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之 重 要 据 点 在 教 学 与 实 务 发 展 方 面, 强 调 传 统 法 学 领 域 的 深 化 发 展, 规 划 开 设 新 兴 科 技 相 关 法 律 课 程, 如 智 能 财 产 权 电 子 商 务 生 物 科 技 网 络 科 技 医 疗 等 相 关 法 律 ; 建 立 与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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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总 结 性 课 程 统 整 法 学 知 识 云 林 科 技 大 学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之 跨 领 域 思 维 与 实 践 王 服 清 摘 要 : 台 湾 云 林 科 技 大 学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以 建 立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信 息 平 台, 务 实 推 动 法 学 教 育, 拓 展 法 律 人 研 习 视 野, 培 养 全 方 位 国 际 化 具 备 世 界 观 之 科 技 法 律 人 才 为 要 务, 以 跨 领 域 法 律 实 务 课 程, 整 合 发 展 法 律 科 技 与 产 业 三 大 领 域, 除 深 化 传 统 法 学 基 础 发 展 科 技 知 识 经 济 外, 积 极 培 养 具 备 科 技 整 合 能 力 之 法 律 人 才 关 键 词 : 总 结 性 课 程 ; 法 学 知 识 ; 云 林 科 技 大 学 跨 ; 领 域 思 维 与 实 践 一 导 论 云 林 科 技 大 学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成 立 于 2004 年, 以 建 立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信 息 平 台, 务 实 推 动 法 学 教 育, 拓 展 法 律 人 研 习 视 野, 培 养 全 方 位 国 际 化 具 备 世 界 观 之 科 技 法 律 人 才 为 要 务, 并 期 许 成 为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科 技 法 律 产 官 学 研 合

作 之 重 要 据 点 在 教 学 与 实 务 发 展 方 面, 强 调 传 统 法 学 领 域 的 深 化 发 展, 规 划 开 设 新 兴 科 技 相 关 法 律 课 程, 如 智 能 财 产 权 电 子 商 务 生 物 科 技 网 络 科 技 医 疗 等 相 关 法 律 ; 建 立 与 法 律 事 务 所 专 利 商 标 事 务 所 等 实 务 界 之 长 期 建 教 合 作 关 系, 安 排 法 律 实 务 研 习 课 程, 力 求 法 学 理 论 与 科 技 发 展 实 务 并 重, 培 养 学 生 法 律 思 维 能 力 与 宏 伟 之 国 际 观, 以 提 升 本 所 整 体 研 究 实 力 为 愿 景 本 所 配 合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建 构 完 善 的 十 年 中 长 程 发 展 计 划, 如 促 进 国 际 学 术 合 作 案 成 立 各 项 产 学 中 心 规 划 设 立 博 士 班, 以 符 合 国 家 社 会 发 展 之 需 求 本 所 发 展 定 位, 乃 因 随 着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的 来 临, 全 球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全 球 化 国 际 化 已 成 为 一 种 趋 势, 而 随 着 全 球 竞 争 的 日 趋 激 烈,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科 技 产 业 在 全 球 经 济 体 系 地 位 也 日 趋 重 要, 培 育 科 技 整 合 法 律 之 专 业 人 才 是 一 迫 切 课 题, 为 提 升 台 湾 地 区 在 全 球 产 业 和 国 际 社 会 竞 争 力, 配 合 国 家 重 大 政 策, 推 动 科 技 整 合 法 律 之 研 究, 致 力 整 合 发 展 法 律 科 技 与 产 业 三 大 领 域, 除 深 化 传 统 法 学 基 础 发 展 科 技 知 识 经 济, 积 极 培 养 具 备 科 技 整 合 能 力 之 法 律 人 才 表 1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教 育 目 标 与 核 心 能 力 教 育 目 标 1. 