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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報 考 二 系 ( 含 ) 以 上, 第 二 個 系 以 上 免 收 報 名 費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電 話 : 0 3-9 8 7 1 0 0 0 分 機 111 3 1 網 址 : h t t p : / / w w w. f g u. e d u. t w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104.12.24( 四 )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105.01.06( 三 ) AM 9:00 網 路 報 名 開 始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105.02.24( 三 ) PM 4:00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2 月 5 日 至 2 月 15 日 適 逢 本 校 春 節 休 假 期 間,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再 來 電 洽 詢 報 考 事 宜 105.02.24( 三 )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105.03.09( 三 ) 應 考 證 列 印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1.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2 日 止, 請 自 行 至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應 考 證,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2.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請 於 3 月 11 日 前 來 電 洽 詢 3. 聯 絡 電 話 :(03)9871000-11131 公 告 試 場 資 訊 及 考 試 時 間 上 午 10 時 起,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公 告 甄 試 招 生 回 流 後 實 際 招 生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名 額 105.03.11( 五 ) 心 理 學 系 筆 試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初 試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筆 試 105.03.12( 六 ) 各 系 所 筆 試 及 口 試 不 含 心 理 學 系 105.03.18( 五 ) 心 理 學 系 (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 複 試 105.03.24( 四 )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1. 105 年 3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及 口 試 時 間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查 詢 2. 複 試 聯 絡 電 話 :(03)9871000-27101 張 小 姐 1. 上 午 10 時 起, 網 頁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 掛 號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105.04.05( 二 )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5.04.12(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selcourse2.fgu.edu.tw/web_exam/std_login.aspx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三 考 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駕 照 健 保 IC 卡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I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修 業 年 限. 01 貳 報 考 資 格. 01 參 報 名. 01 肆 注 意 事 項. 03 伍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考 試 方 式. 05~12 陸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放 榜. 13 柒 筆 試 及 口 試 考 試 時 間 表. 13 捌 錄 取 標 準. 15 玖 複 查 成 績. 15 拾 報 到. 16 拾 壹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6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16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7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18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9 附 錄 四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常 見 問 題 集... 21 附 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23 在 職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24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25 佛 光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26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表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I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般 生 ): 請 考 生 考 生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訂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詳 見 附 錄 三 ) 參 報 名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方 式 報 名 程 序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間 繳 交 報 名 費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列 印 後 再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1.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請 按 此 報 名 考 生 登 錄 ( 第 一 次 報 名 者 請 先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新 帳 號 )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2.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 務 必 由 考 生 本 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3.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報 名 信 封, 並 將 列 印 之 網 路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上 4. 請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 含 審 查 資 料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止 2. 請 考 生 注 意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為 網 路 報 名 收 件 最 後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3. 報 名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登 錄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1. 一 般 生 : 新 台 幣 壹 仟 參 佰 元 整 2. 佛 光 大 學 及 技 職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 報 考 者 : 新 台 幣 陸 佰 伍 拾 元 整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免 費 ( 須 附 證 明 ) 報 考 二 系 ( 含 ) 以 上, 第 二 個 系 以 上 免 收 報 名 費 105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止 一 般 生 : 報 名 費 1,300 元 整 1.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賦 予 每 人 一 組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轉 帳 帳 號 共 13 碼 ),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宜 蘭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006)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帳 號 :013205-XXXXXXX(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 2.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考 生 本 人 之 報 名 表 件 上 所 1

