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北 大 学 常 规 事 项 财 务 报 销 操 作 指 南 一 办 公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办 公 费 是 单 位 购 买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书 报 杂 志 等 支 出 通 俗 讲 是 指 办 公 场 所 使 用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办 公 用 品 的 类 别 : 纸 薄 类 笔 尺 类 装 订 类 归 档 用 品 办 公 设 备 的 专 用 消 耗 品 等 报 销 凭 据 : 发 票 验 收 单 商 品 明 细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合 同 (3 万 元 以 上 ) 等 政 策 依 据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2015 年 度 山 西 省 政 府 集 中 购 买 目 录 及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 晋 财 购 [2013]13 号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2015 年 省 直 预 算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晋 财 库 [2015]4 号 ) 第 一 条 购 买 办 公 用 品 开 具 发 票 时, 单 笔 超 过 1000 元 ( 含 1000 元 ) 必 须 附 购 物 明 细 清 单, 明 细 清 单 金 额 应 与 发 票 金 额 一 致, 并 加 盖 销 售 单 位 发 票 或 印 章 第 二 条 发 票 金 额 超 过 1000 元, 须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或 转 账 支 付, 原 则 上 具 备 使 用 公 务 卡 条 件 的 千 元 以 下 支 出 也 应 使 用 公 务 卡 第 三 条 单 次 采 购 或 定 点 采 购 超 过 3 万 元, 需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教 育 经 费 盖 中 北 大 学 合 同 专 用 章 科 研 经 费 盖 中 北 大 学 科 研 合 同 专 用 章 ) 第 四 条 办 公 用 品 属 于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A09( 办 公 消 耗 用 品 及 类 似 物 品 ) 目 录 范 围 内 或 在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报 财 政 厅 审 批, 实 行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单 笔 超 过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需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二 差 旅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差 旅 费 是 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或 科 研 课 题 项 目 组 人 员 临 时 到 驻 地 以 外 出 差 调 研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住 宿 费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交 通 补 助 费 和 会 务 费 注 册 费 等 报 销 凭 据 : 机 票 车 票 住 宿 费 发 票 等 凭 证 审 批 表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 住 宿 费 机 票 和 会 务 注 册 费 等 支 出 等 按 规 定 需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 政 策 依 据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531 号 ) 省 直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晋 财 行 [2014]49 号 ) 中 北 大 学 公 务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2014]8 号 文 ) 1 / 14
第 一 条 差 旅 费 报 销 原 则 上 实 行 一 事 一 报, 即 异 地 出 差 的 所 有 费 用 必 须 一 起 报 销 ; 同 一 次 出 差 的 住 宿 费 与 车 船 机 票 高 铁 票 据 不 可 拆 分 报 销 第 二 条 自 驾 车 出 差 调 研 的,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按 照 到 达 任 务 目 的 地 往 返 公 里 数 和 里 程 耗 油 标 准 数 计 算, 凭 票 据 报 销 加 油 费 报 销 时 必 须 附 上 完 整 的 高 速 过 路 费 往 返 单 据 ( 能 够 形 成 完 整 回 路 ) 期 间 的 加 油 费 票 据 和 目 的 地 住 宿 费 发 票 自 驾 车 出 差 不 能 确 认 往 返 行 程 的, 不 计 算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交 通 费 ; 自 驾 车 出 差 调 研 能 确 认 往 返 行 程 的, 可 以 计 算 伙 食 补 助, 但 无 交 通 补 助 第 三 条 出 差 期 间 只 有 单 程 票 据 往 返 票 据 不 全 的, 由 经 办 人 说 明 情 况 并 签 字, 再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随 出 差 地 的 住 宿 费 发 票 一 起 即 可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和 交 通 补 助 ( 丢 失 的 票 据 不 报 );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发 票 的, 如 果 能 证 明 是 住 在 自 己 家 里 或 到 边 远 地 区 出 差, 依 财 政 部 财 办 行 2014 90 号 文 件, 同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出 差 由 对 方 接 待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需 由 主 办 方 提 供 书 面 证 明 或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注 明, 同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条 出 差 调 研 时 间 周 期 较 长 的 : 如 有 住 宿 费 发 票 并 且 能 够 清 楚 记 载 实 际 住 宿 天 数 单 价 的, 根 据 中 北 大 学 公 