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反 洗 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一 章 目 的 为 防 止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从 事 洗 钱 活 动, 规 范 和 加 强 本 公 司 的 反 洗 钱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的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章 基 本 原 则 一 公 司 员 工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从 事 或 促 进 洗 钱 活 动 公 司 员 工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过 程 中, 应 遵 循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避 免 接 受 已 知 或 被 怀 疑 为 是 犯 罪 活 动 所 得 的 资 产 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认 真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及 时 审 慎 地 识 别 并 报 告 大 额 和 可 疑 交 易, 不 得 妨 碍 反 洗 钱 义 务 的 履 行 三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协 助 配 合 司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打 击 洗 钱 活 动 四 公 司 及 员 工 应 当 保 守 反 洗 钱 工 作 秘 密,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将 有 关 反 洗 钱 工 作 信 息 泄 露 给 客 户 和 其 他 人 员,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章 部 门 职 责 一 公 司 设 立 反 洗 钱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由 公 司 总 裁 担 任, 成 员 包 括 销 售 管 理 部 市 场 部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 (1) 研 究 和 制 定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规 划 和 政 策 ; (2)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反 洗 钱 规 章 制 度 ; (3) 部 署 反 洗 钱 培 训 工 作, 指 导 对 员 工 和 客 户 的 反 洗 钱 宣 传 工 作 ; (4) 协 调 公 司 各 部 门 的 反 洗 钱 工 作 ; (5) 对 反 洗 钱 工 作 中 的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并 监 督 执 行 二 风 险 控 制 部 作 为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牵 头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1) 制 定 更 新 反 洗 钱 管 理 办 法, 审 核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拟 订 的 反 洗 钱 操 作 规 程 ; 1 / 9
(2) 对 公 司 创 新 业 务 的 洗 钱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3)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反 洗 钱 工 作 ; (4) 配 合 国 家 有 关 执 法 机 关 对 涉 嫌 洗 钱 活 动 所 进 行 的 调 查 工 作 ; (5) 组 织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和 宣 传 工 作 三 销 售 团 队 负 责 如 下 反 洗 钱 工 作 : (1) 制 定 完 善 并 根 据 反 洗 钱 要 求 持 续 更 新 本 部 门 的 反 洗 钱 内 部 操 作 规 程 和 控 制 措 施 ;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要 求 识 别 或 重 新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保 存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 (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协 助 提 供 反 洗 钱 相 关 数 据 ; (4)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处 理 反 洗 钱 事 务, 协 助 反 洗 钱 培 训 宣 传 和 审 计 等 工 作 第 四 章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一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员 工 应 当 根 据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的 原 则,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识 别 核 对 客 户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及 合 法 性, 确 保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与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名 称 一 致, 并 进 行 登 记 保 存 二 公 司 不 得 为 身 份 不 明 的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与 其 进 行 交 易, 不 得 为 客 户 开 立 匿 名 账 户 或 者 假 名 账 户 在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客 户 所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件 资 料 涉 嫌 虚 假 记 载 的, 应 当 拒 绝 办 理 ; 发 现 可 疑 的, 应 当 要 求 客 户 补 充 提 供 足 以 证 实 其 身 份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无 法 证 实 的, 应 当 拒 绝 办 理 三 客 户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要 求 客 户 出 示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对 上 述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后,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并 留 存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客 户 提 交 身 份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时, 也 应 要 求 其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及 时 对 客 户 信 息 予 以 更 新, 留 存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四 客 户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申 购 等 业 务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同 时 对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进 行 核 对 并 登 记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上 的 姓 名 证 件 名 称 和 号 码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并 保 存 被 代 理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客 户 撤 销 授 权 代 理 的, 也 应 对 客 户 身 份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并 登 记 五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了 解 客 户 的 交 易 目 的 和 交 易 性 质, 了 解 实 际 控 制 客 户 的 2 / 9
