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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误 期 赔 偿 (17) 9.14 施 工 索 赔 (17) 9.15 暂 列 金 额 (18) 10 合 同 价 款 中 期 支 付 (19) 10.1 预 付 款 (19) 10.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19) 10.3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19) 10.4 进 度 款 (19) 11 竣 工 结 算 与 支 付 (21) 11.1 竣 工 结 算 (21) 11.2 结 算 款 支 付 (22) 11.3 质 量 保 证 ( 修 ) 金 (22) 11.4 最 终 结 清 (22) 12 合 同 解 除 的 价 款 结 算 与 支 付 (23) 13 合 同 价 款 争 议 的 解 决 (24) 13.1 监 理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暂 定 (24) 13.2 管 理 机 构 解 释 或 认 定 (24) 13.3 友 好 协 商 (24) 13.4 调 解 (24) 13.5 仲 裁 诉 讼 (25) 13.6 造 价 鉴 定 (25) 14 工 程 计 价 资 料 与 档 案 (26) 14.1 计 价 资 料 (26) 14.2 归 档 管 理 (26) 15 计 价 表 格 (27) 15.1 计 价 表 格 组 成 (27) 15.2 计 价 表 格 使 用 规 定 (54)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 条 文 说 明 ()

1 总 则 1.0.1 为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发 承 包 计 价 行 为, 统 一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和 计 价 方 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发 承 包 计 价 活 动 1.0.3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为 主 ( 以 下 二 者 简 称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发 承 包, 必 须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1.0.4 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宜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1.0.5 不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除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专 门 性 规 定 外 的 其 他 规 定 1.0.6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报 价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等 工 程 造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与 核 对 应 由 具 有 资 格 的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1.0.7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发 承 包 计 价 活 动 应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1.0.8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发 承 包 计 价 活 动, 除 应 遵 守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2.0.1 工 程 量 清 单 建 设 工 程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措 施 项 目 其 他 项 目 规 费 项 目 和 税 金 项 目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数 量 等 的 明 细 清 单 2.0.2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人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招 标 文 件 设 计 文 件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的, 随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供 投 标 报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2.0.3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标 明 价 格, 经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 如 有 ) 且 承 包 人 已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括 对 其 的 说 明 和 表 格 2.0.4 综 合 单 价 完 成 一 个 规 定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和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及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费 用 2.0.5 工 程 量 偏 差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签 订 时 图 纸 ( 含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 实 施,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应 予 计 量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列 出 的 工 程 量 之 间 的 偏 差 2.0.6 暂 列 金 额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一 笔 款 项 用 于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 设 备 服 务 的 采 购,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发 生 的 索 赔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等 的 费 用 2.0.7 暂 估 价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单 价 以 及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2.0.8 计 日 工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施 工 图 纸 以 外 的 零 星 项 目 或 工 作, 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的 一 种 方 式 2.0.9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总 承 包 人 为 配 合 协 调 发 包 人 进 行 的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发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设 备 材 料 等 进 行 保 管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竣 工 资 料 汇 总 整 理 等 服 务 所 需 的 费 用 2.0.10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承 包 人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为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文 明 施 工, 保 护 现 场 内 外 环 境 等 所 采 用 的 措 施 发 生 的 费 用 2.0.11 施 工 索 赔 在 工 程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因 非 己 方 的 原 因 而 遭 受 损 失,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规 规 定 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从 而 向 对 方 提 出 补 偿 的 要 求 2.0.12 现 场 签 证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与 承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就 施 工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责 任 事 件 所 作 的 签 认 证 明 2

2.0.13 提 前 竣 工 ( 赶 工 ) 费 承 包 人 应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 使 合 同 工 程 工 期 缩 短 产 生 的, 应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2.0.14 误 期 赔 偿 费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合 同 工 程 的 计 划 进 度 施 工, 导 致 实 际 工 期 大 于 合 同 工 期 与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延 长 工 期 之 和,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赔 偿 损 失 发 生 的 费 用 2.0.15 企 业 定 额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本 企 业 的 施 工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而 编 制 的 人 工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等 的 消 耗 标 准 2.0.16 规 费 根 据 省 级 政 府 或 省 级 有 关 权 力 部 门 规 定 必 须 缴 纳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的 费 用 2.0.17 税 金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内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等 2.0.18 发 包 人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2.0.19 承 包 人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2.0.20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2.0.21 招 标 代 理 人 取 得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2.0.22 造 价 工 程 师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在 一 个 注 册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专 业 人 员 2.0.23 造 价 员 取 得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在 一 个 注 册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专 业 人 员 2.0.24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人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 以 及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的 招 标 工 程 的 最 高 限 价 2.0.25 投 标 价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报 出 的 工 程 合 同 价 2.0.26 签 约 合 同 价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包 括 了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计 日 工 的 合 同 总 金 额 2.0.27 竣 工 结 算 价 ( 合 同 价 格 ) 发 承 包 双 方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的, 包 括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的 工 程 变 更 索 赔 和 价 款 调 整, 是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了 全 部 承 包 工 作 后, 发 包 人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总 金 额 3

3 一 般 规 定 3.1 计 价 方 式 3.1.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发 承 包 造 价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 金 组 成 3.1.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应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3.1.3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标 明 的 工 程 量 是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共 同 基 础, 竣 工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按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应 予 且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确 定 3.1.4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照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价,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3.1.5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算,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3.2 计 价 风 险 3.2.1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中 明 确 计 价 中 的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不 得 采 用 无 限 风 险 所 有 风 险 或 类 似 语 句 规 定 计 价 中 的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3.2.2 下 列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的 因 素 出 现, 应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变 化 ; 2.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人 工 费 调 整 3.2.3 由 于 市 场 物 价 波 动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应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合 理 分 摊 并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发 承 包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按 下 列 规 定 实 施 1.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涨 幅 超 过 招 标 时 基 准 价 格 5% 以 上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2.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涨 幅 超 过 招 标 时 的 基 准 价 格 10% 以 上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2.4 由 于 承 包 人 使 用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技 术 以 及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等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施 工 费 用 增 加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全 部 承 担 3.2.5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时,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的, 按 本 规 范 第 9.11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4

4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由 具 有 编 制 能 力 的 招 标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编 制 4.1.2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4.1.3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基 础, 应 作 为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工 程 量 工 程 索 赔 等 的 依 据 之 一 4.1.4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规 费 项 目 清 单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组 成 4.1.5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依 据 : 1 本 规 范 和 相 关 工 程 的 国 家 规 范 ; 2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 ; 3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 4 与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资 料 ; 5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 6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及 常 规 施 工 方 案 ; 7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4.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4.2.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载 明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和 工 程 量 4.2.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根 据 相 关 工 程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规 定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和 进 行 编 制 4.3 措 施 项 目 4.3.1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应 根 据 相 关 工 程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的 规 定 编 制 4.3.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应 根 据 拟 建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列 项 4.4 其 他 项 目 4.4.1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应 按 照 下 列 内 容 列 项 : 1 暂 列 金 额 ; 2 暂 估 价 : 包 括 材 料 暂 估 单 价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3 计 日 工 ; 5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4.4.2 暂 列 金 额 应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按 有 关 计 价 规 定 估 算 4.4.3 暂 估 价 中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应 根 据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或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估 算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应 分 不 同 专 业, 按 有 关 计 价 规 定 估 算 4.4.4 计 日 工 应 列 出 项 目 和 数 量 4.4.5 出 现 本 规 范 第 4.4.1 条 未 列 的 项 目,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4.5 规 费 4.5.1 规 费 项 目 清 单 应 按 照 下 列 内 容 列 项 : 1 工 程 排 污 费 ; 2 社 会 保 障 费 :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 3 住 房 公 积 金 ; 4 工 伤 保 险 4.5.2 出 现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未 列 的 项 目, 应 根 据 省 级 政 府 或 省 级 有 关 权 力 部 门 的 规 定 列 项 4.6 税 金 4.6.1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营 业 税 ; 2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3 教 育 费 附 加 4.6.2 出 现 本 规 范 4.6.1 条 未 列 的 项 目, 应 根 据 税 务 部 门 的 规 定 列 项 6

