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卷 第 5 期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16,No.5 2014 年 10 月 J.ofWuhanUni.ofSci.& Tech.(SocialScienceEdition) Oct.2014 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 改 革 与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之 我 见 罗 睿 ( 武 汉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湖 北 武 汉 430072) 摘 要 :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继 续 改 革 与 完 善 是 健 全 与 发 展 党 内 民 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针 对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中 所 存 在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进 行 有 的 放 矢 的 改 革 必 须 建 立 开 放 式 的 竞 争 性 选 举 制 度, 设 置 选 举 制 任 期 制 和 罢 免 制 三 位 一 体 的 党 内 选 举 机 制, 完 善 对 违 反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惩 罚 机 制,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加 强 纪 委 监 督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关 键 词 :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 改 革 ; 完 善 中 图 分 类 号 :D2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9-3699(2014)05-0488-05 一 改 革 与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指 出, 必 须 改 革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改 进 候 选 人 提 名 制 度 和 选 举 方 式 [1]50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是 随 着 党 的 成 立 而 产 生 的, 并 在 党 纲 和 党 章 中 有 着 明 确 的 规 定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与 完 善, 是 衡 量 党 内 民 主 水 平 和 党 内 民 主 发 展 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尺 与 此 同 时, 由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既 是 领 导 党 又 是 执 政 党, 所 以 党 内 民 主 的 程 度 又 必 将 对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建 设 产 生 极 大 的 示 范 效 应, 从 而 才 能 够 有 力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改 革 开 放 30 多 年 来, 虽 然 针 对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一 直 在 进 行 积 极 的 改 革 与 探 索, 也 取 得 了 成 绩, 但 总 体 上 仍 然 进 展 迟 缓 目 前 在 党 内 选 举 方 面 存 在 的 最 大 问 题 是, 无 论 各 级 党 代 表 的 选 举 还 是 领 导 人 的 选 举, 都 不 能 充 分 体 现 选 举 人 的 意 志 和 意 愿 换 句 话 说, 往 往 是 有 关 领 导 人 主 导 的 形 式 性 的 选 举, 而 不 是 充 分 体 现 选 举 人 意 志 的 实 质 性 的 选 举, 甚 至 还 存 在 着 以 自 上 而 下 的 委 任 制 或 变 相 的 委 任 制 代 替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举 制 的 倾 向, 结 果 是 上 边 发 单 单, 下 边 画 圈 圈, 党 员 没 有 充 分 选 择 的 余 地, 其 意 愿 难 以 充 分 实 现, 权 利 也 难 以 得 到 切 实 保 证 这 种 现 状 显 然 与 党 内 民 主 发 展 的 要 求 存 在 着 相 当 大 的 差 距, 是 必 须 要 改 革 的 出 现 上 述 问 题 的 深 层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 历 史 残 留, 即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残 余 的 影 响 ; 体 制 障 碍, 即 高 度 集 权 的 政 治 体 制 的 影 响 ; 制 度 缺 陷, 即 制 度 设 计 层 面 的 疏 漏 缺 失 ; 人 为 阻 力, 即 党 内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消 极 阻 碍, 等 等 为 了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提 高 党 的 建 设 科 学 化 水 平, 以 更 好 地 提 高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和 拒 腐 防 变 能 力, 就 必 须 加 快 改 革 和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步 伐, 真 正 落 实 党 员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选 举 权 监 督 权 [2]51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指 出 :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规 范 差 额 提 名 差 额 选 举, 形 成 充 分 体 现 选 举 人 意 志 的 程 序 和 环 境 [2]52 这 为 我 