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造 業 議 會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2015 年 第 二 次 會 議 於 201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38 號 聯 合 鹿 島 大 廈 15 樓 建 造 業 議 會 總 辦 事 處 一 號 會 議 室 舉 行 出 席 者 : 周 大 滄 (TCC) 主 席 陳 修 杰 莊 堅 烈 周 聯 僑 伍 新 華 彭 韻 僖 黃 植 榮 鄔 碩 晉 賴 旭 輝 (SKC) (PC) (LKC) (LN) (MKP) (MW) (WSCW) (SLI) 郭 治 華 (StK) 代 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房 屋 ) ( 代 表 馮 宜 萱 女 士 ) 利 逸 修 (JLe) 廉 政 公 署 鍾 凌 蘇 (LsC) 建 築 地 盤 職 工 總 會 何 國 鈞 (KnH) 來 索 即 付 保 證 書 特 別 小 組 主 席 紀 建 勳 (SGN) 建 造 合 約 聘 用 人 投 購 保 險 政 策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鄧 琪 祥 (KCT) 自 選 分 包 合 約 標 準 合 約 條 款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謝 振 源 (CYT) 提 升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何 成 武 (SMH)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梁 偉 豪 (ADL)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余 烽 立 (FIY)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戴 尚 誠 (VTi) 發 展 局 黃 醒 林 (SLW) 承 建 商 授 權 簽 署 人 協 會 列 席 者 : 葉 柔 曼 (MYP) 高 級 經 理 - 議 會 事 務 黎 志 威 (CWL) 高 級 經 理 - 註 冊 事 務 1
曹 英 傑 (RYC) 經 理 - 議 會 事 務 馮 慧 珊 (AyF) 助 理 經 理 - 議 會 事 務 劉 嘉 詠 (CGL) 助 理 經 理 - 議 會 事 務 黃 學 川 (ALH) 麥 肯 鍚 公 司 缺 席 者 : 張 孝 威 (HWC) 沈 普 信 (ASN) 競 爭 法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CIC/PNS/R/002/15 張 達 棠 (TTC) 檢 討 解 決 爭 議 機 制 實 施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潘 嘉 宏 (KP) 甄 選 顧 問 公 司 及 承 建 商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梁 慶 豐 (HfL)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馮 宜 萱 (AF) 代 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房 屋 ) 梁 立 基 (FLG) 發 展 局 歐 陽 黄 美 芳 (JAY) 廉 政 公 署 進 展 報 告 2.1 通 過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2015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之 進 展 報 告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PNS/R/001/15 並 通 過 於 201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舉 行 的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2015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之 進 展 報 告 2.2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之 上 次 會 議 續 議 事 項 (a) 項 目 1.3(c) 三 份 建 造 業 競 爭 法 參 考 資 料 ( 參 考 資 料 ) 的 擬 備 進 展 葉 柔 曼 女 士 報 告, 參 考 資 料 已 經 電 郵 及 郵 寄 傳 閱 予 相 關 機 構 / 組 織 以 作 諮 詢, 諮 詢 期 為 2015 年 5 月 13 日 至 6 月 12 日 詳 情 於 議 程 項 目 2.5 報 告 (b) 項 目 1.4(a)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常 見 問 題 參 考 資 料 ( 常 見 問 題 文 件 ) 2
