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辐 射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 项 目 名 称 :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 公 章 )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2015 年 5 月
文 件 类 型 : 评 价 单 位 : 项 目 名 称 : 特 殊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 医 学 科 学 院 ( 公 章 )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单 位 法 人 : 法 人 代 表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贺 福 初 张 学 敏 ( 环 评 工 程 师 第 B10010021300 号 ) 评 价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从 事 专 业 职 称 上 岗 证 书 号 职 责 签 名 王 德 刚 环 境 化 学 评 价 助 理 研 究 员 岗 位 证 书 B10010018 张 亮 环 境 监 测 评 价 工 程 师 环 评 工 程 师 B10010041300 于 水 环 境 放 射 化 学 研 究 员 环 评 工 程 师 B10010021300 编 写 编 写 审 核
目 录 表 1 项 目 概 况 01 表 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及 密 封 源 15 表 3 废 弃 物 15 表 4 射 线 装 置 16 表 5 污 染 源 分 析 17 表 6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29 表 7 审 批 表 50 附 图 1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地 理 位 置 示 意 图 附 图 2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建 筑 布 局 示 意 图 附 图 3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现 状 平 面 布 局 图 附 图 4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核 医 学 科 拟 改 建 平 面 布 局 图 附 图 5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衰 变 池 位 置 平 面 布 局 图 附 图 6 衰 变 池 平 面 流 程 示 意 图 附 件 1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附 件 2 最 近 几 年 履 行 环 评 审 批 手 续 情 况 附 件 3 2014 年 度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情 况 附 件 4 项 目 委 托 书 附 件 5 同 仁 医 院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附 件 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人 员 表 附 件 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单 位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姓 名 表 1 项 目 概 况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地 址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交 民 巷 1 号 伍 冀 湘 电 话 58265700 邮 编 100730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刘 潇 ( 院 感 疾 控 处 ) 58265759 13810108852 项 目 名 称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项 目 地 点 项 目 用 途 放 射 性 诊 断 项 目 依 据 总 投 资 ( 万 元 ) 3600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西 环 南 路 2 号 核 技 术 项 目 投 核 技 术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3000 资 ( 万 元 ) ( 万 元 ) 600 应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密 封 源 射 线 装 置 其 它 类 型 核 技 术 应 用 的 目 的 和 任 务 : 1.1 单 位 概 况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同 仁 医 院 ) 成 立 于 1886 年, 是 一 所 以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心 血 管 科 为 重 点, 集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预 防 任 务 于 一 体,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和 学 科 优 势 的 综 合 性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为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第 四 临 床 医 学 院 医 院 属 于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现 有 职 工 3478 人, 副 高 以 上 及 相 应 职 称 者 496 人 开 放 病 床 1609 张, 设 有 47 个 临 床 和 医 技 科 室, 日 均 门 急 诊 量 10194 人 次, 年 均 住 院 病 人 约 77814 人 次 医 院 设 施 完 善, 仪 器 先 进,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知 名 专 家 云 集, 并 设 有 荟 萃 首 都 名 医 的 北 京 市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头 颈 外 科 心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综 合 防 治 和 泌 尿 外 科 会 诊 中 心 等 十 余 个 技 术 先 进 设 备 精 良 的 特 色 医 疗 中 心 同 仁 医 院 分 为 西 区 东 区 和 南 区 ( 开 发 区 分 院 ) 三 个 院 区,2011 年 医 院 建 立 三 院 区 统 一 管 理 的 管 理 模 式 医 院 西 区 位 于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交 民 巷 1 号, 东 区 位 于 东 城 区 崇 文 门 内 大 街 8 号, 南 区 位 于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西 环 南 路 2 号 其 中,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 即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 北 侧 为 景 园 北 街, 南 侧 为 西 环 南 路, 东 侧 为 景 园 南 街, 西 侧 为 荣 昌 西 街, 医 院 南 区 地 理 位 置 见 附 图 1 所 示 医 院 南 区 建 筑 平 面 布 局 情 况 附 图 2 所 示 1.2 核 技 术 应 用 情 况 同 仁 医 院 设 置 核 医 学 科 心 血 管 中 心 放 射 科 内 窥 镜 中 心 普 外 科 神 经 外 科 骨 科 眼 科 口 腔 科 头 颈 外 科 泌 尿 外 科 肿 瘤 外 科 等 科 室 开 展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由 医 院 实 行 三 院 区 统 一 管 理 的 管 理 模 式 医 院 目 前 开 展 的 核 技 术 应 用 内 容 已 经 取 得 北 京 1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辐 射 安 全 行 政 许 可, 现 持 有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京 环 辐 证 [A0018], 获 准 许 可 时 间 为 2015 年 2 月 15 日, 详 见 附 件 1), 许 可 使 用 1 处 乙 级 和 2 处 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并 许 可 使 用 99m Tc 131 I 125 I 粒 子 89 Sr 67 Ga 和 201 Tl 等 以 及 3 台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35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现 有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包 括 西 区 激 光 碎 石 中 心 西 区 口 腔 科 西 区 导 管 室 西 区 急 诊 放 射 科 西 区 放 射 科 西 区 窥 镜 中 心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南 区 体 检 科 南 区 碎 石 中 心 南 区 骨 科 南 区 口 腔 科 南 区 导 管 室 南 区 放 射 科 东 区 体 检 科 东 区 口 腔 科 东 区 放 射 科 西 区 骨 科 医 院 使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现 状 分 别 见 表 1-1 表 1-2 表 1-1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现 有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使 用 情 况 汇 总 表 工 作 场 所 名 称 级 日 等 效 年 最 大 用 量 核 素 及 地 址 别 最 大 操 作 量 (Bq) (Bq) Tc-99m 2.22E+8 5.55E+12 I-125( 粒 子 ) 1.78E+7 1.78E+11 西 区 急 诊 楼 乙 I-131 7.4E+7 3.7E+10 地 下 一 层 级 Tl-201 1.48E+6 1.48 E+10 核 医 学 科 Ga-67 1.85E+7 1.85 E+10 Sr-89 1.48E+7 7.4 E+9 西 区 手 术 室 丙 ( 泌 尿 外 科 ) 级 I-125( 粒 子 ) 1.78E+7 8.9E+10 南 区 手 术 室 ( 眼 科 ) 丙 级 I-125( 粒 子 ) 1.78E+7 8.9E+10 表 1-2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现 使 用 的 射 线 装 置 汇 总 表 设 备 名 称 类 别 数 量 工 作 场 所 名 称 及 地 址 骨 密 度 ( 双 能 ) Ⅲ 1 床 旁 (DR) Ⅲ 1 胃 肠 造 影 (DR) Ⅲ 1 医 用 X 射 线 机 (DR) Ⅲ 3 西 区 放 射 科 乳 腺 X 射 线 机 (DR) Ⅲ 1 螺 旋 CT(64 排 ) Ⅲ 1 床 旁 (CR) Ⅲ 2 螺 旋 CT(16 排 ) Ⅲ 1 胃 肠 造 影 (CR) Ⅲ 1 西 区 急 诊 放 射 科 医 用 X 射 线 机 (DR) Ⅲ 1 SPECT-CT Ⅲ 1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牙 科 X 射 线 机 (DR) Ⅲ 1 西 区 口 腔 科 胃 肠 造 影 (CR) Ⅲ 1 西 区 内 窥 镜 中 心 碎 石 机 Ⅲ 1 西 区 碎 石 中 心 C 型 臂 (DR) Ⅲ 1 西 区 手 术 室 ( 骨 科 ) 移 动 式 C 型 臂 Ⅲ 1 西 区 手 术 室 ( 普 外 科 ) DSA Ⅱ 2 西 区 导 管 室 螺 旋 CT(128 排 ) Ⅲ 1 乳 腺 X 射 线 机 (DR) Ⅲ 1 医 用 X 射 线 机 (DR) Ⅲ 2 2
胃 肠 造 影 (CR) Ⅲ 1 南 区 放 射 科 螺 旋 CT(16 排 ) Ⅲ 1 床 旁 (CR) Ⅲ 1 床 旁 (DR) Ⅲ 1 DSA Ⅱ 1 南 区 导 管 室 C 型 臂 (DR) Ⅲ 1 南 区 手 术 室 ( 骨 科 ) 碎 石 机 Ⅲ 1 南 区 碎 石 中 心 牙 科 X 射 线 机 (DR) Ⅲ 1 牙 科 X 射 线 机 ( 曲 DR) Ⅲ 1 南 区 口 腔 科 医 用 X 射 线 机 (DR) Ⅲ 2 双 源 CT Ⅲ 1 东 区 放 射 科 床 旁 Ⅲ 1 注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3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35 台 1.3 近 几 年 履 行 环 保 审 批 手 续 情 况 同 医 院 近 年 来 履 行 环 保 审 批 手 续 情 况 如 表 1-3 所 示 序 号 1 2 3 4 项 目 时 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表 1-3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履 行 环 保 审 批 手 续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核 医 学 科 改 造 及 使 用 射 线 装 置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增 量 及 移 动 使 用 床 旁 机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更 新 及 新 增 Ⅱ 类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使 用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环 评 批 复 及 时 间 京 环 审 [2012]275 号 2012 年 7 月 京 环 审 [2013]444 号 2013 年 11 月 京 环 审 [2014]284 号 2014 年 7 月 京 环 审 [2015]56 号 2015 年 2 月 注 : 以 上 环 评 批 复 和 环 保 验 收 批 复 文 件 见 附 件 2 1.4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现 状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情 况 及 时 间 京 环 验 [2015]95 号 2015 年 3 月 3 日 京 环 验 [2015]108 号 2015 年 3 月 12 日 京 环 验 [2015]129 号 2015 年 4 月 8 日 京 环 验 [2015]98 号 2015 年 4 月 备 注 已 完 成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已 完 成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已 完 成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已 完 成 ( 第 一 阶 段 4 台 )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1.4.1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同 仁 医 院 现 已 成 立 由 32 人 组 成 的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同 时 成 立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小 组, 管 理 小 组 组 长 由 院 长 担 任 设 有 一 名 本 科 学 历 的 专 职 人 员 ( 刘 潇 ), 具 体 负 责 辐 射 防 护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同 时 三 区 分 别 配 备 固 定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具 体 人 员 和 分 工 见 表 5-3 1.4.2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 同 仁 医 院 已 制 定 较 为 完 备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章 制 度 和 管 理 规 定, 主 要 包 括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环 境 监 测 与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制 度 放 射 防 护 告 知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医 疗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清 洁 解 控 流 程 核 医 学 科 场 所 监 测 方 案 导 管 室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监 测 方 案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3
等 医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已 得 到 落 实, 能 够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1.4.3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目 前, 同 仁 医 院 制 定 有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现 有 186 名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在 医 院 入 职 培 训 的 基 础 上, 均 已 参 加 环 保 部 门 认 可 机 构 组 织 的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 详 见 附 件 5); 当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已 满 四 年, 需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 医 院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现 有 9 名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均 已 参 加 上 述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医 院 南 区 计 划 在 项 目 竣 工 前, 随 着 项 目 进 展, 每 年 按 入 院 人 员 计 划 指 标 逐 步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最 终 再 配 备 7 人, 并 及 时 安 排 他 们 和 其 他 科 室 新 入 院 拟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参 加 入 职 培 训 和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并 承 诺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后 方 能 上 岗 医 院 将 对 西 区 现 有 和 南 区 拟 建 的 核 医 学 科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统 筹 管 理 调 配 1.4.4 监 测 情 况 : (1)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目 前, 医 院 委 托 北 京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按 每 季 度 1 次 的 频 度 进 行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建 立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管 理 工 作 当 发 现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异 常 的, 将 及 时 调 查 原 因,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领 导 小 组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回 顾 : 同 仁 医 院 2014 年 度 的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表 明 ( 详 见 附 件 3): 大 部 分 放 射 性 工 作 人 员 的 年 受 照 剂 量 为 136μSv;3 名 放 射 性 工 作 年 受 照 剂 量 大 于 1mSv/a( 见 表 1-4), 其 中 2 名 为 放 射 科 技 师, 均 曾 参 与 介 入 治 疗 工 作,1 名 人 员 为 核 医 学 科 药 物 注 射 人 员, 属 于 正 常 照 射 上 述 结 果 表 明 同 仁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基 本 是 可 行 的 表 1-4 同 仁 医 院 放 射 性 工 作 人 员 年 个 人 剂 量 当 量 值 人 员 编 号 姓 名 性 所 在 科 室 年 有 效 剂 量 别 与 岗 位 (msv/a) 0102001010021 佟 亚 建 男 放 射 科 技 师 2.80 0102001010052 周 羿 男 放 射 科 技 师 1.59 0102001040102 张 润 武 男 核 医 学 科 技 师 1.49 (2) 工 作 场 所 和 环 境 辐 射 水 平 监 测 委 托 浙 江 建 安 检 测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每 年 进 行 1 次 工 作 场 所 监 测 和 环 境 辐 射 水 平 监 测 ; 同 时 使 用 便 携 式 X-γ 剂 量 率 仪, 定 期 对 所 有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进 行 1-2 次 辐 射 剂 量 率 水 平 监 测 监 测 数 据 将 记 录 存 档 (3)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 每 次 操 作 结 束 后, 对 核 医 学 科 内 工 作 台 台 面 设 备 表 面 等 4
处 的 表 面 污 染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监 测 数 据 记 录 存 档 ;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可 能 受 到 放 射 性 污 染 的 工 作 场 所 时, 需 监 测 其 工 作 服 体 表 的 表 面 污 染 水 平 根 据 北 京 市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辐 射 环 境 自 行 监 测 办 法 ( 试 行 ) 要 求, 该 项 工 作 由 科 室 工 作 人 员 自 行 完 成 1.5 本 项 目 概 况 1.5.1 本 项 目 性 质 和 建 设 内 容 本 项 目 性 质 为 改 扩 建 项 目, 其 中 设 备 经 费 主 要 来 源 于 北 京 市 医 管 局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的 环 保 经 费 由 医 院 自 筹 根 据 医 院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需 要,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将 在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西 南 角 区 域 新 增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 核 医 学 科 ) 和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规 划 开 展 的 核 素 诊 疗 项 目 情 况 见 表 1-5 和 表 1-6, 使 用 射 线 装 置 具 体 参 数 见 表 1-7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125 I 粒 子 由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订 购, 经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暂 存 交 接, 即 送 往 南 区 原 有 丙 级 场 所 使 用, 且 使 用 量 维 持 不 变 该 项 工 作 已 于 2013 年 11 月 获 得 北 京 市 环 保 局 的 环 评 批 复 ( 见 附 件 2), 故 本 项 目 不 再 涉 及 5 125 I 粒 子 的 评 价 内 容 表 1-5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规 划 开 展 的 核 素 诊 疗 项 目 情 况 核 素 用 途 拟 用 量 给 药 规 划 日 等 效 最 大 年 最 大 用 量 方 法 工 作 量 操 作 量 (Bq) (Bq) 99m Tc 显 像 平 均 静 脉 30 例 / 天, 诊 断 740MBq/ 例 注 射 250 天 / 年 4.44E+8 Bq 1.11 E+13 Bq 18 显 像 平 均 静 脉 20 例 / 天, F 诊 断 370MBq/ 例 注 射 250 天 / 年 1.48E+8 Bq 3.70 E+12 Bq 123 显 像 平 均 静 脉 2 例 / 周, I 诊 断 370MBq/ 例 注 射 50 周 / 年 7.4E+6 Bq 3.7 E+10 Bq 201 显 像 平 均 静 脉 2 例 / 周, Tl 诊 断 74MBq/ 例 注 射 50 周 / 年 1.48E+6 Bq 7.4 E+9 Bq 67 显 像 平 均 静 脉 2 例 / 周, Ga 诊 断 92.5MBq/ 例 注 射 50 周 / 年 1.85E+7 Bq 9.25 E+9 Bq 甲 亢 平 均 5 例 / 周, 口 服 131 治 疗 370MBq/ 例 50 周 / 年 I 2.00E+8 Bq 9.99 E+10 Bq 显 像 平 均 口 服 2 例 / 周, 诊 断 74MBq/ 例 静 脉 注 射 50 周 / 年 89 肿 瘤 平 均 静 脉 2 例 / 周, Sr 治 疗 148MBq/ 例 注 射 50 周 / 年 2.96E+7 Bq 1.48 E+10 Bq 合 计 8.49 E+8 Bq 表 1-6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使 用 密 封 放 射 源 情 况 工 作 场 所 名 称 核 素 类 别 初 装 活 度 (Bq) 类 型 用 途 存 放 地 点 安 装 于 PET/CT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核 医 学 科 68 68 技 术 指 标 Ge V 类 1.85E+7(1 枚 ) 棒 源 PET 参 数 校 验 Ge V 类 3.515E+6(1 枚 ) 模 体 源 PET 参 数 校 验 表 1-7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拟 新 增 射 线 装 置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设 备 内 存 放 于 储 源 室 专 用 保 险 柜 中