繳 交 報 名 費 其 他 列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3. 繳 費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佛 光 大 學 及 技 職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 報 考 者, 報 名 費 650 元 整 ( 優 惠 50%) 1. 網 路 報 名 時, 務 必 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是 否 為 佛 光 大 學 或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並 填 入 學 號 2. 現 金 繳 費 : 請 至 本 校 雲 起 樓 1 樓 出 納 組 繳 費 ( 繳 費 收 據 請 與 報 名 表 夾 妥 ) 3.ATM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備 妥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正 本 一 份, 並 於 證 明 文 件 空 白 處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及 聯 絡 電 話 2.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時, 應 將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併 寄 繳 3.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須 於 通 知 補 繳 費 用 三 日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1. 網 路 填 列 報 名 表, 若 輸 入 之 字 碼 系 統 無 法 顯 示 或 辨 識 時, 請 自 行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直 接 註 明 於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封 面 及 報 名 表 等 ) 上 2. 請 考 生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3.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寄 件 不 予 受 理 ) 考 生 如 欲 親 自 送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之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國 定 假 日 除 外 ) 早 上 8:30~12:00 下 午 1:30~4:30, 至 本 校 雲 起 樓 1 樓 出 納 組 之 文 書 處 加 蓋 收 件 日 期 戳 後, 再 送 至 2 樓 招 生 事 務 處 收 件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 三 報 名 表 件 :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各 乙 份 :( 請 貼 妥 照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勿 裝 訂 ) 1. 最 近 兩 個 月 之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2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副 表 3.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 二 )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乙 份 ( 三 )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請 以 A4 白 紙 影 印, 勿 裝 訂 ) 下 列 相 關 證 件 請 影 印 二 份, 其 中 一 份 與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裝 訂 在 一 起, 另 一 份 與 報 名 表 放 在 一 起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畢 業 者, 及 空 大 全 修 生 修 滿 及 格 者,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空 大 應 屆 畢 業 生 另 附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另 附 2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由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3. 同 等 學 力 :(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影 印 本 (2) 專 科 畢 業 者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通 過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者, 附 及 格 證 書 影 印 本 4. 國 外 學 歷 : (1) 填 具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表 格 ) (2)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另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含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本 )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證 明 ( 護 照 影 本 ) 及 外 國 畢 業 學 校 之 成 績 單 肆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回 報 名 正 副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暨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若 本 校 收 件 後 因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以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亦 不 退 費 三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e-mail)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5 年 8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到 之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四 請 將 報 名 所 須 文 件 依 報 名 表 件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寄 件 ( 請 自 備 B4 報 名 信 封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五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六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資 料, 如 需 留 存 請 自 行 備 份,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七 應 考 證 列 印 日 期 : 請 考 生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自 行 上 網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應 考 證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列 印, 請 於 3 月 11 日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11131 八 申 請 退 費 : ( 一 )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1. 溢 繳 報 名 費 2. 已 繳 費 但 未 寄 出 任 何 報 名 表 件 3. 突 遇 重 大 災 害 未 能 應 試 者 ( 所 稱 影 響 考 生 無 法 正 常 應 試 之 重 大 災 害,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 ( 二 )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者, 請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前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或 匯 款 明 細 表 ) 考 生 本 人 銀 行 帳 戶 存 摺 影 本, 註 明 報 考 系 所 及 姓 名,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須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匯 入 考 生 帳 戶 九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亦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3

十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一 因 重 病 或 應 徵 服 役,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年 為 限 ; 服 兵 役 者, 得 於 服 役 期 滿 後 復 學 ;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滿 仍 無 法 入 學 者, 得 視 個 案 需 求 專 案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十 二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如 不 符 合 規 定, 事 後 查 覺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十 三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如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經 查 屬 實, 均 以 開 除 學 籍 論 處 十 五 新 生 入 學 後,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不 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4

伍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考 試 方 式 : 招 生 系 所 文 化 資 產 與 創 意 學 系 碩 士 班 產 品 與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5 名 一 般 生 15 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無 佔 5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如 無 可 免 ) 二 自 傳 ( 請 說 明 報 考 動 機 ) 三 研 究 計 畫 四 得 獎 紀 錄 或 其 他 可 證 明 能 力 之 資 料 ( 如 無 可 免 ) 佔 5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如 無 可 免 ) 二 自 傳 ( 請 說 明 報 考 動 機 ) 三 研 究 計 畫 四 作 品 集 或 任 何 有 利 審 查 之 書 面 參 考 文 件 光 碟 資 料 等 無 口 試 佔 50 % 佔 50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注 意 事 項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生 同 三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8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生 同 三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8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1801 (03)9871000 轉 25301 5

