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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承 揽 开 辟 个 华 人 商 场 的 一 切 事 宜, 以 阻 遏 租 界 的 扩 张 1 1903 年, 李 钟 在 又 向 苏 松 太 道 袁 树 勋 建 议 在 沪 开 办 警 祟, 维 持 地 方 秩 序 2 到 了 1905 年, 郭 怀 珠 李 钟 菇 叶 佳 棠 姚 文 扔 莫 锡 纶 等 人, 因 " 惕 于 外 权 日 张, 主 权 寝 蓓 "," 道 路 不 治, 沟 渠 渍 汗 'F, 市 政 衰 败, 集 议 创 设 总 工 程 局, 以 整 顿 地 方, 立 自 治 之 基 3 并 就 此 晤 商 苏 松 太 道 袁 树 勋 袁 对 此 极 力 赞 赏, 当 面 予 以 鼓 励 嗣 后 袁 又 于 8 月 6 日 正 式 行 文 照 会 部 等 五 人, 表 示 对 于 " 创 办 总 工 程 局 之 议, 本 道 极 愿 赞 成, 拟 即 将 南 市 工 程 局 4 撤 除, 所 有 马 路 电 灯 以 及 城 厢 内 外 警 察 一 切 事 宜, 均 归 地 方 绅 商 公 举 董 事 承 办 "5 于 是, 郭 等 五 人 走 访 了 曾 往 国 外 考 察 学 习 j 主 政 的 人 士, 详 细 了 解 各 国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草 拟 出 总 工 程 局 的 组 织 章 程 9 月 10 日 又 邀 集 各 界 绅 商, 在 学 宫 明 伦 堂 讨 论 选 举 方 拮, 认 为 一 时 无 站 仿 照 外 国 举 行 普 通 选 举, 只 能 " 就 向 来 办 事 诸 商 中 公 同 选 举 " 9 月 17 日 召 集 各 慈 善 团 体 书 院 警 务 以 及 各 铺 段 的 绅 董, 投 票 选 出 三 十 名 议 董 候 选 人, 24 日 又 召 集 各 商 业 的 代 表 投 票 选 出 商 界 议 董 候 选 人 二 十 八 名 此 外, 郭 等 五 人 又 将 未 中 选 而 他 们 认 为 " 众 论 推 交 者 " 十 八 人, 一 并 报 呈 苏 松 太 道 袁 树 锄, ì 青 其 就 中 择 定 总 董 一 人 帮 董 二 人 和 议 董 三 十 至 五 十 名 10 月 16 日, 袁 树 勋 决 寇 设 领 袖 总 董 一 人, 由 李 钟 在 担 任 ; 设 办 事 总 董 四 人, 由 莫 锡 纶 郁 怀 珠 曾 铸 朱 佩 珍 担 任, 莫 郁 常 川 驻 局, 曾 朱 常 )11 到 局 P 另 设 议 事 经 董 三 十 三 人, 由 姚 文 柄, 郭 怀 珠 等 担 任 6 11 月 11 日 李 钟 在 等 人 接 管 南 市 马 路 工 程 局 并 将 局 所 迁 入 护 南 毛 家 弄 ), 上 海 城 厢 内 外 总 工 程 局 从 此 正 式 开 张 1 申 报 ), 1906 年 6 月 14 日 2 且 顽 老 人 七 十 自 叙 ) ( 三 ), 第 176 页 3 杨 逸 等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大 事 记 甲 编 ), 第 一 页 4 南 市 工 程 局 全 称 为 南 市 马 路 工 程 善 后 局, 光 绪 二 十 三 年 (1 897 年 成 立, 原 属 官 办. 见 上 海 县 续 志, 卷 二, < 建 置 ' 上, 第 27 页 5 苏 松 太 道 袁 照 会 邑 绅 议 办 总 工 程 局 试 行 地 方 自 治 文 川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川 公 牍 甲 编 ), 第 1 页 5 郭 怀 珠 等 < 呈 复 开 会 选 举 缮 送 名 折 文 ) (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μ 苏 松 太 道 袁 照 会 选 派 总 工 程 局 总 董 议 董 文 ) (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 见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牍 甲 编 ), 第 1 页. 16 去

总 工 程 局 成 立 后, 设 有 户 政 ( 下 设 户 籍 处 地 产 登 记 处 收 捐 处 ) 警 政 下 设 巡 警 处 消 防 处 卫 生 处 工 政 下 设 测 绘 处 : 路 工 处 路 灯 处 三 科, 此 外 还 设 有 裁 判 所 凡 户 籍 的 编 查 管 理 地 产 的 注 册 转 让 房 屋 的 登 记 翻 造 道 路 的 开 拓 修 建 阿 渠 的 填 筑 疏 语 路 灯 的 维 修 添 设 巡 警 的 募 训 设 置 地 方 捐 税 的 收 支 以 及 违 警 事 件 的 处 理 等 等, 皆 归 其 管 由 此 可 见, 总 工 程 局 是 拥 有 市 政 建 设 权 民 政 管 理 权 公 用 事 业 管 理 权 社 会 治 安 权 和 地 方 税 收 权 的 当 然, 这 些 权 力 是 有 限 的, 并 不 完 全 如 裁 判 所 对 于 违 警 人 员, 虽 有 拘 罚 之 权, 但 案 情 重 大 者, 则 必 须 送 交 县 衙 门 处 理 1 尽 管 如 此, 总 工 程 局 由 于 拥 有 这 些 权 力, 事 实 上 已 经 具 有 地 方 行 政 机 构 的 性 能 总 工 程 局 设 有 议 事 参 事 两 会 议 事 会 由 议 事 经 董 三 十 三 人 组 成, 内 举 一 人 为 议 长 议 长 任 期 二 年 3 议 董 任 期 四 年, 但 每 二 年 必 须 抽 签 改 选 其 半 参 事 会 由 领 袖 总 董 办 事 总 董 各 区 区 长 2 及 各 科 科 长 共 十 三 人 组 成 ( 后 又 增 加 名 誉 董 事 7 名 ) 0 (( 总 工 程 局 总 草 规 寇 z 议 事 会 为 代 议 机 关, 参 事 会 为 执 行 机 关 代 议 机 构 必 须 要 有 立 战 权 和 组 织 监 督 行 政 权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有 无 立 怯 权 呢? 有 的 (( 总 工 程 局 议 会 章 程 规 定 议 事 会 有 权 " 创 立 并 改 正 本 局 各 项 章 程 及 规 则 气 总 工 程 局 时 期 议 事 会 订 立 的 章 程 和 规 则 有 : << 总 工 程 局 总 章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章 程 总 工 程 局 参 事 会 章 程 总 工 程 局 各 区 分 办 处 章 程 总 工 程 局 赞 助 员 章 程 总 工 程 局 违 警 章 程 总 工 程 局 巡 士 上 差 职 务 总 工 程 局 水 巡 上 差 职 务 总 工 程 局 巡 士 赏 罚 简 章 等, 这 些 章 程 有 的 是 总 工 程 局 这 个 行 政 机 构 本 身 的 组 织 住. 有 的 则 是 地 方 居 民 必 须 全 体 遵 守 的 地 方 治 安 条 例 所 以,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具 有 立 怯 权 是 很 清 楚 的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有 无 组 织 监 督 行 政 的 权 力 呢? 也 有 的 总 1 总 工 程 局 简 明 章 程 第 十 九 条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各 项 规 则 规 约 章 程 甲 编 ), 第 2 页 3 总 工 程 局 曾 将 城 内 划 为 东 西 南 北 四 个 管 辖 区, 拔 外 划 为 东 四 南 三 个 管 辖 区, 后 只 任 命 了 绒 外 西 南 两 区 区 长 副 区 长 各 一 名, 下 设 赞 助 员. 见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董 事 会 职 员 表.163