培 养 国 际 科 技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以 配 合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之 需 要 2. 加 强 新 兴 科 技 法 学 之 研 究, 使 科 技 法 学 能 与 科 技 发 展 并 进 3. 成 为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产 官 学 研 科 技 法 律 咨 询 与 研 究 中 心 核 心 能 力 1. 具 有 分 析 比 较 综 合 问 题 及 多 元 思 考 处 理 问 题 之 能 力 2. 具 备 使 用 网 络 图 书 馆 资 源 及 数 据 检 索 能 力 3. 具 备 基 础 法 学 能 力 4. 具 备 专 业 法 学 论 文 撰 写 能 力 5. 具 备 外 文 阅 读 能 力 专 业 法 学 外 文 能 力 6. 具 备 法 学 专 业 领 域 知 识 7. 具 备 科 技 法 律 整 合 应 用 研 究 能 力 8. 具 备 法 律 专 业 实 务 能 力 9. 具 备 区 域 法 学 认 知 与 国 际 视 野 10. 具 有 职 业 伦 理 及 社 会 责 任 观 念

本 所 以 建 立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信 息 平 台, 务 实 推 动 法 学 教 育, 拓 展 法 律 人 研 习 视 野, 培 育 全 方 位 国 际 化 具 备 世 界 观 之 科 技 法 律 人 才 为 要 务, 并 期 许 成 为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科 技 法 律 产 官 学 研 合 作 之 重 要 据 点 在 教 学 与 实 务 发 展 方 面, 强 调 传 统 法 学 领 域 的 深 化 发 展, 规 划 开 设 新 兴 科 技 相 关 法 律 课 程, 如 智 能 财 产 权 电 子 商 务 生 物 科 技 网 络 科 技 医 疗 等 相 关 法 律 ; 建 立 与 法 律 事 务 所 专 利 商 标 事 务 所 等 实 务 界 之 长 期 建 教 合 作 关 系, 安 排 法 律 实 务 研 习 课 程, 力 求 法 学 理 论 与 科 技 发 展 实 务 并 重, 培 养 学 生 法 律 思 维 能 力 与 宏 伟 之 国 际 观, 以 提 升 本 所 整 体 研 究 实 力 为 愿 景 二 跨 领 域 法 律 课 程 之 规 划 与 运 作 本 所 学 生 来 源 有 非 法 律 系 毕 业 ( 甲 组 ) 及 法 律 系 毕 业 ( 乙 组 ) 甲 组 学 生 必 须 先 修 基 础 法 律 课 程 3 9 学 分, 以 充 实 其 基 本 法 学 素 养 之 能 力, 进 而 才 能 与 乙 组 学 生 并 驾 齐 驱 本 所 开 设 课 程 之 设 计 为 因 应 学 生 未 来 出 路 之 多 元 发 展, 以 科 技 法 律 为 核 心 课 程, 并 多 有 牵 涉 职 场 需 求, 国 家 考 试 需 求 及 与 高 科 技 产 业 息 息 相 关 之 必 要 专 业 法 律 课 程 本 所 课 程 除 重 视 学 生 基 础 法 学 专 业 能 力 实 务 能 力 与 训 练 外, 整 体 课 程 设 计 及 内 容 更 横 跨 产 业 经 济 科 技 管 理 国 际 区 域 网 际 商 务 医 疗 生 化 科 技 生 命 科 学 等 领 域, 显 见 本 所 课 程 应 能 满 足 学 生 学 习 兴 趣 与 未 来 就 业 之 宽 广 选 择 另 外, 为 了 使 本 所 师 生 了 解 法 院 及 相 关 产 业 之 运 作 情 形, 更 提 供 本 所 师 生 至 各 级 法 院 及 相 关 产 业 参 访 的 机 会, 希 望 藉 由 参 访 活 动 模 拟 法 庭, 以 及 通 过 专 业 人 士 经 验 分 享 的 方 式, 让 学 生 及 教 师 们 了 解 法 律 专 业 事 务 的 实 际 运 作 情 形

