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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節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負 責 人 活 動 地 點 1 09:30~10:00 新 生 報 到 2 10:00~10:30 歡 迎 新 生 本 系 發 展 概 況 系 所 法 規 簡 介 師 資 簡 介 及 課 程 修 習 說 明 進 修 部 輔 諮 系 曾 迎 新 主 任 民 雄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A501 教 室 3 10:30~10:40 休 息 片 刻 4 10:40~11:40 諮 商 心 理 組 專 業 課 程 解 析 與 經 驗 分 享 家 庭 教 育 組 專 業 課 程 解 析 與 經 驗 分 享 李 鈺 華 助 理 教 授 陳 滿 樺 助 理 教 授 吳 瓊 洳 教 授 民 雄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A501 教 室 民 雄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A507 教 室 5 11:40~11:50 休 息 片 刻 6 11:50~12:30 綜 合 座 談 全 體 教 師 7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學 會 簡 介 8 13:30~14:00 校 園 環 境 介 紹 與 參 觀 所 學 會 9 14:00~14:10 休 息 片 刻 10 14:10~15:30 經 驗 傳 承 及 迎 新 活 動 所 學 會 民 雄 校 區 A501 教 室 民 雄 校 區 四 樓 民 雄 校 區 A501 教 室 及 四 五 樓 民 雄 校 區 A501 教 室 A406 教 室 A405 教 室 A401 教 室

目 錄 壹 系 所 概 況..1 貳 新 生 須 知..4 參 課 程 概 要 一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架 構 圖..10 二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11 三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12 四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13 五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一 年 級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課 程 表 (105 上 )... 14 肆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目 錄 一 家 庭 教 育 組. 17 二 諮 商 心 理 組...18 三 撰 寫 格 式...19 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20 二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課 程 修 習 要 點...21 三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跨 部 暨 跨 學 制 選 課 要 點.. 27 四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論 文 審 查 暨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28 五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工 讀 及 遴 選 要 點...31 六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施 行 細 則...33 七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細 則...36 八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37 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日 間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39 十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作 業 要 點...42 十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文 能 力 認 定 實 施 作 業 流 程...43 十 二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兼 職 諮 商 實 習 辦 法...44 十 三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全 職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實 施 要 點...46 陸 附 件 一 家 庭 教 育 法...49 二 家 庭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52 三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遴 聘 及 培 訓 辦 法...53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56 五 心 理 師 法...61 六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69 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72 八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投 稿 參 考 期 刊.. 79 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5 學 年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92 十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新 生 名 冊...94

一 歷 史 沿 革 本 學 系 之 前 身 乃 由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及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系 所 合 併 而 來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由 原 嘉 義 師 範 學 院 初 等 教 育 系 的 輔 導 組 調 整 而 成, 民 國 89 年 成 立 輔 導 學 系, 於 民 國 94 年 起 申 請 更 名 為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以 俾 系 所 合 一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於 民 國 88 年 成 立, 原 名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所,96 年 更 名 為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本 系 由 師 資 培 育 功 能, 逐 漸 轉 型, 發 展 方 向 朝 輔 導 諮 商 領 域 專 業 知 能 的 傳 授, 注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配 合, 以 培 養 家 庭 社 區 學 校 及 企 業 之 諮 商 輔 導 人 才 兩 系 所 於 96 學 年 度 開 始, 持 續 規 劃 合 併 之 事 宜, 包 括 兩 系 教 師 相 互 支 援 開 課 事 宜, 共 同 召 開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並 於 99 學 年 度 起 本 系 配 合 本 校 基 於 提 升 學 校 整 體 競 爭 力 且 健 全 校 務 發 展 之 規 劃, 並 持 續 朝 向 師 資 培 育 之 轉 型 發 展 方 向,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與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二 系 所 於 99 學 年 度 起 正 式 整 併 為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除 保 留 二 單 位 原 有 之 優 良 傳 統 和 學 術 特 色, 也 保 留 師 資 培 育 生 的 培 訓 內 容, 並 提 供 更 廣 泛 的 修 課 內 容, 讓 師 資 培 育 生 與 非 師 資 培 育 生 能 獲 取 更 多 能 力 及 就 業 準 備 透 過 整 合 機 制, 務 使 系 所 資 源 共 享, 專 任 教 師 充 分 交 流 相 互 支 援, 共 同 合 作 規 劃 設 置 博 士 班, 以 培 育 人 群 服 務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助 人 專 業 工 作 之 品 質, 符 應 現 代 多 元 化 社 會 中 民 眾 之 求 助 需 求 二 系 所 以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作 為 發 展 基 礎, 以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及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為 發 展 骨 幹, 結 合 兩 所 現 有 專 兼 任 師 資 之 學 術 專 長, 正 式 整 合 為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成 為 國 內 第 一 所 同 時 聚 焦 於 家 庭 社 區 學 校 三 大 助 人 專 業 領 域, 培 育 兼 具 宏 觀 視 野 和 微 觀 思 維 的 助 人 專 業 人 力, 期 許 成 為 國 內 首 屈 一 指 之 人 群 服 務 學 術 重 鎮 目 前 組 織 架 構 中, 屬 於 高 等 教 育 正 式 學 制 者 有 大 學 部 ( 分 為 師 資 生 與 非 師 資 生 ) 及 碩 士 班 ( 分 為 家 庭 教 育 組 及 諮 商 心 理 組 ), 屬 於 進 修 學 制 者 有 進 修 學 士 班 ( 已 於 99 學 年 度 停 招 ) 及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專 班 ( 分 為 家 庭 教 育 組 及 諮 商 心 理 組 ), 共 計 四 類 班 別 此 外, 由 本 系 負 責 經 營 的 院 級 附 屬 單 位, 有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測 驗 評 量 暨 調 查 中 心 及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二 本 系 ( 所 )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 本 系 ( 所 ) 之 培 育 重 點 在 於 讓 學 生 具 有 人 文 關 懷 多 元 文 化 尊 重 與 科 學 探 究 之 精 神 與 涵 養 透 過 實 踐 以 檢 視 理 論, 藉 此 反 思 多 元 社 會 問 題 的 解 決, 並 引 導 學 生 結 合 全 球 性 觀 點 與 在 地 文 化 的 資 源 應 用 整 合,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態 度 戮 力 求 知 的 精 神, 以 達 人 術 合 一 的 境 界 綜 上 所 述, 本 系 ( 所 ) 學 生 之 基 本 素 養 為 : 人 文 尊 重 學 習 反 思 尊 重 多 元 及 社 會 關 懷 本 系 基 本 素 養 符 合 本 校 所 訂 之 基 本 素 養 品 德 涵 養 通 識 素 養 專 業 與 創 新 多 元 文 化 素 養 -1-

三 教 育 目 標 ( 一 ) 碩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1.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推 廣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2.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諮 商 心 理 組 1. 培 育 具 科 學 與 實 務 導 向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2. 培 育 兼 具 預 防 與 發 展 之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3. 培 育 具 有 家 庭 學 校 社 區 或 企 業 諮 商 等 多 元 專 業 知 能 之 諮 商 人 才 4. 培 育 從 事 輔 導 與 諮 商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 二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1.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推 廣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2.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諮 商 心 理 組 1. 培 育 具 科 學 與 實 務 導 向 之 諮 商 人 才 2. 培 育 兼 具 預 防 與 發 展 之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3. 培 育 具 有 家 庭 學 校 社 區 或 企 業 諮 商 等 多 元 專 業 知 能 之 諮 商 人 才 4. 培 育 從 事 輔 導 與 諮 商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四 核 心 能 力 本 系 ( 所 )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之 規 劃 經 過 不 斷 的 調 查 (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業 界 等 ) 會 議 討 論 ( 焦 點 團 體 ) 等 回 饋 機 制 所 形 成 以 本 校 院 的 教 育 目 標 為 基 礎, 透 過 相 關 機 制 訂 定 本 系 之 核 心 能 力 本 系 為 培 育 促 進 全 人 發 展 之 家 庭 社 區 學 校 或 企 業 領 域 之 助 人 工 作 人 才 其 核 心 能 力 如 下 述 : ( 一 ) 碩 士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家 庭 教 育 組 1.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理 論 知 能 2.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實 務 應 用 與 推 展 能 力 -2-

3. 家 庭 教 育 方 案 / 課 程 規 劃 與 評 鑑 能 力 4. 家 庭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究 能 力 諮 商 心 理 組 1. 諮 商 心 理 學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2. 健 康 心 理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3.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之 專 業 技 術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4. 心 理 測 驗 診 斷 與 衡 鑑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5.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6. 人 群 服 務 人 文 關 懷 與 專 業 倫 理 之 多 元 文 化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7. 家 庭 學 校 社 區 或 企 業 諮 商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3-

一 學 生 事 務 ( 一 ). 登 入 新 生 綜 合 資 料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2. 辦 理 流 程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一 五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新 生 須 知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http://www.ncyu.edu.tw 點 選 右 上 角 新 生 專 欄 點 選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親 友 資 料 填 寫 各 欄 位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照 片 上 傳 確 認 或 修 正 照 片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自 傳 摘 要 填 寫 資 料 學 務 處 學 輔 中 心 :05-2717083 ( 二 ). 入 校 停 車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 1. 依 據 本 校 車 輛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汽 機 車 入 校 通 行 及 停 放, 需 辦 理 停 車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使 用 期 限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 自 9 月 1 日 起 至 隔 年 8 月 31 日 止 ) 2.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起 3. 申 請 方 式 : (1) 全 班 統 一 申 請 並 填 寫 登 記 表 及 個 人 申 請 表, 由 各 班 班 代 將 資 料 收 齊 後 送 回 各 校 區 大 門 警 衛 室 或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1 樓 駐 警 隊 (2) 個 人 申 請 請 至 各 校 區 警 衛 室 或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1 樓 駐 警 隊 辦 理 總 務 處 駐 警 隊 :05-2717151 ( 三 ). 宿 舍 辦 理 流 程 1. 申 請 日 期 :105/6/6 至 105/6/19, 欲 申 請 宿 舍 床 位 者, 請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https://web085004.adm.ncyu.edu.tw/stusuv/pret_acadno2/login.aspx 2. 抽 簽 床 位 數 : 請 二 擇 一 點 選 欲 抽 籤 校 區 蘭 潭 校 區 男 一 舍 女 一 舍 女 二 舍 43 人 13 人 40 人 林 森 校 區 男 舍 女 舍 8 人 暫 不 開 放 註 如 下 進 德 樓 宿 舍 七 樓 男 單 人 房 1 雙 人 房 1 三 人 房 3 四 人 房 2 進 德 樓 宿 舍 七 樓 女 單 人 房 2 雙 人 房 0 三 人 房 8 四 人 房 5-4-