葉 柔 曼 女 士 報 告, 專 責 小 組 已 審 閱 常 見 問 題 文 件 詳 情 於 議 程 項 目 2.4(a) 報 告 [ 周 聯 僑 先 生 於 下 午 2 時 35 分 加 入 會 議 ] 2.3 香 港 建 造 業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服 務 主 席 向 成 員 簡 報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05/15 的 附 件 A 有 關 香 港 建 造 業 發 展 策 略 的 第 二 份 研 究 報 告 擬 稿 的 背 景 主 席 促 請 成 員 就 報 告 發 表 意 見, 希 望 能 夠 集 思 廣 益, 提 交 一 份 業 界 有 共 釋 的 關 於 建 造 業 未 來 發 展 的 文 件 葉 柔 曼 女 士 補 充, 由 於 麥 肯 鍚 公 司 的 代 表 亦 會 向 其 他 議 會 轄 下 的 委 員 會 作 簡 介, 本 會 議 的 討 論 將 集 中 在 第 二 章 - 可 持 續 性 發 展 之 願 景 及 第 七 章 - 提 升 採 購 工 作 的 伙 伴 合 作 關 係 [ 莊 堅 烈 先 生 及 黃 學 川 先 生 於 下 午 2 時 40 分 加 入 會 議 ] 主 席 邀 請 麥 肯 鍚 公 司 的 黃 學 川 先 生 向 成 員 簡 介 研 究 報 告 的 重 點 [ 鍾 凌 蘇 先 生 於 下 午 2 時 50 分 離 開 會 議 ] 成 員 提 出 意 見, 並 引 述 報 告 中 的 一 些 例 子 請 黃 學 川 先 生 作 出 解 釋 成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重 點 如 下 : 主 席 建 議 為 報 告 擬 備 行 政 摘 要 鄧 琪 祥 先 生 認 同 報 告 所 列 的 願 景, 亦 同 意 所 擬 的 長 遠 目 標 不 過, 他 擔 心 如 果 業 界 從 業 員 的 思 維 模 式 未 有 一 些 基 礎 性 轉 變, 報 告 所 列 的 目 標 或 難 以 達 成 鄧 琪 祥 先 生 及 莊 堅 烈 先 生 皆 認 同 應 進 一 步 將 資 料 按 其 性 質 分 類, 並 分 為 多 冊, 以 不 同 組 別 的 持 份 者 為 對 象 例 如 : 成 員 知 悉 工 程 分 判 的 資 料 分 散 於 報 告 的 各 個 章 節, 讀 者 往 往 未 能 一 下 子 找 到 有 關 資 料 此 外, 亦 應 仔 細 審 視 報 告 內 容, 以 排 除 可 能 與 報 告 整 體 方 向 不 一 致 的 分 歧, 例 如 : 報 告 表 示 委 託 人 在 採 用 3
新 工 程 合 同 工 程 建 造 合 約 時 或 需 預 付 一 些 款 項, 此 舉 似 乎 對 於 推 廣 協 作 模 式 合 約 是 一 個 不 利 因 素 主 席 強 調 推 廣 建 造 業 長 遠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陳 修 杰 先 生 提 議, 報 告 應 詳 述 議 會 期 望 取 得 的 預 計 成 效, 以 及 如 何 令 業 界 跟 從 伍 新 華 先 生 及 紀 建 勳 先 生 認 為 應 為 業 界 持 份 者 訂 定 更 實 在 的 目 標, 並 計 劃 如 何 在 可 見 將 來 實 踐 願 景 莊 堅 烈 先 生 進 一 步 補 充, 報 告 或 可 再 衍 生 成 為 一 份 工 作 清 單, 回 應 不 同 組 別 提 出 的 事 項 余 烽 立 先 生 指 出, 建 造 業 面 對 的 很 多 問 題, 如 質 素 安 全 及 付 款 方 面, 或 與 工 程 分 判 制 度 有 關 當 問 到 報 告 有 否 特 別 回 應 此 等 問 題, 黃 學 川 先 生 回 應, 問 題 並 非 在 工 程 分 判 本 身, 此 種 合 約 方 式 常 見 於 世 界 各 地, 問 題 的 根 本 顯 然 是 因 為 分 判 公 司 的 規 模 太 小 他 進 一 步 解 釋, 小 型 公 司 是 因 應 行 業 本 身 衍 生 出 來 的, 因 為 這 種 規 模 比 較 靈 活, 可 適 應 建 造 業 市 場 變 化 不 定 的 環 境 要 解 決 這 問 題, 須 建 立 一 個 穩 定 及 可 持 續 增 長 的 建 造 業 環 境 謝 振 源 先 生 指 出 分 包 商 ( 尤 其 是 基 層 分 包 商 ) 現 時 遇 到 的 問 題, 如 缺 乏 人 手 嚴 格 的 技 術 要 求 工 時 長 工 人 老 齡 化 及 低 成 效 / 不 足 夠 的 培 訓 他 建 議 在 報 告 中 為 分 包 商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以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鄧 琪 祥 先 生 建 議 研 究 報 告 亦 應 涵 蓋 樓 宇 維 修 方 面 伍 新 華 先 生 建 議 議 會 應 把 重 點 放 在 願 景 方 面, 而 個 別 委 員 會 亦 可 就 其 相 關 範 圍 提 出 多 些 意 見, 供 麥 肯 鍚 公 司 考 慮 經 仔 細 商 議 後, 主 席 請 黃 學 川 先 生 考 慮 成 員 的 意 見 此 外, 亦 建 議 議 會 成 員 多 與 顧 問 合 作, 以 擬 備 一 份 具 有 深 入 見 解 的 研 究 報 告, 帶 領 行 業 更 進 一 步 黃 學 川 先 生 [ 黃 學 川 先 生 於 下 午 3 時 55 分 離 開 會 議 ] 4