表 2 2010~2013 学 年 度 跨 领 域 课 程 学 年 度 跨 领 域 课 程 学 分 规 定 2010 2011 智 慧 财 产 权 法 新 兴 科 技 与 法 律 新 兴 科 技 概 论 智 慧 财 产 权 法 新 兴 科 技 与 法 律 新 兴 科 技 概 论 至 少 选 修 15 学 分 至 少 选 修 3 学 分 至 少 选 修 3 学 分 至 少 选 修 15 学 分 至 少 选 修 3 学 分 至 少 选 修 3 学 分 2012 智 慧 财 产 权 ( 选 修 学 分 数 如 下 二 择 一 ) 新 兴 科 技 与 管 理 法 律 ( 选 修 学 分 数 如 下 二 择 一 ) 选 修 智 慧 财 产 权 领 域 至 少 1 5 学 分, 并 须 选 修 新 兴 科 技 法 律 领 域 至 少 6 学 分 选 修 新 兴 科 技 法 律 领 域 至 少 1 5 学 分, 并 须 选 修 智 慧 财 产 权 领 域 至 少 6 学 分 选 修 智 慧 财 产 权 领 域 至 少 1 5 学 分, 并 须 选 修 新 兴 科 技 法 律 领 域 至 少 6 学 分 选 修 新 兴 科 技 法 律 领 域 至 少 1 5 学 分, 并 须 选 修 智 慧 财 产 权 领 域 至 少 6 学 分 2013 智 慧 财 产 权 新 兴 科 技 与 管 理 法 律 至 少 选 修 15 学 分 至 少 选 修 6 学 分 三 务 实 致 用 之 规 划 与 运 作 本 所 课 程 设 计 依 据 理 论 与 实 务 并 重 之 宗 旨, 开 设 课 程 依 据 社 会 脉 动, 配 合 产 业 需 求, 增 加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加 以 本 所 学 生 来 源 涵 括 各 产 业, 为 提 升 本 所 学 生 就 业 竞 争 力, 培 育 各 产 业 人 才, 本 所 专 业 领 域 课 程 设 计 横 跨 产 业 经 济 科 技 管 理 国 际 区 域 网 际 商 务 医 疗 生 化 科 技 生 命 科 学 等 领 域 因 应 课 程 规 划, 本 所 延 聘 专 业 师 资, 师 资 阵 容 包 含 学 术 界 及 业 界 师 资

实 务 课 程 规 划, 本 所 为 提 升 学 生 之 法 学 专 业 学 能 暨 法 学 实 务 经 验, 每 学 期 执 行 提 升 法 学 专 业 学 能 增 长 计 划, 搭 配 专 题 研 讨 及 法 律 实 务 课 程, 邀 请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法 律 学 界 著 名 学 者 专 家 举 办 相 关 议 题 之 专 题 演 讲 另 为 增 进 本 所 学 生 实 务 经 验, 本 所 开 设 法 律 实 务 研 习 课 程, 并 为 本 所 订 定 必 修 课 程, 该 课 程 配 合 本 所 科 技 法 律 咨 询 中 心 业 务, 定 期 安 排 学 生 分 组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本 所 教 师 佐 以 辅 助, 藉 此 课 程 强 化 学 生 法 条 之 应 用, 并 增 进 实 践 课 程 理 论 之 机 会 本 所 亦 积 极 争 取 产 学 合 作 单 位, 签 订 产 学 合 作 备 忘 录, 产 学 合 作 单 位 如 云 林 地 方 法 院 万 国 专 利 商 标 事 务 所 德 律 国 际 专 利 商 标 事 务 所 长 江 国 际 专 利 商 标 法 律 事 务 所 等 单 位, 双 方 提 供 训 练 课 程 推 广 教 育 或 其 他 专 业 领 域 教 育 之 协 助 开 办, 优 先 提 供 本 所 学 生 实 习 之 机 会 因 此, 通 过 法 律 实 务 研 习 课 程 规 划, 以 及 产 学 合 作 单 位 提 供 之 实 习 机 会, 建 立 起 多 元 且 常 态 之 实 习 管 道, 并 计 划 推 动 实 习 认 证 化, 借 以 达 到 本 所 理 论 与 实 践 并 重 之 教 育 宗 旨 四 本 所 课 程 地 图 之 规 划 依 据 学 生 之 基 