工 程 局 参 事 会 章 程 规 定 : " 参 事 会 成 员 以 议 会 之 同 意 分 掌 本 局 行 政 事 务 之 一 部 "1 这 就 是 说, 由 谁 来 担 任 领 袖 总 董 办 事 总 董 各 区 区 长 和 各 科 科 长 这 些 执 掌 行 使 总 工 程 局 行 政 权 力 的 职 务, 必 须 通 过 议 事 会 总 工 程 局 所 拥 有 的 行 政 权 力 原 则 上 是 属 于 议 事 会 的 上 文 述 及, 上 海 城 厢 内 外 总 工 程 局 的 第 一 任 领 袖 总 董 办 事 总 董 是 苏 松 太 道 袁 树 勋 指 定 的, 但 是 以 后 1907 年 办 事 总 董 的 半 数 改 选, 以 及 1908 年 的 领 袖 总 董 改 选, 都 是 由 议 事 会 自 行 举 定 然 后 呈 报 的 2 总 工 程 局 议 会 章 程 及 总 工 程 局 参 事 会 章 程 还 规 定 z 议 事 会 有 权 议 决 有 关 总 工 程 局 的 一 切 事 件, 如 准 否 动 用 局 费 兴 办 某 项 局 务, f 佳 否 各 种 费 用 的 预 决 算 和 特 殊 支 用, 以 及 局 产 的 管 理 处 置 方 位 等 等 而 作 为 执 行 机 关 的 参 事 会 则 必 须 执 行 议 事 会 的 决 议, 如 认 为 议 事 会 的 决 议 未 便 立 即 执 行, 应 向 议 事 会 说 明 理 由, 请 议 事 会 重 新 议 决 s 如 有 议 事 会 未 曾 议 决 而 参 事 会 认 为 应 当 办 理 的 事 件, 则 应 提 请 议 事 会 议 诀 凡 属 议 事 会 权 限, 应 经 其 议 快 之 事, 参 事 会 不 待 议 决 而 独 断 擅 行 之, 议 事 会 有 权 进 行 责 问 议 事 会 调 查 参 事 会 的 一 切 事 务 及 查 看 帐 册 宗 卷 等, 参 事 会 成 员 必 须 " 竭 城 报 告 " 所 以,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具 有 组 织 监 督 行 政 权 也 是 很 明 白 的 当 然, 如 同 总 工 程 局 的 地 方 行 政 权 是 有 限 的 不 完 全 的 一 样, 总 工 程 局 作 为 一 个 地 方 代 议 机 构, 其 立 法 和 组 织 监 督 行 政 的 权 力 也 是 有 限 的 不 完 全 的 总 工 程 局 议 会 章 程 规 定 z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对 于 清 朝 地 方 当 局, 只 有 就 必 须 借 助 官 方 力 量 兴 办 的 地 方 公 益 事 务, 向 其 提 出 建 议 的 权 力, 而 无 其 它 权 利 3 但 是, 总 工 程 局 成 立 后, 清 政 府 上 海 地 方 当 局 的 许 多 行 政 权 力 已 经 转 移 到 总 工 程 局, 总 工 程 局 已 经 成 为 存 在 于 清 政 府 上 海 地 方 当 局 之 外 并 代 其 行 使 部 分 职 能 的 一 个 地 方 行 政 机 构, 总 工 程 局 的 主 持 者 已 经 能 够 管 辖 1 总 工 程 局 参 事 会 章 程 第 四 章, 第 十 九 节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各 项 规 则 规 约 章 程 甲 编 >, 第 7 页 2 参 见 e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牍 甲 编 董 议 两 会 选 举 案, 3 总 工 程 局 议 会 章 程 > 第 二 章, 第 十 四 节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各 项 规 则 规 约 章 程 f\1 编 > 第 4 页 164

部 分 地 方 行 政 事 务, 而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可 以 为 这 些 权 力 的 运 用 行 使 制 定 怯 则, 可 以 对 这 些 权 力 进 行 分 配 和 选 择 掌 管 对 象, 并 且 可 以 对 这 些 权 力 的 运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所 以, 应 当 肯 寇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是 一 个 地 方 代 议 机 关 必 须 指 出 z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标 谤 " 议 会 为 地 方 全 体 之 代 表 飞 1 乃 是 欺 人 之 谈 议 事 会 章 程 规 定 : " 议 董 由 本 地 绅 士 及 城 厢 内 外 各 业 商 董 秉 公 选 举 "2 选 举 人 必 须 " 年 纳 地 方 捐 税 十 元 以 上 满 三 年 ", 被 选 举 人 必 须 " 年 纳 地 方 捐 税 二 十 元 以 上 摘 三 年 气 3 很 明 白, 没 有 产 业 及 产 业 较 少 者 是 根 本 进 不 了 议 事 会 的 从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产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看, 无 论 是 1905 年 的 成 立 选 举, 1907 年 的 半 数 改 选 以 及 1908 年 的 领 袖 总 董 改 选, 也 都 确 实 仅 仅 只 由 各 社 会 团 体 和 商 业 的 头 面 人 物 参 加, 并 没 有 举 行 过 地 方 普 选, 甚 至 在 有 产 阶 级 中 也 没 有 实 行 过 普 遍 的 选 举 此 外, 总 工 程 局 的 管 辖 范 围, 虽 然 明 文 规 定 为 城 厢 内 外, 但 其 实 际 管 辖 的 范 围, 仅 及 城 外 东 西 南 三 区 ( 约 相 当 今 南 市 区 的 东 南 部 分 和 卢 湾 区 的 南 半 部 ), 租 界 以 北 ( 闸 北 等 及 域 内 ( 今 南 市 区 的 西 北 部 分 都 未 曾 推 及 总 工 程 局 作 为 个 地 方 代 议 机 关, 仅 仅 是 有 产 阶 级 的 地 方 代 议 机 关, 是 上 海 部 分 地 区 的 代 议 机 关 ( 二 ) 城 自 治 公 所 时 期 1909 年 1 月 18 日, 清 政 府 颁 布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þ, 规 定 各 地 城 镇 乡 必 须 设 立 自 治 公 所 李 钟 琵 等 工 程 局 的 董 事 们 以 总 工 程 局 之 设 " 本 为 地 方 自 治 之 基 础 ", 开 办 四 年, 颇 有 成 绩, 已 具 规 模 为 理 由, 请 求 自 6 月 18 日 起 即 以 原 有 之 总 工 程 局 改 作 为 上 海 城 厢 内 外 自 治 公 所, 不 再 另 外 筹 设 4 此 项 要 求 获 得 批 准 从 此,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由 绅 商 自 办 阶 段 进 入 遵 旨 筹 办 阶 段, 绅 商 自 办 的 上 海 部 分 地 区 的 地 方 自 治 机 构 总 工 程 局 变 成 了 整 1 飞 总 工 程 局 议 会 章 程 ), 第 二 章, 第 十 一 节,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刊 各 项 规 则 规 约 章 程 甲 编 >, 第 4 页 23 见 总 工 程 局 议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第 二 节, 第 五 节, 第 六 节 4 禀 苏 松 太 道 蔡 奉 文 筹 办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并 拟 将 总 工 程 局 作 为 城 自 治 公 所 文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牍 甲 编 ), 第 134 页 165

个 上 海 地 区 遭 旨 筹 办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的 总 机 关 宜 统 元 年 本 值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四 年 任 满 全 体 改 选 之 年, 适 逢 清 廷 颁 布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选 举 章 程 >>, 所 以 总 工 程 局 在 改 作 城 自 治 公 所 时, 声 明 此 次 改 选 一 切 遵 照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选 举 章 程 办 理 1910 年 1 月 分 甲 乙 两 级 投 票 选 举 各 得 议 员 30 名, 嗣 后 其 中 17 人 告 退 ), 2 月 由 当 选 议 员 投 票 举 寇 议 事 会 议 长 副 议 长 及 董 事 会 总 董 董 事 和 名 誉 董 事, 成 立 了 新 一 届 的 董 事 会 和 议 事 会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规 定 议 事 会 议 长 议 员, 董 事 会 总. 董 董 事 及 名 誉 董 事 任 期 都 是 二 年, 但 议 员 和 名 誉 董 事 每 年 抽 签 改 选 其 半 因 此, 除 1911 年 2 月 有 过 一 次 改 选 外, 直 到 辛 亥 上 海 光 复 后 被 改 组 为 市 政 厅, 城 自 治 公 所 再 没 有 产 生 过 新 的 议 事 会 和 董 事 会 城 自 治 公 所 时 期 的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与 总 工 程 局 时 期 有 何 异 同 呢? 按 照 4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规 定, 域 自 治 公 所 除 拥 有 一 部 分 本 地 的 市 政 建 设 权 民 政 管 理 权, 地 方 税 收 权 和 公 用 事 业 管 理 权 外, 还 拥 有 部 分 工 商 管 理 权 和 文 教 E 生 管 理 权 1 后 二 者 是 总 工 程 局 所 未 有 的 城 自 治 公 所 还 因 继 续 办 理 巡 警 和 裁 判 所,2 而 继 续 拥 有 地 方 治 安 权 总 工 程 局 时 期, 上 海 地 区 的 地 方 自 治 活 动, 并 不 全 归 总 工 程 局 管 辖 自 治 公 所 成 立 后, 即 要 求 将 原 属 官 契 总 局 办 理 的 城 厢 自 治 区 域 内 的 官 契 事 务 收 归 域 自 治 公 所 管 理 3 原 不 属 总 工 程 局 办 理 的 城 内 清 道 路 灯 及 造 房 执 照 等 事 权, 域 自 治 公 所 亦 于 宜 统 二 年 九 月 收 归 己 有 4 同 时, 城 自 治 公 所 的 行 政 范 围, 包 括 了 总 工 程 局 所 不 曾 推 及 的 闸 北 等 地 区 可 见, 域 自 1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 第 三 节,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故 宫 博 物 院 明 清 档 案 都 编 ( 清 末 筹 备 立 宪 档 案 史 料 > ( 下 册 ), 中 华 书 局 1979 年 7 月 版, 第 728-729 页 2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民 乙 编 ), 第 28 至 30 页 3 归 办 城 区 官 契 案 ) t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牍 乙 综 >, 第 65 至 67 页 @ < 接 收 城 内 情 道 路 灯 案 ) 同 上, 第 31 至 34 页 166