设 备 名 称 骨 密 度 仪 PET/CT SPECT/CT SPECT/CT 生 产 厂 家 GE 公 司 GE 公 司 GE 公 司 待 定 型 号 Lunar Prodigy Discovery Discovery PETCT710 NM/CT 670 待 定 最 大 管 电 压,kV 76 150 140 140 最 大 管 电 流,mA 2 800 440 500 年 出 束 时 间 (h) 500 833 658 658 用 途 骨 密 度 的 测 定 核 素 诊 断 核 素 诊 断 核 素 诊 断 机 房 位 置 骨 密 度 室 PET/CT 机 房 SPECT/CT1 SPECT/CT2 机 房 机 房 使 用 场 所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核 医 学 科 1.5.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内 容 (1)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新 建 1 处 核 医 学 科 ( 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 新 增 使 用 2 台 SPECT/CT 和 1 台 PET/CT 使 用 18 F 99m Tc 131 I 123 I 201 Tl 67 Ga 进 行 显 像 检 查 ; 使 用 131 I 89 Sr 进 行 治 疗 ; 新 增 使 用 2 枚 V 类 校 准 SPECT 技 术 是 把 标 记 有 发 射 单 光 子 核 素 ( 如 99m Tc) 的 重 要 生 命 物 质 ( 如 糖 蛋 白 6 68 Ge 密 封 源, 用 于 PET 设 备 (2)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新 建 骨 密 度 室, 拟 新 增 1 台 Ⅲ 类 骨 密 度 仪 1.5.3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在 经 过 多 方 调 研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本 着 既 便 于 各 科 室 的 使 用 又 利 于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的 集 中 管 理, 既 要 保 障 医 护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又 要 避 免 公 众 受 到 不 必 要 照 射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到 场 所 选 址 与 布 局 的 合 理 性,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拟 对 原 有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西 南 角 区 域 ( 该 区 域 现 状 为 理 疗 科, 周 围 位 置 关 系 见 附 图 3) 进 行 改 扩 建 该 区 域 面 积 约 996 平 方 米, 北 侧 为 供 应 室, 东 侧 为 物 业 后 勤 休 息 区 及 公 共 事 务 部 库 房, 南 侧 和 西 侧 是 土 层 地 下 二 层 为 停 车 库, 楼 上 一 层 为 门 诊 大 厅 西 南 角 ( 包 括 挂 号 收 费 区 及 部 分 药 房 ), 周 围 无 居 民 住 所 本 项 目 计 划 在 该 区 域 设 置 1 处 核 医 学 科 ( 包 括 使 用 1 台 PET/CT 和 2 台 SPECT/CT, 并 设 置 有 患 者 专 用 通 道 和 医 护 人 员 专 用 通 道 ) 和 1 处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布 局 设 计 见 附 图 4 从 诊 疗 流 程 优 化 管 理 放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和 患 者 便 利 性 等 方 面 考 虑, 本 项 目 的 选 址 基 本 可 行 的 1.5.4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质 脂 肪 等 ) 注 射 到 人 体 内, 然 后 借 助 SPECT 装 置 进 行 扫 描 成 像, 以 观 察 这 些 单 光 子 核 素 在 人 体 全 身 脏 器 的 分 布 情 况 而 SPECT/CT 装 置 则 是 将 SPECT 和 CT 的 功 能 融 合 在 一 起, 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显 像 系 统, 病 人 在 检 查 时 经 过 快 速 的 全 身 扫 描, 可 以 同 时 获 得 CT 解 剖 图 像 和 SPECT 功 能 代 谢 图 像, 弥 补 SPECT 装 置 单 一 代 谢 影 像 的 不 足, 使 医 生 在 了 解 生 物 代 谢 信 息 的 同 时 获 得 精 准 的 解 剖 定 位, 从 而 对 疾 病 做 出 全 面 准 确 的 判 断
SPECT/CT 技 术 在 肿 瘤 病 变 的 定 位 定 性 和 定 期, 运 动 员 骨 损 失 早 期 诊 断, 心 血 管 病 的 早 期 诊 断, 疑 难 病 症 鉴 别 诊 断 治 疗 效 果 预 测 和 评 价 等 方 面, 能 够 发 挥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已 成 为 解 决 临 床 医 学 难 题 并 将 诊 疗 水 平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台 阶 的 重 要 技 术 PET/CT 技 术 是 把 标 记 有 正 电 子 核 素 ( 如 18 F) 的 示 踪 剂 注 射 到 人 体 内, 然 后 利 用 体 外 探 测 仪 器 (PET) 探 测 这 些 正 电 子 核 素 在 人 体 全 身 脏 器 的 分 布 情 况, 再 结 合 CT 的 精 确 定 位, 扫 描 成 像, 以 观 察 病 灶 的 病 理 生 理 变 化 及 形 态 结 构,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疾 病 诊 断 的 准 确 性 以 及 治 疗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PET/CT 技 术 在 肿 瘤 心 脏 和 脑 部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疗 效 评 估 中 具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常 用 于 多 数 肿 瘤 的 诊 断 分 期 和 治 疗 评 估 并 进 行 精 确 定 位, 特 别 适 合 确 定 肿 瘤 有 无 转 移 和 复 发 双 能 X 线 骨 密 度 仪 主 要 是 借 助 X 射 线 获 得 低 能 和 高 能 光 子 峰, 该 光 子 峰 穿 透 身 体 后, 扫 描 系 统 将 接 受 的 信 号 传 输 至 计 算 机 进 行 数 据 处 理, 得 到 骨 密 度 值 和 骨 矿 物 质 含 量, 辅 助 临 床 诊 断 目 前, 同 仁 医 院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受 场 所 面 积 的 限 制, 已 无 发 展 空 间, 严 重 制 约 患 者 就 医 而 在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亦 庄 地 区 ) 尚 无 大 型 综 合 性 三 甲 医 院 开 展 核 医 学 诊 疗 工 作 本 项 目 是 为 了 满 足 的 医 学 诊 疗 需 要, 方 便 患 者 就 医, 且 属 于 核 技 术 医 学 应 用 中 较 成 熟 的 内 容 尽 管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产 生 的 电 离 辐 射 对 周 围 人 员 和 环 境 可 能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是 借 助 这 些 放 射 诊 疗 手 段 可 以 辅 助 医 学 诊 断, 从 而 有 针 对 性 地 治 疗 疾 病,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所 获 利 益 远 大 于 其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因 此, 本 项 目 符 合 辐 射 实 践 正 当 性 原 则 要 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同 仁 医 院 委 托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 医 学 科 学 院 对 同 仁 医 院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项 目 进 行 了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项 目 委 托 书 见 附 件 4 评 价 单 位 在 现 场 踏 勘 监 测 收 集 资 料 基 础 上, 编 制 了 辐 射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1.6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依 据 1.6.1 法 规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2014 年 修 订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2003 年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2003 年 ; 4.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2005 年 ; 7
5. 关 于 修 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环 保 部 令 第 3 号,2008 年 ; 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 年 ; 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环 保 部 令 第 2 号,2008 年 ; 8. 关 于 发 布 射 线 装 置 分 类 办 法 的 公 告, 原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公 告 第 26 号,2006 年 ; 9. 关 于 发 布 放 射 源 分 类 办 法 的 公 告, 原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公 告 第 62 号,2005 年 ; 10. 城 市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原 国 家 环 保 局 文 件, 87 环 放 字 第 239 号 ; 11.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562 号,2009 年 9 月 ; 1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环 保 部 令 第 18 号,2011 年 ; 13.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辐 射 环 境 自 行 监 测 办 法 ( 试 行 ) ( 京 环 发 2011 347 号 ) ; 14.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监 督 检 查 技 术 程 序 ( 环 保 部,2012 年 3 月 ) 1.6.2 技 术 依 据 1.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导 则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HJ/T10.1-1995); 2.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3. 环 境 地 表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测 定 规 范 (GB/T14583-1993); 4.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61-2001); 5.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6.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65-2012); 7. 医 用 X 射 线 CT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规 范 (GBZ/T180-2006); 8. 密 封 放 射 源 一 般 要 求 和 分 级 (GB 4075-2009); 9. 操 作 非 密 封 源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GB11930-2010); 10. 临 床 核 医 学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120-2006); 11. 医 用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卫 生 防 护 管 理 (GBZ133-2009); 12.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分 类 (GB9133-1995); 13.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14. 北 京 市 放 射 性 物 品 库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DB11 412-2010); 8
15.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规 定 (GB14500-2002); 16. 放 射 性 物 质 安 全 运 输 规 定 (GB11806-2004); 17. 职 业 性 外 照 射 个 人 监 测 规 范 (GBZ128-2002) 1.6.3 其 它 资 料 1 同 仁 医 院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辐 射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协 议 书 2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改 造 的 设 计 资 料 ; 3 同 仁 医 院 放 射 诊 疗 操 作 规 程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预 期 工 作 负 荷 等 相 关 资 料 1.7 剂 量 限 值 和 剂 量 约 束 值 执 行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 18871-2002) 的 规 定 : 1.7.1 剂 量 限 值 表 1-8 个 人 剂 量 限 值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公 众 关 键 人 群 组 成 员 连 续 5 年 的 年 平 均 有 效 剂 量 不 超 年 有 效 剂 量 不 超 出 1mSv, 特 殊 情 况 下, 如 果 5 个 连 续 出 20mSv, 且 任 何 一 年 中 的 有 效 剂 年 的 年 平 均 剂 量 不 超 过 1mSv, 则 某 一 单 一 年 份 的 有 效 量 不 超 出 50mSv 剂 量 可 提 高 到 5mSv 眼 晶 体 的 当 量 剂 量 150mSv/a; 四 肢 或 皮 肤 的 当 量 剂 量 500mSv/a 眼 晶 体 的 当 量 剂 量 15mSv/a 皮 肤 的 当 量 剂 量 50mSv/a GB18871-2002 第 11.4.3.2 条 款 还 规 定 了 年 剂 量 约 束 值, 按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原 则 设 计 的 年 剂 量 控 制 值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该 剂 量 约 束 值 剂 量 约 束 值 是 剂 量 限 值 的 一 个 分 数, 公 众 剂 量 约 束 值 通 常 应 在 0.1~0.3mSv/a 范 围 内 1.7.2 受 照 剂 量 约 束 值 综 合 考 虑 医 院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使 用 现 状, 并 着 眼 于 未 来 发 展, 为 其 它 辐 射 设 施 和 实 践 活 动 留 有 余 地, 本 项 目 评 价 分 别 对 职 业 人 员 和 公 众 的 年 受 照 剂 量 约 束 值 分 别 进 行 设 定 : 1) 部 分 职 业 人 员 可 能 内 部 轮 岗 ( 如 核 医 学 科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 存 在 受 照 剂 量 叠 加 的 情 况, 为 便 于 管 理, 全 院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年 个 人 受 照 剂 量 约 束 值 统 一 取 为 5mSv/a 该 剂 量 约 束 值, 是 对 本 项 目 以 及 现 有 辐 射 项 目 共 同 所 致 职 业 人 员 年 受 照 剂 量 的 管 理 目 标 值 如 果 某 位 职 业 人 员 的 单 季 度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高 于 1.25mSv, 将 对 其 受 照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结 果 由 本 人 签 字 后 存 档 ; 如 果 某 位 职 业 人 员 的 年 度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高 于 5.0mSv, 将 追 查 超 标 原 因, 采 取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减 少 从 事 放 射 工 作 时 间 等 措 施 加 以 控 制 2) 周 围 公 众 的 年 受 照 剂 量 约 束 值 取 0.1mSv 9
1.7.3 接 受 核 素 治 疗 患 者 的 慰 问 者 及 探 视 人 员 的 剂 量 限 值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 18871-2002) 规 定, 对 于 明 知 会 受 到 照 射 却 自 愿 帮 助 护 理 探 视 与 慰 问 正 在 接 受 核 素 治 疗 患 者 的 人 员, 其 在 患 者 治 疗 期 间 的 受 照 剂 量 应 不 超 过 5mSv/a 探 视 患 者 的 儿 童 所 受 的 剂 量 应 限 制 于 1mSv 以 下 1.7.4 剂 量 率 控 制 水 平 所 有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实 体 屏 蔽 外 的 剂 量 率 控 制 水 平 均 采 用 2.5μSv/h 1.8 接 受 131 I 治 疗 的 患 者 出 院 体 内 放 射 性 活 度 限 值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第 7.4.4.3 条 款 规 定 : 接 受 了 131 I 治 疗 的 患 者, 其 体 内 的 放 射 性 活 度 降 至 低 于 400MBq 之 前 不 得 出 院 该 标 准 附 录 G 的 表 G2 给 出 甲 状 腺 显 像 甲 状 腺 癌 转 移 灶 显 像 每 次 检 查 使 用 放 射 性 核 素 131 I 的 最 大 活 度 分 别 为 20MBq 370MBq, 故 无 需 住 院 1.9 放 射 性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1.9.1 放 射 性 表 面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 18871-2002) 附 录 B 中 的 表 B11 规 定 了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表 面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见 表 1-9 表 1-9 工 作 场 所 放 射 性 表 面 污 染 控 制 水 平 (Bq/cm 2 ) 表 面 类 型 α 放 射 性 物 质 极 毒 性 其 它 β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台 设 备 墙 壁 地 面 1) 控 制 区 4 4 10 4 10 监 督 区 -1 4 10 4 4 工 作 服 手 套 工 作 鞋 控 制 区 -1-1 4 10 4 10 监 督 区 4 手 皮 肤 内 衣 工 作 袜 -2 4 10-2 4 10-1 4 10 1) 该 区 内 的 高 污 染 子 区 除 外 1.9.2 放 射 性 废 水 排 放 限 值 ⑴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医 院 污 水 站 总 排 口 的 总 α 和 总 β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总 β 排 放 限 值 为 10Bq/L, 总 α 排 放 限 值 为 1.0Bq/L 该 标 准 适 用 于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排 放 的 控 制,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 计 竣 工 验 收 及 验 收 后 的 排 放 管 理 ⑵ 放 射 性 核 素 排 放 限 值 根 据 电 离 辐 射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的 第 8.6.2 款 规 定, 不 得 将 放 射 性 废 液 排 入 普 通 下 水 道, 除 非 经 审 管 部 门 确 认 是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低 放 废 液, 方 可 直 接 排 入 流 10
量 大 于 10 倍 排 放 流 量 的 普 通 下 水 道, 并 应 对 每 次 排 放 作 好 记 录 : a) 每 月 排 放 的 总 活 度 不 超 过 10ALI min (ALI min 是 相 应 于 职 业 照 射 的 食 入 和 吸 入 ALI 值 中 的 较 小 者, 其 具 体 数 值 可 按 B1.3.4 和 B1.3.5 条 的 规 定 获 得 ); b) 每 一 次 排 放 的 活 度 不 超 过 1ALI min, 并 且 每 次 排 放 后 用 不 少 于 3 倍 排 放 量 的 水 进 行 冲 洗 本 项 目 排 放 废 水 中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ALI min 值 列 于 表 1-10 内 表 1-10 放 射 性 核 素 排 放 导 出 限 值 放 射 性 核 素 月 排 放 限 值 (Bq) 一 次 排 放 限 值 (Bq) 18 9 8 F 2.1 10 2.1 10 99m Tc 6.9 10 6.9 10 89 Sr 2.7 10 2.7 10 201 Tl 2.1 10 2.1 10 67 Ga 7.1 10 7.1 10 123 I 9.5 10 9.5 10 131 I 9.1 10 9.1 10 注 : 表 中 的 限 值 根 据 GB18871-2002 表 B3 数 值 导 出 9 8 7 6 9 8 8 7 8 7 6 5 ⑶ 低 放 废 液 排 放 要 求 放 射 性 废 水 排 放 前, 医 院 将 委 托 有 监 测 资 质 单 位 对 放 射 性 废 水 进 行 监 测, 若 ⑴ 和 ⑵ 的 要 求, 可 向 北 京 市 环 保 局 提 交 排 放 申 请, 审 批 同 意 后, 将 放 射 性 废 液 直 接 排 入 流 量 大 于 10 倍 排 放 量 的 普 通 下 水 道, 并 每 次 排 放 后 用 不 少 于 3 倍 排 放 量 的 水 冲 洗 1.9.3 操 作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通 风 橱 及 排 风 口 设 置 要 求 临 床 核 医 学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120-2006) 第 4.5 款 : 合 成 和 操 作 放 射 性 药 物 所 用 的 通 风 橱, 工 作 中 应 有 足 够 风 速 ( 一 般 不 小 于 1m/s), 排 气 口 应 高 于 本 建 筑 屋 脊, 并 酌 情 设 有 活 性 炭 过 滤 或 其 他 专 用 过 滤 装 置, 排 出 空 气 浓 度 不 应 超 过 有 关 法 规 标 准 规 定 的 限 制 1.9.4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使 用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半 衰 期 均 较 短, 可 以 将 放 射 性 废 物 收 集 暂 存, 待 衰 变 时 间 超 过 所 含 半 衰 期 较 长 核 素 的 10 个 半 衰 期 后,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辐 射 水 平 监 测, 如 果 符 合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经 审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再 按 医 疗 废 物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公 司 收 运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根 据 医 用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133-2009) 规 定, 废 物 经 过 存 放 衰 变, 比 活 度 降 低 到 1.0 10 4 Bq/kg 以 下 后, 可 以 作 为 非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含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之 前 须 经 过 环 境 保 护 审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方 可 实 施 1.9.5 放 射 性 废 气 排 放 控 制 水 平 11
