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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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http://www.pccu.edu.tw 電 話 :(02)2861-0511 傳 真 (02)2861-870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04.1.23( 五 ) 起 104.3.6(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3.16( 一 ) 下 午 4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104.3.6( 五 ) 至 3.17( 二 ) 止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104.3.16(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列 印 准 考 證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 104.3.24( 二 ) 起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及 術 科 ) 104.3.29( 日 )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104.4.8( 三 ) 複 查 成 績 104.4.8( 三 ) 至 4.14( 二 ) 正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學 意 願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學 意 願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104.4.14( 二 ) 至 4.20( 一 ) 下 午 3 時 前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起 每 週 四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pcc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進 入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名 單, 請 備 取 生 按 時 查 閱,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不 另 行 通 知 凡 經 公 告 可 遞 補 名 單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當 梯 次 公 告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或 遞 補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截 止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報 名 流 程 圖... I 壹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及 運 動 種 類...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報 名... 2 肆 考 試 科 目 占 分 比 例 及 計 分 方 式... 7 伍 考 試 內 容... 7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9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9 捌 成 績 複 查... 10 玖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10 拾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11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11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12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12 附 錄 :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13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6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9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22 五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23 六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24 附 表 : 一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27 二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28 三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30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32 五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33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34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報 名 流 程 圖 詳 閱 簡 章 確 定 報 考 資 格 運 動 種 類 及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或 原 住 民 生 )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於 下 方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開 始 報 名 填 寫 日 期 : 104 年 3 月 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6 日 下 午 4 時 止 資 料 內 容 :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身 份 別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高 中 職 畢 ( 肄 ) 業 學 校 及 年 度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email 運 動 成 就 等 列 印 表 單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 1 報 名 表 2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3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費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繳 費 期 限 :104 年 3 月 17 日 前 繳 費 方 式 ( 擇 一 辦 理 ): 1ATM 轉 帳 2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3 跨 行 匯 款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費 情 形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交 報 名 費 是 否 已 完 成 以 國 外 港 澳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原 住 民 考 生 及 低 收 入 考 生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期 限 :104 年 3 月 1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資 料 : 1 以 國 外 港 澳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2 原 住 民 考 生, 繳 交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3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寄 送 地 址 :11114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本 校 招 生 單 位 審 核 未 通 過 者 取 消 報 名 通 過 者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列 印 准 考 證 I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並 經 本 校 審 查 通 過 者,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自 行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及 運 動 種 類 一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 日 間 學 士 班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40 名,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 5 名 二 運 動 種 類 :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性 別 備 註 01 國 術 不 拘 國 術 武 術 套 路, 如 : 羅 漢 拳 金 鷹 拳 太 極 拳 刀 槍 劍 棍 等 02 龍 獅 運 動 不 拘 如 : 舞 龍 舞 獅 鼓 樂 03 跆 拳 道 不 拘 04 跆 拳 道 - 品 勢 不 拘 05 柔 道 不 拘 06 拳 擊 不 拘 07 角 力 不 拘 08 散 打 不 拘 09 推 手 不 拘 10 其 他 不 拘 如 : 養 生 運 動 氣 功 導 引 空 手 道 柔 術 等 貳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之 資 格 者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附 註 :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先 行 審 驗 2. 持 國 內 學 歷 報 考 者,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若 經 審 驗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

