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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獎 學 名 稱 額 A-6 A-7 A-8 A-9 A-10 A-11 台 東 縣 林 坤 池 基 會 獎 助 學 得 福 獎 助 學 新 台 灣 和 平 基 會 清 寒 獎 助 學 新 台 灣 和 平 基 會 台 灣 研 究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慈 光 山 人 文 獎 昌 益 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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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活 動 方 式 與 獎 項 本 徵 選 活 動 以 2017 臺 北 世 大 運 活 動 之 核 心 精 神 熱 情 勇 敢 夢 想 愛 為 主, 參 與 徵 選 之 歌 曲 須 在 詞 曲 創 作 中 符 合 此 精 神, 創 作 元 素 須 含 有 運 動 陽 光 之 曲 風 及 歌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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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內容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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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四 技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班 別 :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主 辦 校 址 :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或 2721 進 修 推 廣 部 傳 真 :04-23930684 網 址 :http://www.ncut.edu.tw

目 錄 壹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2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業 方 式... 3 叁 報 考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3 肆 報 名 流 程 與 繳 費 方 式... 4 伍 考 試 資 訊 與 成 績 規 定... 8 陸 錄 取 標 準... 9 柒 放 榜... 9 捌 錄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9 玖 錄 取 學 員 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報 到... 10 拾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上 課 地 點... 10 拾 壹 學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10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12 拾 參 招 生 專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13 拾 肆 交 通 路 線... 16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7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9 附 錄 三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22 附 表 一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25 附 表 二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26 附 表 三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27 附 表 四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28 附 表 五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29 1

壹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免 費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時 間 105.04.29(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06.06( 星 期 一 ) 止 105.05.19( 星 期 四 ) 起 至 105.06.06( 星 期 一 ) 止 寄 發 准 考 證 105.06.22( 星 期 三 ) 公 告 筆 面 試 場 地 105.07.04( 星 期 一 ) 筆 試 及 面 試 日 期 105.07.06( 星 期 三 ) 寄 發 成 績 單 105.07.15( 星 期 五 ) 本 日 程 表 或 地 點 如 有 變 動,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以 上 寄 發 通 知 單 等 日 期, 若 經 過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儘 速 與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聯 絡 聯 絡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或 2721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報 本 校 後 才 完 成 報 名 ( 郵 戳 為 憑 )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網 址 : http://ncutcccp.org.tw 請 考 生 網 路 填 表, 再 將 指 定 繳 交 紙 本 文 件 由 寄 至 本 校 報 名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進 修 推 廣 部 ( 國 秀 樓 3 樓 ) 下 午 15:00 公 告 於 網 站 http://ncutcccp.org.tw 筆 試 地 點 為 本 校 9:00 預 備 鈴,9:10 開 始 筆 國 秀 樓 4 樓 試, 筆 試 合 格 者 中 午 12:30 面 試 地 點 依 各 系 到 各 系 指 定 地 點 開 始 面 試 規 定 成 績 複 查 105.07.20( 星 期 三 ) 前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27 頁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07.22( 星 期 五 ) 本 校 網 站 正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105.07.27( 星 期 三 ) 本 校 備 取 生 遞 補 105.07.28( 星 期 四 ) 本 校 下 午 15:00 公 告 於 網 站 http://ncutcccp.org.tw 13:30-14:00 正 取 生 報 到, 14:30 舉 行 新 生 座 談 會 上 午 10:00-11:00 依 備 取 生 名 單 依 序 遞 補 向 中 彰 投 分 署 報 到 105.08.15( 星 期 一 ) 中 彰 投 分 署 報 到 後 日 間 即 開 始 上 課 本 校 開 學 暫 定 105.09.12( 星 期 一 ) 中 彰 投 分 署 開 始 夜 間 勤 益 科 大 課 程 上 課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報 名 截 止 日 依 次 順 延 ; 面 試 或 錄 取 報 到 日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延 後 日 期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ncut.edu.tw) 公 告 報 名 洽 詢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或 2721 進 修 推 廣 部 網 址 :http://ncutcccp.org.tw 校 址 :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電 話 :04-23592181 轉 1541-1543 網 址 :http://tcnr.wda.gov.tw/ 地 址 :407-67 臺 中 市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2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業 方 式 一 修 業 年 限 : 本 招 生 各 專 班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四 年 為 限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二 修 業 方 式 : ( 一 ) 第 一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一 年 ;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有 關 共 同 必 修 或 專 業 必 ( 選 ) 修 課 程, 夜 間 由 合 作 學 校 教 師 至 中 彰 投 分 署 授 課 學 員 於 中 彰 投 分 署 結 訓 後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並 由 合 作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做 專 業 必 ( 選 ) 課 程 採 認 學 分 期 間 並 同 時 實 施 就 業 媒 合, 建 立 預 僱 獎 助 制 度 ( 二 ) 第 二 ~ 四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校 所 需 課 程 ( 三 ) 為 提 升 本 專 班 學 生 就 業 與 升 學 競 爭 優 勢, 除 上 述 1-2 條 修 業 方 式 之 規 定 外, 每 位 學 生 畢 業 前 還 需 取 得 至 少 一 張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始 可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叁 報 考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考 資 格 :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年 齡 在 15-29 歲 ( 含 )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並 取 得 以 下 任 一 學 歷 ( 力 ) 資 格 者 本 簡 章 所 稱 高 職 學 校 係 包 括 公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門 學 程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學 校 ( 不 包 含 普 通 高 中 普 通 科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 ( 一 ) 各 高 職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以 下 簡 稱 應 屆 畢 業 生 ) 1. 公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2.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及 完 全 中 學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3.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門 學 程 時 數 達 450 小 時 或 25 學 分 以 上 者, 準 同 綜 合 高 中 生 報 名 ( 二 ) 各 高 職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軍 士 官 在 營 者 不 得 報 名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已 畢 業 生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 ( 三 ) 原 住 民 考 生 之 資 格 認 定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符 合 原 住 民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須 符 合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之 身 分 規 定 ( 四 ) 離 島 考 生 係 指 離 島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離 島 地 區 無 高 中 職 學 校 限 就 讀 當 地 縣 內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離 島 地 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以 離 島 考 生 身 分 報 名 ( 五 ) 報 名 前 獲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及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之 考 生, 未 於 各 該 管 道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本 招 生 3

