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德菁英計畫」96年秋季班二技暨二專招生簡章編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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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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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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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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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Modern Ideas of Government Refo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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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本105雙軌招生簡章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之 報 名 試 務 審 查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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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裁 的 話 集 團 成 長 的 願 景 節 錄 自 總 裁 於 南 良 願 景 會 議 上 致 詞 一 開 創 乃 企 業 發 展 的 法 則 企 業 之 管 理 與 宇 宙 自 然 之 運 行 其 實 都 遵 行 同 一 個 法 則, 而 這 法 則 即 是 往 更 好 更 幸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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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文 華 兒 童 No.38 / 如 果 5-1 子 綺 如 果 我 是 一 位 醫 生, 我 會 盡 我 所 能 的 幫 助 人 醫 治 好 任 何 怪 病 如 果 我 是 一 位 科 學 家, 我 會 發 明 許 多 減 緩 地 球 暖 化 的 儀 器 如 果 我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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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系 统 工 程 学 会 理 事 会 民 主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系 统 工 程 学 会 行 政 人 员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中 国 系 统 工 程 学 会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教 育 系 统 工 程 专 业 委 员 会 2015 年 工 作 总 结 过 程 系 统 工 程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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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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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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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計畫條文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目 錄 項 目 簡 章 目 錄 頁 碼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招 生 目 的 2 貳 報 名 資 格 2 參 修 業 規 定 2 肆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目 录 目 录 行 业 信 息... 1 新 疆 物 流 学 会 成 立, 中 国 物 流 学 会 致 信 祝 贺... 1 中 国 物 流 发 展 报 告 ( ) 出 版... 2 中 物 联 收 集 物 流 领 域 乱 收 费 问 题... 6 中 物 联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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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 國 104 年 2 月 1 日 出 版 練 功 者 通 訊 第 五 十 八 期

前 言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编 制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函 号 ) 和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发 布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前言


壹 依 據 :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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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 四 年 制 )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推 廣 中 心 地 址 :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電 話 :06-5679566#7241 傳 真 :06-5977027 網 址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2 參 報 名... 2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5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5 陸 甄 選 方 式... 6 柒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7 捌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8 玖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9 拾 面 試... 9 拾 壹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9 拾 貳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10 拾 參 錄 取 公 告... 10 拾 肆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1 拾 伍 試 場 規 則... 11 拾 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2 拾 柒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13 拾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3 附 件 一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4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範 例 )... 16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17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20 附 件 四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37 附 件 五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招 生 甄 選... 52 附 件 六 10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55 附 件 七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57 I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筆 試 項 目 為 職 場 倫 理 測 驗 ㄧ 科 本 校 僅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再 按 志 願 順 序, 遴 選 考 生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之 面 試, 並 根 據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5/03/24( 四 ) 起 公 告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自 即 日 起 至 105/06/10( 五 ) 105/07/05( 二 ) 報 名 105/06/17 ( 五 ) 105/07/15 ( 五 ) 面 試 試 場 公 告 105/06/18( 六 ) 105/07/16( 六 ) 參 加 面 試 105/06/22( 三 ) 105/07/20( 三 ) 105/06/27( 一 ) 105/07/25( 一 )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向 錄 取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105/08/01( 一 ) 准 考 證 寄 發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1. 採 通 訊 現 場 報 名 2. 第 一 梯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5/06/10 日 3. 第 二 梯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5/07/05 日 1. 試 場 地 點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2. 第 一 梯 面 試 市 場 公 告 時 間 為 105/06/17 日 3. 第 一 梯 面 試 市 場 公 告 時 間 為 105/07/15 日 第 一 階 段 105 年 06 月 18 日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 第 二 階 段 105 年 07 月 16 日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 dex.asp 第 一 階 段 6 月 27 日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並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第 二 階 段 7 月 25 日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並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08 月 0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查 詢 (06-5979566#7241~7244) 105/08/12( 五 ) 筆 試 試 場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105/08/15( 一 ) 參 加 筆 試 105/08/17( 三 ) 成 績 查 詢 寄 發 時 間 :105 年 08 月 15 日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 筆 試 項 目 ( 職 場 體 驗 ) 測 驗 一 件 公 告 網 站 :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105/08/22( 一 ) 成 績 複 查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06-5977207) 105/08/24( 三 ) 放 榜 公 告 網 站 :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105/08/29( 一 ) 報 到 註 冊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1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二 下 載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08 月 30 日 止,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 四 年 制 ) 招 生, 四 技 ( 四 年 制 )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餐 飲 門 市 機 電 整 合 等 二 職 類, 四 技 ( 四 年 制 )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60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3 天 訓 練 生 二 年 ( 或 四 年 )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件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件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四 年 制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2.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及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及 在 營 官 兵 持 有 合 法 證 件 暨 具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7)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甄 審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3

