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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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区 直 部 门 保 留 实 施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2509 项 ) ( 一 ) 行 政 许 可 (93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审 批 ( 含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设 立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举 办 陈 列 展 览 拍 摄 电 影 电 视 片 ) 区 政 府 办 ( 区 法 制 办 区 民 族 宗 教 侨 务 局 ) 2 生 产 经 营 清 真 食 品 ( 肉 食 副 食 饮 食 ) 的 核 准 3 侨 界 子 女 参 加 中 高 考 优 录 资 格 审 查 4 归 侨 侨 眷 身 份 确 认 区 政 府 办 ( 区 法 制 办 区 民 族 宗 教 侨 务 局 ) 区 政 府 办 ( 区 法 制 办 区 民 族 宗 教 侨 务 局 ) 区 政 府 办 ( 区 法 制 办 区 民 族 宗 教 侨 务 局 ) 5 企 业 ( 含 外 商 中 外 合 资 和 境 外 )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6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7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8 民 办 学 校 的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 初 中 及 以 下 ) 区 教 育 局 9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 初 中 及 以 下 ) 区 教 育 局 10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11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12 收 养 登 记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1

13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范 围 审 批 14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办 学 资 格 审 批 15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审 批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16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区 环 保 局 17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区 环 保 局 18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区 环 保 局 19 关 闭 闲 置 或 拆 除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场 所 许 可 区 环 保 局 20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向 大 气 排 放 转 炉 气 等 四 类 气 体 ) 区 环 保 局 2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22 临 时 占 用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和 依 附 城 市 道 路 ( 桥 梁 ) 建 设 管 线 杆 线 等 设 施 许 可 23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24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25 道 路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26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 可 27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开 办 市 场 许 可 2

28 环 卫 设 施 迁 移 拆 除 封 闭 许 可 29 取 水 许 可 30 填 占 原 有 水 塘 洼 淀 审 批 31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核 发 32 湖 泊 岸 线 整 治 审 批 33 入 湖 水 库 的 排 污 口 设 置 许 可 34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 非 许 可 转 许 可 ) 35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及 变 更 事 项 审 批 区 招 商 局 36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 核 发 变 更 换 发 补 证 注 销 ) 37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 核 发 变 更 延 续 补 证 注 销 ) 38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 零 售 )( 含 筹 建 核 发 变 更 换 发 补 办 注 销 ) 39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40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41 动 物 防 疫 合 格 证 核 发 42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核 发 43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SP) 认 证 变 更 补 办 注 销 44 药 品 广 告 备 案 45 计 量 器 具 强 制 检 定 3

46 各 类 内 资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个 体 工 商 户 设 立 变 更 撤 销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47 各 类 内 资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48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变 更 49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的 设 立 和 变 更 50 出 版 物 零 售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设 立 许 可 51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营 业 性 演 出 单 位 ) 设 立 ( 变 更 ) 52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 ( 非 涉 外 涉 港 澳 台 ) 53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设 立 和 变 更 54 电 子 游 艺 ( 戏 )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设 立 和 变 更 55 博 物 馆 处 理 不 够 入 藏 标 准 无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物 或 标 本 56 非 国 有 文 物 收 藏 单 位 和 其 他 单 位 借 用 国 有 馆 藏 文 物 57 对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修 缮 58 国 有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改 变 用 途 4

59 举 办 健 身 气 功 活 动 及 设 立 站 点 许 可 60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许 可 61 出 版 物 零 售 单 位 和 个 人 变 更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登 记 事 项 或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62 设 置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接 收 境 内 电 视 节 目 和 信 息 许 可 63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娱 乐 场 所 许 可 64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设 立 许 可 65 印 刷 企 业 的 设 立 (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刷 ) 66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的 许 可 67 举 办 涉 外 ( 在 非 演 出 场 所 ) 涉 港 澳 台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68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69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70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和 易 地 建 设 费 审 批 71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含 设 施 ) 的 拆 除 改 造 审 批 区 民 防 办 ( 区 人 防 办 区 地 震 办 ) 区 民 防 办 ( 区 人 防 办 区 地 震 办 ) 区 民 防 办 ( 区 人 防 办 区 地 震 办 ) 区 民 防 办 ( 区 人 防 办 区 地 震 办 ) 5

72 防 空 警 报 拆 除 迁 移 审 批 73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使 用 登 记 74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竣 工 备 案 区 民 防 办 ( 区 人 防 办 区 地 震 办 ) 区 民 防 办 ( 区 人 防 办 区 地 震 办 ) 区 民 防 办 ( 区 人 防 办 区 地 震 办 ) 75 医 疗 机 构 麻 醉 药 品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 的 核 发 76 医 师 执 业 许 可 77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变 更 78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79 生 活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80 放 射 诊 疗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81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82 生 育 第 二 个 子 女 及 再 生 育 子 女 审 批 83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与 执 业 登 记 84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员 执 业 许 可 (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 85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三 级 ( 含 暂 定 ) 核 准 区 住 房 保 障 房 管 局 86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绿 化 用 地 面 积 审 批 区 园 林 局 87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化 用 地 审 批 区 园 林 局 88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树 木 砍 伐 移 栽 修 剪 许 可 区 园 林 局 89 改 变 绿 化 规 划 绿 化 用 地 的 使 用 性 质 审 批 区 园 林 局 90 古 树 名 木 的 迁 移 买 卖 和 转 让 审 批 区 园 林 局 91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审 查 92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93 新 改 扩 建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6

( 二 ) 行 政 处 罚 (1949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对 擅 自 设 立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非 宗 教 团 体 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组 织 举 行 宗 教 活 动, 接 受 宗 教 性 捐 献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政 府 办 ( 区 法 制 办 区 民 族 宗 教 侨 务 局 ) 2 对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3 对 从 事 粮 食 收 购 销 售 储 存 加 工 的 粮 食 经 营 者 以 及 饲 料 工 业 用 粮 企 业 未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的 处 罚 4 对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处 罚 5 对 不 执 行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紧 急 措 施 的 处 罚 6 对 不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行 政 处 罚 7 对 妨 碍 涉 价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执 行 的 行 政 处 罚 8 对 拒 绝 配 合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9 对 价 格 歧 视 行 为 的 处 罚 10 对 哄 抬 价 格 行 为 的 处 罚 11 对 价 格 欺 诈 行 为 的 处 罚 12 对 变 相 提 高 或 者 压 低 价 格 行 为 的 处 罚 13 对 牟 取 暴 利 行 为 的 处 罚 14 对 行 政 机 关 乱 收 费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5 对 拒 绝 提 供 价 格 监 测 资 料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价 格 监 测 资 料 的 处 罚 16 对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粮 食 收 购 许 可 证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7 对 陈 粮 出 库 未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7

