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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营 类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监 管 和 保 护 德 隆 案 引 发 的 思 考 一 问 题 2004 年, 号 称 证 券 市 场 弄 潮 儿 的 德 隆 系 深 陷 一 系 列 的 债 务 危 机 和 信 用 危 机 德 隆 系 下 大 量 的 实 业 公 司 和 金 融 机 构 卷 入 其 中, 使 得 其 不 得 不 进 行 全 面 的 重 组 德 隆 案 引 发 了 大 量 经 济 界 的 讨 论, 也 暴 露 出 了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问 题 所 谓 德 隆 系, 指 的 是 以 德 隆 国 际 战 略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核 心 的 一 系 列 实 业 企 业 和 金 融 企 业 构 成 的 企 业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德 隆 系 或 德 隆 ) 德 隆 国 际 战 略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后 简 称 德 隆 国 际 ) 前 身 于 1986 年 在 乌 鲁 木 齐 市 创 立,2000 年 在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正 式 以 德 隆 国 际 战 略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称 注 册 成 立,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 亿 元 德 隆 董 事 会 主 席 为 唐 万 里, 但 是 德 隆 系 的 真 正 核 心 人 物 是 唐 万 新 面 对 德 隆 系 的 全 面 重 组, 我 们 不 仅 要 思 考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应 如 何 进 行 经 营, 更 应 思 考 政 府 应 如 何 对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规 范 和 引 导 以 及 保 护,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来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 民 营 经 济 的 发 展, 为 民 营 经 济 的 发 展 创 造 平 等 竞 争 的 发 治 环 境 二 案 情 1992 年, 德 隆 开 始 经 营 电 脑 销 售, 进 入 了 娱 乐 餐 饮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并 开 始 涉 足 股 市 德 隆 在 股 市 获 得 的 收 益 为 德 隆 在 创 业 阶 段 最 大 的 一 桶 金, 为 其 后 续 发 展 奠 定 了 基 础 1996 和 1997 两 年 间, 德 隆 通 过 收 购 法 人 股 权, 相 继 以 第 四 大 和 第 一 大 股 东 身 份 参 股 或 控 股 新 疆 屯 河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屯 河 ) 沈 阳 合 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沈 阳 合 金 或 合 金 股 份 ) 和 湘 火 炬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湘 火 炬 ) 据 报 导, 德 隆 间 接 或 直 接 控 股 或 参 股 了 数 十 家 的 上 市 公 司, 还 相 继 控 制 或 通 过 其 控 股 或 参 股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他 子 公 司 或 关 联 公 司 间 接 控 制 了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德 恒 证 券 恒 信 证 券 中 富 证 券 等 证 券 公 司, 金 新 信 托 伊 斯 兰 国 际 信 托 厦 门 联 合 信 托 等 信 托 公 司, 新 疆 国 际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和 新 世 纪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等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以 及 数 家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在 德 隆 的 整 个 资 金 链 条 中, 上 市 公 司 非 上 市 企 业 金 融 机 构 被 各 种 担 保 融 资 委 托 理 财 资 金 挪 用 等 关 系 连 成 一 团 而 在 这 些 复 杂 的 关 系 中, 德 隆 通 过 掩 盖 或 者 没 有 忠 实 地 向 资 金 提 供 方 披 露 各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关 联 关 系, 获 得 了 数 百 亿 元 的 银 行 贷 款 和 社 会 融 资 资 金 1 德 隆 获 得 的 这 些 巨 额 融 资 被 大 量 消 耗 在 维 持 德 隆 系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价, 以 及 大 量 并 购 和 高 额 的 管 理 成 本 和 财 务 成 本 上 德 隆 并 购 使 得 大 量 资 金 沉 淀 下 来, 形 成 了 流 动 性 很 差 的 固 定 资 产 最 终, 德 隆 系 资 金 链 因 不 堪 重 负 而 噶 然 断 裂 德 隆 系 资 金 链 的 断 裂, 首 先 表 现 在 其 股 价 上 自 2003 年 8 月 始, 德 隆 系 下 湘 火 炬 沈 阳 合 金 和 新 疆 屯 河 ( 以 下 简 称 德 隆 系 三 只 股 票 ) 一 改 多 年 的 持 续 上 涨, 开 始 了 漫 漫 阴 跌 2004 年 4 月 14 日, 德 隆 系 三 只 股 票 全 面 跌 停, 因 而 严 重 动 摇 了 有 关 债 权 银 行 对 德 隆 还 贷 能 力 的 信 任 为 此, 德 隆 在 一 个 月 内, 将 其 系 下 三 只 股 票 的 所 有 法 人 股 全 部 质 押 1 见 上 海 证 券 报 2004 年 6 月 17 日 文 章 德 隆 资 金 黑 洞 到 底 有 多 大 德 隆 真 相 系 列 报 道 之 一 1