们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进 行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改 革 完 善 和 创 新 指 明 了 方 向 二 建 立 开 放 式 的 竞 争 性 选 举 机 制 ( 一 ) 建 立 党 内 竞 选 制 度 竞 选, 是 现 代 民 主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与 社 会 制 度 没 有 本 质 的 联 系 竞 选 的 实 质 就 是 让 选 民 用 自 己 的 标 准 去 衡 量 候 选 人, 抛 开 不 适 当 的 候 选 人, 提 出 最 优 秀 的 人 来 充 当 候 选 人 [3] 建 立 党 内 竞 选 制 度 是 从 源 头 上 提 高 党 员 代 表 素 质 的 一 条 有 效 措 施, 为 候 选 人 之 间 搭 起 公 正 平 等 竞 争 的 平 台, 在 这 个 平 台 上, 候 选 人 通 过 竞 争 全 方 位 来 展 示 自 己, 使 选 举 人 对 其 有 较 全 面 的 客 观 对 比 和 了 解, 使 投 票 时 不 再 随 意 盲 从 和 被 动 建 立 竞 选 制 度 有 利 于 加 强 选 民 和 选 举 单 位 对 候 选 人 的 监 督 在 竞 选 过 程 中, 候 选 人 提 出 自 己 的 竞 选 纲 领 施 政 纲 领, 让 选 民 或 选 举 单 位 有 了 评 价 代 表 的 参 考 依 据, 这 样 代 表 有 了 危 机 感, 如 果 未 能 取 信 于 民, 就 会 被 党 员 群 众 依 法 撤 回, 由 其 他 候 选 人 取 代 从 选 举 本 身 的 内 涵 来 讲, 党 内 选 举 发 展 的 大 趋 势 必 将 从 认 可 性 选 举 向 竞 争 性 选 举 迈 进 收 稿 日 期 :2014-04-28 作 者 简 介 : 罗 睿 (1980-), 男, 湖 南 新 化 人, 武 汉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博 士 生, 主 要 从 事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党 发 展 史 研 究.
2014 年 第 5 期 罗 睿 : 改 革 与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之 我 见 489 所 谓 竞 争 性 选 举, 简 单 地 讲 就 是 多 个 候 选 人 竞 争 一 个 职 务, 候 选 人 之 间 为 了 争 取 选 举 人 信 任 而 主 动 地 自 我 宣 传 自 我 表 现 并 相 互 竞 争 到 底 是 认 可 性 选 举 还 是 竞 争 性 选 举, 取 决 于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方 式 与 确 定 方 式, 假 如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方 式 与 确 定 方 式 为 当 权 者 所 垄 断, 那 么, 这 种 选 举 一 定 是 认 可 性 选 举, 反 之, 则 是 竞 争 性 选 举 竞 争 性 选 举 的 特 点 是 摆 脱 了 指 选 名 单 的 束 缚, 对 于 选 举 人 来 说, 更 具 民 主 性 ; 而 另 一 方 面, 竞 争 性 选 举 使 候 选 人 处 于 积 极 主 动 的 地 位, 便 于 他 们 充 分 表 现 自 己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才 能, 便 于 选 举 人 进 一 步 全 面 了 解 各 位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以 做 出 正 确 的 选 择 从 人 才 选 拔 的 角 度 看, 竞 争 性 选 举 使 选 举 人 和 候 选 人 都 处 于 积 极 表 现 主 动 参 与 的 状 态, 两 者 都 处 于 最 佳 的 选 择 和 被 选 择 状 态, 这 无 疑 有 利 于 提 高 选 举 质 量, 是 较 高 水 准 的 选 举 目 前, 党 内 选 举 从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介 绍 到 组 织 部 署, 从 选 区 代 表 名 额 分 配 到 投 票 选 举 都 存 在 严 重 缺 乏 竞 争 的 问 题, 这 个 问 题 不 解 决, 就 很 难 推 动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改 革 与 完 善 在 这 里 必 须 正 确 理 解 党 内 竞 争 与 西 方 的 政 党 竞 争 的 本 质 区 别 : 其 是 在 党 的 一 元 领 导 下 的 党 内 多 元 竞 争 分 权, 它 只 会 加 强 和 完 善 而 决 不 会 削 弱 党 的 领 导, 只 会 有 利 于 改 革 和 完 善 党 的 领 导 方 式 和 执 政 方 式 [4] ( 二 ) 不 断 健 全 与 完 善 票 决 制 1. 实 行 票 决 制 的 某 些 不 足 票 决 制 是 指 参 加 选 举 的 党 员 或 党 员 代 表, 以 投 票 表 决 的 方 式 选 举 出 席 各 级 党 的 代 表 或 领 导 干 部 的 制 度 因 为 选 举 权 主 要 掌 握 在 选 举 人 手 中, 这 种 制 度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整 体 选 举 人 的 意 图, 是 符 合 党 内 民 主 运 行 发 展 的 一 种 表 决 方 式 票 决 制 对 于 规 范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有 着 明 显 的 积 极 作 用, 它 使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有 了 较 为 具 体 的 操 作 性 但 目 前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中 的 票 决 制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需 加 以 认 真 对 待 : 责 任 追 究 问 题 由 于 票 决 制 采 用 的 是 无 记 名 票 决, 所 以 如 果 出 现 了 被 选 举 人 犯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的 现 象, 由 于 被 选 举 人 是 选 举 投 票 决 定 产 生 的, 其 责 任 追 究 的 问 题 十 分 难 以 解 决, 即 如 何 对 这 些 投 选 举 票 者 实 施 监 督 如 果 没 有 监 督, 则 极 有 可 能 出 现 谁 也 不 负 责 的 尴 尬 局 面 票 决 制 程 序 