18 对 定 最 低 ( 最 高 ) 库 存 量 的 行 政 处 罚 19 对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粮 食 仓 储 设 施 运 输 工 具 的 行 政 处 罚 20 对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项 目 的 行 政 处 罚 21 对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用 能 设 备 或 生 产 工 艺 的 行 政 处 罚 22 对 生 产 单 位 超 过 单 位 产 品 能 耗 限 额 标 准 用 能 的 行 政 处 罚 23 对 节 能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行 政 处 罚 24 对 无 偿 提 供 能 源 或 实 行 能 源 消 费 保 费 制 的 行 政 处 罚 25 26 27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未 报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或 报 告 内 容 不 实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落 实 节 能 规 定 整 改 要 求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未 设 立 能 源 管 理 岗 位 聘 任 能 源 管 理 人 员 及 报 备 案 的 行 政 处 罚 28 对 使 用 列 入 淘 汰 名 录 的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行 政 处 罚 29 对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燃 油 发 电 机 组 或 燃 油 锅 炉 的 行 政 处 罚 30 对 相 互 串 通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31 32 33 对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成 品 油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行 为 和 成 品 油 专 项 用 户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将 专 项 用 油 对 系 统 外 销 售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买 卖 或 骗 取 酒 类 流 通 备 案 登 记 表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批 发 酒 类 商 品 时 未 填 制 酒 类 流 通 随 附 单 经 营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34 对 未 在 固 定 地 点 贴 标 销 售 散 装 酒 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35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储 运 酒 类 商 品 时 不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防 火 安 全 和 储 运 的 相 关 要 求 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发 改 委 ( 区 物 价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8

36 对 违 反 规 定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酒 类 商 品 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37 38 39 对 批 发 零 售 储 运 使 用 非 食 用 酒 精 等 有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兑 制 酒 类 商 品 和 批 发 零 售 储 运 伪 造 篡 改 生 产 厂 名 厂 址 生 产 日 期 的 酒 类 商 品, 以 及 批 发 零 售 储 运 侵 犯 商 标 专 用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酒 类 商 品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不 配 合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擅 自 转 移 销 毁 待 查 受 检 酒 类 商 品 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或 者 在 禁 止 设 置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站 ( 点 ) 的 区 域 设 点 经 营 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40 对 未 办 理 酒 类 流 通 备 案 登 记 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41 42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向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采 购 酒 类 商 品 时, 未 向 首 次 供 货 方 索 取 有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未 建 立 酒 类 经 营 购 销 台 账 的 行 政 处 罚 43 对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供 电 或 变 更 供 电 区 的 行 政 处 罚 44 对 盗 窃 电 能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45 对 供 电 企 业 在 发 电 供 电 系 统 正 常 情 况 下, 拒 绝 供 电 或 中 断 供 电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46 对 危 害 供 电 用 电 安 全 或 者 扰 乱 供 电 用 电 秩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47 对 在 煤 炭 产 品 中 掺 杂 使 假, 以 次 充 好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48 对 违 反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在 申 请 从 事 成 品 油 经 营 时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或 违 反 有 关 政 策 和 申 请 程 序 行 为 的 ) 行 政 处 罚 49 对 违 反 单 用 途 商 业 预 付 卡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0 对 发 卡 企 业 或 售 卡 企 业 未 按 要 求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未 要 求 购 卡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未 保 存 购 卡 人 的 登 记 信 息 5 年 以 上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退 卡 服 务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1 对 违 反 单 用 途 商 业 预 付 卡 业 务 系. 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9

52 对 违 反 零 售 商 促 销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3 对 违 反 零 售 商 供 应 商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4 对 违 反 家 庭 服 务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5 对 违 反 餐 饮 业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6 对 擅 自 转 移 销 毁 待 查 受 检 酒 类 商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57 对 违 反 规 定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酒 类 商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58 59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向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买 卖 或 骗 取 酒 类 流 通 备 案 登 记 表 的 行 政 处 罚 60 对 未 在 固 定 地 点 贴 标 销 售 散 装 酒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61 对 酒 类 经 营 者 储 运 酒 类 商 品 时 不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防 火 安 全 和 储 运 的 相 关 要 求 的 行 政 处 罚 62 对 擅 自 引 进 外 商 投 资 设 立 服 务 网 点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备 案 的 处 罚 63 对 市 区 教 育 局 审 批 的 民 办 学 校 违 反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处 罚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经 信 局 ( 区 商 务 局 ) 区 教 育 局 64 对 市 区 教 育 局 审 批 的 民 办 学 校 发 生 违 法 回 报 行 为 的 处 罚 区 教 育 局 65 对 市 教 育 局 审 批 的 民 办 学 校 不 依 法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或 者 备 案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教 育 局 66 对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举 办 高 中 阶 段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教 育 局 67 对 不 遵 守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使 用 规 定 的 处 罚 区 教 育 局 68 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教 师 资 格 或 者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的 教 师 的 处 罚 区 教 育 局 69 对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的 行 政 处 罚 ( 中 考 ) 区 教 育 局 70 对 违 法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教 育 局 10

71 对 违 反 湖 北 省 专 利 保 护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72 对 社 会 团 体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科 技 局 (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73 对 社 会 团 体 在 申 请 登 记 时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登 记 的, 或 者 自 取 得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之 日 起 1 年 未 开 展 活 动 的 撤 销 登 记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74 对 擅 自 以 社 社 会 团 体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75 对 违 反 湖 北 省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39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76 对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负 责 人 时, 原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或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拒 不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非 法 持 有 社 会 团 体 证 书 印 章 或 相 关 资 料 的 处 罚 ( 市 级 下 放 ) 77 对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在 申 请 登 记 时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登 记 的 行 政 处 罚 78 对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违 反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79 对 擅 自 以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的 处 罚 80 对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连 续 两 年 不 参 加 年 检, 或 连 续 两 年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处 罚 81 故 意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界 桩 或 者 其 他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标 志 物 的 处 罚 82 擅 自 编 制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详 图, 或 者 绘 制 的 地 图 的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的 画 法 与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详 图 的 画 法 不 一 致 的 处 罚 83 对 不 使 用 标 准 地 名 或 者 地 名 书 写 不 规 范 的 处 罚 84 85 86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拒 绝 或 者 无 故 拖 延 执 行 人 民 政 府 下 达 的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任 务 的 处 罚 ( 市 级 下 放 )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未 依 法 与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的 处 罚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与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人 事 关 系 的 处 罚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区 民 政 局 ( 区 老 龄 办 ) 87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中 法 律 援 助 规 定 的 人 员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司 法 局 88 对 违 反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司 法 局 11

