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 事 通 告 ( 一 ) 2013 年 11 月 25 日 更 新 致 本 地 及 海 外 各 龍 舟 隊 :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及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誠 意 邀 請 貴 隊 參 與 2014 香 港 國 際 龍 舟 邀 請 賽 (IDBR) 賽 事 暫 定 於 2014 年 6 月 6 至 8 日 於 聞 名 世 界 的 香 港 維 多 利 亞 港 舉 行 比 賽 將 以 不 同 形 式 及 項 目 進 行 盛 會 期 間, 將 有 一 連 串 精 彩 的 慶 祝 活 動 同 時 舉 行, 必 定 令 貴 隊 樂 在 其 中, 盡 興 而 歸 賽 事 節 目 表 ( 暫 定 ) 日 期 由 即 日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由 2014 年 1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2014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晚 上 7 時 正 由 201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至 比 賽 前 90 分 鐘 201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7 時 正 事 項 1. 初 步 報 名 2. 首 次 或 更 新 賽 員 註 冊 申 請 1. 落 實 賽 員 名 單 及 賽 員 註 冊 申 請 2. 提 交 所 有 表 格 及 繳 付 所 有 費 用 逾 時 交 表 者, 須 繳 付 行 政 費, 詳 情 請 查 閱 本 賽 事 通 告 第 10 頁 1. 線 道 抽 籤 ( 抽 籤 結 果 將 於 網 上 公 佈 ) 2. 大 會 帳 篷 分 配 地 點 : 香 港 銅 鑼 灣 掃 桿 埔 大 球 場 徑 一 號 奧 運 大 樓 一 樓 會 議 室 落 實 賽 員 崗 位 表 領 隊 會 議 上 會 派 發 各 隊 伍 之 賽 員 崗 位 表, 隊 伍 必 須 於 比 賽 前 90 分 鐘 交 至 賽 員 休 息 區 之 賽 事 資 訊 中 心 逾 時 交 表 者,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領 隊 會 議 ( 概 覽 比 賽 規 則, 賽 事 形 式, 比 賽 安 排 及 派 發 物 資 ) 地 點 : 香 港 銅 鑼 灣 掃 桿 埔 大 球 場 徑 一 號 奧 運 大 樓 二 樓 演 講 廳 第 1/11 頁
賽 事 節 目 表 ( 暫 定 ) 日 期 2014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開 幕 禮 事 項 ( 上 午 ) 海 外 隊 伍 練 習 2014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 下 午 ) 比 賽 及 頒 獎 典 禮 2014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比 賽 日 201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比 賽 及 頒 獎 典 禮 201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慶 祝 晚 宴 晚 上 6 時 30 分 地 點 待 定 後 補 賽 期 2014 國 際 龍 舟 邀 請 賽 如 因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未 能 控 制 的 情 況 下 2014 年 6 月 13 至 15 日 ( 星 期 五 至 不 能 在 維 多 利 亞 港 舉 行, 賽 事 將 移 師 沙 田 城 門 河 舉 行 日 ) 賽 事 委 員 會 保 留 賽 事 取 消 或 延 期 的 決 定 權, 比 賽 報 名 費 與 賽 員 註 冊 費 恕 不 退 款 建 議 參 加 者 於 2014 年 6 月 5 日 抵 達 香 港 早 到 之 參 加 者 需 自 行 安 排 食 宿 及 交 通 競 賽 條 例 及 規 則 根 據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之 本 地 比 賽 修 訂 條 例 及 規 則, 以 及 國 際 龍 舟 聯 合 會 競 賽 條 例 及 規 則 撮 要 第 三 版 (2013 年 3 月 1 日 第 3 版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會 網 頁 http://www.hkdba.com.hk ** 所 有 參 賽 隊 伍 之 領 隊 及 參 加 者 有 責 任 熟 悉 競 賽 條 例 及 規 則 賽 事 形 式 詳 情 將 在 領 隊 會 議 中 公 佈 獎 項 標 準 龍 舟 比 賽 勝 出 隊 伍 可 獲 獎 座 1 個 及 獎 牌 30 面 小 龍 舟 比 賽 - 勝 出 隊 伍 可 獲 獎 座 1 個 及 獎 牌 20 面 第 2/11 頁
