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靜 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初 膳 食 委 員 會 紀 錄 間 :101 年 10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文 興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孫 學 務 長 台 鼎 記 錄 : 蕭 輝 煜 出 席 人 員 : 總 務 處 黃 延 君 總 務 長 生 輔 組 邱 肇 璞 組 長 生 輔 組 蕭 輝 煜 衛 保 組 陳 德 姁 組 長 衛 保 組 鄭 惠 貞 組 員 軍 訓 室 楊 仲 英 主 任 事 務 組 林 瑋 紜 組 長 營 繕 組 組 長 張 燦 堯 代 環 安 組 組 長 王 錦 建 代 食 營 系 鍾 雲 琴 老 師 學 生 委 員 譚 伊 珊 學 生 委 員 林 慈 文 學 生 委 員 黃 雅 琳 學 生 委 員 謝 立 偉 學 生 委 員 陳 俞 安 學 生 委 員 陳 柏 穎 學 生 委 員 張 筑 棻 學 生 委 員 溫 善 依 學 生 委 員 葉 議 文 學 生 委 員 鍾 莉 君 學 生 委 員 呉 沛 容 學 生 委 員 蔡 育 竺 學 生 委 員 鄭 國 志 學 生 委 員 廖 子 寬 學 自 會 郭 宇 軒 會 長 學 權 部 陳 俞 安 部 長 列 席 人 員 : 至 善 樓 美 食 廣 場 負 責 人 黃 菱 莉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理 事 主 席 蕭 輝 煜 壹 主 席 報 告 感 謝 各 位 膳 食 委 員 參 與 會 議, 膳 食 委 會 議 每 學 期 召 開 兩 次, 透 過 各 位 委 員 的 努 力, 做 好 膳 食 衛 生 把 關, 讓 我 們 吃 得 安 心 與 健 康 現 在 介 紹 新 任 楊 總 教 官, 楊 教 官 從 逢 甲 大 學 到 本 校, 到 校 已 兩 週, 未 來 軍 訓 室 要 楊 總 教 官 多 費 心, 我 們 歡 迎 總 教 官 加 入 膳 委 行 列 貳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上 次 膳 食 委 員 會 議 (101/5/29) 之 記 錄 稿, 經 e-mail 給 各 委 員 確 認, 經 確 認 後 已 e-mail 給 各 委 員 並 置 於 學 務 處 膳 食 委 員 會 網 頁 參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況 一 餐 盤 澱 粉 檢 測 不 合 格 部 分, 請 衛 保 組 找 出 原 因, 請 餐 廳 改 進 ( 一 ) 衛 保 組 說 明 : 學 校 目 前 攤 商 清 洗 餐 盤 場 所 均 無 法 依 衛 生 局 署 規 定 辦 理 ( 如 附 件 一 ), 目 前 衛 保 組 僅 能 要 求 攤 商 清 洗 餐 盤 時 需 先 用 溫 水 浸 泡, 清 潔 劑 刷 洗 後 再 用 熱 水 沖 洗, 後 用 高 溫 烘 乾, 這 樣 的 清 洗 方 法 對 澱 粉 的 殘 留 應 該 可 以 降 到 最 少, 但 學 校 攤 商 內 用 餐 盤 不 一, 美 耐 皿 因 材 質 本 身 關 係 很 容 易 殘 留 或 驗 出, 陶 瓷 若 有 刮 痕 也 容 易 有 殘 留, 唯 一 能 達 到 百 分 百 餐 盤 不 殘 留 澱 粉 就 是 全 部 攤 商 餐 盤 換 成 不 鏽 鋼 材 質, 目 前 無 法 規 範 的 情 況 下, 本 組 只 能 加 強 查 驗, 若 驗 出 有 澱 粉 殘 留 時, 則 請 廠 商 加 強 清 洗 ( 二 ) 衛 保 組 陳 組 長 補 充 說 明 : 高 溫 及 人 工 三 槽 式 餐 具 洗 滌 設 施, 可 以 將 餐 具 洗 得 較 乾 淨, 但 還 是 會 有 澱 粉 的 殘 \ 留, 像 在 醫 院 也 是 一 樣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 當 然 操 作 流 程 有 疏 失, 更 容 易 造 成 餐 具 澱 粉 的 殘 留 ; 開 學 迄 今 抽 20 件 餐 具, 檢 查 均 正 常, 感 謝 餐 廳 的 配 合 待 宜 