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 仁 大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議 程 會 議 時 間 :105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30 分 會 議 地 點 : 野 聲 樓 3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龔 教 務 長 尚 智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提 案 討 論 : 一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修 正 案, 請 審 議 ( 一 ) 104.10.21. 本 校 104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校 外 委 員 建 議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業 已 為 三 級 三 審 制, 審 議 程 序 完 備, 應 無 須 再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相 較 於 其 他 校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議 案 亦 然 ; 若 通 過 之 議 案 於 執 行 上 有 困 難 時, 應 由 會 議 主 席 向 校 長 報 告 後, 由 校 長 交 回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再 議, 且 教 務 會 議 與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的 與 會 成 員 相 距 不 遠, 應 可 逕 由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減 少 行 政 程 序 104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贊 成 20 票 : 反 對 4 票 ):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事 項, 報 請 第 八 條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事 項, 須 報 課 程 委 員 會 業 已 為 三 級 三 審 制, 審 議 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請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序 完 備, 應 無 須 再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 二 ) 因 本 案 條 文 之 修 正 將 一 併 影 響 數 位 習 與 遠 距 教 委 員 會 課 程 審 議 程 序 師 培 中 心 報 部 程 序 相 關 法 規 需 討 論 修 正 等 問 題 ( 如 :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必 修 科 目 訂 定 及 異 動 辦 法 各 系 所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等 ), 涉 及 層 面 廣 大 ; 且 審 議 通 過 之 事 項,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之 行 政 程 序?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於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中, 是 否 有 相 當 之 位 階? 恐 有 適 法 性 之 疑 慮, 故 另 請 本 校 法 務 室 提 供 意 見, 其 意 見 如 下 : (1) 輔 仁 大 課 程 委 員 會 尚 非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列 舉 之 委 員 會, 其 設 置 辦 法 乃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執 掌 內 容 包 括 教 務 會 議 交 議 有 關 課 程 事 項, 定 位 上 應 屬 教 務 會 議 下 之 專 責 委 員 會 依 此 脈 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事 項 應 為 教 務 會 議 之 權 責 範 圍, 由 教 務 會 議 核 定 後 執 行, 應 較 符 合 此 制 度 之 設 計 意 旨 (2) 如 教 務 會 議 下 設 置 之 課 程 委 員 會 跨 過 教 務 會 議, 送 由 校 長 核 定, 其 層 級 及 定 位 恐 生 爭 議 經 主 席 裁 示 : 本 案 尚 有 疑 慮 未 清, 擲 回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再 議 第 1 頁, 共 22 頁
( 三 ) 國 內 各 大 校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程 序, 需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的 計 有 : 政 大 東 吳 中 原 淡 江 ; 由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逕 自 議 決 的 計 有 : 台 大 清 華 交 大 成 大 暨 南 東 海 逢 甲 ( 四 )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審 議 程 序 涉 及 的 相 關 法 規 計 有 : 需 配 合 檢 視 或 修 正 之 法 規 及 審 議 程 序 遠 距 教 課 程 審 議 程 序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審 議 流 程 教 育 部 大 遠 距 教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 各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課 程, 應 擬 具 教 計 畫, 送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備 查 隨 班 附 讀 辦 法 各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分 一 覽 表 相 關 單 位 教 資 源 與 發 展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本 校 必 修 科 目 訂 定 及 異 動 辦 法 第 五 條 : 各 種 必 修 科 目 之 訂 定 及 異 動,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訂,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次 年 入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本 校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 各 系 ( 含 所 位 程 ) 應 制 訂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經 層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各 系 所 位 程 生 選 課 輔 末 條 : 本 辦 法 經 層 級 課 程 委 導 辦 法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設 置 分 程, 提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各 分 程 規 則 末 條 :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各 系 所 位 程 各 系 所 位 程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各 分 程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第 2 頁, 共 22 頁
二 提 案 單 位 :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中 心 案 由 : 大 一 英 文 分 級 由 原 四 級 改 為 三 級, 請 審 議 ( 一 ) 大 一 英 文 分 四 級 太 細, 生 家 長 常 常 因 為 小 孩 英 文 差 1 分 沒 辦 法 被 發 到 高 級 英 文 而 來 電 抗 議, 且 分 四 級 的 方 式 與 本 校 開 課 原 則 及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辦 法 中 規 定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之 外 國 語 文 課 程 得 分 級 開 課, 最 高 以 三 級 為 限 不 符 合 本 案 業 經 104.12.22 英 文 專 任 教 師 會 議 討 論 及 105.2.17 外 國 語 文 課 委 會 決 議 通 過 ( 二 ) 課 程 大 一 英 文 原 四 級 為 高 級 / 中 高 級 / 中 級 / 初 級, 擬 將 高 級 與 中 高 級 兩 級 整 併, 調 整 後 三 級 為 高 級 / 中 級 / 初 級, 各 級 分 班 人 數 比 例 分 別 為 高 級 25%/ 中 級 35%/ 初 級 40% ( 三 ) 分 三 級 後, 初 級 班 每 班 修 課 人 數 將 降 低 以 利 老 師 與 生 互 動 與 輔 導, 中 級 和 高 級 班 每 班 修 課 人 數 將 增 加, 各 級 修 課 人 數 及 開 班 數 請 英 文 工 作 小 組 做 後 續 規 劃 ( 四 ) 本 案 業 經 105.2.17.104 年 度 第 1 次 外 國 語 文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105.2.25.104 年 度 第 2 期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開 始 實 施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註 冊 組 : 請 全 人 中 心 規 劃 並 輔 導 104 年 度 前 修 習 中 高 級 英 文 該 科 不 及 格 的 生, 其 重 補 修 的 對 應 科 目 課 務 組 : ( 一 )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中 心 於 推 動 100 年 度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結 