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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全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系 統 開 放 修 正 填 報 注 意 事 項 20131122H 壹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一 修 正 填 報 時 間 :102 年 11 月 25 日 17:00 止, 修 正 填 報 結 束 後, 將 不 再 開 放 異 動 資 料, 並 進 行 資 料 匯 出 作 業 二 常 見 問 答 (Q&A) 與 操 作 說 明 下 載 位 置 : 請 務 必 先 閱 讀 常 見 問 答 與 操 作 手 冊, 下 載 位 置 : 教 育 部 教 師 員 額 系 統 主 機 ( tmc.moe.gov.tw ) 首 頁 公 告 消 息 下 載 三 學 校 依 下 列 自 行 檢 核 功 能 檢 核 並 完 成 修 正 據 實 填 報 即 可, 不 需 要 再 撥 服 務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填 報 完 畢, 請 將 時 間 留 給 填 報 或 系 統 發 生 問 題 的 學 校 四 修 正 填 報 重 點 : ( 一 ) 人 事 室 : 1.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記 錄 : (1) 每 一 位 應 授 課 教 師 ( 含 編 制 內 及 編 制 外 各 類 教 師 ), 基 本 資 料 之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記 錄 皆 需 有 一 筆 102 學 年 度 資 料 (2) 檢 查 填 報 結 果 : 使 用 輸 出 員 額 報 表 進 行 檢 查, 從 首 頁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員 額 控 管 報 表 列 印 檢 視 填 報 結 果 是 否 正 確, 如 圖 1-1 (3) 觀 察 檢 核 表 調 整 編 制 數 與 教 師 資 料 : 請 於 首 頁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人 事 資 料 基 本 資 料 檢 核 表 中 填 寫 新 增 欄 位 員 額 控 留 ( 實 缺 ) 數, 並 檢 查 檢 核 表 各 欄 位 數 字 是 否 與 實 際 情 況 相 符, 如 圖 1-2 請 參 考 貳 學 校 人 事 室 修 正 填 報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2. 檢 查 人 事 資 料 必 填 欄 位 : 審 酌 部 份 應 授 課 教 師 ( 含 編 制 內 及 編 制 外 各 類 教 師 ) 已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加 註 第 二 專 長 在 案, 是 以, 請 務 必 重 新 調 查 應 授 課 教 師 所 持 有 之 教 師 證 書 資 料 後, 再 行 更 新 教 師 證 資 料 及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資 料, 以 確 保 資 料 無 誤 3. 人 事 編 制 資 料 請 以 102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開 學 時 編 制 為 準, 學 期 間 發 生 之 請 假 或 編 制 異 動, 不 需 要 隨 時 更 新 只 要 教 師 有 排 課, 無 論 編 制 內 或 編 制 外, 皆 不 可 設 定 為 職 員 或 其 他, 否 則 無 法 對 該 教 師 進 行 配 課 圖 1-1: 人 事 員 額 控 管 報 表 列 印 勾 選 班 別 再 選 擇 輸 出 HTM 格 式 或 XLS 格 式 1

圖 1-2: 在 檢 核 表 填 寫 員 額 控 留 ( 實 缺 ) 數 4. 若 已 依 注 意 事 項 完 成 填 報, 報 表 數 據 卻 未 同 步 更 新, 請 至 控 管 員 額 點 選 修 改, 再 直 接 點 選 確 定 離 開, 即 可 檢 視 報 表 是 否 已 更 新 數 據 圖 1-3: 在 控 管 員 額 點 選 修 改 圖 1-3: 在 控 管 員 額 直 接 點 選 確 定 離 開 ( 二 ) 教 務 處 : 1. 檢 查 教 師 配 課 狀 況 : 請 檢 查 首 頁 課 務 管 理 教 師 開 配 課 配 課 檢 核 明 細, 確 認 是 否 有 應 配 課 未 配 課 教 師, 點 選 目 前 未 配 課 人 數 之 數 字, 可 瀏 覽 未 配 課 教 師 名 單, 檢 查 名 單 內 是 否 有 應 配 課 未 配 課 教 師, 正 常 名 單 內 皆 為 不 須 配 課 教 師, 例 如 :(1)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2) 資 源 班 教 師 (3) 留 職 停 薪 教 師 (4) 商 借 教 師 (5) 請 病 假 教 師, 圖 1-3 2. 國 中 學 校 檢 查 專 長 授 課 設 定 : 請 進 入 全 校 科 目 設 定 檢 查 檢 定 科 目 是 否 設 定 正 確, 錯 誤 的 檢 定 科 目 將 造 成 教 師 非 專 長 授 課, 圖 1-4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考 參 學 校 教 務 處 修 正 填 報 注 意 事 項 2