1.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至 105 年 08 月 16 日 2.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08 月 10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二 ) 報 名 手 續 : 備 註 : 1.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報 名 表 自 傳, 並 請 詳 細 填 寫 2. 依 規 定 黏 貼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3.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六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郵 政 匯 票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自 傳 紀 錄 表 准 考 證 一 份, 和 准 考 證 專 用 A4 回 件 信 封 放 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4.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744)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年 度 四 技 ( 四 年 制 )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收 5. 無 須 報 名 費,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寫 考 生 回 件 地 址 且 貼 妥 17 元 限 時 郵 票 之 准 考 證 專 用 A4 回 件 信 封 一 併 繳 交 6.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但 暫 不 查 核 正 本 ( 俟 至 事 業 單 位 及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 若 繳 交 證 件 已 完 備, 即 先 行 核 發 准 考 證, 以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之 完 成 7.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08 月 01 日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考 生 如 至 105 年 08 月 12 日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本 會 電 話 :06-5979566 轉 7241 8.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0 位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3.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4.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於 105 年 07 月 25 日 前 退 役,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4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技 ( 四 年 制 )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餐 飲 門 市 機 電 整 合 等 二 職 類, 四 技 ( 四 年 制 )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71 人 招 生 甄 選 名 額 不 含 括 於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之 管 制 名 額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合 作 學 校 / 科 ( 系 ) 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科 ( 系 ) 機 械 工 程 科 ( 系 ) 職 類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合 作 學 校 最 志 願 低 開 班 人 數 代 碼 20 機 電 整 合 20 011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台 灣 咖 哩 好 侍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小 計 012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13 赤 崁 担 仔 麵 有 限 公 司 2 014 東 饌 魚 翅 餐 廳 3 015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16 桂 田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公 司 已 放 棄 招 募 ) 017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021 三 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22 正 氧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23 佳 和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024 南 俊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025 富 強 鑫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26 福 隆 尖 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公 司 已 放 棄 招 募 )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5 5 總 計 27 33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08 月 01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若 於 105 年 08 月 07 日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來 電 查 詢 (TEL:06-5979566#7241~7245) 二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105 年 08 月 07 日 下 午 5 時 前 向 本 校 推 廣 中 心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考 試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5

四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陸 甄 選 方 式 一 辦 理 一 次 招 生 ( 收 取 一 次 報 名 費 用 ) 二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方 式 及 甄 試 比 例 三 甄 選 方 式,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2 週 ) 筆 試 等 3 個 階 段 四 成 績 計 算 標 準,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面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80%, 其 中 面 試 由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學 校 佔 面 試 成 績 30% 事 業 單 位 佔 面 試 成 績 70% ( 一 ) 第 一 階 段 : 面 試 ( 面 試 成 績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依 第 一 階 段 總 成 績 比 序 並 對 照 考 生 之 志 願 順 序, 依 次 遴 選, 經 遴 選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80% 1 面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1) 面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於 105 年 06 月 18 日 105 年 07 月 25 日 在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公 告, 網 站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2)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A.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面 試 履 歷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a).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b).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c). 歷 年 成 績 單 (d). 統 測 成 績 單 (e). 畢 業 證 書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f). 二 吋 照 片 三 張 (g). 履 歷 表 正 本 ( 簽 名 + 蓋 章 ) (h). 特 殊 身 份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原 住 民 學 生 ) 請 攜 帶 ( 社 會 局 開 立 低 收 入 證 明 - 有 學 生 名 字 / 殘 障 手 冊 / 戶 籍 謄 本 ( 記 事 欄 不 能 簡 略 ), 印 章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出 申 請 (3).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4). 先 安 排 考 生 第 一 志 願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未 通 過 面 試 或 職 場 體 驗 者, 於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安 排 遞 補 面 試, 惟 考 生 所 選 填 志 願 之 事 業 單 位 額 滿 時, 不 得 要 求 遞 補 面 試, 並 不 得 異 議 6

(5). 凡 報 名 考 生 須 參 加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之 面 試, 通 過 面 試 者, 依 成 績 排 序 公 告 至 事 業 單 位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 二 ) 職 場 體 驗 ( 訓 練 生 必 須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佔 總 成 績 50%,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錄 取 經 面 試 合 格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本 校 安 排 之 筆 試 ) 2 職 場 體 驗 (1) 依 考 生 面 試 成 績, 決 定 面 試 通 過 名 單 (2) 經 面 試 通 過 者, 依 面 試 成 績 排 序, 按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名 額 人 數,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為 期 兩 週 以 上 之 職 場 體 驗 ; 其 餘 列 為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備 取 生, 若 需 求 名 額 有 缺 額, 立 即 通 知 遞 補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3)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105 年 6 月 27 日 起 依 事 業 單 位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4) 職 場 體 驗 日 期 : 第 一 梯 0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07 月 04 日 ( 星 期 一 ) 第 二 梯 0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0 8 月 08 日 ( 星 期 一 ) (5) 取 得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並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以 上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並 投 以 勞 保,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6) 考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通 過 與 否 之 依 據 (7)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附 註 : 考 生 須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時, 繳 交 合 格 之 體 檢 表, 請 詳 合 作 事 業 簡 介 ( 三 ) 第 三 階 段 :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3 筆 試 : (1) 日 期 :105.08.15( 一 )10:00-12:00 (2) 筆 試 科 目 : 職 場 體 驗 測 驗 ㄧ 科 選 擇 題 報 名 面 試 80%( 學 校 30% 事 業 單 位 70%) 職 場 體 驗 筆 試 20% 錄 取 名 單 柒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時 間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7

