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二年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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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報 考 資 格 : 取 得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任 一, 並 具 累 計 一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工 作 年 資 可 累 積 計 算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需 載 有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如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個 人 投 保 資 料 在 職 證 明 書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等 : 1.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3. 具 有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報 考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 請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 其 中 並 須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每 學 期 累 計 各 校 取 得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副 學 士 及 學 士 程 度 學 分 者, 至 多 以 18 學 分 為 限, 且 重 複 修 習 之 課 程 僅 計 乙 次 二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學 科 專 業 術 科 注 意 事 項 美 術 學 系 34 名 西 方 美 術 史 35% 1. 水 彩 30% 2. 素 描 35%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24 名 書 畫 藝 術 概 論 20% 1. 水 墨 40% 2. 書 法 40%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34 名 29 名 設 計 概 論 50% 設 計 素 描 50%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36 名 媒 體 與 社 會 100% 此 二 系 採 聯 合 考 試, 再 依 成 績 高 低 ( 排 名 )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錄 取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須 由 選 填 志 願 選 項 進 入, 再 選 填 確 定 學 系 志 願 順 序 及 志 願 數 ( 至 多 可 選 2 系 ) 1. 每 位 考 生 只 能 報 考 一 個 學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及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除 外 ) 2.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0 人 ( 含 ) 以 上 之 學 系, 本 學 年 度 該 學 系 以 暫 不 招 生 為 原 則 考 生 可 選 填 改 報 其 他 學 系 (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六 ) 或 退 還 所 繳 之 報 名 費 (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 三 修 業 規 定 : 其 他 簡 章 未 說 明 事 宜, 於 入 學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辦 法 辦 理 1. 修 業 年 限 : 至 少 二 年 2. 授 予 學 位 :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合 格 後,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3. 授 課 時 段 : 原 則 上 以 每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及 週 日 全 日 為 主, 但 得 視 需 要 於 其 他 時 間 排 課, 學 系 保 留 排 課 權 - 1 -

4.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系 別 美 術 學 系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三 專 以 上 本 科 系 畢 業 生 至 少 60 學 分 二 五 專 本 科 系 畢 業 生 至 少 72 學 分 備 註 1. 各 學 系 之 學 生 概 分 為 本 科 系 生 及 非 本 科 系 生 兩 種 各 學 系 之 非 本 科 系 生 經 本 校 錄 取 後, 均 應 補 修 學 分, 且 補 修 之 學 分 不 計 入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若 各 學 系 有 其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2.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非 本 科 系 生 應 補 修 學 分 數 課 程 規 範 請 依 各 學 系 之 規 定, 並 由 各 學 系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提 供 非 本 科 系 生 參 考 簡 章 所 稱 本 科 系 請 參 閱 簡 章 四 本 科 系 ( 相 關 科 系 ) 一 覽 表 3. 非 本 科 系 生 應 補 修 之 專 業 課 程, 若 因 人 數 不 足, 未 達 學 校 規 定 開 課 基 本 人 數 時, 得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至 本 校 其 他 學 制 補 修 相 關 課 程 ; 並 以 安 排 在 進 修 學 士 班 之 上 課 時 間 ( 即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6 時 30 分 至 10 時 10 分 ) 為 主 4. 考 生 經 本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入 學 後,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其 他 規 範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5. 其 他 簡 章 未 說 明 之 畢 業 條 件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等,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辦 法 辦 理 四 本 科 系 ( 相 關 科 系 ) 一 覽 表 : 招 生 學 系 原 就 讀 相 關 科 ( 系 ) 組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科 ( 系 ) 雕 塑 科 ( 系 ) 美 術 工 藝 科 ( 系 ) 應 用 美 術 科 ( 系 )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美 術 工 藝 科 ( 系 ) 應 用 美 術 科 ( 系 ) 商 業 設 計 科 ( 系 ) 視 覺 傳 達 藝 術 科 (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科 ( 系 ) 工 藝 設 計 科 ( 系 ) 工 商 業 設 計 科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系 ) 美 術 工 藝 科 ( 系 ) 工 業 設 計 科 ( 系 ) 產 品 設 計 科 ( 系 ) 室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內 設 計 科 ( 系 ) 商 品 設 計 科 ( 系 ) 工 商 業 設 計 科 ( 系 )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科 ( 系 )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科 ( 系 ) 大 眾 傳 播 科 ( 系 ) 新 聞 科 ( 系 ) 視 覺 傳 播 科 (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科 ( 系 ) 影 視 科 ( 系 ) 視 聽 教 育 科 ( 系 ) 廣 告 科 ( 系 ) 廣 告 設 計 科 ( 系 ) 欲 申 請 本 學 系 相 關 科 系 認 定 者, 須 於 入 學 後 三 天 內 攜 帶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至 系 辦 申 請 其 他 未 列 入 以 上 學 系 之 相 關 科 ( 系 ) 組 者, 入 學 後 由 本 校 招 生 學 系 認 定 - 2 -

