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後績效變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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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國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績 效 變 化 之 研 究 吳 學 良 孫 智 麗 洪 德 生 李 清 松 * 摘 要 回 顧 台 灣 過 去 經 濟 成 長 的 歷 程, 公 營 事 業 有 著 不 可 磨 滅 的 貢 獻 但 隨 著 經 濟 自 由 化 的 發 展, 為 因 應 全 球 政 經 環 境 之 變 遷 發 揮 市 場 機 能 調 整 政 府 角 色 解 除 不 必 要 的 管 制, 使 得 公 營 事 業 能 本 諸 企 業 化 原 則 經 營, 爰 政 府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正 式 揭 櫫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相 較 於 以 往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本 研 究 除 樣 本 數 已 擴 增 為 十 八 家 股 票 上 市 且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公 司 外, 亦 同 時 計 算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絕 對 績 效 與 相 對 績 效 若 單 就 絕 對 績 效 之 衡 量, 實 無 法 考 慮 到 產 業 景 氣 效 果 對 公 司 績 效 之 影 響, 結 果 並 不 客 觀, 且 大 多 呈 現 獲 利 能 力 衰 退 之 現 象 然 而 在 平 減 各 該 事 業 所 處 產 業 平 均 值 後 所 得 之 相 對 績 效 上, 除 四 家 外, 其 他 事 業 之 財 務 及 營 運 績 效 均 有 正 向 變 化, 顯 示 民 營 化 政 策 對 於 公 營 事 業 之 法 令 鬆 綁 及 經 營 自 主 性 之 助 益 確 實 反 映 於 其 績 效 之 提 昇 本 文 亦 探 討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來 實 施 的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財 政 收 益 與 成 本, 結 果 顯 示 相 當 於 政 府 民 營 化 所 得 之 三 分 之 一 額 度 被 用 於 各 種 員 工 權 益 補 償, 雖 然 其 中 72% 依 法 由 公 司 支 應, 但 仍 間 接 造 成 國 庫 收 入 之 減 少 另 在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支 持 度 之 調 查 上, 顯 示 整 體 支 持 度 勉 強 接 近 中 間 值, 但 對 政 策 設 計 中, 屬 員 工 權 益 照 護 之 優 惠 優 先 認 購 股 份 年 資 結 算 金 或 離 職 給 與 保 險 權 益 補 償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及 工 作 權 保 障 等, 均 相 當 肯 定 一 前 言 回 顧 台 灣 過 去 經 濟 成 長 的 歷 程, 公 營 事 業 有 著 不 可 磨 滅 的 貢 獻 但 隨 著 經 濟 自 由 化 的 發 展, 為 因 應 全 球 政 經 環 境 之 變 遷 發 揮 市 場 機 能 調 整 政 府 角 色 解 除 不 必 要 的 管 制, 使 得 公 營 事 業 能 本 諸 企 業 化 原 則 經 營, 爰 政 府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正 式 揭 櫫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此 後 行 政 部 門 一 方 面 進 行 相 關 法 規 研 修 及 制 訂, 一 方 面 陸 續 規 劃 及 推 動 公 股 與 資 產 之 出 售 作 業, 截 至 今 (92) 年 初 為 止, 已 完 成 中 國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等 廿 七 家 事 業 ( 請 詳 表 一 )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推 動 迄 今, 完 成 移 轉 民 營 之 事 業 於 民 營 化 後 解 除 以 往 繁 瑣 法 令 之 束 縛, 享 有 更 高 之 經 營 彈 性 及 效 率, 其 績 效 是 否 因 此 而 改 變, 值 得 加 以 探 究 再 者, 政 府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來, 雖 已 有 出 售 股 權 及 標 售 資 產 所 得 據 估 計 大 約 新 台 幣 四 千 億 元, 但 於 該 等 事 業 所 支 付 的 員 工 年 資 結 算 及 各 種 權 益 補 償 金 額 亦 相 當 可 觀 由 於 收 支 數 據 分 散 於 各 部 會 而 闕 如, 此 一 政 策 之 財 政 成 本 效 益 實 應 藉 由 整 體 調 查 而 能 一 窺 全 貌 另 於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過 程 中, 員 工 權 益 係 工 會 人 士 長 期 攻 詰 政 府 焦 點 之 一, 本 研 究 擬 一 併 調 查 員 工 之 政 策 支 持 度 及 工 作 滿 意 度 由 於 公 營 事 業 所 掌 握 的 資 源 相 當 龐 大, 亦 占 國 內 經 濟 活 動 一 定 比 重, 在 其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後,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良 窊, 和 員 工 向 心 力 的 維 繫 等 相 關 議 題, 對 於 推 動 民 營 化 政 策 也 有 著 求 其 完 善 的 參 考 作 用, 需 要 持 續 的 關 心 和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本 文 除 前 言 外, 第 二 節 將 回 顧 相 關 文 獻, 了 解 民 營 化 與 事 業 績 效 改 善 之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與 研 究 方 法 上 的 限 制 ; 第 三 節 將 進 行 目 前 已 * 作 者 吳 學 良 為 成 功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孫 智 麗 為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洪 德 生 為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副 院 長, 李 清 松 為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部 門 計 畫 處 組 長 本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引 用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委 託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執 行 計 畫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經 營 績 效 與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計 劃 編 號 :<91>059.610 之 執 行 成 果 本 研 究 感 謝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部 門 計 畫 處 贊 助 與 指 導, 以 及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執 行 問 卷 調 查 與 統 計 分 析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1

完 成 民 營 化 且 股 票 上 市 之 十 八 家 公 司 之 財 務 及 營 運 績 效 變 化 分 析 ; 第 四 節 探 討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來 實 施 的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財 政 收 益 與 成 本 ; 第 五 節 為 留 任 員 工 之 政 策 支 持 度 調 查 結 果 ; 第 六 節 為 結 語 及 對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之 建 議 二 文 獻 回 顧 過 去 廿 年 來, 全 球 見 證 了 社 會 主 義 的 瓦 解, 主 流 經 濟 模 式 重 回 資 本 主 義 及 市 場 經 濟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也 最 明 顯 的 趨 勢 就 是 各 國 政 府 在 不 同 的 政 策 考 量 下 出 售 公 營 事 業 予 私 人 企 業 家 寄 望 藉 由 民 間 的 彈 性 經 營 方 式 改 善 公 營 事 業 的 績 效 不 彰 這 種 去 國 家 化 的 過 程 (denationalization process) 在 1979 年 由 Margaret Thatcher 正 式 命 名 為 民 營 化 (privatization) 民 營 化 的 趨 勢 也 從 工 業 化 國 家 如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等 一 直 擴 展 到 發 展 中 國 家 如 新 加 坡 智 利 及 墨 西 哥 等,1990 年 代 初 期 更 影 響 了 社 會 主 義 轉 型 國 家 一 份 由 Kikerri Nellis 及 Shirley (1992, page iii) 所 進 行 的 世 界 銀 行 研 究 指 出, 已 經 有 超 過 80 個 國 家 進 行 了 大 規 模 的 民 營 化 活 動 自 1980 年 迄 90 年 代 中 期, 開 發 中 國 家 已 有 超 過 2000 家 國 營 企 業 完 成 了 民 營 化, 全 球 則 有 6800 家 國 營 企 業 進 行 了 民 營 化 ( 一 ) 民 營 化 果 真 能 改 善 績 效? 在 1980 年 代 所 進 行 的 民 營 化 規 模 並 不 大, 各 國 政 府 推 行 之 初 只 是 基 於 對 民 營 化 的 信 心 在 這 期 間 的 相 關 學 術 文 獻 所 能 提 供 的 協 助 及 引 導 有 限, 研 究 集 中 於 民 營 化 的 觀 念 與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雖 然 當 時 對 於 公 民 營 事 業 績 效 之 實 證 研 究 已 眾, 但 針 對 民 營 化 前 後 績 效 比 較 的 研 究 卻 未 獲 致 明 確 的 結 論, 例 如 由 Pryke (1982) Bailey (1986) Bishop 及 Kay (1986) 提 出 的 論 點 及 證 據 支 持 民 營 化 能 帶 來 績 效 上 的 改 善 ; 但 另 一 方 面, 由 Kay and Thompson (1986) 及 Wortzel and Wortzel (1989) 提 出 的 觀 點 卻 完 全 相 反 大 多 數 早 期 的 實 證 研 究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問 題, 就 是 他 們 只 研 究 了 單 一 國 家 中 的 少 數 公 司, 範 圍 大 多 集 中 在 英 國, 由 於 樣 本 較 少 或 時 間 較 短, 多 缺 乏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性 然 而 在 1980 年 代 中 期 之 前, 經 濟 學 家 已 達 成 了 民 營 化 能 對 於 社 會 福 祉 所 扮 演 角 色 的 共 識 Yarrow(1989) 集 之 大 成, 他 認 為 開 放 競 爭 及 加 強 公 營 事 業 管 理 與 民 營 化, 更 能 改 善 經 濟 效 率 這 樣 的 觀 點 也 被 許 多 學 者 如 Caves(1990) Goodman 及 Loveman(1991) Shirley 及 Nellis(1991) 所 支 持 許 多 近 期 的 理 論 及 實 證 研 究 都 對 於 下 面 兩 項 觀 點 提 供 了 更 強 的 支 持 : 一 為 民 營 公 司 的 績 效 確 實 勝 過 公 營 事 業 ; 二 為 民 營 化 本 身 可 以 增 加 公 營 事 業 的 營 運 績 效 由 Boycko Shleifer 及 Vishney(1993) 進 行 的 一 份 理 論 研 究 顯 示, 民 營 化 可 以 有 效 的 重 整 國 營 企 業 一 般 國 營 企 業 都 在 冗 員 龐 大 的 情 況 進 行 無 效 率 的 生 產, 但 民 營 化 的 重 整 效 果 唯 有 在 現 金 流 動 及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能 確 實 由 政 府 轉 移 到 民 營 化 後 的 專 業 經 理 人 手 中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成 立, 政 府 也 不 能 再 用 經 營 補 貼 或 職 位 酬 庸 等 名 目 來 賄 賂 經 理 人, 而 使 公 司 繼 續 負 擔 其 他 政 策 目 標, 並 在 無 效 率 的 狀 況 下 營 運 在 實 證 研 究 方 面, 學 者 Boardman 及 Vining 早 在 1983 年 時 研 究 了 美 國 之 外 的 500 家 採 礦 業 或 製 造 業 此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於 檢 視 私 人 企 業 公 營 事 業 及 公 民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相 對 績 效 關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2

