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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檢 察 事 務 官 偵 查 實 務 組 科 目 : 犯 罪 學 一 社 會 結 構 理 論 (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 對 於 犯 罪 發 生 的 肇 因, 有 許 多 精 彩 的 研 究 成 果 及 描 述 請 任 舉 兩 種 社 會 結 構 理 論, 說 明 該 理 論 如 何 解 釋 犯 罪, 並 對 照 於 今 日 台 灣 的 社 會 現 況, 提 出 犯 罪 預 防 之 道 擬 答 : 社 會 結 構 理 論 (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 對 於 犯 罪 發 生 的 肇 因, 有 許 多 精 彩 的 研 究 成 果 及 描 述 並 且 社 會 結 構 理 論 均 將 焦 點 放 在 低 下 階 層 之 犯 罪 行 為 何 以 產 生 以 下 試 就 涂 爾 幹 之 無 規 範 理 論 及 墨 爾 頓 之 古 典 緊 張 理 論 兩 種 社 會 結 構 理 論 說 明 其 如 何 解 釋 犯 罪, 並 對 照 於 今 日 台 灣 的 社 會 現 況, 提 出 犯 罪 預 防 之 道 分 述 如 下 : 涂 爾 幹 之 無 規 範 理 論 : 對 犯 罪 之 解 釋 : 涂 爾 幹 之 無 規 範 理 論 認 為 人 性 本 惡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故 會 有 犯 罪 問 題 存 在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一 種 正 常 社 會 現 象 且 再 加 上 若 因 為 人 之 追 求 自 我 滿 足 加 上 社 會 之 無 規 範 交 互 作 用 結 果 即 會 產 生 犯 罪 從 規 範 之 觀 點 而 言, 如 果 社 會 的 規 範 不 好 或 不 清 楚, 就 會 產 生 無 規 範, 在 這 樣 的 狀 態 底 下 規 範 喪 失 將 會 產 生 亂 迷, 即 會 產 生 諸 多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若 以 整 合 之 觀 點 而 言, 如 果 個 人 自 我 主 義 盛 行, 由 下 而 上 無 法 將 個 人 整 合 入 社 會 當 中, 社 會 就 會 非 常 渙 散, 並 且 產 生 解 組 現 象 而 也 會 發 生 諸 多 犯 罪 及 偏 差 行 為 故 涂 爾 幹 認 為 無 規 範 產 生 之 癥 結 即 在 社 會 體 系 無 法 提 供 清 楚 的 規 範 來 指 導 和 約 束 人 們 的 行 為, 導 致 人 們 無 所 適 從, 再 加 上 人 們 無 法 自 我 約 束 之 下, 就 會 形 成 社 會 無 規 範 狀 態, 產 生 亂 迷,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及 社 會 解 組 現 象 對 照 今 日 台 灣 的 社 會 現 況 提 出 犯 罪 預 防 之 道 : 近 幾 年 經 濟 不 景 氣 失 業 率 攀 升, 臺 灣 社 會 因 此 發 生 很 多 的 改 變, 有 許 多 過 去 很 富 有 的 人 因 此 破 產 淪 為 低 下 階 層, 若 又 無 法 自 我 控 制 加 上 清 楚 的 道 德 教 育 指 引, 就 會 陷 入 適 應 不 良, 甚 至 進 而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或 自 殺 行 為 故 應 提 供 更 適 切 或 符 合 市 場 導 向 之 就 業 輔 導 或 技 能 訓 練, 協 助 經 濟 不 穩 定 之 民 眾 先 將 其 之 腳 步 站 穩 或 照 顧 家 庭 並 且 將 社 會 規 範 穩 定, 再 加 上 現 行 法 律 加 強 民 眾 的 法 律 知 識 教 育, 倡 導 知 法 守 法 崇 法 之 精 神, 方 能 避 免 社 會 墮 入 無 規 範 的 混 亂 局 面, 減 少 犯 罪 問 題 的 發 生 涂 爾 幹 亦 提 出 繁 榮 的 亂 迷 之 概 念, 意 指 是 因 為 社 會 財 富 迅 速 增 加, 混 淆 了 社 會 上 個 人 對 規 範 道 德 或 行 為 的 概 念 所 造 成, 犯 罪 也 會 因 此 增 加 今 日 臺 灣 社 會 當 中 有 許 多 年 輕 人 嚮 往 奢 華 糜 爛 的 生 活 或 者 因 為 有 父 母 的 庇 蔭 及 疼 愛, 所 以 成 為 靠 爸 族, 認 為 只 要 可 以 過 好 日 子 用 名 牌, 錢 怎 樣 來 得 都 無 所 謂, 於 是 許 多 年 輕 女 生 因 此 從 事 援 交 來 換 取 享 受 年 輕 男 生 擔 任 詐 騙 集 團 的 車 手 賺 取 暴 利 故 應 導 正 社 會 風 氣, 改 變 年 輕 一 代 之 價 值 觀, 父 母 以 身 作 則 不 過 度 溺 愛 小 孩, 教 育 小 孩 正 確 之 金 錢 價 值 觀 或 培 養 孩 子 正 確 之 工 作 觀 等 墨 爾 頓 之 古 典 緊 張 理 論 : 對 犯 罪 之 解 釋 : 緊 張 理 論 將 焦 點 放 在 低 下 階 層 的 行 為 人 無 法 獲 得 合 法 的 社 會 地 位 和 財 物 上 的 成 就 時, 內 心 產 生 挫 折 與 憤 怒 的 緊 張 動 機 與 壓 力, 導 致 犯 罪 行 為 之 發 生 中 上 階 層 少 有 緊 張 和 壓 力 存 在, 因 為 他 們 比 較 有 機 會 獲 得 良 好 的 教 育 和 職 業 機 會, 下 階 層 則 否, 故 較 易 導 致 其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墨 爾 頓 認 為 犯 罪 係 因 為 文 化 目 標 和 手 段 之 間 的 差 距 所 造 成, 人 們 如 果 因 為 處 於 低 下 階 層 無 法 以 合 法 手 段 達 成 文 化 目 標 即 可 能 採 用 非 法 手 段 達 成, 此 即 會 發 生 偏 差 行 為 其 中 墨 爾 頓 提 出 不 同 的 個 人 會 採 取 不 同 的 適 應 型 態, 共 分 為 五 種 : 順 從 型 革 新 型 儀 式 型 退 縮 者 和 反 叛 者 其 中 退 縮 者 反 叛 者 和 革 新 型 是 會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的, 像 是 早 期 美 國 社 會 社 經 地 位 高 度 反 差 的 時 代, 就 有 許 多 財 產 犯 罪 者 ( 革 新 型 ) 用 酒 精 或 共 8 頁 第 1 頁