自 然 人 和 有 效 识 别 交 易 的 受 益 人 如 客 户 的 资 金 或 者 财 产 属 于 信 托 财 产 的, 应 当 识 别 信 托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登 记 信 托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六 客 户 申 请 办 理 销 户 代 理 授 权 或 取 消 代 理 授 权 转 托 管 指 定 交 易 或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交 易 密 码 挂 失 重 置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对 客 户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并 登 记 七 对 于 网 上 交 易 等 非 现 场 业 务 应 采 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协 助 等 方 式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识 别, 并 通 过 各 种 技 术 保 障 手 段 对 客 户 的 身 份 进 行 验 证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记 录 未 满 18 周 岁 客 户 的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八 发 现 客 户 相 关 信 息 已 经 发 生 变 更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该 及 时 提 醒 客 户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信 息 资 料 的 变 更 业 务 如 客 户 先 前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且 客 户 没 有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经 提 醒 后 未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公 司 应 中 止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九 在 与 客 户 的 业 务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销 售 团 队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业 务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持 续 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措 施, 关 注 客 户 及 其 日 常 交 易 情 况 十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时,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通 过 要 求 客 户 补 充 其 他 身 份 资 料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书 回 访 客 户 实 地 查 访 或 向 公 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核 实 等 方 式,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重 新 识 别, 核 对 客 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并 留 存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影 印 件 (1)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等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2) 客 户 行 为 或 者 交 易 情 况 出 现 异 常 的 ; (3) 客 户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与 联 合 国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关 颁 布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要 求 公 司 协 查 或 者 关 注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人 员 相 同 的 ; (4) 客 户 有 洗 钱 恐 怖 融 资 活 动 嫌 疑 的 ; (5) 客 户 信 息 与 公 司 先 前 已 经 掌 握 的 相 关 信 息 存 在 不 一 致 或 者 相 互 矛 盾 的 ; (6) 先 前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存 在 疑 点 的 ; (7) 其 他 认 为 应 重 新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的 其 他 情 形 十 一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发 生 本 章 第 十 条 规 定 之 情 形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采 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核 实 客 户 信 息 或 者 通 过 回 访 客 户 等 措 施 重 新 核 对 客 户 的 身 份 证 件 3 / 9
第 五 章 风 险 等 级 管 理 一 公 司 建 立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制 度,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在 持 续 关 注 的 基 础 上, 适 时 调 整 相 关 客 户 的 风 险 等 级 二 公 司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下 列 人 员 发 生 交 易 行 为 或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 (1)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发 布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名 单 ; (2) 司 法 机 关 发 布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名 单 ; (3)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决 议 中 所 列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名 单 和 制 裁 名 单 ; (4)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关 注 的 其 他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嫌 疑 人 名 单 (5)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相 关 基 金 产 品 的 机 构 或 个 人 三 运 营 支 持 部 在 初 次 为 直 销 客 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或 办 理 其 他 业 务 时, 如 通 过 身 份 识 别 发 现 客 户 姓 名 或 名 称 与 本 章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禁 入 名 单 相 同 的,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判 断 客 户 身 份, 无 法 排 除 恐 怖 组 织 或 恐 怖 分 子 嫌 疑 的, 应 拒 绝 为 其 办 理 业 务, 并 及 时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部 四 以 下 人 员 应 被 视 为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 (1)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各 级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协 查 的 涉 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的 名 单 ; (2)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各 级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协 查 的 涉 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涉 及 赃 款 赃 物, 能 够 成 为 洗 钱 行 为 上 游 犯 罪 的 名 单 ; (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关 注 的 客 户 名 单 ; (4) 一 年 内 被 报 送 过 可 疑 交 易 累 计 达 到 五 次 以 上 ( 含 本 数 ) 的 客 户 (5) 按 照 客 户 的 身 份 地 域 行 业 或 职 业 交 易 特 征,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其 存 在 高 度 洗 钱 或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的 客 户 五 对 于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销 售 团 队 业 务 人 员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定 期 进 行 回 访, 或 向 公 安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核 实 以 及 其 他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进 行 审 核, 了 解 客 户 相 关 资 料 信 息, 加 强 对 其 交 易 活 动 的 监 管 分 析, 并 将 回 访 及 交 易 结 果 分 析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部 六 以 下 客 户 应 当 被 列 入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 (1) 住 所 地 在 西 藏 新 疆 自 治 区, 职 业 栏 填 写 无 业, 且 交 易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 (2) 职 业 栏 填 写 公 务 员, 且 交 易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 (3) 注 册 资 本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交 易 金 额 在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 4 / 9