( 六 ) 考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應 二 注 意 事 項 :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者, 得 以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先 行 報 名 ( 附 表 二 ); 惟 於 開 學 時 仍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者,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一 ) 為 配 合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從 事 專 業 訓 練 及 實 習 項 目, 避 免 就 學 及 實 習 困 擾, 本 專 班 僅 招 生 15-29 歲 ( 含 ) 有 意 願 投 入 職 場 之 青 年,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外, 請 審 慎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足 以 參 與 專 精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避 免 造 成 考 生 入 學 後 若 干 就 學 困 擾 ( 二 ) 有 關 役 男 徵 服 4 個 月 軍 事 訓 練 兵 役 問 題, 依 學 校 課 程 規 劃, 本 專 班 同 學 大 一 升 大 二 暑 假 將 進 行 企 業 媒 合, 並 正 式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實 習, 銜 接 四 年 一 貫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因 此 建 議 錄 取 本 專 班 之 新 生 畢 業 後 再 服 兵 役 為 佳, 俾 利 就 業 實 習 規 畫 ( 三 )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僑 生 及 港 澳 居 民 不 得 就 讀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專 班 招 生 ( 四 )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及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五 ) 本 專 班 招 生 不 招 收 入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肆 報 名 流 程 與 繳 費 方 式 一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日 期 : 自 105 年 0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09:00 起 至 105 年 06 月 06 日 ( 星 期 一 )17:00 止 二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與 日 期 :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1000 元, 抬 頭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自 105 年 0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5 年 06 月 06 日 ( 星 期 一 ) 止 ( 匯 票 報 名 表 以 及 備 審 資 料 請 一 起 掛 號 寄 出 ) 三 網 路 報 名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 請 於 105 年 06 月 06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由 戳 為 憑 ) 四 報 名 流 程 圖 請 參 閱 下 表 : 4

進 入 產 學 訓 專 班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網 址 : http://ncutcccp.org.tw 請 注 意! 考 生 須 在 時 間 內 完 成 下 述 三 項 網 路 權 益 說 明 手 續, 始 完 成 報 名 : 1. 上 網 填 報 報 名 資 料 2. 寄 交 報 名 匯 票 (1000 元 ) 3. 寄 交 規 定 資 料 到 本 校 ( 以 掛 號 郵 戳 同 意 本 權 益 說 明?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為 憑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頁 面,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上 2 傳 吋 照 片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 無 法 上 傳 者 請 印 出 後 補 貼 ) 請 核 對 報 考 專 班 別 是 否 正 確, 資 料 送 出 一 概 不 予 更 改 特 殊 字 若 電 腦 無 該 字 時, 請 先 以 * 號 表 示,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更 正 報 考 班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需 修 正 請 來 電 04-23924505 轉 2633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請 以 A4 白 紙 ( 直 式 ) 列 印 印 出 後 請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上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上 傳 或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的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乙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報 名 匯 票 與 必 繳 資 料 說 明, 並 將 1000 元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備 審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附 表 五 到 郵 局 購 買 匯 票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請 將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依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所 列 之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文 件 順 序 疊 放 整 齊, 並 於 右 上 角 以 長 尾 夾 夾 妥, 裝 入 B4 牛 皮 紙 信 封 內 ( 郵 局 有 售 ), 貼 上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請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一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未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受 理 補 件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時, 請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袋, 貼 上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寄 達 本 校 ( 請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 放 棄 報 名 者 亦 不 予 退 費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說 明 : 1. 三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必 須 脫 帽 面 貌 清 晰 頭 髮 不 得 遮 蓋 眉 毛 及 眼 睛 2.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合 成 照 及 配 帶 有 顏 色 鏡 片 之 眼 鏡, 並 禁 止 使 用 低 於 100 萬 畫 素 之 數 位 像 機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5 3. 電 子 檔 原 尺 寸 必 須 符 合 2 吋 像 片 規 格 (3.5cm*4.5cm), 檔 案 大 小 不 得 超 過 2MB, 檔 案 請 以 身 份 證 字 號 為 檔 名, 並 以 JPG 格 式 儲 存

五 報 名 匯 票 與 必 繳 資 料 ( 一 )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2.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受 款 人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3. 步 驟 一 : 填 寫 郵 政 國 內 匯 款 單, 需 填 寫 內 容 如 下 圖 所 示 填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4. 步 驟 二 : 請 將 上 表 交 給 郵 局 服 務 人 員 後, 以 下 是 考 生 拿 到 的 是 匯 票 的 圖 式 樣 本, 請 將 本 張 匯 票 放 入 與 報 名 表 和 備 審 資 料 的 信 封 中 一 併 掛 號 寄 出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壹 千 元 整 5.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 請 填 附 表 四 ), 須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6. 報 名 費 一 經 本 校 受 理 後, 除 各 專 班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30 人, 因 而 不 舉 辦 入 學 考 試 時, 報 名 費 可 無 息 全 額 退 還 考 生 外, 其 餘 考 生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6