09:00 09:10~10:30 項 目 進 入 考 場 職 場 倫 理 備 註 :1 職 場 倫 理 為 選 擇 題 型,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三 筆 試 地 點 : ( 一 ) 筆 試 地 點 於 105 年 08 月 12 日 在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中 公 告 考 試 試 場 及 考 生 座 位 起 訖 號 碼, 除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外, 並 在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專 欄 公 告 (http://www.feu.edu.tw) ( 二 )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08 月 12 日 下 午 在 各 考 區 考 場 公 佈 捌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註 : 由 各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調 整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一 預 定 105 年 08 月 17 日,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並 寄 發 10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測 驗 成 績 單, 報 名 考 生 如 至 105 年 08 月 22 日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校 查 詢 本 校 電 話 :06-5979566 轉 7241~7245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10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5 年 08 月 22 日 至 23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七 : 10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50 元 整 ( 用 郵 政 匯 票 或 即 期 支 票, 抬 頭 請 填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招 生 複 查 中 心 ), 先 傳 真 至 複 查 中 心, 同 時 去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招 生 複 查 中 心 收 ( 三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5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 四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 五 ) 傳 真 號 碼 :(06)5977207, 電 話 :(06)5979566 轉 7241~7245 地 址 :(74448)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8

玖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二 遴 選 人 數 至 多 為 各 志 願 選 項 錄 取 名 額 三 筆 試 缺 考 筆 試 成 績 零 分 或 報 名 表 上 未 填 寫 志 願 代 碼 者, 將 喪 失 遴 選 資 格 四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 一 ) 按 照 簡 章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見 本 簡 章 第 8 頁 ), 對 以 各 志 願 選 項 為 第 一 志 願 之 考 生, 依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後 進 行 遴 選, 決 定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名 單 ( 二 ) 報 名 考 生 所 選 第 一 志 願 尚 未 滿 額 即 遴 選 至 第 一 志 願 若 第 一 志 願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遴 選 至 第 二 志 願, 依 此 類 推 若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及 總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依 序 按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若 各 項 目 成 績 分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遴 選 拾 面 試 註 : 由 各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一 日 期 :105 年 06 月 18 日 105 年 07 月 16 二 面 試 地 點 : 面 試 地 點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其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於 105 年 06 月 18 日 105 年 07 月 18 日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公 告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拾 壹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註 : 由 各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9

一 面 試 通 過 與 否 不 再 採 計 筆 試 成 績, 而 係 依 據 面 試 結 果 而 定 二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面 試 評 量 成 績, 決 定 面 試 通 過 名 單, 面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通 過 人 數 總 額 為 各 志 願 選 項 錄 取 名 額, 經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三 本 校 定 於 105 年 06 月 22 日 105 年 07 月 20 日 將 面 試 結 果 名 單 在 本 會 網 站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公 告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後 如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不 再 遞 補 面 試 拾 貳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日 期 : 面 試 通 過 生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105 年 06 月 27 日 105 年 07 月 25 二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三 面 試 通 過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並 於 105 年 06 月 27 日 至 07 月 04 日 105 年 07 月 25 日 至 08 月 08 日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四 面 試 通 過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參 錄 取 公 告 一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面 試 通 過 生 之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二 本 會 定 於 105 年 08 月 24 日 將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及 報 紙 公 告 註 : 四 技 ( 四 年 制 ) 學 制 於 105 年 10 月 30 日 前, 將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呈 報 雲 嘉 南 分 署 10

拾 肆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08 月 29 日 以 後,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四 ( 學 校 簡 介 )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一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伍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08 時 30 分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2B 黑 色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到 試 場 缺 准 考 證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任 何 一 種 均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國 民 身 分 證 可 以 用 有 效 期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駕 照 替 代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職 場 倫 理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08:30(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09:10(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11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亦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 七 ) 本 測 驗 採 用 標 準 量 尺 給 分, 滿 分 為 100 分 試 題 共 50 題, 限 50 分 鐘 作 答 ( 八 ) 本 測 驗 採 電 腦 閱 卷, 全 部 為 選 擇 題, 每 題 有 ABCD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選 其 中 一 個 以 黑 色 鉛 筆 塗 黑 塗 滿 作 答 每 題 答 對 者 給 分, 答 錯 答 二 個 以 上 或 未 答 者 均 不 給 分 亦 不 倒 扣 如 要 更 改 答 案, 須 將 原 答 案 擦 乾 淨 請 務 必 在 該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者, 一 律 不 計 分 例 :C 為 答 案 作 答 樣 例 正 確 錯 誤 錯 誤 錯 誤 錯 誤 ( 九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十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十 一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12

常 行 政 程 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拾 柒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http://www.feu.edu.tw/adms/rd/eec/index.asp 二 下 載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08 月 30 日 止,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拾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2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13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各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七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雲 嘉 南 分 署 有 關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雲 嘉 南 分 署 備 查 14