本 及 专 业 能 力, 本 所 规 划 课 程 地 图, 让 学 生 更 能 了 解 课 程 对 其 能 力 培 养 之 重 要, 不 仅 贯 彻 本 所 的 教 育 目 的, 重 要 的 是 作 为 学 生 于 学 习 生 涯 的 规 划 依 据 为 因 应 本 所 甲 组 学 生 未 具 基 础 法 学 先 备 知 识, 本 所 修 课 规 定 明 订 甲 组 入 学 学 生 应 先 修 毕 基 础 法 学 相 关 课 程 后, 待 奠 定 法 学 先 备 知 识 基 础, 即 可 修 习 本 所 专 业 课 程, 课 程 安 排 循 序 渐 进, 不 仅 让 学 生 更 能 吸 收 课 程 知 识, 也 培 育 学 生 具 备 参 与 国 家 考 试 之 资 格, 增 进 学 生 就 业 竞 争 力 专 业 课 程 部 分, 本 所 因 应 社 会 脉 动 产 业 需 求, 规 划 多 元 领 域 专 业 课 程, 要 求 本 所 学 生 修 习 各 专 业 领 域 课 程, 并 达 到 规 定 之 学 分 数 同 一 专 业 领 域 课 程 多 元, 学 生 可 依 个 人 兴 趣 修 习, 进 而 发 掘 扩 展 研 究 方 向 配 合 本 校 国 际 化 之 发 展 指 标, 本 所 亦 开 设 法 学 外 文 相 关 课 程, 分 别

开 设 法 学 日 文 法 学 英 文 法 学 德 文 课 程, 由 本 所 专 业 师 资 授 课, 借 由 课 程 教 导 学 生 阅 读 理 解 他 国 法 制, 了 解 其 法 制 定 背 景 及 历 史 沿 革, 以 及 分 判 台 湾 地 区 法 治 与 他 国 法 制 之 异 同 优 劣, 培 育 本 所 学 生 研 究 思 判 能 力, 增 进 国 际 视 野 及 研 究 面 向 云 林 科 技 大 学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硕 士 暨 硕 士 在 职 专 班 2 0 1 3 学 年 度 课 程 流 程 见 表 3 表 4 表 5 22 表 3 必 修 课 程 流 程 ( 讲 授 时 数 一 实 习 时 数 一 学 分 数 ) ( 计 13 学 分 ) 第 一 学 年 ( 硕 一 ) 第 二 学 年 ( 硕 二 ) 第 一 学 期 第 二 学 期 第 一 学 期 第 二 学 期 专 题 研 讨 ( 一 ) 0-2 - 1 专 题 研 讨 ( 二 ) 0-2 - 1 法 律 实 务 研 习 ( 一 ) 法 律 实 务 研 习 ( 二 ) 0-2 - 1 0-2 - 1 法 律 专 业 伦 理 法 学 论 文 写 作 0-2 - 1 硕 士 论 文 硕 士 论 文 专 业 选 修 科 目 一 般 生 甲 乙 组 至 少 应 修 3 1 学 分 合 计 :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数 为 一 般 生 甲 组 ( 非 法 律 科 系 者 ) 8 3 学 分 ( 含 论 文 6 学 分 ) 一 般 生 乙 组 ( 法 律 科 系 者 )47 学 分 ( 含 论 文 6 学 分 ) 22 1. 先 修 基 础 法 律 课 程 甲 乙 组 必 修 科 目 如 下, 并 列 入 毕 业 学 分 : 甲 组 : 民 法 ( 一 ) 民 法 ( 二 ) 民 法 ( 三 ) 民 法 ( 四 ) 刑 法 ( 一 ) 刑 法 ( 二 ) 行 政 法 ( 一 ) 行 政 法 ( 二 ) 宪 法 智 慧 财 产 权 总 论 商 事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乙 组 : 智 慧 财 产 权 总 论 2. 本 所 研 究 生 甲 组 ( 非 法 律 科 系 者 ) 修 业 以 三 至 四 年 为 限, 乙 组 ( 法 律 科 系 者 ) 修 业 以 2 ~4 年 为 限 3. 民 法 ( 一 ): 总 则 民 法 ( 二 ): 债 民 法 ( 三 ): 物 权 民 法 ( 四 ): 身 份 4. 刑 法 ( 一 ): 刑 法 总 则 刑 法 ( 二 ): 刑 法 分 则 5. 行 政 法 ( 一 ):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法 ( 二 ): 行 政 救 济 法 6. 民 法 ( 一 ) 挡 修 民 法 ( 二 ) 民 法 ( 三 ) 民 法 ( 四 )

