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規則
|
|
|
- 巫赡 雍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化 學 實 驗 室 規 則 附 件 一 一 一 般 規 則 1. 不 得 遲 到 早 退 事 假 需 事 先 請 假 ; 病 假 得 事 後 補 請 假, 並 於 實 驗 當 日 盡 可 能 讓 任 課 教 師 知 道 你 無 法 上 課 沒 有 請 假 條, 均 以 曠 課 論 處 2. 為 了 保 護 自 身 安 全, 實 驗 時 需 穿 著 實 驗 衣 眼 鏡 ( 沒 有 近 視 者 請 戴 平 光 眼 鏡 ), 且 不 得 穿 短 褲 短 裙 拖 鞋 或 涼 鞋 必 要 時 請 戴 安 全 眼 鏡 及 手 套 3. 實 驗 室 內 禁 止 吸 煙 飲 食 喧 嘩 嬉 鬧 或 跑 動,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4. 切 勿 單 獨 在 實 驗 室 工 作,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時, 無 人 知 曉 及 協 助 5. 只 能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從 事 老 師 認 可 的 實 驗, 不 准 擅 自 試 做 未 經 許 可 之 實 驗, 以 免 發 生 重 大 危 害 6. 實 驗 所 用 之 各 項 器 材 及 儀 器, 應 事 先 瞭 解 正 確 之 使 用, 操 作 方 法, 不 可 隨 意 亂 試 若 因 此 造 成 損 壞, 則 需 負 修 理 賠 償 之 責 任 ( 正 確 之 使 用 方 法, 可 向 老 師 請 教 ) 7. 實 驗 進 行 時, 應 發 揮 公 德 心, 不 要 將 公 用 藥 品... 等 物 品, 拿 到 自 己 的 實 驗 檯 使 用, 令 其 他 同 學 無 法 使 用 8. 實 驗 完 成 後, 需 將 桌 面 水 槽 清 理 乾 淨, 各 組 器 材 收 妥, 公 用 器 材 歸 回 原 位, 拔 去 電 器 插 頭, 關 緊 水 龍 頭, 抹 布 洗 淨 收 好... 若 經 檢 驗 不 合 格, 則 扣 學 期 成 績 分 數 二 實 驗 室 安 全 規 則 1. 未 經 指 導 老 師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進 行 課 程 以 外 的 實 驗,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及 危 險 2. 實 驗 課 之 前 必 須 詳 細 閱 讀 實 驗 內 容, 避 免 臨 時 匆 促 從 事, 不 但 容 易 發 生 操 作 錯 誤, 也 不 能 收 到 驗 證 等 學 習 成 果 3. 許 多 化 學 藥 品 具 有 毒 性 或 腐 蝕 性, 因 此 實 驗 時 必 須 穿 著 實 驗 衣 眼 鏡 ( 沒 有 近 視 者 請 戴 平 光 眼 鏡 ), 必 要 時 須 戴 上 手 套 及 安 全 眼 鏡 實 驗 中 要 時 常 洗 手, 以 免 被 藥 品 傷 害 4. 藥 品 的 取 用 量 必 須 完 全 按 照 課 本 或 指 導 老 師 另 行 規 定 的 數 量 過 多 或 過 少 的 藥 品 皆 易 造 成 實 驗 結 果 錯 誤, 甚 至 發 生 反 應 過 劇 而 傷 人 的 危 險, 並 可 避 免 浪 費 藥 品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5. 若 實 驗 過 程 中 有 毒 性 或 刺 激 性 氣 體 發 生, 則 必 須, 在 通 風 佳 之 抽 氣 櫃 (Hood) 中 操 作 進 行 6. 檢 查 藥 品 之 氣 味, 不 可 將 臉 部 直 對 瓶 品, 只 可 用 手 微 微 搧 動, 嗅 其 揮 發 氣 體 味 道 7. 為 使 實 驗 結 果 確 實, 應 養 成 隨 時 清 潔 之 習 慣, 隨 時 保 持 器 材 用 具 之 清 潔
2 8. 實 驗 所 用 之 藥 品, 均 須 避 免 被 污 染, 因 而 產 生 錯 誤 的 結 果 譬 如 不 可 將 自 用 吸 管 直 接 插 入 公 用 之 藥 瓶 內, 或 將 取 用 過 量 之 藥 品 再 倒 回 藥 瓶 中 9. 使 用 吸 量 管 吸 取 試 液 時, 必 須 使 用 安 全 吸 球 汲 取, 絕 不 可 直 接 用 嘴 吸 取, 以 免 誤 食 或 造 成 傷 害 10. 非 經 指 示, 不 可 將 固 體 加 入 熱 的 液 體 中, 以 免 造 成 劇 烈 沸 騰, 產 生 危 害 11. 不 可 在 完 全 密 閉 的 情 況 下 加 熱 物 質, 而 發 生 爆 裂 等 意 外 12. 易 燃 的 藥 品 或 物 質, 需 遠 離 火 焰 加 熱 時 亦 須 緩 慢 謹 慎, 以 免 引 發 燃 燒, 甚 至 發 生 爆 炸 13. 加 熱 試 管 或 進 行 反 應, 切 勿 將 試 管 口 朝 向 自 己 或 任 何 人, 以 免 試 管 內 溶 液 噴 濺 傷 人 14. 稀 釋 強 酸 ( 尤 其 是 硫 酸 ), 必 須 將 強 酸 緩 慢 加 入 水 中 不 可 將 水 直 接 加 入 強 酸 中, 否 則 將 發 生 突 沸 噴 濺 傷 人 的 危 險 15. 