拾 玖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資 訊 位 置 圖 1. 搭 乘 飛 機 : 由 台 南 機 場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三 十 分 鐘 2. 搭 乘 火 車 : 由 台 南 火 車 站 至 新 市 站 下 車 約 十 二 分 鐘, 新 市 站 至 本 校 步 行 約 七 分 鐘 3. 搭 乘 高 鐵 : 由 高 鐵 台 南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三 十 分 鐘 4. 搭 乘 興 南 客 運 : 由 台 南 經 台 一 線 省 道 至 新 市 站 下 車 約 四 十 分 鐘 5. 開 車 經 由 高 速 公 路 :( 南 下 ) 過 新 市 收 費 站, 接 八 號 東 西 快 速 道 路, 由 新 市 匝 道 下 經 台 一 線 至 本 校 約 三 分 鐘 ( 北 上 ) 由 新 市 交 流 道 往 新 市 方 向, 經 台 一 線 省 道 至 本 校 約 十 分 鐘 6. 開 車 經 由 台 一 線 省 道 : 由 台 南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約 四 十 分 鐘 15

附 件 一 附 件 一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範 例 ) 職 類 原 本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學 費 雜 費 學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36,240 8,580 18,120 18,120 36,240 8,580 44,820 36,240 8,580 44,820 36,240 8,580 44,820 機 電 整 合 37,910 13,540 18,955 18,955 37,910 13,540 51,450 37,910 13,540 51,450 37,910 13,540 51,450 備 註 : 1.(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企 業 管 理 系 ) 科 系 每 學 期 學 費 36,240/2=18,120( 應 繳 )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8,580( 應 繳 ) 2. 機 電 整 合 ( 機 械 工 程 系 ) 科 系 每 學 期 學 費 37,910/2=18955( 應 繳 )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13,540( 應 繳 ) 3. 宿 舍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104 學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得 異 動 宿 舍 費 另 計 雅 房 11,000 元 /6 個 月 (4 人 ); 套 房 10,000 元 / 一 學 期 (5 人 ) ; 新 的 套 房 15,500 元 / 一 學 期 (4 人 ) 4.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105 學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得 異 動 附 註 : 附 註 : 一 上 表 為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勞 委 會 補 助 範 圍 : 一 般 生 補 助 一 半 學 費 ;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補 助 全 額 學 雜 費 三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規 定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請 ( 洽 生 輔 組 ) 16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二 年 ( 或 四 年 )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 或 二 技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17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勞 動 部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18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19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招 收 班 別 資 訊 系 所 編 號 辦 理 職 類 日 間 部 學 制 企 業 管 理 系 01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職 類 四 技 27 機 械 工 程 系 02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類 四 技 33 招 收 人 數 合 作 學 校 / 科 ( 系 ) 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組 合 表 ( 四 技 制 ) 企 業 管 理 科 ( 系 ) 機 械 工 程 科 ( 系 ) 職 類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20 機 電 整 合 20 合 作 學 校 最 志 願 低 開 班 人 數 代 碼 011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台 灣 咖 哩 好 侍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小 計 012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13 赤 崁 担 仔 麵 有 限 公 司 2 014 東 饌 魚 翅 餐 廳 3 015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16 桂 田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公 司 已 放 棄 招 募 ) 017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021 三 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22 正 氧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23 佳 和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024 南 俊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025 富 強 鑫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26 福 隆 尖 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公 司 已 放 棄 招 募 ) 3 5 5 總 計 27 33 20

附 件 三 1-1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台 灣 咖 哩 好 侍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何 怡 慧 公 司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漢 口 街 一 段 19 號 B1 21 電 話 02-23881580 分 機 傳 真 02-22469335 E - m a i l v_carolee@ichibanya.com. tw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在 日 本 以 製 造 咖 哩 塊 聞 名, 享 譽 90 年 的 好 侍 食 品 公 司, 在 台 灣 各 大 百 貨 及 超 市 致 力 推 廣 咖 哩 美 食 之 外, 並 於 各 高 中 職 校 開 設 咖 哩 料 理 教 室, 期 望 使 咖 哩 成 為 台 灣 日 常 生 活 美 食 之 一 目 前, 更 引 進 在 日 本 咖 哩 連 鎖 店 CoCo 壱 番 屋, 希 望 讓 喜 愛 咖 哩 的 顧 客 能 親 身 體 驗, 道 地 日 式 咖 哩 COCO 壱 番 屋 創 立 於 1978 年, 創 始 人 夫 婦 當 時 在 日 本 以 經 營 咖 啡 館 起 家, 在 店 內 最 受 歡 迎 的 餐 點 就 是 日 式 咖 哩 飯 這 種 濃 郁 的 味 道 是 在 一 般 家 庭 所 無 法 製 作 出 的, 任 誰 嘗 過 就 難 以 忘 懷, 百 吃 不 厭 而 廣 受 好 評 至 今 在 台 灣, 美 國 夏 威 夷, 韓 國 首 爾, 泰 國 曼 谷, 新 加 坡, 香 港 九 龍, 印 尼, 日 本 國 內 之 連 鎖 店 已 達 到 1400 家 以 上, 現 在 已 堪 稱 為 全 球 第 一 的 咖 哩 專 賣 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漢 神 巨 蛋 店 ; 漢 神 本 館 店 ; 三 越 西 門 店 ; 左 營 新 光 店 ; 台 南 中 山 店 ; 台 南 夢 時 代 店 ; 嘉 義 三 越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早 晚 班 早 班 10:00~20:00 晚 班 12:00~22:00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依 公 司 規 定 中 途 會 給 予 休 息 時 間 2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薪 資 約 : 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餐 飲 員 工 餐 30 元 ( 主 餐 和 飲 料 )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1. 須 完 成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2. 不 能 染 髮 3. 不 能 留 指 甲 不 能 擦 指 甲 油 4. 女 生 長 髮 者 須 梳 包 頭 5. 男 生 髮 長 前 要 能 見 額 頭 後 不 能 過 衣 領 6. 穿 著 黑 色 皮 鞋 22

