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學年度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總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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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102.12.18( 星 期 三 ) 起 簡 章 發 售 102.12.19( 星 期 四 ) 起 102.12.30( 星 期 ) 止 103.5.3( 星 期 六 ) 起 103.5.4( 星 期 日 ) 止 103.4.23( 星 期 三 )10:00 起 103.5.8( 星 期 四 )17:00 止 報 名 四 技 二 專 統 入 學 測 驗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入 學 測 驗 試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資 料 登 錄 及 繳 件 103.5.20( 星 期 二 )10:00 起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103.5.21( 星 期 三 )12:00 前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103.5.21( 星 期 三 )10:00 起 103.5.28( 星 期 三 )17:00 止 103.5.21( 星 期 三 )10:00 起 103.5.29( 星 期 四 )17:00 止 第 階 段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及 繳 費 第 階 段 個 繳 費 及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時 間 :103.5.28( 星 期 三 )24:00 103.6.3( 星 期 二 )10:00 起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103.6.4( 星 期 三 )12:00 前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103.6.3( 星 期 二 )10:00 起 103.6.9( 星 期 )17:00 止 103.6.12( 星 期 四 )10:00 前 103.6.13( 星 期 五 ) 起 103.6.29( 星 期 日 ) 止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繳 費 並 寄 送 資 料 袋 各 甄 選 學 校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名 單, 並 郵 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各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2.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審 查 採 認 3.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競 賽 及 證 照 審 查 103.7.1( 星 期 二 )10:00 前 各 甄 選 學 校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103.7.2( 星 期 三 )12:00 前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 103.7.3( 星 期 四 )10:00 起 1.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正 ( 備 ) 取 名 單 2.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103.7.4( 星 期 五 )12:00 前 甄 選 正 備 取 結 果 複 查 103.7.3( 星 期 四 )10:00 起 正 取 及 備 取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103.7.7( 星 期 )17:00 止 103.7.10( 星 期 四 )10:00 起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放 榜 103.7.11( 星 期 五 )12:00 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103.7.17( 星 期 四 )12:00 前 分 發 錄 取 依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所 定 報 到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103.7.17( 星 期 四 )17:00 前 各 甄 選 學 校 向 本 委 員 會 函 告 分 發 錄 取 未 報 到 名 單 *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布 及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enter42.jctv.ntut.edu.tw/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1.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各 甄 選 辦 法,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不 印 售 紙 本, 以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提 供 檢 索 查 詢 或 至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簡 章 下 載 專 區 ( 網 址 http://enter42.jctv.ntut.edu.tw) 下 載 或 線 上 查 詢 2. 外 語 英 語 類 及 外 語 日 語 類 新 增 採 計 間 語 文 檢 定 項 目 及 加 分 比 率, 此 項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並 明 訂 於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欄 3. 以 之 特 種 身 分 參 加 本 者, 僅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報 名 資 格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之 身 分, 無 須 繳 寄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但 須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可 透 過 內 政 部 電 子 查 驗 機 制 系 統, 取 得 戶 籍 資 料, 以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103 學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年 度 )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或 本 ), 由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辦 理 2.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須 先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主 辦 之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入 學 測 驗 ) 3. 具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分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授 權 所 屬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者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第 階 段 報 名 費 及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30% 優 待 之 申 請 經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者, 免 繳 證 明 4. 於 其 可 報 名 之 甄 選 [ 包 含 統 入 學 測 驗 單 或 跨 之 ]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覽 表 之 說 明 5. 通 行 碼 於 第 階 段 報 名 完 成 後 配 發,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僅 限 本 人 使 用 登 入 本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皆 須 使 用 到 此 通 行 碼, 故 應 妥 善 保 存 通 行 碼,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若 因 此 造 成 資 料 洩 漏 或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負 責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6.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有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簽 名 資 料 袋 ( 包 含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及 各 甄 選 學 校 要 求 必 繳 資 料 選 繳 資 料 特 條 件 參 條 件 等 備 審 資 料 ) 請 預 先 準 備, 俟 通 過 第 階 段 篩 選 後, 於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繳 交,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 個 報 名 則 自 行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送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包 含 (1) 身 分 資 料 表 ( 表 A20) (2)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I

( 表 A21) (3)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8.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在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 換 ) 繳 件 9.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繳 交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提 供 甄 選 學 校 審 查 ; 如 未 能 繳 交, 致 使 甄 選 總 成 績 受 到 影 響 時, 其 後 果 皆 由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欄 10. 各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期 間 為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3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報 名 時 應 參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內 所 列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審 慎 選 擇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不 得 以 須 親 自 到 甄 選 學 校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11. 錄 取 無 論 正 取 或 備 取 1 個 或 1 個 以 上, 均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2. 本 不 寄 發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單, 應 自 行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13. 報 名 前 已 獲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保 送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及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之, 未 於 各 該 管 道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本,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各 管 道 主 辦 單 位 函 告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到 或 入 學 名 單 辦 理 查 核,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本 之 分 發 錄 取, 如 同 時 獲 得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時, 須 擇 辦 理 報 到, 違 者 取 消 甄 選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14. 分 發 錄 取 應 依 分 發 之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 不 得 採 電 話 方 式 )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分 發 錄 取, 甄 選 學 校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分 發 錄 取 不 得 異 議 各 甄 選 學 校 報 到 規 定 時 間,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日 15. 技 專 校 院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僅 提 供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報 名 參 加 本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試 科 目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於 本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II

目 錄 壹 總 則 1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2 名 額 2 二 報 名 資 格 2 三 申 請 數 3 四 甄 選 辦 法 3 ( ) 備 審 資 料 3 ( 二 ) 特 條 件 3 ( 三 ) 參 條 件 3 五 報 名 資 格 與 身 分 審 查 5 ( ) 作 業 方 式 5 ( 二 )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5 ( 三 ) 登 錄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6 ( 四 )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7 六 統 入 學 測 驗 試 7 七 第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7 ( ) 作 業 方 式 7 ( 二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7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及 複 查 9 九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10 ( ) 作 業 方 式 10 ( 二 ) 資 料 袋 內 應 檢 附 資 料 10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10 參 成 績 處 理 12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13 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 14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及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說 明 15 肆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20 錄 取 20 二 公 告 22 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23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23 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則 23 三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放 榜 24 四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24 陸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24 報 到 24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IV