係 在 經 過 對 每 一 家 企 業 的 法 律 及 競 爭 環 境 的 適 當 調 整 之 後, 他 們 提 出 強 而 有 力 的 證 據 來 支 持 以 下 的 結 果 : 私 人 企 業 的 確 在 獲 利 率 及 效 率 上 勝 過 公 營 事 業 及 公 民 合 營 企 業 由 世 界 銀 行 的 學 者 Galal Jones Tandon 及 Vogelsang(1992) 所 提 出 的 一 篇 論 文 對 民 營 化 之 衝 擊 有 相 當 徹 底 的 研 究 這 些 學 者 檢 視 在 英 國 智 利 馬 來 西 亞 及 墨 西 哥 的 12 家 航 空 公 司 或 法 定 公 用 事 業, 希 望 瞭 解 民 營 化 是 否 能 增 進 效 率 並 且 瞭 解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成 本 及 獲 利 的 情 形 報 告 顯 示, 在 12 家 企 業 中 有 11 家 的 淨 福 利 增 加, 平 均 而 言 其 增 加 的 幅 度 達 到 民 營 化 前 的 廿 六 % 他 們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在 所 有 12 家 民 營 化 的 企 業 個 案 中, 員 工 福 利 並 沒 有 變 差, 且 其 中 有 三 家 甚 至 變 的 更 好 雖 然 這 份 世 界 銀 行 的 研 究 已 將 民 營 化 的 衝 擊 面 從 公 營 事 業 財 務 或 營 運 績 效 擴 展 至 整 體 社 會 福 祉 之 衡 量, 但 研 究 對 象 仍 屬 少 數 因 此, 它 僅 部 分 克 服 到 目 前 為 止 民 營 化 相 關 研 究 的 基 本 問 題, 即 民 營 化 前 後 事 業 財 報 資 料 取 得 的 困 難 性 真 實 性 與 跨 國 比 較 之 一 致 性 ( 二 ) 研 究 方 法 上 的 限 制 然 而, 在 這 個 領 域 的 研 究 中 存 在 許 多 研 究 方 法 上 的 問 題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資 料 的 獲 得 與 一 致 性, 這 些 必 要 的 財 務 會 計 資 訊 在 部 分 國 家 中 難 以 取 得 ( 尤 其 是 未 上 市 公 司 ), 還 有 在 各 個 國 家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財 務 會 計 計 算 標 準 也 不 盡 相 同 此 外, 從 各 項 來 源 中 的 樣 本 選 擇 偏 誤 可 能 性 提 高, 包 含 政 府 為 求 民 營 化 政 策 推 動 順 暢, 建 立 民 眾 對 此 政 策 之 信 心, 所 以 體 質 佳 的 公 營 事 業 通 常 為 推 動 民 營 化 的 最 先 選 擇 另 外 一 個 樣 本 選 擇 問 題 是 研 究 者 基 於 資 料 的 可 獲 得 性 而 傾 向 於 進 行 及 發 表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中 ( 且 是 在 這 些 國 家 中 績 效 較 好 的 公 營 事 業 ) 之 實 證, 所 以 已 開 發 國 家 與 績 效 較 好 的 公 營 事 業 在 實 證 研 究 上 已 被 過 度 強 調 其 於 民 營 化 中 的 意 義 由 產 業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廠 商 績 效 的 改 善 可 能 來 自 於 市 場 力 量 的 增 加, 如 果 民 營 化 後 事 業 績 效 改 善 係 因 如 此, 縱 使 生 產 效 率 有 所 增 加, 但 社 會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是 不 利 的 民 營 化 政 策 成 效 之 衡 量 也 不 應 侷 限 於 事 業 績 效 改 變, 例 如 民 營 化 後 對 於 像 員 工 是 否 產 生 剝 削? 評 估 也 可 以 針 對 消 費 者, 特 別 是 獨 佔 的 公 用 事 業, 消 費 者 是 否 滿 意 民 營 化 後 廠 商 的 費 率 與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品 質 總 之, 民 營 化 後 績 效 改 善 衡 量 標 準 可 來 自 於 許 多 不 同 的 評 估 方 式 ( 三 ) 國 外 之 實 證 研 究 本 節 將 簡 要 回 顧 相 關 的 14 篇 論 文, 分 為 兩 類, 有 8 篇 檢 視 同 一 產 業 或 同 一 國 家 的 民 營 化 個 案 ; 而 另 外 6 篇 的 研 究 的 樣 本 則 來 自 多 個 產 業 或 多 個 國 家 A. 單 一 產 業 或 單 一 國 家 的 實 證 研 究 Martin 和 Parker(1995) 的 研 究 檢 視 從 1981 至 1988 年 間,11 家 英 國 公 司 民 營 化 後 的 獲 利 能 力 ( 以 投 資 報 酬 率 來 衡 量 ) 和 效 率 ( 每 一 員 工 小 時 產 生 附 加 價 值 之 年 成 長 率 ) 研 究 顯 示, 在 經 過 景 氣 循 環 效 果 調 整 之 後, 只 有 不 到 一 半 的 公 司 在 民 營 化 之 後 有 更 好 的 表 現 而 在 Newbery 和 Politt(1997) 所 從 事 的 1990 年 CEGB(Central Electricity Generating Board) 電 力 公 司 民 營 化 及 重 整 的 社 會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研 究 中, 歸 納 出 CEGB 的 民 營 化 及 重 整 是 有 其 價 值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3

的, 但 是 實 施 的 過 程 應 可 更 有 效 率, 並 應 將 社 會 福 利 納 入 考 量 第 3 個 研 究 的 作 者 為 Eckel, Eckel 及 Singal(1997), 他 們 針 對 英 國 航 空 (British Airways) 在 1987 年 的 民 營 化 對 競 爭 者 股 價 和 那 些 與 英 航 直 接 競 爭 同 一 航 線 的 外 國 航 空 公 司 的 票 價 之 影 響 結 果 顯 示, 在 英 航 民 營 化 之 後, 其 在 美 國 的 競 爭 者 的 股 價 顯 著 的 下 降 了 7 個 百 分 點, 其 意 義 為 投 資 者 預 期 英 航 將 因 民 營 化 而 使 競 爭 力 大 幅 增 加 Barberis et al(1996) 以 1990 年 代 的 452 家 蘇 聯 零 售 商 店 為 樣 本, 檢 視 其 民 營 化 後 的 績 效 變 化 研 究 指 出, 民 營 化 後 引 進 新 雇 主 和 經 理 人 的 公 司 較 能 帶 來 價 值 最 大 化 的 重 整, 但 提 供 由 員 工 承 接 的 公 司 則 不 能, 顯 示 新 的 資 本 與 專 業 經 理 人 在 民 營 化 過 程 的 重 要 性 Claessens, Djankov 和 Pohl(1997) 使 用 Tobins-q 方 法 來 研 究 1991-1992 年 捷 克 大 規 模 之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他 們 指 出,706 家 在 1992-1995 年 間 移 轉 民 營 之 公 司 中, 績 效 因 民 營 化 而 提 昇 的 公 司 其 主 要 原 因 很 可 能 是 因 為 由 民 營 化 所 產 生 的 所 有 權 集 中 化 由 LoPorta 和 Lopez-de-Silanes(1997) 所 做 的 研 究 則 是 以 218 家 墨 西 哥 的 公 營 事 業 為 樣 本, 測 試 其 自 1992 年 6 月 大 規 模 民 營 化 之 後 的 績 效 是 否 改 善 主 要 的 績 效 指 標 有 獲 利 力 員 工 人 數 和 效 率, 並 與 另 一 組 相 似 產 業 的 對 照 組 做 比 較 結 果 顯 示, 民 營 化 後 的 前 公 營 事 業 會 迅 速 地 縮 小 民 營 化 前 所 存 在 的 績 效 缺 口 : 產 出 增 加 54.3%( 即 使 在 投 資 支 出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 平 均 每 個 員 工 的 銷 售 增 為 兩 倍 並 減 少 藍 領 及 白 領 階 級 員 工 數 量 達 到 一 半 之 多 Ramamurti(1977) 的 實 證 研 究 針 對 阿 根 廷 國 家 貨 運 及 載 客 海 運 鐵 路 系 統 公 司 Ferrocarilla Argentinos 該 公 司 民 營 化 後 員 工 生 產 力 改 善 的 幅 度 達 370 個 百 分 點 ; 員 工 人 數 下 降 78.7 個 百 分 點 ( 從 92,000 位 員 工 下 降 到 18,682 位 員 工 ) 作 者 認 為 這 些 大 幅 度 的 績 效 改 善 如 非 民 營 化, 勢 必 無 法 達 成 最 後 一 份 由 D Souza 和 Megginson(1998) 所 提 出 的 實 證 研 究 則 專 注 在 1981 到 1994 年 間 藉 由 股 權 分 散 來 進 行 民 營 化 的 17 個 國 家 電 信 公 司 在 民 營 化 之 後 的 績 效 表 現 他 們 發 現 可 靠 的 證 據 指 出, 不 論 是 獲 利 力 產 出 營 運 效 率 資 本 投 資 可 用 電 信 線 路 的 數 量 及 平 均 員 工 薪 資 在 民 營 化 之 後 都 顯 著 的 增 加 財 務 槓 桿 運 用 程 度 顯 著 下 降, 而 員 工 人 數 的 下 降 則 不 顯 著 B. 跨 產 業 或 跨 國 家 的 實 證 研 究 任 何 實 證 研 究 都 必 須 在 研 究 範 圍 的 深 度 和 廣 度 兩 者 之 間 作 一 個 取 捨 以 單 一 國 家 或 產 業 做 為 對 象 的 實 證 研 究 的 學 者 通 常 較 能 取 得 一 致 連 貫 的 資 料 並 且 能 從 次 級 新 聞 媒 體 取 得 較 廣 泛 的 事 件 報 導 另 一 方 面, 以 跨 國 或 跨 產 業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學 者 則 通 常 無 可 避 免 的 只 能 取 得 最 普 通 且 廣 泛 流 通 的 一 般 資 料 此 外, 因 為 收 集 的 民 營 化 前 後 的 財 務 資 料 的 困 難 度 使 然, 一 般 的 研 究 多 採 用 經 由 釋 股 進 行 民 營 化 的 公 司 來 作 研 究 對 象 第 一 篇 所 要 討 論 的 研 究 也 許 是 最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一 方 面 因 為 其 精 確 的 研 究 方 法 ; 另 一 方 面 可 能 是 因 為 此 研 究 由 World Bank 所 贊 助 Galal et al.(1992) 比 較 了 12 家 大 型 企 業 民 營 化 之 後 的 績 效, 其 中 大 部 分 為 航 空 公 司 或 公 用 事 業 (utility), 範 圍 廣 佈 英 國 智 利 馬 來 西 亞 及 墨 西 哥 作 者 指 出 在 這 12 家 公 司 當 中, 有 11 家 公 司 的 銷 售 在 民 營 化 之 後 增 加, 幅 度 達 到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4

26 個 百 分 點 另 外 兩 篇 研 究 則 檢 視 中 歐 及 東 歐 的 民 營 化 經 驗 Frydman et al.(1998) 比 較 了 在 捷 克 斯 拉 夫 匈 牙 利 及 波 蘭 四 國 中,128 家 在 1990 到 1993 年 間 完 成 民 營 化 的 公 司 和 90 家 仍 為 國 營 的 公 司 的 績 效 平 均 而 言, 作 者 發 現 民 營 化 可 以 增 加 績 效 最 立 即 的 效 果 為 獲 利 及 生 產 力 的 增 加 另 一 篇 作 者 Pohl et al.(1997) 則 比 較 了 1992 至 1995 年 間 東 歐 7 個 國 家 中 的 6300 家 已 民 營 化 和 未 民 營 化 的 國 營 企 業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民 營 化 增 加 了 重 整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成 功 的 機 率 由 Dewenter 和 Malatesta(1998) 所 提 出 的 實 證 研 究, 比 較 1981~1993 年 間 63 家 資 訊 充 分 揭 露 的 大 型 公 司 在 民 營 化 前 後 的 績 效 表 現 作 者 研 究 的 時 間 架 構 為 分 別 取 民 營 化 前 後 的 一 段 時 間 區 間 分 為 兩 類, 一 為 取 民 營 化 前 後 3 年 作 為 比 較 的 基 準 ; 一 為 取 民 營 化 前 10 年 及 民 營 化 後 5 年 的 資 料 作 為 分 析 的 基 準 研 究 的 結 果 顯 示, 民 營 化 前 的 獲 利 力 有 顯 著 的 增 加 ; 民 營 化 期 間 及 民 營 化 之 後 的 槓 桿 運 用 程 度 及 員 工 密 度 ( 員 工 人 數 / 銷 售 ) 則 有 顯 著 的 下 降 然 而, 他 們 也 發 現 營 運 獲 利 雖 在 民 營 化 之 前 上 升, 卻 會 在 民 營 化 之 後 下 降 最 後 兩 篇 研 究 文 獻 使 用 的 抽 樣 方 法 和 研 究 方 法 也 相 當 類 似 Megginson et al. (1998) 以 民 營 化 前 後 各 3 年 作 為 績 效 比 較 的 時 間 區 段, 分 析 研 究 了 在 1961 至 1989 年 間 民 營 化 的 61 家 公 司, 這 些 公 司 分 別 來 自 於 18 個 國 家 和 32 個 不 同 的 產 業 而 在 Boubakri 和 Cosset(1998) 的 研 究 中, 使 用 同 樣 的 方 法 研 究 了 21 個 開 發 中 國 家 中 的 79 家 公 司, 這 些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時 間 在 1980 到 1992 年 而 且 分 別 來 自 32 個 不 同 的 產 業 兩 篇 研 究 的 結 果 都 顯 示, 無 論 是 在 產 出 效 率 獲 利 力 資 本 投 資 支 出 及 現 金 股 利 等 方 面, 民 營 化 後 都 有 顯 著 的 提 升 同 時, 財 務 槓 桿 程 度 則 顯 著 下 降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一 點 是, 兩 篇 研 究 都 指 出 民 營 化 之 後 員 工 人 數 會 增 加, 並 不 如 工 會 所 指 控 的 民 化 後 績 效 之 提 昇 來 自 裁 員 減 薪 大 體 上, 這 些 探 討 民 營 化 對 績 效 影 響 的 實 證 研 究 都 支 持 民 營 化 能 夠 帶 來 明 確 的 績 效 改 善 總 而 言 之, 這 些 文 獻 研 究 了 至 少 五 十 個 國 家 中 的 數 千 家 公 司 企 業, 且 幾 乎 涵 蓋 了 所 有 的 產 業, 一 致 的 表 示 民 營 化 可 以 造 成 產 出 效 率 和 獲 利 力 的 上 升 更 進 一 步 地, 這 些 研 究 更 指 出 績 效 改 善 的 來 源 應 來 自 效 率 的 改 善 而 非 市 場 獨 占 力 的 增 強 其 中 大 部 分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經 營 權 釋 出 之 後 會 有 資 本 投 資 支 出 增 加 和 槓 桿 比 例 下 降 的 現 象 最 後, 雖 然 民 營 化 對 於 員 工 人 數 的 影 響 仍 不 明 確, 但 可 以 斷 定 民 營 化 中 人 員 縮 減 一 定 會 帶 來 績 效 ( 特 別 是 生 產 力 之 提 升 ) 的 補 償 效 果 ( 四 ) 國 內 之 實 證 研 究 A. 單 一 公 司 之 實 證 研 究 國 內 探 討 民 營 化 事 業 績 效 變 化 之 文 獻 則 相 對 有 限, 首 先 針 對 單 一 公 司 所 進 行 之 實 證 研 究 中, 應 圓 圓 ( 民 91) 從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及 代 理 問 題 角 度, 利 用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華 南 銀 行 民 營 化 後 股 權 結 構 與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顯 示, 民 營 化 後 之 經 營 績 效 未 有 顯 著 改 善 另 外 在 陳 明 男 ( 民 90) 所 從 事 之 1991 年 至 2000 年 中 鋼 公 司 民 營 化 前 後 績 效 之 研 究 中, 以 獲 利 能 力 資 產 運 用 效 率 員 工 生 產 效 率 資 本 結 構 及 轉 投 資 事 業 五 構 面, 藉 由 統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5

