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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1 貳 招 生 系 別 運 動 種 類 名 稱 及 名 額...2 參 報 考 資 格...4 肆 報 名 須 知...4 伍 書 面 資 料 術 科 日 期 及 方 式...5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Transcription:

本 招 生 簡 章 為 暫 定 版 本, 內 容 可 能 會 有 更 動 實 際 簡 章 以 本 校 完 成 招 生 規 定 報 部 作 業 後 正 式 公 布 版 本 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電 話 :(05)2267124~8 分 機 23132~23136 招 生 專 線 :(05)2067712 傳 真 :(05)2261213 網 址 :http://www.wfu.edu.tw/~enroll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1 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2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5 三 修 業 年 限... 5 四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6 五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6 六 繳 交 表 件... 6 七 裝 寄 表 件... 6 八 准 考 證 寄 發... 7 九 筆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7 十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7 十 一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8 十 二 錄 取... 8 十 三 放 榜... 8 十 四 報 到... 9 十 五 註 冊 入 學... 9 十 六 考 生 申 訴... 9 十 七 簡 章 發 售... 9 十 八 其 他... 9 附 件 附 錄 一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10 附 表 一 : 一 般 生 報 名 表... 11 附 表 二 : 在 職 生 報 名 表... 12 附 表 三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13 附 表 四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4 附 表 五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5 附 表 六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16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101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及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發 售 採 通 訊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現 場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僅 現 場 收 件,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者 將 另 行 通 知 考 生 若 於 4 月 6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電 (05)2067712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查 詢 筆 試 日 期 ( 僅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理 筆 試 ) 面 試 日 期 ( 僅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理 面 試 )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01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時 間 第 一 節 13:30~14:50 第 二 節 15:20~16:40 按 各 所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寄 發 成 績 單 101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1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放 榜 日 期 101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最 後 截 止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101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上 課 日 前 - 1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所 別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1 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書 面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50%, 審 查 內 容 如 下 :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2. 自 傳 及 履 歷 表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讀 書 及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各 類 證 照 各 種 競 賽 獎 狀 等 ) 面 試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及 項 目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其 他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獎 學 金 1. 參 與 教 授 主 持 之 各 項 計 畫 給 予 一 定 額 度 之 研 究 獎 助 學 金 2. 入 學 後 考 取 各 項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或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可 申 請 證 照 獎 助 學 金 3. 另 有 教 學 助 理 及 其 他 各 類 獎 學 金 供 申 請 備 註 1. 本 所 的 研 究 領 域 為 節 能 科 技 與 能 源 材 料, 主 旨 在 培 育 以 綠 色 科 技 為 基 礎 之 具 光 電 機 械 電 機 與 材 料 等 科 技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才, 特 別 著 重 在 培 訓 學 生 跨 領 域 及 整 合 研 究 的 開 發 能 力 2. 若 面 試 當 天, 因 路 程 問 題 需 安 排 特 定 時 間 者, 請 於 面 試 前 3 日 來 電 洽 商 3. 面 試 現 場 備 有 電 腦 與 單 槍 投 影 機 可 供 使 用 4. 面 試 時 可 攜 帶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各 種 有 利 面 試 審 查 的 資 料, 如 專 題 成 果 各 類 證 照 各 種 競 賽 獎 狀 等 5. 本 所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名 額 將 流 用 至 本 次 考 試 一 併 招 滿 聯 絡 人 電 話 E-mail 信 箱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助 理 蔡 小 姐 (05)2267124~8 分 機 72202 E-mail:crasecute@wfu.edu.tw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徐 所 長 (05)2267124~8 分 機 72201 E-mail:sshyu@wfu.edu.tw - 2 -