89 对 违 反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司 法 局 90 对 违 反 会 计 帐 簿 会 计 资 料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对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隐 匿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财 政 收 入 执 收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财 政 收 入 执 收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上 缴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财 政 部 门 国 库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上 解 下 拨 财 政 资 金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财 政 预 决 算 的 编 制 部 门 和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预 算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99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擅 自 占 有 使 用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100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101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提 供 担 保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102 103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规 定, 擅 自 在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使 用 账 户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104 对 企 业 和 个 人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财 政 收 入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105 对 企 业 和 个 人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12

106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107 对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获 得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书 的 行 政 处 罚 108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109 对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110 对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政 处 罚 111 对 供 应 商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112 对 评 审 专 家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113 对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单 位 违 反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和 资 料, 或 者 与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串 通 作 弊 并 导 致 评 估 结 果 失 实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114 对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者 不 按 照 批 准 的 用 途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的 行 政 处 罚 115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规 招 用 员 工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16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职 工 录 用 就 业 登 记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17 对 非 法 招 用 未 成 年 人 使 用 童 工 为 童 工 介 绍 就 业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18 对 违 规 设 置 体 检 标 准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19 对 用 人 单 位 处 理 劳 动 关 系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20 对 用 人 单 位 侵 犯 劳 动 者 人 身 自 由 休 息 权 和 工 资 收 入 权 益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21 对 侵 害 女 职 工 未 成 年 工 合 法 权 益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22 对 人 力 资 源 中 介 服 务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23 对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违 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财 政 局 ( 区 国 资 办 区 金 融 办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13

124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用 工 单 位 劳 务 派 遣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25 对 拒 不 接 受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及 不 协 助 事 故 调 查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126 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违 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区 人 资 局 ( 区 公 务 员 局 ) 127 对 违 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28 对 环 评 单 位 违 规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29 对 配 套 环 保 设 施 未 建 成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主 体 工 程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0 对 配 套 环 保 设 施 未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投 入 试 运 行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1 对 试 生 产 超 过 3 个 月 未 申 请 环 保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2 对 违 反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3 对 违 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辐 射 装 置 许 可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4 对 违 反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5 对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噪 声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6 对 不 按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7 对 不 按 照 批 准 的 用 途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8 对 骗 取 批 准 减 缴 免 缴 或 者 缓 缴 排 污 费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39 对 排 污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排 污 费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0 对 违 反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1 对 违 反 水 污 染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2 对 造 成 水 污 染 事 故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

143 对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事 故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4 对 造 成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事 故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5 对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6 对 造 成 辐 射 事 故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47 148 对 违 反 湖 北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湖 北 省 汉 江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149 对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0 对 违 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1 对 违 反 环 境 事 件 防 范 与 应 对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2 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3 对 采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技 术 和 工 艺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4 对 未 建 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5 对 擅 自 从 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6 对 违 反 电 子 废 物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7 158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159 对 违 反 室 外 野 外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0 对 违 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产 品 台 账 和 编 码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1 对 违 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转 移 备 案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5

162 对 违 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评 估 及 设 置 标 志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3 对 违 反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4 对 违 反 废 旧 放 射 源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5 对 违 反 废 旧 放 射 源 收 贮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6 对 违 法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转 让 进 口 贮 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以 及 装 备 有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仪 表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7 对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有 关 放 射 性 环 境 监 测 结 果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8 对 未 开 展 辐 射 监 测 或 者 发 现 辐 射 监 测 结 果 明 显 异 常 未 如 实 报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9 对 未 按 期 完 成 安 装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70 171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172 对 未 建 立 日 常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或 者 未 开 展 日 常 环 境 监 测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73 对 不 正 常 使 用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74 对 违 反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类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75 对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76 177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导 致 污 染 物 超 标 排 放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178 对 水 污 染 物 处 理 设 施 使 用 违 规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79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0 对 违 反 油 气 回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6

181 对 未 按 照 有 关 环 保 规 定 进 行 封 场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2 对 拒 不 缴 纳 代 履 行 费 用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3 对 违 反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4 对 未 及 时 申 请 办 理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变 更 手 续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5 对 违 反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操 作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6 对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流 失 泄 漏 扩 散 时 未 采 取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或 者 未 及 时 向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7 对 阻 碍 环 保 执 法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配 合 执 法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8 对 违 反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9 对 违 反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90 对 违 反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操 作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91 192 对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设 施 在 废 弃 或 者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前 未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或 采 取 封 闭 措 施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未 对 经 营 设 施 场 所 按 规 定 处 置 的 危 险 废 物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193 对 违 反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管 理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94 195 对 未 与 处 置 单 位 签 订 接 收 合 同, 或 者 未 按 时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处 置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农 村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未 按 照 环 保 部 门 要 求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196 对 违 反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97 对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者 不 处 置 其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又 不 承 担 处 置 费 用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98 对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7

199 对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00 对 违 反 现 场 检 查 及 申 报 登 记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01 202 203 204 205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七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八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保 局 206 对 违 法 将 淘 汰 的 设 备 转 让 给 他 人 使 用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07 对 逾 期 未 完 成 限 期 治 理 或 转 产 搬 迁 责 任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08 对 逾 期 未 完 成 小 型 窑 炉 锅 炉 等 单 一 小 项 目 治 理 任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09 对 违 反 湖 北 省 汉 江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0 对 经 限 期 治 理 逾 期 未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1 对 经 限 期 治 理 逾 期 未 完 成 噪 声 治 理 任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2 对 生 产 销 售 进 口 使 用 不 达 标 机 动 车 ( 船 )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3 对 机 动 车 检 验 机 构 违 反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4 对 违 反 环 保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5 对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违 反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6 对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或 者 被 许 可 人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申 请 或 者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7 对 重 大 疑 难 跨 区 或 专 业 性 较 强 案 件 的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8

218 对 机 动 车 ( 含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 违 法 排 污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19 对 违 反 机 动 车 环 保 标 志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0 对 违 反 机 动 车 排 污 申 报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1 对 违 反 机 动 车 车 载 排 放 诊 断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2 对 违 反 机 动 车 ( 含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 抽 测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3 对 部 分 服 务 业 经 营 者 违 法 排 放 污 水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4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违 反 医 疗 废 物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5 对 违 反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6 对 违 反 特 定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7 对 在 特 定 区 域 违 法 处 置 固 体 废 物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8 对 违 反 特 定 水 体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29 对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0 对 违 反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1 对 违 反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2 对 违 反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3 对 违 反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4 对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粪 便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5 对 违 反 畜 禽 养 殖 废 渣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6 对 违 反 湖 北 省 汉 江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 第 四 款 )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19