構 改 革 時, 針 對 外 國 語 文 課 程 之 規 劃, 因 其 教 所 需 將 大 一 外 國 語 文 由 三 級 增 加 為 四 級, 並 經 99 年 度 第 二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今 因 應 時 勢 擬 再 改 回 三 級, 將 影 響 104 年 度 前 中 高 級 英 文 不 及 格 需 重 補 修 之 生, 於 選 課 時, 無 相 同 等 級 的 英 文 科 目 可 重 補 修, 且 僅 補 修 下 期 者, 於 選 課 時 會 造 成 年 課 連 續 期 未 過, 出 現 錯 誤 符 號 成 為 無 效 選 課 ; 於 畢 業 成 績 審 核 時, 年 課 上 下 期 修 讀 不 同 科 目 名 稱 之 問 題 ( 二 ) 本 案 如 獲 討 論 通 過, 建 請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中 心, 應 妥 善 公 告 及 輔 導 生 重 補 修 之 規 則 及 相 關 事 宜 ( 三 ) 爾 後, 請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中 心 於 課 程 規 劃 時, 應 避 免 發 生 與 本 校 開 課 原 則 及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不 符 之 情 事 第 3 頁, 共 22 頁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案 由 : 修 訂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6 年 度 起 入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 選 ) 修 科 目 表 及 畢 業 分, 請 審 議 ( 一 )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自 106 年 度 起 入 生 改 採 招 生 分 組, 分 為 一 般 教 育 組 織 組 與 幼 兒 教 育 組 織 組, 課 程 規 劃 相 對 應 調 整 ( 二 ) 課 程 規 劃 ( 必 選 修 及 畢 業 分 )1. 一 般 教 育 組 織 組 : 必 修 ( 含 論 文 )20 分 選 修 16 分, 總 畢 業 36 分 2. 幼 兒 教 育 組 織 組 : 必 修 ( 含 論 文 )17 分 選 修 14 分, 總 畢 業 31 分 並 於 畢 業 前 取 得 與 幼 兒 教 育 相 關 之 有 效 國 際 證 照 ( 三 ) 106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須 於 105 年 10 月 底 修 正 完 成, 本 次 招 生 分 組 之 課 程 須 於 簡 章 公 布 前 確 認, 以 提 供 考 生 查 詢, 避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因 此 本 案 需 於 105 年 度 通 過, 始 能 適 用 106 年 度 入 生 ( 四 ) 本 案 經 104.12.10.104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105.2.23.104 年 度 第 2 次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 五 )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必 ( 選 ) 修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一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四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案 由 : 本 校 105 年 度 新 增 調 整 系 所 班 組 之 必 ( 選 ) 修 科 目 表, 請 審 議 ( 一 ) 本 校 申 請 105 年 度 增 設 系 所 班 組 案,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06607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如 下 : (1) 新 增 : 社 會 企 業 碩 士 位 程 (2) 系 所 更 名 : 原 基 礎 醫 研 究 所 更 名 為 生 物 醫 暨 藥 研 究 所 ( 二 )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105 年 度 新 增 調 整 課 程 分 組 如 下 : (1) 心 理 系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自 105 年 度 起 新 增 一 課 程 分 組 : 社 會 實 踐 與 對 話 探 究 組 (2)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自 105 年 度 起 新 增 一 課 程 分 組 : 爵 士 音 樂 組 ( 三 ) 其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 選 ) 修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二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新 增 調 整 系 所 班 組 之 必 ( 選 ) 修 科 目 表 符 合 本 校 必 修 科 目 訂 定 及 異 動 辦 法 所 規 範 之 課 程 結 構 以 及 相 關 會 議 之 決 議, 建 請 照 案 通 過 第 4 頁, 共 22 頁
五 提 案 單 位 : 醫 生 技 醫 藥 博 士 位 程 案 由 : 生 技 醫 藥 博 士 位 程 104 年 度 第 2 期 起 入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 選 ) 修 科 目 表 追 認 案, 請 審 議 ( 一 ) 本 校 因 應 各 類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申 請 教 育 部 大 校 產 合 作 培 育 研 發 菁 英 計 畫 案, 並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1040142359T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生 技 醫 藥 博 士 位 程 碩 博 五 年 一 貫, 核 定 名 額 3 名 ( 二 ) 因 教 育 部 甫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核 定 通 過, 未 能 及 時 配 合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之 審 議 時 程, 故 提 請 追 認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之 計 畫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本 校 於 獲 計 畫 補 助 後 應 於 三 年 內 完 成 申 設 博 士 位 程 或 招 生 分 組 作 業, 申 設 博 士 位 程 名 額 由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校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自 行 調 整 故 本 程 採 碩 博 五 年 研 發 一 貫 方 式 辦 理, 所 需 招 生 名 額 於 現 有 博 士 班 總 量 內 支 應, 開 辦 前 兩 年 因 尚 未 完 成 總 量 審 查 程 序, 採 分 程 方 式 於 校 內 現 有 碩 士 班 招 收 逕 讀 博 班 生 待 完 成 總 量 審 查 程 序 後, 第 三 年 起 同 一 般 系 所 對 外 招 生 大 畢 業 生 ( 四 ) 其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 選 ) 修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三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建 請 提 會 討 論 六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案 由 : 日 夜 間 制 105 年 度 入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請 審 議 各 系 所 提 報 自 105 年 度 起 入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其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申 請 表 必 修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四, 共 計 48 案 提 案 系 所 單 位 1. 哲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文 2. 哲 系 博 士 班 教 育 1.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發 展 士 位 程 輔 系 1. 新 聞 傳 播 系 傳 播 2. 新 聞 傳 播 系 輔 系 1. 音 樂 系 士 班 輔 系 2.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 併 於 提 案 四 討 論 ) 音 樂 系 3. 音 樂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併 於 提 案 四 討 論 ) 4. 應 用 美 術 系 碩 士 班 1. 護 理 系 碩 士 班 乙 組 2. 醫 系 醫 3. 公 衛 系 士 班 4. 生 物 醫 暨 藥 研 究 所 ( 併 於 提 案 四 討 論 ) 第 5 頁, 共 22 頁
