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 定 就 本 届 大 会 议 程 中 关 于 改 进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安 全 性 的 第 七 项 议 题 通 过 若 干 建 议, 并 决 定 这 些 建 议 须 采 取 一 项 国 际 公 约 的 形 态, 修 订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于 二 千 零 三 年
|
|
- 市 泣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185 号 公 约 修 订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的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集, 于 2003 年 6 月 3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其 第 91 届 会 议, 并 注 意 到 对 乘 客 船 员 和 船 舶 的 安 全 以 及 对 国 家 利 益 和 个 人 的 持 续 不 断 的 威 胁, 并 还 注 意 到 本 组 织 的 核 心 任 务 促 进 体 面 工 作 条 件, 并 认 为, 鉴 于 海 运 业 的 全 球 性 质, 海 员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并 承 认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中 所 载 关 于 为 海 员 出 于 上 岸 休 假 过 境 转 船 或 遣 返 之 目 的 而 进 入 成 员 国 领 土 提 供 便 利 的 原 则, 并 注 意 到 经 修 正 的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1965 年 便 利 国 际 海 上 运 输 公 约, 特 别 是 其 标 准 3.44 和 3.45, 并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A/RES/57/219 号 决 议 ( 在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时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申 明, 各 国 必 须 确 保 为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符 合 其 根 据 国 际 法 特 别 是 国 际 人 权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法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并 意 识 到 海 员 在 从 事 国 际 贸 易 的 船 舶 上 工 作 和 生 活, 以 及 利 用 岸 上 设 施 和 上 岸 休 假 是 海 员 总 体 福 祉 的 关 键 要 素, 进 而 也 是 实 现 航 运 更 安 全 和 海 洋 更 清 洁 的 关 键 因 素, 并 还 意 识 到, 能 够 上 岸 对 于 海 员 去 一 艘 船 上 工 作 并 在 协 议 的 服 务 期 满 后 离 开 船 舶 至 关 重 要, 并 注 意 到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外 交 大 会 于 2002 年 12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加 强 海 事 安 全 和 保 安 特 别 措 施 的 1974 年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修 订 案, 并 1
2 决 定 就 本 届 大 会 议 程 中 关 于 改 进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安 全 性 的 第 七 项 议 题 通 过 若 干 建 议, 并 决 定 这 些 建 议 须 采 取 一 项 国 际 公 约 的 形 态, 修 订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于 二 千 零 三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通 过 以 下 公 约, 引 用 时 可 称 为 2003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 修 订 本 ) 第 1 条 范 围 1.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海 员 一 词 系 指 在 通 常 从 事 海 上 航 行 的 除 军 舰 以 外 的 船 舶 上 以 任 何 身 份 受 雇 或 从 业 或 工 作 的 任 何 人 2. 如 果 对 任 何 类 别 人 员 是 否 应 被 视 为 本 公 约 所 指 海 员 存 在 疑 问, 该 问 题 应 由 此 类 人 员 的 国 籍 国 或 永 久 居 住 国 的 主 管 当 局 与 相 关 的 船 东 组 织 和 海 员 组 织 协 商 后 按 照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来 决 定 3. 经 与 渔 船 船 东 和 在 渔 船 上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代 表 组 织 协 商 后, 主 管 当 局 可 将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应 用 于 海 洋 商 业 捕 捞 第 2 条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签 发 1.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各 成 员 国 应 向 身 为 海 员 并 提 出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申 请 的 每 位 国 民 签 发 符 合 本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2. 除 非 本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签 发 可 服 从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3. 各 成 员 国 还 可 向 在 其 领 土 内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地 位 的 海 员 签 发 第 1 款 所 述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永 久 居 留 者 的 旅 行 应 符 合 第 6 条 第 7 款 的 规 定 4. 各 成 员 国 须 确 保 及 时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避 免 不 当 延 误 2 5. 在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下, 海 员 须 有 权 进 行 行 政 上 诉
3 6. 本 公 约 须 无 损 于 各 成 员 国 根 据 关 于 难 民 和 无 国 籍 人 员 的 国 际 约 定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第 3 条 内 容 和 格 式 1. 本 公 约 所 涉 及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在 内 容 上 应 符 合 公 约 附 件 一 中 所 给 出 的 范 本 证 件 的 格 式 和 所 用 材 料 应 与 该 范 本 中 所 给 出 的 一 般 规 格 相 符, 该 规 格 应 基 于 下 文 规 定 的 标 准 只 要 修 正 案 符 合 以 下 各 款, 在 必 要 时, 特 别 是 考 虑 到 技 术 的 发 展, 可 根 据 下 文 第 8 条 对 附 件 一 予 以 修 正 通 过 修 正 案 的 决 定 应 明 确 规 定 修 正 案 的 生 效 时 间, 并 考 虑 到 需 要 留 给 成 员 国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其 国 内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和 程 序 做 出 任 何 必 要 的 修 改 2.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设 计 简 单, 使 用 耐 久 材 料 制 成, 特 别 考 虑 到 海 上 的 条 件 并 可 用 机 器 识 读 所 用 的 材 料 应 : (a) 尽 可 能 防 止 篡 改 证 件 或 伪 造, 并 能 够 易 于 发 现 改 动 ; 并 (b) 使 政 府 通 常 能 够 以 最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并 能 够 可 靠 地 达 到 上 文 (a) 中 所 列 的 目 的 3. 各 成 员 国 应 考 虑 到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制 订 的 关 于 拟 采 用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任 何 已 有 导 则, 此 种 导 则 将 有 助 于 使 用 共 同 的 国 际 标 准 4.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尺 寸 应 不 大 于 正 常 护 照 5.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载 有 发 证 机 关 的 名 称 能 够 迅 速 与 该 发 证 机 关 取 得 联 系 的 说 明 证 件 的 签 发 日 期 和 地 点, 以 及 以 下 声 明 : (a) 本 证 件 系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2003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 修 订 本 ) 所 指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 并 (b) 本 证 件 为 一 孤 立 证 件 而 并 非 护 照 6.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最 长 有 效 期 应 根 据 发 证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来 确 定,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超 过 10 年, 第 一 个 5 年 后 需 要 展 期 7.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中 包 括 的 持 证 人 细 节 应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3
