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 題 說 明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1-1 主 題 名 稱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1-2 設 計 概 念 充 滿 歷 史 文 化 以 及 自 然 觀 光 美 景 的 島 嶼 - 馬 祖, 媽 祖 在 馬 祖 絕 美 的 藍 眼 淚 特 有 的 閩 東 建 築 八 八 坑 道 的 馬 祖 陳 高 黑 尾 鷗 與 馬 祖 石 蒜 豐 富 的 宗 教 特 色 人 文 背 景, 以 及 建 築 景 觀 與 自 然 生 態, 更 因 地 處 國 家 軍 事 的 地 理 要 塞, 數 十 年 不 對 外 開 放 的 馬 祖, 在 歷 經 了 歷 史 歲 月 的 碰 撞 後, 隨 著 政 府 的 觀 光 政 策 施 行, 逐 漸 將 他 有 著 神 秘 面 紗 的 美 向 世 界 展 現 二 競 賽 辦 法 2-1 競 賽 類 別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2-2 競 賽 規 則 鼓 勵 所 有 傑 出 的 攝 影 人, 深 入 了 解 馬 祖 四 鄉 五 島 文 化 與 風 情, 以 感 動 為 主 題, 從 各 種 面 向 拍 出 馬 祖 特 有 的 文 化 與 美 也 透 過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的 機 會 讓 更 多 人 看 見 馬 祖 四 鄉 五 島 不 同 的 風 貌, 攝 影 作 品 投 稿 要 點 如 下 : 1. 作 品 須 符 合 攝 影 主 題 與 規 格, 且 為 105 年 1 月 至 105 年 9 月 間 拍 攝, 違 反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予 評 審, 在 表 現 形 式 和 技 術 上, 應 適 用 於 平 面 和 新 媒 體 的 傳 播 與 再 創 作 2. 參 賽 作 品 限 以 行 動 裝 置 ( 如 平 板 電 腦 手 機 ) 拍 攝 之 作 品, 原 始 檔 有 效 畫 素 最 低 為 500 萬 畫 素 ( 含 ) 以 上,(2,592 x 1,936 pixels( 含 ) 以 上 ) 作 品 可 合 理 使 用 調 色 編 修, 但 不 包 含 合 成 3. 上 傳 之 參 賽 作 品 以 JPEG 格 式 為 限, 檔 案 需 包 含 EXIF 資 訊, 上 傳 作 品 檔 案 大 小 以 1MB 為 限, 解 析 度 寬 度 1,000 像 素 以 上 1
4. 每 位 參 賽 者 限 投 稿 六 張 作 品, 前 三 名 以 不 重 複 選 取 為 規 則, 第 三 名 以 上 ( 含 第 三 名 ) 獎 項, 每 人 限 得 一 件, 經 公 佈 得 獎 之 作 品, 得 獎 人 不 得 要 求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5. 所 有 投 稿 作 品 及 原 稿 底 片 數 位 檔 案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自 投 稿 日 起 歸 屬 連 江 縣 政 府 與 作 者 共 同 所 有 得 獎 作 品 之 作 者 需 將 所 有 著 作 權 讓 與 連 江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依 法 有 重 製 公 開 展 示 及 不 限 時 間 次 數 方 式 使 用 之 權 利, 均 不 另 予 通 知 及 致 酬 6. 攝 影 作 品 中 不 可 出 現 任 何 與 創 作 者 有 關 的 符 號 或 文 字, 且 正 反 面 均 不 得 做 任 何 註 記 圖 色 或 簽 名, 違 者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2-3 參 賽 資 格 凡 海 內 外 愛 好 攝 影 之 人 士, 皆 可 參 加 *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同 仁 及 承 辦 單 位 員 工 不 得 參 與, 以 示 公 允 2-4 報 名 費 用 無 需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即 可 參 加 2-5 評 選 制 度 主 辦 單 位 先 針 對 是 否 吻 合 設 計 主 題 過 濾 參 賽 作 品 評 選 分 為 兩 部 分, 分 別 為 網 路 票 選 及 評 審 評 分, 網 路 票 選 占 比 (30%), 評 審 評 分 占 比 (70%), 將 加 總 評 選, 評 選 結 果, 將 於 2016 年 11 月 公 布 ( 詳 細 辦 法 請 詳 見 3-1) 網 路 票 選 30% 登 入 姓 名 電 話 及 E-mail, 通 過 Email 認 證 後 即 可 在 活 動 網 頁 中 投 票, 每 人 限 投 一 票 評 審 評 分 70% 將 邀 集 國 內 來 自 學 界 與 業 界 具 指 標 性 的 攝 影 人 士, 以 專 業 觀 點, 評 選 出 最 優 秀 的 得 獎 作 品 2