( 二 ) 報 名 必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一 律 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成 功 後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為 準, 並 請 完 成 上 傳 照 片 ( 若 因 故 無 法 上 傳 請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在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 並 於 表 末 親 自 簽 署 2.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限 105 年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者, 需 另 再 加 填 本 表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裁 切 後 請 貼 在 附 表 一 ( 附 表 一 需 上 網 報 名 後 印 出 ) 4.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裁 切 後 請 貼 於 附 表 二 5.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影 本 :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6.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以 目 前 現 有 5 學 期 的 成 績 單 先 行 報 考 ) 7. 其 他 有 利 於 書 面 審 查 證 件 影 本 (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13-15 頁, 依 據 各 系 規 定 繳 交, 本 項 有 關 書 審 成 績, 請 考 生 盡 量 提 供, 資 料 多 時 請 裝 訂 成 冊 ) 8. 於 報 名 網 頁 列 印 本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貼 於 B4 的 牛 皮 紙 袋 上, 連 同 以 上 必 繳 交 資 料 裝 袋 寄 出 ( 三 ) 以 上 各 文 件 須 整 理 齊 全, 原 稿 若 超 過 A4 大 小 請 縮 印 至 A4, 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上 所 列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詳 見 附 表 五 ), 並 於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本 校,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系 統 有 提 供 附 表 五 列 印, 請 考 生 多 加 利 用 六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各 招 生 專 班 報 考 人 數 如 未 達 30 人 時, 將 由 本 校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得 不 舉 辦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該 班 考 生 ( 二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三 ) 持 國 外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須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四 )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招 生 作 業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五 )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欄 及 電 話, 請 填 寫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可 聯 絡 之 資 訊, 如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聯 絡,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 六 ) 報 名 本 校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並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及 基 本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會 將 自 分 發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 七 )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 八 )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7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九 ) 所 繳 之 書 面 資 料 請 自 行 彌 封 後, 親 自 簽 章 確 認, 如 未 彌 封 致 資 料 遺 失,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十 )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費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十 一 )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留 原 件 ( 十 二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科 系 專 班 及 退 費 ( 十 三 )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伍 考 試 資 訊 與 成 績 規 定 一 考 試 日 期 及 考 試 地 點 ( 一 ) 筆 試 : 1. 日 期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10 至 10:00( 共 50 分 鐘 ) 上 午 9:30 前 考 生 可 以 進 入 考 場, 上 午 9:40 後 方 可 離 開 考 場 2. 地 點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秀 樓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 試 場 座 位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於 招 生 網 頁 上 公 告 3. 科 目 : 綜 合 測 驗 筆 試 ( 各 系 之 專 業 科 目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第 13-15 頁 ) 4. 應 試 時 請 考 生 自 行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本 考 試 將 以 讀 卡 機 進 行 閱 卷 5. 考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代 替 ), 以 便 查 驗 6.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於 當 天 考 試 前 攜 帶 證 件 及 2 吋 照 片 一 張 至 考 生 服 務 台 申 請 補 發 7. 筆 試 成 績 將 當 日 上 午 11:30 公 告, 篩 選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即 可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1. 筆 試 成 績 將 於 當 日 上 午 11:30 前 公 告 於 國 秀 樓 與 各 系 系 館, 篩 選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即 可 參 加 面 試 ( 本 校 保 留 提 早 或 延 後 公 告 筆 試 成 績 之 權 利 )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篩 選 筆 試 成 績 前 100 名 考 生 參 加 面 試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篩 選 筆 試 成 績 前 100 名 考 生 參 加 面 試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考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 筆 試 缺 考 或 0 分 者 不 得 參 與 面 試 ) 2. 日 期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30 開 始 3. 地 點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各 系 系 館 教 室, 於 考 試 當 天 公 告 ( 三 ) 注 意 事 項 1. 筆 試 時 請 考 生 自 行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本 考 試 將 以 讀 卡 機 進 行 閱 卷 2. 考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代 替 ), 以 便 查 驗 3.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於 當 天 考 試 前 攜 帶 證 件 及 2 吋 照 片 一 張 至 考 生 服 務 台 申 請 補 發 二 計 分 方 式 ( 一 ) 各 專 班 考 試 項 目 未 特 別 規 定 者,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8

( 二 ) 各 項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請 詳 見 拾 參 招 生 專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所 示 三 寄 發 成 績 單 ( 一 ) 總 成 績 單 將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 二 ) 筆 試 缺 考 或 0 分 以 及 沒 有 參 加 面 試 的 考 生 不 予 寄 出 成 績 單 ( 三 )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寄 發 成 績 單 四 成 績 複 查 ( 一 )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前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三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三 ) 併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與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12 元 郵 票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與 住 址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至 本 校 ( 四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登 錄 之 成 績 分 數 為 限,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或 檢 視,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五 ) 經 複 查 後 若 因 分 數 增 減 致 錄 取 結 果 有 異 動 者, 申 請 複 查 之 考 生 本 人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六 ) 同 一 科 目 或 項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凡 委 託 他 人 考 生 家 長 至 本 會 查 詢 者, 概 不 受 理 陸 錄 取 標 準 一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專 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人 二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或 備 取 生 名 額 用 完 為 止 三 本 校 得 視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考 生 應 考 科 目 如 有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柒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00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http://ncutcccp.org.tw 二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放 榜 捌 錄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 一 ) 經 通 知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應 依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30, 報 到 後 將 舉 行 新 生 座 談 會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 詳 細 地 點 請 參 閱 報 到 通 知 單 ) 二 備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本 校 將 於 7 月 27 下 午 15:00 起 依 備 取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請 備 取 生 務 必 保 持 電 話 暢 通, 以 便 聯 絡, 如 無 法 聯 絡 通 知,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9