根 据 本 项 目 操 作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污 染 分 析, 对 项 目 运 行 后 通 过 废 气 排 放 的 131 I 99m Tc 18 F 提 出 排 放 控 制 建 议 值 本 项 目 建 议 的 公 众 剂 量 约 束 值 为 0.1mSv/a 由 电 离 辐 射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附 录 B1.3 导 出 公 众 通 过 呼 吸 途 径 吸 入 131 I 和 18 F 的 ALI 值 保 守 按 全 年 操 作 并 排 放 气 态 核 素 的 累 计 时 间 有 2000h; 参 考 人 按 性 别 平 均 每 分 钟 呼 吸 空 气 的 体 积 取 0.02 m 3 由 电 离 辐 射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表 B3 给 出 的 数 据, 导 出 本 项 目 公 众 吸 入 131 I 99m Tc 18 F 的 ALI 值 (M 类 ) 和 DAC 值 见 表 1-11 表 1-11 气 载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排 放 控 制 建 议 值 核 素 名 称 ALI 值 公 众 DAC 值 18 F 6 1.12 10 Bq/a 4.67 10 Bq/m 3 99m Tc 6 4.31 10 Bq/a 1.80 10 Bq/m 3 131 I 3 9.10 10 Bq/a 3 3.79Bq/m 1.10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的 分 级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将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按 放 射 性 核 素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的 大 小 分 级 表 1-12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的 分 级 级 别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Bq 甲 >4 10 9 乙 2 10 7 ~4 10 9 丙 豁 免 活 度 值 以 上 ~2 10 7 1.11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的 防 护 及 空 间 要 求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第 5.2 条 款 规 定 : 每 台 X 射 线 机 ( 不 含 移 动 式 和 携 带 式 床 旁 摄 影 机 与 车 载 X 射 线 机 ) 应 设 有 单 独 的 机 房, 机 房 应 满 足 使 用 设 备 的 空 间 要 求 ; 对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X 射 线 机 房, 其 最 小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表 1-13 的 要 求 表 1-13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 照 射 室 ) 使 用 面 积 及 单 边 长 度 机 房 内 最 小 有 效 机 房 内 最 小 单 边 设 备 类 型 使 用 面 积 (m 2 ) 长 度 (m) CT 机 30 4.5 乳 腺 机 全 身 骨 密 度 仪 10 2.5 牙 科 全 景 机 局 部 骨 密 度 仪 口 腔 CT 坐 位 扫 描 / 站 位 扫 描 5 2 a 双 管 头 或 多 管 头 X 射 线 机 的 所 有 管 球 安 装 在 同 一 间 机 房 内 b 单 管 头 双 管 头 或 多 管 头 X 射 线 机 的 每 个 管 球 各 安 装 在 1 个 房 间 内 c 透 视 专 用 机 指 无 诊 断 床 标 称 管 电 流 小 于 5mA 的 X 射 线 机 第 5.3 条 款 规 定 : 不 同 类 型 的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的 屏 蔽 防 护 应 不 小 于 表 1-13 的 要 求 表 1-14 不 同 类 型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的 屏 蔽 防 护 铅 当 量 厚 度 要 求 机 房 类 型 有 用 线 束 方 向 铅 当 量 mm 非 有 用 线 束 方 向 铅 当 量 mm 12
全 身 骨 密 度 仪 机 房 1 1 2( 一 般 工 作 量 ) CT 机 房 2.5( 较 大 工 作 量 ) 第 5.4 条 款 规 定 : 全 身 骨 密 度 仪 机 房 和 CT 机 房 外 的 周 围 剂 量 当 量 率 控 制 目 标 值 应 不 大 于 2.5 μsv/h 1.12 评 价 目 的 和 评 价 原 则 1.12.1 评 价 目 的 1. 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辐 射 现 状 进 行 调 查 及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 2. 评 价 项 目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对 工 作 人 员 及 公 众 成 员 所 造 成 的 辐 射 影 响 ; 3. 评 价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效 果, 提 出 减 少 辐 射 危 害 的 措 施, 为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 4. 通 过 项 目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为 使 用 单 位 保 护 环 境 和 公 众 利 益 给 予 技 术 支 持 ; 5. 对 不 利 影 响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防 治 措 施, 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减 少 到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水 平 ; 6. 为 医 院 的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1.12.2 评 价 原 则 1.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基 础,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为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为 指 导 的 原 则 ; 2. 突 出 该 项 目 的 特 点, 抓 住 关 键 问 题,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 3. 评 价 来 源 于 项 目 服 务 于 项 目 指 导 于 项 目 的 原 则 1.12.3 关 注 问 题 项 目 运 行 后,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使 用, 可 能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公 众 的 影 响 1.13 评 价 范 围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导 则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HJ/T10.1-1995) 规 定, 以 及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61-2001) 的 要 求, 以 及 该 项 目 的 放 射 性 辐 射 特 性, 该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 贯 穿 辐 射 的 评 价 以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建 筑 实 体 为 边 界, 半 径 50 米 内 作 为 评 价 范 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是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周 围 停 留 的 公 众 1.14 评 价 因 子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评 价 因 子 为 X 射 线 γ 射 线 放 射 性 三 废 13
核 素 名 称 125 99m 18 Tc F 123 201 67 I Tl Ga 131 89 I Sr I 粒 子 放 射 性 活 度 (Bq) 1.11 10 3.70 10 3.7 10 7.4 10 13 12 10 9 9.25 10 9.99 10 1.48 10 1.78 10 9 10 10 11 68 1.85 10 Ge (1 枚 ) 68 3.515 10 Ge (1 枚 ) 7 6 表 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及 密 封 源 日 等 效 最 大 理 化 性 状 操 作 量 (Bq) 液 体 溶 液 液 体 溶 液 液 体 溶 液 液 体 溶 液 液 体 溶 液 液 体 溶 液 液 体 溶 液 固 体 粒 子 源 密 封 源 ( 棒 源 ) 密 封 源 ( 模 体 源 ) 操 作 方 式 贮 存 方 式 与 地 点 8 4.44 10 简 单 湿 法 高 活 室 暂 存 8 1.48 10 简 单 湿 法 当 日 用 尽, 不 贮 存 6 高 活 室 7.4 10 简 单 湿 法 通 风 柜 暂 存 6 高 活 室 1.48 10 简 单 湿 法 通 风 柜 暂 存 7 高 活 室 1.85 10 简 单 湿 法 通 风 柜 暂 存 8 口 服 高 活 室 2.00 10 简 单 湿 法 通 风 柜 暂 存 7 高 活 室 2.96 10 简 单 湿 法 通 风 柜 暂 存 7 特 别 简 单 高 活 室 暂 存, 供 1.78 10 南 区 手 术 室 使 用 操 作 机 械 操 控 安 装 于 PET/ CT 设 备 内 机 械 操 控 储 源 室 内 保 险 柜, 贮 铅 罐 内 说 明 : 带 放 射 源 为 新 增 的 1 台 PET/CT 设 备 配 套 校 验 源 因 评 价 时 暂 未 确 定 设 备 厂 家, 故 将 拟 选 用 设 备 配 套 的 校 验 用 放 射 源 全 部 列 入 评 价 范 围 表 3 废 弃 物 ( 重 点 是 放 射 性 废 弃 物 ) 废 弃 物 年 排 放 状 态 排 放 口 浓 度 暂 存 情 况 名 称 总 量 放 射 性 废 水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68 液 体 总 α<1bq/l 总 β<10bq/l 30m 固 体 <10 4 Bq/kg 36kg 3 总 容 积 约 为 45m 衰 变 池 (15 m 3 / 槽 3 槽 ) 暂 存 废 物 暂 存 间 暂 存 3 最 终 去 向 经 监 测 达 标, 批 准 后 排 放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一 段 时 间 后, 申 请 清 洁 解 控, 批 准 后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要 求 实 施 退 役 Ge 校 验 源 固 体 - 废 物 库 暂 存 送 城 市 放 射 废 物 库 一 般 情 况 下, 排 放 射 性 气 体 气 体 放 浓 度 可 忽 略 不 8 净 化 过 滤 稀 释 后 <5 10 Bq 计 事 故 情 况 下, 高 空 直 接 排 放 环 境 大 气 3 <120Bq/m 注 :1. 常 规 废 弃 物 排 放 浓 度, 对 于 液 态 单 位 为 mg/l, 固 体 为 mg/kg 气 态 为 mg/m 3 ; 年 排 放 总 量 用 kg 2. 含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要 注 明, 其 排 放 浓 度 年 排 放 总 量 分 别 用 比 活 度 (Bq/L 或 Bq/kg, 或 Bq/m 3 ) 和 活 度 (Bq) 14
表 4 射 线 装 置 性 能 指 标 ( 一 ) 加 速 器 : 包 括 医 用 工 农 业 科 研 教 学 等 用 途 的 各 种 类 型 加 速 器 名 称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加 速 能 量 粒 子 (MeV) 流 强 ( ma) 用 途 备 注 无 主 要 感 生 废 物 类 型 数 量 总 活 度 (Bq) 放 射 性 核 废 物 去 向 素 废 靶 个 放 射 性 废 物 年 产 生 量 3 气 态 m 3 液 态 m 固 态 kg ( 二 ) 中 子 发 生 器, 包 括 中 子 管, 但 不 包 括 放 射 性 中 子 源 生 产 厂 中 子 强 度 型 号 电 压 (Kv) 靶 流 (A) 家 (n/s) 无 用 途 备 注 氚 靶 情 况 ( 含 废 弃 的 ) 含 放 射 性 废 物 年 产 量 ( 含 感 生 的 和 含 的 废 泵 油 ) 活 度 (Bq) 放 射 保 管 方 备 注 数 量 总 活 度 (Bq) 性 核 式 素 废 物 去 向 气 3 M 液 3 M 固 kg ( 三 )X 射 线 机, 包 括 工 业 探 伤 医 用 诊 断 和 治 疗 ( 含 X 射 线 X 诊 断 ) 分 析 仪 器 等 编 号 射 线 装 置 名 称 厂 家 和 型 号 1 骨 密 度 仪 2 PET/CT 3 SPECT/CT GE 公 司 Lunar Prodigy GE 公 司 DiscoveryPETCT710 GE 公 司 Discovery NM/CT 670 管 电 压 (kv) 管 电 流 (ma) 76 2 150 800 140 440 4 SPECT/CT 待 定 140 500 用 途 骨 密 度 诊 断 核 素 诊 断 核 素 诊 断 核 素 诊 断 类 别 III III III III 拟 安 装 地 点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15
表 5 污 染 源 分 析 ( 包 括 贯 穿 辐 射 污 染 ) 5.1 主 要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和 污 染 途 径 ( 正 常 工 况 和 事 故 工 况 ) 5.1.1 放 射 性 核 素 诊 断 和 治 疗 5.1.1.1 核 医 学 科 工 作 流 程 ⑴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显 像 检 查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显 像 医 学 检 查 的 工 作 原 理 是 : 含 示 踪 核 素 的 放 射 性 药 物 经 由 静 脉 注 射 方 式 进 入 受 检 者 体 内, 核 药 物 分 布 到 特 定 器 官 并 释 放 γ 射 线, 利 用 γ 照 相 机 SPECT SPECT/CT 和 PET/CT 等 探 测 成 像 仪 器 进 行 扫 描 和 显 像 检 查 工 作 流 程 如 下 : 预 约 患 者 / 药 物 分 装 PET/CT 或 侯 诊 订 购 药 物 质 检 注 射 SPECT/CT 检 查 1 预 约 订 货 :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根 据 预 约 的 检 查 人 数 及 检 查 项 目, 提 前 一 天 向 药 品 公 司 订 购 诊 疗 核 素 标 记 的 放 射 性 药 物 2 质 检 : 药 品 公 司 负 责 把 药 品 送 至 核 医 学 科 的 卸 货 区 质 检 人 员 核 对 放 射 性 药 物 名 称 规 格 和 数 量, 检 查 包 装 和 外 观 质 量, 在 摄 像 头 监 控 下, 点 对 点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暂 存 于 高 活 室 内 3 分 装 : 18 F 123 I 等 标 记 的 短 半 衰 期 放 射 性 药 物 通 常 需 要 在 通 风 柜 内 分 装 4 注 射 : 在 注 射 车 防 护 下 给 受 检 病 人 注 射 放 射 性 药 物, 然 后 将 废 注 射 器 装 入 铅 屏 蔽 盒, 送 废 物 间 暂 存 5 检 查 : 病 人 在 给 药 后 病 人 候 诊 室 等 候 (15min~180min), 待 药 物 在 身 体 内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代 谢 后, 进 行 SPECT/CT 或 PET/CT 扫 描 检 查 受 检 者 在 扫 描 检 查 后, 经 观 察 无 不 良 反 应 即 可 离 开, 如 有 不 适 则 检 查 后 在 休 息 室 观 察 ⑵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治 疗 放 射 性 核 素 治 疗 是 利 用 在 机 体 内 能 高 度 选 择 性 聚 集 在 病 变 组 织 内 的 放 射 性 药 物, 在 体 内 杀 死 病 变 细 胞, 达 到 治 疗 疾 病 的 目 的 具 有 安 全, 简 便, 疗 效 显 著, 并 发 症 少 的 特 点, 对 许 多 疾 病 的 治 疗 有 着 不 可 取 代 的 独 到 之 处 核 素 治 疗 项 目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预 约 患 者 药 物 订 购 药 物 质 检 5.1.1.2 放 射 性 核 素 使 用 量 分 装 给 药 临 床 观 察 15min 患 者 离 开 或 住 院 休 养 本 项 目 拟 购 置 1 台 PET/CT 和 2 台 SPECT/CT, 拟 安 置 于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专 用 机 房, 机 房 位 置 见 附 图 4 核 医 学 科 投 入 使 用 后, 拟 进 行 PET/CT 影 像 检 查 的 核 素 为 18 F; 拟 进 行 SPECT/CT 扫 描 检 查 的 核 素 为 99m Tc 131 I 123 I 67 Ga 201 Tl; 拟 进 行 放 射 治 疗 的 核 素 为 89 Sr 和 131 I, 核 素 使 用 情 况 分 析 见 表 5-1 核 医 学 科 所 使 用 的 放 射 性 药 物 全 部 由 具 有 资 16
质 的 药 品 公 司 提 供 核 素 99m Tc 用 途 显 像 诊 断 18 显 像 F 诊 断 拟 用 量 及 给 药 方 法 740MBq/ 例 静 脉 注 射 370MBq/ 例 静 脉 注 射 表 5-1 放 射 性 核 素 操 作 量 分 析 表 毒 性 组 别 操 作 性 质 修 正 因 子 修 正 因 子 0.01 1 0.01 1 规 划 工 作 量 30 例 / 天 7500 例 / 年 20 例 / 天 5000 例 / 年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Bq) 4.44 10 8 ( 操 作 量 按 临 床 用 量 的 2 倍 计 算 ) 1.48 10 8 ( 操 作 量 按 临 床 用 量 的 2 倍 计 算 ) 123 显 像 370MBq/ 例 2 例 / 周 I 0.01 1 诊 断 静 脉 注 射 100 例 / 年 7.4 10 6 201 显 像 74MBq/ 例 2 例 / 周 Tl 0.01 1 诊 断 静 脉 注 射 100 例 / 年 1.48 10 6 67 显 像 92.5MBq/ 例 2 例 / 周 Ga 0.1 1 诊 断 静 脉 注 射 100 例 / 年 1.85 10 7 131 I 370MBq/ 例 5 例 / 周 治 疗 口 服 250 例 / 年 0.1 1 74MBq/ 例 2 例 / 周 诊 断 口 服 静 脉 注 射 100 例 / 年 2.00 10 8 89 Sr 治 疗 148MBq/ 例 2 例 / 周 0.1 1 静 脉 注 射 100 例 / 年 2.96 10 7 合 计 8.49 10 8 综 合 考 虑,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 约 0.85GBq, 约 为 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要 求 (4GBq) 的 1/4.7, 符 合 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的 规 定 5.1.1.3 放 射 性 核 素 污 染 分 析 ⑴ 放 射 性 核 素 物 理 参 数 显 像 用 放 射 性 核 素 物 理 半 衰 期 较 短, 数 小 时 至 几 天, 主 要 发 射 γ 射 线 正 电 子 ( β + ) 治 疗 用 核 素 主 要 产 生 β 射 线 设 备 校 验 用 密 封 放 射 源 发 射 γ 射 线 和 β 射 线, 其 γ 射 线 能 量 为 100~660keV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主 要 物 理 参 数 见 表 5-2 核 素 名 称 表 5-2 所 用 放 射 性 核 素 主 要 参 数 表 核 素 符 号 半 衰 期 衰 变 方 式 主 要 射 线 及 平 均 能 量 (MeV) 锝 99m Tc-99m 6.02h + E.C;β γ 0.141 氟 18 F-18 110min I.T γ 0.511 碘 123 I-123 13h E.C γ 0.159 铊 201 Tl-201 73h E.C γ 0.135;0.167;0.145 镓 67 Ga-67 78.1h E.C γ 0.093;0.185;0.296 碘 131 I-131 8.04d - β β 0.606;γ 0.364 锶 89 Sr-89 50.5d - β β 1.49 17
Ge-68 锗 -68 ( 密 封 源 ) ⑵ 主 要 的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270.95d EC β 0.725;γ 0.103 1) 放 射 性 废 水 ;2)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3) 少 量 的 放 射 性 废 气 ;4)γ 射 线 的 贯 穿 辐 射 ;5)X 射 线 的 贯 穿 辐 射 ⑶ 使 用 放 射 性 核 素 过 程 中 污 染 途 径 1) 正 常 工 况 的 污 染 途 径 a. 放 射 性 药 物 经 由 静 脉 注 射 口 服 或 其 他 途 径 进 入 患 者 体 内, 分 布 到 特 定 器 官 并 释 放 β 射 线 γ 射 线 在 病 人 候 诊 室 高 活 室 和 设 备 机 房 等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停 留 的 公 众 可 能 受 到 γ 射 线 的 贯 穿 辐 射 影 响 核 素 131 I 衰 变 释 放 出 能 量 为 0.364MeV 的 γ 射 线, 半 衰 期 8.04d 应 当 避 免 131 I 治 疗 患 者 携 带 较 高 活 度 放 射 性 物 质 离 开 治 疗 区 b. 放 射 性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于 卫 生 间 冲 洗 给 药 患 者 的 排 泄 物 ( 包 括 呕 吐 物 ) 产 生 的 废 水 少 量 擦 拭 的 废 水 冲 洗 沾 有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器 皿 产 生 的 废 水 c.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来 源 于 患 者 使 用 过 的 注 射 器 药 杯 放 射 性 药 物 包 装 物 棉 签 垫 料 台 面 擦 拭 物 医 生 手 套 和 口 罩 等 物 品 预 计 月 产 生 量 3kg, 年 产 生 量 约 36kg 染 述 ) d. 放 射 性 药 物 挥 发 产 生 极 少 量 的 放 射 性 气 体, 但 一 般 不 会 造 成 工 作 环 境 的 空 气 污 e.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PET/CT 和 SPECT/CT 中 CT 装 置 能 够 产 生 X 射 线 ( 在 5.1.2 节 详 2) 非 正 常 情 况 的 污 染 途 径 a. 进 行 药 物 操 作 时 发 生 放 射 性 污 染 在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过 程 中, 因 容 器 破 碎, 药 物 泼 洒 等, 有 可 能 污 染 工 作 台 地 面 墙 壁 设 备 等, 甚 至 造 成 手 和 皮 肤 的 污 染, 泼 洒 药 物 的 挥 发 将 产 生 少 量 放 射 性 废 气, 应 立 即 收 集 污 染 物, 采 用 擦 拭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b. 放 射 性 药 物 和 放 射 源 保 管 不 当, 发 生 遗 失 或 被 盗,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放 射 性 污 染 核 医 学 科 药 物 和 放 射 源 在 放 射 储 源 库 保 管, 采 用 双 人 双 锁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可 有 效 防 止 同 位 素 被 盗 和 丢 失 事 件 的 发 生 c.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置 或 管 理 不 当, 造 成 环 境 放 射 性 污 染 d. PET/CT 或 SPECT/CT 的 发 生 控 制 系 统 或 电 器 系 统 故 障 或 人 员 疏 忽, 造 成 管 电 流 管 电 压 设 置 错 误, 使 得 受 检 者 或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X 射 线 的 超 剂 量 照 射 18
