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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轉 203 204 209 201 304 傳 真 :(05) 2252393 網 址 :http://www.ttc.edu.tw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發 售 即 日 起 至 98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報 名 日 期 通 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現 場 報 名 :98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通 訊 報 名 :98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2. 附 限 時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貼 妥 回 郵, 並 書 寫 回 郵 地 址 郵 寄 地 址 :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教 務 處 收 術 科 測 驗 98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網 路 公 佈 錄 取 名 單 及 成 績 查 詢 98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錄 取 生 報 到 98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至 98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98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至 98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一 招 生 學 制 系 別 與 招 生 名 額...1 二 報 考 資 格...2 三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5 四 報 名 手 續...5 五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及 時 間...7 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7 七 錄 取...8 八 放 榜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8 九 成 績 複 查 辦 法...9 十 考 生 申 訴 辦 法...9 十 一 運 動 績 優 生 之 義 務...9 十 二 簡 章 發 售...9 十 三 其 他...9 十 四 附 錄...9 附 錄 一 術 科 測 驗 遇 有 空 襲 及 颱 風 警 報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10 附 表 一 報 名 表...11 附 表 二 運 動 代 表 校 隊 代 表 證 明 書...12 附 表 三 熱 心 體 育 運 動 證 明 書...13 附 表 四 報 名 委 託 書...14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15 附 表 六 准 考 證...16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學 制 系 別 與 招 生 名 額 一 四 技 日 間 部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系 別 10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2 餐 飲 管 理 系 2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5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籃 球 排 球 競 技 啦 啦 隊 男 / 女 男 / 女 男 / 女 2 資 訊 管 理 系 2 企 業 管 理 系 5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2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系 2 社 會 福 祉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2 國 際 物 流 與 行 銷 系 3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5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3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系 5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空 手 道 男 / 女 5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跆 拳 道 男 / 女 5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角 力 男 / 女 5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撞 球 羽 球 男 / 女 男 / 女 5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5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2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2 幼 兒 保 育 系 5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總 額 84 1

二 二 技 日 間 部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系 別 田 徑 男 / 女 5 幼 兒 保 育 系 田 徑 男 / 女 10 餐 飲 管 理 系 總 額 15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資 格 : 凡 曾 任 高 中 ( 職 ) 學 校 縣 ( 市 ) 級 以 上 或 校 級 運 動 ( 校 隊 ) 代 表 或 熱 心 體 育 運 動 ( 含 參 與 運 動 性 社 團 運 動 成 績 優 異 ) 經 師 長 推 薦,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學 歷 資 格 : ( 一 ) 報 考 四 技 ( 日 間 部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及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3.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部 者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6.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7. 大 陸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8.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i.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ii.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2

iii.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iv.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v.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普 考 之 乙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vi.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且 已 服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vii.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局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viii.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取 得 有 關 學 力 證 件 滿 一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i.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ii.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iii.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iv.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v. 師 範 學 校 ( 包 含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vi.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vii.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在 台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台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五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 及 在 營 官 兵 (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A.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B.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C.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ix.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3

x.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xi. 大 陸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9. 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i.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ii.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iii.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 二 ) 報 考 二 技 ( 日 間 部 ): 1.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3.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1)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 註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 (2) 取 得 乙 級 (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3)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4) 曾 在 大 學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專 畢 業 學 分 (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5) 凡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i.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ii.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iii.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6) 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i.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ii.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iii.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7) 凡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i.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可 以 升 級,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4

ii.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iii.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8)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且 二 專 在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二 二 0 學 分 以 上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9) 凡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可 以 升 級,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符 合 兩 種 以 上 報 考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考 2. 已 參 加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高 職 畢 ( 結 ) 業 技 ( 藝 )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試 及 甄 審 保 送 入 學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推 薦 入 學 及 各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行 辦 理 之 甄 試 或 申 請 入 學 之 錄 取 新 生 實 際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行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已 錄 取 分 發 者, 亦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考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4.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認 定, 由 本 會 召 開 之 資 格 審 查 會 審 定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國 軍 官 兵 志 願 役 人 員 應 依 國 防 部 規 定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參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二 現 場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98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止 上 午 08:30 至 12:00, 下 午 13:30 至 17:00 三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 嘉 義 市 校 區 )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一 樓 現 場 報 名 地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四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地 點 : 通 訊 報 名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98 年 4 月 6 日 至 4 月 22 日 止 將 應 繳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教 務 處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肆 報 名 手 續 5

