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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第 4 期 总 第 97 期 本 期 导 读 综 合 关 于 发 布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地 价 评 估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产 业 政 策 及 投 资 管 理 关 于 开 展 2013 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联 合 年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产 业 准 入 目 录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废 旧 轮 胎 综 合 利 用 行 业 准 入 公 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煤 气 层 产 业 政 策 财 务 会 计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20 号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季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2013 年 修 订 )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 后 备 )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提 升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衔 接 规 定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矿 产 资 源 节 约 与 综 合 利 用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级 地 质 遗 迹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开 展 2013 年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执 业 质 量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审 计 关 于 印 发 支 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一 步 做 强 做 大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奖 励 资 金 申 报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提 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人 按 时 披 露 2012 年 度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告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通 知 关 于 同 意 香 港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的 批 复 关 于 同 意 香 港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的 批 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关 于 组 织 中 央 企 业 申 报 国 家 专 利 运 营 试 点 企 业 的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中 央 企 业 2012 年 度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税 收 优 惠 关 于 中 关 村 东 湖 张 江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和 合 芜 蚌 自 主 创 新 综 合 试 验 区 有 关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关 于 下 发 中 国 电 视 剧 制 作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11 家 中 央 所 属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目 录 的 通 知 关 于 对 城 市 公 交 站 场 道 路 客 运 站 场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通 知 企 业 所 得 税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诚 信 文 化 建 设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2 页, 共 2 页 流 转 税 关 于 纳 税 人 投 资 政 府 土 地 改 造 项 目 有 关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关 于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及 所 属 网 络 分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有 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关 于 金 融 机 构 销 售 贵 金 属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其 他 税 收 关 于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2012 年 度 报 表 填 报 工 作 的 通 报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2013 年 继 续 教 育 ( 常 规 ) 培 训 计 划 通 知 金 融 证 券 关 于 发 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指 引 的 通 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发 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2013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3]23 号 关 于 发 布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2013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编 报 规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5 号 :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和 信 用 评 级 等 5 项 问 题 解 答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考 核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 2013 年 ) 的 通 知 关 于 银 行 间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受 托 人 披 露 2012 年 度 报 告 的 通 知 综 合 关 于 发 布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地 价 评 估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2013 年 4 月 8 日 以 国 土 资 厅 发 [2013]20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出 让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应 由 土 地 估 价 师 完 成 ; 出 让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一 律 按 照 国 土 资 厅 发 [2012]35 号 要 求, 由 报 告 出 具 方 履 行 电 子 备 案 程 序, 取 得 电 子 备 案 号 ; 从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或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中 计 提 的 各 类 专 项 资 金, 不 得 计 入 出 让 底 价 ; 起 拍 ( 始 ) 价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土 地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可 以 高 于 低 于 或 等 于 出 让 底 价, 但 成 交 价 不 能 低 于 底 价 ; 本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产 业 政 策 及 投 资 管 理 关 于 开 展 2013 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联 合 年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3 年 2 月 21 日 以 商 资 函 [2013]84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联 合 年 检 各 参 检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新 设 立 企 业 年 检 工 作 人 员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相 关 人 员 的 数 据 填 报 及 审 核 技 能 ; 鼓 励 地 方 充 分 利 用 年 检 数 据 成 果, 从 多 方 面 对 当 年 参 检 的 优 秀 企 业 进 行 表 彰 和 适 当 的 奖 励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3 页, 共 3 页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产 业 准 入 目 录 的 通 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3 年 3 月 6 日 以 发 改 产 业 [2013]468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深 圳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产 业 准 入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准 入 目 录 ) 所 列 条 目 涉 及 外 商 投 资 的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准 