本 賽 事 附 例 1) 每 間 機 構 / 團 體 / 隊 伍 的 參 賽 項 數 將 不 受 限 制 2) 每 名 划 手 不 可 在 同 一 組 別 中 代 表 不 同 隊 伍 ( 若 同 名 隊 伍 分 隊 ( 如 A B 隊 ), 亦 作 不 同 隊 伍 論 ) 所 有 參 加 者 必 須 持 有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2014 年 度 運 動 員 註 冊 證 3) 國 際 標 準 龍 : 全 隊 最 多 40 人 ( 包 括 : 領 隊 1 名 鼓 手 1 名 舵 手 1 名 划 手 18 名 及 最 多 19 名 後 備 運 動 員 ) 4) 國 際 小 龍 : 全 隊 最 多 30 人 ( 包 括 : 領 隊 1 名 鼓 手 1 名 舵 手 1 名 划 手 10 名 及 最 多 17 名 後 備 運 動 員 ) 5) 教 練 可 兼 任 鼓 手 或 舵 手, 但 必 須 於 落 實 賽 員 名 單 內 填 妥 所 擔 任 的 崗 位 6) 後 備 參 加 者 : 包 括 划 手 鼓 手 舵 手, 均 必 須 符 合 參 賽 組 別 的 身 份 及 年 齡 限 制 7) 若 任 何 組 別 的 參 賽 隊 伍 之 數 目 不 足 三 隊, 該 組 別 將 會 取 消 8) 參 加 者 可 自 備 划 槳, 但 必 須 合 乎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本 地 比 賽 修 訂 條 例 及 規 則 5.2 項 規 定 9) 賽 事 籌 備 委 員 會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隊 伍 參 賽, 而 不 須 作 出 任 何 解 釋 10) 任 何 隊 伍 或 及 參 加 者 / 隨 隊 人 員, 如 有 嚴 重 違 反 競 賽 規 則 或 紀 律 行 為, 可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或 所 獲 之 獎 項 11)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保 留 因 天 氣 狀 況 而 更 改 正 選 划 手 人 數 的 權 利 12) 在 比 賽 場 地 進 行 非 法 搭 建 或 非 法 霸 佔 公 眾 地 方 或 破 壞 場 地 設 施 / 園 林 者, 有 機 會 被 檢 控 及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所 有 已 繳 付 的 費 用, 恕 不 發 還 第 3/11 頁
比 賽 項 目 及 費 用 比 賽 項 目 國 際 錦 標 賽 - 只 供 海 外 隊 伍 參 加 國 際 公 開 錦 標 賽 賽 期 小 龍 500 米 賽 期 標 準 龍 500 米 國 際 混 合 錦 標 賽 6 月 6 日 6 月 7 日 國 際 女 子 錦 標 賽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國 際 展 能 錦 標 賽 本 地 錦 標 賽 - 只 供 本 地 隊 伍 參 加 公 開 錦 標 賽 混 合 錦 標 賽 女 子 錦 標 賽 先 進 O40 錦 標 賽 6 月 6 日 6 月 7 日 商 行 錦 標 賽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旅 遊 界 及 酒 店 業 錦 標 賽 銀 行 錦 標 賽 報 名 費 ( 每 隊 每 項 ) 標 準 龍 HK$3,000 小 龍 HK$1,500 標 準 龍 HK$3,000 小 龍 HK$1,500 青 年 U23 錦 標 賽 費 用 全 免 24 本 地 邀 請 賽 - 只 限 獲 邀 隊 伍 參 加 香 港 地 區 錦 標 賽 專 業 團 體 邀 請 賽 x 6 月 7 日 HK$3,000 16 / 紀 律 部 隊 邀 請 賽 x 星 期 六 HK$3,000 8 x 名 額 不 限 不 限 HK$3,000 16 大 學 邀 請 賽 x 費 用 全 免 8 金 盃 賽 事 只 限 指 定 項 目 勝 出 之 隊 伍 參 加 國 際 公 開 金 盃 賽 x / 6 月 8 日 國 際 混 合 金 盃 賽 x 星 期 日 國 際 女 子 金 盃 賽 x 歡 迎 已 參 加 上 述 任 何 項 目 之 隊 伍 參 加 扮 嘢 大 賽 / x 6 月 8 日 星 期 日 費 用 全 免 稍 後 公 佈 費 用 全 免 不 限 由 於 賽 期 限 制, 賽 事 委 員 會 保 留 設 定 組 別 限 額 及 以 先 到 先 得 形 式 處 理 所 有 報 名 申 請 之 權 利 第 4/11 頁
