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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5 日 2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整 貳 地 點 : 豐 原 高 商 圖 書 館 一 樓 參 主 席 : 潘 教 授 偉 華 肆 出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 伍 承 辦 學 校 致 歡 迎 詞 :( 豐 原 高 商 李 校 長 述 藺 ) 陸 主 席 致 詞 : 潘 教 授 偉 華 ( 略 ) 柒 來 賓 致 詞 : 林 教 授 尚 平 ( 略 ) 捌 工 作 報 告 :( 豐 原 高 商 周 主 任 美 珠 ) - 1 - 紀 錄 : 夏 秀 苓 歡 迎 各 位 教 育 夥 伴 蒞 臨 本 校 參 加 100 學 年 度 全 國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透 過 此 會 議 盼 能 集 思 廣 益 產 生 共 識, 讓 本 年 度 技 藝 競 賽 有 所 依 循 一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議 已 於 100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完 畢, 會 中 決 議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競 賽 日 期 :100 年 12 月 6 7 8 日 ( 星 期 二 三 四 ) 1. 報 到 時 間 :100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二 )8:00-12:30 2. 學 科 競 賽 :100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二 )13:00-14:00 3. 術 科 競 賽 :100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三 )7:45 起 4. 頒 獎 典 禮 :100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四 )8:30 起 ( 二 ) 學 科 競 賽 及 頒 獎 典 禮 地 點 : 豐 原 高 商 1. 文 書 處 理 商 業 簡 報 程 式 設 計 網 頁 設 計 商 業 廣 告 電 腦 繪 圖 會 計 資 訊 職 場 英 文 等 8 個 職 種 術 科 競 賽 地 點 : 豐 原 高 商 其 中 文 書 處 理 職 種 廢 除 抽 籤 選 手 職 場 英 文 依 4/20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續 辦 觀 摩 賽, 並 針 對 上 學 年 度 試 辦 結 果 尚 待 解 決 之 問 題 進 行 調 整, 再 提 交 100 學 年 度 檢 討 會 討 論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2. 餐 飲 服 務 中 餐 烘 焙 等 3 個 職 種 術 科 競 賽 地 點 : 慈 明 高 中 ( 三 )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應 於 頒 獎 典 禮 活 動 當 日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截 止 時 間 當 日 下 午 五 點 止, 逾 時 恕 難 受 理 ( 四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技 藝 競 賽,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放 大 試 題 或 視 實 際 狀 況 給 予 協 助 ( 五 )100 學 年 度 商 科 技 藝 競 賽 由 本 校 豐 原 高 商 承 辦, 慈 明 高 中 協 辦 ;101 年 由 台 南 高 商 承 辦 二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請 見 附 件 2( 頁 11~12) 6/20 前 完 成 各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並 公 告 上 網 8 月 下 旬 開 始 網 路 報 名 及 9/6~9/15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核 章 三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實 施 要 點, 請 參 閱 附 件 3( 頁 13~15) 其

中 第 13 頁 伍 競 賽 職 種 及 參 賽 資 格 修 改 以 群 別 作 為 認 定 參 賽 資 格 的 標 準 玖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學 校 : 苗 栗 高 商 (99 檢 討 會 ) 案 由 :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學 科 題 目 稍 嫌 簡 單, 無 鑑 別 度, 選 手 多 半 的 分 數 都 較 接 近 術 科 考 試 建 議 廢 除 選 手 自 行 安 裝 作 業 系 統 及 軟 體 之 流 程 說 明 : 商 業 簡 報 建 議 能 簡 化 比 賽 前 置 作 業, 因 為 此 職 類 最 主 要 比 的 是 商 業 簡 報 的 能 力 而 非 電 腦 的 安 裝 能 力, 希 望 能 廢 除 選 手 自 行 安 裝 程 式 之 流 程 建 議 : 仿 照 文 書 處 理 職 種 術 科 競 賽 模 式 決 議 : ( 一 ) 文 書 處 理 與 商 業 簡 報 比 賽 內 容 不 盡 相 同, 文 書 處 理 係 依 題 目 以 文 書 的 功 能 做 出 規 定 的 作 品, 而 商 業 簡 報 係 發 揮 選 手 的 創 意 然 開 放 自 行 安 裝, 選 手 將 擁 有 的 工 