五 報 名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郵 寄 ( 若 因 重 大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分 機 1110~1116) ( 二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4 年 4 月 23(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30 分 止 ( 三 ) 報 名 費 繳 費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4 月 30( 星 期 四 )( 能 於 當 日 入 帳,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 四 ) 網 路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4 年 4 月 23(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星 期 四 ) 下 午 9 時 止 ( 五 ) 報 名 表 件 寄 繳 日 期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止 ( 六 ) 收 件 地 址 :2205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59 號 ( 七 )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八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限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繳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逾 期 退 件 最 後 一 日 郵 寄 者, 請 注 意 郵 局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限 時 掛 號 收 執 聯 或 宅 配 服 務 收 據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作 為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上 述 規 定 期 限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當 場 只 收 件 不 審 核 六 報 名 費 : 一 律 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至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方 式 繳 費 ( 填 表 確 認 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不 得 與 其 他 考 生 共 用 ) 完 成 繳 費 後 方 可 檢 視 儲 存 或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單, 請 儘 早 繳 費 ( 一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2,500 元 ( 二 )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繳 費 方 式 ) 繳 費 方 式 金 融 機 構 第 一 銀 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轉 帳 未 成 功 ) 1.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免 手 續 費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密 碼 4. 選 擇 繳 費 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6.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2,500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750 8. 確 認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並 確 認 交 易 成 功 9. 完 成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1. 持 第 一 銀 行 或 他 行 金 融 卡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密 碼 4. 選 擇 繳 費 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6.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2,500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750 8. 確 認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並 確 認 交 易 成 功 9. 完 成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15:30 後 完 成 繳 款, 次 交 易 日 才 入 帳 ) 1.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台, 現 金 繳 款, 免 手 續 費 2. 填 寫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3.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4. 戶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5. 金 額 : 2,500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750 6.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7. 第 二 聯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備 查 1.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櫃 台 匯 款,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2. 填 寫 匯 款 單 3. 填 寫 受 款 行 : 第 一 銀 行, 板 橋 分 行 4.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5. 戶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6. 金 額 : 2,500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750 7. 匯 款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備 查 - 3 -

考 生 於 繳 費 前, 請 務 必 先 行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欲 報 考 學 系 欲 報 考 學 系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並 確 認 可 以 如 期 應 試,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若 逢 週 末 假 日 及 繳 費 最 後 一 天 時, 建 議 使 用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避 免 櫃 台 繳 費 人 工 作 業 延 遲 或 因 週 未 假 日 無 法 入 帳, 導 致 延 誤 報 名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列 印 並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即 表 示 繳 費 未 成 功, 請 再 依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後 約 1-2 小 時 再 至 本 校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https://uaap.ntua.edu.tw/enroll/)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若 至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下 午 3 時 30 分 後 才 完 成 繳 費, 次 交 易 日 才 能 入 帳 ( 三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全 國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減 免 報 名 費 十 分 之 三 2.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考 生 應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份,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份 3. 考 生 網 路 填 表 完 成 後, 直 接 自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請 務 必 先 將 該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連 同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併 先 傳 真 至 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 認 經 本 校 審 核 合 格 並 註 記 後,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才 可 再 次 進 入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系 統 ( 可 由 繳 費 帳 號 / 繳 費 情 形 查 詢 進 入 ), 取 得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依 減 免 後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後 才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則 免 繳 報 名 費, 可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4.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 自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列 印 ) 及 應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須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寄 繳 凡 應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驗, 或 所 繳 驗 之 文 件 不 符 規 定 之 考 生,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5.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清 寒 證 明 不 屬 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名 費 優 待 規 定 6.