( 二 )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點 至 11 點 進 行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三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報 到 驗 證 時, 應 持 下 列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 ( 一 )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 如 無 法 於 當 天 提 供 畢 業 證 ( 明 ) 書 者 須 簽 新 生 入 學 切 結 書 ) ( 二 )2 吋 脫 帽 相 片 3 張 ( 三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面 及 反 面 請 分 開 各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 四 ) 招 生 評 定 通 知 單 四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到 時 間 與 地 點 亦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 二 ) 若 有 錄 取 生 放 棄 造 成 缺 額 者, 本 校 將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遞 補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遞 補 期 限 至 本 校 開 學 日 止 ( 三 ) 凡 錄 取 生 經 驗 證 時, 發 現 所 繳 驗 證 件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四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五 ) 正 備 取 生 為 成 報 到 者,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玖 錄 取 學 員 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報 到 一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 報 到 後 日 間 即 開 始 上 課 二 報 到 地 點 :407-67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 敬 業 館 ) 拾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上 課 地 點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機 電 控 制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上 課 地 點 四 技 專 班 四 技 專 班 四 技 專 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第 一 年 中 彰 投 分 署 第 二 年 24,000 元 / 每 學 期 ( 含 學 生 平 安 險 ) 至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第 四 年 拾 壹 學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一 專 精 養 成 訓 練 課 程 ( 一 ) 第 一 學 年 日 間 實 施, 學 員 於 中 彰 投 分 署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一 年, 並 輔 導 參 加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員 於 中 彰 投 分 署 所 接 受 訓 練 課 程, 另 由 合 作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做 學 分 採 認 ( 二 ) 各 專 班 錄 取 之 新 生 必 須 遵 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對 於 專 業 技 術 養 成 10

之 規 定, 新 生 於 中 彰 投 分 署 報 到 時, 需 與 中 彰 投 分 署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後 始 得 參 加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若 中 途 離 訓 遭 勒 令 退 訓 處 分 或 喪 失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資 格 者, 學 校 亦 應 同 時 退 學 因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遭 退 學 處 分 者, 中 彰 投 分 署 亦 應 同 時 退 訓, 並 喪 失 繼 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權 利 ( 三 ) 於 中 彰 投 分 署 受 訓 期 間, 若 成 績 不 及 格 ( 總 平 均 低 於 60 分 ), 未 能 取 得 分 署 核 發 之 結 訓 證 書, 該 分 署 將 不 負 責 實 習 廠 商 之 媒 合, 學 員 應 於 結 訓 後 2 周 內 自 行 找 尋 受 僱 機 會 ( 與 所 學 職 類 相 關 ), 並 經 中 彰 投 分 署 及 合 作 學 校 評 估 核 可, 始 能 繼 續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若 未 能 有 受 僱 事 實 或 僱 用 職 類 經 該 分 署 及 合 作 學 校 評 估 與 所 學 職 類 無 關 者, 視 同 放 棄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 四 ) 計 畫 期 間 內, 只 要 被 任 何 一 方 終 止 ( 學 校 中 彰 投 分 署 事 業 單 位 ), 即 喪 失 繼 續 參 予 本 計 畫 之 資 格 二 赴 合 作 企 業 生 產 實 習 : ( 一 ) 學 員 總 成 績 及 格 者, 第 二 及 第 三 學 年 日 間 赴 企 業 產 業 實 習 期 間, 由 合 作 學 校 與 中 彰 投 分 署 共 同 負 責 規 劃 辦 理, 透 過 公 開 徵 求 及 評 審 績 優 廠 商, 輔 導 學 員 分 赴 具 優 質 勞 動 條 件 合 作 企 業 單 位 參 加 生 產 實 習 並 正 式 雇 用 ( 二 ) 學 員 於 企 業 單 位 產 業 實 習 期 間, 非 經 中 彰 投 分 署 及 學 校 同 意, 不 得 提 前 離 開 實 習 企 業 單 位, 違 反 者 將 喪 失 繼 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資 格 ( 三 ) 產 業 實 習 教 學 應 依 照 合 作 學 校 與 中 彰 投 分 署 共 同 訂 定 生 產 實 習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學 校 採 認 學 分 ( 採 計 學 分 數 請 請 詳 閱 各 專 班 學 分 計 畫 表 ) ( 四 ) 學 員 於 實 習 期 間 交 通 及 住 宿 由 學 員 自 理 ( 五 ) 實 習 期 間, 學 員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定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其 實 習 並 解 除 契 約 上 開 經 事 業 單 位 解 除 契 約 之 學 員, 必 須 於 2 週 內 自 行 尋 找 實 習 機 會 ( 須 以 本 計 畫 已 合 作 之 廠 商 為 限 ), 並 報 經 中 彰 投 分 署 及 合 作 學 校 評 估 核 可, 始 能 繼 續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若 未 能 有 受 雇 之 事 實, 視 同 放 棄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三 參 與 計 畫 學 員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應 依 教 育 法 規 繳 交 必 要 學 費 於 合 作 學 校 四 前 述 之 參 訓 學 員, 在 中 彰 投 分 署 或 事 業 單 位 實 習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相 關 工 作 規 範, 且 依 中 彰 投 分 署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員 間 契 約 履 行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五 技 能 檢 定 : ( 一 ) 由 中 彰 投 分 署 負 責 輔 導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二 ) 第 一 學 年 專 業 實 習 ( 訓 練 )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能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 三 )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費 及 材 料 費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六 畢 業 : 於 四 年 後, 修 滿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及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始 取 得 本 校 專 班 畢 業 證 書 七 休 退 學 規 定 : ( 一 ) 本 班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學 校 與 合 作 廠 商 就 所 簽 契 約 修 正, 並 提 送 本 專 班 之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委 員 會, 經 審 酌 同 意 後 11