具 及 圖 庫 很 多, 且 無 法 完 全 檢 查 並 影 響 競 賽 的 公 平 性, 合 先 敘 明 ( 二 ) 依 據 部 頒 95 暫 綱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之 教 學 綱 要 全 部 單 元 為 學 科 命 題 範 圍 ( 內 容 詳 見 附 表 一, 頁 10) 提 案 二 提 案 學 校 : 華 南 高 商 (99 檢 討 會 ) 案 由 :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學 科 試 題, 送 分 題 太 多, 術 科 評 分 方 式 未 依 競 賽 辦 法 執 行 說 明 : ( 一 ) 本 次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學 科 50 題, 題 目 重 複 或 瑕 疵 等 問 題 共 送 分 5 題, 對 全 國 性 且 是 事 關 保 送 大 學 權 益 的 重 要 競 賽 而 言, 這 樣 的 缺 失 應 該 是 台 灣 若 干 年 前 才 會 出 現 ( 二 ) 術 科 的 競 賽 辦 法 明 訂 給 分 方 式 為 主 題 傳 達 40%, 邏 輯 連 貫 30%, 創 意 20%, 美 觀 10% 但 評 分 者 似 乎 是 給 一 個 總 分, 再 反 推 算 出 各 組 項 的 分 數 例 如 : 只 要 總 分 是 80 分 的 人, 主 題 傳 達 一 定 都 是 32 分 (80*40%), 邏 輯 連 貫 一 定 都 是 24 分 (80*30%), 創 意 一 定 都 是 16 分 (80*20%), 美 觀 一 定 都 是 8 分 (80*10%) 主 辦 單 位 集 眾 人 之 智 慧, 訂 定 了 一 套 評 分 規 則, 老 師 及 學 生 也 依 此 方 向 分 配 有 限 的 學 習 資 源, 希 望 能 在 前 二 項 上 得 高 分, 拉 高 總 成 績, 但 裁 判 短 時 間 內 要 評 出 分 數, 改 變 了 規 則, 學 生 這 一 段 時 間 的 努 力, 未 能 公 平 的 被 呈 現, 學 生 的 失 落 令 人 不 捨 建 議 : ( 一 ) 確 實 傳 達 此 份 試 題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全 國 性 競 賽 試 題, 請 出 題 老 師 務 必 嚴 謹 對 待 ( 二 ) 依 競 賽 辦 法 評 分, 評 分 結 果 不 一 定 得 在 隔 天 立 刻 頒 獎, 名 次 不 用 急 著 呈 現, 只 有 在 公 平 嚴 格 評 比 下 的 優 勝, 才 是 實 至 名 歸, 可 以 一 生 收 藏 的 榮 耀 決 議 : ( 一 ) 依 據 競 賽 規 則 所 明 訂 範 圍 命 題, 並 增 聘 一 位 教 授 檢 核, 使 學 科 試 題 更 加 嚴 謹 ; 評 分 時 於 操 作 上 做 修 正, 以 維 競 賽 之 公 平 性, - 2 -

( 二 ) 依 4/20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議 之 決 議 於 12/8 上 午 頒 獎 及 作 品 展 示 提 案 三 提 案 學 校 : 大 明 高 中 (99 檢 討 會 ) 案 由 : 商 業 簡 報 文 書 處 理 職 種 100 年 競 賽 用 OFFICE 軟 體 版 本 請 儘 速 公 告 說 明 : 有 關 商 業 簡 報 及 文 書 處 理 自 98 年 競 賽 時 已 有 提 案, 建 議 是 否 改 用 MS-OFFICE 2007, 但 仍 用 OFFICE 2003, 因 二 者 使 用 介 面 操 作 相 去 很 大, 是 以 在 三 月 前 公 告, 以 利 選 手 訓 練 決 議 :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100 年 競 賽 採 用 OFFICE 軟 體 版 本 經 與 會 人 員 投 票 表 決, 仍 採 用 OFFICE 2003 版 本, 所 需 軟 體 由 各 校 自 備, 依 重 要 日 程 表 ( 附 件 2) 於 10/13( 四 )~10/26( 三 ), 將 原 版 合 法 光 碟 片 寄 交 至 承 辦 學 校 檢 查 提 案 四 提 案 學 校 : 鶯 歌 工 商 (99 檢 討 會 ) 案 由 : ( 一 ) 有 關 於 學 科 出 題 方 面, 可 否 請 在 出 題 的 範 圍 內, 以 增 加 客 觀 公 正 之 處 ( 二 ) 有 關 於 各 個 職 類 的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的 會 議 紀 錄 是 否 可 以 再 詳 盡, 以 免 造 成 未 參 加 會 議 的 學 校 不 能 知 曉 會 議 內 有 討 論 的 內 容 過 程 ( 三 ) 職 類 若 有 需 要 電 腦 安 裝 的 部 分, 可 否 請 具 電 腦 專 業 的 檢 查 工 作 人 員 在 現 場, 以 降 低 現 場 的 爭 議 說 明 : 1-1. 每 年 在 各 職 類 的 學 科 競 賽 都 有 出 現 超 出 範 圍 送 分 或 出 現 相 同 題 目 的 情 況, 學 科 的 題 目 就 已 經 不 多, 那 若 送 分 的 題 目 若 又 出 現, 對 學 生 的 鑑 別 度 又 降 低 了 些 2-1. 各 職 類 的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是 在 當 年 度 承 辦 學 校 主 辦, 有 時 真 的 南 北 距 離 相 當 遙 遠, 也 很 難 皆 能 參 加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討 論 2-2. 未 能 參 加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的 學 校 就 只 能 參 閱 會 議 的 內 容, 所 以 有 些 在 會 議 內 容 上 討 論 的 事 項, 若 沒 有 能 在 會 議 紀 錄 中 呈 現, 而 只 是 呈 現 會 議 的 決 議 的 簡 要 內 容, 光 靠 短 短 的 幾 個 字 眼, 並 未 讓 只 看 紀 錄 的 學 校 能 完 全 了 解 會 議 中 還 討 論 了 諸 多 會 影 響 競 賽 的 事 項, 確 實 影 響 了 參 賽 學 校 的 權 益, 尤 其 評 分 和 往 年 有 差 異 的 地 方, 應 該 要 更 白 話 的 敘 明 3-1. 在 很 多 職 類 因 為 是 攜 帶 自 己 的 機 器 參 賽, 所 以 現 場 需 要 重 新 格 式 化 及 安 裝 才 能 再 進 行 競 賽, 但 現 場 的 工 作 人 員 若 不 是 電 腦 專 業 方 面 的 人 員, 或 有 統 一 受 過 賽 前 服 務 的 人 員, 會 造 成 參 賽 師 生 及 工 作 人 員 方 面 在 電 腦 格 式 化 方 面 的 一 個 落 差 及 爭 議 建 議 : ( 一 ) 降 低 學 科 送 分 的 情 況 ( 二 )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可 否 有 辦 法 做 完 整 的 紀 錄 - 3 -

