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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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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內 容 壹 前 言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伍 結 言 2

壹 前 言 國 道 1 號 109k+900 2

壹 前言 中區工程處 苗栗工務段 在台灣由農業社會發展至工業社會 主要 原因為60年時中山高速公路之興建 接著 為北2高 南2高 國5 國6等重要交通設 施落成 借由道路建設之成就 因而帶動 國家經濟之發展 故云 道路建設為國家 經濟發展之動脈 實為至理 4

壹 前 言 瀝 青 混 凝 土 為 台 灣 地 區 路 面 之 主 流, 優 良 瀝 清 混 凝 土 路 面 必 須 在 施 工 過 程 包 括 材 料 選 定 混 合 料 拌 合 公 式 之 確 定 拌 合 廠 生 產 運 輸 鋪 設 與 滾 壓 等 步 驟 嚴 格 監 督 與 執 行, 始 能 相 輔 相 成 因 此 談 鋪 面 維 護 時, 對 材 料 及 產 製 應 要 有 基 本 瞭 解, 以 下 將 略 概 述 材 料 及 製 成 外, 亦 介 紹 施 工 相 關 資 料 5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6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組 成 粒 料 填 充 料 瀝 青 膠 泥 孔 隙 BTB DGAC SMA OGAC PAC 7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材 料, 依 其 作 用 可 約 略 分 為 : 一 黏 結 作 用 瀝 青 材 料 二 承 載 路 面 荷 重 之 粗 細 骨 材 三 使 瀝 青 混 凝 土 得 到 適 當 空 隙 之 填 充 材 料 四 特 殊 目 的 之 添 加 材 料 8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一 黏 結 作 用 瀝 青 材 料 1. 混 合 料 黏 結 使 用 之 地 瀝 青 膠 泥 係 原 油 經 過 常 壓 蒸 餾 真 空 蒸 餾 等 所 得 之 殘 渣, 顏 色 為 黑 色 或 暗 棕 色 在 常 溫 時 為 半 固 體 或 固 體, 常 溫 時 其 針 入 度 介 於 40~300 之 間, 使 用 時 需 經 加 熱 工 程 上 常 以 地 瀝 青 膠 泥 之 針 入 度 或 黏 滯 度 來 對 其 加 以 分 類 9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針 入 度 依 其 軟 硬 程 度 分 為 40~50,60~70,85~100, 120~150 及 200~300 等 五 級 在 上 述 之 數 字 代 號 中, 其 數 據 愈 大 者, 代 表 地 瀝 青 愈 軟, 軟 瀝 青 就 其 拌 合 性 工 作 性 而 言 或 許 較 佳, 但 若 就 路 面 穩 定 性 之 觀 點, 則 顯 然 較 欠 缺, 以 國 內 之 氣 候 條 件 而 言, 針 入 度 60~70 85~100 者 為 較 適 用 10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針 入 度 規 範 表 11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黏 滯 度 分 類 法, 該 分 類 法 依 其 試 樣 老 化 與 否, 又 分 為 原 始 黏 滯 度 及 經 滾 動 薄 膜 烘 箱 試 驗 後 之 殘 餘 黏 滯 度 兩 大 類 原 始 黏 滯 度 分 為 AC-2.5,AC-5,AC-10,AC-20 及 AC- 40 等 五 級 殘 餘 黏 滯 度 則 分 為 AR-1000,AR-2000,AR-4000,AR- 8000 及 AR-16000 等 五 級, 此 分 類 之 瀝 青 非 為 改 質 瀝 青 12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原 始 黏 滯 度 規 範 表 13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殘 餘 黏 滯 度 規 範 表 14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一 黏 結 作 用 瀝 青 材 料 2. 施 工 現 場 作 為 黏 層 或 透 層 油 溶 地 瀝 青 該 材 料 係 以 地 瀝 青 膠 泥 添 加 石 腦 油 汽 油 或 煤 油 等 溶 劑, 混 合 而 成 液 狀 之 瀝 青, 可 在 些 微 加 溫 下 使 用 依 本 路 施 工 規 範 之 規 定 其 使 用 溫 度 最 小 為 50, 並 無 上 限 之 規 範, 惟 為 維 施 工 之 安 全 性, 建 議 以 不 超 過 80 為 原 則 依 加 入 溶 劑 之 不 同, 可 分 為 速 凝 中 凝 及 慢 凝 三 種 15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速 凝 油 溶 地 瀝 青, 簡 稱 RC, 此 種 材 料 係 以 石 腦 油 等 揮 發 性 較 高 之 溶 劑, 加 入 地 瀝 青 膠 泥 混 練 而 成, 因 其 揮 發 性 最 快, 能 夠 在 短 時 間 內, 即 可 使 地 瀝 青 材 料 產 生 原 有 之 膠 結 能 力 本 處 使 用 之 黏 層 材 料 RC-70, 其 中 70 代 表 之 意 義 為 該 材 料 在 60 時, 其 動 黏 滯 度 之 最 小 值 為 70 mm 2 /s 黏 層 16

貳 瀝青材料概述 中區工程處 苗栗工務段 速凝油溶地瀝青規範 黏層(伸縮縫處) 17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中 凝 油 溶 地 瀝 青, 簡 稱 MC, 此 種 材 料 係 以 煤 油 等 揮 發 性 中 等 之 溶 劑, 加 入 地 瀝 青 膠 泥 混 練 而 成, 因 其 揮 發 性 中 等, 需 有 一 段 時 間, 才 可 使 地 瀝 青 材 料 產 生 原 有 之 膠 結 能 力 路 面 工 程 之 透 層 特 性 係 需 將 地 瀝 青 材 滲 入 級 配 基 底 層 中, 故 中 凝 油 溶 瀝 青 成 為 經 常 選 用 之 材 料, 目 前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透 層 部 分 均 採 用 此 MC-70 18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中 凝 油 溶 地 瀝 青 規 範 19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一 黏 結 作 用 瀝 青 材 料 3. 