务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2014]8 号 ) 执 行 如 果 有 住 宿 费 发 票 但 不 能 够 清 楚 记 载 实 际 住 宿 天 数 单 价 的, 根 据 规 定 只 计 算 去 程 和 回 程 的 伙 食 补 助 交 通 补 助 ( 对 方 出 具 证 明 实 际 住 宿 天 数 的 除 外 ) 第 五 条 车 票 船 票 飞 机 票 遗 失, 须 写 出 情 况 说 明 并 经 同 行 人 员 签 字 证 明,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财 务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按 规 定 报 销 ; 若 无 同 行 人 员, 须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经 财 务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按 标 准 报 销 住 宿 票 和 其 他 发 票 遗 失, 应 当 取 得 原 出 票 单 位 盖 有 公 章 的 原 始 凭 证 存 根 复 印 件 或 证 明,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财 务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按 规 定 报 销 第 六 条 太 原 市 本 地 同 城 出 差, 执 行 中 北 大 学 公 务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2014]8 号 文 ) 第 七 条 携 带 保 密 资 料 出 差, 应 附 中 北 大 学 外 出 公 务 携 带 密 件 审 批 表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保 密 办 和 财 务 处 签 批 并 盖 章 后, 可 据 实 报 销 出 租 车 票 2 / 14
三 印 刷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印 刷 费 是 指 反 映 单 位 的 印 刷 费 ( 排 版 复 印 印 刷 ) 支 出 报 销 凭 据 : 发 票 印 刷 清 单 ( 明 细 ) 印 刷 合 同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政 策 依 据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2015 年 度 山 西 省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 晋 财 购 [2013]13 号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2015 年 省 直 预 算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晋 财 库 [2015]4 号 ) 第 一 条 印 刷 清 单 上 需 注 明 每 笔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印 刷 内 容 经 办 人 签 名 第 二 条 单 笔 3 万 元 以 上 的 印 刷 项 目 需 提 供 印 刷 合 同 或 协 议, 发 票 金 额 超 过 1000 元, 需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和 转 账 支 付, 原 则 上 具 备 使 用 公 务 卡 条 件 的 千 元 以 下 的 支 出 也 应 使 用 公 务 卡 第 三 条 印 刷 费 属 于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C08( 印 刷 和 出 版 服 务 ) 目 录 范 围 内, 按 规 定 报 财 政 厅 审 批, 单 笔 超 过 50 万 元 的 需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四 会 议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会 议 费 是 指 在 教 学 科 研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学 术 研 讨 项 目 协 调 等 活 动 而 召 开 会 议 所 开 支 的 房 租 费 伙 食 费 以 及 文 件 资 料 的 印 刷 费 会 议 场 地 租 赁 费 会 务 费 投 影 设 备 费 等 开 支 范 围 :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必 要 的 医 药 费 等 与 会 议 有 关 的 费 用 报 销 凭 证 : 会 议 通 知 实 际 参 会 人 员 签 到 表 会 议 承 办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发 票 公 务 卡 结 算 单 (pos 小 票 ) 等 凭 证 政 策 依 据 : 关 于 印 发 省 直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晋 财 行 2014 5 号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2015 年 省 直 预 算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晋 财 库 2015 4 号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第 一 条 会 议 费 报 销 限 于 我 校 主 办 组 织 的 会 议,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按 差 旅 费 报 销 第 二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内 据 实 报 销 召 开 行 政 性 会 议 严 格 执 行 省 直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会 议 费 用 金 额 超 过 1 万 元 需 提 供 举 办 地 点 或 单 位 打 印 的 费 用 明 细 单 ; 由 旅 行 社 开 具 会 议 费 发 票 的, 需 提 供 会 议 主 办 方 与 旅 行 社 签 署 的 委 3 / 14