[ 會 後 備 註 :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主 席, 伍 新 華 先 生 及 莊 堅 烈 先 生 於 議 會 2015 年 6 月 19 日 的 會 議 上 鼓 勵 成 員 就 報 告 作 討 論 及 發 表 意 見 議 會 主 席 同 意 召 開 集 思 會 以 審 閱 報 告 並 於 最 後 定 稿 之 前 定 出 香 港 建 造 業 的 願 景 由 於 成 員 的 意 見 對 行 業 十 分 重 要, 故 促 請 成 員 於 下 次 專 責 委 員 會 會 議 之 前 以 書 面 提 供 意 見 ] 2.4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專 責 小 組 的 報 告 (a)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常 見 問 題 參 考 資 料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06/15 有 關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的 最 新 消 息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何 成 武 先 生 向 成 員 簡 報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常 見 問 題 參 考 資 料 ( 常 見 問 題 文 件 ) 的 草 擬 進 度 專 責 小 組 已 覆 審 常 見 問 題 文 件 的 雙 語 版 本 何 成 武 先 生 讚 揚 專 責 小 組 各 章 節 在 草 擬 編 輯 及 最 後 檢 核 文 件 方 面 作 出 的 努 力 成 員 確 認 常 見 問 題 文 件 以 呈 交 議 會 於 8 月 舉 行 的 會 議 核 准 發 布 (b) 香 港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項 目 案 例 集 何 成 武 先 生 報 告, 專 責 小 組 擬 編 制 一 系 列 香 港 新 工 程 合 同 第 三 版 項 目 案 例 集 第 一 輯 將 包 括 渠 務 署 福 民 路 明 渠 改 善 計 劃 及 路 政 署 有 關 在 大 埔 加 建 隔 音 屏 障 的 工 程 專 責 小 組 將 進 一 步 商 議 擬 於 稍 後 編 制 的 另 一 輯 案 例 集, 包 括 中 華 電 力 首 個 完 成 的 新 工 程 合 同 項 目 及 一 項 港 鐵 公 司 的 新 工 程 合 同 項 目 (c) 新 工 程 合 同 工 程 建 造 合 約 (NEC ECC) 項 目 經 理 認 證 課 程 葉 柔 曼 女 士 報 告, 二 月 份 的 新 工 程 建 造 合 約 項 目 經 理 認 證 課 程 ( 香 港 ) 已 完 結, 更 錄 得 89% 的 高 合 格 率 五 月 七 月 九 月 及 十 一 月 的 課 程 將 於 稍 後 進 行 每 班 人 數 將 限 制 為 16 至 17 人, 上 課 時 間 亦 由 5 天 減 至 4 天, 以 促 進 訓 練 成 效 有 5
意 報 讀 人 士 可 在 NEC UK 的 網 站 報 名 (d) 新 工 程 合 同 使 用 者 團 體 年 度 研 討 會 (NEC Users Group Annual Conference) 葉 柔 曼 女 士 與 成 員 分 享 最 近 到 訪 英 國 出 席 新 工 程 合 同 使 用 者 團 體 年 度 研 討 會 的 經 驗, 並 表 示 渠 務 署 其 中 一 個 新 工 程 合 同 項 目 - 跑 馬 地 地 下 蓄 洪 計 劃 奪 得 了 一 項 嘉 許 奬 葉 柔 曼 女 士 也 視 察 了 一 些 新 工 程 合 同 項 目, 並 與 各 方 人 士 進 行 建 設 性 討 論, 亦 就 新 工 程 合 同 項 目 分 享 經 驗 2.5 競 爭 法 專 責 小 組 的 報 告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07/15 有 關 三 份 建 造 業 競 爭 法 參 考 資 料 的 草 擬 進 度 葉 柔 曼 女 士 報 告, 上 次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會 議 後, 顧 問 就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3 月 30 日 發 表 經 修 訂 的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及 第 二 行 為 守 則 指 引 擬 稿, 已 進 一 步 覆 審 參 考 資 料 顧 問 