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否 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四 )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以 其 它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1. 溢 繳 報 名 費 ( 不 含 重 複 報 名 ) 2. 已 繳 費, 但 因 資 格 不 符 而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者 3. 已 繳 費, 但 因 所 報 考 之 學 系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二 十 人 ( 含 ) 以 上, 暫 不 招 生 者 ( 五 ) 符 合 上 述 退 費 條 件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 請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104 年 5 月 25 日 前, 檢 具 所 繳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憑 證 ( 收 據 交 易 明 細 表 等 ) 正 本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考 生 個 人 帳 戶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填 寫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六 ),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統 籌 辦 理 退 費,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退 費 撥 入 帳 戶 若 非 考 生 本 人, 須 加 附 撥 入 者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繳 費 憑 證 ( 收 據 交 易 明 細 表 ) 正 本 遺 失, 得 以 存 摺 扣 款 紀 錄 影 本 替 代 ) 七 報 名 手 續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填 表 或 列 印 作 業 ( 一 ) 考 生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並 上 傳 近 三 個 月 彩 色 正 面 脫 帽 之 清 晰 數 位 照 片 (JPG 格 式, 建 議 像 素 為 413x485, 檔 案 大 小 限 制 : 100KB 以 下 )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7.0 以 上, 螢 幕 解 析 度 1280 1024 報 名 表 件 檔 案 為 "pdf" 檔 案 格 式,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 司 之 產 品, 該 公 司 網 址 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 請 自 行 下 載 完 成 確 認 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以 A4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 含 正 副 表 ) 工 作 經 歷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簡 章 附 錄 二 ) - 4 -

( 二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二 學 系 乃 採 聯 合 考 試, 再 依 成 績 高 低 ( 排 名 )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錄 取 之 招 生 學 系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必 須 由 選 填 志 願 選 項 進 入, 再 確 定 選 填 學 系 之 志 願 順 序 及 志 願 數 ( 至 多 可 選 2 系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所 填 報 之 學 系 志 願 順 序 及 志 願 數,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再 修 改 或 重 填, 請 報 考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三 )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連 同 以 下 相 關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裝 入 自 行 準 備 之 信 封 資 料 袋 或 購 買 簡 章 所 附 信 封 內 ( 其 上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四 ) 繳 交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貼 有 相 片 之 頁 面 ) 之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表 一 上, 應 屆 畢 業 考 生 須 另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 五 ) 欲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另 外 繳 交 列 印 之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六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 請 用 A4 規 格 影 印 ): 報 考 資 格 班 別 一 般 學 歷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一 ) 若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或 第 6 條 者, 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具 報 考 資 格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5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者 : 繳 交 附 有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 須 註 明 入 學 及 離 校 年 月 ) 2.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者 : 繳 交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3.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者 : 繳 交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4.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第 1 目 者 : 繳 交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及 取 得 該 技 術 士 證 後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5.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第 2 目 者 : 繳 交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及 取 得 該 技 術 士 證 後 二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6.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者 :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7. 符 合 第 5 條 者 :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8. 符 合 第 6 條 者 :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時 須 另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A4 規 格 ) 2.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A4 規 格 ) 3.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8 條 之 規 定 ( 詳 簡 章 附 錄 一 ),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本 國 教 育 部 參 考 名 冊 內, 請 自 行 上 網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系 統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fsedu.moe.gov.tw/home.aspx 未 列 入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並 於 報 名 時 依 規 定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裁 定 報 名 時 須 另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2.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3.