入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审 批 权 限, 按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同 时, 我 委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时 对 准 入 目 录 进 行 修 订 调 整 关 于 印 发 废 旧 轮 胎 综 合 利 用 行 业 准 入 公 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3 年 3 月 14 日 以 工 信 部 节 [2013]86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要 点 如 下 : 申 请 准 入 公 告 的 废 旧 轮 胎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的 要 求 ; 符 合 轮 胎 翻 新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和 废 轮 胎 综 合 利 用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 以 下 简 称 准 入 条 件 ) 中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被 撤 销 公 告 资 格 的 生 产 企 业, 经 整 改 合 格 2 年 后 方 可 重 新 提 出 准 入 申 请 煤 气 层 产 业 政 策 国 家 能 源 局 2013 年 2 月 22 日 以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 [2013]2 号 发 布 了 本 政 策,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要 点 如 下 :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各 类 所 有 制 企 业 参 与 煤 层 气 勘 探 开 发 利 用, 鼓 励 大 型 煤 炭 企 业 和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成 立 专 业 化 煤 层 气 公 司, 培 育 一 批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煤 层 气 开 发 利 用 骨 干 企 业 和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企 业, 形 成 以 专 业 化 煤 层 气 公 司 为 主 体 中 小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共 同 参 与 的 产 业 组 织 结 构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境 外 资 金 参 与 煤 层 气 勘 探 开 发 和 管 网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拓 宽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合 规 自 主 的 原 则 为 煤 层 气 项 目 提 供 授 信 支 持 和 金 融 服 务,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煤 层 气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上 市 融 资 ; 加 强 煤 层 气 对 外 合 作 管 理, 鼓 励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经 验, 督 促 引 导 外 国 合 同 者 加 大 勘 探 开 发 投 入, 加 快 推 进 对 外 合 作 区 块 规 模 化 开 发 ;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鼓 励 企 业 和 高 等 院 校 建 立 人 才 联 合 培 养 机 制, 加 强 创 新 型 技 能 型 和 复 合 型 人 才 培 养 鼓 励 企 业 开 展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的 在 职 培 训,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 研 究 完 善 煤 层 气 开 发 利 用 扶 持 政 策, 提 高 财 政 补 贴 标 准, 加 大 税 费 优 惠 力 度, 进 一 步 调 动 企 业 积 极 性 ; 本 产 业 政 策 适 用 于 地 面 煤 层 气 勘 探 开 发 生 产 加 工 集 输 销 售 储 配 与 利 用 等 财 务 会 计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20 号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季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2013 年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2 月 25 日 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3]21 号 发 布 了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要 点 如 下 : 公 司 应 在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之 后 刊 登 重 大 风 险 提 示 公 司 对 风 险 因 素 的 描 述 应 当 围 绕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遵 循 重 要 性 原 则, 着 重 披 露 报 告 期 新 增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下 一 报 告 期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重 大 风 险,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披 露 已 经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措 施 ; 公 司 应 回 顾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的 经 营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4 页, 共 4 页 公 司 应 分 析 说 明 驱 动 业 务 收 入 变 化 的 具 体 因 素 ; 若 报 告 期 内 产 品 或 服 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调 整, 公 司 应 介 绍 已 推 出 或 宣 布 将 推 出 的 新 产 品 及 服 务, 并 说 明 可 能 对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及 业 绩 的 影 响 ; 公 司 应 披 露 重 要 研 发 项 目 在 本 报 告 期 的 进 展 情 况 并 预 计 对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影 响 ; 如 果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核 心 技 术 团 队 或 关 键 技 术 人 员 ( 非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应 加 以 说 明 并 披 露 其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可 能 对 公 司 产 生 严 重 不 利 影 响 的, 还 应 披 露 公 司 拟 采 取 的 应 对 措 施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前 5 大 供 应 商 或 客 户 发 生 变 化 的, 公 司 应 说 明 变 化 的 具 体 情 况 并 分 析 对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的 影 响 ; 公 司 应 披 露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执 行 情 况,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应 说 明 变 更 的 具 体 原 因 变 更 的 内 容 及 对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 公 司 应 分 析 可 能 对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重 要 风 险 因 素 及 公 司 经 营 存 在 的 主 要 困 难, 并 说 明 公 司 拟 采 取 的 应 对 措 施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 后 备 )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提 升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2013 年 3 月 26 日 以 财 会 [2013]6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采 取 持 续 跟 踪 培 养 和 优 秀 人 才 重 点 培 养 的 培 养 模 式, 具 体 包 括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知 识 更 新 计 划 和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两 个 模 块 ; 财 政 部 会 计 司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提 升 计 划, 起 草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的 学 员 选 拔, 拓 宽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境 外 培 养 渠 道, 考 核 督 促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的 培 养 工 作, 审 核 培 养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等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按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 后 备 )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分 工 职 责, 参 与 学 员 选 拔 和 培 养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并 在 相 关 政 策 对 接 人 才 选 拔 推 荐 境 外 培 养 和 人 才 使 用 等 方 面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 北 京 上 海 和 厦 门 