施 工 現 場 作 為 黏 層 之 乳 化 瀝 青 (CNS1034) 乳 化 瀝 青 係 一 種 將 加 熱 後 之 地 瀝 青 膠 泥 乳 化 劑 水 溶 液 及 穩 定 劑 等, 同 時 輸 入 乳 化 機 中, 藉 機 械 力 將 地 瀝 青 膠 泥 分 散 成 0.05μ 至 0.3μ 之 微 小 顆 粒 而 懸 浮 於 乳 化 劑 水 溶 液 中, 乳 化 瀝 青 係 加 水 稀 釋, 能 以 常 溫 利 用 撒 佈 後 需 有 一 段 還 原 時 間 則 為 其 缺 點 蒸 發 還 原 時 間 之 長 短 與 氣 溫 相 對 溼 度 風 等 大 氣 環 境 狀 況 有 密 切 關 係, 若 在 尚 未 還 原 之 情 況 下, 即 行 加 鋪 上 層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則 可 能 形 成 滑 動 層 因 而 導 致 路 面 之 失 敗 20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二 承 載 路 面 荷 重 之 粗 細 骨 材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組 合 成 分 中, 粗 細 粒 料 約 佔 其 總 體 重 量 之 90~95%( 若 以 體 積 來 看 約 80%~85%), 是 瀝 青 混 凝 土 承 重 之 骨 幹, 擔 任 提 供 主 要 體 積 承 載 荷 重 抵 抗 變 形 產 生 抗 滑 表 面 等 作 用, 故 又 稱 為 骨 材 21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粗 粒 料 與 細 粒 料 應 為 潔 淨, 不 含 分 解 材 料 植 物 及 其 他 有 害 物 質 ( 惟 目 前 技 術 規 範 無 潔 淨 度 之 明 確 規 範, 日 本 道 路 協 會 出 版 之 アスファルト 鋪 裝 要 綱 中 對 骨 材 潔 淨 度 之 規 定 為 黏 土 含 量 不 超 過 0.25%, 頁 岩 含 量 不 超 過 5%, 似 可 供 本 路 之 參 考 ) 22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23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若 依 其 粒 徑 之 大 小 分, 則 可 分 為 粗 骨 材 及 細 骨 材 兩 大 類 ( 依 目 前 瀝 青 材 骨 材 分 類 有 8 分 石 6 分 石 3 分 石 2 分 石 及 砂 ) 1. 停 留 於 No.4 篩 以 上 之 材 料 為 粗 粒 料 : (1) 粗 粒 料 之 組 成, 至 少 應 有 90% 之 重 量 比 為 碎 石 顆 粒 材 料, 且 每 顆 碎 石 顆 粒 至 少 應 具 有 2 個 破 碎 面 (2) 依 照 CNS 490 之 規 定, 旋 轉 500 轉 後, 其 磨 損 率 不 得 大 於 40%( 開 放 級 配 不 得 大 於 35%) (3) 依 照 CNS 1167, 經 過 五 循 環 的 硫 酸 鈉 健 度 試 驗,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9% (4) 粗 粒 料 吸 水 率 不 得 大 於 2% 24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5) 粗 粒 料 顆 粒, 應 避 免 細 長 材 料, 顆 粒 之 長 大 於 寬 或 寬 大 於 厚 或 長 大 於 厚 之 3 倍 而 佔 有 重 量 比 10% ( 開 放 級 配 為 7%) 以 上 之 粗 粒 料 應 拒 絕 使 用 中 區 某 廠 之 2 分 石 ( 濁 水 溪 ) 25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2. 通 過 No.4 篩 之 材 料 為 細 粒 料 : (1) 細 粒 料 應 包 括 天 然 砂 過 篩 碎 石 砂, 或 兩 者 之 混 合 物 (2) 通 過 No.4 篩, 而 停 留 於 No.8 篩 之 碎 粒, 其 含 量 以 重 量 百 分 比 計, 不 得 小 於 50% (3) 拌 合 粒 料 之 含 砂 當 量 至 少 為 45 以 上 DGAC 砂 篩 號 需 改 #8 OGAC 26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三 使 瀝 青 混 凝 土 空 隙 得 到 適 當 填 充 之 材 料 1. 填 充 料, 顧 名 思 義 是 用 來 填 充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空 隙 2. 填 充 料 可 為 石 灰 石 粉 末 水 泥 或 其 他 不 起 化 學 作 用, 非 塑 性 或 PI<4( 以 通 過 #200 篩 試 驗 ) 之 礦 物 質 等, 不 得 含 有 土 塊 黏 土 顆 粒 或 其 他 有 害 物 質 27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3. 加 入 填 充 料 之 數 量 應 使 組 成 級 配 料 符 合 拌 合 料 之 級 配 條 件, 但 無 論 如 何 加 入 填 充 料 之 重 量 不 得 超 過 拌 合 料 之 7% 篩 號 通 過 重 量 百 分 率 (%) 0.60mm(No.30) 100 0.30mm(No.50) 95~100 0.075mm(No.200) 70~100 本 處 填 充 料 均 使 用 水 泥, 顆 料 均 通 過 No.200 28

貳 瀝 青 材 料 概 述 四 特 殊 目 的 之 添 加 材 料 所 謂 添 加 材 料 係 泛 指 瀝 青 混 凝 土 中 除 地 瀝 青 膠 泥 粗 細 骨 材 填 充 料 以 外 之 其 他 特 殊 添 加 材 料 而 言, 包 括 添 加 劑 及 改 質 劑 其 含 量 遠 較 填 充 料 砂 及 骨 材 小, 其 添 加 之 目 的 可 為 改 善 路 面 之 功 能 及 使 用 年 限 或 為 改 善 瀝 青 及 瀝 青 混 凝 土 等 維 修 材 料 之 性 質 常 用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添 加 材 料 大 分 為 下 列 數 種 :1. 抗 車 轍 類 型 2. 抗 龜 裂 類 型 3. 抗 剝 脫 類 型 4. 抗 氧 化 類 型 29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30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一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 瀝 青 混 凝 土 一 如 前 節 所 述, 係 由 粗 粒 料 細 粒 料 填 充 料 及 地 瀝 青 膠 泥 或 經 添 加 材 料 改 善 之 瀝 青 膠 泥 等, 經 加 熱 後 依 比 例 混 合 而 成, 其 中 所 使 用 材 料 之 材 質 均 須 符 合 規 範 需 求 外, 混 合 料 的 各 項 性 質 才 是 主 要 影 響 路 面 品 質 的 因 素 以 其 混 合 及 不 同 性 質 之 瀝 青 膠 泥 可 組 成 密 級 配 (DGAC) 開 放 級 配 (OGAC) 多 孔 隙 (PAC) 及 石 膠 泥 (SMA) 等, 各 種 混 合 類 均 有 其 對 應 之 規 範 要 求, 身 為 工 程 司 主 要 是 確 保 使 用 之 混 合 料 能 符 合 規 範 31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混 合 料 之 粗 細 粒 料 合 成 級 配 表 試 驗 篩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比 DGAC( 3/4")* OGAC( 3/8") 1 1/2" 1" 100 3/4" 90-100 1/2" 100 3/8" 56-80 80-90 NO.4 35-65 10-40 NO.8 23-49 NO.10 6-14 NO.16 NO.30 NO.50 5-19 NO.100 NO.200 2-8 2-5.5 32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瀝 青 拌 和 料 之 脆 弱 級 配 區 試 驗 篩 NO.8 NO.16 NO.30 NO.50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比 (DGAC( 3/4")) 規 範 下 限 規 範 上 限 34.6 34.6 22.3 28.3 16.7 20.7 13.7 13.7 33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瀝 青 混 凝 土 拌 合 物 配 合 設 計 之 品 質 要 求 表 配 合 設 計 方 法 馬 歇 爾 密 級 配 開 放 級 配 註 1 試 體 上 下 每 端 各 夯 打 次 數 75 * 穩 定 值, 磅 (1b), 最 小 2,700 * 流 度,0.25mm(0.01 吋 ) 9~13 * 空 隙 率,% 3~5 * 粒 料 填 充 率 (V.M.A),% 依 照 美 國 瀝 青 學 會 SS-1 最 新 版 規 定 * 瀝 青 填 充 率 (V.F.A),% 65~75 * 註 2 滯 留 強 度 指 數, 最 小 (Retained Strength) Index,% 註 1:* 表 示 不 需 要 註 2: 依 照 馬 歇 爾 穩 定 值 比 值 ( AASHTO T283 ASTM D1075 方 法 求 之 75 泡 水 60,24 小 時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垂 流 量 試 驗 ( 網 籃 法 ) (AASHTO T305) ( 規 範 值 小 於 0.3%) ) 或 34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瀝 青 拌 合 廠 是 生 產 瀝 青 混 凝 土 的 場 所, 其 設 備 之 良 窳 操 作 之 過 程 管 理 等 在 在 影 響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品 質, 更 進 而 影 響 鋪 面 工 程 完 工 供 用 後 之 效 能 及 生 命 週 期, 接 下 來 將 針 對 拌 合 廠 部 份 介 紹 1. 拌 合 廠 類 型 : 拌 式 瀝 青 拌 合 廠 依 其 拌 合 設 備 及 生 產 過 程 之 不 同, 可 分 為 盤 拌 式 連 續 式 及 鼓 拌 式 三 種, 國 內 常 用 之 拌 合 廠 為 盤 拌 式 者, 本 處 所 遇 到 瀝 青 廠 均 為 盤 拌 式 35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盤 拌 式 瀝 青 混 凝 土 生 產 設 備 示 意 圖 36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瀝 青 混 凝 土 生 產 流 程 37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在 正 式 產 製 出 料 前, 工 程 司 需 對 拌 合 廠 內 各 項 產 製 設 備 進 行 檢 驗 依 據 本 處 工 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約 須 進 行 14 項 檢 驗 試 體 取 料 桶 網 籃 溫 度 計 38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拌 合 廠 抽 驗 報 告 表 39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1) 產 能 拌 合 廠 生 產 能 力 須 符 合 施 工 現 場 所 需 能 力, 以 目 前 本 處 路 面 整 修 工 程 其 拌 合 能 力 應 為 60t/hr 以 上 (1 處 工 地 而 言 ), 且 為 維 持 供 料 之 穩 定 及 控 制 品 質, 不 得 中 途 穿 插 對 其 他 工 地 出 料 40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2) 粒 料 儲 存 各 種 尺 寸 之 粒 料 應 分 別 堆 存 在 易 於 通 達 拌 合 廠 加 料 器 之 處 粒 料 在 放 入 乾 燥 爐 前, 應 分 成 3 種 或 3 種 以 上 尺 寸 ( 惟 開 放 級 配 分 成 2 種 或 2 種 以 上 ), 分 開 貯 存, 料 堆 應 堆 放 於 業 經 整 理 壓 實 且 具 良 好 排 水 坡 度 之 專 用 場 地 上, 其 周 圍 應 以 木 材 金 屬 ( 不 得 有 生 銹 污 染 骨 材 之 情 形 ) 或 其 他 指 定 材 料 做 成 之 隔 牆 加 以 分 開 貯 料 場 所 堆 放 粒 料 之 貯 存 量, 至 少 應 足 供 七 天 拌 和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需 41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2) 粒 料 儲 存 42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3) 瀝 青 儲 存 設 備 瀝 青 應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以 油 灌 車 運 至 瀝 青 拌 合 廠 貯 存 槽 內, 貯 存 槽 之 總 容 量 不 得 少 於 工 程 每 日 施 工 最 高 需 要 量 之 三 倍, 並 應 附 有 循 環 式 間 接 加 溫 及 自 動 控 制 保 溫 設 備, 如 使 用 改 質 瀝 青 或 高 黏 滯 度 瀝 青 時 貯 存 槽 內 必 須 有 攪 拌 器 瀝 青 材 料 經 試 驗 合 格 後 如 超 過 30 天 未 予 使 用, 則 應 重 新 試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使 用 43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3) 瀝 青 儲 存 設 備 44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3) 瀝 青 儲 存 設 備 自 動 控 制 保 溫 設 備 45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4) 磅 秤 與 計 量 設 備 用 於 任 何 稱 重 箱 上 或 漏 斗 上 之 磅 秤, 應 使 用 臂 梁 式 磅 秤 無 簧 指 針 之 度 盤 式 磅 秤 或 採 用 電 腦 全 自 動 計 量, 另 備 有 標 準 校 驗 法 碼, 且 須 經 度 量 衡 檢 定 所 檢 驗 合 格 (1 年 內 ) 粒 料 磅 秤 其 靈 敏 度 應 為 所 需 最 大 荷 重 之 0.5% 瀝 青 計 量 設 備 最 小 刻 度 不 得 大 於 1 公 斤, 讀 值 規 定 讀 至 0.5 公 斤 以 內 46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4) 磅 秤 與 計 量 設 備 瀝 青 計 量 示 意 圖 47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4) 磅 秤 與 計 量 設 備 粒 料 磅 秤 示 意 圖 48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4) 磅 秤 與 計 量 設 備 所 有 計 量 及 溫 度 均 顯 示 於 控 制 面 板 49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5) 乾 燥 爐 及 冷 料 供 料 器 乾 燥 爐 之 冷 料 供 料 器 : 應 配 有 分 離 之 冷 料 箱, 開 口 應 附 有 校 正 好 流 量 控 制 設 備, 供 應 各 尺 寸 及 種 類 之 粒 料 至 乾 燥 爐 內 乾 燥 爐 : 為 圓 柱 形 旋 轉 式, 應 有 適 當 之 設 計, 使 粒 料 加 熱 烘 乾 至 規 範 之 要 求, 且 於 加 熱 期 間 