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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之 ㄧ 8.(3)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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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長 序 溝 通 無 礙, 服 務 至 上 Contents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一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生 事 務 工 作 必 須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化 而 與 時 俱 進, 才 能 符 合 家 長 的 期 待 與 生 的 認 同 因 此, 處 在 當 前 服 務 導 向 或 顧 客 導 向 的 社 會 潮 流 中, 生 事 務 工 作 實 無 法 自 外 於 此, 必 須 和 這 個 潮 流 相 結 合 雖 然 從 教 育 的 眼 光 來 看, 生 並 非 全 然 是 顧 客, 但 處 於 此 種 潮 流 中, 無 可 避 免 會 具 有 某 些 顧 客 的 傾 向, 當 我 們 在 和 生 互 動 時, 就 必 須 格 外 注 意 他 們 的 需 要, 並 以 最 周 全 服 務 的 態 度, 讓 同 們 感 受 到, 所 有 導 師 為 他 們 服 務 的 熱 忱 與 真 情 付 出, 使 生 們 的 需 要 都 能 滿 足, 更 對 導 師 們 的 服 務 感 到 滿 意, 使 他 們 在 本 校 求 的 過 程 中, 得 到 他 想 得 到 的, 到 他 想 到 的, 最 後 能 充 實 且 無 比 懷 念 的 畢 業 離 校, 那 我 們 的 生 事 務 工 作 才 算 圓 滿, 導 師 的 功 能 才 可 充 分 發 揮 有 鑑 於 此, 今 後 我 們 全 體 導 師, 必 須 加 強 與 生 的 正 向 溝 通, 了 解 現 代 青 年 子 的 特 質 和 問 題 所 在, 先 接 納 並 融 入 他 們 的 喜 好 及 思 維, 然 後 和 他 們 站 在 同 一 立 場 上, 以 建 立 良 好 互 動 關 係 並 探 索 他 們 真 正 的 需 要, 找 出 實 際 問 題 所 在, 且 能 以 他 們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這 些 問 題, 必 能 找 出 雙 方 都 可 接 受 的 解 決 之 道 就 不 至 於 在 碰 到 問 題 時, 無 法 真 誠 溝 通 而 產 生 對 立, 以 致 不 能 去 協 助 生 將 問 題 給 徹 底 解 決 如 此 一 來, 將 無 法 發 揮 出 導 師 應 有 輔 導 與 引 導 的 功 能, 就 算 導 師 們 再 如 何 努 力 或 盡 力, 都 是 事 倍 而 功 半, 無 法 發 揮 出 應 有 效 果, 那 就 萬 分 可 惜 了 總 而 言 之, 生 事 務 或 導 師 們 的 輔 導, 都 是 聚 沙 成 塔 的 工 作, 必 須 靠 平 時 一 點 一 滴 默 默 且 無 私 的 付 出, 而 且 還 要 用 對 方 法, 才 能 在 若 干 時 日 後 或 關 鍵 時 刻 顯 現 出 它 的 功 效 所 以, 生 事 務 或 導 師 工 作, 看 起 來 都 在 做 一 些 微 不 足 道 及 瑣 碎 小 事, 一 時 不 易 彰 顯 績 效 可 是, 當 生 發 生 問 題 或 關 鍵 時 刻 來 臨 時, 才 能 真 正 顯 現 出 平 時 付 出 心 力 所 呈 現 的 驚 人 效 果, 其 重 要 性 自 不 在 話 下 敬 愛 的 導 師 們, 您 們 是 生 事 務 及 輔 導 工 作 第 一 線 的 尖 兵, 有 了 您 們 的 加 入, 本 校 的 生 事 務 工 作 才 能 日 臻 完 善, 在 此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敬 意, 也 期 盼 我 們 大 家 以 無 怨 無 悔, 不 求 回 報 的 心 情, 視 生 如 親 般 的 為 生 創 造 美 好 未 來, 願 我 們 大 家 一 起 來 共 同 努 力, 謝 謝!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生 就 貸 款 申 請 流 程 生 活 輔 導 組 生 輔 導 中 心 生 輔 導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衛 生 保 健 組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就 業 輔 導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生 事 務 組 附 設 進 修 院 暨 專 校 生 事 務 組 新 竹 分 部 務 組 二 各 處 室 相 關 法 規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生 活 輔 導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生 輔 導 中 心 體 育 室 進 修 院 暨 專 校 務 組 三 校 內 各 單 位 電 話 06 08 12 16 19 21 23 24 25 26 28 30 39 40 41 42 43 44 生 事 務 長 胡 興 梅 敬 上 校 內 分 機 46 02 03

Contents 第 二 單 元 導 師 相 關 文 章 資 訊 淺 談 校 園 霸 凌 與 輔 導 策 略 50 防 制 電 話 詐 騙 與 網 路 詐 騙 52 愛 滋 病 (AIDS) 的 預 防 與 治 療 53 如 何 做 一 個 好 導 師 導 師 輔 導 生 的 範 疇 與 方 向 導 師 的 工 作 生 涯 發 展 與 健 康 生 活 會 打 敗 仗 提 升 孩 子 的 抗 壓 力 高 關 懷 生 的 辨 識 與 轉 介 常 見 的 自 殺 迷 思 感 情 困 擾 處 理 與 輔 導 UCAN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診 斷 平 台 介 紹 網 路 沈 迷 可 能 成 因 與 輔 導 策 略 55 57 60 62 64 66 68 69 72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06 生 就 貸 款 申 請 流 程 08 生 活 輔 導 組 12 生 輔 導 中 心 16 生 輔 導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19 衛 生 保 健 組 21 體 育 室 23 軍 訓 室 24 就 業 輔 導 組 25 進 修 推 廣 部 生 事 務 組 26 附 設 進 修 院 暨 專 校 生 事 務 組 28 新 竹 分 部 務 組 服 務 項 目 30 第 三 單 元 相 關 表 格 附 件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76 生 活 輔 導 組 77 進 修 院 暨 專 校 務 組 78 新 竹 分 部 務 組 79 04 05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06 服 務 項 目 一 社 團 申 請 成 立 活 動 審 核 及 輔 導 鼓 勵 並 輔 導 生 成 立 服 務 性 康 輔 性 運 動 性 術 性 及 自 治 性 之 社 團, 審 核 各 個 社 團 活 動 的 適 切 性, 協 助 生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使 生 於 參 與 活 動 中 了 解 並 習 服 務 精 神 二 輔 導 各 社 團 辦 理 校 內 外 籍 校 際 各 項 活 動 輔 導 社 團 生 依 其 社 團 屬 性 辦 理 相 關 性 之 社 團 活 動, 使 生 在 參 與 活 動 過 程 中 增 加 對 校 之 認 同, 並 藉 由 校 際 活 動 的 辦 理, 增 加 校 際 間 的 交 流 三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知 能 教 育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讓 參 與 社 團 之 同 可 以 提 升 自 身 的 領 導 知 能, 並 在 參 與 中 習 群 體 生 活, 以 建 立 多 元 的 人 際 關 係 讓 社 團 幹 部 可 以 提 升 自 身 的 領 導 知 能, 進 一 步 運 用 在 社 團 經 營 上, 呈 現 社 團 幹 部 特 質 四 輔 導 幹 部 參 與 社 團 各 式 會 議 及 生 代 表 各 式 會 議 輔 導 生 參 與 各 項 會 議 之 進 行 並 培 養 生 之 民 主 精 神 五 課 外 活 動 社 團 負 責 人 認 證 ( 一 ) 範 圍 : 社 團 幹 部 班 級 幹 部 會 幹 部 活 動 參 與 ( 二 ) 期 限 : 1. 活 動 參 與 請 在 活 動 後 四 週 內 前 來 本 組 認 證, 備 簽 呈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2. 擔 任 會 幹 部, 請 於 第 十 六 週 至 本 組 認 證 3. 凡 於 本 期 前 所 擔 任 之 幹 部 或 活 動 參 與, 請 持 簽 呈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組 追 認 六 審 核 班 級 旅 遊 活 動 之 申 請 由 生 填 寫 校 外 安 全 活 動 申 請 表 交 至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敬 會 教 官 審 核 通 過 留 一 副 本 影 印 至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教 官 室 備 查 七 協 助 社 團 辦 理 帶 動 中 小 活 動 社 區 服 務 及 社 會 服 務 生 透 過 辦 理 活 動 讓 社 區 中 的 弱 勢 社 群 獲 得 接 納 和 實 質 的 幫 助 社 會 服 務 是 幫 助 生 達 至 全 人 發 展 其 中 一 種 重 要 的 習 經 歷, 對 於 培 養 生 的 自 信 心 自 尊 感 責 任 感 及 對 社 會 的 承 擔 精 神, 均 有 很 大 的 作 用 引 導 生 參 與 服 務 的 意 義, 鼓 勵 生 對 於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培 養 承 擔 精 神 八 受 理 生 意 見 反 應, 並 協 調 各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及 答 覆 設 立 生 事 務 處 電 子 信 箱, 每 日 由 專 人 收 取, 生 亦 可 透 過 班 會 反 映 各 項 問 題,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將 相 關 問 題 會 各 處 室 處 理 答 覆, 藉 網 路 之 互 聯, 可 隨 時 暢 通 師 生 溝 通 管 道 九 辦 理 生 校 內 外 ( 圓 夢 助 網 站 ) 獎 助 金 2% 獎 金 執 行 期 間 : 每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 共 八 項 編 制 如 下 列 : ( 一 ) 業 優 良 生 獎 金 ( 二 ) 海 外 文 化 交 流 遊 獎 助 金 ( 三 ) 生 急 難 慰 問 金 ( 含 失 業 家 庭 生 ) ( 四 ) 其 他 獎 金 ( 五 ) 獎 勵 社 團 優 秀 幹 部 獎 金 ( 六 ) 弱 勢 生 助 計 畫 ( 七 ) 特 種 獎 金 ( 八 )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備 註 : 校 內 校 外 獎 助 金 請 參 閱 教 育 部 圓 夢 助 網 站 十 各 項 減 免 雜 費 之 申 請 及 查 詢 減 免 申 請 : 每 期 申 請 一 次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期 末 考 前 完 成 申 請 地 點 :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生 : 符 合 條 件 生 減 免 條 件 : 有 如 下 資 格 生 : ( 一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全 或 半 公 費 ) ( 二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給 卹 期 滿 ( 三 )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 四 ) 原 住 民 籍 生 ( 五 ) 殘 障 生 ( 六 )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 七 ) 低 收 入 戶 生 十 一 辦 理 生 助 貸 款 申 貸 條 件 : 正 式 籍 生,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114 萬 元 整,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一 次 申 貸 承 貸 銀 行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指 定 14 家 分 行 銀 行 對 保 保 證 人 : 生 父 母 親 校 辦 理 時 間 : 上 期 每 年 8/1-8/31 下 期 每 年 1/15-1/31 校 承 辦 單 位 :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相 關 資 料 請 查 閱 教 育 部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或 生 事 務 處 網 站 十 二 辦 理 生 工 讀 業 務 每 年 度 由 獎 助 金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各 需 求 依 照 預 算 金 額 執 行,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彙 整 十 三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助 金 申 請 每 年 度 根 據 低 收 入 戶 生 名 單, 請 生 提 出 申 請 十 四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編 列 執 行 與 呈 報 ( 一 ) 每 年 度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匯 整 ( 二 ) 公 佈 執 行 狀 況 ( 三 ) 彙 整 各 組 之 成 果 報 告 並 呈 報 教 育 部 07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生 就 貸 款 申 請 流 程 1. 申 請 流 程 步 驟 一 : 至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New! 請 注 意 對 保 期 限 對 保 地 點 必 備 資 料 備 註 於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網 站 就 貸 入 口 網 站 (https://taipeifubon.com.tw) 線 上 填 妥 申 請 書 後 再 至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 指 定 分 行 皆 可 ) 辦 理 對 保 上 期 8 月 1 日 起 至 註 冊 日 前, 下 期 1 月 15 日 起 至 註 冊 日 前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指 定 分 行 均 可 辦 理 註 辦 理 對 保 人 數 很 多, 為 避 免 浪 費 您 寶 貴 的 時 間, 建 議 您 提 早 前 往 辦 理 第 一 次 申 請 者 ( 含 新 生 ) 1. 生 及 保 證 人 之 身 分 證 印 章 ( 親 簽 亦 可 )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生 證 ( 新 生 免 ) 及 註 冊 繳 費 單 保 證 人 需 陪 同 前 往 (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無 法 親 至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時, 得 由 生 持 附 印 鑑 證 明 或 經 公 證 之 委 託 書 授 權 書 至 銀 行 辦 理 )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第 二 次 以 後 申 請 者 1. 生 之 身 分 證 印 章 ( 親 簽 亦 可 ) 2. 第 一 次 申 請 之 就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第 三 聯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未 婚 : 含 生 本 人 父 親 母 親, 如 戶 籍 不 同 需 分 別 檢 附 已 婚 : 含 生 本 人 及 配 偶, 如 戶 籍 不 同 需 分 別 檢 附 3.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註 冊 繳 費 單 生 本 人 辦 理 即 可 貸 款 金 額 請 務 必 按 本 校 雜 費 繳 款 單 之 可 貸 金 額 辦 理 註 : 另 可 加 貸 書 籍 費 $3,000, 外 宿 同 可 貸 住 宿 費 ( 以 校 校 內 住 宿 費 最 高 金 額 為 依 據 步 驟 二 : 返 校 辦 理 辦 理 日 期 ( 註 冊 前 ) 辦 理 地 點 必 備 資 料 備 註 步 驟 三 : 審 核 資 格 依 校 公 佈 要 求, 掛 號 寄 回 校 辦 理, 註 冊 日 之 前 完 成 手 續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榮 華 樓 2F) 一 校 就 貸 款 申 請 書 ( 上 生 事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並 列 印 ) 二 對 保 後 台 北 富 邦 行 所 開 具 -- 就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第 二 聯 ( 校 存 執 聯 ) 三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與 對 保 時 相 同 ) 四 未 繳 費 之 雜 費 繳 款 單 New! 