計 檢 定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之 差 異 結 論 顯 示, 民 營 化 確 對 其 經 營 績 效 有 顯 著 之 改 善 B. 跨 行 業 之 比 較 在 針 對 跨 行 業 之 民 營 化 前 後 績 效 變 化 之 實 證 研 究 中, 相 對 而 言 較 從 事 單 一 公 司 研 究 更 具 困 難 度, 因 其 財 務 資 料 在 跨 行 業 比 較 中 產 生 一 致 性 與 連 貫 性 的 困 難, 不 同 公 司 間 營 運 模 式 不 同 所 造 成 比 較 上 的 偏 誤, 及 無 法 歸 因 出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之 限 制, 常 造 成 研 究 者 所 得 之 研 究 結 論 差 異 頗 大 之 情 形 林 建 宏 ( 民 83) 以 當 年 底 止 已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三 家 公 司 進 行 實 證, 採 民 營 化 前 後 期 企 業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為 分 析 項 目, 再 以 Wilcoxon 符 號 等 級 檢 定 與 t 檢 定 其 變 化 是 否 顯 著, 結 論 為 民 營 化 對 公 營 事 業 績 效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另 林 能 白 等 ( 民 87) 與 張 玉 山 ( 民 87) 也 選 擇 了 當 時 已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公 營 事 業 進 行 類 似 之 分 析 此 外, 黃 王 維 ( 民 87) 則 以 四 家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前 後 之 每 季 財 務 資 料, 再 以 董 監 事 改 組 幅 度 大 小 來 劃 分 樣 本, 再 檢 定 其 財 務 比 率 之 差 異 結 論 顯 示, 民 營 化 後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的 汰 換 程 度 愈 大, 其 改 革 步 伐 亦 愈 大 吳 尚 政 ( 民 91) 針 對 民 國 85 年 至 民 國 89 年 間 所 有 中 央 政 府 公 營 事 業 為 研 究 對 象, 發 現 價 值 基 礎 績 效 指 標 ( 經 濟 利 潤 經 濟 附 加 價 值 ) 與 會 計 基 礎 績 效 指 標 ( 稅 後 淨 利 權 益 報 酬 率 ) 分 別 用 予 衡 量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時, 存 在 若 干 明 顯 之 差 異 吳 國 英 ( 民 91) 以 當 時 已 以 釋 股 方 式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十 八 家 民 營 化 公 司 為 樣 本, 就 全 部 民 營 化 公 司 進 行 各 種 財 務 比 率 間 之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長 期 投 資 比 率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業 外 收 支 率 公 股 比 率 董 監 事 持 股 比 率 民 股 董 監 事 持 股 比 率 等 因 素 對 中 產 中 石 化 中 鋼 等 公 司 之 ( 獲 利 ) 績 效 有 顯 著 影 響 然 各 公 司 個 別 之 關 鍵 影 響 因 素 並 不 相 同, 另 有 部 分 公 司 因 公 股 仍 掌 控 經 營 權, 維 持 公 營 模 式 與 心 態, 導 致 績 效 變 化 不 大 部 分 公 司 因 為 轉 投 資 效 能 不 彰, 造 成 負 擔, 導 致 績 效 趨 劣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跨 公 司 的 實 證 研 究 當 中, 大 部 分 研 究 係 支 持 民 營 化 有 助 於 經 營 績 效 的 改 善 C. 考 慮 產 業 景 氣 調 整 因 素 產 業 景 氣 影 響 因 素 可 能 造 成 以 衡 量 民 營 化 前 後 絕 對 績 效 差 異 之 實 證 研 究 發 生 混 淆, 惟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中 考 慮 產 業 景 氣 調 整 或 與 同 期 民 營 企 業 相 比 較 者 並 不 多 見 練 麗 娜 ( 民 86) 以 當 年 底 止 已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五 家 公 司 為 樣 本, 比 較 其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績 效 與 財 務 結 構 變 化, 發 現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以 財 務 結 構 因 素 表 現 最 好 此 外 亦 以 樣 本 中 同 產 業 之 民 營 企 業 作 為 配 對, 發 現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與 民 營 同 業 相 較 下, 以 經 營 獲 利 能 力 上 表 現 最 好, 在 償 債 能 力 與 成 長 性 因 素 方 面, 表 現 較 差 另 外, 作 者 蘇 庭 鋒 ( 民 87) 也 以 五 家 已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公 司 為 研 究 對 象, 將 樣 本 於 調 整 產 業 整 體 因 素 之 前 後, 分 別 進 行 獲 利 能 力 等 七 項 指 標 之 檢 定 研 究 指 出 產 業 整 體 因 素 對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經 營 績 效 變 動 之 評 估 確 實 造 成 相 當 程 度 的 衝 擊, 在 獲 利 能 力 產 出 及 股 利 支 付 的 衡 量 上, 影 響 尤 為 顯 著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6

三 財 務 及 營 運 績 效 變 化 分 析 為 進 行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經 營 績 效 分 析, 本 研 究 針 對 目 前 能 藉 由 次 級 資 料 庫 直 接 取 得 財 務 資 料 之 公 司, 以 量 化 方 式 呈 現 民 營 化 前 後 績 效 之 變 化 本 研 究 運 用 經 濟 新 報 資 料 庫 中 華 徵 信 所 以 及 天 下 雜 誌 的 企 業 營 收 調 查 資 料 等, 就 廿 七 家 移 轉 民 營 公 司 中 已 股 票 上 市 之 十 八 家 公 司 的 財 務 資 料 1, 即 中 石 化 中 華 工 程 中 國 鋼 鐵 陽 明 海 運 台 航 台 肥 中 國 產 險 彰 銀 一 銀 華 南 台 灣 企 銀 農 銀 交 銀 北 銀 高 雄 銀 台 產 台 壽 台 開 等 ( 其 中 前 6 家 為 製 造 及 海 運 業 後 12 家 屬 於 金 融 服 務 業 ), 以 獲 取 各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三 年 之 時 間 序 列 資 料 2, 將 績 效 指 標 分 成 公 司 規 模 獲 利 能 力 員 工 生 產 力 股 利 發 放 財 務 結 構 償 債 能 力 經 營 能 力 轉 投 資 情 形 等 八 大 項 目 來 衡 量 民 營 化 前 後 主 要 營 運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變 動 情 形 ( 請 詳 表 二 及 表 三 ) ( 一 ) 財 務 及 營 運 資 料 分 析 : 絕 對 績 效 變 化 直 接 比 較 樣 本 公 司 於 民 營 化 前 後 一 定 期 間 內 ( 三 年 ) 之 績 效 變 化, 係 為 絕 對 績 效 之 衡 量 此 種 方 式 為 絕 大 多 數 國 內 外 實 證 研 究 所 採 用, 雖 無 法 考 慮 到 產 業 景 氣 效 果 對 績 效 之 影 響, 但 卻 為 公 司 績 效 衡 量 之 基 本 步 驟 在 公 司 規 模 方 面, 不 論 是 製 造 運 輸 或 金 融 業, 這 些 上 市 的 民 營 化 事 業 ( 除 了 台 肥 與 台 開 外 ), 以 資 產 總 額 及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所 衡 量 的 公 司 規 模, 在 民 營 化 後 普 遍 明 顯 有 擴 大 的 趨 勢 在 獲 利 能 力 方 面, 尚 未 扣 除 產 業 景 氣 因 素 之 前, 以 資 產 或 淨 值 報 酬 率 淨 利 率 每 股 盈 餘 所 衡 量 的 獲 利 能 力, 這 些 公 營 事 業 ( 除 了 中 石 化 中 鋼 台 航 台 壽 交 銀 外 ) 民 營 化 後 的 獲 利 能 力 不 增 反 而 下 降, 尤 其 是 金 融 業 普 遍 下 降 在 員 工 生 產 力 方 面, 不 論 是 製 造 運 輸 或 金 融 業, 這 些 民 營 化 事 業 ( 除 了 農 銀 台 壽 外 ) 的 員 工 生 產 力 ( 以 每 人 銷 售 額 來 衡 量 ), 普 遍 在 民 營 化 後 有 所 提 升 而 究 其 員 工 生 產 力 變 化 的 部 分 因 素, 製 造 及 運 輸 的 6 家 事 業 在 民 營 化 後, 皆 有 員 工 人 數 減 少 的 現 象, 因 此 即 使 銷 售 額 不 變 也 會 有 員 工 生 產 力 提 高 的 結 果 但 金 融 事 業 在 民 營 化 後 的 員 工 人 數 變 動 方 向 則 相 當 不 一 致, 一 銀 華 銀 農 銀 中 產 台 壽 的 員 工 人 數 反 而 增 加 在 股 利 發 放 方 面, 屬 製 造 及 海 運 業 的 6 家 民 營 化 事 業, 在 民 營 化 後 的 股 利 普 遍 採 股 票 方 式 發 放, 顯 示 保 留 前 期 盈 餘 現 金 用 以 擴 張 營 運 規 模 的 企 圖, 而 金 融 業 12 家 事 業 的 股 利 發 放 方 式 則 不 一 致, 顯 示 產 業 前 景 在 民 營 化 後 似 乎 並 不 明 朗 在 財 務 結 構 方 面, 由 於 政 府 是 公 營 事 業 的 最 大 股 東, 相 對 於 民 營 事 業 應 較 易 於 從 銀 行 體 系 籌 集 營 運 資 金, 所 以 民 營 化 後 的 負 債 比 率 應 該 降 低 但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思 考, 民 營 化 後 的 經 營 自 主 性 提 高, 很 可 能 會 提 高 其 財 務 槓 桿 度, 以 進 行 積 極 擴 張 之 財 務 策 略 因 此, 理 論 上 1 其 中 財 政 部 所 屬 中 央 再 保 險 公 司 因 於 91 年 7 月 甫 完 成 移 轉 民 營, 欠 缺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之 資 料 可 供 比 較, 爰 不 列 入 本 研 究 中 之 財 務 績 效 分 析 2 以 事 業 完 成 民 營 化 年 度 之 前 後 各 三 年 之 時 間 序 列 資 料 進 行 研 究, 請 詳 Megginson, W.L., Nash, R.C. and Randenborgh, M.V. (1994) 惟 十 八 家 樣 本 公 司 中 六 家 係 於 民 國 88 年 完 成 民 營 化, 因 尚 無 91 年 全 年 資 料, 爰 其 民 營 化 後 資 料 僅 以 89 及 90 年 資 料 平 均 值 代 替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7