能 連 續 搖 動 粒 料, 乾 燥 爐 應 能 儲 備 拌 合 廠 最 高 額 定 能 量 所 需 之 粒 料 烘 乾 後 粒 料 之 殘 餘 含 水 量 應 在 1.0% 以 下 50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5) 乾 燥 爐 及 冷 料 供 料 器 冷 料 箱 流 量 控 制 設 備 51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5) 乾 燥 爐 及 冷 料 供 料 器 乾 燥 爐 運 轉 示 意 圖 乾 燥 爐 內 部 52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6) 篩 網 及 粒 料 儲 存 箱 ( 熱 料 倉 ) 拌 合 廠 之 篩 網 應 能 篩 分 所 有 粒 料 成 指 定 尺 寸, 其 正 常 容 量 需 略 大 於 拌 和 機 之 全 部 容 量 篩 分 效 率 不 得 小 於 實 驗 室 篩 分 之 85% 粒 料 儲 存 箱 ( 熱 料 倉 ): 儲 存 箱 至 少 應 分 為 三 隔 間 以 保 證 能 分 開 並 儲 存 足 夠 適 用 之 粒 料, 每 一 隔 間 應 在 適 當 位 置 裝 設 合 適 尺 寸 之 溢 流 管, 以 防 止 材 料 溢 流 至 另 一 不 同 尺 寸 粒 料 之 儲 存 箱 內 53

參 瀝青混合料產製 中區工程處 苗栗工務段 2.驗廠作業 (6)篩網及粒料儲存箱(熱料倉) 25mm 震動篩網 19mm 9mm 4mm 54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6) 篩 網 及 粒 料 儲 存 箱 ( 熱 料 倉 ) 震 動 篩 網 示 意 圖 55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6) 篩 網 及 粒 料 儲 存 箱 ( 熱 料 倉 ) 粒 料 儲 存 箱 ( 熱 料 倉 ) 56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6) 篩 網 及 粒 料 儲 存 箱 ( 熱 料 倉 ) 溢 流 管 57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7) 溫 度 計 設 備 溫 度 計 設 備 設 置 於 乾 燥 爐 出 口 瀝 青 漏 斗 填 料 閥 瀝 青 輸 送 管 線 上 熱 料 儲 存 箱 其 他 指 定 位 置 量 測 範 圍 0 ~300 粒 料 骨 材 一 般 均 高 於 瀝 青 膠 泥 10 58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7) 溫 度 計 設 備 乾 燥 爐 出 口 59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8) 拌 合 及 控 制 設 備 拌 合 設 備 應 具 備 加 熱 套 管 之 雙 軸 攪 拌, 其 輪 葉 或 內 壁 磨 損 不 使 其 淨 距 大 於 1 公 分, 並 裝 配 計 時 鎖, 以 利 控 制 整 個 拌 和 循 環 之 操 作 所 謂 乾 拌 時 間, 係 指 打 開 稱 重 箱 門 至 加 入 瀝 青 材 料 間 之 時 間, 應 不 得 少 於 15sec 所 謂 濕 拌 時 間, 係 指 瀝 青 材 料 加 入 之 後, 至 拌 和 機 打 開 門 時 之 時 間 為 止, 不 得 少 於 35sec 60

參 瀝青混合料產製 2.驗廠作業 中區工程處 苗栗工務段 雙軸輪葉 (8)拌合及控制設備 瀝青由加熱噴桿輸 送 其長度不得小 於拌合機長度約四 分之三 61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9) 拌 合 及 控 制 設 備 雙 軸 輪 葉 ~ 熱 料 ~ 乾 拌 ~15 秒 ~ 乾 拌 後 ~ 濕 拌 ~35 秒 拌 合 過 程 示 意 圖 62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9) 塵 埃 收 集 器 及 安 全 設 備 粗 細 骨 材 於 乾 燥 後, 其 骨 材 附 著 粉 塵 必 須 利 用 塵 埃 收 集 器 回 收, 依 本 處 規 定 回 收 粉 塵 禁 止 使 用 於 瀝 青 混 凝 土 拌 合 裡 為 便 於 到 達 拌 合 廠 各 設 備 位 置, 須 於 設 置 適 當 安 全 之 樓 梯, 並 裝 置 防 護 扶 手 所 有 齒 輪 滑 輪 鏈 條 鏈 輪 以 及 其 他 有 危 險 之 轉 動 部 份, 應 加 以 完 全 防 護 63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9) 塵 埃 收 集 器 及 安 全 設 備 塵 埃 收 集 器 塵 埃 回 收 輸 送 系 統 64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9) 塵 埃 收 集 器 及 安 全 設 備 安 全 設 備 65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10) 瀝 青 拌 和 料 過 磅 地 磅 應 裝 妥 於 穩 定 之 基 礎 上, 平 台 應 有 足 夠 之 長 度 與 寬 度, 以 適 應 卡 車 或 運 送 瀝 青 材 料 之 運 搬 設 備, 能 一 次 稱 量 全 部 載 重 過 磅 後 料 車, 隨 車 附 帶 出 料 單, 並 須 記 載 裝 貨 日 期 與 時 間 卡 車 編 號 裝 載 卡 車 之 空 重 裝 載 淨 重 拌 和 料 溫 度 拌 和 料 種 類 到 達 工 地 時 間 到 達 工 地 溫 度 66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10) 瀝 青 拌 和 料 過 磅 67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11) 工 地 試 驗 室 瀝 青 拌 合 廠 內 應 設 有 瀝 青 試 驗 室 以 放 置 並 操 作 所 需 之 試 驗 設 備, 以 利 甲 方 派 員 駐 廠 時 監 督 或 從 事 瀝 青 混 凝 土 材 料 品 質 控 制 試 驗 用, 其 試 驗 室 內 基 本 需 求 要 能 進 行 粗 細 粒 料 篩 分 析 洗 油 篩 分 析 垂 流 試 驗 剝 脫 試 驗 試 驗 虛 比 重 試 體 夯 打 機 及 馬 歇 爾 試 驗 等 68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11) 工 地 試 驗 室 粗 骨 材 搖 篩 機 馬 歇 爾 試 驗 儀 69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2. 驗 廠 作 業 (12) 運 輸 車 輛 拌 合 料 出 廠 前 先 檢 查 運 輸 車 輛 數 量 ( 需 足 夠 供 應 工 地 一 個 循 環 操 作 時 間 ), 一 般 載 運 拌 合 料 之 運 輸 車 約 需 15 台, 才 足 以 滿 足 現 場 施 工 所 需 裝 料 後 地 磅 稱 重 淨 重 與 拌 合 時 之 累 計 盤 重 之 誤 差 需 在 ±2% 以 內 過 磅 時 需 進 行 出 廠 溫 度 量 測 及 要 求 覆 蓋 帆 布 後 簽 認 放 行 所 有 運 輸 車 輛 空 車 須 過 磅, 並 將 於 驗 廠 時 紀 綠, 便 於 出 料 時 比 對 出 料 單 是 否 正 確 70