優 先 住 宿 人 數 已 扣 除 床 位 數, 才 是 可 抽 簽 床 位 數 林 森 女 舍 申 請 人 數 須 達 到 一 定 人 數 才 會 開 舍 床 位 資 料 為 暫 定, 同 網 址 資 料 一 併 更 新 請 密 切 注 意 3. 公 告 申 請 名 單 :105/6/21( 星 期 一 ) 4. 人 工 補 登 :105/6/22( 星 期 二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洽 各 校 區 宿 舍 辦 公 室 5. 抽 籤 日 期 :105/6/23( 星 期 四 ) 下 午 2 點 整, 於 蘭 潭 宿 舍 辦 公 室 6. 抽 籤 公 告 : 預 定 105/6/23( 星 期 四 ) 7. 中 籤 登 記 :105/6/24( 星 期 五 )~7/1( 星 期 五 ) 8. 進 住 日 期 : 於 上 班 時 間 洽 各 校 區 宿 舍 辦 公 室 備 註 : 1. 候 補 者 將 E-MAIL 通 知, 如 欲 登 記 床 位, 請 3 日 內 回 覆 2. 具 低 收 入 身 份 者, 請 備 妥 鄉 公 所 證 明 或 相 關 資 料 交 至 宿 舍 辦 公 室, 不 能 申 請 進 德 樓, 人 工 補 登 前 3. 若 申 請 核 可 後, 可 優 先 住 宿 4. 若 不 能 上 網 登 入 者, 請 電 洽 宿 舍 辦 公, 人 工 補 登 前 蘭 潭 校 區 (05)271-7371 或 林 森 校 區 (05)273-2475 進 德 樓 宿 舍 (05)273-2606 民 雄 校 區 (05)226-3411 轉 男 宿 6106, 女 宿 7101 ( 四 ). 註 冊 繳 費 1. 繳 費 單 列 印 時 間 :105 年 8 月 22 日 起 2.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105 年 9 月 09 日 ( 星 期 五 ) 3. 方 式 :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註 冊 繳 費 單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列 印 : 本 校 首 頁 左 邊 E 化 校 園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出 納 組 :05-2717120~22 ( 五 ). 學 雜 費 減 免 1. 凡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原 住 民 學 生 軍 公 教 遺 族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等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可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請 上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學 雜 費 減 免 網 頁 瀏 覽 2. 學 雜 費 減 免 一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申 請, 登 錄 資 料 後 列 印 申 請 書 一 份, 並 檢 附 相 關 清 晰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需 註 明 與 正 本 無 訛 並 蓋 章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父 母 及 學 生 本 人, 不 同 戶 者 需 各 檢 附 1 份,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替 用 ), 於 期 限 內 寄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 民 雄 校 區 請 寄 民 雄 學 務 組 ) 辦 理 3.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E 化 校 園 /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輸 入 帳 號 ( 學 號 ) 密 碼 ( 身 分 證 ) / 選 取 左 邊 選 單 學 雜 費 減 免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點 選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將 申 請 表 格 列 印 出 來, 且 在 申 請 人 及 家 長 簽 章 處 簽 名 蓋 章, 否 則 文 件 視 同 無 效 -5-

4. 網 路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請 於 完 成 送 件 7 個 工 作 天 後 上 網 重 新 列 印 減 免 後 之 註 冊 繳 費 單 繳 費 新 辦 證 件 者 若 無 法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可 以 原 繳 費 單 先 註 冊 繳 費, 到 校 後 檢 附 郵 局 存 簿 帳 號 影 本 申 請 辦 理 退 費 5.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等, 因 考 量 等 級 家 庭 收 入 之 變 更 需 每 學 期 提 出 申 請 軍 公 教 人 員 符 合 政 府 其 他 教 育 補 助 優 待 之 規 定 者, 應 擇 一 申 請 6. 轉 復 學 生 ( 如 2 轉 2 或 2 復 2) 當 年 若 在 任 何 學 校 曾 辦 理 過 學 雜 費 減 免, 則 該 學 期 不 得 重 複 辦 理 減 免 7. 若 已 領 取 政 府 所 提 供 之 教 育 補 助 費 法 務 部 被 害 人 子 女 助 學 金 原 住 民 子 女 獎 助 學 金 勞 工 局 勞 工 子 女 助 學 金 弱 勢 助 學 金 勞 工 子 女 助 學 金 農 漁 民 子 女 獎 助 學 金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金 受 刑 人 子 女 助 學 金 榮 民 子 女 助 學 金 等, 與 學 雜 費 減 免 僅 能 2 擇 1 辦 理,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各 項 減 免 8. 依 據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97.12.02. 修 正 ), 需 審 查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家 庭 年 收 入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220 萬 元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家 庭 年 收 入 超 過 新 台 幣 220 萬 元 者 不 符 合 資 格, 請 勿 申 辦 ) (1) 學 生 未 婚 者, 為 其 與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合 計 之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2) 學 生 已 婚 者, 為 其 與 配 偶 及 父 母 合 計 之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3) 家 庭 中 具 有 國 民 中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教 師 軍 人 身 分 者, 因 無 法 查 稅 應 檢 附 學 校 或 機 關 開 立 之 前 一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以 供 查 驗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登 錄 網 址 :https://web085003.adm.ncyu.edu.tw/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網 址 : https://web085004.adm.ncyu.edu.tw/webfee/default.aspx ( 六 ). 就 學 貸 款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22 日 -105 年 9 月 09 日 2.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流 程 圖 台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網 址 : https://sloan.bot.com.t w/sloan/sloanlogin.do 註 冊 成 會 員 並 登 打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列 印 申 請 書 撥 款 通 知 書, 再 到 銀 行 對 保 請 將 撥 款 通 知 書 註 冊 繳 費 單 郵 局 帳 號 封 面 影 本 常 識 測 驗 卷 等 資 料 寄 回 學 校 學 校 收 件 核 對 修 改 後 將 資 料 上 傳 財 稅 中 心 審 查 財 稅 中 心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通 知 補 繳 學 雜 費 或 付 利 息 貸 款 並 補 繳 證 明 文 件 學 校 再 將 合 格 資 料 名 冊 寄 台 灣 銀 行 審 查, 審 查 後 不 合 格 者 通 知 儘 速 繳 清 積 欠 利 息 台 銀 撥 款 後 辦 理 核 銷 及 學 生 溢 貸 金 額 退 款 轉 帳 ( 上 學 期 約 11 月 中 旬, 下 學 期 約 5 月 中 旬 ) 3. 民 雄 校 區 --- 學 務 組 :05-2263411 轉 1216 林 森 學 務 組 05-2732401~5-6-

( 七 ). 新 生 體 檢 1. 碩 士 班 日 期 :105 年 9 月 22 日 ~105 年 9 月 25 日 2. 碩 專 班 日 期 :105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00~18:00 蘭 潭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二 教 務 方 面 ( 一 ) 新 生 報 到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2.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 至 本 校 首 頁 右 上 角 新 生 專 欄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或 逕 入 網 址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freshman/, 確 認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照 片 及 英 文 姓 名 後, 上 傳 確 定 報 到 即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限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核 對 修 正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照 片 輸 入 英 文 姓 名 學 士 班 學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請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9 月 12 日 -9 月 16 日 ) 交 給 班 代 收 齊 ( 先 前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已 繳 交 者, 開 學 後 無 需 再 繳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www.ncyu.edu.tw 點 選 右 上 角 新 生 專 欄 點 選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英 文 姓 名 及 必 填 欄 位 ( 標 題 前 符 號 者 ) 上 傳 確 定 報 到 ( 二 ) 選 課 1. 正 式 上 課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2. 選 課 流 程 : 本 校 首 頁 E 化 校 園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https://web085004.adm.ncyu.edu.tw/newsite/login.aspx?language=zh-tw 帳 號 : 學 號 密 碼 : 身 分 證 後 四 碼 預 選 :105 年 9 月 5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9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9 月 09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7-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http://www.ncyu.edu.tw 點 選 E 化 校 園 進 入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左 列 功 能 項 : 網 路 選 課 作 業 選 取 所 須 課 程 登 記 後 送 出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9 月 09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加 退 選 : 第 一 階 段 ( 登 記 選 課 ):105 年 9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105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105 年 9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篩 選 結 果 ) 第 二 階 段 ( 即 時 選 課 ):105 年 9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105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本 階 段 同 時 受 理 特 殊 加 簽 ( 含 限 選 科 目 超 過 限 選 人 數 )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之 人 工 加 簽 ; 通 識 領 域 課 程 不 受 理 超 過 限 選 人 數 加 簽 本 階 段 同 時 受 理 額 滿 加 簽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人 工 加 簽 (1) 退 選 課 程 時 請 依 照 上 述 階 段, 於 期 限 內 逕 行 在 網 路 上 退 選 (2) 額 滿 加 簽 及 跨 學 制 人 工 加 簽, 請 同 學 自 行 至 網 路 上 列 印 加 簽 單, 經 相 關 人 員 審 核 後 送 至 進 修 推 廣 部 登 錄 (3) 選 課 結 束 後 即 可 列 印 選 課 確 認 單, 請 詳 細 核 對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 即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 統 一 由 班 代 收 齊 後 送 會 民 雄 系 辦 ( 碩 士 班 ) 林 森 系 辦 ( 碩 專 班 ), 並 經 主 管 核 簽 章 確 認 後, 再 轉 送 民 雄 教 務 組 ( 碩 士 班 )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碩 專 班 ) 逾 期 辦 理 加 退 選 者, 需 義 務 勞 動 服 務 4 小 時 注 意 事 項 : 1. 退 選 課 程 時 請 依 照 上 述 階 段, 於 期 限 內 逕 行 在 網 路 上 退 選 2. 通 識 教 育 必 修 選 項 課 程 ( 如 大 二 體 育 通 識 領 域 課 程 等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接 受 人 工 加 簽 ) 3. 特 殊 加 簽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之 人 工 加 簽, 請 同 學 自 行 至 網 路 上 列 印 加 簽 單, 經 相 關 主 管 審 核 後 送 至 蘭 潭 校 區 註 冊 組 民 雄 校 區 教 務 組 新 民 校 區 聯 合 辦 公 室 登 錄 4.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二 星 期 內 (105.10.07 日 前 ), 各 班 同 學 應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資 料, 並 於 選 課 系 統 校 對 勾 選 後 送 出, 由 班 級 導 師 及 系 辦 公 室 於 線 上 勾 核 後, 送 至 選 課 系 統 存 查 ( 不 須 再 列 印 選 課 確 認 單 ) 5. 有 關 預 選 暨 加 退 選 須 知 均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敬 請 上 網 查 閱 3.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 如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等 ) 及 相 關 辦 法 : 碩 士 班 請 直 接 於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下 載 http://www.ncyu.edu.tw/life/ 碩 專 班 請 直 接 於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http://www.ncyu.edu.tw/student/ -8-