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三 )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8 條 規 定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簡 章 附 錄 一 )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應 已 列 入 教 育 部 參 考 名 冊 內, 請 先 自 行 上 網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系 統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fsedu.moe.gov.tw/home.aspx; 如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於 報 名 時 依 規 定 必 須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裁 定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6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時 須 另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且 需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學 歷 並 應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 2.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三 ) 持 境 外 學 歷 ( 含 國 外 學 歷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先 以 在 學 證 明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報 名,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報 到 入 學 時 繳 交 完 成 驗 證 或 採 認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七 ) 繳 交 具 累 計 一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歷 年 資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之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之 工 作 經 歷 表 影 本 ( 簡 章 附 表 二 或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者 ) 或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乙 份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需 載 有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如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個 人 投 保 資 料 在 職 證 明 書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等 ( 八 ) 將 上 述 各 項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裝 入 自 行 準 備 之 信 封 資 料 袋 或 購 買 簡 章 所 附 信 封 內 ( 其 上 請 黏 貼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繳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九 )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寄 送 資 格 不 符 報 名 表 件 不 全 因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其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於 寄 件 前 再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或 自 行 複 製 留 存 ( 十 )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之 相 關 報 考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工 作 經 歷 表 ( 或 在 職 證 明 ) 等, 若 未 能 繳 交 ( 不 得 因 報 名 時 已 繳 交 影 本 而 缺 繳 ) 或 經 審 驗 發 現 與 網 路 上 所 填 寫 資 料 不 符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錄 取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准 考 證 列 印 使 用 及 補 發 : 由 考 生 自 行 網 路 列 印, 於 考 試 時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5 月 15 日 最 晚 下 午 2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完 成 報 名 及 列 印 准 考 證 (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不 採 郵 寄 方 式 ( 系 統 網 址 :https://uaap.ntua.edu.tw/enroll/) 准 考 證 可 列 印 者, 表 示 已 通 過 完 成 報 名 無 法 列 印 者, 請 電 :(02)2272-2181 分 機 1110~1116 洽 詢 ( 二 ) 考 生 請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請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下 午 2 時 前 通 知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1110~1116),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考 試 當 天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 或 護 照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等 貼 有 相 片 之 有 效 證 件 代 替 ), 以 便 查 驗 ; 若 發 現 身 份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一 律 不 准 應 考,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考 試 當 天 欲 辦 理 准 考 證 補 發 者,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九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 科 學 目 系 時 間 美 術 學 系 104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下 午 09:40 10:00-11:00 13:00-18:00 預 備 西 方 美 術 史 水 彩 素 描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書 畫 藝 術 概 論 水 墨 書 法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 設 計 概 論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媒 體 與 社 會 設 計 素 描

十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59 號 ) ( 一 ) 試 場 公 告 :104 年 5 月 18 日 最 晚 下 午 4 時 起 公 告 本 校 大 門 口 及 校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 網 址 : http://www.ntua.edu.tw ) 學 科 術 科 等 確 切 考 試 時 間 試 場 地 點 以 本 校 大 門 口 公 告 為 準 ( 二 ) 本 招 生 得 視 考 生 人 數 多 寡 予 以 調 整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三 ) 如 遇 地 震 颱 風 等 重 大 天 災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而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將 另 行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十 一 專 業 術 科 考 試 規 定 : 學 系 別 科 目 內 容 說 明 美 術 學 系 水 彩 素 描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水 墨 書 法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 1. 在 13:00~18:00 專 業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內, 同 一 考 題 須 處 理 出 水 彩 素 描 二 種 方 式 2. 現 場 公 佈 題 旨 作 畫 3. 水 彩 : 畫 法 及 色 料 不 拘 ( 惟 不 得 使 用 粉 彩 及 油 性 顏 料 ) 4. 素 描 : 依 考 題 以 鉛 筆 炭 筆 ( 兩 者 併 用 亦 可 ) 作 畫, 畫 法 不 拘 5. 畫 架 畫 板 紙 張 由 本 校 供 應, 其 他 畫 具 自 備 1. 現 場 公 佈 題 旨 作 畫 2. 畫 桌 紙 張 由 本 校 供 應, 其 他 畫 具 自 備 設 計 素 描 依 現 場 公 佈 題 旨 作 畫 十 二 計 分 及 錄 取 方 式 : ( 一 ) 每 科 滿 分 以 一 百 分 計 ( 二 ) 各 科 所 佔 比 例 詳 見 簡 章 二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所 佔 比 例 乘 各 該 科 成 績 後 之 和 數 為 最 後 總 分 ( 三 ) 成 績 計 算 : 各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3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4 位 四 捨 五 入 ) ( 四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各 學 系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考 生 各 科 成 績 須 達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始 得 按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列 為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 五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不 符 合 各 系 所 列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六 )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 項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即 使 成 績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七 )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學 科 (2) 專 業 術 科 1.