5.1.2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装 置 放 射 污 染 分 析 本 项 目 产 生 X 射 线 的 装 置 为 拟 新 增 PET/CT SPECT/CT 与 骨 密 度 仪 5.1.2.1 工 作 原 理 X 射 线 是 高 速 电 子 与 靶 物 质 相 互 作 用 产 生 的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设 备 是 利 用 人 体 不 同 的 组 织 或 者 组 织 与 造 影 剂 密 度 的 差 别, 对 X 射 线 吸 收 能 力 不 同 的 特 点, 透 射 人 体 的 X 线 使 荧 光 屏 电 子 暗 盒 或 感 光 胶 片 显 影, 来 间 接 观 察 内 脏 形 态 的 变 化 器 官 活 动 情 况 等, 辅 助 临 床 诊 断 X 射 线 骨 密 度 仪 原 理 : 借 助 X 射 线 获 得 低 能 和 高 能 光 子 峰, 该 光 子 峰 穿 透 身 体 后, 扫 描 系 统 将 接 受 的 信 号 传 输 至 计 算 机 进 行 数 据 处 理, 得 到 骨 密 度 值 和 骨 矿 物 质 含 量 X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CT) 系 统 原 理 : 窄 束 X 射 线 环 绕 人 体 某 部 一 定 厚 度 的 层 面 进 行 扫 描,X 射 线 管 与 探 测 器 作 为 同 步 转 动 的 整 体, 穿 透 人 体 的 X 射 线 被 记 录 并 经 过 数 据 重 建 技 术 处 理, 拟 合 形 成 机 体 的 断 面 影 像 5.1.2.2 设 备 组 成 诊 断 用 X 线 机 是 由 产 生 X 线 的 X 线 管 供 给 X 线 管 灯 丝 电 压 及 管 电 压 的 高 压 发 生 器 控 制 X 线 的 量 和 质 及 曝 光 时 间 的 控 制 装 置, 以 及 为 满 足 诊 断 需 要 而 装 配 的 各 种 机 械 装 置 和 辅 助 装 置 即 外 围 设 备 组 成, 如 图 5-1 所 示 图 5-1 X 射 线 诊 断 设 备 基 本 结 构 框 图 5.1.2.3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检 查 流 程 骨 密 度 仪 依 据 X 线 检 查 申 请 单, 核 对 摄 影 部 位, 确 定 投 照 条 件, 患 者 摆 位, 曝 光 PET/CT 和 SPECT/CT 中 的 CT 装 置 的 操 作 流 程 与 CT 检 查 流 程 基 本 一 致, 此 处 不 详 述 5.1.2.4 主 要 的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X 射 线 (1) 正 常 工 况 的 污 染 途 径 X 射 线 装 置 主 要 的 放 射 污 染 是 X 射 线 X 射 线 装 置 只 有 在 开 机 并 处 于 出 束 状 态 时 才 会 发 出 X 射 线 在 开 机 出 束 时, 贯 穿 和 漏 射 散 射 的 X 射 线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辐 射 污 染 在 X 线 机 使 用 过 程 中,X 射 线 贯 穿 机 房 的 屏 蔽 设 施 进 入 外 环 境 中, 将 对 操 作 人 员 及 机 房 周 围 人 员 生 产 造 成 辐 射 影 响 19
此 外,X 射 线 与 空 气 作 用 产 生 极 少 量 的 臭 氧 氮 氧 化 物 等 有 害 气 体, 将 在 机 房 内 累 积 (2) 非 正 常 工 况 的 污 染 途 径 1)X 射 线 装 置 发 生 控 制 系 统 或 电 器 系 统 故 障 或 人 员 疏 忽, 造 成 管 电 流 管 电 压 设 置 错 误, 使 得 受 检 者 或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超 剂 量 照 射 2) 设 备 出 束 时 人 员 误 入 机 房 受 到 辐 射 照 射 5.2 监 测 计 划 辐 射 监 测 包 括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检 测 和 自 行 检 测, 同 仁 医 院 已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并 建 立 监 测 技 术 档 案 ⑴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 所 有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均 需 佩 带 个 人 剂 量 计, 按 每 季 度 1 次 的 频 度 进 行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并 按 职 业 性 外 照 射 个 人 监 测 规 范 (GBZ128-2002)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55 号 )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 环 保 部 18 号 令 ) 的 要 求, 建 立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当 监 测 发 现 有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一 个 季 度 的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接 近 或 超 过 1.25mSv( 约 为 职 业 照 射 年 剂 量 约 束 值 的 1/4) 时, 应 组 织 调 查 其 个 人 辐 射 暴 露 和 防 护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必 要 时 制 定 工 作 人 员 辐 射 防 护 的 改 进 措 施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目 前, 同 仁 医 院 的 个 人 剂 量 检 测 委 托 北 京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进 行 ⑵ 工 作 场 所 监 测 : 使 用 便 携 式 X-γ 剂 量 率 仪, 定 期 ( 一 个 月 ) 对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四 周 墙 外 30cm 处, 防 护 门 外 30cm 处, 楼 上 1m 和 楼 下 1.5m 高 度 控 制 室 操 作 位 观 察 窗 外 30cm 处 医 护 人 员 办 公 室 等 点 位 进 行 辐 射 剂 量 率 水 平 监 测, 医 院 相 关 科 室 已 制 定 详 细 的 监 测 方 案, 具 体 监 测 点 位 见 图 5-2, 该 项 工 作 由 科 室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 监 测 仪 器 每 年 进 行 检 定,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医 院 检 测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后 方 可 上 岗 同 时 医 院 每 年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 浙 江 建 安 检 测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进 行 1 次 工 作 场 所 与 环 境 监 测 上 述 所 有 监 测 数 据 均 记 录 存 档 ⑶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使 用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对 核 素 显 像 检 查 工 作 场 所 的 表 面 污 染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每 次 操 作 结 束 后 进 行, 做 好 监 测 记 录 和 交 接 记 录, 并 存 档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可 能 受 到 放 射 性 污 染 的 工 作 场 所 时, 还 需 监 测 工 作 服 体 表 的 表 面 污 染 水 平 ⑷ 环 境 监 测 : 每 年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对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的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1 次 监 测, 监 测 数 据 记 录 存 档 20
图 5-2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监 测 布 点 与 监 测 方 案 ( 监 测 点 位 用 圆 圈 数 字 标 注 ) ⑸ 放 射 性 废 物 监 测 :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放 射 性 废 水 和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监 测, 并 以 此 为 依 据, 向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放 射 性 废 水 排 放 和 固 体 废 物 的 清 洁 解 控 5.3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5.3.1 核 医 学 科 1) 核 医 学 科 实 行 分 区 管 理, 划 出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的 控 制 区 和 监 督 区 控 制 区 设 置 单 向 门 禁 系 统 并 张 贴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严 格 限 制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监 督 区 只 允 许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进 入 ; 设 置 提 示 性 标 牌, 告 诫 服 药 待 检 者 在 规 定 的 区 域 候 诊, 提 醒 其 他 候 诊 者 和 公 众 避 免 进 入 该 区 域, 布 局 见 附 图 4 高 活 室 废 物 间 及 储 源 室 等 安 装 防 盗 门 和 监 控 系 统, 采 用 双 人 双 锁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2) 外 照 射 防 护 : 核 医 学 科 外 围 建 筑 采 取 用 铅 或 混 凝 土 等 实 体 屏 蔽, 顶 棚 和 地 板 为 混 凝 土 浇 筑, 患 者 进 出 通 道 门 安 装 防 辐 射 门 扫 描 机 房 进 出 通 道 安 装 防 辐 射 门, 观 察 窗 安 装 铅 玻 璃 配 备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的 铅 砖 铅 屏 铅 屏 蔽 盒 药 物 注 射 台 和 废 物 箱, 铅 衣 铅 手 套 铅 围 脖 铅 眼 镜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采 用 分 批 次 给 药 方 法, 以 减 少 候 诊 室 周 围 贯 穿 辐 射 水 平, 保 证 周 围 环 境 的 辐 射 水 平 处 于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最 低 水 平 3) 内 照 射 的 防 护 : 核 素 检 查 治 疗 工 作 区 地 面 铺 设 防 渗 塑 胶, 地 面 与 墙 面 无 接 缝, 墙 面 上 塑 胶 高 于 地 面 0.5m, 高 活 室 墙 面 贴 瓷 砖 高 活 室 配 备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的 21
通 风 橱 和 药 物 操 作 箱, 通 风 橱 内 配 备 活 度 计, 配 备 15mm 铅 当 量 玻 璃 防 护 屏 通 风 橱 半 开 情 况 下, 风 速 不 低 于 1m/s 在 通 风 橱 和 专 用 工 作 台 操 作 放 射 性 药 物, 操 作 131 I 药 物 通 风 柜 设 置 碘 过 滤 装 置 ( 131 I 去 除 效 率 >90%) 通 风 橱 设 置 专 用 排 风 管 道, 排 风 引 至 南 区 门 诊 楼 顶 部 排 放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进 出 控 制 区 时 要 求 换 工 作 服 换 鞋, 按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一 旦 发 生 放 射 性 污 染, 应 收 集 污 染 物, 采 用 擦 洗 方 法 处 理, 监 测 表 面 污 染 状 况,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表 面 污 染 水 平 低 于 控 制 限 值, 并 将 擦 拭 物 作 为 放 射 性 固 废 处 置 4) 放 射 性 废 水 收 集 暂 存 : 核 医 学 科 已 设 置 给 药 后 患 者 专 用 卫 生 间 专 用 卫 生 间 产 生 的 废 水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 水 平 管 道 使 用 6mm 铅 当 量 包 裹 ), 进 入 放 射 性 废 水 衰 变 池 衰 变 池 位 于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西 南 侧, 具 体 位 置 如 附 图 5 所 示 衰 变 罐 采 用 并 联 式 设 计 并 交 替 使 用, 总 容 积 为 45m 3 (15.0m 3 / 槽 3), 原 理 见 附 图 6 衰 变 池 放 射 性 废 水 收 集 管 道 泵 阀 均 进 行 防 水 和 防 腐 处 理, 防 止 废 水 渗 漏 衰 变 池 废 水 经 有 资 质 机 构 进 行 监 测,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并 经 过 市 环 保 局 审 批 同 意 后, 排 入 医 院 医 疗 污 水 站, 最 终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5) 妥 善 收 集 固 体 放 射 性 废 物 在 注 射 操 作 台 下 部 设 置 废 物 桶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品 与 普 通 废 弃 物 分 开 收 集 废 弃 的 放 射 性 药 物 注 射 器 药 瓶 包 装 物 棉 棒 一 次 性 用 品 等 物 品 按 类 别 日 期 放 入 专 用 储 存 箱, 定 期 转 移 至 核 医 学 科 废 物 库 暂 存 污 染 台 面 采 用 擦 拭 的 方 法 处 置, 擦 拭 物 作 为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放 射 性 固 废 经 过 暂 存, 经 监 测 满 足 清 洁 解 控 要 求 后, 报 市 环 保 局 批 准 后 作 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6) 操 作 台 面 易 于 去 污, 并 配 备 表 面 污 染 去 污 用 品 ( 如 一 次 性 手 套, 镊 子, 洗 涤 剂 和 纸 巾 等 ) 和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每 次 操 作 结 束 后, 及 时 监 测 表 面 污 染 状 况 5.3.2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1)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采 取 工 程 屏 蔽 措 施, 充 分 考 虑 邻 室 及 周 围 环 境 的 防 护 与 安 全 保 证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的 受 照 剂 量 满 足 环 评 文 件 提 出 的 剂 量 约 束 要 求 2) 机 房 出 入 口 内 的 所 有 区 域 为 控 制 区, 控 制 室 为 监 督 区 在 机 房 门 口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以 及 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 3) 控 制 台 电 源 钥 匙 妥 善 保 管 4) 射 线 机 房 配 备 铅 围 裙 铅 围 脖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供 受 检 者 使 用 所 有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均 佩 带 个 人 剂 量 计 5) 采 取 强 制 排 风 措 施, 进 行 机 房 通 风 换 气, 防 止 机 房 空 气 中 臭 氧 和 氮 氧 化 物 等 有 22
害 气 体 累 积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不 少 于 4 次 /h 6) 机 房 配 备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配 有 灭 火 用 品 5.4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5.4.1 辐 射 防 护 管 理 机 构 医 院 设 有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同 时 设 有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管 理 小 组, 对 放 射 诊 疗 应 用 的 辐 射 安 全 进 行 管 理 管 理 小 组 组 长 由 院 长 担 任 ; 业 务 主 管 副 院 长 任 副 组 长 ; 小 组 成 员 还 包 括 医 院 医 务 部 医 学 工 程 处 及 各 使 用 科 室 的 负 责 人 小 组 组 成 人 员 及 职 责 见 表 5-3, 详 见 附 件 6 附 件 7 表 5-3 同 仁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小 组 名 单 及 分 工 机 构 名 称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小 组 主 任 委 员 全 面 负 责 医 院 的 辐 射 安 伍 冀 湘 管 理 小 组 组 长 全 管 理 工 作 主 任 委 员 王 宇 段 金 宁 总 体 负 责 医 院 的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应 急, 保 卫 工 作 副 主 任 委 员 郑 佳 协 助 主 任 委 员 管 理 全 院 辐 射 安 全 工 作 常 务 委 员 梁 昱 王 焱 李 新 萍 马 洁 刘 超 具 体 管 理 全 院 辐 射 安 全 朴 颖 实 工 作 鲜 军 舫 李 眉 马 长 生 魏 文 斌 房 委 员 居 高 张 庆 余 陈 山 郁 正 亚 康 军 具 体 负 责 各 科 室 辐 射 安 丁 宁 张 建 中 钱 冬 梅 刘 静 明 李 全 管 理 工 作 建 业 李 永 新 王 嶶 顾 梅 刘 潇 ( 医 院 专 职 ) 龙 玉 娟 ( 南 区 专 职 ) 协 助 常 务 委 员, 具 体 负 责 秘 书 周 梦 颖 ( 西 东 区 专 职 ) 张 革 郭 晓 协 调 各 成 员 做 好 辐 射 防 东 护 相 关 工 作 该 机 构 的 职 责 :1)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要 求, 协 同 职 能 部 门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监 督 执 行 ; 2) 负 责 申 办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等 相 关 事 宜 ;3) 负 责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采 购 更 新 和 设 备 的 报 废 等 事 宜 ;4) 负 责 本 单 位 年 度 辐 射 防 护 报 告 的 编 制 ;5) 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辐 射 安 全 方 面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6) 负 责 从 事 辐 照 工 作 人 员 的 剂 量 管 理, 向 本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报 告 监 测 结 果, 并 提 出 辐 射 安 全 评 价 和 改 进 意 见 ;7) 参 与 辐 射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8) 检 查 辐 射 安 全 设 施, 监 测 辐 射 水 平, 控 制 辐 射 危 害, 将 必 要 情 况 通 知 运 行 人 员 ;9) 对 重 大 的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10) 出 于 辐 射 安 全 方 面 的 原 因, 辐 射 安 全 人 员 有 权 做 出 停 止 射 线 装 置 运 行 的 决 定 5.4.2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同 仁 医 院 已 制 定 较 为 完 备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环 境 监 测 与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制 度 放 射 防 护 告 知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性 药 23
品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医 疗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清 洁 解 控 流 程 核 医 学 科 场 所 监 测 方 案 导 管 室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监 测 方 案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等 医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已 得 到 落 实, 能 够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医 院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购 买 和 使 用, 要 按 照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申 请 许 可 登 记 制 度 ; 严 格 按 照 许 可 的 同 位 素 种 类 和 数 量 在 已 许 可 的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内 进 行 核 素 诊 疗 ; 根 据 预 约 检 查 人 数 定 购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确 保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当 日 送 货 当 日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送 达 高 活 室 后, 质 检 人 员 与 供 药 单 位 送 药 人 员 进 行 点 对 点 交 接, 签 字 确 认, 之 后 贮 存 于 专 用 防 护 柜 内 5.4.3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实 施 限 制 性 管 理 措 施 设 置 放 射 性 诊 断 和 治 疗 专 用 工 作 区 将 核 素 检 查 治 疗 工 作 区 为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控 制 区, 严 格 限 制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控 制 区 外 区 域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以 避 免 公 众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在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公 共 候 诊 区 设 置 宣 传 图 板 和 显 示 屏 向 就 诊 人 员 及 陪 护 者 宣 传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并 提 示 孕 妇 准 备 怀 孕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就 诊 者 及 陪 护 人 员 慎 重 选 择 放 射 诊 断 治 疗 5.4.4 辐 射 监 测 管 理 医 院 严 格 执 行 工 作 场 所 监 测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和 科 室 自 行 监 测 相 结 合, 所 有 监 测 数 据 将 均 记 录 存 档 尤 其 对 于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工 作 场 所, 每 天 工 作 结 束 后, 科 室 自 行 对 工 作 台 台 面 等 处 进 行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当 辐 射 监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异 常 时, 要 求 及 时 分 析 查 找 原 因, 防 止 因 设 备 故 障 操 作 不 规 范 和 屏 蔽 设 施 防 护 用 品 损 坏 导 致 辐 射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人 员 的 影 响 5.4.5 培 训 教 育 情 况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首 先 参 加 入 职 培 训, 具 备 必 要 的 放 射 诊 疗 理 论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之 后 参 加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培 训 后, 持 证 上 岗 目 前, 医 院 现 有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有 186 名, 均 已 参 加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的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 详 见 附 件 5); 当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已 满 四 年, 需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 医 院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现 有 9 名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均 已 参 加 上 述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如 表 5-4 所 示 医 院 南 区 计 划 在 项 目 竣 工 前, 随 着 项 目 进 展, 每 年 按 入 院 人 员 计 划 指 标 逐 步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最 终 再 配 备 7 人, 并 及 时 安 排 他 们 和 其 他 科 室 新 入 院 拟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参 加 上 述 入 职 培 训 和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并 承 诺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后 方 能 上 岗 医 院 将 对 西 区 现 有 和 24
