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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市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二 批 ) 的 决 定 阳 府 2015 69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关 于 推 行 政 府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重 大 部 署,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2013 12 号 ) 中 共 广 东 市 委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意 见 ( 粤 发 2014 1 号 ) 的 要 求, 市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了 市 级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清 理 行 政 职 权 和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2015 年 6 月, 市 政 府 已 公 布 了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等 9 个 部 门 的 权 责 清 单 目 前, 市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等 29 个 市 直 部 门 的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二 批 ) 已 编 制 完 成, 现 予 公 布 ( 详 见 附 件 )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二 批 ) 共 包 括 各 类 权 责 事 项 4571 项, 其 中 市 教 育 局 153 项, 科 技 局 73 项, 民 族 宗 教 局 47 项, 公 安 局 416 项, 监 察 局 28 项, 民 政 局 98 项, 司 法 局 80 项, 财 政 局 ( 国 资 委 )268 项, 水 务 局 150 项, 农 业 局 213 项, 林 业 局 218 项, 卫 生 计 生 局 163 项, 审 计 局 59 项, 旅 游 外 侨 局 147 项, 工 商 局 509 项, 质 监 局 555 项, 安 全 监 管 局 286 项,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282 项, 统 计 局 35 项, 海 洋 渔 业 局 229 项, 城 管 局 156 项, 金 融 局 18 项, 法 制 局 33 项, 人 防 办 113 项, 三 旧 改 造 办 7 项, 保 密 局 44 项, 档 案 局 96 项, 公 路 局 53 项, 地 震 局 42 项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通 过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等 载 体 公 开 本 部 门 的 权 责 清 单, 并 主 动 接 受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监 督, 严 格 按 权 责 清 单 履 职 尽 责 要 切 实 创 新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方 式, 优 化 办 事 流 程, 简 化 办 事 环 节, 明 确 办 理 时 限, 公 开 权 责 运 行 流 程 市 编 办 要 加 强 对 权 责 清 单 的 动 态 管 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化 改 革 的 要 求, 及 时 对 权 责 清 单 进 行 调 整 完 善 各 地 各 部 门 在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可 径 向 市 编 办 反 映 附 件 :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二 批 )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市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二 批 ) 的 决 定 的 附 件 详 情 请 见 1

链 接 :http://www.yangjiang.gov.cn/szfxxgk/sfb/201603/w020160303576725317341.pdf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5-2030 年 ) 的 通 知 阳 府 2015 74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阳 江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5-2030 年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径 向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反 映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5-2030 年 ) 的 通 知 详 情 请 见 链 接 :http://www.yangjiang.gov.cn/szfxxgk/sfb/201602/ W020160203379395853800.pdf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市 中 心 城 区 实 行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的 通 告 阳 府 告 2016 1 号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市 人 感 染 H7N9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提 升 城 市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水 平, 根 据 广 东 省 家 禽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6 号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市 政 府 决 定 开 展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工 作 2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 一 2016 年 2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为 阳 江 市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工 作 试 点 实 施 阶 段,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的 人 口 密 集 区 域 纳 入 活 禽 经 营 限 制 区 范 围, 逐 步 实 行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具 体 经 营 限 制 区 范 围 如 下 : 观 光 北 路 与 金 山 路 交 汇 处 往 南 沿 漠 阳 江 河 边 ( 沿 线 经 过 观 光 北 路 观 光 南 路 河 堤 路 埠 尾 路 新 港 路 ) 新 港 路 与 富 康 路 交 汇 处 往 东 富 康 路 与 江 南 路 交 汇 处 往 北 江 南 路 与 江 台 路 交 汇 处 往 东 江 城 区 与 阳 东 区 行 政 界 线 往 北 江 城 区 与 阳 东 区 行 政 界 线 与 金 山 路 交 汇 处 往 西 金 山 路 与 观 光 北 路 交 汇 处 的 区 域 ( 具 体 的 经 营 限 制 区 详 见 示 意 图 ) 二 活 禽 经 营 限 制 区 内 设 置 三 个 活 禽 零 售 市 场 : 分 别 是 限 制 区 北 部 的 金 湾 市 场 限 制 区 东 部 的 昌 源 市 场 和 限 制 区 西 部 的 马 曹 市 场 阳 江 市 中 心 城 区 除 现 有 的 活 禽 批 发 市 场 外, 不 再 新 设 立 活 禽 批 发 市 场 规 划 在 活 禽 限 制 区 外 的 城 北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中 设 置 活 禽 批 发 市 场 不 得 限 制 外 地 经 检 疫 检 验 合 格 的 生 鲜 家 禽 产 品 进 入 本 市 市 场 三 活 禽 经 营 限 制 区 内, 除 活 禽 经 营 市 场 外, 其 余 的 农 贸 ( 肉 菜 ) 市 场 商 场 超 市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等 各 类 经 营 场 所 禁 止 鸡 鸭 鹅 肉 鸽 鹌 鹑 以 及 其 他 人 工 饲 养 可 供 食 用 活 禽 类 的 经 营 和 屠 宰 四 在 活 禽 经 营 限 制 区, 商 户 应 经 营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生 鲜 家 禽 产 品, 确 保 生 鲜 家 禽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由 各 级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工 商 商 务 卫 生 计 生 公 安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 城 管 综 合 执 法 ) 等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依 法 查 处,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五 实 施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是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的 有 效 措 施 和 手 段 请 广 大 市 民 积 极 支 持 热 情 参 与, 自 觉 抵 制 非 法 活 禽 交 易, 发 现 有 违 反 规 定 非 法 经 营 屠 宰 活 禽 和 销 售 不 合 格 家 禽 产 品 等 行 为, 可 拨 打 12345 政 府 服 务 热 线 举 报 附 件 : 阳 江 市 活 禽 经 营 限 制 区 示 意 图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3 日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编 号 : 阳 府 规 2016 1 号 阳 江 市 活 禽 经 营 限 制 区 示 意 图 详 情 请 见 链 接 :http://www.yangjiang.gov.cn/szfxxgk/ sfb/201601/w020160118604095503892.jpg 3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2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1115 号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阳 东 区 北 惯 镇 东 莺 经 济 联 合 社 及 其 属 下 松 茂 坊 梁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东 城 镇 那 味 端 陶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红 丰 镇 塘 围 村 寨 仔 坑 仔 崩 弓 中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20.9287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阳 东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东 县 2014 年 度 第 二 批 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 北 惯 镇 东 莺 经 济 联 合 社 及 其 属 下 松 茂 坊 梁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林 场 ) 地 段, 东 城 镇 端 陶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 名 : 剑 山 上 挖 ) 地 段, 东 城 镇 那 味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 名 : 田 郎 ) 地 段, 红 丰 镇 塘 围 村 寨 仔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洞 仔 ) 地 段, 塘 围 村 坑 仔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许 围 仔 ) 地 段, 塘 围 村 崩 弓 中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铜 鼓 坑 扫 杆 岗 )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北 惯 镇 东 莺 经 济 联 合 社 及 其 属 下 松 茂 坊 梁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东 城 镇 那 味 端 陶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红 丰 镇 塘 围 村 寨 仔 坑 仔 崩 弓 中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20.9287 公 顷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东 城 镇 : 耕 地 47.45 万 元 / 公 顷 园 地 36.5 万 元 / 公 顷 养 殖 水 面 49.3 万 元 / 公 顷 其 它 农 用 地 36.5 万 元 /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27 万 元 / 公 顷 未 利 用 地 14.6 万 元 / 公 顷 ; 北 惯 镇 : 耕 地 40.3 万 元 / 公 顷 园 地 31.0 万 元 /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23 万 元 / 公 顷 ; 红 丰 镇 : 耕 地 33.15 万 元 / 公 顷 园 地 25.5 万 元 / 公 顷 其 它 农 用 地 25.5 万 元 /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19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用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阳 东 区 北 惯 镇 东 莺 经 济 联 合 社 及 其 属 下 松 茂 坊 梁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东 城 镇 那 味 端 陶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红 丰 镇 塘 围 村 寨 仔 坑 仔 崩 弓 4

