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 照 顧 教 學 醫 院 須 要 具 備 領 導 人 才 及 資 源, 包 括 建 立 符 合 教 育 訓 練 需 要 的 課 程 及 學 術 活 動 必 備 的 環 境, 定 時 檢 討 及 評 估 教 育 活 動 的 成 果 3.1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資 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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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基 準 ( 試 評 ) 1. 訓 練 計 畫 名 稱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2. 宗 旨 與 目 標 2.1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2.1.1 宗 旨 培 育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施 行 全 人 照 護 具 備 一 般 皮 膚 科 臨 床 能 力 之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2.1.2 目 標 2.1.2.1 具 醫 療 專 業 素 養, 以 充 實 之 醫 學 知 識 及 技 能, 照 護 皮 膚 病 患 2.1.2.2 能 依 循 醫 療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執 行 具 有 責 任 感 人 文 關 懷 憐 憫 心 與 同 理 心 之 病 人 照 護 2.1.2.3 具 備 在 本 土 社 會 與 醫 療 體 系 下 的 醫 療 處 置 能 力, 執 行 和 與 醫 療 法 令 與 經 濟 效 益 之 處 置, 包 括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工 作 能 力 2.1.2.4 具 備 在 醫 療 工 作 中 持 續 學 習 進 步 之 習 慣 與 能 力, 能 有 效 獲 取 醫 療 資 訊, 並 正 確 判 讀 與 運 用 2.1.2.5 有 優 良 的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能 夠 詢 問 詳 細 而 正 確 的 病 史, 建 立 並 維 持 良 好 醫 病 關 係, 成 為 醫 療 團 隊 合 作 之 一 員 2.2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2.2.1 皮 膚 科 專 科 訓 練 計 畫 委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會 認 可 之 訓 練 醫 院 執 行, 依 據 核 給 名 額 收 訓, 訓 練 醫 院 必 須 有 能 力 提 供 各 樣 資 源 已 達 達 完 整 的 訓 練 目 標 2.2.2 各 訓 練 醫 院 應 有 完 整 之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書, 詳 細 載 明 訓 練 目 標 核 心 課 程 師 資 教 學 資 源 訓 練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考 評 機 制 等 重 點, 落 實 執 行 且 持 續 檢 討 改 進 訓 練 課 程 須 符 合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基 準 2.2.3 教 育 相 關 人 員 均 清 楚 知 道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且 認 同 訓 練 計 畫 的 建 構 精 神 與 施 行 策 略 2.2.4 為 達 到 本 計 畫 所 載 訓 練 之 完 整 目 標, 至 少 應 與 病 理 科 等 相 關 科 系 合 作, 規 劃 跨 科 別 之 教 學 活 動 主 訓 醫 院 得 依 據 3.2 之 規 定, 與 他 院 進 行 聯 合 訓 練 計 畫 2.2.5 住 院 醫 師 依 訓 練 計 畫 受 訓 完 畢 後, 發 給 皮 膚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完 訓 證 明, 以 取 得 專 科 醫 師 考 試 認 定 之 資 格 3.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教 學 醫 院 條 件 教 學 醫 院 需 對 醫 學 教 育 有 深 切 的 認 識 及 參 與, 保 證 優 越 的 教 育 品 質 及 病 1