给 地 处 新 疆 的 各 家 银 行 2 但 即 使 这 样, 危 机 也 没 有 得 到 控 制, 反 而 引 得 各 地 企 业 和 银 行 为 保 全 自 己 的 利 益 纷 纷 起 诉 德 隆 为 应 对 日 益 加 深 的 危 机, 德 隆 开 展 了 一 系 列 资 产 转 让 行 动, 即 将 德 隆 非 上 市 部 分 资 产 回 填 到 德 隆 控 制 的 五 家 上 市 公 司 中 这 进 一 步 造 成 了 风 险 的 集 中 和 扩 大, 更 加 加 深 了 其 信 用 危 机, 最 终 导 致 了 德 隆 的 全 面 崩 溃 2004 年 7 月, 德 隆 出 具 了 一 份 市 场 化 解 决 德 隆 问 题 的 整 体 方 案, 要 求 以 德 隆 为 主 体 进 行 重 组 并 获 得 再 贷 款, 意 在 保 存 德 隆 实 力,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和 处 置 资 产 为 手 段 重 组 德 隆, 但 是 未 能 获 得 政 府 批 准 2004 年 8 月,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融 ) 与 新 疆 德 隆 德 隆 国 际 屯 河 集 团 签 订 了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这 三 家 公 司 将 其 拥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不 可 撤 回 的 全 权 托 管 给 华 融, 随 后 华 融 组 成 托 管 组 进 驻 德 隆, 开 始 对 德 隆 的 实 业 公 司 和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全 面 的 市 场 化 重 组 华 融 对 德 隆 系 下 上 市 公 司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提 供 贷 款 ( 根 据 德 隆 国 际 网 站 于 2004 年 11 月 16 日 公 布 信 息 显 示, 德 隆 已 获 华 融 逾 2 亿 过 桥 贷 款 ) 实 行 债 转 股 出 售 股 权 或 资 产 等 方 式 来 清 理 和 偿 还 债 权 同 时, 对 于 已 经 调 查 清 楚 的 有 关 高 管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移 交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据 报 导 称, 唐 万 新 及 德 隆 系 旗 下 的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的 近 60 名 有 关 负 责 人 已 经 被 正 式 批 捕, 将 被 提 起 公 诉 和 承 担 相 应 的 刑 事 责 任, 目 前 尚 未 做 出 判 决 德 隆 系 的 重 组 暴 露 出 了 其 大 量 的 违 法 和 违 规 经 营 问 题 虽 然 实 业 界 和 学 界 对 德 隆 的 失 败 提 出 了 诸 多 的 解 释, 但 是 其 中 一 个 最 直 接 的 原 因 恐 怕 是 其 违 法 违 规 的 经 营 行 为 正 是 这 些 违 法 违 规 的 经 营 行 为, 导 致 了 经 营 风 险 的 失 控 和 不 断 扩 散 三 存 在 的 法 律 问 题 及 分 析 德 隆 在 融 资 或 集 资 方 面 严 重 违 反 了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的 规 范, 对 金 融 秩 序 和 经 济 秩 序 造 成 了 不 利 影 响 和 冲 击 概 括 而 言, 德 隆 的 问 题 主 要 在 四 方 面, 即 侵 占 上 市 公 司 和 关 联 公 司 资 金 ; 上 市 公 司 违 规 担 保 ; 操 纵 股 价 ; 以 及 挪 用 客 户 资 金 ( 一 ) 德 隆 侵 占 上 市 公 司 和 关 联 公 司 资 金 德 隆 通 过 上 市 公 司 大 量 未 披 露 的 对 外 担 保, 和 通 过 往 来 账 款 和 应 收 账 款 的 方 式, 以 及 通 过 关 联 金 融 公 司 提 供 委 托 理 财 等, 占 用 了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的 大 量 资 金 根 据 德 隆 系 上 市 公 司 的 一 连 串 公 告, 初 步 统 计 德 隆 占 有 了 湘 火 炬 合 金 投 资 新 疆 屯 河 天 山 股 份 重 庆 实 业 等 五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金 总 额 超 过 40 亿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新 疆 屯 河 就 被 占 用 资 金 总 额 达 21.44 亿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包 括 2.9 亿 元 大 额 存 单 被 质 押, 对 外 担 保 约 8.58 亿 元,9.96 亿 元 资 产 被 抵 押 3 依 照 2003 年 8 月 28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资 委 发 布 的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3)56 号 )( 简 称 为 证 监 发 56 号 文 ) 的 有 关 规 定, 德 隆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对 于 这 些 违 规 占 用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资 金 的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第 272 条 有 关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罪 的 规 定, 有 关 责 任 人 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上 市 公 司 违 规 担 保 问 题 与 德 隆 占 用 的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行 为 相 配 合,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的 一 系 列 违 规 担 保 根 据 规 定, 2 见 2004 年 05 月 12 日 上 海 证 券 报 文 章 德 隆 把 " 三 驾 马 车 " 法 人 股 全 质 押 了 3 见 上 海 证 券 报 2004 年 06 月 17 日 文 章 ( 德 隆 真 相 系 列 报 道 : 德 隆 资 金 黑 洞 到 底 有 多 大 ) 2