多 貸 金 額 者 ( 書 籍 費 住 宿 費 ) 註 : 本 項 費 用 每 期 末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貸 款 申 請 書 相 關 資 料 請 確 實 填 寫 並 請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影 響 是 否 可 貸 款 將 自 行 負 責 由 校 彙 整 送 財 政 部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合 格 者 (114 萬 以 下 &114 萬 -120 萬 ) 不 合 格 者 (120 萬 以 上 ) 對 保 及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1. 生 未 成 年 ( 未 滿 二 十 歲 ), 保 證 人 一 定 需 由 父 親 母 親 同 時 擔 保 2. 生 已 成 年 ( 已 滿 二 十 歲 ), 可 覓 適 當 之 成 年 人 擔 任 連 帶 保 證 人, 若 連 帶 保 證 人 非 父 母 親 擔 保, 則 需 請 連 帶 保 證 人 於 對 保 時 提 出 財 力 證 明 ( 最 近 六 個 月 的 薪 資 證 明, 或 是 去 年 度 的 扣 繳 憑 單 ), 及 保 證 人 的 近 三 個 月 戶 籍 謄 本 3. 生 已 成 年 且 已 婚, 則 配 偶 應 為 連 帶 保 證 人 4. 借 款 金 額 以 正 確 大 寫 國 字 填 寫, 錯 字 則 無 法 貸 款 5. 戶 籍 所 在 地 務 必 按 戶 籍 謄 本 上 之 詳 細 地 址 照 抄, 不 可 省 略 區 里 鄰 仍 需 經 台 北 富 邦 分 行 審 核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通 過 才 撥 款 至 校 註 : 經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審 核 合 格 者,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將 再 進 行 複 審 : 對 保 時 所 填 具 的 申 請 書 借 據 及 謄 本 資 料, 若 有 資 料 未 詳 實 填 寫 金 額 錯 誤 漏 蓋 章 謄 本 過 期 家 庭 債 信 不 良 等 狀 況, 將 拒 絕 貸 款 校 將 通 知 生 補 繳 雜 各 費, 生 須 於 三 日 內 繳 交 現 金 至 會 計 室 08 09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生 就 貸 款 申 請 流 程 10 2. 注 意 事 項 ( 一 ) 申 請 資 格 :( 統 一 經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 1. 生 本 人 及 其 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應 查 核 其 年 所 得 者 合 計 之 家 庭 年 收 入, 經 查 詢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標 準 者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逐 年 公 佈 目 前 的 規 定 為 : (1)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標 準 者 ( 目 前 訂 為 114 萬 元 ( 含 ) 以 下 ), 就 及 緩 繳 期 間 貸 款 利 息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貼, 其 後 利 息 由 借 款 人 自 行 負 擔 (2) 家 庭 年 收 入 逾 114 萬 元 至 120 萬 元 ( 含 ) 者, 就 及 緩 繳 期 間 貸 款 利 息 由 政 府 半 額 補 貼, 其 後 利 息 由 借 款 人 自 行 負 擔, 且 應 自 貸 款 撥 款 日 次 月 起 每 月 繳 付 利 息 半 額 利 息 由 借 款 人 自 行 負 擔 (3) 家 庭 年 收 入 超 過 120 萬 元, 若 家 中 有 二 位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校 者, 亦 可 辦 理 惟 需 自 負 利 息 (4) 另 各 校 對 於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或 經 濟 上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有 困 難 的 生 一 旦 經 校 認 定 有 貸 款 必 要 者, 校 會 依 實 際 狀 況 給 予 從 寬 認 定 辦 理 就 貸 款 2. 生 本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保 證 人, 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有 戶 籍 登 記 者 但 保 證 人 如 為 父 母, 僅 一 方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有 戶 籍 登 記, 且 雙 方 已 同 盡 納 稅 義 務 者 亦 可 註 :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標 準 ( 前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不 超 過 114 萬 元 ): 生 本 人 及 其 父 母 親 ; 生 如 已 婚, 則 為 生 本 人 及 配 偶, 前 一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不 超 過 114 萬 元 ( 二 ) 貸 款 金 額 1. 可 貸 金 額 : 費 + 雜 費 + 住 宿 費 + 私 校 退 輔 基 金 +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 電 腦 實 習 費 2. 不 可 貸 款 : 課 外 活 動 費 住 宿 網 路 資 源 使 用 費 網 路 資 源 使 用 費 3. 所 有 貸 款 金 額 皆 由 校 暫 先 代 墊, 銀 行 經 核 貸 後 於 開 三 個 月 以 後 才 會 撥 款 至 校 注 意 : 凡 領 有 教 育 補 助 費 殘 障 人 士 或 其 它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費 者, 僅 能 申 貸 該 期 應 繳 雜 各 費 扣 除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及 雜 費 減 免 金 額 後 之 差 額!! 3. 生 就 貸 款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1)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網 站 http://www.high.edu.tw/ (2)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網 站 http://www.taipeifubon.com.tw (3) 網 站 http://www.cust.edu.tw/studaffirs/main.htm 4. 就 貸 款 之 主 管 單 位 及 聯 絡 人? 答 : 本 校 就 貸 款 之 單 位 及 聯 絡 人 為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施 小 姐, 請 導 師 及 生 若 有 疑 義, 請 電 27821862 轉 199 或 258 5. 就 貸 款 應 於 何 時 償 還? 償 還 方 式 及 期 限 為 何? 答 : ( 一 ) 貸 款 應 於 最 後 教 育 階 段 業 完 成 ( 或 服 完 義 務 兵 役 或 教 育 實 習 期 滿 ) 後 滿 一 年 之 日 開 始, 依 年 金 法 按 月 平 均 攤 還 本 息 ; 但 在 職 專 班 生, 應 於 業 完 成 後 ; 開 始 清 償 ( 二 ) 償 還 期 限 為 貸 款 一 期 得 於 一 年 內 以 每 月 償 還, 依 此 類 推 ( 例 如 借 八 期 者, 則 借 款 金 額 會 合 併 成 一 筆, 分 96 期 平 均 攤 還 ) ( 三 ) 因 故 退 或 休 未 繼 續 升 者, 應 於 退 或 休 滿 一 年 之 日 起 開 始 償 還 ( 四 ) 出 國 留 出 國 定 居 或 出 國 就 業 者 應 一 次 償 還 6. 如 因 故 無 法 按 期 償 還 就 貸 款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就 貸 款 並 不 是 政 府 給 予 的 免 費 贈 與, 而 是 一 種 貸 款, 應 於 緩 繳 期 屆 滿 時 開 始 按 期 還 款 ; 如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還 款 時, 同 應 主 動 與 承 辦 銀 行 協 商 調 整 還 款 時 間 與 相 關 還 款 條 件 7. 逾 期 未 還 款 者, 會 有 什 麼 不 良 後 果? 答 : 生 逾 期 未 還 款 者, 承 貸 銀 行 會 對 積 欠 貸 款 者 就 貸 款 金 額 控 訴 求 償, 並 將 資 料 送 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建 檔, 列 為 金 融 債 信 不 良 往 來 戶, 並 開 放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 這 項 紀 錄 將 會 影 響 同 與 銀 行 的 往 來 關 係, 包 括 向 銀 行 申 請 支 票 信 用 卡 房 屋 貸 款 或 信 用 貸 款 等, 均 將 遭 到 拒 絕 ; 同 時 也 會 影 響 同 日 後 在 國 內 外 之 就 業 或 就 機 會 8. 中 途 休 或 退 應 如 何 還 款? 答 : 生 因 休 退 中 途 離 校, 自 離 校 日 起 滿 一 年 應 一 次 償 還 所 有 貸 款 金 額 ; 繼 續 就 者, 得 向 銀 行 申 請 延 後 至 業 完 成 後 償 還 9. 校 及 承 辦 銀 行 對 於 因 故 中 途 離 校 或 畢 業 的 生 資 料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校 對 於 因 故 中 途 離 校 或 畢 業 的 同, 校 應 主 動 提 供 資 料 給 承 辦 銀 行, 承 辦 銀 行 在 收 到 相 關 資 料 後 會 立 即 發 給 生 償 還 貸 款 分 擔 表, 載 明 貸 款 金 額 償 還 日 期 及 地 點 10. 大 畢 業 後 若 繼 續 升, 可 繼 續 申 請 就 貸 款 及 延 後 還 款 嗎? 答 : 生 若 繼 續 就 讀 國 內 研 究 所, 仍 可 申 請 貸 款 ; 若 繼 續 在 國 內 升 或 服 義 務 兵 役 或 替 代 役, 請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向 原 承 辦 銀 行 申 請 辦 理 延 期 償 還 手 續 11. 貸 款 生 於 各 階 段 業 完 成 後 如 有 異 動, 應 否 通 知 銀 行? 答 : 申 請 本 貸 款 之 生 於 各 階 段 業 完 成 後 如 有 異 動,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時 即 主 動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註 明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繼 續 升 現 階 段 之 生 證 或 服 義 務 兵 役 或 替 代 役 之 在 營 證 明 或 教 師 實 習 證 ) 通 知 承 辦 銀 行, 以 延 長 其 償 還 期 限 12. 若 父 母 親 離 婚, 應 由 誰 作 保? 答 : ( 一 ) 若 生 未 成 年, 應 由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作 保, 若 法 院 將 監 護 權 判 歸 母 親 或 協 議 將 監 護 權 歸 母 親, 則 應 由 母 親 作 保 ( 二 ) 若 生 已 成 年 則 任 何 一 方 皆 可 13. 若 父 母 雙 亡 父 親 過 世 或 失 蹤, 母 親 改 嫁 時, 應 由 誰 作 保? 答 : ( 一 ) 若 生 未 成 年,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作 保 ( 二 ) 若 生 已 成 年, 則 依 民 法 親 屬 關 係 另 覓 適 當 之 成 年 人 作 保 如 哥 哥 叔 叔 伯 伯 等 有 正 當 工 作 收 入 者 14. 生 若 已 婚 時, 保 證 人 可 由 配 偶 的 父 母 擔 任 嗎? 答 : 已 婚 生 可 以 選 擇 本 人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為 保 證 人 15. 領 有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或 其 他 政 府 相 關 的 補 助, 如 軍 公 教 遺 族 殘 障 人 士 及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補 助 費 或 師 範 院 公 費 之 生,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就 貸 款? 答 : 可 以 但 僅 能 貸 款 扣 除 公 費 或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或 已 享 有 雜 費 減 免 之 差 額 16. 什 麼 是 戶 籍 謄 本, 與 戶 口 名 簿 有 何 不 同? 答 : 所 謂 戶 口 名 簿 乃 依 戶 籍 法 規 定 做 為 戶 籍 登 記 或 戶 口 清 查 之 用, 每 戶 均 有 一 本 ; 而 戶 籍 謄 本 乃 做 為 證 明 文 件, 需 要 到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11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生 活 輔 導 組 12 一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9:00 至 晚 間 20:00 服 務 項 目 : 1. 助 貸 款 服 務 2. 兵 役 問 題 服 務 ( 折 抵 役 期 申 辦 ) 3. 獎 助 金 資 訊 查 詢 4. 中 英 文 成 績 單 申 請 5. 中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6. 生 證 補 發 7. 畢 業 證 明 書 8. 補 發 修 業 證 明 書 9. 在 證 明 申 請 10. 遺 失 物 招 領 二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與 運 用 每 期 開 第 二 週 辦 理 班 級 幹 部 訓 練 講 習 ; 第 十 五 週 辦 理 期 末 班 級 幹 部 座 談, 期 使 班 級 幹 部 了 解 工 作 職 掌, 以 利 班 級 事 務 推 動 三 生 宿 舍 管 理 每 期 開 前 調 查 生 住 宿 需 求, 需 住 宿 同 應 填 寫 住 宿 申 請 單 及 家 長 切 結 書, 送 生 輔 組 或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彙 整 後, 於 開 前 公 告 住 宿 床 位, 同 據 以 至 土 地 銀 行 繳 款 台 北 校 區 : 男 生 宿 舍 每 期 收 費 9,500 元 其 中 二 人 房 40 床, 收 費 12,500 元, 女 生 宿 舍 每 期 收 費 11,500 元 新 竹 校 區 : 男 女 宿 舍 每 期 10,500 元 以 上 均 含 保 證 金 1,000 元 冷 氣 費 500~1,500 元, 於 期 結 束, 視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退 補 費 用 ; 另 除 術 網 路 外, 可 由 校 統 一 申 請 中 華 電 信 網 路 使 用 四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1. 每 日 實 施 校 內 外 巡 查, 維 護 秩 序 取 締 違 規 2. 加 強 宣 導 生 勿 違 規 駕 駛 汽 機 車 3. 辦 理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五 校 安 工 作 1. 與 南 港 分 局 舊 莊 派 出 所 加 強 聯 繫, 於 校 重 要 慶 典 活 動 或 必 要 時 請 求 支 援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2. 加 強 班 級 導 師 與 幹 部 之 聯 繫, 確 實 掌 握 生 脈 動, 防 制 黑 道 侵 入 校 園 及 發 展 組 織 3. 強 化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之 功 能, 掌 握 先 機, 防 範 未 然 4. 加 強 防 火 防 災 宣 導 與 訓 練 5. 警 察 於 校 園 設 置 巡 邏 箱, 定 時 巡 視 校 園, 以 確 保 校 園 安 寧 六 生 輔 導 工 作 1. 針 對 嚴 重 缺 曠 同 請 各 班 導 師 實 施 約 談 輔 導, 並 填 寫 約 談 紀 錄, 彙 呈 校 長 2. 每 期 開 前 辦 理 親 師 座 談 會 強 化 家 長 與 導 師 間 之 聯 繫 3. 實 施 校 外 賃 居 生 訪 問 每 期 第 六 至 十 週 請 各 班 導 師 依 賃 居 生 名 冊 至 居 住 處 訪 問, 如 發 現 生 行 為 不 當 生 活 散 慢 或 住 宿 環 境 衛 生 安 全 不 佳, 即 予 輔 導 改 正 4. 辦 理 生 生 活 輔 導 班 每 期 期 末 操 行 成 績 在 54.5 分 至 59.4 分, 經 操 評 會 會 議 決 議 應 列 入 下 期 定 期 察 看 之 同 請 各 班 導 師 在 期 末 操 評 會 議 結 束 後, 立 即 以 電 話 通 知 該 生 及 家 長, 再 由 生 輔 組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告 知, 請 該 生 依 通 知 單 上 之 規 定, 服 儀 整 齊 準 時 到 校 參 加 生 生 活 輔 導 班, 如 通 過 者 下 期 以 定 期 察 看 留 校, 否 則 依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應 予 勒 令 退 七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 一 ) 實 施 時 間 為 每 期 第 1 週 至 16 週 ( 二 ) 由 全 校 各 班 級 分 四 組 實 施, 其 分 組 方 式 如 下 : 1. 第 一 組 : 大 一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一 班 級 2. 