治 公 所 如 同 总 工 程 局 一 样, 也 是 一 个 拥 有 部 分 地 方 行 政 权 的 机 构, 而 且 其 他 地 方 行 政 权 力 比 总 工 程 局 更 多, 其 行 政 范 围 比 总 工 程 局 更 广 对 于 清 政 府 规 寇 的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地 方 行 政 事 务,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仍 有 议 决 应 兴 应 革 事 项, 制 订 各 项 规 约 章 程, 核 定 自 治 经 费 预 决 算 等 立 在 主 权, 仍 有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并 监 督 检 查 其 工 作 的 组 织 监 督 行 政 权 不 过 这 些 权 力 比 起 总 工 程 局 时 期 是 大 为 缩 减 的, 关 键 在 于 官 方 对 于 自 治 的 监 督 大 大 加 强 这 种 监 督 是 从 两 方 面 来 加 强 的 首 先 是 直 接 的 官 方 监 督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议 决 的 事 件, 除 " 须 籍 地 方 官 权 力 " 办 理 的 外, 是 不 必 呈 报 地 方 官 批 准, 就 可 直 接 交 由 董 事 会 执 行 的 F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的 议 决 案, 则 必 须 统 统 先 交 地 方 官 查 核 后, 才 能 移 交 董 事 会 执 行 地 方 官 还 有 随 时 检 查 城 自 治 公 所 的 办 理 情 形 之 权, 并 可 经 督 抚 同 意, 解 放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撤 销 董 事 议 员 的 职 务 其 次 是 加 强 对 董 事 会 的 控 制 和 增 加 董 事 会 的 权 力 董 事 会 总 董 是 地 方 自 治 的 第 一 号 实 力 人 物, 从 1908 年 总 工 程 局 领 袖 总 董 改 边 的 情 况 来 看, 清 政 府 地 方 当 局 对 于 总 董 一 职 已 经 要 求 必 须 由 官 方 信 得 过 的 人 来 担 任, 但 形 式 上 还 是 由 议 事 会 投 票 举 走 后, 报 请 地 方 官 批 准 的 z 城 自 治 公 所 则 规 定, 选 举 总 董, 议 事 会 无 权 确 定, 必 须 报 送 二 人, 由 督 抚 来 选 择 其 中 一 人 担 任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成 员 的 选 举 是 由 地 方 各 业 代 表 组 成 选 举 局 来 负 责 办 理 的, 董 事 会 无 权 过 问 z 城 自 治 公 所 则 规 定 议 事 会 的 选 举 须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办 理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的 议 案 是 由 议 事 会 议 长 确 定 并 通 知 议 员 的 F 城 自 治 公 所 则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和 通 知, 但 是 从 域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作 出 的 大 量 决 议 案 1 来 看, 我 们 不 能 不 承 认, 通 过 民 主 选 举 形 式 产 生 的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尽 管 受 到 官 方 的 严 厉 监 督, 在 官 方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毕 竟 还 是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通 过 民 主 的 方 式 行 使 其 立 陆 和 组 织 监 督 地 方 行 政 的 权 力, 反 映 和 维 护 其 选 民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并 不 仅 仅 只 是 清 政 府 1 参 见 议 事 会 按 季 呈 报 议 决 事 件 案 ).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牍 乙 编 ), 第 78 至 96 页 167.

地 方 当 局 的 一 个 i 咨 询 机 关, 而 是 受 到 官 方 监 督 和 控 制 的 权 力 有 限 的 地 方 代 议 机 构, 同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一 样, 具 有 代 议 性 质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规 寇 : " 年 纳 正 税 或 本 地 方 公 益 捐 二 元 以 上 者 ", 可 作 为 选 民 由 此 域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的 选 举 范 围 要 比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广 泛 得 多 1905 年 总 工 程 局 开 办 时 的 选 举 人 数 无 考, 估 计 不 会 超 过 二 百 1909 年 12 月 公 布 的 选 举 人 数 是 3644 人 包 括 租 界 内 纳 正 税 者 ), 后 来 参 加 投 票 的 有 1104 人 但 是, 按 照 当 时 上 海 城 厢 人 口 204, 388 人 ( 不 包 括 租 界 1), 计 算 选 民 只 占 1. 78%, 实 际 参 加 投 票 人 数 只 占 0.54% 此 中 原 因, 在 于 广 大 一 无 资 产 二 无 文 化 的 劳 动 群 众 被 棋 斥 于 选 举 之 外 所 以 域 自 治 公 所 选 举 范 围 的 扩 大, 仅 仅 是 从 有 产 阶 级 的 上 层 扩 大 到 有 产 阶 级 的 中 下 层, 丝 毫 没 有 越 出 有 产 者 这 个 范 围 特 别 应 该 强 调 z 域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的 60 名 议 员, 是 一 半 由 甲 级 选 民 选 出, 一 半 由 乙 级 选 民 选 出 的 甲 乙 级 选 民 是 怎 样 划 分 的 呢? 完 全 是 以 交 纳 捐 税 的 多 寡 即 以 资 产 的 多 寡 来 决 定 的 2 所 以 尽 管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的 选 举 范 围 要 比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的 选 举 范 围 来 得 广 泛, 并 且 已 经 从 有 产 阶 级 的 上 层 扩 大 到 中 下 层, 但 是 真 正 能 够 上 台 的 仍 然 是 有 产 阶 级 上 层 仔 细 考 察 一 下 域 自 治 公 所 当 选 成 员 的 资 历,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此 届 董 议 两 会 对 于 上 届 参 议 两 会 有 着 很 大 的 继 承 性, 绝 大 多 数 总 工 程 局 成 员 都 跻 身 于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董 两 会, 并 居 占 要 职 域 自 治 公 所 董 事 会 设 总 董 一 人, 由 原 总 工 程 局 领 袖 总 董 李 钟 延 担 任 z 董 事 设 三 人, 其 中 莫 锡 纶 王 震 两 人 原 是 总 工 程 局 办 事 总 董, 顾 履 桂 原 是 总 工 程 局 议 董 南 区 区 长 p 名 誉 董 事 设 十 三 人, 其 中 顾 徽 锡 朱 开 甲 等 八 人 也 是 原 总 工 程 局 名 誉 董 事 和 议 董 ; 区 长 设 三 人, 其 中 西 区 区 长 梅 豫 怅 是 原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董, 南 区 区 长 穆 湘 瑶 总 工 程 局 时 期 即 已 担 任 此 职, 只 有 中 区 区 长 毛 经 畴 是 新 的 域 自 治 公 1 当 时 上 海 租 界 人 口 为 z 公 共 租 界 452, 716 人 ; 在 主 租 界 84, 792 人 见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牍 甲 编 ) 第 9 页 2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选 举 章 程 载 e 湖 北 地 方 自 治 研 究 会 杂 志 第 四 号, 东 京 " 宣 统 元 年 四 月 发 行 168.

所 议 事 会 设 议 长 副 议 长 各 一 人, 由 原 总 工 程 局 副 议 长 沈 恩 孚 任 议 长, 原 总 工 程 局 西 区 区 长 吴 馨 任 副 议 长 F 议 员 设 四 十 名, 其 中 十 七 人 是 原 总 王 程 局 办 事 总 盖 名 誉 董 事 和 议 盖 等 总 计 原 总 工 程 局 参 事 会 成 员 16 人 中, 除 两 人 病 故, 两 人 落 选 ; 原 总 工 程 局 议 事 会 成 员 33 人 中, 除 两 人 参 加 江 苏 语 议 局, 五 人 落 选 外, 其 他 人 统 统 进 入 了 域 自 治 公 所 这 种 现 象 再 清 楚 没 有 地 证 明 了 在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中 真 正 能 够 上 台 的 只 有 有 产 阶 级 七 层, 城 自 治 公 所 在 阶 级 属 性 上 与 总 工 程 局 并 无 差 别, 城 自 治 公 所 仅 仅 只 是 总 工 程 局 的 扩 大 和 充 实 ( 三 ) 市 政 厅 时 期 1911 年 11 月 3 日 上 海 光 复, ì 青 政 府 在 上 海 地 区 的 封 建 专 制 腐 朽 统 治 宣 告 结 束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开 始 了 一 个 新 的 时 期 上 海 光 复 前 夕, 负 责 同 盟 会 中 部 总 会 的 陈 其 美 ( 宇 英 士 ) 和 主 持 光 复 会 " 锐 进 学 社 " 的 李 蟹 和 ( 字 柱 中 ) 等 领 导 发 动 上 海 起 义 的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党 人, 曾 因 自 感 力 量 不 足, 联 络 了 上 海 地 方 土 绅 共 同 行 动, 其 中 包 括 域 自 治 公 所 领 导 人, 并 决 定 由 其 负 责 发 难 后 的 民 政 治 安 工 作 因 此, 起 事 以 后, 域 自 治 公 所 立 即 接 管 了 地 方 行 政 事 务, 积 极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11 月 6 日 上 海 及 附 近 地 区 的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政 权 护 军 都 督 府 宣 告 成 立, 域 自 治 公 所 的 一 些 主 要 人 物 于 中 各 居 要 职 总 董 李 钟 H 出 任 民 政 总 长, 议 员 沈 捶 昭 出 任 财 政 总 长, 董 事 王 震 出 任 交 通 总 纭, 议 长 沈 恩 孚 出 任 顾 问 官, 议 员 叶 惠 钩 出 任 参 谋 9 日, 李 钟 琵 宣 布 组 成 县 市 两 级 地 方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 即 日 视 事 ", 由 原 域 自 治 公 所 副 议 长 吴 馨 任 上 海 县 民 政 长, 原 总 工 程 局 议 董 黄 庆 澜 任 上 海 县 司 怯 长, 原 城 自 治 公 所 警 务 长 穆 湘 瑶 任 上 海 县 警 务 长, 原 域 自 治 公 所 董 事 莫 锡 纶 任 上 海 市 市 长 1 同 时, 任 命 原 总 工 程 局 议 长 姚 文 树 为 上 海 县 劝 学 长 卜 二 日, 又 补 任 原 城 自 治 公 所 董 事 顾 1 民 立 报 ), 1911 年 11 月 9 日 169

