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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牥慴楯湄慴攠⡄㨲〱㌰㈲㘲㈵㌵㘫〸✰〧⤊⽐牯摵捥爠⡐䑆汩戠㜮〮㌠⡃⬫⽗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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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基 本 信 息... 1 二 主 要 指 标 三 实 际 资 本 四 最 低 资 本 五 风 险 综 合 评 级 六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七 流 动 性 风 险 八 监 管 机 构 对 公 司 采 取 的 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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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九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2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5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9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24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1 1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供 应 商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的 委 托, 对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GZSKST16-005)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一 采 购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招 标 项 目 三 采 购 项 目 概 况 : 选 取 5 家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进 入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 本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人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 家, 如 少 于 5 家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 四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省 级 ( 含 省 级 )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且 正 常 执 业 三 年 ( 含 三 年 ) 以 上 ; 3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持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由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截 止 至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的 近 3 年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4 投 标 人 若 设 立 有 分 公 司 的, 不 能 分 别 以 总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的 名 义 同 时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五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9 月 8 日 起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2

期 间 ( 每 天 9 00 至 12 00,14 00 至 17 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汕 头 市 长 江 路 8 号 电 信 实 业 大 厦 1807)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人 民 币 300 元 / 套, 售 后 不 退 ( 如 需 电 子 文 档, 请 自 备 U 盘 ) 六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请 带 齐 以 下 资 料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公 章 ): 1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副 本 复 印 件 一 份 ; 2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副 本 复 印 件 一 份 ; 3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一 份 ; 4 有 效 的 省 级 ( 含 省 级 )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各 一 份 ; 6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7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复 印 件 一 份 以 上 文 件 在 报 名 登 记 时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文 件 提 供 人 应 保 证 以 上 文 件 真 实 可 靠, 如 因 所 提 供 文 件 不 实 导 致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提 供 人 承 担 七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28 日 下 午 15 时 00 分 ; 八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汕 头 市 长 江 路 8 号 电 信 实 业 大 厦 1807;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9 月 28 日 下 午 14 时 30 分 至 15 时 00 分 ; 九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6 年 9 月 28 日 下 午 15 时 00 分 ; 十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汕 头 市 长 江 路 8 号 电 信 实 业 大 厦 1807; 十 一 本 公 告 期 限 (5 个 工 作 日 ): 自 2016 年 9 月 7 日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止 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3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质 疑 文 件 原 件 以 书 面 形 式 递 交 十 二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1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名 称 :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蔡 先 生 采 购 人 联 系 电 话 :0754-87908440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汕 头 市 长 江 路 8 号 电 信 实 业 大 厦 180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陈 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0754-8712306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传 真 :0754-87123068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9 月 7 日 4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招 标 项 目 简 介 数 量 1 项 目 简 介 : 各 参 加 投 标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将 根 据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的 结 果 入 选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采 购 人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在 备 选 库 中 选 择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对 具 体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服 务 期 为 3 年 2 数 量 : 本 次 采 购 选 取 5 家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进 入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 本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人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 家, 如 少 于 5 家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1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省 级 ( 含 省 级 )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且 正 常 执 业 三 年 ( 含 三 年 ) 以 上 ; 3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持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由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截 止 至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的 近 3 年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4 投 标 人 若 设 立 有 分 公 司 的, 不 能 分 别 以 总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的 名 义 同 时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三 采 购 项 目 要 求 1 各 参 加 投 标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将 根 据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的 结 果 入 选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性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采 购 人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在 5