南 区 拟 建 的 核 医 学 科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统 筹 管 理 调 配 表 5-4 同 仁 医 院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性 工 作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所 在 科 室 岗 位 是 否 持 有 接 受 培 训 是 否 接 受 培 训 证 时 间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任 凌 核 医 学 科 医 师 是 2011 年 8 月 是 张 润 武 核 医 学 科 技 师 是 2011 年 8 月 是 罗 莎 核 医 学 科 医 师 是 2012 年 5 月 是 李 眉 核 医 学 科 医 师 是 2011 年 8 月 是 刘 黎 洁 核 医 学 科 技 师 是 2012 年 5 月 是 闫 冰 核 医 学 科 技 师 是 2012 年 5 月 是 李 金 凤 核 医 学 科 技 师 是 2012 年 8 月 是 王 爽 核 医 学 科 医 师 是 2014 年 12 月 是 段 旭 阳 核 医 学 科 技 师 是 2014 年 12 月 是 同 时, 医 院 利 用 集 会 内 网 宣 传 展 板 等 形 式 进 行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提 高 人 员 的 辐 射 安 全 文 化 素 养 5.4.6 监 测 设 备 和 防 护 用 品 同 仁 医 院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医 护 人 员 均 配 备 TLD 个 人 剂 量 计, 并 已 购 置 必 要 的 辐 射 水 平 和 表 面 污 染 检 测 仪 器, 见 表 5-5 同 时 为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西 区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还 配 备 了 铅 衣 铅 围 脖 铅 屏 风 等 防 护 用 品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前, 医 院 拟 为 每 名 新 入 院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人 员 配 备 个 人 剂 量 计, 同 时 购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监 测 设 备 和 辐 射 防 护 用 品, 购 置 计 划 见 表 5-6 表 5-5 监 测 设 备 和 辐 射 防 护 用 品 登 记 表 仪 器 名 称 型 号 仪 器 状 态 备 注 活 度 计 CRC-15 检 定 合 格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1 台 放 射 性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SURVEY METER3 检 定 合 格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1 台 表 5-6 南 区 拟 购 置 监 测 设 备 和 辐 射 防 护 用 品 登 记 表 仪 器 名 称 型 号 仪 器 状 态 备 注 个 人 剂 量 计 待 定 拟 配 发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1 台 个 人 剂 量 报 警 仪 待 定 拟 购 置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1 台 便 携 式 X-γ 剂 量 率 仪 待 定 拟 购 置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1 台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待 定 拟 购 置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1 台 辐 射 防 护 用 品 若 干 铅 砖 铅 屏 蔽 铅 屏 蔽 盒 铅 衣 铅 手 套 铅 围 脖 铅 眼 镜 等 5.4.7 辐 射 事 故 ( 件 ) 应 急 制 度 医 院 制 定 有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针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辐 射 事 故 ( 件 ), 如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丢 失 被 盗 失 控 事 故 ; 可 能 受 到 超 出 剂 量 限 值 的 照 射 事 故 ( 件 );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件 ); 其 他 原 因 引 发 的 辐 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等 制 订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预 案 明 确 医 院 辐 射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责 任 人 责 任 单 位 及 其 职 责, 规 定 应 急 响 应 处 置 程 序 物 资 贮 备 和 25
应 急 演 练 等 要 求, 并 规 定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全 医 院 应 急 演 练 5.5 与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的 符 合 情 况 环 保 部 2011 年 第 18 号 令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对 拟 使 用 射 线 装 置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 提 出 了 具 体 条 件, 本 项 目 具 备 的 条 件 与 18 号 令 要 求 的 对 照 评 估 如 表 5-7 所 示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第 五 条 射 线 装 置 的 生 产 调 试 和 使 用 场 所, 应 当 具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措 施 表 5-7 安 全 和 防 护 能 力 对 照 评 估 情 况 单 位 情 况 核 医 学 科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出 入 口 和 所 有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门 口 显 著 位 置 处 均 设 置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以 及 在 防 护 门 上 方 设 置 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 第 九 条 医 院 委 托 有 辐 射 水 平 监 测 资 质 单 位 每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年 对 环 境 和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的 辐 射 水 平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进 行 一 次 监 测 家 环 境 监 测 规 范, 对 相 关 场 所 进 行 辐 射 监 测, 并 对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可 靠 性 负 责 ; 不 具 备 自 行 监 测 能 力 的, 可 以 委 托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测 第 十 二 条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安 全 和 防 护 状 况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并 于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的 评 估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审 定 的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和 考 试 大 纲, 对 直 接 从 事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活 动 的 操 作 人 员 以 及 辐 射 防 护 负 责 人 进 行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并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上 岗 第 二 十 三 条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和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对 本 单 位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 发 现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异 常 的, 应 当 立 即 核 实 和 调 查,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承 诺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向 北 京 市 环 保 局 提 交 年 度 评 估 报 告 目 前, 医 院 现 有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186 位 均 已 参 加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的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医 院 计 划 在 本 项 目 试 运 行 前, 对 培 训 期 限 已 满 4 年 需 再 培 训 和 未 经 过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拟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为 所 有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配 备 个 人 剂 量 计, 并 委 托 北 京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进 行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 每 季 度 1 次 ) 5.6 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的 满 足 情 况 符 合 情 况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26
表 5-8 汇 总 列 出 了 本 项 目 对 照 关 于 修 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 环 保 部 令 第 3 号,2008 年 ) 对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单 位 要 求 的 对 照 评 估 情 况 序 号 1 2 3 4 5 6 表 5-8 项 目 执 行 3 号 令 要 求 的 对 照 符 合 情 况 3 号 令 要 求 项 目 单 位 情 况 应 当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 应 当 有 满 足 辐 射 防 护 和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放 射 源 暂 存 库 或 设 备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措 施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岗 位 职 责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台 帐 管 理 制 度 培 训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7 有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8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液 固 体 废 物 的, 还 应 具 有 确 保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液 固 体 废 物 达 标 排 放 的 处 理 能 力 或 者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案 医 院 成 立 有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管 理 小 组, 该 机 构 设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目 前, 医 院 现 有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186 位 均 已 参 加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的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医 院 计 划 在 本 项 目 试 运 行 前, 对 培 训 期 限 已 满 4 年 需 再 培 训 和 未 经 过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拟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设 置 能 够 满 足 辐 射 防 护 和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高 活 室, 并 安 装 防 盗 门 和 监 控 系 统 核 医 学 科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出 入 口 和 所 有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门 口 显 著 位 置 处 均 设 置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以 及 在 防 护 门 上 方 设 置 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 已 配 备 有 相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同 时 承 诺 在 本 项 目 运 行 前, 配 备 个 人 剂 量 计, 购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监 测 设 备 和 辐 射 防 护 用 品 已 制 定 较 为 完 备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环 境 监 测 与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制 度 放 射 防 护 告 知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医 疗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清 洁 解 控 流 程 核 医 学 科 场 所 监 测 方 案 导 管 室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监 测 方 案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等 已 制 定 有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由 于 本 项 目 涉 及 密 封 源, 因 此, 医 院 需 要 在 现 有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补 充 完 善 核 医 学 科 配 套 建 设 放 射 性 废 物 间 暂 存 放 射 性 固 废 放 射 性 废 水 排 至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西 南 侧 的 衰 变 池 ( 总 容 积 为 45m 3 15.0m 3 / 槽 3) 暂 存 衰 变 病 人 卫 生 间 至 衰 变 池 之 间 的 水 平 废 水 管 道, 包 裹 6mm 铅 高 活 室 注 射 室 和 通 风 橱 将 131 设 置 专 用 排 风 管 道, 操 作 I 药 物 通 风 柜 设 置 碘 过 滤 装 置, 将 少 量 的 放 射 性 废 气 引 至 楼 顶 排 放 检 查 结 果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27
表 6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建 设 或 安 装 过 程 和 运 行 ( 使 用 ) 后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分 析 6.1 建 设 或 安 装 过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将 对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西 南 角 区 域 进 行 改 造, 并 在 地 下 二 层 西 南 侧 建 衰 变 池, 均 属 于 简 单 的 室 内 施 工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噪 声 施 工 粉 尘 以 及 振 动 若 加 以 控 制, 对 室 外 环 境 和 周 围 人 群 的 影 响 较 小, 故 不 进 行 详 细 评 价 6.2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评 价 单 位 委 托 军 事 医 学 科 学 院 生 物 医 学 分 析 中 心 对 项 目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γ 辐 射 水 平 进 行 了 检 测 检 测 机 构 通 过 了 国 家 实 验 室 认 可 ( 证 书 编 号 CNASL1697), 持 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证 书 (CMA,2013001455S) 检 测 使 用 国 产 便 携 式 JW3104 型 X-γ 剂 量 率 仪, 在 距 地 面 1m 高 度 测 量 γ 辐 射 剂 量 率 该 仪 器 经 中 国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检 定 ( 检 定 证 书 编 号 DYjl2014-1933) 评 价 区 γ 辐 射 水 平 现 场 监 测 点 位 见 附 图 2,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6-1 表 6-1 评 价 区 现 状 环 境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水 平 监 测 结 果 编 号 地 点 γ 辐 射 剂 量 率 ( 含 宇 宙 射 线 贡 献,nGy/h) 1 南 门 前 空 地 96.1±9.8 2 门 诊 楼 西 南 侧 绿 地 89.9±6.2 3 住 院 楼 西 侧 绿 地 91.3±5.8 4 门 诊 楼 东 南 侧 绿 地 92.7±8.1 5 门 诊 楼 南 侧 靠 近 住 院 楼 空 地 105.3±5.3 6 住 院 楼 北 侧 空 地 99.5±8.5 7 篮 球 场 北 侧 绿 地 92.3±6.1 8 院 区 东 北 角 绿 地 88.6±4.7 北 京 市 环 境 本 底 水 平 * 60-123 注 :* 摘 自 北 京 市 环 境 放 射 性 水 平 调 查 与 评 价 北 京 市 环 保 所 1989 年 ; 由 表 1-3 可 见, 室 外 环 境 γ 外 照 射 剂 量 率 为 88.6~105.3nGy/h, 与 北 京 市 环 境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本 底 一 致, 属 于 正 常 本 底 水 平 6.3 核 医 学 科 运 行 ( 使 用 ) 后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6.3.1 工 作 场 所 布 局 6.3.1.1 选 址 设 计 合 理 性 本 项 目 位 于 医 院 南 区 医 疗 工 作 区 内, 拟 对 南 区 原 有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西 南 角 区 域 的 理 疗 科 进 行 改 扩 建, 设 置 1 处 核 医 学 科 和 4 处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理 疗 科 区 域 周 28
围 情 况 见 附 图 3 理 疗 科 北 侧 为 供 应 室, 东 侧 为 物 业 后 勤 休 息 区 及 公 共 事 务 部 库 房, 地 下 二 层 为 停 车 库, 楼 上 一 层 为 门 诊 大 厅 西 南 角 ( 包 括 挂 号 收 费 区 及 部 分 药 房 ), 周 围 无 居 民 住 所 项 目 设 计 在 门 诊 楼 建 筑 主 体 地 下 一 层 相 对 独 立 的 区 域, 能 够 充 分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尽 量 避 免 对 地 面 景 观 的 负 面 影 响, 节 约 辐 射 屏 蔽 工 程 建 设 成 本 为 提 供 患 者 就 诊 便 利 服 务 的 同 时, 又 能 满 足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和 废 物 转 运 可 以 与 院 内 公 用 设 施 良 好 衔 接, 节 约 项 目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资 金 因 此, 本 项 目 选 址 及 设 计 方 案 基 本 可 行 6.3.1.2 布 局 设 计 ⑴ 功 能 分 区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按 照 使 用 要 求 进 行 功 能 区 划, 设 计 布 局 与 人 员 流 动 情 况 见 图 6-1 主 要 设 置 有 1 处 PET/CT 机 房 2 处 SPECT/CT 机 房 相 应 的 控 制 室 高 活 室 注 射 室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留 观 室 运 动 负 荷 室 专 用 卫 生 间 放 射 性 废 物 间 等 作 为 控 制 区 管 理 ;PET/CT 和 SPECT/CT 相 应 的 控 制 室 阅 片 室 示 教 室 作 为 监 督 区 管 理 放 射 性 废 水 衰 变 池 设 置 于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西 南 侧, 安 置 于 混 凝 土 结 构 房 间 内, 作 为 控 制 区 管 理, 衰 变 池 周 围 为 医 院 南 区 地 下 停 车 场, 具 体 位 置 如 附 图 5 所 示 ⑵ 布 局 方 案 图 6-1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平 面 布 局 及 人 流 示 意 图 在 东 侧 受 检 者 入 口 和 西 侧 出 口 处 各 设 置 1 道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的 单 向 门 禁 系 统, 并 在 29