上 市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需 要 符 合 法 定 的 实 质 条 件 和 形 式 条 件, 如 上 市 公 司 不 得 以 公 司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东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股 东 的 附 属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并 应 依 法 披 露 信 息, 如 属 关 联 交 易 的, 还 应 履 行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4 德 隆 旗 下 上 市 公 司 并 未 认 真 遵 守 这 些 规 定, 或 通 过 修 改 公 司 的 章 程, 扩 大 董 事 会 批 准 担 保 的 程 序 为 德 隆 实 际 控 股 或 与 德 隆 有 关 的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 或 未 履 行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且 大 多 时 候 不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也 没 有 在 相 关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根 据 证 监 发 56 号 文 和 2000 年 6 月 6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违 规 上 市 公 司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依 法 应 受 到 证 监 会 的 处 罚, 同 时 有 关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违 反 本 规 定, 给 上 市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或 严 重 损 害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还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5 ( 三 ) 操 纵 股 价, 获 得 不 当 利 益 通 过 并 购 和 重 组 企 业, 在 短 时 间 内 德 隆 系 下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得 到 迅 速 提 升 同 1996 年 相 比, 湘 火 炬 2000 年 的 总 资 产 由 3.36 亿 元 增 长 至 23.1 亿 元, 净 利 润 由 164.5 万 元 增 长 至 8595.8 万 元 ; 合 金 投 资 的 总 资 产 由 1.33 亿 元 增 长 至 13.9 亿 元, 净 利 润 由 834.6 万 元 增 长 至 4803 万 元 ; 新 疆 屯 河 的 总 资 产 由 4.13 亿 元 增 长 至 19.1 亿 元, 净 利 润 由 2694.6 万 元 增 长 至 9185.8 万 元 6 经 营 业 绩 增 长 的 结 果 自 然 是 上 市 公 司 股 价 的 节 节 攀 升 自 1997 年 11 月 新 疆 德 隆 入 主 湘 火 炬 后,1998 年 开 始, 湘 火 炬 开 始 了 频 繁 的 投 资 两 年 时 间 里, 湘 火 炬 公 告 的 投 资 动 作 达 11 项, 涉 及 公 司 达 21 家, 其 中 不 乏 关 联 交 易 经 过 三 次 转 配 股, 一 股 变 成 了 4.7 股, 股 价 由 1997 年 的 每 股 7.6 元, 到 2001 年 3 月 23 日, 经 复 权 后 变 成 了 每 股 85 元, 涨 辐 达 1100 % 以 上, 与 上 市 以 来 相 比 更 是 上 涨 了 3000% 以 上 7 德 隆 正 是 通 过 在 短 时 间 内 的 频 繁 投 资 和 关 联 交 易,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价 上 升 制 造 了 大 量 概 念 和 素 材, 操 纵 上 市 公 司 股 价, 然 后 再 通 过 配 股 方 式 直 接 从 上 市 公 司 提 取 巨 额 资 金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71 条 的 规 定, 法 律 禁 止 任 何 人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以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者 转 嫁 风 险 而 德 隆 系 的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制 造 大 量 的 投 资 和 合 作 项 目 等 方 式, 促 进 了 股 票 价 格 的 提 升, 而 后 通 过 配 股 的 方 式, 从 上 市 公 司 提 取 资 金, 获 得 了 巨 额 的 利 益 依 据 证 券 法 第 184 条 的 规 定 : 任 何 人 违 反 本 法 第 71 条 规 定,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制 造 证 券 交 易 的 虚 假 价 格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量,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者 转 嫁 风 险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因 此, 如 果 根 据 进 一 步 调 查 证 明, 德 隆 操 纵 股 价 并 获 取 了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其 有 关 负 责 人 将 受 到 处 罚 同 时 如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182 条 的 规 定, 有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面 临 以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的 罪 名 被 提 起 公 诉 ( 四 ) 挪 用 客 户 资 金 德 隆 系 下 的 证 券 公 司 挪 用 了 大 量 的 客 户 委 托 理 财 资 金 和 保 证 金 他 们 在 委 托 理 财 合 同 中 承 诺 的 收 益 率 一 般 为 9% 至 12%, 远 远 高 于 国 债 回 购 收 益 率 这 么 高 的 收 益 率, 显 然 只 4 见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0 年 6 月 6 日 ) 的 有 关 规 定 5 见 证 监 发 (2003)56 号 文 第 四 条, 6 见 德 隆 国 际 网 站 特 约 撰 稿 员 杰 凌 的 文 章 德 隆 发 迹 和 中 国 经 济 时 报 记 者 : 车 海 刚 尚 志 新,20 01 年 5 月 24 日 文 章 神 秘 德 隆 ( 三 ) 7 同 上 3