三 家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具 体 承 担 模 块 一 知 识 更 新 计 划 的 组 织 实 施, 并 按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 后 备 )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分 工 职 责, 配 合 财 政 部 会 计 司 做 好 模 块 二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的 学 员 选 拔 工 作 ; 提 升 计 划 经 费 采 用 政 府 补 助 为 主, 学 员 所 在 单 位 适 当 资 助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3 月 20 日 以 财 会 [2013]4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实 施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的 大 型 企 业 共 11 家, 实 施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行 业 扩 展 分 类 标 准 的 大 型 企 业 共 3 家 ; 实 施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银 行 业 扩 展 分 类 标 准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共 18 家 ; 实 施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的 保 险 公 司 共 5 家 ;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及 其 指 南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编 报 规 则 的 相 关 要 求, 同 时 参 考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讲 解, 编 制 2012 年 度 XBRL 格 式 财 务 报 告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自 主 选 择 合 适 的 咨 询 机 构 和 软 件 开 展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实 施 工 作 ;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实 施 单 位 积 极 探 索 XBRL 技 术 在 本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5 页, 共 5 页 对 于 实 施 单 位 报 送 的 2012 年 度 XBRL 格 式 财 务 报 告 实 例 文 档, 相 关 单 位 对 其 编 制 的 实 例 文 档 免 于 承 担 会 计 责 任, 相 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免 于 承 担 审 计 责 任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衔 接 规 定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2013 年 3 月 11 日 以 财 会 [2013]3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关 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政 策 的 衔 接 : 加 快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无 纸 化 考 试 系 统 建 设 ; 明 确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过 渡 政 策 ; 关 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发 放 的 衔 接 : 明 确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时 间 ; 简 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程 序 ; 确 定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换 证 时 间 ; 关 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衔 接 : 加 快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 加 强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建 设 ; 加 快 会 计 人 员 服 务 网 站 建 设 ;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应 当 到 现 工 作 单 位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申 请, 申 请 人 除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和 现 所 在 单 位 开 具 的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证 明 外, 还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条 件 ; 原 26 号 令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属 于 73 号 令 第 三 条 中 的 其 他 组 织,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应 当 按 73 号 令 进 行 管 理 关 于 印 发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2013 年 3 月 27 日 以 财 建 [2013]80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要 点 如 下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中 央 分 成 的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收 入 安 排 的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是 指 对 国 有 矿 山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形 成 的 或 责 任 人 已 经 灭 失 的 因 矿 山 开 采 活 动 造 成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破 坏 的 恢 复 和 治 理 ;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工 程 支 出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工 程 支 出 包 括 矿 山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地 形 地 貌 景 观 破 坏 治 理 矿 区 地 下 含 水 层 破 坏 治 理 和 矿 区 土 地 复 垦 等 ; 专 项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支 出 : 对 外 投 资, 赞 助 和 捐 赠 支 出, 支 付 滞 纳 金 罚 款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购 置 与 项 目 实 施 无 关 的 设 备 装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 修 建 与 项 目 实 施 无 关 的 房 屋 道 路 通 信 电 力 等 基 础 设 施 ; 人 员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及 奖 金 和 公 务 车 辆 支 出 ;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专 账 管 理 单 独 核 算 关 于 印 发 矿 产 资 源 节 约 与 综 合 利 用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2013 年 3 月 26 日 以 财 建 [2013]81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要 点 如 下 :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提 高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回 采 率 选 矿 回 收 率 和 综 合 利 用 率, 低 品 位 共 伴 生 难 选 冶 及 尾 矿 资 源 高 效 利 用, 以 及 多 矿 种 兼 探 兼 采 和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主 要 包 括 油 气 及 共 伴 生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等 7 个 领 域 ; 专 项 资 金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土 资 源 部 共 同 管 理 财 政 部 负 责 确 定 专 项 资 金 年 度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6 页, 共 6 页 预 算, 国 土 资 源 部 负 责 确 定 示 范 基 地 名 单 ;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将 根 据 财 力 可 能 一 次 性 确 定 总 补 助 资 金 和 各 年 度 补 助 资 金, 并 按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下 达 补 助 资 金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50%;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 综 合 利 用 相 关 技 术 工 艺 的 科 技 攻 关, 工 程 化 工 业 化 技 术 研 究 及 生 产 实 验 研 究 ; 提 高 开 采 回 采 率 选 矿 回 收 率 综 合 利 用 率 水 平, 尾 矿 及 固 体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相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及 设 备 采 购 ; 成 熟 先 进 技 术 方 法 工 艺 的 转 化 推 广 与 应 用 ;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定 发 布, 总 结 推 广 相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以 及 生 