中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收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裁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1115 号 征 地 批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3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862 号 文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阳 东 区 东 城 镇 报 头 丹 载 英 村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11.6849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阳 东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东 县 2014 年 度 第 三 批 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 东 城 镇 报 头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 名 : 花 墩 ) 地 段, 东 城 镇 英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 名 : 花 墩 鞋 塔 山 下 林 围 ) 地 段, 东 城 镇 丹 载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 名 : 那 花 洞 上 挖 )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东 城 镇 报 头 丹 载 英 村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11.6849 公 顷 5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耕 地 47.45 万 元 / 公 顷 其 他 农 用 地 36.50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用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阳 江 市 阳 东 区 东 城 镇 报 头 丹 载 英 村 石 仑 经 济 联 合 社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收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裁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862 号 征 地 批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4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1208 号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阳 东 区 东 城 镇 丹 载 英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1.1321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阳 东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6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江 市 阳 东 县 110 千 伏 滨 海 ( 雅 韶 ) 输 变 电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 东 城 镇 丹 载 英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 名 : 虎 爪 山 )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东 城 镇 丹 载 英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1.1321 公 顷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东 城 镇 : 园 地 36.5 万 元 / 公 顷 林 地 16.2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用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阳 东 区 东 城 镇 丹 载 英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收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裁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1208 号 征 地 批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7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5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1306 号 文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岗 元 村 委 会, 白 沙 街 道 大 岗 六 村 地 美 石 河 岗 华 村 委 会, 城 西 街 道 阮 西 龙 湾 村 委 会, 岗 列 街 道 奕 垌 村 委 会, 埠 场 镇 那 蓬 村 委 会, 平 冈 镇 河 东 西 村 委 会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51.4431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2014 年 度 第 二 批 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岗 元 村 委 会 地 段, 白 沙 街 道 大 岗 六 村 地 美 石 河 岗 华 村 委 会 地 段, 城 西 街 道 阮 西 龙 湾 村 委 会 地 段, 岗 列 街 道 奕 垌 村 委 会 地 段, 埠 场 镇 那 蓬 村 委 会 地 段, 平 冈 镇 河 东 西 村 委 会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江 城 区 双 捷 镇 岗 元 村 委 会, 白 沙 街 道 大 岗 六 村 地 美 石 河 岗 华 村 委 会, 城 西 街 道 阮 西 龙 湾 村 委 会, 岗 列 街 道 奕 垌 村 委 会, 埠 场 镇 那 蓬 村 委 会, 平 冈 镇 河 东 西 村 委 会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51.4431 公 顷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双 捷 镇 白 沙 街 道 埠 场 镇 平 冈 镇 耕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园 地 40.50 万 元 / 公 顷 林 地 18.60 万 元 / 公 顷 养 殖 水 面 54.70 万 元 / 公 顷 未 利 用 地 16.20 万 元 / 公 顷 其 他 农 用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54.70 万 元 / 公 顷 ; 城 西 街 道 岗 列 街 道 耕 地 58.50 万 元 / 公 顷 园 地 45.00 万 元 / 公 顷 林 地 20.60 万 元 / 公 顷 养 殖 水 面 60.75 万 元 / 公 顷 其 他 农 用 地 58.50 万 元 /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58.50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双 捷 镇 岗 元 村 委 会, 白 沙 街 道 大 岗 六 村 地 美 石 河 岗 华 村 委 会, 城 西 街 道 阮 西 龙 湾 村 委 会, 岗 列 街 道 奕 垌 村 委 会, 埠 场 镇 那 蓬 村 委 会 和 平 冈 镇 河 东 西 村 委 会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8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收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裁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1306 号 征 地 批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6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343 号 文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2.2775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2013 年 度 第 四 批 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中 屯 旱 )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2.2775 公 顷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9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 耕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林 地 18.6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用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用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栽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用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343 号 征 地 批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7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4 1606 号 文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廉 村 村 台 柳 高 脚 冈 廉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河 东 西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及 属 下 大 塘 旧 欧 经 济 合 作 社, 平 东 村 月 亮 石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周 村 村 冯 屋 上 高 经 济 合 作 社, 石 庙 村 圩 仔 园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23.1847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2013 年 度 第 七 批 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用 土 地 位 置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廉 村 村 台 柳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佛 仔 岗 ) 地 段 廉 村 村 高 脚 冈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佛 仔 岗 ) 地 段 廉 村 村 廉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白 石 ) 地 段, 河 东 西 村 大 塘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富 东 坑 ) 地 段 河 东 西 村 旧 欧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后 沟 ) 地 段 河 东 西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 名 : 后 沟 ) 地 段 平 东 村 月 亮 石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冲 坟 岗 顶 ) 地 段 平 东 村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莳 地 坑 对 面 ) 地 段 周 村 村 冯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高 基 朗 仔 ) 地 段 周 村 村 上 高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界 路 朗 仔 ) 地 段 石 庙 村 圩 仔 园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界 路 朗 仔 )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廉 村 村 台 柳 高 脚 冈 廉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河 东 西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及 属 下 大 塘 旧 欧 经 济 合 作 社, 平 东 村 月 亮 石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周 村 村 冯 屋 上 高 经 济 合 作 社, 石 庙 村 圩 仔 园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23.1847 公 顷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 耕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林 地 18.6 万 元 / 公 顷, 园 地 40.5 万 元 / 公 顷, 养 殖 水 面 54.7 万 元 / 公 顷, 其 他 农 用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用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廉 村 村 台 柳 高 脚 冈 廉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河 东 西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及 属 下 大 塘 旧 欧 经 济 合 作 社, 平 东 村 月 亮 石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周 村 村 冯 屋 上 高 经 济 合 作 社, 石 庙 村 圩 仔 园 经 济 合 作 社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收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栽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用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4 1606 号 征 地 批 11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8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4 1408 号 文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良 朝 村 帮 六 经 济 合 作 社 廉 村 村 东 朗 高 朗 彭 屋 寨 经 济 合 作 社 元 头 村 新 铺 上 元 头 经 济 合 作 社 五 羊 村 蟹 地 经 济 合 作 社 平 东 村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石 庙 村 曹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55.9521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2013 年 度 第 八 批 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良 朝 村 帮 六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牛 头 牛 腰 石 仔 岗 竹 塘 ) 地 段 廉 村 村 东 朗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蝴 蝶 岗 伍 坟 山 屋 背 岗 ) 地 段 高 朗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蝴 蝶 岗 伍 坟 山 屋 背 岗 ) 地 段 彭 屋 寨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蝴 蝶 岗 伍 坟 山 屋 背 岗 ) 地 段 元 头 村 新 铺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沙 岗 ) 地 段 上 元 头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沙 岗 ) 地 段 五 羊 村 蟹 地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沙 岗 新 河 ) 地 段 平 东 村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新 河 ) 石 庙 村 曹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黑 石 岗 )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良 朝 村 帮 六 经 济 合 作 社 廉 村 村 东 朗 高 朗 彭 屋 寨 经 济 合 作 社 元 头 村 新 铺 上 元 头 经 济 合 作 社 五 羊 村 蟹 地 经 济 合 作 社 平 东 村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石 庙 村 曹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55.9521 公 顷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12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 耕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林 地 18.6 万 元 / 公 顷, 园 地 40.5 万 元 / 公 顷, 养 殖 水 面 54.7 万 元 / 公 顷, 其 他 农 用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未 利 用 地 16.2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良 朝 村 帮 六 经 济 合 作 社 廉 村 村 东 朗 高 朗 彭 屋 寨 经 济 合 作 社 元 头 村 新 铺 上 元 头 经 济 合 作 社 五 羊 村 蟹 地 经 济 合 作 社 平 东 村 湴 坑 经 济 合 作 社 石 庙 村 曹 屋 经 济 合 作 社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收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栽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用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4 1408 号 征 地 批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阳 府 告 2016 9 号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以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504 号 文 批 准 我 市 征 收 位 于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合 计 4.9769 公 顷, 作 为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3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平 冈 镇 2014 年 度 第 一 批 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二 征 用 土 地 位 置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委 会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 名 : 中 屯 旱 ) 地 段 的 集 体 土 地 ( 具 体 以 征 地 红 线 图 为 准 ) 三 被 征 地 单 位 及 面 积 :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属 下 的 集 体 土 地 共 4.9769 公 顷 四 被 征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补 助 标 准 按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2010 年 修 订 调 整 )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2011 21 号 ) 执 行 其 中 : 耕 地 52.65 万 元 / 公 顷, 林 地 18.6 万 元 / 公 顷,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市 辖 区 征 收 土 地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 规 定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2 118 号 ) 执 行 五 被 征 用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员 安 置 办 法 : 发 放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六 请 被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权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5 天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江 城 区 白 沙 街 福 岗 村 中 屯 经 济 合 作 社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请 互 相 转 告 征 地 公 告 发 布 后,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个 人 抢 栽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或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七 对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协 调 不 成 的, 由 批 准 征 用 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栽 决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不 影 响 征 用 土 地 方 案 的 实 施 八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30 天,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可 以 自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就 粤 国 土 资 ( 建 ) 字 2015 504 号 征 地 批 复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7 日 14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 阳 府 2016 4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阳 江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业 经 市 六 届 人 大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29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 详 情 请 见 链 接 :http://www.yangjiang.gov.cn/szfxxgk/sfb/201602/ W020160229534958029623.pdf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阳 江 市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屠 宰 企 业 的 通 告 阳 府 告 2016 10 号 根 据 广 东 省 家 禽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6 号 )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开 展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阳 府 办 函 2015 342 号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市 农 业 局 在 阳 江 日 报 刊 登 通 告, 采 取 自 愿 申 请, 公 平 公 开 竞 争 方 式 公 开 征 集 供 应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屠 宰 厂, 在 报 名 截 止 期 内, 广 东 羽 威 农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自 愿 申 请 经 核 查, 该 公 司 基 本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2015 年 10 月 24 日 市 农 业 局 在 阳 江 日 报 刊 登 公 示, 15

