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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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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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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新 北 市 政 府 102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籌 編 作 業 講 習 (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主 計 處 第 二 科 江 意 玲 2012/05/22 1

簡 報 大 綱 預 算 籌 編 作 業 期 程 本 市 特 種 基 金 簡 介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簡 介 102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暨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各 級 學 校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各 級 學 校 預 算 編 列 注 意 事 項 及 錯 誤 態 樣 2

新 北 市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作 業 期 程 3

102 年 度 預 算 籌 編 作 業 期 程 1/3 序 號 辦 理 項 目 預 定 起 迄 期 間 起 日 迄 日 月 日 月 日 工 作 日 相 關 局 處 1 訂 定 102 年 度 新 北 市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及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3 1 3 16 13 主 計 處 2 訂 定 102 年 度 新 北 市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3 19 3 30 10 主 計 處 3 各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本 府 施 政 綱 要 及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擬 定 各 基 金 事 業 計 畫 及 施 政 計 畫, 並 依 先 期 審 查 結 果, 指 示 所 屬 基 金 編 列 102 年 度 概 算 4 1 5 31 43 各 主 管 機 關 各 機 關 學 校 教 育 局 請 於 4/30 前 送 達 4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講 習 4 9 4 10 2 主 計 處 各 機 關 學 校 5 概 預 算 編 製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4 17 4 17 1 各 機 關 參 訓 及 主 計 處 主 辦 4

102 年 度 預 算 籌 編 作 業 期 程 2/3 序 號 辦 理 項 目 預 定 起 迄 期 間 起 日 迄 日 月 日 月 日 6 102 年 度 先 期 審 查 作 業 5 1 5 31 23 7 各 主 管 機 關 初 步 審 查 各 基 金 概 算, 加 具 意 見 並 提 送 主 計 處 財 政 局 工 作 日 5 1 5 31 23 相 關 局 處 各 先 期 審 查 機 關 主 政 各 機 關 學 校 提 送 計 畫 各 主 管 機 關 主 計 處 財 政 局 ( 各 主 管 機 關 於 5/31 前 送 主 計 處 財 政 局 ) 教 育 局 請 於 4/30 前 送 達 8 102 年 度 各 基 金 概 算 彙 核 整 理 分 析 6 1 6 20 14 主 計 處 財 政 局 9 送 年 度 預 算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7 2 7 13 10 由 副 市 長 主 持 10 辦 理 統 合 會 議 7 19 7 25 5 市 長 主 持 11 各 機 關 依 據 預 算 審 查 小 組 審 議 及 統 合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102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7 26 8 8 10 各 機 關 5

102 年 度 預 算 籌 編 作 業 期 程 3/3 序 號 辦 理 項 目 預 定 起 迄 期 間 起 日 迄 日 月 日 月 日 工 作 日 相 關 局 處 12 13 14 總 預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綜 計 表 及 施 政 計 畫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各 主 管 機 關 印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並 送 交 主 計 處 總 預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綜 計 表 及 施 政 計 畫 送 請 市 議 會 審 議 8 14 8 14 1 主 計 處 8 15 8 24 8 8 27 8 31 5 主 計 處 各 主 管 機 關 於 8/24 送 回 主 計 處 15 依 預 算 法 第 41 條 第 4 項 及 第 96 條 規 定, 各 基 金 原 始 捐 助 基 金 超 過 50% 之 財 團 法 人 年 度 預 算 書 應 送 請 市 議 會 審 議 8 1 8 31 23 1.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 文 化 局 2. 財 團 法 人 新 莊 市 瓊 林 里 文 教 基 金 會 - 教 育 局 附 註 :(1) 各 先 期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惠 請 參 酌 本 進 度 表 辦 理 (2) 上 表 所 列 各 事 項 起 迄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請 配 合 主 計 處 通 報 辦 理 各 主 管 機 關 ( 由 該 財 團 法 人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 6

新 北 市 政 府 本 市 特 種 基 金 簡 介 7

本 市 特 種 基 金 簡 介 1/2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 均 為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共 11 個 新 北 市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備 與 設 施 改 善 基 金 - 工 務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卓 越 清 寒 學 生 圓 夢 基 金 -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 勞 工 局 新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 勞 工 局 ( 議 會 決 議 102 年 度 刪 除, 簽 奉 核 准 不 予 裁 撤 ) 新 北 市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基 金 - 新 聞 局 新 北 市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業 局 新 北 市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基 金 - 環 保 局 新 北 市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 環 保 局 新 北 市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 環 保 局 8

本 市 特 種 基 金 簡 介 2/2 業 權 型 特 種 基 金 一 營 業 基 金 :1 個 三 重 果 菜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農 業 局 二 作 業 基 金 :7 個 新 北 市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 衛 生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 城 鄉 局 ( 議 會 決 議 102 年 度 刪 除 )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城 鄉 局 新 北 市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 地 政 局 新 北 市 停 車 場 作 業 基 金 - 交 通 局 新 北 市 軌 道 建 設 發 展 基 金 - 交 通 局 新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 財 政 局 ( 議 會 決 議 102 年 度 刪 除 ) 9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簡 介 10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概 況 1/2 本 基 金 101 年 度 收 支 對 列 財 源 3 億 3,731 萬 1,000 元, 學 雜 費 等 自 有 財 源 3 億 9,736 萬 8,000 元, 餘 為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共 計 469 億 8,397 萬 5 千 元, 約 佔 基 金 來 源 98.46% 教 育 局 單 位 預 算 (469 億 8,397 萬 5 千 元 ) 學 校 公 務 預 算 ( 普 通 基 金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1 ( 特 種 基 金 ) 11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概 況 2/2 本 基 金 101 年 度 係 由 教 育 局 樹 林 高 級 中 學 等 15 所 高 中 職 文 山 國 民 中 學 等 66 所 國 中 板 橋 國 民 小 學 等 204 所 國 小, 計 286 個 單 位 組 成 ( 註 : 竹 圍 國 中 自 101 年 8 月 起 改 制 為 竹 圍 高 中 ) 102 年 預 計 達 326 個 單 位 國 立 高 中 職 (12) 規 劃 102 年 度 改 隸 本 市 市 立 托 兒 所 自 101 年 8 月 改 制 市 立 幼 兒 園, 並 於 102 年 納 入 本 基 金 編 列 12

基 金 來 源 1/2 基 金 來 源 以 來 源 別 表 達 請 參 考 政 事 基 金 適 用 基 金 來 源 科 目, 按 來 源 科 目 由 1 級 填 列 至 3 級 編 列 範 例 4 基 金 來 源 : *43 勞 務 收 入 (2 級 來 源 別 -2 碼 ) 應 依 各 收 入 性 質 歸 屬 各 基 金 來 源 科 目 *431 服 務 收 入 (3 級 來 源 別 -3 碼 ) 13