欠 缺 合 理 性 和 科 学 性 的 问 题 程 序 相 当 于 游 戏 规 则 票 决 制 程 序 是 决 定 票 决 制 运 作 的 次 序 步 骤 和 达 到 结 果 的 必 经 阶 段 按 照 程 序 规 定, 必 须 对 票 决 选 举 的 任 免 对 象 进 行 会 前 调 研, 而 不 少 地 方 或 单 位 在 选 举 前 并 没 有 仔 细 做 好 前 期 准 备 酝 酿 沟 通 等 工 作, 简 单 地 准 备 一 个 名 单 和 方 案 就 仓 促 地 在 会 上 进 行 投 票 选 举 由 于 投 票 人 在 他 们 不 熟 悉 的 名 单 中 进 行 投 票 选 举, 在 缺 少 足 够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投 票 人 的 决 定 只 能 是 盲 目 的 选 举 投 票 结 果 相 近 时 的 科 学 决 策 问 题 如 果 投 票 结 果 出 现 赞 成 票 与 非 赞 成 票 票 数 相 近 的 现 象 ( 事 实 上 这 是 一 种 经 常 出 现 的 情 况 ), 若 赞 成 票 超 过 半 数, 干 部 任 免 方 案 就 可 以 通 过, 但 这 客 观 上 却 形 成 了 一 个 对 有 争 议 人 选 的 任 免 决 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如 何 进 行 科 学 决 策 则 是 一 个 难 题 如 16 个 选 举 人 投 票, 被 选 举 人 通 过 的 票 数 在 10 票 以 上, 则 这 个 结 果 可 行 ; 但 若 被 选 举 人 得 票 数 为 9 票, 如 果 实 行 多 数 通 过 的 原 则, 那 就 勉 为 其 难 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最 佳 的 处 理 方 式 应 以 得 票 数 超 过 1/2, 但 未 到 2/3 来 作 为 缓 定 处 理, 达 到 2/3 或 超 过 2/3 的 作 为 通 过 处 理 但 这 种 做 法 却 与 现 行 的 有 关 制 度 和 规 定 是 相 违 背 的 票 决 制 流 于 形 式 化 的 问 题 其 主 要 表 现 为 : 在 投 票 选 举 之 前, 有 的 党 组 织 或 主 要 领 导 就 有 了 意 向, 其 提 出 的 明 确 框 框 和 杠 杠, 明 眼 人 一 看 便 知, 不 得 不 违 心 地 按 照 组 织 意 愿 来 投 票 选 举 为 了 实 现 组 织 意 愿, 对 被 选 举 人 实 行 等 额 制, 实 际 上 缩 小 了 投 票 者 的 选 择 范 围 投 票 者 出 心 不 公, 投 票 时 不 看 被 选 举 人 的 政 绩, 而 是 看 与 自 己 的 关 系 亲 疏 和 是 否 打 过 招 呼 ; 有 的 投 票 者 把 选 举 权 力 和 选 票 联 系 起 来, 用 权 利 徇 私 情, 搞 票 钱 交 易 这 些 都 表 明, 票 决 制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很 容 易 偏 离 既 定 轨 道, 往 往 流 于 形 式 2. 解 决 这 些 不 足 的 若 干 对 策 要 解 决 上 述 这 些 问 题, 必 须 从 健 全 制 度 入 手, 推 行 票 决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将 票 决 回 避 制 票 决 工 作 监 督 制 任 前 公 示 制 试 用 制 以 及 票 决 结 果 公 示 反 馈 和 申 诉 制 等 相 关 制 度 配 套 实 施, 整 体 推 进, 把 票 决 置 于 全 体 党 员 的 监 督 之 下, 放 在 制 度 的 约 束 之 中 然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做 到 对 制 度 弹 性 的 限 定, 逐 步 实 现 对 党 内 民 主 解 释 弹 性 的 限 定 具 体 的 做 法 如 下 : 首 先, 取 消 书 记 办 公 会, 把 票 决 制 的 主 体 放 在 全 委 会 和 党 代 会 对 书 记 办 公 会 常 委 会 全 委 会 这 三 个 会 议 制 度 之 间 进 行 制 度 改 革, 取 消 常 委 会, 减 少 全 委 会 的 名 额, 以 全 委 会 代 行 常 委 会 的 职 能 取 消 书 记 办 公 会, 把 票 决 制 干 部 的 权 限 放 到 全 委 会 中, 既 能 充 分 体 现 民 主 的 原 则, 也 符 合 中 央 通 过 党 内 民 主 适 当 分 解 党 内 权 力, 从 源 头 上 防 治 腐
490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5 期 败 的 制 度 意 图 其 次, 引 入 民 主 听 证 会 制 度, 实 现 党 内 民 主 与 人 民 民 主 的 对 接, 保 持 党 内 民 主 的 开 放 性 要 真 正 发 挥 党 内 民 主 的 作 用, 必 须 把 党 内 民 主 与 人 民 民 主 在 制 度 上 联 结 起 来, 唯 有 此 才 能 形 成 一 个 良 好 的 民 主 监 督 环 境, 也 唯 有 此 才 能 真 正 实 现 党 内 民 主 对 人 民 民 主 的 推 动 作 用 具 体 来 说, 在 投 票 选 举 时, 可 以 有 选 择 地 邀 请 一 部 分 熟 悉 相 关 情 况 的 党 代 表 和 人 大 代 表 列 席, 这 些 列 席 代 表 可 以 就 被 选 举 人 事 项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看 法, 但 不 拥 有 表 决 权 这 样 做 的 好 处, 一 是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避 免 票 决 制 暗 箱 操 作 的 可 能 和 嫌 疑 ; 二 是 有 助 于 强 化 对 票 决 干 部 的 监 督 ; 三 是 有 助 于 提 高 票 决 者 对 情 况 的 掌 握, 从 而 避 免 仓 促 票 决 和 纠 正 票 决 制 过 程 的 不 公 平 现 象 再 次, 完 善 无 记 名 表 决 方 式 无 记 名 投 票 大 致 分 为 两 种 : 一 是 手 写 方 式, 二 是 使 用 电 子 投 票 器 手 写 方 式 要 经 过 发 票 写 票 收 票 点 票 核 票 几 道 程 序, 如 果 核 点 后 的 票 封 存 不 当, 谁 投 了 什 么 票 最 终 被 秘 密 查 出 的 可 能 性 是 存 在 的, 这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 投 票 者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而 电 子 投 票 器 就 没 有 上 述 后 患 因 此 在 党 内 选 举 中, 应 大 量 使 用 电 子 投 票 