參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3. 外 國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僑 生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逕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學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考 網 址 http://adm.pccu.edu.tw/files/11-1005-2842.php 一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並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網 址 : http://www.pccu.edu.tw/ 進 入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選 項 二 報 名 流 程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表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確 認 是 否 需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 本 校 審 查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完 成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三 報 名 日 期 : ( 一 )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04 年 3 月 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6 日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104 年 3 月 6 日 至 3 月 17 日 止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四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五 報 名 程 序 及 繳 費 說 明 : ( 一 ) 程 序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及 列 印 表 單 說 明 1.104 年 3 月 6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6 日 ( 一 ) 下 午 4 時 止,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選 項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2.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不 需 寄 來,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2) 不 需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者, 無 需 列 印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程 序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說 明 1.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3 月 6 日 ( 五 ) 起 至 3 月 17 日 ( 二 )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2. 轉 入 行 庫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代 碼 : 013 3. 繳 款 帳 號 : 共 14 碼, 列 於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 注 意 : 繳 費 帳 號 為 考 生 個 別 繳 款 帳 號,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 4. 繳 款 金 額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5.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 (1)ATM 轉 帳 :( 自 付 手 續 費 ) A.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轉 帳 方 式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方 式 操 作 B. 轉 帳 資 料 : 轉 入 行 庫 代 碼 : 013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轉 入 帳 號 : 依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2)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持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總 行 或 各 分 行 櫃 臺 辦 理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各 分 行 據 點 請 參 閱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網 站 : https://www.cathaybk.com.tw 點 選 上 方 < 服 務 據 點 > (3)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跨 行 匯 款 :( 自 付 手 續 費 ) A. 至 各 地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填 寫 匯 款 單, 匯 款 單 上 收 款 人 戶 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及 帳 號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否 則 無 法 完 成 入 帳 B. 匯 款 資 料 : 入 帳 行 庫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松 山 分 行 收 款 人 戶 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轉 入 帳 號 : 依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上 之 考 生 個 別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採 臨 櫃 繳 款 或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或 跨 行 匯 款 請 於 下 午 3 時 前 辦 理 ; ATM 轉 帳 繳 費 至 晚 上 11 時 59 分 止 2.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並 同 時 注 意 轉 帳 是 否 完 成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但 須 繳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核 准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3

程 序 ( 三 )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費 情 形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持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附 註 1), 其 餘 考 生 一 律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2. 原 住 民 考 生 繳 交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以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交 含 本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3.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 四 ) 繳 交 資 料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將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裝 入 A4 大 小 之 牛 皮 紙 袋, 並 將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牛 皮 紙 袋 上,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三 注 意 事 項 : 1. 非 上 述 一.1 ~ 3 所 列 情 形 之 考 生, 不 需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2. 運 動 成 就 證 明 不 需 郵 寄, 請 於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攜 帶 正 本 繳 驗, 並 現 場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 五 ) 列 印 准 考 證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並 經 本 校 審 查 通 過 者,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於 下 方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4

附 註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 學 歷 別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力 ) 報 考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文 件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二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護 照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並 蓋 有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並 蓋 有 驗 證 戳 記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查 驗 並 蓋 有 驗 證 戳 記 );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當 地 國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護 照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護 照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護 照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台 胞 證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若 為 非 英 文 之 外 文 版,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3.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入 出 境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地 區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台 胞 證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台 胞 證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台 胞 證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護 照 台 胞 證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若 為 非 英 文 之 外 文 版,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5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附 表 四, 上 開 文 件 考 生 本 人 應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並 應 與 所 繳 證 件 內 容 相 符, 相 關 授 權 書 如 有 填 寫 不 全 者 或 應 繳 交 文 件 有 缺 件 者, 恕 無 法 接 受 報 名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報 考 資 格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學 位, 應 繳 還 學 位 證 書 並 公 告 註 銷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附 註 2: 3.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地 區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護 照 台 胞 證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護 照 台 胞 證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護 照 台 胞 證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持 有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歷 證 件 者,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於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資 格 得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辦 理 ; 於 臺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五 年 級 視 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資 格 得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辦 理 前 述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六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二 ) 本 (103) 學 年 度 高 中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錄 取 後 如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者, 必 須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 即 修 畢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3 年 級 下 學 期 ), 方 得 入 學 ( 三 ) 運 動 成 就 證 明 於 考 試 當 日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並 請 攜 帶 正 本 繳 驗,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 四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供 本 項 招 生 試 務 及 錄 取 入 學 後 之 校 務 行 政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6