(3) 專 業 術 科 2.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 八 )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 採 聯 合 考 試, 再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 排 名 )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錄 取 學 系 十 三 錄 取 公 告 : ( 一 ) 預 訂 於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最 晚 下 午 4 時 在 本 校 大 門 口 及 校 首 頁 網 站 上 ( 網 址 : http://www.ntua.edu.tw) 同 時 公 告 榜 單,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 二 ) 一 律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榜 ( 三 ) 錄 取 名 單 以 校 大 門 口 公 告 榜 單 為 準 - 7 -

十 四 成 績 複 查 : ( 一 ) 申 請 期 限 :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書 面 通 訊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口 頭 申 請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三 ) 申 請 程 序 : 1. 一 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須 註 明 查 分 科 目 並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詳 細 填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二 年 制 成 績 複 查 ) 2. 複 查 費 :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 複 查 二 科 新 台 幣 100 元, 依 此 累 計 ), 限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匯 票 戶 名 誤 寫 以 致 匯 票 無 法 兌 現, 因 而 延 誤 複 查,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四 ) 申 請 各 科 ( 項 ) 目 成 績 複 查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 評 分 ) 標 準 每 題 得 分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且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審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調 閱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 五 ) 處 理 辦 法 : 1. 補 行 錄 取 :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於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即 予 補 錄 取 2.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出 其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所 有 符 合 規 定 手 續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均 予 分 別 回 覆 十 五 報 到 入 學 : ( 一 )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棄 權 論 ( 二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必 須 繳 ( 驗 ) 交 以 下 資 料 證 件 ( 不 得 因 報 名 時 已 繳 納 影 本 而 缺 繳 ), 未 能 繳 交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1. 學 位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影 本 各 一 份 ( 開 學 後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影 本 抽 存 ) 2. 工 作 經 歷 表 或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3.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報 考 資 格 錄 取 者, 須 繳 驗 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一 份 ( 詳 簡 章 第 5 頁 ( 六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或 簡 章 附 錄 一 ) 4.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 (1)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本 各 一 份 (3)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5.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影 本, 及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正 本 ( 或 副 本 )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正 本 影 本, 及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正 本 ( 或 副 本 )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3)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影 本, 及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正 本 ( 或 副 本 )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4)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應 涵 蓋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 - 8 -

6.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且 須 經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2)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且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3)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應 涵 蓋 港 澳 地 區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 ( 三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 力 ) 歷 經 歷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 四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 力 ) 歷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文 件,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被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回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院 校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 五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請 詳 閱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 網 址 : http://portal2.ntua.edu.tw/~d02/fee/idx.htm);104 學 年 度 俟 收 費 標 準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再 予 公 告 十 六 申 訴 事 宜 : 本 校 為 確 保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之 權 益, 特 成 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考 生 對 於 本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考 生 以 具 名 之 正 式 書 面 申 訴 函,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由 委 員 會 交 由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申 訴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並 告 訴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十 七 簡 章 發 售 : ( 一 )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校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 ( 二 ) 簡 章 購 買 : 1.