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会 广 人 会 [2015] 01 月 12 号 文 件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定 名 为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会, 英 文 译 名 为 Guangdong Academy of Human Resources, 缩 写 为 GDHR 第 二 条 本 会 是 由 广 东 省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与 教 学 人 员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实 际 工 作 者 自 愿 组 成 的 学 术 性 地 方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省 级 社 团 第 三 条 本 会 宗 旨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以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恪 守 诚 信 团 结 专 业 服 务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基 于 产 学 研 合 作, 通 过 人 才 培 养 学 术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等 途 径, 为 实 现 广 东 省 人 才 强 省 的 战 略, 促 进 广 东 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建 立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建 设 幸 福 广 东,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专 业 服 务 第 四 条 本 会 接 受 广 东 省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本 会 的 办 公 场 所 设 在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外 环 东 路 178 号 广 州 大 学 城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教 学 楼 B 座 403 房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组 织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定 期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年 会 和 其 他 专 题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科 研 成 果 ; ( 二 ) 研 究 广 东 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城 镇 化 过 程 中 新 出 现 的 人 力 资 源 问 题, 为 广 东 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城 镇 化 建 设 提 供 理 论 指 导 和 技 术 支 持 ; 1
( 三 ) 举 办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教 学 和 实 务 方 面 的 高 端 论 坛 和 研 讨 活 动 ; ( 四 ) 出 版 和 发 布 人 力 资 源 调 研 和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报 告 ; ( 五 ) 经 有 关 部 门 授 权 委 托 或 经 审 核 备 案, 组 织 和 协 助 开 展 高 校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专 业 的 评 估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评 比 评 选 活 动 ; ( 六 ) 为 会 员 单 位 和 会 员 搭 建 更 快 捷 更 准 确 更 有 效 的 信 息 平 台, 密 切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方 面 的 政 府 部 门 研 究 教 学 和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联 系 沟 通 与 合 作 ; 为 人 力 资 源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职 业 生 涯 发 展 国 内 外 交 流 和 合 作 的 机 会 和 平 台 ; ( 七 ) 组 织 开 展 会 员 单 位 和 会 员 之 间 互 利 互 惠 的 志 愿 活 动, 促 进 产 学 研 合 作 ( 八 )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产 业 和 人 力 资 源 专 业 的 实 际 工 作 者 的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建 设,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的 建 立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会 员 种 类 : 团 体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团 体 会 员 限 于 法 人 单 位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本 会 的 章 程 ; ( 二 ) 有 加 入 本 会 的 意 愿 ; ( 三 ) 在 本 会 的 业 务 ( 行 业 学 科 )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兴 趣 或 影 响 ; ( 四 )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服 务 方 面 研 究 教 学 与 实 际 工 作 的 机 构 与 个 人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程 序 : ( 一 )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 ( 二 ) 经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讨 论 通 过 ; ( 三 )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本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团 体 会 员 可 以 接 受 团 体 内 个 人 会 员 授 权 进 行 选 举 和 表 决 ; ( 二 ) 参 加 本 会 的 活 动 ; ( 三 ) 获 得 本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 四 ) 对 本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五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2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 ( 二 ) 维 护 本 会 合 法 权 益 ; ( 三 ) 完 成 本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 四 ) 向 本 会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五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 ( 六 ) 团 体 会 员 需 要 指 定 协 调 人, 协 调 和 组 织 团 体 内 个 人 会 员 履 行 个 人 会 员 义 务 ( 参 见 第 十 一 条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其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理 事 一 般 不 超 过 会 员 的 1/3);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 五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会 员 ( 包 括 团 体 会 员 代 表 )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 包 括 团 体 会 员 代 表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5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会 设 理 事 长 1 名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 ( 三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3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六 )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 ( 七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公 开 出 版 的 会 刊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只 能 由 该 会 秘 书 长 以 上 人 员 担 任 ) 的 聘 任 ; ( 八 ) 领 导 本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制 定 工 作 会 议 制 度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会 