履 挂 为 上 海 市 副 市 长, 并 通 告 域 自 治 公 所 改 称 上 海 市 政 厅 1 子 是, 昔 日 只 能 指 着 自 治 招 牌 跻 身 于 清 朝 地 方 行 政 的 资 产 阶 级 地 方 士 绅 一 变 而 为 有 职 有 权 的 地 方 正 式 长 宫, 昔 日 只 能 在 清 朝 地 方 官 严 厉 监 督 下 行 使 部 分 地 方 行 政 权 的 城 自 治 公 所 一 变 而 为 正 式 的 资 产 阶 级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市 政 厅 成 立 后, 即 以 原 城 自 治 公 所 议 事 会 董 事 会 作 为 其 议 事 机 关 和 执 行 机 关,2 所 有 工 程 善 举 卫 生 捐 税 等 各 项 事 务, 均 暂 照 旧 章 继 续 办 理,3 原 不 属 城 自 治 公 所 征 收 的 房 捐 等, 亦 归 市 政 厅 办 理 4 市 政 厅 还 负 责 给 饷 遣 散 清 朝 绿 营 兵 井 地 方 军 警 5 闸 北 地 区 在 清 末 是 划 入 城 厢 自 抬 区 域, 属 于 城 自 治 公 所 管 辖 的, 上 海 光 复 后, 闸 北 地 区 于 11 月 9 日 宣 布 自 组 闸 北 民 政 总 局, 以 虞 洽 卿 名 和 德 为 民 政 长, 黄 维 中 ( 字 垫 民 ) 为 总 务 长 兼 临 时 局 长, 萧 凤 祥 ( 宇 敏 森 为 警 务 长, 吴 徒 珊 为 司 法 长,5 直 隶 护 军 都 督 府, 既 不 归 市 政 厅 管 辖 也 不 归 上 海 县 政 府 管 辖,7 故 市 政 厅 的 管 辖 范 围 只 及 城 南 地 区 当 时 报 章 因 此 又 称 其 为 护 南 市 政 厅 或 南 市 市 政 厅 为 了 扩 大 自 己 的 管 辖 范 围, 市 政 厅 曾 经 要 求 县 民 政 长 吴 馨 召 集 四 乡 自 治 机 构 负 责 人 商 组 市 乡 联 合 会, 未 能 成 功 市 政 厅 在 地 方 正 式 行 政 机 关 的 高 座 上 尚 未 坐 稳, 就 又 迅 速 地 跌 回 到 地 方 自 抬 机 关 原 来 所 处 的 地 位 11 月 21 日 江 苏 临 时 议 会 成 立, 通 过 了 江 苏 暂 行 市 乡 制 )), 井 于 次 年 1 月 经 修 正 颁 发 施 行 章 程 几 乎 完 全 照 搬 清 政 府 的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 1 2 民 立 报 > 1911 年 11 月 13 日 3 @ 5 时 报 ), 1911 年 11 月 14 日 6 民 立 报 >, 1911 年 11 月 25 日 7 时 报 >, 1911 年 11 月 13 日 z 民 立 报 >, 1911 年 11 月 11 日, 规 定 " 市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大 事 记 丙 编 ), 第 1 页 < 公 牍 丙 编 ), ;:tí 79 页 民 立 报 ), 1911 年 11 月 9 日 虞 洽 卿 嗣 以 " 公 务 殷 絮, 势 难 兼 顾 " 为 理 由 辞 职, 闸 北 民 政 总 长 一 职 即 由 李 微 庄 字 厚 非 月 担 任, 警 务 长 则 由 卢 灵 轩 易 任 ( < 申 报 >, 1911 年 11 月 20 日, 另 见 毛 子 坚 1958 年 春 回 忆 录 < 辛 亥 革 命 光 复 上 海 闸 北 记 赂 ), 未 刊 稿 本 翌 年 3 月, 取 消 闸 北 民 政 总 局 名 称, 改 作 闸 北 市 政 厅, 由 钱 允 利 ( 字 货 三 沈 铺 字 联 芳 任 正 因 j 市 长, 蒋 国 祥 字 梦 九 任 警 务 长, 孙 涛 洁 任 裁 判 员, 闸 北 地 区 重 归 上 海 县 政 府 管 辖, 但 仍 与 土 海 市 政 厅 并 峙 ( << 时 报 >, 1912 年 3 月 18, 日 ( 民 立 报 ), 1912 年 3 月 8 日 170

乡 专 办 地 方 公 益 事 宜, 受 本 省 民 政 长 及 本 管 县 知 事 之 监 督 ", 议 事 会 议 决 的 事 件 同 样 必 须 先 呈 县 知 事 查 核 后, 方 可 移 交 董 事 会 执 行, 县 知 事 同 样 有 解 散 议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撤 销 议 员 或 董 事 职 务 的 权 力 1 市 政 厅 的 董 事 议 员 们 为 了 保 持 己 经 到 手 的 权 力 和 地 位, 极 力 想 使 市 政 厅 摆 脱 自 治 性 质, 后 曾 要 求 将 上 海 作 为 直 辖 市, 将 市 政 厅 直 隶 于 省 政 府, 由 江 苏 都 督 直 接 颁 发 市 长 副 市 长 委 任 书, 也 没 有 成 功 2 所 以 市 政 厅 作 为 一 个 正 式 的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的 日 子 是 非 常 短 暂 的, 市 政 厅 在 其 以 后 存 在 的 二 年 多 时 间 里, 仍 如 域 自 治 公 所 一 样, 只 是 一 个 拥 有 部 分 地 方 行 政 权 的 自 治 机 关 总 工 程 局 时 期 和 城 自 治 公 所 时 期, 上 海 的 巡 警 分 为 官 办 和 绅 办 两 部 分 1912 年 1 月 1 日, 县 民 政 长 吴 馨 委 任 穆 湘 瑶 为 警 务 谋 长, 作 为 县 级 正 式 官 吏, 上 海 的 巡 警 便 从 此 全 部 脱 离 自 治 而 隶 于 官 江 苏 暂 行 市 乡 制 颁 发 后, 市 政 厅 议 事 会 董 事 会 的 成 员 起 初 除 出 任 地 方 官 者 不 再 参 加, 陆 文 麓 王 纳 善 被 举 为 议 事 会 正 副 议 长 外 其 余 一 概 未 动 但 到 1912 年 7 月 经 过 重 新 选 举, 成 员 有 了 很 大 变 化, 增 加 了 许 多 新 人 董 事 会 16 名 成 员 中 有 4 个 新 人, 占 25%, 议 事 会 57 名 成 员 中 有 33 个 新 人, 占 58%0 1913 年 7 至 9 月 经 半 数 改 选 后, 董 事 会 保 持 这 一 比 例, 议 事 会 59 名 成 员 中 这 种 新 人 增 加 到 55 人, 占 93% 这 种 变 化 显 然 是 辛 亥 革 命 和 " 二 次 革 命 " 引 起 的 政 局 变 动 的 结 果 1914 年 2 月 3 日, 袁 世 凯 下 令 停 办 地 方 自 治 江 苏 民 政 长 韩 国 钩 规 定 江 苏 各 级 自 治 机 关 于 3 月 31 日 以 前 全 部 清 理 结 束, 上 海 市 政 厅 遂 于 2 月 23 日 由 县 知 事 洪 锡 箱 派 员 接 收, 宣 告 解 散 闸 北 市 政 厅 亦 同 时 解 散 1 江 苏 暂 行 市 乡 市 1] >> 江 苏 暂 行 市 乡 制 选 举 章 程 >, 见 民 国 二 年 江 苏 内 务 司 绵, 江 苏 内 务 行 政 报 告 书 上 编, 第 209 至 227 页, 修 正 后 的 江 苏 暂 行 市 乡 市 l 并 选 举 章 程 >, 单 行 本, 民 国 二 年 六 月 印 行 2 市 政 厅 直 隶 省 会 官 厅 案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c 公 牍 丙 编 ), 第 79 页 171