4. 註 冊 繳 費 單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連 結 網 址 :https://web085004.adm.ncyu.edu.tw/webfee/default.aspx 或 電 話 洽 詢 碩 士 班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楊 小 姐 (05) 271-7122 碩 專 班 進 修 部 總 務 組 柯 小 姐 (05) 273-2411 * 有 關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若 有 未 詳 盡 部 份, 請 同 學 自 行 上 本 校 新 生 專 欄 區 查 詢 http://www.ncyu.edu.tw/newstu/ ( 三 ) 學 分 抵 免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2. 資 格 : 曾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者 3.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流 程 :http://www.ncyu.edu.tw 新 生 專 欄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或 逕 入 以 下 網 址 :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freshman/ 開 學 後 9 月 12 13 日 請 繳 交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兩 份 至 教 務 處 各 校 區 辦 公 室 三 系 務 方 面 1.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上 課 地 點 為 民 雄 校 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地 點 為 林 森 校 區, 皆 設 有 班 級 信 箱 及 個 人 信 箱 ( 限 1 及 2 年 級 使 用 ), 請 各 班 班 代 及 同 學 定 期 查 看 2. 本 系 相 關 事 項 或 活 動 固 定 張 貼 於 民 雄 校 區 系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或 林 森 校 區 研 究 生 研 究 室 佈 告 欄, 系 所 網 頁 亦 定 期 公 告 學 術 訊 息 課 程 訊 息 及 求 職 簡 訊, 請 同 學 們 自 行 查 看 3.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網 頁 http://www.ncyu.edu.tw/gcweb 4.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郵 寄 電 子 信 件 至 系 所 信 箱 或 直 接 來 電 洽 詢 : E-mail Address:fegs@mail.ncyu.edu.tw 電 話 民 雄 校 區 :(05)2263411 轉 2603 林 森 校 區 :(05)2732419 20-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架 構 圖 研 究 所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5 學 分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畢 業 論 文 (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家 庭 教 育 組 應 修 總 學 分 27 學 分 諮 商 心 理 組 應 修 總 學 分 31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必 修 3 學 分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必 修 9 學 分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心 理 衡 鑑 研 究 基 礎 課 程 選 修 10 學 分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10 學 分 核 心 課 程 選 修 6 學 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研 究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領 域 課 程 至 少 6 學 分 人 類 發 展 與 學 習 家 庭 社 會 學 家 庭 理 論 家 庭 發 展 家 庭 生 態 學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團 體 動 力 與 團 體 工 作 助 人 專 業 倫 理 親 職 教 育 家 庭 性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資 源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婚 姻 關 係 與 婚 姻 教 育 家 庭 資 源 管 理 教 育 婚 姻 與 家 庭 介 入 非 典 型 家 庭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弱 勢 團 體 家 庭 教 育 需 求 與 服 務 家 庭 教 育 實 習 家 庭 教 育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量 家 事 調 解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社 區 心 理 學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社 區 諮 商 理 論 與 實 務 伴 侶 治 療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諮 商 實 習 後 現 代 家 庭 治 療 社 區 議 題 與 特 殊 個 案 處 遇 研 究 多 元 文 化 婚 姻 家 庭 治 療 結 構 取 向 家 族 治 療 研 究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生 涯 諮 商 實 習 與 督 導 研 究 學 校 諮 商 研 究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輔 導 組 織 與 行 政 危 機 諮 商 青 少 年 適 應 問 題 方 法 學 類 * 至 少 選 修 3 學 分 質 的 研 究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專 業 寫 作 個 案 研 究 心 理 學 類 A 認 知 心 理 學 諮 商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家 庭 心 理 學 * 組 織 心 理 學 心 理 衛 生 犯 罪 心 理 學 變 態 心 理 學 心 理 異 常 與 診 斷 諮 商 心 理 類 B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短 期 心 理 諮 商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女 性 主 義 諮 商 團 體 動 力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哀 傷 諮 商 遊 戲 治 療 企 業 諮 商 藝 術 治 療 催 眠 治 療 沙 遊 治 療 新 興 諮 商 議 題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諮 商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 網 路 成 癮 諮 商 學 習 診 斷 研 究 -1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理 論 與 實 務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家 庭 生 態 學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3, 必 ) 非 典 型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理 論 研 究 (2, 選 ) 人 類 發 展 與 學 習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社 會 學 研 究 (2, 選 ) 家 庭 心 理 學 研 究 (2, 選, 共 ) 家 庭 發 展 研 究 (2, 選 ) 親 職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性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資 源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必 修 課 程 10 學 分 規 劃 能 力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選 ) 家 庭 教 育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量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選 修 課 程 10 學 分 家 庭 資 源 管 理 與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事 調 解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2, 選 ) 婚 姻 關 係 與 婚 姻 教 育 (2, 選 ) 推 展 能 力 助 人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實 習 (2, 選 ) 婚 姻 與 家 庭 介 入 (2, 選 ) 弱 勢 團 體 家 庭 教 育 需 求 與 服 務 (2, 選 ) 團 體 動 力 與 團 體 工 作 (2, 選 ) 家 庭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研 究 (2, 選 )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研 究 (2, 選, 共 ) 研 究 能 力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2, 必 )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3, 必 )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3, 選, 共 )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2, 選, 共 ) 質 的 研 究 (3, 選, 共 ) 個 案 研 究 (3, 選, 共 ) 專 業 寫 作 (1, 選, 共 ) 圖 例 說 明 : 專 業 必 修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共 同 選 修 方 法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心 理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諮 商 心 理 類 粗 外 框 表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必 修 虛 線 外 框 表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選 修 (x,y) x= 學 分 數 y= 必 選 修 別 ( 必 : 專 業 必 修 ; 選 : 專 業 選 修 ; 共 : 家 教 組 與 諮 心 組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1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三 上 三 下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3, 必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研 究 (3, 選 ) 心 理 衡 鑑 研 究 (3, 必 )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Ⅰ (3, 選 )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Ⅱ (3, 選 )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3, 選 )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3, 必 )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伴 侶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後 現 代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多 元 文 化 婚 姻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理 論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發 展 研 究 (2, 選 ) 結 構 取 向 家 族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研 究 (2, 選, 共 )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研 究 (2, 選 ) 社 區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 社 區 諮 商 理 論 與 實 務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社 區 議 題 與 特 殊 個 案 處 遇 研 究 (3,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3, 選 ) 生 涯 諮 商 實 習 與 督 導 研 究 (3,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危 機 諮 商 研 究 (2, 選 ) 學 校 諮 商 研 究 (2, 選 ) 青 少 年 適 應 問 題 研 究 (2, 選 )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研 究 (2, 選 ) 輔 導 組 織 與 行 政 研 究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諮 商 心 理 學 知 能 家 庭 心 理 學 研 究 (2, 選, 共 ) 組 織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衛 生 研 究 (3, 選, 共 ) 變 態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認 知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3, 選 )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異 常 與 診 斷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知 能 短 期 心 理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女 性 主 義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哀 傷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催 眠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團 體 動 力 研 究 (2, 選, 共 ) 遊 戲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沙 遊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研 究 (3, 選, 共 ) 企 業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藝 術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新 興 諮 商 議 題 研 究 (2, 選, 共 ) 網 路 成 癮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學 習 診 斷 研 究 (2, 選, 共 ) 研 究 方 法 學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2, 必 )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3, 必 )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3, 選, 共 )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2, 選, 共 ) 質 的 研 究 (3, 選, 共 ) 個 案 研 究 (3, 選 ) 專 業 寫 作 (1, 選, 共 ) 圖 例 說 明 : 專 業 必 修 核 心 課 程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共 同 選 修 方 法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心 理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諮 商 心 理 類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x,y) x= 學 分 數 y= 必 選 修 別 ( 必 : 專 業 必 修 ; 選 : 專 業 選 修 ; 共 : 家 教 組 與 諮 心 組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12-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3, 必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研 究 (3, 選 ) 心 理 衡 鑑 研 究 (3, 必 )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3, 選 )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3, 必 )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伴 侶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後 現 代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多 元 文 化 婚 姻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理 論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發 展 研 究 (2, 選 ) 結 構 取 向 家 族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研 究 (2, 選, 共 )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研 究 (2, 選 ) 社 區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 社 區 諮 商 理 論 與 實 務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社 區 議 題 與 特 殊 個 案 處 遇 研 究 (3,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3, 選 ) 生 涯 諮 商 實 習 與 督 導 研 究 (3, 選 ) 學 校 諮 商 研 究 (2,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研 究 (2, 選 ) 危 機 諮 商 研 究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青 少 年 適 應 問 題 研 究 (2, 選 ) 輔 導 組 織 與 行 政 研 究 (2, 選 ) 諮 商 心 理 學 知 能 家 庭 心 理 學 研 究 (2, 選, 共 ) 組 織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衛 生 研 究 (3, 選, 共 ) 變 態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認 知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3, 選 )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異 常 與 診 斷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知 能 短 期 心 理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女 性 主 義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哀 傷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催 眠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團 體 動 力 研 究 (2, 選, 共 ) 遊 戲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沙 遊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研 究 (3, 選, 共 ) 企 業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藝 術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新 興 諮 商 議 題 研 究 (2, 選, 共 ) 網 路 成 癮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學 習 診 斷 研 究 (2, 選, 共 ) 研 究 方 法 學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2, 必 )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3, 必 )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3, 選, 共 )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2, 選, 共 ) 質 的 研 究 (3, 選, 共 ) 個 案 研 究 (3, 選 ) 專 業 寫 作 (1, 選, 共 ) 圖 例 說 明 : 專 業 必 修 核 心 課 程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共 同 選 修 方 法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心 理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諮 商 心 理 類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13- (x,y) x= 學 分 數 y= 必 選 修 別 ( 必 : 專 業 必 修 ; 選 : 專 業 選 修 ; 共 : 家 教 組 與 諮 心 組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家 庭 教 育 組 )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一 年 級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課 程 表 節 時 間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六 家 庭 性 教 育 研 究 1 08:10~09:00 ( 專 業, 王 以 仁 老 師 ) 2 09:10~10:00 ( 家 碩 一 + 家 碩 二 ) 民 雄 A405 3 10:10~11:00 4 11:10~12:00 午 餐 時 間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 專 業, 吳 瓊 洳 老 師 ) ( 家 碩 二 ) 民 雄 A405 家 庭 性 教 育 研 究 ( 專 業, 王 以 仁 老 師 ) ( 家 專 一 + 家 專 二 ) 林 森 A409 5 13:20~14:10 6 14:20~15:10 7 15:20~16:10 8 16:20~17:10 9 17:20~18:10 家 庭 社 會 學 研 究 ( 基 礎, 吳 瓊 洳 老 師 ) 民 雄 A401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 必, 高 淑 清 老 師 ) 民 雄 A405 婚 姻 關 係 與 婚 姻 教 育 ( 專 業, 陳 滿 樺 老 師 ) ( 家 碩 二 ) 民 雄 A405 A 18:30~19:15 B 19:20~20:05 C 20:10~20:55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 必, 黃 芳 銘 老 師 ) ( 碩 專 合 開 )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家 庭 社 會 學 研 究 林 森 D402 ( 必, 高 淑 清 老 師 ) ( 基 礎, 吳 瓊 洳 老 ( 雙 週 ) 林 森 A302 師 ) 林 森 A302 D 21:00~21:45-1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諮 商 心 理 組 )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一 年 級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課 程 表 節 時 間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六 1 08:10~09:00 2 09:10~10:00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究 3 10:10~11:00 ( 必, 張 高 賓 老 師 )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 核 心, 吳 芝 儀 老 民 雄 A406 ( 必, 楊 育 儀 老 師 ) 師 ) 民 雄 A406 林 森 D402 4 11:10~12:00 午 餐 時 間 5 13:20~14:10 6 14:20~15:10 7 15:20~16:10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治 療 研 究 究 ( 領 域, 李 鈺 華 老 ( 核 心, 吳 芝 儀 老 師 ) 師 ) 民 雄 A406 民 雄 A406 8 16:20~17:10 9 17:20~18:10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 必, 楊 育 儀 老 林 森 師 D402 ) A 18:30~19:15 B 19:20~20:05 C 20:10~20:55 D 21:00~21:45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 領 域, 李 鈺 華 老 師 ) ( 碩 二 + 專 一 合 開 ) 林 森 D402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 領 域, 吳 芝 儀 老 師 ) ( 碩 專 合 開 ) 林 森 A302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 必, 朱 惠 英 老 師 ) 林 森 D402-1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諮 商 心 理 組 補 修 基 礎 學 分 課 程 表 節 時 間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1 08:10~09:00 (Ⅰ) ( 大 三 必, 許 忠 仁 老 師 ) 2 09:10~10:00 行 政 大 樓 A507 3 10:10~11:00 4 11:10~12:00 5 13:20~14:10 6 14:20~15:10 教 育 統 計 ( 大 二 必, 許 忠 仁 老 師 ) 行 政 大 樓 A507 諮 商 理 論 ( 大 二 必, 張 高 賓 老 師 ) 行 政 大 樓 A507 午 餐 時 間 7 15:20~16:10 8 16:20~17:10 9 17:20~18:10 A 18:30~19:15 B 19:20~20:05 C 20:10~20:55 D 21:00~21:45-16-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專 班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組 高 淑 清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篇 名 Professionalization of Family Life Education: Defining the Field. 吳 瓊 洳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篇 Attitudes to ageing and expectations for filial piety across Chinese and British cultures: A pilot exploratory evaluation 名 說 明 : 1. 本 系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為 考 量 著 作 權 問 題, 將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傳 送 給 同 學 2. 每 位 老 師 各 推 薦 一 篇 文 章, 請 同 學 閱 讀 後, 就 每 位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中 至 少 擇 一 撰 寫 1 篇 心 得, 每 篇 字 數 為 1000-3000 字, 共 計 2 篇 3. 此 2 篇 文 章 皆 為 2 位 授 課 老 師 下 學 期 課 程 參 考 文 獻 之 一, 故 將 在 開 學 後 於 課 程 中 繳 交 閱 讀 心 得 口 頭 報 告 和 討 論 4. 關 於 心 得 撰 寫 之 格 式, 請 參 見 如 附 錄, 謝 謝! 5.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郵 寄 電 子 信 件 至 系 所 信 箱 或 直 接 來 電 洽 詢 : E-mail Address:fegs@mail.ncyu.edu.tw 電 話 : 民 雄 校 區 05-2263411 轉 2603; 林 森 校 區 05-2732419 2420-17-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專 班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目 錄 諮 商 心 理 組 吳 芝 儀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 篇 1. Practical Applications: 22 Guidelines for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2. 2014 ACA Code of Ethics. 撰 寫 說 明 : 選 修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者, 二 篇 文 章 皆 需 撰 寫 閱 讀 心 讀 報 告, 每 篇 字 數 為 1000-3000 字, 開 學 後 在 課 程 中 繳 交 閱 讀 心 得 口 頭 報 告 和 討 論 未 選 修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者, 不 用 撰 寫 張 高 賓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 碩 班 適 用 >) 篇 1. The Making of a Scientist Psychotherapist: The Research Training Environment and the Psychotherapist. 2. Psychotherapy: Process, Mechanisms, and Science Practice Integration. 3. Concept Mapping: A Supervision Strategy for Introducing Case Conceptualization Skills to Novice Therapists. 撰 寫 說 明 : 選 修 碩 士 班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者, 三 篇 皆 需 閱 讀 並 < 個 別 撰 寫 >600-800 字 心 得 及 3 個 問 題 討 論 題 綱! 以 A4 紙,12 大 小,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印 出 開 學 第 一 周 及 第 二 周 上 課 輪 流 檢 視 心 得 及 討 論 問 題 未 選 修 者, 不 用 撰 寫 名 名 朱 惠 英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 專 班 適 用 >) 篇 名 1. The Efficacy of Psychotherapy: Focus on Psychodynamic Psychotherapy as an Example. 2. Efficacy of Pharmacotherapy and Psychotherapy for Adult Psychiatric Disorders A Systematic Overview of Meta-analyses. 撰 寫 說 明 : 選 修 碩 專 班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者, 二 篇 文 章 皆 需 撰 寫 閱 讀 心 讀 報 告, 每 篇 字 數 為 1000-3000 字, 開 學 後 在 課 程 中 繳 交 閱 讀 心 得 口 頭 報 告 和 討 論 未 選 修 者, 不 用 撰 寫 說 明 : 1. 本 系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為 考 量 著 作 權 問 題, 將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傳 送 給 同 學 2. 關 於 心 得 撰 寫 之 格 式, 請 參 見 如 附 錄, 謝 謝! 3.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郵 寄 電 子 信 件 至 系 所 信 箱 或 直 接 來 電 洽 詢 : E-mail Address:fegs@mail.ncyu.edu.tw 電 話 : 民 雄 校 區 05-2263411 轉 2603; 林 森 校 區 05-2732419 2420-18-