總 結, 參 考 資 料 現 時 已 包 括 經 修 訂 指 引 擬 稿 的 附 加 資 料, 無 需 再 作 修 訂 葉 柔 曼 女 士 亦 報 告, 考 慮 過 成 員 的 意 見, 建 造 業 競 爭 法 行 為 守 則 參 考 資 料 已 更 名 為 建 造 業 競 爭 法 - 注 意 事 項, 以 回 應 成 員 的 關 注 葉 柔 曼 女 士 進 一 步 報 告, 參 考 資 料 已 經 電 郵 及 郵 寄 傳 閱 予 9 間 相 關 機 構 / 組 織 以 作 諮 詢, 諮 詢 期 為 2015 年 5 月 13 日 至 6 月 12 日, 並 已 收 到 一 些 機 構 / 組 織 的 回 覆 當 中, 除 了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外, 其 餘 機 構 都 表 示 沒 有 意 見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的 意 見 將 按 適 用 情 況 納 入 參 考 資 料 此 外, 議 會 與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聯 絡 後, 同 意 按 學 會 的 請 求, 將 諮 詢 期 延 長 多 三 個 星 期, 讓 其 他 機 構 有 更 多 時 間 提 出 意 見 關 於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最 近 出 版 有 關 工 商 組 織 的 小 冊 子, 秘 書 處 會 提 示 顧 問 進 一 步 檢 查 參 考 資 料 的 一 致 性 成 員 備 悉, 三 星 期 後 諮 詢 期 完 結, 行 業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會 納 入 參 6
考 資 料 的 最 後 版 本, 並 在 下 次 專 責 委 員 會 會 議 呈 交 作 確 認, 然 後 交 予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審 核, 再 盡 快 交 予 議 會 核 准 發 布 就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而 言, 主 席 強 調 確 定 上 述 文 件 最 後 版 本 作 及 時 發 布 的 重 要 性 回 應 伍 新 華 先 生 的 意 見, 葉 柔 曼 女 士 表 示 待 參 考 資 料 定 稿 後, 議 會 將 舉 辦 簡 介 會, 並 會 邀 請 相 關 持 份 者 出 席 葉 柔 曼 女 士 亦 提 及, 議 會 將 製 作 一 段 2 分 鐘 有 關 圍 標 行 為 的 動 畫 影 片, 旨 在 為 持 份 者 提 供 一 個 生 動 的 教 育 方 式, 並 將 於 下 次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呈 交 經 最 後 確 定 後, 影 片 將 於 議 會 網 站 發 布, 亦 會 在 其 他 社 交 媒 體 渠 道 如 Facebook 發 布 2.6 檢 討 解 決 爭 議 機 制 實 施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葉 柔 曼 女 士 報 告 工 作 小 組 就 已 更 新 的 解 決 爭 議 機 制 實 施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對 參 考 資 料 的 意 見 已 經 整 合, 隨 後 的 修 訂 亦 已 在 上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確 認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08/15 葉 柔 曼 女 士 指 出, 有 關 香 港 建 築 業 仲 裁 中 心 申 請 成 為 議 會 建 造 合 約 應 用 解 決 爭 議 方 式 參 考 資 料 所 列 的 其 中 一 個 委 任 機 構 的 事 宜 已 獲 解 決, 而 香 港 建 築 業 仲 裁 中 心 現 滿 意 現 行 安 排, 有 關 事 宜 亦 告 完 結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09/15 有 關 建 造 合 約 應 用 解 決 爭 議 方 式 參 考 資 料 ( 第 二 版 ) 的 變 更, 並 確 認 參 考 資 料 供 議 會 在 其 下 次 會 議 核 准, 再 上 載 至 議 會 網 站 2.7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運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10/15 有 關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運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黎 志 威 先 生 向 成 員 簡 報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運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更 重 點 指 出 當 中 註 冊 分 包 商 的 最 新 數 目 他 亦 指 出 就 四 宗 致 命 個 案 的 規 管 行 動 聆 訊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5 日 進 行 7