4 (a) 全 名 ( 视 情 况 包 括 名 和 姓 ); (b) 性 别 ; (c)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 (d) 国 籍 ; (e) 可 有 助 于 辩 认 的 任 何 特 殊 体 貌 特 征 ; (f)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 和 (g) 签 字 8. 尽 管 有 上 文 第 7 款 的 规 定, 还 应 要 求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上 包 括 符 合 附 件 一 中 规 定 的 规 格 的 持 证 人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或 其 他 生 物 测 定 表 现 形 式, 但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先 决 条 件 : (a) 生 物 测 定 可 以 在 不 侵 犯 有 关 人 员 的 隐 私 不 为 其 造 成 不 适, 不 危 害 其 健 康 或 不 冒 犯 其 尊 严 的 条 件 下 获 得 ; (b) 生 物 测 定 本 身 须 在 证 件 上 可 见, 但 须 不 可 能 从 模 板 或 其 他 表 现 形 式 中 重 新 形 成 生 物 测 定 ; (c) 提 供 与 核 实 生 物 测 定 所 需 的 设 备 应 便 于 使 用, 并 且 政 府 一 般 能 够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 (d) 在 主 管 当 局 通 常 进 行 身 份 核 实 的 港 口 和 其 他 地 点, 包 括 在 船 上, 核 实 生 物 测 定 的 设 备 能 够 方 便 而 可 靠 地 操 作 ; 以 及 (e) 使 用 生 物 测 定 的 系 统 ( 包 括 设 备 技 术 和 使 用 程 序 ) 能 为 核 实 身 份 的 真 实 性 提 供 统 一 和 可 靠 的 结 果 9. 证 件 上 所 记 录 的 关 于 海 员 的 所 有 数 据 都 应 肉 眼 可 见 海 员 应 该 有 方 便 的 机 会, 使 其 能 够 用 机 器 检 查 无 法 用 肉 眼 读 出 的 任 何 数 据 此 种 机 会 应 由 发 证 机 关 或 由 代 表 发 证 机 关 者 提 供 10.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须 考 虑 附 件 一 中 所 引 用 的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4
5 第 4 条 国 家 电 子 数 据 库 1. 各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将 其 所 签 发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的 每 一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记 录 储 存 在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数 据 库 不 受 干 扰 或 擅 自 进 入 2. 记 录 中 所 含 的 信 息 须 仅 限 于 那 些 为 核 验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或 海 员 状 况 所 必 须 符 合 海 员 隐 私 权 并 符 合 所 有 可 适 用 的 数 据 保 护 要 求 的 细 节 在 公 约 的 附 件 二 中 列 出 了 这 些 细 节, 可 根 据 下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对 该 附 件 予 以 修 订, 同 时 须 考 虑 到 需 要 给 成 员 国 以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其 国 家 数 据 库 系 统 作 任 何 必 要 的 修 改 3. 各 成 员 国 须 建 立 程 序, 使 其 已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海 员 能 够 检 查 并 核 对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保 有 或 储 存 的 与 该 海 员 有 关 的 所 有 数 据 的 正 确 性 并 在 必 要 时 允 许 予 以 改 正 而 不 对 有 关 海 员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4. 各 成 员 国 应 指 定 一 常 设 联 络 点, 负 责 答 复 来 自 本 组 织 所 有 成 员 国 的 移 民 或 其 它 主 管 当 局 对 由 其 当 局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问 询 常 设 联 络 点 的 细 节 应 报 给 国 际 劳 工 局, 劳 工 局 则 应 保 持 一 份 清 单, 该 清 单 须 通 报 给 本 组 织 所 有 成 员 国 5. 本 组 织 成 员 国 的 移 民 局 或 其 它 主 管 当 局 应 能 够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或 通 过 上 文 第 4 款 中 提 及 的 联 络 点 获 得 上 述 第 2 款 提 及 的 细 节 6.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须 规 定 适 宜 限 制 措 施 以 确 保 数 据 特 别 是 照 片 不 被 交 换, 除 非 已 设 有 确 保 可 适 用 的 数 据 保 护 和 隐 私 标 准 得 到 遵 守 的 机 制 7. 各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的 个 人 资 料 不 被 用 于 除 核 验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5
6 第 5 条 质 量 控 制 与 评 估 1. 在 本 公 约 的 附 件 三 中 列 出 了 有 关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在 内 的 最 低 要 求 这 些 最 低 要 求 确 立 了 各 成 员 国 在 管 理 其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签 发 系 统 方 面 必 须 取 得 的 强 制 性 结 果 2. 须 存 在 确 保 以 下 方 面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 (a) 空 白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 (b)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 (c) 由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当 局 和 部 门 对 申 请 进 行 的 处 理 将 空 白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制 作 成 具 体 海 员 的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交 付 ; (d)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与 维 护 ; 以 及 (e) 程 序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3. 在 满 足 上 文 第 2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第 8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对 附 件 三 进 行 修 订, 但 要 考 虑 到 需 要 留 给 成 员 国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其 过 程 和 程 序 作 出 必 要 的 修 改 4. 各 成 员 国 须 至 少 每 5 年 对 其 包 括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在 内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签 发 系 统 的 管 理 进 行 一 次 独 立 评 估 此 种 评 估 的 报 告 在 去 除 了 任 何 保 密 材 料 后 应 提 交 给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一 个 副 本 送 交 该 成 员 国 内 的 船 东 和 海 员 的 代 表 性 组 织 这 个 提 交 报 告 的 要 求 不 损 害 各 成 员 国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第 22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5. 国 际 劳 工 局 须 使 各 成 员 国 能 够 获 得 这 些 评 估 报 告 除 本 公 约 准 许 的 情 况 外, 任 何 披 露 须 要 求 有 提 交 报 告 的 成 员 国 的 同 意 6.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应 根 据 其 安 排, 在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批 准 一 份 关 于 完 全 符 合 上 文 第 1 款 所 提 及 的 最 低 要 求 的 成 员 国 的 名 单 6
