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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提 升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除 醫 院 及 診 所 外 )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作 業 Q & A 問 答 集 97 年 12 月 壹 政 策 面 問 題 Q1: 醫 院 診 所 以 外 之 其 他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為 何 也 要 實 施 健 保 IC 登 錄 及 上 傳 之 措 施? A: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第 11 條 第 12 條 明 確 規 範,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保 險 憑 證 登 錄 就 醫 紀 錄 ; 另 同 辦 法 第 13 條 明 確 規 範,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於 保 險 憑 證 上 登 錄 後, 應 於 24 小 時 內 上 傳 二 此 項 措 施 可 作 為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間 醫 療 處 置 資 訊 溝 通 之 平 台, 可 提 升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安 全, 以 避 免 重 複 用 藥 檢 查 ( 驗 ) Q2: 本 次 交 付 機 構 ( 藥 局 ) 優 先 實 施 對 象, 為 何 為 2000 件 以 上 者 先 實 施? 為 何 不 選 不 同 規 模 之 交 付 機 構 ( 藥 局 ) 先 行 詴 辦? 為 何 全 部 之 交 付 機 構 ( 藥 局 ) 不 一 起 實 施, 以 免 增 加 民 眾 困 惑? A: 一 本 局 推 動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之 事 宜, 係 採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進 行, 有 關 辦 理 交 付 機 構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之 事 宜, 亦 是 依 此 原 則 進 行 二 本 措 施 先 針 對 每 月 申 報 件 數 大 於 2,000 件 的 交 付 機 構 先 行 輔 導 辦 理, 本 局 亦 將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全 面 實 施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之 事 宜 三 醫 療 電 子 化 已 是 時 勢 所 趨, 本 局 各 分 局 為 利 特 約 藥 局 及 早 因 應 及 預 做 準 備, 亦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及 輔 導 作 業, 尚 請 各 特 約 藥 局 配 合 辦 理 四 為 使 本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順 當 作 業, 本 局 亦 已 規 劃 完 成 針 對 民 眾 之 宣 導 作 業 等 配 套 措 施 Q3: 檢 驗 所 申 報 件 數 雖 達 2,000 件 以 上, 但 均 為 院 所 委 託 代 檢 之 案 件, 建 議 排 除 於 本 計 畫 實 施 對 象 之 外 A: 依 本 局 97 年 9 月 19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0970002601 號 函 說 明 一 ( 五 ) 業 已 說 明 有 不 可 抗 力 或 特 殊 情 況 者, 由 各 分 局 個 案 簽 准 例 外 處 理 本 措 施 實 施 初 期 針 對 每 月 申 報 件 數 大 於 2,000 件 的 交 付 機 構 先 辦 理, 惟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所 申 報 件 數 若 大 於 2,000 件, 但 有 保 險 對 象 親 自 到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所 檢 驗 ( 查 ) 之 申 報 件 數 未 達 1

2,000 件 ( 外 收 檢 體 者 不 計 ) 之 情 況 者, 請 該 特 約 醫 事 檢 驗 所 正 式 行 文 向 所 屬 轄 區 分 局 備 查, 由 各 分 局 個 案 簽 准 例 外 處 理 分 局 同 意 後 即 可 不 列 入 本 階 段 之 實 施 對 象 Q4: 此 次 交 付 機 構 實 施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事 宜, 如 何 宣 導 使 民 眾 配 合 辦 理? A: 本 局 業 已 完 成 民 眾 相 關 之 宣 導 如 海 報 藥 袋 貼 紙 之 製 作 事 宜, 並 已 將 宣 導 資 料 及 原 始 檔 案 提 供 各 分 局 使 用 ; 另 建 議 特 約 藥 局 未 來 於 印 製 藥 袋 時, 增 添 提 醒 病 患 拿 藥 要 帶 健 保 IC 卡 之 提 示 文 字 Q5: 可 否 考 慮 開 放 藥 事 人 員 讀 取 健 保 IC 卡 之 醫 療 專 區, 以 利 藥 局 健 保 IC 卡 之 上 線 作 業? 