量 筒 吸 量 管 或 潮 濕 的 試 管 玻 璃 管 不 可 直 接 放 在 火 上 加 熱, 以 免 造 成 變 形 不 準 確 或 脆 裂 16. 實 驗 用 的 儀 器 或 器 材, 應 充 分 瞭 解 操 作 方 法 後, 才 可 使 用, 以 免 損 壞 或 產 生 危 險 17. 藥 品 試 劑 不 可 隨 便 移 動 拿 走 標 籤 不 可 撕 去, 以 免 使 用 不 便 18. 實 驗 儀 器 藥 品 或 器 材, 未 經 指 導 老 師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帶 離 實 驗 室 外 查 獲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校 規 處 理 19. 儀 器 設 備 購 置 不 易, 請 愛 惜 使 用 若 因 個 人 粗 心 大 意 而 損 壞, 則 需 負 責 善 後 及 賠 償 請 愛 惜 實 驗 室 的 用 具, 像 愛 惜 你 自 己 的 物 品 一 樣 20. 應 熟 知 滅 火 器 等 器 材 之 設 置 及 使 用 方 法, 實 驗 中 遇 有 著 火 爆 炸 受 傷 等 意 外 狀 況 時, 應 鎮 靜 處 理, 切 勿 驚 慌 失 措 並 且 立 即 報 告 指 導 老 師 鎮 靜 地 處 理 任 何 意 外 事 件, 切 勿 驚 慌! 並 立 即 報 告 指 導 老 師, 不 要 隱 瞞 不 報 使 危 害 擴 大 * 本 人 已 閱 讀 瞭 解 全 部 之 實 驗 室 規 則, 並 將 遵 守 一 切 規 定 若 因 違 反 各 項 規 定 而 致 意 外, 個 人 願 負 全 責 簽 署 人 :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 有 機 化 學 實 驗 須 知 一 通 則 1. 在 實 驗 前 應 熟 研 實 驗 方 法 及 有 關 之 學 理, 然 後 對 該 實 驗 方 能 有 確 切 之 了 解 2. 在 實 驗 室 中 應 遵 守 實 驗 室 規 則, 並 遵 從 教 師 之 指 導 3. 學 生 應 各 備 實 驗 衣 以 保 護 衣 服 4. 實 驗 進 行 時, 應 仔 細 觀 察 所 生 之 現 象, 期 能 對 該 化 學 變 化 有 一 清 晰 之 認 識 5. 實 驗 時, 常 須 檢 視 熔 點 沸 點 及 其 他 物 理 常 數, 有 關 此 等 之 書 籍 應 置 於 實 驗 室 中 查 閱 6. 使 用 天 平 試 藥 或 實 驗 室 中 其 他 器 具 時, 應 特 別 小 心 7. 應 遵 照 規 定 混 合 試 藥, 否 則 常 會 導 致 猛 烈 反 應 或 爆 炸 8. 勿 將 火 柴 梗 紙 張 或 其 他 固 體 物 傾 入 水 池 中 9. 公 用 的 儀 器 及 藥 品, 使 用 後 需 置 回 原 處 10. 非 經 指 示 不 可 嚐 試 任 何 物 品 11. 實 驗 進 行 時 不 可 垂 視 試 管 口 或 燒 瓶 口 12. 試 管 中 盛 裝 試 料 加 熱 時, 不 可 將 管 口 對 自 己 或 別 人 的 臉 13. 試 管 應 置 試 管 夾 中 加 熱, 不 可 用 手 執 14. 多 種 液 體 具 有 不 快 之 氣 味 或 毒 性, 嗅 時 不 可 靠 近 鼻 端, 僅 可 以 手 輕 攬 其 蒸 氣 送 至 鼻 端 嗅 察 之 15. 當 蒸 發 易 燃 之 液 體 如 酒 精 乙 醚 二 硫 化 碳 苯 丙 酮 或 石 油 謎 等 時, 應 使 用 熱 水 浴 或 蒸 氣 浴, 周 圍 數 尺 內 不 可 燃 火 16. 不 可 直 接 以 火 加 熱 於 燒 瓶, 應 依 加 熱 物 質 之 性 質, 使 用 鐵 絲 網 石 棉 網 或 水 浴 17. 當 蒸 餾 一 高 沸 點 液 體 時, 宜 使 用 低 側 管 (low side arm) 之 蒸 餾 瓶 18. 蒸 餾 易 燃 之 液 體 時, 各 組 之 儀 器, 應 做 如 下 之 排 列 : W 火 焰 接 受 器 水 槽 接 受 器 火 焰 火 焰 接 受 器 水 槽 第 一 組 第 二 組 第 三 組 W 19. 蒸 餾 或 產 生 一 易 燃 物 質 時, 在 拆 卸 儀 器 前, 應 先 熄 火 20. 欲 蒸 餾 之 液 體 量, 切 勿 超 過 燒 瓶 容 量 三 分 之 二 或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21. 如 有 物 品 留 置 下 次 實 驗 時, 容 器 上 應 貼 標 籤 不 可 憑 記 憶 22. 以 小 量 試 藥 做 試 驗 其 結 果 與 使 用 大 量 者 同, 且 不 可 養 成 浪 費 藥 品 之 習 慣