參 賽 資 格 比 賽 項 目 參 賽 資 格 所 有 參 加 者 必 須 能 夠 不 穿 著 救 生 衣 游 泳 最 少 100 米 ; 持 有 2014 年 度 運 動 員 註 冊 證 ; 及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年 滿 12 歲 領 隊 每 支 參 賽 隊 伍 須 有 一 位 領 隊, 於 該 隊 正 在 作 賽 並 受 賽 事 職 員 監 管 期 間, 須 留 在 參 加 者 集 合 處 內, 並 負 責 與 賽 事 職 員 聯 絡 後 備 參 加 者 包 括 划 手 鼓 手 舵 手, 均 須 符 合 項 目 參 賽 資 格 國 際 公 開 錦 標 賽 公 開 錦 標 賽 國 際 混 合 錦 標 賽 標 準 龍 須 包 括 8 至 12 名 女 划 手 混 合 錦 標 賽 小 龍 須 包 括 4 至 6 名 女 划 手 國 際 女 子 錦 標 賽 除 舵 手 及 鼓 手 外, 一 律 須 為 女 性 女 子 錦 標 賽 國 際 展 能 錦 標 賽 歡 迎 海 外 及 本 地 展 能 隊 伍 參 加 除 舵 手 及 鼓 手 外, 健 全 人 士 的 划 手 人 數 不 可 超 過 全 隊 划 手 人 數 的 一 半 展 能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有 效 殘 疾 人 士 登 記 證 先 進 O40 錦 標 賽 須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年 滿 40 歲 只 限 持 有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公 司, 參 加 隊 伍 須 提 供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商 行 錦 標 賽 參 加 者 必 須 為 該 公 司 職 員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有 效 職 員 證 副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信 只 限 香 港 酒 店 業 協 會 會 員 酒 店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及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旅 遊 界 及 酒 店 業 錦 標 賽 參 加 者 必 須 為 該 公 司 職 員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有 效 職 員 證 副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信 只 限 受 金 管 局 監 管 的 持 牌 銀 行 銀 行 錦 標 賽 參 加 者 必 須 為 該 銀 行 職 員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有 效 職 員 證 副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信 青 年 U23 錦 標 賽 須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年 未 滿 23 歲 第 5/11 頁
參 賽 資 格 比 賽 項 目 參 賽 資 格 香 港 地 區 錦 標 賽 各 地 區 龍 舟 比 賽 主 辦 單 位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推 薦 一 隊 龍 舟 隊 伍 專 業 團 體 邀 請 賽 只 限 代 表 下 列 註 冊 執 業 專 業 人 士 ( 包 括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測 量 師 規 劃 師 園 境 師 工 程 師 大 律 師 律 師 醫 生 牙 醫 及 特 許 秘 書 ) 並 負 責 為 該 專 業 範 疇 制 訂 專 業 服 務 的 標 準 ( 包 括 制 訂 / 執 行 專 業 守 則 及 / 或 釐 定 / 授 予 專 業 資 格 ) 的 指 定 專 業 團 體 ; 歡 迎 其 他 專 業 範 疇 的 代 表 團 體 及 上 述 專 業 範 疇 的 其 他 代 表 團 體 參 加 本 地 錦 標 賽 參 加 者 必 須 為 該 專 業 團 體 成 員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有 效 會 員 證 明 紀 律 部 隊 邀 請 賽 只 限 香 港 警 務 處 入 境 事 務 處 香 港 消 防 處 香 港 海 關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香 港 懲 教 署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隊 和 醫 療 輔 助 隊 參 加 者 必 須 為 該 部 隊 職 員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有 效 職 員 證 副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信 大 學 邀 請 賽 只 限 教 育 局 註 冊 的 本 地 大 學 ( 包 括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嶺 南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 歡 迎 其 他 專 上 學 院 參 加 本 地 錦 標 賽 參 加 者 須 為 該 院 校 2013/2014 年 度 學 生 或 職 員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有 效 學 生 證 或 大 學 職 員 證 副 本 扮 嘢 大 賽 參 加 隊 伍 必 須 穿 著 有 趣 及 具 創 意 的 服 飾 參 賽 第 6/11 頁