甲 : 現 場 報 名 一 證 件 核 驗 (1)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表,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克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備 妥 各 項 證 件, 並 書 妥 委 託 書, 委 託 適 當 人 員 代 為 報 名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2.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所 攝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式 兩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上 (2) 繳 驗 證 件 : 1.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由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考 生 填 具 切 結 書 先 行 報 名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3.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正 本 4. 學 歷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 三 ) 繳 交 證 件 : 1. 校 隊 以 上 代 表 證 明 書 ( 或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影 印 本 ) 2.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有 學 期 ( 年 ) 平 均 分 數 )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2.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屆 時 未 畢 業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撤 銷 學 籍 經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時,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貳 佰 元 整, 以 現 金 繳 納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三 領 取 准 考 證 乙 : 通 訊 報 名 ( 一 )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表, 備 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 上 貼 考 生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學 生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之 照 片 二 張 ) ( 二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沒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須 有 學 期 ( 年 ) 平 均 分 數 正 本 報 名 ( 三 ) 必 須 備 有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證 明 書 ( 或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影 印 本 ),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 四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貳 佰 元 整, 限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請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證 明 6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寄 發 准 考 證 專 用 ( 信 封 須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並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五 ) 考 生 應 檢 齊 資 料 於 98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教 務 處 收 ;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伍 術 科 測 驗 日 期 及 時 間 一 日 期 :98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二 時 間 : 上 午 8:00 報 到 三 集 合 地 點 : 本 校 大 同 樓 ( 嘉 義 市 校 區 )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學 科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採 計 在 校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之 總 平 均 ( 各 學 制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均 不 列 入 計 算 ), 同 等 學 力 以 60 分 計 算 二 術 科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 滿 分 為 100 分, 學 科 佔 20%, 術 科 佔 80% 四 術 科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 ( 一 ) 田 徑 : 1.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成 績 100%( 由 考 生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 ( 二 ) 籃 球 : 1. 五 定 點 帶 球 上 籃 30% 2. 五 對 五 實 戰 70% ( 三 ) 排 球 : 1. 基 本 技 術 50% 2. 基 本 體 能 50% ( 四 ) 羽 球 : 1. 基 本 技 術 50% 2. 基 本 體 能 50% ( 五 ) 撞 球 : 1. 基 本 技 術 50% 2. 分 組 比 賽 50% 7

( 六 ) 空 手 道 : 1. 基 本 技 術 50% 2. 基 本 體 能 50% ( 七 ) 跆 拳 道 : 1. 基 本 技 術 50% 2. 基 本 體 能 50% ( 八 ) 角 力 1. 基 本 技 術 50% 2. 基 本 體 能 50% ( 九 ) 競 技 啦 啦 隊 : 1.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成 績 100%( 由 考 生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 五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標 準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柒 錄 取 一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各 學 制 各 運 動 項 目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按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如 總 分 相 同 時, 按 術 科 成 績 之 高 低 依 序 優 先 錄 取 二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本 項 招 生 得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四 各 運 動 種 類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依 總 平 均 分 數 高 低, 流 用 於 其 它 運 動 種 類 五 視 考 生 成 績 酌 列 備 取 生, 備 取 順 序 依 報 考 學 系 不 分 運 動 種 類,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列 捌 放 榜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放 榜 : ( 一 ) 放 榜 日 期 :98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公 布 方 式 : 1. 公 告 於 本 校 ( 嘉 義 市 校 區 )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2.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http://www.ttc.edu.tw 二 報 到 : 8

( 一 )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 :98 年 5 月 18( 星 期 一 ) 19( 星 期 二 ) 兩 日 於 本 校 ( 嘉 義 市 校 區 ) 教 務 處 受 理 ( 二 )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及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驗 學 生 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玖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 一 ) 請 於 98 年 5 月 12 日 上 午 12 時 前, 以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204 申 請 複 查, 或 親 至 本 校 嘉 義 市 校 區 教 務 處 現 場 遞 交 申 請 書 複 查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學 生,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複 製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書 面 資 料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 一 )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 二 )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放 榜 後 兩 週 內,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拾 壹 運 動 績 優 生 之 義 務 凡 經 錄 取 者,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為 學 校 代 表 隊 成 員, 並 應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拾 貳 簡 章 發 售 本 簡 章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五 十 元, 自 公 告 日 起 於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及 教 務 處 發 售 函 購 時 請 檢 附 五 十 元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 B4 規 格 大 型 信 封 一 個, 貼 足 十 元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請 於 函 購 簡 章 的 信 封 上 註 明 函 購 運 動 績 優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拾 参 其 他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處 理 之 拾 肆 附 錄 9