二 註 冊 入 學 25 柒 申 訴 處 理 及 其 他 25 捌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 類 ) 26 玖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對 照 表 27 拾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代 碼 及 名 額 表 37 學 校 總 表 以 學 校 分 類 38 學 校 總 表 以 分 類 69 附 錄 高 職 學 校 與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109 附 錄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覽 表 111 附 錄 三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匯 款 注 意 事 項 112 附 錄 四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學 校 代 碼 暨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覽 表 113 附 錄 五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117 附 錄 六 畢 ( 肄 ) 業 科 ( 組 學 程 ) 代 碼 表 120 附 錄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123 附 錄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4 附 錄 九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5 附 錄 十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126 附 錄 十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127 附 錄 十 二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28 附 錄 十 三 申 訴 表 129 附 錄 十 四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30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V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VI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20151882 號 函 核 定 之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聯 合 甄 選 規 定 及 102 年 11 月 6 日 本 委 員 會 第 2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或 本 ), 係 指 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之 畢 業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 詳 細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之 報 名 資 格 ), 經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主 辦 之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入 學 測 驗 後, 至 多 申 請 3 個 校 系 科 ( 組 ) 學 位 學 程 以 下 簡 稱 系 科 ( 組 ) 學 程 報 名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二 報 名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甄 選 ( 類 ),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 類 ) 之 規 定 已 報 名, 若 經 發 現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及 甄 選 ( 類 ) 者, 律 取 消 甄 選 資 格 已 分 發 錄 取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各 甄 選 學 校 根 據 各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有 關 資 料 等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以 名 額 決 定 正 備 取 並 於 甄 選 後 公 告 結 果 ; 經 甄 試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本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名 額 各 之 名 額, 分 為 (1) (2) (3) 離 詳 見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名 額 欄 二 報 名 資 格 本 簡 章 所 稱 高 職 學 校 係 包 括 公 私 立 高 職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門 學 程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學 校 須 具 下 列 所 述 報 名 資 格 之, 並 已 報 名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入 學 測 驗 且 取 得 成 績 ;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有 2 科 目 ( 含 ) 以 上 得 0 分 之 ( 缺 成 績 亦 以 0 分 計 ), 不 得 參 加 本 惟 符 合 或 離 身 分, 報 名 有 提 供 所 具 身 分 名 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 ) 各 高 職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者 ( 以 下 簡 稱 應 屆 畢 業 ) 1. 公 私 立 高 職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2. 綜 合 高 中 及 完 全 中 學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3.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門 學 程 時 數 達 450 ( 註 1) 小 時 或 25 學 分 以 上 者, 準 同 綜 合 高 中 報 名 ( 二 ) 各 高 職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 ( 三 ) 之 資 格 認 定 依 身 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須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身 分 規 定 ( 四 ) 離 係 指 離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離 地 區 無 高 中 職 學 校 限 就 讀 當 地 縣 內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且 符 合 地 區 學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離 地 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不 得 以 身 分 報 名 ( 五 ) 報 名 前 獲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保 送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及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之, 未 於 各 該 管 道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本,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各 管 道 主 辦 單 位 函 告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註 1: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的 認 定, 除 了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以 外, 尚 有 : (1) 報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者 : 基 礎 物 理 及 物 理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 報 外 語 英 語 類 者 : 英 文 英 文 會 話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3) 報 化 工 農 業 食 品 者 : 基 礎 物 及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4) 報 衛 與 護 理 類 者 : 基 礎 物 及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健 康 與 護 理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5) 報 家 政 之 幼 保 類 及 活 應 用 類 者 : 家 政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

到 或 入 學 名 單 辦 理 查 核,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六 )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3 年 9 月 30 日 三 申 請 數 (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之 甄 選 ( 類 ),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 類 ) 且 於 其 可 報 名 之 甄 選 [ 包 含 統 入 學 測 驗 單 或 跨 之 ]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覽 表 之 說 明 ( 二 ) 第 二 階 段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辦 理 日 期, 列 於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欄, 不 得 以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 三 ) 及 離 之 外 加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及 地 區 限 制 辦 理, 身 分 不 符 者 不 得 以 該 身 分 報 名 若 同 時 符 合 及 離 身 分 者, 僅 能 就 其 中 種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本 四 甄 選 辦 法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係 指 之 目 標 ( 類 ) 名 額 及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要 求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特 條 件 參 條 件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甄 試 日 期 及 入 學 後 學 習 須 具 備 之 條 件 或 特 質, 不 作 為 報 名 資 格 ( ) 備 審 資 料 1. 備 審 資 料 由 各 自 訂, 本 項 資 料 為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審 查 提 供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計 分 或 供 面 試 及 相 關 甄 試 項 目 之 評 分 參 或 優 待 加 分 之 依 據 ( 如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及 成 果 作 品 等 ) 應 於 通 過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後, 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得 視 其 需 要 對 所 列 之 資 料 項 目, 分 給 予 不 同 之 評 分 比 重, 並 評 定 所 繳 之 資 料 內 容 2. 報 名 每 1 之 備 審 資 料, 須 分 裝 袋 繳 交 1 份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繳 交 正 本 外, 其 餘 繳 交 影 本, 報 名 後 均 不 退 還 所 繳 資 料 或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變 造 或 偽 造, 經 查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報 資 格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如 未 備 齊 必 繳 資 料 及 選 繳 資 料 時, 仍 可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其 甄 選 成 績 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由 自 行 負 責 ( 二 ) 特 條 件 係 指 對 學 習 所 需 之 身 體 健 康 或 其 他 方 面 之 特 要 求 報 名 時 應 慎 重 慮, 避 免 造 成 入 學 後 學 習 障 礙 而 無 法 完 成 學 業 報 名 時 不 須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若 有 不 符 實 情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範 例 : 某 校 系 要 求 :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請 審 慎 慮 是 否 報 本 系 於 報 名 時 可 不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若 有 不 符 實 情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 三 ) 參 條 件 係 指 希 望 能 具 備 或 避 免 之 特 質, 如 人 格 特 質 性 向 及 志 趣 等, 僅 作 為 甄 選 之 參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3