5 招 标 控 制 价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应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招 标 人 应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5.1.2 招 标 控 制 价 超 过 批 准 的 概 算 时, 招 标 人 应 将 其 报 原 概 算 审 批 部 门 审 核 5.1.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其 投 标 应 予 以 拒 绝 5.1.4 招 标 控 制 价 应 由 具 有 编 制 能 力 的 招 标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编 制 和 复 核 5.1.5 招 标 控 制 价 应 在 招 标 时 公 布, 不 应 上 调 或 下 浮, 招 标 人 应 将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备 查 5.2 编 制 与 复 核 5.2.1 招 标 控 制 价 应 根 据 下 列 依 据 编 制 与 复 核 : 1 本 规 范 ; 2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定 额 和 计 价 办 法 ; 3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4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 5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资 料 ; 6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及 常 规 施 工 方 案 ; 7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发 布 的, 参 照 市 场 价 ; 8 其 他 的 相 关 资 料 5.2.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应 根 据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特 征 描 述 及 有 关 要 求 计 价,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综 合 单 价 中 应 包 括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费 用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明 确 的, 应 提 请 招 标 人 明 确 2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了 暂 估 单 价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按 暂 估 的 单 价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5.2.3 措 施 项 目 费 应 根 据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按 本 规 范 第 3.1.2 和 3.1.4 条 的 规 定 计 价 5.2.4 其 他 项 目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价 : 1 暂 列 金 额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2 暂 估 价 中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单 价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单 价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 3 暂 估 价 中 的 专 业 工 程 金 额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4 计 日 工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和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 5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估 算 ; 5.2.5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1.5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5.3 投 诉 与 处 理 5.3.1 投 标 人 经 复 核 认 为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未 按 照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7

控 制 价 公 布 后 5 天 内 向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和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5.3.2 投 诉 人 投 诉 时, 应 当 提 交 书 面 投 诉 书,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投 诉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 2. 投 诉 的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具 体 事 项 及 理 由 ; 3. 相 关 请 求 和 主 张 及 证 明 材 料 投 诉 书 必 须 由 盖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5.3.3 投 诉 人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投 诉, 阻 碍 投 标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5.3.4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在 接 到 投 诉 书 后 应 在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予 受 理 : 1. 投 诉 人 不 是 所 投 诉 招 标 工 程 的 投 标 人 2. 投 诉 书 提 交 的 时 间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3.1 条 规 定 的 3. 投 诉 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3.5.2 条 规 定 的 5.3.5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决 定 受 理 投 诉 后, 应 在 不 迟 于 次 日 将 受 理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以 及 负 责 该 工 程 招 投 标 监 督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5.3.6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受 理 投 诉 后, 应 立 即 对 招 标 控 制 价 进 行 复 查, 组 织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人 等 人 员 对 投 诉 问 题 逐 一 核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5.3.7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理 投 诉 的 十 天 内 完 成 复 查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适 当 延 长 ), 并 作 出 书 面 结 论 通 知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及 负 责 该 工 程 招 投 标 监 督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5.3.8 当 招 标 控 制 价 复 查 结 论 与 原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误 差 >±3% 的, 应 当 责 成 招 标 人 改 正 5.3.9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控 制 价 复 查 结 论, 需 要 修 改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且 最 终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发 布 时 间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十 五 天 的, 应 当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8

6 投 标 价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投 标 价 应 由 投 标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编 制 6.1.2 除 本 规 范 强 制 性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应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自 主 确 定 报 价 成 本 6.1.3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6.1.4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价 格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工 程 量 必 须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一 致 6.1.5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对 招 标 人 所 列 的 措 施 项 目 进 行 增 补 6.2 编 制 与 复 核 6.2.1 投 标 报 价 应 根 据 下 列 依 据 编 制 和 复 核 : 1 本 规 范 ; 2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办 法 ; 3 企 业 定 额, 国 家 或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定 额 ; 4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答 疑 纪 要 ; 5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6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投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 7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等 技 术 资 料 ; 8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或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9 其 他 的 相 关 资 料 6.2.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应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特 征 描 述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综 合 单 价 中 应 考 虑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费 用 2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了 暂 估 单 价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按 暂 估 的 单 价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6.2.3 措 施 项 目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及 投 标 时 拟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按 本 规 范 第 3.1.2 条 的 规 定 自 主 确 定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3.1.4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6.2.4 其 他 项 目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报 价 : 1 暂 列 金 额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2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单 价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4 计 日 工 应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和 数 量, 自 主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 算 计 日 工 总 额 ; 5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提 出 的 要 求 自 主 确 定 ; 6.2.5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1.5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6.2.6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列 明 的 所 有 需 要 填 写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均 应 填 写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未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视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之 中 竣 工 结 算 时, 此 项 目 不 得 重 新 组 价 予 以 调 整 6.2.7 投 标 总 价 应 当 与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和 规 费 税 金 的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9

7 合 同 价 款 约 定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实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应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约 定 合 同 约 定 不 得 违 背 招 投 标 文 件 中 关 于 工 期 造 价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与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以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7.1.2 不 实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在 发 承 包 双 方 认 可 的 工 程 价 款 基 础 上,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7.1.3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应 当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合 同 工 期 较 短 建 设 规 模 较 小, 技 术 难 度 较 低, 且 施 工 图 设 计 已 审 查 完 备 的 建 设 工 程 可 以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 紧 急 抢 险 救 灾 以 及 施 工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的 建 设 工 程 可 以 采 用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 7.2 约 定 内 容 7.2.1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 1 预 付 工 程 款 的 数 额 支 付 时 间 及 抵 扣 方 式 ; 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的 支 付 计 划, 使 用 要 求 等 ; 3 工 程 与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方 式 数 额 及 时 间 ; 4 工 程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方 法 程 序 支 付 及 时 间 ; 5 施 工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的 程 序 金 额 确 认 与 支 付 时 间 ; 6 承 担 计 价 风 险 的 内 容 范 围 以 及 超 出 约 定 内 容 范 围 的 调 整 办 法 ; 7 工 程 竣 工 价 款 结 算 编 制 与 核 对 支 付 及 时 间 ; 8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 保 修 ) 金 的 数 额 预 扣 方 式 及 时 间 ; 9 违 约 责 任 以 及 发 生 工 程 价 款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及 时 间 ; 10 与 履 行 合 同 支 付 价 款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等 7.2.2 合 同 中 没 有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7.2.1 条 的 要 求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的, 若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按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10

8 工 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工 程 量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工 程 的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规 定 的 计 算 8.1.2 工 程 可 选 择 按 月 或 按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分 段, 具 体 周 期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8.1.3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超 范 围 施 工 或 返 工 的 工 程 量, 发 包 人 不 予 8.2 单 价 合 同 的 8.2.1 工 程 时, 若 发 现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出 现 缺 项 工 程 量 偏 差, 或 因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量 的 增 减, 应 按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8.2.2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周 期 和 时 间,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当 期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7 天 内 核 实, 并 将 核 实 结 果 通 知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核 实 的, 则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报 告 中 所 列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8.2.3 发 包 人 认 为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时, 应 在 前 24 小 时 通 知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为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派 人 参 加 双 方 均 同 意 核 实 结 果 时, 则 双 方 应 在 上 述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承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派 人 参 加, 视 为 认 可 发 包 人 的 核 实 结 果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通 知 承 包 人, 致 使 承 包 人 未 能 派 人 参 加, 核 实 结 果 无 效 8.2.4 如 承 包 人 认 为 发 包 人 的 结 果 有 误, 应 在 收 到 结 果 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并 附 上 其 认 为 正 确 的 结 果 和 详 细 的 计 算 资 料 发 包 人 收 到 书 面 意 见 后, 应 对 承 包 人 的 计 量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后 通 知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对 复 核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处 理 8.2.5 承 包 人 完 成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每 个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后, 发 包 人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派 员 共 同 对 每 个 项 目 的 历 次 报 表 进 行 汇 总, 以 核 实 最 终 结 算 工 程 量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汇 总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8.3 总 价 合 同 的 8.3.1 总 价 合 同 项 目 的 和 支 付 应 以 总 价 为 基 础,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工 程 的 形 象 目 标 或 时 间 节 点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是 进 行 工 程 目 标 管 理 和 控 制 进 度 支 付 的 依 据 8.3.2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每 个 周 期 内, 对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进 行, 并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达 到 工 程 形 象 目 标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和 有 关 资 料 的 报 告 8.3.3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7 天 内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上 述 资 料 进 行 复 核, 以 确 定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形 象 目 标 对 其 有 异 议 的,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进 行 共 同 复 核 8.3.4 除 按 照 发 包 人 工 程 变 更 规 定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外, 总 价 合 同 各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是 承 包 人 用 于 结 算 的 最 终 工 程 量 11