每 個 院 所 可 否 多 申 請? 是 否 要 收 費? A: 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將 製 發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專 用 卡, 供 特 約 藥 局 讀 取 IC 卡 藥 歷 及 診 斷 二 請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儘 速 向 所 屬 轄 區 分 局 申 請 藥 局 專 用 卡, 本 局 各 分 局 每 日 將 申 請 資 料 送 交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統 一 由 該 中 心 製 卡 發 放 ; 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開 始 製 發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專 用 卡 後, 本 局 始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三 上 開 申 請 表, 將 安 全 模 組 卡 與 藥 局 專 用 卡 之 申 請 合 併, 兩 者 可 同 時 申 請, 該 申 請 表 業 已 置 於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焦 點 訊 息 健 保 IC 卡 / 最 新 消 息, 網 址 如 下, 歡 迎 下 載 使 用 : ( 一 )http://www.nhi.gov.tw/?menu=&menu_id=390&wd_id=3 90 ( 二 )http://www.nhi.gov.tw/ic_card/news/news.asp?menu =9&menu_id=175&WD_ID=195 四 首 次 核 發 之 藥 局 專 用 卡 或 屬 非 刻 意 毀 損 者, 毋 需 收 費, 並 以 1 家 藥 局 申 請 1 張 為 原 則, 後 續 如 有 遺 失 或 刻 意 毀 損 者, 則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憑 證 收 費 標 準 之 規 範 及 相 關 繳 費 方 式 辦 理 五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專 用 卡 與 藥 事 人 員 憑 證 IC 卡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不 同, 由 本 局 各 轄 區 分 局 為 受 理 申 請 之 窗 口 藥 事 人 員 憑 證 IC 卡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則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主 政 2

Q6: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專 用 卡 與 藥 事 人 員 憑 證 IC 卡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有 何 不 同? 各 有 那 些 用 途? A: 一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專 用 卡, 供 特 約 藥 局 讀 取 健 保 IC 卡 登 錄 之 藥 歷 及 診 斷 資 料 二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代 表 醫 事 機 構 法 人 於 醫 療 資 訊 電 子 化 環 境 之 法 人 行 為 機 構 關 防, 如 電 子 公 文 網 路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等 加 密 簽 章 三 藥 事 人 員 憑 證 IC 卡, 代 表 醫 事 人 員 於 醫 療 資 訊 電 子 化 環 境 之 個 人 行 為 印 鑑 證 明, 如 電 子 病 歷 之 簽 章 Q7: 特 約 藥 局 健 保 IC 卡 上 線 後, 可 否 調 降 每 日 每 位 藥 事 人 員 之 合 理 調 劑 量 調 高 藥 事 服 務 費 收 取 掛 號 費 及 要 求 院 所 全 面 釋 出 處 方 等 事 宜 A: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所 有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均 應 將 提 供 之 服 務 內 容 於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有 關 合 理 調 劑 量 藥 事 服 務 費 之 相 關 支 付 標 準,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係 經 與 醫 事 團 體 代 表 協 商 討 論 後 訂 定, 至 於 掛 號 費 收 取 事 宜 全 面 處 方 箋 釋 出, 非 屬 本 局 權 責 Q8: 建 議 公 告 98 年 1 月 份 起 實 施 本 項 作 業 之 名 單 A: 適 用 本 項 作 業 之 名 單 已 個 別 通 知, 至 