甄 選 辦 法 範 例 本 簡 章 中 關 於 甄 選 辦 法, 以 下 列 2 則 範 例 說 明 表 單 中 代 碼 前 3 碼 為 學 校 代 碼, 第 4 碼 為 學 制 代 碼 (0 表 示 大 學 部 A 表 示 專 科 部 ), 末 2 碼 為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代 碼 範 例 A: 校 系 科 ( 組 ) ( 本 範 例 僅 供 參 ) 校 系 科 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代 碼 10400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學 程 名 稱 04 電 機 與 電 子 資 電 類 身 分 甄 選 成 績 優 異 且 具 創 作 能 力 之 學 至 本 系 就 讀, 以 落 實 入 學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並 目 標 名 額 44 2 3 # 引 導 綜 合 高 中 高 職 教 學 正 常 化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32 6 -- 備 審 資 料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必 繳 資 料 1. 個 人 資 料 簡 歷 與 讀 書 計 畫 2. 歷 年 成 績 單 班 級 排 名 (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特 條 件 不 要 求 選 繳 資 料 專 業 技 藝 獎 狀 與 證 照 人 文 獎 狀 與 證 照 專 題 成 果 作 品 等 (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參 條 件 不 要 求 第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統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備 註 科 目 篩 選 統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順 檢 定 倍 率 指 定 項 目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滿 分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序 項 目 國 文 -- -- 國 文 1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100 20% 1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 英 文 -- -- 英 文 2 倍 實 作 -- 100 20% 2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二 ) 數 學 -- -- 數 學 2 倍 -- -- -- -- 不 予 不 予 3 統 測 數 學 合 占 總 專 業 -- -- 專 業 3 倍 成 績 比 -- -- -- -- 採 計 加 分 4 統 測 英 文 專 業 二 -- -- 專 業 二 3 倍 例 60 % -- -- -- -- 5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6 實 作 總 級 分 -- 3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750 元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日 103.7.15( 二 )17 時 前 1. 備 審 資 料 評 分 : 在 校 成 績 30% 技 術 報 告 專 題 論 文 著 作 40% 證 照 競 賽 創 作 能 力 獎 勵 30% 2. 電 子 電 路 實 作 試 題 範 例 在 前 2 週 公 告 於 本 校 訊 息 及 本 系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3. 本 校 設 置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校 外 實 習 必 修 # 名 額 : 澎 湖 縣 1 名 金 門 縣 2 名 範 例 B: 校 學 程 ( 本 範 例 僅 供 參 ) 校 系 科 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代 碼 202040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電 子 化 學 位 學 程 學 程 名 稱 09 商 業 與 管 理 身 分 目 標 甄 選 有 志 於 結 合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電 腦 科 技 專 長 或 拓 展 新 世 代 電 子 商 務 的 學 名 額 27 1 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81 3 -- 備 審 資 料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必 繳 在 校 成 績 單 ( 含 歷 年 各 學 期 成 績 班 排 名,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20%) 資 料 特 條 件 不 要 求 選 繳 競 賽 成 果 及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0%), 專 題 成 果 報 告 (20%), 其 他 表 現 (20%) 參 條 件 不 要 求 資 料 第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統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備 註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統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倍 率 指 定 項 目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滿 分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順 序 項 目 國 文 -- -- 國 文 1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100 20% 1 統 測 英 文 英 文 -- -- 英 文 2 倍 面 試 -- 100 20% 2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二 ) 數 學 -- -- 數 學 1.5 倍 -- -- -- -- 不 予 不 予 3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 合 占 總 專 業 -- -- 專 業 1.5 倍 成 績 比 -- -- -- -- 採 計 加 分 4 統 測 數 學 專 業 二 -- -- 專 業 二 1.5 倍 例 60 % -- -- -- -- 5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6 面 試 總 級 分 -- 3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750 元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日 103.7.17( 四 )12 時 前 1.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 表 達 能 力 (40% ) 儀 態 (30% ) 臨 場 問 題 回 應 (30 % ) 2.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4

五 報 名 資 格 與 身 分 審 查 ( ) 作 業 方 式 :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格 與 身 分 後, 繳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審 查 1. 應 屆 畢 業 應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交 給 就 讀 學 校, 統 由 就 讀 學 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甄 選 入 學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後, 並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繳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2. 非 應 屆 畢 業 參 加 本 者, 由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報 名 資 格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後,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繳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 二 )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1. 報 名 資 格 : 應 屆 畢 業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審 查, 免 附 證 明 文 件 非 應 屆 畢 業 須 檢 附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已 畢 業 應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應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本 簡 章 附 錄 除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報 名 外, 報 名 時 應 以 繳 交 中 文 學 歷 ( 力 ) 證 件 為 限 2. 身 分 報 者 : 僅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報 名 資 格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之 身 分, 無 須 繳 寄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但 須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可 透 過 內 政 部 電 子 查 驗 機 制 系 統, 取 得 戶 籍 資 料, 以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3. 離 身 分 報 者 : 係 符 合 離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離 地 區 無 高 中 職 學 校 限 就 讀 當 地 縣 內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且 符 合 地 區 學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離 地 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不 得 以 身 分 報 名 4.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優 待 者 : (1)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2) 繳 驗 縣 市 政 府 或 授 權 所 屬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需 內 含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等 可 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登 錄 已 列 冊 者, 可 免 繳 證 明 (4) 未 經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者 : A. 學 校 集 體 登 錄 之 應 屆 畢 業 : 須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B. 個 登 錄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 須 於 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前 登 錄 完 畢 C.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即 可 免 繳 費 或 報 名 費 減 免 30% 5.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者 ( 即 具 身 分 ), 如 參 加 ( 或 離 ) 身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5

分 審 查 未 通 過 時, 則 僅 具 身 分, 另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將 影 響 報 名 費 優 待 結 果 ( 三 ) 登 錄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應 屆 畢 業 統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登 錄, 非 應 屆 畢 業 以 個 登 錄 向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1. 集 體 登 錄 : (1) 應 屆 畢 業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並 完 成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核 對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者, 須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2) 高 職 學 校 依 繳 交 之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審 核 及 身 分 登 錄, 彙 整 建 檔 列 印 後, 交 由 核 對 並 簽 章 確 認 (3) 綜 合 高 中 應 提 供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認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委 員 會 (4) 高 職 學 校 將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2. 個 登 錄 : (1) 應 於 103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10:00 起 至 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17: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enter42.jctv.ntut.edu.tw) 報 名 資 格 登 錄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證 號 ) 及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後 完 成 確 定 送 出 (2)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證 號 ) 及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統 入 學 測 驗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證 號 ) 及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相 同 (3) 個 登 錄 之 網 路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為 24 小 時 開 放 [ 最 後 1 日 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系 統 開 放 僅 至 17:00 止, 請 特 注 意 ],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登 錄 期 間 每 日 9:00 至 17:00 止 電 洽 本 委 員 會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於 登 錄 期 間 儘 早 上 網 登 錄 (4)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期 間 截 止 後,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名 身 分 及 資 格 (5) 應 繳 交 報 名 資 格 或 身 分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 A.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 由 系 統 產 ; 須 貼 上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B.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已 畢 業 應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本 簡 章 附 錄 除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報 名 外, 報 名 時 應 以 繳 交 中 文 學 歷 ( 力 ) 證 件 為 限 C.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黏 貼 於 自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上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6