基 金 來 源 2/2 來 源 ( 收 入 面 ): 來 源 ( 收 入 ) 面 : 學 校 自 有 ( 收 ) 財 源 市 庫 撥 款 收 入 財 源 1. 收 支 對 列 收 入 (ex: 學 生 活 動 費 場 租 收 入 委 外 權 利 金 收 入 代 理 教 師 考 試 報 名 費 資 源 回 收 收 入 ) 2. 非 收 支 對 列 收 入 (ex: 學 費 專 戶 利 息 報 廢 財 產 變 賣 收 入 逾 期 違 約 金 等 ) 3. 市 庫 撥 款 收 入 ( 市 庫 挹 注 ) 中 央 補 助 款 財 源 4.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14 (ex: 教 育 部 補 助 ) 14

基 金 用 途 1/14 基 金 用 途 由 各 單 位 以 計 畫 方 式 ( 計 畫 別 ) 表 達 各 基 金 可 按 其 設 置 目 的 及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之 規 定 擬 定 業 務 計 畫 (2 碼 ), 業 務 計 畫 得 再 區 分 為 工 作 計 畫 (3 碼 ) 各 校 分 基 金 原 則 會 設 置 之 業 務 計 畫 1. 5x 教 育 計 畫 ( 經 常 門 ) 2. 5M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 資 本 門 )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係 表 達 至 工 作 計 畫 15

基 金 用 途 2/14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科 目 1/2 1 級 ( 基 金 用 途 ) 2 級 ( 業 務 計 畫 ) 3 級 ( 工 作 計 畫 ) 5 基 金 用 途 52 高 中 及 高 職 教 育 計 畫 521 高 中 教 育 522 高 職 教 育 經 常 門 53 國 民 教 育 計 畫 531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532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54 學 前 教 育 計 畫 541 學 前 教 育 55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551 特 殊 教 育 56 社 會 教 育 計 畫 561 社 會 教 育 57 體 育 及 衛 生 教 育 計 畫 571 體 育 及 衛 生 教 育 5K 其 他 教 育 計 畫 5K1 軍 訓 教 育 5 基 金 用 途 5L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5L1 行 政 管 理 及 推 展 小 提 醒 : 不 要 拉 到 別 人 家 的 計 畫!!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幼 兒 園 16

基 金 用 途 3/14 1 級 ( 基 金 用 途 )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科 目 2/2 2 級 ( 業 務 計 畫 ) 3 級 ( 工 作 計 畫 ) 5 基 金 用 途 5M 建 築 及 設 備 5M1 土 地 購 置 5M2 營 建 及 修 建 工 程 資 本 門 5M3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5M4 其 他 設 備 學 校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專 用, 學 校 不 得 選 用 5M5 無 形 資 產 5M6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建 築 及 設 備 經 費 17

基 金 用 途 4/14 用 途 別 表 達 基 金 用 途 別 科 目 請 參 考 政 事 基 金 適 用 用 途 別 科 目, 按 用 途 別 科 目 由 1 級 填 至 3 級 9 大 用 途 別 科 目 1. 用 人 費 用 2. 服 務 費 用 3.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4.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6. 稅 捐 規 費 ( 強 制 費 ) 與 繳 庫 7.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8. 短 絀 與 賠 償 給 付 9. 其 他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5.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18

基 金 用 途 5/14 計 畫 與 用 途 別 表 達 範 例 業 務 計 畫 (2 級 ) 工 作 計 畫 (3 級 ) 用 途 別 (1 級 ) 用 途 別 (2 級 ) 用 途 別 (3 級 ) 19 19

基 金 用 途 6/14 新 北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年 度 賸 餘 款 處 理 原 則 ( 重 點 摘 錄 ) 當 年 度 賸 餘 之 區 分 四 種, 可 留 存 或 需 繳 庫 規 範 如 下 : 賸 餘 來 源 : 一 以 前 年 度 賸 餘 ( 可 留 存 項 目 ) 二 自 有 財 源 之 收 支 對 列 賸 餘 三 中 央 款 賸 餘 用 人 費 用 賸 餘 留 存 全 部 全 部 依 中 央 補 助 機 關 規 定 繳 庫 ( 回 )/ 教 育 局 統 籌 管 控 依 中 央 補 助 機 關 規 定 全 部 ( 繳 庫 ) 四 市 款 賸 餘 教 育 局 市 款 賸 餘 ( 非 用 人 費 ) 各 級 學 校 市 款 賸 餘 ( 非 用 人 費 ) 留 存 項 目 非 留 存 項 目 75% 全 部 ( 統 籌 管 控 ) 25%( 統 籌 管 控 ) 全 部 ( 統 籌 管 控 ) 20

基 金 用 途 7/14 101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留 存 項 目 高 中 部 辦 公 費 統 籌 課 業 費 訓 導 活 動 班 級 設 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部 高 職 國 中 辦 公 費 (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 國 中 基 本 額 度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辦 公 費 統 籌 課 業 費 班 級 設 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公 共 關 係 費 國 中 國 中 部 國 小 部 國 中 辦 公 費 (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 國 中 基 本 額 度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國 小 辦 公 費 國 小 基 本 額 度 ( 水 電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體 育 費 修 繕 費 教 學 設 備 費 )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國 小 辦 公 費 國 小 基 本 額 度 ( 水 電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體 育 費 修 繕 費 教 學 設 備 費 )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公 共 關 係 費 補 校 水 電 費 補 校 辦 公 費 補 校 學 生 教 材 購 置 費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基 本 額 度 21

基 金 用 途 8/14 分 項 計 畫 分 類 原 則 01 至 20 為 教 育 局 各 科 室 教 育 局 專 用 21 至 30 為 各 級 學 校 暨 經 費 來 源 分 類 01 小 教 科 02 環 教 科 03 幼 教 科 04 特 教 科 05 社 教 科 06 學 生 事 務 科 07 中 教 科 08 新 住 民 科 09 教 研 科 10 秘 書 室 11 會 計 室 12 人 事 室 13 政 風 室 14 軍 訓 室 21 高 中 教 育 行 政 22 高 職 教 育 行 政 23 國 中 教 育 行 政 24 國 小 教 育 行 政 25 幼 兒 教 育 行 政 28 收 支 對 列 29 教 育 局 補 助 款 項 3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項 21-25 學 校 專 用 31 至 50 為 業 務 功 能 劃 分 31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32 學 務 工 作 33 特 殊 教 育 34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35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局 專 用 22

基 金 用 途 9/14 分 項 計 畫 分 類 原 則 51 至 90 為 基 金 餘 額 使 用 項 目 (88 除 外 ) 55 賸 餘 繳 庫 66 保 留 款 77 以 前 年 度 可 用 賸 餘 88 留 存 項 目 91 至 99 為 統 籌 經 費 項 目 91 退 休 給 付 92 撫 卹 給 付 93 公 教 人 員 各 項 補 助 94 其 他 統 籌 經 費 95 調 整 待 遇 準 備 (95 分 項 現 已 不 使 用 ) 23