招 生 系 所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一 般 生 22 名 ( 媒 體 傳 播 組 11 名 傳 播 產 業 與 應 用 組 11 名 ) 佔 50 %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必 繳, 非 應 屆 可 免 ) 二 自 傳 ( 請 說 明 報 考 動 機 ) 三 研 究 計 畫 ( 字 數 不 拘 ) 四 得 獎 紀 錄 或 其 他 可 證 明 能 力 之 資 料 ( 若 無 則 免 ) 一 般 生 : 資 訊 系 統 與 管 理 組 6 名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組 6 名 學 習 與 數 位 科 技 組 6 名 佔 100 %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無 則 免 附 )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研 究 計 畫 四 自 傳 包 含 (1) 學 術 背 景 興 趣 領 域 之 說 明 (2)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之 自 我 評 估 (3) 其 他 各 方 面 興 趣 能 力 之 描 述 五 成 果 作 品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專 業 及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筆 試 無 無 口 試 佔 50 % 無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注 意 事 項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本 系 媒 體 傳 播 組 及 傳 播 產 業 與 二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應 用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採 選 填 志 願 分 生 同 發, 請 於 報 名 時 先 行 選 填 志 願, 於 試 三 本 系 分 為 三 組 ( 學 籍 分 組 ), 採 選 填 志 願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志 願 序 分 發 ( 例 如 : 志 分 發, 請 於 報 名 時 先 行 選 填 志 願, 考 願 1 媒 體 傳 播 組 ; 志 願 2 傳 播 產 生 得 將 資 訊 系 統 與 管 理 組 網 路 與 業 與 應 用 組 ; 優 先 順 序 可 自 行 調 整 ) 多 媒 體 組 學 習 與 數 位 科 技 組 列 入 三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13 名, 其 名 額 遇 志 願 序, 於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志 願 序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分 發 四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 資 訊 系 統 與 管 理 組 3 名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組 3 名 學 習 與 數 位 科 技 組 3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3701 (03)9871000 轉 23201 6

招 生 系 所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一 般 生 10 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無 佔 6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簡 要 自 述 (500 字 以 內 ) 三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作 品 成 果 或 讀 書 計 畫 等 ) 佔 50 % 資 料 包 含 : 一 自 傳 二 研 究 計 畫 三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無 口 試 佔 40 % 佔 50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注 意 事 項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6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6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1101 (03)9871000 轉 21601 7

招 生 系 所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宗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一 般 生 15 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佔 3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自 傳 包 含 :(1) 學 術 背 景 興 趣 領 域 之 說 明,(2) 其 他 興 趣 能 力 描 述 二 英 文 自 我 介 紹 A4 紙 2 頁 內 容 為 12 級 字 佔 40 % 英 文 作 文 佔 5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自 傳 三 研 究 計 畫 ( 進 入 碩 士 班 之 研 究 計 畫 綱 要 ) 四 競 賽 成 績 社 團 與 工 作 經 驗 等 無 口 試 佔 30 % 佔 50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注 意 事 項 1. 筆 試 2. 口 試 3.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審 查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二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5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件 二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9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三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生 同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1701 (03)9871000 轉 21501 8

招 生 系 所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7 名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14 名 資 料 審 查 無 無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初 試 筆 試 佔 70 % 1. 心 理 學 :20% 2. 心 理 學 方 法 :25% ( 含 統 計 學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 3. 變 態 心 理 學 :25% 佔 100 % 心 理 學 ( 總 分 100 分, 合 計 100%) 複 試 口 試 佔 30 %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無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口 試 2. 筆 試 筆 試 注 意 事 項 洽 詢 電 話 一 本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及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為 學 籍 分 組, 可 同 時 報 考 二 如 欲 報 考 兩 個 組 別, 考 生 得 將 報 考 組 別 列 入 志 願 序, 志 願 順 序 可 自 訂, 採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於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志 願 序 分 發 ( 例 如 : 志 願 1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 志 願 2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 優 先 順 序 可 自 行 調 整 ) 三 如 僅 報 考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者, 志 願 順 序 1 選 擇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即 可 ( 僅 報 考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者 亦 同 ) 四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11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招 生 招 足 五 非 心 理 學 系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六 本 系 考 試 日 期 : ( 一 )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初 試 及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筆 試, 日 期 為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複 試 ( 口 試 ) 日 期 為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及 口 試 時 間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查 詢 (03)9871000 轉 27101 E-mail: psychology@mail.fgu.edu.tw 9