園 餐 廳 營 業 後, 對 工 作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時, 將 加 強 提 醒 餐 具 洗 滌 正 確 流 程 ( 三 ) 主 席 補 充 : 學 校 對 餐 廳 很 多 的 衛 生 要 求, 校 外 餐 飲 並 未 要 求, 這 些 是 在 校 園 經 營 成 本 較 高 之 原 因, 未 來 對 進 駐 廠 商 要 提 供 較 優 厚 條 件, 才 能 吸 引 其 進 入 校 園, 有 機 會 時 將 在 學 校 相 關 會 議 反 映 二 ( 一 ) 師 生 座 談 會 提 出, 餐 廳 有 些 髒 亂, 空 氣 流 通 不 良, 煮 菜 之 油 煙 味 無 法 完 全 排 出 ( 二 ) 有 三 個 班 級 提 出 餐 廳 菜 貴, 品 質 不 佳 ; 另 蔬 食 日 購 買 50 元 以 上 打 九 折 優 待, 請 1
張 貼 海 報 讓 學 生 知 道 上 述 兩 項 執 行 情 形 : 請 兩 家 餐 廳 負 責 人 說 明 至 善 美 食 負 責 人 回 應 : 餐 廳 有 分 時 段 開 啟 窗 戶 讓 空 氣 流 通, 當 中 午 人 潮 多 時, 將 冷 氣 調 降 維 持 到 26 度, 本 餐 廳 無 煮 菜 油 煙 味 無 法 排 出 之 問 題 有 關 蔬 食 日 打 折 優 待 問 題, 已 張 貼 公 布 ( 三 ) 靜 園 餐 廳 師 傅 在 廚 房 後 面 吸 菸, 送 貨 司 機 在 休 閒 傘 下 也 吸 菸, 這 些 都 違 反 學 校 規 定, 請 靜 園 負 責 人 多 宣 導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 請 靜 園 餐 廳 負 責 人 說 明 三 至 善 美 食 餐 廳 之 免 洗 餐 具 使 用 量 太 多, 請 改 善 執 行 情 形 : 校 園 訊 息 宣 導 - 餐 廳 內 用 餐 禁 用 免 洗 餐 具, 請 至 善 美 食 廣 場 負 責 人 視 機 宣 導, 膳 食 委 員 餐 廳 檢 查 發 現 違 規 使 用 者 亦 會 勸 導 至 善 美 食 負 責 人 回 應 : 餐 廳 出 入 口 及 桌 面 均 有 張 貼 餐 廳 內 用 餐 禁 用 免 洗 餐 具 文 宣 海 報, 同 學 違 規 情 形 是 因 餐 廳 內 無 座 位 購 買 外 帶, 後 來 發 現 有 座 位, 又 留 在 餐 廳 內 用 餐 所 致 肆 承 辦 單 位 報 告 一 本 學 期 新 進 了 七 位 新 的 學 生 膳 食 委 員, 分 別 為 日 三 A 譚 伊 珊 日 四 A 林 慈 文 觀 二 B 黃 雅 琳 食 營 食 品 二 謝 立 偉 化 科 四 A 陳 俞 安 財 數 財 工 四 陳 柏 穎 英 文 三 C 張 筑 棻, 在 此 歡 迎 他 們 加 入 我 們 膳 食 委 員 行 列 二 宜 園 餐 廳 施 工 期 間, 靜 園 與 至 善 美 食 等 廠 商 在 任 垣 樓 大 門 前 與 希 嘉 前 紅 磚 道 上 販 賣 各 類 早 餐 ; 另 中 午 時 段 也 在 任 垣 樓 主 顧 樓 及 伯 鐸 樓 等 大 門 前 販 賣 便 當 炒 飯 鍋 貼 及 涼 麵 等 餐 點, 以 減 少 餐 廳 之 擁 擠 請 兩 家 餐 廳 負 責 人 必 須 督 促 各 攤 位 工 作 人 員 及 製 作 流 程, 確 保 產 品 生 產 與 輸 送 之 衛 生 與 安 全, 膳 食 委 員 亦 請 加 強 督 導 以 維 師 生 吃 得 衛 生 安 全 三 餐 廳 檢 查 缺 失 報 告 ( 一 ) 靜 園 : 1. 康 元 自 助 餐 工 作 人 員 未 戴 帽 子 口 罩 (9/10 9/13) 2. 金 盃 美 而 美 早 餐 擺 設 宜 園 餐 廳 前 販 賣, 陽 光 照 射 不 符 合 衛 生 (9/10) 3. 左 撇 子 滷 味 食 材 未 加 蓋 (9/13) 4. 英 雄 快 餐 工 作 人 員 未 戴 帽 子 (9/13) 5. 康 元 自 助 餐 留 樣 不 足 200 克 (9/13) 6. 義 大 利 麵 工 作 人 員 未 戴 帽 子 口 罩 (9/27) ( 二 ) 至 善 樓 美 食 廣 場 : 1. 拉 亞 漢 堡 冰 箱 溫 度 未 登 記, 食 物 未 封 好 (9/10) 2 饗 茶 飲 料 區 排 水 管 賭 塞 大 量 積 水 (9/10 9/11 9/12) 3. 馨 饌 坊 洋 食 館 冰 箱 食 物 未 封 好 (9/13 9/19) 4. 拉 亞 漢 堡 冰 箱 溫 度 未 登 記 冰 箱 食 物 未 封 好 (9/13 9/18) 5. 聖 明 快 餐 未 留 樣 (9/13 9/18) 6. 饗 茶 工 作 人 員 未 戴 帽 子 (9/13) 2