附 件 三 1-2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1005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林 森 南 路 1 號 3F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郭 麗 瑛 電 話 07-2167877 分 機 3008 傳 真 07-2164580 E-mail liying.kuo@tw.mcd.com 金 黃 拱 門 下 的 美 味 漢 堡 和 親 切 服 務, 麥 當 勞 已 成 為 全 球 最 具 規 模 最 成 功 的 快 速 餐 飲 業 連 鎖 品 牌 與 領 導 者 1955 年, 第 一 家 麥 當 勞 在 美 國 芝 加 哥 成 立 之 後, 至 2013 年 底 全 世 界 已 有 119 個 國 家 擁 有 麥 當 勞, 總 餐 廳 數 超 過 34,000 家, 每 天 為 全 世 界 6,800 萬 以 上 的 人 士 提 供 超 值 美 味 的 麥 當 勞 漢 堡 台 灣 麥 當 勞 於 1984 年 成 立 第 一 家 餐 廳, 目 前 台 灣 已 擁 有 414 家 餐 廳, 員 工 人 數 達 18,000 人 本 著 全 球 一 致 的 百 分 之 百 顧 客 滿 意 與 QSC&V( 品 質 服 務 清 潔 價 值 ) 的 承 諾, 台 灣 麥 當 勞 不 僅 僅 是 快 速 服 務 餐 廳, 提 昇 台 灣 餐 飲 的 服 務 品 質, 且 持 續 從 事 兒 童 公 益 活 動, 創 造 了 小 朋 友 的 歡 樂 夢 想 更 盡 心 盡 力 扮 演 好 自 己 的 社 會 角 色, 真 心 回 饋, 目 前 至 今 己 提 供 200,000 個 就 業 機 會 麥 當 勞 在 未 來 的 展 望 是 充 滿 計 劃 性 的 藍 圖, 誠 摯 的 希 望 未 來 的 每 一 步 都 將 有 您 為 伴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1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高 雄 地 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實 際 工 時 * 時 薪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週 六 日 需 排 班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拘 人 業 務 範 圍 : 實 習 襄 理 / 襄 理 薪 資 約 : 30000~33000 元 ( 月 薪 ) 23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機 會 / 晉 升 計 時 組 長 或 接 待 員 依 績 效 每 年 有 績 效 獎 金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1. 國 定 假 日 雙 倍 薪 資 2. 享 有 付 薪 休 假, 如 : 年 假 病 假 婚 嫁 產 假 等 產 假 等 3. 寒 暑 假 返 鄉 調 派 4. 免 費 制 服 5. 享 勞 健 保 6. 定 期 員 工 激 勵 活 動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做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特 定 體 檢 項 目 2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附 件 三 1-3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赤 崁 擔 仔 麵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704 台 南 市 北 區 公 園 路 37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蔡 宗 憲 電 話 06-2239090 分 機 傳 真 06-2239091 E - m a i l Chikangreat75@yahoo.com.t w 府 城 小 吃 享 譽 全 台, 老 市 場 古 廟 口 前 令 人 流 口 水 的 小 吃, 是 台 南 人 心 中 的 驕 傲, 民 國 92 年 台 南 小 吃 正 式 入 主 總 統 府 國 宴, 質 樸 的 府 城 小 吃 換 上 中 式 高 級 餐 具, 在 全 國 螢 幕 前, 展 現 府 城 小 吃 百 年 之 美, 民 國 96 年 赤 崁 創 立 國 宴 桌 菜, 從 老 廟 口 進 餐 廳, 從 觀 光 指 南 走 向 國 際 餐 飲 未 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北 區 公 園 路 37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實 際 工 時 * 時 薪 / 基 本 工 資 計 算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0 時 3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10:00~14:00;16:30~20:30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空 班 時 間 14:00~16:3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業 務 範 圍 : 副 店 長 領 班 組 長 薪 資 約 : 26000~33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25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有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體 檢 (A 肝.X 光. 傷 寒. 梅 毒 ) 2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附 件 三 1-4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東 饌 魚 翅 餐 廳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原 芳 公 司 地 址 70846 台 南 市 安 平 區 國 平 里 華 平 路 156 號 1 樓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電 話 06-2953456 分 機 傳 真 06-2992909 E - m a i l pojen1688@dondom.com.tw 東 饌 魚 翅 餐 廳 為 東 東 餐 飲 企 業 之 一, 本 企 業 參 與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系 統 以 東 饌 魚 翅 餐 廳 為 代 表 東 東 餐 飲 企 業 ---- 自 民 國 80 年 於 台 南 市 夏 林 路 創 立 東 東 粵 菜 小 館 開 始,90 年 開 啟 異 國 美 食 料 理 先 驅 東 大 門 韓 國 料 理 館,91 年 率 風 氣 之 先 轉 化 外 燴 辦 桌 文 化 以 婚 宴 餐 廳 化 潮 流 創 立 東 東 宴 會 式 場, 後 來 陸 續 成 立 東 岸 咖 啡 東 饌 魚 翅 餐 廳 東 加 和 漢 創 作 料 理 東 大 門 燒 烤 暢 食 料 理 館 咖 啡 部 屋 永 恆 天 詩 府 城 食 府 東 日 本 料 理 找 茶 鍋 現 今 東 東 餐 飲 企 業 分 別 成 立 三 個 營 運 部 門 分 別 為 中 式 料 理 異 國 料 理 西 式 料 理 管 理 運 作 營 業 一 部 : 東 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府 城 食 府 餐 飲 店 東 東 粵 菜 小 館 東 悅 餐 飲 店 東 饌 魚 翅 餐 廳 東 豐 餐 飲 店 東 潤 餐 飲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東 笙 餐 飲 店 營 業 二 部 : 東 田 餐 飲 店 東 大 門 餐 飲 店 東 成 餐 飲 店 東 勝 餐 飲 店 東 金 餐 飲 店 營 業 三 部 : 東 西 文 化 創 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永 恆 天 詩 咖 啡 館 東 加 餐 飲 店 經 營 理 念 : 服 務 至 上 不 斷 改 善 克 勤 克 儉 永 續 經 營 精 神 標 語 : 團 隊 誠 信 創 新 感 恩, 以 客 養 客 口 碑 建 立 市 場, 才 能 不 被 市 場 所 淘 汰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1) 招 募 人 數 :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東 東 集 團 台 南 市 各 分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實 際 工 時 * 時 薪 / 基 本 工 資 計 算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1 時 3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27