參 瀝青混合料產製 中區工程處 苗栗工務段 2.驗廠作業 (12)運輸車輛 71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3. 駐 廠 作 業 每 日 駐 廠 作 業 停 檢 點 如 下 篩 分 析 : (1) 冷 料 堆 每 2 日 取 樣 1 次, 熱 料 堆 每 日 2 次 取 樣 試 驗 ( 上 下 半 夜 ), 將 篩 分 析 結 果 比 對 廠 拌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本 段 另 要 求 承 包 商 必 須 在 第 1 次 取 樣 結 果 合 格 後, 始 得 同 意 出 料 (2) 篩 分 析 符 合 規 範 後, 工 程 司 ( 師 ) 需 至 控 制 室 確 認 計 量 是 否 正 確 (3) 另 熱 料 取 樣 時, 可 隨 機 查 驗 骨 材 是 否 重 油 污 染 及 各 試 驗 稱 重 後 手 稿, 駐 廠 人 員 須 簽 名 並 帶 回 存 檔 拌 和 時 間 : 乾 拌 不 得 少 於 15 秒, 濕 拌 不 得 少 於 35 秒 72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3. 駐 廠 作 業 每 日 駐 廠 作 業 停 檢 點 如 下 抽 油 試 驗 : 抽 油 試 驗 每 日 2 次 取 樣 試 驗 ( 上 半 夜 及 下 半 夜 ), 試 驗 ( 含 油 量 及 洗 油 篩 分 析 ) 需 隔 日 才 知 結 果, 工 程 司 ( 師 ) 必 需 比 對 昨 天 數 據 是 否 符 合 剝 脫 試 驗 : 剝 脫 試 驗 每 日 2 次 取 樣 試 驗 ( 上 半 夜 及 下 半 夜 ), 每 日 超 過 400 噸 時, 每 增 加 200 噸 加 作 1 次, 剝 脫 率 10% 以 下 73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3. 駐 廠 作 業 每 日 駐 廠 作 業 停 檢 點 如 下 垂 流 試 驗 : 此 為 針 對 OGAC 試 驗, 依 據 廠 拌 所 訂 定 之 拌 合 溫 度 如 125 至 135 度, 採 用 上 限 做 為 垂 流 試 驗 溫 度, 垂 流 量 不 得 大 於 0.3% 拌 和 溫 度 : 依 據 廠 拌 試 驗 結 果 訂 定 駐 廠 溫 度 控 制 標 準 74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3. 駐 廠 作 業 每 日 駐 廠 作 業 停 檢 點 如 下 車 輛 過 磅 : 核 對 車 輛 是 否 驗 廠 時 所 提 報 之 車 輛, 每 日 量 測 空 車 重 再 生 瀝 青 機 具 是 否 停 止 : 目 前 本 處 禁 用 再 生 料, 因 此 駐 廠 人 員 須 查 驗 再 生 相 關 機 具 是 否 停 止 粉 塵 回 收 系 統 是 否 停 止 : 目 前 本 處 禁 用 回 收 料 充 當 細 料, 因 此 駐 廠 人 員 須 查 驗, 回 收 系 統 是 否 停 止 75

參 瀝 青 混 合 料 產 製 3. 駐 廠 作 業 每 日 駐 廠 作 業 停 檢 點 如 下 馬 歇 爾 試 驗 : 密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每 日 出 料 600t 以 內 之 瀝 青 拌 和 料 製 作 二 組 樣 品 (6 顆 ), 並 於 隔 日 進 行 馬 歇 爾 試 驗 76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引 用 大 甲 工 務 段 資 料 30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一 刨 除 作 業 二 噴 灑 黏 層 作 業 三 鋪 築 作 業 四 滾 壓 作 業 五 施 工 成 果 檢 驗 78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一 刨 除 作 業 1. 刨 除 厚 度 的 決 定 : 除 路 面 目 視 及 量 測 車 轍 值 外, 現 有 路 面 有 明 顯 的 損 害 時 應 鑽 孔 取 樣, 以 決 定 適 當 的 刨 除 深 度 ( 是 否 夾 帶 泥 漿 層 破 碎 鬆 散 裂 縫 等 深 度 車 轍 的 傾 向 ), 及 參 考 本 局 儀 器 檢 測 數 據 S(3)112k+222 路 面 鑽 心 取 樣 S(3)112k+850 路 面 車 轍 剝 脫 S(3)112k+222 車 轍 量 測 2012/12/07 2012/12/07 79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2. 熱 刨 式 路 面 先 用 紅 外 線 加 熱 後 刨 除, 效 率 低 台 灣 普 遍 採 用 冷 刨 式 由 硬 質 合 金 的 鎢 鋼 刨 刀 ( 國 道 已 有 鑽 石 刨 刀 使 用 ) 滾 筒 將 瀝 青 混 凝 土 刨 除 到 所 需 深 度, 再 利 用 輸 送 帶 將 刨 除 料 送 至 卡 車 刨 除 機 刨 刀 更 換 刨 除 作 業 80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3. 一 般 刨 除 : 標 準 滾 筒 紋 路 的 間 距 為 15mm ; 細 紋 刨 除 : 低 於 8mm 之 紋 路 間 距 一 般 型 刨 刀 188 支 ; 細 刨 型 刨 刀 392 支 ( 維 特 根 W2200 型 ) 一 般 刨 除 紋 理 細 紋 刨 除 紋 理 81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82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4. 即 使 細 紋 愈 細 愈 好, 但 細 紋 愈 細, 可 刨 除 之 深 度 愈 薄 一 般 刨 除 厚 度 越 深, 滾 筒 紋 路 的 間 距 可 越 大 刨 除 機 滾 筒 83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刨 刀 磨 耗 不 均 5. 良 好 的 刨 除 品 質 有 賴 平 整 的 滾 筒 適 當 的 刨 除 速 度 ( 25m/min 以 下 ) 刨 刀 座 及 刨 刀 無 磨 耗 不 均 等, 以 免 影 響 刨 除 深 度 ( 尤 其 OGAC) 刨 除 面 平 整, 及 後 續 熱 料 滾 壓 密 度 84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6. 注 意 事 項 : 刨 除 面 應 使 用 空 壓 機 及 清 掃 車 澈 底 清 理 粒 料 鬆 動 和 破 碎 面 應 清 除 乾 淨 或 加 深 刨 除 儘 量 留 意 灰 塵 飛 揚 問 題 刨 除 機 灑 水 過 量, 未 俟 其 充 分 乾 燥 即 噴 灑 黏 層, 水 分 隔 絕 導 致 無 法 附 著 刨 除 面, 車 行 過 後 所 噴 黏 層 被 車 輪 帶 起 刨 除 機 灑 水 過 量 致 黏 層 被 車 輪 帶 起 85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水 車 加 水 或 車 輛 冷 氣 水, 勿 任 意 讓 其 流 至 刨 除 面 或 待 鋪 面 水 車 加 水 溢 流 於 刨 除 面 車 輛 冷 氣 水 滴 流 於 黏 層 面 86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各 層 縱 橫 接 縫, 不 得 在 同 一 垂 直 面 上 ; 縱 向 接 縫 應 相 距 至 少 15cm, 宜 接 近 車 道 線, 不 得 於 行 車 軌 跡 上 橫 向 接 縫 相 距 至 少 應 60cm 刨 除 深 度 大 於 11.5cm 時, 為 增 進 深 層 施 工 水 密 性, 採 用 階 梯 狀 刨 除 及 分 層 回 鋪 87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橋 面 因 全 車 道 摩 擦 層, 儘 量 刨 至 橫 坡 下 游 洩 水 孔, 以 利 排 水 刨 除 面 兩 側 垂 直 角 落 處 應 清 理 乾 淨, 以 免 影 響 水 密 性 及 黏 合 性 垂 直 角 落 處 未 清 理 乾 淨 88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伸 縮 縫 及 護 欄 邊 緣 刨 除 使 用 小 型 刨 除 機, 以 避 免 挖 土 機 鋼 齒 擾 動 AC--( 伸 縮 縫 與 道 路 中 心 未 成 直 交, 更 需 要 ) 伸 縮 縫 使 用 小 型 刨 除 機 護 欄 邊 緣 使 用 小 型 刨 除 機 89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二 噴 灑 黏 層 作 業 1. 