备 选 库 中 选 择 委 托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对 具 体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2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评 审 任 务, 不 得 将 评 审 业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完 成, 并 能 按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做 好 己 完 成 项 目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移 交 和 归 档 工 作 3 项 目 评 审 人 员 必 须 为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在 册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委 派 兼 职 或 外 聘 人 员 负 责 或 参 与 项 目 评 审 4 专 业 人 员 配 套 合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为 注 册 造 价 师 且 具 备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担 任 过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实 施 工 作, 并 有 业 绩 证 明 5 采 购 人 有 权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或 由 采 购 人 对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己 完 成 的 评 审 项 目 进 行 抽 查 复 审 对 项 目 评 审 的 工 作 底 稿 等 内 容, 采 购 人 将 随 时 随 机 进 行 抽 查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必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采 购 人 做 好 复 审 复 核 和 考 核 工 作 6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评 审 人 员 与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单 位 ( 包 括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及 设 计 等 单 位 )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对 项 目 评 审 结 论 产 生 影 响 的, 应 当 主 动 向 采 购 人 书 面 报 告 并 进 行 回 避 7 同 一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不 得 接 受 不 同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即 同 一 项 目 不 得 既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又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等 相 对 利 益 关 系 人 的 委 托 若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己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等 相 对 利 益 关 系 人 的 委 托 咨 询 业 务 的, 必 须 主 动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回 避 审 核 或 复 核 业 务 的 委 托 8. 总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在 汕 头 市 范 围 内 已 办 理 工 商 及 国 地 税 务 登 记, 在 汕 头 市 范 围 内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地, 可 支 持 1 小 时 内 接 受 采 购 人 项 目 服 务 响 应 9 在 工 程 评 审 和 复 核 过 程 中, 采 购 人 若 发 现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态 度 和 能 力 等 问 题 不 能 胜 任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或 违 背 投 标 承 诺 条 6

款 及 本 次 采 购 人 采 购 项 目 要 求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减 少 甚 至 中 止 委 托 任 务 和 更 换 其 他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四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 经 验 要 求 : 承 担 过 同 类 型 项 目 2 报 价 要 求 : 根 据 汕 价 函 [2011] 288 号 转 发 的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的 函 的 精 神 及 结 合 我 区 的 具 体 情 况, 本 项 目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审 核 费 用 如 下 : (1) 服 务 费 用 ( 计 费 方 式 ): 1 工 程 预 结 算 审 核 均 参 照 汕 价 函 [2011] 288 号 转 发 的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的 函 中 工 程 预 结 算 审 核 计 费 标 准, 以 初 审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案 金 额 ( 暂 列 费 用 暂 估 费 用 建 设 工 程 其 他 费 用 预 备 费 等 不 列 入 计 费 基 数, 不 参 与 计 费 ) 计 算 基 本 收 费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以 净 核 减 ( 增 ) 额 计 算 效 益 收 费 ( 单 项 的 暂 定 费 用 核 增 减 额 不 参 与 计 费 ) 2 钢 筋 及 预 埋 件 计 算 均 不 另 按 钢 筋 实 际 使 用 量 计 费 3 对 于 工 程 结 算 涉 及 合 同 包 干 的 金 额, 基 本 收 费 按 60% 计 费 4 造 价 咨 询 费 不 足 人 民 币 2000 元 的, 按 人 民 币 2000 元 计 取 5 按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投 标 承 诺 收 费 优 惠 率 计 算 服 务 费 用 6 除 上 述 约 定 外, 特 殊 项 目 中 标 后 另 行 协 商 (2) 承 诺 收 费 优 惠 率 : 按 上 述 计 费 方 式 承 诺 收 费 优 惠 率 最 低 为 10%( 含 10%), 最 高 20%( 含 20%) 3 完 工 期 : 按 委 托 ( 合 同 ) 协 议 约 定 4 服 务 期 :3 年,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计 算 服 务 期 7

5 付 款 方 式 :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完 成 后 按 季 度 结 算 8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1)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省 级 ( 含 省 级 )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且 正 常 执 业 三 年 ( 含 三 年 ) 以 上 ; 3)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持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由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截 止 至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的 近 3 年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4) 投 标 人 若 设 立 有 分 公 司 的, 不 能 分 别 以 总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的 名 义 同 时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4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投 标 费 用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9

4.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4.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4.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5.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0

6.l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6.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6.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通 知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7. 投 标 的 语 言 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8.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9.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9.1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9.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9.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监 管 机 关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9.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1

10.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三 部 分 第 32 条 评 标 标 准 规 定 的 内 容 及 要 求 进 行 响 应 11. 备 选 方 案 11.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2.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2.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下 列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须 提 供 原 件, 校 对 后 退 回 ): 1)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注 册 汕 头 分 公 司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汕 头 分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加 盖 公 章 ); 2)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注 册 汕 头 分 公 司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汕 头 分 公 司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3)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注 册 汕 头 分 公 司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汕 头 分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4) 投 标 人 的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5)2015 年 度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过 的 财 务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 的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持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由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截 止 至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的 近 3 年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12