公 示 期 内, 没 有 收 到 不 同 意 见 根 据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阳 江 市 开 展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工 作 方 案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广 东 省 家 禽 屠 宰 厂 ( 场 ) 设 置 指 导 意 见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确 定 广 东 羽 威 农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供 应 阳 江 市 家 禽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生 鲜 上 市 家 禽 屠 宰 企 业 特 此 通 告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2 月 5 日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的 意 见 阳 府 2016 7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我 市 民 营 经 济 活 跃,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占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位 置 为 进 一 步 改 善 投 资 营 商 环 境, 提 振 民 营 企 业 家 信 心, 释 放 创 业 创 新 活 力,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 一 ) 暂 停 减 免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暂 停 征 收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费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费 对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实 行 全 额 免 征 6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营 利 性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减 半 收 取 6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6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分 别 是 : 土 地 复 垦 费 耕 地 开 垦 费 土 地 登 记 费 房 屋 登 记 费 白 蚁 防 治 费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 ( 市 工 商 局 市 民 政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 降 低 收 费 标 准 对 民 营 企 业 的 计 量 器 具 校 准 服 务 费 按 照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发 布 的 收 费 标 准 的 80% 收 取 对 五 金 刀 剪 民 营 企 业 的 原 材 料 进 货 验 收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产 品 出 厂 检 验 委 托 检 验 服 务 费 按 现 行 标 准 的 50% 收 取 对 三 旧 改 造 项 目 的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挖 掘 费 白 蚁 防 治 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费 测 绘 成 果 成 图 资 料 收 费 绿 化 补 偿 费 恢 复 绿 化 补 偿 费 等 7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按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的 40% 缴 交 对 三 旧 改 造 项 目 的 防 雷 检 测 收 费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16

及 有 线 电 视 基 本 收 视 维 护 服 务 装 机 服 务 IC 卡 补 卡 工 本 费 等 4 项 经 营 服 务 收 费 按 最 低 标 准 的 60% 缴 交 免 收 三 旧 改 造 项 目 的 道 路 建 设 资 金, 对 旧 村 庄 旧 城 镇 改 造 项 目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配 套 建 设 中 小 学 校 和 社 区 公 共 用 房 补 偿 金 按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的 40% 缴 交 从 2015 年 9 月 25 日 起, 在 我 市 口 岸 辖 区 范 围 内, 对 海 关 查 验 没 有 问 题 的 外 贸 企 业 集 装 箱 货 物 在 查 验 环 节 发 生 的 吊 装 移 位 仓 储 费 用 给 予 免 除 ( 市 质 监 局 市 三 旧 改 造 办 市 商 务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落 实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落 实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中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的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半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提 供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和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微 企 业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中 月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的 纳 税 人, 免 征 营 业 税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牵 头 负 责 ) 二 解 决 融 资 难 题 ( 四 ) 支 持 企 业 直 接 融 资 对 企 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上 市 申 请 并 受 理 后 一 次 性 奖 励 300 万 元 企 业 境 内 外 挂 牌 上 市 后, 以 招 股 说 明 书 为 依 据, 上 市 募 集 资 金 的 70% 以 上 实 际 用 于 我 市 投 资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200 万 元 对 已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且 通 过 券 商 内 部 审 核 的 企 业 并 成 功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的 企 业 一 次 性 奖 励 50 万 元, 对 成 功 在 新 四 板 挂 牌 的 企 业 一 次 性 奖 励 30 万 元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进 行 融 资, 对 成 功 发 行 各 类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企 业 给 予 适 当 的 奖 励 积 极 对 接 和 争 取 省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支 持, 向 省 推 荐 一 批 优 秀 项 目, 争 取 基 金 以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支 持 先 进 制 造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市 金 融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五 )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试 点 落 实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阳 江 刀 剪 机 械 制 造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阳 府 办 2014 30 号 ), 以 五 金 刀 剪 行 业 为 突 破 口, 探 索 开 展 设 备 租 赁 业 务 试 点, 促 进 融 资 租 赁 业 发 展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牵 头 负 责 ) ( 六 ) 支 持 融 资 担 保 行 业 发 展 组 建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 亿 元 的 政 策 性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为 我 市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单 笔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贷 款 担 保 对 担 保 获 得 的 贷 款 不 另 外 收 取 贷 款 保 证 金, 担 保 费 年 化 费 率 不 超 过 2%, 且 合 作 银 行 对 政 策 性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的 贷 款 利 率, 按 不 高 于 上 年 度 银 行 贷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执 行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金 融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七 ) 建 立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和 融 资 对 接 平 台 推 进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建 设, 完 善 非 银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手 段, 加 快 建 设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和 融 资 对 接 平 台, 17

联 接 省 级 相 应 平 台, 便 于 金 融 机 构 按 中 小 微 企 业 自 身 需 求 提 供 融 资 产 品, 实 现 银 企 之 间 的 网 上 对 接 查 询 和 交 易 (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牵 头 负 责 ) ( 八 ) 开 展 企 业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试 点 开 展 第 三 方 信 用 评 级 试 点 工 作, 推 动 中 小 微 企 业 参 与 第 三 方 信 用 评 级, 由 市 财 政 对 参 评 企 业 提 供 一 定 的 评 级 费 用 补 贴,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对 评 级 结 果 较 好 的 企 业 给 予 信 贷 额 度 和 优 惠 利 率 支 持 (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牵 头 负 责 ) ( 九 )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融 资 方 式 用 好 用 活 支 农 支 小 再 贷 款 和 再 贴 现 等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引 导 加 大 对 民 营 经 济 的 金 融 支 持, 发 挥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引 导 资 金 流 向 引 导 融 资 成 本 降 低 的 正 向 作 用 用 好 信 贷 导 向 评 估 结 果, 对 于 支 持 民 营 企 业 评 分 靠 前 的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给 予 利 息 补 贴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研 发 适 应 中 小 企 业 特 点 的 信 贷 产 品, 积 极 探 索 推 广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三 权 抵 押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商 标 质 押 等 新 型 抵 质 押 业 务 银 行 定 点 定 向 对 民 营 企 业 开 展 专 项 服 务, 促 进 银 企 有 效 对 接 推 广 应 用 中 征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服 务 平 台, 盘 活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提 高 融 资 效 率 加 强 外 汇 金 融 服 务, 促 进 贸 易 和 投 资 便 利 化 (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市 金 融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牵 头 负 责 ) ( 十 ) 建 立 民 营 经 济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机 制 地 方 财 政 出 资 设 立 企 业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基 金, 对 提 供 民 营 经 济 融 资 服 务 的 银 行 保 险 担 保 等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增 强 金 融 支 持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的 可 持 续 性, 帮 助 民 营 企 业 缓 解 融 资 难 ( 市 财 政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牵 头 负 责 ) ( 十 一 ) 支 持 企 业 抵 押 融 资 对 于 办 理 土 地 抵 押 登 记 业 务, 再 造 工 作 流 程 精 简 入 件 材 料 1. 取 消 抵 押 申 请 人 提 供 土 地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2. 涉 嫌 闲 置 土 地 认 定 处 置 不 再 作 为 前 置 条 件 ;3. 推 进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登 记 业 务, 由 抵 押 申 请 人 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抵 押 合 同 借 款 合 同 等 材 料 申 请 办 理 ;4. 对 抵 押 初 始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业 务 入 件 材 料 进 行 精 简 ;5. 对 于 贷 款 到 期 续 贷 的 企 业, 快 速 办 理 抵 押 变 更 登 记,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减 少 企 业 因 续 贷 偿 还 到 期 银 行 借 款 需 高 息 借 款 次 生 企 业 融 资 的 高 风 险 高 成 本 ;6. 依 法 取 得 土 地 地 上 有 建 筑 物 或 附 着 物 的 工 业 企 业, 未 能 及 时 完 善 产 权 手 续 不 能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由 工 业 企 业 对 宗 地 上 建 筑 物 或 附 着 物 作 出 书 面 证 明 后 直 接 入 件 办 理 ;7. 降 低 住 房 交 易 手 续 收 费 标 准, 新 商 品 房 由 原 3 元 / 平 方 米 降 为 2 元 / 平 方 米, 存 量 住 房 由 6 元 / 平 方 米 降 为 4 元 / 平 方 米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 十 二 ) 着 力 解 决 企 业 倒 贷 问 题 各 银 行 机 构 严 格 执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完 善 和 创 新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服 务 提 高 小 微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的 通 知 ( 银 监 发 2014 36 号 ) 相 关 规 定, 积 极 落 实 续 贷 政 策, 着 力 解 决 企 业 倒 贷 ( 借 助 外 部 高 成 本 搭 桥 资 金 续 借 贷 款 ) 问 题 对 符 合 续 贷 条 件 的 企 业, 提 前 与 借 款 人 做 好 续 贷 政 策 的 宣 传 解 释, 引 导 其 办 理 相 关 续 贷 手 续 对 不 符 合 续 贷 拟 办 理 收 回 再 贷 的, 及 早 与 借 款 人 沟 通, 积 极 将 调 查 评 18