产 管 理 模 式 的 相 关 支 出 ; 专 项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补 贴 及 其 他 福 利 性 支 出 ; 投 资 性 支 出 捐 款 及 赞 助 ; 各 种 罚 款 违 约 金 滞 纳 金 等 支 出 ; 缴 纳 税 费 等 ; 支 付 矿 山 建 设 引 起 的 居 民 搬 迁 补 偿 征 地 补 偿 青 苗 补 偿 等 相 关 支 出 ; 购 置 和 修 建 与 项 目 实 施 无 关 的 设 备 装 备 房 屋 基 础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 公 务 车 辆 生 产 辅 助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配 件 及 燃 料 采 购 等 支 出 ;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 与 矿 产 资 源 节 约 与 综 合 利 用 工 作 无 关 的 费 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级 地 质 遗 迹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2013 年 3 月 22 日 以 财 建 [2013]65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要 点 如 下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国 家 级 地 质 遗 迹 包 括 :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古 生 物 化 石 集 中 产 地 ; 国 家 级 和 世 界 级 典 型 地 质 剖 面 ; 其 他 国 家 级 及 世 界 级 的 地 质 遗 迹 ;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国 家 级 地 质 遗 迹 的 保 护, 主 要 包 括 地 质 遗 迹 保 护 工 程 支 出 地 质 遗 迹 科 普 宣 传 支 出 地 质 遗 迹 标 本 收 集 展 示 支 出 和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等 ; 专 项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支 出 : 对 外 投 资, 赞 助 和 捐 赠 支 出, 支 付 滞 纳 金 罚 款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人 员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及 奖 金 和 公 务 车 辆 等 支 出 ; 购 置 和 修 建 与 项 目 实 施 无 关 的 设 备 装 备 房 屋 基 础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关 于 开 展 2013 年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执 业 质 量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2013 年 4 月 8 日 以 财 企 [2013]40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2013 年 的 检 查 工 作 采 取 自 查 抽 查 专 项 检 查 三 种 方 式 所 有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和 要 求 开 展 自 查 在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对 非 证 券 评 估 资 格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由 地 方 协 会 按 照 20% 的 比 例 组 织 进 行 抽 查 ; 对 证 券 评 估 资 格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由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按 照 15% 的 比 例 组 织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 自 查 和 抽 查 的 检 查 范 围 为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开 展 的 评 估 业 务 及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根 据 评 估 机 构 的 具 体 情 况, 也 可 以 自 查 或 抽 查 以 往 年 度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是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内 部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执 行 情 况 ; 评 估 费 用 收 取 情 况 ;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7 页, 共 7 页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持 续 满 足 设 立 条 件 和 证 券 评 估 资 格 条 件 情 况 ; 专 项 检 查 的 内 容 是 证 券 评 估 资 格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采 取 总 分 公 司 或 母 子 公 司 形 式 的 设 立 管 理 及 运 行 情 况, 重 点 关 注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公 司 治 理 各 项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质 量 控 制 各 项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在 2013 年 5 月 底 之 前 完 成 自 查 工 作 非 证 券 评 估 资 格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抽 查 和 证 券 评 估 资 格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应 当 在 2013 年 5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抽 调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检 查 小 组 确 定 并 通 知 检 查 对 象 工 作 ;5 月 底 前 完 成 对 检 查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6 月 底 前 完 成 实 地 检 查 工 作 ;8 月 底 前 完 成 对 违 规 机 构 和 执 业 人 员 的 处 理 工 作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对 检 查 工 作 的 全 面 分 析 总 结 审 计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诚 信 文 化 建 设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中 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委 员 会 2013 年 4 月 19 日 以 会 行 党 [2013]6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主 要 任 务 : 加 强 行 业 诚 信 教 育, 牢 固 树 立 终 身 诚 信 理 念 ; 着 力 完 善 事 务 所 内 部 治 理, 强 化 合 伙 文 化 建 设 ; 打 造 各 具 特 色 的 服 务 价 值 和 能 力, 大 力 推 动 事 务 所 品 牌 建 设 鼓 励 大 型 事 务 所 一 体 化 发 展, 自 主 创 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实 行 海 外 分 所 统 一 品 牌 管 理 ; 扶 持 中 小 事 务 所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和 业 务 特 长, 创 建 区 域 和 特 色 业 务 的 精 专 优 品 牌 证 券 资 格 事 务 所 要 在 今 年 全 部 建 立 健 全 事 务 所 形 象 识 别 系 统 (CIS), 着 力 提 升 标 书 报 告 PPT 宣 传 册 设 计 水 平 ; 制 定 实 施 事 务 所 员 工 服 饰 语 言 礼 仪 的 强 制 性 行 为 规 范 ; 推 进 事 务 所 信 息 化 建 设, 创 新 行 业 诚 信 文 化 形 态 集 中 开 发 应 用 符 合 审 计 准 则 和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要 求 的 审 计 软 件, 固 化 准 则 的 执 行, 将 准 则 要 求 转 化 为 规 范 的 执 业 行 为 ; 及 时 清 理 不 合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关 于 印 发 支 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一 步 做 强 做 大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奖 励 资 金 申 报 办 法 的 通 知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2013 年 3 月 19 日 以 会 协 [2013]17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会 协 [2012]164 号 中 涉 及 的 会 费 返 还 资 金 奖 励 专 项 资 助 等 扶 持 措 施 的 申 报, 具 体 包 括 承 接 大 型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年 报 审 计 业 务 多 元 化 经 营 走 出 去 形 成 会 计 服 务 产 业 集 群 4 个 重 点 方 向 ; 关 于 会 协 [2012]164 号 中 事 务 所 强 强 合 并 后 综 合 评 价 排 名 达 到 规 定 位 次 和 增 幅 的, 以 及 各 省 事 务 所 业 务 总 收 入 在 全 国 省 级 排 名 增 长 达 到 规 定 位 次, 或 其 收 入 规 模 达 到 规 定 数 额 且 增 幅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由 中 注 协 直 接 依 据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信 息 核 定 并 给 予 相 应 奖 励, 不 需 申 报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2011-2015 年 ); 自 2012 年 起, 对 于 新 增 全 国 性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年 报 审 计 客 户, 并 且 其 同 