附 錄 105 學 年 度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之 閱 後 心 得 篇 名 : 推 薦 老 師 : 班 級 : 組 別 : 學 號 : 姓 名 : 閱 後 心 得 : -1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104 年 4 月 21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具 備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所 需 的 正 確 倫 理 認 知 與 態 度,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為 104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若 已 修 過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且 出 具 修 課 證 明 者 得 免 修 三 實 施 方 式 : ( 一 ) 每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將 學 生 資 料 傳 至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推 廣 資 源 中 心 線 上 平 台, 協 助 帳 號 建 置 ( 二 ) 學 生 應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至 本 校 網 頁, 透 過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推 廣 資 源 中 心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自 行 修 習 本 課 程 ( 三 ) 學 生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必 修 課 程 並 通 過 總 測 驗, 即 可 於 網 站 申 請 下 載 修 課 證 明 四 修 習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線 上 課 程 測 驗 達 及 格 標 準, 並 出 示 修 課 證 明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口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口 試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20-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課 程 修 習 要 點 (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研 究 生 適 用 ) 99.06.25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增 訂 100.05.16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10.03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0.07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09.09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06.06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系 為 輔 導 與 規 範 研 究 生 之 課 程 修 習,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研 究 生 係 包 括 碩 士 班 以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學 生 二 課 程 修 習 ( 一 ) 本 系 研 究 生 分 為 家 庭 教 育 組 與 諮 商 心 理 組, 包 括 : 1. 家 庭 教 育 組 至 少 須 修 滿 32 學 分 (1). 專 業 必 修 8 學 分 (2). 專 業 選 修 24 學 分 : 含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選 修 ( 含 方 法 學 類 ) (3). 論 文 6 學 分 ( 登 錄 成 績, 但 不 計 入 應 修 畢 32 學 分 ) 2. 諮 商 心 理 組 至 少 須 修 滿 36 學 分 (1). 專 業 必 修 14 學 分 (2). 專 業 選 修 22 學 分 : 含 核 心 課 程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或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含 方 法 學 類 ) (3). 論 文 6 學 分 ( 登 錄 成 績, 但 不 計 入 應 修 畢 32 學 分 ) ( 二 ) 本 系 分 組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得 跨 組 選 修 他 組 課 程, 但 每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之 1/3 或 一 門 課 惟 修 畢 原 就 讀 組 別 2/3 畢 業 學 分 後,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可 提 出 跨 組 申 請,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不 受 上 述 學 分 限 制 ( 三 ) 家 庭 教 育 組 研 究 生 跨 組 選 修 如 欲 取 得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者, 除 須 符 合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外, 且 須 依 規 定 提 出 跨 組 申 請 並 加 考 諮 商 心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 命 題 大 綱 如 附 件 一 ),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70 分 後, 始 可 於 修 畢 後 核 發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證 明, 以 符 合 諮 商 心 理 師 應 考 資 格 ( 四 ) 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生 ( 依 入 學 組 別 ),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且 依 規 定 補 修 之 基 礎 課 程,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 外 籍 生 依 相 關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送 交 系 務 會 議 專 案 審 議 1. 家 庭 教 育 組 : 大 學 期 間 未 曾 修 過 教 育 概 論 (2 學 分 ) 教 育 心 理 學 (2 學 分 ) 或 教 學 原 理 (2 學 分 ) 等 教 育 基 礎 科 目 4 學 分 者, 除 已 修 畢 高 中 以 下 教 師 職 前 教 育 學 程, 且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外,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各 該 課 程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者, 得 經 由 研 究 生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建 議, 並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以 研 究 所 相 關 課 程 4 學 分 作 為 抵 免, -21-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中 2. 諮 商 心 理 組 : (1)99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 大 學 期 間 未 曾 修 過 心 理 測 驗 及 教 育 統 計 (3-4 學 分 )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3-4 學 分 )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各 該 課 程 (2)100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者 : 大 學 期 間 未 曾 修 過 心 理 測 驗 (2 學 分 ) 教 育 統 計 (2 學 分 )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2 學 分 )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2 學 分 )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各 該 課 程 3. 申 請 跨 組 修 習 之 研 究 生, 須 先 修 畢 他 組 規 定 之 基 礎 學 分 ( 五 ) 選 修 課 程 均 須 修 習 由 本 系 開 授 之 課 程, 如 欲 修 習 相 關 系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須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和 系 主 任 同 意 1 ( 六 ) 本 系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讀 之 課 程 須 經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未 選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前 須 經 班 級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同 意 ( 七 ) 全 時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上 限 為 13 學 分, 在 職 研 究 生 修 習 上 限 為 10 學 分, 若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或 補 修 基 礎 學 分 者, 得 增 修 6-8 學 分 ( 八 ) 本 系 研 究 生 若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其 課 程 抵 免 之 認 定 依 照 教 育 學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 九 ) 本 系 研 究 生 抵 免 畢 業 學 分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必 修 科 目 不 可 抵 免, 選 修 科 目 至 多 可 抵 免 10 學 分 2. 抵 免 科 目 須 同 為 碩 士 層 級 之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須 與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一 致, 或 課 程 名 稱 不 同 惟 內 容 相 同 學 分 數 多 於 本 系 開 設 學 分 數 者, 方 可 申 請 抵 免 3. 申 請 抵 免 者,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檢 附 該 科 目 之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學 分 班 班 級 成 績 單 影 本 課 程 大 綱 等 相 關 資 料,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抵 免 三 課 業 輔 導 ( 一 ) 本 系 碩 士 班 各 年 級 設 導 師 一 人 以 加 強 研 究 生 的 課 業 研 究 輔 導, 二 年 級 以 上 則 由 各 研 究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擔 任 認 輔 導 師 碩 專 班 一 至 三 年 級 皆 設 導 師 一 人 ( 二 ) 本 系 研 究 生 修 業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初 即 可 申 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論 文 之 進 行 與 撰 寫 ( 三 ) 本 系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時, 以 本 系 專 兼 任 ( 案 ) 教 師 (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 為 原 則 若 無 合 適 人 選 時, 可 就 專 長 相 符 之 副 教 授 以 上 且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教 師 選 聘 之 如 須 聘 請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由 一 位 本 所 專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四 ) 本 系 研 究 生 若 中 途 要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需 先 徵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 或 系 務 會 議 ) 及 新 指 導 教 授 之 同 意 ( 五 ) 本 系 研 究 生 應 修 畢 學 分 數 的 2/3( 不 含 全 職 實 習 ) 始 可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六 ) 為 增 進 學 術 專 業 廣 度, 每 位 研 究 生 ( 含 碩 三 以 上 ) 須 出 席 本 系 主 辦 之 區 域 型 以 上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家 庭 日 ; 另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出 席 2 場 本 系 辦 理 之 學 術 活 動, 例 : 研 究 生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 至 少 2 小 時 ) 工 作 坊 等 ( 七 ) 研 究 生 如 遇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出 席 上 述 相 關 活 動 者,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補 足 學 術 知 能 2: 1. 撰 寫 與 當 次 活 動 內 容 相 關 之 3000 字 心 得 報 告 交 予 認 輔 導 師 認 可 1 研 究 生 務 必 主 動 與 自 己 的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課 程 修 習 規 劃 2 補 足 方 式 之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於 每 學 期 末 前 繳 交 系 辦 備 查 -22-