理 工 外 語 民 生 法 律 管 理 社 會 科 進 修 士 班 5. 跨 專 業 長 期 照 護 碩 士 位 程 在 職 專 班 1. 化 系 士 班 2. 物 理 系 士 班 光 電 物 理 組 物 理 組 3. 物 理 系 碩 士 班 光 電 組 物 理 組 4. 物 理 系 士 班 光 電 物 理 組 輔 系 物 理 組 輔 系 5. 生 命 科 系 士 班 1. 英 國 語 文 系 碩 士 班 多 媒 體 英 語 教 組 2. 日 本 語 文 系 士 班 3. 德 國 語 言 系 士 班 4.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碩 士 班 5. 法 國 語 文 系 碩 士 班 6.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英 組 中 日 組 1. 餐 旅 管 理 系 士 班 1. 法 律 系 士 班 2. 法 律 系 士 班 輔 系 3. 財 經 法 律 系 士 班 4. 財 經 法 律 系 士 班 輔 系 5.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班 6. 士 後 法 律 系 1. 資 訊 管 理 系 士 班 2. 資 訊 管 理 系 士 班 輔 系 3. 應 用 統 計 碩 士 班 4. 應 用 統 計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士 班 6. 商 研 究 所 7. 科 技 管 理 碩 士 位 程 在 職 專 班 8. 社 會 企 業 碩 士 位 程 ( 併 於 提 案 四 討 論 ) 9. 社 會 企 業 碩 士 在 職 位 程 1. 社 會 工 作 系 碩 士 班 2. 宗 教 系 碩 士 班 3. 心 理 系 碩 士 班 ( 併 於 提 案 四 討 論 ) 4. 心 理 系 博 士 班 ( 併 於 提 案 四 討 論 ) 5. 天 主 教 研 修 士 位 程 6. 天 主 教 研 修 士 位 程 輔 系 1. 哲 系 進 修 士 班 2. 餐 旅 管 理 系 進 修 士 班 3. 法 律 系 進 修 士 班 4. 法 律 系 進 修 士 班 輔 系 5. 宗 教 系 進 修 士 班 第 6 頁, 共 22 頁
6. 軟 體 工 程 與 數 位 創 意 士 位 程 7. 軟 體 工 程 與 數 位 創 意 士 位 程 輔 系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各 系 所 105 年 度 入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建 請 照 案 通 過 七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案 由 : 日 夜 間 各 制 之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追 溯 案, 請 審 議 ( 一 ) 101~104 年 度 入 新 生 適 用 之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追 溯 案 計 有 16 案 : 項 次 1 2 系 異 動 課 程 說 明 教 育 教 育 體 育 系 士 班 ( 體 育 組 ) ( 競 技 組 )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發 展 士 位 程 調 整 : 各 運 動 課 程 異 動, 舉 例 如 下 年 級 一 二 三 四 科 目 名 稱 ( 籃 球 ) ( 籃 球 ) ( 籃 球 ) ( 籃 球 ) ( 籃 球 ) ( 籃 球 ) ( 籃 球 ) ( 籃 球 ) 異 動 前 分 數 期 次 科 目 名 稱 異 動 後 ( 籃 球 )( 一 ) ( 籃 球 )( 二 ) ( 籃 球 )( 三 ) ( 籃 球 )( 四 ) ( 籃 球 )( 五 ) ( 籃 球 )( 六 ) ( 籃 球 )( 七 ) ( 籃 球 )( 八 ) 分 數 期 次 調 整 : 二 年 級 數 位 習 (2,0) 期 課 調 整 分 數 為 (3,0) 三 年 級 習 資 源 開 發 與 媒 體 實 作 (0,2) 期 課 調 整 分 數 為 (0,3) 停 開 : 三 年 級 數 位 編 輯 與 出 版 (2,0) 期 課 1. 體 育 系 為 運 動 專 長 生 必 修 課 程, 體 組 必 修 6 期, 競 技 組 必 修 8 期, 且 各 運 動 專 長 之 課 程 各 有 其 科 目 代 碼, 然 自 第 2 期 起, 生 之 選 課 系 統 中 均 會 將 其 專 長 課 程 列 為 重 複 修 課 之 選 課 錯 誤, 易 造 成 生 誤 解 而 退 選, 且 事 後 須 請 教 務 處 逐 筆 刪 除 錯 誤 符 號, 耗 時 耗 力 2. 追 溯 調 整 之 課 程, 係 為 使 生 更 清 楚 各 自 專 長 課 程 之 修 習 要 求, 避 免 選 課 錯 誤, 不 影 響 生 權 益 3. 本 案 因 涉 及 104 年 度 之 必 修 科 目 開 課, 故 業 已 先 行 專 簽 獲 准 領 科 位 程 甫 於 104 年 度 成 立, 追 溯 調 整 之 課 程, 目 前 尚 未 開 課, 不 影 響 整 體 必 修 分 數 結 構 及 畢 業 分 數 追 溯 適 用 之 年 度 104 104 第 7 頁, 共 22 頁
3 藝 術 應 用 美 術 系 士 班 新 增 : 因 應 生 至 澳 洲 昆 士 蘭 科 技 大 雙 聯 制 就 讀, 新 增 其 必 修 科 目 對 應 表 追 溯 係 因 制 訂 雙 聯 制 生 修 讀 必 修 科 目 之 規 定, 不 影 響 生 權 益 104 103 年 度 追 溯 調 整 之 課 程, 係 依 據 本 103 代 替 : 系 生 之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所 作 104 一 年 級 設 計 史 與 設 計 理 論 (2,2) 年 課 以 設 的 調 整, 係 為 避 免 輔 系 生 4 藝 術 應 用 美 術 系 輔 系 計 概 論 (2,2) 年 課 代 替 104 年 度 停 開 : 二 年 級 西 洋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史 (2,0) 期 課 中 國 建 築 與 室 內 設 計 史 (0,2) 期 課 無 課 可 修 之 情 形 新 增 : 二 年 級 室 內 設 計 史 (2,0) 期 課 室 內 設 計 電 腦 繪 圖 (2,0) 期 課 調 整 : 1. 追 溯 之 課 程, 不 影 響 整 體 103 5 藝 術 景 觀 設 計 系 士 班 三 年 級 景 觀 工 程 (3,3) 年 課 調 整 分 數 (2,2) 年 課 新 增 : 二 年 級 營 建 材 料 及 方 法 (0,2) 期 課 必 修 分 數 結 構 及 畢 業 分 數 2. 本 案 因 涉 及 104 年 度 之 必 修 科 目 開 課, 故 業 已 先 行 專 簽 獲 准 調 整 : 1. 追 溯 之 課 程, 係 為 外 籍 生 104 理 博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 專 題 研 究 ( 一 )~( 八 ) 各 所 增 開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6 工 化 系 博 士 班 組 專 題 討 論 ( 博 士 ) 各 組 化 專 論 ( 一 )~( 三 ), 新 增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相 同 課, 供 生 二 擇 一 修 讀 程, 不 影 響 生 權 益 2. 本 案 因 涉 及 104 年 度 之 必 修 科 目 開 課, 故 業 已 先 行 專 簽 獲 准 7 理 工 資 訊 工 程 系 士 班 新 增 : 因 應 雙 聯 制 生, 新 增 必 修 課 程 修 課 規 定 追 溯 係 制 訂 雙 聯 制 生 修 讀 必 修 科 目 之 規 定, 不 影 響 生 權 益 103 1. 德 語 系 碩 士 班 104 年 度 104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業 經 103 8 外 語 德 國 語 言 系 碩 士 班 調 整 : 畢 業 分 數 由 33 分, 調 整 為 31 分 年 度 第 二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唯 疏 漏 於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中 提 報 畢 業 分 數 之 調 整, 追 溯 補 正, 以 補 足 行 政 程 序 2. 系 對 外 公 告 之 104 第 8 頁, 共 22 頁
年 度 必 修 科 目 表 及 修 業 規 則 均 正 確 載 明 畢 業 分 數 為 31 分, 不 影 響 104 年 度 入 生 修 業 權 益 1. 追 溯 之 課 程, 係 為 配 合 本 102 校 增 開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之 104 9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系 士 班 調 整 除 原 必 修 課 程 外, 新 增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相 同 課 程, 資 訊 管 理 - 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英, 供 生 二 擇 一 修 讀 政 策 因 應 國 際 化 及 交 換 生 選 課 需 求, 不 影 響 生 權 益 2. 本 案 因 涉 及 104 年 度 之 必 修 科 目 開 課, 故 業 已 先 行 專 簽 獲 准 1. 追 溯 之 課 程, 係 為 配 合 本 104 校 增 開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之 10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系 管 理 碩 士 班 調 整 除 原 必 修 課 程 外, 新 增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相 同 課 程, 資 訊 管 理 - 英, 供 生 二 擇 一 修 讀 即 可 政 策 因 應 國 際 化 及 交 換 生 選 課 需 求, 不 影 響 生 權 益 2. 本 案 因 涉 及 104 年 度 之 必 修 科 目 開 課, 故 業 已 先 行 專 簽 獲 准 管 資 訊 管 調 整 追 溯 之 課 程, 係 減 少 必 修 104 11 理 理 系 碩 士 在 雲 端 企 業 服 務 系 統 (3,0) 期 課, 由 必 修 調 整 為 選 修 必 修 課 程 18 分 調 降 為 15 分 分 數, 較 有 利 於 生 職 專 班 12 管 理 統 計 資 訊 系 士 班 調 整 除 原 必 修 課 程 外, 新 增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相 同 課 程, 抽 樣 調 查 - 英, 供 生 二 擇 一 修 讀 追 溯 之 課 程, 係 為 配 合 本 校 增 開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之 政 策, 不 影 響 生 權 益 103 13 管 理 金 融 國 企 系 ( 輔 系 ) 代 替 : 輔 系 二 年 級 原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0,3) 期 課, 以 物 流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0,3) 期 課 代 替 追 溯 異 動 之 課 程, 係 因 應 系 課 程 調 整, 避 免 輔 系 生 無 課 可 修, 無 損 及 輔 系 生 修 課 權 益 101 103 年 度 1. 追 溯 停 開 新 增 之 課 程, 103 14 管 理 商 研 究 所 停 開 財 務 金 融 領 域 一 年 級 財 務 時 間 數 列 (3,0) 期 課 新 增 財 務 金 融 領 域 一 年 級 計 量 經 濟 (3,0) 期 係 因 應 課 程 內 容 調 整 所 致, 且 業 已 對 103 年 度 入 的 生, 進 行 課 程 架 構 介 紹 及 選 課 輔 導, 不 影 響 生 選 課 及 畢 業 權 益 課 2. 追 溯 調 整 之 課 程, 係 為 逐 第 9 頁, 共 22 頁