二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发 生 原 因 及 其 阶 级 性 质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在 全 国 是 开 展 最 早 的, 但 却 不 是 孤 立 进 行 的 与 上 梅 几 乎 同 时 自 发 创 办 地 方 自 治 的 还 有 奉 天 地 区,1 稍 后, 天 津 南 通 等 地 亦 相 继 兴 办 2 1908 年 清 政 府 颁 布 了 九 年 预 备 立 宪 逐 年 筹 备 事 宜 清 单 >>, 把 地 方 自 治 开 列 为 预 备 立 宪 必 办 之 事, 并 于 翌 年 年 初 颁 发 了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 具 体 规 定 了 地 方 自 治 的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权 限 和 选 择 方 法, 地 方 自 治 便 作, 为 一 个 统 一 的 运 动 在 全 国 各 地 城 乡 普 遍 开 展 起 来 据 粗 略 统 计, 至 1911 年 3 4 月 间, 全 国 各 地 成 立 的 城 自 治 公 所 己 达 九 百 多 个, 约 占 当 时 清 政 府 所 设 厅 州 县 数 的 百 分 之 六 七 十, 并 且 许 多 地 方 的 镇 乡 也 设 立 了 自 治 公 所 人 们 往 往 由 于 筹 办 地 方 自 抬 是 清 政 府 规 定 的 预 备 立 宪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而 且 宣 统 年 间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在 全 国 的 普 遍 开 展 是 由 清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的, 因 此 以 为 清 末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发 生 是 清 政 府 实 行 预 备 立 宪 的 结 果, 并 且 仅 仅 把 它 看 作 是 清 政 府 预 备 立 宪 骗 局 的 一 部 分 而 予 以 否 定 其 实, 清 末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在 宣 统 年 间 能 够 以 全 国 规 模 迅 速 开 展 起 来, 这 固 然 与 清 政 府 实 行 预 备 立 宪 骗 局, 使 用 行 政 手 段 推 行 筹 办 地 方 自 治 有 着 直 接 的 关 系, 但 清 末 地 方 自 治 发 生 的 原 因 并 不 在 此 谁 都 知 道, 清 政 府 宣 布 预 备 立 宪, 是 迫 于 革 命 形 势 的 飞 速 发 展 和 立 宪 要 求 的 日 益 强 烈, 不 得 已 而 采 取 的 一 个 行 动, 并 非 出 于 其 主 动 意 愿 清 政 府 幻 想 通 过 旷 延 时 日 的 预 备 立 宪, 缓 和 与 资 产 阶 级 立 宪 派 的 矛 盾, 阻 止 革 命 的 发 生, 维 护 和 巩 固 自 己 的 封 建 专 制 统 治, 对 于 立 宪 开 国 会 地 方 自 治 等 等, 它 是 没 有 丝 毫 诚 意 的 << 九 年 预 备 立 宪 逐 年 筹 备 事 宜 清 单 和 城 镇 乡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 都 是 在 资 产 阶 级 立 宪 派 的 一 再 请 愿 敦 促 下 方 才 予 以 公 布 的 而 且, 上 海 地 区 的 自 治 运 动 创 始 于 1905 年 奉 天 1 参 见 新 民 丛 报 第 三 年 第 8 号, 第 57 页 2 参 见 张 季 子 九 录 >, < 自 治 录 >, 第 19 页 172 ~

地 区 亦 肇 端 于 1905 年, 两 者 都 在 清 政 府 宣 布 预 备 立 宪 之 前 F 天 津 创 办 于 1906 年, 南 通 开 始 于 1909 年 以 前, 其 时 清 政 府 虽 已 宣 布 预 备 立 宪, 但 却 尚 未 明 确 地 方 自 治 为 预 备 立 宪 内 容 之 一, 用 清 政 府 实 行 预 备 立 宪 来 解 释 清 末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特 别 是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发 生 显 然 是 说 不 通 的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应 该 是 甲 午 战 后 中 国 资 产 阶 级 要 求 学 习 西 方 政 治 制 度 的 产 物 1894 年 的 甲 午 中 日 战 争, 对 于 中 国 近 代 政 治 发 生 的 影 响 是 不 可 低 估 的 前 此 兰 十 年 来 被 视 作 自 强 之 道 以 学 习 西 方 先 进 的 军 事 工 业 技 术 为 中 心 的 洋 务 运 动, 经 此 一 战, 被 证 明 是 一 条 主 不 通 的 死 胡 同, 面 对 日 益 严 重 的 民 族 危 机, 朝 野 有 识 之 士 从 此 纷 纷 将 注 意 力 从 学 习 西 方 的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转 移 到 学 习 西 方 的 政 治 制 度 上 来, 迅 速 地 走 上 了 谋 求 政 治 变 革 的 道 路, 这 是 近 代 中 国 政 治 的 一 大 转 变 和 进 步 尽 管 在 如 何 实 行 政 治 变 革 的 问 题 上, 存 在 着 革 命 与 改 良 两 种 不 同 的 政 治 主 张, 并 由 此 形 成 活 跃 于 清 末 政 治 舞 台 上 的 两 种 不 同 的 资 产 阶 级 政 治 派 别, 但 不 论 是 连 连 发 动 武 装 起 义, 旨 在 推 翻 搞 清 王 朝, 建 立 共 和 政 体 的 革 命 党 人, 还 是 热 衷 于 上 书 : 请 愿, 希 望 通 过 变 法 维 新 实 行 君 主 立 宪 的 改 良 派 们, 两 者 都 想 通 过 仿 行 西 方 先 进 的 政 治 制 度 变 革 中 国 古 老 而 落 后 的 封 建 专 制 政 体 来 达 到 振 兴 中 华 的 目 的 正 由 于 此, 随 着 革 命 和 改 良 的 各 自 深 入 发 展, 无 论 是 革 命 派, 还 是 改 良 派, 都 曾 经 把 西 方 的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作 为 学 习 和 研 究 的 重 要 课 题, 井 把 它 作 为 新 的 自 强 之 术 来 进 行 宣 传 介 绍 1902 年, 改 良 派 的 喉 舌 新 民 丛 报 就 己 开 始 刊 载 有 关 介 绍 和 论 说 地 方 自 治 的 文 章 康 布 为 的 公 民 自 治 篇 认 为 欧 美 列 强 所 以 能 够 " 横 行 大 地, 蔚 灭 东 方 ", 日 本 所 以 能 够 在 明 治 维 新 以 后 " 骤 强 ", 俄 国 所 以 能 够 与 中 国 同 为 专 制 政 体 而 " 强 弱 异 ", 都 是 因 为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之 故 中 国 的 " 大 病 " 就 在 于 " 官 代 民 治, 而 不 听 民 自 治 ", " 救 之 之 道 ", 正 在 于 " 听 地 方 自 治 而 173

己 " 1 梁 启 超 也 认 为 " 凡 善 良 之 政 体, 未 有 不 从 自 治 来 也 ",2 " 以 地 方 自 治 为 立 国 之 本, 可 谓 深 通 政 术 之 大 原, 而 最 切 中 国 当 今 之 急 务 " 3 1903 年, 留 日 学 生 同 乡 会 出 版 的 各 种 宣 传 反 清 革 命 的 刊 物, 对 于 地 方 自 治 的 宣 传 和 介 绍 更 为 着 力 << 湖 北 学 生 界 认 为 只 有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才 能 " 百 废 俱 举 " 4 浙 江 湖 把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认 作 是 对 于 中 国 最 有 前 途 最 有 希 望 的 社 会 改 革, 认 为 不 从 地 方 自 治 着 手, " 虽 日 日 言 强 中 国 无 益 ",5 创 办 中 国 的 地 方 自 治 " 不 可 以 一 日 缓 " 6 江 苏 提 出,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是 比 制 定 宪 法 更 为 重 要 的 事 情, " 居 今 日 之 中 国 而 欲 议 改 革 政 体 者, 不 必 侈 言 立 宪, 研 究 自 治 之 道 为 尤 要 者 也 ", 只 要 地 方 自 治 搞 好 了, 投 有 宪 法 也 不 要 紧, 清 政 府 再 顽 固, 将 " 亦 无 如 民 何 η 7 各 留 日 学 生 同 乡 会 还 都 设 有 调 查 部, 由 会 员 利 用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着 手 调 查 本 地 本 乡 农 工 商 学 各 业 情 况, 为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预 作 准 备 如 果 说,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此 一 时 期 留 日 学 生 虽 然 已 有 强 烈 的 反 清 思 想, 但 大 多 仍 受 保 皇 派 中 国 只 能 实 行 君 主 立 宪 不 能 实 行 民 主 共 和 思 想 的 影 响, 其 地 方 自 治 的 主 张 还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派 的 观 点, 那 么 1905 年 同 盟 会 成 立 后 编 定 的 革 命 方 略 已 经 规 定 各 地 如 起 义 成 功 后, 应 将 地 方 自 治 权 归 之 地 方 人 民, 实 行 地 方 自 治,3 以 及 1906 年 云 南 留 日 学 生 奉 孙 中 山 黄 兴 之 命 创 办 的 云 南 杂 志 和 1907 年 四 川 留 日 学 生 出 版 的 四 川 杂 志, 仍 然 大 力 介 绍 西 方 的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认 为 " 欲 解 决 国 家 问 题, 而 1 康 有 为 署 名 明 夷 ) ( 公 民 自 治 篇 ), < 新 民 丛 报 第 六 号, 第 20} 页 2 梁 启 超 署 名 中 国 之 新 民 ) ( 新 民 说 九 第 十 节, 论 自 治 < 新 民 丛 报 第 九 号, 第 6 页, 3 梁 启 超 署 名 本 社 记 者 ) ( 公 民 自 治 篇 按 语 ), ( 新 民 丛 报 第 五 号, 第 37 页 4 教 育 与 群 治 之 关 系 川 湖 北 学 生 界 第 四 期, 第 21 页 5 匪 石 ( 浙 风 篇 ), ( 浙 江 湖, 第 五 期, 第 2 页 6 攻 i! 之 << 敬 告 我 乡 入 >>, < 浙 江 湖 第 三 期, 第 7 页 7 江 苏 第 三 期, 新 书 广 告 8 中 国 近 代 史 资 料 丛 于 U. << 辛 亥 革 命 >> ( 二 ), 第 15 页 174