資 料 筆 數 60 表 示 已 配 課 60 位 教 師 若 有 特 殊 班 級 或 合 併 上 課, 配 課 總 節 數 不 一 定 會 相 等 未 配 課 名 單 若 有 (1)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2) 資 源 班 教 師 (3) 留 職 停 薪 (4) 商 借 (5) 病 假 為 正 常 點 選 未 配 課 人 數 數 字 可 瀏 覽 未 配 課 教 師 名 單, 以 便 檢 查 是 否 有 應 配 課 未 配 課 教 師, 正 常 名 單 內 皆 為 不 須 配 課 教 師 圖 1-3: 使 用 配 課 檢 核 明 細 檢 查 教 師 配 課 狀 況 圖 1-4: 進 入 全 校 科 目 設 定 檢 查 檢 定 科 目 是 否 設 定 正 確 3

貳 學 校 人 事 室 修 正 填 報 注 意 事 項 一 人 事 自 我 檢 核 表 說 明 : ( 一 ) 可 點 選 正 式 在 職 教 師 數 數 字 部 份, 系 統 將 呈 現 清 單, 若 需 修 正 可 直 接 點 選 教 師 姓 名 帶 出 相 關 畫 面 ( 二 ) 員 額 控 留 ( 實 缺 ) 數 填 寫 方 式 說 明 : 1. 請 確 實 填 寫 總 實 缺 數 ( 亦 即 未 聘 任 專 任 教 師 數, 無 論 是 否 已 聘 代 理 或 代 課 教 師 ), 此 員 額 控 留 ( 實 缺 ) 數 系 統 將 加 入, 並 顯 示 於 已 登 載 員 額 總 數, 應 等 於 核 定 員 額 總 數, 用 以 確 認 專 任 教 師 登 載 完 成 與 否 2. 接 著 比 對 員 額 控 留 ( 實 缺 ) 數 與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數 之 填 報 數 據,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實 際 現 況 例 如 圖 示 範 例 : 本 校 實 際 現 況 為 普 通 班 實 缺 數 5(51 核 定 員 額 數 -46 已 登 載 專 任 教 師 數 =5 實 缺 數 ), 已 聘 3 位 代 理 教 師 與 1 位 代 課 教 師, 則 應 在 員 額 控 留 ( 實 缺 ) 數 填 5, 並 在 該 4 名 代 理 代 課 之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記 錄 中 新 增 一 筆 102 年 之 後 的 記 錄, 並 持 續 補 足 剩 餘 1 實 缺 聘 任 專 任 代 理 代 課 等 教 師 ( 三 )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紀 錄 未 完 成 教 師 數 請 特 別 注 意 新 填 報 之 編 制 外 教 師,( 如 : 中 央 補 助 課 稅 減 課 縣 市 自 籌 等 ) 請 選 擇 代 理 代 課 填 報 ( 四 ) 可 點 選 教 師 專 長 證 書 未 填 報 教 師 數 數 字 部 份, 系 統 將 呈 現 清 單, 若 需 修 正 可 直 接 點 選 教 師 姓 名 帶 出 相 關 畫 面 並 請 確 實 填 寫, 此 部 份 將 成 為 非 專 長 授 課 統 計 表 重 要 依 據, 若 仍 有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無 教 師 專 長 時, 請 向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 處 ) 加 以 說 明 即 可 二 人 事 室 重 要 必 填 欄 位 說 明 : ( 一 ) 系 統 職 別 : 如 下 圖, 為 系 統 權 限 區 別 使 用, 不 影 響 教 師 員 額 系 統 統 計 資 料, 請 依 4