民 營 化 後 的 財 務 結 構 調 整 方 向 不 明 確, 而 從 這 十 八 家 事 業 的 財 務 結 構 資 料 也 顯 示 不 出 民 營 化 後 的 負 債 比 率 或 財 務 槓 桿 度 有 普 遍 一 致 的 變 化 方 向 在 償 債 能 力 方 面, 以 流 動 比 率 所 衡 量 的 償 債 能 力 來 看, 除 中 石 化 中 鋼 高 雄 銀 中 產 台 產 台 壽 外, 民 營 化 後 的 償 債 能 力 普 遍 有 所 提 升 在 經 營 能 力 方 面, 以 各 種 週 轉 率 所 衡 量 事 業 資 產 的 運 用 效 率 而 言, 這 些 民 營 化 事 業 ( 除 了 中 鋼 陽 明 交 銀 中 產 外 ) 普 遍 而 言 在 民 營 化 後 的 經 營 能 力 有 微 幅 下 降 的 現 象 但 這 很 可 能 因 為 這 些 民 營 化 事 業 的 營 收 成 長 幅 度 比 不 上 資 產 規 模 擴 張 的 幅 度 所 致 在 轉 投 資 情 形 方 面, 本 研 究 蒐 集 各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的 轉 投 資 資 料, 以 觀 察 各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是 否 因 經 營 之 自 主 性 提 高 而 有 多 角 化 投 資 現 象 由 各 事 業 的 年 報 資 料 顯 示, 不 論 以 金 額 或 件 數 來 看, 都 是 增 加 的 趨 勢, 唯 轉 投 資 的 增 加 不 必 然 保 證 有 其 效 益 ( 詳 見 表 四 ) ( 二 ) 市 場 競 爭 程 度 之 比 較 在 市 場 競 爭 地 位 方 面, 以 各 民 營 化 事 業 在 所 屬 產 業 之 營 收 排 名 來 觀 察 民 營 化 前 後 事 業 之 市 場 競 爭 地 位 的 變 化 情 形 由 中 華 徵 信 所 或 天 下 雜 誌 的 企 業 營 收 資 料 顯 示 ( 詳 見 表 五 ), 製 造 及 海 運 業 部 分, 除 台 航 及 規 模 不 斷 縮 小 的 台 機 外, 其 他 公 司 於 民 營 化 前 後 的 產 業 排 名 大 致 不 變 ( 特 別 如 中 鋼 中 工 一 直 穩 居 產 業 龍 頭 地 位 ); 但 在 金 融 服 務 業 部 分, 由 於 政 府 自 民 國 80 年 開 始 漸 進 推 動 金 融 自 由 化, 金 融 業 者 家 數 激 增, 故 除 三 商 銀 交 銀 中 產 台 產 等 勉 強 維 持 原 有 名 次 外, 其 餘 排 名 皆 有 下 降 的 態 勢 ( 雖 然 營 收 的 增 加 並 不 必 然 表 示 經 營 績 效 的 提 升 ) 唯 一 例 外 為 台 壽, 有 排 名 逆 勢 往 前 之 現 象 在 市 場 集 中 度 方 面, 本 研 究 利 用 中 華 徵 信 所 以 及 天 下 雜 誌 的 營 收 資 料, 計 算 市 場 集 中 度 (CR4, CR8, HHI), 以 了 解 產 業 內 競 爭 程 度 是 否 自 民 營 化 後 更 為 激 烈 ( 詳 見 表 六 ) 本 研 究 發 現 除 了 化 學 材 料 業 ( 中 石 化 ) 外, 所 有 產 業 之 競 爭 程 度 自 民 營 化 後 均 更 為 激 烈, 顯 示 這 些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的 處 境 普 遍 不 如 民 營 化 前 ( 三 ) 財 務 及 營 運 資 料 分 析 : 相 對 績 效 變 化 由 於 各 事 業 之 績 效 表 現 與 其 所 屬 產 業 之 景 氣 息 息 相 關, 本 研 究 嘗 試 將 各 事 業 績 效 指 標 與 其 所 屬 產 業 表 現 ( 同 業 平 均 ) 相 比 較, 以 掌 握 各 事 業 扣 除 產 業 景 氣 因 素 後 之 績 效 (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績 效 主 要 針 對 獲 利 能 力 ) 由 表 七 結 果 顯 示, 以 資 產 或 淨 值 報 酬 率 淨 利 率 每 股 盈 餘 所 衡 量 的 獲 利 能 力, 在 扣 除 所 屬 產 業 的 平 均 值 後, 這 些 公 營 事 業 ( 除 了 台 肥 中 產 台 企 台 開 外 ) 民 營 化 後 的 表 現 普 遍 比 民 營 化 前 好, 尤 其 是 台 航 台 壽 最 耀 眼, 中 石 化 交 銀 北 銀 高 雄 銀 也 表 現 相 當 亮 麗 表 七 中 數 值 為 正 是 指 民 營 化 之 前 表 現 就 比 同 業 好 者, 民 營 化 後 擴 大 與 同 業 表 現 之 間 的 差 距 ; 民 營 化 之 前 表 現 比 同 業 差 者, 民 營 化 後 勵 精 圖 治, 縮 小 與 同 業 表 現 之 間 的 差 距 顯 示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儘 管 所 屬 產 業 面 臨 甚 於 以 往 的 競 爭 壓 力, 但 由 於 企 業 獲 利 的 動 機 變 強, 加 上 經 營 的 自 主 性 提 高, 經 營 成 效 普 遍 比 民 營 化 之 前 為 佳 另 外, 本 研 究 以 各 事 業 所 屬 產 業 的 民 營 化 後 第 三 年 市 場 營 收 計 算 HHI 來 衡 量 市 場 集 中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8

度, 然 後 與 民 營 化 績 效 計 算 相 關 係 數, 結 果 發 現 兩 者 是 正 相 關 (0.28), 顯 示 產 業 集 中 度 越 高, 民 營 化 事 業 的 市 場 力 量 越 大, 所 以 績 效 越 好 的 現 象 存 在 但 是 衡 量 市 場 集 中 度 變 動 情 形 ( 以 民 營 化 後 第 三 年 該 事 業 所 屬 產 業 之 市 場 集 中 度 減 去 民 營 化 前 一 年 之 市 場 集 中 度 ), 然 後 再 與 民 營 化 績 效 計 算 相 關 係 數, 結 果 發 現 兩 者 是 負 相 關 (-0.37), 顯 示 民 營 化 事 業 績 效 的 改 善 並 非 來 自 市 場 壟 斷 力 量 的 增 加 本 研 究 發 現, 民 營 化 事 業 若 處 於 相 對 壟 斷 或 寡 占 的 產 業 結 構, 由 於 具 有 市 場 力 量, 民 營 化 績 效 來 得 較 好 ; 但 是 市 場 競 爭 加 劇, 反 而 促 使 事 業 的 績 效 改 善 更 為 明 顯 理 論 上 民 營 化 事 業 的 獲 利 動 機 轉 強, 而 由 前 面 研 究 也 發 現 這 十 八 家 事 業 的 轉 投 資 ( 不 論 是 以 件 數 或 金 額 來 觀 察 ) 確 實 較 民 營 化 前 更 多 至 於 民 營 化 前 後 轉 投 資 ( 表 四 ) 與 獲 利 能 力 變 動 ( 表 七 ) 之 間 的 關 係, 本 研 究 也 進 行 相 關 係 數 的 計 算, 發 現 轉 投 資 件 數 增 加 倍 數 與 民 營 化 績 效 變 動 呈 現 0.35 的 正 相 關, 而 轉 投 資 金 額 增 加 倍 數 與 民 營 化 績 效 變 動 也 有 0.28 的 正 相 關 儘 管 與 獲 利 無 關 的 浮 濫 投 資 情 形 並 無 法 由 目 前 量 化 的 資 料 中 顯 現 出 來, 但 這 十 八 家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的 轉 投 資 增 加 與 獲 利 能 力 變 動 之 間 的 正 向 關 係 大 致 成 立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進 行 十 八 家 樣 本 公 司 之 股 價 分 析, 俾 作 為 該 等 公 司 之 市 場 績 效 ( 即 市 場 投 資 人 對 其 績 效 之 主 觀 態 度 ) 之 衡 量 ( 參 見 表 八 ) 惟 由 於 公 營 事 業 均 為 傳 統 行 業, 近 年 來 在 我 國 偏 好 新 興 高 科 技 公 司 之 證 券 市 場 中 頗 為 不 利 在 相 對 於 類 股 指 數 及 大 盤 指 數 之 平 均 股 價 報 酬 率 上, 僅 有 中 工 一 銀 高 雄 銀 北 銀 台 壽 等 五 家 相 對 市 場 績 效 為 正 至 於 一 般 投 資 大 眾 是 否 認 同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之 成 效? 股 價 變 動 是 否 能 反 映 民 營 化 事 業 之 獲 利 能 力 變 化?, 由 於 股 價 是 一 般 投 資 者 對 於 公 司 經 營 之 主 觀 評 價, 因 此 本 研 究 嘗 試 計 算 民 營 化 前 後 三 年 間 各 事 業 股 價 複 和 成 長 率 扣 除 類 股 權 數 ( 或 以 大 盤 指 數 ) 成 長 率 成 長 率 之 報 酬 率 ( 詳 見 表 八 ), 並 與 各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經 營 績 效 變 動 情 形 ( 表 七 ) 進 行 相 關 係 數 分 析, 發 現 兩 者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高 達 59% 顯 示 一 般 投 資 大 眾 也 認 同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之 成 效, 股 價 變 動 能 相 當 程 度 地 反 映 民 營 化 事 業 之 獲 利 能 力 變 化 四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財 政 成 本 與 效 益 分 析 本 文 於 去 ( 民 91) 年 6 月 間, 以 問 卷 調 查 當 時 已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廿 六 家 事 業 ( 爰 不 包 括 於 當 年 7 月 民 營 化 之 中 再 保 公 司 及 中 華 電 信 等 已 進 行 釋 股 但 尚 未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事 業 ) 於 移 轉 民 營 階 段 政 府 各 項 收 入 及 支 出, 俾 從 財 務 面 了 解 政 府 此 項 政 策 之 成 本 收 益 情 形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政 府 執 行 民 營 化 政 策 所 推 動 廿 六 家 已 移 轉 民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相 關 收 入 總 計 新 台 幣 3,861 億 元 ( 詳 表 九 ), 其 中 出 售 股 權 收 入 占 96.8% 為 最 大 宗, 標 售 資 產 占 3.1%, 其 餘 為 零 星 之 資 產 作 價 與 讓 售 資 產 予 員 工 之 收 入 在 支 出 方 面 ( 詳 表 十 ), 受 調 查 之 廿 六 家 事 業 於 民 營 化 階 段 之 相 關 支 出 達 1,391 億 元, 幾 佔 前 述 政 府 收 入 之 36%, 雖 未 有 國 際 資 料 可 供 比 較 此 一 比 例 為 高 或 低, 但 相 當 於 政 府 釋 股 所 得 三 分 之 一 用 於 員 工 權 益 照 護, 顯 示 我 國 政 府 偏 重 以 金 錢 補 償 來 消 彌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抗 拒, 用 心 可 謂 良 苦 支 出 金 額 中, 有 72% 係 依 法 ( 即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 由 公 司 支 付,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9