器 在 电 子 技 术 普 及 的 今 天, 电 子 投 票 器 已 不 属 价 格 昂 贵 的 高 科 技 产 品, 完 全 应 该 能 够 普 及 即 便 由 于 条 件 所 限 暂 时 还 不 能 启 用 电 子 投 票 器, 有 关 方 面 也 应 当 重 视 投 票 细 节 的 完 善, 比 如, 除 统 一 发 放 选 票 外, 还 要 采 取 统 一 发 笔 写 票 时 人 员 分 散 等 措 施, 让 选 举 人 无 后 顾 之 忧 总 之, 健 全 与 完 善 票 决 制 是 一 个 长 期 的 艰 巨 的 任 务, 不 能 指 望 一 蹴 而 就, 但 以 下 三 点 共 识 却 是 必 须 的 : 党 内 民 主 的 基 础 是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 党 内 民 主 的 维 持 不 能 靠 政 治 性 的 组 织 动 员, 而 要 靠 制 度 化 的 民 主 过 程 ; 党 内 民 主 的 结 构 不 能 是 封 闭 的, 而 必 须 对 党 外 参 与 保 持 开 放 三 设 置 选 举 制 任 期 制 和 罢 免 制 三 位 一 体 的 党 选 举 机 制 ( 一 ) 不 断 改 革 和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列 宁 指 出 : 每 一 个 人 大 概 都 会 同 意 广 泛 民 主 原 则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必 要 条 件 : 第 一, 完 全 的 民 主 性 ; 第 二, 一 切 职 务 经 过 选 举 [5]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党 的 干 部 都 有 一 定 任 期, 必 须 建 立 与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党 内 任 期 制 ; 根 据 权 力 授 受 关 系 和 权 力 控 制 原 则, 如 果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不 能 按 照 选 举 人 的 意 志 正 确 行 使 党 员 赋 予 的 权 力, 选 举 人 则 有 权 对 他 们 进 行 弹 劾 罢 免, 将 授 予 给 他 们 的 权 力 收 回 这 就 是 说, 改 革 和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必 须 着 眼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选 举 制 任 期 制 和 弹 劾 罢 免 制 在 内 的 三 位 一 体 的 大 选 举 制 度 如 前 文 所 述, 党 内 差 额 选 举 制 度 是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支 撑 点, 健 全 与 完 善 党 内 差 额 选 举 制 度, 可 以 充 分 实 现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扩 大 选 人 用 人 视 野, 使 选 上 来 的 干 部 和 党 代 表 有 更 多 的 责 任 心 和 使 命 感, 注 意 与 广 大 党 员 和 群 众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能 更 好 地 为 人 民 掌 好 权, 用 好 权 虽 然 从 1998 年 起, 一 些 地 方 实 行 过 差 额 选 举 制 度, 结 果 是 一 些 高 官 被 差 掉, 这 是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改 革 的 一 个 新 突 破 但 从 目 前 党 内 选 举 的 现 状 来 看, 由 于 党 内 差 额 选 举 的 范 围 和 比 例 偏 小, 所 以 严 重 地 制 约 着 党 内 民 主 政 治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因 此, 今 后 改 革 与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重 点 应 该 是 :1 要 完 善 并 逐 步 扩 大 差 额 选 举 各 级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大 要 求 积 极 推 行 差 额 选 举, 逐 步 废 除 等 额 选 举 制 度 和 任 命 制 度 当 前, 特 别 是 要 适 度 提 高 差 额 选 举 的 比 例, 实 行 由 预 选 差 额 向 正 式 选 举 差 额 的 过 渡, 杜 绝 差 额 选 举 走 过 场 形 式 化 和 以 差 额 选 举 的 外 衣 掩 盖 等 额 选 举 的 现 象 2 要 试 行 竞 选 制 通 过 竞 选, 让 候 选 人 直 接 和 党 员 或 党 员 代 表 见 面 交 流, 把 自 己 当 选 后 的 计 划 和 打 算 向 党 员 说 明, 让 广 大 党 员 或 党 员 代 表 对 候 选 人 的 计 划 打 算 及 候 选 人 的 竞 选 表 现 有 一 个 比 较 分 析, 从 而 选 出 合 格 干 部 3 要 改 革 和 完 善 候 选 人 提 名 制 度 实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提 名 与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民 主 推 选 候 选 人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解 决 党 委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党 员 不 认 可 和 党 员 群 众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党 委 不 满 意 的 矛 盾, 使 所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既 能 代 表 民 意, 又 充 分 体 现 党 委 意 图 ( 二 ) 建 立 和 完 善 党 的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制 党 内 选 举 产 生 的 领 导 干 部 的 任 职 不 是 无 限 期 的, 必 须 实 行 任 期 制 规 范 的 任 期 制 可 以 促 使 领 导 干 部 能 上 能 下, 增 强 领 导 干 部 干 好 工 作 的 紧 迫 感 和 使 命 感, 减 少 在 一 个 岗 位 上 任 职 较 长 而 动 力 不 足 和 权 力 腐 败 的 危 险 建 立 党 内 任 期 制 要 抓 好 以 下 工 作 :1 规 定 任 职 年 限 