门 上 张 贴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在 工 作 人 员 入 口 缓 冲 区 设 置 1 道 门 禁 系 统 ; 在 高 活 室 设 置 2 个 通 风 柜, 放 射 性 药 物 的 分 装 等 操 作 在 通 风 柜 内 进 行 ; 设 置 注 射 室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间, 并 在 注 射 室 内 配 备 铅 质 的 放 射 性 废 物 暂 存 桶 ; 设 置 提 示 性 标 牌, 告 诫 服 药 待 检 者 在 规 定 的 区 域 候 诊, 提 醒 其 他 候 诊 者 和 公 众 避 免 进 入 该 区 域 受 检 人 员 更 换 下 来 的 服 装, 在 污 洗 间 暂 存 一 周 后 再 送 交 洗 衣 房, 以 保 证 可 能 存 在 的 放 射 性 污 染 经 过 放 置 衰 变 后 消 失 ⑶ 核 素 诊 断 患 者 就 诊 流 程 患 者 在 登 记 室 预 约 登 记, 问 诊 室 咨 询, 候 诊 大 厅 候 诊 通 过 单 向 门 禁 进 入 检 查 区, 在 注 射 室 ECT 室 或 运 动 室 接 受 注 射 给 药 后 在 相 应 的 给 药 候 诊 室 候 诊 按 检 查 要 求 排 尽 小 便 SPECT/CT( 或 PET/CT) 扫 描 检 查 由 位 于 西 侧 带 单 向 门 禁 的 出 口 离 开 核 医 学 科 ⑷ 核 素 治 疗 患 者 就 诊 流 程 患 者 在 登 记 室 预 约 登 记, 问 诊 室 咨 询, 候 诊 大 厅 候 诊 通 过 单 向 门 禁 进 入 检 查 区 在 注 射 室 吸 碘 室 口 服 核 素 药 物 在 留 观 室 休 息, 接 受 医 学 观 察 由 位 于 西 侧 带 单 向 门 禁 的 出 口 离 开 核 医 学 科 ⑸ 工 作 人 员 流 程 由 医 生 出 入 口 进 入 监 督 区, 在 更 衣 室 换 鞋 和 工 作 服 引 导 受 检 者 接 受 药 物 注 射, 或 在 指 定 区 域 候 诊, 或 交 待 注 意 事 项, 或 进 行 药 物 接 收 质 检 分 装 和 注 射 操 作, 或 进 行 PET/CT ( 或 SPECT/CT) 扫 描 阅 片 出 具 诊 断 报 告 工 作 结 束 后 更 换 鞋 和 工 作 服 再 医 生 通 道 离 开 药 物 分 装 和 注 射 人 员 应 在 高 活 室 内 接 收 并 分 装 药 物 在 相 应 的 注 射 室 给 病 人 注 射 药 物 ⑹ 放 射 性 药 物 流 转 路 线 放 射 性 药 物 由 有 资 质 的 供 货 公 司 从 西 侧 病 人 出 口 的 门 禁 系 统, 逆 向 由 专 职 负 责 人 员 带 领 运 送 至 高 活 室, 具 体 流 程 见 图 6-1; 药 品 管 理 员 与 送 货 人 员 在 高 活 室 办 理 点 对 点 验 收 交 接 手 续, 记 录 药 品 规 格 批 次 数 量 以 及 收 货 时 间 ; 药 品 暂 存 于 专 用 放 射 性 药 物 柜 备 用 ;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药 物 分 装 和 注 射 操 作 剩 余 的 放 射 性 药 物 连 同 包 装 容 器 由 供 货 方 在 下 次 送 药 时 收 回 ⑺ 放 射 性 三 废 转 移 路 线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先 分 类 收 集 于 高 活 室 的 专 用 铅 质 废 物 桶 内, 装 满 后 装 袋 并 标 明 日 期 核 素 种 类, 暂 存 于 放 射 性 废 物 间, 待 满 足 清 洁 解 控 要 求 后, 由 病 人 出 口 运 送 至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场 所 集 中 进 行 处 理 放 射 性 废 水 经 独 立 管 道 排 入 位 于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的 衰 30
变 池, 衰 变 周 期 不 低 于 6 个 月, 经 有 资 质 机 构 进 行 监 测,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并 经 过 市 环 保 局 审 批 同 意 后, 排 入 医 院 医 疗 污 水 站, 最 终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放 射 性 废 气 通 过 通 风 橱 的 专 用 排 风 管 道 引 至 门 诊 楼 楼 顶 高 空 排 放 6.3.1.3 功 能 布 局 合 理 性 分 析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按 照 规 划 开 展 诊 疗 项 目 的 类 别 以 及 工 作 管 理 便 捷 性 的 原 则 进 行 布 局 设 计 从 功 能 分 区 来 看, 接 诊 等 候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与 核 素 操 作 扫 描 前 候 诊 扫 描 检 查 区 域 划 分 明 确 是 相 对 隔 离 的, 满 足 核 医 学 诊 疗 管 理 要 求, 可 以 尽 量 避 免 公 众 和 医 护 人 员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建 议 医 院 加 强 对 核 医 学 科 诊 疗 工 作 秩 序 的 管 理, 告 诫 注 射 药 物 后 的 待 检 者 在 规 定 的 区 域 候 诊, 提 醒 陪 护 者 和 无 关 人 员 避 免 进 入 核 素 诊 疗 工 作 区 6.3.2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设 计 根 据 辐 射 防 护 需 要 在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安 装 了 含 铅 防 护 门 通 风 柜 铅 玻 璃 注 射 窗 等, 设 置 专 用 通 风 设 施 独 立 的 排 水 管 道 ( 含 铅 防 护 ) 专 用 废 物 桶 和 衰 变 池, 以 及 配 备 了 铅 衣 铅 帽 铅 围 脖 铅 手 套 铅 眼 镜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该 工 作 场 所 辐 射 屏 蔽 措 施 汇 总 列 于 见 表 6-2 表 6-3 为 对 核 医 学 科 检 查 区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及 运 行 情 况 的 核 查 结 果 表 6-2 核 医 学 科 辐 射 屏 蔽 措 施 汇 总 表 ( 拟 定 ) 房 间 名 称 使 用 功 能 辐 射 屏 蔽 设 计 PET/CT 机 房 SPECT/CT1 机 房 SPECT/CT2 机 房 高 活 室 储 源 室 注 射 室 废 物 间 运 动 室 PET/CT 扫 描 SPECT 扫 描 SPECT 扫 描 暂 存 和 分 装 放 射 性 药 物 注 射 放 射 性 药 物 和 暂 存 放 射 性 固 废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6mm 铅 ;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3mm 铅, 地 板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均 采 用 6mm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观 察 窗 采 用 6mm 铅 当 量 的 铅 玻 璃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 大 于 等 于 2mm 铅 ; 顶 棚 和 地 板 均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均 采 用 2mm 铅 当 量 + 钢 复 合 材 质, 观 察 窗 采 用 2mm 铅 当 量 的 玻 璃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 大 于 等 于 2mm 铅 ; 顶 棚 和 地 板 均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均 采 用 2mm 铅 当 量 + 钢 复 合 材 质, 观 察 窗 采 用 2mm 铅 当 量 的 玻 璃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6mm 铅 ;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3mm 铅, 地 板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采 用 6mm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配 备 6mm 铅 当 量 的 注 射 车, 安 装 通 风 橱, 配 备 15mm 铅 当 量 玻 璃 防 护 屏, 通 风 速 率 不 低 于 1m/s, 专 用 排 风 管 道 引 至 地 面 建 筑 顶 部 排 风 口 ; 配 置 15mm 铅 当 量 防 护 厚 度 的 注 射 操 作 台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6mm 铅 ;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3mm 铅, 地 板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采 用 6mm 铅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配 备 4cm 铅 当 量 的 注 射 车 和 3mm 铅 当 量 废 物 桶 31
吸 碘 治 疗 室 留 观 室 PET/CT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 包 括 VIP) 及 专 用 卫 生 间 SPECT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及 专 用 卫 生 间 核 医 学 科 通 道 等 其 他 控 制 区 域 放 射 性 废 水 衰 变 池 骨 密 度 机 房 Sr-89 和 I-131 治 疗 与 给 药 后 观 察 患 者 接 受 注 射 后 扫 描 前 等 候 ; 专 用 卫 生 间, 供 检 查 前 排 小 便 患 者 接 受 注 射 后 扫 描 前 等 候 ; 专 用 卫 生 间, 供 检 查 前 排 小 便 防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核 医 学 科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收 集 放 射 性 废 水, 使 其 暂 存 衰 变 X 射 线 检 查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6mm 铅 ; 顶 棚 和 地 板 均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采 用 3mm 铅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6mm 铅 ;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3mm 铅, 地 板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采 用 6mm 铅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放 射 性 废 水 经 独 立 排 放 管 道 排 入 位 于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的 衰 变 池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 大 于 等 于 2mm 铅 ; 顶 棚 和 地 板 均 为 20cm 厚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采 用 大 于 等 于 2mm 铅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放 射 性 废 水 经 独 立 排 放 管 道 排 入 位 于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的 衰 变 池 顶 棚 和 地 板 均 为 20cm 厚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 安 装 具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防 护 门, 铅 当 量 不 低 于 3mm 衰 变 池 房 间 四 周 墙 体 采 用 200m 砖 墙 +3mm 铅 板,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采 用 6mm 铅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由 专 职 负 责 人 保 管 钥 匙, 门 上 张 贴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放 射 性 废 水 排 放 管 道 使 用 包 裹 3mm 铅 ; 病 人 卫 生 间 至 衰 变 池 之 间 的 水 平 废 水 管 道, 包 裹 6mm 铅 四 周 墙 体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 相 当 于 1.5mm 铅 ),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序 号 1* 表 6-3 核 医 学 科 检 查 工 作 区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与 运 行 核 查 结 果 表 检 查 项 目 设 计 运 行 建 造 状 态 场 所 分 区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及 有 无 相 应 措 施 / 标 识 备 注 2* 场 所 门 外 电 离 辐 射 警 示 标 志 3* 独 立 的 放 射 性 通 风 设 施 ( 流 向 ) 4* 有 负 压 和 过 滤 的 工 作 箱 / 通 风 柜 5* 治 疗 病 房 病 人 之 间 防 护 ( 屏 蔽 通 风 ) 6* A 注 射 或 口 服 取 药 用 屏 蔽 7 场 所 易 去 污 的 工 作 台 面 和 防 污 染 覆 盖 材 料 设 施 8 移 动 放 射 性 液 体 时 容 器 不 易 破 裂 或 有 不 易 破 裂 的 套 9* 病 人 专 用 卫 生 间 10* 专 用 卫 生 淋 浴 设 施 及 下 水 ( 乙 级 场 所 ) 1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暂 存 库 或 设 施 13*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收 集 容 器 和 放 射 性 标 识 14 安 全 保 卫 设 施 ( 贮 存 场 所 必 须 ) 15* B 便 携 式 监 测 监 测 仪 ( 污 染 辐 射 水 平 等 ) 16* 监 测 个 人 剂 量 计 17 设 备 个 人 剂 量 报 警 仪 32
18 放 射 性 活 度 计 19 C 放 射 性 下 水 系 统 及 标 识 20* 放 射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间 ( 设 施 ) 性 固 21 废 物 暂 存 间 屏 蔽 措 施 废 和 22 废 液 废 物 暂 存 间 通 风 系 统 23*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D 24* 防 护 放 射 性 表 面 去 污 用 品 和 试 剂 25 器 材 灭 火 器 材 注 : 有 设 计 建 造 的 划, 没 有 的 划 6.4 贯 穿 辐 射 分 析 与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1 台 PET/CT 设 备 到 位 安 装 后 主 要 开 展 18 F 影 像 检 查 ;2 台 SPECT/CT 共 同 开 展 99m Tc 131 I 123 I 201 Tl 67 Ga 扫 描 检 查, 因 进 行 99m Tc 扫 描 检 查 患 者 最 多 ( 每 天 30 人 ), 其 他 核 素 检 查 人 数 较 少 且 给 药 剂 量 较 99m Tc 低, 故 以 99m Tc 为 例 计 算 SPECT/CT 机 房 周 围 的 贯 穿 辐 射 水 平 ;SPECT/CT 和 PET/CT 各 自 位 于 专 用 机 房, 不 存 在 剂 量 累 加 的 情 况 ; 在 吸 碘 治 疗 室 开 展 131 I 和 89 Sr 治 疗, 因 131 I 的 使 用 量 和 检 查 人 数 均 大 于 89 Sr, 故 以 为 例 进 行 估 算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建 筑 布 局 尺 寸 如 图 6-2 所 示 131 I 治 疗 图 6-2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的 平 面 建 筑 图 6.4.1 PET/CT 检 查 的 贯 穿 辐 射 分 析 PET 检 查 使 用 含 18 F 的 显 像 药 物 作 标 记 物, 18 F 使 用 量 约 为 0.185GBq(5mCi)/ 人 次 ~ 0.37GBq(10mCi)/ 人 次 保 守 按 18 F 扫 描 的 注 射 量 为 0.37GBq(10mCi) 给 药 后 的 患 者 为 可 移 动 放 射 源 根 据 环 评 单 位 在 解 放 军 总 医 院 的 实 测 数 据, 距 离 注 射 0.37GBq 33
(10mCi) 药 物 的 患 者 1m 处 辐 射 剂 量 率 约 为 30μSv/h 混 凝 土 和 铅 对 核 素 18 F 发 射 γ 射 线 的 1/10 值 层 厚 度 分 别 取 24cm 和 17mm 将 给 药 受 检 者 近 似 为 点 源, 依 照 剂 量 率 和 距 离 成 平 方 反 比 的 关 系, 同 时 考 虑 墙 壁 和 铅 的 透 射 系 数, 依 照 公 式 D0 = 2 D R K 估 算 PET/CT 机 房 和 给 药 后 病 人 候 诊 室 周 围 不 同 位 置 的 最 大 附 加 剂 量 率 不 同 场 所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值 见 表 6-4 表 6-5 所 示 18 表 6-4 PET/CT 机 房 开 展 F 影 像 检 查 所 致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位 置 距 离 附 加 剂 量 率 屏 蔽 材 料 透 射 系 数 ( 距 建 筑 表 面 30cm 处 ) (m) (μsv/h) PET/CT 机 房 东 侧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 0.52 ( 控 制 室 ) 6mm 铅 当 量 0.44 4.5 0.34 PET/CT 机 房 东 侧 防 护 门 外 ( 控 制 室 ) 6mm 铅 当 量 0.44 4.5 0.65 PET/CT 机 房 观 察 窗 外 ( 控 制 室 ) 6mm 铅 当 量 0.44 4.5 0.65 PET/CT 机 房 南 侧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 0.52 (PET/CT 候 诊 室 ) 6mm 铅 当 量 0.44 2.8 0.87 PET/CT 机 房 南 侧 防 护 门 外 (PET/CT 候 诊 室 ) 6mm 铅 当 量 0.44 2.8 1.68 PET/CT 机 房 楼 上 20cm 混 凝 土 0.15 ( 门 诊 大 厅 ) +3mmPb 0.67 4.0 0.19 PET/CT 机 房 楼 下 ( 地 下 停 车 场 ) 20cm 混 凝 土 0.15 4.0 0.28 注 : 普 通 混 凝 土 密 度 2.35g/cm 3 ; 轻 体 砖 墙 密 度 0.67g/cm 3 24cm 轻 体 砖 防 护 能 力 相 当 于 6.8cm 混 凝 土 表 6-5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周 围 的 辐 射 附 加 剂 量 率 位 置 距 离 附 加 剂 量 屏 蔽 材 料 透 射 系 数 ( 距 建 筑 表 面 30cm 处 ) (m) 率 (μsv/h)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北 侧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 0.52 (PET/CT 机 房 及 其 控 制 室 ) 6mm 铅 当 量 0.44 2.6 1.02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西 侧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 0.52 (SPECT 机 房 ) 6mm 铅 当 量 0.44 5.55 0.22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南 侧 防 护 门 外 ( 控 制 区 通 道 ) 6mm 铅 当 量 0.44 2.6 1.95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南 侧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 0.52 ( 病 人 出 口 及 控 制 区 通 道 ) 6mm 铅 当 量 0.44 2.6 1.02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楼 上 20cm 混 凝 土 0.15 +3mmPb 0.67 4.0 0.19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楼 下 20cm 混 凝 土 0.15 4.0 0.28 病 人 出 口 门 禁 系 统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0.52 2.9* 0.02 病 人 出 口 门 禁 系 统 门 外 3mmPb 0.67 2.9* 0.02 注 :* 的 距 离 为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南 侧 墙 外 距 病 人 出 口 门 禁 系 统 墙 ( 门 ) 外 距 离 根 据 表 6-3 和 表 6-4 的 估 算 结 果 可 知, 注 射 0.37GBq(10mCi) 18 F 的 患 者 所 致 PET/CT 机 房 和 给 药 后 病 人 候 诊 室 周 围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水 平 最 大 值 为 1.95μSv/h, 低 于 剂 量 率 控 制 水 平 2.5μSv/h 34
考 虑 PET/CT 机 房 墙 体 顶 棚 地 板 观 察 窗 和 防 护 门 采 取 的 辐 射 屏 蔽 措 施, 参 考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65-2012) 和 医 用 X 射 线 CT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规 范 (GBZ/T180-2006)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有 关 内 容, 并 类 比 同 类 型 CT 机 房 运 行 时 监 测 资 料, 可 以 预 计,PET/CT 装 置 运 行 产 生 的 X 射 线, 不 会 引 起 机 房 周 围 X 射 线 剂 量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很 小 6.4.2 PET/CT 检 查 的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6.4.2.1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放 射 性 核 素 和 辐 射 防 护 数 据 手 册 [Radiation Protection Dosimetry.98(1), 2002] 给 出 : 手 持 注 射 器 注 射 活 度 为 1MBq 容 量 为 5ml 18 F 药 液 时, 对 距 30cm 处 人 的 深 部 当 量 剂 量 率 为 1.8 10-3 msv/h 所 以, 保 守 按 注 射 370MBq(10mCi) 的 18 F 距 30cm 处 人 的 深 部 当 量 剂 量 率 为 666μSv/h 若 注 射 时 采 用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4cm 铅 当 量 ) 的 注 射 车 并 有 效 实 施 个 人 防 护, 剂 量 率 可 以 减 少 1/10, 为 66.6μSv/h 注 射 370MBq(10mCi ) 18 F 后, 距 离 病 人 1m 处 的 剂 量 率 约 为 30μSv/h( 实 测 ) 假 设 摆 位 工 作 人 员 距 离 病 人 50cm, 则 给 18 F 扫 描 病 人 摆 位 时 的 剂 量 率 为 120μSv/h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规 划, 全 年 18 F 影 像 检 查 人 数 为 5000 人 次, 每 人 平 均 扫 描 时 间 20min; 假 设 每 个 病 人 摆 位 时 间 为 30s; 每 个 病 人 的 药 物 注 射 时 间 为 30s 假 设 药 物 操 作 由 两 组 工 作 人 员 分 担, 扫 描 ( 摆 位 ) 操 作 由 两 组 人 员 轮 流 承 担 估 算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结 果 见 表 6-6 表 6-6 PET/CT 检 查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工 作 岗 位 剂 量 当 量 率 全 年 累 计 每 个 工 作 小 组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μsv/h) 检 查 人 数 ( 人 ) 全 年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h) (msv/a) 药 物 注 射 66.6 5000 20.9 1.39 扫 描 摆 位 120 5000 20.9 2.51 控 制 室 操 作 0.65 5000 833 0.54 由 表 6-6 可 见, 预 计 药 物 注 射 岗 位 和 扫 描 ( 摆 位 ) 操 作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最 大 年 受 照 剂 量 为 1.39mSv/a, 低 于 本 评 价 设 定 的 年 剂 量 约 束 值 5mSv/a 6.4.2.2 公 众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规 划, 全 年 18 F 影 像 检 查 人 数 为 5000 人 次 按 照 平 均 扫 描 时 间 20min/ 人 次, 全 年 累 计 扫 描 总 时 间 约 为 1667h PET/CT 机 房 PET 候 诊 室 和 PET-VIP 候 诊 室 内 有 给 药 后 患 者 停 留 的 累 计 时 间 约 为 1667h 估 算 公 众 可 能 的 受 照 剂 量 结 果 见 表 6-7 表 6-7 PET/CT 检 查 所 致 周 围 公 众 受 外 照 射 剂 量 估 算 剂 量 当 量 率 累 计 使 用 受 照 剂 量 停 留 位 置 居 留 因 子 (μsv/h) 时 间 (h/a) (μsv/a) 35