患 照 顧 教 學 醫 院 須 要 具 備 領 導 人 才 及 資 源, 包 括 建 立 符 合 教 育 訓 練 需 要 的 課 程 及 學 術 活 動 必 備 的 環 境, 定 時 檢 討 及 評 估 教 育 活 動 的 成 果 3.1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資 格 3.1.1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且 可 收 訓 職 類 包 含 住 院 醫 師 者 3.1.2 皮 膚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設 置 規 格 3.1.2.1 專 任 皮 膚 專 科 主 治 醫 師 至 少 3 人, 且 具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一 年 以 上 者 3.1.2.2 門 診 訓 練 場 所 須 有 皮 膚 科 專 屬 門 診 診 間 及 治 療 室 3.1.2.3 住 診 訓 練 場 所 之 病 房 環 境 及 設 備 須 兼 顧 病 人 收 治 與 住 院 醫 師 教 學 需 要, 每 年 住 院 病 患 人 數 須 達 20 人 次 以 上 院 內 會 診 每 年 300 人 次 ( 含 ) 以 上, 並 留 有 紀 錄 3.1.2.4 皮 膚 病 理 切 片 數 每 年 須 達 150 例 以 上, 病 理 玻 片 須 保 存 於 皮 膚 科 3.2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之 一 致 性 3.2.1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得 於 不 同 醫 院 ( 院 區 ) 以 聯 合 訓 練 方 式 為 之 3.2.2 主 訓 練 醫 院 應 具 3.1.1 及 3.1.2 之 資 格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應 至 少 具 3.1.1 之 資 格 3.2.3 聯 合 訓 練 計 畫 由 主 訓 練 醫 院 提 出, 其 內 容 須 符 合 專 科 訓 練 之 要 求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不 得 超 過 3 家 ( 在 主 訓 醫 院 中 的 受 訓 期 間 不 得 低 於 每 年 六 個 月 ) 為 了 讓 皮 膚 科 醫 師 在 不 同 醫 療 型 態 下 勝 任 其 執 業 角 色, 主 訓 醫 院 之 住 院 醫 師 可 每 年 有 一 至 二 個 月 在 不 同 層 級 之 合 作 醫 院 中 受 訓 4.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政 策 4.1 督 導 : 住 院 醫 師 的 臨 床 作 業 應 有 教 師 督 導,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 以 下 稱 主 持 人 ) 有 示 範 此 政 策 及 與 教 師 溝 通 以 達 完 整 教 學 的 責 任 所 有 督 導 作 為 都 要 有 紀 錄 4.2 工 作 及 學 習 環 境 : 在 主 持 人 的 監 督 下, 讓 住 院 醫 師 在 合 理 工 作 環 境 中, 經 由 直 接 照 顧 病 人 的 經 驗 中 培 養 能 力 指 導 者 需 要 直 接 觀 察 學 員 執 行 能 力, 給 予 回 饋 與 監 督 學 員 有 義 務 記 錄 自 己 的 學 習 內 容 與 過 程, 主 持 人 則 須 監 督 整 個 學 程 中 病 例 數 與 疾 病 種 類 的 適 當 性 4.3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 建 構 培 育 人 文 關 懷 憐 憫 心 同 理 心 之 活 動, 不 定 期 舉 行 醫 療 倫 理 議 題 之 討 論 活 動 4.4 責 任 分 層 及 漸 進 : 指 導 醫 師 確 實 監 督 住 院 醫 師 對 病 人 照 顧 的 責 任 感, 包 括 確 實 交 班 堅 守 工 作 岡 位 等 住 院 醫 師 均 有 直 接 的 臨 床 經 驗 及 責 任 分 層 ; 隨 著 年 資 增 加 而 責 任 漸 增, 能 力 漸 進 訓 練 專 科 有 責 任 讓 訓 練 完 成 的 住 院 醫 師 在 督 導 下 有 獨 當 2

一 面 的 能 力, 適 當 的 照 顧 病 人, 且 具 備 充 分 的 團 隊 領 導, 以 及 對 其 他 住 院 醫 師 及 醫 學 生 的 教 學 能 力 4.5 公 平 處 理 住 院 醫 師 之 抱 怨 及 申 訴 : 設 有 住 院 醫 師 抱 怨 及 申 訴 的 管 道, 建 立 公 平 處 理 的 機 制 及 流 程, 並 有 住 院 醫 師 之 導 師 制 度 另 設 有 醫 學 教 育 訓 練 委 員 會 或 相 關 教 育 小 組, 定 期 開 會 留 有 紀 錄, 並 有 住 院 醫 師 參 與 5. 