制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职 务 任 期 暂 行 规 定 第 三 条 规 定 :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每 个 任 期 为 五 年 ; 第 六 条 规 定 :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同 一 职 位 上 连 续 任 职 达 到 两 个 任 期, 不 再 推 荐 提 名 或 者 任 命 担 任 同 一 职 务 这 就 是 说, 中 央 明 确 规 定 了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的 任 期 制, 到 期 必 须 更 换 2 禁 止 对 选 举 产 生 的 干 部 在 任 职 期 间 随 意 调 配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习 惯 了 将 党 代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任 期 未
2014 年 第 5 期 罗 睿 : 改 革 与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之 我 见 491 满 的 党 委 委 员 特 别 是 党 委 书 记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调 配, 产 生 了 一 批 空 降 书 记, 这 样 做 违 背 了 党 员 和 党 代 表 的 选 举 意 志, 是 对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践 踏 和 破 坏 3 对 选 举 产 生 的 干 部 实 行 任 期 政 绩 考 评 由 于 任 期 政 绩 考 评 不 仅 是 对 干 部 任 职 期 限 内 工 作 的 总 体 评 价, 而 且 也 是 干 部 对 选 举 他 们 出 来 的 党 员 的 工 作 汇 报, 所 以 考 评 不 合 格 者 坚 决 不 许 升 迁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彻 底 杜 绝 先 拍 脑 袋 决 策, 次 拍 胸 脯 保 证, 再 拍 大 腿 糟 糕, 最 后 拍 屁 股 走 人 的 四 拍 干 部 现 象 ( 三 ) 建 立 对 选 举 产 生 干 部 的 弹 劾 罢 免 制 度 对 那 些 经 过 民 主 选 举 被 选 上 领 导 岗 位 的 党 员 干 部, 如 果 由 于 地 位 发 生 变 化 后 不 再 践 行 党 的 宗 旨, 专 为 自 己 和 小 团 体 谋 私 利, 腐 化 堕 落,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应 该 有 权 随 时 随 地 予 以 撤 换 虽 然 党 章 和 党 内 有 关 选 举 条 例 对 党 员 享 有 的 罢 免 权 作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但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罢 免 权 的 实 施 细 则 这 样 一 来, 代 表 或 党 内 领 导 干 部 一 当 就 是 一 届, 选 举 人 只 有 把 他 们 选 上 去 的 权 利, 而 没 有 把 他 们 拿 下 来 的 权 力 ; 他 们 在 岗 时 无 所 作 为 政 绩 平 平, 甚 至 渎 职, 但 只 要 没 犯 罪, 就 很 少 被 撤 职 当 务 之 急 是 要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打 破 弹 劾 罢 免 制 度 是 资 本 主 义 的 专 利 的 观 念, 在 吸 收 西 方 弹 劾 罢 免 制 度 合 理 成 份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党 内 实 际 来 建 立 健 全 党 内 弹 劾 罢 免 制 度, 并 且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措 施, 以 此 来 支 撑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使 之 成 为 制 约 和 监 督 在 任 期 间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重 要 杠 杆 一 般 而 言,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提 起 的 弹 劾 罢 免 主 要 针 对 县 以 上 党 委 成 员, 党 员 个 人 或 联 合 提 起 的 弹 劾 罢 免 则 针 对 与 自 己 日 常 工 作 和 生 活 联 系 密 切 的 基 层 单 位 领 导 弹 劾 罢 免 案 的 运 作 是 一 件 严 肃 的 事 情, 一 定 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党 规 党 法 为 准 绳, 制 定 具 体 的 规 则 程 序, 切 忌 把 弹 劾 罢 免 当 成 了 泄 私 愤 四 完 善 对 违 反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监 督 和 惩 罚 机 制 ( 一 ) 纪 委 监 督 职 能 和 惩 罚 机 制 的 缺 位 现 行 党 章 规 定 纪 委 的 职 能 之 一 是 : 检 查 和 处 理 党 的 组 织 和 党 员 违 反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比 较 重 要 或 复 杂 的 案 件 [1]90 这 就 是 说, 党 的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党 内 监 督 违 反 党 纪 的 专 门 机 关 前 文 所 述 的 党 内 选 举 中 所 存 在 的 种 种 问 题, 既 有 制 度 设 计 上 的 问 题, 又 有 违 反 党 章 和 违 反 党 内 法 规 的 问 题, 还 有 严 重 违 反 党 纪 的 问 题, 按 理 应 受 到 纪 委 的 监 督 和 处 理, 然 而 这 些 问 题 却 很 少 出 现 在 纪 委 的 工 作 范 围 之 内 换 而 言 之, 纪 委 的 监 督 和 惩 罚 党 内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职 责 严 重 缺 位, 现 行 的 纪 委 监 督 体 制 和 监 督 方 式 亟 待 改 革 和 完 善 1. 