教 師 實 際 職 務 及 身 分 擇 一 填 寫 即 可 圖 2-1. 系 統 職 別 清 單 項 目 ( 二 ) 員 額 管 制 : 本 年 度 填 報 相 關 教 師 員 額 管 制 類 別, 請 詳 實 依 下 列 說 明 擇 一 填 報 1. 編 制 內 正 式 教 師 : 包 含 正 式 教 師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 依 法 所 聘 任 ) 商 借 留 職 停 薪 教 師 及 其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等 2. 員 額 控 留 : 一 般 稱 為 實 缺 或 控 管 員 額 等 所 聘 任 之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均 屬 之 3. 中 央 補 助 編 制 外 教 師 : 以 2688/200 專 案 經 費 聘 任 之 代 理 代 課 兼 任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 或 其 他 專 案 諸 如 課 稅 減 課 等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聘 任 之 教 師 均 屬 之 ( 經 費 來 源 若 是 多 元, 只 要 包 含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即 屬 此 項 目 ) 4. 縣 市 自 籌 編 制 外 教 師 : 以 縣 市 補 助 經 費 聘 任 之 之 代 理 代 課 兼 任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等 均 屬 之, 諸 如 鐘 點 教 師 等 5. 職 員 或 其 他 : 包 含 校 長 公 務 員 校 護 工 友 幼 兒 園 教 師 教 保 員 等 非 國 中 小 教 師 身 分 人 員 均 屬 之 ; 除 校 長 外, 其 餘 人 員 可 不 必 填 報 ( 三 ) 員 額 身 分 : 分 為 校 長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第 六 類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及 運 動 教 練 請 填 報 專 任 教 師 一 項, 餘 請 依 教 師 身 分 擇 一 填 報 ( 四 ) 員 額 職 別 : 指 教 師 於 學 校 所 兼 任 之 職 務 若 身 兼 多 職 請 以 其 主 要 職 務 進 行 填 報 ; 若 未 兼 任 行 政 或 清 單 職 務, 請 選 擇 科 任 教 師 ( 如 運 動 教 練 ) ( 五 ) 減 授 課 原 因 及 減 授 課 節 數 : 由 於 可 能 與 教 學 組 長 配 課 產 生 衝 突, 本 年 度 可 暫 時 先 不 填 報, 不 影 響 統 計 報 表 數 據 ( 六 ) 是 否 在 校 : 包 含 在 校 離 校 退 休 及 商 借, 請 依 在 校 狀 況 填 報 ; 若 學 校 商 借 至 教 育 部 局 處 或 其 他 學 校, 請 在 第 二 層 選 單 進 行 商 借 單 位 選 擇 若 商 借 人 員 已 返 校, 請 聯 繫 商 借 單 位 於 人 事 資 料 進 行 返 回, 始 可 進 行 教 師 資 料 變 更 及 異 動 ( 七 )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紀 錄 : 為 最 重 要 且 須 仔 細 填 報 的 項 目, 填 報 是 否 完 成 數 據 是 否 正 確 均 與 本 項 目 是 否 完 成 相 關 若 未 如 下 圖 使 異 動 日 期 呈 現 為 102.09.01 之 後, 則 5