托 承 办 会 议 协 议 及 会 议 开 支 费 用 明 细 第 三 条 交 通 费 是 指 与 会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由 所 在 单 位 报 销 第 四 条 严 禁 各 单 位 借 会 议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会 ;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 严 禁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第 五 条 不 得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第 六 条 不 得 组 织 会 议 代 表 旅 游 和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第 七 条 会 议 费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禁 止 以 现 金 结 算 第 八 条 预 算 金 额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各 类 服 务, 按 照 财 政 厅 核 定 的 采 购 方 式 需 实 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单 笔 50 万 元 以 上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五 交 通 ( 汽 油 )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交 通 汽 油 费 是 指 反 映 公 务 用 车 教 学 用 车 科 研 课 题 组 用 车 后 勤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桥 过 路 费 保 险 费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报 销 凭 据 : 交 通 票 据 及 用 车 清 单 汽 油 票 维 修 发 票 及 清 单 保 险 票 据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奖 励 表 政 策 依 据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山 西 省 三 公 经 费 管 理 和 公 开 规 定 晋 办 发 [2014]12 号 第 一 条 公 务 用 车 教 学 用 车 后 勤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保 险 费 需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或 转 账 支 付 第 二 条 因 工 作 需 要 一 次 性 报 销 2000 元 及 以 上 租 车 费 用 时 须 提 供 租 车 合 同 或 详 细 用 车 说 明 ( 即 提 供 有 关 租 车 事 由 地 点 特 殊 情 况 的 租 赁 说 明 ) 第 三 条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汽 油 费 ( 交 通 费 ) 与 邮 电 通 讯 费 的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合 同 总 经 费 的 10% 第 四 条 科 研 经 费 中 因 科 研 任 务 所 需 使 用 私 人 车 辆 发 生 的 市 内 停 车 费 用 汽 油 费, 每 月 最 高 报 销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1000 元 / 每 课 题 使 用 私 人 车 辆 到 外 地 出 4 / 14
差 发 生 的 汽 油 费 停 车 费 过 路 费 按 差 旅 费 报 销, 并 且 实 行 一 事 一 报, 不 要 多 次 混 报 即 报 销 时 需 附 出 差 地 有 效 住 宿 票 据 和 往 返 过 路 费 票 据 第 五 条 公 务 车 辆 维 修 与 保 养 费 用 报 销, 须 提 供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开 具 的 维 修 保 养 清 单, 其 中 科 研 经 费 中 不 得 报 销 私 人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与 保 险 费 用 第 六 条 公 务 员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加 油 保 险 服 务 属 于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C05 目 录 范 围 内, 按 规 定 报 财 政 厅 审 批, 实 行 政 府 集 中 或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单 笔 费 用 超 过 50 万 元 需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六 培 训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培 训 费 是 指 我 校 各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业 务 直 接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交 通 费 其 他 费 用 等 报 销 依 据 : 培 训 通 知 培 训 机 构 出 具 的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等, 组 织 培 训 应 提 供 参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讲 课 费 签 收 单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等 政 策 依 据 : 关 于 印 发 省 直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通 知 ( 晋 财 行 2014 50 号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第 一 条 培 训 费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分 项 核 定 总 额 控 制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为 400 元 / 人. 天 : 即 住 宿 费 150 元 / 人. 天 伙 食 费 100 元 / 人. 天 场 地 及 其 他 费 用 150 元 / 人. 天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培 训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具 实 结 算 报 销, 第 二 条 会 期 在 15 天 以 内 的 培 训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控 制 ; 超 过 15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80% 控 制 ; 超 过 30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70% 控 制 上 述 天 数 包 含 报 到 撤 离 的 时 间, 分 别 不 得 超 过 1 天 第 三 条 讲 课 费 执 行 以 下 标 准 ( 税 后 ): ( 一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 实 际 授 课 2 小 时 以 上, 下 同 )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 ( 二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元 ; ( 三 ) 院 士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每 