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 駛 事 務 組 的 士 筆 試 指 引 注 意 此 小 冊 子 乃 用 作 參 考 用 途, 並 無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可 據 實 際 情 況 或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而 不 另 行 通 知
的 士 筆 試 指 引 目 錄 : 頁 數 (1) 簡 介 2 (2) 考 試 基 本 要 求 及 評 核 準 則 2-3 (3) 考 試 範 圍 及 參 考 資 料 3-4 (4) 考 試 模 擬 題 目 4-5 (5) 應 考 之 證 件 及 文 件 6 (6) 試 場 規 則 6-7 (7) 傷 殘 考 生 須 知 7 (8) 成 績 通 知 書 7 (9)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和 不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重 考 事 項 8-9 (10) 查 詢 9 1
簡 介 的 士 筆 試 旨 在 確 保 的 士 司 機 不 僅 能 安 全 及 有 效 地 駕 駛 車 輛, 更 要 熟 悉 香 港 的 街 道 和 地 方, 以 及 與 的 士 司 機 工 作 有 關 的 法 例 本 指 引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與 考 試 有 關 的 資 料 予 參 加 的 士 筆 試 之 人 士, 令 他 們 更 清 楚 了 解 考 試 的 形 式 及 要 求, 從 而 可 以 有 更 充 足 的 準 備 以 應 付 考 試 考 試 基 本 要 求 及 評 核 準 則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當 日, 須 已 持 有 有 效 私 家 車 或 輕 型 貨 車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最 少 三 年 或 以 上 ( 若 該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並 非 通 過 暫 准 駕 駛 期 而 獲 得 ); 或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當 日, 須 已 完 成 十 二 個 月 的 私 家 車 或 輕 型 貨 車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期 及 已 持 有 有 效 私 家 車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最 少 兩 年 或 以 上, 以 及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的 五 年 內, 沒 有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第 36 條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第 36A 條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 第 39 條 ( 在 酒 類 或 藥 物 影 響 下 駕 駛 汽 車 ) 第 39A 條 ( 在 體 內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訂 明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駕 駛 企 圖 駕 駛 或 掌 管 汽 車 ) 第 39B 條 ( 檢 查 呼 氣 測 試 ) 第 39C 條 ( 提 供 樣 本 以 作 分 析 ) 第 39J 條 ( 在 指 明 毒 品 的 影 響 下 沒 有 妥 當 控 制 而 駕 駛 汽 車 ) 第 39K 條 ( 在 體 內 含 有 任 何 濃 度 的 指 明 毒 品 時 駕 駛 汽 車 ) 第 39L 條 ( 在 指 明 毒 品 以 外 的 藥 物 的 影 響 下 沒 有 妥 當 控 制 而 駕 駛 汽 車 ) 第 39O(1) 條 ( 沒 有 接 受 初 步 藥 物 測 試 ) 或 第 39S 條 ( 沒 有 提 供 血 液 或 尿 液 樣 本 ) 所 訂 罪 行 而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才 符 合 報 考 商 用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的 基 本 資 格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第 374B 章 第 11 條 及 第 15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可 在 駕 駛 考 試 及 格 後 的 三 年 內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或 在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屆 滿 後 三 年 的 期 間 內 申 請 續 期 因 此, 如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該 商 用 車 輛 類 別 之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或 將 該 執 照 續 期 時 並 未 符 合 居 留 條 件, 但 其 後 申 請 人 符 合 申 領 的 居 留 身 份 要 求 ( 即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條 件 規 限 之 入 境 人 士 ),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駕 