能 是 投 向 可 能 赚 取 高 额 收 益 的 市 场 8 以 德 恒 证 券 挪 用 资 金 情 况 为 例, 其 资 金 漏 洞 大 约 有 89 亿, 其 中, 委 托 理 财 共 有 79 个 亿, 保 证 金 被 挪 用 7 个 亿, 欠 库 国 债 有 3 亿 9 从 公 开 资 料 中 可 查 实 的 德 恒 证 券 挪 用 客 户 委 托 理 财 资 金 的 事 件 有 : 挪 用 上 海 星 特 浩 的 6400 万 元 国 债 投 资 ; 挪 用 苏 州 太 湖 企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8000 万 元 国 债 投 资 ; 挪 用 渝 开 发 (000514)4000 万 元 保 证 金 ; 挪 用 合 金 投 资 (000633)1.44 亿 元 ; 挪 用 上 工 股 份 (600843)3000 万 元 ; 挪 用 茉 织 华 (600555)5.5 亿 元 10 这 些 数 字 令 人 触 目 惊 心 金 新 信 托 中 富 证 券 也 都 有 大 量 挪 用 资 金 问 题 目 前 对 于 这 些 资 金 的 用 途 虽 然 尚 未 依 法 做 出 明 确 的 认 定 和 判 决, 但 根 据 现 有 的 情 况 来 看, 这 些 证 券 公 司 至 少 违 反 了 证 券 法 有 关 证 券 公 司 不 能 违 背 客 户 的 委 托 买 卖 证 券 和 办 理 交 易, 也 不 能 未 经 客 户 的 委 托 挪 用 客 户 账 户 资 金 的 规 定 11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证 券 公 司, 依 法 应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赔 偿 损 失, 并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吊 销 责 任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此 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176 条 的 规 定, 上 述 证 券 公 司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同 时 可 能 还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而 且 据 报 道 称, 实 际 上 他 们 已 经 被 以 该 罪 名 刑 事 拘 留 他 们 可 能 将 面 临 被 提 起 多 项 罪 名 的 公 诉 四 思 考 : 加 强 对 德 隆 类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监 管 保 护 和 支 持 ( 一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监 管 德 隆 作 为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发 展 和 衰 亡 历 程, 引 发 了 对 我 国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监 管 问 题 的 思 考 显 然, 必 须 尽 快 建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监 管 机 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建 立 构 成 了 各 金 融 行 业 的 桥 梁, 逾 越 了 分 业 经 营 的 鸿 沟 如 果 长 期 不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各 经 营 部 门 进 行 宏 观 管 理, 并 且 各 监 管 部 门 又 不 能 在 监 管 信 息 上 形 成 沟 通, 监 管 制 度 上 达 成 有 效 的 配 合, 对 于 整 体 性 和 连 锁 反 应 性 的 金 融 风 险 就 不 能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和 预 先 防 范 目 前, 我 国 还 缺 乏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安 排,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三 个 监 管 部 门 对 事 实 上 已 存 在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也 缺 乏 有 针 对 性 和 切 实 有 效 的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和 协 作 同 时,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投 资 的 实 业 公 司 与 其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违 规 操 作 也 缺 乏 监 控 监 管 的 核 心 是 为 了 防 范 和 控 制 风 险 与 其 他 的 金 融 机 构 相 比, 德 隆 类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风 险 主 要 有 : 资 本 不 充 足 的 风 险 ; 违 规 的 内 部 交 易 或 关 联 交 易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掌 门 人 的 管 理 风 险 ; 金 融 机 构 挪 用 资 金 和 大 量 资 金 违 规 进 入 股 市 等 的 风 险 因 此, 针 对 这 些 风 险, 对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的 监 管 制 度 设 计 应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1. 