藥 物 ( 像 大 麻 ) 麻 醉 自 己 的 人 或 者 使 用 社 會 運 動 方 式 反 抗 政 府 的 人 ( 反 叛 者 ) 等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對 照 今 日 台 灣 的 社 會 現 況 提 出 犯 罪 預 防 之 道 : 涂 爾 幹 和 墨 爾 頓 的 理 論 在 犯 罪 防 治 上 的 應 用, 一 再 強 調 追 溯 社 會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的 原 因 以 今 日 臺 灣 社 會 種 種 不 健 康 心 理 氾 濫 的 情 形 觀 之, 社 會 如 果 沒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加 以 約 束, 讓 民 眾 有 所 遵 循, 則 可 能 導 致 無 規 範 混 亂 不 可 忍 受 的 局 面 產 生, 民 眾 無 所 適 從 無 法 自 我 約 束, 極 易 形 成 許 多 脫 法 行 為 和 社 會 解 組 現 象 故 像 是 啤 酒 屋 土 雞 城 風 化 場 所 等 管 理, 應 有 一 套 清 楚 可 行 有 效 的 規 範, 面 對 現 實 予 以 整 頓 約 束 指 導, 才 能 適 當 地 處 理, 以 減 少 其 副 作 用 的 衍 生 今 日 臺 灣 社 會 犯 罪 率 不 斷 攀 升, 就 是 因 為 社 會 大 眾 只 重 視 財 富 物 質 的 獲 得 或 享 受 社 會 地 位 的 成 就 等 ( 文 化 目 標 ), 而 不 在 意 達 到 目 標 的 手 段 是 什 麼 ( 文 化 手 段 ), 換 句 話 說 就 是 覺 得 怎 樣 都 沒 關 係, 有 錢 就 好 有 社 會 地 位 就 好 拿 名 牌 包 開 名 貴 跑 車 就 好, 怎 樣 弄 到 這 些 錢 的 都 沒 關 係 所 以 犯 罪 率 才 會 居 高 不 下, 所 以 想 要 降 低 犯 罪 率, 依 照 此 理 論 的 概 念 應 該 要 從 以 下 幾 點 著 手 : 重 建 符 合 現 代 人 性 趨 勢 的 新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加 強 民 眾 的 法 律 知 識 教 育, 促 其 知 法 守 法 以 及 大 力 宣 導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或 崇 法 的 精 神 參 考 資 料 :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2012), 犯 罪 學,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5-91 頁 王 皓 強 王 霏 編 著 (2011), 犯 罪 學 ( 概 要 ), 志 光 教 育 文 化 出 版 社, 第 2-60~2-64 頁 二 物 質 濫 用 ( 含 吸 毒 或 酒 精 成 癮 ) 是 當 前 臺 灣 重 大 的 社 會 犯 罪 之 一, 其 造 成 之 危 害 甚 鉅 請 以 理 論 觀 點 分 析 物 質 濫 用 的 成 因, 並 說 明 如 何 防 治 擬 答 : 物 質 濫 用 ( 含 吸 毒 或 酒 精 成 癮 ) 是 當 前 臺 灣 重 大 的 社 會 犯 罪 之 一, 其 造 成 之 危 害 甚 鉅, 有 關 物 質 濫 用 之 成 因 理 論 觀 點, 各 犯 罪 學 理 論 觀 點 均 可 提 供 部 分 解 釋, 例 如 :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中 立 化 技 術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次 級 文 化 理 論 及 一 般 性 犯 罪 理 論 等, 以 下 試 就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中 立 化 技 術 理 論 及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分 別 說 明 之, 並 說 明 如 何 防 治 :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Agnew 認 為 負 面 情 緒 狀 態 是 指 因 為 個 人 負 面 的 或 有 破 壞 性 的 社 會 人 際 關 係 而 產 生 的 憤 怒 挫 折 不 公 及 負 面 的 情 緒 等, 而 且 負 面 情 緒 狀 態 也 會 影 響 一 個 人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其 之 來 源 係 認 為 個 人 緊 張 的 來 源 可 分 為 三 方 面 : 對 於 未 能 達 到 正 面 評 價 的 目 標 (Failure to achieve positively value goals): Agnew 認 為 有 三 種 狀 況 未 能 完 成 目 標 的 緊 張 一 是 期 望 成 就 與 預 期 成 就 之 間 出 現 差 距 二 是 預 期 的 成 就 與 真 正 達 到 的 成 就 差 異 三 是 認 為 公 平 的 結 果 與 實 際 出 現 的 結 果 有 落 差 時 亦 會 造 成 挫 折 與 憤 怒 的 情 緒 移 除 個 體 所 擁 有 的 正 面 刺 激 (Removal of positively value stimuli): 依 據 心 理 學 之 研 究 發 現, 當 個 人 生 活 當 中 喜 歡 的 人 事 物 消 失 離 去 或 破 壞 時, 都 會 對 個 人 造 成 極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而 導 致 緊 張 和 憤 怒 的 情 緒 發 生 在 這 樣 的 狀 況 之 下 如 果 得 不 到 正 當 途 徑 加 以 紓 解, 便 容 易 出 現 衝 動 的 攻 擊 行 為 或 消 極 的 逃 避 行 為 加 諸 於 個 體 負 面 的 刺 激 (Presentation of negative stimuli): 某 些 負 面 的 社 會 人 際 互 動 或 和 其 他 生 活 中 壓 力 源 的 互 動, 可 能 會 使 個 體 產 生 緊 張 恐 懼 和 壓 力 所 謂 負 面 的 刺 激, 是 指 別 人 加 諸 於 自 己 身 上 之 負 面 行 為, 這 些 負 面 刺 激 均 會 使 個 體 產 生 壓 力 與 緊 張 例 如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虐 待 體 罰 犯 罪 被 害 在 校 的 失 敗 經 驗 等 事 件 等 故 在 這 樣 的 狀 況 之 下, 如 果 個 體 無 法 得 到 正 當 的 途 徑 紓 解, 便 容 易 出 現 衝 動 攻 擊 行 為 或 消 極 逃 避 行 為, 像 是 對 他 人 報 復 或 藉 由 喝 酒 吸 食 毒 品 遠 離 人 群 來 減 輕 心 理 壓 力, 換 言 之, 緊 張 和 藥 物 濫 用 之 間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關 聯 性 中 立 化 技 術 :Sykes 和 Matza 在 1957 年 提 出, 旨 在 探 討 少 年 對 其 偏 差 行 為 合 理 化 之 技 巧 或 共 8 頁 第 2 頁