肆 考 試 科 目 占 分 比 例 及 計 分 方 式 一 考 試 科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 考 試 科 目 學 科 考 試 科 目 國 文 英 文 術 科 考 試 科 目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口 試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0% 40% 20% 20% 一 口 試 二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三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二 計 分 方 式 : 伍 考 試 內 容 ( 一 ) 學 科 考 試 項 目 ( 國 文 + 英 文 ) 成 績 合 計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餘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二 ) 總 成 績 依 考 試 科 目 占 分 百 分 比 計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 國 文 英 文 ) 20% +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40% + 口 試 20% +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20% 一 學 科 考 試 : 國 文 英 文 以 高 中 職 ( 高 一 至 高 三 上 ) 國 文 英 文 課 程 內 容 為 主 要 範 圍 二 術 科 考 試 :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代 碼 運 動 種 類 01 國 術 06 拳 擊 02 龍 獅 運 動 07 角 力 03 跆 拳 道 08 散 打 04 跆 拳 道 - 品 勢 09 推 手 05 柔 道 10 其 他 7

三 口 試 : 內 容 含 動 機 適 應 力 未 來 規 劃 ( 含 報 考 項 目 之 參 與 訓 練 規 劃 讀 書 規 劃 ) 表 達 能 力 及 組 織 能 力 四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 ( 一 ) 運 動 參 賽 成 就 ( 所 繳 運 動 最 高 成 就 證 明 項 目 需 與 報 考 之 運 動 種 類 相 符 ), 如 表 ( 四 ) 運 動 成 就 給 分 量 表 級 別 一 ~ 六 ( 二 ) 其 他 成 就 如 表 ( 四 ) 運 動 成 就 給 分 量 表 級 別 七 ( 三 ) 繳 交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之 三 年 內 證 明, 於 考 試 當 日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攜 帶 正 本 繳 驗 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 四 ) 運 動 成 就 給 分 量 表 : 給 分 標 準 級 別 賽 別 名 稱 1 2 3 4 5 第 第 第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名 名 名 一 凡 當 選 國 家 代 表 隊 ( 成 年 青 年 青 少 年 ) 100 分 二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90 分 80 分 75 分 70 分 65 分 三 四 國 際 邀 請 賽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各 單 項 協 會 主 辦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符 合 甄 試 之 錦 標 賽 最 優 級 組 ( 中 華 民 國 國 ( 武 ) 術 總 會 中 華 民 國 太 極 拳 總 會 )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全 國 正 式 比 賽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運 動 競 賽 70 分 60 分 55 分 50 分 45 分 50 分 40 分 35 分 30 分 25 分 五 直 轄 市 區 級 縣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運 動 競 賽 30 分 25 分 20 分 15 分 15 分 六 校 內 比 賽 15 分 10 分 5 分 七 其 他 成 就 10 分 8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10:00 11:30 國 文 英 文 13:00 術 科 及 口 試 地 點 大 恩 館 4 樓 體 育 館 8 樓 演 武 廳 備 註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3 月 26 日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 http://www.pccu.edu.tw/ 13:00 集 合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點 選 技 13:30 考 試 開 始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最 新 公 告 聯 絡 電 話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02)2861-0511 轉 43406 招 生 組 (02)2861-0511 轉 11304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試 及 集 合 地 點 位 置 請 參 閱 本 校 校 區 平 面 圖 ( 二 ) 准 考 證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進 入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三 ) 參 加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健 保 卡 高 中 職 學 生 證 等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 應 試 ( 四 ) 考 試 當 日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於 考 試 前 至 本 校 大 恩 館 10 樓 100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補 印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 一 ) 術 科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需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 二 ) 學 術 科 考 試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正 備 取 生 ( 含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9