於 統 一 公 告 乙 事, 因 涉 及 個 別 醫 事 機 構 營 業 情 形, 故 不 予 發 布 Q9: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為 何 需 以 該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之 VPN 網 路 傳 輸 資 料? A: 一 健 保 資 訊 網 (VPN) 不 僅 係 提 供 本 局 與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雙 方 業 務 交 流 的 平 台, 另 在 該 網 路 上 傳 送 的 資 料, 均 與 保 險 對 象 的 隱 私 有 關 本 局 已 被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列 為 A 級 重 要 核 心 單 位, 其 中 健 保 IC 卡 金 鑰 管 理 系 統, 更 列 為 20 個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社 會 安 定 的 重 要 資 訊 系 統 之 一 二 為 保 障 病 人 資 料 安 全, 本 局 健 保 資 訊 網 將 拒 絕 非 該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之 VPN 網 路 傳 輸 作 業, 以 免 外 洩 病 人 資 料 三 VPN 之 申 設 事 宜, 請 逕 洽 中 華 電 信 貳 就 醫 程 序 問 題 3

Q1: 保 險 對 象 因 故 未 能 及 時 " 繳 驗 保 險 憑 證 " 或 身 分 證 件 者,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如 何 處 理? A: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規 定, 保 險 對 象 因 故 未 能 及 時 " 繳 驗 保 險 憑 證 " 或 身 分 證 件 者,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先 行 收 取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 保 險 對 象 於 就 醫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補 送 應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時,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將 所 收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扣 除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後 退 還, 並 應 依 規 定 於 保 險 憑 證 登 錄 就 醫 紀 錄 及 上 傳 資 料 ( 補 卡 註 記 請 填 2. 補 卡 ) Q2: 保 險 對 象 首 次 加 保 或 卡 片 遺 失 換 發 申 領 健 保 IC 卡 期 間, 未 能 及 時 " 繳 驗 保 險 憑 證 "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如 何 處 理? A: 一 保 險 對 象 應 持 1 個 月 內 投 保 申 報 表 影 本, 或 14 日 內 換 / 補 發 卡 繳 納 工 本 費 證 明 ( 請 領 健 保 IC 卡 收 執 聯 ) 就 醫, 並 填 具 例 外 就 醫 名 冊 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確 實 核 對 就 醫 者 之 身 分 及 其 填 列 於 例 外 就 醫 名 冊 上 之 資 料, 就 醫 序 號 以 特 定 代 碼 C001 上 傳 及 申 報 三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將 例 外 就 醫 名 冊 之 資 料, 依 轄 區 分 局 訂 定 之 檢 送 方 式 及 頻 率, 檢 送 轄 區 分 局, 以 利 分 局 後 續 作 業 Q3: 欠 費 未 繳 保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A: 請 按 無 力 繳 納 保 費 者 就 醫 流 程, 出 具 清 寒 證 明 傳 真 證 件 向 健 保 局 轄 區 費 用 組 報 備 後, 以 健 保 身 分 就 醫 Q4: 如 有 欠 卡 7 日 內 未 補 卡, 是 否 不 用 上 傳, 若 於 第 8 日 補 卡, 是 否 需 補 上 傳? A: 未 補 卡 無 申 報 費 用, 無 需 上 傳 若 第 8 日 補 卡, 仍 請 補 上 傳 及 申 報 費 用 參 處 方 箋 及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問 題 Q1: 藥 局 刷 卡 要 登 錄 主 診 斷 碼? A: 依 公 告 之 特 約 藥 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媒 體 申 報 格 式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 一 ) 欄 位 屬 必 填 欄 位, 需 按 醫 療 院 所 交 付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交 付 調 劑 處 方 箋 之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ICD-9-CM 碼 填 寫, 故 藥 4