党 委 和 纪 委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对 称 现 行 党 章 第 三 章 第 19 条 规 定 :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选 举 中 央 委 员 会 ; 选 举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四 章 第 25 条 规 定 :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四 ) 选 举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选 举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1]77,80 这 就 是 说, 由 于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和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都 是 由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即 授 权 机 关 相 同 ( 或 说 权 力 来 源 相 同 ) 因 此, 从 理 论 上 来 说,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和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应 该 是 平 行 的 两 个 机 构, 不 应 该 是 一 者 属 于 另 一 者 但 是 党 章 第 八 章 第 43 条 又 规 定 : 党 的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在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和 基 层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在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双 重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第 44 条 规 定 : 党 的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协 助 党 的 委 员 会 加 强 党 风 建 设 和 组 织 协 调 反 腐 败 工 作 [1]88,89 这 些 规 定 的 含 义 也 十 分 明 确 : 党 的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隶 属 于 各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并 在 其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由 上 可 以 看 出, 党 章 的 第 19 25 条 和 43 44 条 有 不 相 称 不 协 调 之 处, 这 就 导 致 了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对 称 不 平 衡 2. 纪 委 的 监 督 职 能 缺 乏 相 对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被 授 权 机 关 赋 予 特 殊 监 督 权 的 机 关, 所 拥 有 的 监 督 权 是 专 门 监 督 权 这 种 专 门 监 督 权 是 有 特 定 指 向 的, 而 不 是 全 面 的 党 的 各 级 纪 委 是 由 同 级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并 授 予 特 殊 监 督 权 的 党 内 专 门 监 督 机 关 它 主 要 是 对 特 定 对 象 的 党 纪 进 行 专 门 监 督, 它 在 党 内 具 有 其 他 任 何 机 关 不 可 替 代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按 理,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除 了 受 同 级 党 代 表 大 会 的 一 般 监 督 之 外, 还 应 该 受 同 级 纪 委 的 专 门 监 督 但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第 8 条 指 出 : 党 的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党 内 监 督 的 专 门 机 关 中 央 纪 委 在 中 央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委 和 基 层 纪 委 在 同 级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领 导 下 [6] 来 履 行 党 内 监 督 的 职 责 根 据 这 条 规 定 和 上 述 党 章 第 19 25 43 44 条 的 内 容, 纪 委 目 前 只 能 实 行 由 同 级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领 导 的 双 重 领 导 体 制, 这 就 使 得 纪 委 的 监 督 和 惩 罚 职 能 处 于
492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5 期 十 分 尴 尬 的 地 位 : 从 理 论 上 来 说, 纪 委 和 党 委 的 授 权 机 关 相 同, 权 力 的 来 源 一 致, 两 者 不 是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的 关 系 而 是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 关 系 ; 但 在 实 践 中 来 看, 纪 委 却 必 须 在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展 开 工 作 在 现 行 的 这 种 领 导 体 制 下, 纪 委 的 监 督 和 惩 罚 职 能 则 很 难 实 现 因 为 一 方 面, 纪 委 这 种 从 属 关 系 的 设 置 与 其 权 力 的 来 源 是 互 相 矛 盾 的, 两 个 机 构 同 来 源 于 党 代 表 大 会, 但 其 中 一 个 机 构 却 隶 属 于 另 一 个 机 构, 它 不 但 不 符 合 权 力 制 衡 原 理, 而 且 还 使 得 纪 委 丧 失 了 其 应 有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纪 委 监 督 的 重 点 对 象 是 其 上 级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同 