类 客 户 数 量 保 持 同 步 净 增 的 事 务 所, 经 申 请 认 定, 其 来 自 于 上 述 新 增 客 户 年 报 审 计 业 务 收 入 上 交 中 注 协 的 会 费,3 年 内 给 予 其 50% 的 返 还 ; 自 2012 年 起, 事 务 所 在 全 国 首 次 开 发 承 接 特 殊 领 域 高 端 需 求 高 技 术 含 量 高 附 加 值 的 新 型 业 务, 取 得 较 好 社 会 效 应 和 行 业 业 务 拓 展 带 动 示 范 作 用 的, 经 申 请 认 定, 一 次 性 给 予 50 万 元 的 奖 励 ;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8 页, 共 8 页 事 务 所 每 在 一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自 主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含 并 购 吸 收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知 名 事 务 所 成 为 其 成 员 所 ), 实 现 品 牌 统 一, 正 常 开 展 业 务, 并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人 事 等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和 质 量 控 制 等 具 有 控 制 力, 经 申 请, 给 予 25 万 元 的 资 助 对 单 个 事 务 所 在 境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资 助, 最 高 限 额 为 100 万 元 ;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设 立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经 申 请, 中 注 协 一 次 性 给 予 省 级 注 协 50 万 元 的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关 于 提 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人 按 时 披 露 2012 年 度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告 的 通 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3 年 4 月 12 日 以 中 债 字 [2013]29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披 露 内 容 : 2012 年 度 的 经 营 情 况 说 明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以 及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等 内 容 的 年 度 报 告 ; 根 据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操 作 细 则 规 定 的 模 板, 提 交 EXCEL 格 式 的 财 务 数 据 电 子 版 文 件 ; 以 担 保 方 式 发 行 金 融 债 的 发 行 人, 还 应 在 其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担 保 人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报 告 ; 混 合 资 本 债 券 发 行 人 还 应 披 露 上 一 季 度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上 一 季 度 跟 踪 评 级 信 息 ; 因 特 殊 原 因,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披 露 以 上 信 息 的, 应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延 期 公 告 说 明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通 知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2013 年 4 月 11 日 以 会 协 [2013]28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2013 年 度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培 训 计 划 经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教 育 培 训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做 好 相 关 组 织 工 作 关 于 同 意 香 港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的 批 复 财 政 部 2013 年 4 月 7 日 以 财 会 函 [2013]21 号 发 布 了 本 批 复 要 点 如 下 : 根 据 财 政 部 财 会 [2011]4 号, 兹 批 准 你 所 接 受 境 外 委 托 方 委 托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并 颁 发 ( 财 会 ) 字 外 所 临 证 第 415 号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1 份, 有 效 期 为 2013 年 4 月 7 日 至 2018 年 4 月 6 日 关 于 同 意 香 港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的 批 复 财 政 部 2013 年 4 月 7 日 以 财 会 函 [2013]20 号 发 布 了 本 批 复 要 点 如 下 : 根 据 财 会 [2011]4 号, 兹 批 准 你 所 接 受 境 外 委 托 方 委 托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并 颁 发 ( 财 会 ) 字 外 所 临 证 第 414 号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1 份, 有 效 期 为 2013 年 4 月 7 日 至 2018 年 4 月 6 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关 于 组 织 中 央 企 业 申 报 国 家 专 利 运 营 试 点 企 业 的 通 知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4 月 15 日 以 规 划 函 [2013]39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9 页, 共 9 页 每 家 中 央 企 业 最 多 申 报 1 户 试 点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央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中 央 企 业 下 属 子 公 司 均 可 申 报 关 于 做 好 中 央 企 业 2012 年 度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4 月 8 日 以 国 资 收 益 [2013]144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 公 司 ) 应 交 利 润 按 照 应 交 利 润 基 数 乘 以 国 家 确 定 的 上 交 比 例 申 报 : 应 交 利 润 基 数 为 合 并 报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以 前 年 度 未 弥 补 亏 损 和 当 年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 应 交 利 润 基 数 为 负 数 的, 按 零 填 报 ; 以 前 年 度 未 弥 补 亏 损 以 企 业 合 并 报 表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负 数 金 额, 扣 除 企 业 整 体 改 制 上 市 预 提 三 类 人 员 费 用 后 形 成 的 负 数 金 额 填 报 ; 法 定 公 积 金 统 一 以 企 业 合 并 报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以 前 年 度 未 弥 补 亏 损 后 余 额 的 10% 填 报 ; 企 业 合 并 报 表 当 年 净 利 润 为 负 数 或 当 年 净 利 润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按 零 填 报 ;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上 交 比 例 按 照 财 企 [2010]392 号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收 取 工 作 制 度, 提 高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执 行 效 率, 自 2012 年 度 起, 对 中 央 企 业 陆 续 开 展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预 交 工 作 预 交 企 业 预 交 的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纳 入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申 报 范 围 税 收 优 惠 关 于 中 关 村 东 湖 张 江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和 合 芜 蚌 自 主 创 新 综 合 试 验 区 有 关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2 月 26 日 以 财 税 [2013]14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试 点 地 区 内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8%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本 通 知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执 行 关 于 下 发 中 国 电 视 剧 制 作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11 家 中 央 所 属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宣 部 2013 年 3 月 5 日 以 财 税 [2013]16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按 照 财 税 [2009]105 号 的 规 定, 中 国 电 视 剧 制 作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11 家 中 央 所 属 文 化 企 业 已 被 认 定 