招 生 系 所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班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20 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無 佔 40 % 一 般 生 : 國 際 與 兩 岸 事 務 碩 士 班 12 名 政 策 與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班 12 名 佔 50 % 資 料 包 含 :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研 究 計 畫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如 自 傳 專 三 自 傳 業 心 得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四 著 作 或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現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資 料 ( 如 獲 獎 事 蹟 及 參 與 競 賽 證 明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班 級 或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相 關 證 照 及 經 歷 之 文 件 等 ) 無 口 試 佔 60 % 佔 50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注 意 事 項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二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生 同 生 同 三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12 名, 其 名 額 遇 三 本 系 國 際 與 兩 岸 事 務 碩 士 班 及 政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策 與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班 為 學 籍 分 組, 採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請 於 報 名 時 先 行 選 填 志 願, 於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志 願 序 分 發 ( 例 如 : 志 願 1 國 際 與 兩 岸 事 務 碩 士 班 ; 志 願 2 政 策 與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班 ; 優 先 順 序 可 自 行 調 整 ) 四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 國 際 與 兩 岸 事 務 碩 士 班 7 名 政 策 與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班 7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3401 (03)9871000 轉 23601 10

招 生 系 所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無 一 般 生 20 名 : ( 財 務 金 融 組 10 名 經 貿 產 業 組 10 名 ) 佔 90 %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自 傳 ( 包 含 興 趣 能 力 之 自 我 評 估 與 期 許 ) 佔 50 % 一 般 生 20 名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自 傳 三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獲 獎 事 蹟 及 參 與 競 賽 證 明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班 級 或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相 關 證 照 及 經 歷 之 文 件 等 ) 無 口 試 佔 10 % 佔 50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注 意 事 項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生 同 三 本 系 財 務 金 融 組 及 經 貿 產 業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採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請 於 報 名 時 先 行 選 填 志 願, 於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志 願 序 分 發 ( 例 如 : 志 願 1 財 務 金 融 組 ; 志 願 2 經 貿 產 業 組 ; 優 先 順 序 可 自 行 調 整 ) 四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12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12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3501 (03)9871000 轉 23801 11

招 生 系 所 佛 教 學 系 碩 士 班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無 一 般 生 23 名 ( 中 文 組 18 名 英 文 組 5 名 ) 佔 5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自 傳 與 履 歷 ( 英 文 組 以 英 文 撰 寫 ) 三 研 究 計 畫 或 讀 書 計 畫 ( 英 文 組 以 英 文 撰 寫 ) 四 著 作 或 作 品 未 來 學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30 名 佔 50 % 生 命 學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28 名 資 料 包 含 : 一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自 傳 三 研 究 計 畫 ( 進 入 碩 士 班 之 研 究 計 畫 綱 要 ) 四 競 賽 成 績 社 團 與 工 作 經 驗 等 ( 如 報 考 本 系 兩 個 班 別, 請 寄 送 一 式 兩 份 之 審 查 資 料, 並 分 別 裝 袋 郵 寄 ) 無 口 試 佔 50 % ( 英 文 組 以 英 文 問 答 ) 佔 50 % ( 如 報 考 本 系 兩 個 班 別, 將 分 別 安 排 口 試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口 試 2. 資 料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繳 交 二 本 系 分 為 未 來 學 碩 士 班 生 命 學 碩 士 班, 二 本 系 中 文 組 及 英 文 組 為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填 志 願 序, 例 如, 欲 報 考 未 教 學 分 組,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來 學 碩 士 班 者, 志 願 順 序 1 選 擇 未 來 三 本 系 碩 士 班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提 供 學 碩 士 班 即 可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以 二 學 年 三 如 欲 報 考 兩 個 班 別, 須 分 別 寄 送 一 式 兩 份 為 限 之 審 查 資 料, 且 分 別 口 試 ; 考 生 得 將 報 四 本 系 學 生 均 需 共 食 共 住, 並 參 與 考 班 別 列 入 志 願 序, 志 願 順 序 可 自 訂, 行 門 課 程 採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於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志 五 碩 士 班 英 文 組 以 英 文 授 課 為 主 願 序 分 發 六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13 名, 其 名 額 四 上 述 名 額 含 甄 試 生 : 未 來 學 碩 士 班 18 名 生 命 學 碩 士 班 16 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流 入 遇 缺, 得 流 入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本 次 招 生 招 足 五 在 職 生 亦 可 報 考, 其 修 業 年 限 與 一 般 生 同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7203 (03)9871000 轉 22301 12