第 二 組 : 大 二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二 班 級 3. 第 三 組 : 大 三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三 班 級 4. 第 四 組 : 大 四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四 班 級 ( 三 ) 以 生 個 人 行 為 記 錄 與 班 級 行 為 記 錄 合 計 為 班 級 競 賽 成 績, 每 班 以 10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評 分 內 容 及 其 百 分 比 如 下 : 1. 規 定 傳 達.. 以 生 傳 達 校 各 項 規 定 執 行 情 形 之 競 賽 (15%) 2. 健 康 生 活.. 以 生 環 境 衛 生 施 行 情 形 競 賽 (30%) 3. 習 生 活.. 以 生 缺 曠 課 及 病 假 記 錄 實 行 競 賽 (30%) 4. 公 民 生 活.. 以 生 品 德 行 為, 出 席 會 議 及 受 獎 懲 之 記 錄 實 行 競 賽 (25%) ( 四 ) 於 每 期 結 束, 核 算 四 組 各 班 級 之 評 分, 各 組 評 分 為 第 一 名 之 班 級, 按 成 績 高 低 排 定 前 四 名 ; 另 從 各 組 其 他 班 級 中 評 分 最 高 者, 排 定 為 第 五 名, 辦 理 議 獎 八 生 缺 曠 獎 懲 生 上 課 缺 曠 情 形 由 各 授 課 老 師 於 課 後 8 日 內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同 導 師 系 主 任 可 依 權 限 自 行 於 生 或 教 職 員 資 訊 網 內 察 看 缺 曠 及 獎 懲 情 形, 如 有 登 錄 錯 誤 或 異 議, 可 至 生 輔 組 查 詢 九 生 請 假 生 請 假 區 分 下 列 三 種 一 般 假 ( 事 假 病 假 公 假 婚 喪 假 產 假 )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或 參 加 規 定 之 集 會,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請 假, 其 未 請 假 或 未 准 假 而 缺 席 者, 均 以 曠 課 論 處 一 事 假 : 檢 附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於 請 假 日 前 辦 理 為 原 則 二 婚 喪 假 : 生 本 人 結 婚 直 系 親 屬 亡 故, 另 憑 喜 帖 ( 結 婚 證 書 ) 訃 聞 ( 死 亡 證 明 ) 於 請 假 日 前 辦 理 為 原 則 其 假 在 七 日 內 不 扣 操 行 分 數, 若 情 況 特 殊 者 得 予 延 長, 但 以 三 日 為 限, 超 過 三 日 部 份, 依 事 假 規 定 扣 分 其 它 親 等 之 親 屬 婚 喪, 以 核 予 一 至 三 日 之 事 假 為 原 則 三 病 假 : 一 日 內 應 檢 附 就 醫 或 家 長 證 明 ; 二 日 以 上 須 另 附 診 斷 醫 院 證 明, 課 堂 上 發 病 可 由 健 康 中 心 或 任 課 老 師 證 明, 並 於 病 癒 返 校 三 日 內 ( 以 正 常 上 課 日 計 算 )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生 理 假 免 出 示 證 明 ) 四 公 假 : ( 一 ) 師 長 證 明 : 經 選 派 代 表 校 參 加 校 內 外 之 活 動 或 師 長 指 派 辦 理 公 務, 應 由 各 指 派 單 位 於 請 假 日 前 提 出 證 明 申 請 為 原 則 ( 二 ) 兵 役 機 關 證 明 ( 三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五 產 假 憑 生 產 住 院 相 關 證 明, 自 分 娩 日 起 給 予 三 十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產 假, 不 扣 操 行 分 數 超 過 三 十 日 至 四 十 二 日 之 部 分 及 產 前 檢 查, 以 病 假 處 理 男 性 生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得 請 陪 產 假 二 日, 併 事 假 計 算 一 般 假 請 假 程 序 與 核 定 權 責 : 一 請 假 程 序 ( 一 ) 於 生 資 訊 網 生 專 區 之 我 的 假 單 填 妥 資 料,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網 路 傳 送 導 師 進 行 審 核 作 業, 各 班 導 師 於 生 送 出 假 單 後 應 於 3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完 成 核 假 ; 生 輔 組 長 ( 各 部 制 務 組 長 ) 應 於 導 師 送 出 假 單 2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完 成 核 假 ( 二 ) 公 假 由 指 派 單 位 於 網 頁 填 寫 公 假 單 後, 傳 送 各 班 導 師 審 核 ; 各 班 導 師 同 意 後, 再 由 線 上 送 生 輔 組 長 ( 各 部 制 務 組 長 ) 複 審 後, 送 生 事 務 長 ( 各 部 制 主 任 ) 核 准 二 核 定 權 責 ( 一 ) 一 日 內 由 導 師 核 准 ( 二 ) 二 日 至 三 日 由 導 師 簽 證 後,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 各 部 制 務 組 長 ) 簽 核 ( 三 ) 三 日 以 上 經 導 師 生 輔 組 長 ( 各 部 制 務 組 長 ) 簽 證 後, 由 生 事 務 長 簽 核 註 冊 假 生 如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至 生 事 務 處 申 請, 奉 核 13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生 活 輔 導 組 14 准 後, 依 本 校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補 註 冊 手 續 考 試 假 因 患 重 病 或 遭 逢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參 加 期 中 考 或 期 末 考 者, 依 據 生 手 冊 中 之 生 考 試 期 間 請 假 補 考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十 校 外 生 活 動 ( 含 畢 業 旅 行 ) 安 全 輔 導 舉 辦 生 校 外 活 動 應 遵 守 左 列 規 定 1. 各 項 校 外 活 動 於 出 發 前 二 週, 將 活 動 申 請 表 活 動 計 畫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未 成 年 參 加 同 之 家 長 同 意 書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參 加 之 人 員 及 車 輛 均 應 投 保 意 外 險, 每 人 保 額 至 少 新 台 幣 貳 佰 萬 元 以 上 ) 等 資 料 送 交 生 輔 組 備 查 ; 如 因 天 候 或 活 動 之 設 施 環 境 因 素, 使 活 動 可 能 導 致 危 險 時, 應 依 校 建 議 延 期 舉 辦 或 取 消 活 動 2. 活 動 計 畫 應 詳 列 行 程 表 及 規 劃 內 容, 並 將 參 加 人 員 視 活 動 性 質 予 以 任 務 編 組 ; 且 須 針 對 活 動 性 質 規 劃 安 全 須 知 及 應 變 事 宜 3. 活 動 實 施 前 一 週 應 持 續 注 意 活 動 地 區 之 天 候, 活 動 前 如 因 天 候 等 因 素 致 舉 辦 活 動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時, 應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如 於 活 動 期 間 遇 發 布 颱 風 等 重 大 天 災 警 報 時 應 立 即 中 止 活 動, 如 無 法 立 即 返 家 應 與 校 聯 絡, 使 校 瞭 解 所 處 位 置 及 狀 況, 以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4. 依 計 畫 行 程 實 施, 所 經 過 之 路 線 應 特 別 注 意 安 全 ; 且 須 依 計 畫 時 間 返 回, 如 有 事 先 離 隊 者 應 向 活 動 負 責 人 報 准 十 一 生 兵 役 業 務 1. 每 期 開, 蒐 集 役 男 兵 役 調 查 表, 以 利 辦 理 緩 徵 業 務 2. 申 請 緩 徵 造 冊 函 寄 各 縣 市 政 府 兵 役 單 位 3. 每 期 辦 理 役 男 儘 召 業 務 4. 每 期 中 隨 時 辦 理 離 校 生 緩 征 原 因 消 滅, 以 利 落 實 兵 役 業 務 十 二 務 週 報 1. 每 週 四 出 刊, 發 至 行 政 主 管 導 師 與 班 級, 讓 全 校 師 生 了 解 務 處 各 單 位 之 工 作 2. 除 以 紙 本 發 送 各 班 外, 另 置 於 務 處 生 輔 組 網 頁, 供 教 職 員 生 閱 覽 十 三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共 同 糾 舉 違 反 禁 菸 規 定 同, 查 獲 後 請 登 記 逕 送 各 部 制 務 單 位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方 式 如 下 : 1. 第 一 階 段 : 每 期 第 一 週 為 宣 導 週, 除 班 週 會 中 加 強 宣 導 外, 舉 凡 違 反 規 定 者, 予 以 勸 導 改 進 2. 第 二 階 段 : 自 第 二 週 起 被 查 獲 登 記 者, 參 加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講 習, 實 施 服 務 教 育 一 小 時 3. 第 三 階 段 : 第 二 次 被 登 記 ( 含 以 上 ) 查 獲 者, 除 必 須 接 受 第 二 階 段 之 教 育 外, 並 依 校 規 記 過 乙 次 處 分, 另 以 信 函 通 知 家 長 共 同 輔 導 其 戒 菸, 且 視 情 況 由 校 向 衛 生 局 舉 發 辦 理 罰 緩 十 四 品 德 人 權 法 治 教 育 於 每 期 第 16 週 班 會 時 實 施, 以 提 升 同 對 品 德 人 權 及 法 治 教 育 之 認 知 十 五 僑 生 輔 導 1. 僑 生 清 寒 助 金 及 其 他 獎 金 申 請 2. 僑 生 生 活 輔 導 及 相 關 事 務 處 理 十 六 產 基 金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向 所 屬 機 關 校 提 出 申 請 但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經 申 請 單 位 之 主 管 專 案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慰 問 金 核 給 條 件 及 金 額 : 1.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生 因 傷 病 住 院 七 日 以 上 或 發 生 意 外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因 執 行 公 務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者 ( 不 包 括 上 下 班 往 返 途 中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2.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生 之 家 庭 遭 遇 不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之 特 殊 災 害, 致 財 物 嚴 重 損 失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房 屋 半 毀 ( 倒 )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房 屋 全 毀 ( 倒 )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 私 有 田 地 遭 流 失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生 父 母 因 而 受 傷 並 住 院 未 滿 七 日 者,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住 院 逾 七 日 以 上 者,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3. 生 因 其 父 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家 庭 經 濟 陷 於 困 境 無 力 撫 育 者 : a. 一 方 離 異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其 他 因 素 未 盡 撫 育 責 任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b.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經 各 級 校 實 地 訪 視 另 一 方 確 無 工 作 收 入 者, 加 發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c. 一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雙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d. 經 各 級 校 及 幼 稚 園 實 地 訪 視, 生 或 兒 童 確 實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暨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4. 其 他 家 境 特 殊 清 寒 或 遭 逢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1 目 及 第 2 目 如 父 母 雙 方 發 生 同 事 故 者, 以 累 計 方 式 核 發 ; 第 1 目 至 第 4 目 如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三 ) 同 一 事 件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六 績 優 導 師 選 拔 及 獎 勵 ( 一 ) 凡 擔 任 導 師 連 續 滿 二 年 以 上 者, 均 具 有 候 選 人 資 格 ( 二 ) 績 優 導 師 選 拔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於 校 慶 時 頒 獎 表 揚 ( 三 ) 績 優 導 師 甄 選 參 考 標 準 如 下 : 1. 與 生 經 常 保 持 接 觸, 瞭 解 關 懷 生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2. 輔 導 生 生 活 習 及 活 動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3. 協 助 生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4. 處 理 生 特 殊 事 件 或 重 大 事 項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5. 擔 任 校 與 生 溝 通 之 橋 樑,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6. 對 生 輔 導 工 作 有 具 體 創 新 措 施 者 7. 生 對 導 師 輔 導 反 應 良 好 者 8. 按 時 參 與 各 項 導 師 相 關 會 議 週 會 且 召 開 班 會, 並 對 精 進 導 師 工 作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9. 其 他 輔 導 優 事 蹟 績 優 導 師 評 量 方 式 : (1) 出 席 導 師 相 關 會 議 : 以 導 師 出 席 導 師 相 關 會 議 情 形 評 分, 每 缺 席 1 次 扣 1 分, 如 因 公 或 上 課 請 先 行 請 假 ( 百 分 之 十 ) (2) 約 談 輔 導 生 : 以 電 算 中 心 統 計 之 約 談 輔 導 數 據 評 分 ( 百 分 之 三 十 ) (3) 生 生 活 教 育 : 凡 生 經 登 記 違 規, 每 人 次 扣 1 分 ; 表 現 優 良 具 有 佐 證 資 料, 每 人 次 加 1 分 ( 百 分 之 十 ) (4) 班 ( 週 ) 會 召 開 次 數 : 含 週 會 班 會 導 師 時 間 品 德 教 育, 經 查 未 按 時 召 開 或 提 前 下 課, 每 次 扣 1 分 ( 百 分 之 十 ) (5) 導 師 評 量 問 卷 : 每 期 末 由 生 上 網 填 寫, 經 電 算 中 心 統 計 評 分 ( 百 分 之 二 十 ) (6) 提 升 生 就 讀 率 : 本 項 總 分 為 100 分, 年 度 內 全 班 均 無 休 ( 退 ) 情 事 為 90 分, 每 增 加 1 人 加 總 分 2 分 減 少 1 人 減 總 分 2 分 ( 百 分 之 二 十 ) (7) 其 他 : 班 級 加 校 內 競 賽 第 1 名 者 加 評 量 總 分 2 分 ; 第 2 名 者 加 1 分 ; 第 3 名 加 0.5 分 ( 四 ) 各 系 依 本 辦 法 前 二 條 規 定, 其 班 級 數 未 滿 五 班 得 推 選 一 人, 滿 五 班 ( 含 ) 以 上 得 推 選 二 人, 經 系 ( 務 ) 導 師 會 議 通 過 後, 併 同 相 關 資 料 送 各 部 制 務 單 位 彙 整 ( 五 ) 績 優 導 師 之 評 選 由 各 部 制 務 主 管, 召 集 相 關 務 人 員, 依 本 校 核 定 名 額 進 行 選 拔 ( 六 ) 曾 獲 績 優 導 師 獎 勵 者, 須 滿 一 年 後 方 得 再 行 被 推 選 十 七 交 通 接 駁 車 服 務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7:40 及 08:40 由 昆 陽 捷 運 站 至, 下 午 16:30 17:20 18:15 由 至 昆 陽 捷 運 站, 沿 途 停 靠 忠 孝 東 路 南 港 捷 運 站 15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生 輔 導 中 心 一 個 人 諮 商 輔 導 針 對 習 困 擾 缺 曠 過 多 生 涯 議 題 性 別 議 題 或 導 師 轉 介 的 同 進 行 個 別 諮 商, 以 協 助 其 解 決 問 題, 若 各 單 位 或 老 師 有 需 生 輔 導 中 心 協 助 輔 導 之 生, 敬 請 轉 介 至 生 輔 導 中 心 轉 介 個 案 流 程 : 至 生 輔 導 中 心 網 頁 ( 下 載 專 區 ) 下 載 個 案 轉 介 表 填 寫 完 表 格 後 繳 回 生 輔 導 中 心 二 高 關 懷 生 施 測 暨 追 蹤 輔 導 每 年 度 第 一 期 舉 辦 身 心 適 應 量 表 施 測 暨 班 級 座 談, 使 新 生 了 解 輔 中 心 的 功 能 與 相 關 服 務, 並 藉 由 測 驗 篩 選 出 高 關 懷 群 生, 進 行 預 防 與 諮 商 工 作 三 生 活 動 1. 