4 23. 物 質 之 為 酸 性, 鹼 性 抑 或 中 性 應 做 測 定, 不 可 臆 度 24. 實 驗 完 成, 離 開 實 驗 室 前, 應 當 清 理 台 面 二 使 用 儀 器 應 注 意 事 項 1. 遵 照 實 驗 室 規 則, 小 心 安 裝 儀 器, 使 用 前 應 請 老 師 予 以 檢 查 2. 使 用 標 有 規 格 之 儀 器 3. 儀 器 如 有 破 壞 通 知 老 師, 並 停 止 使 用 4. 將 不 立 即 使 用 之 儀 器 置 於 架 上 5. 保 持 玻 璃 儀 器 之 清 潔, 否 則 常 會 招 致 錯 誤 之 結 果, 每 組 可 自 備 海 綿 肥 皂 手 巾 等, 如 用 各 種 方 法 均 不 能 使 之 清 潔 時, 可 將 其 浸 於 洗 滌 液 中, 洗 滌 液 之 製 法 如 下 :250cc 濃 硫 酸 中 加 入 50g 重 鉻 酸 鉀, 溶 解 後, 放 冷, 存 入 瓶 中 6. 將 洗 過 之 試 管 燒 瓶 燒 杯 倒 轉 使 水 滴 乾 後, 正 立 放 置 收 放 7. 許 多 的 試 驗 均 需 使 用 乾 燥 之 器 皿, 否 則 常 得 到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可 在 玻 璃 器 皿 中 先 傾 入 少 量 酒 精 濕 潤 內 壁 後, 倒 出 酒 精, 再 以 乙 醚 重 複 上 述 步 驟, 並 將 用 過 之 酒 精 乙 醚 倒 入 指 定 之 容 器 中 8. 量 度 僅 為 若 干 cc 之 小 量 液 體 時, 應 使 用 10cc 之 小 量 筒 或 吸 量 管 9. 非 特 殊 情 形 下, 不 可 使 用 橡 皮 塞 10. 選 擇 瓶 塞, 其 大 小 以 其 四 分 之 一 塞 入 瓶 口 者 為 宜 11. 軟 木 塞 若 須 鑽 孔 以 插 入 玻 管 溫 度 計 或 蒸 餾 瓶 側 管 等, 所 選 之 穿 孔 器, 其 直 徑 應 稍 小 於 你 所 欲 插 入 之 玻 管 溫 度 計 或 蒸 餾 瓶 側 管 之 直 徑 12. 如 你 將 玻 璃 管 或 溫 度 計 插 入 軟 木 塞 時, 不 可 強 行 插 入, 如 此 不 但 會 使 儀 器 破 損, 且 會 戳 破 手 指, 應 手 持 軟 木 塞 徐 徐 旋 轉 行 之, 將 軟 木 塞 濕 潤 則 有 助 於 此 工 作 13. 分 液 漏 斗 之 活 門 須 塗 以 凡 士 林 或 潤 滑 油 以 使 其 運 轉 靈 活 14. 貝 克 納 ( 磁 ) 漏 斗 中 的 濾 紙 應 鋪 平, 如 濾 紙 過 大 可 剪 去 一 部 份, 不 可 使 多 餘 者 貼 於 漏 斗 的 邊 緣 15. 貝 克 納 ( 磁 ) 漏 斗 應 連 接 吸 濾 瓶 使 用 16. 器 皿 的 溫 度 應 徐 徐 放 冷, 不 可 驟 然 將 器 皿 放 入 冷 水 中 17. 不 可 用 玻 璃 管 藥 匙 等 作 為 攪 拌 之 用, 而 應 使 用 尖 端 燒 圓 的 玻 棒 18. 欲 連 接 兩 玻 璃 管 時, 以 一 小 段 之 橡 皮 管, 先 接 入 一 端 之 玻 管, 達 橡 皮 管 之 半, 再 接 入 另 一 管, 待 兩 管 接 觸 時 為 止 三 使 用 藥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1. 試 藥 在 試 藥 架 旁 使 用, 不 可 將 其 拿 回 自 己 的 實 驗 桌 2. 不 可 將 試 藥 直 接 投 入 試 管, 應 先 將 其 置 於 一 紙 上, 再 將 紙 作 筒, 傾 入 試 管
5 3. 不 可 將 使 用 剩 餘 之 試 藥 再 倒 回 試 藥 瓶 4. 盛 酸 液 之 大 瓶, 應 以 雙 手 持 之, 一 手 執 底 一 手 執 頸 5. 盛 乙 醚 之 瓶, 不 可 注 滿 6. 不 可 將 水 注 入 濃 硫 酸, 應 將 酸 徐 徐 注 入 水 中, 注 入 時 應 時 加 攪 拌 7. 具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不 可 傾 入 水 槽, 應 倒 入 指 定 的 回 收 瓶 中 8. 欲 知 之 重 量, 應 以 天 平 秤 量 之, 不 可 臆 測 9. 欲 秤 之 物 不 可 直 接 放 於 天 平 盤 上, 應 先 以 器 皿 或 秤 量 紙 盛 取 秤 量 10. 秤 液 體 時, 先 秤 空 瓶 重, 注 入 液 體 後 再 秤 之 11. 切 鈉 時, 應 使 用 潔 淨 的 小 刀, 切 去 鈉 的 外 層, 可 得 一 光 澤 之 表 面, 不 使 用 時 應 立 即 將 鈉 塊 置 於 盛 燈 油 的 儲 存 瓶 中, 並 加 蓋 存 放 鈉 塊 不 可 露 出 油 的 表 面, 取 用 時, 需 使 用 鑷 子, 取 出 置 於 濾 紙 上, 以 手 壓 沾 鈉 周 圍 之 濾 紙, 以 去 除 附 著 的 燈 油, 切 取 後 仍 以 鑷 子 放 回 原 瓶, 不 可 讓 鈉 與 水 接 觸 12. KOH 或 NaOH 均 具 有 腐 蝕 性, 不 可 以 手 觸 之 13. 如 欲 將 棒 狀 之 KOH 或 NaOH 截 斷 時, 將 其 置 紙 上, 裹 之, 再 以 錘 擊 之 14. 盛 有 NaOH 溶 液 的 儲 存 瓶, 應 用 橡 皮 塞, 不 可 用 玻 璃 塞 15. 溶 液 之 濃 度 可 以 百 分 率 表 示, 如 水 10%, 亦 可 以 比 率 表 示, 如 1:10 例 如 置 備 容 量 10% 之 溶 液, 即 以 溶 質 10g 投 入 90g 溶 劑, 使 總 重 量 為 100g 如 為 液 體 即 以 1cc 稀 釋 成 10cc 四 實 驗 室 中 之 應 變 1. 