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健 全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合 规 风 险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增 强 公 司 自 我 约 束 能 力, 实 现 公 司 持 续 规 范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试 行 规 定 和 证 券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合 规 管 理, 是 指 公 司 制 定 和 执 行 合 规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合 规 管 理 机 制, 培 育 合 规 文 化, 防 范 合 规 风 险 的 行 为 本 办 法 所 称 合 规, 是 指 公 司 及 公 司 员 工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和 执 业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行 业 规 范 和 自 律 规 则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行 业 公 认 并 普 遍 遵 守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准 则 ( 以 下 统 称 法 律 法 规 和 准 则 ) 本 办 法 所 称 合 规 风 险, 是 指 因 公 司 或 公 司 员 工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和 执 业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准 则 而 使 公 司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被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或 声 誉 损 失 的 风 险 第 三 条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的 目 标 是, 通 过 建 立 合 规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制 定 和 执 行 合 规 制 度, 培 育 合 规 文 化, 防 范 和 应 对 合 规 风 险, 监 测 检 查 经 营 活 动, 促 进 公 司 内 控 体 系 的 健 全 和 有 效, 实 现 外 部 监 管 与 公 司 内 部 约 束 的 有 效 统 一,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合 法 合 规 开 展 第 四 条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坚 持 系 统 性 独 立 性 有 效 性 制 衡 性 的 原 则 1 系 统 性 原 则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设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涉 及 到 公 司 治 理 与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各 个 环 节, 包 括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健 全 组 织 架 构, 落 实 违 规 责 任 追 究, 强 化 员 工 合 规 培 训, 培 育 公 司 合 规 文 化 等 方 面 2 独 立 性 原 则 在 组 织 体 系 的 建 立 上 保 证 合 规 总 监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避 免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的 合 规 职 责 与 其 所 承 担 的 其 他 职 责 之 间 出 现 利 益 冲 突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应 独 立 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或 业 务 部 门, 具 有 获 取 信 息 并 能 接 触 相 关 人 员 的 权 力 3 有 效 性 原 则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要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符 合 公 司 的 战 略 目 标, 以 确 保 合 规 职 责 的 有 效 履 行, 为 经 营 活 动 合 法 合 规 性 保 驾 护 航 4 制 衡 性 原 则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应 遵 循 证 券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要 求, 各 部 门 间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前 中 后 台 管 理 相 互 分 离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与 风 险 管 理 稽 核 等 部 门 职 责 明 确, 分 工 合 理 第 五 条 公 司 的 合 规 管 理 覆 盖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全 体 员 工, 贯 穿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第 六 条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新 业 务 创 新 业 务 实 行 合 规 审 查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公 司 制 定 新 制 度 或 对 原 有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需 要 经 过 合 规 审 查 第 七 条 合 规 是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的 共 同 责 任 公 司 树 立 合 规 经 营 全 员 合 规 合 规 从 高 层 做 起 的 理 念, 倡 导 和 推 进 合 规 文 化 建 设, 培 育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意 识 第 八 条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体 制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合 规 总 监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与 合 规 管 理 有 关 的 职 责, 对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承 担 责 任 - 1 -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合 规 性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本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承 担 责 任 公 司 的 全 体 员 工 都 应 当 熟 知 与 其 执 业 行 为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准 则, 主 动 识 别 控 制 其 执 业 行 为 的 合 规 风 险, 并 对 其 执 业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承 担 责 任 第 九 条 公 司 将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和 执 业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纳 入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员 工 的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第 二 章 组 织 体 系 及 职 责 分 工 第 十 条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合 规 总 监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构 成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的 组 织 体 系 第 十 一 条 董 事 会 履 行 以 下 合 规 职 责 : 1 审 议 批 准 合 规 管 理 方 案 合 规 政 策 年 度 合 规 工 作 计 划, 并 保 障 其 有 效 实 施 ; 2 监 督 经 营 管 理 层 在 合 规 总 监 及 合 规 部 门 协 助 下 有 效 实 施 合 规 管 理 ; 3 任 免 和 考 核 合 规 总 监, 并 确 定 其 报 酬 及 其 他 激 励 方 式 ; 4 决 定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的 设 置 及 其 职 能 ; 5 确 保 合 规 总 监 和 合 规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避 免 其 合 规 职 责 与 其 承 担 的 其 他 责 任 产 生 利 益 冲 突 ; 6 建 立 合 规 管 理 的 沟 通 机 制, 保 障 合 规 总 监 与 董 事 会 的 有 效 沟 通 ; 7 审 议 年 度 合 规 工 作 报 告,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 8 每 年 对 公 司 合 规 风 险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 9 其 他 合 规 职 责 - 2 -