表 4 选 修 课 程 流 程 ( 讲 授 时 数 一 实 习 时 数 一 学 分 数 ) 第 一 学 年 ( 硕 一 ) 第 二 学 年 ( 硕 二 ) 第 一 学 期 第 二 学 期 第 一 学 期 第 二 学 期 基 础 法 律 ( 甲 组 3 9 学 分 乙 组 必 修 智 慧 财 产 权 总 论 3 学 分 ) 民 法 ( 一 ) 民 法 ( 二 ) 民 法 ( 三 ) 民 法 ( 四 ) 刑 法 ( 一 ) 刑 法 ( 二 )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宪 法 行 政 法 ( 一 ) 行 政 法 ( 二 ) 智 慧 财 产 权 总 论 商 事 法 智 慧 财 产 权 ( 至 少 选 修 15 学 分 ) 专 利 法 专 题 ( 一 ) 专 利 法 专 题 ( 二 ) 智 慧 财 产 权 契 约 与 授 权 专 题 智 慧 财 产 权 诉 讼 实 务 著 作 权 法 专 题 ( 一 ) 著 作 权 法 专 题 ( 二 ) 国 际 比 较 专 利 法 专 题 国 际 智 慧 财 产 权 专 题 商 标 法 专 题 营 业 秘 密 法 专 题 智 能 财 产 权 与 公 平 交 易 法 专 题 新 兴 科 技 与 管 理 法 律 ( 至 少 选 修 6 学 分 ) 绿 色 能 源 法 专 题 企 业 法 务 与 智 财 管 理 环 境 法 专 题 医 疗 法 律 专 题 企 业 购 并 理 论 与 实 务 科 技 管 理 与 技 术 转 移 因 特 网 与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专 题 专 利 侵 害 鉴 定 信 息 科 技 与 电 子 商 务 生 命 科 技 与 法 律 专 题 数 字 证 据 与 计 算 机 鉴 识

产 业 经 济 与 国 际 区 域 法 律 ( 至 少 选 修 6 学 分 ) 续 表 欧 盟 法 英 美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国 大 陆 法 律 英 美 契 约 法 科 技 政 策 与 立 法 专 题 国 际 经 贸 法 专 题 法 学 外 文 ( 至 少 选 修 4 学 分 ) 法 学 英 文 ( 一 ) 法 学 英 文 ( 二 ) 法 学 日 文 ( 一 ) 法 学 日 文 ( 二 ) 法 学 德 文 ( 一 ) 法 学 德 文 ( 二 ) 表 5 2013 学 年 度 入 学 学 生 修 课 规 定 一 览 表 01 先 修 基 础 法 律 甲 组 先 修 3 9 学 分 乙 组 先 修 3 学 分 ( 智 慧 财 产 权 总 论 ) 02 智 慧 财 产 权 至 少 选 修 15 学 分 03 新 兴 科 技 与 管 理 法 律 至 少 选 修 6 学 分 04 产 业 经 济 与 国 际 区 域 法 律 至 少 选 修 6 学 分 05 法 学 外 文 至 少 选 修 4 学 分 06 专 题 研 讨 必 修 2 学 分 07 法 律 实 务 研 习 必 修 2 学 分 08 法 律 专 业 伦 理 必 修 2 学 分 09 法 学 论 文 写 作 必 修 1 学 分 10 硕 士 论 文 必 修 6 学 分 本 所 在 力 求 兼 顾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培 育 与 调 和 各 专 业 领 域 的 平 衡 学 生 学 习 压 力 的 原 则 下, 依 据 社 会 脉 动 研 究 走 向 及 就 业 市 场 需 求, 本 所 课 程 及 修 习 学 分 数 之 订 定 皆 由 多 次 课 程 委 员 会 所 务 会 议 委 员 检 讨 及 讨 论 决 议 后 订 定 鉴 此, 本 所 课 程 学 分 数 之 规 划 应 属 妥 善 适 切

2013 学 年 度 入 学 学 生 之 修 业 年 限 与 毕 业 学 分 : (1) 本 所 研 究 生 依 其 入 学 学 生 录 取 组 别 分 为 甲 组 ( 非 法 律 科 系 者 ) 与 乙 组 ( 法 律 科 系 者 ) (2) 所 须 修 习 之 学 分 数, 甲 组 8 3 学 分 ( 另 加 先 修 基 础 法 律 3 9 学 分 ), 乙 组 4 7 学 分 ( 另 加 修 智 慧 财 产 权 法 总 论 3 学 分 ), 各 组 皆 应 撰 写 硕 士 论 文 (3 ) 甲 组 修 业 以 3 ~4 年 为 限, 乙 组 修 业 以 2 ~4 年 为 限 完 成 修 业 课 程 与 论 文, 所 有 成 绩 达 于 及 格 标 准 时, 始 得 依 本 校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授 与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五 毕 业 校 友 对 系 所 教 育 的 回 馈 回 收 校 友 问 卷 回 馈 意 见, 作 为 今 后 教 育 目 标 之 修 正 参 考 表 6 毕 业 校 友 对 系 所 教 育 和 回 馈 意 见 1. 