7. 月 亮 咬 一 口 麵 包 店 工 作 人 員 未 戴 口 罩 (9/18) 8. 洋 食 館 拉 亞 工 作 人 員 塗 指 甲 油 (9/19) 9. 饗 茶 的 配 料 直 接 擺 在 地 上 (9/19) 10. 月 亮 咬 一 口 麵 包 店 工 作 人 員 未 包 覆 頭 髮 (9/25) 伍 衛 保 組 報 告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1 年 8 月 10 日 FDA 食 字 第 1010047262 號 函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留 樣 檢 體, 若 係 以 協 助 學 校 午 餐 食 品 中 毒 案 件 之 判 明, 以 食 因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為 檢 測 項 目, 則 建 議 每 份 留 樣 檢 體 應 至 少 保 留 200 公 克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餐 供 應 之 菜 式, 屬 高 水 活 性 低 酸 性 之 菜 餚 應 至 少 各 保 留 一 份 保 留 之 食 品 應 標 示 日 期 餐 別, 置 於 攝 氏 七 度 以 下, 冷 藏 保 存 48 小 時, 以 備 查 驗 二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1 年 9 月 6 日 署 授 食 字 第 1011302828 號 公 告 發 布 直 接 供 應 飲 食 之 場 所 供 應 含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食 品 標 示 原 產 地 相 關 規 定, 可 於 門 口 張 貼 海 報 或 立 標 示 ( 牌 ) 板 方 式, 標 示 本 店 所 使 用 之 牛 肉 來 自 國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且 標 示 之 單 一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須 大 於 2 公 分 ( 一 ) 如 業 者 未 依 規 定 標 示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涉 屬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17 條 及 第 17 條 之 1 之 規 定, 可 處 新 臺 幣 35 萬 至 15 萬 元 罰 鍰, 一 年 內 再 次 違 反 者, 並 得 廢 止 其 營 業 或 工 廠 登 記 證 照 ( 二 ) 如 業 者 所 標 示 之 原 產 地 資 訊, 有 涉 及 不 實 之 情 形, 則 屬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可 處 新 臺 幣 4 萬 至 20 萬 元 罰 鍰 ( 三 ) 如 衛 生 機 關 抽 查 時 發 現 有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食 品 未 依 規 定 標 示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或 所 標 示 之 原 產 地 ( 國 ) 資 訊, 有 涉 及 不 實 之 情 形, 會 命 其 限 期 回 收 改 正, 且 改 正 前 不 得 繼 續 販 賣 ; 若 屆 期 未 遵 行 者, 則 將 食 品 沒 入 銷 毀 三 流 感 是 一 種 病 毒 感 染, 經 由 飛 沬 在 人 與 人 之 間 感 染, 秋 冬 之 季 是 流 感 好 發 的 高 峰 期, 為 維 護 師 生 的 健 康, 請 供 膳 人 員 務 必 戴 好 口 罩 勤 洗 手 四 請 三 家 餐 廳 加 強 以 下 規 範 : ( 一 ) 人 員 穿 戴 整 齊, 