237 违 反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区 环 保 局 238 对 违 反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擅 自 使 用 没 有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又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或 者 将 不 适 用 于 抗 震 设 防 区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用 于 抗 震 设 防 区, 或 者 超 出 经 审 定 的 抗 震 烈 度 范 围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未 对 抗 震 能 力 受 损 荷 载 增 加 或 者 需 提 高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进 行 抗 震 验 算 修 复 和 加 固 的 处 罚 对 擅 自 变 动 或 者 破 坏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构 件 隔 震 装 置 减 震 部 件 或 者 地 震 反 应 观 测 系 统 等 抗 震 设 施 的 处 罚 对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擅 自 采 用 没 有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又 未 经 核 准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的 处 罚 对 未 对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抗 震 要 求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进 行 改 造 改 建 或 者 抗 震 加 固, 又 未 限 制 使 用 的 处 罚 对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或 者 使 用 列 入 禁 止 使 用 目 录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处 罚 对 设 计 单 位 未 在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的 行 政 处 罚 246 对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设 计 的 处 罚 247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擅 自 施 工 的 处 罚 248 对 审 查 机 构 违 反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49 250 对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审 查 合 格 证 书 和 审 查 人 员 在 虚 假 审 查 合 格 书 上 签 字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审 查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反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51 对 施 工 图 经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后 未 重 新 报 送 审 查 行 为 的 处 罚 252 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违 反 招 标 代 理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53 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转 让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处 罚 20

254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证 书 的 处 罚 255 对 发 包 单 位 以 降 低 建 设 工 程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为 条 件 发 包 工 程 的 处 罚 256 257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不 按 国 家 和 省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开 展 计 价 活 动 的 处 罚 对 发 包 单 位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或 者 不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工 程 结 算 的 处 罚 258 对 无 资 质 或 超 越 等 级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处 罚 259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违 反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60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转 包 承 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处 罚 261 对 施 工 单 位 在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未 经 批 准 情 况 下 擅 自 进 行 施 工 的 处 罚 262 对 承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转 包 行 为 的 处 罚 263 对 施 工 单 位 无 资 质 或 超 越 资 质 承 接 分 包 工 程 接 受 转 包 工 程 行 为 的 处 罚 264 对 承 包 单 位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265 对 承 包 单 位 接 受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处 罚 266 267 对 施 工 企 业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接 受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和 用 他 人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268 对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擅 自 施 工 行 为 的 处 罚 269 对 建 设 单 位 为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将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后 擅 自 施 工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270 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行 政 处 罚 271 对 承 包 单 位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为 处 罚 21

272 273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承 包 单 位 的 行 为 处 罚 274 对 未 办 理 分 包 合 同 备 案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275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对 建 设 单 位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处 罚 对 建 设 单 位 涉 及 建 筑 主 体 或 者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 没 有 设 计 方 案 擅 自 施 工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或 者 有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的 墙 体 材 料 保 温 材 料 门 窗 采 暖 制 冷 系 统 和 照 明 设 备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列 入 禁 止 使 用 目 录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处 罚 282 对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处 罚 283 对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质 量 保 修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84 285 286 287 对 监 理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处 罚 对 监 理 单 位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处 罚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检 测 机 构 伪 造 数 据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或 鉴 定 结 论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检 测 机 构 未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或 者 超 出 资 质 范 围 从 事 检 测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288 对 省 外 监 理 企 业 进 鄂 承 接 监 理 业 务 未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的 处 罚 22

289 对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处 罚 290 对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违 反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91 对 检 测 机 构 未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擅 自 承 担 检 测 业 务 的 处 罚 292 对 委 托 方 违 反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293 对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鉴 定 结 论 的 处 罚 294 对 委 托 方 委 托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的 处 罚 295 对 监 理 单 位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处 罚 296 对 监 理 单 位 允 许 其 它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处 罚 297 对 监 理 单 位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处 罚 298 299 对 监 理 单 位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它 利 害 关 系 承 担 该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业 务 的 处 罚 对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处 罚 300 对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行 为 的 处 罚 301 对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明 示 或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的 处 罚 302 对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将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的 处 罚 303 对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处 罚 304 对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对 不 合 格 工 程 按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的 处 罚 305 对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的 处 罚 306 对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行 为 的 处 罚 23

307 对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行 为 的 处 罚 308 对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处 罚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对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处 罚 对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处 罚 对 市 政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处 罚 对 市 政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市 政 工 程 检 测 委 托 方 委 托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的 处 罚 对 市 政 工 程 检 测 委 托 方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篡 改 或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行 为 的 处 罚 315 对 市 政 工 程 检 测 委 托 方 弄 虚 作 假 送 检 试 样 的 处 罚 316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拨 付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费 用 的 处 罚 317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办 理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审 查 的 处 罚 318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的 处 罚 319 320 建 设 单 位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处 罚 对 建 设 单 位 明 示 或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处 罚 321 对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的 处 罚 322 323 对 发 包 单 位 将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承 包 单 位 的,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将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处 罚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处 罚 324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24

325 326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协 调 组 织 制 定 防 止 多 台 塔 式 起 重 机 相 互 碰 撞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处 罚 对 建 设 单 位 接 到 监 理 单 位 关 于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报 告 后,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责 令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立 即 停 工 整 改 的 处 罚 327 对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28 对 监 理 单 位 未 针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编 制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处 罚 329 对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330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设 置 分 支 机 构 不 备 案 的 行 政 处 罚 331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接 业 务 不 备 案 的 行 政 处 罚 332 对 聘 用 单 位 为 申 请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行 政 处 罚 333 334 对 为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的 单 位, 未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 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的 处 罚 对 出 租 单 位 出 租 未 经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或 者 经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 处 罚 335 对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处 罚 336 337 对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拆 卸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行 政 处 罚 338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行 政 处 罚 339 340 341 对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出 租 单 位 自 购 使 用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的 处 罚 对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安 装 拆 卸 人 员 名 单, 安 装 拆 卸 时 间 等 材 料 报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后,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告 知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对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未 按 照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及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组 织 安 装 拆 卸 作 业 的 处 罚 25

342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承 揽 工 程 的 处 罚 343 对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的 处 罚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对 施 工 单 位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处 罚 对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等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等 设 备 在 未 经 专 业 机 构 检 测 检 验 合 格, 未 经 参 建 各 方 联 合 验 收, 以 及 未 领 取 使 用 登 记 证 的 情 况 下, 违 规 投 入 使 用 的 处 罚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进 行 安 全 检 验 的 处 罚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处 罚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的 处 罚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在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时, 未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继 续 投 入 使 用 的 处 罚 对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单 位 擅 自 在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上 安 装 非 原 制 造 厂 制 造 的 标 准 节 和 附 着 装 置 的 处 罚 对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周 围 环 境 以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对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处 罚 352 对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53 354 355 356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无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单 位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到 岗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处 罚 2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的 处 罚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与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在 承 包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未 对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 处 罚 对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时,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落 实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前 未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的 处 罚 365 对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处 罚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对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 吊 装 等 危 险 作 业 时, 未 安 排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施 工 致 使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较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不 合 格 擅 自 复 工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或 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的 的 处 罚 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或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的 处 罚 27