附 錄 一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術 科 測 驗 遇 有 空 襲 及 颱 風 警 報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術 科 測 驗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時 : 一 由 試 場 負 責 人 員 宣 布 後, 考 生 立 即 停 考, 迅 速 退 出 試 場, 各 自 疏 散 已 完 成 測 驗 者 之 成 績 表, 概 由 試 場 負 責 人 收 齊 後, 送 交 計 分 組 二 因 空 襲 警 報 尚 未 測 驗 之 考 生, 由 本 會 另 行 擇 定 測 驗 日 期, 並 在 各 大 日 報 及 本 會 公 告 貳 術 科 測 驗 期 間 適 逢 颱 風 來 襲 時 : 依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要 點 所 定 標 準 ( 即 : 風 力 達 七 級 以 上 陣 風 達 十 一 級 以 上 ), 不 能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測 驗 時, 由 本 會 統 一 發 佈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由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或 電 視 台 播 出 ; 俟 颱 風 過 境 後, 再 由 本 會 統 一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在 各 大 日 報 及 本 會 公 告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評 審 委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考 生 未 得 評 審 委 員 許 可, 擅 自 離 開 試 場 者 ( 三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評 審 委 員 幫 助 舞 弊 ( 四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五 )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考 試, 情 節 重 大 者 四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時 間 集 合, 並 由 服 務 人 員 引 導 進 出 各 項 考 試 場 地, 違 者 扣 減 該 項 成 績 三 分 ; 凡 逾 考 試 時 間 20 分 未 到 者, 取 消 該 項 應 考 資 格 五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如 未 攜 帶 經 評 審 委 員 查 核 並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該 項 考 試 結 束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 見 准 考 證 補 發 辦 法 ) 者, 取 消 該 項 目 之 成 績 六 考 生 應 按 各 項 規 定 進 行 考 試, 違 者 致 使 評 審 人 員 無 法 評 分 者, 其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考 生 不 得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考 試,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項 目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取 消 該 項 目 考 試 資 格,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八 考 生 成 績 冊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毀 損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未 到 場 補 考 者 其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該 項 目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評 審 委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本 校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十 一 凡 違 反 本 辦 法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10

附 表 一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免 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 / 身 分 證 字 號 ( 年 / 月 / 日 ) 申 請 資 格 學 校 科 畢 ( 肄 ) 業 請 自 行 黏 貼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監 護 人 關 係 監 護 人 電 話 ( ) 行 動 : 術 科 項 目 代 碼 : 四 技 日 間 部 系 1. 田 徑 2. 籃 球 3. 排 球 4. 羽 球 報 考 系 別 5. 撞 球 6. 空 手 道 7. 跆 拳 道.8. 角 力 二 技 日 間 部 系 9 競 技 啦 啦 隊 1. 績 優 資 格 證 件 :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 獎 狀 獎 章 ; 校 隊 代 表 證 明 書 繳 交 證 件 2.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 學 生 證 ; 歷 年 成 績 單 本 人 報 名 本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考 試, 嗣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簽 認 實, 願 自 動 放 棄 權 利 特 此 具 結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 一 ) 證 件 核 驗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三 ) 准 考 證 編 碼 及 蓋 印 ( 四 ) 複 核 繳 驗 證 件 : 學 歷 運 動 績 優 身 分 證 等 正 本 繳 交 證 件 : 上 列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專 用 信 封 一 個 報 名 費 :1200 元 承 辦 人 蓋 章 承 辦 人 蓋 章 承 辦 人 蓋 章 承 辦 人 蓋 章 11

附 表 二 運 動 代 表 校 隊 代 表 證 明 書 學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曾 擔 任 運 動 項 目 代 表 隊 員, 特 此 證 明 教 練 : 體 育 組 長 ( 主 任 ): 學 校 名 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附 表 三 熱 心 體 育 運 動 證 明 書 學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在 校 修 業 期 間 曾 參 與 運 動 推 展 工 作, 並 熱 心 服 務 特 此 證 明 體 育 組 長 ( 主 任 ): 學 校 名 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附 表 四 報 名 委 託 書 考 生 因 有 事 無 法 親 自 前 往 報 名, 茲 委 託 先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代 為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委 託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附 表 五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生 複 查 項 目 姓 名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勾 選 要 求 複 查 項 目 學 科 成 績 術 科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考 生 簽 章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說 明 ( 一 ) 附 有 記 錄 各 欄 請 勿 填 寫 任 何 文 字 ( 二 ) 複 查 結 果 如 發 現 有 錯 誤, 本 會 即 按 正 確 分 數 更 正 15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准 考 證 集 合 地 點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嘉 義 市 校 區 大 同 樓 前 廣 場 貼 照 片 處 准 考 證 號 碼 ( 免 填 ) 姓 名 1.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2. 請 勿 超 出 格 外 學 系 制 別 運 動 項 目 考 試 時 間 表 98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術 科 測 驗 08:00~08:25 08:30~11:30 考 生 請 攜 帶 本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應 試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