9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9.1 一 般 规 定 9.1.1 以 下 事 项 ( 但 不 限 于 ) 发 生,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1.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2. 工 程 变 更 ; 3.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 4.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 5. 工 程 量 偏 差 ; 6. 物 价 变 化 ; 7. 暂 估 价 ; 8. 计 日 工 ; 9. 现 场 签 证 ; 10. 不 可 抗 力 ; 11. 提 前 竣 工 ( 赶 工 补 偿 ); 12. 误 期 赔 偿 ; 13. 施 工 索 赔 ; 14. 暂 列 金 额 ; 15. 发 承 包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调 整 事 项 9.1.2 出 现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事 项 ( 不 含 工 程 量 偏 差 计 日 工 现 场 签 证 施 工 索 赔 ) 后 的 14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报 告 并 附 上 相 关 资 料, 若 承 包 人 在 14 天 内 未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报 告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对 该 事 项 不 存 在 调 整 价 款 9.1.3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报 告 及 相 关 资 料 之 日 起 14 天 内 对 其 核 实, 予 以 确 认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如 有 疑 问, 应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报 告 之 日 起 14 天 内 未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报 告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发 包 人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的,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协 商 意 见 后 的 14 天 内 对 其 核 实, 予 以 确 认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如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的 协 商 意 见 后 14 天 内 既 不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不 同 意 见 的, 视 为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已 被 承 包 人 认 可 9.1.4 如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对 不 同 意 见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只 要 不 实 质 影 响 发 承 包 双 方 履 约 的, 双 方 应 实 施 该 结 果, 直 到 其 按 照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被 改 变 为 止 9.1.5 出 现 合 同 价 款 调 减 事 项 ( 不 含 工 程 量 偏 差 施 工 索 赔 ) 后 的 14 天 内,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调 减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资 料, 若 发 包 人 在 14 天 内 未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调 减 报 告 的, 视 为 发 包 人 对 该 事 项 不 存 在 调 整 价 款 9.1.6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作 为 追 加 ( 减 ) 合 同 价 款,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同 期 支 付 9.2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9.2.1 招 标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 天, 非 招 标 工 程 以 合 同 签 订 前 28 天 为 基 准 日, 其 后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引 起 工 程 造 价 增 减 变 化 的,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据 此 发 布 的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12

9.2.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且 第 9.2.1 条 规 定 的 调 整 时 间 在 合 同 工 程 原 定 竣 工 时 间 之 后,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9.3 工 程 变 更 9.3.1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或 其 工 程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采 用 该 项 目 的 单 价 ; 但 当 工 程 变 更 导 致 该 清 单 项 目 的 工 程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且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 此 时, 该 项 目 单 价 的 调 整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6.2 条 的 规 定 调 整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但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 ; 3.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计 量 规 则 和 计 价 办 法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格 和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可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招 标 工 程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1 中 标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100%; 非 招 标 工 程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1 报 价 值 / 施 工 图 预 算 ) 100% 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且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格 缺 价 的,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规 则 计 价 办 法 和 通 过 市 场 调 查 等 取 得 有 合 法 依 据 的 市 场 价 格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9.3.2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施 工 方 案 改 变, 并 使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的, 承 包 人 提 出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应 事 先 将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提 交 发 包 人 确 认, 并 详 细 说 明 与 原 方 案 措 施 项 目 相 比 的 变 化 情 况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后 执 行 该 情 况 下,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调 整 2. 采 用 单 价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按 本 规 范 第 9.3.1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单 价 3. 按 总 价 ( 或 系 数 )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调 整, 但 应 考 虑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因 素, 即 调 整 金 额 按 照 实 际 调 整 金 额 乘 以 本 规 范 第 9.3.1 条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计 算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事 先 将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确 认, 则 视 为 工 程 变 更 不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调 整 或 承 包 人 放 弃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权 利 9.3.3 如 果 工 程 变 更 项 目 出 现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与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偏 差 超 过 15%, 则 工 程 变 更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可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 1. 当 P0<P1 (1-L) (1-15%) 时, 该 类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照 P1 (1-L) (1-15%) 调 整 2. 当 P0>P1 (1+15%) 时, 该 类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照 P1 (1+15%) 调 整 式 中 :P0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1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施 工 预 算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L 第 9.3.1 条 定 义 的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9.3.4 如 果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因 为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删 减 了 合 同 中 的 某 项 原 定 工 作 或 工 程, 致 使 承 包 人 发 生 的 费 用 或 ( 和 ) 得 到 的 收 益 不 能 被 包 括 在 其 他 已 支 付 或 应 支 付 的 项 目 中, 也 未 被 包 含 在 任 何 替 代 的 工 作 或 工 程 中, 则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并 得 到 合 理 的 利 润 补 偿 9.4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13

9.4.1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对 项 目 特 征 的 描 述, 应 被 认 为 是 准 确 的 和 全 面 的, 并 且 与 实 际 施 工 要 求 相 符 合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根 据 其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的 内 容 及 有 关 要 求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直 到 其 被 改 变 为 止 9.4.2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出 现 实 际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任 一 项 目 的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且 该 变 化 引 起 该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增 减 变 化 的, 应 按 照 实 际 施 工 的 项 目 特 征 重 新 确 定 相 应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9.5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9.5.1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出 现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缺 项 的,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9.5.2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出 现 缺 项, 造 成 新 增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3.1 条 规 定 确 定 单 价, 调 整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9.5.3 由 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出 现 缺 项,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3.2 条 的 规 定,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实 施 方 案 被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计 算 调 整 的 措 施 费 用 9.6 工 程 量 偏 差 9.6.1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出 现 工 程 量 偏 差, 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9.6.2 9.6.3 条 规 定 的,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出 现 本 规 范 第 9.3.3 条 情 形 的, 应 先 按 照 其 规 定 调 整, 再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调 整 9.6.2 对 于 任 一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如 果 因 本 条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和 第 9.3 条 规 定 的 工 程 变 更 等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量 偏 差 超 过 15%, 调 整 的 原 则 为 : 当 工 程 量 增 加 15% 以 上 时, 其 增 加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低 ; 当 工 程 量 减 少 15% 以 上 时, 减 少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予 调 高 此 时, 按 下 列 公 式 调 整 结 算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1. 当 Q1>1.15Q0 时,S=1.15Q0 P0+(Q1-1.15Q0) P1 2. 当 Q1<0.85Q0 时,S=Q1 P1 式 中 S 调 整 后 的 某 一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结 算 价 ; Q1 最 终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Q0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量 ; P1 按 照 最 终 完 成 工 程 量 重 新 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 P0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9.6.3 如 果 工 程 量 出 现 本 规 范 第 9.6.2 条 的 变 化, 且 该 变 化 引 起 相 关 措 施 项 目 相 应 发 生 变 化, 如 按 系 数 或 单 一 总 价 方 式 计 价 的, 工 程 量 增 加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调 增, 工 程 量 减 少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适 当 调 减 9.7 物 价 变 化 9.7.1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出 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人 工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或 价 格 与 合 同 工 程 基 准 日 期 相 应 单 价 或 价 格 比 较 出 现 涨 落, 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9.7.2 9.7.3 条 规 定 的,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9.7.2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7.1 条 规 定 人 工 单 价 发 生 涨 落 的, 应 按 照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的 人 工 数 量 和 合 同 履 行 期 与 基 准 日 期 人 工 单 价 对 比 的 价 差 的 乘 积 计 算 或 按 照 人 工 费 调 整 系 数 计 算 调 整 的 人 工 费 9.7.3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可 调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价 格 变 化 的 范 围 或 幅 14

