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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一 章 总 纲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章 程 一. 名 称 : 本 会 定 名 中 文 为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西 文 为 IGLESIA CRISTIANA CHINA EN ESPANA, 向 政 府 合 法 注 册 号 为 390/SG, 各 地 方 教 会 统 称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xxx 堂 二. 宗 旨 : 本 会 以 联 络 全 西 班 牙 华 人, 不 分 国 藉 种 族, 宣 扬 基 督 福 音 及 圣 经 真 理 ; 并 藉 由 栽 培 门 徒 及 工 人, 建 立 教 会, 拓 展 神 国 福 音 为 宗 旨 三. 组 织 : 本 会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为 最 高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总 会 ) 总 会 成 员 由 各 堂 长 老 执 事 在 职 同 工 全 职 教 牧 人 员 组 成, 以 下 统 称 为 总 会 同 工 第 二 章 信 仰 宣 告 一. 我 们 相 信 圣 父 圣 子 圣 灵 三 位 一 体 独 一 真 神 二. 我 们 相 信 新 旧 约 圣 经 为 神 的 话 语, 藉 圣 灵 默 示 写 成 之 圣 书, 为 信 徒 信 仰 及 行 为 无 上 之 准 则 三. 我 们 相 信 除 了 耶 稣 基 督 以 外, 别 无 拯 救 四. 我 们 相 信 耶 稣 因 信 称 义 的 真 理, 口 里 认 耶 稣 为 主, 心 里 信 神 叫 他 从 死 里 复 活 1

就 必 得 救 不 是 出 乎 自 己, 乃 是 神 所 赐 的 五. 我 们 相 信 耶 稣 基 督 全 备 的 福 音 耶 稣 是 神 的 独 生 子, 因 圣 灵 怀 孕, 由 童 贞 女 马 利 亚 所 生, 降 世 为 人, 为 世 人 的 罪 死 在 十 字 架 上, 埋 葬, 第 三 天 从 死 里 复 活, 升 天, 还 要 再 来 审 判 所 有 的 活 人 和 死 人, 并 接 我 们 到 他 荣 耀 的 国 度 里 六. 我 们 相 信 教 会 是 所 有 基 督 徒 在 基 督 里 联 合 且 以 基 督 为 元 首 那 不 可 见 的 宇 宙 教 会 是 由 历 代 蒙 救 赎 者 所 组 成 的 ; 而 地 方 教 会 则 是 宇 宙 教 会 有 形 的 彰 显 第 三 章 总 会 同 工 一. 资 格 : 受 洗 归 入 基 督 五 年 以 上, 在 本 会 参 与 事 奉 三 年 以 上, 愿 遵 行 本 会 章 程 者 二. 产 生 : 各 堂 按 领 圣 餐 之 信 徒 人 数 比 例, 决 定 总 会 同 工 代 表 数 额 ( 每 50 位 信 徒 可 有 一 位 总 会 同 工, 由 各 堂 自 行 推 选 50 位 以 下 者 有 一 位 总 会 同 工 ) 三. 任 期 : 总 会 同 工 每 三 年 改 选 一 次, 连 选 得 连 任 四. 更 换 : 信 仰 偏 差 犯 罪 羞 辱 主 名 或 怠 尽 职 守 ( 任 期 内 无 故 缺 席 总 会 同 工 会 二 次 ) 之 总 会 同 工, 经 出 席 总 会 同 工 会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同 工 通 过 后, 堂 会 须 更 换 代 表 该 堂 之 总 会 同 工 五. 职 责 : 应 与 总 会 主 席 及 总 会 决 策 同 工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完 成 总 会 交 付 的 事 工, 并 推 动 各 堂 会 健 全 发 展 有 参 与 总 会 决 策 同 工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 及 总 会 事 务 的 提 议 权 监 督 权 六. 会 议 : 应 出 席 每 年 二 次 (5 11 月 第 二 周 周 二 ) 的 总 会 同 工 会 议, 会 议 由 总 会 主 席 负 责 召 集,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工 出 席, 始 能 成 会 2