2. 經 認 輔 導 師 同 意 後 於 當 學 期 參 加 校 外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 須 事 先 申 請 ), 並 於 活 動 後 取 得 書 面 證 明 ( 八 ) 每 位 同 學 畢 業 前 至 少 須 參 與 6 場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四 畢 業 條 件 ( 一 ) 依 規 定 修 畢 入 學 組 別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三 ) 依 本 校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自 104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須 修 習 並 通 過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必 修 課 程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四 ) 須 在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學 術 刊 物 以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身 份 發 表 2 篇 以 上 之 文 章, 每 篇 以 1 分 計 算, 總 積 分 為 2 分 3 ( 五 ) 完 成 論 文, 通 過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 六 ) 通 過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認 定 (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4 ( 七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認 定 ( 依 本 校 提 昇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五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 二 人 以 上 合 著 者, 所 有 合 著 者 (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除 外 ) 之 採 認 標 準 應 按 篇 數 比 例 計 算 積 分, 第 一 位 作 者 1 分, 第 二 位 作 者 0.8 分, 第 三 位 作 者 0.6 分, 第 四 位 作 者 0.4 分, 第 五 位 作 者 以 上 者 0.2 分 有 關 投 稿 學 術 刊 物 之 適 切 性 應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並 由 指 導 教 授 代 為 審 查 4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依 據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2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諮 商 心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命 題 大 綱 105.06.06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增 訂 通 過 編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號 一 諮 商 的 心 一 人 類 行 為 與 發 展 理 學 基 礎 ( 一 ) 發 展 心 理 學 的 定 義 ( 二 ) 人 類 行 為 發 展 的 原 則 ( 三 ) 胚 胎 與 嬰 幼 兒 時 期 的 發 展 ( 四 ) 兒 童 時 期 的 發 展 ( 五 ) 青 少 年 期 的 發 展 ( 六 ) 成 年 期 的 發 展 ( 七 ) 老 年 期 的 發 展 ( 八 ) 家 庭 生 命 週 期 的 發 展 二 人 格 心 理 學 ( 一 ) 人 格 的 定 義 ( 二 ) 人 格 心 理 學 的 發 展 趨 勢 ( 三 ) 心 理 分 析 理 論 ( 四 ) 行 為 理 論 ( 五 ) 特 質 理 論 ( 六 ) 人 本 理 論 ( 七 ) 社 會 認 知 論 ( 八 ) 資 訊 處 理 與 自 我 調 適 理 論 三 社 會 心 理 學 ( 一 ) 社 會 心 理 學 的 性 質 範 圍 方 法 和 發 展 ( 二 ) 社 會 認 知 ( 三 ) 自 我 辯 護 與 印 象 整 飾 ( 四 ) 人 際 吸 引 ( 五 ) 愛 情 心 理 學 ( 六 ) 態 度 的 形 成 與 測 量 ( 七 ) 人 際 影 響 ( 八 ) 團 體 動 力 學 ( 九 ) 攻 擊 行 為 ( 十 ) 偏 見 二 諮 商 與 心 一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基 本 概 論 理 治 療 理 二 心 理 分 析 治 療 論 三 阿 德 勒 治 療 四 存 在 主 義 治 療 五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六 完 形 治 療 七 現 實 治 療 八 行 為 治 療 九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十 家 庭 系 統 治 療 十 一 女 性 主 義 治 療 十 二 後 現 代 取 向 ( 焦 點 解 決 敘 事 治 療 東 方 治 療 理 論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等 ) 十 三 其 他 體 驗 或 表 達 性 治 療 ( 心 理 劇 藝 術 治 療 遊 戲 治 療 ) 三 諮 商 與 心 一 諮 商 倫 理 ( 含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諮 商 心 理 師 相 關 法 規 ) 理 治 療 實 二 諮 商 心 理 師 個 人 與 專 業 成 長 務 與 專 業 三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歷 程 四 諮 商 關 係 與 諮 商 技 巧 -24-