接 触 更 多 新 兴 科 技 法 律 领 域 2. 写 论 文 时 学 习 到 解 决 事 情 的 能 力 并 通 过 法 律 上 的 附 加 价 值 协 助 开 拓 人 脉 3. 训 练 独 立 思 考 搜 集 及 分 析 资 料 的 能 力 4. 除 了 课 本 上 的 知 识, 我 想 受 益 更 多 的 是 来 自 老 师 的 经 验 传 承 与 态 度 要 求 5. 在 智 财 领 域 能 清 楚 掌 握 社 会 动 态 及 争 点 6. 虽 然 目 前 处 理 业 务 与 科 技 法 律 非 直 接 相 关, 但 在 学 期 间 学 习 所 得 的 法 学 知 识 仍 给 予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帮 助 7. 目 前 工 作 与 法 律 相 关, 在 科 法 所 所 学 的 也 是 法 律, 所 以 有 帮 助 8. 具 备 法 学 素 养, 提 升 法 理 分 析 能 力, 处 理 事 务 更 适 切 周 延, 另 在 智 慧 财 产 权 方 面, 常 协 助 同 仁 针 对 工 作 中 或 执 行 业 务 时 所 遭 遇 之 问 题 解 析 释 疑 9. 体 系 学 习 除 IP R 之 外 的 相 关 法 律, 并 利 用 硕 士 论 文 深 入 研 究 IP R 议 题 10. 有 利 侦 办 智 慧 财 产 权 案 件 11. 曾 修 习 法 学 方 法 论, 对 于 进 行 各 种 法 律 知 识 的 学 习 甚 有 帮 助

续 表 12. 科 法 所 课 程 奠 定 了 目 前 从 事 的 工 作 之 专 业 基 础, 然 后 主 要 为 同 窗 之 间 的 扶 持 13. 因 本 身 即 有 从 事 传 统 法 律 事 务 所 人 员 及 现 职 智 慧 财 产 权 领 域 之 法 务 人 员, 因 受 惠 于 科 研 所 法 学 基 础 建 构, 而 有 一 较 清 楚 概 念, 有 助 于 工 作 所 接 触 案 例 的 法 律 关 系 厘 清 14. 法 律 学 位 对 于 公 职 人 员 在 升 迁 上 有 加 分 之 效 果 15. 先 对 IP R 有 基 础 认 识 后, 进 来 做 IH P E 会 比 较 快 上 手 16. 学 术 研 究 培 养 思 考 法 律 案 件 之 逻 辑 能 力 17. 因 工 作 上 需 要 为 客 户 针 对 专 利 技 术 提 出 相 关 建 议 及 意 见, 如 能 辅 以 法 律 上 的 意 见 可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完 善 整 体 评 估, 客 户 才 能 作 出 正 确 的 决 策, 以 降 低 策 略 失 败 风 险 ; 另 外, 专 利 权 是 否 请 求 得 当 需 视 专 利 说 明 书 撰 写 及 请 求 项 之 范 围 大 小 是 否 合 适, 且 专 利 范 围 为 尔 后 进 行 权 利 主 张 及 专 利 有 效 性 等 之 判 断 主 体, 故 于 撰 写 专 利 说 明 书 时, 如 撰 写 工 程 师 本 身 具 有 法 学 素 养, 则 会 自 动 设 想 到 后 续 的 侵 权 问 题 或 行 政 救 济 问 题, 因 此 于 专 利 请 求 项 之 撰 写 当 时 考 虑 会 更 为 周 密 严 谨, 于 面 对 将 来 的 侵 权 诉 讼 专 利 权 无 效 诉 讼 或 举 发 等 程 序, 可 降 低 诉 讼 失 败 或 专 利 被 撤 销 的 概 率 18. 再 科 法 所 修 业 期 间 所 学 习 知 法 律 知 识, 使 我 于 工 作 期 间 中, 面 对 法 律 问 题 时, 能 迎 刃 而 解, 不 再 害 怕 法 律 问 题 19. 跨 领 域 学 习 有 助 于 增 加 专 长 20. 