级 党 委 如 果 出 现 了 违 反 党 章 党 纪 党 法 的 现 象, 则 很 难 得 到 有 效 地 纠 正 这 种 监 督 主 体 受 制 于 监 督 客 体 的 体 制 从 根 本 上 说 是 违 背 监 督 原 则 的 这 样, 纪 委 又 丧 失 了 其 应 有 的 绝 对 权 威 性 这 种 监 督 体 制 和 监 督 方 式 所 带 来 的 直 接 后 果 是 : 做 什 么 事 上 级 纪 委 可 以 安 排, 怎 么 做 却 得 听 从 同 级 党 委 的 意 见 由 于 缺 乏 相 对 独 立 性 和 绝 对 权 威 性, 因 此 极 大 地 束 缚 了 纪 委 的 手 脚, 纪 委 很 难 对 同 级 党 委, 特 别 是 某 些 常 委 违 反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和 惩 罚, 从 而 造 成 事 实 上 的 弱 监 和 虚 监 ( 二 ) 完 善 纪 委 监 督 职 能 和 惩 罚 机 制 的 若 干 思 考 1.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框 架 内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能 法 治 是 治 国 理 政 的 基 本 方 式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制 定 法 律, 党 的 所 有 机 构 都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任 何 党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纪 委 干 部 都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权, 绝 不 允 许 以 言 代 法 以 权 压 法 徇 私 枉 法 纪 委 在 行 使 自 己 的 监 督 职 能 时, 必 须 严 格 区 分 和 掌 握 党 章 党 纪 与 法 律 之 间 的 尺 度, 只 能 对 违 反 党 章 党 纪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罚, 而 对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 则 必 须 移 交 给 相 关 的 检 察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来 处 理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确 保 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地 公 正 地 行 使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以 真 正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2.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对 党 章 的 若 干 规 定 进 行 合 理 的 修 改 1 修 改 的 原 因 : 党 章 是 党 的 根 本 大 法,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的 设 立 及 职 责 所 在 都 应 以 党 章 为 准 绳 ;2 修 改 的 原 则 : 调 整 和 理 顺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和 党 的 委 员 会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3 修 改 的 目 标 : 改 变 纪 委 受 同 级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双 重 领 导 的 体 制, 确 定 各 级 纪 委 同 各 级 党 委 平 行 的 体 制, 下 级 纪 委 实 行 归 上 级 纪 委 直 接 领 导 的 垂 直 体 制, 即, 将 双 重 领 导 改 为 统 一 管 理, 直 接 领 导 ;4 修 改 的 目 的 : 强 化 党 内 监 督 的 专 门 机 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使 其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和 绝 对 权 威 性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使 各 级 纪 委 能 够 真 正 地 充 分 地 行 使 自 己 的 监 督 权, 以 更 好 地 来 履 行 对 党 内 选 举 监 督 的 职 责 ; 也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彻 底 纠 正 在 党 内 选 举 中 所 屡 屡 出 现 的 违 反 党 章 党 内 法 规 和 党 纪 的 行 为 3. 要 逐 步 建 立 党 内 分 权 制 度 对 权 力 进 行 有 效 地 监 督 和 制 衡 是 市 场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有 政 治 竞 争 力 政 党 的 普 遍 特 点 当 今, 在 世 情 国 情 党 情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的 新 形 势 下, 党 面 临 着 执 政 考 验 改 革 开 放 考 验 市 场 经 济 考 验 外 部 环 境 考 验 和 精 神 懈 怠 的 危 险, 能 力 不 足 的 危 险, 脱 离 群 众 的 危 险, 消 极 腐 败 的 危 险 [7] 作 为 执 掌 国 家 公 共 权 力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能 否 有 效 地 对 权 力 进 行 制 度 化 的 监 督 和 控 制, 不 仅 是 进 一 步 改 革 与 完 善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的 需 要, 更 是 能 否 彻 底 根 除 腐 败, 使 党 能 够 长 期 执 政 的 需 要 为 此 必 须 做 到 在 执 政 党 内 部 建 立 适 当 的 分 权 制 党 在 这 一 点 上 也 曾 经 进 行 过 有 益 的 尝 试, 特 别 是 中 共 八 大 在 党 的 体 制 构 建 问 题 上 也 迈 出 过 可 喜 的 第 一 步 但 在 党 的 政 治 实 践 过 程 中, 由 于 三 权 高 度 集 中 于 各 级 党 委 和 常 委 以 及 第 一 把 手 身 上 的 现 象 