2-6 報 名 方 式 1. 線 上 報 名 與 檔 案 上 傳, 每 人 至 多 六 件 作 品, 上 傳 之 參 賽 作 品 以 JPEG 格 式 為 限, 檔 案 需 包 含 EXIF 資 訊, 上 傳 作 品 檔 案 大 小 以 1MB 為 限, 解 析 度 寬 度 1,000 像 素 以 上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2016/9/1~2016/9/30 中 午 12:00 止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將 參 賽 作 品 原 始 檔 簡 附 參 賽 資 料 ( 作 品 名 稱 姓 名 Mail 電 話 ),Mail 至 活 動 信 箱 2016newmatsu@gmail.com 每 件 作 品 原 始 檔 案 須 包 含 EXIF 資 訊 ( 原 始 檔 若 無 EXIF 資 訊,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儲 存 規 定 應 註 明 : 比 賽 名 稱 作 者 作 品 名 稱 ( 例 如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_ 王 _ 馬 祖 之 美 ); 並 與 該 作 品 參 賽 表 所 填 資 料 相 符 3. 下 載 參 賽 報 名 表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及 同 意 書 於 2016/09/30( 五 ) 前, 將 報 名 文 件 郵 寄 至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漢 口 街 一 段 35 號 4 樓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評 選 小 組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 所 有 參 賽 者 皆 須 完 成 以 上 步 驟 方 可 有 參 賽 資 格 一 個 作 品 僅 限 投 稿 乙 次, 倘 若 該 作 品 有 重 複 投 稿 授 權 第 三 人 使 用 或 未 遵 守 活 動 相 關 規 定 者, 恕 不 受 理 參 賽 作 品 原 始 檔 提 供 規 範 : 有 效 畫 素 最 低 為 500 萬 畫 素 ( 含 ) 以 上,(2,592 x 1,936 pixels( 含 ) 以 上 ) 未 獲 獎 作 品 恕 不 退 件 3
2-7 獎 項 說 明 金 獎 一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2 萬 元 獎 狀 乙 紙 銀 獎 二 名 : 各 得 獎 金 新 台 幣 1 萬 元 獎 狀 乙 紙 銅 獎 三 名 : 各 得 獎 金 新 台 幣 6 仟 元 獎 狀 乙 紙 優 選 十 名 : 各 得 獎 金 新 台 幣 3 仟 元 獎 狀 乙 紙 佳 作 十 名 : 各 得 獎 金 新 台 幣 2 仟 元 獎 狀 乙 紙 網 路 人 氣 獎 一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6 仟 元 獎 狀 乙 紙 獎 金 單 位 : 新 台 幣 ( 主 辦 單 位 可 視 情 況 修 改 獎 項 內 容 ) 以 上 獎 金 獎 品 總 計 價 值 高 達 新 台 幣 114,000 元,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更 改 權 利 2-8 比 賽 規 範 1. 連 江 縣 政 府 德 勳 廣 告 整 合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德 勳 廣 告 ) 將 於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 下 稱 本 活 動 ) 之 舉 辦 地 區 及 舉 辦 目 的 範 圍 內, 於 本 活 動 舉 辦 時 與 後 續 本 活 動 行 銷 推 展 期 間 內, 蒐 集 處 理 及 使 用 如 下 報 名 表 提 供 之 資 訊, 但 不 限 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等 個 人 資 料 4
2. 報 名 人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得 依 法 向 連 江 縣 政 府 和 德 勳 廣 告 請 求 查 詢 複 製 更 正 停 止 利 用 及 刪 除 等 權 利, 但 行 使 時 須 由 本 人 提 出 並 配 合 身 份 證 明 檢 核 3. 若 報 名 人 提 供 資 料 不 正 確 時, 將 無 法 參 加 本 活 動, 亦 無 法 獲 得 本 活 動 相 關 服 務 4. 參 賽 作 品 限 未 曾 獲 得 其 他 任 何 攝 影 類 型 競 賽 獎 項 嚴 禁 抄 襲 仿 冒, 違 者 經 評 定 後 將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與 追 回 獎 項, 並 自 行 負 責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參 賽 作 品 的 著 作 權 若 有 第 三 者 提 出 異 議, 主 辦 單 位 概 不 負 責, 相 關 費 用 將 由 參 賽 者 全 數 負 擔 5. 