( 三 ) 可 否 在 需 安 裝 機 器 的 競 賽 場 地, 可 以 安 排 較 具 電 腦 專 業 人 員 或 有 統 一 受 過 該 職 類 要 做 的 檢 查 事 項 的 人 員 決 議 : ( 一 ) 同 提 案 一 之 決 議, 依 據 部 頒 95 暫 綱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之 教 學 綱 要 全 部 單 元 為 學 科 命 題 範 圍 ( 內 容 詳 見 附 表 一, 頁 10); 另 增 聘 一 位 教 授 協 助 校 對, 以 減 少 超 出 範 圍 送 分 或 出 現 相 同 題 目 之 情 事 ( 二 ) 各 職 種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之 決 議 內 容 將 更 詳 盡 紀 錄, 於 6/20 前 發 送 各 校 知 悉 並 公 告 上 網 ( 三 ) 規 劃 每 間 教 室 至 少 安 排 一 位 專 業 電 腦 老 師 在 場 檢 核, 以 降 低 現 場 之 爭 議 提 案 五 提 案 學 校 : 新 興 高 中 (99 檢 討 會 ) 案 由 :100 年 商 業 簡 報 改 採 Office2007, 而 微 軟 Office2007 修 補 程 式 已 至 SP2, 與 採 購 之 原 版 光 碟 版 本 不 符, 但 比 賽 場 地 內 不 提 供 網 路, 以 致 無 法 線 上 更 新, 建 議 主 辦 單 位 研 議 決 議 : 同 提 案 三 之 決 議, 仍 採 用 OFFICE 2003 版 本, 所 需 軟 體 由 各 校 自 備, 並 依 重 要 日 程 表 ( 附 件 2) 於 10/13( 四 )~10/26( 三 ), 將 原 版 合 法 光 碟 片 寄 交 至 承 辦 學 校 檢 查 提 案 六 提 案 學 校 : 興 華 中 學 嘉 義 高 商 新 興 高 中 案 由 : ( 一 ) 建 議 將 power point 2003 改 為 2007, 做 為 競 賽 版 本 ( 興 華 嘉 商 ) ( 二 ) 建 請 將 競 賽 設 備 軟 體 部 分 之 應 用 軟 體 升 級, 結 合 企 業 現 況 需 求 ( 新 興 ) 說 明 : 1-1. 因 資 訊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目 前 業 界 大 部 分 都 已 經 使 用 2007 以 上 的 版 本, 而 且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為 培 育 未 來 商 業 科 技 的 人 才 之 管 道 ( 興 華 ) 1-2. 2007 版 本 較 為 靈 活 ( 嘉 商 ) 2-1. 於 指 導 老 師 和 領 隊 的 檢 討 會 議 中, 已 提 案 為 順 應 企 業 的 趨 勢 和 現 況, 應 用 軟 體 改 採 Office 2007 中 文 版 ( 新 興 ) 建 議 : 1-1. 競 賽 軟 體 提 升 至 2007 版 本 ( 興 華 ) 2-1. 改 採 Microsoft Office 2007 中 文 版, 並 請 微 軟 公 司 支 援 升 級 至 最 新 版 本 之 光 碟,( 因 目 前 Office 2007 已 升 級 至 SP2 版 本, 但 各 校 購 置 之 原 版 光 碟 為 初 版, 比 賽 現 場 不 提 供 網 路, 且 必 須 現 場 安 裝 系 統 和 應 用 軟 體, 故 無 法 自 行 升 級 ) ( 新 興 ) 決 議 : 同 提 案 三 及 五 之 決 議, 使 用 OFFICE 2003, 所 需 軟 體 由 各 校 自 備, 並 依 重 要 日 程 表 ( 附 件 2) 於 10/13( 四 )~10/26( 三 ), 將 原 版 合 法 光 碟 片 寄 交 至 - 4 -

承 辦 學 校 檢 查 提 案 七 提 案 學 校 : 四 維 高 中 案 由 : 建 議 修 改 網 頁 設 計 商 業 簡 報 電 腦 繪 圖 三 職 種 競 賽 設 備 的 軟 體 安 裝 規 則 說 明 : ( 一 ) 以 網 頁 設 計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說 明 為 例 : 八 注 意 事 項 : ( 二 ) 安 裝 階 段 2. 參 賽 學 校 允 許 使 用 原 版 還 原 光 碟 片 ( 二 ) 現 行 競 賽 規 定 為 需 使 用 原 版 還 原 光 碟 片 來 安 裝 系 統, 但 現 在 各 大 電 腦 廠 都 已 經 不 再 附 原 版 還 原 光 碟 及 驅 動 程 式 光 碟, 只 提 供 單 鍵 還 原 功 能 將 電 腦 回 復 到 出 廠 時 的 系 統 狀 態 及 自 行 製 作 還 原 光 碟 ( 下 圖 為 華 碩 及 宏 碁 原 廠 不 再 附 還 原 光 碟 及 內 建 還 原 功 能 說 明 ) 建 議 : 修 改 增 加 競 賽 規 則, 可 由 競 賽 監 場 人 員 或 競 賽 服 務 人 員 在 場 況 下, 按 照 原 廠 還 原 方 法 將 電 腦 系 統 還 原 至 出 廠 狀 態 決 議 : ( 一 ) 自 由 軟 體 建 置 於 公 用 資 料 庫 供 參 賽 學 校 下 載 乙 節, 提 交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檢 討 會 討 論 ( 二 )100 學 年 度 參 賽 學 校 仍 請 使 用 原 版 還 原 光 碟 片, 如 無 法 提 供 原 版 還 原 光 碟 片 - 5 -