陸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放 榜 : 一 考 試 時 間 : ( 一 ) 心 理 學 系 筆 試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含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初 試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筆 試 ( 二 ) 各 系 所 筆 試 及 口 試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不 含 心 理 學 系 ( 三 ) 心 理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複 試 ( 口 試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及 口 試 時 間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查 詢 二 考 試 地 點 : 佛 光 大 學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 三 試 場 資 訊 : 筆 試 試 場 口 試 時 段 及 試 場 等 資 訊, 於 考 前 三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四 放 榜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錄 取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柒 筆 試 及 口 試 考 試 時 間 : 一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時 間 第 一 節 09:00~10:30 上 午 下 午 第 二 節 11:00~12:30 第 三 節 13:30~15:00 第 四 節 15:30~17:00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心 理 學 組 心 理 學 心 理 學 方 法 變 態 心 理 學 無 無 無 無 二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系 所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09:00~10:30 11:00~12:30 13:30~15:00 15:30~17:00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英 文 作 文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文 化 資 產 與 創 意 學 系 碩 士 班 產 品 與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13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宗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未 來 學 碩 士 班 生 命 學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佛 教 學 系 碩 士 班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無 14

捌 錄 取 標 準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到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各 系 ( 所 ) 得 視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二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系 組 (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心 理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 錄 取 規 則 為 : 報 考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系 組 者, 依 成 績 列 排 名 及 其 填 寫 之 志 願 排 序, 分 發 時 考 生 同 時 在 各 志 願 系 組 排 名, 在 某 志 願 正 取 後, 取 消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之 正 取 與 備 取 資 格, 保 留 該 正 取 志 願 前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備 取 通 知 遞 補 時, 該 備 取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仍 然 保 留, 取 消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三 獨 立 分 發 系 所 考 生 依 考 試 成 績 列 排 名 錄 取, 考 生 同 時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組 別 部 分 另 行 分 發, 同 時 錄 取 多 系 所 組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報 到 入 學 ( 本 校 認 可 雙 重 學 籍 ) 四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五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簡 章 明 訂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排 列 先 後,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排 列 後 亦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六 各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遇 缺, 得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將 其 名 額 流 入 該 系 所 一 般 生 或 在 職 生 七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公 告 外,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玖 複 查 成 績 : 一 考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4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複 查 成 績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三 申 請 辦 法 :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請 填 寫 簡 章 內 頁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隨 同 繳 交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考 試 成 績 單 及 貼 足 郵 資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專 送 逕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三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四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15

拾 報 到 : 一 錄 取 研 究 生, 應 於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其 名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遞 補 報 到 不 得 逾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 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另 定 ), 遞 補 情 形 請 洽 各 系 所 三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入 學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各 乙 份 ( 報 到 時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乙 份 ): ( 一 )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 二 )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如 經 查 驗 不 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拾 壹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作 為 參 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學 雜 費 專 區 ), 網 址 :http://account.fgu.edu.tw/page4/archive.php?class=208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但 如 於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拾 參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6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進 入 報 名 新 考 試, 選 取 所 要 報 考 的 系 所 及 組 別 完 成 後 進 入 列 印 資 料 畫 面,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正 表 副 表 以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三 ) 報 表 中 將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序 號 及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以 作 為 收 件 及 繳 費 之 依 據, 預 覽 報 表 輸 出 結 果 與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 ( 四 ) 網 路 報 名 後,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寄 繳 之 報 名 表 件 上 之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 五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六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逕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繳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程 序 請 參 照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七 )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未 寄 回 報 名 正 副 表 ( 貼 妥 照 片 二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及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八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九 ) 報 名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登 錄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二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一 )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截 止 ( 二 ) 請 持 金 融 卡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或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3.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3 碼 (013205-XXXXXXX)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300 元 5.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6.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跨 行 匯 款 :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宜 蘭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006)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帳 號 :013205- XXXXXXX(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 ( 三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持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四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或 上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7