半 天 一 般 不 超 过 3000 元 第 四 条 组 织 培 训 的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参 训 人 员 数 量 5%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人 第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有 要 求 的 需 实 行 政 府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单 笔 50 万 元 以 上 应 实 5 / 14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七 助 研 费 评 审 费 及 绩 效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助 研 费 是 指 在 科 研 项 目 研 发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成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人 员 ( 如 研 究 生 ) 项 目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以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绩 效 支 出 该 费 用 据 实 发 放, 达 到 税 法 规 定 起 征 点 的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我 校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含 个 人 ) 的 费 用, 包 括 评 审 费 稿 费 翻 译 费 讲 座 ( 课 ) 费 搬 运 费 清 洁 费 等 报 销 凭 据 :1 普 通 劳 务 费 发 放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号 姓 名 银 行 账 户 ( 个 人 卡 号 ) 金 额 领 款 人 签 名 联 系 方 式 等 2 科 研 野 外 实 验 作 业 雇 用 当 地 农 民 支 付 劳 务 费, 需 提 供 收 款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收 款 条 并 在 情 况 说 明 中 注 明 工 作 内 容 等 3 外 来 专 家 ( 含 外 籍 专 家 ) 来 校 做 学 术 报 告 评 审 答 辩 等 支 付 劳 务 费 时, 需 提 供 专 家 姓 名 身 份 证 ( 护 照 ) 复 印 件 来 校 任 务 说 明 来 校 时 间 或 校 内 通 知 新 闻 稿 件 等 政 策 依 据 :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3]523 号 )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434 号 ) 中 北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校 科 2014 34 号 ) 第 一 条 讲 课 费 执 行 以 下 标 准 ( 税 后 ): ( 一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不 超 过 1000 元 ( 二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不 超 过 2000 元 ( 三 ) 院 士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每 半 天 一 般 不 超 过 3000 元 第 二 条 以 会 议 形 式 组 织 的 咨 询 评 审 开 支 标 准 一 般 参 照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500-800 元 / 人 天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300-500 元 / 人 天 的 标 准 执 行 会 期 超 过 两 天 的, 第 三 天 及 以 后 的 咨 询 费 标 准 参 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300-400 元 / 人 天 执 行 第 三 条 以 通 讯 形 式 组 织 的 咨 询 评 审 审 稿 开 支 标 准 一 般 参 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60-100 元 / 人 次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0-80 元 / 人 次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条 临 时 工 反 聘 人 员 外 聘 教 师 工 资 一 般 不 超 过 校 内 同 类 人 员 工 资 标 准, 6 / 14
超 过 需 说 明 原 因, 并 经 所 在 部 门 签 字 盖 章 第 五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中 的 助 研 费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发 放 应 严 格 按 照 校 科 [2014]34 号 文 件 执 行, 不 得 高 于 项 目 合 同 总 经 费 的 25% 绩 效 支 出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经 费 的 15%, 并 附 考 核 表 八 专 利 费 版 面 费 和 邮 电 通 讯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专 利 费 版 面 费 是 指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审 稿 费 翻 译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打 印 复 印 彩 扩 照 相 印 刷 描 晒 图 制 版 及 购 买 书 籍 等 可 在 该 预 算 科 目 列 支 报 销 凭 据 : 专 利 费 发 票 版 面 费 发 票 ( 附 录 用 通 知 ) 专 利 年 费 检 录 费 发 票 邮 电 通 讯 发 票 等 第 一 条 取 得 专 利 证 书 前 发 生 的 专 利 登 记 费 公 告 印 刷 费 印 花 税 等 应 入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科 目 反 映 ; 取 得 专 利 证 书 后 发 生 的 专 利 维 持 费, 如 授 权 费 专 利 年 费 应 入 手 续 费 科 目 反 映 第 二 条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购 置 支 出 应 入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科 目 反 映 第 三 条 邮 电 通 讯 费 主 要 指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研 发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信 