所 別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在 職 生 15 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學 歷 在 職 生 經 歷 筆 試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學 系 已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大 學 畢 業 後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與 本 所 性 質 相 關 工 作 之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本 在 職 專 班 須 同 時 符 合 學 歷 與 在 職 生 經 歷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如 下 : 1. 專 業 科 目 一 : 消 防 概 論 ( 含 消 防 法 規 火 災 學 )50% 2. 專 業 科 目 二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含 化 學 系 統 水 系 統 警 報 系 統 及 避 難 系 統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及 項 目 1.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含 化 學 系 統 水 系 統 警 報 系 統 及 避 難 系 統 ) 2. 消 防 概 論 ( 含 消 防 法 規 火 災 學 ) 其 他 規 定 筆 試 任 一 科 目 之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獎 學 金 1. 參 與 教 授 主 持 之 各 項 研 究 計 畫, 可 獲 一 定 額 度 的 研 究 獎 助 學 金 2. 入 學 後 考 取 各 項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或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可 申 請 證 照 獎 助 學 金 3. 另 有 其 他 各 類 獎 學 金 或 教 學 助 理 機 會 供 申 請 備 註 1. 本 所 的 研 究 方 向 分 為 消 防 工 程 及 安 全 防 災 暨 鑑 識 領 域, 以 期 滿 足 消 防 產 業 專 業 研 發 人 員 之 需 求, 旨 在 培 養 消 防 專 業 領 域 相 關 研 究 人 才, 例 如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研 發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與 鑑 識 災 害 防 救 與 安 全 管 理 等, 期 能 結 合 相 關 領 域 之 人 才 與 專 業 設 備, 藉 以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科 技 之 特 色, 拓 展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劃 及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之 技 術 與 出 路 2. 本 所 上 課 時 間 為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聯 絡 人 電 話 E-mail 信 箱 消 防 系 助 理 賴 小 姐 (05)2267124~8 分 機 71402 E-mail:yinchyn@wfu.edu.tw 消 防 系 陳 主 任 (05)2267124~8 分 機 71401 E-mail:ylchen@wfu.edu.tw - 3 -

所 別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在 職 生 20 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學 歷 在 職 生 經 歷 書 面 審 查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曾 從 事 與 本 所 性 質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者 報 考 本 在 職 專 班 須 同 時 符 合 學 歷 與 在 職 生 經 歷 資 格 書 面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50%, 審 查 內 容 如 下 : 1. 必 繳 資 料 : 學 歷 證 明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的 資 料, 例 如 : 職 場 成 就 歷 年 成 績 作 品 專 題 成 果 各 類 證 照 各 種 競 賽 獎 狀 等 證 明, 選 繳 資 料 總 計 以 不 超 過 30 頁 為 限 面 試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及 項 目 其 他 規 定 獎 學 金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1. 書 面 審 查 或 面 試 之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審 查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1. 參 與 教 授 主 持 之 各 項 研 究 計 畫, 可 獲 一 定 額 度 的 研 究 獎 助 學 金 2. 入 學 後 考 取 各 項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或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可 申 請 證 照 獎 助 學 金 3. 另 有 其 他 各 類 獎 學 金 或 教 學 助 理 機 會 供 申 請 備 註 1. 研 究 生 可 依 本 所 發 展 領 域, 選 擇 個 人 專 長 或 興 趣 之 研 究 主 題, 擇 一 進 行 研 究 或 創 作 本 所 相 關 研 究 與 發 展 領 域 包 括 : 數 位 科 技 應 用 媒 體 設 計 數 位 學 習 數 位 行 銷 商 品 設 計 數 位 典 藏 動 畫 遊 戲 視 訊 視 覺 造 型 展 場 設 計 及 其 他 數 位 媒 體 相 關 應 用 2. 若 需 安 排 特 定 面 試 時 間 者, 請 於 面 試 前 3 日 來 電 洽 商 3. 本 所 上 課 時 間 彈 性 安 排 於 夜 間 及 週 末 上 課 聯 絡 人 電 話 E-mail 信 箱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吳 小 姐 (05)2267124~8 分 機 71602 E-mail:vicky@wfu.edu.tw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何 主 任 (05)2267124~8 分 機 71601 E-mail:hhj@wfu.edu.tw - 4 -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生 均 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二 ) 報 考 資 格 所 述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為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其 學 歷 證 件 須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考 ( 三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 1.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4.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5.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6.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四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現 仍 在 職 者 服 務 年 資 累 計 期 間 計 算 至 101 年 8 月 31 日 2. 服 務 年 資 與 報 考 研 究 所 性 質 相 關 與 否 由 各 系 所 招 生 小 組 認 定 ( 五 ) 應 屆 畢 業 生 含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成 績 優 異 之 提 前 畢 業 及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學 生 ( 六 ) 報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 七 ) 經 審 查 結 果,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所 繳 交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三 修 業 年 限 : 一 般 生 一 至 四 年 (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適 用 ) 在 職 生 一 至 六 年 (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適 用 ) - 5 -