审 等 贷 款 手 续 前 置, 避 免 贷 款 切 换 期 过 长 对 企 业 造 成 的 影 响 各 登 记 机 关 对 中 小 企 业 办 理 续 贷 收 回 再 贷 设 置 绿 色 通 道, 加 快 出 证 时 间 市 银 行 协 会 与 各 登 记 机 关 加 强 协 作, 共 同 研 究 以 抵 押 登 记 续 期 取 代 现 行 重 登 记 手 续 (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牵 头 负 责 ) ( 十 三 )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落 实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金 融 业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阳 府 2014 25 号 ) 对 贷 款 支 持 我 市 小 微 企 业, 年 末 新 增 余 额 超 过 3 亿 元 的 金 融 机 构, 一 次 性 奖 励 5 万 元, 每 增 加 2 亿 元, 奖 励 增 加 5 万 元 ; 对 为 我 市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年 末 新 增 余 额 1 亿 元 以 上 的 担 保 机 构,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每 增 加 5000 万 元, 奖 励 增 加 10 万 元, 最 高 奖 励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市 金 融 局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牵 头 负 责 ) ( 十 四 )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支 持 新 兴 产 业 企 业 发 展 对 贷 款 支 持 市 属 镍 合 金 游 艇 制 造 新 型 建 材 海 洋 装 备 电 力 能 源 等 新 兴 产 业 企 业 以 及 市 直 县 ( 市 区 ) 直 农 业 龙 头 企 业, 年 末 新 增 余 额 超 1 亿 元 的 金 融 机 构, 一 次 性 奖 励 5 万 元, 每 增 加 5000 万 元, 奖 励 增 加 5 万 元 ; 对 为 我 市 新 兴 产 业 企 业 以 及 市 直 县 ( 市 区 ) 直 农 业 龙 头 企 业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年 末 新 增 余 额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担 保 机 构,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每 增 加 1000 万 元, 奖 励 增 加 5 万 元, 最 高 奖 励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市 金 融 局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牵 头 负 责 ) ( 十 五 ) 落 实 惠 企 金 融 政 策 对 于 国 家 出 台 的 各 项 惠 企 金 融 政 策, 银 行 机 构 应 尽 快 出 台 操 作 细 则 并 实 施 严 格 执 行 两 禁 两 限, 除 银 团 贷 款 外, 不 得 对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收 取 承 诺 费 资 金 管 理 费, 严 格 限 制 对 小 微 企 业 及 其 增 信 机 构 收 取 财 务 顾 问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清 理 各 类 融 资 通 道 业 务, 压 缩 不 必 要 的 融 资 环 节, 切 实 降 低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牵 头 负 责 ) 三 强 化 用 地 保 障 ( 十 六 ) 优 先 保 障 重 点 项 目 和 骨 干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用 地 对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项 目 用 地 申 请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缩 短 办 理 时 间, 快 速 办 结 用 地 预 审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转 用 土 地 征 收 等 审 批 手 续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 十 七 ) 给 予 工 业 企 业 项 目 土 地 价 格 优 惠 对 已 列 入 广 东 省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目 录 且 符 合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工 业 企 业 项 目 给 予 一 定 的 土 地 价 格 优 惠, 在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底 价 时 可 按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70% 执 行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 十 八 ) 实 施 有 关 产 业 项 目 的 用 地 支 持 政 策 1. 新 产 业 新 业 态 用 地 支 持 政 策 新 产 业 新 业 态 用 地 类 型 : 属 于 产 品 加 工 制 造 高 端 装 备 修 理 的 项 目, 可 按 工 业 用 途 落 实 用 地 属 于 研 发 设 计 勘 察 检 验 检 测 技 术 推 广 环 境 评 估 与 监 测 的 项 目, 可 按 科 教 用 途 落 实 用 地 属 于 水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与 节 水 19

新 能 源 发 电 运 营 维 护 环 境 保 护 及 污 染 治 理 中 的 排 水 供 电 及 污 水 废 物 收 集 贮 存 利 用 处 理 以 及 通 信 设 施 的 项 目, 可 按 公 用 设 施 用 途 落 实 用 地 属 于 下 一 代 信 息 网 络 产 业 ( 通 信 设 施 除 外 ) 新 型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等 经 营 服 务 项 目, 可 按 商 服 用 途 落 实 用 地 (1) 积 极 推 行 先 租 后 让 租 让 结 合 供 应 方 式, 租 赁 期 满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转 为 出 让 土 地 同 时 在 依 法 依 规 的 前 提 下, 可 将 投 资 和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产 业 类 型 生 产 技 术 产 业 标 准 产 品 品 质 要 求 作 为 土 地 供 应 前 置 条 件 (2) 在 符 合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现 有 制 造 业 企 业 通 过 提 高 工 业 用 地 容 积 率 调 整 用 地 结 构 增 加 服 务 型 制 造 业 务 设 施 和 经 营 场 所, 其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不 超 过 原 总 建 筑 面 积 15% 的, 可 继 续 按 原 用 途 使 用 土 地, 但 不 得 分 割 转 让 (3) 现 有 建 设 用 地 过 渡 期 支 持 政 策 以 5 年 为 限,5 年 期 满 及 涉 及 转 让 需 办 理 相 关 用 地 手 续 的, 按 新 用 途 新 权 利 类 型 市 场 价 协 议 方 式 办 理 (4) 在 工 业 科 教 用 地 上 建 设 或 兼 容 的 研 发 场 所, 允 许 转 让 出 租 的, 受 让 方 承 租 方 投 资 项 目 所 属 产 业 应 符 合 研 发 场 所 允 许 布 局 产 业 要 求, 不 符 合 的, 应 按 商 服 用 途 办 理 补 缴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手 续 及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5) 在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等 前 提 下, 新 产 业 新 业 态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使 用 工 业 用 地, 如 符 合 省 确 定 的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目 录 且 用 地 集 约 的, 在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底 价 时 可 按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70% 执 行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2. 养 老 产 业 用 地 支 持 政 策 (1) 将 各 类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纳 入 本 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调 整 安 排 用 地 规 模 的 范 畴 和 年 度 用 地 计 划, 鼓 励 企 业 将 存 量 ( 闲 置 ) 未 用 的 土 地 调 整 为 养 老 服 务 用 地 (2) 民 间 资 本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与 政 府 举 办 的 养 老 机 构 享 有 相 同 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可 以 依 法 使 用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或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3) 对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用 地, 按 照 国 家 对 经 营 性 用 地 依 法 办 理 有 偿 用 地 手 续 的 规 定, 优 先 保 障 供 应, 但 不 得 将 养 老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改 变 用 途 容 积 率 等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搞 房 地 产 开 发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3. 体 育 文 化 用 地 支 持 政 策 (1) 体 育 文 化 用 地 类 型 : 各 种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体 育 产 业 用 地 学 校 用 地 文 化 艺 术 网 络 文 化 服 务 文 化 休 闲 服 务 文 化 产 业 文 化 创 意 和 设 计 (3D 动 漫 ) 数 字 出 版 印 刷 产 业 创 意 设 计 园 等 (2) 将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纳 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特 别 是 在 新 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中 统 筹 规 划 体 育 用 地 (3) 鼓 励 企 业 将 存 量 ( 闲 置 ) 未 用 的 土 地 调 整 为 体 育 文 化 用 地 旧 城 改 造 和 已 建 成 居 住 区 中 利 用 原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量 房 产 和 建 设 用 地 兴 办 体 育 设 施, 对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非 营 利 性 体 育 设 施 项 目 可 继 续 以 划 拨 方 式 使 用 土 地 ; 不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经 营 性 体 育 设 施 项 目, 连 续 经 营 一 年 以 上 的 可 采 取 协 议 出 让 方 式 办 理 用 地 手 续 (4) 在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等 前 提 下, 文 化 产 业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使 用 工 业 用 地, 如 符 合 省 确 定 的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目 录 且 用 地 集 约 的, 在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底 价 时 可 按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70% 执 行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4. 闲 置 土 地 的 开 发 利 用 支 持 政 策 (1) 原 已 作 出 不 按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决 定 且 仍 在 经 20