師 資 資 格 及 責 任 主 持 人 以 及 指 導 醫 師 負 責 皮 膚 科 住 院 醫 師 的 行 政 及 教 育 責 任, 包 括 負 責 住 院 醫 師 遴 選 教 育 監 督 商 議 評 估 及 升 級 等, 並 且 對 這 些 活 動 以 及 學 術 成 果 要 保 持 完 整 的 紀 錄 5.1 主 持 人 5.1.1 資 格 : 主 持 人 是 對 整 個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的 負 責 人, 必 須 對 臨 床 教 育 以 及 行 政 有 足 夠 經 驗 主 持 人 更 須 具 備 領 導 才 能, 能 夠 用 足 夠 的 時 間 以 及 盡 力 為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而 努 力, 盡 責 完 成 訓 練 學 科 的 目 標 主 持 人 須 具 該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並 在 其 專 科 領 域 內 有 好 評, 且 接 受 必 要 之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計 畫 主 持 人 由 科 主 任 擔 任 或 由 其 指 派 皮 膚 科 專 科 主 治 醫 師 1 人 擔 任 之 且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定 皮 膚 專 科 醫 師 年 資 5 年 以 上 資 歷, 或 教 育 部 部 定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5.1.2 責 任 : 5.1.2.1 主 導 及 擬 訂 專 科 對 住 院 醫 師 的 教 育 目 標, 包 括 專 科 知 識 一 般 治 療 技 術, 並 且 制 定 住 院 醫 師 在 每 一 年 進 展 的 標 準, 以 及 定 期 的 訓 練 成 果 評 估 5.1.2.2 負 責 規 劃 住 院 醫 師 遴 選 5.1.2.3 督 導 教 師 及 學 科 其 他 的 工 作 人 員 5.1.2.4 制 定 並 督 導 住 院 醫 師 對 病 人 照 顧 分 層 負 責 的 原 則 5.1.2.5 制 定 住 院 醫 師 的 知 識 技 能 及 態 度 等 表 現 之 評 估 制 度 5.1.2.6 注 意 住 院 醫 師 因 情 緒 及 精 神 上 的 壓 力, 或 藥 物 酒 精 成 癮 對 工 作 執 行 及 學 習 程 序 上 的 負 面 影 響 主 持 人 有 責 任 在 必 要 時 提 供 輔 導, 以 協 助 該 住 院 醫 師 面 對 問 題 5.1.2.7 提 供 正 確 的 書 面 報 告 呈 現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認 定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RRC) 所 要 求 的 規 定 工 作, 包 括 學 科 的 統 計 描 述, 以 及 每 位 住 院 醫 師 經 過 各 次 專 科 輪 迴 學 習 的 時 間 統 計 5.1.2.8 對 RRC 報 告 任 何 有 關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的 改 變, 包 括 主 持 人 人 選 更 換 重 大 教 師 變 更 主 訓 練 醫 院 以 及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的 合 約 變 動 5.2 指 導 醫 師 3

5.2.1 資 格 :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學 科 需 要 有 適 量 數 目 的 教 師 ( 合 適 的 專 任 師 生 比 ), 教 師 應 具 備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及 適 當 的 學 術 成 就, 並 能 做 適 當 的 督 導 及 教 學, 且 能 結 合 臨 床 醫 學 及 適 當 有 關 基 礎 醫 學 來 完 成 住 院 醫 師 的 教 育 教 師 為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定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一 年 以 上 者, 且 接 受 必 要 之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執 業 執 照 登 記 於 該 院, 每 週 門 診 至 少 兩 次, 而 院 外 兼 任 或 支 援 次 數 不 超 過 本 院 診 次, 且 實 際 從 事 皮 膚 科 專 業 服 務 教 學 工 作 的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至 少 3 人 ( 含 主 任 )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與 住 院 醫 師 之 比 例 合 理 :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定 專 科 之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與 每 年 招 收 之 住 院 醫 師 之 比 例 應 合 