7 7. 该 名 单 必 须 使 本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可 随 时 获 得 并 在 收 到 适 当 信 息 时 及 时 做 出 更 新 特 别 是 在 第 8 款 提 及 的 程 序 框 架 内, 如 果 基 于 确 凿 的 理 由 反 对 将 某 一 成 员 国 列 入 名 单 中, 须 立 即 通 知 各 成 员 国 8. 应 根 据 理 事 会 建 立 的 程 序 做 出 安 排, 允 许 曾 经 被 或 可 能 会 被 从 名 单 中 排 除 的 成 员 国, 以 及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批 准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政 府 及 有 代 表 性 的 船 东 组 织 和 海 员 组 织,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向 理 事 会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见, 并 使 争 议 及 时 得 到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解 决 9. 对 某 一 成 员 国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承 认 取 决 于 它 对 上 述 第 1 款 所 述 最 低 要 求 的 遵 守 情 况 第 6 条 便 利 海 员 上 岸 休 假 及 过 境 和 转 船 1. 持 有 由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成 员 国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签 发 的 有 效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任 何 海 员 应 被 承 认 为 本 公 约 意 义 上 的 海 员, 除 非 存 在 明 确 理 由 怀 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2. 为 确 保 根 据 以 下 第 3 至 6 款 或 第 7 至 9 款 要 求 入 境 的 海 员 是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要 求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持 证 人 所 需 进 行 的 核 实 和 任 何 相 关 的 询 问 和 手 续 不 应 由 海 员 或 船 东 承 担 费 用 上 岸 休 假 3. 只 要 主 管 当 局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前 收 到 了 持 证 人 抵 达 的 通 知, 上 文 第 2 款 中 提 及 的 核 实 和 任 何 相 关 的 询 问 和 手 续 应 当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关 于 持 证 人 抵 达 的 通 知 须 包 括 附 件 二 第 一 节 中 规 定 的 细 节 4. 当 船 舶 在 港 口 时, 除 非 有 明 确 理 由 怀 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成 员 国 须 在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 允 许 那 些 为 临 时 上 岸 休 假 而 请 求 入 境 的 持 有 有 效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海 员 进 入 其 领 土 5. 只 要 船 舶 抵 达 手 续 已 完 成, 且 主 管 当 局 没 有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或 国 家 安 全 方 面 的 理 由 拒 绝 上 岸, 应 允 许 此 种 入 境 7
8 6. 就 上 岸 休 假 而 言, 不 应 要 求 船 员 持 有 签 证 任 何 没 有 能 力 完 全 履 行 此 要 求 的 成 员 国 须 确 保 其 法 律 和 法 规 或 做 法 提 供 实 质 上 等 效 的 安 排 过 境 和 转 船 7.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各 成 员 国 还 应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允 许 持 有 有 效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并 辅 以 护 照 的 海 员 出 于 以 下 目 的 而 要 求 入 境 时 进 入 其 领 土 : (a) 回 到 船 上 或 转 到 另 一 艘 船 舶 ; (b) 过 境 到 另 一 国 上 船, 或 为 遣 返 之 目 的 或 有 关 成 员 国 当 局 批 准 的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而 过 境 8. 除 非 有 明 确 理 由 怀 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只 要 主 管 当 局 没 有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或 国 家 安 全 方 面 的 理 由 拒 绝 入 境, 此 种 入 境 须 得 到 允 许 9. 在 允 许 出 于 上 文 第 7 款 规 定 的 目 的 之 一 而 进 入 其 领 土 之 前, 任 何 成 员 国 可 要 求 提 供 令 人 满 意 的 证 据, 包 括 证 明 海 员 的 意 图 和 执 行 该 意 图 的 能 力 的 书 面 证 据 成 员 国 也 可 将 海 员 的 停 留 时 间 限 制 在 对 有 关 目 的 而 言 被 认 为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第 7 条 连 续 持 有 和 吊 销 1.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一 直 由 海 员 持 有, 但 经 海 员 书 面 同 意, 由 有 关 船 舶 的 船 长 出 于 妥 善 保 管 目 的 而 保 存 的 情 况 除 外 2. 如 果 发 证 国 肯 定, 持 有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海 员 不 再 符 合 本 公 约 对 签 发 证 件 所 要 求 的 条 件, 则 该 发 证 国 应 立 即 将 该 身 份 证 件 吊 销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程 序 应 与 船 东 和 海 员 的 代 表 组 织 协 商 制 订, 其 中 还 须 包 括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8
9 第 8 条 附 件 的 修 正 1. 除 需 符 合 本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附 件 可 由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适 当 组 成 的 三 方 海 事 机 构 的 建 议 来 修 正 此 决 定 要 由 包 括 已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至 少 一 半 成 员 国 在 内 的 大 会 与 会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作 出 2.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成 员 国 均 可 在 此 种 修 正 案 通 过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修 正 案 对 该 成 员 国 不 生 效, 或 只 在 随 后 书 面 通 知 后 的 某 一 较 晚 日 期 才 生 效 第 9 条 过 渡 性 规 定 作 为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当 事 国 并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第 19 条 采 取 措 施 以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成 员 国, 可 将 其 临 时 实 施 本 公 约 的 意 图 通 知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由 这 样 的 成 员 国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被 视 为 根 据 本 公 约 而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条 件 是 充 分 满 足 本 公 约 第 2 至 5 条 的 要 求, 且 有 关 成 员 国 接 受 根 据 本 公 约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最 后 条 款 第 10 条 本 公 约 修 订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第 11 条 本 公 约 的 正 式 批 准 书 应 送 请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登 记 第 12 条 1. 本 公 约 应 仅 对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成 员 国 有 约 束 力 9
10 2. 本 公 约 应 自 两 个 成 员 国 的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之 日 起 6 个 月 后 生 效 3. 此 后, 对 于 任 何 成 员 国, 本 公 约 应 自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登 记 之 日 起 6 个 月 生 效 第 13 条 1.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自 本 公 约 初 次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10 年 后 可 向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通 知 退 出, 并 请 其 登 记 此 项 退 出 须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生 效 2.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在 前 款 所 述 10 年 期 满 后 的 1 年 内 未 行 使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解 约 权 利 者, 即 须 再 遵 守 10 年, 此 后 每 当 10 年 期 满, 可 依 本 条 的 规 定 退 出 本 公 约 第 14 条 1.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须 将 各 成 员 国 所 交 送 的 所 有 批 准 书 声 明 和 退 出 书 的 登 记 情 况 通 报 全 体 成 员 国 2. 在 将 第 二 份 批 准 书 的 登 记 情 况 通 报 全 体 成 员 国 时, 局 长 应 提 请 各 成 员 国 注 意 本 公 约 开 始 生 效 的 日 期 3. 局 长 须 将 根 据 第 8 条 对 附 件 所 作 的 任 何 修 正,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通 知 书 通 知 所 有 成 员 国 第 15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须 将 其 按 照 以 上 各 条 规 定 所 登 记 的 所 有 批 准 书 声 明 和 退 出 书 的 详 细 情 况,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102 条 的 规 定, 送 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进 行 登 记 第 16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在 其 认 为 可 能 必 要 时, 须 将 本 公 约 的 实 施 情 况 向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并 审 查 应 否 在 亦 考 虑 到 第 8 条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将 公 约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修 订 问 题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10