12.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13. 证 明 投 标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下 列 除 收 费 发 票 外 须 提 供 原 件, 校 对 后 退 回 ): 13.1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需 提 供 包 括 咨 询 合 同 或 委 托 书 成 果 文 件 ( 可 只 提 供 封 面 或 审 核 报 告 书 定 案 书 等 ) 项 目 收 费 发 票 或 电 子 发 票 记 账 清 单 的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 加 盖 公 章 ), 成 果 文 件 如 无 委 托 人 或 业 主 印 章 的, 需 提 供 能 证 实 金 额 的 咨 询 业 务 评 价 意 见 14. 投 标 保 证 金 14.1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5,000.00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如 下 : 收 款 单 位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汕 头 华 山 路 支 行 帐 号 :693 816 355 14.2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4.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现 金 入 账 转 账 或 电 汇 ) 和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26 日 ( 以 当 天 17:00 前 到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银 行 帐 户 为 准 ) 14.4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4.5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4.6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3

14.7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依 法 处 理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15.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 15 时 00 分,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收 15.2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作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对 于 同 意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6.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6.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五 份 (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副 本 封 面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6.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每 一 页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有 明 确 标 明 需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私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6.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14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7.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 收 费 优 惠 率 承 诺 表 )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装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17.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和 在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7.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7.4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投 标 人 须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4 3.4 要 求, 将 所 需 备 查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单 独 封 装, 并 按 17.2 要 求 注 明 外, 另 加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等 字 样 原 件 经 核 对 后 予 以 退 还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8.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18.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8.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19. 开 标 19.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当 参 加 15

19.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承 诺 服 务 优 惠 率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19.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0.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0.1 评 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采 购 人 代 表 由 采 购 人 指 定, 评 审 专 家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0.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综 合 评 议 20.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九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1.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1.2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1.3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16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1.4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承 诺 服 务 优 惠 率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要 求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7)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 8)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9)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1.5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做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承 诺 服 务 优 惠 率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17

22.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3. 投 标 的 评 价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4. 授 标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24.2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24.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招 标 结 果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机 关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通 知 采 购 人,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5.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者 中 标 资 格 被 依 法 确 认 无 效 的, 在 采 购 人 愿 意 采 纳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按 照 排 序 从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 采 购 人 不 愿 意 采 纳 或 没 有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六 质 疑 26.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七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7. 合 同 的 订 立 27.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合 同 签 订 前 中 标 人 需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 第 五 部 分 \ 四 \4.4 综 合 评 分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文 件 原 件 交 采 购 人 校 核 ), 但 不 得 超 18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7.2 采 购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和 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归 档 28. 合 同 的 履 行 28.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28.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第 28.1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八 适 用 法 律 29.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九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0.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31. 评 标 步 骤 19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31.1 初 审 1) 资 格 性 检 查 ; 2) 符 合 性 检 查 ; 31.2 比 较 与 评 价 1) 评 标 委 员 对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2)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31.3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32. 评 标 标 准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计 分 评 定 评 标 委 员 对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评 分 标 准 表 进 行 计 分 20

评 分 标 准 表 :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备 注 资 质 等 级 (5 分 ) 甲 级 资 质 得 5 分, 乙 级 资 质 得 2 分 5 分 1 企 业 实 力 (23 分 ) 企 业 信 用 (3 分 ) 注 册 造 价 师 人 数 (15 分 ) 获 得 市 级 或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证 书 1 年 的 可 得 1 分, 每 增 加 1 年 的 可 得 1 分, 最 高 得 3 分 每 具 备 1 人 得 1.5 分, 最 高 得 15 分 3 分 15 分 提 供 注 册 造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注 册 证 ( 或 省 建 设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出 具 的 受 理 回 执 ) 并 加 盖 造 价 师 执 业 章 具 备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ISO9001 标 准 认 证 的 得 1 分 1 分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具 有 有 效 期 限 证 书, 取 得 证 书 一 年 以 上 的 需 同 时 提 供 年 度 监 督 保 持 通 知 认 证 机 构 必 须 经 中 国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其 余 不 得 分 已 构 建 内 部 严 格 有 效 的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以 及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方 案 1 分 提 供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文 件 可 得 0.5 分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方 案 可 得 0.25~0.5 分 承 诺 承 担 廉 政 责 任, 接 受 廉 政 纪 律 一 票 否 决 制 1 分 2 质 量 控 制 及 服 务 承 诺 (7 分 ) 承 诺 按 行 业 质 量 标 准 完 成 评 审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降 低 质 量 标 准, 有 编 制 清 晰 规 范 的 审 核 底 稿 备 查, 并 按 要 求 归 集 项 目 审 核 档 案 1 分 承 诺 委 派 项 目 评 审 人 员 必 须 为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在 册 专 职 人 员, 不 委 派 兼 职 或 外 聘 人 员 负 责 或 参 与 项 目 评 审 承 诺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评 审 人 员 1 分 每 个 承 诺 如 能 提 供 可 得 1 分, 满 分 5 分 承 诺 按 财 政 评 审 及 行 业 规 定 期 限 完 成 评 审 任 务, 但 对 有 特 殊 要 求 项 目, 必 须 按 委 托 要 求 期 限 完 成, 可 支 持 1 小 时 内 接 受 采 购 人 项 目 咨 询 委 托 1 分 承 诺 遵 守 财 政 机 关 对 中 介 机 构 的 考 核 制 度, 接 受 财 政 机 关 考 核 1 分 21