理, 不 得 低 於 3:1 5.2.2 責 任 : 5.2.2.1 指 導 醫 師 必 須 對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付 出 足 夠 的 時 間, 並 具 備 臨 床 教 學 的 能 力, 足 以 達 到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的 目 標 5.2.2.2 指 導 醫 師 在 臨 床 治 療 方 面 不 但 要 有 優 良 的 醫 術, 並 且 在 對 病 人 的 愛 心 及 倫 理 方 面 也 要 力 求 完 美, 以 作 住 院 醫 師 的 身 教 教 師 要 遵 守 終 身 學 習 的 原 則, 隨 時 更 進 步 5.2.2.3 指 導 醫 師 們 需 要 參 與 皮 膚 科 科 內 定 期 的 檢 討 會, 檢 討 教 學 目 標 執 行 及 教 學 效 果 5.2.3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教 師 :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的 教 師 和 主 訓 練 醫 院 的 教 師 有 同 樣 的 責 任 義 務 及 原 則 5.3 其 他 人 員 : 有 專 人 管 理 專 科 資 料 及 有 關 住 院 醫 師 的 事 務 6. 訓 練 計 畫 課 程 及 執 行 方 式 訓 練 項 目 訓 練 時 間 及 評 核 標 準 內 容 詳 如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 如 附 表 ) 6.1 訓 練 項 目 : 皮 膚 科 專 科 訓 練 計 畫 包 括 : 醫 師 的 專 業 素 養 皮 膚 診 斷 學 皮 膚 微 生 物 學 性 傳 染 病 學 皮 膚 生 理 學 皮 膚 免 疫 學 皮 膚 基 本 治 療 學 皮 膚 光 照 治 療 皮 膚 過 敏 測 試 皮 膚 腫 瘤 學 皮 膚 病 理 學 皮 膚 外 科 學 皮 膚 進 階 治 療 學 社 區 醫 學 服 務 職 業 環 境 皮 膚 科 學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光 電 治 療 針 劑 注 射 治 療 美 容 手 術 及 皮 膚 保 健 暨 美 容 等 6.2 核 心 課 程 按 照 RRC 的 規 定, 制 定 學 科 的 核 心 課 程, 包 括 完 成 訓 練 成 為 一 位 專 科 醫 師 所 需 的 教 育 背 景 及 項 目 6.2.1 皮 膚 科 核 心 課 程 教 育 背 景 依 據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擬 訂 不 同 訓 練 年 資 之 住 院 醫 師 專 業 訓 練 要 求, 且 對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應 有 測 驗 評 估 機 制, 了 解 訓 練 成 果 是 否 符 合 該 科 醫 師 之 專 業 要 求 ( 包 含 該 科 之 專 業 技 能 核 心 能 力 達 成 度 態 度 與 行 為 ) 4

6.2.2 逐 年 之 核 心 能 力 第 1. 能 操 作 含 皮 膚 切 片 手 術 初 階 皮 膚 外 科 手 術 冷 凍 手 術 治 療 電 一 氣 燒 灼 藥 物 燒 灼 光 照 治 療 等 基 本 治 療 技 能 年 2. 能 進 行 含 伍 氏 燈 檢 查 黴 菌 鏡 檢 (KOH test) 寄 生 蟲 及 病 毒 感 染 之 抹 片 檢 查 (Tzanck smear) 皮 膚 鏡 (Dermoscope) 檢 查 等 臨 床 檢 查 方 法 3. 能 判 讀 基 本 皮 膚 病 理 4. 具 備 免 疫 螢 光 切 片 染 色 初 階 知 識, 了 解 各 項 免 疫 皮 膚 疾 病 常 見 表 現 5. 具 初 階 美 容 醫 學 能 力 : 如 果 酸 換 膚, 超 聲 波 導 入 等 第 1. 能 協 助 進 階 皮 膚 外 科 手 術 ( 含 皮 瓣 手 術 植 皮 手 術 等 ) 二 2. 能 操 作 進 階 光 照 治 療 ( 包 括 : 低 能 量 雷 射 準 分 子 光 光 化 學 年 治 療 等 ) 3. 能 操 作 並 判 讀 皮 膚 貼 膚 及 皮 內 試 驗 4. 能 說 明 黴 菌 培 養 及 判 讀 皮 癬 菌 5. 具 執 行 中 階 美 容 醫 學 能 力 : 含 雷 射 光 電 學 及 化 粧 品 學 等 第 1. 能 在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執 行 進 階 皮 膚 外 科 三 2. 能 判 讀 皮 膚 腫 瘤 病 理 年 3. 能 說 明 並 判 讀 免 疫 螢 光 切 片 染 色 4. 能 判 讀 常 見 皮 膚 致 病 黴 菌 5. 具 執 行 高 階 美 容 醫 學 : 含 雷 射 光 電 學 及 化 妝 品 學 等 6. 在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能 撰 寫 並 投 稿 論 文, 至 少 皮 膚 病 案 報 告 第 1. 