雖 非 由 國 庫 直 接 支 應, 但 此 一 鉅 額 員 工 權 益 補 償 金 額 亦 或 減 少 公 司 現 金, 亦 或 增 加 負 債, 兩 者 均 造 成 公 司 價 值 之 減 損, 間 接 影 響 國 庫 釋 股 之 收 益 且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自 民 國 89 年 11 月 修 正 後, 政 府 成 立 特 種 基 金 以 支 應 財 務 艱 困 事 業 於 移 轉 民 營 時, 不 足 支 付 之 年 資 結 算 金 與 離 職 給 與, 更 直 接 承 擔 公 營 事 業 之 法 定 義 務 從 未 隨 同 移 轉 人 員 離 職 給 與 移 轉 民 營 後 五 年 內 獲 發 六 個 月 薪 給 之 離 職 人 員 人 數, 本 研 究 初 步 估 計 該 等 事 業 中 約 有 12,536 人 因 民 營 化 而 離 職 ( 詳 表 十 ), 約 佔 民 營 化 前 總 員 工 人 數 約 四 分 之 一 五 留 任 員 工 之 政 策 支 持 度 調 查 本 研 究 延 續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於 民 國 87 年 度 之 研 究 報 告, 該 報 告 係 針 對 當 時 已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六 家 事 業 及 台 機 公 司 已 分 廠 出 售 之 鋼 品 廠 船 舶 廠 及 合 金 鋼 廠 等 單 位 3, 進 行 留 任 員 工 對 於 民 營 化 政 策 支 持 度 之 問 卷 調 查 為 掌 握 目 前 所 有 民 營 化 事 業 留 任 員 工 對 於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支 持 度 與 民 營 化 後 之 工 作 滿 意 度, 本 研 究 針 對 後 續 民 營 化 事 業 ( 共 計 16 家 4 ) 進 行 之 相 同 調 查, 俾 瞭 解 各 事 業 留 任 員 工 對 於 民 營 化 政 策 支 持 度 對 民 營 化 推 動 過 程 的 瞭 解 留 任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前 後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的 看 法 與 民 營 化 後 之 工 作 滿 意 度 根 據 回 收 問 卷 ( 總 回 收 率 達 74%) 之 分 析, 四 項 調 查 重 點 整 理 如 表 十 一 至 表 十 四 首 先 在 留 任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看 法 方 面 ( 參 見 表 十 一 ), 我 國 民 營 化 政 策 設 計 中, 員 工 權 益 照 護 之 優 惠 優 先 認 購 股 份 年 資 結 算 金 或 離 職 給 與 保 險 權 益 補 償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及 工 作 權 保 障 等, 均 獲 得 員 工 相 當 之 肯 定, 此 發 現 與 吳 學 良 等 ( 民 90 年 ) 分 析 比 較 國 內 外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時 員 工 權 益 補 償 條 件 之 研 究 結 果 一 致, 即 我 國 民 營 化 政 策 設 計 對 員 工 權 益 極 為 重 視, 補 償 條 件 明 顯 優 於 國 外 ; 然 在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方 面, 受 訪 員 工 明 顯 持 較 負 面 之 看 法 其 實 我 國 勞 委 會 早 於 民 國 86 年 即 已 訂 定 行 政 命 令, 協 助 不 願 隨 同 移 轉 者 辦 理 提 升 原 有 技 能 或 轉 換 行 業 所 需 技 能 訓 練, 及 為 協 助 留 用 人 員 勝 任 移 轉 民 營 後 工 作 所 辦 理 之 技 能 訓 練, 民 國 89 年 底 更 將 此 一 規 定 提 昇 至 法 律 位 階, 然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此 一 工 作 多 委 由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以 出 售 公 股 方 式 整 體 移 轉 之 事 業, 因 員 工 大 多 隨 同 移 轉, 士 氣 及 工 作 情 緒 較 為 穩 定, 離 職 員 工 或 可 獲 得 較 佳 之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 相 對 於 採 標 售 資 產 方 式 民 營 化 之 事 業, 因 原 先 營 運 主 體 分 割 或 改 組 而 不 復 存 在, 員 工 士 氣 及 工 作 情 緒 勢 必 嚴 重 減 損, 甚 至 相 關 人 事 部 門 之 功 能 無 從 發 揮, 幾 無 對 離 職 員 工 之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可 言, 亟 需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與 勞 工 行 政 機 關 介 入 協 助 在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整 體 支 持 度 上, 調 查 結 果 勉 強 接 近 中 間 值 另 外, 受 訪 員 工 也 不 3 包 括 中 石 化 公 司 中 華 工 程 公 司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台 機 鋼 品 廠 台 機 船 舶 廠 台 機 合 金 鋼 廠 中 國 產 險 公 司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液 化 石 油 氣 供 應 處 等, 已 在 經 建 會 87 年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進 行 此 項 調 查 4 扣 除 上 述 已 進 行 調 查 之 民 營 化 事 業, 以 及 營 運 主 體 已 不 復 存 在 之 事 業 ( 如 北 市 印 刷 所 岡 山 工 廠 等 ), 本 研 究 針 對 其 餘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事 業, 包 括 彰 銀 一 銀 華 南 台 灣 企 銀 台 肥 台 航 農 銀 交 銀 北 銀 高 雄 銀 台 產 台 壽 台 開 中 興 紙 業 台 汽 客 運 遠 榮 氣 體 ( 共 計 16 家 ), 進 行 留 任 員 工 對 於 民 營 化 政 策 支 持 度 之 問 卷 調 查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10

認 為 民 營 化 後 至 今,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的 支 持 度 有 提 高 兩 者 蓋 因 公 營 事 業 員 工 以 往 相 對 優 渥 的 勞 動 條 件 及 工 作 環 境 均 隨 此 一 政 策 之 推 動 而 須 回 歸 市 場 常 態, 能 獲 得 如 此 靠 近 中 性 之 回 應, 已 屬 難 得, 顯 見 政 策 在 設 計 上 已 對 員 工 權 益 保 障 有 諸 多 照 顧, 得 以 消 除 員 工 不 滿 的 情 緒 在 留 任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推 動 過 程 的 瞭 解 情 形 方 面 ( 參 見 表 十 二 ), 可 知 在 推 動 民 營 化 之 過 程 中, 事 業 單 位 肩 負 與 員 工 溝 通 的 主 要 責 任, 但 可 能 因 為 相 關 法 令 相 當 繁 瑣, 員 工 了 解 程 度 依 然 不 足, 值 得 有 關 單 位 注 意 另 在 工 會 於 民 營 化 的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角 色 方 面, 有 趣 的 是 公 營 事 業 之 工 會 組 織 一 向 龐 大, 彼 此 相 互 串 聯 抗 爭 時 有 所 聞, 惟 受 訪 員 工 對 其 之 滿 意 度 偏 低, 顯 示 近 年 來 工 會 未 盡 其 應 有 之 責 任 在 受 訪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前 後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的 看 法 方 面 ( 參 見 表 十 三 ), 除 覺 得 相 關 福 利 縮 水 外, 任 免 升 遷 職 權 責 任 與 公 司 展 望 均 有 正 向 之 改 變, 此 應 與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原 意 相 符 最 後 在 員 工 的 工 作 滿 足 感 方 面 ( 參 見 表 十 四 ), 除 職 務 之 社 會 地 位 工 作 穩 定 性 及 公 司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法 等 少 數 項 目 外, 其 餘 工 作 滿 足 感 之 項 目 均 為 正 向 改 善 最 後 由 留 任 員 工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與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績 效 進 行 相 關 係 數 的 計 算, 本 研 究 發 現 : 正 式 民 營 化 後 至 今, 員 工 提 高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的 支 持 度 員 工 對 於 工 會 在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角 色 的 滿 意 程 度 整 體 來 說, 公 司 有 不 錯 的 經 營 績 效 與 發 展 前 景 於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變 動 幅 度 民 營 化 後 的 工 作 滿 足 感 等 與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績 效 具 有 較 高 的 正 相 關 關 係 簡 言 之, 顯 示 留 任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的 支 持 度 越 高 對 工 會 的 滿 意 程 度 越 高 對 公 司 前 景 與 發 展 越 看 好 以 及 民 營 化 後 的 工 作 滿 足 感 越 高,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績 效 越 好 六 結 語 公 營 事 業 績 效 的 研 究 始 於 Alchain(1965), 當 時 即 認 為 公 營 事 業 的 效 率 在 本 質 上 即 無 法 與 民 營 企 業 相 抗 衡 早 期 的 研 究 著 重 於 同 一 產 業 的 公 民 營 企 業 比 較, 樣 本 多 來 自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公 用 事 業 及 基 礎 建 設 等 非 競 爭 性 市 場 後 續 研 究 則 擴 張 至 競 爭 性 產 業, 或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樣 本 學 者 Millward(1983) 等 批 評 這 些 跨 產 業 的 比 較, 認 為 公 民 營 事 業 在 效 率 上 之 差 異 早 已 被 隱 沒 於 眾 多 影 響 因 素 之 中, 影 響 績 效 的 關 鍵 因 素 並 未 被 獨 立 探 討 爾 後, 隨 著 1980 年 代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的 風 潮 ( 特 別 在 英 國 ), 開 啟 了 新 一 波 的 實 證 研 究, 及 同 一 企 業 於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差 異,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及 社 會 主 義 轉 型 國 家 的 樣 本 也 提 供 此 類 研 究 更 多 的 對 象 本 研 究 相 對 於 以 往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除 樣 本 數 已 擴 增 為 十 八 家 股 票 上 市 且 完 成 民 營 化 之 公 司 外, 亦 同 時 計 算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絕 對 績 效 與 相 對 績 效 若 單 就 絕 對 績 效 變 化 之 衡 量, 實 無 法 考 慮 到 產 業 景 氣 效 果 對 公 司 績 效 之 影 響, 結 果 並 不 客 觀, 且 十 八 家 民 營 化 事 業 大 多 呈 現 獲 利 能 力 衰 退 之 現 象, 不 免 令 人 疑 惑 民 營 化 政 策 是 否 將 公 營 事 業 帶 往 更 糟 的 地 步 然 而 在 平 減 各 該 事 業 所 處 產 業 平 均 績 效 值 後 所 得 之 相 對 績 效 上, 十 八 家 民 營 化 事 業, 除 四 家 外, 財 務 及 營 運 績 效 均 有 正 向 變 化, 顯 示 民 營 化 政 策 對 於 公 營 事 業 之 法 令 鬆 綁 及 經 營 自 主 性 之 助 益 確 實 反 映 於 其 績 效 提 昇 之 上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11

在 利 用 較 客 觀 的 相 對 績 效 觀 念 之 後, 應 確 定 哪 些 指 標 能 真 正 代 表 事 業 績 效 之 良 窊 ( 是 否 僅 利 用 淨 值 報 酬 率 或 勞 動 生 產 力 ), 再 進 一 步 了 解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或 失 敗 因 素, 方 具 有 真 正 之 政 策 涵 義 換 言 之, 當 初 造 成 公 營 事 業 績 效 不 彰 之 因 素 ( 如 市 場 欠 缺 競 爭 立 法 與 行 政 部 門 之 干 預 經 營 團 隊 之 不 適 任 或 背 負 過 多 政 策 任 務 致 使 企 業 體 質 過 差 等 ) 是 否 真 正 能 隨 股 權 轉 換 公 股 比 例 降 至 五 % 以 下 而 消 失, 實 應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重 點 由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十 八 家 事 業 即 使 完 成 民 營 化, 在 較 客 觀 的 相 對 績 效 衡 量 上, 仍 不 保 證 績 效 一 定 會 有 正 向 的 改 變, 爰 若 干 造 成 公 營 事 業 績 效 不 彰 之 因 素 並 未 於 民 營 化 後 去 除, 究 竟 是 哪 些 因 素 使 得 民 營 化 後 之 事 業 績 效 仍 無 法 提 昇,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討 參 考 資 料 1. Alchian, Armen (1965)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Politico, 30(4), pp. 816-829. 2. Bailey, Elizabeth E. (1986) Price and Productivity Change Following Deregulation: The U.S. Experience. Economic Journal, 96, pp.96-117. 3. Boardman, Anthony; Freedman, Ruth and Eckel, Catherine (1986) The Price of Government Ownership: A Study of Domtar Takeover.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31, pp.269-285. 4. Boardman, Anthony and Vining, Aidan R. (1989) Ownership and Performance in Competitive Environments: A Comparis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Private, Mixed,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2, pp.1-33. 5. Boycko, Maxim; Shleifer, Andrei and Vishny, Robert W. (1993) A Theory of Privatization. Working Paper, Harvard University. 6. Caves, R. E. (1990) Lessons from Privatization in Britain: State Enterprise Behavior, Public Choic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3, pp.145-169. 7. Caves, R. E. and Christensen, Laurits R. (1980) The Relative Efficiency of Public and Private Firms in A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The Case of Canadian Railroad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8, pp.958-976. 8. D Souza, Juliet and Megginson, William L. (1998) Sources of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in Privatized Firms: Evidence from the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Oklahoma. 9. Eckel, Catherine; Eckel, Doug and Singhal, Vihay (1997) Privatization and Efficiency: Industry Effects of the Sale of British Airway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43, pp.275-298. 10. Goodman, John B. and Loveman, Gary W. (1992) Does Privatization Serve the Public Interest?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1/12, pp.26-38. 11. Kay, J. A., and Thompson, D. J. (1986) Privatization: A Policy in Search of A Rationale. Economic Journal, 96, pp.18-38. 12. La Porta, Ratnel and Lopez-de-Silanes, Florencio (1997) Benefits of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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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一 截 至 民 國 91 年 底 為 止 已 移 轉 民 營 事 業 一 覽 表 已 移 轉 民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準 日 辦 理 方 式 原 主 管 機 關 中 石 化 公 司 83 年 6 月 20 日 出 售 股 權 中 華 工 程 公 司 83 年 6 月 22 日 出 售 股 權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84 年 4 月 12 日 出 售 股 權 台 機 鋼 品 廠 85 年 5 月 20 日 讓 售 資 產 ( 與 特 定 人 協 議 ) 台 機 船 舶 廠 86 年 1 月 10 日 讓 售 資 產 ( 與 特 定 人 協 議 ) 經 濟 部 台 機 合 金 鋼 廠 86 年 6 月 30 日 讓 售 資 產 ( 與 特 定 人 協 議 ) 台 機 機 械 廠 90 年 11 月 19 日 讓 售 資 產 ( 與 特 定 人 協 議 ) 台 肥 公 司 88 年 9 月 1 日 出 售 股 權 中 興 紙 業 公 司 90 年 10 月 16 日 員 工 承 接 中 國 產 險 公 司 83 年 5 月 5 日 出 售 股 權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88 年 9 月 3 日 出 售 股 權 交 通 銀 行 88 年 9 月 13 日 出 售 股 權 財 政 部 中 央 再 保 險 公 司 91 年 7 月 11 日 出 售 股 權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85 年 2 月 15 日 出 售 股 權 交 通 部 液 化 石 油 氣 供 應 處 85 年 3 月 16 日 標 售 資 產 榮 民 氣 體 廠 87 年 1 月 1 日 資 產 作 價 與 民 間 投 資 人 合 資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退 輔 會 岡 山 工 廠 87 年 8 月 1 日 標 售 資 產 彰 化 銀 行 87 年 1 月 1 日 出 售 股 權 第 一 銀 行 87 年 1 月 22 日 出 售 股 權 華 南 銀 行 87 年 1 月 22 日 出 售 股 權 台 灣 中 小 企 銀 87 年 1 月 22 日 出 售 股 權 原 台 灣 省 政 府 台 灣 產 物 保 險 87 年 1 月 22 日 出 售 股 權 台 灣 航 業 87 年 6 月 20 日 出 售 股 權 台 灣 人 壽 87 年 6 月 30 日 出 售 股 權 台 開 信 託 88 年 1 月 8 日 出 售 股 權 臺 灣 新 生 報 業 89 年 12 月 31 日 標 售 資 產 台 汽 客 運 90 年 6 月 30 日 員 工 承 接 高 雄 銀 行 88 年 9 月 27 日 出 售 股 權 高 雄 市 政 府 台 北 銀 行 88 年 11 月 30 日 出 售 股 權 台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印 刷 所 89 年 12 月 31 日 出 售 資 產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孫 智 麗 15