者, 請 於 競 賽 時 使 用 桌 上 型 電 腦 ( 三 ) 競 賽 所 需 軟 體 由 各 校 自 備, 依 重 要 日 程 表 ( 附 件 2) 於 10/13( 四 )~10/26( 三 ), 將 原 版 合 法 光 碟 片 寄 交 至 承 辦 學 校 檢 查 提 案 八 提 案 學 校 : 致 用 高 中 案 由 : ( 一 ) 建 議 比 照 文 書 處 理 職 種, 由 各 校 先 自 行 安 裝 好 比 賽 所 規 定 之 軟 體, 再 由 主 辦 單 位 檢 查 ( 二 ) 建 議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中, 應 將 內 容 正 確 性, 列 入 評 分 標 準 中 說 明 : 1-1. 事 先 安 裝 可 節 省 時 間, 選 手 可 多 些 時 間 作 答, 主 辦 單 位 也 無 需 事 先 收 各 校 光 碟 保 管 光 碟, 只 需 當 天 檢 查 電 腦 即 可 2-1. 去 年 得 名 的 學 校 中, 曾 發 生 圖 表 內 容 觀 念 錯 誤 多 的 情 況, 但 仍 獲 得 不 錯 的 名 次, 僅 有 美 觀 的 簡 報, 內 容 卻 錯 誤, 無 法 正 確 傳 達 內 容, 這 與 做 簡 報 的 用 意 相 違 背 建 議 : 1-1. 各 校 依 競 賽 規 則 明 訂 的 軟 體 安 裝, 若 違 規 者, 取 消 資 格 1-2. 當 天 測 試 電 腦 時, 由 主 辦 單 位 檢 查 1-3. office 改 用 2007 版 2-1. 建 議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1) 主 題 傳 達 性 30%; (2) 內 容 正 確 性 20%; (3) 邏 輯 連 貫 性 20%; (4) 創 意 20%; (5) 美 觀 10% 2-2. 評 審 教 授 背 景 應 一 半 設 計 類 科 教 授, 一 半 商 業 類 科 教 授 出 任 決 議 : ( 一 ) 同 提 案 一 之 決 議 : 文 書 處 理 與 商 業 簡 報 比 賽 內 容 不 盡 相 同, 文 書 處 理 係 依 題 目 以 文 書 的 功 能 做 出 規 定 的 作 品, 而 商 業 簡 報 係 發 揮 選 手 的 創 意 然 開 放 自 行 安 裝, 選 手 將 擁 有 的 工 具 及 圖 庫 很 多, 且 無 法 完 全 檢 查 並 影 響 競 賽 的 公 平 性, 合 先 敘 明 ( 二 ) 競 賽 規 則 五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 一 ) 主 題 傳 達 性 與 內 容 ( 投 影 片 ) 修 正 為 主 題 傳 達 性 與 內 容 正 確 性 ( 投 影 片 ), 其 餘 不 變 ( 三 ) 競 賽 規 則 六 評 審 方 式 ( 三 ) 以 學 科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決 定 其 名 次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術 科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 若 術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則 以 主 題 傳 達 性 與 內 容 正 確 性 得 分 高 者 為 優 先 ; 若 主 題 傳 達 性 與 內 容 正 確 性 仍 同 分, 則 依 邏 輯 連 貫 性 創 意 美 觀 等 之 順 序, 取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6 -

( 四 ) 評 審 教 授 背 景 為 一 半 設 計 類 科 教 授, 一 半 商 業 類 科 教 授 出 任 拾 臨 時 動 議 : 無 拾 壹 散 會 - 7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附 件 1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一 競 賽 人 數 : 每 校 指 派 代 表 一 人 參 加 二 競 賽 內 容 : ( 一 ) 學 科 測 驗 : 以 測 驗 題 為 主, 佔 競 賽 總 成 績 30 % ( 二 ) 術 科 測 驗 : 採 實 作, 佔 競 賽 總 成 績 70 % 三 命 題 範 圍 : ( 一 ) 學 科 競 賽 : 依 據 部 頒 95 暫 綱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之 教 學 綱 要 全 部 單 元 為 學 科 命 題 範 圍 ( 內 容 詳 見 附 表 一 ) 題 型 採 單 選 題 ( 二 ) 術 科 競 賽 : 1. 依 行 銷 企 劃 書 推 廣 文 案 活 動 企 劃 案 產 品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等 商 業 活 動 之 簡 報 需 求 為 範 圍, 設 計 規 則 依 命 題 之 內 容 規 定 之 2. 簡 報 之 圖 文 以 競 賽 時 自 行 創 作 為 限 或 主 辦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素 材 ( 電 子 圖 檔 及 書 面 文 字 資 料 ) 四 競 賽 時 間 : ( 一 ) 學 科 競 賽 :60 分 鐘 ( 二 ) 術 科 競 賽 :240 分 鐘 一 次 完 成 五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 ( 一 ) 主 題 傳 達 性 與 內 容 正 確 性 ( 投 影 片 ) 40 % ( 二 ) 邏 輯 連 貫 性 30 % ( 三 ) 創 意 20 % ( 四 ) 美 觀 10 % 六 評 審 方 式 : ( 一 ) 學 科 競 賽 : 1. 採 紙 筆 方 式 測 驗 2. 競 賽 地 點 為 承 辦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教 室, 競 賽 前 於 網 路 上 公 告 ( 二 ) 術 科 競 賽 : 1. 