为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名 单 所 列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按 照 财 税 [2009]34 号 的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起 始 期 限 按 财 税 [2011]3 号 的 规 定 执 行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目 录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3 月 25 日 以 财 关 税 [2013]14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国 内 企 业 为 生 产 国 家 支 持 发 展 的 直 流 场 设 备 高 速 铁 路 信 号 系 统 生 活 垃 圾 精 分 选 成 套 系 统 装 备 举 高 消 防 车 染 色 机 新 型 农 业 机 械 太 阳 能 电 池 设 备 集 成 电 路 关 键 设 备 新 型 平 板 显 示 器 件 生 产 设 备 锂 离 子 动 力 电 池 设 备 电 子 元 器 件 生 产 设 备 等 装 备 而 确 有 必 要 进 口 部 分 关 键 零 部 件 原 材 料, 免 征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10 页, 共 10 页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取 消 液 压 支 架 等 装 备 进 口 关 键 零 部 件 及 原 材 料 免 税 政 策 关 于 对 城 市 公 交 站 场 道 路 客 运 站 场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3 月 20 日 以 财 税 [2013]20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对 城 市 公 交 站 场 道 路 客 运 站 场 的 运 营 用 地,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企 业 所 得 税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3 月 13 日 以 税 总 发 [2013]26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流 转 税 关 于 纳 税 人 投 资 政 府 土 地 改 造 项 目 有 关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4 月 15 日 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15 号 发 布 了 本 公 告,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要 点 如 下 : 一 些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投 资 方 ) 与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投 资 政 府 土 地 改 造 项 目 ( 包 括 企 业 搬 迁 危 房 拆 除 土 地 平 整 等 土 地 整 理 工 作 ) 在 此 过 程 中, 投 资 方 的 行 为 属 于 投 资 行 为,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征 税 范 围, 其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规 划 设 计 劳 务 和 建 筑 业 劳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照 章 征 收 营 业 税 关 于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及 所 属 网 络 分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有 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3 月 19 日 以 税 总 函 [2013]124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13 号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51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及 所 属 30 省 网 分 公 司 将 与 CDMA 网 络 相 关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股 份 公 司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转 让,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其 中 涉 及 的 不 动 产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关 于 金 融 机 构 销 售 贵 金 属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3 月 15 日 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13 号 发 布 了 本 公 告,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要 点 如 下 :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经 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允 许 的 金 银 铂 等 贵 金 属 交 易 业 务, 可 比 照 国 税 发 [2005]178 号 规 定, 实 行 金 融 机 构 各 省 级 分 行 和 直 属 一 级 分 行 所 在 地 市 级 分 行 支 行 按 照 规 定 的 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省 级 分 行 和 直 属 一 级 分 行 统 一 清 算 缴 纳 的 办 法 ; 已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经 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允 许 的 贵 金 属 交 易 业 务 时, 可 根 据 国 税 发 [2006]156 号 及 相 关 规 定 领 购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其 他 税 收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11 页, 共 11 页 关 于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2012 年 度 报 表 填 报 工 作 的 通 报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2013 年 4 月 15 日 以 中 税 协 发 [2013]32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报 要 点 如 下 : 截 至 4 月 1 日 9 时, 报 表 系 统 内 事 务 所 总 户 数 为 4946 户, 完 成 填 报 并 已 提 交 的 事 务 所 为 4908 户, 占 系 统 内 事 务 所 总 户 数 的 99.23%; 已 通 过 地 方 税 协 审 核 的 事 务 所 为 4905 户, 占 系 统 内 事 务 所 总 户 数 的 99.17%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2013 年 继 续 教 育 ( 常 规 ) 培 训 计 划 通 知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2013 年 3 月 19 日 以 中 税 协 发 [2013]23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中 税 协 将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税 务 干 部 进 修 学 院 培 训 基 地 举 办 九 期 业 务 精 品 课 ; 2013 年 中 税 协 在 西 部 培 训 基 地 除 继 续 举 办 新 任 事 务 所 所 长 培 训 班 和 一 期 转 让 定 价 业 务 培 训 班 外, 将 举 办 一 期 全 国 A 级 AA 级 事 务 所 所 长 培 训 班 和 一 期 AAA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事 务 所 所 长 资 本 运 作 专 题 培 训 班 ; 中 税 协 将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税 务 干 部 进 修 学 院 培 训 基 地 举 办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端 业 务 培 训 班, 培 训 对 象 为 特 级 一 级 注 册 税 务 师, 以 及 具 备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产 评 估 师 律 师 资 格 之 一 的 注 册 税 务 师 金 融 证 券 关 于 发 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指 引 的 通 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013 年 4 月 22 日 以 深 证 会 [2013]38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要 点 如 下 :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担 任 管 理 人, 申 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本 所 挂 牌, 适 用 本 指 引 ; 管 理 人 申 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本 所 挂 牌, 应 当 经 本 所 同 意, 与 本 所 签 订 挂 牌 转 让 服 务 协 议,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挂 牌 申 请 书 ; 对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核 准 的, 应 当 提 交 核 准 文 件, 对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备 案 的, 应 当 提 交 已 完 成 备 案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本 所 出 具 的 无 异 议 论 证 意 见 ; 计 划 说 明 书 交 易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意 见 或 者 报 告 ; 募 集 完 成 后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本 