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50 元 2. 發 售 方 式 : (1) 現 場 購 買 : 請 至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購 買 (2) 函 購 : 請 於 104 年 3 月 31 日 起 自 104 年 4 月 17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B4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填 妥 收 件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每 份 簡 章 之 回 郵 若 以 限 時 郵 資 計, 約 為 新 台 幣 17 元, 超 過 一 份 以 上 者 請 洽 郵 局 計 價, 郵 資 不 足 待 補 足 後 再 寄, 若 因 此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自 行 負 責 ), 及 簡 章 工 本 費 之 匯 票 (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郵 票 代 替 恕 不 受 理 ), 信 封 上 註 明 購 買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逕 寄 至 2205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59 號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來 函 購 買, 如 因 逾 期 函 購 而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自 行 負 責 十 八 附 註 : ( 一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 力 ) 歷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文 件,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被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回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院 校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 二 )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二 十 人 ( 含 ) 以 上 之 學 系, 本 學 年 度 以 暫 不 招 生 為 原 則 考 生 可 選 填 改 報 其 他 學 系 (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 或 所 繳 之 報 名 費 均 予 退 還 ( 簡 章 附 表 六 ) ( 三 )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 9 -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F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10 -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11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12 -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13 -

附 錄 二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網 路 填 表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考 生 使 用 瀏 覽 器 進 行 網 路 填 表 (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 7.0 版 以 上, 螢 幕 解 析 度 1280 1024), 報 名 表 件 檔 案 為 "pdf" 檔 案 格 式 製 作, 檔 案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 司 之 產 品, 該 公 司 網 址 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作 業 ) 登 入 本 校 網 路 填 表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https://uaap.ntua.edu.tw/enroll/ (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之 公 告 為 準 ) 填 表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00 起 至 104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30 止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00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9:00 止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同 意 不 同 意 離 開 系 統 注 意 : 輸 入 資 料 時 遇 特 殊 字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請 先 輸 入 *, 待 全 部 資 料 填 寫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含 工 作 經 歷 表 ) 完 畢, 並 確 認 送 出 後, 請 將 該 特 殊 字 之 正 楷 寫 法 及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並 上 傳 近 三 個 月 彩 色 正 面 脫 帽 之 傳 真 至 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 認 造 字 清 晰 數 位 照 片 上 傳 近 三 個 月 彩 色 正 面 脫 帽 之 清 晰 數 位 照 片 ( 限 JPG 格 式, 建 議 像 素 為 ( 限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100KB 以 下 ) 413x485, 檔 案 大 小 限 制 :100KB 以 下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資 料 確 認 後, 請 考 生 務 必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網 路 填 表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合 乎 事 實,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實, 本 校 將 撤 銷 報 考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確 認 報 名 後, 系 統 會 產 生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請 記 下 或 網 頁 列 印,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款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考 生, 請 先 將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 認 註 記 依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於 期 限 內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完 成 繳 費 ( 詳 閱 簡 章 p.3 六 報 名 費 ( 二 )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款 : 第 一 銀 行 ( 代 碼 007), 非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及 ATM 自 至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款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者, 須 自 付 手 續 費 ( 跨 行 手 續 費 須 自 付 )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款 : 戶 名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入 帳, 無 法 列 印 並 寄 戶 號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解 款 銀 行 及 分 行 為 第 一 銀 行, 板 橋 繳 報 名 表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分 行 至 第 一 銀 行 請 填 寫 第 一 銀 行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免 手 續 費 ; 其 他 銀 行 請 填 寫 匯 款 單,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至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費 請 於 15:30 前 完 成, 否 則 會 於 次 個 交 易 日 才 能 入 帳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1.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2. 工 作 經 歷 表 2.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款 後 約 1-2 小 時 再 至 本 校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確 認 完 成 繳 費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至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費, 系 統 會 較 慢 入 帳, 若 於 15:30 後 才 完 成 繳 費, 於 次 個 交 易 日 才 能 入 帳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工 作 經 歷 表 等 如 仍 發 現 有 錯 誤 者,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正 楷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序 號, 請 記 下 此 號 碼 以 利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自 行 準 備 信 封 資 料 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封 面 上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報 考 證 件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並 依 封 面 所 列 相 關 資 料 再 檢 視 後 彌 封,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繳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14 -