度, 如 没 有 约 定, 则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7.1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单 价 变 化 超 过 5%,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变 化 超 过 10%, 则 超 过 部 分 的 价 格 应 予 调 整 该 情 况 下, 应 按 照 价 格 系 数 调 整 法 或 价 格 差 额 调 整 法 ( 具 体 方 法 见 条 文 说 明 ) 计 算 调 整 的 材 料 设 备 费 和 施 工 机 械 费 9.7.4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9.7.3 条 规 定 时, 发 生 合 同 工 程 工 期 延 误 的,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合 同 履 行 期 用 于 调 整 的 价 格 或 单 价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则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后 续 工 程 的 价 格 或 单 价, 采 用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与 实 际 进 度 日 期 两 者 的 较 高 者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则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后 续 工 程 的 价 格 或 单 价, 采 用 计 划 进 度 日 期 与 实 际 进 度 日 期 两 者 的 较 低 者 9.7.5 承 包 人 在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前,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一 份 能 阐 明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数 量 和 新 单 价 的 书 面 报 告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书 面 报 告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实, 并 确 认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后, 对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数 量 和 新 单 价 予 以 确 定 ; 发 包 人 对 此 未 确 定 也 未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书 面 报 告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依 据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确 定 即 自 行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再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如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则 合 同 价 款 不 予 调 整 9.7.6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本 规 范 第 9.7.3 9.7.4 9.7.5 条 规 定 均 不 适 用, 由 发 包 人 按 照 实 际 变 化 调 整, 列 入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程 造 价 内 9.8 暂 估 价 9.8.1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以 招 标 的 方 式 选 择 供 应 商 中 标 价 格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估 价 的 差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费 税 金 等 费 用, 应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9.8.2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采 购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价 格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估 价 的 差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费 税 金 等 费 用, 应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9.8.3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3 节 相 应 条 款 的 规 定 确 定 专 业 工 程 价 款 经 确 认 的 专 业 工 程 价 款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估 价 的 差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费 税 金 等 费 用, 应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9.8.4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应 当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依 法 组 织 招 标 选 择 专 业 分 包 人, 并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不 参 与 投 标 的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招 标, 应 由 承 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但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工 作 评 标 结 果 应 报 送 发 包 人 批 准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应 当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承 包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招 标, 应 由 发 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选 择 承 包 人 中 标 9.8.5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中 标 价 格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估 价 的 差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费 税 金 等 费 用, 应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9.9 计 日 工 9.9.1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实 施 的 零 星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15

9.9.2 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任 何 一 项 变 更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变 更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每 天 提 交 以 下 报 表 和 有 关 凭 证 送 发 包 人 复 核 : 1. 工 作 名 称 内 容 和 数 量 ; 2. 投 入 该 工 作 所 有 人 员 的 姓 名 工 种 级 别 和 耗 用 工 时 ; 3.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材 料 名 称 类 别 和 数 量 ; 4.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施 工 设 备 型 号 台 数 和 耗 用 台 时 ; 5. 发 包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和 赁 证 9.9.3 任 一 计 日 工 项 目 持 续 进 行 时,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工 作 实 施 结 束 后 的 24 小 时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有 计 日 工 记 录 汇 总 的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一 式 三 份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后 的 2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并 将 其 中 一 份 返 还 给 承 包 人, 作 为 计 日 工 计 价 和 支 付 的 依 据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9.9.4 任 一 计 日 工 项 目 实 施 结 束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确 认 的 计 日 工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核 实 该 类 项 目 的 工 程 数 量, 并 根 据 核 实 的 工 程 数 量 和 承 包 人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计 算, 提 出 应 付 价 款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该 类 计 日 工 单 价 的,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按 本 规 范 第 9.3 节 的 规 定 商 定 计 日 工 单 价 计 算 9.9.5 每 个 支 付 期 末,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10.4 节 的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本 期 间 所 有 计 日 工 记 录 的 签 证 汇 总 表, 以 说 明 本 期 间 自 己 认 为 有 权 得 到 的 计 日 工 价 款, 列 入 进 度 款 支 付 9.10 现 场 签 证 9.10.1 承 包 人 应 发 包 人 要 求 完 成 合 同 以 外 的 零 星 项 目 非 承 包 人 责 任 事 件 等 工 作 的,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令, 提 供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应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现 场 签 证 要 求 9.10.2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指 令 后 的 7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报 告 中 应 写 明 所 需 的 人 工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的 消 耗 量 等 内 容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后 的 48 小 时 内 对 报 告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予 以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后 的 48 小 时 内 未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9.10.3 现 场 签 证 的 工 作 如 已 有 相 应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则 现 场 签 证 中 应 列 明 完 成 该 类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的 数 量 如 现 场 签 证 的 工 作 没 有 相 应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应 在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中 列 明 完 成 该 签 证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的 数 量 及 其 单 价 9.10.4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现 场 签 证 事 项, 未 经 发 包 人 签 证 确 认, 承 包 人 便 擅 自 施 工 的, 除 非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否 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10.5 现 场 签 证 工 作 完 成 后 的 7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现 场 签 证 内 容 计 算 价 款, 报 送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9.11 不 可 抗 力 9.11.1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分 别 承 担 并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1. 工 程 本 身 的 损 害 因 工 程 损 害 导 致 第 三 方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以 及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用 于 施 工 的 材 料 和 待 安 装 的 设 备 的 损 害,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2.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人 员 伤 亡 由 其 所 在 负 责,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16

3.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损 坏 及 停 工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4. 停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发 包 人 要 求 留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必 要 的 管 理 人 员 及 保 卫 人 员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5. 工 程 所 需 清 理 修 复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9.12 提 前 竣 工 ( 赶 工 补 偿 ) 9.12.1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应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意 后 与 承 包 人 商 定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 并 修 订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9.12.2 合 同 工 程 提 前 竣 工,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提 前 竣 工 ( 赶 工 补 偿 ) 费 9.12.3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每 日 历 天 应 补 偿 额 度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提 前 竣 工 补 偿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5% 此 项 费 用 列 入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中, 与 结 算 款 一 并 支 付 9.13 误 期 赔 偿 9.13.1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导 致 实 际 进 度 迟 于 计 划 进 度 的, 发 包 人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加 快 进 度, 实 现 合 同 工 期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误 期, 承 包 人 应 赔 偿 发 包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误 期 赔 偿 费 即 使 承 包 人 支 付 误 期 赔 偿 费, 也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应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9.13.2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误 期 赔 偿 费, 明 确 每 日 历 天 应 赔 额 度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5% 误 期 赔 偿 费 列 入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中, 在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9.13.3 如 果 在 工 程 竣 工 之 前, 合 同 工 程 内 的 某 工 程 已 通 过 了 竣 工 验 收, 且 该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表 明 的 竣 工 日 期 并 未 延 误, 而 是 合 同 工 程 的 其 他 部 分 产 生 了 工 期 延 误, 则 误 期 赔 偿 费 应 按 照 已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工 程 造 价 占 合 同 价 款 的 比 例 幅 度 予 以 扣 减 9.14 施 工 索 赔 9.14.1 合 同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索 赔 时, 应 有 正 当 的 索 赔 理 由 和 有 效 证 据, 并 应 符 合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9.14.2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承 包 人 认 为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事 件 造 成 了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 1. 承 包 人 应 在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后 28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说 明 发 生 索 赔 事 件 的 事 由 承 包 人 逾 期 未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的, 丧 失 索 赔 的 权 利 ; 2.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后 28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正 式 提 交 索 赔 通 知 书 索 赔 通 知 书 应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理 由 和 要 求,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 3. 索 赔 事 件 具 有 连 续 影 响 的, 承 包 人 应 继 续 提 交 延 续 索 赔 通 知, 说 明 连 续 影 响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记 录 ; 4. 在 索 赔 事 件 影 响 结 束 后 的 28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索 赔 通 知 书, 说 明 最 终 索 赔 要 求,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 9.14.3 承 包 人 索 赔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处 理 : 1.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通 知 书 后, 应 及 时 查 验 承 包 人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 17