始 得 辦 理, 惟 復 學 時, 當 年 度 須 有 同 等 屬 性 及 類 別 之 專 班, 始 可 復 學 ( 二 ) 原 則 上 本 專 班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若 辦 理 休 學, 俟 再 復 學 時, 原 專 班 已 停 止 招 生, 學 生 修 課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援 依 本 校 學 則 以 及 學 生 選 課 選 辦 法 辦 理 ( 三 ) 本 專 班 自 請 退 學 或 勒 令 退 學 時,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其 學 籍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 須 繳 交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 ( 四 ) 本 專 班 經 簽 核 退 學 學 員, 未 辦 妥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者, 不 核 發 任 何 證 明 ( 五 ) 本 專 班 規 定 未 盡 之 事 宜, 援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八 修 業 規 定 : 本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4 年,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得 延 畢 2 年, 延 畢 修 業 期 間 需 另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所 修 學 分 費 用, 並 依 據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延 修 生 繳 費 辦 法 辦 理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放 榜 日 起 十 四 天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二 其 申 訴 資 料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班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及 申 訴 事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四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接 獲 申 訴 後 一 週 內 應 開 會 研 議 並 於 十 四 天 內 函 覆 結 論 12

拾 參 招 生 專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辦 理 系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招 生 班 別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共 50 名 修 習 領 域 機 械 領 域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10-10:00 1. 筆 試 範 圍 :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基 礎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基 礎 力 學 等 第 一 階 段 2.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筆 試 3. 本 專 班 取 筆 試 成 績 前 100 名 參 加 面 試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例 錄 取 標 準 畢 業 門 檻 聯 絡 資 訊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7/6 中 午 12:30 開 始 於 各 系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順 序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專 班 及 系 所 簡 介 指 定 必 繳 交 資 料 : 1.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2.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任 何 一 年 度 統 測 或 學 測 成 績 影 本 技 術 士 證 照 證 明 在 校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勞 保 明 細 表 或 在 職 證 明 企 業 師 長 或 有 助 於 報 考 之 推 薦 函 發 明 創 新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4. 弱 勢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1. 總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40%+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0% 2.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本 系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37 位, 其 中 專 任 教 授 9 位 副 教 授 18 位 助 理 教 授 4 位 講 師 6 位, 均 學 有 專 精 並 具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與 教 學 熱 忱, 教 學 認 真 且 潛 心 研 究, 每 年 均 有 豐 碩 之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此 外 本 系 設 有 36 間 專 業 教 學 及 研 究 實 驗 室, 其 中 包 括 精 密 製 造 與 材 料 應 用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精 密 成 形 與 模 擬 實 驗 室 精 密 拋 光 實 驗 室 電 機 實 驗 室 機 電 整 合 實 驗 室 流 固 力 實 驗 室 材 料 實 驗 室 綜 合 工 廠 CNC 實 習 工 廠 精 密 組 裝 技 術 實 驗 室 及 工 具 機 人 才 培 育 中 心 等, 並 有 電 腦 CAE 電 腦 輔 助 產 品 設 計 實 驗 室 微 控 制 器 實 驗 室 機 械 系 統 設 計 實 驗 室 電 腦 繪 圖 室 等 五 間 專 業 電 腦 教 室 除 此 之 外 本 系 發 展 重 點 以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製 造 科 技 機 電 整 合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學 生 證 照 為 導 向 1. 比 較 總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2.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筆 試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 本 專 班 輔 導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為 塑 膠 模 具 射 出 乙 級 CNC 銑 床 乙 級 2.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與 至 少 取 得 一 張 上 述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證 照, 或 系 所 規 定 之 核 心 證 照, 始 可 畢 業 1. 聯 絡 人 : 黃 瓊 瑩 小 姐 2.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7187 傳 真 電 話 :04-23930681 3. E-MAIL:cying@ncut.edu.tw 4. 系 網 址 :http://me.web2.ncut.edu.tw/bin/home.php 13

辦 理 系 別 招 生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例 錄 取 標 準 畢 業 門 檻 聯 絡 資 訊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共 50 名 修 習 領 域 電 機 電 子 領 域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10-10:00 1. 筆 試 範 圍 : 包 含 基 礎 數 學 基 本 電 學 等 第 一 階 段 2.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筆 試 3. 本 專 班 取 筆 試 成 績 前 100 名 參 加 面 試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7/6 午 12:30 開 始 於 各 系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順 序 面 試 指 定 必 繳 交 資 料 : 1.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2.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任 何 一 年 度 統 測 或 學 測 成 績 影 本 技 術 士 證 照 證 書 面 審 查 明 在 校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勞 保 明 細 表 或 在 職 證 明 企 業 師 長 或 有 助 於 報 考 之 推 薦 函 發 明 創 新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4. 弱 勢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專 班 及 系 所 簡 介 1. 總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40%+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0% 2.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旨 在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電 機 專 業 領 域 人 才, 並 以 電 能 科 技 機 電 控 制 及 計 算 機 應 用 三 大 領 域 為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重 點 發 展 方 向, 而 本 專 班 特 別 著 重 於 學 生 在 機 電 控 制 領 域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之 培 訓 本 系 在 電 能 科 技 領 域, 以 電 力 監 控 電 力 品 質 電 能 轉 換 再 生 能 源 開 發 與 節 能 電 力 電 子 技 術 馬 達 設 計 等 為 課 程 規 劃 與 發 展 方 向 ; 在 機 電 控 制 方 面, 則 以 馬 達 驅 動 控 制 感 測 與 資 料 擷 取 技 術 與 應 用 系 統 單 晶 片 技 術 應 用 尖 端 控 制 理 論 與 應 用 工 具 機 配 電 與 控 制 等 為 領 域 課 程 規 劃 與 研 究 發 展 方 向 ; 在 計 算 機 應 用 領 域 則 以 高 階 微 控 制 器 應 用 智 慧 型 控 制 技 術 嵌 入 式 系 統 應 用 設 計 多 媒 體 及 網 路 通 訊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應 用 積 體 電 路 之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機 器 人 設 計 與 控 制 為 課 程 規 劃 與 發 展 特 色 本 系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發 展 方 向 與 中 部 地 區 光 電 產 業 能 源 產 業 與 機 電 整 合 設 備 製 造 業 相 結 合, 能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理 論 和 實 務 並 重 的 理 念, 並 協 助 產 業 建 立 核 心 自 主 關 鍵 技 術 本 系 學 生 也 藉 由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參 加 各 類 專 題 競 賽 或 發 明 展,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並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1. 比 較 總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2.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筆 試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 本 專 班 輔 導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為 工 業 配 線 乙 級 數 位 電 子 乙 級 2.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與 至 少 取 得 一 張 上 述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證 照, 或 系 所 規 定 之 核 心 證 照, 始 可 畢 業 1. 聯 絡 人 : 賴 佳 瑩 小 姐 2.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7212 傳 真 電 話 :04-23924419 3.E-MAIL:joylai@ncut.edu.tw 4. 系 網 址 :http://em.web2.ncut.edu.tw/bin/home.php 14