資 料 均 視 為 未 完 成 且 無 法 統 計 至 報 表 1. 班 別 : 局 處 完 成 員 額 設 定 後, 若 有 核 定 給 學 校 除 普 通 班 之 外 的 其 他 班 別 員 額 ( 如 藝 術 才 能 班 體 育 班 或 資 源 班 等 ), 於 下 拉 清 單 即 可 出 現 其 他 班 別 以 供 選 擇, 若 學 校 有 資 源 班 等 教 師 請 特 別 注 意 本 欄 位 之 選 擇 2. 職 缺 狀 態 : 主 要 有 2 層 清 單, 特 定 項 目 會 出 現 第 3 層 清 單, 請 逐 一 完 成 選 擇, 選 擇 不 完 全 ( 有 空 白 選 單 ) 會 造 成 異 動 紀 錄 儲 存 失 敗 第 1 層 清 單 如 下 圖 : 圖 2-2. 職 缺 狀 態 第 1 層 清 單 項 目 第 2 層 清 單 依 第 1 層 清 單 自 動 調 整 可 能 呈 現 畫 面 範 例 如 下 : 或 或 或 或 或 圖 2-3. 職 缺 狀 態 第 2 層 及 第 3 層 選 項 呈 現 項 目 其 中 第 1 層 若 為 代 理 或 代 課, 第 2 層 亦 為 代 理 或 代 課, 即 會 出 現 第 3 層 被 代 理 人 之 清 單 ( 留 職 停 薪 商 借 人 員 ) 可 供 選 擇 而 若 為 員 額 控 留 所 聘 任 之 各 類 教 師, 第 2 層 清 單 建 議 選 擇 員 額 控 留 ( 依 教 育 部 解 釋 不 管 是 實 缺 或 員 額 控 留 均 統 一 視 為 員 額 控 留 ) 若 非 員 額 控 留 2688/200 課 稅 減 課 或 留 職 停 薪 等 予 以 聘 任 之 代 理 或 代 課 教 師, 第 2 層 選 單 請 選 擇 其 他 專 案 計 畫 進 用 3. 科 目 類 別 : 請 依 聘 任 之 科 目 進 行 選 擇, 本 項 目 相 關 未 聘 任 科 目 人 數 之 統 計, 請 詳 實 填 報 6

圖 2-4. 人 事 資 料 填 報 畫 面 一 員 額 資 料 及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紀 錄 三 教 師 證 書 資 料 填 報 說 明 : 本 年 度 由 於 登 記 - 科 目 新 增 本 土 語 言 一 項, 影 響 上 年 度 填 報 欄 位 資 料 產 生 遞 移 的 現 象, 請 務 必 進 行 仔 細 查 對 若 教 師 擁 有 多 張 教 師 證 書 請 詳 實 填 報, 本 欄 位 資 料 填 報 與 否 將 影 響 非 專 長 授 課 統 計 報 表 之 數 據 圖 2-5. 人 事 資 料 填 報 畫 面 二 教 師 證 書 資 料 四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填 報 說 明 : 本 欄 位 為 今 年 度 新 增 填 報 項 目, 教 育 部 將 本 項 目 填 報 結 果 列 為 統 計 報 表 數 據 之 一 ; 若 同 一 語 言 擁 有 多 張 證 書, 請 以 級 別 最 高 者 進 行 填 報 圖 2-6. 人 事 資 料 填 報 畫 面 三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資 料 7

五 其 他 欄 位 填 報 說 明 :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以 下 各 欄 位 非 必 填 項 目, 可 不 必 填 寫 提 醒 特 別 案 例 有 部 份 學 校, 因 去 年 填 報 月 支 薪 額 因 故 呈 現 為 亂 碼 狀 態, 導 致 人 事 資 料 修 改 後 儲 存 失 敗 出 現 紅 色 錯 誤 訊 息 若 有 類 似 案 例 可 將 上 述 等 欄 位 清 空, 即 可 完 成 儲 存 六 特 別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填 報 結 果 以 員 額 控 管 報 表 所 呈 現 之 統 計 數 據 為 準, 各 校 填 報 完 成 後 應 至 員 額 控 管 報 表 檢 核 填 報 數 據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現 況 資 料, 並 依 上 述 各 欄 位 填 報 注 意 事 項 及 教 師 員 額 系 統 首 頁 公 告 之 QA 進 行 資 料 修 改 圖 2-7. 員 額 控 管 報 表 列 印 選 項 位 置 畫 面 詳 列 檢 核 時 可 能 發 生 疑 義 說 明 如 下 : 圖 2-8. 以 Excel 檔 呈 現 畫 面 圖 2-9. 以 htm 呈 現 畫 面 ( 一 ) 報 表 中 呈 現 各 班 別 所 聘 任 之 正 式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等 各 類 教 師 人 數 分 配, 學 校 應 確 實 與 局 處 所 核 定 之 編 制 教 師 數 進 行 仔 細 查 核 一 般 正 常 狀 況 下 所 填 報 之 各 類 教 師 數 加 總, 應 略 大 於 或 等 於 各 班 別 編 制 教 師 數 8