函 货 物 的 邮 寄 等 快 递 业 务 费 用 和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电 话 传 真 费 用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可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和 有 关 规 定 报 销 因 课 题 工 作 需 要 发 生 的 项 目 课 题 组 成 员 的 个 人 移 动 话 费, 但 不 得 以 课 题 组 成 员 名 义 挂 户 报 销 他 人 的 移 动 话 费 邮 电 通 讯 费 与 汽 油 费 ( 交 通 费 ) 的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经 费 的 10% 第 四 条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不 能 报 销 个 人 移 动 话 费, 移 动 电 话 预 付 卡 不 得 报 销 购 置 通 讯 器 材 一 律 不 能 报 销, 如 手 机 等 九 学 生 差 旅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学 生 差 旅 费 是 指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临 时 到 外 地 出 差 或 受 科 研 课 题 项 目 组 老 师 的 指 派 到 外 地 调 研 实 验 设 备 调 试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住 宿 费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交 通 补 助 等 7 / 14
报 销 凭 据 : 车 票 住 宿 费 发 票 等 凭 证 ( 机 票 从 严 控 制 ) 政 策 依 据 : 中 北 大 学 公 务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2014]8 号 ) 中 北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校 科 2014 34 号 ) 第 一 条 受 老 师 委 托, 学 生 出 差 期 间, 交 通 工 具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乘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轮 船 普 通 舱 位 如 学 生 出 差 乘 坐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火 车 软 卧 或 飞 机 的 要 从 严 控 制, 路 途 较 远 或 任 务 紧 急 的, 必 须 事 先 在 差 旅 费 审 批 单 中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项 目 经 费 负 责 人 审 批 方 可 报 销 第 二 条 学 生 出 差 期 间, 住 宿 费 依 据 差 旅 费 的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伙 食 补 助 费 市 内 交 通 补 助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依 照 差 旅 费 的 规 定 按 助 教 标 准 执 行 十 生 产 实 习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生 产 实 习 费 是 指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和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要 求, 由 教 务 处 和 各 学 院 安 排, 着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认 知 能 力 和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而 由 老 师 带 领 学 生 深 入 到 厂 矿 企 业 车 间 公 司 科 研 院 所 实 践 活 动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报 销 凭 据 : 车 票 汽 车 票 大 巴 租 车 票 据 住 宿 费 发 票 车 间 实 习 费 票 据 经 费 核 定 表 实 习 ( 计 划 ) 任 务 书 和 实 习 学 生 名 单 等 第 一 条 我 校 学 生,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需 要 外 出 进 行 认 知 实 习 专 业 生 产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的, 需 由 带 队 老 师 提 出 实 习 计 划 ( 包 括 实 习 地 点 路 线 天 数 人 数 学 生 名 单 等 ),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二 条 带 队 教 师 的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的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条 学 生 实 习 乘 坐 的 交 通 工 具 为 :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轮 船 普 通 舱 位 租 赁 大 巴 车 ( 需 附 租 车 协 议 ) 等 交 通 工 具 学 生 实 习 经 费, 应 本 着 勤 俭 节 约 原 则, 乘 坐 的 交 通 工 具 种 类 可 由 院 级 领 导 审 批 自 定 第 四 条 学 生 实 习 的 住 宿 标 准 : 生 产 实 习 期 间 应 尽 可 能 借 用 或 租 用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的 住 房, 应 本 着 勤 俭 节 约 原 则, 凭 据 报 销 住 宿 费 第 五 条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期 间, 伙 食 补 助 费 应 依 照 学 生 差 旅 费 的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如 教 务 处 或 学 院 对 实 习 费 进 行 总 额 包 干 使 用 的, 从 其 规 定, 不 再 发 放 学 生 补 助 第 六 条 实 习 借 款 如 需 用 教 务 处 经 费 的, 应 持 有 教 务 处 审 批 的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表 ; 借 款 需 用 各 学 院 经 费 的, 需 持 有 各 学 院 批 示 的 实 习 经 费 借 款 单 ; 报 销 时 需 8 / 14