3 2014 年 1 月 至 2016 年 6 月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绩 得 分 (50 分 ) A 5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2500 万 元 (25 分 ) B 2500 万 元 及 2500 万 元 以 上 (25 分 ) 所 提 供 业 绩 证 明 每 个 项 目 计 4 分, 最 高 得 24 分. 业 绩 证 明 中 属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委 托 项 目 每 个 增 加 0.25 分, 最 高 得 1 分 所 提 供 业 绩 证 明 每 个 项 目 计 8 分, 最 高 得 24 分. 业 绩 证 明 中 属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委 托 项 目 每 个 增 加 0.5 分, 最 高 得 1 分 50 分 1 业 绩 证 明 包 括 咨 询 合 同 或 委 托 书 成 果 文 件 ( 只 提 供 封 面 或 审 核 报 告 书 定 案 书 等 ) 项 目 收 费 发 票 或 电 子 发 票 记 账 清 单, 成 果 文 件 如 无 委 托 人 或 业 主 印 章 的, 需 提 供 能 证 实 金 额 的 咨 询 业 务 评 价 意 见 咨 询 合 同 或 委 托 书 成 果 文 件 项 目 收 费 发 票 三 者 之 间 项 目 名 称 须 一 致 收 费 发 票 开 票 日 期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止 2 业 绩 界 定 时 间 以 出 具 成 果 文 件 日 期 为 准, 成 果 文 件 中 出 现 不 同 确 认 时 间 的, 以 有 签 名 盖 章 的 报 告 书 定 案 书 中 最 后 一 个 时 间 为 准 3 业 绩 界 定 造 价 以 出 具 成 果 文 件 审 定 造 价 为 准 4 所 提 供 业 绩 证 明 属 B 档 的, 可 选 择 在 A 或 B 档 中 选 择 一 档 计 分,1 个 项 目 业 绩 只 能 计 1 档 分 数 4 价 格 评 分 (20 分 ) 优 惠 率 低 于 或 等 于 10% 的 不 得 分, 高 于 10% 的 每 高 1% 得 2 分, 最 高 分 不 超 过 20 分 20 分 优 惠 承 诺 书 附 注 : 如 出 现 得 分 相 同 情 况, 按 下 列 先 后 排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1 收 费 优 惠 率 较 高 ;2 甲 级 资 质 ;3 提 供 的 业 绩 中 属 于 在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委 托 的 造 价 审 核 业 绩 的 项 目 数 量 多 ;4 注 册 造 价 师 人 数 较 多 ;5 如 按 以 上 四 项 比 较 后 排 序 还 是 相 同 的, 则 相 同 排 序 投 标 人 摇 珠 确 定 排 序 22

十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需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交 服 务 费 本 项 目 5 家 中 标 人, 定 额 收 取 每 家 中 标 服 务 费 人 民 币 5000 元 23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招 标 项 目 24

甲 方 :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乙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根 据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投 资 评 审 咨 询 机 构 备 选 库 招 标 项 目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 服 务 范 围 甲 方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委 托 乙 方 对 财 政 性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评 审 二 服 务 费 用 1. 工 程 预 结 算 审 核 均 参 照 汕 价 函 [2011] 288 号 转 发 的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的 函 中 工 程 预 结 算 审 核 计 费 标 准, 以 初 审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案 金 额 ( 暂 列 费 用 暂 估 费 用 建 设 工 程 其 他 费 用 预 备 费 等 不 列 入 计 费 基 数, 不 参 与 计 费 ) 计 算 基 本 收 费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以 净 核 减 ( 增 ) 额 计 算 效 益 收 费 ( 单 项 的 暂 定 费 用 核 增 减 额 不 参 与 计 费 ) 25