簽 證 請 瀏 覽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查 閱 有 關 簽 證 資 料 : http://www.immd.gov.hk/chtml/id1004.htm http://www.immd.gov.hk/chtml/fvisit.htm 如 須 協 助 申 請 簽 證, 請 於 2014 年 4 月 11 日 或 以 前 電 郵 聯 絡 本 會 (hkdba@hkolympic.org) 所 有 簽 證 之 申 請 費 用 及 郵 寄 簽 證 之 費 用 必 須 由 隊 伍 自 付 及 於 2014 年 4 月 11 日 或 以 前 繳 付 逾 時 申 請, 隊 伍 須 自 負 一 切 後 果 及 費 用 海 外 隊 伍 之 住 宿 及 交 通 安 排 2014 香 港 國 際 龍 舟 邀 請 賽 賽 事 籌 備 委 員 會 已 草 擬 初 步 住 宿 套 餐 的 選 擇, 價 格 由 每 間 雙 人 房 每 日 港 幣 1,800 至 2,500 元, 其 中 包 括 : - 入 住 三 至 五 星 級 酒 店 ; - 每 支 參 賽 隊 伍 : 提 供 兩 程 免 費 交 通 包 括 :1) 第 一 天 抵 港 : 香 港 關 口 至 住 宿 地 點 ; 及 2) 離 港 當 日 : 住 宿 地 點 至 香 港 關 口 接 送 服 務 供 應 商 資 料 將 於 賽 事 通 告 ( 二 ) 公 佈 如 需 要, 隊 伍 可 直 接 聯 絡 有 關 服 務 供 應 商 安 排 於 賽 事 期 間 任 何 由 酒 店 與 賽 事 場 地 間 的 交 通 安 排, 包 括 往 返 練 習 比 賽 或 觀 光 進 一 步 的 酒 店 及 住 宿 套 餐 資 料 將 於 賽 事 通 告 ( 二 ) 公 佈 參 加 者 可 自 行 安 排 住 宿 及 交 通,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導 致 任 何 出 賽 延 誤, 大 會 不 會 因 此 而 延 遲 賽 事 慶 祝 晚 宴 晚 宴 每 圍 (12 位 ) 收 費 港 幣 3,500 元, 詳 細 晚 宴 資 料 將 於 賽 事 通 告 ( 二 ) 公 佈 歡 迎 各 隊 伍 在 晚 宴 期 間 表 演 魔 術 雜 技 舞 蹈 等 請 於 2014 年 5 月 30 日 或 以 前 電 郵 表 演 詳 情 至 賽 事 籌 委 會 如 表 演 期 間 須 使 用 音 樂, 請 以 MP3 格 式 將 音 樂 電 郵 至 hkdba@hkolympic.org 第 7/11 頁
賽 場 位 置 香 港 尖 東 維 多 利 亞 港 2014 香 港 國 際 龍 舟 邀 請 賽 從 Google Map 搜 尋 ( 關 鍵 字 : Tsim Sha Tsui East Promenade ) 公 共 交 通 鐵 路 服 務 http://www.mtr.com.hk/eng/homepage/cust_index.html 巴 士 服 務 http://www.kmb.hk/en/ http://www.nwstbus.com.hk/home/default.aspx?intlangid=1 渡 輪 服 務 http://www.starferry.com.hk/services.html 香 港 餐 廳 指 南 http://www.openrice.com/english/restaurant/index.htm 香 港 全 接 觸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提 供 之 旅 遊 指 南 http://www.discoverhongkong.com/eng/ 第 8/11 頁
賽 員 休 息 區 帳 篷 安 排 大 會 帳 篷 每 個 HK$600 / 3 天, 每 隊 參 賽 隊 伍 只 可 申 請 使 用 一 個 帳 篷 * 由 於 帳 篷 數 量 有 限, 大 會 帳 篷 數 量 暫 定 50 個, 以 先 到 先 得 形 式 安 排, 最 先 交 齊 報 名 表 費 用 及 帳 篷 費 用 者, 可 優 先 選 擇 帳 篷 位 置 帳 篷 位 置 稍 後 公 佈 視 乎 實 際 搭 建 情 況, 帳 篷 數 量 可 能 有 所 變 更, 敬 請 留 意 如 欲 取 消 租 用 帳 篷, 必 須 於 2013 年 5 月 17 日 或 以 前 電 郵 (hkdba@hkolympic.org) 通 知 本 會, 帳 篷 費 用 將 獲 退 回 如 於 2013 年 5 月 18 日 或 以 後 方 通 知 本 會, 有 關 帳 篷 費 用 將 只 獲 退 回 50% 已 電 郵 通 知 取 消 使 用 帳 篷 的 隊 伍, 如 再 次 申 請 使 用 帳 篷, 須 額 外 繳 付 $600 行 政 費, 有 關 申 請 將 視 乎 帳 篷 餘 額 安 排 在 比 賽 場 地 進 行 非 法 搭 建 或 非 法 霸 佔 公 眾 地 方 或 破 壞 場 地 設 施 / 園 林 者, 有 機 會 被 檢 控 及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所 有 