基 金 用 途 10/14 5 級 分 項 計 畫 21~25 教 育 行 政 28 收 支 對 列 3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項 分 項 計 畫 使 用 原 則 及 對 照 表 1/2 公 務 預 算 計 畫 ( 或 使 用 原 則 ) 一 般 行 政 或 各 科 教 學 或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動 支 公 務 預 算 二 備 金 ( 原 歸 屬 於 學 校 預 算 ) 一 般 行 政 或 各 科 教 學 或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 屬 收 支 對 列 經 費 者 ) 中 央 補 助 款 透 列 預 算 之 部 分 支 出 說 明 中 央 補 助 款 項 編 列 於 基 金 預 算 或 年 度 中 指 定 以 併 決 算 或 補 辦 預 算 辦 理 者 3 級 用 途 別 依 原 編 列 預 算 用 途 或 應 歸 屬 之 用 途 別 支 用 24

基 金 用 途 11/14 分 項 計 畫 使 用 原 則 及 對 照 表 2/2 5 級 分 項 計 畫 公 務 預 算 計 畫 ( 或 使 用 原 則 ) 91 退 休 給 付 教 育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92 撫 卹 給 付 教 育 人 員 撫 卹 給 付 93 公 教 人 員 各 項 補 助 94 其 他 統 籌 經 費 公 教 人 員 各 項 補 助 災 害 準 備 金 ( 原 於 學 校 災 準 科 目 項 下 執 行 之 部 分 ) 支 出 說 明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年 節 特 別 照 護 金 撫 慰 金 補 償 金 獎 勵 金 教 職 員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技 工 工 友 退 職 金 技 工 工 友 資 遣 費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退 休 人 員 及 支 領 年 撫 卹 金 之 遺 族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年 撫 卹 金 及 一 次 撫 卹 金 公 教 員 工 在 職 死 亡 之 殮 葬 補 助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眷 屬 喪 葬 補 助 宿 舍 搬 遷 補 償 費 等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災 害 準 備 金 3 級 用 途 別 161 職 員 退 休 及 離 職 金 162 工 員 退 休 及 離 職 金 172 工 員 資 遣 費 18Y 其 他 福 利 164 卹 償 金 18Y 其 他 福 利 應 歸 屬 之 用 途 別 25

基 金 用 途 12/14 分 項 計 畫 使 用 說 明 1/3 分 項 計 畫 經 費 支 出 說 明 *55 賸 餘 繳 庫 基 金 餘 額 ( 非 留 存 ) 繳 庫 數 66 保 留 款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款 77 以 前 年 度 可 用 賸 餘 以 前 年 度 - 基 金 餘 額 ( 學 校 留 存 數 ) 高 中 部 辦 公 費 統 籌 課 業 費 訓 導 活 動 班 級 設 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部 國 中 辦 公 費 (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 國 中 基 本 額 度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高 職 辦 公 費 統 籌 課 業 費 班 級 設 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公 共 關 係 費 88 留 存 項 目 當 年 度 留 存 之 經 費 項 目 國 中 國 中 部 國 小 部 國 中 辦 公 費 (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 國 中 基 本 額 度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補 校 基 本 額 度 國 小 辦 公 費 國 小 基 本 額 度 ( 水 電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體 育 費 修 繕 費 教 學 設 備 費 )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國 小 辦 公 費 國 小 基 本 額 度 ( 水 電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體 育 費 修 繕 費 教 學 設 備 費 )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公 共 關 係 費 補 校 水 電 費 補 校 辦 公 費 補 校 學 生 教 材 購 置 費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基 本 額 度 26

基 金 用 途 13/14 分 項 計 畫 使 用 說 明 2/3 27 27

基 金 用 途 14/14 分 項 計 畫 使 用 說 明 3/3 分 項 計 畫 經 費 支 出 說 明 3 級 用 途 別 備 註 28 收 支 對 列 收 支 對 列 項 目 應 歸 屬 之 用 途 別 29 教 育 局 補 助 款 項 * 暫 不 使 用 教 育 局 補 助 款 項 指 定 以 併 決 算 或 補 辦 預 算 辦 理 者 依 原 編 列 預 算 用 途 或 應 歸 屬 之 用 途 別 支 用 3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項 中 央 款 經 費 中 央 補 助 款 項 編 列 於 基 金 預 算 或 年 度 中 指 定 以 併 決 算 或 補 辦 預 算 辦 理 者 依 原 編 列 預 算 用 途 或 應 歸 屬 之 用 途 別 支 用 28

新 北 市 政 府 102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暨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 重 點 摘 錄 ) 29

編 製 要 點 1/12 預 算 編 制 方 針 與 目 標 ( 第 3 點 ) 應 在 法 律 或 政 府 指 定 之 財 源 範 圍 內, 妥 善 規 劃 整 體 財 務 資 源, 並 設 法 提 升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以 達 成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各 基 金 應 積 極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以 發 揮 資 產 效 益, 並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及 現 金 調 度, 已 提 高 運 用 效 能 ( 新 增 ) 30

編 製 要 點 2/12 1. 分 為 營 業 基 金 作 業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及 其 他,4 個 章 節 2. 將 各 基 金 一 致 性 規 定 由 各 章 節 移 至 其 他 章 節 統 一 規 範 籌 編 原 則 ( 第 4 點 )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編 列 標 準 ( 第 6 之 2 點 ) 新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項 財 物 材 料 單 價 預 算 編 列 參 考 表 年 度 計 畫 與 預 算 籌 編 會 議 ( 第 6 之 1 點 ) 各 基 金 年 度 計 畫 與 預 算 之 籌 編 應 邀 請 熟 悉 業 務 之 基 層 人 員 參 加 或 提 供 意 見, 並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及 高 級 幕 僚 組 成 類 似 組 織 參 與 討 論 31

編 製 要 點 3/12 1.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 併 入 當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2. 不 受 預 算 法 第 25~27 條 之 限 制 先 行 辦 理 補 辦 預 算 ( 第 6 之 4 點 預 算 法 第 88 條 ) 補 辦 預 算 項 目 應 於 預 算 書 內 作 專 項 說 明, 並 編 列 補 辦 預 算 明 細 表 得 先 行 辦 理 之 要 件 : 1. 經 營 環 境 發 生 重 大 變 遷 2. 正 常 業 務 之 確 實 需 要 需 補 辦 預 算 之 情 形 : 1.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與 擴 充 2. 資 金 轉 投 資 3. 資 產 變 賣 4. 長 期 債 務 之 舉 借 償 還 1. 預 算 程 序 - 下 列 4 種 項 目, 除 併 入 當 年 度 決 算 外, 應 於 以 後 年 度 補 辦 預 算 2. 補 辦 預 算 係 於 以 後 年 度 於 預 算 書 內 以 附 表 方 式 呈 現, 不 計 入 補 辦 預 算 年 度 之 法 定 預 算 32