不 先 解 决 地 方 自 治 问 题, 无 当 也 ",1 主 张 " 急 宜 仿 各 国 地 方 自 治 之 良 法, 因 地 制 宜, 以 举 行 地 方 自 治 之 事 ",2 应 该 说 是 完 全 能 够 说 明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派 确 实 也 是 主 张 学 习 西 方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的 自 然,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派 和 改 良 派 由 于 政 治 主 张 的 不 同, 在 怎 样 实 行 以 及 实 行 怎 样 的 地 方 自 治 等 问 题 上, 所 持 的 态 度 是 不 尽 相 同 的, 各 有 各 的 理 论 和 主 张, 甚 至 自 己 内 部 还 有 种 种 不 同 的 看 法 特 别 是 清 政 府 宣 布 九 年 预 备 立 宪, 把 地 方 自 治 作 为 假 立 宪 骗 局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之 后, 主 张 改 良 的 资 产 阶 级 立 宪 派 信 而 从 之, 积 极 参 与 和 领 导 了 各 地 的 筹 办 活 动, 而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派 对 于 这 种 旨 在 抵 制 革 命 的 地 方 自 治 则 采 取 了 反 对 的 态 度, 曾 经 予 以 有 力 的 揭 露 和 抨 击 但 总 的 来 说, 在 中 国 要 不 要 仿 行 西 方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的 问 题 上, 两 者 的 回 答 是 一 致 的, 都 说 " 要! " 并 且 都 曾 为 之 著 文 译 书, 呐 喊 呼 叫, 积 极 进 行 舆 论 宣 传, 使 有 关 地 方 自 治 的 言 论 在 二 十 世 纪 初 年 的 中 国 大 地 上 迅 为 传 播, " 日 触 于 耳 "3" 日 腾 于 士 大 夫 之 口 ",4" 举 国 中 几 于 耳 熟 能 详 ",5 成 为 一 种 社 会 思 潮 任 何 一 种 反 映 一 定 社 会 要 求 的 社 会 思 潮, 都 将 产 生 一 定 的 社 会 运 动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正 是 这 种 社 会 思 潮 的 产 物 近 代 上 海, 是 旧 中 国 帝 国 主 义 经 济 侵 略 中 心, 是 对 外 往 来 最 为 便 捷 的 一 个 出 入 口, 也 是 全 国 资 产 阶 级 最 为 主 要 的 一 个 聚 集 地 甲 午 战 后 特 别 是 戊 戌 维 新 失 败 以 后, 这 里 又 成 为 资 产 阶 级 各 派 进 行 政 治 活 动 和 舆 论 宣 传 的 一 个 重 要 基 地 强 学 会 自 立 会 光 复 会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政 闻 社 和 国 会 请 愿 同 志 会 等 许 多 重 要 的 资 产 阶 级 政 治 团 体 都 成 立 于 此 或 在 此 设 有 分 会 ; << 强 学 报 时 务 1 思 群 < 论 地 方 自 治 >, << 囚 )1\ >> 第 二 号, 第 55-56 页 3 崇 实 ( 国 民 能 力 与 国 家 ill 步 之 关 系 ) < 云 南 第 十 九 号 见 < < 运 南 杂 志 选 辑 > 第 168 至 169 页 3 敬 告 我 乡 人 >>, 浙 江 湖, 第 二 期, 第 2 页 3 <Ì'l?; 地 方 自 治 ), ( 囚 ) ii >> 第 二 号, 第 55 页 5 政 闯 社 宣 言 >> 中 国 近 代 奥 资 料 丛 币 U. ( 辛 亥 革 命 第 四 册, 第 113 页 175

报 苏 报 时 报 警 钟 日 报 和 革 命 军 >>, 以 及 在 日 本 刊 行 的 许 多 资 产 阶 级 的 重 要 报 刊 书 籍, 也 都 创 刊 于 此 或 经 此 散 向 全 国 因 此, 甲 午 战 后 中 国 资 产 阶 级 从 西 方 找 来 的 各 种 政 治 理 论 和 政 治 主 张 总 是 首 先 在 此 宣 扬 和 传 播, 使 得 清 末 上 海 的 资 产 阶 级 政 治 热 情 十 分 高 涨, << 苏 报 案 拒 俄 运 动 和 反 美 爱 国 运 动 等 二 十 世 纪 初 年 的 几 场 资 产 阶 级 政 抬 运 动 都 首 先 爆 发 于 此, 然 后 推 向 全 国 地 方 自 治, 首 先 在 上 海 这 样 个 在 全 国 来 说 资 产 阶 级 的 社 会 基 础 最 为 雄 厚, 资 产 阶 级 的 政 治 意 识 最 为 强 烈, 资 产 阶 级 各 种 社 会 政 治 学 说 传 播 最 捷 的 地 区 予 以 实 践, 是 毫 不 奇 怪 的 关 于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参 加 者, 从 曾 任 议 事 会 议 长 和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四 十 五 名 主 要 人 物 的 情 况 可 以 看 出 z 第 1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的 参 加 成 员 比 较 庞 杂, 包 括 退 休 官 克 买 办 工 商 钱 各 业 资 本 家 以 及 教 育 界 慈 善 界 等 社 会 许 多 方 面 的 人 士, 但 主 要 是 商 业 资 本 家 和 教 育 界 人 士 这 些 教 育 界 人 士 大 都 热 衷 于 新 式 教 育 即 资 产 阶 级 教 育, 实 际 上 是 一 些 已 经 脱 离 或 正 在 脱 离 封 建 地 主 阶 级 转 而 依 附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的 知 识 分 子 第 二,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的 发 起 人 和 主 持 者 与 封 建 官 场 有 着 较 为 密 切 的 联 系, 但 只 有 一 人 是 封 建 官 僚, 其 余 都 是 或 已 经 是 资 产 阶 级,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的 实 际 领 导 权 始 终 掌 握 在 以 商 业 界 和 教 育 界 为 主 的 资 产 阶 级 手 里 由 此 可 见,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是 一 场 资 产 阶 级 运 动 知 识 分 子 由 于 其 对 于 新 事 物 最 为 敏 感, 并 且 具 备 进 行 理 论 宣 传 和 组 织 领 导 所 必 需 的 才 能, 因 此 对 于 他 们 所 依 附 的 阶 级 常 常 起 着 政 治 导 航 的 作 用 商 业 资 产 阶 级 比 起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由 于 其 资 本 经 营 的 方 式 对 于 社 会 的 联 系 更 为 直 接 和 广 泛, 其 资 本 经 营 内 容 的 变 化 更 为 灵 活, 因 此 对 于 资 产 阶 级 各 种 社 会 政 治 要 求 的 反 应 也 就 豆 为 敏 捷, 在 整 个 资 产 阶 级 中, 它 是 比 较 活 跃 的 种 政 治 力 量 尤 其 是 中 国 的 资 产 阶 级, 是 在 外 国 资 本 主 义 对 华 实 行 以 殖 民 地 贸 易 为 中 心 的 经 济 侵 略 和 军 事 侵 略 的 特 殊 历 史 条 件 下 发 生 和 发 展 的, 商 业 资 产 阶 级 比 起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不 仅 在 资 格 上 要 老 得 多, 人 数 上 要 多 得 多, 而 且 在 其 早 期, 经 济 上 和 政 治 上 也 要 强 得 多 二 176.

十 世 纪 初 年, 中 国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还 刚 刚 形 成 和 开 始 初 步 发 展, 商 业 资 产 阶 级 己 经 在 纷 纷 组 织 自 己 的 社 会 团 体, 井 在 抵 制 美 货 等 政 治 斗 争 中 崭 露 头 角 所 以, ì 青 末 在 上 海 这 样 一 个 资 产 阶 级 最 为 集 中 的 对 外 通 商 口 岸, 首 创 性 地 开 展 一 场 资 产 阶 级 的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主 要 由 商 业 资 产 阶 级 以 及 资 产 阶 级 知 识 分 子 来 参 加 和 领 导, 是 必 然 的 地 方 自 治, 对 于 清 政 府 来 说, 确 实 只 是 一 种 用 来 行 骗 的 手 段, 但 在 二 十 世 纪 初 年 的 中 国 资 产 阶 级 的 心 日 中, 它 却 是 一 心 一 意 想 要 达 到 的 一 个 政 治 目 标 一 一 参 与 政 权 对 此, 他 们 大 多 是 直 言 不 讳 的 把 地 方 自 治 比 作 古 代 分 封 制 的 康 有 为 认 为 : " 民 之 徒 治 于 官 ", " 无 议 政 之 权 ", 则 民 为 " 日 下 之 民 ", 国 成 " 日 退 之 国 ", 必 亡 无 疑,1 只 有 " 封 建 其 众 人, 听 民 自 治, 听 众 公 议, 人 人 自 谋 其 公 益 ", 才 能 " 地 利 大 辟, 人 工 大 进, 风 俗 养 而 才 智 出 " 2 他 还 微 史 为 训, 以 汉 隋 两 辆 乡 政 的 兴 衰 来 证 明 允 民 参 政 的 必 要 3 主 张 应 让 " 人 民 有 代 议 自 治 之 权 ",4 并 把 地 方 自 治 看 作 是 争 取 " 民 权 之 第 一 基 础 "5 的 梁 启 超 公 开 承 认 z " 在 专 制 政 体 之 国 而 兴 民 权, 则 必 不 可 不 将 前 此 固 有 之 君 权, 需 l 出 一 部 分 以 让 之 于 下 ", " 而 移 i 者 民 " 6 江 苏 浙 江 湖 四 JII )) 云 南 等 杂 志 在 为 地 方 自 治 释 义 时, 也 无 一 不 强 调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就 是 " 国 家 以 行 政 之 一 部 委 之 公 共 团 体 ", " 使 之 依 国 家 之 法 律, 而 处 理 关 于 地 方 之 国 家 行 政 ",7 就 是 " 使 社 会 有 势 力 之 各 阶 级, 各 担 任 国 家 之 1 公 民 自 治 篇 >> << 新 民 丛 报 第 六 号, 第 17 至 18 页 2 公 民 自 治 篇 >>, < 新 民 丛 报 第 七 号, 第 29 页 3 网 上 > 第 六 号, 第 22 页 4 梁 启 超 < 东 兰 省 自 治 制 度 之 公 布 >>, ( 新 民 丛 报 >>, 第 五 十 六 号, 第 63 页 5 新 民 丛 报 第 二 十 号, 问 答 > 第 59 页 9 新 民 丛 报 第 二 十 号, 叫 司 答 >> 第 65 页 7 耐 轩 < 自 治 审 u 释 义 ) << 江 苏 第 四 期, 第 20 页. 177.