病 人 出 口 门 禁 墙 外 0.02 1/4 1667 8.34 PET/CT 机 房 和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楼 下 ( 地 下 停 车 场 ) 0.28 1/16 1667 29.2 PET/CT 机 房 和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楼 上 ( 门 诊 大 厅 ) 0.19 1/16 1667 29.2 由 表 6-7 可 见,PET 检 查 所 致 公 众 的 年 最 大 受 照 剂 量 为 29.2μSv/a, 低 于 本 评 价 设 定 的 年 剂 量 约 束 目 标 值 100μSv 6.4.3 SPECT/CT 影 像 检 查 的 贯 穿 辐 射 分 析 因 2 台 SPECT/CT 机 房 的 面 积 与 屏 蔽 设 计 方 案 相 同, 故 仅 以 SPECT/CT1 机 房 为 例 进 行 估 算 即 可 以 注 射 20mCi(0.74GBq) 的 99m Tc 药 物 的 患 者 为 例,1m 处 的 剂 量 率 约 为 3μSv/h( 国 际 放 射 防 护 委 员 会, 第 52 号 出 版 物,p14,1987) 混 凝 土 和 铅 对 核 素 99m Tc 发 射 γ 射 线 的 1/10 值 层 厚 度 分 别 取 18cm 和 1mm 将 给 药 受 检 者 近 似 为 点 源, 依 照 剂 量 率 和 距 离 成 平 方 反 比 的 关 系, 同 时 考 虑 墙 壁 和 铅 的 透 射 系 数, 依 照 公 式 估 算 SPECT/CT 机 房 和 给 药 后 病 人 候 诊 室 周 围 不 同 位 置 的 最 大 附 加 剂 量 率, 结 果 见 表 6-8 和 表 6-9 所 示 表 6-8 SPECT/CT 机 房 开 展 位 置 SPECT/CT 机 房 北 侧 墙 ( 防 护 门 ) 外 ( 控 制 室 ) 99m Tc 影 像 检 查 所 致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屏 蔽 材 料 透 射 距 离 剂 量 率 系 数 (m) (μsv/h) 24cm 轻 体 砖 + 2mm 铅 当 量 0.01 3.95 1.92 10-3 或 2mm 铅 当 量 SPECT/CT 机 房 观 察 窗 外 ( 控 制 室 ) 2mm 铅 当 量 0.01 3.95 1.92 10-3 SPECT/CT 机 房 南 侧 墙 ( 防 护 门 ) 外 ( 留 观 室 SPECT 24cm 轻 体 砖 + 2mm 铅 当 量 0.01 3.95 1.92 10-3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 或 2mm 铅 当 量 SPECT/CT 机 房 西 侧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 -6 (PE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1 10 6mm 铅 当 量 ) 3.15 3.02 10-8 SPECT/CT 机 房 东 侧 墙 外 24cm 轻 体 砖 ( 示 教 室 ) + 2mm 铅 当 量 0.01 3.15 3.02 10-3 SPECT/CT 机 房 楼 上 20cm 混 凝 土 0.077 4.0 1.8 10-2 SPECT/CT 机 房 楼 下 20cm 混 凝 土 0.077 4.0 1.8 10-2 注 : 普 通 混 凝 土 密 度 2.35g/cm 3 ; 轻 体 砖 墙 密 度 0.67g/cm 3 24cm 轻 体 砖 防 护 能 力 相 当 于 6.8cm 混 凝 土 表 6-9 SPEC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周 围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位 置 屏 蔽 材 料 透 射 系 距 离 剂 量 率 数 (m) (μsv/h) SPECT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北 侧 24cm 轻 体 砖 + 墙 ( 防 护 门 ) 外 (SPECT/CT 2mm 铅 当 量 0.01 2.8 3.83 10-3 机 房 ) 或 2mm 铅 当 量 99m Tc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东 侧 墙 24cm 轻 体 砖 + -6 1 10 4.3 1.62 10-7 36
外 ( 留 观 室 ) 6mm 铅 当 量 99m Tc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西 侧 墙 24cm 轻 体 砖 + 外 ( 留 观 室 ) 2mm 铅 当 量 0.01 4.3 1.62 10-3 24cm 轻 体 砖 + SPECT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南 侧 2mm 铅 当 量 墙 ( 防 护 门 ) 外 ( 控 制 区 通 道 ) 或 2mm 铅 当 量 0.01 2.8 3.83 10-3 SPECT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楼 上 20cm 混 凝 土 0.077 4.0 1.8 10-2 SPECT 给 药 病 人 候 诊 室 楼 下 20cm 混 凝 土 0.077 4.0 1.8 10-2 根 据 表 6-8 和 表 6-9 的 估 算 结 果 可 知, 注 射 20mCi(0.74GBq) 99m Tc 的 患 者 所 致 SPECT/CT 机 房 和 给 药 后 病 人 候 诊 室 周 围 环 境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水 平 最 大 值 仅 为 1.8 10-2 μsv/h, 远 低 于 剂 量 率 控 制 水 平 2.5μSv/h 考 虑 SPECT/CT 机 房 墙 体 顶 棚 地 板 观 察 窗 和 防 护 门 采 取 的 辐 射 屏 蔽 措 施, 参 考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65-2012) 和 医 用 X 射 线 CT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规 范 (GBZ/T180-2006)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有 关 内 容, 并 类 比 同 类 型 CT 机 房 运 行 时 监 测 资 料, 可 以 预 计,SPECT/CT 装 置 运 行 产 生 的 X 射 线, 不 会 引 起 机 房 周 围 X 射 线 剂 量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很 小 6.4.4 SPECT 检 查 的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6.4.4.1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本 项 目 中 所 有 受 检 患 者 均 分 到 2 台 SPECT/CT 进 行 检 查 SPECT/CT 使 用 99m Tc 131 I 123 I 201 Tl 67 Ga 等 多 种 核 素 的 扫 描 检 查, 但 由 于 99m Tc 扫 描 检 查 患 者 最 多, 其 他 核 素 的 检 查 人 数 很 少 且 给 药 剂 量 较 低, 故 以 99m Tc 估 算 工 作 人 员 年 受 照 剂 量 放 射 性 核 素 和 辐 射 防 护 数 据 手 册 [Radiation Protection Dosimetry. 98(1), 2002] 给 出 : 手 持 注 射 器 注 射 活 度 为 1MBq 容 量 为 5ml 99m Tc 药 液 时, 对 距 30cm 处 人 的 深 部 当 量 剂 量 率 为 2.6 10-4 msv/h 所 以, 注 射 0.74GBq(20mCi) 的 99m Tc, 距 30cm 处 人 的 深 部 当 量 剂 量 率 分 别 为 192μSv/h 若 注 射 时 采 用 铅 屏 蔽 和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1cm 铅 当 量 ) 的 药 物 注 射 车, 剂 量 率 至 少 可 以 减 少 为 1/10, 为 19.2μSv/h 注 射 20mCi(0.74GBq) 的 99m Tc 药 物 的 病 人,1m 处 的 剂 量 率 约 为 3.0μSv/h( 国 际 放 射 防 护 委 员 会, 第 52 号 出 版 物, p14,1987) 假 设 摆 位 工 作 人 员 距 离 病 人 50cm, 则 给 12μSv/h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规 划, 99m Tc 影 像 检 查 人 数 全 年 为 7500 人 次, 131 I 123 I 201 Tl 67 Ga 99m Tc 扫 描 病 人 摆 位 时 的 剂 量 率 为 四 种 核 素 影 像 检 查 全 年 共 计 400 人, 保 守 均 按 99m Tc 影 像 检 查 进 行 估 算, 全 年 检 查 人 数 7900 人 次 按 每 人 平 均 扫 描 时 间 20min; 假 设 每 个 病 人 摆 位 时 间 为 30s; 每 个 病 人 的 药 物 注 射 时 间 为 30s 假 设 药 物 操 作 由 两 组 工 作 人 员 分 担, 扫 描 ( 摆 位 ) 操 作 由 两 组 人 员 37
轮 流 承 担 估 算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结 果 见 表 6-10 表 6-10 SPECT/CT 检 查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工 作 岗 位 剂 量 当 量 率 全 年 累 计 每 个 工 作 小 组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μsv/h) 检 查 人 数 ( 人 ) 全 年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h) (msv/a) 药 物 注 射 19.2 7900 32.9 0.63 扫 描 摆 位 12 7900 32.9 0.40 控 制 室 操 作 -3 1.92 10 7900 1316 2.53 10-3 由 表 6-10 可 见, 预 计 药 物 注 射 岗 位 和 扫 描 ( 摆 位 ) 操 作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最 大 年 受 照 剂 量 为 0.63mSv/a, 低 于 本 评 价 设 定 的 年 剂 量 约 束 值 5mSv/a 6.4.4.2 公 众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规 划,SPECT 使 用 99m Tc 131 I 123 I 201 Tl 67 Ga 等 多 种 核 素 的 扫 描 检 查, 全 年 检 查 人 数 7900 人 次 按 照 平 均 扫 描 时 间 20min/ 人 次, 全 年 两 台 SPECT/C 累 计 扫 描 总 时 间 约 为 2633h 每 台 SPECT/CT 机 房 患 者 停 留 的 累 计 时 间 约 为 1316h SPECT 候 诊 室 内 有 给 药 后 患 者 停 留 的 累 计 时 间 约 为 2633h 估 算 公 众 可 能 的 受 照 剂 量 结 果 见 表 6-11 表 6-11 SPECT 检 查 所 致 周 围 公 众 受 外 照 射 剂 量 估 算 停 留 位 置 剂 量 当 量 率 累 计 使 用 受 照 剂 量 居 留 因 子 (μsv/h) 时 间 (h/a) (μsv/a) SPECT/CT 机 房 楼 上 ( 门 诊 大 -2 1.8 10 厅 ) 1/16 1316 1.48 SPECT 给 药 后 候 诊 室 楼 上 ( 门 -2 1.8 10 诊 大 厅 ) 1/16 2633 2.96 由 表 6-11 可 见,SPECT/CT 检 查 所 致 公 众 的 年 最 大 受 照 剂 量 2.96μSv/a, 远 低 于 本 评 价 设 定 的 年 剂 量 约 束 目 标 值 100μSv 6.4.5 131 I 和 89 Sr 治 疗 用 Na 131 I 药 物 在 给 患 者 服 用 之 前 存 放 在 铅 罐 中, 铅 罐 厚 度 为 40mm 根 据 实 际 检 测, 离 存 放 131 I 药 物 铅 罐 1m 以 外 的 γ 射 线 空 气 吸 收 剂 量 率 很 小, 几 乎 不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附 加 的 照 射 剂 量, 对 周 围 的 环 境 影 响 轻 微 工 作 人 员 在 拿 取 分 装 以 及 指 导 受 检 者 服 药 等 过 程 中, 将 受 到 辐 射 影 响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规 划, 全 年 使 用 131 I 最 多 治 疗 250 名 甲 亢 患 者, 考 虑 到 全 年 89 Sr 治 疗 的 人 数 为 100 人 次, 保 守 按 全 年 治 疗 350 人 次, 每 次 治 疗 以 131 I 处 方 剂 量 370MBq 计 算 根 据 IAEA SAFETY REPORT SERIES NO 63-2009, 施 用 1.2GBq 的 131 I 在 1m 处 的 周 围 剂 量 当 量 率 为 0.07mSv/h 导 出, 131 I(10mCi) 在 无 屏 蔽 状 态 下,0.5m 处 γ 射 线 空 气 吸 收 剂 量 率 为 86.3µSv/h 包 括 取 药 分 装 以 及 指 导 服 药 等 操 作 在 内, 一 次 全 部 操 作 的 时 间 约 为 1.0min 按 2 人 分 担 全 部 操 作, 则 从 事 核 素 治 疗 的 工 作 人 员 每 年 接 38
受 辐 射 时 间 为 :1.0min/ 次 250 人 次 /a (1/2) 60=2.08h/a, 其 年 有 效 剂 量 为 : H=D r T=86.3μSv/h 2.08h/a= 0.18mSv/a 以 服 用 10mCi(370MBq) 的 Na 131 I 为 例, 铅 对 131 I 发 射 γ 射 线 衰 减 半 值 层 厚 度 取 3mm 131 I 甲 亢 治 疗 用 药 后 停 留 时 间 约 15min~1.0h, 假 设 有 1 位 服 用 131 I 药 物 的 患 者 在 留 观 室 内 停 留 观 察, 则 距 患 者 2m 处 墙 外 ( 按 6mm 铅 计 算 ) 辐 射 附 加 剂 量 率 为 1.35μSv/h 全 年 按 接 受 131 I 治 疗 350 人 次 计, 留 观 有 服 药 患 者 停 留 的 累 计 时 间 约 175h/a( 停 留 平 均 时 间 按 30min), 预 计 核 医 学 科 附 近 停 留 ( 居 留 因 子 取 1/16) 的 公 众 可 能 最 大 受 照 剂 量 约 14.8μSv/a, 低 于 设 定 的 公 众 的 剂 量 约 束 值 0.1mSv/a 患 者 体 内 核 素 逐 渐 衰 减 或 排 泄, 体 内 辐 射 水 平 逐 步 降 低 治 疗 规 程 要 求 主 治 医 生 发 放 核 素 治 疗 患 者 告 知 书, 要 求 其 服 药 后 一 周 内 居 家 分 床 休 息, 尽 量 减 少 与 家 庭 陪 护 人 员 近 距 离 长 时 间 共 处, 避 免 患 者 尿 液 污 染 衣 物 和 便 器 严 格 执 行 核 素 治 疗 操 作 规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运 行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人 员 影 响 很 小 6.4.6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的 叠 加 影 响 预 测 员 与 操 作 核 医 学 科 分 设 接 诊 巡 视 核 素 操 作 和 扫 描 检 查 3 个 岗 位, 操 作 含 18 F 药 物 的 工 作 人 99m 工 作 岗 位 Tc 等 其 它 核 素 人 员 及 接 诊 巡 视 人 员 定 期 轮 换 岗 位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投 入 使 用 后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汇 总 于 表 6-12 表 6-12 核 医 学 科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分 析 某 组 工 作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估 算 (msv/a) SPECT/CT PET/CT 检 查 核 素 治 疗 全 年 合 计 * 检 查 药 物 操 作 0.63 1.39 0.18 2.20 扫 描 操 作 0.4 3.05 -- 3.45 ( 含 摆 位 ) 综 合 考 虑, 本 项 目 运 行 后 工 作 人 员 年 最 大 受 照 剂 量 预 计 不 会 超 过 3.45mSv/a, 低 于 本 评 价 所 设 定 的 剂 量 约 束 值 (5mSv/a) 的 要 求 6.4.7 仪 器 校 准 用 密 封 源 的 环 境 影 响 PET/CT 使 用 2 枚 密 封 源 用 于 仪 器 的 刻 度 / 校 准, 属 V 类 源 1 枚 密 封 源 封 装 贮 存 于 设 备 内,1 枚 密 封 源 贮 存 于 储 源 室 专 用 保 险 柜 中 其 中, 活 度 最 大 的 68 Ge 校 验 源 活 度 仅 为 1.85 10 7 Bq, 距 源 30cm 处 的 剂 量 率 低 于 1μSv/h, 使 用 过 程 对 机 房 周 围 的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核 医 学 科 建 立 密 封 校 验 源 管 理 台 帐 和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每 周 使 用, 并 记 录 使 用 情 况 核 医 学 科 工 作 区 安 装 电 视 监 控 和 防 盗 警 戒 系 统, 严 防 放 射 源 丢 失 密 封 源 退 役 时, 要 送 交 城 市 放 射 性 废 物 库 妥 善 处 置 6.5 放 射 性 废 物 产 生 及 排 放 情 况 39
6.5.1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按 需 求 购 入 放 射 性 药 物, 诊 疗 过 程 剩 余 废 弃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药 物 暂 存 于 高 活 室 铅 屏 蔽 箱 ( 通 风 橱 内 ), 由 供 药 单 位 收 回 处 理 故 产 生 的 放 射 性 固 废 较 少, 主 要 包 括 手 套 口 罩 棉 签 废 弃 的 注 射 器 服 药 杯 子 包 装 物 等 被 污 染 的 一 次 性 用 品, 类 比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源 废 物 产 生 量,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运 行 后, 预 计 月 产 生 量 3kg, 年 产 生 量 约 36kg 对 于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并 暂 存 于 高 活 室 的 铅 质 专 用 废 物 桶, 并 当 日 及 时 从 废 物 桶 内 取 出, 装 袋 并 标 明 日 期 和 废 物 的 种 类, 转 移 至 废 物 间 暂 存 待 衰 变 超 过 所 含 核 素 的 10 个 半 衰 期, 经 监 测 符 合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经 审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再 按 医 疗 废 物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公 司 收 运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6.5.2 放 射 性 废 水 (1) 放 射 性 废 液 产 生 及 排 放 途 径 正 常 情 况 下, 核 素 显 像 检 查 的 注 射 和 影 像 扫 描 过 程 不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水 在 全 身 扫 描 和 腹 部 扫 描 前 须 排 尽 小 便, 要 求 给 药 后 患 者 使 用 核 医 学 科 设 置 的 专 用 卫 生 间 排 便 ; 或 部 分 给 药 患 者 在 进 行 候 诊 或 动 态 观 察 时, 可 能 会 在 专 用 卫 生 间 产 生 少 量 的 放 射 性 排 泄 物 ( 如 吐 痰 ), 故 放 射 性 废 水 的 主 要 来 源 为 受 检 患 者 使 用 卫 生 间 后 的 冲 厕 用 水 冲 厕 和 洗 手 池 废 水 经 独 立 管 道 排 入 位 于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西 南 侧 的 衰 变 池, 待 监 测 达 标 并 经 市 环 保 局 批 准 后, 排 入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最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衰 变 池 为 全 封 闭 不 锈 钢 防 渗 结 构, 容 积 大 于 45m 3 ((4 3 1.4)m 3 / 槽 3 槽 ), 排 水 管 道 为 DN100 不 锈 钢 管, 使 用 3mm 铅 包 裹, 自 来 水 管 DN25 镀 锌 管, 结 构 原 理 见 图 6-3 病 人 卫 生 间 至 衰 变 池 之 间 的 水 平 废 水 管 道, 包 裹 6mm 铅 衰 变 池 所 在 房 间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详 见 表 6-2 放 射 性 废 液 暂 存 一 定 时 间 ( 建 议 1 个 槽 贮 满 ) 后,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并 报 市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达 标 排 放 由 于 废 水 中 放 射 性 活 度 浓 度 较 低, 经 衰 变 池 建 筑 的 屏 蔽 衰 减, 贮 存 衰 变 过 程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十 分 轻 微 医 院 后 勤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衰 变 池 的 运 行 管 理, 每 周 派 人 巡 视 一 次 衰 变 池 房 间 防 护 门 由 专 职 负 责 人 保 管 钥 匙, 门 上 张 贴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周 围 设 置 围 挡, 避 免 人 员 在 此 长 时 间 停 留 新 建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运 行 后, 规 划 每 日 安 排 显 像 诊 断 不 超 过 58 人, 治 疗 人 数 不 超 过 7 人 接 受 核 素 治 疗 的 患 者 一 般 不 使 用 卫 生 间 即 离 开 根 据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现 状 运 行 情 况,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每 个 工 作 日 最 多 有 30 位 接 受 检 查 的 患 者 在 给 药 后 观 察 期 间 使 用 卫 生 间, 40
预 计 产 生 含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冲 厕 废 水 量 为 0.12m 3 /d( 按 4L/ 人 次 计, 含 洗 手 用 水 ) 在 对 被 放 射 性 污 染 的 器 械 器 皿 地 面 和 台 面 进 行 去 污 时, 采 用 擦 拭 的 方 法, 产 生 的 废 物 按 照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不 会 产 生 含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废 水 因 此, 保 守 估 计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核 医 学 科 产 生 含 放 射 性 废 水 不 超 过 0.12m 3 /d, 月 排 放 总 量 约 为 2.4m 3, 全 年 产 生 总 量 低 于 30m 3 一 个 衰 变 池 槽 至 少 可 储 存 放 射 性 废 水 6 个 月 图 6-3 放 射 性 废 水 衰 变 池 结 构 平 面 示 意 图 1 短 寿 命 核 素 : 99m Tc 为 例, 预 计 废 水 中 99m Tc 活 度 浓 度 低 于 10 8 Bq/m 3, 99m Tc 的 物 理 半 衰 期 为 6.02h,6 个 月 的 时 间 99m Tc 将 经 历 718 个 半 衰 期, 衰 变 池 中 的 活 度 浓 度 和 总 活 度 均 接 近 于 零 2 治 疗 用 核 素 : 131 I 的 半 衰 期 为 8.0d 89 Sr 的 半 衰 期 为 50.5d, 其 中 89 Sr 的 半 衰 期 较 长, 而 患 者 口 服 131 I 后 即 离 开 核 医 学 科, 入 厕 几 率 较 小, 故 以 89 Sr 为 例 估 计 放 射 性 废 水 中 的 活 度 浓 度 据 ICRP 第 94 号 出 版 物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核 素 治 疗 后 的 患 者 出 院 考 虑 给 出 的 数 据, 实 施 核 素 89 Sr 治 疗, 大 约 占 60%~70% 的 药 物 驻 留 于 骨 骼 组 织, 其 余 部 分 在 最 初 6h 和 最 初 48h 随 尿 液 分 别 排 出 可 排 泄 部 分 大 约 35% 和 80%~90% 89 Sr 主 要 用 于 骨 转 移 癌 治 疗 量 ( 每 人 次 注 射 量 为 4mCi), 按 治 疗 人 数 为 2 人 / 周 假 设 有 20% 的 治 疗 病 人 去 病 人 专 用 卫 生 间, 并 有 10% 的 代 谢 药 物 经 排 泄 物 进 入 衰 变 池, 则 衰 变 池 水 槽 排 空 前 (6 个 月 ) 共 有 10 人 次 去 卫 生 间, 废 水 中 的 89 Sr 总 活 度 低 于 1.48 10 8 Bq, 衰 变 6 个 月 后 降 为 1.27 10 7 Bq,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规 定 的 低 放 射 性 废 液 向 环 境 排 放 的 两 个 条 件 : 每 月 排 放 的 总 活 度 不 超 过 10ALI min ( 89 Sr 的 ALI min 为 2.7 10 7 Bq), 每 一 次 排 放 的 活 度 不 超 出 1ALI min 废 水 中 性 核 素 活 度 浓 度 和 总 活 度 近 于 零 可 见, 核 医 学 科 的 放 射 性 废 水 完 全 符 合 GB18871-2002 规 定 的 排 放 限 值 要 求, 废 水 总 α 和 总 β 活 度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规 定 的 要 求, 经 监 测 并 报 市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排 入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作 处 理, 最 终 排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131 I 经 过 贮 存 衰 变 后, 其 中 的 放 射 41