火 災 (1) 試 劑 之 燃 燒 : 立 即 熄 滅 附 近 之 本 生 燈 或 酒 精 燈 實 驗 室 中 常 備 有 幾 個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此 時 使 用 滅 火 器, 將 氣 體 噴 向 火 焰 燒 杯 或 燒 瓶 中 之 火, 儘 快 用 濕 布 覆 蓋 杯 ( 或 瓶 ) 口 熄 滅 之 對 燃 燒 中 之 油 類, 可 使 用 碳 酸 氫 鈉 之 固 體 粉 末 (2) 衣 服 之 燃 燒 : 在 地 上 滾 並 以 濕 毛 巾 濕 實 驗 衣 或 防 火 布 覆 蓋, 或 用 水 淋 洗, 必 要 時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切 勿 跑 動, 因 跑 動 會 使 燃 燒 更 為 激 烈 (3) 火 灼 傷 之 處 理 : 小 灼 傷 時, 塗 些 軟 膏 ( 或 凡 士 林 ), 用 消 毒 紗 布 敷 裹 傷 處 並 紮 以 繃 帶 ; 大 灼 傷 時, 使 用 以 碳 酸 氫 鈉 稀 溶 液 濕 潤 過 之 棉 紗 蓋 上 灼 傷 部 份, 並 立 即 送 醫 治 療, 如 皮 膚 已 焦 爛, 則 不 可 淨 水, 應 即 以 50% 酒 精 溶 液 清 洗, 再 塗 以 卡 隆 油 (Carron oil)( 石 灰 水 與 等 量 之 亞 麻 仁 油 混 合 ) 並 立 即 就 醫 2. 化 學 灼 傷 或 傷 害
6 (1) 入 眼 中 之 試 劑 : 立 即 以 大 量 之 水 洗 滌 ; 如 鹼 類 則 用 飽 和 硼 酸 溶 液, 酸 類 則 用 碳 酸 氫 鈉 稀 溶 液 使 用 通 常 之 水 管, 洗 眼 器 或 洗 眼 瓶 徹 底 洗 滌 ( 注 意 不 可 揉 眼 睛 ) 如 經 過 上 述 處 理 後, 仍 感 不 適 時 則 應 請 眼 科 醫 師 治 療 (2) 皮 膚 上 之 試 劑 : 如 係 酸 類 立 即 以 大 量 之 水 洗 滌, 再 以 稀 碳 酸 氫 鈉 溶 液 洗 滌, 最 後 再 以 水 洗 滌 之 ; 鹼 類 亦 先 以 大 量 之 水 洗 滌, 次 以 稀 醋 酸 溶 液 ( 1%) 而 最 後 再 以 水 洗 滌 之 ; 溴 則 立 即 用 硫 代 硫 酸 鈉 稀 溶 液 洗 滌 3. 割 傷 如 手 指 被 玻 璃 儀 器 之 破 片 割 傷, 先 讓 它 流 出 部 份 之 血 液, 之 後 以 另 手 之 拇 指 壓 住 傷 口 上 方 之 動 脈, 以 藥 棉 沾 3% 之 雙 氧 水 或 75% 酒 精 擦 傷 口, 並 須 檢 查 是 否 有 細 菌 之 破 片 遺 留 在 傷 口 之 肌 肉 上, 如 有, 則 須 清 除 最 後 塗 以 紅 汞 水, 加 以 包 紮, 如 傷 害 嚴 重, 則 須 就 醫 4. 熟 悉 實 驗 室 中 各 種 應 變 設 備 之 所 在 5. 將 所 有 發 生 之 事 件 記 錄 於 報 告 上 ( 附 件 一 資 料 為 本 校 理 學 院 化 學 系 實 驗 室 提 供 參 考 )
7 實 驗 室 規 則 附 件 二 壹 出 席.. 一 上 課 務 必 準 時, 且 需 親 自 簽 到, 否 則 以 曠 課 論 二 實 驗 中 需 離 開 實 驗 室, 請 事 先 向 老 師 報 告 經 過 允 許 後, 始 得 離 開 三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不 論 任 何 理 由, 需 於 該 堂 課 前 自 行 或 委 託 同 學 告 知 老 師, 並 向 學 校 辦 妥 正 式 之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一 律 以 曠 課 論 四 實 驗 完 畢, 經 教 師 評 妥 操 作 成 績 後, 將 桌 上 儀 器 物 品 收 妥, 始 得 下 課 五 實 驗 未 完 成, 經 教 師 同 意 先 離 開 之 組, 必 須 將 儀 器 物 品 收 妥, 始 得 離 開 六 不 是 你 實 驗 桌 上 之 物 品 未 經 允 許 嚴 禁 觸 碰, 否 則 實 驗 室 內 若 有 物 品 遺 失 或 損 壞, 都 必 須 依 時 價 負 賠 償 之 責 七 實 驗 室 內 嚴 禁 飲 食, 並 不 要 將 任 何 飲 食 之 垃 圾 留 在 實 驗 室 中 ( 含 垃 圾 桶 ) 貳 預 習 及 準 備.. 一 上 實 驗 課 之 前, 應 該 先 將 該 次 實 驗 之 教 材 讀 過, 並 仔 細 規 劃 該 實 驗 之 時 間 分 配, 以 免 在 上 課 時 間 內 無 法 完 成 二 看 清 楚 該 次 實 驗 是 否 有 必 須 自 己 準 備 的 工 具 或 材 料, 例 如.. 磁 片 計 算 器 或 冰 塊 等, 事 前 備 妥, 以 免 上 課 時 實 驗 無 法 進 行 三 每 個 人 都 要 於 課 前 設 計 並 準 備 妥 數 據 記 錄 的 表 格, 勿 存 著 先 寫 在 別 處 事 後 轉 謄 的 想 法 雖 然 是 二 ~ 四 位 同 學 一 組, 每 個 人 都 要 先 將 數 據 記 錄 的 表 格 明 瞭 清 楚, 才 能 於 上 課 時 及 時 完 成 進 入 實 驗 室 開 始 實 驗 之 前, 每 位 同 學 應 先 將 該 實 驗 之 目 的 原 理 步 驟 詳 讀, 並 撰 寫 完 成 實 驗 報 告 中 需 於 課 前 完 成 的 部 份 ( 實 驗 名 稱 目 的 儀 器 原 理 操 作 流 程 數 據 記 錄 表 格 等 ) 如 果 測 量 的 數 據 需 以 圖 形 表 示,(1) 該 先 準 備 好 方 格 紙, 並 於 心 中 畫 好 圖 形 軸 線 單 位 安 置 及 圖 形 名 稱 或 (2) 準 備 妥 繪 數 據 圖 之 軟 體, 例 如..EXCEL, 並 事 先 試 用 以 確 定 能 在 實 驗 室 或 自 備 之 電 腦 上 順 利 作 圖 以 上 的 工 作, 主 要 在 避 免 實 驗 時 因 忙 亂 出 錯 而 使 得 辛 苦 的 實 驗 功 虧 一 簣 ; 切 記, 務 必 完 成 預 習 及 準 備 工 作 才 能 進 行 實 驗 操 作 參 實 驗 操 作.. 