附 錄 二 佛 光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考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但 應 於 下 節 考 試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證 明,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按 照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後, 應 將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自 行 檢 查 座 位 標 籤 試 卷 上 之 應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考 試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又 不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勸 導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之 應 試 者, 凡 經 作 答 後, 自 行 發 現 錯 誤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至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物 品 入 座 考 生 攜 帶 之 無 線 電 通 訊 器 材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應 關 閉 電 源 未 關 閉 電 源 者, 發 出 響 聲 時,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考 試 中 接 聽 通 訊 器 材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試 卷 限 用 單 一 藍 或 黑 色 筆 書 寫 ( 禁 用 鉛 筆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規 定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五 至 二 十 分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九 考 生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生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試 卷 作 答 外 不 得 寫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或 任 何 方 式 註 記,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開 彌 封 或 試 卷 封 面,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試 卷 內,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紙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題 目 完 整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扣 減 二 十 分 閱 卷 老 師 或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試 題 紙 書 寫 內 容 與 其 他 考 生 答 案 完 全 一 致 時, 依 第 八 點 議 處 十 二 試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附 於 試 卷 內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試 卷 左 上 角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毀 損 試 卷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須 按 時 繳 卷,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時,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返 回 試 場 內 經 勸 導 後, 不 服 從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8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19 104.09.29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0

附 錄 四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常 見 問 題 集 一 報 名 前 ( 含 報 考 資 格 ): Q1: 請 問 我 今 年 學 士 班 畢 業, 我 需 要 申 請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嗎? A1: 不 需 要, 應 屆 學 士 班 畢 業 生 不 用 Q2: 請 問 我 學 士 班 沒 畢 業, 可 不 可 以 報 考 今 年 的 碩 士 班 考 試? A2: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1.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請 於 報 名 前 申 請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資 格 者 才 可 以 報 名 Q3: 如 果 我 是 專 科 畢 業 生, 可 不 可 以 報 考 今 年 的 碩 士 班 考 試? A3: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需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才 可 報 名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須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才 可 報 名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Q4: 請 問 高 中 畢 業 生 可 不 可 以 報 考 碩 士 班 考 試? A4: 不 行,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高 中 ( 職 ) 畢 業 生 不 能 報 考 碩 士 班 考 試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手 續 : Q1: 請 問 我 沒 有 買 簡 章, 是 從 網 路 上 下 載 的, 這 樣 可 以 報 名 嗎? A1: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提 供 簡 章 全 文 電 子 檔 下 載, 請 參 考 簡 章 說 明 即 可 報 名, 不 另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Q2: 我 目 前 有 工 作, 請 問 在 職 生 可 以 報 考 碩 士 班 嗎? A2: 可 以, 只 要 考 生 在 學 時 能 配 合 平 日 上 課 之 時 間, 即 可 報 考 Q3: 請 問 我 的 身 分 證 字 號 填 錯 了, 該 怎 麼 辦? A3: 請 將 該 帳 號 報 名 的 系 所 全 數 刪 除, 並 重 新 申 請 新 帳 號, 填 入 正 確 的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新 帳 號 再 次 報 名 系 所 考 試 即 可 最 後 請 聯 絡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 分 機 11131) 說 明 狀 況, 以 便 系 統 後 台 處 理 作 業 順 暢 Q4: 請 問 我 想 要 修 改 我 的 通 訊 地 址 ( 或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E-mail), 該 怎 麼 辦? A4: 如 尚 未 繳 費 前, 請 您 直 接 由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個 人 帳 號 登 入 後, 即 可 修 改 您 的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如 需 修 改,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21