第 四 章 全 职 教 牧 圣 职 人 员 一. 资 格 : 1. 蒙 召 清 楚, 遵 循 本 会 章 程, 愿 委 身 本 会 的 教 牧 事 工 者 2. 年 龄 在 22 65 岁 之 间 的 身 体 健 康 者 3. 经 正 规 的 神 学 教 育 二 年 以 上 ( 教 牧 文 凭 以 上 资 历 ); 或 在 其 他 教 会 全 职 事 奉 三 年 以 上 者 ( 须 当 地 教 会 证 明 ) 二. 产 生 与 任 期 : 初 次 受 聘 为 期 一 年, 期 满 可 再 受 聘 一 年, 以 后 每 次 聘 期 三 年 三. 职 责 : 1. 受 聘 期 间 为 当 然 之 总 会 同 工 2. 牧 养, 教 导 总 会 所 分 派 之 群 羊 第 五 章 总 会 决 策 同 工 一 资 格 : 在 本 会 积 极 参 与 事 奉 五 年 以 上, 遵 循 本 会 章 程, 愿 委 身 本 会 ; 年 龄 在 35 65 岁 之 间 身 体 健 康, 有 明 显 教 导 治 理 恩 赐, 忠 心 肯 付 出, 并 得 配 偶 同 意 之 总 会 同 工 二 产 生 : 由 代 表 堂 会 之 总 会 同 工 互 选 五 人 及 全 职 教 牧 圣 职 人 员 互 选 二 人 共 同 组 成 之 七 人 三 任 期 : 总 会 决 策 同 工 每 三 年 改 选 一 次, 连 选 得 连 任 四 离 职 : 信 仰 偏 差 犯 罪 羞 辱 主 名 或 无 故 缺 席 总 会 同 工 会 的 总 会 决 策 同 工, 经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总 会 同 工 通 过 后, 应 予 停 职, 五 年 内 不 得 被 选 立 为 总 会 执 行 3

同 工 二, 职 权 范 围 : 1) 联 络 各 堂 会 的 行 政 管 理 团 队, 有 权 给 予 指 导 与 监 督, 根 据 章 程 赋 予 其 罢 免 权 2) 联 络 各 堂 会 的 全 职 教 牧 同 工, 有 权 给 予 指 导 与 监 督, 根 据 章 程 赋 予 其 罢 免 权 3) 对 内 成 为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的 属 灵 最 高 决 策 团 体 4) 审 核 按 立 教 会 的 长 执 及 聘 任 全 职 教 牧 权, 并 主 持 圣 职 按 立 礼 及 就 职 礼 5) 对 外 全 权 代 表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行 使 各 样 社 会 重 大 的 决 策 权 力 6) 成 为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在 西 班 牙 政 府 的 合 法 法 人 代 表 7) 有 权 聘 任 总 会 各 部 专 职 或 半 职 的 干 事 或 专 业 人 才, 及 聘 任 资 深 的 总 会 顾 问 三, 职 责 范 围 : 1) 总 会 主 席 : 统 筹 总 会 各 部 门 事 工 统 筹 联 络 总 会 全 职 教 牧 统 筹 联 络 各 堂 会 负 责 行 政 同 工 召 集 总 会 各 类 会 议 2) 总 会 副 主 席 : 主 席 空 缺 时 暂 代 行 使 主 席 职 责 负 责 总 会 所 有 主 日 讲 道 派 工 订 阅 并 开 办 基 督 教 报 纸 和 杂 志 完 善 教 会 网 络 和 社 会 文 宣 事 工 健 全 教 会 文 秘 制 度 ( 增 原 文 宣 部 ) 3) 教 育 部 长 : 信 徒 成 长 教 育 ( 主 日 信 息 慕 道 课 程 成 人 主 日 学 课 程 各 类 营 会 的 统 筹 ) 同 工 事 奉 教 育 ( 同 工 退 修 营 各 样 事 奉 性 课 程 长 执 训 练 课 程 ) 神 学 培 训 教 育 ( 全 日 制 神 学 院 遥 距 神 学 课 程 各 类 证 书 课 程 ) 4) 财 务 部 长 : 完 善 总 会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管 理 总 会 财 务 并 确 保 财 务 收 支 正 常 运 4