373 对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查 验 不 合 格 即 投 入 使 用 的 处 罚 374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警 示 标 示 的 处 罚 375 376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未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未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未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未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处 罚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处 罚 377 对 施 工 单 位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处 罚 378 对 监 理 单 位 未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的 处 罚 379 对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80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81 对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82 对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大 气 环 境 的 处 罚 383 对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集 体 宿 舍 的 处 罚 384 对 不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的 处 罚 385 对 擅 自 现 场 使 用 袋 装 水 泥 的 处 罚 386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87 388 对 建 设 单 位 对 不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出 具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的 处 罚 对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或 者 使 用 列 入 禁 止 淘 汰 使 用 目 录 的 产 品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处 罚 389 对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的 处 罚 28

390 对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91 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392 393 394 对 既 有 建 筑 在 改 建 扩 建 和 围 护 结 构 装 饰 装 修 用 能 系 统 更 新 时 未 同 步 实 施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达 到 建 筑 节 能 相 关 标 准 的 处 罚 对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使 用 或 允 许 使 用 实 心 粘 土 砖 的 的 处 罚 对 图 审 机 构 对 不 符 合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项 目 出 具 审 查 合 格 书 的 处 罚 395 对 违 反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和 砂 浆 的 处 罚 396 397 对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有 违 反 规 定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和 砂 浆 或 者 使 用 不 合 格 产 品 未 予 以 制 止 或 者 未 及 时 报 告 的 处 罚 未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担 任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以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的 处 罚 398 对 注 册 建 造 师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执 业 的 处 罚 399 对 注 册 建 造 师 违 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400 对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骗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401 对 建 设 单 位 伪 造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402 对 建 设 单 位 涂 改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403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恶 意 拖 欠 分 包 企 业 工 程 款 或 者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处 罚 404 对 建 设 单 位 不 报 送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档 案 的 处 罚 405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企 业 使 用 不 合 格 原 材 料 的 行 政 处 罚 406 407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生 产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的 行 政 处 罚 29

408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检 测 机 构 违 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409 对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的 行 政 处 罚 410 对 建 设 单 位 明 示 或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购 买 租 赁 使 用 不 符 合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的 行 政 处 罚 411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未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行 政 处 罚 412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超 越 资 质 或 以 其 他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或 允 许 其 他 企 业 或 个 人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及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的 行 政 处 罚 413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未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行 政 处 罚 414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无 资 质 生 产 供 应 混 凝 土 的 行 政 处 罚 415 416 417 418 419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未 按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未 按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企 业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不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或 者 拒 绝 阻 碍 监 督 检 查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因 过 错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行 政 处 罚 420 对 评 标 专 家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4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行 政 处 罚 422 对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编 制 单 位 编 审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423 对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的 行 政 处 罚 424 对 未 经 注 册 而 以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或 造 价 员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425 对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执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30

426 对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427 对 注 册 建 造 师 或 者 其 聘 用 单 位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行 政 处 罚 428 对 聘 用 单 位 为 注 册 建 造 师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行 政 处 罚 429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擅 自 施 工 的 行 政 处 罚 430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431 432 433 对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实 心 粘 土 砖 或 者 其 他 禁 止 使 用 的 墙 体 材 料 的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配 套 建 设 垃 圾 收 集 和 转 运 站 公 共 厕 所 环 卫 车 取 水 点 等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处 罚 434 435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处 罚 ( 未 按 规 定 和 标 准 设 置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和 标 准 设 置 供 社 会 公 众 使 用 的 厕 所 ) 对 未 定 期 进 行 保 养 维 修, 未 保 持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整 洁 完 好 的 处 罚 436 对 责 任 人 不 履 行 门 前 三 包 责 任 制 的 处 罚 437 438 439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处 罚 (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 使 用 不 符 合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的 运 输 车 辆 运 输 ; 将 承 运 的 建 筑 垃 圾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 未 随 车 携 带 车 辆 运 输 合 格 证 ) 对 非 机 动 车 在 人 行 道 ( 含 桥 梁 人 行 道 ) 人 行 天 桥 过 街 隧 道 未 按 照 规 定 停 放 的 处 罚 对 在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高 音 广 播 喇 叭 或 者 采 用 其 他 发 出 高 噪 声 的 方 法 招 揽 顾 客 的 处 罚 31

440 对 在 人 口 集 中 地 区 焚 烧 沥 青 油 毡 橡 胶 塑 料 皮 革 的 处 罚 441 对 在 人 口 集 中 地 区 露 天 焚 烧 秸 秆 枯 枝 落 叶 等 产 生 烟 尘 污 染 的 处 罚 442 对 餐 饮 单 位 油 烟 污 染 的 处 罚 443 对 施 工 工 地 夜 间 进 行 产 生 环 境 噪 音 污 染 施 工 作 业 的 处 罚 444 445 对 经 营 中 的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边 界 噪 声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的 处 罚 对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空 调 器 冷 却 塔 等 设 备 设 施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处 罚 446 对 损 坏 城 市 绿 化 及 其 设 施 的 处 罚 447 对 擅 自 砍 伐 损 毁 树 木 的 处 罚 448 对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绿 化 用 地 的 处 罚 449 450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古 树 名 木 和 古 树 持 续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处 罚 ( 砍 伐 古 树 名 木 古 树 后 续 资 源 ; 擅 自 移 植 古 树 名 木 ; 未 经 核 实 注 销 擅 自 处 理 死 亡 的 古 树 名 木 或 者 古 树 后 续 资 源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古 树 名 木 和 古 树 持 续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处 罚 ( 损 害 古 树 名 木 或 者 古 树 后 续 资 源 ; 危 害 古 树 名 木 或 者 古 树 后 续 资 源 正 常 生 长 ;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保 护 要 求 实 施 保 护 ; 不 按 照 养 护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养 护 ) 451 对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违 法 建 设 的 处 罚 32