參 賽 作 品 一 經 投 稿, 如 獲 獎, 即 視 為 同 意 比 賽 主 辦 單 位 擁 有 參 賽 作 品 之 使 用 權, 除 獲 頒 獎 項 所 規 定 之 獎 金 獎 座 或 獎 狀 外, 不 另 付 稿 酬 且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概 不 退 還 ( 參 賽 者 請 自 行 預 留 底 稿 ) 經 由 評 審 團 隊 篩 選 之 優 良 作 品, 須 無 償 授 權 相 關 活 動 及 後 續 之 應 用 ( 參 加 者 皆 需 填 寫 著 作 權 讓 與 同 意 書, 並 於 2016/09/30( 五 ) 前 寄 至 主 辦 單 位, 以 郵 戳 為 憑 ) 6. 主 辦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對 於 參 賽 作 品 有 使 用 及 宣 傳 權 利, 例 如 出 版 相 關 紀 念 品 展 覽 公 開 發 表 重 製 展 售 及 授 權 第 三 方 宣 傳 授 與 各 傳 播 媒 體 報 導 刊 載 作 品 使 用 修 改 刊 登 廣 告 編 制 成 光 碟 印 製 海 報 或 製 作 成 商 品 網 路 應 用 之 相 關 權 利, 並 不 另 支 付 稿 費 及 版 稅 得 獎 作 品 如 有 偽 冒 抄 襲 拷 貝 或 經 5
檢 舉 曾 參 加 任 何 公 開 攝 影 比 賽 得 獎 或 展 出, 經 查 證 屬 實, 一 律 取 消 資 格, 獎 位 不 予 以 遞 補 如 已 領 取 獎 項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追 回 原 獎 項 其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令 部 分 概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負 責, 與 主 辦 承 辦 執 行 單 位 無 關 ( 參 加 者 皆 需 填 寫 著 作 權 讓 與 同 意 書, 並 於 2016/09/30( 五 ) 前 與 作 品 一 併 寄 至 主 辦 單 位, 以 郵 戳 為 憑 ) 7. 依 稅 法 規 定 得 獎 獎 金 獎 品 總 價 值 高 於 二 萬 元 者, 須 預 先 扣 繳 10% 所 得 稅 8. 參 賽 作 品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主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9. 參 加 者 需 詳 閱 活 動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範, 若 作 品 與 任 一 規 定 不 符 者, 則 不 列 入 評 10.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活 動 者, 皆 視 為 同 意 以 上 之 各 項 規 定, 如 遇 比 賽 規 範 更 動, 請 隨 時 上 活 動 官 網 查 詢, 主 辦 單 位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6
三 評 選 方 式 3-1 評 審 團 評 分 標 準 1. 採 一 階 段 評 選 2. 由 主 辦 單 位 邀 集 國 內 來 自 學 界 與 業 界 具 指 標 性 的 攝 影 或 觀 光 人 士, 共 同 以 全 面 性 的 專 業 觀 點 召 開 評 選 會 議, 選 定 入 圍 與 得 獎 作 品 3. 評 選 後, 將 以 e-mail 電 話 方 式 通 知 頒 獎 時 間 地 點 3-2 評 審 團 評 審 評 分 標 準 評 分 項 目 評 分 內 容 評 分 比 重 構 圖 與 美 感 作 品 構 圖 與 美 感 意 境 50% 攝 影 品 質 作 品 攝 影 品 質 20% 網 路 人 氣 網 路 人 氣 票 選 30% 3-3 著 作 權 屬 1. 得 獎 者 須 將 得 獎 照 片 之 著 作 權 讓 與 連 江 縣 政 府 2. 凡 報 名 參 加 此 競 賽 者, 皆 已 研 讀 並 充 分 了 解 本 競 賽 之 各 項 規 定 及 條 款 要 求, 並 且 願 意 完 全 遵 守 本 競 賽 之 各 項 規 定 及 條 款 要 求 3.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 含 著 作 權 法 ) 辦 理 之 7