董 事 会 可 授 权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履 行 上 述 部 分 合 规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的 合 规 职 责 是,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对 董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及 合 规 总 监 履 行 合 规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公 司 合 规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第 十 三 条 经 营 管 理 层 履 行 以 下 合 规 职 责 : 1 实 施 与 经 营 管 理 层 相 关 的 合 规 政 策, 保 障 经 营 管 理 的 合 规 运 作 ; 2 为 合 规 总 监 及 合 规 部 门 提 供 必 要 的 物 力 财 力 和 技 术 支 持 并 配 备 履 行 职 责 需 要 的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 3 确 保 合 规 总 监 及 合 规 部 门 拥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调 查 权 ; 4 及 时 有 效 解 决 合 规 问 题, 落 实 责 任 追 究 ; 5 与 合 规 总 监 共 同 建 立 并 完 善 合 规 部 门 与 其 他 部 门 之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 6 倡 导 和 培 育 合 规 文 化 ; 7 其 他 合 规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合 规 总 监 履 行 以 下 合 规 职 责 : 1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合 规 管 理 方 案 及 修 订 意 见 ; 2 组 织 制 订 并 适 时 修 订 公 司 的 合 规 政 策 ; 3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年 度 合 规 计 划, 包 括 工 作 计 划 费 用 预 算 人 员 编 制 激 励 方 式 等 ; 4 协 助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履 行 合 规 职 责, 培 育 公 司 合 规 文 化 ; 5 对 公 司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业 务 活 动 新 产 品 和 新 业 务 方 案 出 具 合 规 审 查 意 见 ; - 3 -
6 对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对 公 司 制 定 的 新 制 度 或 新 修 订 的 制 度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 7 组 织 领 导 监 督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合 规 职 责 ; 8 督 导 公 司 对 合 规 问 题 进 行 处 理 和 整 改 ; 9 提 交 定 期 合 规 报 告 和 临 时 合 规 报 告 ; 10 对 合 规 部 门 的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提 出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的 聘 用 定 级 及 奖 惩 的 意 见 ; 11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12 及 时 处 理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要 求 调 查 解 决 的 事 项, 并 书 面 反 馈 结 果 ; 13 其 他 合 规 职 责 第 十 五 条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协 助 合 规 总 监 制 定 公 司 合 规 政 策, 推 动 和 监 督 该 政 策 的 有 效 执 行 ; 2 协 助 合 规 总 监 对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合 规 宣 导, 推 广 合 规 文 化 ; 3 识 别 评 估 监 测 和 控 制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合 规 风 险, 结 合 合 规 风 险 的 识 别 与 评 估 情 况, 定 期 不 定 期 开 展 合 规 检 查, 就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合 规 风 险 隐 患, 及 时 报 告 合 规 总 监 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跟 踪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 4 根 据 合 规 总 监 的 要 求, 对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重 大 决 策 新 产 品 和 新 业 务 方 案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以 及 法 律 合 规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和 判 断, 形 成 初 步 合 规 审 查 意 见 ; 5 对 国 家 新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动 向 跟 踪 及 研 究, 为 管 理 层 提 供 合 规 建 议 以 及 为 公 司 管 理 层 及 各 业 务 部 门 提 供 各 种 合 规 咨 询 服 务 ; - 4 -
6 受 理 公 司 合 规 投 诉 举 报 等 事 务, 并 承 担 反 洗 钱 信 息 隔 离 墙 建 设 监 管 配 合 等 工 作 职 责 ; 7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承 担 公 司 合 同 审 查 法 律 咨 询 处 理 诉 讼 仲 裁 事 务 等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公 司 合 法 经 营 ; 8 公 司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章 合 规 总 监 及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第 一 节 合 规 总 监 第 十 六 条 合 规 总 监 受 公 司 董 事 会 领 导,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同 时, 合 规 总 监 接 受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合 规 总 监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任 职 条 件 : 1 取 得 证 券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2 熟 悉 证 券 业 务, 通 晓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和 准 则, 具 有 胜 任 合 规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3 从 事 证 券 工 作 5 年 以 上, 并 且 通 过 有 关 专 业 考 试 或 具 有 8 年 以 上 法 律 工 作 经 历 ; 或 在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的 专 业 监 管 岗 位 任 职 8 年 以 上 前 款 第 3 项 所 称 专 业 考 试, 是 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证 券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胜 任 能 力 考 试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或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十 八 条 为 保 障 合 规 总 监 的 独 立 性, 防 止 与 其 他 经 营 或 管 理 工 作 的 利 益 冲 突,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不 得 兼 任 与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相 冲 突 的 职 务, 不 得 分 管 与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相 冲 突 的 部 门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解 聘 或 者 调 任 合 规 总 监, 应 当 有 正 当 理 由, 并 事 先 征 求 公 司 住 所 地 证 监 局 的 意 见, 合 规 总 监 有 权 同 时 作 出 单 独 陈 述 自 合 规 总 监 解 聘 或 者 调 任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司 应 将 事 实 和 理 由 书 面 报 告 公 司 住 - 5 -