452 对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建 设 的 违 法 建 设 的 处 罚 453 对 破 坏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外 观 的 处 罚 454 455 对 在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公 共 广 场 地 下 通 道 及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散 发 经 营 性 宣 传 品 的 处 罚 对 燃 气 经 营 者 不 按 照 或 超 越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从 事 燃 气 经 营 活 动 的 处 罚 456 对 未 取 得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燃 气 经 营 活 动 的 处 罚 457 对 燃 气 经 营 者 销 售 充 装 单 位 擅 自 为 非 自 有 气 瓶 充 装 的 瓶 装 燃 气 的 处 罚 458 对 在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及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的 处 罚 459 460 461 对 侵 占 毁 损 擅 自 拆 除 移 动 燃 气 设 施 或 者 擅 自 改 动 市 政 燃 气 设 施 的 处 罚 对 毁 损 覆 盖 涂 改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移 动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处 罚 对 未 与 管 道 燃 气 经 营 者 共 同 制 定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方 案 或 未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的 处 罚 462 对 燃 气 经 营 者 向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用 户 供 气 的 处 罚 463 对 瓶 装 气 经 营 者 销 售 不 合 格 或 者 超 过 检 修 周 期 的 钢 瓶 充 装 的 瓶 装 气 的 处 罚 33

464 465 对 瓶 装 气 经 营 者 违 反 武 汉 市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的 处 罚 ( 瓶 装 气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技 术 标 准 充 装 燃 气 充 装 前 未 对 钢 瓶 称 重,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抽 取 残 液 ; 瓶 装 气 经 营 者 未 逐 瓶 检 重 检 漏 未 出 具 凭 据 或 者 未 配 备 称 重 器 具 ) 对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使 用 监 控 设 备 或 未 按 规 定 留 存 监 控 资 料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的 处 罚 466 对 未 按 规 定 检 查 维 修 燃 气 报 警 ( 切 断 ) 装 置 的 处 罚 467 对 燃 气 用 户 擅 自 在 燃 气 表 前 管 道 加 装 辅 助 装 置 的 处 罚 468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处 罚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转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许 可 证 ; 未 取 得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证 擅 自 处 置 建 筑 垃 圾, 或 者 处 置 超 出 许 可 范 围 的 建 筑 垃 圾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委 托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消 纳 场 所 受 纳 建 筑 垃 圾 ;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场 所 受 纳 工 业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和 有 毒 有 害 垃 圾 ; 随 意 倾 倒 抛 撒 或 者 堆 放 建 筑 垃 圾 ) 469 对 违 反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处 罚 ( 擅 自 占 用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 履 带 车 铁 轮 车 或 者 超 重 超 高 超 长 车 辆 擅 自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驶 ; 机 动 车 在 桥 梁 或 者 非 指 定 的 城 市 道 路 上 试 刹 车 ; 在 桥 梁 上 架 设 压 力 在 4 公 斤 / 平 方 厘 米 (0.4 兆 帕 ) 以 上 的 煤 气 管 道 10 千 伏 以 上 的 高 压 电 力 线 和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管 线 ; 擅 自 在 桥 梁 或 者 路 灯 设 施 上 设 置 广 告 牌 或 者 其 他 挂 浮 物 ; 未 对 设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的 各 种 管 线 的 检 查 井 箱 盖 或 者 城 市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缺 损 及 时 补 缺 或 者 修 复 ; 未 在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和 安 全 防 围 设 施 ;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期 满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后, 不 及 时 清 理 现 场 ;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各 种 管 线 杆 线 等 设 施, 不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紧 急 抢 修 埋 设 在 城 市 道 路 下 的 管 线, 不 按 照 规 定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位 置 面 积 期 限 占 用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或 者 需 要 移 动 位 置 扩 大 面 积 延 长 时 间, 未 提 前 办 理 变 更 审 批 手 续 ) 34

470 471 472 473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处 罚 ( 未 在 户 外 广 告 画 面 上 标 明 批 准 设 置 文 号 和 设 置 人 名 称 ; 版 面 空 置 而 未 补 充 公 益 广 告 ; 未 按 照 规 定 比 例 设 置 公 益 广 告 ; 对 未 保 持 户 外 广 告 外 型 整 洁 完 好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启 照 明 设 施 ; 对 户 外 广 告 遇 恶 劣 天 气 不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不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户 外 广 告 安 全 检 测 并 报 送 检 测 报 告 ; 户 外 广 告 安 全 检 测 不 合 格 经 整 修 仍 然 达 不 到 安 全 要 求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餐 厨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处 罚 (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集 运 输 单 位 单 位 违 反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实 施 无 害 化 处 置 规 定 ;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集 运 输 单 位 单 位 违 反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使 用 微 生 物 菌 剂 处 理 餐 厨 废 弃 物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规 定 ;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集 运 输 单 位 单 位 违 反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的 产 品 符 合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使 用 餐 厨 废 弃 物 及 其 加 工 物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加 工 食 品 规 定 ;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将 废 弃 油 脂 加 工 后 作 为 食 用 油 销 售 或 者 加 工 食 品 规 定 的 处 罚 ; 对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使 用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餐 厨 废 弃 物 饲 养 畜 禽 规 定 ;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将 餐 厨 废 弃 物 运 往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外 处 置 规 定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餐 厨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处 罚 (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记 录 报 送 餐 厨 废 弃 物 台 帐 或 者 未 执 行 联 单 制 度 的 处 罚 ;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单 独 收 集 运 输 存 放 餐 厨 废 弃 物, 与 生 活 垃 圾 相 混 合 ; 餐 厨 废 弃 物 产 生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餐 厨 废 弃 物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或 者 未 使 用 统 一 设 置 的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 接 收 处 置 未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运 送 的 餐 厨 废 弃 物 ) 对 违 反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处 罚 ( 燃 气 经 营 者 拒 绝 报 装 改 装 申 请, 拒 绝 向 市 政 燃 气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符 合 用 气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供 气 ; 倒 卖 抵 押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涂 改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履 行 必 要 告 知 义 务 擅 自 停 止 供 气 调 整 供 气 量, 擅 自 限 制 用 户 用 气 量 或 者 未 经 审 批 擅 自 停 业 或 者 歇 业 ; 燃 气 经 营 者 向 未 取 得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用 于 经 营 的 燃 气 ; 燃 气 经 营 者 在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场 所 储 存 燃 气 ; 燃 气 经 营 者 要 求 燃 气 用 户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向 燃 气 用 户 持 续 稳 定 安 全 供 应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的 燃 气 ;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对 燃 气 用 户 的 燃 气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35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对 违 反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处 罚 (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对 违 反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的 处 罚 ( 擅 自 操 作 公 用 燃 气 阀 门 ; 将 燃 气 管 道 作 为 负 重 支 架 或 者 接 地 引 线 ; 安 装 使 用 不 符 合 气 源 要 求 的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 擅 自 安 装 改 装 拆 除 户 内 燃 气 设 施 和 燃 气 计 量 装 置 ; 在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场 所 使 用 储 存 燃 气 ; 改 变 燃 气 用 途 或 者 转 供 燃 气 ; 销 售 的 燃 具 未 设 立 合 法 售 后 服 务 站 点 ; 售 后 服 务 站 点 未 配 备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人 员 ;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的 安 装 维 修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对 违 反 湖 北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的 处 罚 ( 将 漏 气 钢 瓶 运 出 储 灌 站 供 应 站 ; 超 过 检 验 期 限 检 验 不 合 格 或 者 报 废 改 装 的 钢 瓶 进 行 灌 装 ; 用 槽 车 直 接 向 钢 瓶 灌 装 燃 气 或 者 用 钢 瓶 相 互 倒 灌 燃 气 ; 将 瓶 装 燃 气 交 由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经 营 机 动 车 辆 运 输 ; 送 气 的 非 机 动 车 装 载 钢 瓶 的 数 量 超 过 安 全 要 求 ; 向 居 民 用 户 提 供 可 调 式 减 压 阀 等 不 符 合 安 全 规 范 的 燃 气 器 具 ; 不 按 规 定 提 供 安 装 维 修 等 售 后 服 务 ; 擅 自 倾 倒 燃 气 残 液 或 者 用 钢 瓶 相 互 倒 灌 ) 对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服 务 的, 未 经 城 市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处 罚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的 处 罚 ( 进 行 码 头 船 舶 装 卸 作 业 或 者 水 上 航 行 的, 未 采 取 措 施, 货 物 或 者 垃 圾 粪 便 污 染 水 域 ; 进 行 水 面 漂 浮 物 打 捞 和 船 舶 垃 圾 粪 便 接 收 作 业 的, 未 及 时 清 运 至 指 定 场 所, 污 染 水 域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处 罚 ( 因 栽 培 修 剪 树 木 花 草 等 作 业 留 下 渣 土 枝 叶 等 杂 物, 作 业 单 位 未 及 时 清 除 ; 维 护 城 市 道 路 维 修 管 道 清 理 窨 井 疏 浚 管 道 等 产 生 的 淤 泥 及 其 他 废 弃 物, 作 业 单 位 未 及 时 清 运, 未 清 理 作 业 场 地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处 罚 ( 从 事 车 辆 清 洗 业 务, 未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配 置 导 水 池 污 水 沉 淀 池 等 必 要 设 施, 未 防 止 污 水 流 溢 ; 从 事 废 品 收 购 和 废 弃 物 接 纳 作 业 的, 未 保 持 经 营 场 所 周 围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未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污 水 流 溢 或 者 废 弃 物 向 外 散 落 ) 36