( 四 )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如 參 酌 至 後 一 項 得 分 仍 相 同 時, 則 均 予 錄 取 ;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同 分 參 酌 錄 取 方 式 相 同 ( 五 )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未 獲 錄 取, 達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六 ) 視 考 生 成 績 酌 列 備 取 生,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列 ;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備 取 方 式 相 同 ( 七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本 招 生 考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錄 取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104 年 4 月 8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站, 網 址 : http://www.pcc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查 詢 三 104 年 4 月 8 日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成 績 單 ( 正 備 取 生 含 錄 取 通 知 ),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 電 話 :(02) 2861-0511 #11304), 以 免 延 誤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事 宜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自 104 年 4 月 8 日 起 至 4 月 14 日 止 受 理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本 簡 章 附 表 六 ) 寄 至 11114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處 理 方 式 : ( 一 ) 複 查 科 目 僅 限 考 生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或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除 漏 閱 外,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 三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已 達 正 取 ( 或 備 取 )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或 備 取 ); 已 錄 取 ( 或 備 取 )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 或 備 取 )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 或 備 取 )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正 備 取 生 均 應 依 下 列 登 記 方 式 日 期,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方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未 依 規 定 時 程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一 登 記 方 式 :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pcc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點 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到 及 查 詢 點 選 就 讀 意 願 網 頁, 輸 入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 例 :85 年 1 月 23 日, 請 輸 入 0850123), 點 選 確 定 入 學 後 送 出, 並 列 印 或 儲 存 完 成 意 願 就 讀 登 記 結 果 ( 未 收 到 正 備 取 通 知 單 者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專 區 查 詢 相 關 訊 息 ) 10

二 正 取 生 : ( 一 ) 登 記 日 期 :104 年 4 月 14 日 ( 二 ) 至 4 月 20 日 ( 一 ) 下 午 3 時 前 ( 二 ) 正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於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備 取 生 :( 視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登 記 ) ( 一 )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起 每 週 四 於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pcc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進 入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名 單, 請 備 取 生 按 時 查 閱,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每 一 梯 次 均 須 有 缺 額 才 辦 理 遞 補 凡 經 公 告 可 遞 補 名 單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當 梯 次 公 告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或 遞 補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截 止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02)2861-0511 分 機 11304 拾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已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五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一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手 續 之 學 生,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通 知 資 料 將 於 104 年 8 月 中 旬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寄 發, 電 話 :(02)2861-0511 分 機 11103 二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之 錄 取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繳 交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相 關 之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持 境 外 學 歷 者, 除 繳 交 畢 業 證 明 書 外 另 需 繳 交 相 關 驗 證 文 件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5-6 頁 )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三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四 凡 經 本 招 生 入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或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於 修 業 期 間 並 須 參 加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五 本 校 日 間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內, 除 修 畢 學 系 組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外, 並 需 符 合 各 學 系 組 畢 業 修 業 規 定, 須 依 規 定 完 成 服 務 學 習 全 人 學 習 護 照 修 習 職 業 倫 理 與 中 華 文 化 專 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 如 未 通 過, 本 校 訂 有 補 救 措 施 ), 始 得 畢 業,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相 關 法 規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及 各 學 系 網 頁 查 詢 11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一 參 加 考 試 時, 務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至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封 底 二 交 通 工 具 : ( 一 )260 公 車 : 可 從 臺 北 火 車 站 北 出 口 ( 鄭 州 路 ) 或 中 山 北 路 沿 線 公 車 站 搭 乘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 二 )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公 車 : 可 搭 乘 捷 運 淡 水 線 至 劍 潭 站 或 士 林 站 轉 乘 紅 5 公 車 或 303 公 車 至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部 分 紅 5 公 車 有 到 達 校 區 內, 可 先 詢 問 司 機 是 否 進 入 文 化 大 學 校 區, 如 有 則 可 直 接 搭 到 校 內, 否 則 需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三 ) 搭 乘 台 鐵 或 高 鐵 轉 乘 公 車 : 1. 可 由 臺 北 車 站 北 出 口 ( 鄭 州 路 ) 搭 乘 260 公 車 2. 可 由 臺 北 車 站 搭 乘 捷 運 轉 乘 紅 5 或 303 公 車 公 車 ( 四 ) 搭 乘 飛 機 - 松 山 機 場 轉 乘 公 車 : 搭 乘 民 權 東 路 往 三 重 市 方 向 公 車 ( 如 617 801 225) 至 民 權 東 路 中 山 北 路 口 下 車,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大 同 公 司 站 轉 260 公 車 ( 五 ) 自 行 開 車 : 行 駛 中 山 高 由 重 慶 北 路 交 流 道 下,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經 百 齡 橋 沿 中 正 路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臺 北 市 區 由 中 山 北 路 往 士 林 方 向 行 駛, 至 中 正 路 右 轉 直 行, 接 仰 德 大 道 至 山 仔 后 ( 公 車 文 化 大 學 站 ), 左 轉 華 岡 路 進 入 本 校 校 區 陽 明 山 仰 德 大 道 逢 假 日 均 有 交 通 管 制, 如 欲 自 行 開 車 者, 須 憑 准 考 證 始 可 通 行 本 校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依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之 指 示 停 車 12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13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14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15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16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7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8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17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9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11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2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令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3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4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19