實 地 上 機 操 作 2.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題 目 說 明 書 面 原 始 資 料 ( 如 企 劃 書 文 案 說 明 活 動 簡 介 等, 建 議 以 8~12 頁 為 原 則 ), 請 參 賽 者 於 4 小 時 內 製 作 出 可 向 客 戶 說 明 之 簡 報 內 容 15~25 頁, 以 測 出 參 賽 者 之 邏 輯 思 考 組 織 架 構 圖 表 處 理 之 簡 報 能 力 3. 必 須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完 成 時 須 繳 交 光 碟 片 ( 含 原 始 檔 及 播 放 檔 ), 光 碟 片 未 燒 錄 完 成 者 扣 術 科 總 成 績 1 分 - 8 -

( 三 ) 以 學 科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決 定 其 名 次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術 科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 若 術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則 以 主 題 傳 達 性 與 內 容 正 確 性 得 分 高 者 為 優 先 ; 若 主 題 傳 達 性 與 內 容 正 確 性 仍 同 分, 則 依 邏 輯 連 貫 性 創 意 美 觀 等 之 順 序, 取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七 競 賽 設 備 : ( 一 ) 硬 體 部 分 : 1.IBM 相 容 個 人 電 腦 或 筆 記 型 電 腦 1 部 2. 彩 色 顯 示 器 1 部 3. 鍵 盤 1 部 4. 滑 鼠 1 部 5. 光 碟 燒 錄 機 1 部 6. 耳 機 1 副 ( 二 ) 軟 體 部 分 : 1. 作 業 系 統 :Windows XP( 含 ) 以 上 2. 應 用 軟 體 : 限 定 使 用 Microsoft office 2003 中 文 版 ( 至 少 含 word excel powerpoint) 3. 中 文 輸 入 法 :Windows XP( 含 ) 以 上 安 裝 後 內 含 之 輸 入 法, 若 需 新 增 其 它 輸 入 法, 由 選 手 依 需 求 自 行 安 裝 4. 光 碟 燒 錄 軟 體 5. 字 型 軟 體 : 除 原 版 軟 體 內 附 字 形 外, 可 另 加 灌 一 套 ( 三 )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用 具 材 料 : 每 人 空 白 A4 紙 張 5 張 尺 1 支 螢 光 筆 1 支 三 色 原 子 筆 1 支 及 全 新 空 白 光 碟 片 1 張 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承 辦 學 校 得 檢 查 參 賽 者 之 硬 體 設 備, 若 發 現 有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可 要 求 現 場 拆 除 該 項 設 備 ( 二 ) 軟 硬 體 設 備 請 由 各 校 自 行 準 備, 唯 軟 體 部 份 應 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 ~26 日, 將 原 版 軟 體 合 法 光 碟 片 寄 交 由 承 辦 學 校 檢 查 若 經 承 辦 學 校 檢 查 為 非 原 版 軟 體, 則 不 得 安 裝 該 軟 體 ( 三 ) 參 賽 學 校 得 寄 原 版 合 法 光 碟 同 款 1 至 2 份 ( 包 含 硬 體 廠 商 隨 機 搭 配 之 還 原 光 碟 - 含 作 業 系 統 驅 動 程 式 ), 於 設 備 安 裝 現 場 確 認 無 誤 後 發 還 安 裝 指 定 截 止 時 間 後 不 得 繼 續 安 裝 若 原 版 光 碟 無 法 讀 取 安 裝 由 參 賽 學 校 自 行 負 責 ; 正 式 比 賽 當 日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軟 體 進 場, 承 辦 學 校 得 檢 查 之 ( 四 ) 各 校 選 手 間 不 得 互 借 軟 體 ( 五 ) 機 器 安 裝 時 由 選 手 自 行 格 式 化 (FORMAT)( 僅 能 有 1 個 磁 區 ) 及 安 裝 作 業 系 統 與 軟 體 各 校 得 派 一 位 老 師 及 一 位 相 關 人 員 指 導 選 手 完 成 安 裝 作 業, 惟 場 內 僅 限 一 名 教 師 或 相 關 人 員 入 場, 安 裝 成 功 與 否 由 選 手 自 負 全 責 ( 六 ) 設 備 安 裝 完 成 後, 於 測 試 期 間 之 練 習 檔 案 須 完 全 刪 除 ( 七 ) 競 賽 之 開 始 結 束 均 依 監 場 人 員 之 口 令 為 準 結 束 之 口 令 發 出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並 依 指 示 離 場 ( 八 )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於 比 賽 開 始 後 不 得 進 場 ; 比 賽 開 始 120 分 鐘 後 始 可 舉 手 表 示, 要 求 提 早 離 場 ( 九 ) 參 賽 選 手 在 比 賽 中 不 得 離 開 座 位, 如 不 得 已, 得 舉 手 經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後, 由 服 務 人 員 陪 同 或 - 9 -