編 製 要 點 4/12 表 件 ~ 範 例 壹 基 金 概 況 : 貳 業 務 計 畫 : 参 預 算 概 要 : 一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之 預 計 : : 四 補 辦 預 算 事 項 : ( 機 關 名 稱 ) ( 基 金 名 稱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 一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 學 校 辦 理 OO 教 室 設 備 計 270 萬 元 2.OO 計 畫 OO 工 程 計 3,545 萬 元 : 肆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伍 其 他 無 如 沒 有 補 辦 預 算 事 項, 請 寫 " 無 " 33

編 製 要 點 5/12 表 件 ~ 範 例 補 辦 預 算 年 度 ( 機 關 名 稱 ) ( 基 金 名 稱 ) 補 辦 預 算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項 目 金 額 一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辦 年 理 度 說 先 行 辦 理 之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核 准 文 號 明 房 屋 及 建 築 2,700,000 100 56,000,000 101 100.12.25 北 府 教 新 字 第 1000452090 號 函, 學 校 辦 理 OO 教 室 設 備 101.02.16 北 府 主 二 字 第 1010024431 號 函, OO 計 畫 OO 工 程 : : : : : : 34

編 製 要 點 6/12 繼 續 經 費 預 算 ( 第 6 之 3 點 預 算 法 第 39 條 ) 業 務 計 畫 實 施 期 間 超 過 一 會 計 年 度 者, 列 明 全 部 計 畫 內 容 經 費 總 額 執 行 期 間 及 各 年 度 分 配 額, 依 本 年 度 之 分 配 額 編 列 本 年 度 預 算 分 預 算 ( 第 6 之 5 點 ) 各 基 金 所 屬 基 金 應 編 製 分 預 算, 併 入 各 該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表 達 基 金 轉 投 資 ( 第 6 之 6 點 ) 持 股 比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該 被 投 資 事 業 亦 應 編 製 分 預 算, 併 入 各 該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表 達 35

編 製 要 點 7/12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 第 6 之 8 點 ) 各 基 金 研 擬 中 長 程 施 政 計 畫 時, 應 先 考 量 及 徵 詢 民 間 參 與 之 意 願, 凡 經 評 估 適 宜 由 民 間 辦 理 之 業 務 或 具 自 償 性 之 計 畫, 應 優 先 由 民 間 興 辦 或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 新 增 ) 專 案 計 畫 :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1. 新 興 計 畫 : 除 配 合 政 策 辦 理 者 外, 財 務 計 畫 欠 周 或 投 資 報 酬 率 欠 佳 或 低 於 資 金 成 本 率 者, 不 予 成 立 2. 繼 續 計 畫 : 逐 年 重 新 評 估, 檢 討 緩 辦 或 停 辦 不 合 效 益 者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 力 求 撙 節 翔 實 36

編 製 要 點 8/12 由 庫 增 撥 或 收 回 額 應 繳 庫 額 ( 第 6 之 11 點 ) 各 基 金 預 算 內 所 列 由 庫 增 撥 或 收 回 額 及 應 繳 庫 額, 應 作 明 確 之 表 達, 其 編 列 數 額 應 與 主 管 機 關 所 編 單 位 概 算 內 編 列 之 歲 入 歲 出 數 額 相 符 由 庫 增 撥 : 以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為 例 公 務 預 算 歲 出 :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基 金 預 算 : 基 金 來 源 - 縣 ( 市 ) 庫 撥 款 收 入 應 繳 庫 額 : 以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為 例 公 務 預 算 歲 入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基 金 預 算 : 解 繳 市 庫 計 畫 ( 用 途 別 :671 解 繳 公 庫 ) PS: 教 育 局 收 支 對 列 之 場 租 5% 繳 庫, 性 質 非 屬 解 繳 市 庫 計 畫 法 源 依 據 :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解 庫 及 短 絀 填 補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點 :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年 度 決 算 賸 餘 超 過 預 算 部 份, 列 入 基 金 餘 額 處 理, 必 要 時 由 行 政 院 依 規 定 分 配 繳 庫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37

編 製 要 點 9/12 表 件 ~ 範 例 公 務 預 算 基 金 預 算 38

編 製 要 點 10/12 先 期 審 查 ( 第 7~13 點 新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審 查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第 6 點 ) 權 責 單 位 人 事 處 研 考 會 資 訊 中 心 計 畫 內 容 預 算 員 額 ( 含 約 聘 僱 ) 及 臨 時 人 員 員 額 出 國 計 畫 旗 艦 計 畫 重 要 延 續 性 及 新 興 施 政 計 畫 ( 含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資 訊 計 畫 財 政 局 購 置 或 興 建 公 有 廳 舍 ( 含 用 地 取 得 ) 秘 書 處 新 聞 局 工 務 局 新 購 及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重 大 活 動 計 畫 工 程 經 費 評 估 ( 非 屬 工 程 機 關 : 除 工 務 局 水 利 局 城 鄉 局 交 通 局 環 保 局 農 業 局 觀 光 局 以 外 之 其 他 機 關 ) 39

編 製 要 點 11/12 各 機 關 計 畫, 若 未 經 報 送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審 查 者, 原 則 不 予 籌 編 預 算 如 有 例 外 之 特 殊 情 形, 請 機 關 自 行 簽 奉 市 長 核 定 後, 再 予 辦 理 40