主 題 性 宣 導 活 動 : 其 中 包 含 生 涯 探 索 心 理 衛 生 性 別 平 等 生 命 教 育, 運 用 班 級 演 講 團 體 活 動 電 影 欣 賞 徵 文 徵 圖 有 獎 徵 答 等 形 式, 協 助 同 體 認 與 瞭 解 自 我, 每 期 中 舉 辦 之 生 活 動 皆 公 佈 於 網 站 上 2. 團 體 輔 導 : 每 期 將 舉 辦 2-3 個 團 體 諮 商 輔 導, 內 容 主 題 包 含 自 我 成 長 兩 性 團 體 生 涯 議 題 與 人 際 關 係 等 團 體 團 體 資 訊 與 簡 章 將 公 佈 於 生 輔 導 中 心 網 站 及 活 動 公 佈 欄 3. 小 太 陽 義 工 : 每 期 招 收 小 太 陽 義 工, 利 用 同 儕 輔 導 以 作 為 初 級 輔 導 之 種 子 義 工 4. 輔 導 股 長 : 每 期 辦 理 班 級 輔 導 股 長 訓 練 與 培 養, 希 望 藉 由 輔 導 股 長 能 形 成 各 班 級 初 級 預 防 的 網 路 與 形 成 班 級 與 輔 導 中 心 的 連 結 導 師 可 依 據 班 級 需 求, 向 生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生 輔 導 中 心 將 於 班 會 時 間 或 其 他 時 間 進 行 班 級 座 談 或 專 題 講 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生 命 教 育 憂 鬱 及 自 殺 防 治 生 命 教 育 憂 鬱 及 自 殺 防 治 生 命 教 育 憂 鬱 及 自 殺 防 治 生 命 教 育 憂 鬱 及 自 殺 防 治 生 命 教 育 憂 鬱 及 自 殺 防 治 性 別 平 等 生 涯 / 勵 志 性 別 / 生 涯 愛 情 性 別 平 等 / 性 騷 擾 防 治 生 命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 死 亡 議 題 八 心 理 測 驗 服 務 主 題 預 防 青 少 年 自 殺 - 永 遠 不 嫌 晚 預 防 青 少 年 自 殺 - 父 母 和 老 師 必 須 知 道 的 事 警 訊 : 如 何 幫 助 有 自 殺 傾 向 的 人 認 識 與 解 決 青 少 年 的 壓 力 問 題 " 自 殺 " 不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女 人 只 有 一 種 攻 其 不 備 Mona lisa smile 尋 愛 之 路 玫 瑰 的 戰 爭 與 神 對 話 影 片 名 稱 最 後 第 14 堂 星 期 二 的 課 生 輔 導 中 心 可 提 供 各 項 心 理 測 驗, 由 專 業 諮 商 心 理 師 協 助 施 測 及 測 驗 解 釋, 中 心 現 有 測 驗 如 下 表 : 種 類 測 驗 名 稱 目 的 測 驗 對 象 時 間 四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每 期 辦 理 1-2 場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數 場 義 務 輔 導 老 師 研 習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相 關 訊 息 皆 會 公 布 於 校 首 頁 及 生 輔 導 中 心 網 頁 活 動 公 佈 欄, 對 生 輔 導 有 興 趣 之 老 師 皆 可 至 生 輔 導 中 心 洽 詢 相 關 資 訊 五 受 理 生 申 訴 申 訴 協 助 作 業 性 向 測 驗 人 青 年 生 活 適 應 量 表 輔 導 性 向 測 驗 系 列 業 性 向 測 驗 大 生 心 理 適 應 量 表 瞭 解 自 己 目 前 生 活 狀 況 瞭 解 個 人 興 趣 價 值 及 能 力 的 職 業 範 圍 瞭 解 個 人 興 趣 價 值 及 能 力 的 職 業 範 圍 了 解 生 問 題 解 決 及 決 策 力 家 庭 及 人 際 關 係 自 信 心 習 及 情 緒 適 應 等 全 體 生 五 專 一 ~ 三 年 級 全 體 生 大 生 50 分 50 分 30 分 30 分 生 輔 導 中 心 受 理 本 校 生 申 訴 業 務, 受 理 範 圍 如 下 1. 生 對 於 校 之 處 分 或 措 施,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及 生 個 人 權 益, 經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2. 生 對 授 課 教 師 評 量 之 分 數 有 疑 義 者 六 務 長 時 間 格 及 適 修 訂 孟 氏 行 為 困 擾 量 表 家 庭 環 境 診 斷 測 驗 柯 氏 性 格 量 表 賴 氏 人 格 測 驗 瞭 解 個 人 困 難, 作 為 教 或 輔 導 依 據 瞭 解 生 的 家 庭 環 境, 作 為 輔 導 依 據 瞭 解 個 人 之 心 理 狀 況, 作 為 心 理 衛 生 輔 導 的 依 據 瞭 解 自 己 的 個 性, 並 供 輔 導 老 師 認 識 生 之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50 分 15 分 50 分 40 分 為 增 進 本 校 教 行 政 及 生 之 間 的 溝 通, 生 輔 導 中 心 設 置 務 長 時 間, 做 為 溝 通 管 應 人 格 特 質 道, 每 期 務 長 時 間 將 於 開 第 一 週, 公 布 於 校 首 頁 及 生 輔 導 中 心 網 頁 七 書 籍 影 片 借 閱 服 務 每 期 添 購 最 新 與 心 理 輔 導 各 項 相 關 主 題 有 關 之 書 籍 及 影 片, 供 生 及 老 師 借 閱 但 所 借 閱 之 影 片, 除 公 播 版 外, 不 得 於 公 開 場 所 播 放 生 輔 導 中 心 現 有 公 播 版 影 片 如 下 : 測 驗 基 本 人 格 測 驗 大 生 身 心 適 應 調 查 表 加 州 心 理 成 熟 測 驗 評 量 人 格 與 精 神 病 多 面 向 的 特 質 評 估 包 含 習 生 涯 人 際 感 情 情 緒... 等 十 類 困 擾, 反 映 出 困 擾 的 類 別 與 程 度 瞭 解 個 人 之 心 理 狀 況, 作 為 心 理 衛 生 輔 導 的 依 據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30 分 30 分 30 分 16 17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生 輔 導 中 心 興 趣 測 驗 生 涯 興 趣 量 表 UCAN 職 業 興 趣 診 斷 ( 線 上 測 驗 ) 生 涯 信 念 檢 核 表 生 涯 發 展 阻 隔 因 素 量 表 職 業 探 索 量 表 成 人 生 涯 認 知 量 表 庫 德 興 趣 量 表 東 海 大 職 業 興 趣 量 表 我 喜 歡 做 的 事 職 業 興 趣 組 合 卡 人 際 行 為 量 表 瞭 解 生 涯 興 趣 的 發 展 方 向 了 解 個 人 的 興 趣 偏 好 協 助 個 人 生 涯 探 討 與 規 劃 協 助 生 涯 探 索, 幫 助 受 試 者 覺 察 阻 礙 自 己 生 涯 正 向 發 展 的 各 項 因 素 協 助 個 案 面 對 並 克 服 其 困 難 及 阻 礙, 獲 得 較 好 的 生 涯 發 展 協 助 個 人 生 涯 探 討 與 規 劃 1. 提 供 輔 導 實 務 工 作 單 位 或 相 關 企 業 人 士 單 位 一 項 具 體 的 生 涯 輔 導 工 具 2. 探 索 個 人 生 涯 認 知 態 度 與 工 作 適 應 之 間 的 關 係, 提 供 生 涯 規 劃 時 之 參 考 瞭 解 生 涯 興 趣 的 發 展 方 向 協 助 個 人 生 涯 探 討 與 規 劃 了 解 個 人 興 趣 協 助 生 涯 規 劃 與 探 討 協 助 個 人 生 涯 探 討 與 規 劃 協 助 了 解 個 體 對 自 我 信 心 及 與 人 相 處 的 各 種 風 貌 適 用 於 自 我 探 索 企 業 擇 才 生 涯 發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大 四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40 分 20 分 20 分 15 分 30 分 30 分 30 分 30 分 40 分 30 分 一 緣 起 與 宗 旨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生 在 校 園 可 以 獲 得 妥 善 的 照 顧 與 輔 導, 本 校 於 96 年 成 立 資 源 教 室 並 設 置 專 任 輔 導 老 師, 負 責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生 在 生 活 業 人 際 心 理 及 就 業 等 層 面 之 困 擾, 並 提 供 生 習 所 需 之 設 備 與 協 助 申 請 所 需 之 輔 具 並 建 立 友 善 空 間 與 環 境, 提 供 讀 書 休 閒 習 及 互 動 的 空 間, 希 望 藉 此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生 適 應 大 生 活 及 習, 並 建 立 班 級 外 的 人 際 關 係 二 服 務 對 象 本 校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之 生 三 資 源 教 室 相 關 資 訊 1. 地 點 : 精 誠 樓 一 樓 I103 教 室 2.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到 週 五 8:20~16:20 ( 夜 間 ) 週 一 - 週 四 16:30~20:30 ( 周 六 ) 每 月 第 2 和 第 4 周 8:20~16:20 3. 電 話 :(02)2762-1862 分 機 137 (02)2783-3348 4. 部 落 格 :http://lovecust.pixnet.net/blog 5.Facebook:lovecust@yahoo.com.tw 生 輔 導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其 展 婚 姻 與 家 庭 等 心 理 諮 詢 或 團 體 訓 練 需 要 四 服 務 內 容 他 身 心 障 礙 者 轉 銜 服 務 評 估 量 表 貝 克 憂 鬱 量 表 CPAS 職 涯 適 性 測 驗 ( 線 上 測 驗 ) UCAN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診 斷 ( 線 上 測 驗 ) UCAN 專 業 職 能 診 斷 ( 線 上 測 驗 ) 本 量 表 適 於 評 估 身 心 障 礙 離 校 生, 尤 其 適 用 於 正 處 於 離 開 高 中 職 特 殊 教 育 校 及 特 殊 班 ( 含 資 源 班 ) 階 段 之 生, 包 括 正 準 備 離 校 的 生, 及 剛 離 開 校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13 歲 以 上 憂 鬱 嚴 重 程 度 了 解 個 人 的 性 格 優 勢 與 領 導 潛 能, 與 職 業 領 域 適 配 度 自 我 評 量 在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所 具 備 的 程 度 自 我 評 量 在 特 定 領 域 所 具 備 專 業 職 能 的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全 體 生 15-30 分 10 分 10 分 20 分 20 分 ( 一 ) 課 業 方 面 1. 課 業 加 強 : 對 於 習 上 有 困 難 及 需 要 加 強 的 科, 生 可 以 向 輔 導 老 師 提 出 申 請, 由 資 源 教 室 代 為 安 排 老 師 與 授 課 時 間, 進 行 課 後 加 強 輔 導 課 業 輔 導 以 每 週 2 小 時 為 主,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6 小 時, 課 輔 地 點 以 資 源 教 室 的 課 業 輔 導 室 為 主, 但 可 依 老 師 與 生 之 需 求 安 排 適 當 的 教 室 2. 輔 具 申 請 : 如 需 特 殊 輔 具, 可 向 資 源 教 室 反 映, 專 任 輔 輔 老 師 將 協 助 向 輔 具 中 心 申 辦 3. 課 業 協 調 會 : 為 能 全 面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生, 針 對 有 特 殊 狀 況 之 生, 將 舉 辦 課 業 協 調 會, 邀 請 系 主 任 導 師 及 各 科 老 師 與 會 參 加, 了 解 生 習 需 求 及 狀 況, 並 進 行 討 論 與 協 助 4. 伴 申 請 : 讀 報 錄 音 生 活 照 顧 課 業 活 動 電 腦 即 時 打 字 筆 記 抄 寫 等 伴 申 請 九 生 輔 導 中 心 相 關 資 訊 1. 地 點 : 精 誠 樓 I104 2.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到 週 五 8:20~16:20 ( 夜 間 ) 週 一 - 週 四 16:30~20:30 ( 周 六 ) 每 月 第 2 和 第 4 周 8:20-16:20 3. 電 話 :(02)2762-1862 分 機 137 (02)2783-3348 4. 網 頁 :http://www.cust.edu.tw/consult/ 5. 校 園 職 涯 網 :http://192.192.230.34 ( 二 ) 生 活 方 面 1.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 於 新 生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前, 由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老 師 聯 絡 新 生 及 家 長, 召 開 座 談 會, 透 過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了 解 新 生 在 校 所 需 之 協 助 同 時 讓 生 與 家 長 了 解 資 源 教 室 之 功 能 與 提 供 的 協 助, 促 進 雙 方 友 善 交 流 2. 聚 餐 活 動 : 每 期 固 定 舉 辦 聚 餐 活 動, 透 過 聚 餐 聯 絡 彼 此 的 感 情, 了 解 生 生 活 適 應 需 求 困 難 及 期 待, 作 為 輔 導 策 略 方 針 之 規 劃 依 據 3. 舉 辦 團 體 與 各 項 活 動 : 依 據 生 的 需 求 及 反 映, 每 期 舉 辦 不 同 主 題 的 活 動 如 : 18 19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生 輔 導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彩 妝 面 試 教 課 程 手 工 藝 課 程 出 遊 活 動 歲 末 感 恩 聖 誕 派 對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人 際 關 係 團 體 生 涯 探 索 團 體 情 緒 管 理 好 眠 團 體 電 影 賞 析 班 級 座 談 心 理 測 驗 透 過 活 動 的 辦 理, 讓 同 們 在 參 與 過 程 中, 獲 得 身 心 靈 的 成 長 並 建 立 班 級 外 的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4. 獎 助 金 申 請 : 教 育 部 每 年 均 提 供 若 干 名 額 之 獎 助 金, 若 上 期 成 績 平 均 達 80 分 以 上, 可 以 申 請 獎 金 ;70 分 以 上 未 達 80 分 則 可 以 申 請 助 金, 申 請 時 間 為 每 年 10 月 至 12 月, 請 攜 帶 全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找 輔 導 老 師 辦 理 審 核 通 過 之 同, 獎 助 金 將 於 隔 年 4 月 發 放, 將 另 行 以 電 話 或 簡 訊 通 知 前 來 領 取 ( 三 ) 生 涯 輔 導 1. 工 作 價 值 觀 量 表 : 協 助 同 透 過 量 表 了 解 個 人 工 作 價 值 觀, 以 利 後 續 就 業 發 展 規 畫 2. 轉 銜 會 議 :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於 每 年 四 五 月 時 舉 辦 就 業 轉 銜 資 源 說 明 會, 資 源 教 室 將 會 轉 知 應 屆 畢 業 生 踴 躍 參 加 3. 提 供 相 關 就 業 資 訊 : 相 關 單 位 張 貼 之 就 業 資 訊, 將 會 張 貼 於 本 中 心 之 公 佈 欄 Blog 與 Facebook, 請 有 興 趣 的 同 密 切 注 意 公 告 事 項 4. 畢 業 追 蹤 : 追 蹤 資 源 教 室 校 友 畢 業 後 之 生 涯 發 展 狀 況 ( 四 ) 資 源 教 室 設 備 1. 影 / 列 印 :1 台 影 印 機 1 台 黑 白 雷 射 印 表 機 與 1 台 彩 色 事 務 機, 供 生 影 / 列 印 2. 置 物 櫃 :24 格 置 物 櫃, 每 期 初 開 放 讓 生 申 請 使 用, 並 於 期 末 清 空 歸 還 3.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筆 記 型 電 腦, 供 生 借 用 4. 錄 音 筆 :1 台 高 品 質 專 業 錄 音 筆, 讓 生 於 課 堂 中 錄 音 回 家 複 習 5. 隨 身 碟 :3 支 隨 身 碟, 讓 生 可 即 時 儲 存 課 業 檔 案 6. 圖 書 影 音 : 提 供 各 類 影 音 書 籍 讓 同 來 借 閱 書 籍 借 期 為 14 天, 影 片 借 期 為 7 天 另 外, 亦 提 供 推 薦 服 務, 並 陸 續 購 置 7. 生 活 設 備 :1 台 飲 水 機 與 1 台 微 波 爐 8. 桌 上 型 電 腦 : 提 供 2 台 大 螢 幕 之 桌 上 型 電 腦, 供 生 於 課 堂 外 使 用 9. 護 理 用 具 : 如 針 線 食 鹽 水 ok 蹦 等 1. 健 康 中 心 提 供 簡 易 外 傷 內 科 緊 急 處 理 健 康 中 心 有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及 備 有 急 救 用 品 藥 品, 可 提 供 緊 急 協 助 備 有 輪 椅 拐 杖 可 借 用, 全 自 動 血 壓 計 體 重 計, 歡 迎 師 生 使 用, 隨 時 監 測 自 我 健 康 2. 