代 為 服 務, 其 離 場 時 間 列 入 競 賽 時 間 計 算 ( 十 ) 比 賽 時 參 賽 者 不 得 將 任 何 通 訊 器 材 ( 如 手 機 呼 叫 器 無 線 對 講 機 ) 或 隨 身 掌 上 型 設 備 ( 如 PDA 翻 譯 機 或 任 何 可 儲 存 記 憶 功 能 機 器 ) 攜 進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十 一 )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於 競 賽 結 束 後, 不 可 將 試 題 攜 出 試 場 附 表 一 :95 暫 綱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教 學 綱 要 單 元 內 容 1 導 論 2 基 礎 篇 3 家 計 與 廠 商 4 市 場 與 價 格 5 財 富 6 國 民 所 得 7 政 府 8 財 金 9 經 貿 10 商 業 與 經 濟 未 來 之 發 展 - 10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附 件 2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次 時 程 工 作 內 容 相 關 組 別 1 100/3/31 前 商 科 技 藝 競 賽 專 屬 網 站 公 佈 ( 開 始 並 隨 時 上 載 各 項 有 資 訊 組 外 包 公 司 秘 書 組 關 資 料 ) 2 100/4/13( 三 ) 召 開 籌 備 會 之 會 前 會 3 100/4/20( 三 ) 4 100/5/3( 二 ) 5 100/5/25( 三 ) ~6/16( 四 ) - 11 - 總 召 總 幹 事 執 行 秘 書 各 組 組 長 及 副 組 長 各 職 種 負 責 人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總 幹 事 總 召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秘 籌 備 委 員 會 議 書 競 賽 組 職 種 負 責 人 秘 書 組 完 成 各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意 見 調 查 及 彙 整 工 作 召 開 各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校 內 籌 備 會 議 各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6 月 20 日 前 完 成 各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並 公 告 上 網 6 100/7 月 份 試 題 命 題 資 料 收 集 7 100/8 上 旬 各 職 種 學 科 競 賽 教 科 書 版 本 調 查 秘 書 組 8 100/8 下 旬 9 10 11 100/9/6( 二 ) ~9/15( 四 ) 100/8 月 下 旬 ~9 月 中 100/9/6( 二 ) ~9/15( 四 ) 12 100/9 下 旬 總 幹 事 執 行 秘 書 秘 書 組 競 賽 組 各 職 種 負 責 人 總 幹 事 總 召 各 職 種 分 召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秘 書 競 賽 組 各 職 種 負 責 人 秘 書 組 函 送 正 式 競 賽 報 名 表 抽 籤 學 生 名 冊 及 相 關 資 料 給 設 秘 書 組 競 賽 組 職 種 負 責 人 資 有 商 科 ( 學 程 ) 學 校, 開 始 網 路 報 名 訊 組 外 包 資 訊 公 司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核 章 ( 以 郵 戳 為 憑 ) 命 題 暨 評 分 會 議 ( 大 學 開 學 前 一 週 ) 秘 書 組 函 請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派 員 主 持 公 開 抽 籤 選 手 及 座 位 事 宜, 並 函 資 訊 組 秘 書 組 請 監 督 學 校 代 表 派 員 監 督 公 開 抽 籤 事 宜 函 送 各 參 賽 學 校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各 職 種 競 賽 所 需 軟 秘 書 組 競 賽 組 職 種 負 責 人 體 13 100/10/4( 二 ) 抽 籤 選 手 暨 競 賽 選 手 座 位 公 開 抽 籤 作 業 資 訊 組 外 包 資 訊 公 司 秘 書 組 14 100/10/12( 三 ) 抽 籤 選 手 暨 競 賽 選 手 座 位 抽 籤 結 果 公 告 上 網 資 訊 組 外 包 資 訊 公 司 秘 書 組 15 100/10/13( 四 ) ~10/26( 三 ) 16 100/10/14( 五 ) 17 100/10/17( 一 ) ~10/20( 四 ) 受 理 各 校 繳 交 : 網 頁 設 計 職 種 競 賽 所 需 軟 體 程 式 設 計 職 種 競 賽 所 需 軟 體 ( 非 本 校 提 供 者 ) 電 腦 繪 圖 職 秘 書 組 各 職 種 負 責 人 種 競 賽 所 需 軟 體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所 需 軟 體 函 送 抽 籤 選 手 名 冊 抽 籤 選 手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收 據 秘 書 組 正 式 競 賽 活 動 時 間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給 參 賽 學 校 受 理 各 參 賽 學 校 抽 籤 選 手 三 選 一 回 報 ( 抽 籤 選 手 網 路 資 訊 組 外 包 資 訊 公 司 秘 書 組 報 名 ) 校 旗 一 面 18 100/11 月 初 各 報 名 學 校 車 輛 服 務 事 項 調 查 服 務 組 19 100/11 月 份 公 告 模 擬 試 題 秘 書 組 競 賽 組 20 100/11/28( 一 ) ~12/1( 四 ) 受 理 各 參 賽 學 校 寄 送 電 腦 代 收 服 務 服 務 組