帽 子 口 罩 手 套 不 可 缺, 洗 手 要 符 合 程 序 ( 二 ) 紗 窗 門 空 氣 簾 勿 形 同 虛 設, 要 確 實 做 好 管 制 開 啟 ( 三 ) 製 冰 機 要 常 清 洗 及 更 換 濾 心, 冷 藏 凍 庫 要 經 常 清 理 解 霜 維 修 換 冷 煤, 並 登 記 在 自 檢 表 上 ( 四 ) 刀 具 砧 板 分 類, 以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 五 ) 原 物 料 儲 存 : 分 類 儲 存, 容 器 須 加 蓋 緊 密, 不 可 以 紙 板 覆 蓋, 切 勿 敷 衍 了 事 例 如 : 蛋 入 庫 及 使 用 前 清 洗 儲 存 於 室 溫, 避 免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 如 有 破 損 須 加 以 適 當 處 理, 儲 藏 區 地 板 不 可 鋪 紙 板 ( 六 ) 留 樣 須 確 實, 只 要 有 營 業 就 要 留 樣 並 標 明 日 期 餐 別, 單 獨 存 放 避 免 污 染, 菜 色 需 分 開 分 隔 放 置 ( 七 ) 餐 飲 衛 生 須 知 必 須 遵 守 ( 八 ) 半 成 品 須 充 分 加 熱 ( 九 ) 每 日 自 我 評 量 表 冰 箱 自 我 檢 查 紀 錄 表, 要 每 天 9 點 前 填 寫 完 3
( 十 ) 餐 具 清 洗 需 正 確 且 依 規 定 作 澱 粉 檢 測 紀 錄 ( 十 一 ) 宣 導 在 餐 廳 內 禁 止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五 9/10-9/19 檢 驗 餐 盤 有 無 澱 粉 脂 肪 殘 留, 共 檢 測 20 件, 澱 粉 及 脂 肪 檢 測 皆 合 格 另 油 紙 老 化 檢 測 共 檢 測 4 次, 兩 家 餐 廳 皆 合 格 陸 環 安 組 報 告 校 園 飲 水 機 更 換 濾 心 與 水 質 檢 測 ; 一 校 園 飲 水 機 共 189 台 於 101.8.29~101.9.4 更 換 濾 心, 目 前 使 用 一 切 良 好 二 飲 水 機 水 質 檢 測 : ( 一 ) 內 檢 : 目 前 水 質 檢 測 共 56 台 一 切 合 格 (9/11 圖 書 館 與 三 研 28 台 9/19 伯 鐸 13 台 與 任 垣 15 台 ) ( 二 ) 外 檢 : 請 安 美 水 質 檢 測 公 司 9/14 至 校 採 水 檢 測 共 30 台 一 切 合 格 ( 希 嘉 學 苑 20 台 與 思 高 學 苑 10 台 飲 水 機 水 質 檢 測 ) 柒 互 動 區 反 映 問 題 : 一 希 望 校 方 增 加 飯 糰 之 類 的 早 餐 或 是 再 多 一 間 早 餐 店, 讓 學 生 能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回 覆 : 同 學 您 好 : 有 關 早 餐 種 類 之 增 加 及 增 加 一 家 早 餐 店 事 宜, 我 將 轉 給 總 務 處 請 他 們 處 理, 另 10/2 12:10 膳 食 委 員 會 議, 我 也 將 在 會 議 中 提 出. 謝 謝 您 的 建 議. 生 輔 組 蕭 輝 煜 101.9.25 事 務 組 林 組 長 回 應 : 事 務 組 最 近 已 接 洽 過 2 家 中 式 早 餐 業 者, 但 因 中 式 早 餐 成 本 利 潤 低, 廠 商 皆 表 示 無 意 願 ; 目 前 正 在 接 洽 中 的 尚 有 一 家 飯 糰 業 者, 若 可 談 成, 將 e-mail 公 告 週 知 另 外, 10 月 底 宜 園 餐 廳 開 幕 營 運 後, 學 校 將 再 增 加 一 間 早 餐 店 二 建 議 餐 廳 各 攤 位 都 能 裝 設 領 餐 順 序 號 碼 顯 示 燈, 減 少 餐 廳 內 叫 號 碼 的 噪 音 餐 廳 負 責 人 回 覆 : 將 此 建 議 帶 回 公 司 討 論 捌 各 委 員 與 餐 廳 負 責 人 意 見 交 換 一 楊 總 教 官 : 昨 日 值 勤 教 官 接 獲 家 長 抱 怨, 其 小 孩 在 學 校 無 東 西 可 吃, 因 其 吃 素 食, 學 校 的 素 食 不 純, 含 有 蒜 味, 建 議 學 校 針 對 素 食 有 專 門 的 素 食 攤 位, 避 免 廚 具 煮 葷 素 食 共 用 情 況 生 輔 組 回 