营 生 产 的 土 地 的 企 业,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达 到 宗 地 面 积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可 办 理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业 务 (2)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并 已 进 场 施 工, 尚 未 完 善 建 设 手 续 又 涉 及 土 地 闲 置 的 企 业, 相 关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该 建 设 项 目 已 开 工 并 达 到 规 定 的 开 工 标 准 之 一 的, 可 办 理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业 务 (3) 对 土 地 出 让 宗 地 红 线 到 市 政 道 路 中 线 的 土 地, 宗 地 闲 置 土 地 面 积 的 认 定 按 规 划 土 地 受 让 人 实 际 占 用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来 认 定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5. 政 府 或 政 府 部 门 原 因 致 使 市 区 已 出 让 用 地 无 法 按 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交 付 土 地, 市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或 江 城 区 政 府 滨 海 新 区 管 委 会 出 具 宗 地 无 法 使 用 的 原 因 时 间 等 证 明 意 见,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附 上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函 告 市 地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核 实 后 不 征 收 宗 地 实 际 交 地 前 的 土 地 使 用 税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地 税 局 牵 头 负 责 ) ( 十 九 ) 鼓 励 企 业 参 与 三 旧 改 造 对 工 业 企 业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场 地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在 符 合 规 划 不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增 建 生 产 性 设 施 拆 除 重 建 加 层 等 方 式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新 增 建 筑 面 积 部 分 不 再 征 缴 土 地 价 款 在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前 提 下, 支 持 企 业 利 用 存 量 房 产 和 土 地 资 源 兴 办 研 发 设 计 文 化 创 意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健 康 养 老 服 务 休 闲 旅 游 等 现 代 服 务 业,5 年 内 其 土 地 用 途 可 保 持 不 变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三 旧 改 造 办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 推 动 市 区 原 已 出 让 用 地 整 合 优 化 规 划 条 件 开 发 建 设 对 原 已 出 让 的 土 地, 同 属 同 一 使 用 权 人 且 相 邻 的 用 地 ( 彼 此 相 邻 且 可 以 归 宗 发 证 的 ), 允 许 进 行 归 宗 并 对 原 各 用 地 之 间 的 规 划 技 术 指 标 相 互 调 配 宗 地 相 互 调 配 使 用 规 划 技 术 指 标 后 核 发 的 相 关 土 地 的 国 土 用 地 使 用 年 限, 可 以 宗 地 整 合 前 对 应 用 途 中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的 地 块 的 使 用 年 限 来 核 准 ; 申 请 人 也 可 申 请 按 宗 地 整 合 前 对 应 用 途 地 块 中 最 高 使 用 年 限 的 地 块 的 使 用 年 限 核 发 合 并 宗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但 须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同 意 并 缴 纳 相 应 地 块 延 长 相 应 使 用 年 限 应 补 交 的 地 价 款 及 相 关 税 费 (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负 责 ) 四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 二 十 一 ) 推 进 工 业 化 与 信 息 化 深 度 融 合 开 展 互 联 网 + 智 慧 制 造 示 范, 利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和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对 五 金 刀 剪 食 品 加 工 等 传 统 产 业 进 行 改 造, 推 广 机 器 人 应 用 建 设 阳 江 市 云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工 业 云 及 工 业 大 数 据 创 新 应 用, 发 展 基 于 工 业 大 数 据 分 析 的 工 艺 提 升 能 耗 优 化 过 程 控 制 优 化 等 智 能 决 策 与 控 制 应 用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二 ) 支 持 先 进 装 备 制 造 业 发 展 对 在 2014 年 及 以 后 引 进 或 新 建 具 有 国 内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先 进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的 投 资 5 亿 元 以 上 的 新 能 源 装 备 基 础 材 料 及 器 件 装 备 制 造 项 目, 按 不 高 于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予 以 贴 息 支 持, 予 以 贴 息 的 借 款 总 额 不 超 过 项 目 完 工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总 额 的 70%, 贴 息 时 间 1-2 年 对 2014 年 以 来 引 进 或 新 建 扩 建 的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有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21

的 工 作 母 机 类 制 造 业 项 目 以 贴 息 事 后 奖 补 等 方 式 给 予 支 持 按 不 高 于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予 以 贴 息 支 持, 予 以 贴 息 的 借 款 总 额 不 超 过 项 目 完 工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总 额 的 70%, 贴 息 时 间 1-3 年 以 事 后 奖 补 方 式 支 持 工 作 母 机 类 制 造 业 项 目 加 快 建 设, 对 固 定 资 产 已 投 资 额 超 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50% 的 项 目, 按 照 项 目 已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的 5%-10% 的 标 准 予 以 分 期 奖 补 以 事 后 奖 补 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支 持 总 投 资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装 备 制 造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重 点 支 持 公 共 性 和 产 业 服 务 能 力 强 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支 持 总 额 不 超 过 项 目 已 完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30% 鼓 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购 买 设 备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三 ) 支 持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以 股 权 投 资 形 式, 对 企 业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的 项 目, 按 不 超 过 总 股 本 的 30%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扶 持 我 市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以 贷 款 贴 息 方 式, 按 贴 息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进 行 贴 息,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 扶 持 以 事 后 奖 补 方 式, 对 开 展 设 备 更 新 的 企 业 按 新 设 备 购 置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予 以 事 后 奖 补, 支 持 企 业 购 置 先 进 适 用 设 备 ; 对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项 目 按 一 定 比 例 予 以 事 后 奖 补, 支 持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在 产 业 共 性 技 术 开 发 研 发 设 计 等 方 面 进 行 建 设, 促 进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升 级 改 造 对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从 2015 年 到 2017 年, 省 市 县 财 政 从 项 目 完 工 的 下 一 年 起 连 续 3 年 内, 以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完 工 前 一 年 主 体 税 种 税 收 额 (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计 ) 为 基 数, 按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对 财 政 贡 献 增 量 额 度 中 省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60% 地 市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50% 县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40% 对 企 业 进 行 事 后 奖 补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统 计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四 ) 推 动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实 施 阳 江 市 工 业 加 快 发 展 和 转 型 升 级 攻 坚 战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2015-2017 年 ) ( 阳 府 2015 36 号 ),2016 年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1600 万 元, 其 中 : 产 业 园 区 扩 能 增 效 专 项 资 金 200 万 元, 用 于 推 进 智 慧 园 区 建 设 ; 绿 色 工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100 万 元, 支 持 园 区 循 环 化 改 造 和 清 洁 生 产 ; 刀 剪 机 械 制 造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400 万 元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900 万 元 到 2017 年, 争 取 培 育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超 100 亿 元 工 业 企 业 2 家,50-100 亿 元 工 业 企 业 6 家,10-50 亿 元 工 业 企 业 12 家 ( 市 财 政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五 ) 实 施 品 牌 带 动 战 略 对 获 得 广 东 省 名 牌 产 品 有 机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的 企 业, 按 每 个 产 品 一 次 性 给 予 5 万 元 的 奖 励 对 获 得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的 企 业, 按 每 个 产 品 一 次 性 给 予 1 万 元 的 奖 励 对 获 得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的 企 业, 一 次 性 给 予 20 万 元 奖 励 对 获 得 广 东 省 著 名 商 标 的 企 业, 一 次 性 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 市 质 监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工 商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六 ) 加 大 对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支 持 力 度 对 牵 头 制 修 订 国 际 标 准 的 单 位, 每 制 修 订 一 项 国 际 标 准 资 助 50 万 元 对 牵 头 制 修 订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的 单 位, 每 制 修 订 一 项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资 助 30 万 元 对 牵 头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的 单 位, 每 制 修 订 一 项 地 方 标 22