局 刷 卡, 請 按 醫 療 院 所 交 付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交 付 調 劑 處 方 箋 之 之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欄 位 之 ICD-9-CM 碼 登 錄, 有 利 於 後 續 申 報 作 業 Q2: 特 約 藥 局 若 發 現 病 患 IC 卡 內 並 未 寫 入 當 次 的 醫 令, 藥 局 可 否 執 行 醫 令 寫 入? 若 醫 療 院 所 開 出 的 處 方 箋 與 健 保 卡 讀 取 的 醫 令 內 容 不 符, 該 依 據 哪 項 為 主? A: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需 以 保 險 對 象 所 持 特 約 院 所 醫 師 交 付 之 處 方 箋 調 劑 ( 如 : 醫 令 用 藥 頻 率 國 際 病 名 碼 -ICD9 等 ), 並 於 健 保 IC 卡 內 登 錄 及 上 傳 Q3: 若 處 方 箋 無 就 醫 序 號, 如 何 申 報 費 用? 且 部 分 醫 院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第 一 次 可 看 到 序 號, 第 二 次 以 後 則 看 不 到 A: 一 請 洽 開 立 處 方 之 院 所, 若 自 費 病 人 或 未 完 成 結 帳 之 就 醫 者, 病 人 需 自 費 二 調 劑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時, 第 一 次 以 原 就 醫 序 號 申 報, 第 二 次 至 第 四 次 則 分 別 以 IC02 IC03 及 IC04 申 報 Q4: 交 付 處 方 箋 的 院 所 代 碼 是 否 要 列 入 交 付 機 構 ( 藥 局 ) 之 上 傳 內 容? A: 交 付 處 方 箋 的 院 所 代 碼 未 列 入 交 付 機 構 ( 藥 局 ) 之 上 傳 內 容 Q5: 若 交 付 的 處 方 沒 有 醫 師 ID, 該 欄 位 應 填 入 何 種 資 料 上 傳? A: 交 付 機 構 不 需 上 傳 處 方 醫 師 之 ID, 而 係 上 傳 執 行 該 處 方 之 醫 事 人 員 如 藥 師 或 檢 驗 師 之 ID Q6: 牙 科 診 所 釋 出 之 處 方 箋, 若 為 同 一 療 程 治 療 中 開 出 之 藥 品, 就 醫 日 期 應 填 同 一 療 程 第 一 次 就 醫 日 或 開 處 方 之 日 期? A: 牙 科 同 一 療 程 期 間 如 需 開 給 藥 品 者, 就 醫 日 期 應 填 開 處 方 之 日 期, 就 醫 序 號 請 註 明 第 一 次 就 醫 時 之 就 醫 序 號, 俾 利 藥 局 申 報 費 用 肆 補 助 問 題 Q1: 請 健 保 局 補 助 院 所 以 外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為 實 施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事 宜, 所 增 添 電 腦 軟 硬 體 讀 卡 機 網 路 (VPN) 設 5

備 及 所 增 加 人 力 等 營 運 成 本 A: 一 有 關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營 運 所 需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耗 材 維 修, 係 屬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與 電 腦 廠 商 之 合 約 關 係, 非 屬 本 局 業 務 範 圍 二 為 鼓 勵 實 施 本 項 作 業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院 所 除 外 ), 於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資 料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中, 申 報 資 料 與 上 傳 資 料 勾 稽 結 果, 錯 誤 率 小 於 等 於 3% 者, 將 支 付 所 申 報 案 件, 每 件 支 付 金 額 為 1.3 元 該 方 案 預 計 執 行 至 99 年 伍 上 傳 問 題 Q1: 若 因 停 電 網 路 故 障 等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24 小 時 內 上 傳 時, 可 否 補 上 傳? A: 若 因 停 電 網 路 故 障 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於 24 小 時 內 上 傳 時, 請 於 故 障 排 除 後 儘 速 上 傳, 並 行 文 向 轄 區 分 局 報 備, 經 報 備 核 准, 是 類 案 件 將 不 列 入 品 質 方 案 之 錯 誤 率 計 算 Q2: 補 正 上 傳 之 資 料, 是 否 會 納 入 錯 誤 率? A: 補 正 上 傳 之 資 料, 將 併 入 原 上 傳 之 資 料 一 起 計 算 Q3:24 小 時 內 上 傳 是 否 扣 除 例 假 日? 