能 判 讀 進 階 皮 膚 病 理, 並 作 適 當 之 鑑 別 診 斷 四 2. 能 執 行 針 劑 注 射 ( 含 皮 膚 / 皮 下 組 織 填 充 製 劑 肉 毒 桿 菌 素 等 ) 年 3. 在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執 行 一 般 美 容 外 科 手 術 4. 能 參 與 基 礎 或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6.3 臨 床 訓 練 核 心 課 程 分 層 設 計 : 課 程 安 排 原 則 為 第 一 年 住 院 醫 師 學 習 一 般 皮 膚 病 診 療 ( 強 調 臨 床 鑑 別 診 斷 ) 並 負 責 一 般 皮 膚 科 病 人 之 照 護 與 全 人 醫 療, 第 二 年 住 院 醫 師 進 一 步 學 習 全 身 性 疾 病 之 皮 膚 表 徵 及 皮 膚 病 相 關 之 其 他 系 統 疾 病 與 治 療, 第 三 年 在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負 責 他 科 之 會 診 工 作 並 指 導 資 淺 住 院 醫 師 之 住 院 病 人 照 護, 第 四 年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獨 立 門 診 及 會 診 能 力, 並 加 入 研 究 與 行 政 工 作 書 面 訓 練 課 程 計 畫 以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為 主 6.4 臨 床 訓 練 項 目 6.4.1 臨 床 教 育 包 括 實 際 住 院 門 診 及 急 診 病 人 的 直 接 診 療 照 顧 臨 床 討 論 會 及 病 歷 寫 作 6.4.2 訓 練 學 科 要 有 足 夠 的 病 人 及 各 種 不 同 的 病 況 以 作 充 足 的 住 院 醫 師 臨 床 教 學 且 住 院 醫 師 有 延 續 及 完 整 性 的 病 人 照 顧 責 任, 此 責 任 應 隨 住 院 5

醫 師 的 年 資 而 提 昇 6.4.3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應 遵 守 主 訓 練 計 畫 核 定 之 準 則, 實 質 進 行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並 有 專 人 負 責 主 訓 練 醫 院 之 訓 練 時 間 應 超 過 50% 以 上 並 應 依 據 3.2 之 規 定, 與 他 院 進 行 聯 合 訓 練 計 畫 6.5 臨 床 訓 練 執 行 方 式 : 6.5.1 住 院 醫 師 接 受 訓 練 之 紀 錄 得 登 錄 於 皮 膚 科 住 院 醫 師 之 學 習 護 照 6.5.2 病 歷 寫 作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病 歷 寫 作 ( 含 入 院 病 歷 住 院 過 程 病 歷 門 診 病 歷 及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 完 整 且 品 質 適 當, 醫 院 有 明 確 規 範 病 歷 品 質 主 治 醫 師 對 住 院 醫 師 之 病 歷 記 載 應 有 複 簽 及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改 6.5.3 病 房 基 本 訓 練 所 設 計 執 行 的 住 診 教 學 或 床 邊 教 學, 能 增 加 接 受 訓 練 者 對 所 照 顧 病 人 病 情 了 解, 並 適 時 教 導 住 院 醫 師 應 考 慮 相 關 處 置 之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規 規 範 6.5.4 門 診 訓 練 第 一 年 與 第 二 年 住 院 醫 師 要 參 與 足 夠 的 一 般 門 診 診 療 工 作, 並 協 助 衛 教 工 作 第 三 年 以 上 住 院 醫 師 得 以 在 監 督 下 直 接 進 行 門 診 病 人 之 診 療 6.5.5 急 診 或 重 症 加 護 訓 練 : 第 二 年 住 院 醫 師 開 始 在 指 導 下 進 行 急 診 及 加 護 訓 練, 為 病 人 的 第 一 線 照 顧 者 6.5.6 會 診 訓 練 各 專 科 訓 練 醫 院 皮 膚 科 應 接 受 院 內 會 診 每 年 300 人 次 以 上, 每 位 接 受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之 住 院 醫 師 應 有 接 受 他 科 會 診 30 例 以 上 之 經 驗, 並 留 有 紀 錄 6.5.7 醫 學 模 擬 訓 練 各 專 科 訓 練 醫 院 皮 膚 科 皆 需 有 醫 學 模 擬 之 訓 練 計 畫, 且 由 具 備 醫 學 模 擬 訓 練 之 教 師 資 格 者 擔 任 教 師 7. 