黎 志 威 先 生 亦 報 告, 為 發 放 最 近 就 擬 議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公 眾 諮 詢 的 消 息, 相 關 資 訊 已 通 過 電 子 途 徑 傳 遞 給 所 有 在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下 註 冊 的 分 包 商, 以 供 知 悉 周 聯 僑 先 生 提 問 文 件 所 列 已 採 取 之 規 管 行 動 數 目 的 釋 義, 黎 志 威 先 生 回 應 規 管 行 動 只 適 用 於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下 註 冊 的 公 司 及 由 勞 工 處 提 供 有 關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資 料 周 聯 僑 先 生 對 於 現 時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管 理 委 員 會 沒 有 來 自 工 會 的 代 表, 表 示 關 注 建 議 研 究 重 新 檢 視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的 可 能 性, 加 入 工 會 代 表 或 有 需 要 時 邀 請 他 們 出 席 委 員 會 的 聽 證 會 議 會 秘 書 處 [ 會 後 備 註 : 有 關 周 聯 僑 先 生 對 上 述 事 項 的 關 注, 於 議 會 2015 年 6 月 19 日 的 會 議 上, 主 席 表 示 專 責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決 定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名 單 ] 2.8 提 升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專 責 小 組 進 展 報 告 提 升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謝 振 源 先 生 報 告,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同 意 現 階 段 不 推 行 強 制 性 註 冊 制 度, 亦 不 會 對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下 的 分 包 商 作 出 分 類 他 表 示, 根 據 多 方 收 集 的 數 據, 專 責 小 組 總 結 很 難 就 分 類 設 定 準 則 他 亦 解 釋, 專 責 小 組 已 考 慮 到 現 時 有 指 定 法 例 保 障 支 付 工 人 的 薪 金 及 強 積 金 供 款 因 此, 未 來 應 集 中 如 何 加 強 不 同 行 業 持 份 者 對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的 支 持, 以 及 提 升 制 度 的 運 作, 並 通 過 分 包 商 註 冊 制 度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註 冊 分 包 商 自 我 改 善 回 應 陳 修 杰 先 生 的 提 問, 謝 振 源 先 生 表 示 專 責 小 組 沒 有 重 新 探 討 實 施 強 制 性 註 冊 制 度 的 時 間 表 不 過, 專 責 小 組 將 來 或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檢 討 情 況 陳 修 杰 先 生 認 為 強 制 性 註 冊 應 為 最 終 目 標 伍 新 華 先 生 解 釋 要 因 應 營 業 額 為 不 同 界 別 的 分 包 商 分 級 有 困 難 此 外, 建 議 之 分 類 將 限 制 僱 主 的 選 擇 或 限 制 自 由 市 場 的 正 常 業 務 活 動 8