准 资 助 15 万 元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负 责 ) 五 推 动 创 新 发 展 ( 二 十 七 ) 培 育 扶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落 实 阳 江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资 助 试 行 办 法 ( 阳 科 通 2015 73 号 ) 对 当 年 通 过 认 定 复 审 或 重 新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5 万 元 (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八 ) 加 强 孵 化 器 建 设 落 实 阳 江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后 补 助 试 行 办 法 ( 阳 科 通 2015 76 号 ) 对 新 建 孵 化 器 面 积 按 10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补 助, 每 家 孵 化 器 最 高 补 助 为 100 万 元 改 扩 建 孵 化 器 的 扩 建 面 积 按 5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补 助, 每 家 孵 化 器 最 高 补 助 为 50 万 元 (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负 责 ) ( 二 十 九 ) 鼓 励 企 业 购 买 创 新 服 务 落 实 阳 江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科 技 创 新 券 资 金 后 补 助 试 行 实 施 方 案 ( 阳 科 通 2015 75 号 ), 引 导 和 鼓 励 中 小 微 企 业 购 买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和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 加 快 科 技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对 通 过 阳 江 市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认 定 的 机 构 给 予 20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通 过 广 东 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认 定 的 再 给 予 30 万 元 的 配 套 经 费 资 助 引 导 和 扶 持 企 业 组 建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特 派 员 工 作 站 院 士 工 作 站, 从 科 技 三 项 经 费 中 安 排 资 金 支 持 企 业 研 发 平 台 建 设 (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一 ) 加 强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支 持 发 挥 国 家 刀 剪 及 日 用 金 属 工 具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的 技 术 设 备 和 人 才 优 势, 对 民 营 企 业 开 放 检 验 实 验 室, 提 供 产 品 中 试 和 技 术 创 新 研 发 服 务 民 营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中 心 实 验 室 可 以 以 租 借 等 方 式 提 供 给 民 营 企 业 使 用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二 ) 加 大 知 识 产 权 资 助 力 度 提 高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额 度, 对 申 请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每 项 资 助 5500 元, 企 事 业 单 位 首 次 获 得 中 国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后, 给 予 1 万 元 资 助 对 获 得 国 外 授 权 的 发 明 专 利 每 项 资 助 1 万 元 对 获 得 港 澳 台 地 区 授 权 的 发 明 专 利 每 项 资 助 5500 元 对 按 照 国 际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提 出 的 PCT 国 际 专 利 申 请 每 项 资 助 5000 元 (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负 责 ) 六 鼓 励 拓 展 市 场 ( 三 十 三 ) 推 进 区 域 合 作 组 织 民 营 企 业 积 极 走 出 去, 与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开 展 双 向 投 资 和 经 贸 合 作 交 流, 扩 大 经 贸 合 作 积 极 参 与 珠 中 江 + 阳 江 经 济 圈 建 设 和 珠 江 西 岸 先 进 装 备 制 造 产 业 带 建 设, 推 进 湛 茂 阳 经 济 圈 建 设 加 快 建 成 深 茂 铁 路 阳 江 段 汕 湛 高 速 公 路 阳 春 段 云 阳 高 速 公 路 阳 春 段 海 陵 岛 大 桥 等 重 点 交 通 项 目, 动 工 建 设 中 山 至 阳 春 高 速 公 路 开 平 至 阳 春 段 等 项 目, 加 快 阳 江 合 山 机 场 改 扩 建, 拓 展 对 外 交 通 网 络 ( 市 商 务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四 ) 支 持 企 业 参 加 外 经 贸 活 动 落 实 国 家 省 支 持 企 业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专 项 资 23

金 扶 持 政 策 对 上 一 年 度 进 出 口 额 低 于 65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参 加 境 外 展 览 会 和 境 外 市 场 考 察 给 予 支 持 其 中 境 外 展 览 会 展 位 费 一 般 市 场 最 高 支 持 60%, 首 个 展 位 最 高 支 持 2 万 元 ; 新 兴 市 场 最 高 支 持 比 例 80%, 首 个 展 位 最 高 支 持 3 万 元, 第 二 第 三 个 展 位 最 高 支 持 1.5 万 元 ; 国 际 市 场 考 察 费 ( 交 通 及 国 外 生 活 费 用 ) 最 高 支 持 50%, 其 中 交 通 费 最 高 支 持 1 万 元 对 自 主 向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短 期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并 已 缴 纳 保 费 的 进 出 口 企 业 予 以 扶 持, 最 高 资 助 比 例 根 据 地 区 和 险 种 等 有 所 不 同, 最 高 给 予 不 超 过 80% 且 总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市 商 务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五 ) 提 升 中 小 企 业 外 贸 水 平 落 实 国 家 省 支 持 企 业 提 升 国 际 化 经 营 能 力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政 策 对 上 一 年 度 进 出 口 额 低 于 6500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提 升 国 际 化 经 营 能 力 提 供 支 持 企 业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产 品 认 证 及 境 外 专 利 申 请 最 高 支 持 比 例 为 50%, 最 高 支 持 额 根 据 项 目 不 同 在 2 万 元 到 50 万 元 间 ( 市 商 务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六 ) 支 持 企 业 走 出 去 每 年 定 期 举 办 一 届 中 国 ( 阳 江 ) 国 际 五 金 刀 剪 博 览 会 落 实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走 出 去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政 策 对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等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业 务 给 予 支 持 支 持 内 容 包 括 贷 款 贴 息 直 接 资 助 ( 对 我 市 企 业 在 境 外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初 期 发 生 的 开 办 费 用 和 运 营 费 用 按 实 际 投 资 额 完 成 工 程 营 业 额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资 助 )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及 融 资 担 保 费 用 资 助 等 支 持 企 业 北 上 西 行 开 拓 国 内 市 场, 对 企 业 参 与 广 货 网 上 行 广 货 全 国 行 活 动 展 位 费 营 销 网 点 租 赁 费 建 设 费 及 各 大 电 商 平 台 服 务 费 给 予 补 贴 每 年 组 织 300 至 350 家 企 业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中 小 企 业 博 览 会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高 峰 论 坛 等 活 动 ( 市 商 务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七 ) 加 快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市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促 进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资 金 300 万 元 鼓 励 和 支 持 在 我 市 建 设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并 配 套 完 善 支 付 体 系 信 用 体 系 物 流 体 系 认 证 体 系 且 实 现 网 上 交 易 支 付 的 项 目 大 力 支 持 农 村 电 子 商 务 及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积 极 支 持 创 建 各 级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区 ( 基 地 ), 凡 进 驻 市 级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 包 括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农 村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电 子 商 务 物 流 园 等 ) 的 电 商 企 业 给 予 经 营 场 所 租 金 减 免 扶 持, 前 2 年 全 免, 后 3 年 减 半 鼓 励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人 才 培 训, 支 持 企 业 开 办 电 子 商 务 人 才 培 训 学 校, 对 企 业 商 会 和 行 业 协 会 成 功 创 办 电 商 培 训 学 校, 年 培 训 人 数 达 300 人 以 上 的, 给 予 创 办 补 贴 ( 市 商 务 局 牵 头 负 责 ) ( 三 十 八 ) 推 行 PPP 模 式 支 持 民 营 企 业 以 独 资 合 资 参 股 等 方 式 参 与 我 市 有 收 益 性 公 益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建 设 (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牵 头 负 责 ) 七 加 强 人 才 支 撑 ( 三 十 九 ) 加 大 人 才 引 进 力 度 落 实 中 共 阳 江 市 委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招 才 引 智 工 作 的 意 见 ( 阳 发 2010 6 号 ) 和 阳 江 市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绿 色 通 道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阳 组 通 2014 99 号 ) 实 行 高 层 次 人 才 一 站 式 代 办 业 务 服 务, 为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提 供 人 事 档 案 转 移 人 事 关 系 调 动 子 女 入 学 配 偶 就 业 等 一 站 式 24