編 號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倫 理 四 心 理 健 康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五 個 案 評 估 與 心 理 衡 鑑 六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五 生 涯 諮 商 六 不 同 年 齡 族 群 之 諮 商 實 務 ( 一 ) 兒 童 ( 二 ) 青 少 年 ( 三 ) 成 年 人 ( 四 ) 老 人 七 特 定 場 域 之 諮 商 實 務 ( 一 ) 家 庭 ( 二 ) 社 區 ( 三 ) 學 校 ( 四 ) 醫 療 院 所 ( 五 ) 職 場 八 特 殊 議 題 諮 商 ( 一 ) 自 殺 與 自 我 傷 害 ( 二 ) 兒 童 虐 待 ( 三 ) 親 密 關 係 及 家 庭 暴 力 ( 四 ) 性 侵 害 ( 五 ) 危 機 處 理 ( 六 ) 災 難 與 心 理 創 傷 ( 七 ) 失 落 悲 傷 ( 八 ) 性 別 議 題 與 性 取 向 ( 九 ) 成 癮 行 為 ( 十 )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 十 一 ) 其 他 一 心 理 衛 生 心 理 健 康 與 心 理 適 應 的 基 本 概 念 二 影 響 心 理 健 康 發 展 的 危 險 因 子 與 保 護 因 子 三 個 人 心 理 健 康 自 我 概 念 情 緒 管 理 四 人 際 感 情 與 社 會 適 應 婚 姻 與 家 庭 適 應 多 元 文 化 適 應 五 心 理 疾 病 三 級 預 防 學 校 心 理 衛 生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六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七 壓 力 與 壓 力 調 適 適 應 障 礙 八 心 理 疾 病 的 診 斷 與 分 類 (DSM 系 統 ) 診 斷 會 談 心 理 健 康 檢 查 九 常 見 心 理 疾 病 的 診 斷 與 評 估 十 常 見 心 理 疾 病 的 預 防 與 治 療 一 心 理 測 驗 和 心 理 衡 鑑 的 基 本 觀 念 二 諮 商 中 個 案 評 估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三 諮 商 中 個 案 評 估 的 向 度 與 內 容 四 心 理 衡 鑑 和 心 理 諮 商 的 關 係 五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一 ): 評 估 會 談 六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二 ): 心 理 測 驗 七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三 ): 檔 案 資 料 八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 四 ): 行 為 衡 鑑 九 智 力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人 格 與 情 緒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一 學 習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二 生 涯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三 其 他 心 理 測 驗 工 具 十 四 個 案 評 估 報 告 的 格 式 與 撰 寫 十 五 個 案 評 估 與 心 理 衡 鑑 的 專 業 倫 理 一 團 體 動 力 學 二 團 體 的 類 型 與 組 成 -25-

編 號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療 ( 一 ) 諮 商 團 體 ( 二 ) 治 療 性 團 體 ( 三 ) 其 他 類 型 團 體, 如 教 育 輔 導 自 助 支 持 團 體 等 三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四 團 體 治 療 因 素 五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歷 程 六 團 體 領 導 特 質 與 技 術 七 團 體 事 件 處 理 八 特 定 對 象 及 特 殊 主 題 之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議 題 ( 一 ) 兒 童 團 體 ( 二 ) 青 少 年 團 體 ( 三 )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 四 ) 夫 妻 或 伴 侶 團 體 ( 五 ) 老 人 團 體 ( 六 ) 特 殊 主 題 團 體 九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倫 理 議 題 -26-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跨 部 暨 跨 學 制 選 課 要 點 89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10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10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4 月 1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0 月 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5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4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各 部, 因 體 系 不 同, 課 程 之 設 計 亦 有 所 不 同, 除 各 系 所 另 訂 規 定 者, 不 得 互 選 二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跨 部 或 跨 學 制 選 課 : ( 一 ) 畢 業 班 重 補 修 之 科 目 與 其 必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者 ( 二 ) 插 班 轉 系 重 考 生 因 課 程 抵 免, 選 修 本 部 或 本 學 制 課 程 無 法 達 到 該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時 ( 三 ) 已 停 招 新 生 之 系 科, 重 補 修 困 難 時 ( 四 ) 加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其 加 修 科 目 與 本 系 所 修 科 目 衝 堂 者 ( 五 ) 延 修 生 ( 六 ) 復 學 生, 因 原 課 程 停 開 者 ( 七 ) 其 他 因 特 殊 狀 況, 有 跨 部 或 跨 學 制 需 求 經 所 屬 系 主 任 院 長 同 意 者 三 申 請 跨 部 及 跨 學 制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總 數,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系 所 簽 准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所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如 該 學 期 所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不 足 一 門 課 者, 以 一 門 課 為 限 但 預 研 生 研 究 所 甄 試 錄 取 生 進 修 學 士 班 具 備 學 分 學 程 修 讀 資 格 者 大 三 以 上 修 讀 學 研 課 程 者, 得 不 受 三 分 之 一 限 制 四 學 生 申 請 跨 部 或 跨 學 制 選 課 應 於 加 退 選 期 間, 以 跨 部 選 課 及 加 選 單 跨 學 制 選 課 及 加 選 單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不 開 放 網 路 選 課 系 統 加 選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論 文 審 查 暨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95 年 1 月 16 日 經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95 年 3 月 29 日 經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0 月 16 日 經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6 月 13 日 經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09 月 17 日 經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11 月 15 日 經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6 月 9 日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年 6 月 6 日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施 行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訂 定 之 二 目 標 : ( 一 ) 激 勵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及 追 求 卓 越 品 質 ( 二 ) 培 養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與 多 元 專 業 發 展 ( 三 ) 提 昇 學 生 論 文 學 術 水 準 並 培 養 高 級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三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一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時 間 不 限 申 請 前 需 完 成 論 文 緒 論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及 設 計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等 部 份 ( 二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應 於 審 查 十 天 前 填 具 申 請 表, 經 指 導 教 授 評 定 核 可 後,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論 文 計 畫 摘 要 及 初 稿 送 本 系 審 核, 審 核 通 過 始 可 進 行 計 畫 審 查 ( 三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可 開 始 進 行 論 文 研 究 ( 四 ) 每 次 計 畫 審 查 以 1.5 小 時 為 原 則 四 學 位 考 試 ( 一 ) 本 系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1 已 修 畢 本 系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相 關 學 分 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3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4 完 成 本 系 畢 業 條 件 之 相 關 規 定 5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適 用 ) ( 二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年 舉 辦 兩 次,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時 間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與 計 畫 審 查 二 者 至 少 間 隔 四 個 月 以 上 ( 三 ) 申 請 前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齊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於 學 位 考 試 四 週 前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層 轉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核 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2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文 件 影 本 乙 份 -28-

3 完 整 論 文 初 稿 及 摘 要 各 乙 份 4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函 5 已 對 外 發 表 之 學 術 刊 物 兩 篇 以 上 ( 含 封 面 封 底 目 錄 及 文 章 內 頁 等 ), 尚 未 刊 登 者, 須 檢 附 採 稿 或 刊 登 證 明 必 要 時 須 另 檢 附 學 術 刊 物 之 徵 稿 辦 法 及 審 稿 要 點 6 活 動 記 錄 表 7 英 文 能 力 認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8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修 課 及 格 證 明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 四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經 學 校 核 定 後 發 給 聘 書, 並 由 本 系 正 式 通 知 後 始 可 進 行, 自 行 辦 理 之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本 系 不 予 承 認 ( 五 )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 六 ) 考 試 委 員 對 學 位 論 文 茲 就 下 列 各 主 要 項 目 評 定 之 : 1 研 究 方 法 2 資 料 來 源 3 文 字 與 結 構 4 心 得 創 見 或 發 明 ( 七 )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 八 )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如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亦 不 計 入 學 位 考 試 次 數 ( 九 ) 考 試 後 須 依 審 查 結 果 修 正 論 文, 並 於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達 本 系 換 取 委 員 簽 名 頁 始 可 印 製 論 文 ( 十 ) 每 次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 十 一 )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得 申 請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視 同 缺 考,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五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具 有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於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擔 任 專 ( 兼 ) 任 助 理 教 授, 或 於 研 究 機 構 擔 任 助 理 研 究 員 者 ( 四 ) 其 他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有 顯 著 成 就,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 五 ) 上 述 第 三 四 款 之 助 理 教 授 係 指 曾 有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與 論 文 主 題 有 關 者 六 論 文 計 畫 或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以 發 表 及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若 指 導 教 授 未 克 出 席 時, 不 得 進 行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29-