辦 理 系 別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共 30 名 修 習 領 域 冷 凍 空 調 相 關 領 域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6 ( 星 期 三 ) 上 午 9:10-10:00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例 錄 取 標 準 畢 業 門 檻 聯 絡 資 訊 第 一 階 段 1. 筆 試 範 圍 : 冷 凍 空 調 原 理 2.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筆 試 3. 本 專 班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 筆 試 缺 考 或 0 分 者 不 得 參 與 面 試 )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7/6 中 午 12:30 開 始 於 各 系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順 序 面 試 指 定 必 繳 交 資 料 : 1.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2.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任 何 一 年 度 統 測 或 學 測 成 績 影 本 技 術 士 證 照 證 書 面 審 查 明 在 校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勞 保 明 細 表 或 在 職 證 明 企 業 師 長 或 有 助 於 報 考 之 推 薦 函 發 明 創 新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4. 弱 勢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專 班 及 系 所 簡 介 1. 總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40%+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0% 2.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系 現 有 專 任 教 授 四 位 副 教 授 七 位 助 理 教 授 三 位 講 師 三 位, 每 位 教 師 皆 學 有 專 長, 課 程 分 為 三 大 領 域 : 冷 凍 空 調 技 術 機 電 整 合 技 術 及 能 源 應 用 技 術 等 三 大 類, 規 劃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未 來 趨 勢 技 術 進 步 之 課 程, 發 展 重 點 為 : 冷 凍 空 調 節 能 設 備 研 發 與 測 試 及 再 生 能 源 與 空 調 技 術 整 合,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規 劃 設 有 :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實 驗 室 能 源 工 程 實 驗 室 電 子 熱 傳 及 燃 料 電 池 實 驗 室 環 境 控 制 實 驗 室 節 能 系 統 實 驗 室 節 能 元 件 實 驗 室 冷 凍 工 程 實 驗 室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實 驗 室 冷 凍 空 調 設 計 實 驗 室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實 驗 室 特 殊 空 調 實 驗 室 微 電 腦 與 軟 體 應 用 實 驗 室 電 機 應 用 實 驗 室 電 子 實 驗 室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訓 練 場 照 明 節 能 實 驗 室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丙 級 訓 練 場 及 與 和 泰 興 業 共 同 設 立 空 調 節 能 與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研 究 中 心 具 有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且 於 第 二 學 年 後, 於 產 業 實 習 表 現 優 異, 並 經 甄 審 查 合 格 者, 將 安 排 至 中 彰 投 分 署 接 受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甲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回 流 訓 練 1. 比 較 總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2.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筆 試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 本 專 班 輔 導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乙 級 2.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與 取 得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證 照, 始 可 畢 業 1. 聯 絡 人 : 吳 欣 樺 小 姐 2.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8226 傳 真 電 話 :04-23932758 3. E-MAIL:selina0904@ncut.edu.tw 4. 系 網 址 : http://rac2.ncut.edu.tw/bin/home.php 15

拾 肆 交 通 路 線 一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筆 面 試 及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地 點 皆 在 此 ) ( 一 )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 二 ) 如 何 到 勤 益 的 參 考 網 址 :http://web2.ncut.edu.tw/files/11-1000-65-1.php ( 三 ) 洽 詢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或 2721 進 修 推 廣 部 ( 四 ) 搭 乘 公 車 來 到 勤 益 科 大 : 台 中 客 運 41 號 統 聯 客 運 75 號 豐 原 客 運 51 號 ( 五 ) 地 圖 : 二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 一 ) 地 址 :407-67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 二 ) 參 考 網 址 :http://tcnr.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01090011 ( 三 ) 洽 詢 電 話 :04-23592181 轉 1541-1543 ( 四 ) 中 彰 投 分 署 交 通 資 訊 搭 車 一 : 台 中 火 車 站 前 搭 乘 市 公 車 48 路 藍 1 路 至 本 分 署 站 牌 下 車 搭 車 二 : 搭 乘 市 公 車 106 路 至 中 港 澄 清 醫 院 站 下 車, 沿 工 業 區 工 業 一 路 步 行 約 20 分 鐘 即 達 自 行 開 車 : 由 中 山 高 至 中 港 交 流 道 下 -- 走 中 港 路 往 沙 鹿 ( 台 中 工 業 區 ) 方 向 -- 左 轉 工 業 區 1 路, 約 5 分 鐘 車 程 即 可 到 達 中 彰 投 分 署 16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17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含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19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7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8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9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20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11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2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1