駛 考 試 及 格 後 的 三 年 內 ; 或 在 所 持 有 最 近 一 張 包 括 商 用 車 輛 類 別 之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屆 滿 期 三 年 以 內, 就 商 用 車 輛 類 別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提 出 申 請 否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及 按 學 習 需 要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方 可 獲 發 該 有 關 類 別 之 商 用 車 輛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一 般 而 言, 報 考 的 士 駕 駛 考 試 的 人 士 只 需 筆 試 及 格, 無 須 參 加 任 何 路 試, 即 可 申 領 簽 發 的 士 駕 駛 執 照 的 士 筆 試 的 形 式 為 多 項 選 擇 題, 當 中 只 有 一 個 正 確 答 案 考 試 時, 考 生 可 採 用 輕 觸 式 熒 幕 或 滑 鼠 作 答 如 考 生 需 熟 習 電 腦 化 筆 試 的 介 面 及 輕 觸 式 熒 幕 的 操 作, 可 於 運 輸 署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大 堂 內 的 模 擬 考 試 機 實 習 地 址 如 下 :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2
的 士 筆 試 共 分 為 三 部 分, 考 生 須 回 答 試 卷 內 全 部 之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70 分 鐘 (1) 甲 部 : 的 士 則 例 共 有 20 條 試 題, 考 生 須 於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擇 一 個 最 恰 當 的 作 為 答 案, 及 格 標 準 是 不 可 答 錯 多 於 2 條 的 題 目 (2) 乙 部 : 地 方 試 題 共 有 20 條 試 題, 考 生 須 於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擇 一 個 最 恰 當 的 作 為 答 案, 及 格 標 準 是 不 可 答 錯 多 於 2 條 的 題 目 (3) 丙 部 :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共 有 100 條 試 題, 考 生 須 於 三 個 選 項 中 選 擇 一 個 最 恰 當 的 作 為 答 案, 及 格 標 準 是 不 可 答 錯 多 於 5 條 的 題 目 考 生 需 於 上 述 三 個 部 分 均 達 到 及 格 標 準, 其 總 成 績 才 會 被 視 為 及 格 但 如 考 生 的 成 績 有 任 何 一 部 分 不 符 合 上 述 及 格 標 準, 考 試 結 果 便 會 被 列 作 不 及 格 論 考 試 範 圍 及 參 考 資 料 (1) 甲 部 : 的 士 則 例 這 部 分 的 試 題 全 部 取 材 自 本 署 編 印 之 的 士 則 例 簡 介 小 冊 子, 內 容 是 摘 錄 自 香 港 法 例 第 374 章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及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主 要 是 說 明 與 的 士 行 業 有 關 的 法 例 細 則 本 署 會 隨 排 期 信 附 上 最 新 版 本 之 的 士 則 例 簡 介 小 冊 子 給 考 生 以 作 參 考 (2) 乙 部 : 地 方 試 題 這 部 分 是 測 試 考 生 對 香 港 地 方 的 認 識 考 核 範 圍 包 括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及 大 嶼 山 的 旅 遊 景 點 酒 店 商 場 公 共 設 施 ( 例 如 : 醫 院 體 育 館 公 園 等 ) 學 校 政 府 樓 宇 商 業 大 廈 公 共 屋 邨 私 人 屋 苑 及 一 些 著 名 的 本 港 地 點 這 部 分 的 試 題 範 圍 是 取 材 自 本 署 編 印 之 地 方 試 題 小 冊 子, 其 內 容 是 參 考 香 港 政 府 地 政 總 署 測 繪 處 出 版 的 香 港 街 而 編 制 本 署 會 隨 排 期 信 附 上 最 新 版 本 之 地 方 試 題 小 冊 子 供 考 生 準 備 應 考 之 用 3
(3) 丙 部 :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這 部 分 的 試 題 取 材 自 本 署 編 印 之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 二 OOO 年 五 月 版 ) 一 書 題 目 的 形 式 跟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的 筆 試 相 同 考 生 可 前 往 政 府 刊 物 銷 售 處 購 買 新 版 的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地 址 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6 樓 626 室, 亦 可 致 電 2537 1910 查 詢 考 試 模 擬 題 目 以 下 分 別 為 三 部 分 試 卷 的 模 擬 試 題, 正 確 答 案 會 用 * 號 顯 示 (1) 甲 部 : 的 士 則 例 1. 每 部 的 士 須 安 裝 一 個 設 計 及 構 造 獲 批 准 及 在 指 定 位 置 和 方 式 下 裝 配 之 的 士 計 程 錶 A. 的 士 車 主 B. 運 輸 署 署 長 * C. 警 務 處 處 長 D.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2. 下 列 哪 一 項 不 符 合 的 士 計 程 錶 的 構 造 規 定? A. 不 可 封 實, 以 便 壞 了 時 司 機 可 隨 時 修 理 * B. 錶 面 應 設 有 照 明 設 備 C. 錶 面 上 顯 示 根 據 規 定 的 最 低 收 費 和 遞 增 的 附 加 費 D. 錶 面 上 顯 示 車 費 和 附 加 費 的 數 字 高 度 不 少 於 10 毫 米 4