Q5: 請 問 網 路 報 名 完, 到 底 需 要 寄 繳 哪 些 資 料 呢? A5:1. 報 名 正 副 表 各 乙 份 :( 請 貼 妥 照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勿 裝 訂 ) (1) 最 近 兩 個 月 之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2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副 表 (3)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2.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乙 份 3.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報 名 表 件 說 明, 頁 2) Q6: 請 問 審 查 資 料 袋 的 封 面 上, 交 資 料 那 邊 是 要 附 上 成 績 單, 而 各 系 審 查 資 料 中, 系 上 要 求 也 有 成 績 單, 這 樣 一 個 審 查 資 料 袋 中 是 要 附 兩 張 成 績 單 還 是 一 張 呢? A6: 二 張 成 績 單, 煩 請 將 一 張 成 績 單 放 置 於 正 副 表 後 ( 勿 裝 訂 ), 另 一 張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起 裝 訂, 以 利 審 查 委 員 翻 閱 Q7: 請 問 我 要 報 名 二 個 系 所, 資 料 是 不 是 要 分 開 繳 交? 報 名 費 也 要 分 開 繳 交 嗎? A7:1. 報 考 二 個 以 上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請 分 開 寄 繳 2. 報 名 費 以 其 中 一 個 系 之 帳 號 繳 交 即 可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二 個 系 所, 第 二 個 系 以 上 之 報 名 費 免 費 Q8: 請 問 繳 費 帳 號 在 哪 裡? A8: 進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後, 請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選 考 系 所 ( 組 ) 報 名, 隨 後 即 可 於 正 副 表 之 表 格 中 央 看 見 繳 費 帳 號, 依 此 帳 號 繳 費 即 可 Q9: 請 問 繳 費 完 成 後, 需 要 寄 回 交 易 明 細 表 嗎? A9: 不 需 要, 因 為 繳 款 帳 號 都 是 專 屬 於 個 人 的, 從 系 統 中 可 以 看 出 尚 未 繳 款 者 但 如 是 校 內 出 納 繳 費 者, 則 須 把 繳 費 收 據 連 同 審 查 資 料 袋 一 起 繳 交 回 來 Q10: 請 問 我 已 經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成 功 了, 如 何 確 認? A10: 若 您 需 要 確 認 的 話, 建 議 您 由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個 人 帳 號 登 入 後, 點 選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 修 改 的 選 項, 第 二 項 已 繳 費 或 收 件 的 報 名 即 可 查 詢, 約 在 轉 帳 後 隔 天 即 可 見 到 已 更 新 的 資 料 了 Q11: 請 問 成 績 單 會 寄 到 戶 籍 地 址 還 是 通 訊 地 址? 是 掛 號 還 是 平 信? A11:1. 通 訊 地 址 如 尚 未 繳 費 前, 請 您 直 接 由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個 人 帳 號 登 入 後, 即 可 修 改 您 的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如 需 修 改,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 請 務 必 輸 入 105 年 8 月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 2. 成 績 單 部 分, 皆 為 掛 號 信 Q12: 應 考 證 明 上 沒 有 照 片, 怎 麼 知 道 我 是 考 生 本 人 呢? A12: 本 校 應 考 證 明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登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沒 有 照 片, 但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保 卡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等 證 件 正 本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22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考 生 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學 士 學 校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或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班 組 別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姓 名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在 職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報 考 系 ( 所 )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任 職 起 迄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服 務 期 間 共 計 滿 : 年 個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備 註 說 明 : 一 每 一 份 工 作 填 寫 一 張,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二 本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經 報 考 學 校 向 稅 捐 等 相 關 單 位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之 用 四 服 務 機 關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但 應 包 括 本 表 全 部 內 容 服 務 機 構 :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或 公 司 印 信 處 ) 24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應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系 ( 所 ) 組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得 分 查 覆 分 數 考 生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共 計 新 台 幣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附 註 一 複 查 期 限 ( 以 郵 戳 為 憑 ):105 年 4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本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成 績 單 原 件 ( 驗 後 連 同 回 覆 表 寄 還 ) 及 貼 足 12 元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郵 寄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調 閱 試 卷 25

佛 光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心 理 學 系 筆 試 (105 年 3 月 11 日 星 期 五 ), 其 校 車 時 刻 表 依 本 校 平 日 班 次 各 系 所 考 試 (105 年 3 月 12 日 星 期 六 ) 於 礁 溪 轉 運 站 前 安 排 校 車 接 送, 其 校 車 時 刻 表 另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