( 二 ) 數 字 出 現 0 或 小 於 編 制 教 師 數, 可 能 發 生 原 因 為 未 填 報 或 未 完 成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紀 錄 之 更 新 ; 控 留 員 額 留 職 停 薪 等 聘 任 之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未 填 報 或 誤 填 報 為 職 員 或 其 他, 完 成 後 即 可 修 正 數 據 ( 三 ) 數 字 超 過 編 制 教 師 數 太 多, 可 能 發 生 原 因 為 誤 將 資 源 班 教 師 填 報 至 普 通 班 教 師 或 教 師 歷 史 異 動 紀 錄 中 職 缺 狀 態 誤 將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選 為 在 職 - 在 職 (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選 擇 代 理 代 課 等 項 目 ) 9

參 學 校 教 務 處 修 正 填 報 注 意 事 項 一 填 報 或 修 改 前 請 確 認 在 102 上 編 輯 中 狀 態 : 教 務 處 填 報 或 修 改 請 先 確 認 已 設 定 為 102 上 編 輯 中 的 狀 態 轉 換 方 式 請 參 考 操 作 手 冊 與 常 見 問 答 圖 3-1. 必 須 在 102 上 編 輯 中 的 狀 態 才 能 進 行 填 報 或 修 改 資 料 圖 3-2. 已 超 過 時 間 警 示 訊 息 轉 換 編 輯 狀 態 後 若 出 現 已 超 過 時 間 警 示 訊 息 毋 需 理 會, 點 選 回 首 頁 再 進 入 課 務 管 理 即 可 繼 續 操 作 二 進 入 課 務 管 理 後, 請 先 進 入 全 校 科 目 設 定, 確 認 各 領 域 科 目 及 名 稱 是 否 與 學 校 科 目 名 稱 相 符 本 年 度 新 增 且 尚 未 配 課 科 目 若 發 現 錯 誤 可 以 刪 除 再 作 新 增, 若 為 歷 年 已 經 配 課 之 科 目 則 不 提 供 修 改 ( 會 影 響 歷 年 記 錄 資 料 ), 僅 能 採 停 用 並 再 新 增 科 目 辦 理 檢 定 科 目 設 定 正 確 與 否 與 非 專 長 授 課 相 關, 若 發 現 檢 定 科 目 與 科 目 名 稱 不 符 請 點 選 並 進 行 修 改 圖 3-3. 全 校 科 目 設 定 畫 面 10

三 接 著 進 入 科 目 班 級 節 數 ( 圖 3-4) 依 提 示 內 容, 將 各 年 級 每 週 上 課 節 數 ( 扣 除 非 正 式 科 目 ) 進 行 設 定, 設 定 後 或 發 現 儲 存 班 級 數 與 實 際 班 級 數 不 一 致, 請 點 選 儲 存 設 定 即 可 更 新 儲 存 若 發 現 圖 3-3 中 之 實 際 班 級 數 與 學 校 現 況 不 符, 請 回 到 首 頁 並 點 選 班 級 設 定 ( 如 圖 3-5), 將 欲 修 正 年 級 之 下 拉 清 單 選 擇 正 確 班 級 數 後, 點 選 確 定 即 可 完 成 儲 存 ; 再 回 到 科 目 班 級 節 數 點 選 儲 存 設 定, 將 儲 存 班 級 數 進 行 更 新, 即 完 成 科 目 班 級 即 數 設 定 本 設 定 與 教 師 開 配 課 中 配 課 檢 核 - 明 細 畫 面 ( 圖 3-6) 的 班 級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數 據 相 關 圖 3-4. 科 目 班 級 節 數 畫 面 圖 3-5. 班 級 設 定 畫 面 11

圖 3-6. 配 課 檢 核 - 明 細 畫 面 四 完 成 科 目 班 級 節 數 設 定 後, 請 點 選 教 師 資 料 設 定 ( 如 圖 3-7), 於 選 擇 一 覽 中 進 行 教 師 時 數 設 定, 將 各 授 課 教 師 之 應 授 課 節 數 填 入, 並 點 選 儲 存 設 定 若 教 師 因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其 他 減 授 課 原 因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或 本 年 度 毋 需 進 行 配 課 者 ( 非 普 通 班 教 師 ), 本 欄 位 請 填 入 0 即 可 圖 3-7. 教 師 時 數 設 定 畫 面 五 接 下 來 點 選 教 師 代 碼 設 定 ( 圖 3-8), 請 點 選 儲 存 設 定 左 邊 之 下 拉 清 單, 建 議 選 擇 依 教 師 姓 名 編 製 教 師 代 碼 點 選 儲 存 設 定 後, 系 統 即 會 自 動 填 入 代 碼, 毋 需 手 動 填 入 圖 3-8. 教 師 代 碼 設 定 畫 面 12