20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5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6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7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8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9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10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11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1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98362B 號 令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第 3 條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及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試 甄 試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及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附 錄 五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 學 費 39,810 元, 雜 費 13,140 元, 合 計 52,950 元 備 註 :104 學 年 度 如 有 調 整, 依 調 整 後 之 標 準 收 費 二 住 宿 及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校 內 住 宿 申 請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點 選 學 生 住 宿 項 下 查 詢, 校 外 租 屋 資 訊 查 詢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華 岡 生 活 住 宿 項 下 查 詢 本 校 為 協 助 經 濟 困 難 之 學 生, 使 其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並 獎 勵 各 類 優 秀 學 生, 訂 有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辦 法 凡 家 境 清 寒 急 難 救 助 或 有 工 讀 需 求 及 各 項 才 能 表 現 優 秀, 如 在 運 動 競 技 語 言 能 力 才 藝 表 演 論 文 著 作 社 團 活 動 等, 皆 可 獲 得 學 校 獎 助 本 校 校 內 主 要 獎 助 學 金 簡 述 如 下 : 類 別 補 助 標 準 及 金 額 預 定 補 助 人 數 華 岡 獎 學 金 大 學 部 學 生 其 成 績 為 該 班 前 三 名 者 第 一 名 核 發 8 千 元, 第 二 名 核 發 5 千 元, 第 三 名 核 發 2 千 元 2,000 人 張 其 昀 先 生 紀 念 獎 學 金 外 語 能 力 優 秀 獎 學 金 特 殊 才 藝 或 傑 出 表 現 同 學 獎 學 金 大 專 校 院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身 心 障 礙 助 學 金 赴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學 生 助 學 金 分 華 岡 青 年 績 優 社 團 及 負 責 人 精 英 培 訓 及 學 術 研 究 與 柏 英 育 才 等 獎 助 700 人 分 日 語 測 驗 德 語 測 驗 俄 語 測 驗 法 語 鑑 定 TOEFL 測 驗 提 昇 英 語 300 人 經 學 校 推 派 參 加 校 際 比 賽 或 展 演, 視 其 表 現 成 績 核 發 5 千 元 3 千 元 或 2 千 元 60 人 學 生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七 十 萬 元, 政 府 及 學 校 分 五 等 級 共 同 補 助 12,000 元 至 35,000 元 1,350 人 學 生 本 人 或 其 家 長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依 其 殘 障 程 度 每 名 補 助 1,500 元 至 5,000 元 800 人 獎 助 學 生 赴 姐 妹 校 就 學 來 回 機 票, 以 分 區 定 額 方 式 補 助 補 助 金 額 以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10 人 凡 有 工 讀 需 要 之 學 生 均 可 申 請 助 學 金 時 薪 標 4,500 人 準 依 校 內 工 讀 金 標 準 核 發 本 各 項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時 間 資 格 及 繳 交 證 件 等 詳 細 內 容, 請 隨 時 點 選 本 校 首 頁 網 站 公 告 系 統 獎 助 學 金 之 下 查 詢 若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需 要 濟 助 者, 可 隨 時 申 請 本 校 學 生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不 受 原 公 告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限 制 23