伍 新 華 先 生 亦 指 出, 雖 然 強 制 性 註 冊 制 度 涉 及 龐 大 及 長 遠 的 資 源 和 成 本, 但 將 來 可 再 探 討 有 關 建 議 [ 紀 建 勳 先 生 於 下 午 4 時 36 分 離 開 會 議 ] 周 聯 僑 先 生 促 請 發 展 局 檢 討 現 時 工 務 工 程 合 約 的 分 類 制 度, 使 更 多 分 包 商 能 參 與 不 同 的 工 程 合 約 戴 尚 誠 先 生 對 周 聯 僑 先 生 的 意 見 表 示 歡 迎, 並 回 應 發 展 局 已 有 計 劃 檢 討 現 時 的 分 類 制 度 2.9 其 他 事 項 (a) 自 選 分 包 合 約 標 準 合 約 條 款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自 選 分 包 合 約 標 準 合 約 條 款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鄧 琪 祥 先 生 報 告, 標 準 自 選 分 包 合 約 擬 稿 的 法 律 校 對 工 作 已 完 成, 並 只 作 出 了 少 許 修 訂 備 有 修 訂 標 示 的 版 本 將 傳 閱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考 慮 及 定 稿 (b) 來 索 即 付 保 證 書 特 別 小 組 報 告 來 索 即 付 保 證 書 特 別 小 組 主 席 何 國 鈞 先 生 報 告, 已 界 定 帶 有 條 款 的 來 索 即 付 履 約 保 證 標 準 格 式 顧 問 服 務 的 範 圍, 亦 已 擬 備 聘 用 顧 問 的 招 標 項 目 意 向 書 邀 請 信 即 將 發 出 他 亦 報 告, 因 應 甄 選 顧 問 公 司 及 承 建 商 專 責 小 組 在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上 次 會 議 中 邀 請 於 2015 年 下 旬 合 辦 一 個 座 談 會 / 簡 介 會 一 事, 特 別 小 組 會 進 一 步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邀 請 (c) 甄 選 顧 問 公 司 及 承 建 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葉 柔 曼 女 士 代 表 甄 選 顧 問 公 司 及 承 建 商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潘 嘉 宏 先 生 表 示, 專 責 小 組 會 就 上 述 座 談 會 / 簡 介 會 與 建 造 合 約 聘 用 人 投 購 保 險 政 策 專 責 小 組 和 來 索 即 付 保 證 書 特 別 小 組 聯 絡, 以 在 同 一 場 合 宣 傳 其 已 發 布 的 便 覽 及 提 示, 期 望 豐 富 內 容, 令 座 談 會 / 簡 介 會 更 能 提 升 參 加 者 的 興 趣 (d) 發 展 合 適 的 採 購 和 工 程 分 判 程 序 9
有 關 主 席 在 上 次 會 議 中 邀 請 成 員 提 出 意 見 或 想 法 以 優 化 建 造 業 的 程 序, 葉 柔 曼 女 士 匯 報 自 上 次 會 議 後 秘 書 處 尚 未 收 到 任 何 有 關 提 升 業 界 作 業 程 序 的 意 見 (e) 促 請 制 訂 更 嚴 格 的 程 序 以 遏 制 香 港 樓 宇 維 修 同 業 聯 盟 行 為 葉 柔 曼 女 士 向 成 員 簡 報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12/15 莊 堅 烈 先 生 周 聯 僑 先 生 及 伍 新 華 先 生 均 認 為 圍 標 問 題 嚴 重 成 員 提 出, 由 於 樓 宇 業 主 未 必 對 草 擬 樓 宇 維 修 合 約 有 認 識, 當 進 行 樓 宇 維 修 項 目 而 諮 詢 顧 問 時, 容 易 被 顧 問 剝 削 就 此, 主 席 提 議 議 會 或 可 舉 辦 一 個 工 作 坊 教 育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何 國 鈞 先 生 表 示,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已 向 發 展 局 呈 交 一 份 建 議 書, 提 倡 成 立 一 個 監 管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的 機 構, 並 管 理 一 份 認 可 人 士 的 名 單 伍 新 華 先 生 建 議 議 會 可 作 為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平 台, 進 一 步 檢 視 圍 標 的 問 題 主 席 提 議 何 國 鈞 先 生 與 秘 書 處 聯 絡, 擬 備 一 份 文 件 於 下 次 採 購 及 工 程 分 判 專 責 委 員 會 會 議 作 進 一 步 討 論 [ 彭 韻 僖 女 士 於 下 午 5 時 03 分 離 開 會 議 ] 何 國 鈞 先 生 / 議 會 秘 書 處 利 逸 修 先 生 與 成 員 分 享 廉 政 公 署 的 經 驗 及 其 在 起 訴 圍 標 者 的 困 難 他 表 示, 競 爭 條 例 實 施 前, 法 庭 認 為 圍 標 行 為 並 非 違 法 此 外, 由 於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而 有 關 集 團 對 逃 避 調 查 富 有 經 驗, 很 難 搜 集 他 們 圍 標 的 證 據 因 此, 廉 政 公 署 集 中 在 預 防 措 施, 如 通 過 印 製 指 南 及 指 引 作 教 育 用 途 他 引 述 廉 政 公 署 的 指 引, 當 中 建 議 同 時 聘 用 認 可 人 士 及 一 名 獨 立 測 量 師 不 過, 他 認 為 業 主 或 抗 拒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聘 請 一 名 獨 立 測 量 師 10