确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金 融 监 管 主 管 机 关 2004 年 9 月 18 日,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三 个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召 开 了 金 融 监 管 第 一 次 联 席 会 议, 旨 在 建 立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主 监 管 制 度 会 议 讨 论 并 通 过 了 金 融 监 管 分 工 合 作 备 忘 录, 明 确 提 出 建 立 金 融 监 管 协 调 合 作 机 制, 实 现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加 强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会 议 决 议 按 照 分 业 监 管 职 责 明 确 8 见 证 券 之 星 2004 年 6 月 12 日 新 闻 中 心 正 文 德 隆 系 庄 家 现 形 德 恒 证 券 可 能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9 见 中 国 经 济 网,2004 年 12 月 17 日 文 章 德 恒 证 券 六 名 高 管 被 拘 出 来 混 迟 早 都 要 还 的? 10 见 证 券 之 星 2004 年 6 月 12 日 新 闻 中 心 正 文 德 隆 系 庄 家 现 形 德 恒 证 券 可 能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11 见 证 券 法 第 73 条 第 192 条 和 第 193 条 4

合 作 有 序 规 则 透 明 讲 求 实 效 的 原 则,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内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业 务, 按 照 业 务 性 质 实 施 分 业 监 管 ;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集 团 公 司 依 据 其 主 要 业 务 性 质, 归 属 相 应 的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主 监 管 同 时, 三 家 监 管 机 构 分 别 向 其 监 管 对 象 收 集 信 息 和 数 据, 负 责 统 一 汇 总 编 制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的 数 据 和 报 表,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遇 到 重 大 监 管 事 项 跨 行 业 监 管 跨 境 监 管 等 复 杂 问 题 时, 这 三 家 监 管 机 构 将 及 时 进 行 磋 商 ; 每 季 度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协 商 具 体 专 业 监 管 问 题 12 目 前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主 监 管 制 度 虽 已 初 步 建 立 起 来 了, 但 是 更 多 监 管 细 节 问 题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和 制 度 化, 以 切 实 做 到 预 先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比 如 综 合 数 据 的 分 析 和 报 告 制 度 主 监 管 机 构 的 具 体 监 管 权 限 和 预 防 风 险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职 能 等 问 题 都 应 进 一 步 制 度 化 和 具 体 化 此 外, 根 据 国 际 上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监 管 的 经 验, 笔 者 认 为, 可 以 考 虑 采 用 美 国 类 型 的 伞 式 监 管 体 制, 即 由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金 融 控 股 母 公 司, 其 他 金 融 性 子 公 司 分 别 由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和 保 监 会 来 监 管 的 体 制 这 样 的 安 排 可 以 从 全 局 角 度 和 资 金 流 向 的 角 度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进 行 监 管, 弥 补 分 行 业 监 管 体 制 中 存 在 的 监 管 空 白 对 于 类 似 德 隆 这 样 的 民 营 类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来 说, 可 以 考 虑 由 人 民 银 行 对 德 隆 国 际 这 样 的 金 融 控 股 母 公 司 进 行 监 管, 要 求 其 定 期 报 送 德 隆 国 际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全 部 实 业 公 司 ( 尤 其 是 上 市 公 司 ) 和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务 数 据 ; 并 可 以 要 求 德 隆 国 际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在 德 隆 系 公 司 中 兼 任 职 务 的 情 况 等 等 具 体 措 施 进 行 监 管 这 样 的 监 管 做 法 可 以 实 现 监 管 机 构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实 时 跟 踪 和 了 解, 不 至 于 在 德 隆 发 生 信 用 危 机 时, 对 于 德 隆 国 际 和 德 隆 系 间 的 情 况 竟 然 不 了 解 2.