(9) 輪 班 方 式 : 依 餐 廳 實 際 排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空 班 時 間 14:00~17:3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薪 資 約 : 27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至 企 業 所 屬 餐 廳 用 餐 享 8 折 優 惠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有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體 檢 (A 肝.X 光. 傷 寒. 梅 毒 ) 2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附 件 三 1-5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樂 善 村 文 化 一 路 45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黃 雅 瑄 電 話 03-3270333 分 機 1041 傳 真 03-3270169 E-mail jessica@sushiexpress.com.tw 經 營 理 念 爭 鮮 的 美 味 來 自 新 鮮 理 念 的 堅 持 及 物 超 所 值 的 價 格 一 公 司 簡 介 爭 鮮 餐 飲 1996 年 在 台 北 成 立, 現 為 亞 洲 最 大 的 日 式 直 營 餐 飲 企 業 之 一, 全 球 擁 有 門 市 超 過 350 家, 逾 6,500 名 員 工 及 數 百 家 合 作 廠 商, 營 業 額 年 創 新 高 二 企 業 文 化 1. 運 動 家 精 神 是 爭 鮮 獨 特 的 企 業 文 化, 不 畏 艱 難 勇 於 挑 戰 並 達 成 目 標 2. 提 供 海 洋 食 材 為 主 的 健 康 餐 飲, 採 購 團 隊 每 年 親 訪 全 球 50 家 供 應 商 3. 平 價 的 美 食, 有 速 食 店 的 效 率, 並 且 讓 客 人 享 受 到 餐 廳 用 餐 的 氣 氛 三 服 務 領 域 以 日 式 餐 飲 直 營 餐 廳 及 外 帶 門 市 為 主 要 發 展, 業 務 批 發 至 各 大 零 售 通 路 線 上 購 物 等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領 域 爭 鮮 在 台 灣 素 有 平 價 壽 司 龍 頭 之 美 譽 未 來 訓 練 生 預 計 將 進 入 1. 爭 鮮 迴 轉 壽 司 2. 爭 鮮 外 帶 壽 司 3. 定 食 8 事 業 體 之 門 市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高 雄 嘉 義 縣 市 門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體 驗 期 時 薪 以 120 元 計 算, 正 式 錄 取 開 學 後 時 薪 調 整 為 130 元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實 際 工 時 * 時 薪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4-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依 門 市 運 作 排 班 29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空 班 時 間 約 1-3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儲 備 幹 部 管 理 人 員 薪 資 約 : 26,000 ~ 28,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獎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 每 年 2 月 ~6 月 9 月 ~1 月 期 間 內, 連 續 工 作 滿 450 小 時 申 請 條 件 : 總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不 得 有 任 何 一 科 成 績 低 於 60 分, 操 性 成 績 80 分 申 請 獎 金 :3000 元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業 績 獎 金 旅 遊 補 助 教 育 訓 練 補 助 團 險 員 工 進 修 補 助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做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特 定 體 檢 項 目 30