11 第 17 条 1. 如 大 会 通 过 一 项 新 公 约 对 本 公 约 作 全 部 或 部 分 修 订, 除 新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外, 则 : (a) 如 果 新 修 订 公 约 生 效 并 在 其 生 效 之 时, 成 员 国 对 于 新 修 订 公 约 的 批 准, 依 法 应 构 成 对 本 公 约 的 立 即 退 出, 而 不 需 按 照 上 述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b) 自 新 修 订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公 约 应 即 停 止 开 放 接 受 成 员 国 的 批 准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对 于 已 批 准 本 公 约 而 未 批 准 修 订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本 公 约 以 其 实 际 形 式 和 内 容 仍 对 其 有 效 第 18 条 本 公 约 的 英 文 本 和 法 文 本 同 等 有 效 11
12 附 件 一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范 本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列 于 下 文 证 件 应 尽 实 际 可 能 ( 如 考 虑 到 成 本 等 ) 采 用 一 般 公 众 不 易 获 得 的 优 质 材 料 制 成 除 为 包 含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信 息 所 必 需 外, 证 件 应 不 留 多 余 空 间 证 件 应 包 含 发 证 国 的 名 称 和 以 下 声 明 : 本 证 件 为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2003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 修 订 本 ) 所 指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本 证 件 为 一 独 立 证 件 而 非 护 照 下 文 用 黑 体 列 出 的 证 件 数 据 页 应 以 压 膜 或 贴 面 加 以 保 护, 或 采 用 能 够 同 样 防 止 照 片 和 其 它 个 人 资 料 被 替 换 的 影 像 技 术 和 底 面 材 料 来 保 护 所 用 材 料 证 件 尺 寸 和 数 据 的 印 制 应 符 合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ICAO) 文 件 9303 第 3 部 分 (2002 年 第 2 版 ) 或 文 件 9303 第 1 部 分 (2003 年 第 5 版 ) 中 所 载 的 规 格 其 他 安 全 特 征 须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特 征 中 的 一 种 : 水 印 紫 外 线 安 全 特 征 采 用 特 殊 油 墨 专 门 的 颜 色 设 计 打 孔 图 形 全 息 图 激 光 刻 印 微 型 印 刷 和 薄 膜 热 封 12
13 放 入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数 据 页 的 数 据 须 仅 限 于 : I 发 证 机 关 : II 发 证 机 关 的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和 网 址 : III 发 证 日 期 和 地 点 : 海 员 的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a) 海 员 全 名 :... (b) 性 别 :... (c)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 (d) 国 籍 :... (e) 可 有 助 于 辩 认 该 海 员 的 任 何 特 殊 体 貌 特 征 :... (f) 签 字 :... (g) 失 效 日 期 :... (h) 证 件 种 类 或 名 称 :... (i) 唯 一 的 证 件 号 码 :... (j) 个 人 识 别 号 码 ( 可 选 ):... (k) 基 于 指 纹 的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 印 成 符 合 有 待 制 订 的 标 准 的 条 形 码 数 字 ):... (l) 符 合 上 述 文 件 9303 中 的 ICAO 规 格 的 机 读 区 IV 发 证 机 关 的 钢 印 或 盖 章 13
14 数 据 的 说 明 上 述 数 据 页 上 各 条 目 的 名 称 可 译 成 发 证 国 的 语 言 如 果 本 国 语 言 不 是 英 文 法 文 或 西 班 牙 文, 这 些 名 称 亦 应 使 用 其 中 一 种 语 言 录 入 证 件 所 有 条 目 均 应 使 用 罗 马 字 母 上 述 信 息 应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I. 发 证 机 关 : 发 证 国 的 ISO 编 码 和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机 关 的 名 称 和 完 整 地 址 以 及 发 证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II.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和 网 址 须 与 公 约 中 所 述 联 络 点 的 链 接 相 一 致 III. 发 证 日 期 和 地 点 : 日 期 应 按 日 / 月 / 年 的 格 式 以 两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例 如 31/12/03; 地 点 的 书 写 方 式 应 与 本 国 护 照 相 同 肖 像 照 片 的 尺 寸 : 按 上 文 指 明 的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文 件 9303 中 的 规 格 (a) 海 员 全 名 : 凡 可 行 时 先 写 姓, 后 接 海 员 的 其 它 名 字 ; (b) 性 别 : 男 性 标 明 M 女 性 标 明 F ; (c)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 出 生 日 期 应 按 日 / 月 / 年 的 格 式 以 两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 地 点 的 书 写 方 式 应 与 本 国 护 照 相 同 ; (d) 国 籍 声 明 : 写 明 国 籍 ; (e) 特 殊 体 貌 特 征 : 任 何 有 助 于 辨 认 的 显 著 特 征 ; (f) 海 员 的 签 字 ; (g) 失 效 日 期 : 按 日 / 月 / 年 的 格 式 以 两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 (h) 证 件 种 类 或 名 称 : 证 件 种 类 的 字 符 代 码, 用 罗 马 大 写 字 母 (S) 书 写 ; 14
15 (i) 唯 一 的 证 件 号 码 : 国 家 编 码 ( 见 上 文 (I)) 后 加 不 超 过 9 个 字 符 的 字 母 / 数 字 簿 记 编 号 ; (j) 个 人 识 别 号 码 : 可 选 填 的 海 员 个 人 识 别 号 码 ; 识 别 号 码 不 超 过 14 个 字 母 / 数 字 字 符 ; (k)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 准 确 的 规 格 有 待 制 定 ; (l) 机 读 区 : 按 照 上 文 指 明 的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文 件
16 附 件 二 电 子 数 据 库 各 成 员 国 依 据 本 公 约 第 4 条 第 款 和 7 款 而 保 存 在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的 每 条 记 录 将 提 供 的 细 节 须 限 于 : 第 一 节 1. 身 份 证 件 上 注 明 的 发 证 机 关 2. 身 份 证 件 上 写 明 的 海 员 全 名 3. 身 份 证 件 的 唯 一 证 件 号 码 4. 身 份 证 件 的 失 效 或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日 期 第 二 节 5. 身 份 证 件 上 标 明 的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6. 照 片 7. 关 于 海 员 的 身 份 证 件 的 所 有 查 询 的 细 节 16
17 附 件 三 关 于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建 议 的 程 序 和 做 法 本 附 件 列 出 了 各 成 员 国 依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将 采 用 的 关 于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 以 下 称 海 员 证 ) 签 发 程 序 的 最 低 要 求, 包 括 关 于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的 最 低 要 求 A 部 分 列 出 了 每 个 成 员 国 在 实 施 海 员 证 签 发 系 统 时 作 为 最 低 要 求 必 须 实 现 的 强 制 性 结 果 B 部 分 建 议 了 实 现 这 些 结 果 的 程 序 和 做 法 各 成 员 国 要 对 B 部 分 给 以 充 分 考 虑, 但 B 部 分 不 是 强 制 性 要 求 A 部 分 : 强 制 性 结 果 1.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具 备 确 保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所 有 空 白 海 员 证 质 量 统 一, 内 容 和 格 式 规 格 符 合 附 件 一 的 规 定 ; (b) 制 证 所 用 的 材 料 受 到 保 护 和 控 制 ; (c) 在 制 作 和 交 付 过 程 中, 空 白 海 员 证 受 到 保 护 控 制 识 别 和 跟 踪 ; (d) 制 证 者 在 有 关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方 面 具 有 妥 善 履 行 其 责 任 的 手 段 ; (e) 空 白 海 员 证 从 制 作 者 到 发 证 机 关 的 运 输 安 全 有 保 障 2.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具 备 确 保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和 处 理 受 到 发 证 机 关 的 控 制 ; 17