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对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实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管 理 并 确 定 有 关 的 计 算 规 则 和 方 法 目 前 对 于 银 行 和 保 险 等 金 融 机 构 有 资 本 充 足 率 的 要 求, 但 是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本 身 是 否 需 要 有 进 一 步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要 求, 如 果 需 要, 应 如 何 计 算 以 及 如 何 进 一 步 监 管 等 问 题, 都 是 需 要 我 们 加 以 研 究 解 决 的 3.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内 不 正 当 的 内 部 交 易 和 关 联 交 易 的 界 定 和 处 理 以 及 信 息 的 披 露 我 国 目 前 对 于 上 市 公 司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等 的 关 联 交 易 界 定 和 规 范 有 明 确 法 规 来 规 范 总 的 规 范 方 法 是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禁 止 某 些 关 联 交 易 但 是, 这 些 仅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范 是 可 以 设 法 绕 开 的, 并 且 也 可 以 通 过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扩 大 董 事 会 权 利 来 决 议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和 内 部 交 易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来 说, 对 其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规 范 应 是 重 点 内 容 因 此, 以 后 立 法 中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有 进 一 步 的 界 定 和 规 范 同 时, 应 建 立 信 息 隔 离 制 度 ( 中 国 墙 ) 14, 要 求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采 取 一 系 列 严 格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防 止 不 同 业 务 部 门 ( 或 子 公 司 ) 之 间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信 息 泄 传 行 为 并 且, 还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尤 其 应 要 求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后 续 进 展 进 行 跟 踪 性 信 息 披 露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内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或 非 金 融 机 构, 也 应 根 据 交 易 情 况 进 行 一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4.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经 营 信 息 的 披 露 监 管 最 核 心 的 内 容 之 一 即 是 信 息 披 露,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来 说 尤 其 更 是 如 此 因 此, 对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坚 持 分 业 监 管, 分 业 信 息 披 露, 主 业 监 管 和 综 合 信 息 披 露 的 12 参 见 新 华 网 北 京 9 月 18 日 银 监 会 等 : 我 国 将 对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实 施 主 监 管 制 14 中 国 墙 又 称 作 信 息 长 城 或 资 讯 隔 离 墙, 肇 始 于 美 国 美 林 证 券 公 司 内 幕 交 易 案 它 要 求 从 事 多 样 化 金 融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同 部 不 同 部 门 之 间 建 立 一 道 信 息 隔 离 屏 障, 以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及 内 幕 交 易 的 发 生 中 国 墙 与 防 火 墙 不 是 一 回 事 : 前 者 强 调 从 业 者 对 内 部 信 息 流 动 的 自 我 约 束, 后 者 属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规 范, 强 调 不 同 金 融 业 务 之 间 的 风 险 隔 离 5

原 则 相 结 合 建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控 股 公 司 整 体 的 综 合 信 息 披 露 和 特 殊 交 易 及 限 额 的 上 报 制 度 所 以, 对 于 德 隆 类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而 言, 可 以 考 虑 同 时 披 露 其 上 市 公 司 金 融 机 构 的 信 息, 并 且 还 应 当 要 求 德 隆 国 际 这 样 的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公 司 进 行 全 面 和 综 合 的 信 息 披 露 通 过 立 法, 明 确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经 营 范 围 风 险 控 制 监 管 方 法 和 制 度 等, 可 有 效 控 制 金 融 风 险 和 加 快 我 国 金 融 业 的 发 展, 以 应 对 我 国 金 融 业 全 面 开 放 后 进 行 混 业 经 营 ( 或 综 合 经 营 ) 的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的 巨 大 竞 争 和 挑 战 但 是, 除 了 对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进 行 监 管, 更 需 要 通 过 立 法 对 其 进 行 保 护 和 支 持 ( 二 )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保 护 和 支 持 