附 錄 三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向 臺 端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請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 一 蒐 集 之 目 的 : 本 校 因 應 校 務 推 動 需 要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學 生 證 等 學 籍 成 績 文 件 證 明 處 理 (168)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182)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學 生 輔 導 學 籍 管 理 畢 業 流 向 追 蹤 調 查 或 其 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二 資 料 來 源 ( 蒐 集 方 式 ):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或 各 類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二 ) 透 過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提 供 之 當 年 度 錄 取 生 個 人 資 料 ( 三 ) 學 生 於 學 校 校 務 行 政 網 路 系 統 學 生 篇 登 錄 或 修 改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 四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提 出 之 各 類 書 面 申 請 表 件 及 其 佐 證 資 料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 一 ) 識 別 類 :(C001 註 ) 辨 識 個 人 者 ;(C00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 二 ) 特 徵 類 :(C011) 個 人 描 述 ;(C012) 身 體 描 述 ;(C013) 習 慣 ;(C014) 個 性 ( 三 ) 家 庭 情 形 :(C021) 家 庭 情 形 ;(C023)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之 細 節 ;(C024) 其 他 社 會 關 係 ( 四 ) 社 會 狀 況 :(C031) 住 家 及 設 施 ;(C033) 移 民 情 形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C035)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 (C038) 職 業 ;(C040)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 五 ) 教 育 考 選 技 術 或 其 他 專 業 :(C051) 學 校 紀 錄 ;(C052) 資 格 或 技 術 ;(C056) 著 作 ;(C057)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 六 ) 受 僱 情 形 :(C061)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4) 工 作 經 驗 ;(C068) 薪 資 與 預 扣 款 ;(C070) 工 作 管 理 之 細 節 ;(C071)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2) 受 訓 紀 錄 ( 七 ) 財 務 細 節 :(C088) 保 險 細 節 ( 八 ) 健 康 與 其 他 類 :(C111) 健 康 紀 錄 (C120) 宗 教 信 仰 ( 九 ) 其 他 各 類 資 訊 :(C132) 未 分 類 之 資 料 電 子 郵 件 註 : 上 開 資 料 類 別 詳 細 內 容 相 關 例 釋 請 依 代 號 參 照 法 務 部 公 告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對 象 地 區 及 方 式 : ( 一 ) 期 間 : 依 本 校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需 之 保 存 期 間, 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所 需 ; 其 中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之 學 籍 ( 含 學 期 成 績 )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 二 ) 對 象 :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三 )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或 與 本 校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文 化 交 流 產 學 合 作 協 議 之 境 外 地 區 學 校 企 業 團 體 等 ( 四 ) 方 式 : 以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之 利 用 方 式, 利 用 範 圍 包 括 : 22

1. 考 生 資 料 部 分 :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新 生 編 班 公 告 寄 發 註 冊 通 知 獎 學 金 作 業 等, 考 生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2. 學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課 務 成 績 學 籍 輔 導 獎 助 學 金 作 業, 學 生 參 與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社 團 活 動 學 術 研 討 產 學 合 作 實 習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等, 及 學 期 成 績 預 警 資 訊 重 要 校 務 通 知 等 之 發 送, 學 生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聯 絡 等 (2) 學 生 畢 ( 結 ) 業 離 校 後 之 流 向 追 蹤 輔 導 及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之 學 術 聯 誼 活 動 等 (3) 教 育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評 鑑 機 構 基 於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訪 視 之 必 要 方 式 (4)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5) 學 生 保 險 終 身 學 習 及 其 他 學 生 權 益 保 障 事 項 五 考 生 及 學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資 料 內 容 如 涉 及 第 三 人 者, 並 應 自 行 取 得 同 意 ;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如 須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補 充 更 正 刪 除 或 申 請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時, 請 以 書 面 申 請 方 式 向 教 務 單 位 ( 請 依 學 制 別 逕 洽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進 修 學 院 或 進 修 專 科 學 校 ) 提 出 六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或 學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七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學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學 籍 資 料 不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學 期 成 績 重 要 校 務 資 訊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八 Cookie 的 運 用 與 政 策 為 了 便 利 使 用 者, 本 校 部 份 網 頁 可 能 使 用 cookie 技 術, 以 便 於 提 供 更 適 合 用 戶 個 人 需 要 的 服 務 ; cookie 是 網 站 伺 候 器 用 來 和 用 戶 瀏 覽 器 進 行 溝 通 的 一 種 技 術, 它 可 能 在 用 戶 的 電 腦 中 儲 存 某 些 資 訊, 但 是 用 戶 可 以 經 由 瀏 覽 器 的 設 定, 取 消 或 限 制 此 項 功 能 如 果 用 戶 想 知 道 如 何 取 消 或 限 制 此 項 功 能, 可 以 用 電 子 郵 件 和 本 校 電 算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聯 絡 如 對 本 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相 關 措 施 或 本 告 知 函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洽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需 求 至 本 校 之 服 務 人 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2231 或 電 子 郵 件 ci@ncut.edu.tw 23