行 监 督 及 完 善 各 堂 财 务 制 度 管 理 5) 宣 教 部 长 : 加 强 西 班 牙 布 道 拓 荒 开 拓 西 班 牙 之 外 地 区 的 布 道 拓 荒 推 动 各 堂 对 宣 教 的 投 入 热 忱 6) 行 政 部 长 : 负 责 总 会 一 切 的 法 律 事 务 办 理 管 理 监 督 总 会 及 各 堂 会 的 堂 产 安 排 总 会 各 类 会 议 的 接 待 与 交 通 事 务 ( 原 文 宣 部 ) 7) 关 怀 部 长 : 关 怀 国 内 外 社 会 慈 惠 事 工 建 立 各 类 救 灾 的 危 机 机 制 关 怀 教 会 全 职 教 牧 家 庭 及 特 别 需 要 家 庭 的 经 济 状 况 第 六 章 教 会 会 员 一, 产 生 1, 凡 已 接 受 耶 稣 基 督 为 救 主 及 生 命 的 主, 受 洗 归 入 基 督 满 十 六 岁 的 信 徒 2, 经 常 参 加 本 会 之 崇 拜 聚 会, 愿 遵 守 本 会 的 信 仰 宣 告, 并 乐 意 奉 献 二, 权 益 1, 会 员 有 权 领 受 圣 餐 并 参 加 一 切 属 灵 的 聚 会 及 团 契 2, 会 员 有 权 请 本 会 依 章 主 持 婚 丧 喜 庆 的 礼 仪 3, 会 员 有 权 享 受 教 会 在 合 法 范 围 内 提 供 所 需 之 证 明 文 件 4, 会 员 有 权 随 时 向 本 会 用 书 面 提 出 建 议 5, 会 员 有 权 依 章 被 提 名 成 为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的 同 工 6, 会 员 有 权 依 章 被 提 名 成 为 教 会 长 老 执 事 的 候 选 人 5

7, 会 员 有 优 先 享 受 正 规 神 学 教 育 的 权 利 三, 会 员 的 义 务 和 纪 律 1, 依 循 圣 经 教 导, 在 言 语 和 生 活 上 为 主 作 见 证, 引 导 亲 友 归 向 基 督 2, 经 常 参 加 教 会 聚 会, 与 众 圣 徒 一 起 敬 拜 祈 祷 圣 餐 3, 乐 意 按 时 奉 献, 支 持 教 会 一 切 圣 工 和 慈 善 工 作 4, 本 会 对 有 信 仰 偏 差 犯 罪 羞 辱 主 名 的 会 员, 将 按 ( 教 会 纪 律 ) 之 规 定 处 置 第 七 章 堂 会 一, 堂 会 条 件 : 1, 必 须 有 定 期 聚 会 及 固 定 的 聚 会 场 所 2, 必 须 有 二 十 位 以 上 的 本 会 正 式 会 员, 并 正 常 参 加 聚 会 3, 必 须 有 至 少 一 位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同 工, 负 责 该 堂 事 工 4, 若 没 有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统 称 为 聚 会 点 二, 组 织 : 1, 各 堂 会 同 工 由 各 位 正 式 会 员 推 荐 提 名 2, 各 堂 会 同 工 会 人 数 按 各 堂 实 际 情 况 而 定 但 如 果 要 设 立 长 老 执 事 必 须 按 会 员 之 比 例 来 定, 控 制 在 一 长 老 / 五 十 以 上 会 员 ; 一 执 事 / 三 十 以 上 会 员 的 范 围 内, 并 要 经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公 开 之 按 立 3, 各 堂 会 同 工 会 主 席 必 须 是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同 工 担 任 6