校 醫 診 療 服 務 每 週 二 五 中 午 12:30-13:30 有 醫 師 駐 診, 免 費 提 供 藥 物 及 診 察, 並 備 有 數 張 病 床, 作 為 臨 時 休 息 之 用 3.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供 健 康 中 心 與 簽 約 院 所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有 問 題 的 生, 會 提 供 主 動 追 供 蹤 或 轉 介 輔 導, 並 辦 理 常 見 疾 病 講 座 導 師 請 督 處 生 依 排 定 時 間 帶 領 生 受 供 檢 4. 舉 辦 C.P.R 急 救 訓 練 各 班 衛 生 股 長 幹 事 各 社 團 幹 部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員 及 全 校 有 意 願 的 同 參 加 本 校 委 託 醫 療 院 所 安 排 的 C.P.R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 止 血 包 紮 ) 提 升 同 遭 遇 緊 急 情 況 時, 急 救 及 應 變 之 能 力, 請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5.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申 請 條 件 : 1. 因 疾 病 或 遭 遇 外 來 突 發 的 意 外 傷 害 者, 但 疾 病 僅 包 含 住 院 治 療, 不 含 門 診 治 療 ( 屬 意 外 傷 害 者 可 申 請 ) 2. 中 醫 院 ( 診 所 ) 治 療 僅 限 於 扭 傷 及 挫 傷 者 3.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之 治 療 不 在 申 請 範 圍 內 申 請 辦 法 : 1. 至 衛 保 組 領 取 生 團 體 保 險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受 益 人 欄, 請 正 楷 簽 名 ( 戶 長 或 監 謢 人 ) 並 加 蓋 私 章 2. 繳 交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証 明 書 或 重 大 手 術 殘 廢 證 明 3. 醫 療 收 據 ( 証 明 文 件 若 是 影 印 本, 請 務 必 加 蓋 醫 療 單 位 章 ) 衛 生 保 健 組 6. 校 園 環 境 整 潔 比 賽 以 系 為 比 賽 單 位, 各 系 辦 公 室 專 用 教 室 實 驗 室 走 廊 占 80% 日 新 樓 公 用 教 室 20% 評 分 項 目 及 比 例 : 垃 圾 處 理 25% 地 面 整 潔 25% 桌 椅 整 齊 15% 黑 板 擦 拭 及 溝 槽 清 理 15% 走 廊 清 潔 15% 電 源 關 閉 5% 優 勝 獎 勵 第 一 名 : 獎 金 3,000 元 第 二 名 : 獎 金 2,000 元 第 三 名 : 獎 金 1,000 元 期 中 期 末 兩 次 結 算 成 績 優 勝 前 三 名, 各 由 系 主 任 20 21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衛 生 保 健 組 提 報 認 真 負 責 同 記 功 嘉 獎 7. 餐 飲 衛 生 教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講 習 為 維 護 全 校 師 生 飲 食 安 全, 本 組 督 導 每 日 採 集 食 物 樣 本 存 留, 以 備 查 驗, 每 週 有 營 養 師 到 校 檢 查 飲 食 衛 生 及 餐 廳 管 理, 請 大 家 放 心 使 用 美 食 街 食 物 每 期 舉 辦 餐 飲 衛 生 教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講 習 各 兩 場, 邀 請 校 內 外 者 專 家 做 專 題 演 講, 加 強 宣 導 衛 生 保 健 之 正 確 理 念, 並 確 實 督 導 餐 廳 飲 食 之 衛 生 與 安 全 一 運 動 器 材 借 用 辦 法 借 用 器 材 須 先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手 續 規 定 如 下 : 1. 個 人 : 押 生 證 填 寫 借 用 登 記 簿 2. 體 育 課, 下 課 後 十 分 鐘 內 歸 還 3. 其 他 團 體 ( 社 團 班 級 會 ) 憑 活 動 簽 呈, 經 主 管 老 師 簽 核 後, 最 長 可 借 用 二 週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二 運 動 績 優 獎 勵 辦 法 體 育 室 凡 本 校 在 之 生, 具 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前 六 名 或 國 內 正 式 競 賽 成 績 前 六 名 得 申 請 獎 助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三 適 應 體 育 班 實 施 要 點 本 適 應 體 育 教 目 標 是 藉 體 育 活 動 以 矯 正 身 心 障 礙 生 之 體 能 狀 況, 進 而 鍛 練 身 心, 提 高 活 力 實 施 對 象 : 肢 體 殘 障, 嚴 重 疾 病 或 患 有 心 理 障 礙 等 必 須 接 受 體 育 特 殊 教 育 之 同 實 施 條 件 : 擁 有 身 心 殘 障 手 冊 者, 或 公 立 及 教 醫 院 出 具 證 明 無 法 參 加 體 育 正 常 班 上 課 者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四 課 外 體 育 活 動 使 用 場 地 申 請 辦 法 事 前 需 填 寫 申 請 表, 核 後 一 週 內 至 體 育 室 取 回 簡 覆 表, 以 憑 辦 理 借 用 器 材, 借 用 時 應 事 先 填 具 借 條, 經 器 材 負 責 教 師 簽 字 同 意 後, 憑 生 證 至 器 材 室 借 用 器 材, 活 動 結 束 後 即 時 歸 還, 例 假 日 活 動 應 於 前 一 日 辦 理 洽 借 手 續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五 體 育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體 育 成 績 之 考 核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技 能 測 驗 : 佔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十 2. 運 動 精 神 與 習 態 度 : 佔 總 分 之 三 十 3. 體 育 常 識 及 理 論 : 佔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六 體 育 選 項 實 施 辦 法 體 育 選 項 分 組 教 實 施, 本 校 體 育 選 項 是 根 據 本 校 既 有 場 地 設 備 師 資 之 專 長 及 對 生 之 反 應 調 查 作 為 開 課 的 依 據, 本 校 並 得 藉 助 鄰 近 環 境 之 相 關 資 源, 作 為 選 項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七 體 育 獎 金 設 置 辦 法 凡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大 專 體 總 舉 辦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且 有 運 動 優 異 表 現 之 代 表 隊 同 業 成 績 7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80 分 以 上 者 均 可 辦 理 申 請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八 每 期 舉 辦 之 體 育 相 關 活 動 及 各 項 比 賽 上 期 : 新 生 體 適 能 檢 測 新 生 登 山 健 走 體 能 訓 練 新 生 盃 籃 球 排 球 桌 球 羽 球 比 賽 運 動 健 康 促 進 講 座 ( 一 ) 運 動 健 康 促 進 講 座 ( 二 )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講 習 健 康 活 力 盃 趣 味 競 賽 全 校 師 生 盃 保 齡 球 擂 台 賽 新 竹 分 部 航 空 盃 球 類 比 賽 教 職 員 工 體 適 能 活 動 北 區 技 專 院 校 男 子 籃 球 錦 標 賽 全 國 大 專 盃 籃 排 球 比 賽 下 期 : 全 校 運 動 會 全 校 拔 河 比 賽 系 際 盃 籃 球 排 球 及 桌 球 比 賽 籃 球 三 對 三 鬥 牛 賽 運 動 健 康 促 進 講 座 ( 一 ) 全 校 導 師 生 羽 球 聯 誼 賽 教 職 員 工 體 適 能 活 動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詳 見 本 室 網 頁 ) 22 23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軍 訓 室 一 軍 訓 室 電 話 : ( 一 ) 校 安 中 心 專 線 27886194 ( 二 ) 校 內 分 機 119 241 141 二 軍 訓 課 程 折 算 役 期 : ( 一 ) 生 修 習 軍 訓 課 程, 應 分 別 按 各 制, 以 每 八 堂 課 折 算 一 日, 折 算 役 期 ( 不 足 八 堂 課 之 餘 數 不 予 列 計 ); 其 各 制 折 算 之 役 期 總 日 數, 合 計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 二 ) 同 等 制 之 同 一 期 修 習 之 軍 訓 課 程 折 算 役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故 重 ( 復 ) 修 或 留 級 再 修 者, 不 得 重 複 折 算 役 期 三 大 專 程 度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考 選 : ( 一 ) 資 格 標 準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男, 年 齡 按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業 者 2. 合 於 體 位 區 分 基 準 之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3. 在 校 軍 訓 成 績 總 平 均 70 分 以 上 ( 計 算 方 式 : 大 採 計 4 門 軍 訓 課 程 ; 二 專 採 計 2 門 軍 訓 課 程 每 門 課 程 成 績 均 需 達 60 分 以 上 ) 4. 曾 受 刑 之 宣 告 ( 含 緩 刑 與 易 科 罰 金 ), 或 受 保 安 處 分 感 訓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裁 判 確 定 者, 不 得 報 考 ( 二 ) 報 名 考 試 日 期 : 依 據 國 防 部 年 度 公 告 ( 三 ) 考 試 科 目 : 智 力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國 文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每 科 100 分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100 分 ( 含 )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 四 ) 生 報 名 作 業 : 考 選 作 業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送 繳 方 式 報 名, 網 址 : 依 年 度 公 告 ( 五 ) 應 繳 交 資 料 : 1. 考 ( 甄 ) 選 申 請 報 名 資 料 表 一 式 3 份 ( 查 看 是 否 簽 章 ) 2. 最 近 半 年 內 之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兩 張 ( 相 片 背 面 以 原 子 筆 註 明 校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乙 張 ( 黏 貼 於 考 ( 甄 ) 選 申 請 報 名 資 料 表 上 ) 與 報 考 專 長 類 別 相 符 之 國 家 檢 定 專 業 乙 級 ( 含 ) 以 上 或 高 普 考 以 上 證 照 影 本 ( 無 相 關 證 照 則 免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 審 查 軍 訓 成 績 ) 畢 業 班 導 師 1.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訊 調 查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院 等 各 制 畢 業 班 導 師 必 須 於 畢 業 考 前, 調 查 該 畢 業 班 生 之 E-mail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等 聯 絡 資 料, 並 將 其 電 子 檔 分 別 寄 送 至 系 上 及 研 發 處 就 輔 組 建 檔, 資 料 格 式 由 研 發 處 就 輔 組 統 一 制 訂 2. 應 屆 畢 業 生 出 路 調 查 --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表 4-10 (1). 日 間 部 之 各 制 畢 業 班 導 師 必 須 待 生 畢 業 後, 調 查 該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出 路, 並 於 9 月 15 日 至 9 月 30 日 間, 將 所 調 查 之 資 料 電 子 檔 寄 至 系 上 及 研 發 處 就 輔 組 (2).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院 等 之 各 制 畢 業 班 導 師 必 須 於 畢 業 考 前, 調 查 該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出 路, 並 將 所 調 查 之 資 料 電 子 檔 寄 至 系 上 及 研 發 處 就 輔 組 (3). 上 述 資 料 格 式 由 研 發 處 就 輔 組 統 一 制 訂, 以 利 統 計 及 上 傳 教 育 部 3. 畢 業 生 上 網 填 畢 業 生 流 向 問 卷 調 查 -- 離 校 手 續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之 各 制 畢 業 班 導 師, 必 須 於 4 月 間, 轉 知 並 督 促 畢 業 生 於 畢 業 考 前, 上 網 填 畢 業 生 流 向 問 卷 調 查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其 相 關 網 址 將 由 研 發 處 就 輔 組 依 教 育 部 函 後 公 告 4. 請 畢 業 班 導 師 協 助 各 系 系 校 友 服 務 事 宜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院 等 各 制 歷 屆 畢 業 班 導 師, 必 須 協 助 各 系 系 校 友 服 務 事 宜, 並 盡 力 將 母 校 訊 息 ( 例 如 校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 轉 知 於 校 友, 以 凝 聚 校 友 對 母 校 的 認 同 感 就 業 輔 導 組 四 大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 ( 一 ) 資 格 標 準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年 滿 18 歲 至 23 歲 (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 之 未 婚 男 性 生 2. 歷 :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或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 院 ) 修 業 期 限 為 四 年 之 各 系 準 備 升 讀 二 年 級 生 ( 不 含 公 費 生 ) 3. 在 成 績 ( 甄 選 前 各 期 ): 業 成 績 各 科 均 達 60 分 以 上 ( 不 含 選 修 科 目 ); 軍 訓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 德 ( 操 ) 行 成 績 達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4. 