註 :A 及 B 項 為 必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具 C 項 報 名 身 分 者, 須 另 檢 附 併 繳 寄 (6) 請 自 備 A4( 含 ) 以 上 大 小 信 封, 將 系 統 產 之 甄 選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個 登 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A4 白 紙 列 印 並 黏 貼 於 信 封 正 面, 並 依 身 分 檢 附 上 述 A 至 C 項 個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平 放 裝 袋, 並 於 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欲 報 名 本 之, 皆 須 完 成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之 基 本 資 料 登 錄 並 繳 寄 資 料 至 本 委 員 會,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完 成 登 錄 並 繳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律 不 予 受 理 ( 四 )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查 詢 1. 報 名 之 身 分 認 定 ( 含 離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及 綜 合 高 中 非 應 屆 畢 業 報 名 資 格,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10:00 在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若 因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報 名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審 查 結 果, 僅 與 之 報 名 費 優 待 資 格 有 關 3. 對 於 審 查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3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 須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時,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資 料 予 以 重 新 審 查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之 複 查 手 續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由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六 統 入 學 測 驗 試 日 期 為 103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須 另 行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報 名, 洽 詢 電 話 : 05-5379000) 七 第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 ) 作 業 方 式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參 加 本 律 以 個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集 體 及 個 方 式 重 複 報 名 者,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請 特 留 意 未 通 過 本 委 員 會 離 身 分 審 查 之, 僅 能 以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未 通 過 本 委 員 會 非 應 屆 畢 業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之, 無 法 報 名 本 ( 二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1. 集 體 報 名 (1)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階 段 報 名, 至 多 申 請 3 個 就 讀 學 校 列 印 報 名 表, 由 確 認 無 誤 後 簽 名, 留 存 就 讀 學 校 (2) 高 職 學 校 檢 齊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103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7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3) 第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新 臺 幣 350 元 ( 減 免 30%) (4) 高 職 學 校 所 收 之 報 名 費 請 依 據 報 名 系 統 產 之 繳 款 帳 號,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繳 款 收 據 ( 明 細 ) 請 自 行 留 存 (5) 報 名 手 續 經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6) 第 階 段 報 名 完 成 後, 高 職 學 校 由 報 名 系 統 產 通 行 碼 並 轉 發 使 用,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限 個 人 使 用 應 妥 善 保 存 ( 報 名 成 績 查 詢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使 用 ),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2. 個 報 名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或 因 故 不 及 參 加 集 體 報 名 之 應 屆 畢 業 ( 以 下 簡 稱 個 報 名 ), 須 自 行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上 網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並 確 定 送 出 並 取 得 通 行 碼 後, 始 完 成 第 階 段 報 名 程 序 (1)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至 103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 A. 個 報 名 須 先 繳 費 成 功, 才 可 上 網 選 填 第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新 臺 幣 350 元 ( 減 免 30%) B. 個 報 名 須 於 103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起 至 103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證 號 )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後, 下 載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人 皆 不 同, 僅 限 個 人 繳 費 第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繳 款 手 續 費 由 自 行 負 擔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匯 款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新 臺 幣 350 元 ( 減 免 30%) C. 繳 費 完 成 2 小 時 後,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 若 尚 未 成 功, 請 持 繳 款 收 執 聯 ( 收 據 ) 至 繳 款 金 融 單 位 洽 詢, 或 檢 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上 網 選 填 報 名 並 確 定 送 出 : A. 個 報 名 須 於 103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17:00 前 完 成 選 填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B. 報 名 參 加 之 甄 選 ( 類 ),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 類 ), 至 多 可 報 名 3 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惟 各 甄 選 學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8

簡 章 附 錄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覽 表 之 說 明 C. 統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單 或 跨 試 之, 可 就 本 單 或 跨 之 甄 選 類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參 加 D. 應 注 意 欲 報 名 甄 選 學 校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 須 本 人 親 自 到 場 應 試 者, 如 面 試 ) 是 否 衝 突, 若 遇 衝 突 時,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進 行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應 自 行 擇 參 加, 且 不 得 對 未 能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要 求 退 費 各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E. 選 填 完 成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請 下 載 並 列 印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申 請 確 認 單 自 行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F.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請 將 由 本 委 員 會 系 統 產 之 通 行 碼 列 印,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並 限 個 人 使 用 應 妥 善 保 存 ( 報 名 成 績 查 詢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均 須 使 用 ),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若 因 此 造 成 資 料 洩 漏 或 參 加 本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負 責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G. 報 名 手 續 經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所 繳 資 料 概 不 予 退 還 H.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若 以 集 體 及 個 方 式 重 複 報 名 者,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請 特 留 意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及 複 查 ( ) 本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提 供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各 高 職 學 校 及 各 甄 選 學 校 均 可 上 網 查 詢 或 下 載 本 委 員 會 不 寄 發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單, 應 自 行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enter42.jctv.ntut.edu.tw),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二 ) 查 詢 方 式 分 為 語 音 查 詢 及 網 站 查 詢 : 1. 語 音 查 詢 : 中 華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536 其 他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0203-03536 或 0911-536536 (1)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0:00 止 提 供 預 約 查 詢 服 務 (2)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提 供 即 時 語 音 查 詢 服 務 2. 網 站 查 詢 :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enter42.jctv.ntut.edu.tw) ( 三 ) 對 篩 選 結 果 或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第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結 果 由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 四 ) 如 因 成 績 複 查 致 篩 選 結 果 異 動, 本 委 員 會 將 依 該 複 查 之 結 果, 增 補 或 刪 減 通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9

過 篩 選 名 單, 並 函 送 各 有 關 甄 選 學 校 及 各 高 職 學 校 九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 ) 作 業 方 式 通 過 第 階 段 篩 選 之 ( 即 具 有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均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至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並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及 繳 寄 資 料 袋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郵 寄 方 式 繳 寄 之,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為 則, 非 應 屆 畢 業 以 個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於 103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前, 登 錄 該 校 學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方 式, 應 屆 畢 業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校 系 ( 組 ) 學 程 選 報 ( 二 ) 資 料 袋 內 應 檢 附 資 料 1. 備 審 資 料 及 成 果 作 品 : 依 所 報 名 之 要 求 辦 理,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書 面 資 料 文 件, 須 於 本 階 段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繳 交 ( 寄 ) 2. 身 分 資 料 表 ( 表 A20): 須 貼 上 最 近 2 吋 照 片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3.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黏 貼 在 校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若 同 時 持 有 2 項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以 上 檢 附 之 資 料 內 容 不 得 偽 造, 或 冒 用 他 人 資 料, 如 經 本 委 員 會 或 甄 選 學 校 查 覺 者, 取 消 本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與 期 限 1. 集 體 報 名 (1)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於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17:00 止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應 屆 畢 業 須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校 系 ( 組 ) 學 程 選 報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將 系 統 產 之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確 認 單 列 印, 並 交 由 簽 名 確 認 後 留 存 就 讀 學 校 (2)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繳 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詳 見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單 項 新 臺 幣 50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單 項 新 臺 幣 35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525 元 甄 試 費 繳 交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直 接 匯 款 各 甄 選 學 校, 例 如 : 戶 名 為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並 於 劃 撥 單 背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0

面 通 訊 欄 處 註 明 報 名 學 校 名 稱 (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可 列 印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政 劃 撥 單 ) (3)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向 高 職 學 校 繳 交 資 料 袋, 高 職 學 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勾 選 第 二 階 段 集 體 報 名 名 單, 並 檢 齊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資 料 袋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影 本, 逕 寄 ( 送 )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4) 集 體 報 名 之 資 料 袋, 由 本 委 員 會 委 託 貨 運 公 司 至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收 取 後, 轉 送 各 甄 選 學 校, 律 免 收 郵 寄 費 用 2. 個 報 名 (1) 個 報 名 須 於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17: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證 號 ) 統 入 學 測 驗 ( 註 准 證 號 碼 及 通 行 碼 2),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選 報 後 確 定 送 出, 經 確 定 送 出 即 不 可 再 更 改 須 下 載 並 列 印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確 認 單, 本 確 認 單 由 自 行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2) 個 報 名 由 自 行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詳 見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單 項 新 臺 幣 50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單 項 新 臺 幣 35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525 元 甄 試 費 繳 交 應 於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 前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直 接 匯 款 各 甄 選 學 校, 例 如 : 戶 名 為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並 於 劃 撥 單 背 面 通 訊 欄 處 註 明 姓 名 或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可 列 印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政 劃 撥 單 ) (3) 個 報 名 應 檢 齊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之 每 1 資 料 袋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影 本, 每 系 科 ( 組 ) 學 程 分 裝 袋, 於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 前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 郵 戳 為 憑 ), 寄 ( 送 )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註 2: 之 通 行 碼 為 第 階 段 報 名 時 系 統 產 並 核 發 通 行 碼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需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1