所 指 定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出 具 的 登 记 托 管 证 明 文 件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本 所 终 止 其 挂 牌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到 期 的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未 到 期, 但 专 项 计 划 根 据 计 划 说 明 书 约 定 终 止 的 ; 发 生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需 要 终 止 挂 牌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定 期 报 告 义 务 :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披 露 年 度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 每 个 收 益 分 配 日 的 五 个 交 易 日 前 ( 不 含 分 配 日 ), 披 露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披 露 年 度 托 管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发 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2013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013 年 4 月 8 日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为 加 强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提 高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12 页, 共 12 页 水 平, 根 据 规 定, 本 所 修 订 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现 予 以 发 布 ;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所 2011 年 11 月 发 布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3]23 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4 月 15 日 以 证 监 会 公 告 [2013]23 号 发 布 了 本 公 告 要 点 如 下 : 现 对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3 号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2007 年 修 订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3 号 季 度 报 告 内 容 与 格 式 特 别 规 定 (2007 修 订 ) 进 行 修 改 并 重 新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发 布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013 年 3 月 29 日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要 点 如 下 : 本 办 法 所 称 募 集 资 金 系 指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配 股 增 发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 以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的 资 金, 但 不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募 集 的 资 金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设 立 的 专 项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 置 换 事 项 应 当 经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并 由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超 过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的 部 分, 可 用 于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或 者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但 每 12 个 月 内 累 计 使 用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的 30%, 且 应 当 承 诺 在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后 的 12 个 月 内 不 进 行 高 风 险 投 资 以 及 为 他 人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 募 投 项 目 全 部 完 成 后,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 以 上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经 独 立 董 事 保 荐 机 构 监 事 会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后 方 可 使 用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 的,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独 立 董 事 保 荐 机 构 监 事 会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后 方 可 使 用 ;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500 万 或 者 低 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5% 的, 可 以 免 于 履 行 前 款 程 序,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在 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 上 市 公 司 变 更 募 投 项 目 用 于 收 购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资 产 ( 包 括 权 益 ) 的, 应 当 确 保 在 收 购 后 能 够 有 效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及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及 监 事 会 应 当 持 续 关 注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管 理 与 使 用 情 况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并 承 担 必 要 的 费 用 ;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对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在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报 告 中 披 露 保 荐 机 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鉴 证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关 于 印 发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编 报 规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5 号 :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和 信 用 评 级 等 5 项 问 题 解 答 的 通 知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3 月 28 日 以 保 监 发 [2013]24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制 度, 我 会 研 究 制 定 了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编 报 规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5 号 第 19 号 现 予 印 发, 自 2013 年 1 季 度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编 报 起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考 核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2013 年 ) 的 通 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3 年 3 月 25 日 以 汇 综 发 [2013]21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2013 年 度 银 行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情 况 考 核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依 照 本 通 知 附 件 执 行 ; 各 中 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应 尽 快 转 发 所 辖 分 支 机 构, 依 法 合 规 办 理 各 项 外 汇 业 务 关 于 银 行 间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受 托 人 披 露 2012 年 度 报 告 的 通 知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2013 年 4 月 8 日 以 中 汇 交 发 [2013]90 号 发 布 了 本 通 知 要 点 如 下 :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经 批 准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并 交 易 的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普 