編 製 要 點 12/12 概 算 審 查 ( 第 15 16 點 ) 各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1. 對 各 項 投 資 計 畫 應 就 政 策 性 需 要 計 畫 可 行 性 及 效 益 計 畫 內 容 投 資 金 額 詳 予 評 估 2. 將 審 查 結 果 連 同 預 算 書 依 時 分 別 送 達 主 計 處 與 財 政 局 主 計 處 就 有 關 機 關 所 提 意 見 彙 核 整 理, 加 具 審 核 意 見, 連 同 事 業 計 畫 及 施 政 計 畫, 提 請 本 府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41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1/9 基 金 來 源 依 法 令 規 定 徵 取 之 收 入, 依 過 去 實 績 及 有 關 數 據 覈 實 估 計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撥 付 者, 考 量 預 算 額 度 及 業 務 需 求 覈 實 估 計 利 息 收 入, 依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存 款 利 率 期 間 等 因 素 估 計 非 經 報 府 專 案 核 准, 不 得 舉 借 長 期 債 務 42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2/9 基 金 用 途 按 基 金 設 立 之 目 的, 符 合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 要 點 ) 暨 相 關 法 令 依 業 務 實 需, 擬 具 業 務 計 畫 後, 按 計 畫 別 逐 一 編 列 財 源 為 各 級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或 協 助 之 項 目, 支 出 不 得 超 過 來 源 收 入 以 特 定 收 入 支 應 特 定 政 事 用 途 者, 除 有 基 金 餘 額 可 供 支 應 外, 其 基 金 用 途 不 得 超 過 基 金 來 源 43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3/9 基 金 用 途 教 育 局 暨 各 級 學 校 相 關 教 學 經 費 應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102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及 編 列 基 準 所 定 標 準 編 列 專 案 計 畫 之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比 照 作 業 基 金 規 定 ( 無 法 評 估 計 畫 效 益 者 除 外 ) 車 輛 增 購 及 汰 換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作 業 要 點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暨 各 區 公 所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表 44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4/9 其 他 請 求 市 庫 之 補 助, 除 各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已 列 入 其 單 位 概 算 者, 一 律 不 得 編 列 政 府 部 門 或 基 金 間 之 補 助 及 協 助, 以 各 級 政 府 或 基 金 同 意 者 為 限 各 基 金 應 於 籌 編 年 度 預 算 時,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妥 慎 編 列, 設 法 減 少 補 辦 預 算 之 項 目, 以 免 浮 濫 45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5/9 修 正 部 分 註 : 學 校 按 標 準 設 算 者 不 在 此 限 項 目 營 業 基 金 作 業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公 共 關 係 費 ( 具 特 別 費 性 質 者, 依 標 準 編 列 ) 修 正 前 3 年 平 均 前 年 度 決 算 或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從 低 修 正 後 3 年 平 均 上 年 度 預 算 廣 告 費 及 業 務 宣 導 費 修 正 前 覈 實 3 年 平 均 前 年 度 決 算 或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從 低 修 正 後 覈 實 3 年 平 均 *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 加 班 費 )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前 年 度 決 算 或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從 低 上 年 度 預 算 * 水 電 費 修 正 前 覈 實 上 年 度 撙 節 5% 修 正 後 覈 實 * 郵 電 及 印 刷 裝 訂 修 正 前 覈 實 上 年 度 撙 節 5% 修 正 後 覈 實 上 年 度 預 算 ( 印 刷 裝 訂 ) ( 郵 電 費 為 覈 實 編 列 ) 46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6/9 修 正 部 分 項 目 營 業 基 金 作 業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用 品 消 耗 ( 不 含 服 裝 ) 修 正 前 上 年 度 預 算 前 年 度 決 算 或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從 低 修 正 後 註 : 學 校 按 標 準 設 算 者 不 在 此 限 上 年 度 預 算 * 補 捐 助 修 正 前 15% 10% ( 未 列 舉 項 目 金 額 占 明 定 項 目 金 額 總 數 ) 修 正 後 15% 5% 其 他 費 用 修 正 前 10% ( 未 列 舉 項 目 之 金 額 占 列 舉 項 目 金 額 總 數 ) 修 正 後 10% 其 他 營 業 外 費 用 5% 5% 車 輛 油 料 修 正 前 1. 區 分 一 般 車 輛 業 務 車 輛 管 理 車 輛 2. 業 務 車 輛 參 考 一 般 用 油 標 準 核 實 編 列, 管 理 車 輛 依 共 同 性 費 用 標 準 編 列 依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修 正 後 依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 其 他 特 殊 用 途 車 輛, 依 實 際 里 程 及 作 業 車 次 核 實 編 列 ) 47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7/9 未 修 正 部 分 註 : 學 校 按 標 準 設 算 者 不 在 此 限 項 目 營 業 基 金 作 業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用 人 費 用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出 國 計 畫 經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會 費 3 年 度 用 人 費 占 事 業 營 業 收 入 之 平 均 數 3 年 度 平 均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 年 度 平 均 數 覈 實 1. 應 與 業 務 有 直 接 關 係 者 為 限 2. 未 列 舉 項 目 金 額 占 會 費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15%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1. 編 製 內 員 工 :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2. 約 聘 僱 等 :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表 1. 房 屋 建 築 修 繕 費 車 輛 維 護 費 - 共 同 性 費 用 2. 機 械 設 備 其 他 設 備 維 護 費 - 覈 實 與 業 務 無 密 切 關 係 者, 不 得 編 列 48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8/9 未 修 正 部 分 註 : 學 校 按 標 準 設 算 者 不 在 此 限 項 目 營 業 基 金 作 業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計 時 與 計 件 人 員 體 育 活 動 費 無 此 科 目, 臨 時 人 員 屬 用 人 費 每 人 每 年 600 元, 以 不 與 文 康 活 動 費 重 複 編 列 為 原 則 依 本 府 人 事 處 核 定 員 額 並 依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表 所 定 標 準 編 列 每 人 每 年 2,400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前 年 度 決 算 與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從 低 補 助 與 捐 助 無 當 年 度 預 算 補 助 與 捐 助 屬 以 前 年 度 既 有 之 計 畫, 應 妥 慎 評 估, 以 撙 節 10% 至 15% 為 原 則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工 作 制 服 費 傷 病 醫 藥 費 每 人 每 年 350 元 倘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份,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標 準 服 裝 工 作 或 上 班 時 必 須 穿 著 者 為 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每 人 每 年 2,500 元 勞 工 教 育 經 費 每 人 每 月 按 10 元 至 50 元 編 列 無 40 歲 以 上, 兩 年 一 次,3,500 元 ; 薦 任 九 等 且 40 歲 以 上, 兩 年 一 次, 16,000 元 ; 機 關 首 長 / 副 首 長, 每 年 16,000 元 49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9/9 基 金 用 途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註 :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購 建 購 固 定 資 產 均 編 列 於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項 下 是 否 屬 重 大 公 共 投 資 及 資 本 性 更 新 改 良 暨 擴 充 設 備 或 系 統 是 成 立 專 案 計 畫 新 興 計 畫 繼 續 計 畫 否 是 否 可 歸 於 特 定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是 優 先 歸 於 各 該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無 法 衡 量 具 體 效 益 之 計 畫 及 其 他 零 星 購 置 或 汰 換 設 備 否 列 於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項 下 50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1/2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SOP 概 述 網 址 :http://portal.ntpc.gov.tw 知 識 金 庫 - 文 件 管 理 本 處 現 有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相 關 之 SOP 計 7 個 : 1. 新 北 市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預 算 保 留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2. 新 北 市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編 造 及 核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3.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設 立 特 種 基 金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4. 新 北 市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特 種 基 金 ) 彙 編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尚 未 更 新 ) 5. 新 北 市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補 辦 預 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6. 新 北 市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倂 年 度 決 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尚 未 更 新 ) 7. 新 北 市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調 整 容 納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1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2/2 編 製 手 冊 相 關 檔 案 會 計 科 目 名 稱 與 編 號 參 考 表 已 上 傳 至 主 計 處 網 站 - 布 告 欄 - 長 期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52