學 術 活 動 住 院 醫 師 的 訓 練 需 要 在 主 持 人 及 教 師 們 建 立 及 維 持 的 濃 厚 學 術 環 境 下 進 行, 在 此 環 境 之 下, 住 院 醫 師 要 勤 於 參 加 學 術 討 論 才 能 繼 續 進 步, 學 習 新 的 知 識, 更 進 一 步 要 學 習 評 估 研 究 結 果, 養 成 詢 問 的 習 慣, 繼 續 提 升 臨 床 上 的 責 任 教 師 需 要 參 加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相 關 之 學 術 活 動 7.1 科 內 學 術 活 動 : 晨 會 臨 床 個 案 討 論 會 死 亡 及 併 發 症 討 論 會 迴 診 ; 醫 學 雜 誌 討 論 會 或 研 究 討 論 會 ; 相 關 之 專 題 演 講 及 特 殊 的 醫 學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 學 會 活 動 ; 學 術 研 究 及 論 文 發 表 7.1.1 參 加 科 內 學 術 活 動, 並 且 鼓 勵 住 院 醫 師 參 與 學 術 討 論 的 精 神, 使 住 院 醫 師 有 機 會 以 各 種 方 式 表 達 他 們 所 學 習 的 知 識, 包 括 : 參 與 住 院 醫 師 及 醫 學 生 臨 床 各 項 教 學 演 講 著 作 等, 並 提 升 表 達 的 能 力 6

住 院 醫 師 應 參 與 下 列 科 部 內 外 研 討 會 或 討 論 會 ; 主 治 醫 師 應 作 適 當 之 評 論 並 有 發 言 紀 錄 住 院 醫 師 第 二 年 以 後 每 年 至 少 需 參 加 台 灣 皮 膚 科 醫 學 會 主 辦 之 學 術 活 動, 取 得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30 點 以 上 住 院 醫 師 應 參 與 由 主 治 醫 師 主 持 的 科 內 外 研 討 會 或 討 論 會, 包 括 : (1) 晨 會 (2) 臨 床 個 案 討 論 會 或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3) 臨 床 病 理 或 外 科 組 織 病 理 討 論 會 每 月 10 例 以 上 ( 每 月 至 少 兩 次 ) (4) 學 術 期 刊 研 討 會 ( 每 月 至 少 兩 次 ) (5) 教 科 書 研 讀 會 ( 每 月 至 少 兩 次 ) 7.1.2 住 院 醫 師 需 有 特 定 的 時 間 參 與 學 術 及 研 究 活 動, 包 括 發 展 及 申 請 研 究 基 金, 在 學 會 發 表 研 究 結 果, 並 在 醫 學 雜 誌 發 表 論 文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了 解 研 究 原 理 設 計 進 行 分 析 及 報 告, 並 讓 住 院 醫 師 了 解 及 參 與 基 礎 研 究 的 機 會 教 師 須 協 助 住 院 醫 師 發 展 研 究 計 畫, 指 導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7.2 住 院 醫 師 得 參 加 跨 專 科 ( 如 臨 床 病 理 或 外 科 組 織 病 理 討 論 會 ) 及 跨 領 域 ( 如 病 房 會 議 或 院 內 跨 領 域 全 人 照 護 之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 並 留 有 紀 錄 7.3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涵 蓋 專 業 倫 理 病 人 安 全 醫 病 溝 通 實 證 醫 學 感 染 控 制 等 及 其 它 醫 療 品 質 相 關 學 習 課 程 住 院 醫 師 需 學 習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之 處 理 8.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特 定 教 學 資 源 8.1 臨 床 訓 練 環 境 提 供 良 好 的 專 科 門 診 及 住 診 訓 練 場 所, 並 兼 顧 學 習 便 利 性 醫 療 品 質 及 病 人 安 全 訓 練 場 所 內 提 供 辦 公 室 討 論 室 或 會 議 室 供 使 用, 且 有 電 腦 化 設 備 可 進 行 資 料 查 詢 或 影 像 傳 輸 等 8.2 教 材 及 教 學 設 備 購 置 必 需 的 圖 書 及 期 刊, 長 期 訂 閱 國 內 外 皮 膚 科 專 科 雜 誌 或 電 子 期 刊 至 少 5 種 教 學 設 備 :1. 光 學 顯 微 鏡 ( 雙 人 用 教 學 ) 2. 皮 膚 鏡 3. 伍 氏 燈 4. 紫 外 線 光 療 設 備 5. 冷 凍 治 療 設 備 6. 電 燒 器 7. 雷 射 等 光 電 治 療 儀 器 8. 照 相 機 9. 幻 燈 機 或 投 影 機 10. 其 他 ( 如 數 位 儲 存 系 統 染 色 設 備 放 大 鏡 等 ) 9. 評 估 9.1 住 院 醫 師 評 估 9.1.1 主 持 人 及 教 師 至 少 每 半 年 評 估 一 次 住 院 醫 師 的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溝 通 能 力 團 隊 精 神 及 專 業 的 目 標 評 估 的 標 準 及 步 驟 要 統 一 規 定 及 公 平 9.1.2 按 時 和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他 們 的 評 估 結 果 9.1.3 住 院 醫 師 的 責 任 及 年 資 升 級 以 評 估 的 結 果 來 作 決 定 7