附 实 习 学 生 名 单, 如 需 支 付 实 习 单 位 课 程 讲 解 费, 须 由 实 习 单 位 开 具 证 明 并 盖 章 十 一 职 工 探 亲 费 调 动 旅 费 报 销 指 南 第 一 条 我 校 在 编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亲, 每 四 年 报 销 一 次 探 亲 费 在 标 准 工 资 ( 即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和 校 内 津 贴 ) 以 内 30% 部 分 由 本 人 负 担, 超 出 部 分 由 学 校 报 销 ; 两 地 分 居 的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或 未 婚 教 职 工 ( 单 身 ) 探 望 父 母 的, 每 年 报 销 一 次 往 返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如 分 居 两 国 只 能 报 销 到 出 境 城 市 的 交 通 费, 超 出 部 分 自 理 第 二 条 教 职 工 探 亲 往 返 的 交 通 工 具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长 途 汽 车 卧 铺 普 通 火 车 卧 铺 高 铁 二 等 座 ( 非 卧 铺 ) 和 轮 船 普 通 舱 位, 超 出 部 分 自 理 不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交 通 补 助, 不 报 销 托 运 费 寄 存 费 等 第 三 条 教 职 员 工 调 动 工 作 期 间, 事 先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就 近 回 家 探 亲 办 事 的, 其 绕 道 交 通 费, 扣 除 出 差 直 线 单 程 交 通 费, 多 开 支 的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绕 道 和 在 家 期 间 不 予 报 销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交 通 补 助 费 第 四 条 教 职 工 探 亲 路 费 的 报 销 由 探 亲 教 职 工 所 属 的 单 位 和 人 事 处 审 批, 财 务 处 负 责 审 核 报 销 十 二 专 用 材 料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专 用 材 料 费 是 指 在 教 学 实 验 和 项 目 研 制 过 程 中, 由 本 部 门 或 课 题 组 购 买 的 日 常 专 用 材 料 的 支 出 具 体 包 括 原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实 验 室 用 品 药 品 试 剂 传 感 器 元 器 件 等 耗 材, 消 耗 性 专 用 工 具 消 耗 性 体 育 用 品 艺 术 部 门 专 用 材 料 和 用 品 等 报 销 凭 据 : 发 票 采 购 明 细 验 收 清 单 采 购 合 同 ( 单 笔 超 过 3 万 元 ) 及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等 第 一 条 单 张 发 票 金 额 超 过 1000( 含 ) 元, 需 另 外 提 供 销 售 单 位 的 商 品 明 细 单 ( 发 票 内 容 中 填 开 明 细 的 除 外 ) 第 二 条 发 票 金 额 超 过 1000 元, 需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或 转 账 支 付, 原 则 上 具 备 使 用 公 务 卡 条 件 的 千 元 以 下 支 出 也 应 使 用 公 务 卡 9 / 14
第 三 条 单 价 高 于 1000 元 ( 含 ) 且 不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元 器 件 传 感 器 玻 璃 器 皿 配 件 等, 须 经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按 材 料 报 销 并 出 具 入 库 单 第 四 条 单 价 高 于 1000 元 ( 含 ) 的 办 公 耗 材, 如 硒 鼓 墨 盒 可 直 接 签 批 报 销, 需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或 转 账 支 付 第 五 条 单 次 采 购 或 定 点 采 购 超 过 3 万 元 以 上 的 专 用 材 料, 需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10 万 元 以 上 需 实 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十 三 图 书 资 料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图 书 资 料 费 包 括 图 书 期 刊 报 纸 科 技 报 告 技 术 标 准 视 听 资 料 微 缩 制 品, 以 及 在 业 务 处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资 料 收 集 录 入 复 印 打 印 翻 拍 翻 译 等 费 用 反 映 一 切 印 刷 型 ( 如 图 书 期 刊 等 ) 和 非 印 刷 型 ( 如 光 盘 录 音 带 录 像 带 数 据 库 等 ) 的 文 献 报 销 凭 据 : 发 票 图 书 入 库 单 合 同 (3 万 元 以 上 ) 政 府 采 购 审 批 表 第 一 条 将 购 买 的 图 书 和 发 票 送 到 图 书 馆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第 二 条 报 销 图 书 资 料 等 费 用 时, 除 发 票 商 品 名 称 直 接 填 写 了 所 购 书 籍 完 整 的 书 名 并 列 明 了 数 量 单 价 外, 必 须 提 供 书 籍 明 细 清 单 ( 如 : 电 脑 小 票 或 其 他 经 售 货 单 位 确 认 的 明 细 清 单 ) 作 为 附 件 第 三 条 学 院 图 书 资 料 员 签 字, 并 前 往 图 书 馆 办 理 图 书 类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第 四 条 书 籍 课 本 词 典 百 科 全 书 年 鉴 电 子 图 书 期 刊 声 像 电 子 档 案 资 料 等 属 于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A0501 范 围 内, 报 财 政 厅 审 批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或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超 过 50 万 元 实 行 直 接 支 付 十 四 维 修 ( 护 )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维 修 费 是 反 映 我 校 各 类 公 用 房 屋 维 修 改 造 和 装 饰, 水 暖 电 管 网 的 维 修 改 造, 道 路 维 修 改 造, 绿 化 安 全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 等 工 程 项 目 改 造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报 销 凭 据 : 发 票 合 同 维 修 明 细 清 单 ( 注 明 材 料 费 人 工 费 等 ) 审 计 报 告 工 程 量 结 算 单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政 策 依 据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2015 年 度 山 西 省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 晋 财 购 [2013]13 号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2015 年 省 直 预 算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晋 财 库 [2015]4 号 ) 10 / 14