參 成 績 處 理 報 名 以 參 加 統 入 學 測 驗 之 始 分 數, 由 本 委 員 會 換 算 為 級 分 (15 級 分 ) ( 註 3), 分 計 算 各 科 目 全 均 標 與 後 均 標 之 檢 定 標 準 本 委 員 會 以 之 測 驗 級 分, 依 各 甄 選 辦 法 所 訂 要 求 標 準 篩 選, 其 篩 選 程 序 為 先 進 行 檢 定 篩 選 後, 再 進 行 倍 率 篩 選, 通 過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者, 即 可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但 有 2 科 目 ( 含 ) 以 上 得 0 級 分 之 ( 缺 成 績 亦 以 0 級 分 計 ), 註 3: 級 分 採 15 級 分 制,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統 入 學 測 驗 之 成 績 採 級 分 制, 從 參 加 本 甄 選 入 學 全 體, 取 各 科 目 ( 數 學 為 該 卷, 專 業 科 目 為 該 之 所 有 ) 之 最 高 始 得 分 為 滿 分, 除 以 15 為 級 距 ( 級 距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依 次 往 下 得 15 14 13 1 級 分,0 分 為 0 級 分, 缺 之 成 績 亦 以 0 級 分 計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分 數 換 算 為 級 分 範 例 如 下 : 以 國 文 為 例, 若 所 有 中, 國 文 最 高 分 為 96 分, 則 以 96 分 相 當 於 滿 分, 並 以 96 除 以 15 得 6.40 為 級 距, 得 國 文 始 得 分 與 級 分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 若 某 位 國 文 始 得 分 為 82 分, 對 應 下 表 ( 本 表 僅 供 參 ), 得 該 國 文 成 績 為 13 級 分 分 數 級 距 96.00 89.61 89.60 83.21 83.20 76.81 76.80 70.41 70.40 64.01 64.00 57.61 57.60 51.21 51.20 44.81 44.80 38.41 38.40 32.01 32.00 25.61 25.60 19.21 19.20 12.81 12.80 6.41 級 分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 統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51 電 機 與 電 子 52 家 政 53 商 管 外 語 ( ) 54 商 管 外 語 ( 二 ) 55 商 管 外 語 ( 三 ) 56 商 管 外 語 ( 四 ) 或 09 商 業 與 管 理 之 試 ( 類 ), 參 加 本 之 專 業 科 目 及 其 成 績 計 算, 依 其 報 名 甄 選 採 計 之 專 業 科 目 及 報 名 該 之 所 有 之 統 入 學 測 驗 始 分 數 進 行 成 績 級 分 換 算 : 統 入 學 測 驗 甄 選 入 學 ( 類 ) 專 業 科 目 ( ) 專 業 科 目 ( 二 ) 採 計 科 目 採 計 科 目 (51) 電 機 與 電 子 (03) 電 機 與 電 子 電 機 類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學 實 習 基 電 子 學 本 電 學 實 習 (04) 電 機 與 電 子 資 電 類 基 本 電 學 數 位 邏 輯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電 子 學 實 習 計 算 機 概 論 (52) 家 政 (12) 家 政 幼 保 類 幼 兒 教 保 概 論 與 實 務 家 政 概 論 色 彩 概 論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13) 家 政 活 應 用 類 家 庭 教 育 與 安 全 (09) 商 業 與 管 理 (09) 商 業 與 管 理 商 業 概 論 (21) 資 管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53) 商 管 外 語 ( ) (09) 商 業 與 管 理 商 業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21) 資 管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15) 外 語 英 語 類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54) 商 管 外 語 ( 二 ) (09) 商 業 與 管 理 商 業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21) 資 管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16) 外 語 日 語 類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55) 商 管 外 語 ( 三 ) (15) 外 語 英 語 類 商 業 概 論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16) 外 語 日 語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09) 商 業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21) 資 管 類 商 業 概 論 (56) 商 管 外 語 ( 四 ) (15) 外 語 英 語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16) 外 語 日 語 類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6.40 0.01 0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2

不 得 參 加 篩 選 如 特 規 定 不 得 有 任 1 科 目 為 0 級 分 者, 從 其 規 定 ; 惟 離 使 用 離 名 額 或 使 用 名 額 時, 不 受 此 限 第 階 段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 ) 檢 定 篩 選 如 訂 有 檢 定 篩 選 者, 依 其 檢 定 之 科 目 及 標 準 先 行 篩 選 ;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次 項 之 倍 率 篩 選 檢 定 標 準 依 報 名 本 全 體 報 之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分 為 下 列 2 種 : 1. 全 均 標 : 參 加 本 全 體 之 平 均 級 分 ( 不 含 缺 ) ( 註 4) 2. 後 均 標 : 參 加 本 後 50% 之 平 均 級 分 ( 不 含 缺 ) 全 均 標 與 後 均 標 之 級 分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只 捨 不 入 ( 二 ) 倍 率 篩 選 倍 率 篩 選 指 該 以 某 科 目 或 某 幾 科 目 之 測 驗 級 分 或 總 級 分 (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級 分 之 和 ), 依 所 訂 篩 選 科 目 倍 率 之 高 低 依 序 篩 選 ( 遇 某 幾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相 同, 即 以 該 幾 科 目 之 級 分 和 為 篩 選 標 準 ), 以 篩 選 出 其 名 額 的 某 倍 率 ( 即 最 低 倍 率 ) 之 人 數 ( 即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範 例 : 某 校 化 工 系 之 名 額 為 10 人, 各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為 : 國 文 5 英 文 6 數 學 3 專 業 及 專 業 二 皆 不 要 求 篩 選 之 過 程 為 : 先 依 英 文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60 人 (6 10 人 ), 再 以 此 60 人 之 國 文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此 50 人 之 數 學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30 人 (3 10 人 ), 此 30 人 即 為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範 例 二 : 某 校 電 機 系 之 名 額 為 10 人, 各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為 : 國 文 5 英 文 5 數 學 3 專 業 及 專 業 二 皆 不 要 求 篩 選 之 過 程 為 : 先 依 英 文 與 國 文 成 績 級 分 加 總 後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此 50 人 之 數 學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30 人 (3 10 人 ), 此 30 人 即 為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三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1. 將 全 體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始 分 數 換 算 為 級 分 後, 先 以 進 行 檢 定 篩 選 及 倍 率 篩 選 ( 以 下 簡 稱 篩 選 ) 2. 將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始 分 數 換 算 為 級 分 後,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未 能 通 過 篩 選, 將 依 總 級 分 高 低 比 序, 擇 優 選 出 名 額 3 倍 之,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限 制 分 發 在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外 加 名 額 ( 以 下 簡 稱 篩 選 ) 3. 離 將 離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始 分 數 換 算 為 級 分, 先 與 成 績 比 序 進 行 篩 選 若 未 能 通 過 篩 選, 但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提 供 該 離 所 屬 離 縣 之 外 加 名 額, 則 該 離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限 制 分 發 在 該 離 縣 之 外 加 名 額 註 4: 各 試 科 目 參 加 甄 選 之 ( 不 含 缺 ) 級 分 和 的 平 均 值 為 該 試 科 目 之 全 均 標, 而 級 分 後 50% 報 名 ( 不 含 缺 ) 級 分 和 的 平 均 值 為 該 試 科 目 之 後 均 標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3