一 進 入 實 驗 室 找 到 你 今 天 上 課 的 位 置, 檢 查 妥 儀 器, 完 成 簽 到 及 儀 器 清 點 檢 查 之 記 錄 及 簽 名 後, 才 可 開 始 實 驗 操 作 若 儀 器 有 損 壞 或 短 缺 情 況 務 必 先 告 知 教 師 處 理 後, 才 開 始 操 作, 否 則 損 壞 或 短 缺 之 賠 償 責 任 一 概 由 你 負 起 二 進 入 實 驗 室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1) 先 確 認 位 置 後, 將 實 驗 日 期 環 境 溫 度 環 境 壓 力 環 境 溼 度 等 查 明 填 妥 於 數 據 記 錄 紙 上 (2) 檢 查 實 驗 儀 器 是 否 短 缺 是 否 損 壞, 發 現 缺 損 立 即 報 告 老 師 為 你 處 理 檢 查 妥 當 後, 於 上 課 單 上 填 妥 儀 器 編 號, 簽 上 你 的 姓 名 及 開 始 使 用 時 刻 從 此 刻 起, 你 就 是 該 套 儀 器 的 保 管 者 及 使 用 者, 請 愛 護 它 們, 小 心 使 用, 別 讓 你 的 儀 器 離 開 你 的 實 驗 桌 借 給 別 組 同 學 使 用, 也 不 准 去 取 用 別 組 的 儀 器 若 不 慎 而 使 儀 器 損 壞 或 遺 失, 依 實 驗 室 管 理 規 則 處 理 儀 器 中 以 碼 表 溫 度 計 電 儀 表 電 子 儀 器 最 易 損 壞, 使 用 時 請 格 外 留 神 實 驗 結 束 後, 拆 裝 回 原 樣, 清 點 儀 器, 收 拾 乾 淨, 排 列 整 齊, 並 於 交 出 數 據 時 請 教 師 核 對 無 誤 後 在 上 課 單 上 簽 收 及 填 上 實 驗 結 束 時 間 後, 才 結 束 你 的 保 管 者 身 份 (3) 實 驗 讀 取 之 數 據 應 整 齊 且 毫 無 保 留 地 記 錄 在 數 據 表 格 上 為 了 慎 重, 儘 量 少 用 鉛 筆 記 錄, 務 必 細 心 填 寫 不 可 潦 草 若 記 載 有 誤, 千 萬 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橡 皮 擦 塗 改, 應 該 將 不 要 之 處 用 細 線 劃 掉, 再 於 旁 邊 寫 下 更 正 後 之 結 果, 並 於 其 旁 註 明 原 因 這 是 一 項 標 準 的 訓 練 不 可 不 知, 因 為 數 據 記 錄 實 為 原 始 的 工 作 記 錄, 做 過 的 怎 可 說 沒 做 呢?
8 想 離 開 實 驗 室 下 課 時, 交 出 數 據 給 老 師, 若 被 告 知 有 缺 失, 立 即 補 正 直 到 老 師 於 您 那 組 的 上 課 單 寫 下 正 確 離 開 時 間 始 得 下 課 離 開 肆 實 驗 完 畢 後 的 工 作.. 實 驗 做 完 後, 每 人 限 下 一 次 上 課 前 將 實 驗 報 告 完 成, 整 班 統 一 交 出, 遲 交 即 予 扣 分 同 組 同 學 可 共 同 研 究 報 告 之 撰 寫 方 式, 討 論 計 算 作 圖 過 程, 但 必 須 用 自 己 的 文 字 理 念 獨 立 寫 作 製 圖, 一 律 用 手 寫, 嚴 禁 互 相 抄 襲, 更 不 准 copy; 附 帶 一 提 的 是, 電 腦 是 輔 助 實 驗 的 工 具, 不 要 成 為 輔 助 偷 懶 的 用 具 實 驗 報 告 請 全 部 以 A4 大 小 之 紙 張 直 立 橫 式 書 寫, 報 告 中 應 包 含 實 驗 題 目 摘 要 目 的 實 驗 儀 器 原 理 實 驗 步 驟 實 驗 數 據 計 算 作 圖 及 結 果 問 題 與 討 論, 並 依 序 排 列 於 左 上 方 裝 訂 首 頁 最 下 方 留 3~5 公 分 高 度 空 白 做 為 評 分 記 錄 用 ; 摘 要 置 於 首 頁 下 半 頁 位 置, 以 一 小 段 文 字 敘 述 包 含 此 實 驗 之 目 的 方 法 實 驗 結 果 主 要 誤 差 說 明 或 重 大 注 意 事 項 的 內 容, 整 段 敘 述 不 要 分 項 或 分 點 描 述 ; 實 驗 儀 器 及 實 驗 步 驟 請 依 照 實 際 所 用 及 實 際 操 作 寫 出 為 宜, 別 只 是 從 講 義 內 容 抄 寫 ; 若 有 計 算, 將 其 置 於 data 之 後 結 果 之 前 ; 若 有 參 考 資 料, 置 於 問 題 與 討 論 之 後 多 方 參 考 各 種 實 驗 手 冊 或 論 文, 相 信 對 您 的 報 告 撰 寫 一 定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趁 著 記 憶 尚 十 分 完 整 時, 早 些 將 實 驗 報 告 完 成 當 然 報 告 交 出 後, 還 是 要 多 動 腦 筋 想 一 想 如 何 用 生 活 中 的 各 種 料 材 甚 至 破 銅 爛 鐵 來 設 計 這 個 實 驗, 這 樣 期 末 測 驗 考 實 驗 設 計 就 難 不 倒 你 了! 1. 實 驗 安 全 為 第 一 優 先! 2. 實 驗 室 內 嚴 禁 飲 食 3. 實 驗 前 明 瞭 黑 板 及 老 師 提 示 之 注 意 事 項 後 再 進 行 實 驗 4. 禁 止 在 實 驗 室 內 喧 嘩 及 爭 鬥 不 可 惡 意 破 壞 儀 器, 儀 器 若 損 壞 立 即 向 助 教 反 應 5. 