服 务 落 实 阳 江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引 进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阳 科 通 2015 72 号 ), 市 引 进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项 目 经 费 在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经 费 中 列 支 (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 扶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招 用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实 际 招 用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人 数 给 予 1 年 期 限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与 企 业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给 予 毕 业 生 本 人 一 次 性 2000 元 的 就 业 补 贴 (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一 )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加 强 技 能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职 工 获 得 本 省 颁 发 的 资 格 证 书, 自 证 书 核 发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可 申 请 技 能 晋 升 培 训 补 贴 (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二 ) 妥 善 解 决 企 业 员 工 子 女 教 育 主 动 为 企 业 员 工 子 女 入 学 提 供 服 务, 对 企 业 员 工 适 龄 子 女, 按 照 就 近 入 学 统 筹 安 排 原 则 予 以 安 排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与 本 地 户 籍 学 生 同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对 企 业 按 政 策 引 进 的 博 士 博 士 后 研 究 员 等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按 实 际 安 排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 市 教 育 局 牵 头 负 责 ) 八 优 化 发 展 环 境 ( 四 十 三 ) 加 大 简 政 放 权 力 度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清 理 和 取 消 不 利 于 民 间 投 资 发 展 的 政 府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一 步 清 理 投 资 生 产 经 营 资 质 资 格 社 会 事 业 准 入 等 领 域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全 面 清 理 减 少 涉 及 实 体 经 济 民 间 投 资 和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行 政 审 批, 推 行 备 案 制, 下 放 审 批 权 限, 规 范 审 批 行 为 ( 市 编 办 市 法 制 局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四 ) 逐 步 推 进 法 人 一 门 式 一 网 式 政 务 服 务 改 革 拓 展 完 善 市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和 各 级 政 务 ( 公 共 ) 服 务 中 心 ( 站 ) 综 合 窗 口, 推 动 不 同 职 能 部 门 的 审 批 受 理 业 务 向 网 厅 平 台 和 综 合 窗 口 集 中 优 化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门 户 系 统 网 上 审 批 管 理 系 统 和 事 项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完 善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手 机 版 市 民 个 人 网 页 和 企 业 专 属 网 页, 拓 展 一 网 式 办 事 应 用, 为 企 业 提 供 更 加 便 捷 高 效 的 服 务 ( 市 编 办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五 ) 构 建 企 业 投 资 三 单 管 理 模 式 以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行 政 审 批 清 单 政 府 监 管 清 单 为 基 础, 构 建 宽 进 严 管 的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建 立 以 负 面 清 单 审 批 清 单 为 基 础 的 企 业 投 资 准 入 制 度 在 企 业 投 资 事 前 准 入 环 节 建 立 清 单 式 管 理 模 式, 初 步 形 成 以 放 宽 准 入 为 目 标 以 权 力 制 约 为 核 心 以 信 息 化 平 台 为 依 托 的 可 视 化 标 准 化 的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建 立 以 监 管 清 单 为 基 础 的 企 业 投 资 监 管 制 度, 实 现 监 管 信 息 可 查 询 可 追 溯 可 运 用, 切 实 提 升 市 场 监 管 效 能, 构 建 起 以 监 管 清 单 为 基 础, 以 网 格 化 信 息 化 标 准 化 为 管 理 方 式 的 市 场 监 管 机 制 (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编 办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六 ) 深 化 企 业 登 记 审 批 改 革 以 全 面 推 行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为 契 机, 25

放 宽 准 入 条 件,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大 力 推 进 工 商 登 记 标 准 化 建 设 对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项 目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及 土 地 抵 押 办 理 形 成 专 人 受 理 主 动 协 调 快 速 审 批,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的, 办 结 时 间 比 承 诺 时 间 缩 短 三 分 之 一 启 用 海 关 行 政 审 批 网 上 受 理 平 台, 鼓 励 企 业 使 用 无 纸 化 通 关 模 式, 推 动 企 业 海 关 认 证 AEO 国 际 互 认 中 美 海 关 C-TPAT 联 合 验 证 等 ( 市 工 商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阳 江 海 关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七 ) 清 理 并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全 面 清 理 规 范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及 其 收 费, 公 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清 单 破 除 中 介 服 务 垄 断, 取 消 政 府 部 门 设 定 的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或 部 门 间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限 制 限 额 管 理 规 范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严 禁 擅 自 增 加 收 费 项 目 变 相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操 纵 中 介 服 务 市 场 价 格 ( 市 编 办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八 ) 依 法 保 护 企 业 及 企 业 家 合 法 权 益 坚 持 依 法 治 市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保 护 企 业 和 企 业 家 合 法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合 法 经 营 不 受 干 扰 严 厉 打 击 商 标 侵 权 假 冒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保 护 民 营 企 业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为 企 业 更 好 发 挥 商 标 品 牌 效 应 保 驾 护 航 ( 市 政 法 部 门 市 工 商 局 牵 头 负 责 ) ( 四 十 九 ) 推 动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 发 展 完 善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 扶 持 政 策,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政 策 制 定 和 行 业 发 展 研 究, 提 升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 的 协 调 服 务 水 平, 促 进 与 民 营 企 业 合 作 发 展 ( 市 社 工 委 市 民 政 局 市 工 商 联 牵 头 负 责 ) ( 五 十 ) 营 造 良 好 舆 论 环 境 加 大 民 营 经 济 政 策 法 规 宣 传 力 度, 促 进 政 府 部 门 与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 政 策 宣 传 对 接, 确 保 政 策 及 时 宣 传 到 广 大 企 业 总 结 推 广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的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加 大 对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的 新 闻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大 力 倡 导 尊 重 创 业 尊 重 劳 动 的 风 尚, 营 造 重 商 亲 商 安 商 的 良 好 氛 围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宣 传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 本 意 见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自 施 行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三 年 在 有 效 期 内, 可 根 据 实 际 按 规 定 进 行 修 订 或 废 止 附 件 : 阳 江 市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的 意 见 咨 询 联 系 表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2 月 25 日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编 号 : 阳 府 规 2016 8 号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的 意 见 的 附 件 详 情 请 见 链 接 : http://www.yangjiang.gov.cn/szfxxgk/sfb/201602/w020160226382969681708.pdf 26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发 展 上 水 平 的 实 施 意 见 阳 府 2016 8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阳 江 市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是 我 市 的 支 柱 产 业,2015 年 实 现 工 业 总 产 值 538.0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6.80%, 占 全 市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工 业 总 产 值 26.90% 目 前, 这 一 传 统 产 业 面 临 人 才 缺 乏, 研 发 能 力 弱, 产 业 装 备 技 术 水 平 较 低, 产 品 档 次 不 高 等 突 出 问 题 为 加 快 我 市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步 伐, 促 进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发 展 上 水 平, 特 制 定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任 务 1. 指 导 思 想 运 用 阳 江 市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技 术 路 线 图 的 研 究 成 果,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战 略, 以 创 新 为 动 力, 以 科 技 为 支 撑, 以 信 息 化 为 引 领, 加 大 对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扶 持 力 度, 促 进 新 装 备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和 新 工 艺 的 研 发 和 应 用, 加 强 新 型 功 能 刀 剪 材 料 及 其 产 品 开 发 鼓 励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经 营 模 式 创 新 管 理 创 新 和 制 度 创 新 支 持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机 器 人 应 用 计 划, 提 高 产 业 装 备 水 平, 力 促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着 力 培 育 扶 持 和 发 展 一 批 有 自 主 品 牌 带 动 能 力 强 辐 射 范 围 广 的 五 金 刀 剪 骨 干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2. 目 标 任 务 十 三 五 期 末, 实 现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规 模 超 千 亿 元, 年 均 增 长 15% 新 增 产 值 超 亿 元 企 业 20 家, 超 5 亿 元 企 业 3 家, 保 持 我 市 刀 剪 产 业 在 全 国 刀 剪 行 业 的 龙 头 地 位 ;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有 新 突 破, 中 高 档 产 品 产 量 超 过 总 产 量 的 65% 以 上 ; 产 品 向 多 元 化 高 端 化 发 展, 促 进 工 业 刀 剪 医 疗 刀 剪 园 艺 刀 剪 等 新 型 功 能 刀 剪 产 品 和 陶 瓷 刀 警 用 刀 粉 末 冶 金 刀 3D 打 印 刀 文 化 体 育 艺 术 用 刀 等 高 档 产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二 加 大 引 导 和 扶 持 力 度, 促 进 产 业 平 稳 发 展 3. 设 立 专 项 发 展 资 金 2016 年 至 2020 年, 市 级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扶 持 五 金 刀 剪 行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实 施 技 术 改 造 对 技 术 创 新 贷 款 发 生 的 利 息 给 予 贴 息 或 补 助, 以 及 对 机 器 人 应 用 计 划 五 金 刀 剪 博 览 会 阳 江 刀 剪 全 球 推 广 营 销 网 点 建 设 融 资 平 台 的 补 助 和 广 告 费 等 各 牵 头 单 位 每 年 1 月 上 旬 报 预 算 计 划, 市 财 政 局 统 筹 平 衡 使 用 资 金 ( 市 财 政 局 各 牵 头 单 位 ) 4. 开 展 设 备 融 资 租 赁 试 点 根 据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阳 江 刀 剪 机 械 制 造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阳 府 办 2014 30 号 ) 精 神, 加 大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力 度, 在 我 市 五 金 刀 剪 行 业 探 索 开 展 设 备 统 一 采 购 和 租 赁 试 点 业 务, 缓 解 企 业 购 买 设 备 的 资 金 压 力, 加 快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设 备 更 新 换 代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财 政 局 ) 27