新 北 市 政 府 休 息 一 下 再 回 來 53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級 學 校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54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1/8 共 同 性 項 用 非 共 同 性 項 目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102 年 度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 附 件 一 ) 編 列 依 教 育 局 核 定 計 畫 及 金 額 編 列 收 支 對 列 詳 各 級 學 校 收 支 對 列 項 目 臚 列 項 目 下 授 經 費 依 教 育 局 下 授 計 畫 及 金 額 編 列 (102 年 新 增 ) 55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2/8 102 年 修 訂 重 點 各 級 學 校 共 同 項 目 予 以 整 併 ( 如. 公 共 關 係 費 文 康 活 動 費 退 休 ( 職 )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及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費 ) 101 年 國 中 小 基 本 額 度 調 增 部 分 ( 因 應 班 級 費 學 生 活 動 費 停 收 ), 本 次 配 合 修 正 基 準 部 分 項 目 補 充 說 明 編 列 基 準 計 算 依 據 之 涵 蓋 範 圍 配 合 實 際 情 形 酌 予 修 正 文 字 ( 如 幼 稚 園 改 制 為 幼 兒 園 ) 各 級 學 校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主 要 修 訂 部 分 列 表 說 明 如 下 56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3/8 高 中 編 列 基 準 主 要 修 訂 部 分 科 目 編 列 基 準 單 位 單 價 備 註 班 級 設 備 費 按 班 級 數 計 列 30 班 ( 含 ) 以 下 30 班 以 上 校 / 年 班 / 年 384,000 9,600 班 級 數 含 特 教 班 每 增 1 班 以 9,600 元 增 列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 新 增 ) 班 / 年 5,400 600 元 *9 月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 新 增 ) 班 / 年 5,400 600 元 *9 月 特 教 班 常 年 設 備 費 ( 新 增 ) 班 / 年 19,600 由 教 育 局 統 籌 編 列 校 園 門 禁 安 全 維 護 費 人 / 年 355,088 編 列 2 人 ( 倘 有 國 中 部 者, 高 中 不 再 重 複 編 列 ) 57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4/8 高 職 ( 含 林 口 啟 智 ) 編 列 基 準 主 要 修 訂 部 分 辦 公 費 基 本 辦 公 費 班 級 辦 公 費 校 / 月 班 / 月 15,000 600 班 級 數 含 特 教 班 林 口 啟 智 之 國 中 小 班 級 數 班 級 設 備 費 按 班 級 數 計 列 工 科 商 科 特 教 班 班 / 年 班 / 年 50,000 10,000 含 農 職 科 含 綜 合 職 能 科 及 職 校 之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教 材 編 輯 費 ( 新 增 ) 班 / 年 5,400 600 元 *9 月 特 教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 新 增 ) 班 / 年 5,400 600 元 *9 月 特 教 班 常 年 設 備 費 ( 新 增 ) 班 / 年 19,600 由 教 育 局 統 籌 編 列 校 園 門 禁 安 全 維 護 費 人 / 年 355,088 編 列 2 人 58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5/8 國 中 編 列 基 準 主 要 修 訂 部 分 科 目 編 列 基 準 單 位 單 價 備 註 基 本 額 度 ( 內 含 下 列 加 強 辦 理 社 會 教 育 經 費 ) 國 中 附 設 幼 兒 園 人 / 年 人 / 年 2,600 1,300 未 滿 500 人, 以 500 人 計 ( 含 特 教 班 學 生 ) 幼 教 班 辦 公 費 ( 內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額 度 ) 基 本 辦 公 費 : 本 校 分 校 班 級 辦 公 費 校 / 月 校 / 月 班 / 月 12,000 8,000 600 班 級 數 含 特 教 班 幼 教 班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費 基 本 費 學 生 人 數 校 / 年 人 / 年 20,000 5 學 生 數 含 特 教 班 幼 教 班 校 園 門 禁 安 全 維 護 費 本 校 分 校 人 / 年 人 / 年 355,088 355,088 本 校 :40 班 以 下 編 2 人, 41 班 以 上 編 1 人, 另 1 人 由 每 生 2,600 元 額 度 內 編 列 ( 完 全 中 學 含 高 中 部 國 中 部 ) 分 校 : 編 2 人 ( 限 有 招 生 ) 59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6/8 國 小 編 列 基 準 主 要 修 訂 部 分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單 位 單 價 備 註 基 本 額 度 基 本 費 學 生 人 數 校 / 年 人 / 年 102 年 起 取 消 用 途 限 制 640,000 1,300 學 生 數 含 特 教 幼 教 班 校 園 門 禁 安 全 維 護 費 本 校 分 校 分 班 人 / 年 人 / 年 355,088 355,088 本 校 : 編 列 2 人 值 勤 業 務 經 費 分 校 分 班 : 編 2 人 ( 限 有 招 生 ) 其 他 安 全 維 護 費 由 教 育 局 編 列 60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7/8 市 立 幼 兒 園 編 列 基 準 新 訂 部 分 項 目 編 列 基 準 單 位 單 價 備 註 基 本 額 度 核 定 招 收 幼 生 人 數 人 / 年 3,000 班 級 設 備 費 核 定 招 收 幼 生 人 數 人 / 年 1,000 基 本 額 度 ( 經 常 門 ) 比 照 公 務 預 算 以 核 定 收 托 幼 生 人 數 每 人 每 年 3,000 元 額 度 編 列, 設 備 費 ( 資 本 門 ) 亦 比 照 以 核 定 收 托 幼 生 人 數 每 人 每 年 1,000 元 額 度 編 列 61

各 項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8/8 補 充 說 明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費 校 長 : 每 1 年 1 次 40 歲 以 上 教 職 員 工 : 每 2 年 1 次, 從 98 年 開 始 計 算 二 年 一 次 部 分, 編 列 人 數 原 則 上 為 符 合 規 定 人 數 之 1/2 國 中 辦 公 費 係 內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額 度 的 哦! 以 下 項 目, 未 來 仍 應 依 公 務 預 算 102 年 度 標 準 修 正 1. 公 共 關 係 費 ( 特 別 費 ) 2. 文 康 活 動 費 3. 退 休 ( 職 )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4.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費 ( 含 教 師 ) 5. 校 園 門 禁 安 全 維 護 費 考 量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尚 在 研 擬 102 年 度 直 轄 市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爰 本 府 修 訂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基 準 表 將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頒 之 102 年 度 直 轄 市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再 行 調 整, 倘 有 修 正 請 依 主 計 處 通 報 辦 理 62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級 學 校 預 算 編 列 注 意 事 項 及 錯 誤 態 樣 63

基 金 來 源 注 意 事 項 1/2 職 務 宿 舍 使 用 費 要 編 在 45Y 其 他 財 產 收 入 各 校 間 相 同 收 入 性 質 項 目, 應 表 達 一 致 擬 訂 基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說 明 欄 文 字 範 本 ( 附 件 二 ), 供 各 校 編 列 預 算 使 用, 如 果 有 範 本 表 列 明 列 事 項, 請 依 範 本 文 字 表 達, 切 勿 修 改 自 創 基 金 來 源 科 目 基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說 明 欄 文 字 451 財 產 處 分 收 入 財 產 報 廢 變 賣 收 入 453 權 利 金 收 入 食 品 及 文 具 委 外 販 售 權 利 金 ( 收 支 對 列 ) 454 利 息 收 入 專 戶 利 息 收 入 462 縣 ( 市 ) 庫 撥 款 收 市 庫 撥 款 收 入 入 4YY 雜 項 收 入 資 源 回 收 ( 收 支 對 列 ) 不 是 編 在 431 服 務 收 入 哦 ~ 64

