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住 房 货 币 化 制 度 改 革, 妥 善 解 决 房 改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城 镇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加 快 住 房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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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2014 241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单 位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学 校 审 定,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4 年 9 月 18 日 - 1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住 房 货 币 化 制 度 改 革, 妥 善 解 决 房 改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城 镇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加 快 住 房 建 设 的 通 知 中 央 关 于 规 范 津 贴 补 贴 的 要 求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驻 济 省 直 单 位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精 神, 现 就 我 校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制 定 如 下 工 作 方 案 一 指 导 原 则 和 目 标 要 求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市 场 化 为 导 向, 以 货 币 化 补 偿 为 核 心, 遵 循 一 个 职 工 家 庭 享 受 一 次 住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原 则, 按 照 统 一 公 正 透 明 的 要 求, 厘 清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界 限, 在 摸 清 单 位 住 房 分 配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准 确 甄 别 住 房 分 配 性 质, 完 善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政 策 体 系,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政 策 风 险, 进 一 步 深 化 住 房 货 币 化 改 革, 加 快 形 成 省 直 驻 济 单 位 住 房 保 障 新 机 制, 健 全 符 合 国 情 省 情 的 住 房 保 障 和 供 应 体 系 二 实 施 范 围 驻 济 省 委 机 关 省 人 大 机 关 省 政 府 机 关 省 政 协 机 关 省 法 院 机 关 省 检 察 院 机 关 民 主 党 派 和 工 商 联 机 关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驻 济 各 高 等 院 校 ( 统 称 驻 济 省 直 单 位 ) 各 驻 济 省 直 单 位 下 属 单 位, 原 则 上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组 织 实 - 2 -

施 三 主 要 政 策 内 容 ( 一 ) 补 偿 范 围 我 校 无 房 职 工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前 正 式 在 编 人 员 ( 含 1998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人 员 ); 2. 本 人 及 配 偶 均 未 按 房 改 政 策 购 买 过 房 改 房 ; 3. 本 人 及 配 偶 均 未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以 及 按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基 准 价 格 出 售 的 腾 退 公 有 住 房 ; 4. 本 人 及 配 偶 未 购 买 本 单 位 及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自 建 住 房 集 资 建 房 委 托 建 房 以 及 特 殊 优 惠 团 购 商 品 房 凡 房 改 后 参 加 单 位 ( 无 论 是 本 单 位 还 是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集 体 购 建 住 房 的 职 工, 不 管 是 否 达 到 规 定 面 积 标 准, 均 不 再 列 入 补 偿 范 围 职 工 参 加 单 位 集 体 购 建 住 房, 视 其 购 买 住 房 行 为 是 否 已 经 实 质 性 完 成 为 标 准 进 行 界 定, 不 以 是 否 拥 有 房 产 证 是 否 入 住 为 依 据 职 工 婚 姻 状 况 以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实 际 婚 姻 状 况 为 准 现 婚 姻 状 况 与 民 政 系 统 婚 姻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应 按 规 定 到 婚 姻 登 记 地 民 政 部 门 开 具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 二 ) 补 偿 标 准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标 准, 综 合 考 虑 商 品 房 价 格 变 动 等 因 素, 分 职 级 确 定 - 3 -

无 房 职 工 应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数 额, 根 据 职 工 本 人 199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的 任 职 情 况 任 职 年 限 及 不 同 年 度 应 享 受 的 职 级 补 偿 标 准, 累 计 计 算 确 定 职 务 调 整 年 度, 按 折 算 到 月 的 不 同 职 级 补 偿 标 准, 以 月 为 单 位 累 计 计 算 确 定 ( 调 整 当 月 执 行 较 高 职 级 补 偿 标 准 ) 职 务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及 任 职 时 间 以 省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的 为 准 ( 三 ) 工 作 程 序 符 合 无 房 职 工 条 件 的, 由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报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申 请 表 和 职 工 配 偶 住 房 情 况 证 明, 由 人 事 后 勤 ( 房 产 )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审 核, 并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张 榜 公 示 (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公 示 结 束 后, 学 校 通 过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汇 总 生 成 单 位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审 批 表, 报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集 中 审 核 学 校 根 据 审 核 意 见, 制 定 兑 现 补 偿 资 金 计 划 需 申 请 公 有 住 房 出 售 收 入 结 余 和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的, 由 学 校 统 一 向 省 财 政 厅 提 出 资 金 申 请, 审 核 后 拨 付 补 偿 资 金 一 律 以 银 行 卡 的 形 式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无 房 职 工, 不 得 发 放 现 金, 并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等 部 门 监 督 ( 四 ) 经 费 来 源 发 放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所 需 资 金, 先 从 单 位 公 有 住 房 出 售 收 入 结 余 和 自 有 资 金 结 余 资 金 中 列 支, 缺 口 由 省 财 政 按 照 综 合 预 算 原 则, 结 合 各 单 位 的 不 同 特 点, 通 过 原 经 费 渠 道 予 以 解 - 4 -