2. 钢 筋 及 预 埋 件 计 算 均 不 另 按 钢 筋 实 际 使 用 量 计 费 3. 对 于 工 程 结 算 涉 及 合 同 包 干 的 金 额, 基 本 收 费 按 60% 计 费 4. 造 价 咨 询 费 不 足 2000 元 的, 按 2000 元 计 取 5. 按 乙 方 投 标 承 诺 优 惠 率 计 算 服 务 费 用 三 甲 方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对 建 设 单 位 送 审 的 工 程 资 料 送 乙 方, 审 核 过 程 中 如 确 需 增 补 资 料 的, 乙 方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甲 方, 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将 资 料 补 齐 并 送 甲 方 2. 甲 方 应 协 助 乙 方 处 理 审 核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必 要 时, 甲 方 可 派 员 参 加 乙 方 和 建 设 单 位 的 校 核 工 作 3. 在 工 程 评 审 和 复 核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态 度 和 能 力 等 问 题 不 能 胜 任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或 违 背 投 标 承 诺 条 款 的, 甲 方 有 减 少 甚 至 中 止 委 托 任 务 另 行 委 托 的 权 利 4. 为 实 施 对 乙 方 评 审 结 果 准 确 性 的 监 督, 甲 方 有 权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或 由 甲 方 相 关 股 室 对 乙 方 接 受 我 局 委 托 项 目 已 评 审 项 目 进 行 抽 查 复 审 对 项 目 评 审 的 工 作 底 稿 等 内 容, 甲 方 将 随 时 随 机 进 行 抽 查 乙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复 审 复 核 和 考 核 工 作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乙 方 的 评 审 工 作 应 做 到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合 理, 严 格 执 行 财 政 部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管 理 规 定 ( 财 建 [2009]648 号 )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定 额 文 件 规 定 和 精 神 2. 乙 方 在 接 到 工 程 资 料 后, 应 在 甲 方 要 求 时 限 内 完 成 评 审 工 作 并 出 具 初 审 报 告 书 : 26

3. 乙 方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甲 方 委 托 的 评 审 任 务, 专 业 人 员 配 套 较 为 合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为 注 册 造 价 师 且 具 备 3 年 以 上 担 任 过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实 施 工 作, 并 有 一 定 的 业 绩 证 明 不 得 将 评 审 业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完 成, 并 能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定 期 做 好 已 完 成 项 目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移 交 和 归 档 工 作 项 目 评 审 人 员 必 须 为 中 标 咨 询 机 构 在 册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委 派 兼 职 或 外 聘 人 员 负 责 或 参 与 项 目 评 审 4. 乙 方 及 其 评 审 人 员 与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单 位 ( 包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及 设 计 等 单 位 )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对 项 目 评 审 结 论 产 生 影 响 的, 应 当 主 动 向 甲 方 书 面 报 告 并 进 行 回 避 5. 同 一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乙 方 不 得 接 受 不 同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即 就 同 一 项 目 不 得 既 接 受 甲 方 的 委 托, 又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等 相 对 利 益 关 系 人 的 委 托 若 乙 方 已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等 相 对 利 益 关 系 人 的 委 托 咨 询 业 务 的, 必 须 主 动 向 甲 方 提 出 回 避 审 核 或 复 核 业 务 的 委 托 6. 无 特 殊 原 因, 乙 方 不 能 拒 绝 或 推 托 甲 方 分 派 的 项 目 该 类 情 况 在 同 一 单 位 不 得 超 过 二 次, 性 质 特 别 恶 劣 的, 甲 方 将 取 消 乙 方 承 接 审 核 业 务 的 资 格 7. 支 持 1 小 时 内 到 甲 方 响 应 接 受 项 目 咨 询 服 务 响 应 四 服 务 期 间 委 托 服 务 期 间 自 合 同 签 订 日 起 三 年 整 五 付 款 方 式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完 成 后 按 季 度 付 清 六 保 密 七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7