员 管 理 制 度 会 费 管 理 制 度 文 书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人 员 聘 任 制 度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十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增 补 理 事,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理 事 会 补 选, 但 补 选 理 事 须 经 下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追 认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人 数 较 多 时, 本 会 可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理 事 的 1/3)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项 的 职 权,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增 补 常 务 理 事, 须 经 理 事 会 选 举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补 选, 但 补 选 的 常 务 理 事 须 经 下 一 次 理 事 会 追 认 补 选 的 常 务 理 事 应 在 理 事 中 产 生 情 况 特 殊 下 增 补 常 务 理 事 也 可 采 用 网 络 通 讯 形 式 选 举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会 设 立 监 事 会 ( 由 5 名 监 事 组 成, 同 时 设 立 设 监 事 长 1 名 ), 监 事 会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任 期 相 同, 期 满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监 事 会 有 权 向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等 办 公 会 议 提 出 质 询 和 建 议 4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会 设 立 战 略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会 长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轮 值 会 长 秘 书 长 和 其 他 副 会 长 组 成, 人 数 限 于 11 人 之 内, 设 主 任 1 人, 对 研 究 会 的 重 大 发 展 战 略 方 向 和 项 目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同 时 对 日 常 项 目 和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决 策 和 指 导 战 略 决 策 委 员 会 须 有 2/3 以 上 成 员 赞 成, 其 决 议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会 设 立 轮 值 会 长 制 度, 每 年 轮 值 一 次, 由 副 会 长 以 上 负 责 人 担 任, 以 东 道 主 身 份 举 办 当 年 的 年 会 每 年 年 会 期 间 由 副 会 长 以 上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战 略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票 决 定 每 年 年 会 期 间 由 当 年 轮 值 会 长 向 下 一 年 轮 值 会 长 举 行 交 接 旗 仪 式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会 的 会 长 轮 值 会 长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副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会 长 轮 值 会 长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有 能 力 并 乐 意 协 办 主 持 或 指 导 研 究 会 的 某 专 项 项 目 或 活 动 ; ( 六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 ( 七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会 长 轮 值 会 长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形 成 决 议, 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会 长 轮 值 会 长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5 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形 成 决 议, 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三 十 条 本 会 设 名 誉 会 长 和 顾 问, 名 誉 会 长 和 顾 问 无 任 期 限 制, 是 在 本 学 科 ( 专 业 ) 和 行 业 资 深 影 响 较 大 的 人 士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名,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5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会 长 为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由 轮 值 会 长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担 任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会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四 ) 本 会 会 长 因 特 殊 情 况 未 能 参 加 本 会 的 会 议 及 活 动 事 宜, 可 授 权 委 托 其 他 主 要 负 责 人 ( 包 括 轮 值 会 长 理 事 长 监 事 长 秘 书 长 ) 暂 时 代 行 职 责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秘 书 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会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所 办 实 体 上 交 的 利 润 ; ( 六 ) 利 息 ; ( 七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会 费 实 行 年 费 制 按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两 种 形 式 收 费, 单 位 会 员 内 10 人 以 下 ( 含 10 人 ) 的 会 员 免 收 会 费, 超 出 10 人 的 其 他 会 员 按 个 人 会 员 标 准 收 费 会 长 单 位 和 轮 值 会 长 单 位, 6
5000 元 / 年 ; 副 会 长 单 位,4000 元 / 年 ; 常 务 理 事 单 位,3000 元 / 年 ; 理 事 单 位, 2000 元 / 年 ; 普 通 会 员 单 位,1000 元 / 年 副 会 长 ( 个 人 ),500 元 / 年 ; 常 务 理 事 ( 个 人 ),400 元 / 年 ; 理 事 ( 个 人 ),300 元 / 年 ; 普 通 会 员 ( 个 人 ),200 元 / 年 名 誉 会 长 和 顾 问 免 交 个 人 会 员 会 费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单 位 会 员 未 能 缴 纳 单 位 会 员 会 费 时, 单 位 会 员 内 个 人 按 每 人 每 年 按 个 人 会 员 会 费 标 准 收 取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构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十 条 本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广 东 省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的 财 务 审 计 监 督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经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批 准 后, 提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7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会 经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本 章 程 经 2014 年 11 月 14 日 第 二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会 的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自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会 2015 年 01 月 12 日 主 题 词 : 章 程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会 秘 书 处 2015 年 01 月 12 日 印 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