噴 灑 黏 層 重 要 性 : 使 新 舊 AC 面 能 充 分 黏 結, 噴 灑 前 鬆 散 面 不 潔 物 水 份 應 予 排 除 2. 液 化 地 瀝 青 噴 灑 車 應 注 意 : 油 車 速 率 噴 桿 長 度 油 嘴 高 度 幫 浦 引 擎 轉 速 液 化 地 瀝 青 溫 度 以 上 均 影 響 噴 灑 量 90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3. 黏 層 噴 撒 應 適 量 : 過 多 影 響 鋪 築 層 之 含 油 量 鋪 築 層 產 生 滑 溜 破 壞 或 鋪 築 機 於 黏 層 上 打 滑 及 後 續 產 生 冒 油 等 現 象 過 少 無 法 達 到 撒 布 黏 層 黏 結 新 舊 層 之 目 的 黏 層 噴 撒 量 試 驗 91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4. 噴 灑 黏 層 用 量 : 高 公 局 規 範 值 --0.15-0.45 L /m2 賴 森 榮 博 士 建 議 值 在 新 鋪 的 瀝 青 路 面 上 : 0.14-0.18 L/ m2 在 老 舊 的 瀝 青 路 面 上 : 0.18-0.27 L/ m2 在 刨 除 面 上 : 0.27-0.36 L/ m2 高 公 局 先 進 建 議 值 刨 除 面 要 比 新 鋪 面 多 20~30 %( 預 算 : 刨 除 面 0.23KG/ m2; 新 鋪 面 0.18KG/ m2) 92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5. 天 氣 冷 大 氣 濕 度 高 時, 油 溶 瀝 青 須 更 長 的 時 開 才 能 達 到 分 解 ( 石 腦 油 或 汽 油 ) 還 原 6. 起 終 點 伸 縮 縫 兩 端 等 一 些 設 施 以 手 工 噴 灑 為 宜 應 避 免 噴 油 量 不 均 或 污 染 設 施 起 終 點 伸 縮 縫 兩 端 以 人 工 噴 灑 黏 層 93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7. 隨 車 準 備 碎 布 將 過 多 油 量 拭 除, 如 不 足 以 人 工 補 噴 8. 刨 除 面 兩 側 垂 直 角 落 處 應 充 分 噴 灑, 不 足 將 影 響 黏 結 及 水 密 性 9. 噴 油 時 應 注 意 勿 汙 染 各 項 路 面 設 施 噴 油 汙 染 中 央 護 欄 94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三 鋪 築 作 業 1. 鋪 裝 機 有 履 帶 或 膠 輪 兩 種 95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96

肆 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 中區工程處 苗栗工務段 97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98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2. 鋪 裝 機 的 自 由 浮 動 燙 板 經 由 兩 邊 拉 桿 連 接 至 車 輛 系 統 之 輪 軸 基 線 中 心, 這 兩 個 鉸 接 點 ( 稱 為 拖 曳 點,Tow Point) 使 燙 板 可 以 自 由 浮 動 99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3. 鋪 築 控 制 三 要 項 : 燙 板 底 傾 斜 角 度 (Angle of Attack, F1) 堆 料 高 度 (Head of Material, F2) 驅 動 牽 引 力 (F3) 膠 輪 鋪 裝 機 示 意 圖 100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1) 燙 板 底 傾 斜 角 度 (F1): 拖 曳 點 的 高 程 變 高 時, 經 由 拉 桿 傳 遞 增 加 燙 板 傾 斜 角, 進 入 燙 板 底 的 材 料 量 增 加, 迫 使 燙 板 上 浮 增 加 鋪 厚 反 之, 若 拖 曳 點 的 高 程 降 低 時, 經 由 拉 桿 傳 遞 降 低 燙 鈑 底 傾 斜 角, 進 入 燙 板 底 的 材 料 量 變 少, 迫 使 燙 板 下 降 減 低 鋪 厚 自 由 浮 動 燙 板 的 反 應 長 度 約 為 拉 桿 長 度 的 5 倍, 也 就 是 說 若 拉 桿 長 度 為 1 公 尺, 則 拖 曳 點 的 高 程 改 變 一 般 系 在 鋪 築 機 行 進 5 公 尺 後, 燙 板 的 高 程 調 整 才 完 成, 也 就 是 說 會 有 一 段 燙 板 反 應 時 間 (Srceed Reaction Time) 101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2) 堆 料 高 度 (Head of Material, F2): 熨 平 板 前 的 熱 料 適 當 熨 平 板 前 的 熱 料 過 高 熨 平 板 前 的 熱 料 過 低 102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3) 牽 引 力 (F3): 影 響 牽 引 力 因 素 : 卡 車 卸 料 操 作 生 疏 或 煞 車 鋪 裝 機 牽 引 調 速 功 能 差 或 馬 力 不 足 胎 壓 不 等 或 履 帶 使 用 變 鬆 變 速 頻 繁 加 快 速 度 減 低 鋪 厚 ; 降 低 速 度 增 加 鋪 厚 --- 所 以 牽 引 力 應 平 穩 103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4. 所 以 鋪 築 基 本 要 求 (1) 鋪 裝 機 速 度 要 保 持 穩 定 (2) 螺 旋 布 料 器 熱 料 高 度 要 適 宜 (3) 不 要 隨 意 改 變 熨 平 板 的 仰 角 (4) 不 要 經 常 調 動 鋪 築 厚 度 104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5. 注 意 事 項 : 鋪 築 前, 鋪 築 機 (10T 以 上 ) 必 須 預 熱 燙 鈑 溫 度 達 到 拌 和 料 規 定 溫 度 ( 燙 鈑 未 熱, 易 黏 料, 致 鋪 築 表 面 拖 痕 若 燙 鈑 過 熱, 瀝 青 膠 泥 二 度 老 化, 致 使 品 質 降 低 ) 承 料 斗 混 和 料 容 量 須 達 到 約 2/3 滿 蓋 住 螺 旋 葉 軸 心 高 度 附 近, 才 可 前 進 鋪 設 鋪 築 速 度 應 保 持 定 速 及 方 向 不 偏 離, 並 依 混 合 料 種 類 鋪 築 寬 度 厚 度 及 拌 合 廠 生 產 能 量 來 做 為 速 度 選 擇 最 理 想 鋪 築 速 度 = 鋪 裝 機 100% 不 停 地 鋪 設, 以 免 存 有 過 多 冷 縫 影 響 平 整 及 降 低 品 質 105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欲 獲 得 高 品 質 的 瀝 青 鋪 面 的 關 鍵 為 保 持 穩 定 且 持 續 不 間 斷 的 鋪 築 作 業 106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5. 