實 驗 結 束 後, 清 潔 妥 環 境, 待 助 教 同 意 後 方 得 離 開 實 驗 室 中 之 工 具 儀 器 書 籍 手 冊 等 嚴 禁 攜 出 火 災 處 理 步 驟 1. 火 源 初 萌 時, 儘 速 降 低 燃 點 阻 斷 助 燃 物 阻 斷 可 燃 物 來 滅 火, 可 利 用 就 近 之 滅 火 器 ( 在 高 斯 大 樓 1F 樓 梯 口 附 近 皆 有 ) 水 源 ( 含 消 防 栓 箱 ), 從 事 滅 火, 並 請 班 級 代 表 通 知 老 師 系 辦 等 相 關 單 位 ( 實 驗 室 電 話 上 可 見 到 各 重 要 單 位 電 話 ) 2. 若 火 勢 有 擴 大 蔓 延 之 傾 向, 則 應 迅 速 撤 退 至 安 全 之 處 所, 逃 生 時, 務 必 保 持 鎮 定, 切 勿 驚 慌, 以 致 張 惶 失 措, 更 勿 為 攜 帶 貴 重 財 物, 而 延 誤 了 逃 生 的 時 機 3. 當 至 安 全 地 點 時, 班 級 負 責 人 立 即 向 警 衛 室 ( ) 求 助 並 同 時 報 警 (119) 處 理 4. 若 有 人 員 灼 傷 時, 應 盡 速 就 醫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8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自 由 醫 院 一 路 100 號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大 埤 路 (07) 號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大 中 一 路 386 號 轉 8342
9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角 宿 村 義 大 路 1 號 地 震 處 理 步 驟 1. 保 持 鎮 定 並 迅 速 關 閉 電 源 可 燃 物 如 瓦 斯 開 關 自 來 水 開 關 2. 打 開 出 入 的 門, 並 隨 手 抓 個 不 易 變 形 的 物 品 如 椅 子 或 是 器 材 空 盒 子 等 來 保 護 頭 部, 儘 速 躲 在 堅 固 不 易 變 形 之 區 域 如 桌 子 下 邊 緣 或 是 柱 子 旁 3. 切 勿 靠 近 窗 戶 以 及 玻 璃 櫃, 以 防 玻 璃 震 破 或 被 器 材 砸 傷 4. 現 場 指 揮 人 員 指 示 疏 散 時 務 必 立 即 疏 散 ; 也 別 忘 了 自 行 判 斷, 如 天 花 板 發 出 變 形 聲 響 物 品 搖 晃 而 掉 落 看 見 高 樓 層 人 員 往 外 疏 散 時, 則 別 再 等 候 指 令 立 即 疏 散 ; 疏 散 目 標 應 至 生 態 符 碼 這 類 目 標 明 顯 離 建 築 物 不 太 遠 又 安 全 的 地 方 補 充 : 不 要 躲 在 桌 子 下 方 正 中 央, 應 躲 在 桌 子 邊 緣 下 方, 根 據 統 計 躲 在 正 下 方 被 壓 死 的 機 會 較 高 < 測 驗 時 間.. 年 月 日 > 1. 班 第 組 姓 名.. 學 號.. 畢 業 學 校.. 2. 聯 絡 電 話..( 宿 舍 ) ( 手 機 ) 3.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親 人 姓 名 及 稱 謂 ) ( 電 話 或 手 機 ) 4. 血 型.. 經 歷 過 的 重 大 傷 病 或 特 殊 體 質.. 5. 實 驗 室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物 理 性 危 害 有 哪 些? 6. 為 了 實 驗 安 全 我 們 操 作 實 驗 時 有 哪 些 不 可 輕 忽 的 重 要 事 項 必 須 遵 守, 請 您 就 事 前 準 備 實 際 操 作 事 後 處 理 狀 況 下 之 各 種 必 須 遵 循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分 類 說 明.. 7. 對 背 景 知 識 的 了 解 是 影 響 實 驗 安 全 的 重 要 項 目, 請 您 就 自 己 對 以 下 各 實 驗 題 目 的 認 識 說 明 各 實 驗 需 要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項.. (1) 計 算 器 的 使 用 及 基 本 實 驗 數 據 處 理 實 驗 作 圖.. (2) 基 本 測 量..
10 (3) 直 線 運 動 & 滾 動 球 的 線 速 度.. (4) 向 心 力.. (5) 彈 簧 的 簡 諧 運 動 & 虛 擬 or 設 計 實 驗.. (6) 楊 氏 彈 性 係 數.. (7) 駐 波.. (8) 比 熱 及 潛 熱 的 測 定.. < 對 您 的 瞭 解 不 但 是 教 材 安 排 的 參 考 資 料, 亦 關 係 著 實 驗 安 全, 也 好 好 回 答 吧!> 8. 應 屆 畢 業 生 重 考 生 轉 系 生 ( 原 就 讀 系 ) 轉 學 生 ( 原 就 讀 校 系 ) 雙 主 修 or 輔 系 系 ( 現 就 讀 系 ) 其 他.. 9. 入 學 方 式.. 指 定 考 科 推 薦 甄 選 申 請 入 學 績 優 甄 試 其 它, 本 次 入 學 方 式 之 物 理 科 得 分 狀 況 高 中 物 理 使 用 課 本 印 象 裡 高 中 物 理 有 哪 些 實 驗..