481 对 违 反 运 输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482 对 违 反 建 设 工 地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483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处 罚 ( 未 接 入 贮 ( 化 ) 粪 池 或 者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粪 便, 未 倾 倒 在 指 定 场 所 的 容 器 内 ; 对 贮 ( 化 ) 粪 池 的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人 未 定 期 疏 通, 粪 便 外 溢 ) 484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处 罚 (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经 营 性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集 运 输 或 者 处 置 活 动 ; 将 餐 厨 废 弃 物 交 由 未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 485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的 处 罚 (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未 到 城 市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手 续 ; 居 民 装 修 房 屋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未 按 照 规 定 投 放 到 指 定 地 点, 与 生 活 垃 圾 混 倒 ) 486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方 式 投 放 生 活 垃 圾 的 处 罚 487 488 489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处 罚 ( 单 位 和 个 人 饲 养 鸡 鸭 鹅 猪 羊 等 家 禽 家 畜 和 食 用 鸽 ( 因 教 学 科 研 等 特 殊 需 要 饲 养 的 除 外 ); 饲 养 宠 物 信 鸽,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未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影 响 周 围 环 境 卫 生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处 罚 ( 随 地 吐 痰 便 溺, 乱 扔 瓜 果 皮 核 纸 屑 烟 蒂 饮 料 罐 饭 盒 口 香 糖 塑 料 袋 等 废 弃 物 ; 从 建 筑 物 内 车 内 向 外 抛 掷 废 弃 物 对 在 道 路 或 公 共 场 所 抛 撒 焚 烧 纸 课 冥 票 等 丧 葬 用 品 ; 乱 倒 污 水, 乱 扔 动 物 尸 体 等 废 弃 物 ; 当 街 冲 洗 石 料 ; 在 城 市 道 路 广 场 等 公 共 场 所 清 洗 车 辆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处 罚 ( 在 城 市 道 路 电 线 杆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设 施 上 涂 写 刻 画 ;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范 围 地 点 数 量 规 格 内 容 和 期 限 设 置 悬 挂 宣 传 品 的, 悬 挂 宣 传 品 不 整 洁 美 观, 文 字 不 规 范, 破 损 残 缺 ; 擅 自 组 织 张 贴 悬 挂 宣 传 品 ) 37

490 对 违 反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要 求 的 处 罚 491 492 493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处 罚 ( 门 面 招 牌 户 外 广 告 指 示 牌 画 面 污 损 字 体 残 缺 灯 光 显 示 不 完 整 等 影 响 市 容 的, 未 及 时 维 修 或 者 更 换 ; 门 面 招 牌 不 符 合 市 城 市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设 置 规 范 ;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要 求 和 期 限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处 罚 (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广 场 地 下 通 道 及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堆 放 物 品 摆 摊 设 点 销 售 商 品 ; 对 经 依 法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举 办 活 动 的, 未 保 持 活 动 场 所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 临 街 门 店 超 出 门 窗 外 墙 摆 卖 经 营 作 业 或 者 展 示 商 品 )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的 处 罚 ( 在 城 市 道 路 和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上 空 及 住 宅 楼 宇 之 间 或 者 其 楼 顶 设 置 架 空 管 线, 无 线 电 基 站 塔 ( 杆 ) 的, 不 符 合 本 市 城 市 容 貌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城 市 道 路 和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的 护 栏 电 线 杆 路 牌 等 设 施 上 晾 晒 吊 挂 物 品 ; 在 城 市 主 要 道 路 临 街 建 筑 物 的 阳 台 外 窗 外 屋 顶 堆 放 晾 晒 吊 挂 有 碍 市 容 的 物 品 ) 494 对 违 反 井 沟 盖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495 496 对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人 不 履 行 责 任 区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保 洁 责 任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门 前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责 任 的 处 罚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处 罚 ( 单 位 和 个 人 侵 占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迁 移 封 闭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擅 自 改 变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使 用 性 质 ; 未 经 批 准 拆 除 迁 移 封 闭 公 共 厕 所 ) 497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的 行 政 处 罚 498 对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的 企 业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沿 途 丢 弃 遗 撒 生 活 垃 圾 的 行 政 处 罚 38