對 其 偏 差 行 為 持 著 自 以 為 是 的 態 度, 中 立 化 技 術 可 分 為 以 下 五 種 型 態 : 責 任 的 否 定 (The Denial of Responsibility): 宣 稱 犯 罪 行 為 是 因 為 自 己 無 法 控 制 的 力 量 所 引 起 並 非 自 己 的 錯 例 如 : 大 家 都 在 用 藥, 所 以 自 己 使 用 藥 物 是 沒 有 錯 的 損 害 的 否 定 (The Denial of Injury): 認 為 物 質 濫 用 的 行 為 雖 然 違 背 法 令, 但 是 並 沒 有 人 因 此 受 到 傷 害 被 害 人 的 否 定 (The Denial of Victim): 濫 用 藥 物 並 沒 有 被 害 者 的 存 在 責 備 責 備 者 (The 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 將 注 意 力 從 個 人 的 行 為 轉 移 到 那 些 反 對 他 們 的 人 身 上, 像 是 吸 毒 被 抓 了 之 後, 反 而 也 會 指 責 警 察 自 己 也 抽 煙 喝 酒 訴 諸 於 其 次 級 團 體 之 中 較 高 的 權 威 人 士 (The Appeal of Higher Loyalties): 認 為 身 邊 的 小 團 體 對 他 們 的 期 望 應 該 比 大 社 會 對 他 們 的 期 望 還 要 重 要 故 會 重 複 物 質 濫 用 之 人, 是 因 為 其 有 一 套 與 其 他 們 不 同 之 想 法, 來 說 服 自 己 濫 用 物 質 並 不 是 犯 罪 或 者 並 沒 有 錯 來 原 諒 自 己 的 行 為, 使 自 己 的 罪 惡 感 或 羞 恥 感 ( 愧 疚 感 ) 減 輕, 將 自 己 的 使 用 藥 物 行 為 視 為 和 其 他 行 為 一 般 自 然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Hirschi 在 1969 年 創 立 該 理 論, 基 本 假 設 認 為 當 人 們 和 社 會 的 維 繫 薄 弱 或 破 裂 之 時, 就 會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也 就 是 人 們 如 果 和 社 會 的 鍵 結 堅 強 時, 來 自 本 我 的 衝 動 和 慾 望 就 能 受 到 控 制, 而 產 生 順 從 社 會 規 範 的 行 為 這 四 大 社 會 鍵 包 括 : 附 著 或 依 附 (attachment): 個 體 對 於 他 人 或 社 會 控 制 機 構 (social control institutions) 感 情 的 附 著, 是 防 止 人 從 事 犯 罪 最 主 要 的 工 具 附 著 的 主 要 對 象 有 :1. 附 著 父 母 ( 或 家 庭 ) 2. 附 著 學 校 3. 附 著 ( 同 輩 團 體 ) 同 儕 故 如 果 一 個 小 孩 沒 有 良 好 的 附 著 於 他 的 父 母 學 校 生 活 及 好 的 同 儕 團 體, 他 就 會 遊 蕩 在 社 會 控 制 之 外, 不 容 易 接 受 社 會 規 範 的 拘 束, 再 加 上 如 果 有 適 當 的 犯 罪 機 會 或 誘 因, 那 他 就 容 易 會 陷 入 犯 罪 當 中 奉 獻 或 致 力 (commitment): 奉 獻 是 指 從 事 傳 統 的 各 類 活 動, 像 是 接 受 教 育 或 培 養 良 好 的 興 趣 等 一 個 小 孩 如 果 花 越 多 的 時 間 精 力 去 追 求 越 高 的 教 育 和 未 來 更 好 的 生 活 事 業, 奉 獻 自 身 於 各 類 的 傳 統 活 動 當 中 (commitment to conventional actions), 並 且 他 想 到 如 果 因 為 偏 差 行 為 的 後 果 而 將 使 他 可 能 失 去 這 些 目 標, 那 他 就 越 不 可 能 會 去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參 與 (involvement): 一 個 人 如 果 越 忙 於 參 與 正 當 活 動 或 休 閒 運 動, 就 越 沒 有 時 間 去 思 考 犯 罪 邪 惡 出 於 懶 人 之 手 (Idles hands are the devil`s workshop) 假 如 一 個 小 孩 每 天 都 忙 著 做 學 校 的 功 課 從 事 正 當 的 休 閒 娛 樂 或 運 動, 那 麼 他 哪 來 的 時 間 和 力 氣 去 想 犯 罪 的 事 情 呢? 而 且 赫 胥 研 究 發 現, 一 個 小 孩 如 果 每 天 花 很 少 的 時 間 做 學 校 功 課 或 老 是 覺 得 很 無 聊, 那 麼 他 跑 去 從 事 偏 差 行 為 或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就 會 大 增 所 以 許 多 青 少 年 犯 罪 防 治 對 策 都 告 訴 我 們 要 讓 青 少 年 多 去 從 事 各 種 正 當 休 閒 娛 樂 活 動 或 者 安 排 他 們 培 養 良 好 嗜 好 或 運 動 習 慣 來 消 耗 他 們 過 盛 的 精 力 信 仰 或 信 念 (belief): 赫 胥 認 為 信 仰 或 信 念 是 一 個 人 對 事 情 的 價 值 觀, 而 且 一 個 社 會 應 該 有 共 同 的 規 範 以 及 對 這 個 規 範 有 共 同 的 看 法 所 以, 如 果 一 個 人 對 社 會 的 道 德 規 範 法 律 不 尊 重 時, 就 容 易 陷 入 犯 罪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一 個 人 的 道 德 觀 模 擬 兩 可 是 非 不 明 時 就 不 可 能 會 覺 得 法 律 或 道 德 規 範 對 其 有 約 束 力, 就 容 易 往 犯 罪 傾 斜 在 個 體 成 長 的 過 程 中, 透 過 父 母 師 長 教 導 的 社 會 規 範 或 法 律 概 念 就 如 同 超 我 (superego) 一 般 將 會 成 為 阻 止 個 體 從 事 犯 罪 的 機 制 故 從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的 觀 點 來 看, 物 質 濫 用 行 為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個 體 與 家 庭 學 校 同 儕 擁 有 薄 弱 的 社 會 鍵, 並 且 無 法 全 心 全 力 的 從 事 社 會 性 運 動 ( 像 是 追 求 學 業 成 就 等 ), 換 言 之, 薄 弱 的 社 會 鍵 即 是 導 致 個 體 不 斷 物 質 濫 用 行 為 發 生 的 主 因 物 質 濫 用 之 防 治 : 公 共 衛 生 三 級 預 防 模 式 : 由 於 物 質 濫 用 族 群 以 青 少 年 居 多, 故 可 由 公 共 衛 生 三 級 預 防 模 式 切 入 防 治 其 濫 用 物 質, 分 述 如 下 : 初 級 預 防 : 以 教 育 宣 導 為 主, 包 括 反 毒 種 籽 教 師 之 培 育 各 級 學 校 的 反 毒 教 育 宣 導 共 8 頁 第 3 頁