請 問 24 小 時 內 應 上 傳, 應 如 何 認 定? A: 保 險 憑 證 登 錄 後, 應 於 24 小 時 內 ( 健 保 IC 卡 8-3 項 次 登 錄 之 就 診 日 期 時 間 加 24 小 時 ) 將 之 上 傳 予 保 險 人 備 查 但 有 不 可 抗 力 或 經 保 險 人 同 意 之 特 殊 情 況 者, 不 在 此 限 ; 建 議 洽 HIS 廠 商 協 助, 設 定 24 小 時 內 自 動 上 傳 Q4: 每 日 上 傳 成 功 後, 後 續 發 現 處 方 箋 頇 修 正, 需 要 再 次 補 正 上 傳 嗎? 補 正 次 數 只 限 一 次? A: 上 傳 成 功 後 之 補 正 次 數 只 限 一 次 上 傳 檢 核 有 錯 者, 則 應 補 正 至 該 筆 資 料 正 確 Q5: 已 取 得 卡 序 或 未 取 得 卡 序 之 異 常 代 碼, 如 何 判 斷? A: 未 取 得 卡 序 : 保 險 對 象 繳 驗 健 保 IC 卡 時, 即 無 法 進 行 讀 取 作 業 者 已 取 得 卡 序 :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就 醫 類 別 後, 才 發 生 無 發 登 錄 作 業 6

者 Q6: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 藥 局 ) 可 否 執 行 健 保 IC 卡 退 掛 作 業? 如 何 操 作? A: 一 取 消 24 小 時 內 之 就 醫 類 別 ( 頇 或 不 頇 累 計 就 醫 序 號 ): ( 一 )ZA : 取 消 24 小 時 內 所 有 就 醫 類 別 ( 二 )ZB: 取 消 24 小 時 內 部 分 就 醫 類 別, 並 應 於 8-8 欄 位, 輸 入 卡 片 原 登 錄 之 分 秒, 第 2 筆 於 8-9 欄 位, 輸 入 卡 片 原 登 錄 之 分 秒, 總 共 可 取 消 當 日 之 六 筆 紀 錄, 取 消 超 過 7 次 者 再 輸 入 一 筆 就 醫 類 別 ZB, 並 再 於 8-8 8-9 欄 位, 輸 入 卡 片 原 登 錄 之 分 秒 依 此 類 推 二 取 消 頇 累 計 就 醫 序 號 紀 錄 時, 連 線 執 行 回 復 就 醫 可 用 次 數 及 費 用 累 計 ( 退 掛 ) 之 原 來 作 業 方 式 不 變 三 取 消 預 防 保 健 者, 除 上 述 ( 一 ) 或 ( 二 ) 外 : ( 一 ) 取 消 預 防 保 健 者, 另 應 於 12-1 欄 輸 入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註 記 (01-06),12-4 欄 輸 入 取 消 之 檢 查 項 目 代 碼 ( 二 ) 取 消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者, 另 應 於 15-3 欄 輸 入 取 消 之 產 前 檢 查 項 目 代 碼 "XA" Q7:YA /YB /YC /YD /YE /YF/ XA/ 等 7 代 碼, 應 在 何 種 狀 況 下 使 用? A: 上 述 為 取 消 預 防 保 健 時 於 檢 查 項 目 代 碼 欄 位 填 寫 之 代 碼 : (1)YA: 取 消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2)YB: 取 消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3)YC: 取 消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4)YD: 取 消 兒 童 牙 齒 預 防 保 健 (5)YE: 取 消 婦 女 乳 房 檢 查 (6)YF: 取 消 老 人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7) XA: 取 消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Q8: 特 約 藥 局 原 在 Internet 上 進 行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之 連 線, 未 來 是 否 都 要 轉 換 至 健 保 資 訊 網? 應 如 何 轉 換? 原 有 申 報 作 業 可 查 詢 資 料 內 容, 是 否 持 續 使 用? A: 特 約 藥 局 之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之 連 線, 未 來 將 轉 換 至 健 保 資 訊 網, 並 維 持 原 有 申 報 作 業 可 查 詢 資 料 內 容, 本 局 健 保 資 訊 網 http://10.253.253.242/idcportal/index.jsp 針 對 健 保 資 訊 網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作 業 說 明, 有 詳 細 說 明 7