四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通 訊 報 名 ( 二 ) 報 名 日 期 : 通 訊 報 名 :101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101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僅 現 場 收 件, 不 立 即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另 行 通 知 ) 五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報 考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未 獲 錄 取 者 ( 不 含 資 格 不 符 者 ) 再 報 名 本 次 考 試 同 一 碩 士 班,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 二 ) 繳 費 方 式 :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受 款 人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 三 )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六 繳 交 表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應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一 吋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一 般 生 報 名 表 如 頁 11 附 表 一, 在 職 生 報 名 表 如 頁 12 附 表 二 ) ( 二 ) 專 用 信 封 一 個 : 請 自 備 白 色 標 準 信 封 一 個, 以 正 楷 填 妥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收 信 人 姓 名, 並 貼 妥 12 元 郵 票, 以 確 保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單 之 正 確 與 時 效 ( 三 ) 一 吋 相 片 一 張 ( 四 )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五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六 ) 學 經 歷 證 件 : 1. 畢 業 生 須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4. 在 職 生 須 繳 現 職 證 明 書 及 服 務 機 關 開 具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如 頁 13 附 表 三, 若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可 證 明 現 任 職 該 單 位 者, 得 免 繳 現 職 證 明 書 ) 服 務 年 資 及 現 職 證 明 書 須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印 信 七 裝 寄 表 件 : ( 一 ) 繳 交 表 件 請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上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夾 妥 裝 入 該 信 封 內, - 6 -

並 以 掛 號 寄 出 ( 頁 14 附 表 四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剪 下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 ( 二 ) 自 行 送 報 名 表 件 者 得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時 間 內, 將 資 料 直 接 送 至 本 校 文 鴻 樓 一 樓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繳 交 表 件 ) ( 三 )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核 對 確 認 ( 四 ) 收 件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收 件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八 准 考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信 件 寄 發, 准 考 證 收 到 後, 務 請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有 無 錯 誤 考 生 若 於 4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電 (05)2067712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查 詢 九 筆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僅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一 ) 筆 試 日 期 :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筆 試 地 點 :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本 校 生 有 樓 ( 三 ) 筆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 所 別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一 節 13:30~14:50 專 業 科 目 一 消 防 概 論 ( 含 消 防 法 規 火 災 學 ) 第 二 節 15:20~16:40 專 業 科 目 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含 化 學 系 統 水 系 統 警 報 系 統 及 避 難 系 統 ) ( 四 ) 考 生 須 持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應 試 ; 若 經 查 覺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僅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及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1.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 一 ) 面 試 日 期 :101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花 明 樓 六 樓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TA614 室 ( 三 )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花 明 樓 六 樓 TA611 演 講 室 ( 四 ) 面 試 時 間 : 依 面 試 通 知 單 排 定 時 間 為 準 ( 五 ) 考 生 須 持 面 試 通 知 單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應 試 ; 若 經 查 覺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 7 -