三, 堂 会 与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的 关 系 : 1, 各 堂 会 之 间 的 教 务 运 筹 乃 独 立 自 主, 互 不 相 隶 属, 惟 基 于 合 作 之 需 要, 在 行 政 和 信 仰 上, 必 须 遵 循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所 作 的 一 切 决 议 2, 各 堂 会 的 受 薪 教 牧 必 须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统 一 发 薪 各 堂 会 按 教 务 所 需,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提 申 受 薪 教 牧 人 选, 最 终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审 核 聘 任 3, 各 堂 会 须 将 奉 献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按 季 度 上 缴 给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财 务 部, 以 平 衡 整 个 福 音 工 场 的 经 济 需 求 4, 各 堂 会 有 购 堂 之 需 要 和 计 划,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提 出 申 请 并 被 批 准, 符 合 本 堂 承 担 购 堂 和 装 修 资 金 的 一 半 为 原 则 第 八 章 长 老 一, 资 格 : 1. 长 老 候 选 人 须 符 合 圣 经 : 提 摩 太 前 书 三 章 1 7 节 ; 提 多 书 一 章 6 9 节 ; 彼 得 前 书 五 章 1 4 节 之 要 求 2. 年 龄 需 在 三 十 岁 以 上, 在 本 教 会 事 奉 五 年 以 上 的 本 会 会 员 3. 长 老 必 须 在 被 按 立 前, 曾 担 任 执 事 并 曾 接 受 本 会 认 可 之 长 老 训 练 ( 系 统 神 学 基 督 工 人 基 要 释 经 学 新 旧 约 概 论 ) 4. 长 老 必 须 有 美 好 之 榜 样 : 乐 意 接 待 人 善 于 教 导 积 极 参 加 教 会 各 样 属 灵 聚 会 对 传 福 音 有 热 诚 5. 有 十 一 奉 献 之 见 证 : 须 经 财 务 部 门 或 其 它 方 式 的 清 楚 印 证 7

二, 职 责 : 1. 自 然 成 为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同 工 2. 与 全 职 教 牧 同 心 牧 养 及 教 导 神 的 群 羊 三, 长 老 的 产 生 及 任 期 : 1. 由 本 会 提 名, 经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同 工 3/4 以 上 通 过 者 2. 经 过 训 练 和 审 核 后,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主 席 或 邀 请 资 深 牧 者 主 礼, 并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三 位 以 上 执 行 同 工 给 于 按 立 3. 长 老 任 期 不 限, 他 一 天 在 管 家 职 务 上 效 力, 他 一 天 就 有 长 老 的 职 份 若 放 下 职 份, 就 只 有 长 老 的 名 份 4. 长 老 若 有 信 仰 偏 差 品 行 不 端 及 违 背 本 会 章 程, 经 证 实 后, 按 提 前 5/19 20 的 吩 咐, 经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同 工 及 堂 会 全 体 会 员 的 3/4 以 上 通 过 后, 则 取 消 其 长 老 资 格 第 九 章 执 事 一, 资 格 : 1. 执 事 候 选 人 须 符 合 圣 经 提 摩 太 前 书 三 章 8 13 节 之 要 求 2. 年 龄 须 在 二 十 五 岁 以 上, 在 本 教 会 事 奉 二 年 以 上 的 会 员 3. 执 事 必 须 在 被 按 立 前, 接 受 本 会 之 基 本 教 牧 事 奉 的 训 练 4. 执 事 必 须 有 美 好 之 榜 样 : 乐 意 接 待 人 善 于 教 导 积 极 参 加 教 会 各 样 8