四 報 名 文 件 列 表 編 號 項 目 1 報 名 表 2 攝 影 作 品 內 容 含 線 上 填 寫 及 表 單 下 載, 請 填 妥 參 賽 者 資 料 聯 絡 方 式 作 品 概 念 說 明 等, 並 依 規 定 提 交 資 料 1. 上 傳 之 參 賽 作 品 以 JPEG 格 式 為 限, 檔 案 需 包 含 EXIF 資 訊, 上 傳 作 品 檔 案 大 小 以 1MB 為 限, 解 析 度 寬 度 1,000 像 素 以 上 2. 請 於 紙 本 報 名 表 內 插 入 作 品 縮 圖 或 印 刷 後 浮 貼 於 表 格 內 3. 作 品 原 始 檔 檢 附 參 賽 資 料 ( 詳 情 請 見 2-6 活 動 辦 法 ), 以 mail 方 式 寄 至 : 2016newmatsu@gmail.com 若 檔 案 過 大, 請 上 傳 雲 端 硬 碟, 並 提 供 連 結 下 載 3 參 賽 同 意 書 需 填 寫 後 簽 名 蓋 章 4 個 資 使 用 同 意 書 需 填 寫 後 簽 名 蓋 章 5 著 作 權 讓 與 同 意 書 需 填 寫 後 簽 名 蓋 章 備 註 : 1. 編 號 1 文 件 ( 報 名 表 ), 請 依 投 稿 件 數 分 開 填 寫 ; 編 號 3~5 文 件, 各 一 份 2. 獲 獎 作 品, 未 來 需 供 作 為 主 辦 承 辦 執 行 單 位 相 關 網 路 或 平 面 文 宣 等 宣 傳 使 用 3. 以 上 文 件 須 於 2016/09/30(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10046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漢 口 街 一 段 35 號 4 樓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評 選 小 組 收 4. 郵 遞 者, 請 妥 善 保 護 並 以 掛 號 郵 件 交 寄 參 賽 作 品 因 郵 遞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生 損 害, 主 辦 承 辦 執 行 單 位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聯 絡 窗 口 德 勳 廣 告 整 合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10046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漢 口 街 一 段 35 號 4 樓 電 話 : 比 賽 辦 法 及 報 名 上 傳 相 關 問 題 徐 小 姐 0963-425-801 紙 本 文 件 寄 送 確 認 及 頒 獎 事 宜 高 小 姐 (02)2311-2958 e-mail: 2016newmatsu@gmail.com 8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 報 名 表 -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報 名 表 攝 影 主 題 名 稱 作 品 編 號 (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姓 名 請 填 寫 真 實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攝 影 日 期 須 為 今 (105) 年 度 拍 攝 攝 影 地 點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 同 戶 籍 地 者, 免 填 ) 連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攝 影 作 品 :( 參 賽 作 品 圖 檔, 插 入 作 品 縮 圖 或 印 刷 浮 貼 均 可, 請 勿 超 出 表 單 範 圍 ) 作 品 意 涵 :( 請 用 50 字 以 內 之 文 字 敘 述 作 品 之 內 容 象 徵 意 義 等 內 涵 ) 9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 參 賽 同 意 書 - 參 賽 身 分 參 賽 者 姓 名 個 人 作 品 編 號 ( 本 欄 位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本 人 ( 乙 方 ) 報 名 參 加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同 意 競 賽 要 點 之 各 項 內 容 規 定, 並 授 與 主 辦 單 位 連 江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為 甲 方 ) 以 下 相 關 權 利 : 一 傳 播 權 利 主 辦 單 位 為 推 廣 本 次 活 動 之 後 續 宣 傳 等 事 宜, 得 將 參 賽 期 間 之 參 賽 作 品 及 說 明 書 等 各 項 資 料 與 獲 獎 作 品 運 用 在 相 關 媒 體 如 電 視 廣 播 網 際 網 路 等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傳 輸, 以 及 利 用 平 面 報 紙 雜 誌 等 散 佈 二 作 品 著 作 權 利 ( 一 ) 基 於 推 廣 參 賽 作 品 前 提 下, 參 賽 者 同 意 將 參 賽 作 品, 委 由 主 辦 單 位 建 立 資 料 庫 予 以 管 理 ( 二 ) 投 稿 作 品 及 原 稿 底 片 或 數 位 檔 案, 自 參 加 比 賽 活 動 起, 參 賽 者 與 主 辦 單 位 即 共 同 擁 有 該 作 品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得 獎 人 需 簽 署 該 作 品 著 作 權 讓 與 書 ( 三 ) 如 作 品 得 獎, 得 獎 者 同 意 將 作 品 之 所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甲 