注 意 事 項 : 卸 入 鋪 築 機 前 之 溫 度 為 量 測 基 準, 高 公 局 規 定 DGAC 應 大 於 130 (AC-20) 進 料 螺 旋 至 側 擋 板 小 於 30cm 建 議 鋪 築 厚 度 11.5cm 以 上, 儘 可 能 避 開 夏 季 鋪 築, 以 免 深 層 無 法 確 實 降 溫, 經 開 放 通 車 立 即 損 壞 107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鋪 築 起 點 終 點 或 橋 面 伸 縮 縫 處, 人 工 所 耙 除 之 粗 粒 料 其 溫 度 及 粒 料 已 離 析, 應 予 運 棄 不 得 靜 置 不 理 後 於 其 上 再 鋪 AC 或 再 回 撒 於 鋪 面 或 回 倒 布 料 螺 旋 承 料 斗 裡 鋪 築 末 端 殘 料 溫 度 及 粒 料 已 離 析 應 運 棄 108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使 用 柴 油 清 潔 推 耙 等 工 具, 油 桶 勿 置 於 鋪 裝 機 踏 板 上 以 免 使 用 時 沿 途 滴 落 於 鋪 面, 最 好 另 備 推 車 裝 置 除 非 滾 壓 前 有 不 平 整, 萬 不 得 已 勿 習 慣 性 灑 料 ( 粒 料 及 溫 度 皆 已 離 析, 粒 料 易 破 及 鋪 面 不 平 整 ;OGA C 靠 粒 料 互 鎖 非 懸 浮, 更 應 避 免 ) 109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熱 料 車 及 鋪 裝 機 承 料 斗 兩 側 易 積 聚 粗 粒 料, 鋪 裝 機 承 料 斗 門 須 適 度 開 闔 翻 動, 以 免 溫 度 過 低 及 粗 粒 料 集 中, 產 生 鋪 築 面 粒 料 及 溫 度 析 離 熱 料 車 兩 側 積 聚 粗 粒 料 粒 料 離 析 110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每 日 現 場 取 樣 送 至 工 務 段 存 放, 俾 比 對 及 控 管 品 質 鋪 築 面 高 度 須 高 於 側 溝 或 橋 面 排 水 孔 3~5mm(DGAC), 以 利 排 水 鋪 築 不 慎 封 堵 洩 水 格 柵 蓋 周 圍 時 應 即 清 除, 避 免 造 成 開 啟 困 難 粒 料 離 析 每 日 現 場 取 樣 AC 封 堵 洩 水 格 柵 蓋 111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通 常 DGAC 鬆 方 與 實 方 厚 度 比 值 約 為 1.25~1.3 倍,OGAC 則 約 為 1.2 倍 用 深 度 探 桿 校 正 厚 度, 要 沿 6~9m 長 多 次 深 度 檢 測, 以 免 僅 1 次 檢 測 因 誤 判 而 過 早 調 節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每 層 鋪 築 壓 實 厚 度 不 得 超 過 10 cm 斬 刀 及 燙 平 板 振 動 頻 率 隨 鋪 裝 機 鋪 面 厚 度 鋪 築 速 度 及 熱 拌 料 不 同 而 異 最 後 幾 臺 AC 載 料 車 要 注 意 -- - 卡 車 沒 進 現 場 下 料, 卻 請 監 造 簽 單 燙 平 板 拱 度 未 調 妥 致 產 生 條 痕 112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為 避 免 用 路 人 一 再 反 映 施 工 起 迄 處 及 橋 梁 伸 縮 縫 兩 端 DGAC 施 工 縫 落 差 於 路 面 鋪 築 DGAC 時, 不 再 預 留 OGAC 厚 度, 使 其 鋪 築 平 順 ; 俟 鋪 築 OGAC 時 再 以 小 型 刨 路 機 刨 除 後, 回 鋪 OGAC 使 之 平 順 113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四 滾 壓 作 業 1. 滾 壓 重 要 性 : 避 免 開 放 交 通 後 產 生 再 壓 密 而 車 轍 經 滾 壓 後 的 鋪 面 才 有 足 夠 的 抗 剪 力 而 防 止 塑 性 變 形 確 保 瀝 青 混 合 料 的 防 水 性 避 免 鋪 面 中 的 瀝 青 膠 泥 產 生 過 度 氧 化 適 度 降 低 空 隙 率 : 空 隙 率 高 將 易 生 車 轍 降 低 抗 張 强 度 及 穩 定 性 ; 空 隙 率 高 每 增 加 1% 將 減 低 30%-40% 的 抗 疲 勞 强 度 ; 當 空 隙 率 在 8% 以 上 時 孔 隙 會 連 結 剝 落 將 急 速 增 快 耐 久 性 下 滑 ; 空 隙 率 低 於 3% 時 瀝 青 膨 脹 空 間 不 足 混 凝 土 的 抗 變 形 能 力 會 急 速 的 降 低, 冒 油 及 車 轍 很 快 產 生 ; 降 低 空 隙 率 會 有 效 減 缓 老 化 水 損 害 及 低 温 開 裂, 減 少 维 修 114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115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2. 拌 和 料 温 度, 瀝 青 的 黏 度 和 粒 料 結 構 三 者 的 關 係 必 須 在 適 當 的 範 圍 内, 才 能 在 可 滾 壓 的 時 間 内 達 到 適 當 的 壓 實 3. 當 拌 和 料 温 度 降 低 到 (cessation temperature 中 止 溫 度 )AC-20 大 約 是 80 温 度 以 下 將 無 法 再 有 效 的 壓 實 4. 拌 和 料 壓 實 是 由 (1) 由 輪 壓 的 壓 力 作 用 (2) 受 直 接 壓 力 的 地 方 和 鄰 近 處 産 生 的 剪 應 力 所 產 生 5. 減 低 滾 壓 速 度 可 增 長 輪 壓 和 拌 和 料 接 觸 的 時 間, 由 於 拌 和 料 具 黏 彈 性 性 質, 延 長 受 力 時 間 可 增 加 瀝 青 和 粒 料 的 移 動 而 可 得 到 更 好 的 壓 密 效 果 6. 當 輪 胎 被 瀝 青 加 熱 後, 就 不 會 再 有 瀝 青 附 著 在 輪 胎 上 116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7. 機 具 種 類 : 8~10 公 噸 重 雙 軸 雙 鐵 輪 壓 路 機 12~18 公 噸 重 雙 軸 三 鐵 輪 壓 路 機 或 7 公 噸 以 上 重 雙 軸 雙 鐵 輪 震 動 式 壓 路 機 7 輪 以 上 之 雙 軸 式 膠 輪 壓 路 機 6~8 公 噸 重 雙 軸 雙 鐵 輪 壓 路 機, 於 終 壓 使 用 三 輪 壓 路 機 膠 輪 壓 路 機 二 輪 壓 路 機 117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8. 