属 灵 聚 会 对 传 福 音 有 热 诚 5. 有 十 一 奉 献 之 见 证 : 须 经 财 务 部 或 其 它 清 楚 的 印 证 二, 职 责 : 1. 可 优 先 被 选 为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同 工 2. 协 助 堂 会 教 牧 或 长 老 推 动 教 会 事 务 3. 接 受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或 堂 会 主 席 委 派 的 工 作 4. 接 受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或 堂 会 主 席 的 监 督 及 指 导 三, 执 事 的 产 生 与 任 期 : 1. 由 本 会 提 名,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同 工 会 3/4 以 上 通 过 者 2. 执 事 任 期 为 三 年, 任 期 满 后 可 连 选 连 任 3. 执 事 就 任 时 将 举 行 公 开 就 职 礼,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主 席 主 礼,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二 位 以 上 长 老 襄 礼 4. 执 事 若 有 信 仰 偏 差 品 行 不 端 及 违 背 本 会 之 章 程, 经 证 实 后,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及 堂 会 3/4 会 员 通 过, 则 取 消 其 执 事 资 格 第 十 章 圣 礼 与 典 仪 一, 洗 礼 : 是 主 的 命 令, 也 是 主 的 榜 样 藉 洗 礼 表 明 信 徒 要 走 一 条 入 水 与 主 同 埋 葬, 出 水 与 主 同 复 活 的 道 路 ; 是 信 徒 归 入 基 督 的 身 体 教 会 的 见 证 凡 口 里 认 耶 稣 为 主, 心 里 信 神 叫 他 从 死 里 复 活 者, 经 教 牧 同 工 考 核 信 仰 合 格 者, 9

由 牧 师 或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授 权 之 同 工 公 开 主 礼 一 般 情 况 采 用 浸 礼 方 式, 但 有 特 别 原 因, 我 们 也 接 纳 点 水 礼 我 们 不 为 婴 儿 施 洗, 因 为 他 们 无 完 整 表 示 信 仰 的 能 力 二, 圣 餐 : 是 主 耶 稣 亲 自 设 立 的, 是 记 念 主 的 死 复 活 再 来 饼 象 征 主 的 身 体, 杯 象 征 主 的 血 凡 受 洗 归 入 基 督 者 都 可 以 领 受 圣 餐, 受 惩 罚 者 例 外 ( 参 第 十 章 ) 由 牧 师 或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授 权 之 同 工 主 礼 三, 婚 礼 : 1. 会 员 建 立 家 庭, 应 以 圣 经 教 训 为 基 础, 遵 守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度 2. 凡 申 请 在 本 会 教 堂 举 行 婚 礼 者, 双 方 必 须 是 本 会 正 式 会 员, 由 牧 师 或 长 老 主 持 3. 会 员 离 婚 又 再 婚 者, 本 会 不 准 给 予 在 教 堂 公 开 证 婚 4. 会 员 婚 前 已 同 居 者, 本 会 不 准 给 予 在 教 堂 公 开 证 婚 5. 会 员 结 婚 应 节 省 开 支, 防 止 把 世 俗 的 潮 流 带 入 教 会 四, 丧 礼 : 1. 凡 本 会 信 徒 逝 世, 应 照 教 会 礼 仪 进 行 追 思 礼 拜, 以 圣 经 真 理 为 基 础, 不 得 参 杂 与 真 理 抵 触 的 礼 仪, 追 思 礼 拜 以 一 次 为 限, 由 牧 师 或 长 老 主 持 2. 不 可 选 在 主 日 聚 会 时 间 里 举 行 追 思 礼 拜 3. 聚 会 礼 仪 要 郑 重, 要 有 祷 告 唱 诗 讲 道 要 以 圣 经 的 话 安 慰 离 世 信 徒 的 家 属, 并 对 亲 朋 好 友 传 扬 福 音 10