第 一 条 1 万 元 以 上 的 维 修 工 程 项 目, 统 一 归 口 由 我 校 审 计 处 组 织 实 施 ( 通 过 自 审 或 委 托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 获 得 审 计 报 告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报 账 第 二 条 装 修 工 程 修 缮 工 程 属 于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内 或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报 财 政 厅 审 批, 实 行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超 过 50 万 元 实 行 直 接 支 付 第 三 条 基 本 建 设 和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报 财 政 厅 或 发 改 委 审 批, 单 项 合 同 单 笔 200 万 元 以 内 实 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超 过 200 万 元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十 五 燃 料 动 力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燃 料 动 力 费 是 指 在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办 公 科 研 所 消 耗 或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所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费 用 等 报 销 票 据 : 发 票 ( 或 我 校 后 勤 动 力 中 心 的 收 据 ) 计 费 清 单 第 一 条 电 费 是 指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办 公 室 实 验 室 的 电 费 支 出, 不 得 报 销 个 人 家 庭 用 电 支 出 第 二 条 水 费 是 指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水 费 污 水 处 理 等 支 出, 不 得 报 销 个 人 家 庭 水 费 支 出, 不 包 括 办 公 室 饮 用 纯 净 水 桶 装 水 等 办 公 室 纯 净 水 桶 装 水 列 办 公 费 第 三 条 科 研 实 验 用 燃 气 燃 料 费 : 做 实 验 用 的 汽 油 柴 油 甲 醇 乙 醚 等, 凭 据 销 售 单 位 开 出 的 发 票 验 收 清 单 报 账,3 万 元 以 上 附 合 同 第 四 条 后 勤 管 理 处 向 学 院 ( 部 处 中 心 课 题 组 ) 按 实 际 用 量 核 定 收 取 燃 料 动 力 费 支 出 应 提 供 费 用 清 单 ( 包 括 收 费 标 准 实 际 用 量 等 ) 十 六 临 时 出 国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临 时 出 国 费 是 指 我 校 教 职 工 学 术 交 流 访 问 学 者 等 出 国 ( 境 ) 的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是 指 项 目 组 研 究 人 员 在 科 研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需 要 出 国 ( 出 境 ) 调 研 学 习 及 邀 请 境 外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报 销 凭 据 : 出 国 ( 赴 港 澳 ) 任 务 审 批 表 邀 请 函 护 照 及 签 证 复 印 件 国 际 往 返 机 票 国 外 住 宿 交 通 等 其 他 杂 费 国 际 交 流 处 外 汇 兑 换 表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11 / 14
第 一 条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依 照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3 516 号 ) 山 西 省 三 公 经 费 管 理 和 公 开 规 定 晋 办 发 [2014]12 号 第 二 条 中 长 期 出 国 ( 境 )(90 天 以 上, 含 90 天 ) 培 训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财 政 部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0 286 号 ) 执 行 ; 公 派 出 国 ( 境 ) 任 教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生 活 待 遇 参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194 号 )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条 科 研 课 题 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依 据 项 目 任 务 预 算 书 核 定 的 比 例 执 行 十 七 设 备 购 置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设 备 购 置 费 是 指 为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或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用 于 购 置 试 制 并 按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纳 入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范 围 的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设 备 专 业 专 用 设 备 等 的 支 出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和 使 用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也 可 纳 入 设 备 购 置 费 报 销 凭 据 : 发 