11 12. 高 中 物 理 實 驗.. 一 半 以 上 自 己 動 手 做 過 一 半 以 上 看 過 同 學 操 作 一 半 以 上 看 過 老 師 示 範 自 己 完 全 沒 有 做 過 沒 看 過 同 學 做 過 或 老 師 示 範 13. 聽 過 或 看 過 的 實 驗 儀 器.. 碼 表 天 平 直 尺 卷 尺 彈 簧 秤 游 標 尺 螺 旋 測 微 器 球 徑 計 氣 墊 軌 道 及 滑 車 (Air track & Slider) 火 花 打 點 計 時 器 (Spark Source) 頻 率 量 表 計 時 器 (Counter Time Frequency Meter) 空 氣 輸 送 器 氣 墊 轉 盤 水 平 儀 驅 動 諧 振 運 動 分 析 器 (Driven Harmonic Motion Analyzer) 安 培 計 伏 特 計 檢 流 計 三 用 電 表 驗 電 筆 電 路 板 電 源 供 應 器 變 壓 器 電 池 座 示 波 器 信 號 產 生 器 (Function generator 或 RC oscillator) 磁 感 應 計 (Tesla meter) 溫 度 計 焦 耳 瓦 特 儀 (Joule & Watt meter) 雷 射 光 源 其 他 會 使 用 的 實 驗 儀 器.. 碼 表 天 平 直 尺 卷 尺 彈 簧 秤 游 標 尺 螺 旋 測 微 器 球 徑 計 氣 墊 軌 道 及 滑 車 (Air track & Slider) 火 花 打 點 計 時 器 (Spark Source) 頻 率 量 表 計 時 器 (Counter Time Frequency Meter) 空 氣 輸 送 器 氣 墊 轉 盤 水 平 儀 驅 動 諧 振 運 動 分 析 器 (Driven Harmonic Motion Analyzer) 安 培 計 伏 特 計 檢 流 計 三 用 電 表 驗 電 筆 電 路 板 電 源 供 應 器 變 壓 器 電 池 座 示 波 器 信 號 產 生 器 (Function generator 或 RC oscillator) 磁 感 應 計 (Tesla meter) 溫 度 計 焦 耳 瓦 特 儀 (Joule & Watt meter) 雷 射 光 源 其 他 問 題.. 請 在 各 圖 右 側 虛 線 標 示 之 物 體 上 繪 出 下 面 各 圖 中 物 體 的 受 力 圖 ( 所 有 問 題 均 不 計 空 氣 阻 力, 標 示 力 的 箭 號 要 能 兼 顧 大 小 方 向 作 用 點 ) (1) 物 體 ( 金 屬 球 ) 在 拋 物 線 型 軌 道 之 頂 點 上 (2) 作 圓 周 運 動 的 物 體 ( 衛 星 ) 作 圓 周 運 動 (3) 正 在 做 簡 諧 運 動 的 物 體 (4) 物 體 被 繩 子 繫 住, 在 無 摩 擦 的 水 平 面 上 作 等 速 率 圓 周 運 動
12 (5) 物 體 靜 置 在 V 型 槽 中 (6) 物 體 在 靜 置 在 斜 面 上 7. 物 體 被 斜 向 拋 出 正 在 上 升 的 路 程 中 8. 置 於 水 平 板 上 作 圓 周 運 動 的 物 體, 由 於 摩 擦 力 的 關 係 物 體 並 未 滑 動 9. 置 於 無 摩 擦 之 錐 形 面 上 作 等 速 率 10. 置 於 圓 柱 形 壁 內 面 作 等 速 率 圓 周 運 圓 周 運 動 的 物 體 動 的 物 體, 物 體 並 未 滑 動 11. 物 體 在 無 摩 擦 之 水 平 面 上 等 速 運 動 12. 物 體 沿 無 摩 擦 之 斜 面 滑 下 13. 物 體 被 繩 子 繫 住, 在 鉛 直 面 上 繞 B 14. 物 體 被 繩 子 斜 繫, 在 水 平 面 上 繞 A 點 作 圓 周 運 動 ( 不 考 慮 摩 擦 力 ) 點 作 等 速 率 圓 周 運 動 ( 不 考 慮 摩 擦 力 ) ( 附 件 二 資 料 為 本 校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李 端 真 老 師 提 供 參 考 )
13 實 驗 工 廠 ( 機 械 設 施 )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附 件 三 1. 各 項 機 械 設 施 需 要 依 規 定 操 作, 勿 搬 ( 移 ) 動 別 人 操 作 或 使 用 中 之 機 具 或 材 料,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2. 操 作 之 機 具 如 果 有 冒 煙 震 動 怪 聲 響 等 異 常 現 象, 應 該 立 即 關 閉 電 源, 並 報 請 老 師 或 場 所 負 責 人 緊 急 處 理 3.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自 行 拆 除 任 何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標 籤 或 標 示 4. 抬 起 或 放 置 重 物 時, 必 須 先 認 清 部 位 及 放 置 位 置, 避 免 夾 住 或 壓 到 手 指 等 肢 體 5. 機 具 之 操 作 應 該 按 照 最 大 安 全 負 荷 之 標 示 作 業,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6. 絕 對 禁 止 用 手 腳 等 肢 體 去 試 探 機 具 內 部, 或 使 用 棍 棒 或 工 具 等 物 品 去 擋 滾 動 或 滑 動 之 刀 頭 等 部 份 7. 機 器 未 完 全 停 止 前, 嚴 禁 調 整 或 裝 卸 零 件, 或 進 入 機 具 內 部 拿 取 滯 留 物 料 8. 具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設 備 應 該 按 照 老 師 所 教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操 作,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9. 非 經 授 權 使 用 之 機 具 設 備 嚴 禁 私 自 操 作 使 用 10. 標 示 高 壓 危 險 之 電 箱 嚴 禁 私 自 操 作 使 用 11. 電 線 裸 露 有 漏 電 之 虞 之 處, 嚴 禁 徒 手 接 觸, 應 該 即 時 告 知 老 師 或 場 所 負 責 人 處 理 12. 避 免 將 物 料 堆 放 過 高 (1.6m), 以 免 墜 落 傾 倒 傷 人 13. 機 器 工 作 台 上 除 加 工 單 件 物 料 外, 嚴 禁 堆 放 其 它 材 料 或 工 具 14. 嚴 守 秩 序, 講 求 安 全, 專 心 學 習, 不 得 高 聲 談 笑 或 喧 譁 15. 愛 護 公 物, 小 心 使 用 各 項 機 具 設 備, 並 時 時 保 持 堪 用 狀 態 及 清 潔 16. 公 共 器 材 應 該 依 規 定 時 間 領 ( 借 ) 用, 並 按 時 歸 還 17. 可 自 備 口 罩 耳 塞 護 目 鏡 等 防 護 設 備, 但 嚴 禁 戴 手 套 操 作 18. 嚴 禁 打 領 帶 或 穿 寬 袖 或 太 寬 鬆 衣 物, 留 長 髮 者 必 須 束 髮 以 策 安 全 19. 工 廠 公 物 及 工 具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攜 出 使 用 20. 工 廠 內 嚴 禁 煙 火 21. 實 習 結 束 離 開 工 廠 前, 必 須 將 機 具 清 潔 保 養 工 作 檯 及 週 遭 環 境 整 理 乾 淨, 關 閉 門 窗 及 水 電 後 鎖 門 後 離 開 以 上 實 驗 工 廠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告 知 事 項 已 經 由 任 課 老 師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向 全 班 充 份 說 明, 本 人 已 完 全 了 解 其 內 容, 並 願 意 隨 時 遵 守 其 中 規 定, 若 有 踰 越 情 事 而 造 成 自 己 或 他 人 之 損 傷, 本 人 願 自 行 負 起 完 全 責 任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實 驗 工 廠 實 習 ( 使 用 ) 前 告 知 事 項 ( 參 考 範 例 ) 1. 使 用 實 驗 工 廠 前 先 行 研 讀 本 實 驗 室 之 管 理 辦 法 ( 公 佈 於 實 驗 室 前 正 門 口 ), 於 辦 理 使 用 登 記 時, 視 為 認 同 管 理 辦 法 及 本 告 知 事 項 之 各 項 規 定 2. 