第 十 一 章 教 会 纪 律 一, 依 据 : 因 为 神 的 教 会 是 圣 洁 的, 神 把 权 柄 交 给 教 会 去 纪 律 犯 罪 的 信 徒 ( 太 18:15/20), 实 行 教 会 纪 律 是 对 教 会 的 保 护, 是 对 被 惩 罚 者 的 挽 回 二, 标 准 : 会 员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发 生, 应 受 惩 戒 1) 否 定 基 督 信 仰 2) 有 不 道 德 或 可 耻 行 为 3) 在 教 会 内 不 断 制 造 纷 争 事 端 三, 步 骤 : 同 工 会 执 行 惩 罚 程 序 步 骤 ( 马 太 福 音 十 八 章 十 五 至 十 七 节 ) 如 下 1. 同 工 私 下 劝 戒 2. 两 三 个 证 人 与 同 工 前 往 劝 戒 3. 请 当 事 人 到 同 工 会 中 接 受 质 询 ( 同 工 会 应 于 十 天 前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质 询 会 议 之 时 间 地 点 及 事 由, 如 当 事 人 无 故 缺 席, 同 工 会 仍 照 常 举 行 如 半 数 以 上 同 工 认 定 情 况 属 实, 且 经 再 度 劝 戒 也 不 见 悔 改 者, 则 同 工 会 当 于 全 体 会 众 前 公 开 予 以 申 戒, 并 停 其 圣 餐 及 事 奉 半 年 或 一 年, 直 到 有 悔 改 自 新 之 事 实 4. 若 仍 旧 不 悔 改 者, 得 终 止 其 会 员 身 份 或 逐 出 教 会, 直 至 有 悔 改 自 新 之 事 实 四, 若 是 教 会 教 牧 长 老 执 事 : 受 惩 罚 后 证 实 其 悔 改 者, 必 须 经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3/4 以 上 同 工 通 过 后, 才 可 恢 复 圣 餐 及 事 奉, 但 一 至 五 年 内 不 得 被 提 名 恢 复 其 职 分 11

第 十 二 章 修 改 章 程 一 修 改 章 程 必 须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三 分 之 二 同 工 赞 成 通 过 二 修 改 教 会 第 二 章 信 仰 宣 告, 必 须 由 西 班 牙 华 人 基 督 教 会 总 会 全 部 同 工 赞 成 通 过 三 此 次 章 程 通 过 后, 以 此 章 程 为 准 则, 从 前 之 章 程 自 动 失 去 效 果 在 未 修 章 之 前 不 得 有 任 何 条 例 与 此 章 程 起 冲 突 四 此 章 程 从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 二 0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于 巴 塞 罗 那 ) 教 会 公 约 1 我 们 立 约 : 靠 圣 灵 的 帮 助, 在 基 督 的 爱 里 愿 意 为 教 会 在 知 识 圣 洁 和 安 慰 上 努 力, 使 圣 工 兴 旺, 灵 性 长 进 要 彼 此 同 心 相 爱, 并 持 守 会 中 的 崇 拜 礼 仪, 及 圣 经 的 教 训 乐 意 按 时 奉 献, 支 持 教 会 一 切 圣 工 和 慈 善 工 作, 并 对 外 传 道 2 我 们 立 约 : 实 行 家 庭 礼 拜, 及 个 人 灵 修, 按 圣 经 的 真 理 教 导 子 女, 带 领 亲 友 归 主, 处 事 端 正, 办 事 公 平, 立 约 诚 实, 举 止 行 为 作 人 模 范 为 我 们 救 主 圣 洁 国 度 的 发 展, 而 尽 心 竭 力 遵 守 3 我 们 立 约 : 在 主 里 彼 此 照 顾, 互 相 代 祷, 在 病 痛 患 难 中 彼 此 帮 助, 培 养 信 徒 应 有 的 热 情 和 爱 心, 操 练 谦 卑 的 言 语, 不 轻 易 生 气, 常 常 追 求 和 睦, 尽 力 遵 守 救 主 一 切 的 命 令 和 教 训 4 我 们 立 约 : 若 是 迁 离 本 地, 一 定 尽 速 加 入 当 地 同 一 信 仰 的 教 会, 继 续 遵 行 上 帝 的 话, 实 行 教 会 公 约 荣 耀 上 帝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