體 格 基 準 依 年 度 公 告 ( 二 ) 報 名 甄 試 日 期 : 依 據 國 防 部 年 度 公 告 ( 三 ) 甄 試 科 目 : 智 力 測 驗 科 測 驗 口 試 及 體 能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未 達 60 分 或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100 分 ( 含 )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 四 ) 生 報 名 作 業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網 址 : 依 年 度 公 告 24 25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進 修 推 廣 部 生 事 務 組 服 務 項 目 一 辦 理 生 校 內 外 ( 圓 夢 助 網 站 ) 獎 助 金 3% 獎 金 執 行 期 間 : 每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 共 八 項 編 制 如 下 列 ( 一 ) 業 優 良 生 獎 金 ( 二 ) 海 外 文 化 交 流 遊 獎 助 金 ( 三 ) 生 急 難 慰 問 金 ( 含 失 業 家 庭 生 ) ( 四 ) 其 他 獎 金 ( 五 ) 獎 勵 社 團 優 秀 幹 部 獎 金 ( 六 ) 弱 勢 生 助 計 畫 ( 七 ) 特 種 獎 金 ( 八 )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備 註 : 校 內 校 外 獎 助 金 請 參 閱 教 育 部 圓 夢 助 網 站 二 各 項 減 免 雜 費 之 申 請 及 查 減 免 申 請 : 每 期 申 請 一 次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期 末 考 前 完 成 申 請 地 點 :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生 : 符 合 條 件 生 減 免 條 件 : 有 如 下 資 格 生 : ( 一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全 或 半 公 費 ) ( 二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給 卹 期 滿 ( 三 )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 四 ) 山 地 籍 生 ( 五 ) 殘 障 生 ( 六 )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 七 ) 低 收 入 戶 三 辦 理 生 助 貸 款 申 貸 條 件 : 正 式 籍 生,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114 萬 元 整,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一 次 申 貸 承 貸 銀 行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指 定 14 家 分 行 銀 行 對 保 時 間 : 上 期 每 年 8/1-8/31 下 期 每 年 1/15-1/31 銀 行 對 保 保 證 人 : 生 父 母 親 校 辦 理 時 間 : 上 期 每 年 8/1-8/31 下 期 每 年 1/15-1/31 校 承 辦 單 位 :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相 關 資 料 請 查 閱 教 育 部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或 生 事 務 處 網 站 四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助 金 申 請 每 年 度 根 據 低 收 入 戶 生 名 單, 請 生 提 出 申 請 五 社 團 申 請 成 立 活 動 審 核 及 輔 導 鼓 勵 並 輔 導 生 成 立 服 務 性 康 輔 性 運 動 性 術 性 及 自 治 性 之 社 團, 審 核 各 個 社 團 活 動 的 適 切 性, 協 助 生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使 生 於 參 與 活 動 中 了 解 並 習 服 務 精 神 六 受 理 生 意 見 反 應, 並 協 調 各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及 答 覆 設 立 生 事 務 處 電 子 信 箱, 每 日 由 專 人 收 取, 生 亦 可 透 過 班 會 反 映 各 項 問 題,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將 相 關 問 題 會 各 處 室 處 理 答 覆, 藉 網 路 之 互 聯, 可 隨 時 暢 通 師 生 溝 通 管 道 七 輔 導 各 社 團 辦 理 校 內 外 籍 校 際 各 項 活 動 輔 導 社 團 生 依 其 社 團 屬 性 辦 理 相 關 性 之 社 團 活 動, 使 生 在 參 與 活 動 過 程 中 增 加 對 校 之 認 同, 並 藉 由 校 際 活 動 的 辦 理, 增 加 校 際 間 的 交 流 八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與 運 用 每 期 開 第 二 週 辦 理 班 級 幹 部 訓 練 講 習 ; 第 十 五 週 辦 理 期 末 班 級 幹 部 座 談, 期 使 班 級 幹 部 了 解 工 作 職 掌, 以 利 班 級 事 務 推 動 期 定 期 察 看 之 同 請 各 班 導 師 在 期 末 操 評 會 議 結 束 後, 立 即 以 電 話 通 知 該 生 及 家 長, 再 由 生 輔 組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告 知, 請 該 生 依 通 知 單 上 之 規 定, 服 儀 整 齊 準 時 到 校 參 加 生 生 活 輔 導 班, 如 通 過 者 下 期 以 定 期 察 看 留 校, 否 則 依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應 予 勒 令 退 十 一 生 缺 曠 獎 懲 生 上 課 缺 曠 情 形 由 各 授 課 老 師 於 課 後 8 日 內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同 導 師 系 主 任 可 依 權 限 自 行 於 生 或 教 職 員 資 訊 網 內 察 看 缺 曠 及 獎 懲 情 形, 如 有 登 錄 錯 誤 或 異 議, 可 致 生 輔 組 查 詢 十 二 生 兵 役 業 務 1. 每 期 開, 蒐 集 役 男 兵 役 調 查 表, 以 利 辦 理 緩 徵 業 務 2. 申 請 緩 徵 造 冊 函 寄 各 縣 市 政 府 兵 役 單 位 3. 每 期 辦 理 役 男 儘 召 業 務 4. 每 期 中 隨 時 辦 理 離 校 生 緩 征 原 因 消 滅, 以 利 落 實 兵 役 業 務 十 三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共 同 糾 舉 違 反 禁 菸 規 定 同, 查 獲 後 請 登 記 逕 送 各 部 制 務 單 位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方 式 如 下 : 1. 第 一 階 段 : 每 期 第 一 週 為 宣 導 週, 除 班 週 會 中 加 強 宣 導 外, 舉 凡 違 反 規 定 者, 予 以 勸 導 改 進 2. 第 二 階 段 : 自 第 二 週 起 被 查 獲 登 記 者, 參 加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講 習, 實 施 服 務 教 育 一 小 時 3. 第 三 階 段 : 第 二 次 被 登 記 ( 含 以 上 ) 查 獲 者, 除 必 須 接 受 第 二 階 段 之 教 育 外, 並 依 校 規 記 過 乙 次 處 分, 另 以 信 函 通 知 家 長 共 同 輔 導 其 戒 菸, 且 視 情 況 由 校 向 衛 生 局 舉 發 辦 理 罰 緩 十 四 績 優 導 師 選 拔 及 獎 勵 ( 一 ) 凡 擔 任 導 師 連 續 滿 二 年 以 上 者, 均 具 有 候 選 人 資 格 ( 二 ) 績 優 導 師 選 拔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於 校 慶 時 頒 獎 表 揚 ( 三 ) 績 優 導 師 甄 選 參 考 標 準 如 下 : 1. 與 生 經 常 保 持 接 觸, 瞭 解 關 懷 生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2. 輔 導 生 生 活 習 及 活 動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3. 協 助 生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4. 處 理 生 特 殊 事 件 或 重 大 事 項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5. 擔 任 校 與 生 溝 通 之 橋 樑,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6. 對 生 輔 導 工 作 有 具 體 創 新 措 施 者 7. 生 對 導 師 輔 導 反 應 良 好 者 8. 按 時 參 與 各 項 導 師 相 關 會 議 週 會 且 召 開 班 會, 並 對 精 進 導 師 工 作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9. 其 他 輔 導 優 良 事 蹟 ( 四 ) 各 系 依 本 辦 法 前 二 條 規 定, 其 班 級 數 未 滿 五 班 得 推 選 一 人, 滿 五 班 ( 含 ) 以 上 得 推 選 二 人, 經 系 ( 務 ) 導 師 會 議 通 過 後, 併 同 相 關 資 料 送 務 處 彙 整 ( 五 ) 績 優 導 師 之 評 選 由 各 部 制 務 主 管, 召 集 相 關 務 人 員, 依 本 校 核 定 名 額 進 行 選 拔 ( 六 ) 曾 獲 績 優 導 師 獎 勵 者, 須 滿 一 年 後 方 得 再 行 被 推 選 十 五 辦 理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健 康 中 心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有 問 題 的 生, 會 提 供 主 動 追 蹤 或 轉 介 輔 導, 並 辦 理 常 見 疾 病 講 座 十 六 舉 辦 C.P.R 急 救 訓 練 各 班 衛 生 股 長 幹 事 各 社 團 幹 部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員 及 全 校 有 意 願 的 同 參 加 本 校 委 託 新 光 基 金 會 所 安 排 的 C.P.R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 止 血 包 紮 ) 提 升 同 遭 遇 緊 急 情 況 時, 急 救 及 應 變 之 能 力, 請 導 師 鼓 勵 同 參 加 26 九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1. 每 日 實 施 校 內 外 巡 查, 維 護 秩 序 取 締 違 規 2. 加 強 宣 導 生 勿 違 規 駕 駛 汽 機 車 3. 辦 理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十 生 輔 導 工 作 1. 針 對 嚴 重 缺 曠 同 請 各 班 導 師 實 施 約 談 輔 導, 並 填 寫 約 談 紀 錄, 彙 呈 校 長 2. 每 期 開 前 辦 理 親 師 座 談 會 強 化 家 長 與 導 師 間 之 聯 繫 3. 實 施 校 外 賃 居 生 訪 問 每 期 第 六 至 十 週 請 各 班 導 師 依 賃 居 生 名 冊 至 居 住 處 訪 問, 如 發 現 生 行 為 不 當 生 活 散 慢 或 住 宿 環 境 衛 生 安 全 不 佳, 即 予 輔 導 改 正 4. 辦 理 生 生 活 輔 導 班 每 期 期 末 操 行 成 績 在 54.5 分 至 59.4 分, 經 操 評 會 會 議 決 議 應 列 入 下 十 七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申 請 條 件 : 1. 因 疾 病 或 遭 遇 外 來 突 發 的 意 外 傷 害 者, 但 疾 病 僅 包 含 住 院 治 療, 不 含 門 診 治 療 ( 屬 意 外 傷 害 者 可 申 請 ) 2. 中 醫 院 ( 診 所 ) 治 療 僅 限 於 扭 傷 及 挫 傷 者 3.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之 治 療 不 在 申 請 範 圍 內 申 請 辦 法 : 1. 至 健 康 中 心 或 衛 保 組 領 取 生 團 體 保 險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受 益 人 欄, 請 正 楷 簽 名 ( 戶 長 或 監 謢 人 ) 並 加 蓋 私 章 2. 連 同 住 院 証 明 書 或 重 大 手 術 殘 廢 證 明 一 併 裝 訂 送 至 務 處 衛 保 組 辦 理 3. 醫 療 收 據 ( 証 明 文 件 若 是 影 印 本, 請 務 必 加 蓋 醫 療 單 位 章 ) 27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附 設 進 修 院 暨 專 校 生 事 務 組 服 務 項 目 一 輔 導 成 立 班 代 表 聯 誼 會 由 各 班 班 代 表 組 成, 每 年 度 改 選 幹 部 一 次, 選 出 會 長 副 會 長 生 代 表 處 理 班 聯 會 相 關 事 誼, 必 要 時 代 表 進 修 院 暨 專 校 出 席 校 各 項 會 議, 為 同 爭 取 最 大 之 權 益 二 受 理 生 意 見 反 應, 並 協 調 各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及 答 覆 ( 一 ) 電 子 信 箱, 每 日 由 專 人 收 取, 生 亦 可 透 過 班 會 反 映 各 項 問 題 ( 二 ) 每 期 第 二 週 安 排 系 主 任 時 間, 反 映 系 上 各 項 問 題 ( 三 ) 每 個 月 第 一 週 星 期 六 中 午 12:00-13:00 為 校 務 主 任 時 間, 反 映 各 項 問 題 ( 四 ) 班 聯 會 畢 聯 會 開 會, 受 理 各 班 反 映 意 見 ( 五 ) 務 組 電 話 傳 真 隨 時 接 受 意 見 反 映 各 類 關 問 題 會 各 處 室 處 理 答 覆, 並 藉 由 網 路 之 互 聯, 隨 時 暢 通 師 生 溝 通 管 道 三 各 項 減 免 雜 費 之 申 請 及 查 詢 減 免 申 請 : 每 期 申 請 一 次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期 末 考 前 完 成 申 請 地 點 : 生 事 務 組 ( 備 有 申 請 表 ) 申 請 生 : 符 合 條 件 生 (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 減 免 條 件 : 有 如 下 資 格 生 : ( 一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全 或 半 公 費 ) ( 二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給 卹 期 滿 ( 三 )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 四 ) 原 住 民 籍 生 ( 五 ) 殘 障 生 ( 六 )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 七 ) 低 收 入 戶 四 辦 理 弱 勢 助 工 讀 之 申 請 及 查 詢 減 免 申 請 : 每 年 上 期 申 請 一 次, 下 期 辦 理 費 減 免 辦 理 時 間 : 每 年 上 期 第 一 週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地 點 : 生 事 務 組 ( 備 有 申 請 表 ) 申 請 生 : 符 合 條 件 生 ( 一 ) 備 齊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一 份 含 本 人 父 母 配 偶,( 二 ) 上 期 平 均 及 格 之 成 績 單 一 份 ( 新 生 免 ),( 三 ) 查 稅 合 格 者 ( 由 校 統 一 送 教 育 部 查 稅 ) 須 一 年 內 服 工 讀 50 小 時 減 免 條 件 :( 一 ) 家 庭 年 所 得 含 本 人 父 母 配 偶 70 萬 以 下 ( 二 ) 家 庭 利 息 2 萬 元 以 下 ( 三 ) 家 庭 不 動 產 650 萬 以 下 ( 四 ) 前 一 期 業 平 均 60 分 以 上 五 辦 理 生 助 貸 款 申 貸 條 件 : 正 式 籍 生,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114 萬 元 整,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一 次 申 貸 承 貸 銀 行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指 定 之 分 行 銀 行 對 保 時 間 : 上 期 每 年 8/1-8/31 下 期 每 年 1/15-1/31 銀 行 對 保 保 證 人 : 生 父 母 親 或 配 偶 校 辦 理 時 間 : 上 期 每 年 8/1-8/31 下 期 每 年 1/15-1/31 校 承 辦 單 位 : 生 事 務 組 相 關 資 料 請 查 閱 教 育 部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或 生 事 務 處 網 站 六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產 基 金 申 請 限 低 收 入 戶 生, 前 一 期 業 成 績 平 均 60 分 以 上, 且 無 小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由 生 提 出 申 請 七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與 運 用 每 期 開 第 二 週 辦 理 班 級 幹 部 訓 練 講 習 ; 期 使 班 級 幹 部 了 解 工 作, 第 五 週 辦 理 班 聯 會 畢 聯 會 座 談, 職 掌, 以 利 班 級 事 務 推 動 並 於 務 組 設 立 班 代 表 交 辦 / 聫 聯 絡 事 項 簽 到 簿, 宣 達 校 與 同 各 項 溝 通 事 項 八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 一 ) 集 會 時 加 強 宣 導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勿 違 規 駕 駛 汽 機 車, 勿 隨 意 停 車, 影 響 他 人 進 出 ( 二 ) 洽 商 軍 人 公 墓 假 日 准 予 單 向 路 邊 停 車 ( 勿 壓 水 溝 蓋, 勿 停 第 1 停 車 場 ) 並 派 員 協 助 督 導 九 生 輔 導 工 作 ( 一 ) 針 對 嚴 重 缺 曠 同 請 各 班 導 師 實 施 約 談 輔 導, 並 上 網 填 寫 輔 導 紀 錄, 特 殊 個 案 列 印 紙 本 上 呈 ( 二 ) 嚴 重 缺 曠 同 定 期 掛 號 通 知 家 長 ( 三 ) 每 期 開 前 配 合 輔 導 室 辦 理 導 師 知 能 研 習, 強 化 輔 導 技 能 十 生 缺 曠 請 假 獎 懲 ( 一 ) 提 升 到 課 率 : 請 老 師 確 實 點 名, 並 實 施 不 定 期 教 室 外 點 以 督 促 生 到 校 上 課 ( 二 ) 生 上 課 缺 曠 情 形 由 各 授 課 老 師 於 課 後 8 日 內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同 導 師 系 主 任 可 依 權 限 自 行 於 生 或 教 職 員 資 訊 網 內 察 看 缺 曠 請 假 及 獎 懲 情 形,( 三 ) 生 請 假 : 於 課 後 8 日 內 自 行 上 網 請 假, 逾 時 請 用 紙 本 請 假, 如 有 登 錄 錯 誤 或 異 議, 可 致 務 組 查 詢, 必 要 時 填 寫 更 正 表, 請 於 17 週 之 前 完 成, 以 資 補 救 十 一 生 兵 役 業 務 ( 一 ) 每 期 開, 蒐 集 役 男 兵 役 調 查 表, 以 利 辦 理 緩 徵 業 務 ( 二 ) 申 請 緩 徵 造 冊 函 寄 各 縣 市 政 府 兵 役 單 位 ( 三 ) 每 期 辦 理 役 男 儘 召 業 務 ( 四 ) 每 期 中 隨 時 辦 理 離 校 生 緩 征 原 因 消 滅, 以 利 落 實 兵 役 業 務 十 二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請 吸 煙 同 到 指 定 之 吸 煙 區, 勿 在 教 室 走 廊 廁 所 等 非 吸 煙 區 抽 煙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每 期 第 一 週 為 宣 導 週, 除 班 週 會 中 加 強 宣 導 外, 舉 凡 違 反 規 定 者, 予 以 勸 導 改 進 ( 二 ) 第 二 階 段 : 自 第 二 週 起 被 查 獲 登 記 者, 參 加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講 習, 實 施 服 務 教 育 一 小 時 ( 三 ) 第 三 階 段 : 第 二 次 被 登 記 ( 含 以 上 ) 查 獲 者, 除 必 須 接 受 第 二 階 段 之 教 育 外, 並 依 校 規 記 過 乙 次 處 分 十 三 辦 理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每 年 辦 理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有 問 題 的 生, 提 供 主 動 追 蹤 或 轉 介 輔 導 十 四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 一 ) 申 請 條 件 : 1. 