附 錄 六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令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該 科 考 試 資 格 口 試 ( 面 試 ) 或 術 科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應 試, 逾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八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教 室 前 後 置 物 區 ) 之 物 品, 出 現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議 處 : 一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經 試 務 或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即 使 用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等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三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食 用 飲 料 或 食 物 等, 經 兩 次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24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於 考 試 結 束 三 日 內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逹 試 務 單 位 補 驗 者, 扣 減 其 考 科 成 績 五 分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至 試 務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考 生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各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相 關 文 件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條 碼 毀 損 彌 封,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五 分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筆 或 藍 色 筆, 擇 一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其 有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當 25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廿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四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考 生 違 規 時,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經 監 試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規 則 處 分 第 廿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廿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6

附 表 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含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 報 考 系 組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西 元 ) 性 別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手 機 E-mail 學 歷 就 讀 期 間 : 西 元 年 月 至 年 月 高 中 ( 國 家 ) 高 中 畢 業 1. 護 照 台 胞 證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2. 境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或 得 以 蓋 有 取 得 學 歷 ( 力 ) 當 地 國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護 照 台 胞 證 替 代 ( 需 填 寫 並 繳 交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繳 驗 護 照 應 繳 文 件 台 胞 證 正 本 後,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前 述 1 至 3 項 應 繳 交 文 件,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5-6 頁 應 繳 交 資 料 欄 內 之 規 定 辦 理 4.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5.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6.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境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附 表 三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附 表 四, 上 開 文 件 考 生 本 人 應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並 應 與 所 繳 證 件 內 容 相 符, 相 關 授 權 書 如 有 填 寫 不 全 者 或 應 繳 交 文 件 有 缺 件 者, 恕 無 法 接 受 報 名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報 考 資 格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學 位, 應 繳 還 學 位 證 書 並 公 告 註 銷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此 致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台 胞 證 號 碼 持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力 ) 者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附 表 二 之 一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美 國 / 加 拿 大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Social Security No., Student ID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academic record at (school name and full address) t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I authorize this Office to check my admiss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o ask if my qualification was gained as a result of a distance learning or internet course or as a result of study at an associated college or validated course in overseas.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28

附 表 二 之 二 學 歷 ( 力 )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除 美 加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Social Security No., Student ID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academic record at (school name and full address) to the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I authorize this Office to check my admiss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o ask if my qualification was gained as a result of a distance learning or internet course or as a result of study at an associated college or validated course in overseas.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29

附 表 三 之 一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美 國 / 加 拿 大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Passport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entry/exit dates in (country)between (mm/dd/yy) and (mm/dd/yy) t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30

附 表 三 之 二 入 出 境 紀 錄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 申 請 除 美 加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查 證 專 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Passport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entry/exit dates in (country) between (mm/dd/yy) and (mm/dd/yy) to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31

附 表 四 入 出 境 紀 錄 表 報 考 系 組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姓 名 : 境 外 學 歷 : 國 家 高 中 序 號 學 歷 取 得 所 在 國 入 境 日 期 出 境 日 期 合 計 天 數 護 照 或 台 胞 證 號 碼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總 計 天 數 申 請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一 以 護 照 台 胞 證 之 入 出 境 戳 印 替 代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者, 須 填 寫 此 本 表 格 二 需 附 含 有 護 照 台 胞 證 相 片 頁 及 蓋 有 入 出 境 戳 印 之 頁 面 影 本 三 表 格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32

附 表 五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行 動 電 話 : 本 人 經 由 104 學 年 度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並 已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茲 因 個 人 因 素 家 庭 因 素 出 國 進 修 就 讀 他 校 :( 請 填 學 校 系 所 資 料 ) 學 校 : 系 所 : 其 他 因 素 : 無 法 就 讀,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務 處 章 戳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已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2. 本 校 於 收 取 後 將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影 本 以 郵 政 掛 號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3.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33

104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六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104 年 月 日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種 類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請 於 內 打 V) 國 文 英 文 國 術 或 技 擊 專 項 能 力 展 示 口 試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考 生 簽 名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本 欄 考 生 不 需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資 料 ( 姓 名 運 動 種 類 准 考 證 號 碼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二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回 郵 自 貼 ), 寄 至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申 請 期 限 :104 年 4 月 8 日 起 至 4 月 14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