2.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书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28 天 内, 将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承 包 人, 如 果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作 出 答 复, 视 为 承 包 人 索 赔 要 求 已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 3. 承 包 人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索 赔 款 项 在 当 期 进 度 款 中 进 行 支 付 ; 承 包 人 不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办 理 9.14.4 承 包 人 要 求 赔 偿 时,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一 项 或 几 项 方 式 获 得 赔 偿 : 1. 延 长 工 期 ; 2.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实 际 发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3.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的 预 期 利 润 ; 4. 要 求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9.14.5 若 承 包 人 的 费 用 索 赔 与 工 期 索 赔 要 求 相 关 联 时, 发 包 人 在 作 出 费 用 索 赔 的 批 准 决 定 时, 应 结 合 工 程 延 期, 综 合 作 出 费 用 赔 偿 和 工 程 延 期 的 决 定 9.14.6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了 竣 工 结 算 后, 应 被 认 为 承 包 人 已 无 权 再 提 出 竣 工 结 算 前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索 赔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中, 只 限 于 提 出 竣 工 结 算 后 的 索 赔,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自 发 承 包 双 方 最 终 结 清 时 终 止 9.14.7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发 包 人 认 为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发 包 人 的 损 失, 应 参 照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程 序 进 行 索 赔 9.14.8 发 包 人 要 求 赔 偿 时,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一 项 或 几 项 方 式 获 得 赔 偿 : 1. 延 长 质 量 缺 陷 修 复 期 限 ; 2. 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实 际 发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3.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9.14.9 承 包 人 应 付 给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金 额 可 从 拟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或 由 承 包 人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9.15 暂 列 金 额 9.15.1 已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的 暂 列 金 额 由 发 包 人 掌 握 使 用 9.15.2 发 包 人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9.1~9.14 节 的 规 定 所 作 支 付 后, 暂 列 金 额 如 有 余 额 归 发 包 人 18

10 合 同 价 款 中 期 支 付 10.1 预 付 款 10.1.1 预 付 款 用 于 承 包 人 为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购 置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购 置 或 租 赁 施 工 设 备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以 及 组 织 施 工 队 伍 进 场 等 所 需 的 款 项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比 例 不 宜 高 于 合 同 价 款 的 30% 承 包 人 对 预 付 款 必 须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10.1.2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或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与 预 付 款 等 额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 如 有 ) 后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支 付 申 请 发 包 人 应 对 在 收 到 支 付 申 请 的 7 天 内 进 行 核 实 后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预 付 款 支 付 证 书, 并 在 签 发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7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预 付 款 10.1.3 发 包 人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承 包 人 可 催 告 发 包 人 支 付 ; 发 包 人 在 付 款 期 满 后 的 7 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承 包 人 可 在 付 款 期 满 后 的 第 8 天 起 暂 停 施 工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10.1.4 预 付 款 应 从 每 支 付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扣 回, 直 到 扣 回 的 金 额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预 付 款 金 额 为 止 10.1.5 承 包 人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 如 有 ) 的 担 保 金 额 根 据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数 额 相 应 递 减, 但 在 预 付 款 全 部 扣 回 之 前 一 直 保 持 有 效 发 包 人 应 在 预 付 款 扣 完 后 的 14 天 内 将 预 付 款 保 函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10.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10.2.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应 以 国 家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为 准 10.2.2 发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的 28 天 内 预 付 不 低 于 当 年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总 额 的 50%, 其 余 部 分 与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10.2.3 发 包 人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承 包 人 可 催 告 发 包 人 支 付 ; 发 包 人 在 付 款 期 满 后 的 7 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若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0.2.4 承 包 人 应 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专 款 专 用, 在 财 务 账 目 中 单 独 列 项 备 查,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0.3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10.3.1 发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的 28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预 付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的 20%, 分 包 进 场 后, 其 余 部 分 与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10.3.2 发 包 人 未 给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承 包 人 可 不 履 行 总 包 服 务 义 务,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有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0.4 进 度 款 10.4.1 进 度 款 支 付 周 期, 应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周 期 一 致 10.4.2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个 周 期 到 期 后 的 7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一 式 四 份, 19

详 细 说 明 此 周 期 自 己 认 为 有 权 得 到 的 款 额, 包 括 分 包 人 已 完 工 程 的 价 款 支 付 申 请 的 内 容 包 括 : 1. 累 计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工 程 价 款 ; 2. 累 计 已 实 际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 3. 本 期 间 完 成 的 工 程 价 款 ; 4. 本 期 间 已 完 成 的 计 日 工 价 款 ; 5. 应 支 付 的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 6. 本 期 间 应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 7. 本 期 间 应 支 付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8. 本 期 间 应 支 付 的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9. 本 期 间 应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10. 本 期 间 应 支 付 的 应 扣 除 的 索 赔 金 额 ; 11. 本 期 间 应 支 付 或 扣 留 ( 扣 回 ) 的 其 他 款 项 ; 12. 本 期 间 实 际 应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10.4.3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后 的 14 天 内 根 据 结 果 和 合 同 约 定 对 申 请 内 容 予 以 核 实 确 认 后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10.4.4 发 包 人 应 在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14 天 内, 按 照 支 付 证 书 列 明 的 金 额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10.4.5 若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则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催 告 付 款 的 通 知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的 14 天 内, 按 照 承 包 人 支 付 申 请 阐 明 的 金 额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10.4.6 发 包 人 未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10.4.4 10.4.5 条 规 定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承 包 人 可 催 告 发 包 人 支 付, 并 有 权 获 得 延 迟 支 付 的 利 息 ; 发 包 人 在 付 款 期 满 后 的 7 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承 包 人 可 在 付 款 期 满 后 的 第 8 天 起 暂 停 施 工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4.7 发 现 已 签 发 的 任 何 支 付 证 书 有 错 漏 或 重 复 的 数 额, 发 包 人 有 权 予 以 修 正, 承 包 人 也 有 权 提 出 修 正 申 请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复 核 同 意 修 正 的, 应 在 本 次 到 期 的 进 度 款 中 支 付 或 扣 除 20

11 竣 工 结 算 与 支 付 11.1 竣 工 结 算 11.1.1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应 在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前 编 制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并 在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的 同 时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经 发 包 人 促 后 14 天 内 仍 未 提 交 或 没 有 明 确 答 复,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已 有 资 料 编 制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作 为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和 支 付 结 算 款 的 依 据,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认 可 11.1.2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的 28 天 内 审 核 完 毕 发 包 人 经 核 实, 认 为 承 包 人 还 应 进 一 步 补 充 资 料 和 修 改 结 算 文 件, 应 在 上 述 时 限 内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核 实 意 见,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核 实 意 见 后 的 14 天 内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补 充 资 料, 修 改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并 再 次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复 核 后 批 准 11.1.3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再 次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的 28 天 内 予 以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通 知 承 包 人 1.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对 复 核 结 果 无 异 议 的, 应 在 7 天 内 在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上 签 字 确 认, 竣 工 结 算 办 理 完 毕 ; 2.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对 复 核 结 果 认 为 有 误 的, 无 异 议 部 分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办 理 不 完 全 竣 工 结 算 ; 有 异 议 部 分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处 理 11.1.4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的 28 天 内, 不 审 核 竣 工 结 算 或 未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竣 工 结 算 办 理 完 毕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核 实 意 见 后 的 28 天 内, 不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核 实 意 见 已 被 承 包 人 认 可, 竣 工 结 算 办 理 完 毕 11.1.5 发 包 人 委 托 造 价 咨 询 人 审 核 竣 工 结 算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应 在 28 天 内 审 核 完 毕, 审 核 结 论 与 承 包 人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应 提 交 给 承 包 人 复 核, 承 包 人 应 在 14 天 内 将 同 意 审 核 结 论 或 不 同 意 见 的 说 明 提 交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后, 应 再 次 复 核, 复 核 无 异 议 的, 按 本 规 范 第 11.1.3 条 1 款 规 定 办 理, 复 核 后 仍 有 异 议 的, 按 本 规 范 第 11.1.3 条 2 款 规 定 办 理 承 包 人 逾 期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视 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审 核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已 经 承 包 人 认 可 11.1.6 对 发 包 人 或 造 价 咨 询 人 指 派 的 专 业 人 员 与 承 包 人 经 审 核 后 无 异 议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除 非 发 包 人 能 提 出 具 体 详 细 的 不 同 意 见, 发 包 人 应 在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上 签 名 确 认, 拒 不 签 认 的, 承 包 人 可 不 交 付 竣 工 工 程 承 包 人 并 有 权 拒 绝 与 发 包 人 或 其 上 级 部 门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重 新 核 对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承 包 人 未 及 时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的, 发 包 人 要 求 交 付 竣 工 工 程, 承 包 人 应 当 交 付 ; 发 包 人 不 要 求 交 付 竣 工 工 程, 承 包 人 承 担 照 管 所 建 工 程 的 责 任 11.1.7 发 承 包 双 方 或 一 方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出 具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有 异 议 时, 可 向 当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申 请 对 其 进 行 执 业 质 量 鉴 定 11.1.8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受 理 投 诉 后,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投 诉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并 作 出 鉴 定 意 见 11.1.9 竣 工 结 算 办 理 完 毕, 发 包 人 应 将 竣 工 结 算 书 报 送 工 程 所 在 地 ( 或 有 该 工 程 管 辖 权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竣 工 结 算 书 作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交 付 使 用 的 必 备 文 件 21