附 件 三 1-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桂 田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公 司 已 放 棄 招 募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永 安 一 街 99 號 方 利 瑋 電 話 06-7021789 分 機 3011 傳 真 06-6010923 E - m a i l lily@queenaplaza.com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讓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提 供 親 切 誠 心 的 笑 容 及 最 佳 的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雙 贏 的 飯 店 及 客 戶 桂 田 酒 店 坐 落 於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距 南 科 最 近 的 便 捷 商 圈, 擁 有 各 式 精 緻 客 房 225 間 可 容 納 100 桌 大 型 宴 會 廳, 中 餐 廳 西 餐 廳 日 本 料 理, 還 有 精 心 規 劃 7000 坪 的 南 洋 綠 意 情 境 花 園, SPA 三 溫 暖 游 泳 池 健 身 房, 讓 每 位 蒞 臨 洽 商 渡 假 的 賓 客, 享 受 與 眾 不 同 的 溫 馨 歡 愉 餐 旅 時 光 Slogan Q uality 高 品 質 P assion 熱 情 H igh efficiency 高 效 率 Smile 微 笑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永 安 一 街 99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基 本 工 資 規 定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早 晚 班 早 班 10:00~14:00 晚 班 18:00~22:00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14:00~18:00 為 空 班 時 間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薪 資 約 : 23,000-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31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三 節 生 日 禮 品 或 禮 券 年 度 員 工 旅 遊 補 助 每 年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社 團 及 社 團 活 動 補 助 金 免 費 制 服 送 洗 員 工 住 宿 優 惠 各 餐 廳 用 餐 優 惠 教 育 訓 練 補 助 金 獎 助 學 金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1. 須 完 成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2. 不 能 染 髮 3. 不 能 留 指 甲 不 能 擦 指 甲 油 4. 女 生 長 髮 者 須 梳 包 頭 5. 男 生 髮 長 前 要 能 見 額 頭 後 不 能 過 衣 領 6. 穿 著 黑 色 皮 鞋 32

附 件 三 1-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翁 雪 芬 公 司 地 址 40670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五 路 345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電 話 04-22475222 傳 真 04-22419976 分 機 281 E-mail Ivy168@newplace.com.tw 新 天 地 創 立 於 民 國 34 年, 迄 今 已 有 半 個 多 世 紀 的 歷 史, 從 一 間 賣 麵 飯 小 菜 的 食 堂, 發 展 為 現 今 梧 棲 東 區 北 區 雅 悅 會 館 員 林 璽 悅 會 館 高 雄 雅 悅 會 館 七 家 店 均 達 數 千 坪 之 規 模, 其 中 北 區 店 總 面 積 更 達 6200 坪, 創 下 台 灣 餐 飲 界 的 奇 蹟 新 天 地 本 對 海 鮮 料 理 品 質 及 口 味 的 投 入 與 執 著, 早 就 使 其 知 名 度 由 台 中 散 佈 到 全 省 各 地 有 鑑 於 未 來 餐 飲 市 場 的 多 變 性, 及 滿 足 各 類 型 消 費 之 需 求, 新 天 地 除 了 承 襲 海 鮮 專 家 的 新 鮮 美 食 外, 未 來 更 朝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型 態 發 展, 如 : 歐 式 / 日 式 自 助 餐 及 多 國 式 料 理 ( 包 括 : 日 本 料 理 泰 國 菜 越 南 菜 法 國 料 理 等 ) 希 望 在 未 來 多 元 化 發 展 領 域, 能 吸 引 更 多 各 方 精 英, 共 創 屬 於 全 員 的 新 天 地 餐 飲 事 業 王 國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東 區 中 華 東 路 一 段 366 號 5 樓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華 5 路 789 號 9 樓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實 際 工 時 * 時 薪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1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早 上 10:30~14:00; 下 午 17:30~21:00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空 班 時 間 為 14:00~17: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 人 業 務 範 圍 : 營 運 管 理 幹 部 薪 資 約 : 25000~3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33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做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特 定 體 檢 項 目 34

附 件 三 2-1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三 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林 淑 華 公 司 地 址 743 台 南 市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北 勢 洲 26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電 話 06-5784511 分 機 211 傳 真 06-5784519 E - m a i l sophie@sanshiang.com 三 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2002 年 1 月, 並 於 2003 年 10 月 完 成 建 廠, 座 落 於 台 南 市 山 上 區, 為 山 上 工 業 區 內 第 一 座 採 科 技 公 司 廠 房 建 造 標 準 興 建 之 建 物 本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從 事 不 織 布 耐 火 材 料 製 銷, 主 要 運 用 於 汽 車 內 裝 床 墊 及 隔 熱 板 上, 在 注 重 安 全 與 舒 適 的 產 品 發 展 趨 勢 下, 本 公 司 多 項 專 利 產 品 將 日 益 擴 增 市 場 佔 有 率 本 公 司 結 合 國 內 紡 織 業 汽 車 業 及 消 防 業, 優 良 專 技 人 才, 組 合 成 堅 強 技 術 經 營 團 隊, 經 過 一 年 的 籌 備 興 建, 於 2004 年 3 月 正 式 進 入 量 產, 目 標 五 年 內 營 收 突 破 億 元 台 幣, 躋 身 為 世 界 級 不 織 布 與 隔 熱 產 品 專 業 製 造 廠 三 香 科 技 ( 股 ) 公 司 秉 持 著 一 貫 經 營 理 念 與 品 質 政 策, 充 分 控 管 整 體 生 產 品 質, 以 專 業 的 技 術 與 態 度, 從 事 研 發 及 生 產, 力 求 確 實 掌 控 客 戶 對 產 品 需 求 之 時 效, 並 以 務 實 及 熱 誠, 面 對 產 品 售 後 之 服 務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0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北 勢 洲 26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為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7 人 業 務 範 圍 : 製 布, 清 理 機 台, 沖 模 薪 資 約 : 22,000 元 ( 月 薪 ) 35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雙 人 房 每 人 800 元 / 單 人 房 1500 元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1.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2. 公 司 負 擔 420 元, 員 工 自 付 39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1.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學 費 補 助 一 半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三 節 禮 金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36