5. 加 大 税 收 扶 持 力 度 刀 剪 机 械 制 造 业 企 业 因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不 能 按 期 缴 纳 税 款 的, 经 税 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最 长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刀 剪 机 械 制 造 业 企 业 缴 纳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困 难 的, 可 按 规 定 给 予 减 免 刀 剪 机 械 制 造 业 企 业 为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举 借 资 金 所 发 生 的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利 息 支 出 及 相 关 费 用, 准 予 依 规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获 得 的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落 实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科 技 园 区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 6. 加 大 金 融 支 持 由 各 级 政 府 牵 头, 建 立 与 金 融 机 构 定 期 协 调 协 商 机 制, 对 在 转 型 升 级 中 出 现 暂 时 性 资 金 紧 张 有 市 场 有 效 益 信 用 好 的 重 点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积 极 协 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一 企 一 策 原 则 实 施 金 融 帮 扶, 防 止 一 刀 切 式 的 抽 贷 压 贷 停 贷 造 成 企 业 资 金 链 断 裂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在 有 效 管 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落 实 好 无 还 本 续 贷 循 环 贷 款 等 小 微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还 款 方 式 创 新, 降 低 小 微 企 业 过 桥 融 资 成 本 对 资 金 周 转 出 现 暂 时 困 难 但 仍 具 备 清 偿 能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可 在 做 好 贷 款 质 量 检 测 和 准 确 分 类 的 同 时, 通 过 调 整 贷 款 期 限 还 款 方 式 等 贷 款 重 组 措 施, 缓 解 企 业 债 务 压 力 对 五 金 刀 剪 行 业 的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实 行 差 别 化 监 管, 不 良 率 容 忍 度 可 比 一 般 贷 款 不 良 率 高 2 个 百 分 点 (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市 金 融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 7. 组 建 政 策 性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组 建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 亿 元 的 市 级 政 策 性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为 包 括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在 内 的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或 再 担 保 服 务, 助 企 业 融 资 对 担 保 获 得 的 贷 款 不 另 外 收 取 贷 款 保 证 金, 担 保 费 年 化 费 率 不 超 过 2%, 且 合 作 银 行 对 政 策 性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的 贷 款 利 率 按 不 高 于 上 年 度 银 行 贷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执 行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金 融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 8.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估 值 质 押 和 流 转 体 系, 依 法 合 规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专 利 许 可 费 收 益 权 证 券 化 专 利 保 险 等 服 务 常 态 化 规 模 化 发 展, 支 持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发 展 加 快 发 展 我 市 区 域 性 股 权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对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成 功 上 市 新 三 板 挂 牌 发 行 债 券 的, 给 予 一 定 金 额 的 补 助 和 奖 励 发 挥 政 府 资 金 引 导 作 用,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共 同 设 立 产 业 投 资 创 业 和 风 险 投 资 等 各 类 投 资 基 金 支 持 和 引 导 相 关 机 构 搭 建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网 络 信 贷 众 筹 融 资 商 业 保 理 互 联 网 金 融 门 户 等 互 联 网 金 融 平 台, 引 导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适 应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发 展, 及 时 便 捷 融 资 ( 市 金 融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 9. 盘 活 融 资 抵 押 物, 简 化 续 贷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本 着 尊 重 历 史,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妥 善 处 理 部 分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土 地 无 法 办 理 土 地 证 问 题, 想 方 设 法 让 这 些 企 业 能 以 土 地 抵 押 贷 款 以 土 地 和 房 产 办 理 续 贷 登 记 时, 以 抵 押 登 记 续 期 取 代 现 行 重 登 记 手 续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三 旧 改 造 办 市 财 政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 28

10. 加 强 企 业 服 务 采 用 自 贸 区 成 功 经 验, 为 五 金 刀 剪 企 业 提 供 快 速 通 关 服 务 一 是 推 进 一 个 窗 口 建 设, 启 用 海 关 行 政 审 批 网 上 受 理 平 台, 推 行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网 上 办 理 二 是 大 力 推 动 企 业 海 关 认 证 AEO 国 际 互 认 中 美 海 关 C-TPAT 联 合 验 证 等, 助 力 五 金 刀 剪 行 业 企 业 走 出 去 三 是 推 进 跨 境 电 商 建 设 支 持 省 EMS 公 司 与 汇 达 保 税 仓 合 作 开 展 电 子 商 务 快 件 分 拣 清 关 业 务, 积 极 拓 展 我 市 五 金 刀 剪 跨 境 电 商 业 务 发 展 ( 阳 江 海 关 市 商 务 局 阳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 11. 搭 建 产 品 交 易 平 台 继 续 办 好 中 国 ( 阳 江 ) 国 际 五 金 刀 剪 博 览 会, 不 断 提 高 刀 博 会 的 知 名 度, 帮 助 企 业 开 拓 国 内 外 市 场, 进 一 步 打 造 阳 江 中 国 刀 剪 之 都 品 牌 完 善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扶 持 五 金 刀 剪 电 商 运 营 ( 市 商 务 局 ) 12. 建 设 五 金 刀 剪 海 内 外 营 销 网 络 重 点 推 进 我 市 五 金 工 具 刀 剪 厨 房 用 品 家 庭 用 品 企 业 开 展 连 锁 专 卖 和 合 作 营 销, 依 托 泛 珠 区 域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在 泛 珠 区 域 内 开 展 直 销 和 直 营 连 锁 特 许 经 营 特 许 加 盟 等 现 代 营 销 模 式, 实 现 更 大 范 围 内 的 资 源 整 合 和 战 略 性 布 点 ; 重 点 支 持 大 型 专 业 批 发 市 场 升 级 推 动 阳 江 国 际 五 金 刀 剪 商 贸 城 进 行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和 信 息 化 应 用, 在 阳 江 市 电 子 商 务 创 业 园 设 立 五 金 刀 剪 专 区 ; 配 合 省 政 府 广 货 全 国 行 推 广 工 作, 在 浙 江 义 乌 小 商 品 批 发 市 场 重 庆 中 国 国 际 龙 水 商 贸 城 浙 江 永 康 中 国 科 技 五 金 城 和 广 州 市 番 禺 沙 溪 国 际 酒 店 用 品 批 发 市 场 设 立 阳 江 刀 剪 营 销 中 心 ( 市 商 务 局 ) 13. 开 启 阳 江 刀 剪 全 球 推 广 计 划 围 绕 国 际 化 品 牌 化 专 业 化 和 市 场 化 的 思 路, 主 要 聘 请 国 际 专 业 营 销 机 构 策 划 推 广 ; 组 织 阳 江 企 业 参 加 全 球 性 展 会, 设 立 阳 江 刀 剪 展 区 ; 在 全 球 性 广 告 杂 志 刊 登 阳 江 刀 剪 广 告 ; 邀 请 海 外 买 家 参 加 在 商 贸 城 举 办 的 春 秋 两 季 阳 江 刀 剪 订 货 会 同 时 计 划 利 用 北 京 上 海 重 庆 浙 江 江 苏 等 地 的 流 通 节 点 专 业 市 场 和 组 团 参 加 商 务 部 省 商 务 厅 等 部 门 组 织 的 专 业 展 览 会, 拓 展 广 货 内 外 销 市 场 活 动, 打 开 阳 江 刀 剪 区 域 品 牌 和 中 国 刀 博 会 知 名 度 ( 市 商 务 局 ) 三 加 快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提 高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14. 发 挥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效 用 发 挥 国 家 刀 剪 及 日 用 金 属 工 具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和 阳 江 五 金 刀 剪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效 用, 提 升 五 金 刀 剪 行 业 的 研 发 能 力 和 技 术 水 平 ( 市 质 监 局 市 科 技 局 ) 15. 支 持 阳 江 市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建 设 推 进 省 市 共 建, 加 快 完 善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的 建 设, 拓 展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业 务 范 围, 充 分 发 挥 研 究 院 技 术 支 撑 智 力 支 撑 人 才 支 撑 的 作 用, 使 之 成 为 我 市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科 技 研 发 和 科 技 人 才 培 养 的 主 阵 地 ( 市 科 技 局 ) 16. 实 施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技 术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围 绕 五 金 刀 剪 产 业, 研 究 采 用 以 先 进 激 光 焊 接 技 术 为 核 心 技 术, 开 发 五 金 刀 剪 刀 刃 的 增 材 制 造 装 备 配 套 用 材 体 系 及 制 造 工 艺 抓 好 省 市 共 建 广 东 省 增 材 制 造 (3D 打 印 ) 技 术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工 作, 在 五 金 刀 剪 增 材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