調 整 步 調 整 課 程 為 全 英 文 化 公 司 理 財 專 題 研 討 投 資 專 題 研 討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專 題 研 討 財 務 市 場 均 衡 各 課 程 除 原 必 修 課 程 外, 新 增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相 同 課 程, 供 生 二 擇 一 修 讀 管 國 際 創 調 整 追 溯 調 整 之 課 程, 不 影 響 104 15 理 業 與 經 除 原 必 修 課 程 外, 新 增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相 同 課 生 權 益 營 管 理 程, 策 略 管 理 - 英, 供 生 二 擇 一 修 讀 程 社 停 開 追 溯 調 整 之 課 程, 為 必 選 群 103 16 會 三 年 級 文 中 的 基 督 宗 教 (2,0) 期 課 組 中 幾 選 幾 之 課 程, 尚 未 開 宗 教 系 科 新 增 課, 不 影 響 整 體 必 修 分 數 士 班 三 年 級 基 督 宗 教 與 當 代 文 化 (2,0) 期 課 結 構 及 畢 業 分 數 ( 二 ) 各 系 所 提 報 追 溯 之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及 必 修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五 -1~16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 一 ) 依 據 本 校 必 修 科 目 訂 定 及 異 動 辦 法 第 五 條 : 各 種 必 修 科 目 之 訂 定 及 異 動, 應 於 每 年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次 年 入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各 開 課 單 位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非 自 105 年 度 起 入 新 生 實 施 者, 與 辦 法 不 符 ( 二 ) 唯, 案 內 課 程 異 動 追 溯 案 多 為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分 數, 或 尚 未 開 課, 不 影 響 生 畢 業 分 數 及 課 程 結 構, 故 建 請 特 案 通 過 ( 三 ) 各 系 應 妥 善 規 劃 課 程, 避 免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追 溯 之 情 形, 並 確 實 執 行 選 課 輔 導 機 制, 以 免 衍 生 生 爭 議 八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案 由 : 分 程 課 程 異 動 案, 請 審 議 ( 一 ) 辦 理 分 程 課 程 異 動 者, 計 有 7 案 : 項 次 分 程 異 動 科 目 1 文 應 用 史 新 增 歷 史 普 及 實 作 課 程, 並 列 入 必 選 修 模 組 2 理 工 科 技 產 業 化 停 開 普 通 物 理 多 媒 體 互 動 設 計 多 媒 體 互 動 網 站 設 計 遊 戲 開 發 與 設 計 行 動 與 網 頁 遊 戲 設 計 雲 端 社 群 網 站 開 發 實 務 社 群 資 料 探 勘 行 動 應 用 軟 體 設 計 創 業 思 考 與 管 理 新 增 普 通 物 理 ( 一 ) 普 通 物 理 ( 二 ) 互 動 控 制 程 式 第 10 頁, 共 22 頁
3 外 語 4 外 語 西 洋 古 典 中 世 紀 國 際 醫 療 與 翻 譯 設 計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3D 遊 戲 基 礎 設 計 互 動 式 網 頁 資 料 庫 設 計 Python 程 式 設 計 大 數 據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行 動 軟 體 設 計 與 開 發 創 新 思 考 與 創 業 管 理 調 整 普 通 化 (4,4) 年 課 調 整 分 數 為 (3,3) 年 課 新 增 中 世 紀 拉 丁 文 : 阿 伯 拉 與 哀 綠 綺 思 (2,0) 期 課 希 臘 史 : 希 羅 多 德 與 修 昔 底 德 (2,0) 期 課 調 整 中 世 紀 傳 奇 小 說 (2,0) 期 課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中 世 紀 傳 奇 代 替 醫 療 文 件 管 理 : 英 譯 中 以 文 件 管 理 : 英 譯 中 代 替 醫 療 文 件 管 理 : 中 譯 英 以 文 件 管 理 : 中 譯 英 代 替 醫 療 文 件 管 理 : 日 譯 中 以 文 件 管 理 : 日 譯 中 代 替 醫 療 文 件 管 理 : 中 譯 日 以 文 件 管 理 : 中 譯 日 代 替 代 替 5 管 理 社 會 創 新 創 業 社 會 創 新 與 創 業 管 理 以 管 理 與 社 會 創 新 代 替 停 開 社 會 企 業 創 新 實 務 創 新 與 創 業 管 理 6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新 增 管 理 會 計 - 英 調 整 英 文 閱 讀 ( 二 ): 新 聞 英 文 閱 讀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為 英 文 閱 讀 ( 二 ): 新 聞 英 文 閱 讀 - 網 英 文 寫 作 ( 一 ): 論 說 文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為 英 文 寫 作 ( 一 ) 論 說 文 - 網 跨 文 化 商 務 溝 通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為 跨 文 化 商 務 溝 通 - 網 英 文 商 業 書 信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為 英 文 商 業 書 信 - 網 商 務 溝 通 : 口 語 溝 通 技 巧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為 商 務 溝 通 : 口 語 溝 通 技 巧 - 網 商 務 聽 力 與 會 話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為 商 務 聽 力 與 會 話 - 網 課 堂 商 務 報 告 演 說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為 課 堂 商 務 報 告 演 說 - 網 停 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英 (0,3) 期 課 國 際 策 略 聯 盟 (0,2) 期 課 7 社 會 科 歐 盟 語 言 與 語 新 增 歐 盟 睦 鄰 政 策 文 化 研 究 ( 二 ) 各 分 程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表 及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六 -1~7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課 程 異 動 案 核 對 無 誤, 建 請 照 案 通 過 第 11 頁, 共 22 頁
九 提 案 單 位 : 文 案 由 : 設 置 應 用 中 文 分 程, 請 審 議 ( 一 ) 為 鼓 勵 生 跨 領 域 習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培 育 產 業 界 應 用 中 文 人 才 而 設 置 分 程 除 中 文 系 課 程 外, 另 有 搭 配 歷 史 系 圖 資 系 及 應 用 美 術 系 之 部 分 課 程, 以 達 跨 領 域 習 目 的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5.3.1 文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三 ) 程 規 則 及 程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七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實 施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註 冊 組 : 建 議 第 五 條 第 二 段 申 請 時 程 修 正 為 本 程 受 理 申 請 依 校 所 訂 定 之 時 程 辦 理 課 務 組 : ( 一 )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中, 分 為 分 程 及 位 程, 本 案 分 程 規 則 第 一 條 簡 稱 建 議 修 改 為 本 分 程, 新 增 分 二 字, 規 則 全 文 內 容 應 一 併 修 正 ( 二 ) 第 十 條. 程 分 證 明 書 應 修 正 為 分 程 證 明 書 十 提 案 單 位 : 理 工 案 由 : 設 置 智 能 機 器 人 與 互 動 創 意 設 計 分 程, 請 審 議 ( 一 ) 目 前 世 界 各 大 製 造 龍 頭 搶 推 工 業 4.0(Industry 4.0) 預 計 掀 起 一 股 自 動 化 智 慧 生 產 革 命, 而 機 器 人 在 其 中 扮 演 最 關 鍵 的 腳 色 本 程 之 課 程 規 劃 不 侷 限 於 單 純 培 養 產 業 需 要 的 人 才, 更 著 重 在 自 造 者 的 培 養, 透 過 互 動 式 教 課 程 激 發 創 意, 建 構 問 題 解 決 與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讓 您 具 備 有 將 夢 想 築 起 的 創 業 能 力, 無 論 是 機 器 人 製 造 物 聯 網 智 慧 生 活 科 技 互 動 創 意 應 用, 甚 至 成 為 新 一 代 機 器 人 教 育 與 互 動 創 意 設 計 的 師 資, 都 是 您 未 來 的 生 涯 發 展 方 向 據 此, 本 校 理 工 結 合 校 內 現 有 相 關 師 資 以 及 行 政 勞 動 部 勞 動 署 北 分 署 之 創 客 實 務 講 師 資 源, 設 立 本 分 程 ( 二 ) 本 分 程 規 劃 課 程 分 數 為 22 分, 皆 為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科 目 詳 如 附 表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4.1.18. 軟 創 程 104 年 度 第 1 期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105.2.25 理 工 104 年 度 第 2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四 ) 程 規 則 及 程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八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實 施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第 12 頁, 共 22 頁