科 法 所 除 基 础 法 学 外, 亦 开 有 许 多 科 技 专 业 法 学 课 程 在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下, 个 人 专 业 背 景 辅 以 法 学 加 乘, 能 够 比 单 一 专 业 更 有 发 展 性 21. 独 立 思 考 研 究 分 析 问 题 及 适 用 法 律 之 能 力 六 总 结 本 所 以 建 立 科 技 法 律 信 息 平 台, 务 实 推 动 法 学 教 育, 拓 展 法 律 人 研 习 视 野, 培 养 全 方 位 国 际 化 具 备 世 界 观 之 科 技 法 律 人 才 为 要 务, 并 期 许 成 为 台 湾 地 区 科 技 法 律 产 官 学 研 合 作 之 重 要 据 点

为 确 保 学 生 可 达 到 教 育 目 标 及 核 心 能 力, 本 所 积 极 办 学, 利 用 各 式 制 度 与 方 法, 经 由 各 会 议 凝 聚 共 识, 力 争 多 项 资 源, 并 遵 循 校 务 发 展 之 特 色 与 目 标, 发 展 本 所 之 特 色 与 培 养 跨 领 域 人 才, 同 时 提 升 本 所 教 师 之 专 业 与 教 学 能 力, 以 提 供 学 生 最 完 善 之 教 学 环 境 与 质 量 本 所 成 立 于 2004 年 8 月, 成 立 至 今 已 满 1 0 年, 然 经 全 体 师 生 之 共 同 努 力 发 展, 如 今 本 所 正 稳 定 成 长, 并 积 极 培 养 具 备 科 技 整 合 能 力 之 法 律 人 才 在 此 期 望 通 过 评 鉴 制 度 检 视 自 我, 以 给 予 本 所 最 好 的 学 习 机 会, 培 育 产 官 学 研 真 正 所 需 之 人 才 The Integration of Legal Knowledge with the Summative Courses The Speculation and Practice o f Cross-disciplinary Education by Graduate School o 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 a w,n a tio n a l Yunlin University o 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 ang F u q in g Abstract: Graduate Schoo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at National Yunlin University o 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w an, China) has the first goal o f educating well-rounded, internationalized, comprehensive legal talent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s, by building the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s, promoting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ly, extending the vision o f students. The school explores a comprehensive program o f cross-disciplinary summative courses, which integrates the fields of la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and cultivates the legal talents with a thorough capabilities. Key W ords:summative courses, legal knowledge, National Yunl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peculation and practice of crossdisciplinary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