因 疾 病 或 遭 遇 外 來 突 發 的 意 外 傷 害 者, 但 疾 病 僅 包 含 住 院 治 療, 不 含 門 診 治 療 ( 屬 意 外 傷 害 者 可 申 請 ) 2. 中 醫 院 ( 診 所 ) 治 療 僅 限 於 扭 傷 及 挫 傷 者 3.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之 治 療 不 在 申 請 範 圍 內 ( 二 ) 申 請 辦 法 : 1. 至 務 組 健 康 中 心 領 取 生 團 體 保 險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受 益 人 欄, 請 正 楷 簽 名 ( 戶 長 或 監 謢 人 ) 並 加 蓋 私 章 2. 連 同 住 院 証 明 書 或 重 大 手 術 殘 廢 證 明 一 併 裝 訂 送 至 務 組 轉 衛 保 組 辦 理 3. 醫 療 收 據 ( 証 明 文 件 若 是 影 印 本, 請 務 必 加 蓋 醫 療 單 位 章 ) 十 五 急 難 救 助 ( 申 請 教 育 部 產 基 金 )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向 校 提 出 申 請 備 齊 1. 申 請 書 2. 在 證 明 3. 全 戶 戶 籍 4. 勾 選 項 目 明 文 件 ( 申 請 生 重 傷 死 亡 及 重 大 傷 病 項 目, 另 附 父 母 及 生 財 產 所 得 清 單 ) ( 二 ) 同 一 事 件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六 績 優 導 師 選 拔 及 獎 ( 一 ) 凡 擔 任 導 師 連 續 滿 二 年 以 上 者, 均 具 有 候 選 人 資 格 ( 二 ) 績 優 導 師 選 拔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於 校 慶 時 頒 獎 表 揚 ( 三 ) 績 優 導 師 甄 選 參 考 標 準 如 下 : 1. 與 生 經 常 保 持 接 觸, 瞭 解 關 懷 生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參 考 各 班 曠 缺 請 假 事 假 病 假 ) 2. 輔 導 生 生 活 習 及 活 動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參 考 導 師 輔 導 總 次 數 參 與 生 活 動 情 形 ) 3. 協 助 生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參 考 各 班 休 退 轉 生 人 數 ) 4. 處 理 生 特 殊 事 件 或 重 大 事 項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參 考 突 發 特 殊 個 案 之 處 理 ) 5. 擔 任 校 與 生 溝 通 之 橋 樑,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參 考 生 意 見 反 應 人 次 ) 6. 對 生 輔 導 工 作 有 具 體 創 新 措 施 者 7. 生 對 導 師 輔 導 反 應 良 好 者 8. 按 時 參 與 各 項 導 師 相 關 會 議 週 會 且 召 開 班 會, 並 對 精 進 導 師 工 作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參 考 簽 到 表 班 級 各 項 資 料 表 格 繳 交 之 配 合 ) 9. 其 他 輔 導 優 良 事 蹟 ( 四 ) 各 系 依 本 辦 法 前 二 條 規 定, 其 班 級 數 未 滿 五 班 得 推 選 一 人, 滿 五 班 ( 含 ) 以 上 得 推 選 二 人, 於 下 期 開 之 系 會 議 通 過 後, 紀 錄 影 本 併 同 佐 證 相 關 資 料 送 務 組 彙 整 ( 五 ) 績 優 導 師 之 評 選 由 進 修 部 主 任, 召 集 相 關 人 員, 依 本 校 核 定 名 額 進 行 選 拔 ( 六 ) 曾 獲 績 優 導 師 獎 勵 者, 須 滿 一 年 後 方 得 再 行 被 推 選 28 29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新 竹 分 部 務 組 服 務 項 目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工 作 服 務 項 目 一 社 團 申 請 成 立 活 動 審 核 及 輔 導 鼓 勵 並 輔 導 生 成 立 服 務 性 康 輔 性 運 動 性 術 性 及 自 治 性 之 社 團, 審 核 各 個 社 團 活 動 的 適 切 性, 協 助 生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使 生 於 參 與 活 動 中 了 解 並 習 服 務 精 神 二 輔 導 各 社 團 辦 理 校 內 外 籍 校 際 各 項 活 動 輔 導 社 團 生 依 其 社 團 屬 性 辦 理 相 關 性 之 社 團 活 動, 使 生 在 參 與 活 動 過 程 中 增 加 對 校 之 認 同, 並 藉 由 校 際 活 動 的 辦 理, 增 加 校 際 間 的 交 流 三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知 能 教 育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讓 參 與 社 團 之 同 可 以 提 昇 自 身 的 領 導 知 能, 並 在 參 與 中 習 群 體 生 活, 以 建 立 多 元 的 人 際 關 係 讓 社 團 幹 部 可 以 提 昇 自 身 的 領 導 知 能, 進 一 步 運 用 在 社 團 經 營 上, 呈 現 社 團 幹 部 特 質 四 輔 導 幹 部 參 與 社 團 各 式 會 議 及 生 代 表 各 式 會 議 輔 導 生 參 與 各 項 會 議 之 進 行 並 培 養 生 之 民 主 精 神 五 審 核 班 級 旅 遊 活 動 之 申 請 由 生 填 寫 校 外 安 全 活 動 申 請 表 交 至 務 組 敬 會 教 官 審 核 通 過 留 一 副 本 影 印 至 務 組 教 官 備 查 六 協 助 社 團 辦 理 帶 動 中 小 活 動 社 區 服 務 及 社 會 服 務 生 透 過 辦 理 活 動 是 社 區 中 的 弱 勢 社 群 獲 得 接 納 和 實 質 的 幫 助 社 會 服 務 是 幫 助 生 達 至 全 人 發 展 其 中 一 種 重 要 的 習 經 歷, 對 於 培 養 生 的 自 信 心 自 尊 感 責 任 感 及 對 社 會 的 承 擔 精 神, 均 有 很 大 的 作 用 引 導 生 參 與 服 務 的 意 義, 鼓 勵 生 對 於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培 養 承 擔 精 神 七 辦 理 生 校 內 外 ( 圓 夢 助 網 站 ) 獎 助 金 3% 獎 金 執 行 期 間 : 每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 共 八 項 編 制 如 下 列 ( 一 ) 業 優 良 生 獎 金 ( 二 ) 海 外 文 化 交 流 遊 獎 助 金 ( 三 ) 生 急 難 慰 問 金 ( 含 失 業 家 庭 生 ) ( 四 ) 其 他 獎 金 ( 五 ) 獎 勵 社 團 優 秀 幹 部 獎 金 ( 六 ) 弱 勢 生 助 計 畫 ( 七 ) 特 種 獎 金 ( 八 )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備 註 : 校 內 校 外 獎 助 金 請 參 閱 教 育 部 圓 夢 助 網 站 八 各 項 減 免 雜 費 之 申 請 及 查 詢 減 免 申 請 : 每 期 申 請 一 次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期 末 考 前 完 成 申 請 地 點 : 務 組 申 請 生 : 符 合 條 件 生 減 免 條 件 : 有 如 下 資 格 生 ; ( 一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全 或 半 公 費 ) ( 二 )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給 卹 期 滿 ( 三 )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 四 ) 山 地 籍 生 ( 五 ) 殘 障 生 ( 六 )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 七 ) 低 收 入 戶 九 辦 理 生 助 貸 款 申 貸 條 件 : 正 式 籍 生,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114 萬 元 整,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辦 理 時 間 : 每 期 一 次 申 貸 承 貸 銀 行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指 定 14 家 分 行 銀 行 對 保 時 間 : 上 期 每 年 8/1-8/31 下 期 每 年 1/15-1/31 銀 行 對 保 保 證 人 : 生 父 母 親 校 辦 理 時 間 : 上 期 每 年 8/1-8/31 下 期 每 年 1/15-1/31 分 部 承 辦 單 位 : 務 組 相 關 資 料 請 查 閱 教 育 部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或 生 事 務 處 網 站 十 辦 理 生 工 讀 業 務 每 年 度 由 獎 助 金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各 需 求 單 位 工 讀 生 人 數 或 金 額,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依 據 執 行, 並 跟 會 計 室 互 相 勾 稽 完 成 工 讀 生 業 務 十 一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助 金 申 請 每 年 度 根 據 低 收 入 戶 生 名 單, 請 生 提 出 申 請 30 31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新 竹 分 部 務 組 服 務 項 目 生 活 輔 導 工 作 一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與 運 用 每 期 開 第 二 週 辦 理 班 級 幹 部 訓 練 講 習 ; 第 四 週 辦 理 進 階 班 級 幹 部 課 程 訓 練, 使 班 級 幹 部 了 解 工 作 職 掌, 訓 練 幹 部 溝 通 技 巧 及 組 織 運 作, 以 利 班 級 事 務 推 動 二 生 宿 舍 管 理 每 期 開 前 調 查 生 住 宿 需 求, 需 住 宿 同 應 填 寫 住 宿 申 請 單 及 家 長 切 結 書, 送 務 組 或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彙 整 後, 於 開 前 公 告 住 宿 床 位, 同 據 以 至 土 地 銀 行 繳 款 新 竹 分 部 : 男 女 宿 舍 每 期 10,500 元 以 上 均 含 保 證 金 1,000 元 冷 氣 費 500~1,000 元, 於 期 結 束, 視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退 補 費 用 ; 另 除 術 網 路 外, 可 由 校 統 一 申 請 中 華 電 信 網 路 使 用 務 組 為 了 提 升 與 住 宿 同 的 互 動 於 每 期 期 末 辦 理 住 宿 生 座 談 會 及 住 宿 生 安 全 訓 練 三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1. 加 強 宣 導 生 勿 違 規 駕 駛 汽 機 車 2. 辦 理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四 校 安 工 作 1. 與 橫 山 分 局 橫 村 派 出 所 加 強 聯 繫, 於 校 重 要 慶 典 活 動 或 必 要 時 請 求 支 援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2. 加 強 班 級 導 師 與 幹 部 之 聯 繫, 確 實 掌 握 生 脈 動, 防 制 黑 道 侵 入 校 園 及 發 展 組 織 3. 強 化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之 功 能, 掌 握 先 機, 防 範 未 然 4. 加 強 防 火 防 災 宣 導 與 訓 練 5. 警 察 於 校 園 設 置 巡 邏 箱, 定 時 巡 視 校 園, 以 確 保 校 園 安 寧 五 生 輔 導 工 作 1. 針 對 嚴 重 缺 曠 同 請 各 班 導 師 實 施 約 談 輔 導, 並 填 寫 約 談 紀 錄, 彙 呈 校 長 2. 每 期 開 前 辦 理 親 師 座 談 會 強 化 家 長 與 導 師 間 之 聯 繫 3. 實 施 校 外 賃 居 生 訪 問 每 期 第 六 至 十 週 請 各 班 導 師 依 賃 居 生 名 冊 至 居 住 處 訪 問, 如 發 現 生 行 為 不 當 生 活 散 慢 或 住 宿 環 境 衛 生 安 全 不 佳, 即 予 輔 導 改 正 4. 辦 理 生 生 活 輔 導 班 每 期 期 末 操 行 成 績 在 54.5 分 至 59.4 分, 經 操 評 會 會 議 決 議 應 列 入 下 期 定 期 察 看 之 同 請 各 班 導 師 在 期 末 操 評 會 議 結 束 後, 立 即 以 電 話 通 知 該 生 及 家 長, 再 由 生 輔 組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告 知, 請 該 生 依 通 知 單 上 之 規 定, 服 儀 整 齊 準 時 到 校 參 加 生 生 活 輔 導 班, 如 通 過 者 下 期 以 定 期 察 看 留 校, 否 則 依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應 予 勒 令 退 2. 第 二 組 : 大 二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二 班 級 3. 第 三 組 : 大 三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三 班 級 4. 第 四 組 : 大 四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四 班 級 ( 三 ) 以 生 個 人 行 為 記 錄 與 班 級 行 為 記 錄 合 計 為 班 級 競 賽 成 績, 每 班 以 10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評 分 內 容 及 其 百 分 比 如 下 : 1. 規 定 傳 達.. 以 生 傳 達 校 各 項 規 定 執 行 情 形 之 競 賽 (15%) 2. 健 康 生 活.. 以 生 環 境 衛 生 施 行 情 形 競 賽 (30%) 3. 習 生 活.. 以 生 缺 曠 課 及 病 假 記 錄 實 行 競 賽 (30%) 4. 公 民 生 活.. 以 生 品 德 行 為, 出 席 會 議 及 受 獎 懲 之 記 錄 實 行 競 賽 (25%) ( 四 ) 於 每 期 結 束, 核 算 四 組 各 班 級 之 評 分, 各 組 評 分 為 第 一 名 之 班 級, 按 成 績 高 低 排 定 前 四 名 ; 另 從 各 組 其 他 班 級 中 評 分 最 高 者, 排 定 為 第 五 名, 辦 理 議 獎 七 生 缺 曠 獎 懲 生 上 課 缺 曠 情 形 由 各 授 課 老 師 於 課 後 8 日 內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同 導 師 系 主 任 可 依 權 限 自 行 於 生 或 教 職 員 資 訊 網 內 察 看 缺 曠 及 獎 懲 情 形, 如 有 登 錄 錯 誤 或 異 議, 可 致 生 輔 組 查 詢 八 校 外 生 活 動 ( 含 畢 業 旅 行 ) 安 全 輔 導 舉 辦 生 校 外 活 動 應 遵 守 左 列 規 定 1. 各 項 校 外 活 動 於 出 發 前 二 週, 將 活 動 申 請 表 活 動 計 畫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未 成 年 參 加 同 之 家 長 同 意 書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參 加 之 人 員 及 車 輛 均 應 投 保 意 外 險, 每 人 保 額 至 少 新 台 幣 貳 佰 萬 元 以 上 ) 等 資 料 送 交 生 輔 組 備 查 ; 如 因 天 候 或 活 動 之 設 施 環 境 因 素, 使 活 動 可 能 導 致 危 險 時, 應 依 校 建 議 延 期 舉 辦 或 取 消 活 動 2. 活 動 計 畫 應 詳 列 行 程 表 及 規 劃 內 容, 並 將 參 加 人 員 視 活 動 性 質 予 以 任 務 編 組 ; 且 須 針 對 活 動 性 質 規 劃 安 全 須 知 及 應 變 事 宜 3. 活 動 實 施 前 一 週 應 持 續 注 意 活 動 地 區 之 天 候, 活 動 前 如 因 天 候 等 因 素 致 舉 辦 活 動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時, 應 取 消 或 延 期 舉 行 如 於 活 動 期 間 遇 發 布 颱 風 等 重 大 天 災 警 報 時 應 立 即 中 止 活 動, 如 無 法 立 即 返 家 應 與 校 聯 絡, 使 校 瞭 解 所 處 位 置 及 狀 況, 以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4. 