已 繳 付 的 費 用, 恕 不 發 還 敬 請 留 意 如 隊 伍 有 意 申 請 使 用 多 一 個 帳 篷, 請 留 意 2014 年 5 月 18 日 或 以 後 大 會 公 佈 尚 餘 帳 篷 配 額 報 名 方 法 接 受 電 郵 / 郵 寄 報 名 隊 伍 必 須 以 一 個 電 郵 / 信 封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提 交 整 套 報 名 表 所 有 報 名 表 格 必 須 提 供 電 子 MS Word 檔 及 列 印 後 簽 署 蓋 印 的 表 格 電 子 郵 箱 : hkdba@hkolympic.org 地 址 : 香 港 銅 鑼 灣 掃 桿 埔 大 球 場 徑 一 號 奧 運 大 樓 1032 室 截 止 日 期 提 交 資 料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1. 初 步 報 名 表 2. 參 賽 費 用 1. 落 實 賽 員 名 單 2. 商 業 登 記 證 ( 如 適 用 ) 3. 學 生 證 副 本 / 職 員 證 副 本 或 公 司 證 明 信 ( 如 適 用 ) 2014 年 2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4. 會 員 證 明 ( 如 適 用 ) 5. 責 任 承 擔 聲 明 6. 健 康 問 卷 7. 2014 年 度 賽 員 註 冊 申 請 ( 如 適 用 ) 8. 繳 付 所 有 費 用 ( 如 適 用 ) 2014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1. 簽 證 之 申 請 費 用 及 郵 寄 簽 證 之 費 用 ( 如 適 用 ) 201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1. 落 實 晚 宴 預 訂 2. 繳 付 晚 宴 費 用 2014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晚 宴 期 間 表 演 詳 情 及 MP3 格 式 音 樂 ( 如 適 用 ) 比 賽 前 90 分 鐘 隊 伍 必 須 將 賽 員 崗 位 表 交 至 賽 員 休 息 區 之 賽 事 資 訊 中 心 第 9/11 頁
繳 費 方 法 費 用 請 支 付 予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劃 線 支 票 ; 或 存 款 收 據 註 明 隊 伍 名 稱 ; 或 電 匯 請 於 支 票 背 面 / 存 款 收 據 / 電 匯 記 錄 副 本 註 明 隊 伍 名 稱 及 參 賽 項 目 收 款 人 名 稱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Hong Kong China Dragon Boat Association 收 款 人 帳 號 銀 行 名 稱 600-650-568-002 600-650-568-004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1. 運 動 員 註 冊 費 2. 過 期 提 交 及 更 改 資 料 之 行 政 費 3. 簽 證 之 申 請 費 用 及 郵 寄 簽 證 之 費 用 1. 比 賽 報 名 費 2. 晚 宴 費 用 銀 行 地 址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一 號 銀 行 編 碼 HSBCHKHHHKH 請 保 留 有 關 劃 線 支 票 / 存 款 收 據 / 電 匯 記 錄 副 本 作 記 錄, 所 遞 交 之 支 票 若 未 能 成 功 兌 現 或 電 匯 未 確 定 已 匯 入 本 會 戶 口 之 隊 伍 將 被 視 作 欠 交 報 名 費 過 期 提 交 及 更 改 資 料 行 政 費 收 費 每 名 參 加 者 HK$100 提 交 或 更 改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每 名 參 加 者 HK$200 2014 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每 名 參 加 者 HK$400 2014 年 6 月 1 日 至 6 月 3 日 2014 年 6 月 4 日 及 之 後 恕 不 接 受 提 交 或 更 加 資 料 第 10/11 頁
查 詢 中 國 香 港 龍 舟 總 會 電 話 : (852) 2504 8332 傳 真 : (852) 2577 1873 網 址 : http://www.hkdba.com.hk 電 子 郵 箱 : hkdba@hkolympic.org 地 址 : 香 港 銅 鑼 灣 掃 桿 埔 大 球 場 徑 一 號 奧 運 大 樓 1032 室 ** 此 中 文 版 權 告 示 為 英 文 版 本 譯 本 如 中 英 文 兩 個 版 本 有 任 何 抵 觸 或 不 相 符 之 處, 應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大 會 保 留 對 賽 事 的 所 有 修 訂 權 利 第 11/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