通 金 融 债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混 合 资 本 债 券 国 际 开 发 机 构 人 民 币 债 券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等 发 行 人 需 在 2013 年 4 月 30 日 前 披 露 2012 年 度 报 告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受 托 机 构 应 在 2013 年 4 月 30 日 前 披 露 2012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受 托 报 告 ;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人 披 露 内 容 : 包 含 2012 年 度 的 经 营 情 况 说 明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以 及 涉 及 的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等 内 容 的 年 度 报 告 ; 中 国 法 规 摘 要 第 13 页, 共 13 页 以 担 保 方 式 发 行 金 融 债 的 发 行 人, 还 应 披 露 担 保 人 2012 年 度 的 年 度 报 告 ; 混 合 资 本 债 发 行 人 还 应 披 露 2012 年 一 季 度 财 务 报 告 及 一 季 度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受 托 人 披 露 内 容 :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2012 年 度 受 托 机 构 报 告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14 页, 共 14 页 联 系 我 们 : 上 海 苏 州 乌 鲁 木 齐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南 京 东 路 61 号 江 苏 江 南 分 所 新 疆 分 所 新 黄 浦 金 融 大 厦 4 楼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苏 州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电 话 :(021) 63391166 竹 辉 路 477 号 咨 询 大 厦 天 山 区 光 明 路 19 号 金 碧 华 府 A 座 20 层 传 真 :(021) 63392558 电 话 :(0512) 65194850 电 话 :(0991) 8839090 邮 编 :200002 传 真 :(0512) 65197704 传 真 :(0991) 8806098 电 子 信 箱 :sh.lixin@bdo.com.cn 邮 编 :215007 邮 编 :830002 网 页 :www.bdo.com.cn 电 子 信 箱 :lxcj.js@bdo.com.cn 电 子 信 箱 :lxxjfs@163.com 杭 州 北 京 山 西 杭 州 分 所 北 京 分 所 ( 北 方 总 部 ) 山 西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浙 江 杭 州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庆 春 东 路 1-1 号 西 子 联 合 大 厦 19-20 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 号 7 号 楼 10 层 迎 泽 区 新 建 南 路 127 号 贵 通 大 厦 8 层 电 话 :(0571) 85800402 电 话 :(010) 68286868 电 话 :(0351) 4937057 传 真 :(0571) 85800465 传 真 :(010) 88210608 传 真 :(0351) 4937487 邮 编 :310016 邮 编 :100039 邮 编 :030012 深 圳 四 川 云 南 深 圳 分 所 四 川 分 所 云 南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香 梅 路 1061 号 中 投 高 新 区 府 城 大 道 西 段 399 号 8 号 楼 昆 明 市 南 屏 街 4 号 信 托 大 厦 A 座 10 楼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A 栋 16 楼 1801 1802 电 话 :(0871) 3152888 电 话 :(0755) 83547322 电 话 :(028) 85317795 传 真 :(0871) 3152444 传 真 :(0755) 83547049 传 真 :(028) 86531112 邮 编 :650021 邮 编 :518034 邮 编 :610041 宁 波 厦 门 山 东 宁 波 分 所 厦 门 分 所 山 东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宁 波 市 解 放 北 路 128 号 新 金 穗 大 厦 四 楼 厦 禾 路 668 号 海 翼 大 厦 B 栋 9 楼 高 新 区 舜 华 路 359 号 A2 座 8 楼 电 话 :0574-87416906 电 话 :(0592) 2213696 电 话 :(0531) 67808700 传 真 :0574-87416907 传 真 :(0592) 2213695 传 真 :(0531) 86047141 邮 编 :315192 邮 编 :361000 邮 编 :250101 河 北 大 连 福 建 河 北 分 所 大 连 分 所 福 建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四 中 路 16 号 中 国 盒 子 C 座 508 西 岗 区 荣 信 巷 11 号 六 一 中 路 102 号 电 话 :(0311) 86995806 电 话 :(0411) 84318666 电 话 :(0591) 83315135 传 真 :(0311) 86995138 传 真 :(0411) 84312653 传 真 :(0591) 83378943 邮 编 :050011 邮 编 :116011 邮 编 :350005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

第 15 页, 共 15 页 联 系 我 们 : 广 州 湖 北 贵 州 广 州 分 所 ( 南 方 总 部 ) 湖 北 分 所 贵 州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林 和 西 路 9 号 耀 中 广 场 B 座 11 楼 武 昌 区 水 果 湖 茶 港 小 区 第 1 栋 8 层 瑞 金 南 路 134 号 宏 资 大 厦 13 楼 电 话 :(020) 38396233 电 话 :(027) 87327902 电 话 :(0851) 5802010 传 真 :(020) 38396216 传 真 :(027) 87327856 传 真 :(0851) 5802278 邮 编 :510630 邮 编 :430071 邮 编 :550003 无 锡 珠 海 重 庆 无 锡 分 所 珠 海 分 所 重 庆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重 庆 市 太 湖 西 大 道 1890 号 太 湖 明 珠 发 展 香 洲 红 山 路 288 号 国 际 科 技 大 厦 江 北 区 嘉 陵 二 村 6 号 金 港 大 厦 13 楼 大 厦 1504 室 706 室 电 话 :(023) 67862427 电 话 :(0510) 68932378 电 话 :(0756) 2166662 传 真 :(023) 67723599 传 真 :(0510) 68932300 传 真 :(0756) 2166211 邮 编 :400020 邮 编 :214072 邮 编 :519030 南 京 湖 南 佛 山 江 苏 分 所 湖 南 分 所 佛 山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湖 南 省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山 北 路 26 号 新 晨 国 际 大 厦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新 韶 西 路 祥 城 区 季 华 5 路 10 号 金 融 广 场 6 楼 8-10 楼 29 号 上 庭 苑 2 栋 2 单 元 4 楼 电 话 :(0757) 8328 8688 电 话 :(025) 83311788 电 话 :(0731) 8582 9666 传 真 :(0757) 8328 8730 传 真 :(025) 8330 9819 传 真 :(0731) 8582 9669 邮 编 :528000 邮 编 :210008 邮 编 :410014 吉 林 河 南 海 南 吉 林 分 所 河 南 分 所 海 南 分 所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河 南 省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朝 阳 区 西 安 大 路 1428 号 吉 发 广 场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都 路 5 号 大 同 路 36 号 华 能 大 厦 16 层 A 座 4 层 电 话 :(0371) 6011 2695 电 话 :(0898) 6651 8569 传 真 :(0431) 88580361 传 真 :(0731) 6011 2676 传 真 :(0898) 6651 1800 邮 编 :130061 邮 编 :450008 邮 编 :570102 上 海 ( 工 程 审 价 ) 上 海 ( 税 务 咨 询 ) 上 海 ( 资 产 评 估 ) 上 海 立 信 长 江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上 海 立 信 安 泰 税 务 事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上 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南 京 东 路 61 号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南 京 东 路 61 号 经 营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南 京 东 路 61 号 新 黄 浦 金 融 大 厦 8 楼 新 黄 浦 金 融 大 厦 1501 室 新 黄 浦 金 融 大 厦 5 楼 电 话 :(021) 63390136 电 话 :(021) 63391088 电 话 :(021) 63391166 传 真 :(021) 63392558 传 真 :(021) 63391116 传 真 :(021) 63392558 邮 编 :200002 邮 编 :200002 邮 编 :200002 网 页 :lxat@bdo.com.cn 电 子 信 箱 :lxcj.pg@pcpa.com.cn 电 子 信 箱 :lxcj.sj@pcpa.com.cn 以 上 信 息 仅 提 供 给 立 信 客 户 及 对 本 事 务 所 业 务 有 兴 趣 之 人 士 我 们 提 请 注 意 :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2013 年 3 月 份 的 法 规 摘 要 ( 部 分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