行 政 ",1 就 是 " 由 立 于 被 治 者 地 位 之 人 民, 而 参 与 行 政 ", 2 使 " 人 民 享 有 参 与 国 家 行 政 之 权 " 3 1904 年 秋 冬 东 三 省 士 绅 筹 议 举 办 地 方 自 治 时 制 定 的 创 立 东 三 省 保 卫 公 所 章 程 >>, 把 资 产 阶 级 的 这 种 政 治 要 求 从 理 论 变 成 了 实 际 的 行 动 纲 领 << 章 程 曾 十 分 明 确 的 规 定 : 公 所 成 立 后, 除 " 国 课 正 供 及 盗 贼 要 案, 由 公 所 经 手 者, 必 仍 移 交 地 方 官 " 以 外, " 地 方 一 切 新 政 及 寻 常 词 讼, 两 造 情 愿 由 公 所 公 断 者, 则 慨 由 公 所 董 事 秉 公 办 结, 地 方 官 亦 不 得 过 问 " 有 关 筹 款 团 练 的 " 捐 项 名 目 军 装 制 度, 但 有 本 地 民 人 公 认, 即 可 施 行 无 碍, 本 国 及 他 国 官 民 皆 不 得 阻 挠 " 4 清 末 上 海 资 产 阶 级 士 绅 创 办 地 方 自 治 时, 虽 然 在 章 程 中 没 有 象 东 三 省 士 绅 那 样 明 确 宜 布 反 对 官 方 干 涉 地 方 自 治 事 务, 反 而 强 调 举 办 地 方 自 治 旨 在 " 助 官 司 之 不 及 ", 表 示 遇 有 " 须 籍 地 方 官 权 力 " 办 理 之 事, 必 须 呈 请 官 方 鉴 核,5 但 这 只 是 策 略 手 段 的 不 同, 并 不 影 响 上 海 资 产 阶 级 地 方 土 绅 举 办 地 方 自 治 是 为 了 争 取 参 与 政 权 的 根 本 实 质 梁 启 超 在 看 到 创 立 东 三 省 保 卫 公 所 章 程 后, 曾 立 即 告 诫 说 : " 天 下 事, 有 其 实 者, 往 往 不 必 有 其 名, 况 未 有 其 实, 而 用 其 名, 万 一 中 央 政 府 误 会 以 生 阻 力, 则 何 益 矣 气 @ 东 三 省 后 来 在 奉 天 讼 库 门 等 地 首 先 举 办 地 方 自 治 肘, << 奉 天 保 卫 公 所 实 行 新 章 和 陆 库 门 复 善 和 会 章 程 也 就 都 把 这 些 强 硬 的 措 辞 删 去 不 提 了 7 1907 年 上 海 城 自 治 公 所 总 董 李 钟 旺 认 为, 清 政 府 迫 于 时 势 和 人 心 向 背, 亦 有 " 立 宪 之 志 ", 立 宪 之 基 础 则 在 地 方 自 治 只 要 不 因 循 不 操 切, 对 于 作 为 中 国 地 方 自 治 之 " 起 点 " 和 " 萌 芽 " 1 2 3 4 5 6 7 敬 告 我 乡 人 >>, ( 浙 江 湖 第 二 期, 第 4 页 论 地 方 自 治 >>, < 囚 JII. 第 二 号, 第 64 页 墨 之 魂 << 地 方 自 治 之 精 神 论 >>, << 云 南 第 一 号, 第 15 页 178. 新 民 丛 报 第 三 年 第 八 号, 第 57 页 上 海 城 厢 内 外 总 工 程 局 总 章 ' 第 一 节 " 总 工 程 局 议 会 章 程 第 十 四 节 见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各 项 规 则 规 约 章 程 甲 编 >> 第 2 页, 第 4 页 东 三 省 自 治 制 度 之 公 布 >>, ( 新 民 丛 报, 第 五 十 六 号, 第 62 页 东 方 杂 志 第 三 年 第 一 期, 内 务 第 11 页 至 第 19 页

的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倍 加 爱 护, " 勤 于 灌 溉 ", 全 国 的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 必 有 发 达 之 一 日 ", 必 能 由 点 到 面, " 由 面 而 高 之 厚 之 为 体 ", 结 出 君 主 立 宪 的 " 珍 果 " 来 而 所 谓 " 握 苗 助 长 ", 强 求 速 成, 以 及 " 纵 牛 羊 以 践 踏 之, 聚 蜂 蝇 以 萤 害 之 " 的 { 故 泣 ( 从 当 时 的 政 治 状 况 来 考 察, 即 指 资 产 阶 级 立 宪 派 的 主 张 速 开 国 会 和 革 命 党 人 的 反 对 预 备 立 宪 要 求 推 翻 搞 清 政 权 ), 则 是 万 万 要 不 得 的 1 李 钟 在 曾 为 首 发 起 上 海 地 方 自 抬 运 动, 总 工 程 局 和 域 自 治 公 所 时 期 始 终 坐 着 董 事 会 的 第 一 把 交 椅, 对 于 这 场 运 动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有 着 人 所 不 及 的 重 要 影 响, 他 所 阐 发 的 这 种 政 治 主 张 可 以 而 且 也 应 该 是 整 个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政 治 宗 旨 这 种 由 下 而 上 地 逐 级 改 良 清 政 府 的 专 制 统 治 来 实 现 君 主 立 宪 的 主 张, 虽 与 当 时 立 宪 派 中 比 较 激 进 的, 以 杨 度 为 首 的, 要 求 速 开 国 会 自 上 而 下 地 实 行 宪 政 的 一 派 人 的 主 张 有 异, 却 也 正 是 立 宪 派 中 较 为 保 守 或 较 为 稳 健 的, 认 为 人 民 之 参 政 能 力 未 备, 应 当 缓 开 国 会 先 行 自 治, 以 养 成 人 民 政 治 能 力 的 另 一 些 人 所 坚 持 的 政 治 主 张 据 此, 我 们 不 仅 可 以 知 道 尽 管 由 于 二 十 世 纪 初 年 中 国 资 产 阶 级 的 两 大 不 同 政 治 派 别 革 命 派 和 改 良 派 都 主 张 仿 行 西 方 的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并 且 都 曾 为 此 大 力 宣 传 过, 因 而 二 者 对 于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发 生 都 有 一 定 的 思 想 影 响, 但 辛 亥 革 命 以 前,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作 为 - 场 资 产 阶 级 运 动 在 政 治 上 是 信 奉 改 良 主 义, 效 从 立 宪 派, 主 张 君 主 立 宪 的, 而 且 也 可 以 证 明 上 海 资 产 阶 级 地 方 士 绅 发 起 这 一 场 运 动 确 实 是 有 其 明 确 的 政 治 目 标, 是 : 住 备 由 此 入 手, 参 与 政 权, 变 封 建 地 主 阶 级 的 专 制 统 治 为 资 产 阶 级 的 君 主 立 宪 政 体 的 所 以,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应 该 是 一 场 资 产 阶 级 争 取 参 政 权 的 民 主 运 动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同 时 也 是 一 场 资 产 阶 级 的 爱 国 运 动 它 是 甲 午 战 后 中 国 资 产 阶 级 面 对 日 益 严 重 的 民 族 危 机, 开 始 学 习 西 方 政 治 制 度 以 求 自 强 的 产 物 李 钟 班 等 人 在 创 办 上 梅 地 方 自 治 肘, 特 别 注 意 强 调 地 方 自 治 对 于 解 救 民 族 危 机 的 作 用, 一 开 始 就 1 上 海 县 续 志 ), 卷 30 页 36-37 179.