(2) 乙 部 : 地 方 試 題 請 選 擇 下 列 地 方 所 位 於 的 區 域 或 街 道 : 1. 黃 埔 花 園 A. 紅 磡 * B. 土 瓜 灣 C. 新 蒲 崗 D. 慈 雲 山 2. 新 都 城 A. 屯 門 B. 將 軍 澳 * C. 荃 灣 D. 粉 嶺 3. 屯 門 中 央 圖 書 館 A. 天 后 路 B. 新 青 街 C. 屯 喜 路 * D. 仁 政 街 4. 灣 仔 運 動 場 A. 龍 景 街 B. 體 育 道 C. 杜 老 誌 道 * D. 菲 林 明 道 (3) 丙 部 :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1. 離 開 車 輛 前, 你 : A. 只 須 關 掉 引 擎 B. 只 須 拉 緊 手 掣 C. 須 關 掉 引 擎 及 拉 緊 手 掣 * 2. 此 交 通 標 誌 表 示 : 3. 有 效 的 行 車 證 須 : A. 貼 在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左 方 * B. 貼 在 車 尾 玻 璃 C. 鎖 在 錶 板 抽 屜, 隨 時 準 備 供 警 察 查 核 4. 此 交 通 標 誌 表 示 : A. 讓 路 給 行 人 B. 讓 路 給 大 路 上 的 車 輛 * C. 讓 路 給 重 型 車 輛 A. 只 准 單 車 及 三 輪 車 通 行, 禁 止 汽 車 駛 入 * B. 禁 止 單 車 進 入 C. 只 供 單 車 停 泊 5
應 考 之 證 件 及 文 件 考 生 應 考 時 須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及 文 件 : (1)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認 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護 照 ( 所 示 的 證 件 須 與 運 輸 署 紀 錄 相 符 ; 如 有 損 毀 或 逾 期 者 將 不 被 接 納 ); 及 (2) 有 效 的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及 (3) 考 試 排 期 信 任 何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報 到 時 未 能 出 示 上 述 第 (1) 及 (2) 項 證 件, 便 不 可 參 與 該 次 考 試 如 考 生 的 身 份 明 文 件 有 任 何 損 毀 或 殘 缺 不 全, 本 署 有 權 拒 絕 該 名 考 生 參 與 當 日 之 考 試 故 此, 本 署 希 望 各 考 生 能 於 考 試 前 細 心 檢 查 自 己 的 身 份 證, 如 發 現 有 損 毀 或 殘 缺 不 全, 應 儘 快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換 領 新 證, 或 攜 同 有 效 的 護 照 應 考 假 若 考 生 申 請 延 期 考 試, 而 他 的 路 票 即 將 屆 滿 十 八 個 月 之 有 效 期 限, 他 必 須 重 新 購 買 路 票, 新 編 排 的 考 期 才 會 生 效 考 生 亦 應 細 閱 排 期 信 上 的 考 生 須 知 事 項, 以 了 解 關 於 考 試 的 細 節, 及 更 改 考 試 日 期 的 規 則 試 場 規 則 所 有 的 士 筆 試 考 生 須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試 場 規 則 及 依 照 監 考 員 之 指 示, 否 則 監 考 員 有 權 要 求 該 名 考 生 離 開 試 場, 並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而 其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即 路 票 ) 亦 告 失 效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隨 時 舉 手 向 監 考 員 查 詢 1. 考 生 必 須 關 掉 手 提 電 話 傳 呼 機 及 所 有 通 訊 裝 置 除 了 報 到 時 所 獲 派 的 號 碼 籌 外, 所 有 物 品 須 放 在 座 位 螢 幕 後 的 櫃 頂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攝 影 設 備 錄 音 機 或 寵 物 進 入 試 場 考 生 若 需 在 考 試 期 間 取 出 任 何 物 件 例 如 水 及 藥 物 等, 應 先 舉 手 知 會 監 考 員, 並 且 得 其 准 許 2. 假 若 考 生 於 考 試 期 間 需 要 上 洗 手 間,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考 員, 並 按 照 監 考 員 指 示 前 往 洗 手 間, 但 考 生 將 不 獲 補 回 考 試 時 間 因 此, 考 生 若 需 要 上 洗 手 間, 建 議 可 在 開 始 考 試 前 通 知 監 考 員 3. 在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不 可 作 弊 企 圖 作 弊 或 在 試 場 內 抄 錄 任 何 與 考 試 有 關 之 資 料, 否 則 其 考 試 資 格 會 被 取 消 及 其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亦 會 失 效 此 外, 本 試 場 已 設 置 閉 路 電 視 錄 影 系 統, 以 便 日 後 翻 查 整 個 考 試 過 程 4.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不 准 吸 煙 進 食 喧 嘩 擾 亂 秩 序 或 與 其 他 考 生 交 談 6