2.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3. 乙 方 评 审 人 员 应 严 守 职 业 道 德, 如 因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造 成 审 计 结 果 严 重 失 实 或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私 自 与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联 系, 经 甲 方 查 核 属 实 的 或 发 生 其 他 重 大 过 失 违 约 等 情 况, 一 经 发 现,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乙 方 承 接 审 核 业 务 的 资 格, 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4. 凡 是 因 乙 方 原 因, 差 错 率 超 过 以 下 情 况 或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委 托 任 务 或 项 目 的,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根 据 差 错 率 的 情 况 扣 除 合 同 审 核 服 务 费 甲 方 根 据 差 错 率 (i) 的 大 小 作 如 下 处 理 : 差 错 是 指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差 错, 如 错 套 定 额 点 错 小 数 点 重 项 漏 项 工 程 量 计 算 错 误 高 估 冒 算 因 没 有 到 现 场 核 实 或 审 核 资 料 依 据 不 足 欠 缺 导 致 造 价 失 实 等 差 错 率 (i)=( 乙 方 审 核 初 稿 差 错 金 额 ) ( 最 后 定 案 总 金 额 ) A 工 程 概 预 算 : a. 2%<i 5%,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20%; b. 5%<i 8%,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50%; c. i>8%,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100% B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 a. 2%<i 3%,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20%; b. 3%<i 5%,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50%; c. 5%<i 8%,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80%; d. i>8%,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100%; 28

e. 重 要 审 核 资 料 依 据 欠 缺, 扣 除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10% ( 二 ) 逾 期 处 理 因 乙 方 原 因, 逾 期 不 能 提 交 成 果 报 告 或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监 督 管 理 意 见 处 理 不 及 时 的, 每 逾 期 一 天, 乙 方 应 按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2% 向 甲 方 支 付 罚 金 若 乙 方 逾 期 10 天 不 能 提 交 成 果 报 告 的, 甲 方 扣 除 20% 以 上 审 核 服 务 费 用, 直 至 审 核 费 用 全 部 扣 除, 并 可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追 究 乙 方 的 相 应 责 任 同 时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增 加 更 换 审 核 人 员, 必 要 时 可 将 项 目 交 由 其 他 中 标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 三 ) 乙 方 一 年 内 差 错 率 (5%<i 8%) 出 现 4 次 或 (i>8%) 出 现 3 次 情 况, 甲 方 在 协 议 服 务 期 内 不 再 安 排 乙 方 审 核 任 务, 不 接 受 乙 方 参 加 下 一 服 务 期 竞 标 5.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八 争 端 的 解 决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九 不 可 抗 力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税 费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一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29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在 委 托 具 体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时, 甲 方 将 与 乙 方 签 订 单 项 委 托 协 议 书, 对 项 目 委 托 评 审 的 内 容 工 作 要 求 质 量 及 期 限 等 予 以 约 定 4.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5.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 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签 定 地 点 :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自 查 表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三 综 合 评 分 文 件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单 独 封 装 31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包 组 号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一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资 格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人 民 币 元 整 ( 元 )( 转 帐 汇 保 证 金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款 的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现 金 支 票 汇 通 过 不 通 过 票 银 行 保 函 以 现 场 递 交 为 依 据 )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具 有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通 过 不 通 过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企 业 ( 公 司 ), 正 常 执 业 三 年 以 上 其 他 要 求 按 招 标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通 过 不 通 过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未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通 过 不 通 过 并 受 过 处 罚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优 惠 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其 它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33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1 投 标 函 ( 采 购 人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依 据 贵 方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1. 自 查 表 2. 资 格 性 文 件 3. 综 合 评 分 文 件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2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天, 中 标 人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服 务 期 满 3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及 参 考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4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5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 如 果 在 该 次 投 标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中 标 后, 招 标 人 或 者 有 管 辖 权 的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管 机 构 发 现 并 查 实 我 公 司 在 所 填 报 的 该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信 息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资 料 或 证 书 等 情 况, 不 管 招 标 人 或 有 管 辖 权 的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是 否 有 合 法 的 处 罚 依 据, 我 公 司 将 无 条 件 地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中 标 资 格 ; 如 果 我 公 司 已 经 收 到 中 标 通 34