範 例 : 某 甲 僅 具 身 分 報 名 某 校 系 若 甲 未 通 過 篩 選,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甲 已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範 例 二 : 某 乙 以 身 分 報 名, 則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乙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通 過 篩 選 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乙 未 通 過 篩 選, 而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提 供 外 加 名 額, 則 與 其 他 未 通 過 篩 選 之 進 行 篩 選 若 乙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身 分 通 過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惟 限 制 分 發 在 該 之 外 加 名 額 ; 如 乙 未 通 過 篩 選,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乙 未 通 過 篩 選 且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未 提 供 外 加 名 額, 則 乙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範 例 三 : 某 丙 以 澎 湖 縣 離 身 分 報 名, 則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丙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通 過 篩 選 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丙 未 通 過 篩 選, 但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提 供 澎 湖 縣 離 外 加 名 額, 則 以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惟 限 制 分 發 在 該 離 縣 之 外 加 名 額 若 丙 未 通 過 篩 選, 且 該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未 提 供 澎 湖 縣 離 外 加 名 額,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四 ) 同 級 分 超 額 篩 選 前 款 依 所 訂 之 最 低 倍 率 進 行 倍 率 篩 選, 如 遇 某 級 分 相 同, 致 篩 選 結 果 人 數 大 於 該 訂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的 人 數 時, 則 該 級 分 之 同 級 分, 再 以 ( 統 入 學 測 驗 ) 總 級 分 再 做 1 次 篩 選 如 總 級 分 仍 相 同 而 致 超 額 時, 則 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資 格 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 ( ) 甄 試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於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名 單 甄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及 高 職 學 校 查 詢, 各 甄 選 學 校 並 以 限 時 郵 件 將 甄 試 通 知 單 郵 寄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請 逕 向 各 甄 選 學 校 查 詢 ( 各 甄 選 學 校 電 話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據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本 人 須 親 自 到 場 應 試 之 甄 試 日 期 詳 列 在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甄 試 日 期 欄 內 應 依 甄 試 通 知 單 要 求 攜 帶 之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國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 備 審 資 料 正 本 等,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不 得 以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甄 試 日 期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4

2. 若 未 參 加 報 名 之 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中 項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3. 繳 交 之 備 審 資 料 ( 包 含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照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獎 狀 影 本 等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各 甄 選 辦 法 及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及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說 明 甄 選 始 總 分 為 ( )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 三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的 成 績, 依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合 計 計 算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但 甄 選 始 總 分 合 計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甄 選 始 總 分 再 乘 以 (1+ 證 照 或 得 獎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 )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依 所 訂 採 計 之 科 目 以 級 分 計 分 或 加 權 計 分 後, 依 其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 計 算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1.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成 績 為 依 所 訂 採 計 之 各 指 定 項 目 之 得 分, 按 其 所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依 各 所 訂 方 式 處 理,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2.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分 數 ( 尚 未 乘 以 甄 選 總 成 績 占 分 比 例 之 得 分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3.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範 例 : 範 例 :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假 設 8 位 評 閱 老 師 分 給 予 95 90 84 82 80 84 88 76 之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則 先 依 該 系 之 計 分 規 定 ( 註 :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計 分 規 定, 由 各 自 行 訂 定 );(95+ 90+84+82+80+84+88+76) 8=84.875,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該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應 為 84.88 分 範 例 二 : 乙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假 設 6 位 評 審 委 員 分 給 予 81 78 79 76 78 75 之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則 先 依 該 系 之 計 分 規 定 ( 註 :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計 分 規 定, 由 各 自 行 訂 定 );(81+78+79 +76+78+75) 6=77.833333,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該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應 為 77.83 分 4.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欄 內 之 滿 分 係 指 對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科 目 所 訂 的 滿 分 數, 最 低 得 分 係 指 在 計 算 該 項 成 績 之 滿 分 中 至 少 應 得 分 數, 未 達 所 訂 最 低 得 分 之 標 準 分 數, 即 不 予 錄 取 由 上 範 例 中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60 分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5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為 84.88 分,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為 60 分, 通 過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由 上 範 例 二 中 乙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80 分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為 77.83 分,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為 80 分,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80 分 ), 則 不 予 錄 取 ( 三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備 審 資 料 中 必 須 繳 交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黏 貼 於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如 未 能 繳 交, 致 使 甄 選 總 成 績 受 到 影 響 時,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本 項 成 績 於 甄 選 始 總 分 中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者, 各 甄 選 學 校 審 酌 採 認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 如 不 予 採 計, 則 其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0%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欄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採 百 分 制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1. 應 屆 畢 業 以 高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合 計 5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 非 應 屆 畢 業 係 以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含 最 後 1 學 期 ) 之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同 等 學 力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由 甄 選 學 校 審 酌 採 認 ) 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依 其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其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0%) 計 算 個 人 加 權 值 係 依 之 統 入 學 測 驗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查 下 表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而 得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統 入 學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15 14.25 14.24 12.75 12.74 11.25 11.24 9.75 9.74 8.25 8.24 6.75 6.74 5.25 5.24 3.75 3.74 2.25 2.24 0.75 0.74 0.00 個 人 加 權 值 1 0.9 0.8 0.7 0.6 例 如 :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甄 試,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 國 文 12 級 分 ( 1.0) 英 文 11 級 分 ( 1.0) 數 學 10 級 分 ( 1.0) 專 業 科 目 12 級 分 ( 2.0) 專 業 科 目 二 12 級 分 ( 2.0), 以 上 5 科 目 滿 分 均 為 15 級 分 ; 則 該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為 12 1.0 + 11 1.0 + 10 1.0 + 12 2.0 + 12 2.0 81 = = 11.57 1.0 + 1.0 + 1.0 + 2.0 + 2.0 7 級 分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甲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個 人 加 權 值 為 0.8, 若 個 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為 85.50, 則 加 權 後 個 人 學 業 成 績 為 85.50 0.8=68.40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6