9.1.4 所 有 評 估 紀 錄 須 要 書 面 保 存 檔 案 成 學 習 護 照 以 便 將 來 RRC 視 察, 並 允 許 住 院 醫 師 得 依 皮 膚 科 醫 學 會 提 供 之 學 習 護 照 審 視 自 己 的 評 估 結 果 9.1.5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完 成 時, 主 持 人 及 教 師 須 有 最 後 書 面 的 評 估, 並 且 判 定 他 們 的 執 業 能 力, 證 明 他 們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知 識, 而 且 能 獨 立 的 執 業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有 教 學 成 果 之 評 估 及 雙 向 回 饋 機 制 ( 包 含 評 估 表 單 的 設 計 評 估 方 式 評 估 內 容 及 回 饋 方 式 ) 評 估 機 制 有 效 鑑 別 住 院 醫 師 學 習 成 效, 並 有 針 對 評 估 結 果 不 理 想 之 住 院 醫 師 進 行 補 強 訓 練 9.2 指 導 醫 師 評 估 9.2.1 對 皮 膚 科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指 導 醫 師 有 多 元 化 評 估 機 制, 評 估 工 具 包 含 住 院 醫 師 對 指 導 醫 師 的 書 面 回 饋 ( 如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 教 育 貢 獻 事 蹟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研 究 表 現 病 人 服 務 之 表 現 及 指 導 醫 師 受 訓 情 況 等 指 導 醫 師 評 估 至 少 一 年 需 做 一 次 9.2.2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要 與 指 導 醫 師 討 論 評 估 結 果, 並 做 成 紀 錄, 以 充 分 反 應 指 導 醫 師 的 貢 獻 與 教 學 能 力 至 少 一 年 需 做 一 次 9.3 訓 練 計 畫 評 估 9.3.1 對 訓 練 計 畫 須 要 做 定 期 且 客 觀 的 系 統 性 評 估, 以 證 明 皮 膚 科 訓 練 單 位 的 受 訓 者 是 否 達 到 既 定 的 學 習 目 標 訓 練 單 位 之 績 效 評 估 包 括 師 生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課 程 教 學 活 動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病 人 滿 意 度 查 表, 住 院 醫 師 臨 床 表 現 評 量 結 果 專 科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率 等 9.3.2 所 有 評 估 紀 錄 均 以 書 面 保 存 檔 案, 或 建 置 於 網 路 資 料 庫 中, 讓 主 持 人 或 指 導 醫 師 可 以 隨 時 診 視 自 己 的 評 估 結 果, 並 做 為 將 來 RRC 視 察 之 用 8

附 表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本 課 程 訓 練 完 成 所 需 時 間 為 3.5 年 訓 練 年 訓 練 項 目 ( 課 程 ) 訓 練 時 間 評 核 標 準 ( 方 法 ) 備 註 第 1 年 第 2 年 1. 學 習 皮 膚 病 之 全 人 醫 療 ( 包 含 門 診 及 住 院 病 人 ) 2. 學 習 一 般 皮 膚 病 診 療 ( 強 調 臨 床 鑑 別 診 斷 ) 及 判 讀 基 本 皮 膚 病 理 3. 學 習 臨 床 檢 查 方 法, 含 伍 氏 燈 檢 查 黴 菌 鏡 檢 (KOH test) 寄 生 蟲 及 病 毒 感 染 之 抹 片 檢 查 (Tzanck smear) 皮 膚 鏡 (Dermoscope) 檢 查 等 4. 皮 膚 科 治 療 用 藥 之 臨 床 藥 學 5. 學 習 基 本 治 療 技 能 : 含 皮 膚 切 片 手 術 初 階 皮 膚 外 科 手 術 冷 凍 手 術 治 療 電 氣 燒 灼 藥 物 燒 灼 光 照 治 療 等 6. 學 習 醫 學 美 容 基 本 課 程 7. 參 加 專 業 責 任 與 醫 病 關 係 等 相 關 之 醫 學 倫 理 課 程 1. 延 續 第 一 年 加 強 門 診 及 住 院 病 人 之 診 療 訓 練 2. 免 疫 螢 光 切 片 染 色 及 判 讀 3. 黴 菌 培 養 及 判 讀 4. 皮 膚 貼 膚 及 皮 內 試 驗 及 判 讀 5. 全 身 性 疾 病 之 皮 膚 表 徵 及 皮 膚 病 相 1 年 1. 