以 及 各 式 反 毒 活 動, 像 是 晚 會 運 動 競 賽 創 作 設 計 比 賽 藝 術 表 演 活 動 和 反 毒 宣 導 教 材 的 編 制 二 級 預 防 : 針 對 各 級 學 校 特 定 人 員 進 行 尿 液 篩 檢 清 查, 協 調 警 力 配 合 各 級 學 校 訓 輔 人 員 實 施 校 外 聯 合 巡 查, 維 護 校 外 安 全, 預 防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或 者 針 對 深 夜 在 外 遊 蕩 學 生 加 強 查 緝 將 涉 足 網 咖 搖 頭 俱 樂 部 等 場 所 之 學 生 列 為 藥 物 濫 用 尿 液 篩 檢 對 象, 或 者 提 供 毒 品 篩 檢 量 表 以 使 各 級 學 校 學 務 人 員 早 一 步 發 現 物 質 濫 用 學 生, 進 而 實 施 輔 導 和 戒 除 三 級 預 防 : 透 過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發 現 有 物 質 濫 用 學 生 時, 即 由 學 校 組 成 春 暉 小 組 介 入 輔 導, 採 取 定 期 複 查 檢 測 掌 握 學 生 戒 治 情 形 根 據 各 先 進 國 毒 品 防 制 政 策 及 具 體 作 為, 發 現 各 國 反 毒 的 發 展 趨 勢 可 供 參 考 : 以 減 輕 危 害 為 反 毒 策 略 之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增 加 反 毒 戰 略 縱 深, 向 上 游 發 展 開 始 注 重 供 給 與 需 求 面 間 之 關 係, 尋 求 更 細 緻 化 之 論 述 由 獨 重 緝 毒, 轉 向 注 重 拒 毒 與 戒 毒 尋 求 國 際 合 作, 提 升 反 毒 整 體 績 效 設 置 專 責 機 構, 並 強 化 跨 機 關 密 切 合 作 參 考 資 料 : 楊 士 隆 李 思 賢 (2012), 藥 物 濫 用 毒 品 與 防 治,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78-82 頁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2012), 犯 罪 學,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292-293 頁 楊 士 隆 李 宗 憲 (2012) 校 園 藥 物 濫 用, 文 刊 於 楊 士 隆 主 編 校 園 犯 罪 與 安 全 維 護,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285-286 頁 王 皓 強 王 霏 編 著 (2011), 犯 罪 學 ( 概 要 ), 志 光 教 育 文 化 出 版 社, 第 2-51~2-98 頁 三 性 侵 害 犯 罪 為 引 起 婦 女 極 大 恐 慌 之 重 大 犯 罪, 請 從 我 國 近 幾 年 的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形, 歸 納 論 述 性 侵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原 因, 並 以 相 關 理 論 加 以 分 析 ; 且 提 出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處 遇 之 有 效 措 施 建 議 擬 答 : 性 侵 害 犯 罪 為 引 起 婦 女 極 大 恐 慌 之 重 大 犯 罪, 以 下 試 從 我 國 近 幾 年 的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形 歸 納 論 述 性 侵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原 因 並 以 相 關 理 論 加 以 分 析, 以 及 提 出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處 遇 之 有 效 措 施 建 議, 分 述 如 下 : 我 國 近 幾 年 的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形 歸 納 論 述 性 侵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原 因 : 根 據 法 務 部 1995 年 之 研 究, 從 生 活 經 驗 人 格 特 質 犯 罪 情 境 累 犯 之 身 心 狀 態 合 理 化 歷 程 及 標 籤 作 用 探 討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人 的 過 去 經 驗 和 常 人 有 所 不 同, 這 些 經 驗 依 據 時 間 排 序 可 以 分 為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學 校 生 活 經 驗 工 作 經 驗 社 交 生 活 經 驗 性 經 驗 和 不 良 行 為 經 驗 :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之 生 活 經 驗 :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的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方 面 常 有 家 庭 暴 力 經 驗 父 親 早 逝 或 早 離 已 婚 者 有 婚 姻 不 美 滿 情 況 家 庭 依 附 力 薄 弱 等 經 驗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的 學 校 生 活 經 驗 方 面 常 有 : 在 校 時 常 被 排 斥 或 取 笑 蹺 課 很 早 脫 離 學 校 系 統 出 外 工 作 等 經 驗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的 工 作 經 驗 方 面 常 有 : 很 多 從 事 與 色 情 行 業 有 關 工 作 工 作 態 度 不 良 工 作 更 換 頻 繁 等 經 驗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的 社 交 生 活 方 面 常 有 : 缺 乏 朋 友 缺 乏 與 女 性 相 處 技 巧 等 經 驗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的 性 經 驗 方 面 常 有 : 性 行 為 雜 亂 青 春 期 前 遭 受 性 侵 害 經 驗 等 經 驗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常 有 不 良 行 為 和 犯 罪 紀 錄 包 括 : 一 般 不 良 行 為, 像 是 吸 煙 喝 酒 吸 毒 賭 博 等 犯 罪 紀 錄 等 經 驗 共 8 頁 第 4 頁