註 冊 組 : 規 則 內 容 符 合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有 關 程 規 則 應 明 訂 程 名 稱 設 置 宗 旨 課 程 規 劃 應 修 分 數 及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等 事 項 之 規 定 課 務 組 : ( 一 ) 規 則 第 二 條 : 設 置 宗 旨.. 最 末 行, 開 放 供 全 校 大 部 生 選 讀 劃 線 部 分 文 字 與 第 五 條 第 1 項 之 條 文 內 容 招 生 對 象 : 凡 本 校 大 部 生 自 第 二 年 起, 碩 博 士 班 生 自 第 一 年 起, 得 申 請 修 讀 本 分 程 容 易 產 生 混 淆, 建 議 刪 除 開 放 供 全 校 大 部 生 選 讀 等 文 字 ( 二 ) 第 五 條 第 2 項 招 生 名 額 :30 名, 但 須 達 20 人 上, 始 得 成 立 因 本 分 程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即 成 立, 若 日 後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則 仍 應 提 案 經 層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後, 停 辦 本 分 程, 建 議 刪 除 但 須 達 20 人 上, 始 得 成 立 等 文 字 ( 三 ) 建 議 規 則 第 七 條 修 正 為 生 修 畢 本 分 程 規 定 之 應 修 課 程.. 經 本 分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新 增 分 二 字 ( 四 ) 依 據 本 校 秘 書 室 104.5.20. 輔 秘 字 第 1040009630 號 函, 統 一 本 校 各 項 法 規 條 文 之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四 : 如 法 規 名 稱 為 辦 法 規 則 準 則 等, 條 文 應 分 條 書 寫, 冠 以 第 某 條 字 樣., 請 分 程 因 應 修 正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藝 術 案 由 : 設 置 動 態 資 訊 視 覺 設 計 分 程, 請 審 議 ( 一 ) 大 數 據 時 代, 光 一 天 全 球 70 億 人 製 造 出 來 的 資 料 量 ( 物 流 網,email, facebook, tweet, flickr), 就 高 達 25 億 GB 如 何 從 中 找 到 有 用 的 訊 息, 相 對 變 得 重 要 透 過 Visual Storytelling, 訓 練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溝 通 傳 達 邏 輯 敘 述 與 設 計 動 畫 的 能 力 分 程 課 程 結 合 Info Graphic 資 訊 視 覺 化 與 Motion Graphic 動 態 圖 像 兩 大 重 點, 透 過 跨 領 域 的 生 組 合, 增 加 腦 力 激 盪 相 互 共 融 的 機 會, 習 如 何 在 資 訊 叢 林 中, 觀 察 分 析 資 訊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並 發 現 新 的 訊 息 方 向, 利 用 視 覺 語 言 重 新 詮 釋 ( 二 ) 本 分 程 規 劃 課 程 分 數 為 12 分, 皆 為 共 同 必 修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5.3.9. 藝 術 104 年 度 第 2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四 ) 程 規 則 及 程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九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實 施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註 冊 組 : ( 一 ) 依 據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分 程 分 數 士 班 至 少 為 20 分, 碩 博 士 班 至 少 為 10 分 ( 二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提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13 頁, 共 22 頁
課 務 組 : ( 一 ) 依 據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分 程 分 數 士 班 至 少 為 20 分, 碩 博 士 班 至 少 為 10 分 本 分 程 為 士 班 分 程, 分 數 應 為 20 分 以 上, 本 案 僅 有 12 分, 不 符 規 定 ( 二 )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中, 分 為 分 程 及 位 程, 本 案 分 程 規 則 全 文 內 容 建 議 將 本 程 修 改 為 本 分 程, 新 增 分 二 字 ( 三 )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訂 定 程 規 則 審 議 之 行 政 程 序 建 議 應 將 本 規 則 經 文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為 本 規 則 經 藝 術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藝 術 案 由 : 設 置 體 感 互 動 設 計 分 程, 請 審 議 ( 一 ) 因 應 世 界 趨 勢 潮 流, 全 球 知 名 百 大 企 業 (Apple,Google,Coca-Cola,FB, Disney,Nike,Lego ) 競 相 投 入 開 發 應 用 AR/VR/ 體 感 互 動 等 領 域, 體 感 互 動 已 成 為 人 機 介 面 溝 通 的 重 要 媒 介, 舉 凡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手 持 介 面 技 術 的 發 展, 展 場 新 媒 體 藝 術 互 動 呈 現, 皆 須 仰 賴 互 動 技 術 巧 秒 結 合 科 技 與 藝 術, 進 而 達 到 體 感 互 動, 觀 眾 介 入 的 新 興 交 流 方 式, 更 為 天 馬 行 空, 在 國 外 除 所 有 科 技 大 廠 皆 已 朝 此 方 向 發 展 大 力 投 入, 更 有 許 多 利 用 體 感 偵 測 的 藝 術 作 品 達 到 藝 術 治 療 的 效 果, 故 開 設 此 程 以 培 養 跨 領 域 體 感 互 動 人 才 ( 二 ) 本 分 程 規 劃 課 程 分 數 為 12 分, 皆 為 共 同 必 修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5.3.9. 藝 術 104 年 度 第 2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四 ) 程 規 則 及 程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十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實 施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註 冊 組 : ( 一 ) 依 據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分 程 分 數 士 班 至 少 為 20 分, 碩 博 士 班 至 少 為 10 分 ( 二 ) 本 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提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課 務 組 : ( 一 ) 依 據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分 程 分 數 士 班 至 少 為 20 分, 碩 博 士 班 至 少 為 10 分 本 分 程 為 士 班 分 程, 分 數 應 為 20 分 以 上, 本 案 僅 有 12 分, 不 符 規 定 ( 二 )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中, 分 為 分 程 及 位 程, 本 案 分 程 規 則 全 文 內 容 建 議 將 本 程 修 改 為 本 分 程, 新 增 分 二 字 第 14 頁, 共 22 頁
( 三 ) 規 則 第 三 條 課 程 規 劃, 請 依 98 年 度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課 程 規 劃 : 本 分 程 規 劃 課 程 分 數 為 分, 分 為 共 同 必 修 分, 專 業 分 組 ( 模 組 ) 必 修 分 ( 無 則 免 列 ), 選 修 分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表 ( 四 )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訂 定 程 規 則 審 議 之 行 政 程 序 建 議 應 將 本 規 則 經 文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為 本 規 則 經 藝 術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藝 術 案 由 : 設 置 APP 創 意 設 計 分 程, 請 審 議 ( 一 ) 因 應 世 界 趨 勢 潮 流, 並 依 輔 仁 大 人 本 為 核 心 之 傳 統 發 展 以 創 意 美 感 為 導 向 以 生 活 應 用 設 計 為 重 心 之 目, 以 培 養 人 文 素 養 藝 術 科 技 兼 具 之 APP 創 意 設 計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將 以 專 題 探 討 為 課 程 核 心, 強 調 實 務 應 用, 發 掘 生 活 周 遭 可 施 力 之 問 題 加 以 改 善, 促 成 跨 領 域 合 作, 使 生 能 對 APP 設 計 有 基 本 認 識 及 簡 單 的 實 務 應 用 經 驗 ( 二 ) 本 分 程 規 劃 課 程 分 數 為 20 分, 皆 為 共 同 必 修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5.3.9. 