18 (b) 包 括 那 些 用 作 样 本 的 海 员 证 在 内 的 空 白 填 好 的 和 作 废 的 海 员 证 受 到 保 护 控 制 识 别 和 跟 踪 ; (c) 参 与 这 一 过 程 的 人 员 达 到 其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可 靠 可 信 和 忠 诚 标 准 并 经 过 适 当 培 训 ; (d) 授 权 官 员 的 责 任 划 分 旨 在 防 止 擅 自 签 发 海 员 证 3. 受 理 申 请 ; 海 员 证 的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 上 诉 程 序 具 备 确 保 受 理 申 请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当 局 和 部 门 将 空 白 海 员 证 制 作 成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以 及 海 员 证 交 付 的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对 于 初 次 申 请 海 员 证 和 海 员 证 展 期 的 情 况, 核 实 和 批 准 过 程 确 保 海 员 证 仅 在 以 下 基 础 上 签 发 : (i) 申 请 书 上 填 写 了 附 件 一 要 求 的 全 部 信 息, (ii) 符 合 发 证 国 的 法 律 和 作 法 的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iii) 国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证 明, (iv) 申 请 人 为 第 一 条 意 义 中 的 海 员 的 证 明, (v) 保 证 不 会 向 申 请 人, 特 别 是 那 些 具 有 不 止 一 国 国 籍 或 具 有 永 久 居 留 地 位 的 申 请 人 签 发 一 本 以 上 海 员 证, (vi) 在 适 当 尊 重 国 际 文 书 中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情 况 下 核 查 申 请 人 不 构 成 保 安 风 险 (b) 该 过 程 要 确 保 : (i) 在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同 时 将 附 件 二 中 的 每 项 细 节 录 入 数 据 库 ; (ii) 从 申 请 人 处 收 集 的 数 据 照 片 签 字 和 生 物 测 定 与 申 请 人 相 符, 且 (iii) 从 申 请 人 处 收 集 的 数 据 照 片 签 字 和 生 物 测 定 在 海 员 证 的 整 个 受 理 签 发 和 交 付 过 程 中 与 申 请 联 系 在 一 起 18
19 (c) 当 所 签 发 的 海 员 证 被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时, 要 立 即 采 取 行 动 更 新 数 据 库 ; (d) 建 立 一 种 展 期 和 / 或 更 新 制 度, 就 海 员 需 要 对 其 海 员 证 延 长 使 用 或 展 期 的 情 况, 以 及 海 员 证 丢 失 的 情 况 建 立 一 种 延 长 使 用 和 ( 或 ) 展 期 制 度 ; (e) 与 船 东 组 织 和 海 员 组 织 协 商 确 定 可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海 员 证 的 情 况 ; (f) 具 备 有 效 和 透 明 的 上 诉 程 序 4.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具 备 确 保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和 维 护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数 据 库 受 到 保 护, 防 止 篡 改 和 擅 自 进 入 ; (b) 数 据 保 持 最 新 防 止 信 息 丢 失 并 可 随 时 通 过 联 络 点 查 询 ; (c) 数 据 库 不 能 被 填 加 复 制 链 接 或 写 入 其 他 数 据 库 ; 数 据 库 内 的 信 息 不 被 用 于 核 实 海 员 身 份 以 外 的 目 的 ; (d) 个 人 权 利 受 到 尊 重, 包 括 : (i) 在 收 集 储 存 处 理 和 传 递 个 人 数 据 过 程 中 的 隐 私 权 ; 和 (ii) 查 阅 关 于 其 本 人 的 数 据 并 对 任 何 不 准 确 的 信 息 及 时 改 正 的 权 利 5. 程 序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a) 具 备 通 过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确 保 必 要 的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对 过 程 的 监 督, 确 保 所 要 求 的 以 下 工 作 标 准 得 以 满 足 : (i)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ii) 对 空 白 作 废 和 已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iii) 受 理 申 请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当 局 和 部 门 将 空 白 海 员 证 制 作 成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以 及 海 员 证 交 付, 19
20 (iv)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 (b) 开 展 定 期 审 查, 确 保 发 证 系 统 和 程 序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它 们 与 本 公 约 要 求 的 相 符 合 (c) 具 备 保 护 其 他 批 准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所 提 供 的 定 期 评 估 报 告 中 所 含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的 程 序 B 部 分 : 建 议 的 程 序 和 做 法 1.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1.1. 为 了 海 员 证 的 安 全 和 统 一, 主 管 机 关 应 选 择 一 个 有 效 的 来 源 制 作 该 成 员 国 发 证 用 的 空 白 海 员 证 1.2. 如 果 空 白 证 是 在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机 关 ( 发 证 机 关 ) 的 场 地 内 制 作, 则 适 用 于 下 文 第 2.2 节 1.3. 如 果 选 用 外 部 企 业, 主 管 机 关 应 : 核 查 该 企 业 的 品 行 财 务 稳 定 性 和 可 靠 性 是 无 可 置 疑 的 ; 要 求 企 业 具 体 指 定 所 有 将 参 与 空 白 海 员 证 制 作 的 员 工 ; 要 求 企 业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供 表 明 存 在 着 确 保 每 一 指 定 员 工 的 可 靠 性 值 得 信 任 和 忠 诚 品 质 的 适 当 机 制 的 证 明, 并 使 发 证 机 关 相 信 企 业 已 经 为 这 些 员 工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生 计 手 段 和 充 分 的 工 作 保 障 ; 与 企 业 达 成 一 项 书 面 协 议, 在 不 妨 碍 发 证 机 关 自 己 对 海 员 证 所 负 责 任 的 前 提 下, 特 别 应 确 定 下 文 第 1.5 节 提 及 的 规 格 和 指 示 并 要 求 企 业 : 确 保 只 有 已 经 承 担 严 格 保 密 义 务 的 指 定 员 工 才 能 参 与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 对 将 空 白 海 员 证 从 其 制 作 场 地 运 至 发 证 机 关 的 运 输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保 安 措 施 发 货 代 理 不 能 以 其 并 未 在 这 方 面 出 现 疏 忽 为 由 而 开 脱 责 任 ;
21 每 批 托 运 货 物 均 带 有 准 确 的 内 容 ; 该 声 明 应 特 别 注 明 每 包 所 装 的 所 有 海 员 证 的 参 考 号 码 确 保 协 议 中 包 括 关 于 在 原 始 承 做 者 不 能 继 续 时 允 许 完 成 的 条 款 ; 在 签 定 协 议 前 确 信 企 业 拥 有 妥 善 履 行 所 有 上 述 义 务 的 手 段 1.4. 如 果 空 白 海 员 证 是 由 成 员 国 境 外 的 机 关 或 企 业 提 供, 成 员 国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外 国 一 个 合 适 的 机 关 确 保 达 到 本 节 所 建 议 的 要 求 1.5.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主 管 机 关 还 应 : 规 定 制 作 空 白 海 员 证 所 用 全 部 材 料 的 详 细 规 格 ; 这 些 材 料 应 符 合 本 公 约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总 体 规 格 ; 按 照 附 件 一 确 定 空 白 海 员 证 格 式 和 内 容 的 准 确 规 格 ; 确 保 这 些 规 格 能 在 以 后 使 用 不 同 的 印 刷 厂 的 情 况 下 使 所 印 制 的 空 白 海 员 证 保 持 规 格 一 致 ; 按 照 附 件 一 的 要 求, 就 按 顺 序 印 在 每 个 空 白 海 员 证 上 的 唯 一 证 件 号 码 提 供 明 确 的 号 码 生 成 指 示 ; 和 确 定 制 作 期 间 保 管 所 有 材 料 的 准 确 要 求 2.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2.1. 与 发 证 过 程 有 关 的 一 切 活 动 ( 包 括 空 白 作 废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制 作 海 员 证 所 用 的 工 具 和 材 料 申 请 的 受 理 海 员 证 的 签 发 以 及 数 据 库 的 维 护 和 安 全 ) 应 在 发 证 机 关 的 直 接 控 制 下 进 行 2.2. 发 证 机 关 应 准 备 一 份 对 所 有 参 与 发 证 过 程 的 官 员 的 评 估, 为 每 个 人 建 立 可 靠 可 信 赖 和 忠 诚 记 录 2.3. 发 证 机 关 应 确 保 参 与 发 证 过 程 的 官 员 之 间 不 是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2.4. 参 与 发 证 过 程 的 官 员 的 个 人 责 任 应 由 发 证 机 关 给 予 充 分 界 定 21