所 地 证 监 局, 并 对 合 规 总 监 的 履 职 情 况 作 出 公 正 评 价 第 二 十 条 合 规 总 监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缺 位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临 时 指 定 一 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代 为 履 行 职 务, 并 自 指 定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证 监 局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代 为 履 行 职 务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6 个 月, 代 行 合 规 总 监 职 责 的 人 员 不 得 分 管 与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相 冲 突 的 部 门 公 司 应 当 在 6 个 月 内 选 聘 具 有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合 规 总 监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为 合 规 总 监 提 供 以 下 履 职 保 障 : 1 公 司 为 合 规 总 监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包 括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对 合 规 总 监 的 职 责 任 免 等 做 出 规 定, 在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和 组 织 安 排 上 明 确 合 规 总 监 的 地 位 享 有 的 权 利 配 备 的 资 源 等 ; 2 公 司 为 合 规 总 监 提 供 必 要 的 财 力 物 力 和 技 术 支 持 并 配 备 履 职 所 需 要 的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履 行 职 责 相 匹 配 的 专 业 技 能 经 验 和 个 人 素 质 ; 3 合 规 总 监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合 规 总 监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调 阅 相 应 文 件 资 料, 获 取 必 要 信 息,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当 给 予 密 切 配 合 ; 4 合 规 总 监 享 有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经 营 管 理 层 不 得 干 预 ; 5 合 规 总 监 享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权 合 规 总 监 有 权 直 接 向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进 行 报 告 第 二 节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二 条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是 公 司 履 行 合 规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合 规 - 6 -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接 受 合 规 总 监 领 导, 对 合 规 总 监 负 责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根 据 合 规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为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素 质, 能 够 准 确 理 解 法 律 法 规 准 则 及 其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影 响 第 二 十 五 条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必 要 的 工 作 经 验, 了 解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业 务 运 作, 并 具 有 分 析 沟 通 和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力 与 技 巧 第 二 十 六 条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正 直 敬 业 的 精 神, 不 屈 从 于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的 压 力, 对 于 侵 犯 客 户 及 公 司 利 益 的 指 令 或 者 授 意 应 当 予 以 拒 绝,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合 规 情 况 做 出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判 断 第 二 十 七 条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持 续 系 统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高 执 业 素 质 第 二 十 八 条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对 与 本 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项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第 二 十 九 条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保 留 工 作 底 稿 和 工 作 记 录, 出 具 的 报 告 应 当 事 实 清 楚 依 据 充 分 建 议 合 理 第 三 十 条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对 履 行 职 责 中 掌 握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向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泄 漏 非 公 开 信 息 第 四 章 合 规 报 告 与 违 规 举 报 第 三 十 一 条 合 规 总 监 应 当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定 期 合 规 报 告 和 临 时 合 规 报 告, 并 同 时 报 送 监 事 会 和 经 营 管 理 层 第 三 十 二 条 合 规 总 监 应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 7 -
送 定 期 合 规 报 告 和 临 时 合 规 报 告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每 年 8 月 31 日 前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证 监 局 报 送 中 期 合 规 报 告 ;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报 送 上 一 年 年 度 合 规 报 告 中 期 合 规 报 告 年 度 合 规 报 告 由 合 规 总 监 负 责 组 织 起 草,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报 出 第 三 十 四 条 定 期 合 规 报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的 基 本 情 况 ; 2 合 规 总 监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3 公 司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合 规 风 险 的 发 现 及 整 改 情 况 ; 4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有 效 性 的 评 估 及 整 改 情 况 ; 5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内 容 第 三 十 五 条 临 时 合 规 报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公 司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2 公 司 重 大 合 规 风 险 或 者 隐 患 ; 3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合 规 总 监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对 外 报 送 或 披 露 的 报 告, 需 要 合 规 总 监 签 署 意 见 的, 作 为 特 殊 形 式 的 合 规 报 告, 由 合 规 总 监 进 行 合 规 审 查, 并 签 署 合 规 意 见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建 立 违 规 举 报 与 纠 正 机 制, 明 确 违 规 举 报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并 向 全 公 司 公 布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均 有 权 就 本 部 门 或 本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违 规 事 项 向 公 司 进 行 举 报 第 三 十 八 条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作 为 违 规 举 报 的 受 理 部 门, 负 责 在 接 到 违 规 举 报 后, 对 举 报 事 项 进 行 核 实, 并 将 举 报 事 项 及 核 实 结 果 向 合 规 总 监 报 告 - 8 -