方, 並 承 諾 不 對 甲 方 及 其 授 權 第 三 人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甲 方 得 就 乙 方 設 計 進 行 修 改, 以 進 行 後 續 活 動 應 用 三 責 任 與 義 務 ( 一 ) 如 經 發 現 參 賽 作 品 有 非 本 人 創 作 或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時, 一 律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如 有 造 成 他 人 損 失 時, 參 賽 者 須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二 ) 得 獎 人 之 作 品, 須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進 行 相 關 宣 傳 與 展 出, 並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得 提 供 給 任 何 有 助 馬 祖 觀 光 推 廣 之 單 位 使 用 ( 三 ) 各 獎 項 之 創 作 費 獎 品 須 依 規 定 扣 繳 所 得 稅 參 賽 者 簽 名 : (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 個 資 使 用 同 意 書 - ( 姓 名 ) 為 參 加 連 江 縣 政 府 舉 辦 之 2016 EYE 上 馬 祖 行 動 攝 影 比 賽, 本 人 同 意 連 江 縣 政 府 為 本 競 賽 宣 傳 編 輯 展 示 稅 款 與 競 賽 相 關 活 動, 得 使 用 參 賽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活 動 紀 錄 及 作 品 此 致 連 江 縣 政 府 具 切 結 書 參 賽 者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連 絡 電 話 / 手 機 :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參 賽 個 人 切 結 聲 明 暨 著 作 權 讓 與 同 意 書 1. 本 項 參 賽 作 品 為 未 曾 以 任 何 形 式 公 開 發 表 之 全 新 創 作, 且 無 抄 襲 仿 冒 之 情 事 若 發 現 本 參 賽 作 品 有 違 反 本 比 賽 規 則 所 列 之 規 定, 得 即 刻 取 消 本 人 參 賽 資 格, 若 為 得 獎 作 品, 則 追 回 已 頒 發 之 獎 項 並 公 告 之 如 造 成 第 三 方 之 權 益 損 失 或 其 衍 生 之 法 律 訴 訟 賠 償, 本 人 須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亦 概 與 主 承 辦 單 位 無 關 2. 本 人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對 參 賽 作 品, 無 論 入 選 與 否, 均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於 相 關 業 務 範 圍 內, 對 參 賽 作 品 之 公 開 展 示 影 像 及 圖 文 宣 傳 攝 影 下 載 傳 輸 或 出 版 品 使 用 等 相 關 用 途, 並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得 提 供 給 任 何 有 助 馬 祖 觀 光 推 廣 之 單 位 使 用, 日 後 不 得 有 所 異 議 3. 本 人 將 尊 重 評 選 團 之 決 議, 除 能 具 體 証 明 其 他 作 品 違 反 本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外, 對 於 評 審 團 所 決 議 的 獎 項, 不 得 有 所 異 議 4. 本 人 繳 交 文 件 及 作 品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不 予 收 件 5. 本 人 同 意, 當 本 作 品 得 到 各 項 獎 項 時, 其 內 容 及 相 關 著 作 權 由 主 辦 單 位 連 江 縣 政 府 取 得 所 有 權 利, 對 於 得 獎 作 品 主 辦 單 位 擁 有 所 有 重 製 修 改 或 相 關 使 用 之 權 利 本 人 不 得 再 對 主 辦 單 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主 張 6. 本 人 同 意, 本 項 比 賽 之 獎 項 須 依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競 賽 稅 法 辦 理 所 得 稅 繳 納 7. 本 人 同 意 完 成 報 名 參 加 本 比 賽 活 動, 即 視 為 已 充 分 瞭 解 本 比 賽 活 動 規 則 中 各 項 條 款, 且 願 意 完 全 遵 守 本 活 動 所 述 之 各 項 規 定 參 賽 個 人 同 意 簽 署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