22 2.5. 不 应 让 一 位 官 员 单 独 负 责 关 于 海 员 证 申 请 受 理 和 相 应 海 员 证 准 备 的 所 有 工 作 向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分 配 申 请 书 的 官 员 不 应 介 入 发 证 过 程 被 指 定 承 担 有 关 受 理 申 请 和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不 同 职 责 的 官 员 应 该 进 行 轮 换 2.6. 发 证 机 关 应 制 定 内 部 规 章, 确 保 : 空 白 海 员 证 安 全 保 存, 只 将 为 满 足 预 期 的 日 常 作 业 所 需 数 量 的 证 件 取 出 并 只 交 给 负 责 填 写 海 员 证 使 之 成 为 个 人 证 件 的 官 员 和 拥 有 专 门 授 权 的 任 何 官 员, 每 天 结 束 时 退 还 没 有 用 完 的 空 白 海 员 证 ; 保 证 海 员 证 安 全 的 措 施 应 被 理 解 为 包 括 使 用 防 止 擅 自 拿 取 和 侦 测 闯 入 者 的 设 备 ; 对 用 作 样 本 的 任 何 空 白 海 员 证 予 以 涂 划 并 作 相 应 的 标 记 ; 对 每 本 空 白 海 员 证 和 尚 未 发 出 的 每 本 个 人 海 员 证 的 下 落 逐 日 进 行 记 录, 该 记 录 要 存 放 于 安 全 的 地 方, 查 明 已 妥 善 保 存 的 海 员 证 和 由 指 定 的 官 员 掌 管 的 海 员 证 ; 该 记 录 应 由 不 参 与 处 理 空 白 海 员 证 或 尚 未 发 出 的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负 责 保 管 ; 除 了 负 责 填 写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和 任 何 拥 有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有 机 会 接 触 空 白 海 员 证 和 填 写 海 员 证 所 需 的 工 具 和 材 料 ; 安 全 保 存 每 本 已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并 仅 交 给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及 任 何 经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 上 述 经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应 限 于 : (a) 根 据 发 证 机 关 的 常 务 负 责 人 或 其 正 式 代 表 的 书 面 授 权 行 事 的 人 员 ; 及 (b) 下 文 第 5 节 所 指 监 控 员 以 及 被 任 命 开 展 审 计 或 其 他 控 制 的 人 员 22
23 严 格 禁 止 官 员 介 入 其 家 庭 成 员 或 好 友 申 请 海 员 证 的 发 证 过 程 对 于 任 何 盗 窃 或 企 图 盗 窃 海 员 证 或 将 其 个 人 化 所 用 的 工 具 或 材 料 的 案 件, 应 立 即 向 警 察 机 关 报 告 以 便 开 展 侦 查 2.7. 发 证 过 程 中 的 错 误 应 使 相 关 海 员 证 无 效, 不 应 更 改 和 签 发 3. 受 理 申 请 ; 海 员 证 的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 上 诉 程 序 3.1. 发 证 机 关 应 确 保 负 责 审 查 海 员 证 申 请 的 所 有 官 员 曾 受 过 辨 识 欺 诈 以 及 计 算 机 技 术 使 用 方 面 的 相 关 培 训 3.2. 发 证 机 关 应 制 定 规 章 确 保 海 员 证 只 在 以 下 基 础 上 签 发 : 由 有 关 海 员 填 写 和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 身 份 证 明 ; 国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证 明 ; 以 及 申 请 人 为 海 员 的 证 明 3.3. 申 请 表 应 包 含 本 公 约 附 件 一 所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信 息 申 请 表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注 意, 如 果 蓄 意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将 受 到 起 诉 和 刑 事 制 裁 3.4. 当 首 次 申 请 海 员 证 时, 和 以 后 在 延 期 时 被 认 为 有 必 要 : 申 请 人 应 将 已 经 填 好 但 未 签 字 的 申 请 表 亲 自 递 交 发 证 机 关 指 定 的 官 员 ;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的 拍 摄 和 生 物 测 定 的 采 集 应 在 该 指 定 官 员 的 监 控 之 下 ; 应 该 当 着 该 指 定 官 员 的 面 签 署 申 请 表 ; 申 请 表 随 后 应 直 接 由 该 指 定 官 员 转 交 发 证 机 关 处 理 3.5. 发 证 机 关 应 采 取 充 分 的 措 施 确 保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和 生 物 测 定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3.6.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明 应 符 合 发 证 国 的 法 律 和 实 践 这 种 身 份 证 明 可 以 包 括 一 张 申 请 人 的 近 照, 由 船 东 或 船 长 或 申 请 人 的 其 23
24 他 雇 主 或 申 请 人 的 培 训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照 片 反 映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真 实 面 貌 3.7. 国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证 明 通 常 由 申 请 人 的 护 照 或 永 久 性 居 留 者 入 境 许 可 证 构 成 3.8.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申 明 其 所 拥 有 的 所 有 其 他 国 籍, 确 认 其 没 有 从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国 获 得 签 发 海 员 证 且 没 有 向 其 他 成 员 国 申 请 海 员 证 3.9.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持 有 一 本 海 员 证, 不 应 再 向 其 签 发 另 一 本 海 员 证 对 于 海 员 提 前 意 识 到 在 其 服 务 期 间 无 法 在 海 员 证 过 期 之 日 或 展 期 之 日 提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应 实 施 提 前 展 期 制 度 ; 在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的 服 务 期 延 长 而 要 求 海 员 证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情 况 下, 应 实 施 有 效 期 延 长 制 度 ; 在 海 员 证 丢 失 的 情 况 下 应 实 施 补 发 制 度 可 以 签 发 适 当 的 临 时 证 件 关 于 申 请 人 为 本 公 约 第 1 条 所 指 海 员 的 证 明 应 至 少 包 括 : 以 前 的 海 员 证, 或 海 员 的 派 遣 书 ; 或 适 任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培 训 证 书 ; 或 具 有 同 等 说 服 力 的 证 据 凡 认 为 适 宜 时, 应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证 明 所 有 申 请 应 至 少 受 到 海 员 证 签 发 机 关 的 主 管 官 员 所 作 的 下 列 核 查 : 核 查 申 请 书 填 写 完 整 并 且 没 有 会 导 致 对 所 作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产 生 怀 疑 的 矛 盾 之 处 ; 核 查 所 提 供 的 细 节 和 签 字 与 申 请 人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可 靠 证 件 上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 24