七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須 於 事 前 公 布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且 除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或 特 殊 情 形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奉 核 准 外, 應 於 校 內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 以 視 訊 進 行 者, 須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奉 核 准 始 得 辦 理, 並 應 全 程 錄 影 存 檔 存 查 八 論 文 計 畫 之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由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二 位 評 審 委 員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共 同 評 審,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至 少 有 校 外 委 員 一 人, 始 能 舉 行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若 為 多 人 時,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均 以 一 人 計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得 視 為 校 外 委 員, 惟 兼 任 教 師 若 擔 任 研 究 生 指 導 或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時, 則 應 視 為 校 內 考 試 委 員 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兼 任 召 集 人 十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之 結 果, 由 指 導 教 授 於 當 日 將 審 查 結 果 送 交 本 系 十 一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之 相 關 邀 請 接 待 與 行 政 事 宜 由 發 表 者 統 籌 ( 含 場 地 之 申 請 校 外 委 員 交 通 發 表 資 料 印 製 等 事 項 ) 十 二 論 文 ( 含 摘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惟 需 附 英 文 摘 要,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度 提 出 十 三 論 文 計 畫 若 不 通 過 時, 則 需 重 新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每 一 研 究 生 每 學 年 至 多 提 兩 次, 並 依 據 本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二 款 規 定 至 少 間 隔 四 個 月 ( 含 ) 以 上 始 得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而 修 業 年 限 將 於 四 個 月 內 屆 滿 者, 得 予 免 間 隔 四 個 月, 但 需 依 當 學 期 規 定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未 完 成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學 年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十 四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需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論 文 定 稿 暨 離 校 手 續 逾 期 未 繳 交 論 文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則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校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六 十 九 分 登 錄,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十 五 本 系 對 已 授 予 之 碩 士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其 學 位 及 退 學,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前 項 撤 銷 學 位, 並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後,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十 六 對 於 實 際 代 寫 ( 製 ) 或 以 口 述 影 像 等 舞 弊 方 式 供 抄 寫 ( 製 ) 論 文 者,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七 條 之 三 規 定 處 罰 之 十 七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層 級 陳 報 院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工 讀 及 遴 選 要 點 99.03.15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99.06.25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4.01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10.05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養 成 學 生 服 務 及 回 饋 之 觀 念, 協 助 學 生 藉 工 讀 服 務 安 定 其 就 學 基 本 生 活, 進 而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工 讀 申 請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限 本 國 國 籍 之 碩 博 士 班 全 時 研 究 生 及 未 領 受 本 校 及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獎 學 金 之 外 國 學 生 2. 本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者 (70 分 以 下 ), 或 修 讀 大 學 部 課 程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不 得 申 請 本 工 讀 金 ( 二 ) 申 請 時 間 :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向 系 ( 所 )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文 件 :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一 )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 四 ) 通 過 面 試 者, 應 與 本 系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書, 並 遵 守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三 工 讀 均 應 於 課 外 行 之, 並 以 不 妨 礙 學 生 學 業 與 身 心 發 展 為 限 學 生 一 個 時 段 僅 能 於 一 個 單 位 工 讀 四 給 付 及 請 領 : ( 一 ) 碩 士 生 每 小 時 160 元, 博 士 生 每 小 時 200 元 ( 二 ) 本 系 工 讀 金 依 申 請 人 數 多 寡 及 實 際 需 求 之 工 讀 時 數 彈 性 分 配, 並 依 實 際 工 讀 時 數 發 給, 最 高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10,000 元 ( 三 ) 領 取 研 究 生 工 讀 金 者 每 月 須 確 實 填 報 工 讀 時 數 紀 錄 表, 由 督 導 人 員 簽 名 後, 於 每 月 底 交 回, 以 利 造 冊 按 時 核 發 工 讀 金 ( 四 ) 系 辦 公 室 應 於 研 究 生 每 月 工 作 結 束 之 次 月 五 日 以 前 繕 造 工 讀 金 印 領 清 冊 陳 報 請 款 五 工 讀 考 核 ( 一 ) 各 用 人 負 責 人 應 負 責 工 讀 生 之 工 作 及 勤 惰 考 核, 考 核 不 佳 者 應 撤 銷 其 工 讀 資 格 ( 二 ) 工 讀 生 應 於 工 讀 單 位 指 定 之 場 所 工 作,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場 所 ( 三 ) 工 讀 生 應 謹 守 工 讀 單 位 之 工 作 守 則, 保 守 受 委 工 作 上 所 知 之 機 密, 其 有 洩 密 或 非 法 情 事 時, 撤 銷 其 工 讀 資 格 ( 四 ) 工 讀 生 因 故 未 能 到 勤, 應 事 先 向 工 讀 單 位 請 假 ( 五 ) 工 讀 單 位 依 工 讀 生 之 平 日 表 現 進 行 考 核 ( 考 核 評 量 表 如 附 表 ), 每 學 期 考 核 一 次 ( 六 ) 經 考 評 90-100 分 為 優 等 80-89 分 為 甲 等 70-79 分 為 乙 等 69 分 以 下 為 丙 等 ( 七 ) 考 核 成 績 為 丙 等 或 觸 犯 校 規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本 系 得 視 情 節 斟 酌 限 制 申 請 或 停 發 本 助 學 金 -31-

六 經 費 來 源 : 由 本 系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以 前 各 所 歷 年 研 究 生 工 讀 獎 助 學 金 餘 款 ( 供 研 究 生 工 讀 使 用 ) 碩 專 班 結 餘 款 建 教 合 作 行 政 管 理 費 等 七 本 系 與 工 讀 生 成 立 勞 僱 關 係, 應 依 規 定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並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八 本 細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2-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施 行 細 則 104 年 10 月 5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3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碩 士 班 師 生 座 談 會 通 過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研 究 生 素 質 與 能 力, 依 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發 放 要 點 訂 定 本 細 則 二 助 學 金 設 置 目 的 : 在 於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教 學 學 習 研 究 學 習 及 獎 勵 自 主 服 務, 以 提 升 學 生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本 系 之 教 研 品 質 三 助 學 金 申 請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限 本 國 國 籍 之 碩 博 士 班 全 時 研 究 生 及 未 領 受 本 校 及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獎 學 金 之 外 國 學 生 2. 限 未 在 校 內 外 有 全 職 工 作 者 3. 如 在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薪 ( 不 含 科 技 部 計 畫 或 教 授 之 研 究 計 畫 ), 或 領 有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平 均 每 月 總 金 額 高 於 10,000 元 者, 不 得 兼 領 本 助 學 金 4. 本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者 (70 分 以 下 ), 或 修 讀 大 學 部 課 程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不 得 申 請 本 助 學 金 5. 協 助 校 內 有 關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工 作 不 力 或 違 反 校 規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 處 分 確 定 之 次 月 起 未 滿 一 年 ) 者, 不 得 申 請 本 助 學 金 研 究 生 受 領 助 學 金 期 間 有 以 上 所 列 之 情 形 者, 應 隨 時 停 止 受 領 助 學 金 ( 二 ) 申 請 時 間 :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向 系 ( 所 )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文 件 :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一 )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四 助 學 金 補 助 項 目 ( 一 )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 1. 係 指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要 點 第 七 點 所 稱 之 五 類 教 學 助 理, 包 含 一 般 性 教 學 助 理 實 驗 課 教 學 助 理 外 文 課 教 學 助 理 演 練 課 教 學 助 理 服 務 學 習 教 學 助 理 2.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教 學 實 務 課 程 : 係 指 每 學 期 由 本 系 開 設 之 教 學 實 務 課 程, 課 程 內 涵 包 含 教 學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班 務 實 習 等 活 動, 實 習 活 動 包 括 針 對 課 程 之 學 習 教 材 準 備 分 組 討 論 實 驗 課 業 諮 詢 語 文 練 習 作 業 批 改 練 習 技 術 操 作 與 服 務 機 構 溝 通 聯 繫 帶 領 服 務 實 作 彙 整 學 生 服 務 成 果 及 配 合 辦 理 其 他 相 關 教 學 輔 助 活 動 3. 凡 擔 任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之 學 生, 必 須 於 該 學 期 修 習 本 課 程, 並 須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 (1) 修 課 前 必 須 先 確 認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並 向 本 系 提 出 修 課 申 請 ( 如 附 表 二 ) (2) 必 須 配 合 校 內 選 課 時 程, 於 加 退 選 期 間 自 行 完 成 選 修 本 課 程 (3) 完 成 修 課 時, 應 完 成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 如 附 表 四 ),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給 予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認 定, 學 期 成 績 統 籌 由 本 系 系 主 任 登 錄 成 績 系 統 4.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修 課 學 生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之 職 責 如 下 : 輔 導 修 課 生 擬 訂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之 教 學 實 習 計 畫 輔 導 修 課 生 從 事 課 堂 上 之 教 學 實 習 及 課 程 內 容 實 習 評 閱 -33-

及 指 導 修 課 生 之 作 業 或 報 告 評 量 修 課 生 之 協 助 教 學 演 示 或 其 他 教 學 活 動 之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等 教 師 須 盡 指 導 之 責, 協 助 學 生 完 成 其 學 習 內 容, 對 於 與 深 化 專 業 知 能 以 及 教 學 實 務 無 關 之 行 政 庶 務 工 作 應 予 避 免 5. 欲 擔 任 課 程 教 學 實 務 之 教 學 助 理,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若 於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認 為 有 違 反 學 習 內 容 之 情 事, 須 立 即 向 本 系 提 出 終 止 此 學 習 課 程 之 異 議 6. 為 協 助 教 學 助 理 確 實 瞭 解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之 精 神 與 實 踐 要 點, 本 系 於 每 學 期 舉 辦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會, 凡 首 次 獲 得 補 助 之 教 學 助 理 皆 應 出 席, 以 取 得 教 學 助 理 基 本 資 格 認 證 未 取 得 基 本 資 格 認 證 者, 即 取 消 其 教 學 助 理 聘 用 資 格 取 得 基 本 資 格 認 證 者, 歡 迎 繼 續 參 加 新 學 期 之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會 ( 二 )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 1. 為 鼓 勵 本 系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努 力 向 學 及 自 主 服 務,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2. 申 請 條 件 : (1) 家 境 清 寒 且 家 庭 年 所 得 ( 含 父 母 學 生 本 人 及 配 偶 ) 低 於 新 台 幣 70 萬 元 ( 於 申 請 書 中 簡 述 家 庭 狀 況 並 檢 附 清 寒 證 明 ) 亦 或 個 人 經 濟 獨 立 經 家 長 出 具 證 明, 且 個 人 年 收 入 低 於 17 萬 元 者 ( 於 申 請 書 中 簡 述 經 濟 獨 立 狀 況 並 檢 附 年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 (2) 前 一 學 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6 學 分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85 分 以 上 或 排 名 為 班 級 前 二 分 之 一, 且 無 重 大 違 規 之 行 為 者 五 獎 勵 方 式 與 期 程 : ( 一 )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 1. 第 一 階 段 : 學 生 應 於 4 月 底 或 11 月 底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期 中 學 習 報 告 ( 如 附 表 三 ), 並 於 次 月 始 得 核 給 助 學 金, 本 階 段 助 學 金 為 每 位 教 師 教 學 助 理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6,000 元 2. 第 二 階 段 : 學 生 與 教 師 應 於 6 月 底 或 次 年 1 月 底 於 期 限 內 分 別 繳 交 期 末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 如 附 表 四 ) 與 教 師 評 量 表 ( 如 附 表 五 ), 成 果 報 告 以 能 體 現 教 學 改 進 成 效 及 學 生 回 饋 意 見 為 主 並 於 次 月 始 得 核 給 助 學 金, 本 階 段 助 學 金 為 每 位 教 師 教 學 助 理 8,000 元 惟 會 計 年 度 因 素,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12 月 底 前 先 行 核 發 第 二 階 段 助 學 金, 若 獲 補 助 學 生 未 完 成 報 告 及 評 量, 應 如 數 將 助 學 金 繳 回 3. 停 修 : 學 生 若 中 途 欲 終 止 修 習 教 學 助 理 教 學 實 務 課 程, 可 於 4 月 底 或 11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教 師 於 期 中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情 況 不 佳, 亦 得 提 出 終 止, 惟 終 止 後 即 不 核 發 學 生 助 學 金 4. 本 系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根 據 學 期 成 果 報 告 課 程 網 頁 運 作 情 形 實 地 訪 視 等, 評 估 受 補 助 課 程 之 實 施 成 效, 以 作 為 未 來 補 助 之 參 考 5. 教 學 助 理 應 詳 實 紀 錄 實 習 內 容, 並 定 期 呈 報 授 課 教 師, 於 期 末 將 實 習 紀 錄 交 授 課 教 師 併 入 學 期 成 果 報 告 ( 二 )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 1. 申 請 名 額 :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每 組 各 3 名 -34-

