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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公務員法大意 關 鍵 焦 點 公務員法為廉政人員考試專業科目之一 就歷屆型之試題進行 分析來看 不難發現 無論是地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亦或公務人員初等考 試 其範圍原都僅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三 個部分 雖偶有測驗施行細則或其他相關法律 但各試卷之出題比率仍屬 平均 以101年度初等考試為例 公務人員任用法占全部題數的20題 公務 員服務法占13題 公務員懲戒法占13題 故其他法律 憲法及公務人員考 試法 只占了4題 惟自101年度地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起 公務員法部分考試大 綱大幅修訂 除原先三個法律外 另增五個考試範圍 包括 公務人員考 績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 若以10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為例 公務人員任用法占全部題數的7 題 公務員服務法占6題 公務員懲戒法占7題 公務人員考績法占7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占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占6題 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占10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占2題 故由最新試題分布之趨勢可 知 公務員法大意之出題模式已完全更新 建議讀者於日後參加廉政人員 考試時 公務員法大意之學習應妥善規劃各個單元學習的時間 除應加強 歷屆試題的演練之外 更應熟練新增範圍之條文內容 尤其廉政人員多涉 及行政中立法 利益迴避與財產申報等業務之執行 而此部分考題極少 因此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之相關法律條文須著重記憶並加以閱讀 -1 1 下午 0:27:1

uestion ox 初五等合1題庫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是依據何法律授權所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俸給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 疾病 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 不得請 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 以命令定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訂定之 2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 除期程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 但具有正當事由 經主管 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 ()半個月 ()1個月 (C)2個月 (D)3個月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 除程期外 應於 一個月 內就職 但 具有正當事由 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 得延長之 其延長 期間 以一個月為限 3 公務員受何種懲戒處分於執行完畢前離職者 於其再任職時 依其再任職之 級俸繼續執行之 ()減俸 ()記過 (C)申誡 (D)休職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 受 降級 或 減俸 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 離職者 於其再任職時 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 之 4 公務員服務法主要是規定公務員的 -2 2 下午 0:27:17

公務員法大意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權利 ()義務 (C)權利及義務 Chapter (D)法律關係 解析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主 要 內 容 係 規 範 公 務 員 應 遵 守 之 各 項 義 務 公務員懲戒法主要內容係規範公務員之 責任 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要內容係規範公務員之 權利 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之處理 何者有誤 ()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 (C)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D)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C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 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 付懲戒人 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 必要 時 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 抄錄卷證 6 關於公務員受降級懲戒處分之敘述 何者有誤 ()可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改敘 ()可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二級改敘 (C)若無級可降者 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 (D)減俸期間為一年 D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 降級 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自改敘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 可降者 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 減俸期間為 二年 7 公務員受懲戒處分結果應予減俸之期間 至少為幾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3 3 下午 0:27:20

uestion ox 初五等合1題庫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6個月 ()個月 (C)4個月 (D)3個月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 減俸 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 其期 間為 六月以上 一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 一年內不得 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8 對於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作為處分輕重標準之敘述 何 者有誤 ()行為之手段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C)行為人之職務高低 (D)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C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 辦理懲戒案件 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處 分輕重之標準 一 行為之動機 二 行為之目的 三 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 行為之手段 五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 行為人之品行 七 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 行為後之態度 9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公務員有數人時 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 應如何 辦理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所有涉案人員全部移送 ()情節重大者始移送 (C)由該管長官決定移送對象 (D)職務較高者始移送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 -4 4 下午 0:27:21

公務員法大意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Chapter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其隸屬同一移 送機關者 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 應 全部移送 10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職務應當然停止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者 D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 通緝 或 羈押 者 二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者 三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 者 11 公務員週休二日之辦法 係自何時實施 ()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實施 ()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實施 (C)自民國89年1月1日起實施 (D)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實施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公務員辦公 應依法定時間 不得遲到早退 其有特別職務 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 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 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實施 其辦法由行政院會 同考試院定之 12 下列那一類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政務人員 ()軍人 (C)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 (D)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 - 下午 0:27:2

uestion ox 初五等合1題庫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C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公務員服務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 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 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13 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離職後職務迴避條款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台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100萬元 ()10萬元 (C)200萬元 (D)300萬元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之1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14條之1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 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14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幾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 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3年內 ()4年內 (C)年內 (D)6年內 C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 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 東或顧問 1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 何者有誤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及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人員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 任 -6 6 下午 0:27:26

公務員法大意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Chapter (C)經依法任用人員 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D)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 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 制行之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 依下列規定 一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在 各 職 系 之 職 務 間 得 予 調 任 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 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 經依法任用人員 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 低一官等 之職務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 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 任用 三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 低 一職等 之職務為限 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且機關首長 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 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16 下列之敘述 何者有誤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C)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必要時應行迴避 (D)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機會 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C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7 7 下午 0:27:29

uestion ox 初五等合1題庫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 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 贈 17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所 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應予處分之敘述 何者為正確 ()應予撤銷任用 ()應予免職 (C)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D)應予休職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 免職 有第9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18 對於各機關首長於特定期間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敘述 何者有誤 ()自辭職書提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自停職令發布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C)自撤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D)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起至離職日止 D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 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 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 民選首長 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 任者 至離職日止 四 民意機關首長 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 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8 8 下午 0:27:30

公務員法大意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Chapter 五 參加公職選舉者 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 日止 但未當選者 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 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 於總 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自次屆該項選舉 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地方政府 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於民選首長競 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亦同 七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 自罷免案宣告成立 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八 自 辭職書提出 停職令發布或撤職 休職懲戒處分 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九 其他定有任期者 自任期屆滿之日前 一個月 起至離 職日止 但連任者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19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應於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因特殊情形未能依 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 再延長以幾個月為限 ()1個月 ()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 限於實際代 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 能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再延長以 二個月 為限 經銓敘審定 不合格者 應即停止其代理 20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條所列之官等 ()特任 ()簡任 (C)薦任 (D)委任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條第2項 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9 9 下午 0:27:34

uestion ox 初五等合1題庫 Multiple Choice uestion 2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欲取得薦任晉升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之 敘述 下列何者有誤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 ()以第九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 最近三年一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 (C)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D)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 薦任第九職等 職務人 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 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 以上 並已晉敘至薦 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 經高等考試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 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 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 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 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22 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那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第六職等 ()第七職等 (C)第八職等 (D)第九職等 D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 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23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許可 其許可辦法係由何機關定之 ()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定之 (C)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D)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0 10 下午 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