應 : 請 宜 園 餐 廳 營 業 時, 能 比 照 前 宜 園 餐 廳, 設 立 素 食 攤 位 二 生 輔 組 邱 組 長 : ( 一 ) 上 學 期 宜 園 餐 廳 曾 在 麵 裏 發 現 小 蟑 螂, 後 來 追 查 係 存 在 乾 麵 裏, 所 以 餐 廳 進 貨 必 須 要 求 合 格 廠 商, 尤 其 是 肉 類, 來 源 更 是 重 要 ( 二 ) 開 學 第 一 週 即 發 生 兩 起 買 遊 戲 卡 詐 騙 事 件, 請 全 家 超 商 協 助 與 配 合, 若 發 現 學 生 購 買 超 過 3000 元, 請 即 刻 通 知 軍 訓 室 或 生 輔 組 處 理, 避 免 發 生 詐 騙 事 件, 玖 臨 時 動 議 ( 無 ) 拾 散 會 (12:50) 4
附 件 一 衛 生 署 食 品 衛 生 處 餐 具 清 洗 作 業 標 準 流 程 一 高 溫 自 動 洗 滌 設 施 及 人 工 三 槽 式 餐 具 洗 滌 設 施 應 具 有 洗 滌 沖 洗 有 效 殺 菌 之 功 能 且 高 溫 自 動 洗 滌 設 施 水 壓 應 在 二 十 三 磅 / 平 方 英 吋 (23lbs/psi) 以 上, 相 關 作 業 要 求 如 下 : (1) 洗 滌 槽 : 具 有 45 以 上 含 洗 潔 劑 之 熱 水 (2) 沖 洗 槽 : 具 有 充 足 流 動 之 水, 且 能 將 洗 潔 劑 沖 洗 乾 淨 (3) 有 效 殺 菌 槽 :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達 成 : 1 水 溫 應 在 80 以 上 ( 人 工 洗 滌 應 浸 二 分 鐘 以 上 ) 2 110 以 上 之 乾 熱 ( 人 工 洗 滌 加 熱 時 間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 3 餘 氯 量 200ppm( 百 萬 分 之 二 百 ) 氯 液 ( 人 工 洗 滌 浸 泡 時 間 二 分 鐘 以 上 ) 4 100 以 上 之 蒸 氣 ( 人 工 洗 滌 加 熱 時 間 二 分 鐘 以 上 ) (4) 水 溫 水 壓 未 達 標 準 時, 不 得 洗 滌 二 高 溫 自 動 洗 滌 設 施 應 設 有 溫 度 計 壓 力 計 及 洗 潔 劑 偵 測 器, 溫 度 計 及 壓 力 計 每 三 月 應 作 校 正 並 保 存 紀 錄 一 年 備 查 三 洗 滌 設 施 所 使 用 之 洗 潔 劑 殺 菌 劑 乾 燥 劑 應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之 要 求 四 洗 滌 沖 洗 有 效 殺 菌 三 種 功 能 外 之 其 他 附 加 於 自 動 洗 滌 機 之 設 施, 應 具 有 功 能 加 成 之 效 果 ( 例 如 : 超 音 波 ) 五 乾 燥 處 理 經 洗 淨 之 餐 具 如 未 經 乾 燥 處 理 者, 不 得 重 疊 放 置, 乾 燥 處 理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為 之 : (1) 乾 熱 法 : 以 110 以 上 之 乾 熱, 加 熱 時 間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 木 質 及 低 耐 熱 材 質 塑 膠 不 適 用 ) (2) 乾 燥 劑 處 理 法 : 應 使 用 食 用 性 安 全 之 乾 燥 劑, 其 安 全 性 之 資 料 應 提 供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備 查 (3) 除 濕 機 法 : 於 密 閉 室 內 開 啟 除 濕 機, 以 達 乾 燥 效 果 (4) 自 然 晾 乾 法 : 應 於 具 通 風 良 好 且 有 防 止 病 媒 及 塵 埃 入 侵 設 施 之 場 所 以 適 當 容 器 或 櫥 櫃 盛 放 (5)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之 乾 燥 法 經 洗 淨 乾 燥 之 餐 具 置 於 暫 存 區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分 鐘, 應 立 即 送 至 清 潔 區 放 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