[ 鄔 碩 晉 先 生 於 下 午 5 時 04 分 離 開 會 議 ] 利 逸 修 先 生 續 表 示, 廉 政 公 署 委 託 了 香 港 大 學 建 立 一 個 有 關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中 樓 宇 維 修 成 本 的 資 料 庫, 旨 在 提 供 樓 宇 維 修 成 本 的 資 料 作 基 準 利 逸 修 先 生 表 示, 該 委 託 現 已 屆 滿, 但 香 港 大 學 會 繼 續 自 行 維 持 有 關 資 料 庫 不 過, 從 樓 宇 維 修 市 場 收 集 成 本 數 據 及 對 此 作 分 析 並 不 容 易, 因 此, 利 逸 修 先 生 邀 請 行 業 持 份 者 向 香 港 大 學 提 供 資 料 或 支 援 (f) 維 修 及 裝 修 工 程 標 準 合 同 葉 柔 曼 女 士 向 成 員 簡 介 文 件 編 號 CIC/PNS/P/013/15 她 表 示 由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擬 備 的 維 修 及 裝 修 工 程 標 準 合 同 將 傳 閱 成 員, 讓 成 員 於 兩 個 星 期 內 提 出 意 見 秘 書 處 會 整 理 成 員 的 意 見, 並 會 適 時 審 視 及 後 的 發 展 方 向 何 國 鈞 先 生 補 充, 標 準 建 造 合 同 (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 原 非 為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而 設 如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使 用 標 準 建 造 合 同, 使 用 者 通 常 改 編 標 準 合 約 以 列 出 合 約 中 各 項 特 別 條 件 有 些 經 改 編 的 標 準 樓 宇 合 約 草 擬 得 差 劣 亦 很 嚴 苛, 或 會 引 起 爭 議 因 此, 建 議 引 進 維 修 及 裝 修 工 程 標 準 合 同 供 維 修 及 裝 修 工 程 採 用 何 國 鈞 先 生 亦 表 示, 除 了 議 會,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亦 會 就 推 行 維 修 及 裝 修 工 程 標 準 合 同 方 面 與 發 展 局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聯 絡 (g)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葉 柔 曼 女 士 提 及 有 關 擬 議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的 公 眾 諮 詢, 並 邀 請 成 員 參 與 2015 年 7 月 11 日 或 25 日 舉 行 之 座 談 會, 表 達 他 們 的 意 見 她 續 稱, 發 展 局 已 發 布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的 詳 情, 而 會 上 亦 提 供 其 雙 語 版 本 供 成 員 參 考 黃 醒 林 先 生 對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只 涵 蓋 超 過 港 幣 5,000,000 元 門 檻 的 新 工 程 不 包 括 裝 修 工 程, 表 示 關 注 他 亦 表 示, 發 展 局 舉 行 的 諮 詢 會 議 中 並 沒 有 工 會 代 表 出 席 11
黃 醒 林 先 生 認 為, 由 於 徵 款 的 門 檻 為 港 幣 1,000,000 元, 建 議 條 例 涵 蓋 合 約 價 值 超 過 港 幣 1,000,000 元 而 非 港 幣 5,000,000 元 的 項 目, 會 較 為 合 適 他 對 於 擬 議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條 例 將 不 涵 蓋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項 目 有 所 保 留 黃 醒 林 先 生 表 示 其 所 屬 協 會 將 繼 續 就 此 事 向 發 展 局 反 映 2.10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下 次 會 議 定 於 2015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為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38 號 聯 合 鹿 島 大 廈 15 樓 議 會 總 辦 事 處 1 號 會 議 室 全 體 人 員 備 悉 至 此 別 無 其 他 事 項, 會 議 於 下 午 5 時 08 分 結 束 議 會 秘 書 處 2015 年 6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