长 期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纠 正, 因 而 党 内 监 督 和 惩 罚 机 制 的 软 弱 缺 位 现 象 十 分 突 出 今 天, 针 对 由 于 没 有 必 要 的 分 权 而 使 得 党 委 ( 常 委 ) 权 力 的 过 分 集 中, 集 中 的 权 力 又 缺 乏 有 效 的 监 督 而 导 致 了 权 力 的 滥 用, 权 力 的 滥 用 又 进 而 产 生 党 内 选 举 中 经 常 发 生 的 违 反 党 章 党 内 法 规 和 党 纪 的 行 为, 有 必 要 根 据 权 力 制 衡 的 原 理, 在 党 内 的 现 行 体 制 上 设 立 党 的 权 力 机 构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和 平 衡 机 制, 实 施 必 要 的 分 权, 即 决 策 权 执 行 权 和 监 督 权 相 分 离 的 权 力 制 衡 机 制 要 逐 步 建 立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是 同 级 党 的 权 力 机 关 和 决 策 机 关,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是 执 行 机 关, 党 的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这 样 一 种 分 权 机 制 只 有 调 整 权 力 结 构, 平 衡 权 力 关 系, 纪 委 的 监 督 和 惩 罚 机 制 才 能 真 正 有 效 这 里 必 须 正 确 理 解 权 力 制 衡 这 一 原 则 的 科 学 性 和 合 理 性 因 为 分 权 制 衡 机 制 正 是 为 了 简 化 和 监 督 国 家 机 构 而 实 行 的 日 常 事 务 上 的 分 工, 而 关 键 是 要 认 识 到 : 党 的 决 策 权 执 行 权 与 专 门 监 督 权 这 三 权 的 合 理 划 分 与 相 互 制 约, 与 西 方 的 三 权 分 立 有 着 本 质 的 区 别, ( 下 转 第 504 页 )
504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5 期 [7] 黑 格 尔. 精 神 现 象 学 : 上 卷 [M]. 贺 麟, 王 玖 兴, 译.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1981. [8] 黑 格 尔. 逻 辑 学 [M]. 杨 一 之, 译.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 2012. [9] 费 尔 巴 哈. 费 尔 巴 哈 哲 学 著 作 选 集 : 上 卷 [M]. 荣 震 华, 李 金 山, 译.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1984:51. [10] 海 德 格 尔. 存 在 与 时 间 [M]. 陈 嘉 映, 王 庆 节, 译. 上 [11] Dieter Henrich.Hegelim Kontext[M].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Verlag,1971. [12]TheodorW Adorno.VorlesungüberNegativeDialektik[M ].Frankfurtam Main:SuhrkampVerlag, 2007:91-94. [ 责 任 编 辑 彭 国 庆 ] 海 : 生 活 读 书 新 知 三 联 书 店,2006:5. ( 上 接 第 492 页 ) 因 为 这 三 者 权 力 最 终 都 来 源 于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因 此 党 内 的 权 力 在 整 体 上 是 集 中 统 一 的, 而 不 是 相 互 鼎 立 的, 是 在 党 的 一 元 领 导 下 的 党 内 多 元 分 权, 它 只 会 加 强 和 完 善 而 决 不 会 削 弱 党 的 领 导, 其 总 的 出 发 点 是 : 必 须 坚 持 领 导 我 们 事 业 的 核 心 力 量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这 个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必 须 有 利 于 不 断 提 高 党 的 领 导 水 平 和 执 政 水 平 提 高 拒 腐 防 变 和 抵 御 风 险 能 力 [2]49 参 考 文 献 [1]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七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文 件 汇 编 [M].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2] 胡 锦 涛.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M].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12. [3] 斯 大 林. 斯 大 林 文 选 : 下 册 [M].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962:80. [4]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六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文 件 汇 编 [M].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02:33. [5] 列 宁. 列 宁 全 集 : 第 10 卷 [M].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987:153. [6]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M]. 北 京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2004:4. [7] 胡 锦 涛. 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0 周 年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M].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11:10. [ 责 任 编 辑 勇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