( 四 )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甄 選 總 成 績 所 採 計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為 於 就 學 高 中 職 期 間 及 其 之 後 所 取 得 之 相 關 職 種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含 科 學 展 覽 ) 得 獎 證 明 ( 註 5)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證 照, 在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 換 ) 繳 件 此 項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並 明 訂 於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甄 選 辦 法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欄 如 有 採 計 加 分, 應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以 影 印 本 為 準,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及 備 審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據 本 簡 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及 本 簡 章 所 訂 甄 選 ( 類 )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依 黏 貼 於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審 查 計 分 凡 不 屬 本 簡 章 所 列 本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證 照, 均 不 得 作 為 本 項 目 採 計 加 分 如 有 疑 義,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之 例 如 : 甲 報 某 校 系 其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設 定 為 依 加 分 標 準 甲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第 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已 知 其 甄 選 始 總 分 為 72.25 分, 則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72.25 1.25=90.3125 小 數 取 至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最 後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90.31 分 ( 五 )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統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指 定 項 目 滿 分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績 比 例 國 文 2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100 10% 英 文 2 倍 -- -- -- -- 合 占 總 成 數 學 2 倍 -- -- -- -- 績 比 例 專 業 1 倍 -- -- -- -- 70%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先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再 乘 20%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專 業 二 1 倍 -- -- -- --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500 元 以 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某 校 系 甄 選 入 學 為 例 甲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 國 文 為 12 級 分 ( 2.00) 英 文 為 11 級 分 ( 2.00) 數 學 為 10 級 分 ( 2.00) 專 業 科 目 為 13 註 5: 若 於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 前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含 科 學 展 覽 ) 確 定 得 獎, 但 尚 未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得 獎 證 明 者, 得 檢 附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及 術 科 均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 影 本 ) 或 主 辦 單 位 開 立 之 得 獎 證 明 文 件 參 加 本, 但 註 冊 入 學 時 仍 應 繳 交 技 術 士 證 或 得 獎 證 明 正 本 驗 證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7

級 分 ( 1.00) 專 業 科 目 二 為 12 級 分 ( 1.00), 以 上 5 科 目 滿 分 均 為 15 級 分 ( 各 科 目 級 分 合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70%) 甲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75.00 分 ( 滿 分 100 分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10%) 甲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85.50( 滿 分 100 分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20%) 甲 持 有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該 系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方 式 為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甲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為 : 12 2.00 + 11 2.0 + 10 2.0 + 13 1.0 + 12 1.0 = 11.375 2.0 + 2.0 + 2.0 + 1.0 + 1.0 甲 之 加 權 值 為 :0.8(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而 來 ) 甲 之 甄 選 始 總 分 為 12 2.00 + 11 2.0 + 10 2.0 + 13 1.0 + 12 1.0 75.00 85.50 0.8 70 + 10 + 20 15 2.0 + 15 2.0 + 15 2.0 + 15 1.0 + 15 1.0 100.00 100.0 = 74.26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甄 選 始 總 分 合 計 過 程 之 小 數 部 分 不 予 去 除 ) 甲 之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為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5%, 經 加 分 後 的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74.26 (1+5%)=77.97(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 說 明 ] (1) 為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為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2) 依 規 定, 甄 選 始 總 分 合 計 過 程 之 小 數 部 分 不 予 去 除 ( 六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查 詢 1.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3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0:00 前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2.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於 103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提 供 查 詢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 七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複 查 對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九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3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傳 真 至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僅 能 針 對 成 績 是 否 漏 列 或 計 算 錯 誤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分 或 要 求 補 送 相 關 資 料 或 競 賽 獲 獎 證 照 證 明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8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競 賽 類 優 勝 名 次 及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40%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優 勝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5%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國 委 員 會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正 ( 備 ) 取 國 手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5% 第 1 名 ( 金 牌 )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5%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國 委 員 會 第 2 名 ( 銀 牌 )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0%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第 3 名 ( 銅 牌 )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3%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第 4~8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0%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教 育 部 第 9~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第 14~2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第 24~50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3% 第 1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0%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第 2 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25%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5% 1.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限 選 1 項 優 待 加 分 備 註 2. 各 項 競 賽 證 照 及 職 種 等 各 項 目 須 符 合 甄 選 ( 類 ) 及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對 照 表 ; 未 列 於 對 照 表 中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證 照 皆 不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 藝 ) 能 競 賽 編 號 1 2 3 4 競 賽 或 證 照 名 稱 全 國 高 職 學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圍 棋 運 動 錦 標 賽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決 賽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國 內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5 全 國 學 美 術 比 賽 6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 技 能 競 賽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及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百 分 比 )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適 用 類 各 甄 選 類 各 甄 選 類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各 甄 選 類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03 電 機 與 電 子 電 機 類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04 電 機 與 電 子 資 電 類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07 設 計 入 選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影 視 類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5% 依 簡 章 規 定, 詳 閱 玖 甄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始 總 分 10%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對 照 表 註 :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競 賽,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和 落 款 單 位 皆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且 落 款 人 須 為 該 機 關 首 長, 否 則 不 在 甄 選 入 學 採 計 範 圍 內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19

證 照 項 目 加 分 比 率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外 語 採 認 間 語 文 檢 定 項 目 及 加 分 比 率 彙 整 表 全 英 檢 (GEPT) 5% 中 級 15% 中 高 級 25% 高 級 多 益 (TOEIC)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550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均 達 6 級 以 上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785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均 達 7 級 以 上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945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均 達 8 級 以 上 托 福 (TOEFL ibt) 雅 思 (IEL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SOL Main Suite) 57-86 4.5 以 上 PET 87-109 6 以 上 FCE 110 以 上 7 以 上 CAE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2(=)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ALTE Level 3(=)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ALTE Level 4(=)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N3 N2 N1 肆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錄 取 ( ) 各 甄 選 學 校 根 據 各 統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有 關 資 料 等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訂 定 及 之 錄 取 標 準, 分 依 及 之 名 額, 決 定 各 該 身 分 之 正 取 列 ( 或 不 列 ) 備 取, 甄 選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所 訂 最 低 得 分 之 標 準 分 數, 或 未 參 加 報 名 之 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中 項 者, 或 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報 資 格 備 審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試 舞 弊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 甲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80 分 若 甲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分 數 為 77.83 分,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80 分 ), 則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二 : 乙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以 缺 登 錄, 則 不 予 錄 取 ( 三 )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某 甲 以 身 分 報 名 且 通 過 篩 選 範 例 : 若 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正 取 範 例 二 : 若 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但 名 次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範 例 三 : 若 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0