2.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一 ) 面 試 日 期 :101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生 有 樓 三 樓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研 究 生 研 究 室 SB308 室 ( 三 )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生 有 樓 三 樓 SB316 企 業 先 進 教 室 ( 四 ) 面 試 時 間 : 依 面 試 通 知 單 排 定 時 間 為 準 ( 五 ) 考 生 須 持 面 試 通 知 單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應 試 ; 若 經 查 覺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一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 考 生 對 筆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1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前,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成 績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請 填 妥 簡 章 所 附 之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如 頁 15 附 表 五 ),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複 查 費 匯 票 及 註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且 貼 足 25 元 之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逕 寄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2 段 117 號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各 科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五 ) 面 試 成 績 不 受 理 複 查 十 二 錄 取 : ( 一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各 所 如 有 缺 額, 其 名 額 得 流 用 至 本 次 考 試 時 一 併 招 滿 ( 二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三 )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若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仍 同 名 次, 則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 四 )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增 額 錄 取 者, 應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 五 )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十 三 放 榜 :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1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 二 ) 榜 單 公 布 方 式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網 址 :http://www.wfu.edu.tw/~enroll ( 三 ) 考 生 之 成 績 單 及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以 限 時 信 件 函 送 成 績 單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遺 失 不 得 申 請 補 發 或 要 求 開 具 任 何 證 明 - 8 -

十 四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應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回 條 將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同 寄 出 ( 二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被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四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十 五 註 冊 入 學 : ( 一 ) 經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 二 ) 有 關 錄 取 生 之 註 冊 入 學 須 知,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8 月 間 連 同 繳 費 單 一 併 寄 發 ( 三 ) 正 取 生 錄 取 後 因 重 病 或 應 徵 服 兵 役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時, 得 檢 具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證 明 或 徵 集 令,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其 因 重 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其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俟 服 役 期 滿, 得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入 學 ( 四 ) 現 役 軍 人 ( 包 括 職 業 軍 人 在 營 預 官 常 備 兵 )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及 警 察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警 政 人 員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實 習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錄 取 生 如 有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申 訴 :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事 實 發 生 或 與 招 生 相 關 之 公 文 送 達 七 天 內,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十 七 簡 章 發 售 : 本 簡 章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50 元, 自 公 告 日 起 於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及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發 售 函 購 時 請 檢 附 50 元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B4 規 格 大 型 信 封 一 個, 貼 足 10 元 郵 資 ( 需 掛 號 者 貼 足 30 元 )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請 於 函 購 簡 章 的 信 封 上 註 明 函 購 碩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字 樣 十 八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處 理 - 9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一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四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五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文 具 准 考 證 肢 體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室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外, 再 扣 3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二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40 分 鐘 內,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交 換 試 題 答 案 卷 等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七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意 圖 不 軌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 10 -

附 表 一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一 般 生 報 名 表 報 考 所 別 光 機 電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准 考 證 號 碼 ( 免 填 ) 出 生 日 期 / / ( 年 / 月 / 日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碼 請 自 行 黏 貼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一 吋 相 片 通 訊 處 戶 籍 地 同 上 ( 永 久 地 址 ) ( 請 填 101 年 8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並 填 寫 清 楚, 以 免 因 無 法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電 話 公 :( ) 宅 :( ) 行 動 : 電 話 ( ) E-mail 信 箱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話 ( ) 行 動 : 學 歷 同 ( 限 填 一 項 ) 等 學 力 大 學 年 月 在 系 組 畢 業 ( 學 院 ) 1. 年 月 至 年 月 大 學 ( 學 院 ) 系 ( 組 ) 肄 業 2. 年 月 專 科 學 校 年 制 科 畢 業 3. 年 月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簽 認 本 表 各 項 資 料 均 由 本 人 親 自 書 寫, 報 名 所 附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證 件 確 為 本 人 所 有, 倘 經 發 現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與 查 驗 之 學 歷 ( 力 )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被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報 考 本 校 推 薦 人 ( 若 非 本 校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教 師 ( 姓 名 : ) - 11 -