2. 助 學 金 金 額 : 每 名 每 月 3,000 元, 每 學 期 核 發 4 個 月 五 經 費 來 源 : 本 助 學 金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本 校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分 配,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及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補 助 金 額, 得 視 每 學 期 分 配 之 獎 助 學 金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酌 予 調 整 六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學 生 在 擔 任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的 過 程 中 如 遇 任 何 困 難, 皆 可 向 本 系 反 應, 惟 如 於 從 事 任 務 過 程 中 產 生 不 同 屬 性 認 知, 經 學 生 與 授 課 教 師 雙 方 合 意 後 得 變 更 之 七 本 細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5-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細 則 99.06.25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增 訂 100.05.16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06.03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本 系 成 績 優 異 之 碩 士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生, 以 及 提 升 研 究 生 之 學 術 發 表 能 力, 特 訂 定 本 細 則 二 本 細 則 發 放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以 前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及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歷 年 研 究 生 工 讀 獎 助 學 金 餘 款 三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類 別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本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本 校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研 究 生 ( 含 98 學 年 度 前 入 學 之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研 究 生 ) ( 二 ) 申 請 類 別 : 論 文 發 表 獎 學 金 四 發 放 金 額 及 限 制 : ( 一 ) 在 學 期 間 以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或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研 究 生 身 份 發 表 ( 二 ) 申 請 時 請 檢 附 申 請 表 發 表 論 文 資 料 ( 含 封 面 目 錄 及 內 頁 ) 或 相 關 採 稿 證 明 各 一 份 ( 三 ) 每 位 研 究 生 一 學 期 提 出 一 次 申 請 為 限 同 一 篇 論 文 僅 得 由 一 人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取 消 申 請 資 格 並 追 回 已 發 送 之 獎 助 學 金 : 1 論 文 有 一 稿 兩 投 ( 指 有 投 送 其 他 刊 物 正 審 查 中 研 討 會 發 展 論 文 將 編 輯 成 專 書 出 版 和 作 者 其 他 已 發 展 論 文 內 容 逾 30% 相 似 或 相 同 等 )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2 論 文 有 抄 襲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涉 及 言 論 責 任 等 糾 紛, 經 查 證 屬 實 ( 五 ) 論 文 發 表 獎 學 金 發 放 標 準 及 金 額 : 1 發 表 於 國 外 期 刊 之 論 文, SSCI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每 篇 發 給 獎 學 金 8,000 元 整, 第 二 作 者 發 給 1/2 以 此 類 推 非 SSCI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每 篇 發 給 4,000 元 整, 第 二 作 者 發 給 1/2 以 此 類 推 2 發 表 於 國 內 期 刊 之 論 文,TSSCI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每 篇 發 給 奬 學 金 5,000 元 整, 第 二 作 者 發 給 1/2 以 此 類 推 上 述 期 刊 以 TSSCI 教 育 學 門 收 錄 名 單 為 基 礎, 但 隨 TSSCI 名 單 擴 增 刪 淢 而 增 刪, 如 有 爭 議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委 員 討 論 認 可 五 請 領 流 程 : 每 學 期 期 間 皆 可 申 請, 以 當 學 期 發 表 當 學 期 申 請 為 原 則,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核 發 六 本 細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6-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100.10.03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2.04.01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本 系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增 進 本 系 研 究 生 與 國 際 學 術 界 之 交 流, 並 藉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重 要 研 究 成 果, 以 提 高 本 系 之 學 術 地 位 及 聲 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本 辦 法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結 餘 款 三 申 請 人 資 格 及 限 制 : ( 一 ) 本 系 在 學 之 研 究 生 ( 不 含 休 學 生 ) ( 二 ) 研 究 生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 或 班 級 導 師 ) 推 薦 同 意, 檢 具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總 額 不 得 高 於 本 辦 法 所 訂 之 補 助 金 額 ( 三 ) 同 一 篇 發 表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皆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出 具 合 著 者 未 同 時 以 同 篇 論 文 向 本 系 或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同 項 補 助 之 切 結 書 ( 見 申 請 表 ) ( 四 ) 同 一 申 請 人 在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申 請 補 助 案 之 補 助 次 數, 每 位 研 究 生 以 每 年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出 席 下 一 年 度 之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者, 如 經 核 可, 應 列 入 下 一 年 度 之 補 助 次 數 計 算 ( 五 ) 申 請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之 補 助 者, 應 提 出 該 會 議 之 論 文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證 明 文 件, 且 須 以 本 系 正 式 名 稱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ounseling 之 名 義 發 表 四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應 備 文 件 如 下 : ( 一 ) 申 請 表 乙 份 ( 見 附 件 ) ( 二 ) 國 際 會 議 之 介 紹 及 會 議 日 程 表 ( 三 ) 該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影 本 及 論 文 被 接 受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四 ) 審 查 證 明 ( 五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 六 ) 其 它 有 利 於 審 定 補 助 之 文 件 ( 七 ) 如 有 向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申 請 文 件 不 齊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申 請 人 應 於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起 始 日 四 週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37-

六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 一 ) 亞 洲 地 區 ( 含 國 際 組 職 在 港 澳 及 大 陸 地 區 辦 理 國 際 會 議 者, 但 不 含 台 灣 地 區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發 表 壁 報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4,000 元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口 頭 報 告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8,000 元 ( 二 ) 亞 洲 以 外 地 區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發 表 壁 報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6,000 元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口 頭 報 告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12,000 元 ( 三 ) 每 年 之 補 助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10 人 為 原 則 七 審 定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申 請 人 可 先 向 政 府 或 有 關 學 術 機 構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如 未 獲 得 補 助 或 僅 獲 部 分 補 助, 得 依 本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 二 ) 國 際 會 議 係 由 國 內 外 政 府 機 關 著 名 大 學 或 著 名 研 究 機 構 主 辦, 且 會 議 性 質 與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及 研 究 領 域 有 直 接 重 要 關 係 者, 本 系 審 核 前, 應 先 請 申 請 人 之 指 導 教 授 簽 註 評 估 意 見, 並 經 本 系 核 定 後 補 助, 必 要 時 將 諮 詢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八 獲 核 定 補 助 者, 應 於 回 國 後 一 個 月 內 ( 須 於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前 ) 依 規 定 繳 交 中 英 文 出 國 報 告 書, 並 檢 附 報 告 書 電 子 檔 學 生 獲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者, 需 於 報 告 書 內 檢 附 參 與 會 議 之 相 關 照 片 九 各 項 經 費 核 銷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如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追 繳 全 部 補 助 費 用 十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補 助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38-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日 間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96.04.17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10.09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10.07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6.02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6.22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1.11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4.17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5.07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加 強 學 生 英 語 文 溝 通 能 力,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未 來 發 展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日 間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以 輔 導 鼓 勵 學 生 學 習 英 語 文 為 重 點, 期 能 達 到 全 面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97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研 究 所, 外 國 語 言 所 實 施 方 式, 由 該 所 依 其 需 求 自 訂 定 之, 各 所 得 訂 更 高 之 標 準 ; 外 籍 生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畢 業 時40 歲 ( 含 ) 以 上, 經 所 務 會 議 同 意 者, 不 適 用 本 校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第 四 條 本 校 提 升 碩 博 士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措 施 如 下 :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一 ) 通 過 下 列 及 格 標 準 者, 即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若 檢 具 其 他 具 有 教 育 部 認 可 或 國 際 性 公 信 力 之 測 驗 成 績 者, 亦 得 提 出 申 請, 由 語 言 中 心 對 照 及 格 標 準 認 定 之 考 試 類 別 及 格 標 準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 進 階 級 ) ( 含 ) 以 上 劍 橋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含 ) 以 上 劍 橋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 含 ) 以 上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英 文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95 分 ( 含 ) 以 上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457 分 ( 含 ) 以 上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 CBT) 137 分 ( 含 ) 以 上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 IBT) 47 分 ( 含 ) 以 上 多 益 測 驗 (TOEIC) 550 分 ( 含 ) 以 上 IELTS 4 ( 含 ) 以 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230 分 ( 含 ) 以 上 第 二 級 :240 分 ( 含 ) 以 上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