基 金 來 源 注 意 事 項 2/2 如 果 項 目 名 稱 已 能 完 整 表 達 該 筆 收 入, 可 不 必 再 作 說 明 如 屬 收 支 對 列, 請 於 說 明 文 字 前 端 加 註 收 支 對 列 項 目 名 稱 ( 詳 收 支 對 列 項 目 表 ) 並 括 號 註 明 收 支 對 列 場 地 租 借 ( 收 支 對 列 )- 活 動 中 心 場 租 考 試 報 名 費 ( 收 支 對 列 )- 國 小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費 食 品 及 文 具 委 外 販 售 權 利 金 ( 收 支 對 列 )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請 於 說 明 文 字 末 端 加 註 中 央 補 助 款 文 號 興 建 板 橋 國 中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興 建 計 畫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98 年 7 月 2 日 體 委 設 字 第 0980016732 號 函 )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98 年 7 月 17 日 教 中 ( 四 ) 字 第 0980612605 號 函 ) 65

基 金 用 途 注 意 事 項 1/4 各 校 間 相 同 支 用 性 質 項 目, 應 表 達 一 致 擬 訂 各 級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之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 範 本 ( 附 件 三 ), 供 各 校 編 列 預 算 使 用, 如 果 有 範 本 表 列 明 列 事 項, 請 依 範 本 文 字 表 達, 切 勿 修 改 自 創 各 校 估 算 用 人 費 用 請 務 實 編 列, 避 免 浮 編 經 費 估 列 金 額 如 果 比 101 年 度 預 算 高 者, 本 處 及 教 育 局 將 請 該 校 說 明 並 提 供 資 料 決 算 用 人 費 用 賸 餘 比 率 ( 金 額 ) 大 小, 將 列 為 日 後 查 核 重 點 及 未 來 預 算 額 度 核 定 增 減 之 依 據 用 人 費 用 涵 蓋 範 圍 為 正 式 人 員 聘 僱 人 員 兼 任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按 日 按 件 計 酬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 薪 資 加 班 費 等 ) 應 列 於 服 務 費 用 - 計 時 與 計 件 人 員 酬 金 66

基 金 用 途 注 意 事 項 2/4 如 屬 收 支 對 列, 請 於 說 明 文 字 前 端 加 註 收 支 對 列 項 目 名 稱 ( 詳 收 支 對 列 項 目 表 ) 並 括 號 註 明 收 支 對 列 場 地 租 借 ( 收 支 對 列 )- 相 關 人 員 業 務 加 班 費 考 試 報 名 費 ( 收 支 對 列 )- 文 具 紙 張 食 品 及 文 具 委 外 販 售 權 利 金 ( 收 支 對 列 )- 水 費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請 於 說 明 文 字 末 端 加 註 中 央 補 助 款 文 號 興 建 板 橋 國 中 多 功 能 體 育 館 興 建 計 畫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98 年 7 月 2 日 體 委 設 字 第 0980016732 號 函 )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98 年 7 月 17 日 教 中 ( 四 ) 字 第 0980612605 號 函 ) 67

基 金 用 途 注 意 事 項 3/4 用 人 費 用 之 人 員 類 別 歸 屬 所 有 1 開 頭 的 3 級 用 途 別,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均 需 登 打 人 員 類 別, 否 則 會 影 響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 人 員 類 別 詳 附 件 三 ) 人 員 類 別 其 他 人 員, 係 指 退 休 人 員 登 打 畫 面 見 下 頁 PPT 68

基 金 用 途 注 意 事 項 4/4 注 意!!!! 指 退 休 人 員 69 69

預 算 書 表 格 式 1/5 封 面 目 次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主 要 表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及 說 明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及 補 充 說 明 明 細 表 基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附 表 單 位 ( 或 計 畫 ) 成 本 分 析 表 請 注 意 (1) 避 免 錯 別 字. (2) 與 相 關 書 表 金 額 勾 稽 之 正 確 性 (3) 加 註 為 本 次 有 修 訂 者 參 考 表 預 計 平 衡 表 5 年 來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分 析 表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增 購 及 汰 舊 換 新 管 理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補 辦 預 算 明 細 表 附 錄 固 定 項 目 明 細 表 封 底 70

預 算 書 表 格 式 2/5 書 表 修 訂 - 格 式 文 字 增 修 封 面 修 訂 - 附 件 四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 附 件 五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 項 目 欄 文 字 修 訂 )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 填 表 說 明 ) 單 位 ( 或 計 畫 ) 成 本 分 析 表 ( 填 表 說 明 ) 預 計 平 衡 表 ( 填 表 說 明 )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 填 表 說 明 )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 填 表 說 明 )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科 目 欄 文 字 修 訂 ) 增 購 及 汰 舊 換 新 管 理 用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 填 表 說 明 ) 補 辦 預 算 明 細 表 ( 填 表 說 明 ) 固 定 項 目 明 細 表 ( 填 表 說 明 ) 71

預 算 書 表 格 式 3/5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以 數 字 表 達 之 事 項, 倘 經 議 會 刪 減 致 法 定 預 算 數 無 法 以 千 元 表 達, 請 以 xxx 億 x,xxx 萬 x,xxx 元 表 達 提 醒 1. 基 金 係 編 列 至 千 元 ( 如 有 千 元 以 下 之 尾 數, 請 尾 數 調 整 至 千 元 ), 並 以 千 元 為 單 位 登 打 系 統 2. 如 該 數 字 為 萬 元, 僅 表 達 xxx 萬 元 即 可 72

預 算 書 表 格 式 4/5 ( 機 關 名 稱 ) ( 基 金 名 稱 )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本 表 不 含 退 休 人 員 哦 ~ 單 位 : 人 科 專 任 人 員 職 員 技 工 聘 用 約 僱 目 上 年 度 最 高 可 進 用 員 額 數 本 年 度 增 減 (-) 數 本 年 度 最 高 可 進 用 員 額 數 與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內 121 聘 用 人 員 薪 金 人 數 應 相 同 與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內 122 約 僱 職 員 薪 金 與 123 約 僱 工 員 薪 資 人 數 合 計 應 相 同 說 明 73

預 算 書 表 格 式 5/5 ( 機 關 名 稱 ) ( 基 金 名 稱 )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XX 計 畫 正 式 人 員 聘 僱 人 員 顧 問 人 員 兼 任 人 員 其 他 人 員 XX 計 畫.. 合 計 目 正 式 員 額 薪 資 聘 僱 人 員 薪 資 不 可 有 數 字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100 年 度 起 新 增 類 別, 指 退 休 人 員 兼 任 人 員 用 人 費 用 $$$ 74