藝 術 104 年 度 第 2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四 ) 程 規 則 及 程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件 十 一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實 施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註 冊 組 : 規 則 內 容 符 合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有 關 程 規 則 應 明 訂 程 名 稱 設 置 宗 旨 課 程 規 劃 應 修 分 數 及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等 事 項 之 規 定 課 務 組 : ( 一 )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中, 分 為 分 程 及 位 程, 本 案 分 程 規 則 全 文 內 容 建 議 將 本 程 修 改 為 本 分 程, 新 增 分 二 字 ( 二 )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訂 定 程 規 則 審 議 之 行 政 程 序 建 議 應 將 本 規 則 經 文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為 本 規 則 經 藝 術 課 程 委 員 會 ( 三 ) 課 程 科 目 表, 請 明 列 課 程 科 目 選 別 為 必 或 選, 並 請 依 共 同 必 修 選 修 課 程 分 列 ( 四 ) 課 程 科 目 表 中 填 表 人 一 欄 請 勿 空 白 第 15 頁, 共 22 頁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案 由 : 產 業 智 慧 與 商 業 決 策 分 程 更 名 暨 程 規 則 課 程 異 動 修 訂, 請 審 議 ( 一 ) 配 合 招 生 策 略 及 方 向, 本 程 名 稱 及 內 容 擬 作 以 下 修 訂 : (1) 更 名 為 大 數 據 產 業 智 慧 分 程 (2) 本 程 之 量 化 分 析 模 組 增 列 105 年 度 資 管 系 新 開 課 程 巨 量 資 料 概 論 與 統 資 系 新 開 課 程 資 料 探 索 及 資 訊 視 覺 化 (3) 為 增 廣 巨 量 知 識 於 商 業 方 面 之 應 用, 於 商 業 決 策 組 底 下 之 商 業 知 識 模 組 增 列 105 年 度 資 管 系 新 開 課 程 數 位 金 融 與 巨 量 資 料 商 業 分 析 ( 二 ) 程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程 名 稱 : 大 數 據 產 業 智 慧 分 程 (Big Data Industrial Intelligence Program),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二 設 置 宗 旨 本 程 以 大 數 據 量 化 分 析 專 業 技 能 及 各 產 業 相 關 知 識 為 主 軸, 整 合 相 關 課 程, 形 成 新 的 知 識 整 合 型 之 程 結 構 其 主 要 目 的 旨 在 培 養 各 產 業 之 大 數 據 量 化 分 析 人 才, 以 期 培 養 提 升 具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與 競 爭 智 慧 的 優 質 人 力 三 課 程 規 劃 ( 一 ) 設 計 理 念 在 大 數 據 產 業 智 慧 分 程 中, 將 針 對 產 業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大 數 據 資 料 分 析 (Big Data Analysis) 領 域 統 計 量 化 分 析 領 域 及 資 料 收 集 及 管 理 等 四 方 面 進 行 整 合 七 招 生 對 象 2. 欲 從 事 大 數 據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工 作 者 一 程 名 稱 : 產 業 智 慧 與 資 料 決 策 分 程 (Industry Intelligence and Data Decision Program),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二 設 置 宗 旨 本 程 以 量 化 分 析 專 業 技 能 及 各 產 業 相 關 知 識 為 主 軸, 整 合 相 關 課 程, 形 成 新 的 知 識 整 合 型 之 程 結 構 其 主 要 目 的 旨 在 培 養 各 產 業 之 量 化 分 析 人 才, 以 期 培 養 提 升 具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與 競 爭 智 慧 的 優 質 人 力 三 課 程 規 劃 ( 一 ) 設 計 理 念 在 產 業 智 慧 與 資 料 決 策 分 程 中, 將 針 對 產 業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資 料 採 礦 (Data Mining) 領 域 統 計 量 化 分 析 領 域 統 計 量 化 分 析 領 域 及 資 料 庫 管 理 等 四 方 面 進 行 整 合 七 招 生 對 象 2. 欲 從 事 data mining 相 關 資 料 採 礦 分 析 工 作 者 因 應 程 更 名 進 行 修 正 因 應 程 更 名, 將 量 化 分 析 專 業 技 能 更 明 確 的 規 範 在 大 數 據 量 化 分 析 專 業 技 能 因 應 程 更 名, 將 資 料 採 礦 領 域 擴 大 為 大 數 據 資 料 分 析 領 域 因 應 程 更 名, 將 招 生 對 象 定 位 在 大 數 據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工 作 者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5.1.25 產 業 智 慧 與 商 業 決 策 分 程 104-1 次 會 議 及 105.2.26. 管 理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四 ) 修 訂 後 之 程 規 則, 詳 如 附 件 十 二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實 施 第 16 頁, 共 22 頁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註 冊 組 : 建 議 第 六 條 收 費 標 準 比 較 程 設 置 辦 法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課 務 組 : ( 一 ) 本 校 程 設 置 辦 法 中, 分 為 分 程 及 位 程, 本 案 分 程 規 則 全 文 內 容 建 議 將 本 程 修 改 為 本 分 程, 新 增 分 二 字 ( 二 ) 規 則 第 四 條 請 依 據 98 年 度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建 議 應 改 為 第 四 條 課 程 規 劃 : 本 分 程 規 劃 課 程 分 數 為 21 分, 共 同 必 修 3 分, 商 業 決 策 組 必 修 1 分, 健 康 產 業 組 必 修 3 分 ; 資 料 庫 模 組 課 程 商 業 決 策 組 至 少 選 修 1 科, 量 化 分 析 模 組 課 程 為 共 同 選 修 模 組 商 業 決 策 組 至 少 1 科 健 康 產 業 組 至 少 2 科, 其 餘 分 為 選 修 分 課 程 科 目 表 詳 如 附 表 ( 三 ) 建 議 增 列 生 修 畢 本 分 程 規 定 之 應 修 課 程 與 分 數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獲 頒 本 分 程 證 明 之 條 文 ( 四 ) 第 七 條 招 生 對 象, 請 依 母 法 規 定, 改 為 本 校 大 部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研 究 所 生 ( 五 ) 因 目 前 母 法 程 規 則 分 為 分 程 及 位 程, 建 議 管 理 之 程 修 讀 辦 法 及 程 修 讀 施 行 細 則 同 步 改 名 為 分 程 修 讀 辦 法 及 分 程 修 讀 施 行 細 則 ( 六 ) 本 次 新 增 課 程 中, 資 管 三 巨 量 資 料 商 業 分 析 分 數 0 期 次 2, 應 為 誤 植 請 更 正 為 分 數 2, 期 次 0 ( 七 ) 依 據 本 校 秘 書 室 104.5.20. 輔 秘 字 第 1040009630 號 函, 統 一 本 校 各 項 法 規 條 文 之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四 : 如 法 規 名 稱 為 辦 法 規 則 準 則 等, 條 文 應 分 條 書 寫, 冠 以 第 某 條 字 樣., 請 分 程 因 應 修 正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基 礎 醫 研 究 所 案 由 : 訂 定 生 物 醫 暨 藥 研 究 所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請 審 議 ( 一 ) 依 據 本 校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18 條 之 規 定 : 各 系 ( 含 所 位 程 ) 應 制 訂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經 層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 二 ) 基 礎 醫 研 究 所 因 應 研 究 所 自 105 年 度 起 更 名, 訂 定 生 物 醫 暨 藥 研 究 所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十 三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5.1.12. 基 礎 醫 研 究 所 104 年 度 第 1 次 所 務 暨 課 程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及 105.3.3. 