5.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任 何 人 士 如 透 過 給 予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以 圖 影 響 其 執 行 職 務, 概 屬 違 法 考 生 若 意 圖 於 駕 駛 考 試 ( 包 括 筆 試 ) 中 向 公 職 人 員 或 任 何 人 士 行 賄, 不 單 其 考 試 資 格 及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會 被 取 消, 考 生 本 人 亦 會 遭 檢 控 6. 倘 若 考 生 在 考 試 期 間 有 任 何 有 關 筆 試 規 則 或 電 腦 操 作 上 的 疑 問 或 需 離 開 座 位, 必 須 舉 手 示 意 監 考 員 提 供 協 助 考 生 請 注 意, 查 詢 或 離 開 試 場 的 時 間 是 不 會 獲 補 時 的, 所 以 建 議 考 生 若 有 需 要, 請 在 開 始 考 試 前 提 問 7. 考 生 須 按 其 考 試 號 碼 籌 上 印 有 的 枱 號 就 坐, 並 於 選 擇 應 考 語 言 後, 依 照 手 上 的 號 碼 籌 輸 入 考 試 表 格 號 碼 考 生 須 在 5 分 鐘 內 閱 讀 考 試 指 引, 電 腦 會 於 5 分 鐘 後 自 動 開 始 倒 數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亦 可 按 開 始 考 試 鍵, 直 接 進 入 考 試 考 試 開 始 後, 考 生 不 可 更 改 應 考 語 言 8. 考 生 完 成 考 試 後, 請 舉 手 示 意 監 考 員 上 前, 得 其 准 許 方 可 提 早 離 開 試 場 考 生 在 離 開 試 場 前 應 確 保 電 腦 已 顯 示 考 試 完 畢 畫 面 考 生 離 開 後, 將 不 獲 准 返 回 試 場 考 生 可 在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36 號 櫃 檯 外 等 待 領 取 成 績 單, 本 署 會 於 考 生 完 成 考 試 後 約 15 分 鐘 內 發 放 考 試 成 績 傷 殘 考 生 須 知 考 生 如 有 傷 殘 ( 例 如 : 失 聰 色 盲 四 肢 有 殘 缺 或 手 足 活 動 不 靈 ), 應 先 經 註 冊 西 醫 推 薦 及 通 過 本 署 體 格 測 試, 方 可 申 請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如 果 體 格 測 試 結 果 滿 意, 本 署 會 發 出 批 准 信, 而 考 生 必 須 在 考 試 時 向 監 考 員 出 示 此 信 考 生 有 責 任 確 保 他 本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適 宜 駕 駛,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立 即 致 電 2713 7262 向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 總 部 ) 查 詢 成 績 通 知 書 考 生 在 完 成 考 試 後 約 15 分 鐘 內, 於 排 期 事 務 處 36 號 櫃 檯 領 取 成 績 單 但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前 已 被 法 庭 判 令 停 牌, 其 考 試 成 績 將 被 取 消, 而 所 繳 交 的 考 試 費 用 亦 不 會 發 還 7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和 不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重 考 事 項 1. 及 格 考 生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第 374B 章 第 11 條 及 第 15 條 之 規 定, 凡 申 請 新 領 續 領 或 加 領 商 用 車 輛 之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必 須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 或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以 外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並 且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所 規 限,( 但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 方 可 獲 發 商 用 車 輛 之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士 筆 試 及 格 考 生 請 於 考 試 及 格 後, 但 不 超 過 考 試 及 格 日 起 計 3 年 內,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到 本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領 取 或 加 簽 的 士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屆 時 請 攜 備 下 列 文 件 : 1. 的 士 筆 試 成 績 通 知 書 ( 正 本 ) 2.