(4) 交 易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珠 宝 拍 卖 企 业 ; (5) 除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以 外, 其 他 被 报 送 过 可 疑 交 易 的 客 户 ; (6) 按 照 客 户 的 身 份 地 域 行 业 或 职 业 交 易 特 征,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其 存 在 一 定 洗 钱 或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的 客 户 七 除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和 中 等 风 险 类 客 户 之 外 的 客 户 为 低 风 险 类 客 户 因 被 报 送 过 可 疑 交 易 而 被 列 入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的 客 户, 经 身 份 核 查 后 排 除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的, 可 以 列 入 低 风 险 等 级 第 六 章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一 公 司 销 售 柜 台 和 网 上 交 易 暂 不 受 理 现 金 缴 存 现 金 汇 款 方 式 认 / 申 购 基 金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与 客 户 之 间 进 行 现 金 缴 存 现 金 支 取 现 金 结 售 汇 现 钞 兑 换 现 金 汇 款 现 金 票 据 解 付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现 金 收 支 二 在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时,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确 保 申 购 资 金 银 行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指 定 赎 回 资 金 银 行 账 户 三 者 为 同 一 身 份 三 运 营 支 持 部 业 务 人 员 应 对 客 户 及 其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测, 对 如 下 可 疑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识 别 分 析, 如 确 认 为 可 疑 交 易 的, 应 立 即 向 分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报 告 : (1) 闲 置 一 年 以 上 的 账 户 原 因 不 明 地 突 然 买 卖 基 金, 并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生 单 笔 或 者 累 计 超 过 50 万 元 的 基 金 交 易 ; (2) 开 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买 卖 基 金,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50 万 元, 然 后 迅 速 销 户 ; (3) 客 户 要 求 基 金 份 额 非 交 易 过 户 且 不 能 提 供 合 法 证 明 文 件 ; (4) 客 户 每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3 次 以 上, 或 者 每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持 续 3 天 以 上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且 无 合 理 理 由 ; (5) 客 户 要 求 变 更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银 行 卡 号 等 重 要 信 息 资 料 但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有 伪 造 变 造 嫌 疑 ; (6)18 周 岁 以 下 自 然 人 客 户 的 单 笔 或 单 日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且 无 法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的 ; (7) 客 户 无 合 理 理 由 不 计 成 本,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频 繁 买 卖 同 一 基 金 ( 货 币 基 金 超 短 债 基 金 等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以 及 指 数 基 金 除 外 ), 单 笔 或 单 日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 (8) 中 等 风 险 自 然 人 客 户 的 单 笔 或 单 日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且 无 法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和 合 理 用 途 的 ; 5 / 9
(9) 中 等 风 险 机 构 客 户 的 单 笔 或 单 日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且 无 法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和 合 理 用 途 的 ; (10)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客 户 的 资 金 其 他 形 式 财 产 交 易 行 为 与 恐 怖 主 义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从 事 恐 怖 融 资 活 动 人 员 有 关 的 ; (11)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客 户 的 资 金 交 易 涉 嫌 毒 品 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走 私 犯 罪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 (12)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客 户 与 洗 钱 高 风 险 国 家 和 地 区 有 业 务 联 系 的 ; (13) 高 风 险 客 户 的 交 易 行 为 ; (14) 交 易 的 金 额 频 率 流 向 性 质 等 有 异 常 情 形, 经 分 析 认 为 涉 嫌 洗 钱 的 其 他 交 易 行 为 四 运 营 支 持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对 客 户 及 其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测, 对 疑 似 可 疑 交 易 的 行 为 进 行 识 别 分 析, 如 确 认 为 可 疑 交 易 的, 应 立 即 向 风 险 控 制 部 提 交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对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的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进 行 复 核, 经 过 初 步 判 断 认 为 交 易 行 为 符 合 上 述 可 疑 交 易 特 征,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客 户 详 细 信 息 和 交 易 背 景 的, 可 要 求 销 售 团 队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补 充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销 售 人 员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可 采 取 回 访 客 户 向 公 安 机 关 工 商 机 关 核 实 等 方 式 对 可 疑 交 易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识 别 五 对 可 疑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上 述 分 析 识 别 后, 风 险 控 制 部 认 为 确 实 存 在 洗 钱 嫌 疑 的, 应 在 可 疑 交 易 发 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相 关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报 送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测 分 析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六 运 营 支 持 部 在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时, 如 发 现 以 下 可 疑 行 为, 应 立 即 向 风 险 控 制 部 报 告, 经 风 险 控 制 部 分 析 属 可 疑 行 为 后, 由 风 险 控 制 部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并 向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测 分 析 中 心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报 送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 (1) 客 户 拒 