表 二 公 營 事 業 ( 製 造 及 海 運 業 )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絕 對 績 效 變 化 ( 之 一 ) 民 營 化 事 業 中 石 化 中 工 中 鋼 陽 明 台 航 台 肥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公 司 規 模 資 產 總 額 ( 元 ) 13,517,072 14,331,705 41,908,134 6,067,705 1,358,341 (5,318,436) 11,977,420 16,435,310 負 債 總 額 ( 元 ) 9,814,589 5,925,100 31,449,098 (2,286,671) (98,402) (6,943,741) 6,309,996 13,675,062 普 通 股 股 本 ( 元 ) 520,091 3,585,333 4,237,839 4,874,381 1,250,166 2,934,268 2,900,346 1,705,566 特 別 股 股 本 ( 元 ) 0 0 (50,740) 0 (1,063,884) (134,268) (208,149) 422,492 資 本 公 積 ( 元 ) 2,793,579 4,561,564 (437,110) 2,844,354 746,186 (1,287,795) 1,536,797 2,233,299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 元 ) 3,702,483 8,406,605 10,459,035 8,354,377 1,456,744 1,625,305 5,667,425 3,888,751 獲 利 能 力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息 前 )% 5.98 (2.43) 2.21 (1.37) 7.80 (2.36) 1.64 4.44 淨 值 報 酬 率 ( 稅 後 )% 9.14 (10.58) 5.53 (5.85) 12.56 (4.04) 1.13 9.24 營 業 毛 利 率 % 12.53 (2.61) 2.66 (9.81) 13.20 0.86 2.81 8.89 營 業 利 益 率 % 14.13 (2.61) 3.77 (9.40) 16.90 3.40 4.36 9.92 稅 前 淨 利 率 % 11.99 (4.20) 2.10 (4.55) 29.64 (15.86) 3.19 15.85 稅 後 淨 利 率 % 13.49 (2.09) 3.38 (3.42) 27.09 (15.06) 3.90 14.69 每 股 盈 餘 ( 元 ) 1.65 (2.15) 0.83 (0.76) 1.67 (1.70) (0.08) 1.69 員 工 生 產 力 員 工 人 數 ( 人 ) (723) (667) (584) (25) (24) (650) (445.67) 328.98 每 人 銷 售 額 ( 元 ) 5,739 3,343 3,742 10,907 473 2,532 4,456.08 3,593.83 每 人 淨 利 ( 元 ) 1,363 128 899 177 673 (782) 409.85 744.38 每 人 配 備 率 ( 元 ) 10,394 2,371 3,728 (5,017) 170 8,401 3,341.35 5,592.12 股 利 發 放 支 付 現 金 股 利 181,654 404,810 2,170,041 588,209 (23,383) (243,287) 513,007 864,015 普 通 股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0.10) (1.45) 0.67 (0.60) 0.13 (0.23) (0.26) 0.72 每 股 股 票 股 利 - 股 票 0.67 0.37 0.58 0.27 0.00 0.00 0.31 0.28 註 :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淨 利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100 稅 前 淨 利 率 = 稅 前 淨 利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100 淨 值 報 酬 率 = 稅 後 淨 利 / 平 均 淨 值 100 稅 後 淨 利 率 = 稅 後 淨 利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100 營 業 毛 利 率 = 營 業 毛 利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100 每 股 盈 餘 =( 稅 後 淨 利 - 特 別 股 股 利 )/ 加 權 平 均 已 發 行 股 數 營 業 利 益 率 = 營 業 利 益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100 每 人 配 備 率 = 固 定 資 產 / 員 工 人 數 說 明 : 以 上 數 值 表 示 該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之 財 務 指 標 平 均 值 減 去 民 營 化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 表 示 負 值 16

財 務 結 構 表 二 公 營 事 業 ( 製 造 及 海 運 業 )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絕 對 績 效 變 化 ( 之 二 ) 民 營 化 事 業 中 石 化 中 工 中 鋼 陽 明 台 航 台 肥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負 債 比 率 % 21.01 (11.67) 9.50 (15.07) (11.87) (9.06) (2.86) 14.62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 (21.01) 0.12 (0.09) 0.15 0.12 0.09 (3.44) 8.61 財 務 槓 桿 度 % 0.40 0.41 (0.03) (0.38) (0.21) (0.65) (0.08) 0.43 償 債 能 力 流 動 比 率 % (255.26) 1.56 (20.50) 39.14 61.63 581.84 68.07 276.28 速 動 比 率 % (226.29) (74.66) (56.84) 5.82 55.50 416.69 20.04 216.49 經 營 能 力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0.06) (0.17) 0.08 0.23 (0.11) (0.03) (0.01) 0.14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率 ( 次 ) (0.26) (0.67) (4.93) 5.42 (11.62) (3.31) (2.56) 5.67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1.84 (7.50) 0.66 0.00 0.00 (0.21) (0.87) 3.34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0.31) (1.82) 0.12 0.95 (0.05) (0.04) (0.19) 0.91 淨 值 週 轉 率 ( 次 ) 0.13 (1.42) 0.23 (0.12) (0.24) (0.09) (0.25) 0.60 資 本 支 出 新 增 長 期 投 資 佔 銷 售 額 比 例 % (0.11) (0.05) (0.07) (0.03) (0.48) (0.02) (0.13) 0.18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佔 銷 售 額 比 例 % (0.14) 0.01 (0.05) 0.13 0.04 0.03 0.00 0.09 轉 投 資 事 業 營 業 外 收 入 佔 銷 售 額 比 例 % (0.03) (0.02) (0.01) 0.04 0.14 (0.31) (0.03) 0.15 營 業 外 支 出 佔 銷 售 額 比 例 % (0.01) (0.01) 0.01 (0.00) 0.02 (0.12) (0.02) 0.05 註 : 負 債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100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財 務 槓 桿 度 = 營 業 利 益 /( 營 業 利 益 - 利 息 費 用 )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率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各 期 平 均 應 收 帳 款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 資 產 總 額 存 貨 週 轉 率 = 營 業 成 本 / 平 均 存 貨 額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平 均 固 定 資 產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動 負 債 淨 值 週 轉 率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平 均 淨 值 說 明 : 以 上 數 值 表 示 該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之 財 務 指 標 平 均 值 減 去 民 營 化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 表 示 負 值 17

表 三 公 營 事 業 ( 金 融 業 )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絕 對 績 效 變 化 ( 之 一 ) 民 營 化 事 業 彰 銀 一 銀 華 銀 農 銀 交 銀 北 銀 高 雄 銀 公 司 規 模 資 產 總 額 ( 元 ) 256,627,903 285,528,024 281,534,590 64,566,171 69,703,481 125,476,448 57,285,029 負 債 總 額 ( 元 ) 220,431,027 245,125,683 246,323,466 62,847,838 46,377,753 112,796,147 55,969,249 普 通 股 股 本 ( 元 ) 12,859,092 14,463,425 11,928,166 3,974,000 11,241,106 7,830,031 1,190,504 特 別 股 股 本 ( 元 ) 1,000,000 0 0 0 0 0 0 資 本 公 積 ( 元 ) 20,613,230 19,574,631 15,052,100 (2,919,875) 9,430,306 1,163,301 1,000,791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 元 ) 36,196,878 40,402,341 35,211,124 1,718,334 23,325,729 12,680,301 1,315,780 獲 利 能 力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息 前 )% (0.34) (0.26) (0.25) (0.25) 0.15 (0.20) (0.03) 淨 值 報 酬 率 ( 稅 後 )% (9.96) (8.97) (8.13) (4.73) (2.08) (4.65) (0.04) 營 業 毛 利 率 % (4.54) (5.15) (3.98) (2.87) 1.00 1.98 (0.66) 營 業 利 益 率 % (1.92) (3.00) (1.94) (1.74) 2.92 1.51 0.58 稅 前 淨 利 率 % (4.39) (4.77) (3.63) (2.35) 3.17 (0.95) 0.62 稅 後 淨 利 率 % (4.35) (3.31) (2.60) (3.02) 2.89 (0.94) 0.22 每 股 盈 餘 ( 元 ) (1.81) (1.54) (1.19) (1.45) (0.37) (1.09) (0.12) 員 工 生 產 力 員 工 人 數 ( 人 ) (197) 72 110 134 (229) (66) (218) 每 人 銷 售 額 ( 元 ) 1,599 1,881 1,065 (2,137) 8,067 113 5,088 每 人 淨 利 ( 元 ) (267) (221) (204) (424) 1,839 (65) (68) 每 人 配 備 率 ( 元 ) 227 178 102 (242) 783 170 829 股 利 發 放 支 付 現 金 股 利 ( 元 ) 516,852 488,243 630,183 582,505 (1,154,126) 1,109,333 167,781 普 通 股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0.35) (0.25) (0.25) (0.13) 0.07 (0.12) 0.90 每 股 股 票 股 利 - 股 票 (1.29) (1.03) 0.00 (0.40) 0.22 0.60 (0.53) 財 務 結 構 負 債 比 率 % (2.25) (2.25) (1.87) 0.29 (3.39) (0.78) 1.17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 0.02 0.02 0.02 (0.00) 0.03 0.01 (0.01) 財 務 槓 桿 度 % 0.02 0.04 0.02 0.03 (0.12) (0.07) (0.02) 償 債 能 力 流 動 比 率 (%) 25.70 46.69 63.46 72.92 22.26 126.96 (38.33) 經 營 能 力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0.01) (0.00) (0.01) (0.02) 0.00 (0.02) (0.01) 18

表 三 公 營 事 業 ( 金 融 業 )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絕 對 績 效 變 化 ( 之 二 ) 民 營 化 事 業 中 產 台 產 台 壽 台 企 台 開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籌 資 方 式 資 產 總 額 ( 元 ) 7,248,279 1,546,171 35,934,435 173,915,184 (5,953,202) 112,784,376 110,240,850 負 債 總 額 ( 元 ) 5,364,722 404,637 31,923,581 157,067,055 (1,680,170) 98,579,249 95,543,652 普 通 股 股 本 ( 元 ) 1,078,564 1,117,471 1,843,557 12,968,461 0 6,707,865 5,686,956 特 別 股 股 本 ( 元 ) 0 0 0 0 0 83,333 288,675 資 本 公 積 ( 元 ) 567,557 258,278 1,723,501 4,834,261 (23,915) 5,939,514 8,190,040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 元 ) 1,883,557 1,141,534 4,010,853 16,848,129 (4,273,031) 14,205,127 15,936,175 獲 利 能 力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息 前 )% (6.75) (0.16) 1.84 (0.74) (2.29) (0.77) 2.09 淨 值 報 酬 率 ( 稅 後 )% (16.16) (1.88) 28.79 (17.22) (51.71) (8.06) 18.04 營 業 毛 利 率 % (44.76) (0.55) 4.10 (13.07) (34.98) (8.62) 15.37 營 業 利 益 率 % (29.67) 1.56 4.49 (12.28) (30.15) (5.80) 12.02 稅 前 淨 利 率 % (29.85) 0.61 4.03 (14.77) (33.35) (7.14) 12.43 稅 後 淨 利 率 % (22.66) 0.41 3.64 (11.10) (33.09) (6.16) 11.06 每 股 盈 餘 ( 元 ) (3.09) (0.65) 4.75 (3.03) (5.12) (1.22) 2.34 員 工 生 產 力 員 工 人 數 ( 人 ) 79 (64) 356 (105) (84) (17.58) 173.26 每 人 銷 售 額 ( 元 ) 23,233 5,071 (11,141) 139 891 2,822.43 7,963.63 每 人 淨 利 ( 元 ) (655) 146 1,342 (81) (9,670) (694.11) 2,918.88 每 人 配 備 率 ( 元 ) (324) 7 (447) 681 (219) 145.51 431.05 股 利 發 放 支 付 現 金 股 利 386,836 1,667 81,900 (723,919) 0 173,938 614,232 普 通 股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3.60) (0.33) 0.43 (0.53) 0.00 (0.35) 1.09 每 股 股 票 股 利 - 股 票 1.27 0.71 1.50 (0.36) 0.00 0.06 0.85 財 務 結 構 負 債 比 率 % 6.52 (6.55) (3.57) (1.08) 6.05 (0.64) 3.79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 (0.07) 0.07 0.04 0.01 (0.06) 0.01 0.04 財 務 槓 桿 度 % 0.01 0.00 0.00 0.13 0.28 0.03 0.10 償 債 能 力 流 動 比 率 % (123.73) (0.74) (229.67) 51.23 48.59 5.44 96.75 經 營 能 力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0.57 (0.16) (0.14) (0.02) (0.02) 0.02 0.18 註 : 以 上 數 值 表 示 該 事 業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之 財 務 指 標 平 均 值 減 去 民 營 化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 表 示 負 值 19