有 意 识 地 把 这 场 运 动 的 反 帝 救 亡 旗 帜 树 了 起 来 他 们 强 调 " 外 权 日 张, 主 权 宫 落 'F, " 内 政 不 修, 外 侮 斯 亟 " 的 关 键 在 于 " 官 豆 怀 操 执 威 福 之 心, 绅 士 无 担 任 义 务 之 想 ", 必 须 " 以 地 方 之 人 兴 地 方 之 利, 以 地 方 之 款 行 地 方 之 政 ", 使 " 人 人 有 自 治 之 能 力 气 " 人 人 有 竞 争 之 热 心 ", 才 能 御 外 侮 保 主 权 1 这 就 使 得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爱 国 主 义 性 质, 从 其 诞 生 伊 始, 便 1- 分 明 显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这 种 爱 国 主 义 性 质, 具 体 表 现 为 反 对 租 界 的 进 一 步 扩 张 自 从 1842 年 开 埠 通 商 以 来, 上 海 迅 速 成 了 资 本 主 义 列 强 在 华 的 重 要 侵 略 基 地, 英 美 陆 等 各 主 要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在 此 均 辟 有 租 界 并 在 租 界 内 自 设 行 政 司 怯 机 关, 俨 然 成 为 " 国 中 之 国 " 随 着 近 代 中 国 半 殖 民 地 化 的 不 断 加 深, 上 海 租 界 面 积 也 不 断 地 得 以 扩 大 1846 年 英 租 界 设 立 之 初, 面 积 只 有 830 亩, 1863 年 英 美 租 界 合 并 为 公 共 租 界 时, 面 积 已 达 10, 676 亩,2 至 1899 年, 又 扩 大 到 了 33.503 亩 3 法 租 界 原 来 面 相 只 有 743 亩. 1890 年 时 也 己 扩 大 到 1700 多 亩 4 俯 瞰 二 十 世 纪 初 年 的 上 海, 样 行 林 立 的 外 国 租 界 已 经 从 三 面 包 围 了 上 海 旧 县 城, 占 去 了 整 个 商 业 闹 市 区 的 大 半 土 地, 而 且 一 条 条 越 界 修 筑 的 马 路, 正 如 同 贪 婪 的 魔 爪 一 般, 又 在 伸 向 新 的 地 区 日 益 膨 胀 的 租 界 是 近 代 西 方 列 强 侵 略 中 国 的 罪 恶 缩 影, 也 是 中 华 民 族 主 权 沦 落 受 人 宰 割 的 耻 辱 象 征, 清 末 上 海 资 产 阶 级 士 绅 发 动 的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对 于 租 界 的 这 种 扩 张 进 行 了 不 断 的 抵 制 和 斗 争, 集 中 体 现 出 了 这 场 运 动 所 具 有 的 爱 国 主 义 性 质 如 1906 年 10 月 陆 租 界 公 董 局 曾 致 函 上 海 县 王 念 祖, 要 求 派 人 与 总 工 程 局 起 " 察 看 " 共 同 疏 设 西 门 外 方 识 桥 至 小 东 门 一 带 的 护 城 河 5, 后 又 提 出 了 填 筑 这 段 祺 祠 的 要 求,6 1907 年 4 月 怯 1 2 3 4 5 6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公 版 甲 编 第 1 页 阮 笃 诚 < 租 界 制 度 与 上 海 公 共 租 界 > 泣 云 书 屋, 1936 年 出 版, 第 28 页. 180 费 唐 报 告 第 一 卷, 第 30 页 上 海 县 续 志, 卷 首 图 说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公 牍 甲 编 ) 第 25 页 同 上 ), 第 46 页

租 界 当 局 曾 经 准 备 自 费 疏 控 卢 家 湾 以 西 的 肇 嘉 珉,1 这 两 条 河 I 兵 与 法 租 界 毗 连, 主 权 仍 归 我 属, 是 阻 挡 陆 租 界 进 一 步 向 南 扩 张 的 天 然 屏 障, i 去 租 界 当 局 提 出 这 些 要 求 的 真 正 目 的, 在 于 侵 夺 这 两 条 问 识 的 主 权, 为 进 一 步 扩 张 扫 除 障 碍 因 此, 总 工 程 局 和 域 自 治 公 所 对 于 这 些 无 理 要 求 曾 一 一 予 以 严 词 驳 斥, 断 然 拒 绝, 始 终 未 让 其 得 逞 此 外, 在 西 门 外 方 民 桥 至 斜 桥 一 带 与 怯 租 界 毗 连 的 马 路 主 权 问 题 上, 在 法 租 界 电 车 电 灯 自 来 水 等 公 司 越 界 铺 轨 设 缆 埋 管 等 问 题 上,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机 构 都 进 行 过 抵 制 和 斗 争 不 过, 主 持 清 末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资 产 阶 级 士 绅 在 与 租 界 的 进 一 步 扩 张 行 为 开 展 斗 争 时, 没 有 也 不 能 发 动 和 依 靠 广 大 市 民 群 众 来 共 同 进 行 斗 争, 而 是 始 终 采 取 通 过 清 政 府 地 方 当 局 进 行 外 交 交 涉 的 斗 争 方 式, 这 就 使 得 这 种 斗 争 显 得 相 当 软 弱, 往 往 不 得 不 以 妥 协 而 告 终 如 西 门 外 方 识 桥 至 斜 桥 一 带 的 马 路, 是 当 时 上 海 南 北 往 来 的 交 通 要 道, 自 1900 年 以 来, 怯 租 界 当 局 在 此 设 卡 派 捕 查 收 车 捐, 侵 夺 了 路 权, 1906 年 7 月, 总 工 程 局 决 定 翻 修 此 段 马 路, 在 此 设 立 警 察, 收 回 路 权, 但 是 前 往 翻 修 路 面 的 工 匠 竟 遭 到 怯 租 界 当 局 的 蛮 横 驱 逐, 总 工 程 局 除 了 立 即 禀 请 苏 松 太 道 瑞 微 与 i 去 国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巨 莱 进 行 交 涉 外, 却 别 无 举 动 瑞 微 害 怕 事 情 闹 大, 开 始 就 要 求 总 工 程 局 " 少 安 勿 燥 ", 避 免 由 此 发 生 江 西 教 案 上 海 大 闹 公 堂 案 之 类 的 事 件, 总 工 程 局 又 立 即 保 证 " 静 待 挽 回, 决 不 至 有 粗 暴 举 动 " 后 几 经 交 涉, 巨 莱 态 度 强 妄, 表 示 " 此 段 路 政 管 理 之 权 决 不 能 承 允 再 议 ", " 若 有 所 谓 ", " 终 须 拒 绝 ", 并 以 向 北 京 外 务 部 告 状 相 威 胁, 瑞 散 便 以 陆 人 " 坚 持 成 章 ", " 无 可 力 争 ", " 强 睛 不 舍, 徒 费 口 舌 " 这 种 不 成 理 由 的 理 由, 一 再 劝 说 总 工 程 局 对 此 U 暂 置 不 提 ", " 从 缓 设 蓓 ", 事 情 最 后 便 不 了 了 之 2 1 e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M 公 牍 甲 编 第 38 页 ( 主 ; 参 见 西 门 外 方 斜 马 路 交 涉 案 ) 上 海 市 自 治 志 ) ( 公 牍 甲 编 ), 第 72 页 至 78 页 181

上 海 资 产 阶 级 地 方 士 绅 在 清 末 地 方 自 治 中 对 于 租 界 扩 张 所 进 行 的 斗 争 尽 管 是 相 当 软 弱 的, 但 他 们 在 这 场 运 动 中 对 于 租 界 的 扩 张 行 径 不 断 进 行 了 斗 争 是 无 可 否 认 的 事 实, 这 种 斗 争 在 -5È: 程 度 上 阻 止 了 租 界 的 进 一 步 扩 张, 其 所 具 有 的 爱 国 主 义 性 质 是 应 当 予 以 肯 寇 的 清 末 民 初 上 海 实 行 地 方 自 治 的 十 年, 正 是 半 殖 民 地 半 封 建 中 国 风 云 迭 变, 革 命 起 伏 的 动 荡 期 间, 因 而 它 的 政 治 表 现 和 社 会 作 用 前 后 也 有 不 同 辛 亥 革 命 以 前,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对 清 政 府 寄 以 幻 想, 拥 护 和 支 持 清 政 府 的 预 备 立 宪, 而 对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派 则 加 以 抵 制, 尽 管 它 也 曾 揭 露 清 政 府 的 昏 庸 腐 败 抨 击 封 建 专 制 的 黑 暗 暴 虐, 但 主 要 倾 向 还 是 主 张 君 主 立 宪 的 一 九 一 一 年 武 昌 起 义 爆 发 后, 城 自 治 公 所 领 导 人 李 钟 汪 沈 恩 孚 吴 馨 等 在 革 命 派 陈 其 美 等 的 影 响 下, " 咸 谓 世 界 潮 流, 全 国 趋 势, 非 可 抵 抗 ",1 考 虑 " 审 察 情 势, 以 为 进 止 ' 门 2 从 而 与 革 命 党 人 建 立 联 系, 由 主 张 改 良 转 向 " )1 屈 从 共 和 " 上 海 光 复 期 间, 在 革 命 党 人 的 领 导 和 部 署 下, 他 们 在 维 持 地 方 治 安, 进 攻 道 县 两 署 及 江 南 制 造 局 中 起 过 积 极 作 用, 并 支 持 革 命 党 人 迅 速 建 立 起 革 命 政 权 " 二 次 革 命 " 中 他 们 除 少 数 人 ( 王 震 叶 惠 钧 等 坚 决 反 袁 外, 大 部 分 由 守 4 地 方 中 立 " 主 义 进 而 倒 向 了 袁 世 凯 上 海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的 这 种 发 展 变 化, 反 映 了 近 代 中 国 这 个 历 史 时 期 急 遂 发 展 的 一 个 侧 面, 关 于 这 点, 准 备 另 文 专 论, 这 里 就 不 赘 述 了 1 姚 文 视 < 通 敏 先 生 行 状 ), 未 刊 稿 本 2 且 顽 老 人 七 十 自 叙 ~ ( 三 ), 第 187 页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