醫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通 過 後, 並 自 105 年 度 入 新 生 適 用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案 內 條 文 符 合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之 制 訂 要 項, 建 請 提 會 討 論 第 17 頁, 共 22 頁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資 訊 工 程 系 案 由 : 修 訂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請 審 議 ( 一 ) 配 合 系 雙 聯 制 之 生, 訂 定 課 程 替 代 承 認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因 應 修 訂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 二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六 本 系 攻 讀 雙 聯 制 之 生, 得 以 國 外 修 讀 及 格 之 課 程 向 本 系 申 請 替 代 或 承 認, 經 本 系 審 核 及 教 務 處 複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替 代 或 承 認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攻 讀 3+2 士 碩 士 雙 聯 制 ( 如 美 國 喬 治 城 大 美 國 天 普 大 ) 相 關 科 系 之 生, 得 以 所 攻 讀 之 國 外 大 一 門 碩 士 班 課 程 申 請 替 代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專 題 ( 二 ), 另 得 以 第 二 門 所 攻 讀 之 國 外 大 碩 士 班 課 程 申 請 承 認 為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至 多 3 分 ) 亦 即 該 生 在 出 國 前 離 系 上 畢 業 資 格 至 多 僅 能 尚 缺 專 題 ( 二 ) 及 一 門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分, 合 計 共 4 分 ( 二 ) 攻 讀 4+1 士 碩 士 雙 聯 制 ( 如 美 國 天 主 教 大 ) 相 關 科 系 之 生, 得 以 所 攻 讀 之 國 外 大 兩 門 碩 士 班 課 程 申 請 承 認 為 本 系 兩 門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至 多 承 認 6 分 亦 即 該 生 在 出 國 前 離 系 上 畢 業 資 格 至 多 僅 能 尚 缺 兩 門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分, 合 計 共 6 分 以 內 無 1. 新 增 條 文 配 合 雙 聯 制 生, 訂 定 課 程 替 代 承 認 等 相 關 規 定 2. 原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條 次 依 序 遞 增 七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校 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102 年 度 起 入 之 新 生, 經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六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校 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102 年 度 起 入 之 新 生, 經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條 次 修 正, 原 條 文 第 七 條 修 改 為 第 八 條 條 次 修 正, 原 條 文 第 七 條 修 改 為 第 八 條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5.1.20. 資 訊 工 程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系 務 會 議 及 105.2.25. 理 工 104 年 度 第 2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修 訂 後 之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十 四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通 過 後 施 行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 一 ) 依 據 本 校 秘 書 室 104.5.20. 輔 秘 字 第 1040009630 號 函, 統 一 本 校 各 項 法 規 條 文 之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四 : 如 法 規 名 稱 為 辦 法 規 則 準 則 等, 條 文 應 分 條 書 寫, 冠 以 第 某 條 字 樣., 請 資 訊 工 程 系 因 應 修 正 第 18 頁, 共 22 頁
( 二 ) 依 據 100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第 三 案 說 明 二 修 業 規 則 制 訂 要 項 之 (1) 則 第 40 條 規 定, 各 系 ( 所 位 程 )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分 ( 含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中 心 ) 及 系 ( 所 位 程 ) 規 定 之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之 規 定, 應 納 入 系 ( 所 位 程 ) 修 業 規 則 ; 經 所 屬 系 ( 所 位 程 )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於 招 生 資 訊 中 公 告 (2) 生 選 課 規 定 ( 如 課 程 先 修 擋 修 之 規 定 跨 校 跨 部 修 課 之 規 定 分 承 認 抵 免 之 規 定.. 等 ) 應 列 入 各 系 ( 所 位 程 ) 之 修 業 規 則 故 本 案 新 增 之 第 六 條 條 文, 應 於 修 業 規 則 中 訂 定, 無 須 於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中 重 複 訂 定, 建 請 撤 回 本 修 訂 案 ( 三 ) 建 請 各 系 所 位 程 應 自 行 檢 視 內 部 法 規, 依 上 述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第 1 項 之 秘 書 室 公 函 內 容, 配 合 修 正 因 應, 課 務 組 業 管 法 規 計 有 生 選 課 輔 導 辦 法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案 由 : 修 正 輔 仁 大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修 習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請 審 議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186130 號 函 之 建 議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2 3 6 點 ( 二 )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 十 五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二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要 依 教 育 部 105 二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要 點 點 申 請 隨 班 附 讀 課 程 補 修 年 1 月 14 日 申 請 隨 班 附 讀 課 程 補 修 分, 並 需 於 分, 並 需 於 2 年 內 完 成 補 修 及 認 臺 教 師 ( 二 ) 字 2 年 內 完 成 補 修 及 認 定 作 業 : 第 定 作 業 : ( 一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1040186130 ( 一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20 條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經 本 校 以 號 函 之 建 議 第 20 條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經 本 校 以 修 正 申 請 當 時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教 申 請 當 時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或 專 門 課 程 重 新 辦 育 專 業 課 程 或 專 門 課 程 重 新 辦 理 認 定, 其 分 仍 有 不 足 者 理 認 定, 其 分 仍 有 不 足 者 ( 二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因 特 殊 情 況, 經 ( 二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因 特 殊 情 況, 經 本 校 認 定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分 或 本 校 認 定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分 或 專 門 課 程 分 不 足 者 專 門 課 程 分 不 足 者 ( 三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已 修 畢 師 資 職 ( 三 )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已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教 育 課 程, 申 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之 任 教 科 ( 領 域 群 科 ), 已 不 之 任 教 科 ( 領 域 群 科 ), 已 不 符 現 行 教 現 場 課 程 綱 要 需 符 現 行 教 現 場 課 程 綱 要 需 求, 經 本 校 協 助 轉 任 任 教 科 求, 經 本 校 協 助 轉 任 任 教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其 分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其 分 不 足 者 第 19 頁, 共 22 頁