依 計 畫 行 程 實 施, 所 經 過 之 路 線 應 特 別 注 意 安 全 ; 且 須 依 計 畫 時 間 返 回, 如 有 事 先 離 隊 者 應 向 活 動 負 責 人 報 准 九 生 兵 役 業 務 1. 每 期 開, 蒐 集 役 男 兵 役 調 查 表, 以 利 辦 理 緩 徵 業 務 2. 申 請 緩 徵 造 冊 函 寄 各 縣 市 政 府 兵 役 單 位 3. 每 期 辦 理 役 男 儘 召 業 務 4. 每 期 中 隨 時 辦 理 離 校 生 緩 征 原 因 消 滅, 以 利 落 實 兵 役 業 務 32 六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 一 ) 實 施 時 間 為 每 期 第 1 週 至 16 週 ( 二 ) 由 全 校 各 班 級 分 四 組 實 施, 其 分 組 方 式 如 下 : 1. 第 一 組 : 大 一 班 級 或 比 照 大 一 班 級 十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共 同 糾 舉 違 反 禁 菸 規 定 同, 查 獲 後 請 登 記 逕 送 各 部 制 務 單 位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方 式 如 下 : 1. 第 一 階 段 : 每 期 第 一 週 為 宣 導 週, 除 班 週 會 中 加 強 宣 導 外, 舉 凡 違 反 規 定 者, 予 33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新 竹 分 部 務 組 服 務 項 目 34 以 勸 導 改 進 2. 第 二 階 段 : 自 第 二 週 起 被 查 獲 登 記 者, 參 加 禁 菸 輔 導 教 育 講 習, 實 施 服 務 教 育 一 小 時 3. 第 三 階 段 : 第 二 次 被 登 記 ( 含 以 上 ) 查 獲 者, 除 必 須 接 受 第 二 階 段 之 教 育 外, 並 依 校 規 記 過 乙 次 處 分, 另 以 信 函 通 知 家 長 共 同 輔 導 其 戒 菸, 且 視 情 況 由 校 向 衛 生 局 舉 發 辦 理 罰 緩 十 一 僑 生 輔 導 1. 僑 生 清 寒 助 金 及 其 他 獎 金 申 請 2. 僑 生 生 活 輔 導 及 相 關 事 務 處 理 十 二 產 基 金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向 所 屬 機 關 校 提 出 申 請 但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經 申 請 單 位 之 主 管 專 案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慰 問 金 核 給 條 件 及 金 額 : 1.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生 因 傷 病 住 院 七 日 以 上 或 發 生 意 外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因 執 行 公 務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者 ( 不 包 括 上 下 班 往 返 途 中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2.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生 之 家 庭 遭 遇 不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之 特 殊 災 害, 致 財 物 嚴 重 損 失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房 屋 半 毀 ( 倒 )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房 屋 全 毀 ( 倒 )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 私 有 田 地 遭 流 失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生 父 母 因 而 受 傷 並 住 院 未 滿 七 日 者,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住 院 逾 七 日 以 上 者,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3. 生 因 其 父 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家 庭 經 濟 陷 於 困 境 無 力 撫 育 者 : a. 一 方 離 異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其 他 因 素 未 盡 撫 育 責 任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b.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經 各 級 校 實 地 訪 視 另 一 方 確 無 工 作 收 入 者, 加 發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c. 一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雙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d. 經 各 級 校 及 幼 稚 園 實 地 訪 視, 生 或 兒 童 確 實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暨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4. 其 他 家 境 特 殊 清 寒 或 遭 逢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1 目 及 第 2 目 如 父 母 雙 方 發 生 同 事 故 者, 以 累 計 方 式 核 發 ; 第 1 目 至 第 4 目 如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三 ) 同 一 事 件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 四 ) 各 系 依 本 辦 法 前 二 條 規 定, 其 班 級 數 未 滿 五 班 得 推 選 一 人, 滿 五 班 ( 含 ) 十 三 接 駁 交 通 車 服 務 1. 週 四 週 五 及 週 日 服 務 生 各 交 通 車 路 線 之 專 車 安 排 服 務 2. 目 前 交 通 路 線 有 : 台 北 火 車 站 至 新 竹 分 部 ( 經 桃 園 南 崁 ) 新 竹 火 車 站 至 新 竹 分 部 ( 經 下 公 館 ) 3. 每 月 統 計 搭 乘 人 數 並 分 析 檢 討 及 改 進, 希 望 藉 由 檢 討 與 改 進 達 到 最 符 合 生 的 需 求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1. 健 康 中 心 提 供 簡 易 外 傷 內 科 緊 急 處 理 健 康 中 心 有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及 備 有 急 救 用 品 藥 品, 可 提 供 緊 急 協 助 備 有 輪 椅 拐 杖 可 借 用, 全 自 動 血 壓 計 體 重 計, 歡 迎 師 生 使 用, 隨 時 監 測 自 我 健 康 2. 辦 理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健 康 中 心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有 問 題 的 生, 會 提 供 主 動 追 蹤 或 轉 介 輔 導, 並 辦 理 常 見 疾 病 講 座 3. 舉 辦 C.P.R 急 救 訓 練 各 班 衛 生 股 長 幹 事 各 社 團 幹 部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員 及 全 校 有 意 願 的 同 參 加 本 校 委 託 新 光 基 金 會 所 安 排 的 C.P.R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 止 血 包 紮 ) 提 升 同 遭 遇 緊 急 情 況 時, 急 救 及 應 變 之 能 力, 請 導 師 鼓 勵 同 參 加 4. 校 園 環 境 整 潔 比 賽 以 系 為 比 賽 單 位, 各 系 辦 公 室 專 用 教 室 實 驗 室 走 廊 占 80% 日 新 樓 公 用 教 室 20% 評 分 項 目 及 比 例 : 垃 圾 處 理 25% 地 面 整 潔 25% 桌 椅 整 齊 15% 黑 板 擦 拭 及 溝 槽 清 理 15% 走 廊 清 潔 15% 電 源 關 閉 5% 優 勝 獎 勵 第 一 名 : 獎 金 3,000 元 各 由 系 主 任 提 報 班 級 同 記 功 嘉 獎 5. 餐 飲 衛 生 教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講 習 為 維 護 全 校 師 生 飲 食 安 全, 本 組 督 導 每 日 採 集 食 物 樣 本 存 留, 以 備 查 驗, 每 週 有 營 養 師 到 校 檢 查 飲 食 衛 生 及 餐 廳 管 理, 請 大 家 放 心 使 用 美 食 街 食 物 每 期 舉 辦 餐 飲 衛 生 教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講 習 各 兩 場, 邀 請 校 內 外 者 專 家 做 專 題 演 講, 加 強 宣 導 衛 生 保 健 之 正 確 理 念, 並 確 實 督 導 餐 廳 飲 食 之 衛 生 與 安 全 6. 飲 水 機 清 潔 維 護 分 部 飲 水 機, 每 二 至 四 個 月 更 換 濾 心, 用 後 丟 棄 不 再 清 洗, 以 維 護 飲 水 健 康, 並 依 照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之 規 定, 每 季 定 期 檢 查 水 質 一 次, 以 維 護 飲 水 機 水 質 之 潔 淨, 保 護 全 校 師 生 飲 水 之 衛 生 與 安 全 7.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申 請 條 件 : 1. 因 疾 病 或 遭 遇 外 來 突 發 的 意 外 傷 害 者, 但 疾 病 僅 包 含 住 院 治 療, 不 含 門 診 治 療 ( 屬 意 外 傷 害 者 可 申 請 ) 2. 中 醫 院 ( 診 所 ) 治 療 僅 限 於 扭 傷 及 挫 傷 者 3.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之 治 療 不 在 申 請 範 圍 內 申 請 辦 法 : 1. 至 健 康 中 心 或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領 取 生 團 體 保 險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受 益 人, 請 正 楷 簽 名 ( 戶 長 或 監 謢 人 ) 並 加 蓋 私 章 2. 連 同 住 院 証 明 書 或 重 大 手 術 殘 廢 證 明 一 併 裝 訂 送 至 健 康 中 心 辦 理 3. 醫 療 收 據 ( 証 明 文 件 若 是 影 印 本, 請 務 必 加 蓋 醫 療 單 位 章 ) 35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單 位 介 紹 與 導 師 須 知 資 訊 中 華 科 技 大 新 竹 分 部 務 組 服 務 項 目 生 輔 導 中 心 工 作 一. 個 人 諮 商 輔 導 針 對 定 察 習 困 擾 缺 曠 過 多 生 涯 議 題 性 別 議 題 或 導 師 轉 介 的 同 進 行 個 別 諮 商, 以 協 助 其 解 決 問 題 二. 團 體 諮 商 輔 導 每 期 將 舉 辦 2-3 個 團 體 諮 商 輔 導, 內 容 主 題 包 含 自 我 成 長 兩 性 團 體 生 涯 議 題 與 人 際 關 係 等 團 體 招 收 團 體 資 訊 與 簡 章 將 公 佈 於 網 站 上 及 公 佈 欄, 敬 請 導 師 多 加 以 宣 傳 與 使 用 三. 高 關 懷 生 施 測 暨 追 蹤 輔 導 每 年 度 第 一 期 舉 辦 柯 式 憂 鬱 量 表 施 測 暨 輔 中 心 宣 導 活 動, 使 新 生 了 解 輔 中 心 的 功 能 與 相 關 服 務, 並 藉 由 測 驗 篩 選 出 高 關 懷 群 生, 通 知 導 師, 進 行 預 防 與 諮 商 工 作 四. 生 活 動 主 題 性 宣 導 活 動 : 其 中 包 含 生 涯 探 索 心 理 衛 生 性 別 平 等 生 命 教 育, 運 用 班 級 演 講 團 體 活 動 電 影 欣 賞 徵 文 徵 圖 有 獎 徵 答 等 形 式, 協 助 同 體 認 與 瞭 解 自 我, 每 期 中 舉 辦 之 生 活 動 皆 公 佈 於 網 站 上, 敬 請 各 位 老 師 協 助 宣 傳 五. 導 師 輔 導 之 能 研 習 於 每 期 開 前 辦 理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提 升 導 師 輔 導 能 力 六. 身 心 障 礙 生 輔 導 1.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生, 擬 定 不 同 輔 導 策 略 並 於 就 期 間, 協 助 生 所 需 資 源, 如 課 業 輔 導 心 理 輔 導 生 涯 規 劃 身 心 障 礙 生 獎 金 申 請 停 車 位 申 請 等 並 提 供 電 腦 印 表 機 影 印 機 錄 音 筆 等 器 材 供 生 使 用 2. 每 期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生 需 求,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動, 包 含 生 命 教 育 才 藝 教 電 腦 教 等,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生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新 竹 分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9:00 至 晚 間 20:00 服 務 項 目 : 1. 助 貸 款 服 務 2. 兵 役 問 題 服 務 ( 折 抵 役 期 申 辦 ) 3. 獎 助 金 資 訊 查 詢 4. 中 英 文 成 績 單 申 請 5. 中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6. 生 證 補 發 7. 畢 業 證 明 書 8. 補 發 修 業 證 明 書 9. 在 證 明 申 請 10. 遺 失 物 招 領 11. 交 通 車 售 票 及 登 記 服 務 12. 生 團 體 保 險 申 請 13. 生 社 團 行 政 諮 詢 14. 校 園 活 動 導 引 與 接 待 15. 生 社 團 活 動 服 務 窗 口 16. 工 讀 資 訊 提 供 七. 受 理 生 申 訴 與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申 訴 協 助 作 業 受 理 生 對 於 課 業 記 過 處 分 等 申 訴 業 務 以 及 生 及 教 職 員 遭 遇 性 騷 擾 的 申 訴 與 協 助 服 務 八. 書 籍 影 片 借 閱 服 務 每 期 添 購 最 新 與 心 理 輔 導 各 項 相 關 主 題 有 關 之 書 籍 及 影 片, 供 生 及 老 師 借 閱 但 所 借 閱 之 影 片, 除 公 播 版 外, 不 得 於 公 開 場 所 播 放 36 37

第 一 單 元 校 內 資 訊 各 處 室 相 關 法 規 本 單 元 僅 列 出 相 關 法 規 名 稱 以 供 參 考, 為 符 合 實 際 效 益, 需 適 時 更 新 法 規 內 容, 請 導 師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所 需 法 規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39 生 活 輔 導 組 40 衛 生 保 健 組 41 生 輔 導 中 心 42 體 育 室 43 進 修 院 暨 專 校 務 組 44 一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http://www.chit.edu.tw/active/rules.html 社 團 法 規 應 屆 畢 業 生 聯 誼 會 組 織 辦 法 自 治 團 體 設 置 及 輔 導 辦 法 生 刊 物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生 社 團 募 款 經 費 輔 導 辦 法 生 社 團 器 材 借 用 辦 法 生 社 團 申 請 成 立 暨 課 外 活 動 通 則 校 園 文 宣 管 理 辦 法 社 團 聘 請 校 外 專 業 指 導 老 師 申 請 辦 法 社 團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社 團 經 費 補 助 及 核 銷 辦 法 社 團 護 照 實 施 辦 法 社 團 財 產 登 錄 及 報 廢 流 程 系 會 活 動 輔 導 辦 法 生 社 團 輔 導 辦 法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任 辦 法 生 自 治 會 組 織 辦 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工 讀 助 獎 助 金 辦 法 生 工 讀 助 實 施 辦 法 生 工 讀 生 管 理 要 點 業 優 良 生 獎 金 辦 法 獎 助 金 審 核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獎 勵 社 團 優 秀 幹 部 獎 金 辦 法 績 優 社 團 獎 助 金 辦 法 藝 文 競 賽 獎 助 金 辦 法 弱 勢 生 助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生 急 難 緊 急 紓 困 金 實 施 要 點 海 外 遊 ( 文 化 交 流 ) 獎 助 金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特 種 獎 金 辦 法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申 請 辦 法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報 名 費 補 助 辦 法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