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或 副 本 / 香 港 身 份 證 正 本 或 副 本 及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正 本 及 副 本 以 顯 示 入 境 事 務 處 列 明 申 請 人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所 規 限 ( 但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 3.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正 本 ) 4. 現 時 地 址 的 證 明 ( 正 本 或 副 本 ), 而 該 地 址 證 明 需 距 今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5. 填 妥 商 用 車 輛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表 格 (TD 557) 6. 應 繳 商 用 車 輛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費 用 ( 如 適 用 ) 根 據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B 章 ), 及 格 考 生 若 在 考 試 及 格 日 起 計 3 年 後 才 辦 理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本 署 將 不 會 發 出 有 關 的 駕 駛 執 照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電 話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2804 2636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2150 7728 九 龍 觀 塘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5 樓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2775 6835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2 樓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2606 1468 8
2. 不 及 格 考 生 如 想 重 考 的 士 筆 試, 可 循 以 下 途 徑 申 請 : 郵 寄 申 請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寄 往 沙 田 中 央 郵 政 信 箱 79 號 運 輸 署, 信 封 面 請 註 明 駕 駛 考 試 申 請 ( 商 用 車 輛 ), 以 便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1.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副 本 ) 2.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副 本 ) 3. 填 妥 的 商 用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申 請 表 格 (TD 321) 4. 應 繳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費 用 ( 請 以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付, 抬 頭 請 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切 勿 郵 寄 現 款 ) 網 上 申 請 : ( 申 請 人 需 有 認 可 核 證 機 構 簽 發 的 有 效 個 人 數 碼 證 書, 以 供 認 證 ; 及 以 信 用 卡 ( Visa 卡 或 MasterCard) 或 繳 費 靈 戶 口 號 碼 和 網 上 密 碼, 以 進 行 網 上 付 款 ) 1. 登 入 下 列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 http://www.gov.hk/tc/residents/transport/drivinglicense/roadtest.htm 2. 點 選 網 上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3. 於 請 選 擇 服 務 一 欄 點 選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以 進 行 申 請 手 續 ( 切 勿 點 選 預 約 重 考 生 快 期 ) 3. 駕 駛 考 試 成 績 駕 駛 考 試 成 績 須 經 本 署 最 後 審 核 為 實 若 在 審 核 過 程 中 發 現 成 績 判 斷 錯 誤 而 須 更 改, 本 署 會 另 函 通 知 考 生 前 來 本 署 辦 理 有 關 更 改 紀 錄 的 手 續 查 詢 如 對 的 士 筆 試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致 電 下 列 電 話 查 詢 : 查 詢 事 項 聯 絡 電 話 商 用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申 請 2158 5908 改 期 及 其 他 事 項 2771 7723 / 2606 1676 二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修 訂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