知 书, 我 公 司 无 条 件 地 承 认, 我 公 司 所 收 到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无 效 文 件, 对 招 标 人 不 具 任 何 法 律 约 束 力 ;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后 果 和 损 失 均 由 我 公 司 承 担 本 承 诺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不 管 是 否 有 其 他 相 反 的 说 明, 本 承 诺 既 是 我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内 容, 也 是 我 公 司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书 的 有 效 组 成 内 容, 是 我 公 司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我 公 司 在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行 为 中 始 终 具 有 优 先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6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委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人 :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日 期 : 35

2.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致 :( 采 购 人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先 生 / 小 姐 ),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依 法 律 或 法 人 章 程 规 定 代 表 法 人 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响 应,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6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采 购 人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兹 授 权 ( 先 生 / 小 姐 ),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依 法 律 或 法 人 章 程 规 定 代 表 法 人 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响 应,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7

2.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采 购 人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投 标 人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采 购 活 动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通 过 ( 现 金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等 ) 形 式 交 纳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投 标 人 银 行 帐 号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附 : 粘 贴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1 投 标 人 投 标 响 应 时,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采 用 现 金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等 形 式 交 纳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投 标 人 开 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退 还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中 标 人 开 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38

致 :( 采 购 人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2.4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邀 请,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响 应,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我 方 为 本 次 投 标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证 明 其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并 愿 为 其 真 实 性 和 正 确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2. 我 方 是 依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在 法 律 上 财 务 上 和 运 作 上 完 全 独 立 于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财 政 局 ( 采 购 人 ) 及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3.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4. ; 5. 附 资 格 文 件 如 下 : 以 下 资 料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1.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注 册 汕 头 分 公 司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汕 头 分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加 盖 公 章 ); 2.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注 册 汕 头 分 公 司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汕 头 分 公 司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3.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注 册 汕 头 分 公 司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汕 头 分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4. 投 标 人 的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证 明 39

文 件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5. 2015 年 度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过 的 财 务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 的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持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由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截 止 至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的 近 3 年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以 上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40

三 综 合 评 分 文 件 3.1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 公 司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电 话 号 码 员 工 总 数 注 册 办 公 地 址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公 司 资 质 等 级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时 间 ( 乙 级 资 质 企 业 免 填 ) 公 司 注 册 造 价 师 数 量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ISO9001 标 准 请 在 此 或 附 图 表 明 公 司 机 构 构 成, 包 括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主 要 相 关 人 员 41

3.2 咨 询 业 绩 表 公 司 名 称 业 绩 类 型 2014 年 1 月 至 2016 年 6 月 编 制 或 审 核 项 目 情 况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委 托 单 位 编 制 或 审 核 投 资 额 完 成 编 制 或 审 核 时 间 收 费 发 票 开 票 日 期 A 5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2500 万 元 B 2500 万 元 ( 含 2500 万 元 ) 及 2500 万 以 上 备 注 : 业 绩 证 明 包 括 咨 询 合 同 或 委 托 书 成 果 文 件 ( 只 提 供 封 面 或 审 核 报 告 书 定 案 书 等 ) 项 目 收 费 发 票 或 电 子 发 票 记 账 清 单, 成 果 文 件 如 无 委 托 人 或 业 主 印 章 的, 需 提 供 能 证 实 金 额 的 咨 询 业 务 评 价 意 见 42

3.3 投 标 一 览 表 ( 收 费 优 惠 率 承 诺 表 )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投 标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按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投 标 人 承 诺 优 惠 率 备 注 : 详 细 内 容 见 评 分 标 准 表 注 :1.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此 表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并 与 优 惠 声 明 ( 若 有 )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3.4 综 合 评 分 文 件 以 下 资 料 提 供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1 注 册 造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注 册 证 并 加 盖 造 价 师 执 业 章 ; 2 市 级 或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证 书 ; 3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ISO9001 有 效 期 限 证 书 取 得 证 书 一 年 以 上 的 需 同 时 提 供 年 度 监 督 保 持 通 知 ; 4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文 件 ; 5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方 案 ; 6 服 务 承 诺 ( 可 多 项 或 单 项 承 诺 ); 7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需 提 供 包 括 咨 询 合 同 或 委 托 书 成 果 文 件 ( 可 只 提 供 封 面 或 审 核 报 告 书 定 案 书 等 ) 项 目 收 费 发 票 或 电 子 发 票 记 账 清 单 成 果 文 件 如 无 委 托 人 或 业 主 印 章 的, 需 提 供 能 证 实 金 额 的 咨 询 业 务 评 价 意 见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