2005 年 1 月 12 日 召 开 的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并 原 则 了 通 过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该 意 见 要 求, 要 为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创 造 平 等 竞 争 一 视 同 仁 的 法 治 环 境 政 策 环 境 和 市 场 环 境, 实 行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进 一 步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鼓 励 和 支 持 非 公 有 资 本 进 入 基 础 设 施 垄 断 行 业 公 用 事 业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业 和 领 域 ; 加 大 财 税 金 融 支 持, 拓 宽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 完 善 对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社 会 服 务,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 加 强 和 改 进 政 府 服 务 和 管 理, 维 护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因 此, 根 据 上 述 意 见 确 立 的 平 等 竞 争 和 一 视 同 仁 的 发 展 方 针 和 原 则, 对 于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仅 要 进 行 管 理, 更 应 通 过 立 法 确 立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合 法 法 律 地 位, 对 其 合 法 经 营 进 行 保 护 和 支 持 首 先, 应 对 现 已 存 在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确 认, 并 且 对 其 经 营 提 出 具 体 的 监 管 要 求 和 标 准 对 于 符 合 要 求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应 予 以 批 准 准 入, 确 立 其 合 法 法 律 地 位 对 于 暂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可 以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期 限 改 制 和 重 组 以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其 次, 对 所 有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应 确 定 和 使 用 基 本 相 同 的 经 营 标 准 和 条 件, 并 且 在 可 能 的 限 度 内, 根 据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施 行 更 优 惠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最 后, 还 应 通 过 立 法 形 式 确 定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重 组 和 接 管 问 题 国 有 或 国 家 控 股 金 融 机 构 因 含 有 国 家 信 用 和 国 家 买 单 的 含 义 在 其 中, 其 具 有 更 多 的 竞 争 力, 更 容 易 获 得 资 金 支 持 维 持 信 用 和 赢 得 客 户 为 切 实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的 发 展, 对 于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也 应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制 度 化 和 透 明 化 这 样, 一 方 面 可 以 支 持 和 鼓 励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发 展,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切 实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并 且 也 可 以 有 效 保 护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股 东 的 权 益 对 于 德 隆,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采 取 的 是 市 场 化 重 组 这 表 明 我 国 政 府 对 于 民 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采 取 的 负 责 态 度, 但 是 对 于 德 隆 这 样 跨 地 域 广 泛, 资 产 众 多 并 且 股 权 结 构 和 控 制 结 构 很 复 杂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来 说, 仅 由 一 个 此 前 对 于 德 隆 并 不 了 解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来 负 责 重 组, 并 在 需 要 在 很 短 时 间 内 来 完 成, 恐 怕 有 点 强 人 所 难 对 于 德 隆 类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市 场 化 重 组, 我 们 应 考 虑 采 取 更 多 市 场 化 的 措 施 来 建 立 退 出 机 制, 比 如 资 产 评 估 和 调 查 机 构 的 选 择, 重 组 机 构 的 选 择, 重 组 方 案 的 选 择, 债 务 和 债 权 方 案 的 选 择 等 等 方 面 可 以 考 虑 引 入 更 多 的 市 场 竞 争 和 参 与 者 总 之, 民 营 经 济 作 为 我 国 经 济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经 济 成 分, 不 仅 应 正 视 其 存 在, 依 法 予 以 监 管, 并 且 还 应 该 对 于 予 以 引 导 和 支 持 ( 杨 钦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