决 特 别 困 难 的, 由 省 财 政 适 当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兑 现 后, 凡 财 政 给 予 专 项 补 助 的 单 位, 其 新 形 成 的 公 有 住 房 出 售 收 入, 优 先 上 缴 省 财 政, 用 于 补 足 先 期 财 政 垫 付 的 补 助 资 金 ( 五 ) 具 体 政 策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情 况, 依 据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分 别 处 理 四 时 间 安 排 和 方 法 步 骤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从 2014 年 9 月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结 束, 分 四 个 阶 段 进 行 ( 一 )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2014 年 9 月 上 中 旬 ) 1. 成 立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李 玉 福 任 组 长, 副 院 长 张 振 智 任 副 组 长, 人 事 处 财 务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和 纪 检 监 察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方 案, 明 确 责 任 分 工,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严 格 操 作 程 序, 做 好 组 织 发 动 政 策 解 释 和 部 署 落 实 等 工 作 2. 组 织 召 开 由 各 部 门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部 署 动 员 会 议, 讲 解 相 关 政 策,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二 ) 排 查 摸 底 阶 段 (2014 年 9 月 中 下 旬 ) 人 事 处 根 据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政 策, 进 行 摸 底 排 查, 逐 个 摸 清 本 单 位 职 工 住 房 婚 姻 职 务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编 制 及 个 人 工 资 福 利 与 职 务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 挂 钩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研 究 细 化 有 关 具 体 政 策 界 限 ( 三 ) 申 请 公 示 阶 段 (2014 年 10 月 ) - 5 -

学 校 各 部 门 单 位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无 房 职 工, 填 写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申 请 表 和 职 工 配 偶 住 房 情 况 证 明, 按 程 序 提 出 申 请 党 政 部 门 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 教 学 单 位 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集 中 送 人 事 处 外 地 新 调 入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应 到 原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房 屋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无 房 证 明 学 校 对 无 房 职 工 的 人 事 住 房 等 信 息 进 行 初 审 后, 张 榜 公 示, 并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 纪 检 审 计 88599822, 人 事 处 88599830),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 四 ) 审 批 发 放 阶 段 (2014 年 11-12 月 )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学 校 通 过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生 成 单 位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审 批 表 无 房 补 偿 人 员 统 计 表 后, 将 表 格 ( 电 子 版 ) 报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集 中 审 核 审 核 中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的, 由 人 行 济 南 分 行 负 责 将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 涉 及 严 重 违 规 违 纪, 需 要 追 究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人 员 党 纪 政 纪 责 任 的, 移 交 省 监 察 厅 进 行 处 理 学 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审 核 结 果, 修 改 完 善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信 息 系 统 有 关 数 据, 提 出 补 偿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形 成 申 请 财 政 拨 付 资 金 的 正 式 文 件, 连 同 盖 章 确 认 的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申 请 表 ( 原 件 ) 职 工 配 偶 住 房 情 况 证 明 ( 原 件 )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签 字 盖 章 的 单 位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审 批 表 单 位 申 请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资 金 审 批 表 以 及 - 6 -

驻 济 单 位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汇 总 表, 一 并 报 省 财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依 据 单 位 公 有 住 房 出 售 收 入 结 余 和 单 位 自 有 资 金 结 余 资 金 等 情 况, 审 核 拨 付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资 金 学 校 收 到 资 金 后, 在 10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通 过 银 行 卡 向 无 房 职 工 发 放 到 位 对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住 宅 维 修 资 金 划 转 和 清 理 超 标 准 住 房 工 作 的 单 位, 暂 缓 拨 付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资 金 五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分 工 落 实 责 任 对 无 房 职 工 实 行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体 现 了 省 委 省 政 府 对 无 房 职 工 的 关 心, 是 完 善 房 改 配 套 政 策 解 决 房 改 遗 留 问 题 的 重 要 举 措, 关 系 广 大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社 会 敏 感 度 高, 要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学 校 一 把 手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党 委 和 领 导 班 子 负 集 体 领 导 责 任 出 现 问 题, 严 格 实 行 问 责 跟 踪 调 度 实 施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和 协 调 解 决 实 施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重 大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 二 )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搞 好 工 作 衔 接 纪 检 监 察 人 事 财 务 后 勤 ( 房 产 )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沟 通 紧 密 配 合, 强 化 对 有 关 信 息 的 协 查, 确 保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要 加 强 与 相 关 工 作 衔 接, 把 发 放 无 房 职 工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与 清 理 超 标 准 住 房 整 顿 规 范 自 建 与 团 购 住 房 退 出 多 占 公 有 住 房 移 交 住 宅 维 修 资 金 等 相 关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统 筹 考 虑 协 调 推 进, 确 保 工 作 实 效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偿 工 作 结 束 后, 学 校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无 房 - 7 -

职 工 住 房 补 偿 档 案 数 据 库,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三 ) 落 实 承 诺 制 度, 严 把 舆 论 导 向 严 格 落 实 个 人 信 息 申 报 承 诺 制 度, 职 工 本 人 要 如 实 填 报 有 关 信 息, 并 作 出 书 面 声 明 和 承 诺 如 有 不 实, 本 人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信 用 法 律 等 一 切 后 果 有 关 信 息, 将 及 时 报 送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学 校 通 过 内 部 张 榜 公 示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等 方 式, 让 干 部 职 工 相 互 监 督, 确 保 工 作 公 开 透 明 要 把 握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切 实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防 止 引 发 不 良 炒 作 ( 四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要 强 化 政 策 观 念 和 责 任 意 识, 严 把 政 策 界 限, 确 保 政 策 执 行 不 走 样 要 严 格 工 作 程 序,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跟 踪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工 作 稳 妥 有 序 进 行 骗 取 补 偿 资 金 的, 一 经 查 实, 对 不 如 实 申 报 有 关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的 要 如 数 收 回 补 偿 资 金, 在 学 校 内 进 行 通 报, 并 按 照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 监 察 部 令 第 31 号 ) 中 共 山 东 省 纪 委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中 违 纪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鲁 纪 发 1998 5 号 ) 等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18 日 印 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