附 表 二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在 職 生 報 名 表 報 考 所 別 ( 請 勾 選 一 項 ) 准 考 證 號 碼 ( 免 填 ) 出 生 日 期 通 訊 處 戶 籍 地 同 上 ( 永 久 地 址 ) E-mail 信 箱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 年 / 月 / 日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碼 ( 請 填 101 年 8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並 填 寫 清 楚, 以 免 因 無 法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話 公 :( ) 宅 :( ) 行 動 : 電 話 ( ) 電 話 ( ) 行 動 : 請 自 行 黏 貼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一 吋 相 片 大 學 年 月 在 系 組 畢 業 ( 學 院 ) 學 歷 同 1. 年 月 至 年 月 大 學 ( 學 院 ) 系 ( 組 ) 肄 業 ( 限 填 一 項 ) 等 2. 年 月 專 科 學 校 年 制 科 畢 業 學 力 3. 年 月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迄 日 期 現 職 自 / / 至 101/08/31 自 / / 至 / / 經 歷 自 / / 至 / / 自 / / 至 / / 累 計 服 務 年 資 : 共 ( ) 年 ( ) 個 月 ( 現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 簽 認 本 表 各 項 資 料 均 由 本 人 親 自 書 寫, 報 名 所 附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證 件 確 為 本 人 所 有, 倘 經 發 現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與 查 驗 之 學 歷 ( 力 )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被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報 考 本 校 推 薦 人 ( 若 非 本 校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教 師 ( 姓 名 : ) - 12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附 表 三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姓 名 報 所 考 別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年 起 資 迄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服 務 期 間 共 計 滿 年 月 工 作 內 容 概 述 備 註 現 仍 在 職 已 離 職 (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 負 責 人 ) 印 信 處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考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之 用 二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13 -

附 表 四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人 : 寄 件 地 址 : 報 考 所 別 : 研 究 所 收 件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收 件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報 考 資 料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符 號, 以 利 處 理 一 般 生 報 名 表 : 應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一 吋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專 用 信 封 一 個 : 請 以 正 楷 填 妥 通 訊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收 信 人 姓 名, 並 貼 妥 12 元 郵 票 在 職 生 報 名 表 : 應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一 吋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一 吋 相 片 一 張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經 歷 證 明 : 在 職 生 須 繳 現 職 證 明 書 及 服 務 機 關 開 具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 若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可 證 明 現 任 職 該 單 位 者, 可 免 繳 現 職 證 明 書 ) ( 報 考 一 般 生 者 免 勾 選 ) 共 份 - 14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報 考 所 別 消 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本 申 請 表 計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各 項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 受 款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三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複 查 費 匯 票 及 貼 足 回 郵 之 信 封 一 個, 逕 寄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15 -

附 表 六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自 行 開 車 路 線 一 : 經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往 南 ( 北 ) 方 向 / 下 民 雄 交 流 道 / 經 民 新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往 南 方 向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路 程 約 3.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5 分 鐘 路 線 二 : 經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往 北 ( 南 ) / 下 竹 崎 交 流 道 / 經 正 大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左 轉 ( 往 嘉 義 方 向 )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10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 16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路 線 一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民 雄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3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6 分 鐘 路 線 二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嘉 義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到 校 本 校 距 離 嘉 義 火 車 站 約 8 公 里, 由 火 車 站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到 達 本 校 路 線 一 : 搭 乘 客 運 公 車 :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約 20~30 分 鐘 一 班 車, 車 資 約 25 元 A. 嘉 義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土 庫 北 港 溪 口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B. 台 西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斗 六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C. 嘉 義 縣 公 車 : 請 搭 嘉 義 往 梅 山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搭 乘 計 程 車 : 車 程 約 10 至 15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到 校 到 嘉 義 站 後 可 轉 搭 接 駁 公 車 到 嘉 義 火 車 站, 再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搭 車 到 校 ; 也 可 直 接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車 程 約 30 分 鐘 由 嘉 義 機 場 到 校 搭 乘 計 程 車 由 水 上 機 場 至 本 校 約 需 40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其 他 方 式 路 線 一 : 台 北 到 本 校 可 搭 日 統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台 中 到 本 校 可 搭 台 中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