25 向 护 照 颁 发 机 关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核 查 护 照 或 所 出 示 的 其 他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 如 有 理 由 怀 疑 护 照 的 真 实 性, 应 将 原 件 寄 给 有 关 机 关 ; 另 外, 也 可 寄 出 有 关 页 的 复 印 件 ; 凡 适 宜 时, 将 所 提 供 的 照 片 与 上 文 第 节 提 及 的 数 码 照 片 作 比 较 ; 核 查 上 文 第 3.6 节 提 及 的 证 明 的 明 显 真 实 性 ; 核 查 上 文 第 3.10 节 中 提 及 的 证 明, 证 实 申 请 人 的 确 是 海 员 ; 在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数 据 库 中 核 查, 以 确 保 与 申 请 人 相 符 的 人 员 尚 未 获 得 海 员 证 ; 如 果 申 请 人 拥 有 或 可 能 拥 有 多 重 国 籍 或 在 国 籍 国 以 外 拥 有 任 何 永 久 性 居 留 资 格, 还 应 向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的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必 要 的 问 讯 ; 在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查 询 的 任 何 有 关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数 据 库 中 核 查, 以 确 保 与 该 申 请 人 相 符 的 人 员 不 会 构 成 可 能 的 安 全 风 险 上 文 第 3.12 节 中 提 及 的 官 员 应 做 出 简 要 的 备 查 记 录, 说 明 上 述 各 项 核 查 的 结 果 并 提 请 注 意 那 些 支 持 认 定 申 请 人 是 海 员 的 事 实 一 旦 全 面 检 查 完 毕, 应 将 申 请 表 连 同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备 查 记 录 一 并 转 交 负 责 填 写 将 向 申 请 人 签 发 的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然 后, 应 将 填 写 好 的 海 员 证 连 同 发 证 机 关 的 相 关 文 档 一 并 提 交 该 机 关 的 高 级 官 员 审 批 高 级 官 员 只 有 在 至 少 检 查 了 备 查 记 录 后 确 信 已 正 常 地 遵 守 了 程 序 且 向 申 请 人 签 发 海 员 证 为 合 理 时, 才 能 批 准 签 发 海 员 证 批 准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上 有 关 申 请 中 需 特 别 考 虑 的 任 何 情 况 的 说 明 25
26 3.18. 海 员 证 ( 连 同 所 出 示 的 护 照 或 类 似 证 件 ) 应 直 接 交 给 申 请 人 并 请 其 签 收, 或 邮 寄 给 申 请 人, 或 应 申 请 人 的 要 求, 寄 给 其 船 长 或 雇 主, 两 种 情 况 均 须 通 过 要 求 收 讫 回 执 的 可 靠 邮 政 通 信 方 式 进 行 当 海 员 证 被 发 给 申 请 人 时, 应 将 本 公 约 附 件 二 规 定 的 细 节 录 入 公 约 第 4 条 中 提 及 的 数 据 库 发 证 机 关 的 规 章 应 规 定 从 寄 出 到 收 到 的 最 长 期 限 如 果 没 有 在 该 时 间 内 收 到 收 讫 回 执, 在 及 时 通 知 海 员 后, 应 在 数 据 库 中 作 出 适 当 的 注 释, 将 该 海 员 证 正 式 挂 失, 并 让 该 海 员 知 晓 在 海 员 证 的 有 效 期 内 以 及 随 后 的 三 年 内, 应 将 作 出 的 所 有 注 释, 特 别 是 简 短 的 备 查 记 录 ( 见 上 文 第 3.13 节 ) 和 第 3.17 节 提 及 的 说 明, 保 存 在 一 个 安 全 的 地 方 这 些 注 释 和 第 3.17 节 所 要 求 的 说 明 应 录 入 一 个 单 独 的 内 部 数 据 库 并 允 许 下 列 查 询 :(a) 负 责 监 督 各 项 工 作 业 务 的 人 员 ;(b) 参 与 海 员 证 申 请 审 查 的 官 员 ; 和 (c) 出 于 培 训 目 的 如 果 收 到 信 息 表 明 海 员 证 被 错 发, 或 其 签 发 的 条 件 已 不 再 适 用, 应 立 即 将 此 情 况 通 知 发 证 机 关 以 便 迅 速 将 其 吊 销 如 果 海 员 证 被 暂 停 使 用 或 被 吊 销, 发 证 机 关 应 立 即 更 新 其 数 据 库, 指 明 该 海 员 证 目 前 不 被 承 认 如 果 海 员 证 的 申 请 被 拒 绝, 或 做 出 了 关 于 海 员 证 被 暂 停 使 用 或 被 吊 销 的 决 定, 应 正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其 上 诉 的 权 利, 并 将 所 做 决 定 的 理 由 详 细 告 知 上 诉 的 程 序 应 尽 可 能 快 捷 并 符 合 进 行 公 平 和 全 面 审 议 的 需 要 4.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4.1. 为 实 施 本 公 约 第 4 条, 发 证 机 关 应 做 出 必 要 的 安 排 和 规 章, 特 别 要 保 证 : 26
27 具 备 本 公 约 第 4 条 第 4 5 和 6 款 所 要 求 的,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能 够 接 通 的 联 络 点 或 可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访 问 ; 数 据 库 的 安 全 ; 在 数 据 的 储 存 处 理 和 通 信 过 程 中 尊 重 个 人 的 权 利 ; 尊 重 海 员 核 对 涉 及 其 本 人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对 发 现 的 任 何 不 准 确 的 内 容 予 以 改 正 的 权 利 4.2. 发 证 机 关 应 拟 定 数 据 库 的 妥 善 保 护 程 序, 包 括 : 要 求 对 数 据 库 进 行 定 期 备 份, 并 将 其 储 存 在 远 离 发 证 机 关 的 安 全 地 点 的 介 质 上 ; 当 制 作 记 录 的 官 员 确 认 了 一 条 记 录 后, 仅 限 经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对 该 记 录 予 以 访 问 和 修 改 5. 程 序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5.1. 发 证 机 关 应 任 命 具 有 公 认 的 正 直 忠 诚 和 可 靠 品 质 不 参 与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或 处 理 的 高 级 官 员 担 任 监 控 员, 以 : 不 断 监 督 这 些 最 低 要 求 的 实 施 ; 立 即 提 请 注 意 实 施 中 的 缺 陷 ; 就 改 进 海 员 证 的 签 发 程 序 向 常 务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官 员 提 出 建 议 ; 和 就 上 述 问 题 向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质 量 控 制 报 告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监 控 员 应 熟 悉 所 监 督 的 所 有 业 务 工 作 5.2. 监 控 员 将 直 接 向 发 证 机 关 的 常 务 负 责 人 汇 报 5.3. 应 责 成 包 括 常 务 负 责 人 在 内 的 发 证 机 关 全 体 官 员 向 监 控 员 提 供 监 控 员 认 为 与 完 成 其 任 务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信 息 5.4. 发 证 机 关 应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确 保 官 员 们 可 以 自 由 地 与 监 控 员 谈 话 而 无 须 担 心 受 到 不 公 对 待 5.5. 监 控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应 要 求 特 别 注 意 下 列 任 务 : 27
28 对 资 源 场 地 设 备 和 员 工 足 以 有 效 履 行 发 证 机 关 的 职 能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确 保 空 白 海 员 证 和 已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的 安 全 保 管 安 排 是 合 适 的 ; 确 保 存 在 符 合 上 述 第 和 5.4 节 的 要 求 的 适 当 规 章 安 排 或 程 序 ; 确 保 有 关 官 员 熟 悉 并 理 解 这 些 规 章 和 程 序 及 安 排 ; 对 随 机 选 出 的 特 定 个 案, 详 细 监 督 从 收 到 海 员 证 申 请 到 发 证 程 序 结 束 过 程 所 处 理 的 每 项 业 务, 包 括 详 细 监 督 相 关 的 注 释 和 其 它 记 录 ; 核 查 保 管 空 白 海 员 证 工 具 和 材 料 所 用 保 安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 核 查 以 电 子 方 式 储 存 的 信 息 的 安 全 性 和 正 确 性 以 及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查 询 的 要 求 得 以 保 持, 如 有 必 要, 可 由 一 名 可 信 赖 的 专 家 协 助 ; 调 查 可 能 错 发 海 员 证 或 可 能 伪 造 海 员 证 或 以 欺 诈 方 式 获 得 海 员 证 的 任 何 可 靠 报 告, 以 便 查 清 可 能 导 致 或 方 便 了 错 发 伪 造 或 欺 诈 的 内 部 渎 职 行 为 或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 调 查 有 关 不 能 充 分 访 问 按 本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3 和 5 款 的 要 求 应 该 可 以 访 问 的 数 据 库 细 节 的 投 诉 或 关 于 这 些 细 节 不 准 确 的 投 诉 ; 确 保 发 证 机 关 常 务 负 责 人 及 时 有 效 地 针 对 关 于 确 定 发 证 程 序 须 改 进 之 处 和 缺 陷 领 域 的 报 告 采 取 行 动 ; 保 存 所 开 展 的 质 量 控 制 检 查 的 记 录 ; 确 保 对 质 量 控 制 检 查 进 行 管 理 性 审 查 以 及 保 留 这 些 审 查 的 记 录 28
29 5.6. 发 证 机 关 的 常 务 负 责 人 应 确 保 对 发 证 系 统 和 程 序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它 们 符 合 与 本 公 约 要 求 的 情 况 开 展 定 期 评 估 这 种 评 估 应 考 虑 到 : 对 发 证 系 统 和 程 序 所 作 的 任 何 审 计 的 结 果 ; 关 于 针 对 所 报 告 的 弱 点 或 违 反 保 安 的 做 法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行 动 的 有 效 性 的 调 查 和 其 他 发 现 的 报 告 和 结 果 ; 关 于 海 员 证 的 签 发 遗 失 吊 销 或 损 毁 的 记 录 ; 与 质 量 控 制 运 作 有 关 的 记 录 ; 包 括 对 数 据 库 的 查 询 在 内 的 电 子 数 据 库 的 可 靠 性 或 安 全 性 问 题 的 记 录 ; 技 术 进 步 或 海 员 证 签 发 程 序 的 革 新 对 发 放 系 统 和 程 序 改 变 产 生 的 影 响 ; 管 理 性 审 查 的 结 论 ; 为 确 保 程 序 的 实 施 方 式 符 合 对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有 关 文 书 所 体 现 的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的 尊 重 而 对 程 序 进 行 的 审 计 5.7. 应 具 备 防 止 擅 自 披 露 其 它 成 员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的 程 序 和 过 程 5.8. 所 有 审 计 程 序 和 过 程 都 应 确 保 包 括 库 存 控 制 程 序 在 内 的 制 作 技 术 和 保 安 做 法 充 分 满 足 本 附 件 的 要 求 29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1...2...3...4...6...7...8...10... 11...14...16...17...23...25...26...28...30...30 I ...31 10...33...36...39...40...42...44...47...49...53...53 TOP10...55...58...61...64...65...66...68...69...72...73