項 次 時 程 工 作 內 容 相 關 組 別 21 100/12/6( 二 ) ~12/8( 四 ) 22 101/1 月 份 23 101/2 月 份 24 101/5 月 份 舉 行 正 式 比 賽 : 1.12/6:08:00~12:30 各 校 辦 理 報 到 並 召 開 領 隊 會 議 13:00~14:00 各 職 種 學 科 測 驗 14:00~17:00 術 科 設 備 安 裝 14:20 餐 飲 服 務 中 餐 烹 飪 烘 焙 抽 出 場 順 1. 執 行 工 作 小 組 總 動 員 序 籤 2. 詳 細 參 考 競 賽 活 動 日 程 表 15:30 乘 車 至 慈 明 高 中 參 觀 術 科 場 地 2.12/7:07:45~ 術 科 競 賽 13:00~17:00 巡 禮 活 動 ( 餐 飲 類 職 種 除 外 ) 3.12/8:08:30~12:00 頒 獎 典 禮 作 品 展 示 函 送 各 職 種 成 績 一 覽 表 給 各 有 關 上 級 單 位 技 優 保 送 秘 書 組 甄 選 委 員 會 各 參 賽 學 校 召 開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秘 書 組 藝 競 賽 檢 討 會 函 送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秘 書 組 藝 競 賽 實 錄 給 各 有 關 上 級 單 位 及 參 賽 學 校 - 12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附 件 3 競 賽 實 施 要 點 壹 依 據 :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八 條 貳 目 的 : 鼓 勵 學 生 重 視 技 能 學 習, 提 昇 技 藝 水 準, 培 養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之 興 趣 與 榮 譽 感, 期 使 所 學 技 能 精 益 求 精, 並 藉 機 相 互 觀 摩 切 磋, 以 促 進 商 業 職 業 教 育 之 發 展 參 組 織 : 本 會 定 名 為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置 主 任 委 員 1 人, 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主 任 兼 任 ; 副 主 任 委 員 3 人,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兼 任 ; 指 導 委 員 2 人 由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司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主 任 兼 任 ;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遴 聘 有 關 之 學 者 專 家 行 政 主 管 及 學 校 校 長 兼 任 之 肆 參 賽 對 象 : 全 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有 商 業 類 科 學 校 在 校 應 屆 之 商 業 類 科 畢 ( 結 ) 業 學 生 ( 含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或 綜 合 高 中 修 習 商 業 職 業 學 程 在 校 應 屆 之 畢 ( 結 ) 業 生 伍 競 賽 職 種 及 參 賽 資 格 : 一 競 賽 職 種 : 商 業 廣 告 網 頁 設 計 程 式 設 計 文 書 處 理 電 腦 繪 圖 會 計 資 訊 餐 飲 服 務 中 餐 烹 飪 烘 焙 商 業 簡 報 等 十 職 種 二 參 賽 資 格 : 商 業 廣 告 網 頁 設 計 程 式 設 計 文 書 處 理 電 腦 繪 圖 會 計 資 訊 餐 飲 服 務 中 餐 烹 飪 烘 焙 競 賽 職 種 - 13 -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商 業 簡 報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說 明 : 依 據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要 點, 各 競 賽 職 種 之 參 賽 資 格 其 群 科 別 均 未 設 限 本 表 係 參 考 實 際 參 賽 之 主 要 群 科 別 提 列 陸 決 賽 地 點 :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址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南 路 50 號 電 話 :(04)25283556 分 機 250 251 252 253 254 傳 真 :(04)25220084 (04)25290910 網 址 :http://www.pfyvs.tcc.edu.tw 柒 參 加 學 生 遴 選 方 式 : 由 各 校 按 規 定 參 加 職 種 人 數 自 行 選 拔 捌 報 名 方 式 : 一 報 名 時 間 :100 年 9 月 06 日 ( 二 ) 至 9 月 15 日 ( 四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核 章 ( 以 郵 戳 為 群 別

憑 ) 二 座 位 及 抽 籤 選 手 抽 籤 :100 年 10 月 04 日 ( 二 ), 於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舉 行 公 開 抽 籤 三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請 進 入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線 上 填 寫 正 選 手 及 候 補 選 手 資 料, 並 上 傳 抽 籤 選 手 名 冊, 列 印 紙 本 核 章, 並 同 時 繳 交 報 名 費 ( 中 餐 烹 飪 烘 焙 職 種 每 名 參 賽 選 手 為 新 台 幣 貳 仟 捌 佰 元 整, 其 餘 各 職 種 每 名 參 賽 選 手 為 壹 仟 柒 佰 元 整, 含 抽 籤 選 手 參 賽 人 數 ), 於 規 定 報 名 日 期 內 逕 寄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以 