表 四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前 後 轉 投 資 家 數 及 期 末 帳 列 金 額 統 計 公 司 民 營 化 前 一 年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家 數 期 末 帳 列 金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 家 數 期 末 帳 列 金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 中 石 化 5 15.86 23 90.51 製 造 業 中 工 3 0.23 18 28.30 或 海 運 業 中 鋼 6 17.07 18 240.29 陽 明 4 0.41 23 38.88 臺 航 5 0.40 8 23.82 台 肥 * 5 43.44 11 60.70 一 銀 36 73.67 32 143.87 華 南 18 53.51 31 90.95 彰 銀 33 56.00 32 105.30 金 融 服 務 業 中 產 2 0.25 3 1.03 台 企 9 7.79 20 46.64 台 產 N. A. 0.16 6 4.44 台 壽 1 0.50 20 16.28 北 銀 * 4 12.82 15 14.92 農 銀 * 16 10.38 16 20.53 交 銀 * 107 152.83 142 224.32 台 開 * 1 0.50 1 0.30 高 雄 銀 * 2 0.13 10 12.92 金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說 明 *: 由 於 該 等 事 業 係 於 民 國 88 年 完 成 民 營 化, 故 無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資 料, 而 以 91 年 第 三 季 期 末 資 料 代 替 20

表 五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營 收 排 名 民 營 化 事 業 年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資 料 來 源 中 石 化 A -- -- 4 6 5 4 4 中 工 B 1 1 1 1 1 1 1 中 鋼 B 1 1 1 1 1 1 1 陽 明 B 3 3 4 3 3 3 3 台 航 A 13 13 11 15 15 15 台 肥 A 10 8 8 10 10 彰 銀 B 7 7 7 7 7 9 一 銀 B 5 5 5 5 5 5 華 銀 B 6 6 6 6 6 7 農 銀 B 12 15 15 15 16 交 銀 B 14 14 14 13 14 北 銀 B 11 13 13 14 15 高 雄 銀 B 34 40 44 41 38 中 產 B 5 4 5 4 3 7 5 台 產 B 7 5 6 5 7 7 台 壽 A 8 8 8 6 7 7 台 企 B 8 8 9 10 10 11 台 開 B 49 49 56 58 59 台 機 A 3 5 6 7 11 53 -- -- 中 興 紙 業 A 9 10 10 註 : 表 中 數 值 表 示 各 事 業 各 年 在 各 產 業 中 之 營 收 排 名 資 料 來 源 :A 表 示 摘 自 天 下 雜 誌 1000 大 特 刊 ;B 表 示 摘 自 中 華 徵 信 所 大 型 企 業 排 名 TOP500 21

表 六 各 產 業 之 市 場 集 中 度 變 化 情 形 產 業 別 ( 起 訖 年 份 ) - 民 營 化 事 業 \ 市 場 集 中 度 CR4 CR8 HHI 化 學 材 料 (1993,1997)- 中 石 化 0.024033 0.031737 0.005764 營 建 (1993,1997)- 中 工 (0.129890) (0.160135) (0.023476) 鋼 鐵 業 (1994,1997)- 中 鋼 0.002820 0.007558 0.004682 海 運 及 船 務 代 理 (1995,1999)- 陽 明 (0.010720) (0.020694) 0.003007 海 運 及 船 務 代 理 (1997,2000)- 台 航 (0.009721) (0.007588) 0.000214 化 學 材 料 (1998,2000)- 台 肥 (0.004241) (0.013179) (0.000532) 產 物 保 險 (1993,1997)- 中 產 * 0.069612 0.051170 0.019544 產 物 保 險 (1997,2000)- 台 產 (0.118115) (0.119303) (0.026053) 人 壽 保 險 (1997,2000)- 台 壽 (0.037976) (0.022352) (0.013847) 銀 行 業 (1997,2000)- 彰 銀, 一 銀, 華 銀, 台 企 (0.005398) (0.012993) 0.001957 銀 行 業 (1998,2000)- 農 銀, 交 銀, 北 銀, 高 雄 銀 0.004675 0.003490 0.006350 銀 行 業 (1998,2000)- 台 開 * 0.014042 0.018717 0.008025 說 明 :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為 天 下 雜 誌 1000 大 特 刊 ; 台 開 資 料 為 中 華 徵 信 所 大 型 企 業 排 名 TOP500 中 產 所 屬 的 產 物 保 險 業 1993 年 為 中 華 徵 信 所 大 型 企 業 排 名 TOP500; 1997 年 為 天 下 雜 誌 1000 大 特 刊 表 中 數 值 表 示 各 產 業 之 市 場 集 中 度 變 化, 也 就 是 以 民 營 化 後 第 三 年 ( 如 沒 有 則 為 第 二 年 資 料 ) 該 事 業 所 屬 產 業 之 市 場 集 中 度 減 去 民 營 化 前 一 年 之 市 場 集 中 度 CR4, CR8, 或 HHI 其 中 ( ) 表 示 負 值, 即 產 業 之 市 場 集 中 度 下 降 22

表 七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前 後 之 相 對 績 效 變 化 ( 扣 除 產 業 景 氣 ) 民 營 化 事 業 資 產 報 酬 率 淨 值 報 酬 率 營 業 毛 利 率 營 業 利 益 率 稅 前 淨 利 率 稅 後 淨 利 率 每 股 盈 餘 ( 稅 後 息 前 )% ( 稅 後 )% % % % % ( 元 ) 中 石 化 5.6 7.4 11.7 12.6 10.5 11.4 1.2 中 工 0.8 (5.7) 11.6 10.8 3.6 3.9 (1.3) 中 鋼 1.6 3.4 2.8 3.3 3.3 3.5 0.5 陽 明 1.5 (0.5) (2.8) (1.6) 0.9 0.6 0.2 台 航 9.0 15.1 17.4 19.2 32.3 29.4 2.1 台 肥 (0.3) (1.5) 5.0 4.4 (13.9) (13.3) (1.4) 彰 銀 0.2 (0.7) 2.3 4.2 2.6 2.0 (0.3) 一 銀 0.3 0.2 1.6 3.1 2.2 3.0 0.0 華 銀 0.3 1.1 2.8 4.2 3.3 3.7 0.4 農 銀 0.3 3.6 4.4 5.2 5.4 3.9 (0.1) 交 銀 0.7 6.3 8.2 9.9 11.0 9.8 1.0 北 銀 0.4 3.7 9.2 8.5 6.8 6.0 0.3 高 雄 銀 0.5 8.3 6.6 7.6 8.4 7.2 1.2 中 產 (6.3) (9.7) (47.5) (30.4) (30.7) (23.2) (1.9) 台 產 0.7 (0.5) 1.1 2.2 1.3 1.0 (0.1) 台 壽 3.5 43.9 16.1 9.2 9.0 8.1 7.1 台 企 (0.2) (8.0) (6.3) (6.2) (7.8) (4.8) (1.5) 台 開 (1.7) (43.4) (27.7) (23.2) (25.6) (26.1) (3.8) 說 明 : 以 上 數 值 表 示 該 事 業 ( 除 了 中 產 外 ) 各 年 財 務 指 標 扣 除 當 年 同 業 平 均 值 之 後, 以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平 均 值 減 去 民 營 化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 表 示 負 值 中 產 ( 由 於 民 營 化 前 三 年 找 不 到 其 同 業 平 均 值 ) 各 年 財 務 指 標 扣 除 同 年 友 聯 財 務 指 標 之 後, 以 民 營 化 後 三 年 平 均 值 減 去 民 營 化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扣 除 產 業 景 氣 之 事 業 財 務 指 標 為 正 ( 負 ) 值 者, 表 示 比 同 業 之 同 期 表 現 來 得 好 ( 差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23

表 八 廿 六 家 已 移 轉 民 營 事 業 之 股 價 類 股 指 數 與 大 盤 指 數 之 平 均 年 報 酬 率 比 較 公 司 別 類 股 指 數 大 盤 指 數 相 對 表 現 民 營 化 前 民 營 化 後 民 營 化 前 民 營 化 後 民 營 化 前 民 營 化 後 相 對 類 股 相 對 大 盤 中 石 化 0.234-0.052 0.190 0.012 0.157 0.047-10.86% -17.70% 中 工 -0.109 0.046 0.007 0.051 0.157 0.047 11.14% 26.51% 中 鋼 0.142 0.000 **** -0.049 0.153 0.075-6.40% -6.38% 台 肥 * -0.130-0.352-0.130-0.044 0.068-0.185-30.76% 3.17% 陽 明 0.010-0.203 0.314-0.169 0.045 0.068 27.03% -23.61% 臺 航 **** -0.092-0.016-0.210 0.075-0.047 11.81% -4.50% 一 銀 -0.115-0.166-0.052-0.104 0.075-0.047 0.08% 7.02% 華 南 -0.100-0.217-0.052-0.104 0.075-0.047-6.48% 0.46% 彰 銀 -0.132-0.258-0.052-0.104 0.075-0.047-7.29% -0.35% 高 雄 銀 * -0.295 0.030-0.165-0.126 0.068-0.185 28.65% 57.82% 台 企 **** -0.231-0.052-0.104 0.075-0.047-12.65% -18.33% 北 銀 * -0.235 0.172-0.165-0.126 0.068-0.185 36.82% 65.99% 農 銀 * -0.174-0.240-0.165-0.126 0.068-0.185-10.45% 18.73% 交 銀 * -0.095-0.177-0.165-0.126 0.068-0.185-11.99% 17.18% 中 產 **** -0.152 0.260-0.013 0.157 0.047-13.83% -19.90% 台 產 -0.024-0.160-0.052-0.104 0.075-0.047-8.42% -1.48% 台 壽 -0.594 0.181-0.052-0.104 0.075-0.047 82.65% 89.59% 台 開 * **** -0.537-0.165-0.126 0.068-0.185-41.04% -35.14% 註 *: 該 六 家 公 司 係 於 民 國 88 年 完 成 民 營 化, 因 本 研 究 進 行 時, 尚 無 91 年 全 年 資 料, 爰 其 民 營 化 後 資 料 僅 以 89 及 90 年 資 料 代 表 **** 代 表 其 民 營 化 之 完 成 與 上 市 為 同 一 年, 故 無 之 前 之 股 價 報 酬 率 24