其 中 以 家 庭 暴 力 和 色 情 行 業 往 來 密 切 最 為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將 導 致 其 可 能 傾 向 以 暴 力 解 決 問 題, 再 加 上 與 色 情 行 業 往 來 密 切, 導 致 其 對 性 行 為 的 輕 忽 和 對 女 性 的 不 良 態 度, 將 會 反 映 出 強 制 性 交 迷 思 和 大 男 人 主 義 傾 向 上, 兩 者 都 與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行 為 有 密 切 關 連 人 格 特 質 :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者 間 異 質 性 相 當 高, 但 綜 合 該 研 究 受 訪 者 較 常 呈 現 特 質 大 約 包 括 : 喜 好 感 官 刺 激 衝 動 自 卑 內 向 大 男 人 主 義 傾 向 不 善 與 人 溝 通 疑 心 以 暴 力 解 決 問 題 傾 向 等 當 時 情 境 : 該 研 究 發 現 案 發 前 的 情 境 和 加 害 人 的 身 心 狀 態 有 些 是 會 導 致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行 為 發 生 情 境, 依 據 該 研 究 發 現 包 括 被 害 人 落 單 被 害 人 看 來 年 幼 可 欺 被 害 人 涉 足 不 良 場 所 被 害 人 穿 著 暴 露 發 生 口 角, 引 起 憤 怒 情 境 與 親 人 發 生 衝 突 之 後 與 警 察 發 生 衝 突 之 後 等 犯 罪 前 ( 當 時 ) 的 身 心 狀 態 : 該 研 究 發 現 有 些 情 況 會 造 成 加 害 人 身 心 狀 態 而 有 利 於 促 其 從 事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行 為, 包 括 有 : 犯 罪 前 飲 酒 犯 案 前 吸 毒 犯 案 前 觀 看 色 情 影 片 等 合 理 化 歷 程 : 該 研 究 發 現 多 數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多 不 承 認 自 己 所 犯 下 之 罪 行, 尤 其 否 認 得 越 厲 害 的 越 有 可 能 是 強 制 性 交 再 犯 者 常 使 用 之 合 理 化 技 術 包 括 : 否 認 傷 害 否 認 罪 行 將 犯 罪 行 為 歸 於 外 在 因 素 等 標 籤 作 用 : 犯 罪 人 一 旦 被 定 罪 判 刑, 使 受 刑 人 如 被 貼 上 標 籤, 遭 受 親 友 和 社 會 歧 視, 導 致 謀 生 不 易, 挫 折 困 頓 之 餘, 最 後 只 好 再 犯 或 者 因 為 被 外 界 貼 上 標 籤 認 為 是 壞 人, 乾 脆 一 路 壞 到 底 一 錯 再 錯, 最 後 因 為 被 貼 上 標 籤, 而 產 生 適 應 困 難 情 況 以 理 論 加 以 分 析 性 侵 害 犯 罪 產 生 之 原 因 : 性 別 歧 視 論 (Gender Inequality Theory): 抱 持 這 種 論 調 的 多 為 女 性 主 義 者, 她 們 認 為 強 暴 是 父 權 社 會 中 的 一 種 社 會 控 制 方 法, 而 現 存 的 父 系 社 會 之 所 以 有 利 於 強 暴 犯 罪 的 發 生, 是 因 為 父 系 社 會 體 系 下, 社 會 刻 意 創 造 出 一 個 兩 性 不 平 等 的 環 境, 使 女 性 成 為 社 會 中 的 一 個 附 屬 地 位, 強 暴 對 女 性 產 生 的 恐 懼, 使 男 性 得 以 維 持 自 身 的 權 利 並 且 超 越 女 性, 這 種 情 形 又 進 一 步 更 加 鞏 固 兩 性 不 平 等 的 社 會 結 構, 終 究 墜 入 反 覆 的 惡 性 循 環 ; 也 有 人 認 為 男 性 之 所 以 採 取 強 暴 的 手 段, 乃 對 女 權 運 動 及 女 性 追 求 兩 性 平 等 所 生 的 恐 懼 而 採 取 的 報 復 宣 洩 方 法, 最 終 在 於 維 護 男 性 最 後 的 尊 嚴 暴 力 容 許 論 (Legitimate Violence): 抱 持 這 種 論 調 的 學 者 認 為, 一 個 贊 成 使 用 暴 力 以 達 成 社 會 目 標 的 社 會 體 系, 也 就 越 容 易 將 暴 力 轉 移 到 社 會 其 他 它 的 課 題 當 中 ; 也 就 是 說, 一 個 容 許 越 多 合 法 暴 力 的 社 會 ( 如 家 庭 暴 力 ), 必 然 會 產 生 較 多 的 非 法 暴 力 行 為 ; 一 個 較 常 用 死 刑 威 嚇 人 民 用 體 罰 管 教 學 生 或 子 女 的 社 會 體 系, 則 人 民 也 會 傾 向 於 把 暴 力 當 作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之 一 色 情 傳 媒 感 染 論 (Pornography): 關 於 色 情 傳 媒 在 性 侵 害 方 面 是 否 有 影 響? 主 要 的 論 點 有 無 關 負 相 關 正 相 關 三 大 類 的 說 法, 分 述 如 下 : 色 情 傳 媒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無 相 關 論 : 認 為 沒 有 明 顯 的 證 據 顯 示 性 侵 害 和 色 情 傳 媒 間 有 模 仿 學 習 或 者 促 進 的 作 用 他 們 雖 然 不 否 認 某 些 色 情 傳 媒 可 能 對 於 某 些 特 殊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有 促 進 作 用, 但 是 根 據 統 計 上 發 現 並 無 明 顯 相 關, 所 以 認 為 應 該 對 於 色 情 傳 媒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檢 審 管 制 政 策 色 情 傳 媒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負 相 關 論 : 認 為 色 情 傳 媒 對 個 人 具 有 宣 洩 的 作 用, 因 此, 色 情 傳 媒 不 但 不 會 促 進 不 當 的 性 侵 犯, 尚 且 對 個 人 的 性 成 熟 與 發 有 正 面 的 積 極 的 作 用 很 多 提 倡 性 教 育 開 放 者 和 心 理 治 療 的 醫 師 支 持 色 情 傳 媒 對 於 某 些 性 抑 制 者 具 有 協 助 其 紓 解 過 度 性 焦 慮 的 功 能 或 者 有 性 教 育 的 功 能, 也 具 有 可 以 讓 人 在 心 態 上 減 除 性 行 為 是 一 種 罪 惡 這 樣 想 法 的 功 能 色 情 傳 媒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正 相 關 論 : 認 為 色 情 傳 媒 對 於 性 暴 力 有 正 面 學 習, 煽 動 及 助 長 的 效 應 ; 這 派 又 可 以 分 為 認 為 色 情 傳 媒 污 染 人 們 精 神 道 德 生 活 鬆 弛 道 德 規 範 的 道 德 污 染 論 ; 以 及 認 為 色 情 傳 媒 物 化 共 8 頁 第 5 頁