附 件 三 2-1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三 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743 台 南 市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北 勢 洲 26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林 淑 華 電 話 06-5784511 分 機 211 傳 真 06-5784519 E - m a i l sophie@sanshiang.com 三 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2002 年 1 月, 並 於 2003 年 10 月 完 成 建 廠, 座 落 於 台 南 市 山 上 區, 為 山 上 工 業 區 內 第 一 座 採 科 技 公 司 廠 房 建 造 標 準 興 建 之 建 物 本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從 事 不 織 布 耐 火 材 料 製 銷, 主 要 運 用 於 汽 車 內 裝 床 墊 及 隔 熱 板 上, 在 注 重 安 全 與 舒 適 的 產 品 發 展 趨 勢 下, 本 公 司 多 項 專 利 產 品 將 日 益 擴 增 市 場 佔 有 率 本 公 司 結 合 國 內 紡 織 業 汽 車 業 及 消 防 業, 優 良 專 技 人 才, 組 合 成 堅 強 技 術 經 營 團 隊, 經 過 一 年 的 籌 備 興 建, 於 2004 年 3 月 正 式 進 入 量 產, 目 標 五 年 內 營 收 突 破 億 元 台 幣, 躋 身 為 世 界 級 不 織 布 與 隔 熱 產 品 專 業 製 造 廠 三 香 科 技 ( 股 ) 公 司 秉 持 著 一 貫 經 營 理 念 與 品 質 政 策, 充 分 控 管 整 體 生 產 品 質, 以 專 業 的 技 術 與 態 度, 從 事 研 發 及 生 產, 力 求 確 實 掌 控 客 戶 對 產 品 需 求 之 時 效, 並 以 務 實 及 熱 誠, 面 對 產 品 售 後 之 服 務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0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北 勢 洲 26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為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7 人 業 務 範 圍 : 製 布, 清 理 機 台, 沖 模 薪 資 約 : 22,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37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雙 人 房 每 人 800 元 / 單 人 房 1500 元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1.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2. 公 司 負 擔 420 元, 員 工 自 付 39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1.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學 費 補 助 一 半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三 節 禮 金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38

附 件 三 2-2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佳 和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林 虹 君 公 司 地 址 743 台 南 市 山 上 區 明 和 里 北 勢 洲 26 39 電 話 06-6985911 分 機 1260 傳 真 06-6935710 E - m a i l juin@chgtex.com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 佳 和 自 1972 年 成 立 以 來 生 產 基 地 一 直 位 於 台 灣, 產 品 從 設 計 開 發 紡 紗 織 布 染 整 到 後 加 工 一 貫 化 作 業, 並 與 國 際 原 料 廠 保 持 長 久 合 作 開 發, 共 同 開 發 獨 步 全 球 的 國 際 化 產 品 ; 提 供 客 戶 更 高 附 加 價 值 及 彈 性 化 接 單 生 產 的 解 決 方 案, 以 及 達 到 一 次 購 足 的 滿 意 服 務 近 年 來, 佳 和 更 以 自 創 品 牌 NwoolTec Plus 為 商 品 的 主 軸, 迎 合 市 場 追 求 自 然 功 能 的 走 向, 結 合 佳 和 以 羊 毛 起 家 的 優 勢, 開 發 創 新 的 機 能 性 羊 毛 產 品 供 應 給 全 球 運 動 戶 外 休 閒 時 尚 產 業 等 領 域 的 品 牌 佳 和 一 向 致 力 於 環 境 保 護 的 工 作, 除 了 漿 液 液 鹼 回 收 外, 更 投 下 鉅 資 興 建 廢 水 處 理 廠, 並 獲 環 保 署 評 鑑 為 全 國 最 績 優 的 環 保 減 廢 企 業 ; 現 在 佳 和 更 以 國 際 標 準 來 自 我 要 求, 不 僅 取 得 OEKO-TEX 綠 色 紡 織 品 認 證 ISO:14064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認 證 也 在 2013 年 正 式 成 為 bluesign 系 統 合 作 夥 伴, 是 紡 織 業 中 兼 具 生 產 與 環 保 的 最 佳 典 範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0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官 田 區 二 鎮 里 工 業 路 11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0800~1700( 常 日 班 );0800~1600( 早 班 );1300~2100( 中 班 )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1. 上 班 ( 輪 班 ) 方 式 有 常 日 班 早 班 中 班, 依 各 單 位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2. 常 日 班 中 午 休 息 1 小 時 ; 早 班 中 班, 每 四 小 時 至 少 休 息 30 分 鍾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基 層 主 管 薪 資 約 : 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1.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2. 公 司 負 擔 420 元, 員 工 自 付 39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1.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學 費 補 助 一 半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1.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發 予 專 業 證 照 津 貼 2. 勞 保 健 保 勞 退 新 制, 依 法 作 業 員 工 團 體 保 險 3.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 公 出, 享 有 意 外 保 險 及 意 外 醫 療 4. 結 婚 奠 儀 生 育 補 助 新 居 落 成 補 助 住 院 慰 問 金 及 喪 葬 奠 儀 等 5. 五 一 年 節 生 日 禮 金 6. 定 期 舉 辦 國 內 外 旅 遊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