表 九 廿 六 家 已 移 轉 民 營 事 業 之 釋 股 或 出 售 資 產 收 入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主 管 機 關 事 業 名 稱 民 營 化 基 準 日 辦 理 方 式 總 收 入 中 石 化 公 司 83.6.20 出 售 股 權 148.18 中 華 工 程 公 司 83.6.22 出 售 股 權 113.61 中 鋼 公 司 84.4.12 出 售 股 權 963.81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台 機 公 司 鋼 品 廠 85.5.20 讓 售 資 產 48.24 台 機 公 司 船 舶 廠 86.1.10 讓 售 資 產 22.75 台 機 公 司 合 金 廠 86.6.30 讓 售 資 產 2.84 台 機 公 司 機 械 廠 90.11.19 讓 售 資 產 35 中 興 紙 業 公 司 90.10.16 員 工 承 接 0.05 台 肥 公 司 88.9.1 出 售 股 權 189.00 小 計 1,488.43 中 國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83.5.5 出 售 股 權 66.08 省 屬 三 商 銀 出 售 股 權 212.77 農 民 銀 行 88.9.3 出 售 股 權 46.00 交 通 銀 行 88.9.13 出 售 股 權 500.00 小 計 824.85 交 通 部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85.2.15 出 售 股 權 83.34 彰 化 銀 行 87.1.1 出 售 股 權 271.96 華 南 銀 行 87.1.22 出 售 股 權 256.89 原 台 灣 省 政 府 退 輔 會 第 一 銀 行 87.1.22 出 售 股 權 441.54 台 灣 中 小 企 銀 87.1.22 出 售 股 權 178.45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87.6.30 出 售 股 權 25.77 台 灣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87.1.22 出 售 股 權 19.55 台 灣 航 業 公 司 87.6.20 出 售 股 權 16.82 台 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88.1.8 出 售 股 權 29.07 新 生 報 業 公 司 89.12.31 讓 售 資 產 0.59 台 汽 客 運 90.6.30 員 工 承 接 3.5 小 計 1,240.05 液 化 石 油 氣 供 應 處 85.3.16 標 售 資 產 5.61 榮 民 氣 體 廠 87.1.1 資 產 作 價 2.40 岡 山 工 廠 87.8.1 標 售 資 產 3.14 小 計 11.15 高 雄 市 府 高 雄 銀 行 88.9.27 出 售 股 權 8.09 台 北 銀 行 88.11.30 出 售 股 權 166.21 台 北 市 府 印 刷 所 89.12.31 標 售 資 產 0.10 總 計 3,861.36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91.7.24), 及 本 研 究 於 民 國 91 年 6 月 間 之 調 查 25

表 十 廿 六 家 已 移 轉 民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相 關 支 出 統 計 金 額 離 職 人 數 估 計 ( 新 台 幣 億 元 ) ( 人 ) 留 用 人 員 年 資 結 算 金 918.81 未 隨 同 移 轉 人 員 離 職 給 與 74.49 7,394 未 隨 同 移 轉 人 員 一 個 月 預 告 工 資 2.55 移 轉 民 營 後 五 年 內 離 職 人 員 一 個 月 預 告 工 資 3.50 其 它 ( 如 專 案 裁 減 )* 1.91 由 事 業 單 位 負 擔 支 出 1,001.25 (72%) 移 轉 民 營 時 公 保 補 償 金 244.89 移 轉 民 營 時 勞 保 補 償 金 16.46 移 轉 民 營 後 五 年 內 勞 保 補 償 金 17.81 移 轉 民 營 時 離 職 人 員 加 發 六 個 月 薪 給 23.87 移 轉 民 營 後 五 年 內 離 職 人 員 加 發 六 個 月 薪 給 18.87 5,142 義 務 役 年 資 補 發 ( 民 國 87 年 以 前 民 營 化 者 ) 30.44 釋 股 相 關 稅 費 及 作 業 費 ( 公 開 說 明 書 印 製 費, 證 券 交 易 稅, 承 銷 商 手 續 費 ) 或 拍 賣 費 37.31 由 政 府 負 擔 支 出 389.65 (28%) 合 計 1,390.90 12,536 註 :* 問 卷 調 查 中 僅 有 台 灣 新 生 報 業 公 司 及 北 市 印 刷 所 填 報 民 營 化 前 專 案 裁 減 所 支 付 金 額, 惟 實 際 上 曾 於 民 營 化 前 進 行 專 案 裁 減 之 事 業 不 僅 於 此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於 民 國 91 年 6 月 間 針 對 廿 六 家 已 移 轉 民 營 事 業 之 問 卷 調 查 26

表 十 一 留 任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之 看 法 探 討 主 題 問 卷 題 目 16 家 平 均 值 ( 新 ) 7 家 平 均 值 ( 舊 ) 23 家 加 權 平 均 值 優 惠 優 先 認 購 股 份 年 資 結 算 金 從 業 人 員 優 先 優 惠 認 購 股 份 的 規 定, 使 員 工 權 益 得 到 合 理 的 保 障 從 業 人 員 優 先 優 惠 認 股 的 規 定, 有 助 於 民 營 化 後 留 任 人 員 對 公 司 的 向 心 力 民 營 化 時 依 勞 基 法 退 休 金 標 準 結 算 年 資, 使 員 工 權 益 得 到 合 理 的 保 障 4.00 4.08 4.02 4.04 3.92 4.01 4.24 4.12 4.20 或 離 職 給 與 針 對 離 職 人 員 之 離 職 加 發 給 與 (6+1 個 月 ) 的 作 法 是 合 理 的 4.44 4.47 4.45 保 險 權 益 補 償 工 作 權 保 障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整 體 支 持 度 保 險 權 益 補 償 的 規 定, 使 員 工 權 益 得 到 合 理 的 保 障 對 於 有 意 願 留 任 的 員 工 保 障 其 隨 同 移 轉, 可 使 員 工 的 工 作 權 得 到 合 理 的 保 障 只 要 工 作 認 真, 員 工 的 工 作 權 不 會 因 民 營 化 而 受 到 影 響 公 司 民 營 化 後, 公 股 的 比 例 逐 漸 降 低, 不 會 影 響 員 工 工 作 權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等 措 施, 有 助 於 民 營 化 之 推 動 公 司 移 轉 民 營 時, 曾 為 未 隨 同 移 轉 員 工 提 供 轉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公 司 移 轉 民 營 過 程 中, 曾 設 法 為 被 資 遣 員 工 安 排 或 轉 介 其 他 工 作 整 體 而 言, 民 營 化 過 程 中 員 工 權 益 得 到 合 理 的 保 障 4.26 4.06 4.20 4.68 4.29 4.56 3.96 3.54 3.83 3.46 3.03 3.33 4.35 4.32 4.34 2.93 2.47 2.79 2.52 2.22 2.43 3.56 3.06 3.41 民 營 化 前 後 支 正 式 民 營 化 後 至 今, 員 工 提 高 對 民 營 化 3.47 3.06 3.34 持 度 變 動 政 策 的 支 持 度 說 明 :1. 非 常 不 同 意 為 1 分, 不 同 意 為 2 分, 有 點 不 同 意 為 3 分, 有 點 同 意 為 4 分, 同 意 為 5 分, 非 常 同 意 為 6 分, 所 以 各 項 評 價 可 以 3.5 分 為 中 間 值 2. 16 家 平 均 值 ( 新 ) 為 本 文 於 民 國 91 年 6 月 進 行 調 查 的 16 家 民 營 化 事 業,7 家 平 均 值 ( 舊 ) 為 經 建 會 民 國 87 年 委 託 計 畫 之 調 查 結 果 3. 儘 管 兩 項 計 畫 進 行 調 查 之 時 點 不 同, 但 兩 者 相 關 係 數 高 達 92%,23 家 加 權 平 均 值 僅 在 此 提 供 作 為 掌 握 目 前 所 有 已 民 營 化 事 業 留 任 員 工 看 法 之 參 考 27

表 十 二 留 任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推 動 過 程 的 瞭 解 情 形 問 卷 題 目 16 家 平 均 值 ( 新 ) 7 家 平 均 值 ( 舊 ) 23 家 加 權 平 均 值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政 策 及 相 關 辦 法 的 瞭 解 程 度 3.10 3.24 3.14 公 司 在 推 動 民 營 化 之 過 程 中, 在 法 令 政 策 與 執 行 方 法 等 方 面 與 員 工 溝 通 的 程 度 3.66 3.73 3.68 員 工 對 工 會 在 民 營 化 的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之 滿 意 程 度 3.01 2.52 2.86 說 明 :1. 很 低 為 1 分, 很 高 為 5 分, 所 以 各 項 評 價 可 以 3 分 為 基 準 ( 中 等 ) 2.16 家 平 均 值 ( 新 ) 為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於 民 國 91 年 6 月 進 行 調 查 的 16 家 民 營 化 事 業,7 家 平 均 值 ( 舊 ) 為 經 建 會 87 年 委 託 計 畫 之 調 查 結 果 3. 儘 管 兩 項 計 畫 進 行 調 查 之 時 點 不 同, 但 兩 者 相 關 係 數 高 達 87.4%,23 家 加 權 平 均 值 僅 在 此 提 供 作 為 掌 握 目 前 所 有 已 民 營 化 事 業 留 任 員 工 看 法 之 參 考 28

表 十 三 留 任 員 工 對 民 營 化 前 後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的 看 法 探 討 主 題 任 免 升 遷 相 關 福 利 職 權 與 責 任 公 司 展 望 問 卷 題 目 16 家 平 均 值 ( 新 ) 7 家 平 均 值 ( 舊 ) 23 家 加 權 平 均 值 民 營 化 前 民 營 化 後 變 動 民 營 化 前 民 營 化 後 變 動 民 營 化 前 民 營 化 後 變 動 公 司 人 事 方 面 的 任 免 遷 調 制 度 相 當 公 平 3.36 3.10 (0.27) 3.43 2.89 (0.54) 3.38 3.03 (0.35) 員 工 可 能 因 為 績 效 不 佳 而 被 處 分 3.31 3.94 0.63 3.44 3.94 0.50 3.35 3.94 0.59 員 工 的 升 遷 主 要 決 定 於 工 作 能 力 與 工 作 表 現 3.14 3.66 0.51 3.32 3.40 0.08 3.20 3.58 0.38 績 效 考 核 能 公 平 反 映 個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3.13 3.56 0.43 3.24 3.35 0.11 3.16 3.50 0.33 公 司 依 個 人 績 效 與 公 司 獲 利 來 彈 性 調 整 薪 資 2.65 3.39 0.74 3.00 3.63 0.63 2.76 3.46 0.70 公 司 的 工 作 獎 金 制 度 能 激 勵 員 工 3.27 3.94 0.67 3.67 3.85 0.18 3.39 3.91 0.52 公 司 會 提 供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與 進 修 的 機 會 4.06 4.17 0.11 4.39 3.81 (0.58) 4.16 4.06 (0.10) 公 司 對 於 出 差 請 假 休 假 方 面 的 規 定 合 理 4.61 4.42 (0.19) 4.73 3.82 (0.91) 4.64 4.23 (0.41) 公 司 在 照 顧 員 工 及 眷 屬 提 供 了 適 當 的 保 險 保 障 4.16 4.03 (0.13) 4.28 3.89 (0.39) 4.20 3.99 (0.21)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辦 法 相 當 合 理 4.30 3.88 (0.42) 4.36 3.67 (0.69) 4.32 3.81 (0.50) 公 司 其 他 福 利 措 施 相 當 合 理 4.27 3.92 (0.35) 4.26 3.65 (0.61) 4.27 3.84 (0.43) 員 工 在 工 作 上 必 須 不 斷 學 習 新 的 技 能 4.19 4.91 0.72 4.42 4.68 0.26 4.26 4.84 0.58 員 工 在 工 作 上 有 業 績 目 標, 工 作 負 荷 量 大 3.55 4.73 1.18 3.74 4.65 0.91 3.61 4.71 1.10 一 般 而 言, 員 工 有 不 錯 的 工 作 效 率 3.54 4.30 0.76 3.78 4.26 0.48 3.62 4.29 0.67 一 般 而 言, 員 工 之 間 的 勞 逸 均 等 2.64 3.25 0.61 2.81 3.19 0.38 2.69 3.23 0.54 一 航 而 言, 員 工 的 工 作 責 任 的 劃 分 清 楚 3.45 3.65 0.20 3.61 3.53 (0.08) 3.50 3.61 0.11 整 體 來 說, 公 司 有 不 錯 的 經 營 績 效 3.58 3.95 0.37 3.84 3.64 (0.20) 3.66 3.85 0.20 整 體 來 說, 公 司 有 不 錯 的 發 展 前 景 3.67 3.95 0.28 3.77 3.51 (0.26) 3.70 3.82 0.12 說 明 :1. 非 常 不 同 意 為 1 分, 不 同 意 為 2 分, 有 點 不 同 意 為 3 分, 有 點 同 意 為 4 分, 同 意 為 5 分, 非 常 同 意 為 6 分, 所 以 各 項 評 價 可 以 3.5 分 為 基 準 2.16 家 平 均 值 ( 新 ) 為 本 文 於 民 國 91 年 6 月 進 行 調 查 的 16 家 民 營 化 事 業,7 家 平 均 值 ( 舊 ) 為 經 建 會 87 年 委 託 計 畫 之 調 查 結 果 3. 儘 管 兩 項 計 畫 進 行 調 查 之 時 點 不 同, 但 就 民 營 化 前 後 及 變 動 三 欄, 兩 項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之 相 關 係 數 分 別 高 達 98%, 92%, 94%,23 家 加 權 平 均 值 僅 在 此 提 供 作 為 掌 握 目 前 所 有 已 民 營 化 事 業 留 任 員 工 看 法 之 參 考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