矮 化 羞 辱 宰 制 心 性 的 迫 害 女 性 論 道 德 污 染 論 : 會 抱 持 這 樣 觀 點 的 多 是 道 德 家 或 宗 教 家, 認 為 色 情 傳 媒 會 腐 蝕 男 性 的 精 神 本 質, 引 導 男 性 背 離 宗 教 教 義 鬆 懈 其 謹 守 道 德 規 範 的 意 志 污 染 精 神 道 德 生 活 助 長 縱 慾 性 濫 交 和 頹 廢 墮 落 的 性 生 活 方 式 迫 害 女 性 論 : 抱 持 該 觀 點 的 都 是 女 性 主 義 者, 他 們 認 為 色 情 傳 媒 對 女 性 而 言 是 一 種 生 理 和 精 神 上 的 迫 害, 色 情 傳 媒 內 容 極 盡 物 化 矮 化 和 羞 辱 女 性 之 能 事, 讓 女 性 成 為 被 主 宰 的 工 具, 並 且 強 化 男 性 在 社 會 當 中 的 主 宰 和 女 性 只 是 附 屬 品 的 刻 板 印 象, 如 此 之 內 容 當 然 對 於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具 有 鼓 勵 和 助 長 作 用 尤 其 是 色 情 傳 媒 散 播 性 角 色 偏 執 的 觀 念 及 提 供 對 女 性 的 攻 擊 示 範, 讓 女 性 活 在 恐 懼 被 害 的 陰 影 之 下 社 會 解 組 論 : 強 調 社 會 變 遷 的 結 果, 新 舊 規 範 的 矛 盾 所 引 起 的 社 會 解 組 現 象, 造 成 傳 統 性 機 構 如 : 家 庭 學 校 教 會 鄰 里 的 社 會 控 制 力 逐 漸 喪 失, 社 會 慢 慢 的 產 生 高 犯 罪 率 高 自 殺 率 高 心 理 疾 病 罹 患 率 高 失 業 率, 而 這 種 社 會 解 組 的 情 形 越 嚴 重, 越 容 易 產 生 暴 力 傷 害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性 犯 罪 率 也 隨 之 上 揚 了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處 遇 之 有 效 措 施 建 議 : 對 於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的 處 遇 部 分 目 前 在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當 中 有 刑 中 強 制 治 療 刑 後 強 制 治 療 以 及 社 區 處 遇 (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 的 整 體 多 元 規 劃 試 從 加 害 人 之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方 面 來 給 予 有 效 之 處 遇, 其 中 學 者 認 為 針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之 重 要 處 遇 措 施 :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認 知 扭 曲 之 導 正 訓 練 :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多 半 都 具 有 否 認 傷 害 否 認 罪 行 以 及 會 將 錯 誤 歸 咎 給 被 害 人, 所 以 可 以 透 過 針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之 錯 誤 不 合 邏 輯 非 理 性 之 認 知 進 行 導 正, 促 使 其 面 對 現 實,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具 體 的 作 法 包 括 : 家 庭 作 業 蒐 集 假 設 性 之 資 料 印 證 駁 斥 行 為 人 之 非 理 性 信 念 以 及 教 導 其 改 變 自 我 語 言 等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多 半 在 人 際 關 係 處 理 上 技 巧 拙 劣 缺 乏 溝 通 技 巧 無 法 與 親 友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故 可 促 其 走 向 正 向 社 交 行 為 改 善 人 際 衝 突 增 加 適 應 社 會 行 為 等, 具 體 訓 練 技 巧 包 括 : 回 應 他 人 知 情 感 ( 同 理 心 ) 避 免 吵 架 協 助 他 人 處 理 團 體 壓 力 面 對 失 敗 等 憤 怒 情 緒 之 管 理 :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當 中 因 為 情 緒 衝 突 或 者 因 為 長 期 累 積 之 沮 喪 憤 怒 狀 況 之 下 引 發 之 性 侵 害 行 為 佔 一 定 比 例, 所 以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當 中 最 重 要 的 措 施 之 一 即 是 教 導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針 對 其 之 憤 怒 的 情 緒 做 妥 善 適 當 的 管 理 具 體 憤 怒 控 管 包 括 : 教 導 行 為 人 適 當 的 情 緒 及 憤 怒 的 處 理 方 法 教 導 行 為 人 將 該 技 巧 實 際 運 用 至 生 活 情 境 當 中 等 偏 差 性 行 為 型 態 之 干 預 : 很 多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都 具 有 強 烈 的 異 性 虐 待 妄 想, 所 以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處 遇 之 重 點 之 一 即 是 對 其 偏 差 性 行 為 之 認 知 與 行 為 進 行 干 預, 以 減 少 對 偏 差 對 象 之 性 喚 起 並 強 化 與 適 當 伴 侶 之 性 喚 起 與 接 觸 為 目 標 具 體 之 處 遇 措 施 包 括 有 : 手 淫 制 約 : 又 稱 性 高 潮 重 新 制 約 主 要 就 是 希 望 透 過 證 增 強 作 