2. 學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課 務 成 績 學 籍 輔 導 獎 助 學 金 作 業, 學 生 參 與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社 團 活 動 學 術 研 討 產 學 合 作 實 習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等, 及 學 期 成 績 預 警 資 訊 重 要 校 務 通 知 等 之 發 送, 學 生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聯 絡 等 (2) 學 生 畢 ( 結 ) 業 離 校 後 之 流 向 追 蹤 輔 導 及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之 學 術 聯 誼 活 動 等 (3) 教 育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評 鑑 機 構 基 於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訪 視 之 必 要 方 式 (4)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5) 學 生 保 險 終 身 學 習 及 其 他 學 生 權 益 保 障 事 項 五 考 生 及 學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資 料 內 容 如 涉 及 第 三 人 者, 並 應 自 行 取 得 同 意 ;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如 須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補 充 更 正 刪 除 或 申 請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時, 請 以 書 面 申 請 方 式 向 教 務 單 位 ( 請 依 學 制 別 逕 洽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進 修 學 院 或 進 修 專 科 學 校 ) 提 出 六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或 學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七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學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學 籍 資 料 不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學 期 成 績 重 要 校 務 資 訊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八 Cookie 的 運 用 與 政 策 為 了 便 利 使 用 者, 本 校 部 份 網 頁 可 能 使 用 cookie 技 術, 以 便 於 提 供 更 適 合 用 戶 個 人 需 要 的 服 務 ;cookie 是 網 站 伺 候 器 用 來 和 用 戶 瀏 覽 器 進 行 溝 通 的 一 種 技 術, 它 可 能 在 用 戶 的 電 腦 中 儲 存 某 些 資 訊, 但 是 用 戶 可 以 經 由 瀏 覽 器 的 設 定, 取 消 或 限 制 此 項 功 能 如 果 用 戶 想 知 道 如 何 取 消 或 限 制 此 項 功 能, 可 以 用 電 子 郵 件 和 本 校 電 算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聯 絡 如 對 本 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相 關 措 施 或 本 告 知 函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洽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需 求 至 本 校 之 服 務 人 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2231 或 電 子 郵 件 ci@ncut.edu.tw 24

附 表 一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範 例 准 考 證 號 ( 由 本 校 輸 入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請 貼 最 近 身 分 證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手 機 : 脫 帽 照 片 兵 役 狀 況 免 服 兵 役 已 退 役 未 役 現 役 非 生 活 照 E-mail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勿 直 接 填 報 紙 本 報 名, 請 同 學 通 訊 地 址 ( 寄 發 成 績 單 之 地 址 ) - 上 網 址 : http://ncutcccp.org.tw 1.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2. 班 上 傳 2 吋 照 片 報 考 班 別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3. 檢 查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有 誤 4. 立 即 印 出 本 表 簽 名, 再 印 出 報 名 封 面 備 用 學 歷 民 國 年 5. 月 貼 畢 上 業 ( 身 含 份 應 證 屆 正 ) 反 面 檢 附 影 : 本 一 般 畢 業 學 校 : 6. 如 果 寫 完 後 無 法 馬 上 畢 列 業 印 證 可 書 回 影 到 本 系 統 輸 入 學 歷 畢 業 科 系 : 帳 號 : 自 己 的 身 分 證 歷 號 年, 成 密 績 碼 單 : 自 影 己 本 的 生 日 來 同 等 請 依 簡 章 自 行 填 寫 同 等 學 力 資 查 格 詢 檢 附 : 填 寫 過 程 有 疑 問 可 洽 04-23924505 修 業 證 ( 明 ) 轉 書 2633 影 本 洽 詢 學 力 合 格 證 ( 明 ) 書 影 本 緊 急 聯 絡 人 簽 署 與 本 人 關 係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不 符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或 兵 役 問 題, 以 致 影 響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者, 概 由 本 人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3.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之 關 係 或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故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亦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或 處 理 之 書 面 同 意 程 序 4.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親 自 簽 章 : 身 分 證 黏 貼 處 請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請 貼 身 份 證 反 面 處 理 程 序 繳 報 名 費 審 查 必 繳 證 件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核 發 准 考 證 合 格 不 合 格 25

附 表 二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注 意 : 本 表 限 105 年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者, 需 另 再 加 填 本 表, 並 請 附 上 現 有 5 學 期 之 在 校 成 績 單 為 附 件 非 105 年 畢 業 生, 不 需 填 繳 本 申 請 表, 請 以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報 考 專 班 名 稱 日 間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科 系 名 稱 預 定 畢 業 日 期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欄 ) ( 黏 貼 欄 )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學 力 證 書 者, 得 以 不 含 最 後 ㄧ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先 行 報 名 二 請 貼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三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經 錄 取 後 其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請 於 開 學 時 依 規 定 繳 驗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本 人 確 係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如 經 錄 取 同 意 依 限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絶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26

附 表 三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班 別 :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筆 試 ( 綜 合 測 驗 )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並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二 於 申 請 複 查 時, 應 檢 附 ( 一 ) 本 申 請 單 ( 二 ) 成 績 單 影 本 ( 三 ) 限 時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貼 足 12 元 郵 票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電 話 與 住 址 ) 三 請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本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五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請 沿 線 剪 下 本 會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寄 件 人 姓 名 : 寄 件 人 電 話 : 寄 件 人 地 址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7

附 表 四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身 分 證 字 號 ( 請 務 必 端 正 填 寫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報 考 專 班 別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 日 ): ( 手 機 ): ( 夜 ):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一 般 由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1.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後 連 同 上 述 證 件 與 報 名 表 件 一 同 交 寄 至 本 校 注 意 事 項 2. 經 審 查 證 件, 符 合 低 收 入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用 3. 經 審 查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資 格 者, 仍 應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4.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5.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04-23924505 轉 2721 或 2633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 於 年 月 日 通 知 該 考 生 須 於 年 月 日 前 補 繳 報 名 費 ) 承 辦 單 位 章 戳 : 105 年 月 日 28

29 附 表 五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本 表 可 由 報 名 網 頁 上 列 印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通 訊 地 址 :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專 班 : 請 勾 選 註 :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交 寄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其 他 表 件 必 繳 表 件 請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左 列 各 報 名 資 料 內 容, 並 於 各 欄 以 ˇ 記 號 請 考 生 務 必 將 各 項 影 本 資 料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並 依 序 整 理 後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八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九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盡 量 提 供, 越 多 越 好 ) 十 其 他 件 一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匯 票 後 放 入 ( 匯 票 號 碼 ) 二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上 網 填 好 印 出 要 簽 名 )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以 及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影 本 五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 完 整 三 年 ) 影 本 六 各 種 證 照 影 本 獎 狀 影 本 4 1 1 7 0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企 劃 組 收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四 技 專 班 貼 郵 票 處 掛 號 郵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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