第 三 十 九 条 合 规 总 监 根 据 违 规 事 项 的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及 违 规 后 果, 提 出 纠 正 或 整 改 意 见, 并 向 经 营 管 理 层 反 馈, 向 董 事 会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证 监 局 报 告 ; 有 关 行 为 违 反 行 业 规 范 和 自 律 规 则 的, 还 应 向 有 关 自 律 组 织 报 告 第 四 十 条 合 规 总 监 督 促 违 规 事 项 的 纠 正 和 整 改, 跟 踪 纠 正 和 整 改 的 情 况,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 有 关 行 为 违 反 行 业 规 范 和 自 律 规 则 的, 还 应 向 有 关 自 律 组 织 报 告 第 五 章 工 作 配 合 与 协 调 第 四 十 一 条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稽 核 部 三 个 部 门 作 为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应 建 立 起 相 互 支 持 与 分 工 协 作 的 工 作 配 合 与 协 调 机 制, 共 同 为 公 司 的 全 方 位 风 险 控 制 和 合 规 经 营 提 供 保 障 第 四 十 二 条 风 险 管 理 部 应 向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稽 核 部 提 供 如 下 信 息 : 提 供 每 月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执 行 情 况 的 分 析 报 告 ;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发 现 涉 及 制 度 流 程 不 合 规 的 问 题,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合 规 以 及 员 工 违 反 职 业 操 守 等 问 题 时, 及 时 将 信 息 抄 送 给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 每 周 将 对 各 项 业 务 监 控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信 息 询 证 单 信 息 反 馈 单 信 息 报 送 单 以 及 动 态 跟 踪 报 告 监 控 周 报 抄 送 稽 核 部, 为 稽 核 部 提 供 稽 核 线 索 ; 并 将 对 各 类 风 险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处 理 结 果 抄 送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和 稽 核 部 第 四 十 三 条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向 风 险 管 理 部 稽 核 部 提 供 如 下 信 息 : 提 供 最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自 律 组 织 的 行 业 规 范 和 自 律 准 则 ; 提 供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合 规 检 查 报 告 ; 对 法 律 风 险 及 合 规 风 险 分 析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涉 及 到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制 度 或 流 程 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以 及 执 行 方 面 的 问 题, 以 及 合 规 建 议 跟 踪 结 果 及 时 抄 送 稽 核 部 第 四 十 四 条 稽 核 部 向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提 供 如 下 信 息 : - 9 -
稽 核 部 将 根 据 例 行 审 计 离 任 审 计 专 项 审 计 或 远 程 稽 核 形 成 的 管 理 建 议 书 提 供 给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供 两 个 部 门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与 合 规 管 理 ; 分 别 向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提 供 其 他 涉 及 合 规 事 项 风 险 管 理 事 项 的 稽 核 报 告 ; 在 稽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规 问 题 应 及 时 反 馈 给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以 便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对 其 进 行 进 一 步 处 理 第 六 章 检 查 与 监 督 第 四 十 五 条 董 事 会 每 年 对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决 定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工 作 改 进 的 方 向 和 目 标 第 四 十 六 条 监 事 会 对 董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及 合 规 总 监 履 行 合 规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每 年 对 公 司 合 规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将 董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及 合 规 总 监 履 行 合 规 职 责 的 情 况 及 公 司 合 规 经 营 检 查 情 况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第 四 十 七 条 合 规 总 监 负 责 组 织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对 公 司 内 部 业 务 及 职 能 部 门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同 时 报 送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应 就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规 情 况 或 违 规 风 险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第 四 十 八 条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稽 核 部 在 对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业 务 部 门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或 对 相 关 负 责 人 进 行 离 任 审 计 时, 审 计 内 容 应 包 含 被 审 计 部 门 或 人 员 履 职 的 合 规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稽 核 部 应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抄 送 合 规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部 门 各 分 支 机 构 建 立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对 本 部 门 或 分 支 机 构 员 工 履 职 的 合 规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 10 -
第 七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五 十 条 在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因 责 任 部 门 或 分 支 机 构 责 任 人 违 法 违 规 而 导 致 公 司 被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被 监 管 机 构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或 给 公 司 造 成 声 誉 损 失 财 产 损 失 的, 公 司 将 组 成 调 查 组, 对 责 任 进 行 认 定, 对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或 分 支 机 构 责 任 人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一 条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合 规 总 监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业 务 部 门 各 分 支 机 构 全 体 员 工 按 照 各 自 的 合 规 职 责 承 担 合 规 责 任 第 五 十 二 条 根 据 违 规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以 及 对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大 小, 公 司 将 按 照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问 责 办 法 予 以 责 任 追 究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准 则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 西 证 董 字 [2009]2 号 ) 废 止 一 相 关 流 程 ( 无 ) 二 相 关 文 件 附 录 1 2 证 券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试 行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 11 -
3 公 司 章 程 XBZQ PD5.2/01 4 合 规 问 责 办 法 XBZQ WD9.2.3/02-05 三 相 关 记 录 无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