用 之 方 式 促 使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以 正 常 的 性 幻 想 來 取 代 偏 差 的 性 幻 想 內 隱 的 敏 感 化 : 協 助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想 像 性 攻 擊 行 為 之 情 節, 接 著 聯 想 不 愉 快 的 行 為 結 果, 例 如 被 逮 捕 或 監 禁, 以 減 少 其 之 性 侵 害 行 為 之 發 生 嫌 惡 治 療 : 透 過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之 合 作, 將 偏 差 之 性 幻 想 與 令 其 嫌 惡 之 效 果 加 以 配 對 ( 例 如 厭 惡 之 味 道 或 電 擊 等 ), 以 減 少 行 為 發 生 抗 性 衝 動 藥 物 之 援 用 : 可 針 對 某 些 有 過 多 性 衝 動 之 個 案 使 用 抗 男 性 激 素 之 藥 物 加 以 控 制, 以 強 化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之 效 果 參 考 資 料 : 許 春 金 (2010), 犯 罪 學, 自 印, 第 506-511 頁 共 8 頁 第 6 頁

楊 士 隆 (2007),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相 關 因 素 與 處 遇 對 策, 文 刊 於 楊 士 隆 林 健 陽 主 編 (2007) 犯 罪 矯 正 問 題 與 對 策,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226-228 頁 王 皓 強 王 霏 編 著 (2011), 犯 罪 學 ( 概 要 ), 志 光 教 育 文 化 出 版 社, 第 3-105~3-109 頁 四 組 織 犯 罪 (organized crime) 之 定 義 為 何? 通 常 組 織 犯 罪 具 有 什 麼 特 徵? 從 事 什 麼 活 動? 如 何 防 制? 擬 答 : 組 織 犯 罪 之 定 義 : 組 織 犯 罪 一 般 而 言, 係 指 透 過 ( 犯 罪 ) 組 織 所 進 行 的 犯 罪 行 為 根 據 1995 年 5 月 聯 合 國 國 際 組 織 犯 罪 對 策 條 約 改 訂 草 案 第 二 條 之 二 規 定, 組 織 犯 罪 之 定 義 為 : 組 織 犯 罪 (Organized Crime Group) 是 為 獲 得 金 錢 及 其 他 利 益, 以 脅 迫 暴 力 貪 污 或 其 他 直 接 或 間 接 手 段 行 使 跨 國 性 重 大 犯 罪, 三 人 以 上, 已 存 續 相 當 時 期 之 集 團 而 我 國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第 二 條 亦 有 針 對 組 織 犯 罪 下 定 義 : 本 條 利 所 稱 犯 罪 組 織, 係 指 三 人 以 上, 有 內 部 管 理 結 構, 以 犯 罪 為 宗 旨 或 以 其 成 員 從 事 犯 罪 活 動, 具 有 集 團 性 常 習 性 及 脅 迫 性 或 暴 力 性 之 組 織 美 國 組 織 犯 罪 學 者 Howard Abadinsky 在 2003 年 提 出 幫 派 及 有 組 之 犯 罪 團 體 的 特 性 有 : 非 政 治 意 識 型 態 (nonideological): 幫 派 或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通 常 沒 有 政 治 意 圖 或 目 的, 他 們 有 時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只 是 為 了 要 用 合 法 掩 飾 非 法 而 已 階 層 體 制 (hierarchical): 幫 派 或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通 常 具 有 三 個 以 上 的 永 久 職 位 體 系, 層 層 權 力 向 上 攀 升 也 不 會 因 人 而 異, 他 們 通 常 階 層 嚴 明 特 定 的 組 織 成 員 (limited or exclusive membership): 幫 派 或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通 常 對 於 成 員 的 資 格 有 嚴 格 的 限 制, 有 時 是 種 族, 有 時 是 性 別 而 且 要 加 入 其 中 必 須 有 大 哥 級 的 人 物 推 薦 或 通 過 一 段 特 殊 的 入 幫 測 試 或 者 必 須 有 特 殊 表 現 永 久 性 (perpetuitous): 幫 派 及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通 常 以 永 久 存 在 為 目 標, 非 短 暫 性 的 結 合, 才 能 吸 引 其 他 人 加 入 任 務 的 分 工 與 專 業 化 (division and specialization of labor): 一 個 幫 派 或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成 員 通 常 有 一 定 的 功 能 上 的 分 工 例 如 大 哥 負 責 下 令 殺 手 負 責 清 除 障 礙 會 計 負 責 洗 錢 及 處 理 帳 務 法 務 ( 律 師 ) 負 責 處 理 所 有 法 律 相 關 事 務 或 協 助 組 織 中 成 員 處 理 訴 訟 問 題 等 使 用 非 法 暴 力 或 賄 賂 (illegal violence and bribery): 幫 派 或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通 常 會 基 於 現 實 考 量 利 用 暴 力 手 段 或 賄 賂 來 保 障 他 們 非 法 的 事 業 獨 佔 性 (monopoly): 幫 派 或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通 常 會 透 過 各 種 手 段 壟 斷 某 一 市 場 或 利 益, 他 們 討 厭 競 爭, 希 望 透 過 獨 佔 性 獲 取 最 大 利 益 規 範 或 規 則 (code of honor): 其 實 幫 派 或 組 織 犯 罪 團 體 和 一 般 合 法 的 團 體 相 同 都 有 特 定 的 規 範 或 規 則, 而 且 要 求 其 成 員 嚴 格 遵 守 活 動 型 態 : Cressey 之 理 論 指 出, 有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的 活 動 型 態 包 括 兩 方 面 : 一 是 迎 合 社 會 大 眾 的 非 法 需 求, 另 一 是 對 合 法 行 業 的 滲 透 與 把 持 像 是 前 者 包 括 : 賭 博 高 利 貸 毒 品 