六 接 下 來 開 課 班 級 設 定 ( 圖 3-9) 毋 需 進 行 操 作, 僅 需 確 定 班 級 代 碼 及 班 級 名 稱 是 否 正 確 顯 示 即 可 若 發 現 班 級 中 多 出 同 名 或 非 同 名 之 非 實 體 班 項 目, 請 勾 選 左 方 刪 除 之 核 取 方 塊, 再 點 選 上 方 紅 色 刪 除 鈕 即 可 刪 除, 以 避 免 誤 配 課 至 該 非 實 體 班 級 圖 3-9. 開 課 班 級 設 定 畫 面 七 配 課 可 採 用 逐 筆 輸 入 或 匯 入 方 式, 若 採 用 逐 筆 輸 入 請 跳 過 本 段 說 明 匯 入 作 業 必 需 在 前 述 設 定 完 成 後 才 可 以 進 行, 作 業 步 驟 如 下 : ( 一 ) 於 教 師 配 課 匯 入 功 能 ( 圖 3-10) 下 載 範 例 勾 選 匯 出 學 制, 點 選 匯 出 按 鈕 取 得 檔 名 為 export.xls 檔 案, 點 擊 打 開 檔 案 後 總 計 有 教 師 配 課 資 料 表 教 師 排 課 資 料 表 3 頁 代 碼 對 照 表 及 教 室 對 照 表 共 6 個 工 作 表 ( 圖 3-11) 3 頁 代 碼 表 僅 供 參 考 複 製 使 用, 不 可 進 行 任 何 編 修 ( 含 欄 位 修 改 排 序 ) 或 新 增 ; 代 碼 表 若 發 現 錯 誤 或 缺 漏 資 料, 請 回 系 統 修 改 後 再 重 新 匯 出 檔 案 編 輯, 以 免 因 代 碼 表 資 料 與 系 統 不 符 導 致 匯 入 失 敗 教 師 排 課 資 料 與 專 科 教 室 對 照 表 毋 需 填 報, 請 勿 編 修 或 刪 除 ; 因 此, 針 對 本 檔 僅 需 編 修 教 師 配 課 資 料 即 可 教 師 配 課 資 料 表 共 有 10 個 欄 位, 與 填 報 相 關 計 有 6 個 欄 位 ( 如 圖 3-12) 有 關 代 碼 及 名 稱, 建 議 由 代 碼 表 複 製 過 來 使 用, 以 避 免 登 打 錯 誤 ; 本 表 僅 需 依 序 將 班 級 科 目 老 師 及 其 正 課 節 數 ( 例 如 A 老 師 在 1 年 1 班 上 國 文 幾 節 ) 逐 筆 填 入 超 鐘 點 部 份 亦 填 報 於 正 課 節 數 即 可, 系 統 將 依 應 授 課 節 數 及 正 課 節 數 進 行 統 計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可 先 試 算 總 計 節 數 是 否 與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及 學 校 現 況 相 符 ( 試 算 資 料 於 上 傳 前 請 清 除 ), 試 算 無 誤 即 可 進 行 檔 案 上 傳 ( 二 ) 檔 案 上 傳 請 參 考 圖 3-10, 選 擇 檔 案 後, 勾 選 匯 入 學 制, 刪 除 資 料 部 份 若 先 前 已 有 匯 入 或 輸 入 資 料, 請 依 欲 刪 除 配 課 或 排 課 資 料 進 行 勾 選 以 清 空 先 前 資 料 匯 入 資 料 部 份 則 僅 需 勾 選 匯 入 教 師 配 課 資 料 即 可, 點 選 確 定 即 開 始 進 行 資 料 匯 入 匯 入 狀 態 會 顯 示 目 前 資 料 匯 入 筆 數 及 是 否 成 功 的 訊 息, 歷 次 上 傳 列 表 則 顯 示 上 傳 記 錄 13