499 500 501 对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的 企 业 不 履 行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义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处 置 企 业 不 履 行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义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的 企 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停 业 歇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502 未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处 罚 503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驾 驶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车 辆 行 为 的 处 罚 504 对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的 处 罚 505 506 507 对 客 运 经 营 者 货 运 经 营 者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者 非 法 转 让 出 租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客 运 经 营 者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且 运 管 机 构 责 令 投 保 后 拒 不 投 保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客 运 经 营 者 货 运 经 营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车 辆 营 运 证 行 为 的 处 罚 508 对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509 对 客 运 经 营 者 货 运 经 营 者 不 按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测 运 输 车 辆 行 为 的 处 罚 39

510 对 客 运 经 营 者 货 运 经 营 者 擅 自 改 装 已 取 得 车 辆 营 运 证 的 车 辆 的 处 罚 511 对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者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512 对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者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513 对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者 使 用 假 冒 伪 劣 配 件 维 修 机 动 车, 承 修 已 报 废 的 机 动 车 或 者 擅 自 改 装 机 动 车 行 为 的 处 罚 514 对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者 签 发 虚 假 的 机 动 车 维 修 合 格 证 行 为 的 处 罚 515 对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达 不 到 法 定 条 件 或 不 及 时 从 事 经 营, 及 发 生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事 故, 整 改 不 合 格 行 为 的 处 罚 516 对 道 路 运 输 及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者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517 对 汽 车 租 赁 经 营 者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518 对 被 运 管 机 构 暂 扣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予 以 整 改, 拒 不 停 止 或 者 不 予 整 改 行 为 的 处 罚 519 对 汽 车 租 赁 运 输 代 理 及 商 品 车 发 送 经 营 者 违 规 经 营 的 处 罚 520 对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设 施 设 备 标 志 安 装 使 用 不 规 范 及 客 运 经 营 者 未 履 行 安 全 告 知 义 务 行 为 的 处 罚 40

521 对 包 车 客 运 和 非 定 线 旅 游 客 运 经 营 者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522 对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动 态 ( 视 频 ) 监 控 安 全 管 理 不 规 范 及 汽 车 租 赁 经 营 者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523 对 1 年 内 多 次 违 法 超 限 运 输 的 车 辆 驾 驶 员 及 企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524 对 指 使 强 令 车 辆 驾 驶 人 超 限 运 输 货 物 行 为 的 处 罚 525 对 取 得 客 货 运 经 营 许 可 的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使 用 无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车 辆 参 加 客 货 运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罚 526 对 客 运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监 控 和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527 对 客 运 包 车 违 规 经 营 的 处 罚 528 529 对 不 安 全 的 客 货 运 ( 站 ) 经 营 者 及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非 经 营 性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单 位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的 处 罚 530 对 违 反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的 处 罚 531 对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处 罚 41

532 对 拒 绝 阻 碍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处 罚 533 对 危 化 品 运 输 托 运 人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534 对 未 取 得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权 和 道 路 运 输 证, 从 事 出 租 汽 车 营 运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35 对 超 越 许 可 事 项,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行 政 处 罚 536 对 违 反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37 538 对 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班 车 客 运 经 营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使 用 失 效 伪 造 变 造 被 注 销 等 无 效 的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行 政 处 罚 539 对 违 反 处 置 承 载 能 力 下 降 桥 梁 措 施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40 对 违 反 城 市 桥 梁 检 测 和 养 护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41 对 未 经 园 林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在 公 园 内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542 对 违 反 武 汉 市 城 市 公 园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42

543 对 公 园 内 文 体 活 动 不 登 记 不 服 从 管 理 不 遵 守 区 域 时 间 和 环 境 噪 声 及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44 对 携 犬 进 入 公 园 不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45 对 汽 车 加 气 经 营 者 向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储 气 瓶 加 气 或 者 向 汽 车 储 气 瓶 以 外 的 其 他 气 瓶 装 置 加 气 的 行 政 处 罚 546 对 违 反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547 对 限 定 用 户 购 买 指 定 燃 具 和 相 关 产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548 549 对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或 与 用 户 约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安 装 维 修 服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违 反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550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的 行 政 处 罚 551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行 政 处 罚 552 对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施 工 的 行 政 处 罚 553 对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43

554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未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的 行 政 处 罚 555 对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的 行 政 处 罚 556 557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接 的 工 程 的 行 政 处 罚 558 对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或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559 560 对 监 理 单 位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承 担 该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业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进 入 站 点 营 运 的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不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的 调 度 和 管 理 的 行 政 处 罚 561 对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设 卡 收 费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62 对 将 公 路 作 为 试 车 场 地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63 对 非 本 市 出 租 汽 车 违 反 规 定 用 于 起 点 和 终 点 均 在 本 市 营 运 的 行 政 处 罚 564 对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者 不 按 规 定 装 置 计 价 器 的 行 政 处 罚 44

565 对 擅 自 进 行 公 路 建 设 施 工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66 对 造 成 公 路 损 坏 未 报 告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67 对 未 经 批 准 更 新 采 伐 护 路 林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68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569 570 571 对 机 动 车 驾 培 机 构 不 按 规 定 培 训 或 弄 虚 作 假 且 拒 不 改 正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渡 口 船 舶 未 标 明 识 别 标 志 载 客 定 额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船 员 服 务 簿 记 载 的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船 员 未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的 行 政 处 罚 572 对 船 员 失 职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73 对 船 长 失 职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74 对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在 船 员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船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向 船 员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船 员 的 行 政 处 罚 575 对 载 客 船 舶 不 按 规 定 足 额 配 备 救 生 衣 和 救 生 浮 具 的 行 政 处 罚 45

576 对 在 港 口 水 域 内 从 事 养 殖 种 植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577 对 码 头 或 者 港 口 装 卸 设 施 客 运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使 用 的 行 政 处 罚 578 对 危 害 公 交 运 营 安 全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79 580 对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未 在 规 定 位 置 置 放 与 出 租 汽 车 车 牌 号 码 相 符 的 服 务 监 督 卡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出 租 车 驾 驶 员 本 人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伪 造 变 造 本 人 所 驾 驶 的 出 租 汽 车 号 牌 和 营 运 证 件 非 法 从 事 出 租 汽 车 营 运 的 行 政 处 罚 581 对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服 务 不 规 范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82 对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严 重 侵 害 乘 客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583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委 托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行 政 处 罚 584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行 政 处 罚 585 586 对 建 设 单 位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施 工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建 设 单 位 未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的 行 政 处 罚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