運 輸 和 販 賣 以 及 少 量 的 色 情 行 業 等 後 者 想 是 自 動 販 賣 機 的 零 售 經 營 酒 吧 餐 館 工 場 或 控 制 工 會 等 另 外 我 國 學 者 許 春 金 亦 發 現 台 北 的 有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 無 論 是 外 省 掛 或 本 省 掛 ) 以 對 商 家 和 攤 販 的 恐 嚇 勒 所 為 其 最 主 要 的 違 法 活 動 和 經 濟 來 源 恐 嚇 勒 索 的 對 象 像 是 餐 廳 咖 啡 廳 賓 館 工 地 卡 拉 OK 店 舞 廳 傳 播 公 司 等 次 要 的 違 法 活 動 則 為 經 營 賭 場, 或 者 以 遊 藝 團 舞 獅 團 趁 機 斂 財 總 之 幫 派 的 活 動 可 以 說 是 擴 展 或 掌 握 既 有 的 利 益 和 地 盤, 而 所 涉 及 的 行 業 大 多 是 在 法 律 邊 緣 上, 以 由 非 法 走 向 合 法, 以 合 法 掩 護 非 法 為 其 運 作 的 基 本 原 則 另 外 像 是 臺 灣 幫 派 傳 統 主 要 的 不 法 活 動 包 括 有 : 共 8 頁 第 7 頁

非 法 販 賣 行 為 : 像 是 有 毒 品 人 口 假 證 件 等 除 了 販 賣 人 口 之 外, 有 些 幫 派 份 子 亦 與 人 蛇 集 團 掛 鉤 協 助 偷 渡 客 偷 渡 到 臺 灣 或 美 國 等 地 區 暴 力 討 債 : 過 去 是 以 擄 人 勒 贖 型 態 存 在, 但 現 在 多 為 以 暴 力 代 人 討 債 為 主 亦 有 開 設 地 下 錢 莊 放 高 利 貸 等 行 為 恐 嚇 勒 索 : 專 門 對 於 商 圈 或 商 店 攤 販 或 者 一 些 從 事 不 法 勾 當 之 業 者, 以 恐 嚇 手 段 去 強 索 保 護 費 等 開 設 賭 場 : 開 設 地 下 賭 場 供 人 賭 博, 亦 會 有 詐 賭 從 中 牟 利 等 情 事 發 生 經 營 特 種 行 業 : 藉 由 正 當 經 營 行 業 之 名 掩 護 非 法 特 種 行 業 或 擔 任 特 種 行 業 之 保 鏢 暴 力 圍 標 : 以 暴 力 手 段 脅 迫 圍 標 搶 標 或 脅 迫 讓 標, 於 得 標 後 轉 手 圖 利, 或 者 以 暴 力 方 式 破 壞 工 地 設 施 等, 強 索 財 物 介 入 經 營 演 藝 事 業 : 以 暴 力 方 式 介 入 戲 劇 演 藝 圈 之 檔 期 安 排 演 出, 如 有 不 從 就 會 以 暴 力 相 向, 從 中 獲 取 暴 利 介 入 職 棒 簽 賭 或 政 治 選 舉 : 要 求 職 棒 球 員 球 團 在 比 賽 的 時 候 放 水 或 操 縱 比 賽 分 數, 在 賭 盤 當 中 牟 取 暴 利 或 者 介 入 政 治 選 舉 當 中, 擔 任 候 選 人 藉 以 漂 白 或 者 以 候 選 人 為 目 標 勒 索 或 居 中 協 調 從 中 牟 利 防 制 之 道 : 刑 事 立 法 方 面 : 立 法 制 定 防 制 組 織 犯 罪 專 有 之 特 別 法 規 : 目 前 我 國 制 定 有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該 條 例 係 針 對 幫 派 組 織 化 企 業 化 等 的 發 展 惡 行 侵 害 社 會 治 安 經 濟 活 動 甚 至 利 用 參 政 機 會 漂 白 等 行 為 制 定 處 罰 規 定 例 如 : 制 定 犯 罪 財 產 的 追 徵 沒 收 等 規 定, 完 全 鏟 除 組 織 犯 罪 之 財 源, 使 其 無 法 繼 續 生 存 刑 事 司 法 方 面 : 法 院 方 面 應 採 行 嚴 格 量 刑 速 審 速 決, 強 化 刑 罰 威 嚇 效 果 刑 事 執 行 方 面 : 應 強 化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徹 底 執 行 能 力, 例 如 要 求 檢 警 調 方 面 全 力 掃 蕩 幫 派 組 織 犯 罪 持 續 執 行 治 平 專 案 等 應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強 化 國 際 間 的 司 法 互 助, 可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亦 可 透 過 司 法 互 助 將 潛 逃 他 國 之 犯 罪 人 註 銷 護 照 並 由 警 方 或 調 查 局 人 員 將 其 押 解 返 台 矯 正 機 構 方 面 應 將 重 大 幫 派 份 子 或 首 謀 隔 離 監 禁, 避 免 其 惡 性 感 染 他 人, 且 應 於 出 獄 後 嚴 加 監 控 及 輔 導, 避 免 其 再 犯 危 害 社 會 強 化 媒 體 及 輿 論 之 監 督 : 除 了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打 擊 犯 罪 之 外, 亦 可 運 用 媒 體 及 輿 論 監 督 的 力 量, 適 度 的 揭 發 組 織 犯 罪 之 犯 罪 手 法, 也 可 達 到 遏 止 組 織 犯 罪 之 目 的 動 員 社 區 鄰 里 組 織 力 量 抗 制 幫 派 犯 罪 活 動 : 大 多 數 民 眾 遇 到 幫 派 份 子 都 不 願 意 與 之 對 抗, 寧 願 花 錢 消 災, 所 以 導 致 組 織 犯 罪 更 加 猖 獗 故 對 抗 組 織 犯 罪 應 該 要 彙 整 鄰 里 組 織 學 校 社 會 力 量 等 推 行 三 不 運 動 不 畏 懼 組 織 犯 罪 不 利 用 組 織 犯 罪 及 不 協 助 組 織 犯 罪 等 對 幫 派 份 子 產 生 壓 力 使 其 知 難 而 退 加 強 組 織 犯 罪 之 研 究 : 目 前 學 術 研 究 對 於 組 織 犯 罪 方 面 之 研 究 仍 舊 不 足, 故 對 於 組 織 犯 罪 之 瞭 解 仍 係 有 限, 建 議 應 該 增 加 組 織 犯 罪 之 研 究 量, 以 便 未 來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具 體 周 延 之 防 治 對 策 參 考 資 料 : 陳 慈 幸 (2004), 幫 派 組 織 犯 罪 問 題 與 防 治 對 策, 文 刊 於 楊 士 隆 主 編 (2008), 暴 力 犯 罪 : 原 因 類 型 與 對 策, 第 464-465 頁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2009), 犯 罪 學,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第 224-241 頁 許 春 金 (2010), 犯 罪 學, 自 印, 第 718-738 頁 王 皓 強 王 霏 編 著 (2011), 犯 罪 學 ( 概 要 ), 志 光 教 育 文 化 出 版 社, 第 3-85~3-92 頁 共 8 頁 第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