不 足 者 ( 四 ) 已 具 中 等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符 合 教 育 部 93 年 6 月 24 日 臺 中 ( 三 ) 字 第 0930072672A 號 令 釋 資 格, 經 本 校 認 定 第 二 專 長 之 專 門 課 程 分 不 足 者 ( 五 ) 已 具 國 民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本 校 認 定 加 註 領 域 專 長 之 專 門 課 程 分 不 足 者 以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申 請 隨 班 附 讀 補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或 專 門 課 程 分 者, 須 由 本 校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始 得 修 習 ( 四 ) 已 具 中 等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符 合 教 育 部 93 年 6 月 24 日 臺 中 ( 三 ) 字 第 0930072672A 號 令 釋 資 格, 經 本 校 認 定 第 二 專 長 之 專 門 課 程 分 不 足 者 ( 五 ) 已 具 國 民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本 校 認 定 加 註 領 域 專 長 之 專 門 課 程 分 不 足 者 以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申 請 隨 班 附 讀 補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或 專 門 課 程 分 者, 須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始 得 修 習 三 符 合 第 二 點 資 格 者, 應 於 每 年 1 月 或 7 月 填 妥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下 一 個 期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隨 班 附 讀 申 請, 經 授 課 教 師 或 開 課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同 意 後, 於 本 校 隨 班 附 讀 分 班 選 課 期 限 內 完 成 選 課,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費 後, 始 得 開 始 上 課 六 申 請 隨 班 附 讀 補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分 者, 至 多 修 習 二 門 課 程 ; 補 修 專 門 課 程 分 者, 每 期 至 多 修 習 6 分 為 原 則 成 績 考 核 比 照 本 校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經 本 中 心 審 核 後 由 本 校 發 給 分 證 明 三 符 合 第 二 點 資 格 者, 應 於 每 年 1 月 或 7 月 填 妥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下 一 個 期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隨 班 附 讀 申 請, 經 授 課 教 師 或 開 課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同 意 後, 於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分 班 選 課 期 限 內 完 成 選 課,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費 後, 始 得 開 始 上 課 前 項 推 廣 教 育 分 班 之 選 課, 係 指 本 校 大 部 及 研 究 所 正 規 制 開 設 之 課 程 六 申 請 隨 班 附 讀 補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分 者, 至 多 修 習 二 門 課 程 ; 補 修 專 門 課 程 分 者, 每 期 至 多 修 習 6 分 為 原 則 成 績 考 核 比 照 本 校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由 推 廣 部 發 給 推 廣 教 育 分 證 明 書 依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186130 號 函 之 建 議 修 正 依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186130 號 函 之 建 議 修 正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5.2.18.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105.2.23. 教 育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20 頁, 共 22 頁
十 八 提 案 單 位 :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輔 仁 大 培 育 中 等 校 輔 導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分 一 覽 表 請 審 議 ( 一 ) 兒 童 與 家 庭 系 申 請 重 新 納 入 輔 導 科 之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並 於 105 年 1 月 20 日 召 開 之 104 年 度 輔 仁 大 專 門 科 目 課 程 協 調 會, 經 輔 導 科 相 關 培 育 系 所 同 意 ( 二 ) 為 協 助 兒 家 系 納 入 輔 導 科 培 育 系 所, 本 校 需 重 新 修 正 該 科 之 專 門 科 目 分 一 覽 表 及 專 門 課 程 規 劃 說 明 書 ( 三 ) 修 正 後 之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校 輔 導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分 一 覽 表, 詳 如 附 件 十 六 ( 四 ) 本 案 業 經 105.2.18.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105.2.23. 教 育 104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討 論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九 提 案 單 位 : 數 位 習 與 遠 距 教 委 員 會 案 由 :105 年 度 第 1 期 遠 距 教 課 程 案 共 計 14 門 ( 詳 如 附 件 十 七 ), 請 審 議 ( 一 ) 105 年 度 第 1 期 申 請 開 設 遠 距 教 課 者 計 14 科 項 次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單 位 授 課 教 師 選 別 教 備 註 型 態 1 科 新 聞 寫 作 ( 公 衛 篇 )- 網 公 共 衛 生 系 林 瑜 雯 選 修 同 步 2 真 菌 - 網 生 命 科 系 藍 清 隆 選 修 非 同 步 3 英 文 寫 作 ( 一 ): 論 說 文 - 網 外 語 ( 全 校 進 階 英 語 ) 陳 奏 賢 選 修 非 同 步 4 雅 思 英 文 - 網 外 語 ( 全 校 進 階 英 語 ) 楊 馥 如 選 修 非 同 步 5 生 活 英 文 聽 講 - 網 外 語 ( 全 校 進 階 英 語 ) 李 桂 芬 選 修 非 同 步 6 中 英 雙 向 翻 譯 入 門 - 網 外 語 ( 全 校 進 階 英 語 ) 劉 子 瑄 選 修 非 同 步 7 英 文 閱 讀 ( 二 ): 新 聞 英 文 閱 讀 - 網 外 語 ( 全 校 進 階 英 語 ) 吳 娟 選 修 非 同 步 第 21 頁, 共 22 頁
教 項 次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單 位 授 課 教 師 選 別 型 態 外 語 李 欣 欣 8 跨 文 化 商 務 溝 通 - 網 選 修 非 同 步 ( 全 校 進 階 英 語 ) 姚 凱 元 備 註 9 外 國 語 文 ( 進 階 行 銷 廣 告 英 文 )- 網 全 人 中 心 外 國 語 文 楊 馥 如 必 修 非 同 步 10 外 國 語 文 ( 進 階 語 測 口 說 與 寫 作 -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網 全 人 中 心 外 國 語 文 鄭 偉 成 必 修 非 同 步 11 外 國 語 文 ( 基 礎 應 用 英 文 )- 網 全 人 中 心 外 國 語 文 鄭 偉 成 必 修 非 同 步 新 開 設 12 外 國 語 文 ( 基 礎 義 大 利 文 )- 網 全 人 中 心 外 國 語 文 李 雅 玲 必 修 同 步 13 共 善 的 社 會 設 計 - 網 全 人 中 心 王 俊 秀 必 修 非 同 步 新 開 設 SPOC 14 外 國 語 文 ( 中 級 主 題 式 多 益 聽 力 與 閱 讀 )- 網 全 人 中 心 齊 國 斌 必 修 非 同 步 ( 二 ) 本 項 課 程 皆 依 部 頒 修 正 之 大 遠 距 教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提 出 教 計 畫, 並 經 所 屬 開 課 單 位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三 ) 唯 第 13 案 與 第 14 案 全 人 中 心 開 設 兩 門 SPOC 課 程, 未 符 合 申 請 流 程, 請 開 課 單 位 於 提 送 3 月 30 日 校 課 委 會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前 應 補 足 各 層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課 程 始 得 開 授 ( 四 ) 本 案 業 經 105.03.09 之 104 年 度 第 2 次 數 位 習 與 遠 距 教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提 交 105 年 5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部 核 備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 本 案 若 獲 准 通 過, 第 13 14 項 次 之 課 程, 應 於 教 務 會 議 前 補 足 系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審 議 程 序, 始 得 開 授 新 開 設 SPOC 參 臨 時 動 議 第 22 頁, 共 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