Q9: 錯 誤 表 單 下 載 格 式 不 易 閱 讀, 不 方 便 使 用 者 快 速 了 解 及 排 除, 建 議 再 行 調 整 A: 本 局 將 收 集 各 類 型 機 構 之 反 應 意 見 後, 併 案 研 議 Q10: 所 謂 上 傳 率 未 達 60% 者, 即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請 問 如 何 辦 理? A: 一 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開 始 製 發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專 用 卡 後, 本 局 始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二 例 如 98 年 1 月 起 ( 費 用 年 月 ), 主 診 斷 醫 療 費 用 部 分 負 擔 醫 事 人 員 ID 醫 令 等 五 項 中 之 任 一 項 上 傳 率 未 達 60% 者, 將 發 函 限 期 於 次 月 改 善, 如 98 年 3 月 發 函,98 年 4 月 為 改 善 期 限,98 年 5 月 之 上 傳 資 料 均 應 改 善 屆 時 如 仍 未 改 善, 分 局 將 處 以 違 約 記 點 Q11: 當 藥 局 讀 卡 機 發 生 異 常 無 法 讀 取 資 料, 但 處 方 箋 上 有 就 醫 序 號 時, 每 日 上 傳 可 用 異 常 代 碼, 那 每 月 申 報 該 張 處 方 箋 該 用 哪 種 代 碼? 診 所 釋 出 的 就 醫 序 號 或 異 常 代 碼? A: 一 特 約 藥 局 之 健 保 IC 卡 登 錄 及 上 傳 作 業, 不 改 變 原 特 約 藥 局 每 月 費 用 之 申 報 作 業, 故 特 約 藥 局 每 月 費 用 申 報 之 就 醫 序 號 欄 位, 仍 為 院 所 釋 出 的 就 醫 序 號 二 所 有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上 傳 之 就 醫 序 號 係 保 險 對 象 於 該 機 構 登 錄 之 就 醫 序 號, 例 如 ( 一 ) 特 約 藥 局 給 藥, 健 保 IC 卡 不 頇 累 計 就 醫 序 號, 登 錄 作 業 正 常 者, 上 傳 資 料 格 式 應 為 1, 且 有 安 全 簽 章, 就 醫 序 號 空 白 ( 二 ) 特 約 藥 局 給 藥, 健 保 IC 卡 不 頇 累 計 就 醫 序 號, 登 錄 作 業 異 常 者, 上 傳 資 料 格 式 應 為 2, 無 安 全 簽 章, 就 醫 序 號 則 填 入 異 常 代 碼 Q12: 特 約 藥 局 每 日 上 傳 XML 檔, 所 屬 欄 位 A3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欄 位 的 值 如 何 計 算? A: 用 藥 明 細 金 額 小 計 + 藥 事 服 務 費 + 特 殊 材 料 明 細 小 計 + 部 分 負 擔 Q13: 特 約 藥 局 每 日 上 傳 XML 檔, 所 屬 欄 位 A17 就 診 日 期 時 間 係 指 醫 8

療 院 所 之 就 醫 ( 處 方 ) 日 期 或 特 約 藥 局 實 際 調 劑 之 日 期? 補 卡 註 記 應 如 何 註 紀? A: 一 就 診 日 期 時 間 係 特 約 藥 局 於 健 保 IC 卡 登 錄 時 自 動 產 生 ( 該 時 間 為 KEY 值, 不 能 更 改 ) 二 就 診 日 期 時 間 應 為 特 約 藥 局 實 際 調 劑 調 時 間, 故 非 補 卡 案 件 者, 補 卡 註 記 請 填 1. 正 常 三 若 為 補 卡 案 件, 則 就 診 日 期 時 間 應 為 保 險 對 象 於 特 約 藥 局 登 錄 之 補 卡 時 間, 故 非 實 際 調 劑 調 時 間, 補 卡 註 記 請 填 2. 補 卡 Q14: 健 保 IC 卡 資 料 上 傳 XML 檔 欄 位 A75 需 填 入 用 法, 請 問 此 欄 位 需 填 入 什 麼 值? A:A75 及 A76 預 設 為 選 擇 性 欄 位, 交 叉 邏 輯 = 當 A72 為 (1 2 A B) 時, 此 二 個 欄 位 為 必 填 欄 位 且 0 Q15: 健 保 IC 卡 之 醫 令 類 別 是 否 與 費 用 申 報 之 醫 令 類 別 相 同? A78 交 付 註 記 為 必 要 欄 位 與 A72 醫 令 類 別 之 關 聯 為 何? A: 一 健 保 IC 卡 之 醫 令 類 別 與 費 用 申 報 之 醫 令 類 別 不 同 二 A78 交 付 註 記 為 必 要 欄 位 與 A72 醫 令 類 別 之 關 聯 如 下 : 1. 所 有 診 療 項 目 ( 醫 令 ) 均 請 配 合 填 交 付 註 記 欄 位 以 利 後 續 資 料 整 合 2. 交 付 註 記 與 醫 令 類 別 之 關 聯 如 下 : 1-2-1 醫 令 類 別 所 執 行 之 醫 令 是 否 係 由 本 院 所 開 立 之 處 方 醫 令 1 A 非 長 期 藥 品 處 方 箋 ( 刪 除 ) 2 B 長 期 藥 品 處 方 箋 ( 刪 除 ) 3 C 診 療 ( 刪 除 ) 4 D 特 殊 材 料 ( 刪 除 ) 5 E 重 要 醫 令 ( 刪 除 ) 是 01 否 02 是 05 否 06 是 03 否 04 是 03 否 04 是 03 否 04 1-2-7 交 付 處 方 註 記 9

Q16: 控 制 軟 體 2.5 版 的 API 可 讀 取 長 期 處 方 箋, 一 筆 醫 令 為 44bytes, 但 就 診 時 間 只 有 7btyes 若 患 者 同 日 就 診 2 科 以 上, 如 何 判 別 寫 入 健 保 卡 內 的 處 方 醫 令 分 別 屬 於 哪 個 就 醫 序 號 處 方? A: 因 長 期 處 方 箋 欄 位 空 間 限 制, 僅 儲 存 就 診 日 期 共 7bytes, 不 含 時 分 秒, 若 有 同 日 就 診 2 科 以 上 狀 況, 頇 確 認 就 醫 序 號, 建 請 同 時 讀 取 60 組 門 診 處 方 箋 ( 包 含 完 整 日 期 及 時 分 秒 ) 作 為 識 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