11.2 结 算 款 支 付 11.2.1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办 理 的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该 申 请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竣 工 结 算 总 额 ; 2. 已 支 付 的 合 同 价 款 ; 3. 应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4. 应 支 付 的 竣 工 付 款 金 额 12.2.2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后 7 天 内 予 以 核 实,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竣 工 结 算 支 付 证 书 12.2.3 发 包 人 签 发 竣 工 结 算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14 天 内, 按 照 竣 工 结 算 支 付 证 书 列 明 的 金 额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结 算 款 12.2.4 发 包 人 未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12.2.3 条 规 定 支 付 竣 工 结 算 款 的, 承 包 人 可 催 告 发 包 人 支 付, 并 有 权 获 得 延 迟 支 付 的 利 息 竣 工 结 算 支 付 证 书 签 发 后 56 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承 包 人 可 与 发 包 人 协 商 将 该 工 程 折 价, 也 可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将 该 工 程 依 法 拍 卖 承 包 人 就 该 工 程 折 价 或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11.3 质 量 保 证 ( 修 ) 金 11.3.1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质 量 保 修 义 务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质 量 保 证 金 中 扣 留 用 于 质 量 保 修 的 各 项 支 出 11.3.2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比 例 从 每 支 付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中 扣 留, 直 到 扣 留 的 金 额 达 到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为 止 11.3.3 在 保 修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的 14 天 内, 发 包 人 应 将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给 承 包 人 剩 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并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和 应 履 行 的 质 量 保 修 义 务 11.4 最 终 结 清 11.4.1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最 终 结 清 款 的 支 付 时 限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申 请 发 包 人 对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申 请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承 包 人 修 正 后, 应 再 次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申 请 11.4.2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申 请 后 的 14 天 内 予 以 核 实,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11.4.3 发 包 人 应 在 签 发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14 天 内, 按 照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证 书 列 明 的 金 额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最 终 结 清 款 11.4.4 若 发 包 人 未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核 实, 又 未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申 请 已 被 发 包 人 认 可 11.4.5 发 包 人 未 按 期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的, 承 包 人 可 催 告 发 包 人 支 付, 并 有 权 获 得 延 迟 支 付 的 利 息 11.4.6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最 终 结 清 款 有 异 议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处 理 22

12 合 同 解 除 的 价 款 结 算 与 支 付 12.0.1 发 承 包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合 同 的, 按 照 达 成 的 协 议 办 理 结 算 和 支 付 工 程 款 12.0.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的,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前 已 完 成 工 程 但 尚 未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并 退 回 质 量 保 证 金 此 外, 发 包 人 还 应 支 付 下 列 款 项 : 1. 已 实 施 或 部 分 实 施 的 措 施 项 目 应 付 款 项 ; 2. 承 包 人 为 合 同 工 程 合 理 订 购 且 已 交 付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货 款 发 包 人 一 经 支 付 此 项 货 款, 该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即 成 为 发 包 人 的 财 产 ; 3. 承 包 人 为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而 预 期 开 支 的 任 何 合 理 款 项, 且 该 项 款 项 未 包 括 在 本 款 其 他 各 项 支 付 之 内 ; 4.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规 定 的 任 何 工 作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 5. 承 包 人 撤 离 现 场 所 需 的 合 理 款 项, 包 括 雇 员 遣 送 费 和 临 时 工 程 拆 除 施 工 设 备 运 离 现 场 的 款 项 发 承 包 双 方 办 理 结 算 工 程 款 时, 应 扣 除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前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收 回 的 任 何 款 项 当 发 包 人 应 扣 除 的 款 项 超 过 了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则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56 天 内 将 其 差 额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12.0.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发 包 人 应 暂 停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任 何 款 项 发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28 天 内 核 实 合 同 解 除 时 承 包 人 已 完 成 的 全 部 工 程 款 以 及 已 运 至 现 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货 款, 并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 如 有 ) 和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各 项 款 项, 同 时 将 结 果 通 知 承 包 人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28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或 提 出 意 见, 并 办 理 结 算 工 程 款 如 果 发 包 人 应 扣 除 的 款 项 超 过 了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则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56 天 内 将 其 差 额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12.0.4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发 包 人 除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12.0.2 条 规 定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各 项 款 项 外, 还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由 于 解 除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的 款 项 该 笔 款 项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发 包 人 核 实 后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确 定 后 的 7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支 付 证 书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处 理 23