中 等 學 校 基 金 - 豐 原 高 商 401 專 戶 為 抬 頭 之 支 票 或 郵 局 匯 票 寄 款, 或 直 接 匯 款 : 臺 灣 銀 行 豐 原 分 行, 帳 號 :030-036-07010-7, 戶 名 : 中 等 學 校 基 金 - 豐 原 高 商 401 專 戶 四 10 月 17~20 日 : 受 理 抽 籤 選 手 三 選 一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列 印 紙 本 核 章 後 郵 寄 本 校 玖 競 賽 方 式 : 一 學 科 測 驗 :100 年 12 月 06 日 ( 二 ) 舉 行, 命 題 測 驗 方 式 與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按 各 職 種 之 競 賽 規 則 規 定 二 術 科 測 驗 :100 年 12 月 07 日 ( 三 ) 舉 行, 命 題 測 驗 方 式 與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按 各 職 種 之 競 賽 規 則 規 定 拾 命 題 範 圍 : 依 據 各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決 議 之 拾 壹 競 賽 項 目 : 由 各 職 種 命 題 暨 評 判 委 員 會 決 定 拾 貳 競 賽 日 程 : 一 報 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 二 )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30 分 止 辦 理 各 校 報 到 並 召 開 領 隊 會 議 二 競 賽 日 期 : 學 科 :100 年 12 月 06 日 ( 二 ) 下 午 1 時 至 2 時 術 科 :100 年 12 月 07 日 ( 三 ) 上 午 7 時 45 分 起 三 頒 獎 日 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拾 參 優 勝 名 額 及 獎 勵 一 個 人 獎 : 各 職 種 競 賽 人 數 錄 取 入 圍 人 數 ( 含 金 手 獎 ) 金 手 獎 人 數 各 職 種 競 賽 人 數 錄 取 入 圍 人 數 ( 含 金 手 獎 ) 金 手 獎 人 數 9 名 以 下 5 3 80-99 38 12 10-19 8 4 100-119 44 14 20-29 12 5 120-139 50 16 30-39 16 6 140-159 56 16 40-49 20 7 160-189 64 16 50-59 24 8 190-219 72 16 60-69 28 9 220 名 以 上 76 16 70-79 32 10 金 手 獎 人 數 至 多 錄 取 16 名 備 註 : 參 照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各 職 種 技 藝 競 賽 優 勝 學 生 參 加 甄 審 分 配 一 覽 表 (98 年 10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80181610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二 團 體 獎 : 有 抽 籤 選 手 之 競 賽 職 種 ( 商 業 廣 告 餐 飲 服 務 等 二 職 種 ), 設 置 團 體 獎 ( 錄 取 正 選 手 與 抽 籤 選 手 合 計 總 成 績 排 列 前 六 分 之 一 的 優 勝 學 校, 頒 發 團 體 獎 ) - 14 -

三 優 勝 學 生 除 由 大 會 頒 獎 外, 並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取 得 甄 審 及 保 送 資 格 四 各 競 賽 職 種 名 稱 與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職 類 相 同 者 前 三 名 優 勝 學 生, 由 承 辦 學 校 按 名 次 順 序 繕 造 名 冊 函 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參 辦, 且 得 報 名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決 賽 五 優 勝 學 生 之 指 導 老 師, 由 大 會 頒 發 獎 狀, 並 得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權 責 或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予 以 敘 獎 ; 未 得 獎 部 分, 由 各 校 自 行 獎 勵 拾 肆 成 果 展 示 : 各 職 種 競 賽 作 品 得 由 承 辦 學 校 整 理, 出 版 影 印 及 發 布 各 職 種 錄 取 名 額 之 作 品 並 予 展 示 拾 伍 成 績 複 查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須 由 領 隊 或 指 導 老 師 以 書 面 向 總 幹 事 提 出, 由 總 幹 事 交 由 競 賽 組 會 同 命 題 暨 評 判 工 作 委 員 會 依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拾 陸 經 費 : 一 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分 擔 二 由 參 加 競 賽 學 校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支 應 三 不 足 額 由 承 辦 學 校 自 行 籌 措 拾 柒 檢 討 : 舉 辦 競 賽 後, 由 承 辦 學 校 召 集 有 關 學 校 人 員 舉 行 工 作 檢 討 會, 將 辦 理 情 形 及 改 進 或 建 議 事 項 編 輯 成 報 告 書, 供 下 學 年 度 舉 辦 競 賽 之 參 考 拾 捌 本 要 點 經 籌 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