附 錄 三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經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經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各 學 系 ( 所 ) 專 業 術 科 測 驗 如 另 有 規 定, 應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三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試 卷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六 七 八 九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場 ; 計 時 鬧 鈴 聲 響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在 行 檢 拾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並 保 持 試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撕 去 或 篡 改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亦 不 得 污 損 卷 面 條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破 壞, 或 在 試 卷 內 外 書 寫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亦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書 寫 於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之 試 卷 或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二 十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15 -

附 錄 四 交 通 路 線 資 訊 詳 細 資 訊 參 閱 新 北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網 址 :http://e-bus.ntpc.gov.tw/ 一 公 車 路 線 : ( 一 ) 聯 營 701( 台 北 迴 龍 ) 中 華 路 北 站 捷 運 西 門 站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華 江 橋 捷 運 江 子 翠 站 捷 運 新 埔 站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板 橋 車 站 ( 文 化 路 ) 北 門 街 林 家 花 園 大 觀 國 小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二 ) 聯 營 702( 板 橋 三 峽 ) 板 橋 公 車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北 門 街 林 家 花 園 大 觀 國 小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三 ) 聯 營 234 中 華 路 北 站 捷 運 西 門 站 龍 山 寺 ( 西 園 ) 華 江 高 中 光 復 橋 板 橋 公 車 站 板 橋 外 站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南 雅 站 浮 洲 橋 板 橋 榮 家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四 ) 聯 營 264 捷 運 蘆 洲 站 玉 清 宮 捷 運 徐 匯 中 學 站 捷 運 三 和 國 中 站 格 致 中 學 介 壽 市 場 天 台 廣 場 捷 運 菜 寮 站 西 門 國 小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華 江 橋 捷 運 新 埔 站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板 橋 車 站 林 家 花 園 大 觀 國 小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五 ) 台 北 客 運 793( 樹 林 木 柵 ) 木 柵 景 美 女 中 景 美 莊 敬 中 學 景 平 路 連 城 路 積 穗 國 中 埔 墘 江 翠 國 中 捷 運 新 埔 站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板 橋 車 站 ( 文 化 路 ) 北 門 街 林 家 花 園 大 觀 國 小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六 ) 台 北 客 運 F502 板 橋 公 車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追 風 廣 場 板 橋 區 公 所 ( 捷 運 府 中 站 ) 接 雲 寺 大 觀 國 小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二 火 車 路 線 : ( 一 ) 宜 蘭 北 迴 線 : 板 橋 台 北 花 蓮 ( 二 ) 西 部 幹 線 : 基 隆 屏 東,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下 車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步 行 至 文 化 路 搭 聯 營 264 701 702 公 車 台 北 客 運 793 至 華 僑 中 學 ( 對 面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2.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中 山 路 搭 聯 營 234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3.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縣 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F502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4. 板 橋 新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三 ) 區 間 車 : 浮 洲 車 站 下 車 步 行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三 捷 運 路 線 : 1.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西 門 線 龍 山 站 江 子 翠 站 新 埔 站, 由 新 埔 站 1 或 5 號 出 口 搭 乘 701 702 264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2.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西 門 站 龍 山 站 江 子 翠 站 新 埔 站 捷 運 板 橋 站, 步 行 至 縣 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F502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3.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西 門 站 龍 山 站 江 子 翠 站 新 埔 站 捷 運 板 橋 站 捷 運 府 中 站, 步 行 至 北 門 街 轉 搭 701 702 264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四 接 駁 公 車 :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六 日 國 定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停 駛 ) 首 班 車 : 下 午 17:10 由 本 校 發 車 行 經 捷 運 府 中 站 及 捷 運 板 橋 站 等 二 站 末 班 車 : 晚 上 22:20 自 本 校 開 出, 停 靠 捷 運 府 中 站 捷 運 板 橋 站 捷 運 新 埔 站 等 三 站 下 車 行 駛 路 線 : 1. 本 校 捷 運 府 中 站 : 每 隔 二 十 分 鐘 對 開 一 班 2. 本 校 捷 運 府 中 站 ( 板 橋 農 會 下 車 ) 捷 運 板 橋 站 捷 運 府 中 站 ( 新 北 市 警 察 局 上 車 ) 本 校 搭 車 位 置 : 1. 本 校 : 影 劇 大 樓 前 廣 場 2. 捷 運 府 中 站 : 三 號 出 口, 步 行 至 新 北 市 警 察 局 旁 的 候 車 亭 ( 上 車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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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五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