13. 合 同 价 款 争 议 的 解 决 13.1 监 理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暂 定 13.1.1 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之 间 就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价 款 支 付 与 扣 除 工 期 延 期 索 赔 价 款 调 整 等 发 生 任 何 法 律 上 经 济 上 或 技 术 上 的 争 议, 首 先 应 根 据 已 签 约 合 同 的 规 定, 提 交 合 同 约 定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解 决, 并 抄 给 另 一 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此 提 交 件 后 14 天 之 内 应 将 暂 定 结 果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发 承 包 双 方 对 暂 定 结 果 认 可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暂 定 结 果 成 为 最 终 决 定 13.1.2 发 承 包 双 方 在 收 到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暂 定 结 果 通 知 之 后 的 14 天 内, 未 对 暂 定 结 果 予 以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不 同 意 见 的, 视 为 发 承 包 双 方 已 认 可 该 暂 定 结 果 13.1.3 发 承 包 双 方 或 一 方 不 同 意 暂 定 结 果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提 出, 说 明 自 己 认 为 正 确 的 结 果, 同 时 抄 送 另 一 方, 此 时 该 暂 定 结 果 成 为 争 议 在 暂 定 结 果 不 实 质 影 响 发 承 包 双 方 当 事 人 履 约 的 前 提 下,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实 施 该 结 果, 直 到 其 被 改 变 为 止 13.2 管 理 机 构 的 解 释 或 认 定 13.2.1 计 价 争 议 发 生 后, 发 承 包 双 方 可 就 下 列 事 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请 下 列 机 构 对 争 议 作 出 解 释 或 认 定 : 1. 有 关 工 程 安 全 标 准 等 方 面 的 争 议 应 提 请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作 出 ; 2.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等 方 面 的 争 议 应 提 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作 出 ; 3. 有 关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等 方 面 的 争 议 应 提 请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作 出 上 述 机 构 应 对 上 述 事 项 就 发 承 包 双 方 书 面 提 请 的 争 议 问 题 作 出 书 面 解 释 或 认 定 13.2.2 发 承 包 双 方 或 一 方 在 收 到 管 理 机 构 书 面 解 释 或 认 定 后 仍 可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提 请 仲 裁 或 诉 讼 除 上 述 管 理 机 构 的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了 不 同 的 解 释 或 认 定, 或 在 仲 裁 裁 决 或 法 院 判 决 中 不 予 采 信 的 外, 第 13.2.1 条 规 定 的 管 理 机 构 作 出 的 书 面 解 释 或 认 定 是 最 终 结 果, 对 发 承 包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13.3 友 好 协 商 13.3.1 计 价 争 议 发 生 后, 发 承 包 双 方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进 行 协 商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的, 双 方 应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书 面 协 议 对 发 承 包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13.3.2 如 果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都 可 以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13.4 调 解 13.4.1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争 议 调 解 人, 负 责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调 解 对 任 何 调 解 人 的 任 命, 可 以 经 过 双 方 相 互 协 议 终 止, 但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都 不 能 单 独 采 取 行 动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在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证 书 生 效 后, 调 解 人 的 任 期 即 终 止 13.4.2 如 果 发 承 包 双 方 发 生 了 争 议, 任 一 方 可 以 将 该 争 议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调 解 人, 并 将 副 本 送 另 一 方, 委 托 调 解 人 做 出 调 解 决 定 24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按 照 调 解 人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立 即 给 调 解 人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现 场 进 入 权 及 相 应 设 施 调 解 人 应 被 视 为 不 是 在 进 行 仲 裁 人 的 工 作 13.4.3 调 解 人 应 在 收 到 调 解 委 托 后 28 天 内, 或 由 调 解 人 建 议 并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期 限 内, 提 出 调 解 决 定, 发 承 包 双 方 接 受 调 解 意 见 的,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作 为 合 同 的 补 充 文 件, 对 发 承 包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双 方 都 应 立 即 遵 照 执 行 13.4.4 如 果 任 一 方 对 调 解 人 的 调 解 决 定 有 异 议, 应 在 收 到 调 解 决 定 后 28 天 内,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异 议 通 知, 并 说 明 争 议 的 事 项 和 理 由 但 除 非 并 直 到 调 解 决 定 在 友 好 协 商 或 仲 裁 裁 决 中 作 出 修 改, 或 合 同 已 经 解 除, 承 包 人 应 继 续 按 照 合 同 实 施 工 程 13.4.5 如 果 调 解 人 已 就 争 议 事 项 向 发 承 包 双 方 提 交 了 调 解 决 定, 而 任 一 方 在 收 到 调 解 人 决 定 后 28 天 内, 均 未 发 出 表 示 异 议 的 通 知, 则 调 解 决 定 对 发 承 包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3.5 仲 裁 诉 讼 13.5.1 如 果 发 承 包 双 方 的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均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其 中 的 一 方 已 就 此 争 议 事 项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应 同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13.5.2 仲 裁 可 在 竣 工 之 前 或 之 后 进 行, 但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调 解 人 各 自 的 义 务 不 得 因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进 行 仲 裁 而 有 所 改 变 如 果 仲 裁 是 在 仲 裁 机 构 要 求 停 止 施 工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则 对 合 同 工 程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13.5.3 在 本 规 范 第 13.1~13.4 节 规 定 的 期 限 之 内, 上 述 有 关 的 暂 定 或 友 好 协 议 或 调 解 决 定 已 经 有 约 束 力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发 承 包 中 一 方 未 能 遵 守 暂 定 或 友 好 协 议 或 调 解 决 定, 则 另 一 方 可 在 不 损 害 他 可 能 具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将 未 能 遵 守 暂 定 或 不 执 行 友 好 协 议 或 调 解 达 成 书 面 协 议 的 事 项 提 交 仲 裁 13.5.4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不 愿 和 解 调 解 或 者 和 解 调 解 不 成, 又 没 有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可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3.6 造 价 鉴 定 13.6.1 在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处 理 中, 需 作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的,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进 行 13.6.2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作 出, 如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出 现 矛 盾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结 合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专 业 判 断, 形 成 鉴 定 结 论 25

14 工 程 计 价 资 料 与 档 案 14.1 计 价 资 料 14.1.1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在 合 同 工 程 中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双 方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签 字 确 认 的 书 面 文 件, 是 工 程 计 价 的 有 效 凭 证, 但 如 有 其 他 有 效 证 据, 或 经 实 证 证 明 其 是 虚 假 的 除 外 14.1.2 发 承 包 双 方 不 论 在 何 种 场 合 对 与 工 程 计 价 有 关 的 事 项 所 给 予 的 批 准 证 明 同 意 指 令 商 定 确 定 确 认 通 知 和 请 求, 或 表 示 同 意 否 定 提 出 要 求 和 意 见 等,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口 头 指 令 不 得 作 为 计 价 凭 证 14.1.3 任 何 书 面 文 件 由 人 面 交 应 取 得 对 方 收 据, 通 过 邮 寄 应 采 用 挂 号 传 送, 或 发 承 包 双 方 商 定 的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发 送 交 付 传 送 或 传 输 至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的 地 址 如 接 收 人 通 知 了 另 外 地 址 时, 随 后 通 信 信 息 应 按 新 地 址 发 送 14.1.4 发 承 包 双 方 分 别 向 对 方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文 件, 均 应 将 其 抄 送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如 系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合 同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印 章, 证 明 与 原 件 同 样 双 方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向 对 方 所 发 任 何 书 面 文 件, 亦 应 将 其 复 印 件 发 送 给 发 承 包 双 方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其 合 同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印 章, 证 明 与 原 件 同 样 14.1.5 发 承 包 双 方 均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其 指 定 接 收 地 点 的 来 往 信 函, 拒 不 签 收 的, 送 达 信 函 的 一 方 可 以 采 用 特 快 专 递 或 者 公 证 方 式 送 达, 所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 包 括 被 迫 采 用 特 殊 送 达 方 式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签 收 一 方 承 担 14.1.6 书 面 文 件 和 通 知 不 得 扣 压, 一 方 能 够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另 一 方 拒 绝 签 收 或 已 送 达 的, 视 为 对 方 已 签 收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4.2 计 价 档 案 14.2.1 发 承 包 双 方 以 及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对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载 体 的 计 价 文 件, 均 应 收 集 齐 全, 整 理 立 卷 后 归 档 14.2.2 发 承 包 双 方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工 程 计 价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档 案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14.2.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归 档 的 计 价 文 件, 保 存 期 不 宜 少 于 五 年 14.2.4 归 档 的 工 程 计 价 成 果 文 件 应 包 括 纸 质 原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其 他 归 档 文 件 及 依 据 可 为 纸 质 原 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文 件 14.2.5 归 档 文 件 必 须 经 过 分 类 整 理, 并 应 组 成 符 合 要 求 的 案 卷 14.2.6 归 档 可 以 分 阶 段 进 行, 也 可 以 在 项 目 结 算 完 成 后 进 行 14.2.7 向 接 受 移 交 档 案 时, 应 编 制 移 交 清 单,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方 可 交 接 26

15 工 程 计 价 表 格 15.1 计 价 表 格 组 成 15.1.1 封 面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封 -1 2 招 标 控 制 价 封 -2 3 投 标 总 价 封 -3 4 竣 工 结 算 总 价 封 -4 15.1.2 总 说 明 : 表 -01 15.1.3 汇 总 表 : 1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报 价 ) 汇 总 表 : 表 -02 2 单 项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报 价 ) 汇 总 表 : 表 -03 3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报 价 ) 汇 总 表 : 表 -04 4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汇 总 表 : 表 -05 5 单 项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汇 总 表 : 表 -06 6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汇 总 表 : 表 -07 15.1.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表 -08 2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表 -09 15.1.5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表 : 1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一 ): 表 -10 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二 ): 表 -11 15.1.6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表 : 1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 表 -12 2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 表 -12-1 3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单 价 表 : 表 -12-2 4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 表 -12-3 5 计 日 工 表 : 表 -12-4 6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 表 -12-5 7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计 价 汇 总 表 : 表 -12-6 8 费 用 索 赔 申 请 ( 核 准 ) 表 : 表 -12-7 9 现 场 签 证 表 : 表 -12-8 15.1.7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表 -13 15.1.8 工 程 款 支 付 申 请 ( 核 准 ) 表 : 表 -14 27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造 价 招 标 人 : 咨 询 人 : ( 盖 章 ) ( 资 质 专 用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人 : 复 核 人 : ( 造 价 人 员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 (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 编 制 时 间 : 年 月 日 复 核 时 间 : 年 月 日 封 -1 28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工 程 造 价 招 标 人 : 咨 询 人 : ( 盖 章 ) ( 资 质 专 用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人 : 复 核 人 : ( 造 价 人 员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 (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 编 制 时 间 : 年 月 日 复 核 时 间 : 年 月 日 封 -2 29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总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人 : ( 造 价 人 员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封 -3 30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总 价 中 标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结 算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工 程 造 价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咨 询 人 : ( 盖 章 ) ( 盖 章 ) ( 资 质 专 用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人 : 核 对 人 : ( 造 价 人 员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 (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 编 制 时 间 : 年 月 日 核 对 时 间 : 年 月 日 封 -4 31