使 用 前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使 用 登 記 表 送 交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辦 妥 借 用 手 續, 使 用 時 準 時 進 退 3. 未 曾 教 過 或 具 有 高 度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沒 有 指 導 老 師 允 許 並 在 場 指 導 時 嚴 禁 使 用 4. 使 用 工 廠 時, 應 確 實 遵 守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 公 佈 於 牆 面 揭 示 板 ) 管 理 辦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依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機 器 操 作 安 全 規 則 ( 貼 於 機 器 上 ) 操 作, 注 意 本 身 及 同 學 之 安 全 5. 操 作 完 畢 應 將 借 用 機 具 擦 拭 清 潔 後 歸 還, 設 備 恢 復 定 位, 若 有 損 壞 應 負 責 賠 償 6. 收 工 時 應 即 負 責 環 境 之 清 潔 整 理, 垃 圾 清 理 乾 淨, 門 窗 關 閉 上 鎖, 經 過 檢 查 後 才 可 離 開 7. 不 論 上 課 或 使 用, 應 絕 對 服 從 上 課 老 師 或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之 指 導, 違 者 經 登 記 後 不 准 再 使 用
14 工 廠 8. 若 違 反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因 而 發 生 意 外 或 造 成 傷 害, 其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以 上 實 驗 工 廠 實 習 ( 使 用 ) 前 告 知 事 項 已 經 由 任 課 老 師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向 全 班 充 份 說 明, 本 人 已 完 全 了 解 其 內 容, 並 願 意 隨 時 遵 守 其 中 規 定, 若 有 踰 越 情 事 而 造 成 自 己 或 他 人 之 損 傷, 本 人 願 自 行 負 起 完 全 責 任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 附 件 三 資 料 為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組 提 供 參 考 )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2 34 2 41 2 39 37
2 34 2 41 2 39 37 1955 64 14 1957 4 2 1972 3 1 138 7 20 79 8 7 28 66 14 60 25 2 9 79 17 12 189 190 6 43 1 138 1 2 166 174 145 163 468 31 34 358 1118 131 132 513 514 865 58 292 37 21 1 142 232 24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C4EAC9EAB1A8D7A8D2B5BCBCCAF5C8FDBCB6B8DACEBBB5C4CDA8D6AA2E646F63>
贵 州 大 学 文 件 贵 大 发 2015 40 号 贵 州 大 学 关 于 2015 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评 议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15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1847-1852 1872 20 1 1896 8000 20 1896 1950 1 1896 1896 13 1900 1900 3 20 2 4 1910 1950 3 1911 1 2 3 4 1927 4 20 300 6 1906 1930 7 1911 5 1919 8 1914 9 1920 10 11 1902 200 6 12 1930 7 " # #! $! 14 15! "!
全國寺院宮廟基本資料調查表
全 國 孝 院 宮 廟 基 本 資 料 ( 僅 含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部 分 ) 本 孝 廟 基 本 資 料 係 由 本 部 轉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尌 轄 內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資 料 彙 集 而 成, 調 查 期 間 為 本 (99) 年 4 月 至 7 月 中 旬, 包 含 孝 廟 3 千 餘 間, 約 佔 全 國 孝 廟 數 之 30% 除 孝 廟 基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1 2 0 / $ # ( *. 3. 3 *..# 4 #$ 3 ( 5 ) ### 4 $ # 5, $ ## # 4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1 2 0 / $ # ( *.
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1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2016 年 第 一 期 主 体 班 教 学 安 排 允 陨 粤 韵 载 哉 耘 粤 晕 孕 粤 陨 中 共 株 洲 市 委 党 校 株 洲 行 政 学 院 2016 年 第 一 期 县 处 级 干 部 进 修 班 教 学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教 学 内 容 负 责 人 3 月 7 日 一 全 天 报 到 3 月 8 日 二 上 午 院 开 学 典 礼 尧 入 学 教 育 下 午 院 班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 化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103 年 度 員 工 運 動 會 及 親 子 園 遊 會 技 術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舊 館 國 民 小 學 比 賽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 彰 化 縣 立 體 育 場 目 錄 1. 運 動 會 會 場 平 面 圖 園 遊 會 場 地 配 置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病 原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2012.05)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70 号 )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 一 ) 理 念 1.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理 解 和 靈 活 應 用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的 以 使 學 生 具 備 良 好 的 聽 說 讀 寫 作 等, 並 能 使 用 語 文, 充 分 表 情 達 意, 陶 冶 性 情, 啟 發 心 智, 解 決 問 題 2. 培 養 學 生 有 效 應 用 華
目 次 序 1 法 法 皆 通, 本 來 如 是! 13 解 行 都 要 和 菩 提 心 相 應 19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一 1.1 丟 掉 包 袱, 發 心 修 行 1.2 真 放 下 有 智 慧 大 慈 悲 2 發 精 進 心, 沒 有 成 不 了 的 道 業 27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二 2.1 不 要 認 為 自 己 不 是 一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