壓 路 機 種 類 : 靜 態 鐵 輪 壓 路 機 : 滾 壓 成 效 與 接 觸 壓 力 ( 輪 重 輪 寬 ) 有 關 横 向 裂 縫 ( 或 髮 裂 ) 通 常 在 初 壓 溫 度 過 高 時 就 發 生, 應 及 時 以 膠 輪 壓 路 機 滾 壓 消 除, 此 時 如 鐵 輪 灑 水 過 多 流 到 路 面 上, 則 裂 縫 將 無 法 消 除 開 放 級 配 滾 壓 所 用 之 雙 軸 雙 鐵 輪 壓 路 機, 其 總 重 應 不 超 過 10t 118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滾 壓 行 駛 方 向 119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膠 輪 壓 路 機 : 滾 壓 成 效 與 輪 重 胎 壓 接 觸 面 積 輪 胎 的 設 計 有 關 ( 須 為 光 面 ) 120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膠 輪 壓 路 機 的 膠 輪 表 面 温 度 過 低, 會 黏 附 拌 和 料, 需 先 於 熱 鋪 面 行 駛 溫 熱 後 才 噴 霧 濕 潤 輪 面 膠 輪 噴 水 太 多 將 導 致 瀝 青 快 速 冷 卻 在 輪 面 上, 有 時 表 層 瀝 青 砂 漿 將 被 帶 起, 變 得 多 孔 且 容 易 磨 損 且 快 速 冷 卻 將 造 成 鋪 面 無 法 被 有 效 滾 壓 膠 輪 壓 路 機 將 膠 輪 罩 住 以 保 温 膠 輪 應 保 持 溫 熱 以 免 黏 附 拌 和 料 影 響 外 觀 121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振 動 壓 路 機 : 滾 壓 成 效 與 輪 重 振 幅 頻 率 振 動 間 隔 ( 速 度 / 頻 率 ) 有 關 振 幅 : 0.4 mm ~ 0.8 mm 厚 度 5 cm 以 下 ( 或 橋 面 ) 之 瀝 青 鋪 面, 不 得 使 用 振 動 壓 路 機 滾 壓 採 用 低 幅 鋪 面 (30mm-65 mm) 採 用 高 幅 鋪 面 (65 mm 以 上 ) 122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頻 率 : 頻 率 以 2,000 ~ 3,000 rpm 之 間, 高 頻 率 增 加 壓 實 的 效 果 123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振 動 間 隔 ( 速 度 / 頻 率 ): 以 2.5 cm 到 3.0 cm 為 宜, 壓 路 機 的 頻 率 應 依 速 度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如 振 動 間 隔 過 大 則 壓 過 的 路 面 會 有 小 波 浪 124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使 用 振 動 壓 路 機 於 進 行 初 壓 時, 應 關 閉 振 動 裝 置 振 動 壓 路 機 振 動 功 能, 應 在 行 走 時 才 能 開 始 啟 動, 當 未 開 始 前 進 及 後 退 等 機 器 停 滯 時, 若 使 用 振 動 將 會 有 波 浪 產 生 鋪 面 上, 後 續 的 再 滾 壓 也 難 消 除 125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滾 壓 時, 壓 路 機 應 緊 隨 鋪 築 機 之 後, 其 距 離 通 常 不 超 過 60 m, 惟 開 放 級 配 宜 不 超 過 15 m 初 壓 ( 定 型 / 橫 縱 向 接 縫 ) 速 度 不 得 超 過 3 km/hr, 續 壓 ( 達 規 定 之 壓 實 度 及 增 加 表 面 密 封 ) 及 終 壓 ( 消 除 壓 痕 ) 時 不 得 超 過 5 km/hr 初 壓 於 熱 拌 料 冷 卻 至 120 ~125 ( 亦 有 一 說 140 ) 後 再 滾 壓, 並 於 110 前 完 成 每 次 滾 壓 之 長 度 應 略 有 參 差 每 次 滾 壓 長 度 以 不 超 過 60m 為 宜 滾 壓 應 自 車 道 外 緣 開 始, 再 移 向 路 中 心, 滾 壓 方 向 應 與 路 中 心 線 平 行 在 曲 線 超 高 處, 滾 壓 應 自 低 側 開 始, 漸 移 向 高 側 續 壓 於 熱 拌 料 冷 卻 至 110 時, 即 進 行, 並 於 90 前 完 成 126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續 壓 後 仍 無 法 消 去 輪 痕 時, 應 研 析 是 否 含 油 量 過 高 或 胎 壓 過 大 或 續 壓 溫 度 過 高 終 壓 於 熱 拌 料 冷 卻 至 90 時 進 行, 並 於 80 之 前 完 成 鐵 輪 易 有 鐵 鏽 應 於 工 區 外 或 上 板 車 前 就 先 去 除, 以 免 污 染 鋪 築 面 ; 選 用 機 具 不 當 ( 如 OGAC) 致 使 粒 料 壓 碎, 應 嚴 予 禁 止 壓 路 機 俟 其 自 然 停 止 後 再 前 進 或 後 退, 不 得 踩 煞 車, 不 得 在 滾 壓 路 段 急 轉 彎 或 中 途 突 然 反 向 滾 壓, 以 免 瀝 青 混 合 料 發 生 位 移 壓 路 機 之 鐵 輪 應 以 適 當 噴 霧 保 持 濕 潤, 以 免 瀝 青 混 合 料 黏 附 輪 上, 但 水 份 不 得 過 多, 以 免 流 滴 於 瀝 青 混 合 料 內 127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128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129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勿 於 新 鋪 面 停 俥 休 息, 易 生 橫 向 輪 溝, 若 不 得 已 非 停 放 時 應 使 機 身 與 鋪 面 中 心 平 行 線 成 45 度 在 鋪 裝 機 後 方 的 壓 路 機 要 停 止 時, 需 微 幅 地 轉 向 才 不 致 於 有 橫 向 滾 壓 的 軌 跡 出 現 130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要 在 冷 卻 下 來 的 瀝 青 上 更 改 壓 路 機 的 行 進 路 線 131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壓 路 機 在 鋪 面 上 來 回 滾 壓 時, 其 倒 轉 方 向 的 位 置 應 與 先 前 之 任 何 倒 轉 方 向 位 置 錯 開 養 護 期 密 級 配 至 少 2 小 時 ; 開 放 級 配 至 少 1 小 時, 及 鋪 面 溫 度 降 低 至 50 方 可 開 放 通 車 132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五 施 工 成 果 檢 驗 厚 度 : 每 鋪 築 600t 密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應 鑽 取 一 組 樣 品, 每 一 組 鑽 取 樣 品 至 少 2 個, 以 CNS8755 之 方 法 檢 驗 鋪 築 厚 度 後 平 均 之 每 批 之 平 均 厚 度 應 符 合 下 式 : X 0.9T+0.295R 式 中 :T= 設 計 厚 度 (cm) R= 全 距, 為 該 批 厚 度 最 大 值 與 最 小 值 之 相 差 值 (cm) 133

肆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之 施 工 壓 實 度 : 密 級 配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壓 實 度 應 達 試 驗 室 之 馬 歇 爾 試 驗 夯 實 試 體 所 得 密 度 之 95% 以 上 平 整 度 : 路 面 中 心 線 平 行 以 及 與 中 心 線 成 直 角 之 方 向 檢 驗 之 在 3m 長 直 規 之 下 路 面 之 凹 凸 超 過 3mm 者, 應 立 即 予 以 整 修 134

五 結 語 30

維 持 良 好 路 面 品 質 細 節 非 常 多 --- 共 同 齊 心 協 力 維 護 高 速 公 路 鋪 面 養 護 品 質 造 橋 鋪 路 乃 良 心 事 業, 只 要 多 一 份 心 就 能 行 善 現 場 及 駐 廠 監 造 任 務 繁 重, 風 吹 日 曬 披 星 載 月, 謹 向 鋪 面 AC 養 護 同 仁 致 誠 摯 敬 意 用 心 細 心 ---- 良 好 的 品 質 及 積 德 福 報 眼 觀 四 方 保 持 警 戒 心 --- 安 全 至 上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