( 四 )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通 過 篩 選 之,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先 依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較 高 低 順 序 後 產 名 次, 其 名 次 在 報 名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名 額 內 時, 則 錄 取 正 取 ; 若 於 名 額 外, 則 列 為 系 科 ( 組 ) 學 程 備 取 通 過 篩 選 而 未 錄 取 正 取 之, 與 僅 通 過 篩 選 之,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產 名 次, 依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備 取 或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 若 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正 取 範 例 二 : 若 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之 名 次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該 再 與 僅 通 過 篩 選 之,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名 次, 若 該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正 取 ; 若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該 同 時 具 有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備 取 及 備 取 資 格 範 例 三 : 若 乙 僅 通 過 篩 選, 須 與 通 過 篩 選 且 未 獲 正 取 資 格 之,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名 次, 若 該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正 取 ; 若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 若 該 未 獲 錄 取 正 備 取 時, 則 不 予 錄 取 ( 五 ) 離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通 過 篩 選 之 離,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並 與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較 高 低 順 序 後,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正 取 ; 若 於 名 額 外, 則 以 備 取 錄 取 通 過 篩 選 未 錄 取 正 取 之 與 未 通 過 篩 選 之 其 他 同 縣,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依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備 取 或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 若 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正 取 範 例 二 : 若 丙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之 名 次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該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名 次, 若 該 名 次 在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1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正 取 ; 若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備 取, 該 同 時 具 有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備 取 及 備 取 資 格 若 該 未 獲 正 備 取 時, 則 不 予 錄 取 ( 六 )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之 處 理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參 酌 至 最 後 項, 成 績 仍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正 取 名 額 時, 則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範 例 : 某 校 系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之 順 序 為 :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二 統 測 數 學 統 測 英 文 當 某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與 其 他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比 較 同 分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之 各 項 成 績 高 低,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中 統 測 成 績 不 以 各 試 科 目 之 始 分 數 為 比 序 之 依 據, 而 以 各 試 科 目 之 級 分 數 為 比 序 之 依 據,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二 公 告 ( ) 各 甄 選 學 校 於 103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甄 選 結 果 正 備 取 名 單, 甄 選 結 果 不 另 寄 書 面 通 知,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甄 選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甄 選 結 果, 以 致 影 響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其 結 果 由 自 行 負 責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彙 整 錄 取 名 冊 函 送 本 委 員 會 ( 二 ) 對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傳 真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之 複 查 手 續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 三 )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8:00 前 將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如 有 異 動 時, 須 另 函 通 知 本 委 員 會 ( 四 )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本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2

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應 依 其 錄 取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本 會 進 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每 1 錄 取 至 多 以 分 發 錄 取 1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視 同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律 不 予 分 發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方 式 項 目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錄 取 登 記 期 間 103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3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17:00 止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選 填 注 意 事 項 : (1) 使 用 身 分 證 統 編 號 統 入 學 測 驗 准 證 號 碼 及 本 委 員 會 配 發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2) 於 登 記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enter42.jctv.ntut.edu.tw), 點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進 入 系 統,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3)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操 作 手 冊 ( ) 錄 取 無 論 正 取 或 備 取 1 個 或 1 個 以 上, 均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可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 二 ) 錄 取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 應 依 所 錄 取 各 審 慎 選 填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 三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四 ) 進 入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畫 面 後,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錄 取 名 稱 及 正 備 取 名 次 等 資 訊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 五 ) 於 系 統 所 登 記 志 願 序, 經 確 定 送 出 即 完 成 志 願 序 登 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再 修 改 或 重 填, 請 特 注 意 ( 六 ) 凡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或 雖 有 上 網 登 記 志 願 但 未 按 下 確 定 送 出 者, 以 未 登 記 論, 即 喪 失 登 記 資 格 與 分 發 機 會 ( 七 )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系 統 即 產 就 讀 志 願 表,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就 讀 志 願 表, 未 檢 附 者 律 不 予 受 理 ( 八 )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 九 ) 本 委 員 會 係 依 各 校 函 告 之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 含 正 取 備 取 )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辦 理 統 分 發 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則 ( )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依 各 及 名 額 錄 取 ( 含 正 取 備 取 ) 名 次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先 辦 理 正 取 分 發, 如 遇 有 缺 額 時, 始 進 行 備 取 遞 補 分 發 ( 二 ) 及 之 正 取 確 定 可 分 發 至 該 所 對 應 之 名 額 ; 備 取 則 俟 該 各 類 正 取 分 發 後 之 缺 額 進 行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3

遞 補 分 發, 若 無 缺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就 讀 志 願 分 發 時, 係 先 將 所 有 錄 取 之 正 取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志 願 序 先 分 發, 剔 除 重 複 錄 取 的 較 不 優 先 之 志 願 後 ( 僅 保 留 重 複 錄 取 中 之 最 優 先 的 志 願 序 ), 各 各 身 分 之 名 額 產 的 缺 額 才 能 由 其 身 分 之 備 取 依 序 遞 補, 此 時 排 在 正 取 志 願 之 前 的 備 取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志 願 序, 才 有 機 會 被 分 發 到 ( 三 ) 錄 取 如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本 委 員 會 依 其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分 發, 如 其 正 取 志 願 序 登 記 於 備 取 之 前, 則 取 其 正 取 最 優 先 志 願 分 發 ; 如 備 取 志 願 序 登 記 於 正 取 之 前 者, 當 該 備 取 之 正 取 分 發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 若 該 分 發 人 數 達 名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至 該 ( 四 ) ( 或 ) 如 同 獲 同 之 名 額 及 ( 或 ) 名 額 分 發 機 會 時, 以 名 額 優 先 分 發 ( 五 ) 分 發 如 遇 備 取 名 次 相 同 致 分 發 結 果 超 過 該 身 分 之 名 額 時, 則 併 以 增 額 方 式 分 發 至 該 ( 六 ) 獲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之 錄 取, 始 取 得 該 之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三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放 榜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103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公 告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供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寄 發 通 知, 本 委 員 會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查 詢 方 式 分 為 語 音 查 榜 及 網 站 查 榜 : ( ) 語 音 查 榜 : 中 華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536 其 他 電 信 手 機 直 撥 0203-03536 或 0911-536536 1.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至 103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止 提 供 預 約 查 詢 服 務 2.103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提 供 即 時 語 音 查 詢 服 務 ( 二 ) 網 站 查 榜 : 於 103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enter42.jctv.ntut.edu.tw) 四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連 同 就 讀 志 願 表,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 須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 複 查 結 果 由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陸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報 到 ( ) 獲 分 發 錄 取 如 同 時 獲 得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須 擇 辦 理 報 到, 違 者 取 消 甄 選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 二 ) 獲 分 發 錄 取 須 依 分 發 錄 取 之 甄 選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 不 得 採 電 話 方 式 )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各 甄 選 學 校 報 到 規 定 時 間,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所 附 光 碟 之 各 校 系 科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4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日 ( 三 )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如 欲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學 校 院 入 學,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二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須 依 各 甄 選 學 校 所 訂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向 所 報 到 甄 選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否 則 律 不 得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學 校 院 入 學 ( 四 )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分 發 錄 取,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得 取 消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分 發 錄 取 不 得 異 議 ( 五 )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所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專 校 院 入 學 ( 六 ) 本 之 缺 額 ( 含 錄 取 後 放 棄 報 到 之 名 額 ) 得 併 入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及 大 學 試 入 學 分 發 辦 理 二 註 冊 入 學 (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分 發 錄 取 應 持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依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註 冊 日 期 與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於 註 冊 時 未 能 提 出 畢 業 證 書 或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修 畢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修 ( 肄 )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或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者, 取 消 其 分 發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日 期 與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由 各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自 訂 並 通 知 分 發 錄 取 ( 二 ) 註 冊 前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報 資 格 備 審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試 舞 弊 者, 取 消 其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三 )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依 各 校 自 訂 身 體 檢 查 辦 法 辦 理 體 檢 事 宜 柒 申 訴 處 理 及 其 他 對 於 過 程 或 相 關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得 依 本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四 ), 於 103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12:00 前 檢 具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三 申 訴 表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本 委 員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時,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者, 得 由 本 會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請 提 出 申 訴 之 列 席 三 凡 報 名 本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報 名 參 加 本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統 入 學 測 驗 各 試 科 目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於 本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