全 人 醫 療 訓 每 週 至 少 有 練 共 五 例 以 一 小 時 應 參 上 加 本 院 或 他 2. 臨 床 檢 查 方 院 之 討 論 法 每 項 五 例 會, 含 臨 床 以 上 病 例 討 論 3. 基 本 技 能 實 會 臨 床 病 例 操 作 每 項 理 討 論 會 五 例 以 上 圖 書 期 刊 討 4. 由 科 部 主 任 論 會 病 房 實 地 評 核, 迴 診 組 織 做 成 文 書 報 病 理 判 讀 及 告, 評 核 重 住 院 醫 師 教 點 包 含 : 學 (1) 醫 學 知 識 (2) 病 史 取 得 及 病 歷 記 載 (3) 理 學 檢 查 (4) 處 置 技 術 (5) 責 任 感 (6) 醫 病 關 係 (7) 同 事 關 係 (8) 時 間 應 用 (9) 科 部 內 外 學 術 活 動 1 年 1. 一 般 皮 膚 腫 瘤 切 除 手 術 五 例 以 上 2. 照 護 住 院 病 人 五 例 以 上 9

訓 練 年 訓 練 項 目 ( 課 程 ) 訓 練 時 間 評 核 標 準 ( 方 法 ) 備 註 第 3 年 關 之 其 他 系 統 疾 病 6. 學 習 進 階 光 照 治 療 7. 學 習 醫 學 美 容 中 階 課 程 ( 含 雷 射 光 電 學 及 化 粧 品 學 等 ) 8. 擔 任 進 階 皮 膚 外 科 手 術 助 手 1. 學 習 進 階 皮 膚 外 科 : 皮 瓣 手 術 植 皮 術 等 2. 學 習 醫 學 美 容 高 階 課 程 ( 含 雷 射 光 電 學 及 化 粧 品 學 等 ) 3. 在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負 責 他 科 之 會 診 工 作 4. 學 習 皮 膚 科 進 階 藥 物 療 法 ( 含 化 學 治 療 及 免 疫 療 法 ) 5. 整 理 文 獻, 撰 寫 病 例 報 告, 或 作 臨 床 研 究, 撰 寫 論 文 6. 指 導 資 淺 住 院 醫 師 之 住 院 病 人 照 護 10 3. 免 疫 螢 光 切 片 染 色 之 判 讀 黴 菌 培 養 之 判 讀 貼 膚 試 驗 之 判 讀, 每 項 五 例 以 上 4. 由 科 部 主 任 實 地 評 核, 做 成 文 書 報 告, 評 核 重 點 包 含 : (1) 醫 學 知 識 (2) 病 史 取 得 及 病 歷 記 載 (3) 理 學 檢 查 (4) 處 置 技 術 (5) 責 任 感 (6) 醫 病 關 係 (7) 同 事 關 係 (8) 時 間 應 用 (9) 科 部 內 外 學 術 活 動 1 年 1. 參 與 門 診 診 療 工 作, 每 週 一 次 以 上 2. 參 與 皮 瓣 手 術 及 植 皮 術, 各 兩 例 以 上 3. 參 與 雷 射 及 光 電 手 術 ( 含 至 少 兩 種 不 同 類 機 型 ), 各 十 例

訓 練 年 訓 練 項 目 ( 課 程 ) 訓 練 時 間 評 核 標 準 ( 方 法 ) 備 註 第 4 年 1. 訓 練 獨 立 門 診 及 會 診 診 療 之 能 力 2. 學 習 急 重 症 與 皮 膚 相 關 之 診 療 照 護 3. 學 習 與 皮 膚 科 有 關 之 其 它 專 科 醫 學 ( 如 免 疫 疾 病 血 液 疾 病 職 業 醫 學 環 境 醫 學 等 ) 4. 學 習 醫 學 美 容 進 階 課 程 5. 訓 練 領 導 能 力 及 學 習 行 政 資 訊 管 理 6. 參 與 學 生 及 住 院 醫 師 之 教 學 7. 學 習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11 以 上 4. 由 科 部 主 任 實 地 評 核, 做 成 文 書 報 告, 評 核 重 點 包 含 : (1) 醫 學 知 識 (2) 病 史 取 得 及 病 歷 記 載 (3) 理 學 檢 查 (4) 處 置 技 術 (5) 責 任 感 (6) 醫 病 關 係 (7) 同 事 關 係 (8) 時 間 應 用 (9) 科 部 內 外 學 術 活 動 6 個 月 1. 他 科 會 診 紀 錄 三 十 例 以 上 2. 由 科 部 主 任 實 地 評 核, 做 成 文 書 報 告, 評 核 重 點 包 含 : (1) 醫 學 知 識 (2) 病 史 取 得 及 病 歷 記 載 (3) 理 學 檢 查 (4) 處 置 技 術 (5) 責 任 感 (6) 醫 病 關 係 (7) 同 事 關 係 (8) 時 間 應 用 (9) 科 部 內 外 學 術 活 動

備 註 : 本 課 程 訓 練 包 括 皮 膚 診 斷 學 皮 膚 微 生 物 學 性 傳 染 病 學 皮 膚 生 理 學 皮 膚 免 疫 學 皮 膚 基 本 治 療 學 皮 膚 光 照 治 療 皮 膚 過 敏 測 試 皮 膚 腫 瘤 學 皮 膚 病 理 學 皮 膚 外 科 學 皮 膚 進 階 治 療 學 社 區 醫 學 服 務 職 業 環 境 皮 膚 科 學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皮 膚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注 射 及 皮 膚 保 健 暨 美 容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