票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清 单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审 批 表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货 物 设 备 明 细 表 等 政 策 依 据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2015 年 度 山 西 省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 晋 财 购 [2013]13 号 ); 中 北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校 科 2014 34 号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18 号 第 一 条 本 单 位 采 购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工 程 货 物 和 服 务 参 照 执 行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处 文 件 第 二 条 本 单 位 购 买 的 通 用 设 备 : 电 脑 打 印 机 空 调 复 印 件 传 真 机 硒 鼓 等, 均 应 登 陆 山 西 政 府 采 购 网,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的 组 织 形 式 及 采 购 方 式, 实 行 协 议 供 货, 并 提 供 发 票 合 同 验 收 单 以 及 电 子 货 物 验 收 合 同 第 三 条 科 研 经 费 要 根 据 项 目 任 务 书 做 好 设 备 购 置 费 的 预 算 设 备 费 科 目 细 分 为 设 备 购 置 费 试 制 改 造 费 和 租 赁 使 用 费 三 类 与 设 备 费 同 时 购 置 并 与 之 配 套 的 备 品 备 件, 应 纳 入 设 备 费 单 独 购 置 的 备 品 备 件, 应 纳 入 材 料 费 12 / 14
十 八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 根 据 山 西 省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管 理 办 法 晋 财 库 2007 33 号 文 件 和 中 北 大 学 公 务 卡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校 财 2013 18 号 文 件, 对 以 下 业 务 内 容 的 支 出 均 强 制 实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 1 办 公 费 : 指 单 位 购 买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标 准 的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书 报 杂 志 等 支 出 2 印 刷 费 : 指 单 位 的 印 刷 费 支 出 3 差 旅 费 : 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因 出 差 支 付 的 住 宿 费 机 票 火 车 票 ( 高 铁 动 车 ) 费 用 的 支 出 等 4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用 : 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务 出 国 ( 境 ) 时 境 内 的 住 宿 费 机 票 火 车 票 支 出 等 5 维 修 ( 护 ) 费 : 指 单 位 日 常 开 支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包 括 车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 修 理 和 维 护 费 用,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 费 用 等 6 会 议 费 : 指 会 议 中 规 定 开 支 的 房 租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以 及 文 件 资 料 的 印 刷 费 会 议 场 地 费 用 会 议 用 品 购 置 支 出 等 7 培 训 费 : 指 各 类 培 训 支 出 8 公 务 ( 业 务 ) 接 待 费 : 指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 含 外 宾 接 待 ) 费 用 或 在 项 目 研 发 过 程 中 按 规 定 列 支 的 业 务 接 待 费 用 公 用 经 费 的 业 务 招 待 严 格 执 行 中 北 大 学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校 发 2014 7 号 文 件 ;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严 格 按 照 中 北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校 科 [2014]34 号 文 件 执 行, 且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经 费 的 10% 外 宾 接 待 费 用 执 行 中 北 大 学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校 外 2014 1 号 文 件 报 销 时 原 则 上 需 附 发 票 审 批 单 和 公 务 卡 POS 小 票 9 专 用 材 料 费 : 指 单 位 购 买 的 日 常 专 用 材 料 支 出 具 体 包 括 药 品 及 医 疗 耗 材, 农 用 材 料, 兽 医 用 品, 实 验 室 用 品, 专 用 服 装, 消 耗 性 体 育 用 品, 专 用 工 具 和 仪 器, 艺 术 部 门 专 用 材 料 和 用 品, 广 播 电 视 台 发 射 台 发 射 机 的 电 力 材 料 等 方 面 的 支 出 10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 指 公 务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保 险 支 出 等 11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 指 单 位 除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如 飞 机 13 / 14
船 舶 等 的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保 险 费 等 12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 指 上 述 项 目 中 未 包 括 的 但 适 合 采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广 告 宣 传 费 国 内 组 织 的 会 员 费 等 14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