其 他 再 提 醒 事 項 已 逾 15 年 之 車 輛 不 得 編 列 油 料 養 護 費 及 保 險 費 進 修 補 助 費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統 一 編 列, 各 校 無 須 自 行 編 列 共 同 性 費 用 項 目 應 依 規 定 基 準 編 列 預 算 書 印 製 前 應 詳 實 核 對 避 免 勘 誤 議 會 議 決 未 修 正 之 內 容, 法 定 版 預 算 請 勿 自 行 修 改 75

錯 誤 態 樣 1/10 科 目 有 誤, 說 明 文 字 表 達 未 一 致 機 關 工 作 計 劃 分 項 用 途 別 金 額 各 校 登 打 說 明 錯 誤 錯 誤 原 因 13112 521 88 291 132,000 辦 公 費 - 因 公 所 需 之 招 待 饋 贈 費 用 v 因 公 所 需 之 招 待 饋 贈 費 用 13116 521 88 32Y 12,000 特 殊 班 常 年 事 務 費 v 是 " 特 教 班 " 啦 13242 532 24 726 1,484,000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及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學 生 餐 費 補 助 V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及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學 生 午 餐 補 助 13301 532 24 321 378,000 組 織 創 新 及 人 力 資 源 整 合 試 辦 方 案 其 他 經 常 性 支 出 V 用 途 別 :27D 13343 532 24 124 30,000 人 事 主 計 兼 職 交 通 費 V 人 事 主 計 兼 職 交 通 費 13372 532 24 321 60,000 人 主 辦 公 中 心 業 務 費 ( 水 電 費 ) V 人 主 聯 合 辦 公 中 心 辦 公 費 13375 532 28 252 300,000 場 地 租 借 ( 收 支 列 )- 辦 公 房 屋 修 繕 V 場 地 租 借 ( 收 支 對 列 )- 辦 公 房 屋 修 繕 13377 532 24 124 36,000 國 小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減 課 相 關 費 用 V 國 小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減 課 鐘 點 費 13377 532 24 124 66,000 人 事 會 計 兼 職 交 通 費 V 人 事 主 計 兼 職 交 通 費 13379 532 24 124 106,000 國 小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減 課 相 關 費 用 V 國 小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減 課 鐘 點 費 13380 532 24 287 30,000 高 低 壓 供 電 電 器 技 工 維 護 費 V 高 低 壓 供 電 電 氣 技 工 維 護 費 13383 532 24 279 72,000 校 園 安 全 保 全 等 相 關 維 護 費 V 校 園 保 全 等 相 關 維 護 費 用 13388 532 24 222 22,000 市 區 區 務 中 心 行 政 補 助 - 電 話 費 V 市 區 務 中 心 行 政 補 助 費 - 電 話 費 13391 532 24 279 72,000 校 園 門 禁 安 全 維 護 費 - 保 全 服 務 費 V 校 園 保 全 等 相 關 維 護 費 用 13392 532 24 279 72,000 校 園 安 全 保 全 等 相 關 維 護 費 用 V 校 園 保 全 等 相 關 維 護 費 用 13428 532 24 328 27,000 口 腔 檢 查 及 保 健 經 費 V 口 腔 檢 查 及 保 健 工 作 經 費 13429 532 91 161 3,740,000 教 職 員 工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V 教 職 員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76 76

錯 誤 態 樣 2/10 用 人 費 用 明 細 表 與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不 符 系 統 -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系 統 - 用 人 費 用 明 細 表 工 友 技 工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職 員 總 計 工 友 技 工 約 僱 教 師 聘 用 職 員 總 計 13202 3 1 1 66 71 13202 3 1 56 1 10 71 13245 4 0 3 1 94 102 13245 4 0 2 88 2 6 102 13325 5 1 1 1 123 131 13325 5 1 117 2 6 131 13399 3 1 3 1 86 94 13399 3 1 3 80 7 94 二 表 不 合 處 工 友 技 工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職 員 總 計 總 計 -1 0 3-2 -5-5 13202 0 0 1-1 0 0 13245 0 0 1-1 0 0 13325 0 0 1-1 0 0 13399 0 0 0 1-1 77 0 77

年 度 錯 誤 態 樣 3/10 用 人 費 用 明 細 表 登 打 類 別 有 誤 機 關 工 作 計 劃 分 支 計 劃 用 途 別 職 稱 各 校 所 登 打 職 務 類 別 請 按 教 育 局 規 定 統 一 依 下 列 原 則 登 打 : 即 校 長 之 職 務 類 別 請 選 取 059 教 師 之 職 務 類 別 請 選 取 063 職 員 之 職 務 類 別 請 選 取 013 約 聘 之 職 務 類 別 請 選 取 078 約 僱 之 職 務 類 別 請 選 取 079 技 工 之 職 務 類 別 請 選 取 075 工 友 之 職 務 類 別 請 選 取 076 正 確 應 選 取 職 務 類 別 101 13366 532 53256624 113 062 導 師 063 專 任 教 師 101 13366 532 53256624 113 072 幹 事 013 書 記 101 13366 532 53256624 113 066 護 士 013 書 記 101 13366 532 53256624 113 069 人 事 室 主 任 013 書 記 101 13366 532 53256624 113 068 會 計 主 任 013 書 記 101 13391 532 53259124 113 066 護 士 013 書 記 101 13391 532 53259124 113 069 人 事 室 主 任 013 書 記 101 13391 532 53259124 113 068 會 計 主 任 013 書 記 101 13391 532 53259124 113 073 組 長 013 書 記 101 13391 532 53259124 113 072 幹 事 013 書 記 101 13399 532 53259924 121 022 主 任 013 書 記 78

錯 誤 態 樣 4/10 學 校 名 稱 錯 誤 : 新 北 市 立 XX 國 中 學 新 北 立 XX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XX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XX 區 XX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名 稱 正 確 應 為 : 新 北 市 立 XX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XX 國 民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XX 區 XX 國 民 小 學 新 北 市 立 XX 幼 兒 園 ( 新 增 ) 79

錯 誤 態 樣 5/10 頁 碼 錯 誤 80 編 碼 原 則 : 機 關 編 號 5 碼 - 頁 數 順 序 編 號 80

錯 誤 態 樣 6/10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組 織 概 況 與 組 織 系 統 圖 不 符 兩 邊 資 料 應 一 致 81 81

錯 誤 態 樣 7/10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未 列 印 至 工 作 計 畫 本 表 請 列 印 至 工 作 計 畫 (3 碼 ) 82 82

錯 誤 態 樣 8/10 當 年 度 無 預 算 說 明 欄 未 清 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0, 說 明 欄 應 清 空 83 83

錯 誤 態 樣 9/10 補 辦 預 算 明 細 表 核 准 文 號 錯 誤 本 府 核 准 文 號 應 登 打 正 確 84 84

錯 誤 態 樣 10/10 收 支 對 列 基 金 來 源 與 基 金 用 途 不 合 收 支 對 列 基 金 來 源 = 基 金 用 途 85 85

新 北 市 政 府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