More information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More information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i) (4)0.10 (1) 0.40 (ii) (iii) (i) (ii) ,000,000125,000,000 1,250,000, (iv) 3,750,000, ,000,000 1,250,000,00
362 1 (i) (4)0.10 (1) 0.40 (ii) (iii) (i) 0.30 0.40 0.10 (ii) 0.40 0.10 500,000,000125,000,000 1,250,000,0000.10 (iv) 3,750,000,000 125,000,000 1,25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0 (v) (vi) 2 1,837,370,000
More information奥运档案(三).doc
I...1...2...2...3...5...9...10...10...12...14...15...16...16...17...18...20...21...24...25 II...25...27...28...29...31...32...33...33...34...34...36...37...38...39...40...41...42...43...44...45...45 2008...46
More information锦州港年度报告全文.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26,802 28,706 21,603 4,891 6,085 2002 9 30 5,000 4,287 97,374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More information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Key word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More information商业采购条款和条件
商 业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 1. 接 受 及 修 正 :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构 成 是 由 派 克 汉 尼 汾 流 体 传 动 产 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买 方 ) 从 卖 方 完 全 根 据 本 条 款 和 条 件 买 入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指 定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此 采 购 订 单 的 验 收 仅 限 用 于 这 些 条 款 和 条 件 除 非 经
More information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II
I II 前 言 就 业 质 量 不 仅 是 高 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体 现, 同 时 也 是 社 会 需 求 的 真 实 反 映 编 制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一 方 面 有 助 于 向 社 会 反 馈 真 实 的 就 业 状 况, 积 极 回 应 对 于 大 学 生 就 业 问 题 的 关 注,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助 于 高 校 获 取 和 分 析 社 会 需 求
More information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報 名 規 則 : I. 保 送 教 師 資 格 :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主 辦 二 零 一 六 年 秋 季 趣 學 堂 幼 兒 舞 蹈 課 程 評 核 報 名 及 規 則 (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整 份 文 件 ) 學 生 必 須 由 認 可 教 師 保 送 參 加 評 核, 而 以 下 為 認 可 教 師 的 資 格 : i. 持 有 由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頒 發 之
More information中医疗法(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1...2...4...5...7...13...15...17...18...19...21...23...24...24...26...26...27 I ...28...29...30...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43...45...46...47...47...48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2016 年 1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其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施 政 報 告 中 有 關 教 育 事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2. 培 育 人 才 始 於 教 育 在 教 育 政 策
More information村 地 区 的 老 年 人 口 抚 养 比 会 达 到 34.4%, 而 城 镇 地 区 则 为 21.1% 随 着 人 口 年 龄 结 构 的 转 型 以 及 农 村 年 轻 人 口 不 断 往 城 市 迁 移, 农 村 家 庭 未 来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养 老 保 障 的 压 力 会 越
中 国 农 村 老 年 人 口 及 其 养 老 保 障 : 挑 战 与 前 景 概 要 虽 然 自 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中 国 的 人 均 收 入 一 路 飙 升, 人 们 越 来 越 关 注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农 村 老 年 人 从 收 入 上 涨 所 获 得 的 好 处 远 远 不 及 年 轻 人 及 城 镇 老 人 对 于 农 村 老 人 福 利 状 况 的 关 注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必 修 科 目 簡 介 < < < 1. 中 文 > > >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以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為 根 據 目 標 本 科 主 要 評 核 考 生 : (1) 讀 寫 聽 說 能 力 思 維 能 力 審 美 能 力 和 自 學 能 力 ; (2)
More information、,
敬 啟 者 : 招 標 承 投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現 誠 邀 7 月 31 日 貴 機 構 承 投 提 供 隨 付 的 投 標 附 表 上 所 列 的 服 務, 合 約 期 由 2016 年 9 月 1 日 至 2019 年 投 標 書 及 報 價 表 ( 見 附 件 一 ) 必 須 填 具 一 式 兩 份, 並 放 置 信 封 內 封 密 信 封 面 應
More information中國文化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莊 子 與 禪 宗 遊 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許 端 容 研 究 生 : 林 蘭 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謝 辭 這 本 初 啼 之 作, 終 於 碩 士 論 文 完 成, 始 於 另 一 階 段 的 開 始, 正 如 莊 書 中 之 始 卒 若 環 絕 對 是 第 一 次, 做 了 跨 領 域 的 結 合,
More information(i) (ii) (i) (ii) O2O 1 86
1 67.6 (i) (ii) (i) (ii) O2O 1 86 1,444.9 1,844.1 2,163.7 22.4% 807.5 932.7 15.5% 61.5 85.5 97.1 25.7% 32.9 41.1 24.9% 34.1 45.9 56.4 67.6 249 384 130 87 (i) (ii) 10 10 ISO 9001:2008, ISO 10002:2004 ISO
More information兽药使用常识(六).doc
( ) ...1 ( )...1...4...7...8...9... 11...13...13...15...17...18...19...20 50%...21...22...23...27 I II...28...29 ( )...29...30 A D...31 E...32 B...34 C...37...39...40...41...42...43...44...46...47...48...50...54...58...60...63
More information(1) (2) (3) 1. (1) 2
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More information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