圖 3-10. 教 師 配 課 匯 入 畫 面 圖 3-11.export.xls 檔 案 工 作 表 一 覽 圖 3-12. 教 師 配 課 資 料 表 欄 位 一 覽 ( 三 ) 配 課 資 料 上 傳 完 畢 請 至 教 師 開 配 課 配 課 檢 核 - 明 細 確 認 上 傳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圖 3-13), 應 自 我 檢 核 訊 息 有 2: 1. 確 認 已 完 成 教 師 配 課 節 數 是 否 與 班 級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相 符, 相 符 即 完 成 配 課 若 發 現 不 符 可 確 認 下 方 各 教 師 配 課 總 節 數 是 否 正 確, 找 出 配 課 有 誤 教 師 姓 名, 再 至 教 師 開 配 課 ( 圖 3-14) 查 詢 ( 藍 筆 ) 該 教 師 所 有 配 課 資 料 進 行 新 增 ( 黑 筆 ) 修 改 ( 黃 筆 ) 或 刪 除 ( 紅 筆 ), 修 改 資 料 需 點 選 儲 存 設 定 資 料 才 會 進 行 儲 存 圖 3-13. 配 課 檢 核 - 明 細 一 覽 14

圖 3-14. 教 師 開 配 課 查 詢 一 覽 2. 確 認 學 校 未 配 課 人 數 及 非 專 長 授 課 是 否 與 學 校 現 況 相 符 圖 3-13 未 配 課 人 數 可 點 選 並 出 現 未 配 課 人 員 名 單, 以 供 檢 核 數 據 是 否 正 確 ( 若 非 為 國 中 小 教 師 - 含 校 長 請 人 事 修 改 員 額 管 制 欄 位 為 職 員 或 其 他 ; 餘 如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非 普 通 班 教 師 等 無 法 配 課 教 師, 請 正 常 記 錄 向 局 處 說 明 即 可 ) 非 專 長 授 課 部 份 請 點 選 非 專 長 授 課 ( 圖 3-15) 檢 查 非 專 長 授 課 教 師 其 專 長 科 目 與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相 符 若 發 現 專 長 科 目 缺 少, 則 請 人 事 確 認 教 師 是 否 有 該 科 目 之 教 師 證 書 資 料, 修 正 後 即 可 ; 若 專 長 科 目 及 科 目 名 稱 無 誤 仍 顯 示 為 非 專 長 授 課, 則 請 進 入 全 校 科 目 設 定 ( 圖 3-3) 檢 查 科 目 之 檢 定 科 目 是 否 選 擇 錯 誤, 修 正 後 即 可 正 確 呈 現 數 據 圖 3-15. 非 專 長 授 課 查 詢 一 覽 八 若 配 課 非 採 用 匯 入 而 是 採 用 逐 筆 輸 入 的 方 式, 其 作 業 步 驟 如 下 : ( 一 ) 於 教 師 開 配 課 ( 圖 3-14) 點 選 新 增, 出 現 圖 3-16 新 增 作 業 畫 面, 依 教 師 代 碼 班 級 代 碼 科 目 名 稱 及 時 數 ( 標 示 黃 筆 ) 等 欄 位 逐 一 選 取 填 入, 確 認 無 誤 後 可 點 選 新 增 至 暫 存 區 ( 標 示 紅 筆 ), 資 料 將 出 現 在 教 師 配 課 資 料 暫 存 區 ; 俟 新 增 完 畢 或 暫 停 輸 入 離 開 系 統 前, 請 點 選 儲 存 設 定 ( 標 示 藍 筆 ), 資 料 即 完 成 儲 存 15

圖 3-16. 教 師 開 配 課 新 增 作 業 畫 面 ( 二 ) 逐 筆 輸 入 之 新 增 作 業 完 成 後, 其 檢 核 方 式 與 圖 3-13 14 15 相 同 請 依 上 述 程 序 檢 查 是 否 完 成 配 課 未 配 課 及 非 專 長 授 課 是 否 與 學 校 現 況 相 符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