总 说 明 工 程 名 称 第 页 共 页 表 -01 32

招 标 控 制 价 工 程 项 目 汇 总 表 ( 投 标 报 价 )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其 中 : ( 元 ) 序 号 单 项 工 程 名 称 金 额 ( 元 ) 暂 估 价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规 费 费 合 计 注 : 本 表 适 用 于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投 标 报 价 的 汇 总 表 -02 33

招 标 控 制 价 单 项 工 程 汇 总 表 ( 投 标 报 价 )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其 中 : ( 元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金 额 ( 元 ) 暂 估 价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规 费 费 合 计 注 : 本 表 适 用 于 单 项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投 标 报 价 的 汇 总 暂 估 价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中 的 暂 估 价 和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03 34

招 标 控 制 价 工 程 汇 总 表 ( 投 标 报 价 )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其 中 : 暂 估 价 汇 总 内 容 金 额 ( 元 ) 号 ( 元 )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1.1 1.2 1.3 1.4 1.5 2 措 施 项 目 - 2.1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3 其 他 项 目 - 3.1 其 中 : 暂 列 金 额 - 3.2 其 中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3.3 其 中 : 计 日 工 - 3.4 其 中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4 规 费 - 5 税 金 - 招 标 控 制 价 合 计 =1+2+3+4+5 注 : 本 表 适 用 于 单 项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投 标 报 价 的 汇 总 表 -04 35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单 项 工 程 名 称 金 额 ( 元 ) 第 页 共 页 其 中 :( 元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规 费 合 计 表 -05 36

单 项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金 额 ( 元 ) 第 页 共 页 其 中 :( 元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规 费 合 计 表 -06 37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汇 总 内 容 金 额 ( 元 )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1.1 1.2 1.3 1.4 1.5 2 措 施 项 目 2.1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3 其 他 项 目 3.1 其 中 : 专 业 工 程 结 算 价 3.2 其 中 : 计 日 工 3.3 其 中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3.4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4 规 费 5 税 金 竣 工 结 算 总 价 合 计 =1+2+3+4+5 表 -07 38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描 述 工 程 量 金 额 ( 元 ) 综 合 其 中 合 价 单 价 暂 估 价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注 : 根 据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组 成 ( 建 标 [2003]206 号 ) 的 规 定, 为 计 取 规 费 等 的 使 用, 可 在 表 中 增 设 其 中 : 直 接 费 人 工 费 或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表 -08 39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明 细 定 额 编 号 定 额 名 称 定 额 数 量 单 价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合 价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人 工 单 价 小 计 元 / 工 日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清 单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主 要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暂 估 单 价 ( 元 ) 暂 估 合 价 ( 元 ) 材 料 费 明 细 其 他 材 料 费 - - 材 料 费 小 计 - - 注 :1. 如 不 使 用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计 价 依 据, 可 不 填 定 额 项 目 编 号 等 2.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了 暂 估 单 价 的 材 料, 按 暂 估 的 单 价 填 入 表 内 暂 估 单 价 栏 及 暂 估 合 价 栏 表 09 40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一 )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 元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夜 间 施 工 费 二 次 搬 运 费 冬 雨 季 施 工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进 出 场 及 安 拆 费 施 工 排 水 施 工 降 水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建 筑 物 的 临 时 保 护 设 施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各 专 业 工 程 的 措 施 项 目 合 计 注 :1 本 表 适 用 于 以 项 计 价 的 措 施 项 目 ; 2 根 据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组 成 ( 建 标 [2003]206 号 ) 的 规 定, 计 算 基 础 可 为 直 接 费 人 工 费 或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表 -10 41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二 )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描 述 工 程 量 金 额 ( 元 ) 综 合 合 价 单 价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注 : 本 表 适 用 于 以 综 合 单 价 形 式 计 价 的 措 施 项 目 表 -11 42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暂 列 金 额 项 明 细 详 见 表 -12-1 2 暂 估 价 2.1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表 -12-2 2.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表 -12-3 3 计 日 工 明 细 详 见 表 -12-4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明 细 详 见 表 -12-5 5 合 计 一 注 : 材 料 暂 估 单 价 进 入 清 单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此 处 不 汇 总 表 -12 43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暂 定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一 注 : 此 表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如 不 能 详 列, 也 可 只 列 暂 定 金 额 总 额, 投 标 人 应 将 上 述 暂 列 金 额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中 表 -12-1 44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单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价 ( 元 ) 备 注 注 :1. 此 表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并 在 备 注 栏 说 明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拟 用 在 那 些 清 单 项 目 上, 投 标 人 应 将 上 述 材 料 暂 估 单 价 计 入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中 2. 材 料 包 括 原 材 料 燃 料 构 配 件 以 及 按 规 定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的 设 备 表 -12-2 45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 元 ) 备 注 合 计 注 : 此 表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投 标 人 应 将 上 述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中 表 -12-3 46

计 日 工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暂 定 数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一 人 工 1 2 3 4 人 工 小 计 二 材 料 1 2 3 4 5 6 材 料 小 计 三 施 工 机 械 1 2 3 4 施 工 机 械 小 计 总 计 注 : 此 表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单 价 由 招 标 人 按 有 关 计 价 规 定 确 定 ; 投 标 时, 单 价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报 价,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中 表 -12-4 47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价 值 ( 元 ) 服 务 内 容 费 率 (%) 金 额 ( 元 ) 1 发 包 人 发 包 专 业 工 程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合 计 - - - 表 -12-5 48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计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签 证 及 索 赔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索 赔 及 签 证 依 据 - 本 页 小 计 - - - - - 合 计 - - - - 注 : 签 证 及 索 赔 依 据 是 指 经 双 方 认 可 的 签 证 单 和 索 赔 依 据 的 编 号 表 -12-6 49

费 用 索 赔 申 请 ( 核 准 )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 编 号 : 致 : ( 发 包 人 全 称 )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条 款 条 的 约 定, 由 于 原 因, 我 方 要 求 索 赔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请 予 核 准 附 :1 费 用 索 赔 的 详 细 理 由 和 依 据 : 2 索 赔 金 额 的 计 算 : 3 证 明 材 料 : 承 包 人 ( 章 ) 承 包 人 代 表 日 期 复 核 意 见 :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条 款 条 的 约 定, 你 方 提 出 的 费 用 索 赔 申 请 经 复 核 : 不 同 意 此 项 索 赔, 具 体 意 见 见 附 件 同 意 此 项 索 赔, 索 赔 金 额 的 计 算, 由 造 价 工 程 师 复 核 复 核 意 见 :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条 款 条 的 约 定, 你 方 提 出 的 费 用 索 赔 申 请 经 复 核, 索 赔 金 额 为 ( 大 写 ) ( 小 写 ) 监 理 工 程 师 日 期 造 价 工 程 师 日 期 审 核 意 见 : 不 同 意 此 项 索 赔 同 意 此 项 索 赔, 与 本 期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发 包 人 ( 章 ) 发 包 人 代 表 日 期 注 :1 在 选 择 栏 中 的 内 作 标 识 2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由 承 包 人 填 报,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造 价 咨 询 人 承 包 人 各 存 一 份 表 -12-7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