绝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 (2) 客 户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新 其 基 本 信 息 的 ; (3)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怀 疑 先 前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的 ; (4) 在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时 发 现 的 其 他 可 疑 行 为 (5) 除 前 述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发 现 交 易 的 金 额 频 率 流 向 性 质 等 有 异 常 情 形, 经 分 析 认 为 涉 嫌 洗 钱 的 七 风 险 控 制 部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客 户 或 其 交 易 涉 嫌 洗 钱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6 / 9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等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七 章 客 户 资 料 保 管 和 信 息 保 密 一 公 司 销 售 团 队 和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建 立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等 实 物 档 案 的 保 管 制 度 二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对 业 务 系 统 中 的 客 户 资 料 和 能 够 反 映 每 笔 交 易 的 数 据 信 息 业 务 凭 证 账 簿 等 交 易 类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备 份 三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包 括 个 人 客 户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机 构 客 户 的 开 户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授 权 书 原 件 账 户 开 立 内 部 审 核 记 录 客 户 信 息 核 实 和 更 正 记 录 等 四 交 易 记 录 包 括 交 易 主 体 交 易 的 时 间 地 点 币 种 金 额 资 金 的 来 源 和 去 向 提 取 资 金 的 方 式 业 务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等 五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自 业 务 关 系 结 束 当 年 计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与 销 售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自 业 务 发 生 当 年 计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保 管 期 届 满, 凡 涉 及 涉 嫌 洗 钱 未 查 清 的 有 关 资 料, 包 括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等, 应 单 独 保 管 到 事 项 完 结 为 止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政 规 章 要 求 更 长 的 保 存 期 限 的, 公 司 应 当 依 据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政 规 章 的 规 定 办 理 六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妥 善 保 存 反 洗 钱 工 作 档 案, 记 录 所 有 曾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构 提 供 的 反 洗 钱 相 关 报 告 七 员 工 应 对 依 法 履 行 反 洗 钱 职 责 或 者 义 务 所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公 司 及 员 工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八 员 工 对 客 户 或 交 易 产 生 洗 钱 怀 疑 时,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本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不 得 擅 自 向 该 客 户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公 司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报 告 客 户 洗 钱 行 为 的, 公 司 董 事 员 工 不 得 向 客 户 发 出 警 告, 或 向 客 户 作 出 提 示 第 八 章 反 洗 钱 培 训 宣 传 和 内 审 一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制 定 年 度 反 洗 钱 培 训 和 宣 传 总 体 计 划, 并 督 促 和 检 查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落 实 和 实 施 二 风 险 控 制 部 组 织 开 展 对 公 司 员 工 的 反 洗 钱 培 训, 并 组 织 和 督 促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反 7 / 9
洗 钱 宣 传, 提 高 公 司 员 工 和 客 户 的 反 洗 钱 意 识 三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定 期 开 展 对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专 项 检 查, 并 将 反 洗 钱 审 计 工 作 纳 入 日 常 稽 核 工 作 中 四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在 接 受 反 洗 钱 专 项 检 查 后, 应 根 据 专 项 检 查 提 出 的 要 求 及 时 整 改, 并 在 收 到 专 项 检 查 结 论 后 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第 九 章 协 助 反 洗 钱 行 政 调 查 一 公 司 业 务 部 门 收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反 洗 钱 调 查 通 知 书 后, 应 尽 快 通 知 风 险 控 制 部 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反 洗 钱 调 查 时,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如 发 现 调 查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的, 或 与 公 司 可 疑 交 易 活 动 有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调 查 的, 相 关 部 门 应 报 告 分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查 组 对 文 件 资 料 予 以 封 存 的, 材 料 保 管 部 门 应 负 责 在 场 查 点, 并 在 封 存 清 单 上 签 字 封 存 期 间, 任 何 部 门 和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转 移 隐 藏 篡 改 或 者 毁 损 被 封 存 的 文 件 资 料 四 客 户 要 求 将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查 所 涉 及 的 账 户 资 金 转 往 境 外 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分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由 风 险 控 制 部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报 告 第 十 章 违 规 处 理 一 员 工 违 反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给 公 司 造 成 声 誉 影 响 经 济 损 失 或 致 使 公 司 或 相 关 人 员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公 司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采 取 以 下 处 罚 措 施 : (1) 批 评 警 告 ; (2) 记 过 ; (3)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公 司 除 采 取 上 述 处 罚 措 施 外, 有 权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涉 嫌 犯 罪 的, 将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三 人 事 行 政 部 财 务 管 理 部 风 险 控 制 部 做 为 违 规 处 罚 的 执 行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总 裁 或 其 授 权 人 员 做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予 以 执 行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8 / 9
本 制 度 由 本 公 司 制 定 解 释 和 修 改,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