(2) 衰 变 池 防 护 及 管 理 要 求 1) 不 锈 钢 罐 体 进 行 渗 漏 检 查, 确 保 不 发 生 渗 漏, 防 止 放 射 性 污 染 2) 衰 变 罐 设 置 液 位 指 示, 可 以 直 接 观 察 到 衰 变 罐 的 液 位 变 化 情 况 3) 衰 变 罐 采 用 间 歇 式 工 作 模 式, 进 水 管 路 上 设 电 动 阀, 出 水 采 用 潜 水 泵 提 升 排 水 衰 变 罐 应 及 时 切 换, 防 止 废 液 灌 满 衰 变 罐 而 溢 出 4) 衰 变 罐 兼 有 化 粪 池 的 功 能, 故 使 用 中 会 有 固 体 物 沉 积 在 底 部 排 放 废 液 前, 要 开 启 铰 刀, 进 行 充 分 搅 拌, 将 沉 积 的 固 体 与 废 液 一 并 排 入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5) 衰 变 罐 安 装 房 间 上 锁, 墙 体 3mmPb 铅 板 防 护 6) 在 衰 变 罐 池 壁 自 动 切 换 液 位 的 上 方 设 置 溢 流 孔, 并 设 置 液 位 超 限 报 警 如 果 出 现 液 位 计 失 效, 电 动 阀 无 法 及 时 切 换 的 非 正 常 工 况, 废 水 可 外 溢 至 其 它 衰 变 罐, 防 止 放 射 性 污 水 外 溢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7) 满 足 排 放 要 求 的 低 放 废 液 排 入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进 一 步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6.5.3 放 射 性 废 气 含 99m Tc 18 F 药 物 其 物 理 性 质 稳 定 静 脉 注 射 给 药 属 简 单 湿 法 操 作 本 项 目 药 物 活 度 测 定 和 抽 取 操 作 均 在 通 风 橱 内 进 行 正 常 工 作 情 况 下, 不 会 产 生 气 溶 胶 和 蒸 汽 等, 不 会 造 成 工 作 环 境 的 空 气 污 染 一 旦 出 现 操 作 失 误, 放 射 性 物 质 泼 洒 在 工 作 台 面 或 地 面, 可 能 会 有 部 分 药 物 挥 发 ( 通 常 小 于 1%) 进 入 空 气 中, 然 后 经 通 风 系 统 管 道 从 楼 顶 的 排 放 口 排 至 室 外 假 设 有 一 支 18 F 或 99m Tc 标 记 药 物 意 外 泼 洒 在 通 风 橱 内, 每 支 针 剂 的 最 大 活 度 分 别 为 0.37GBq (10mCi) 和 0.74GBq(20mCi) 保 守 假 设 经 去 污 以 后 有 25% 遗 留 在 通 风 橱 内, 放 射 性 表 面 污 染 最 终 有 1% 转 化 为 气 态, 并 在 24h 内 持 续 均 匀 释 放, 则 每 小 时 可 能 的 18 F 和 99m Tc 排 放 量 分 别 为 3.9 10 4 Bq 和 7.7 10 4 Bq 通 风 系 统 的 排 风 量 为 1000 m 3 /h, 所 以 排 风 口 处 的 排 放 浓 度 为 39Bq/m 3 和 77Bq/m 3, 此 浓 度 为 公 众 DAC 限 值 ( 18 F 为 467Bq/m 3, 99m Tc 为 1800Bq/m 3 ) 的 1/12 和 1/23 排 放 后 的 废 气 经 大 气 稀 释 落 地 后 浓 度 会 更 低, 对 周 围 公 众 所 致 的 剂 量 贡 献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131 I 具 有 一 定 的 挥 发 性, 一 般 使 用 口 服 溶 液 剂 型, 所 涉 及 的 操 作 包 括 开 瓶 分 装 服 用 等 简 单 操 作 131 I 药 物 开 瓶 和 量 取 分 装 操 作 均 在 高 活 室 通 风 橱 ( 安 装 有 去 除 效 率 > 99% 碘 吸 附 过 滤 装 置 ), 正 常 工 作 情 况 下 不 会 造 成 环 境 空 气 放 射 性 污 染 保 守 按 有 操 作 量 0.01% 的 131 I 挥 发 进 入 排 风 系 统, 每 次 操 作 产 生 的 含 131 I 废 气 在 3min 内 均 匀 释 出, 碘 过 滤 器 过 滤 效 率 为 99% 当 操 作 131 I 药 物 (10mCi) 时, 每 次 操 作 过 程 约 有 3.7 10 2 Bq 的 131 I 42
排 放 至 大 气 环 境 中 以 通 风 柜 排 风 速 率 1000m 3 /h, 预 计 排 放 口 处 131 I 浓 度 约 为 7.4Bq/m 3 经 空 气 稀 释 后, 排 放 口 下 风 向 空 气 中 131 I 的 地 面 最 大 浓 度 至 少 降 低 2 个 量 级, 预 计 远 低 于 公 众 DAC 限 值 3.79Bq/m 3 的 控 制 要 求 若 操 作 过 程 发 生 意 外 泼 洒 情 况 时, 经 过 吸 附 收 集 处 理 后, 也 有 可 能 有 微 量 放 射 性 废 气 挥 发 经 通 风 系 统 排 至 周 围 空 气 中, 但 由 于 131 I 每 天 治 疗 人 数 较 少, 操 作 量 不 大, 项 目 运 行 偶 发 排 放 的 131 I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公 众 的 影 响 十 分 轻 微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的 高 活 室 应 设 计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放 射 性 废 气 引 至 建 筑 顶 部 高 处 排 放 同 时 医 院 应 委 托 设 备 厂 家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131 I 药 物 通 风 柜 的 吸 附 过 滤 装 置, 确 保 过 滤 效 率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更 换 滤 材 时 执 行 辐 射 监 测 制 度, 并 采 取 个 人 防 护 措 施 和 场 所 去 污 措 施 拆 下 的 废 弃 滤 材 及 更 换 的 部 件 放 射 性 固 废 要 求 处 置 6.6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运 行 ( 使 用 ) 后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拟 在 新 建 核 医 学 科 内 新 增 1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 骨 密 度 仪 ), 所 在 位 置 见 附 图 4, 前 述 的 PET/CT 和 SPECT/CT 中 CT 为 X 射 线 装 置,4 台 射 线 装 置 均 具 有 单 独 机 房, 机 房 辐 射 防 护 方 案 与 评 价 依 据 见 表 6-13 射 线 装 置 骨 密 度 仪 PET/ CT SPECT /CT (2 个 机 房 面 积 屏 蔽 方 案 相 同 ) 表 6-13 X 射 线 装 置 的 辐 射 防 护 设 计 方 案 和 评 价 依 据 所 处 机 房 通 风 屏 蔽 方 案 评 价 依 据 位 置 面 积 情 况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南 侧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西 南 侧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四 周 墙 体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 相 当 于 1.5mm 铅 ),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6mm 铅 ; 顶 棚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3mm 铅, 地 板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均 采 用 6mm 当 量 铅 + 钢 复 合 材 质, 观 察 窗 采 用 6mm 铅 当 量 的 铅 玻 璃 四 周 墙 体 均 采 用 24cm 轻 体 砖 + 大 于 等 于 2mm 铅 ; 顶 棚 和 地 板 均 为 20cm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护 门 均 采 用 2mm 铅 当 量 + 钢 复 合 材 质, 观 察 窗 采 用 2mm 铅 当 量 的 玻 璃 大 于 2 16 m 约 为 2 42m 约 为 2 41m 43 安 装 通 风 系 统 安 装 通 风 系 统 安 装 通 风 系 统 依 据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机 房 屏 蔽 厚 度 大 于 标 准 要 求 的 1mm 铅 当 量 ; 机 房 面 积 大 于 标 准 要 求 的 10 m 2 依 据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65-2012) 和 医 用 X 射 线 CT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规 范 (GBZ/T180-2006)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机 房 屏 蔽 厚 度 大 于 标 准 要 求 的 2mm 铅 当 量 ( 一 般 工 作 量 时 ) 和 2.5mm 铅 当 量 ( 较 大 工 作 量 ); 机 房 面 积 大 于 标 准 要 求 的 30 m 2 依 据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65-2012) 和 医 用 X 射 线 CT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规 范 (GBZ/T180-2006)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机 房 屏 蔽 厚 度 大 于 标 准 要 求 的 2mm 铅 当 量 ( 一 般 工 作 量 时 ) 和 2.5mm 铅 当 量 ( 较 大 工 作 量 ); 机 房 面 积 大 于 标 准 要 求 的 30 m 2
根 据 医 院 提 供 的 机 房 辐 射 屏 蔽 设 计 资 料 ( 详 见 表 6-2), 上 述 机 房 的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满 足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65-2012) 医 用 X 射 线 CT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规 范 (GBZ/T180-2006) 和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有 关 屏 蔽 厚 度 和 面 积 的 要 求 综 上 所 述, 预 计 新 机 房 投 入 使 用 后, 所 致 机 房 周 围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水 平 维 持 在 本 底 水 平, 所 致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的 年 最 大 受 照 剂 量 将 低 于 本 评 价 提 出 的 剂 量 约 束 值 Ⅲ 类 X 射 线 装 置 在 运 行 时, 不 产 生 放 射 性 三 废, 主 要 污 染 物 是 X 射 线 的 贯 穿 辐 射, 而 X 射 线 产 生 的 臭 氧 和 氮 氧 化 物 的 量 很 少,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十 分 轻 微, 故 不 作 估 算 6.7 异 常 事 故 ( 件 ) 分 析 与 防 范 建 议 6.7.1 核 医 学 科 ⑴ 事 件 ( 故 ) 分 析 本 项 目 使 用 18 F 99m Tc 等 核 素 作 为 显 像 药 物, 在 正 常 营 运 情 况 下 对 于 公 众 和 周 围 环 境 是 安 全 的 但 时, 如 果 操 作 管 理 不 善 或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时, 可 能 对 公 众 和 环 境 造 成 辐 射 危 害, 可 能 出 现 的 情 况 有 : a. 放 射 性 药 物 意 外 泼 洒 泄 漏 失 控 ; b. 放 射 性 废 水 和 固 体 废 物 未 经 足 够 时 间 的 衰 变 排 放 或 处 置 ; c. 密 封 源 丢 失 根 据 原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关 于 建 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辐 射 事 故 分 级 处 理 和 报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6 145 号 ) 和 国 务 院 令 第 376 号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根 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有 关 安 全 事 故 防 范 工 作 要 求 开 展 事 故 预 防 与 应 急 处 置 V 类 密 封 源 丢 失 属 于 一 般 事 故 ⑵ 异 常 事 件 防 范 措 施 a. 建 立 放 射 性 物 质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放 射 性 药 物 操 作 技 术 规 程 和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放 射 防 护 管 理 小 组 定 期 检 查 安 全 规 章 和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 b. 应 急 预 案 须 明 确 应 急 处 理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处 理 原 则 信 息 传 递 处 理 程 序 和 处 理 技 术 方 案 等 ; c. 配 备 必 要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 器 和 应 急 器 材 设 备 ; d. 注 射 室 和 高 活 室 采 用 大 面 积 的 塑 胶 无 缝 地 面, 台 面 敷 设 去 污 的 材 料, 一 旦 出 现 药 物 洒 漏 的 意 外 情 况, 马 上 通 知 管 理 人 员 e. 工 作 人 员 须 熟 练 掌 握 放 射 性 药 物 操 作 技 能 和 辐 射 防 护 基 本 知 识 的 培 训, 正 确 处 44
置 意 外 情 况 ; f. 加 强 放 射 性 药 物 安 全 管 理, 落 实 放 射 性 物 质 安 保 措 施 g. 发 生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时, 科 室 应 当 立 即 向 上 级 各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启 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放 射 安 全 防 护 领 导 小 组 等 相 关 人 员 立 刻 到 达 现 场, 保 卫 科 负 责 保 护 现 场, 控 制 范 围 发 生 该 类 事 故 后, 应 在 2 小 时 内 填 写 辐 射 事 故 初 始 报 告 表,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如 果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超 剂 量 照 射 的, 还 应 同 时 向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放 射 防 护 人 员 负 责 现 场 检 测, 相 关 科 室 迅 速 报 告 放 射 源 基 本 情 况 6.7.2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1) 事 件 ( 故 ) 分 析 1)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及 检 修 时 人 员 误 照 射, 严 重 时 发 生 辐 照 事 故 2)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发 生 放 射 事 故 的 几 率 极 小 但 骨 密 度 仪 在 工 作 状 态 下, 可 能 发 生 以 下 事 件 : 人 员 进 入 机 房 产 生 误 照 射 ;X 射 线 装 置 工 作 状 态 下, 没 有 关 闭 防 护 门, 对 附 近 经 过 或 停 留 人 员 产 生 误 照 射 骨 密 度 仪 具 有 自 屏 蔽 功 能, 出 束 持 续 的 时 间 短, 散 射 线 和 漏 射 线 能 量 有 限, 加 之 X 射 线 能 量 的 距 离 衰 减 作 用, 此 偶 发 情 况 下 人 员 受 照 剂 量 很 小 (2) 事 件 ( 故 ) 防 范 建 议 对 于 射 线 装 置 可 能 发 生 的 意 外 照 射 事 件 ( 故 ), 关 键 在 于 预 防,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防 范 :a. 机 房 防 护 门 处 设 置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志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和 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 ; b. 规 范 工 作 秩 序, 严 格 执 行 仪 器 操 作 规 程 和 放 射 性 检 查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c. 放 射 防 护 管 理 小 组 定 期 检 查 安 全 规 章 和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d. 完 善 放 射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须 明 确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人 员 及 其 职 责 事 故 处 理 原 则 和 处 理 程 序 等 6.8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本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主 要 内 容 列 于 表 6-14 中 验 收 内 容 剂 量 限 值 电 离 辐 射 标 志 和 中 文 警 示 布 局 和 屏 蔽 设 计 表 6-14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主 要 内 容 验 收 要 求 根 据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和 环 评 报 告 建 议, 公 众 职 业 照 射 剂 量 约 束 值 执 行 0.1mSv/a 和 5mSv/a 在 核 医 学 科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各 处 门 口 张 贴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及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在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门 口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机 房 受 检 者 入 口 门 上 设 置 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施 行 分 区 管 理 各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及 其 配 套 用 房 的 建 设 和 45
辐 射 安 全 设 施 放 射 性 三 废 处 置 设 施 监 测 仪 器 和 防 护 用 品 规 章 制 度 人 员 培 训 应 急 预 案 6.9 结 论 与 承 诺 布 局 与 环 评 报 告 表 描 述 内 容 要 一 致 屏 蔽 墙 和 防 护 门 的 屏 蔽 能 力 满 足 辐 射 防 护 的 要 求 机 房 通 风 换 气 设 施 运 转 正 常, 通 风 能 力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核 医 学 科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入 口 和 患 者 检 后 出 口 安 装 单 向 门 禁 系 统 射 线 装 置 设 有 专 用 机 房, 并 采 取 实 体 屏 蔽 防 护 措 施 核 医 学 科 配 套 建 设 放 射 性 废 物 暂 存 间 和 给 药 病 人 专 用 卫 生 间 在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西 南 侧 配 套 建 设 1 个 容 积 约 为 45m 3 的 衰 变 池 高 活 室 配 置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将 少 量 的 放 射 性 废 气 引 至 楼 顶 高 空 排 放 操 作 131 I 通 风 橱 配 备 碘 过 滤 器, 定 期 进 行 更 换 已 配 备 有 相 应 的 监 测 仪 器 等 所 有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均 配 备 有 个 人 剂 量 计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铅 衣 铅 帽 铅 眼 镜 以 及 铅 屏 风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制 定 较 为 完 备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环 境 监 测 与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制 度 放 射 防 护 告 知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医 疗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核 医 学 科 清 洁 解 控 流 程 核 医 学 科 场 所 监 测 方 案 导 管 室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监 测 方 案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等 医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已 得 到 落 实, 目 前, 医 院 现 有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186 位 均 已 参 加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的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医 院 计 划 在 本 项 目 试 运 行 前, 对 培 训 期 限 已 满 4 年 需 再 培 训 和 未 经 过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拟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符 合 工 作 实 际, 明 确 了 应 急 处 理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处 理 原 则 信 息 传 递 处 理 程 序 和 处 理 技 术 方 案 等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器 材 设 备 应 急 预 案 已 进 行 过 演 练 6.9.1 结 论 1)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是 一 所 以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心 血 管 科 为 重 点, 集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预 防 任 务 于 一 体,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和 学 科 优 势 的 综 合 性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现 持 有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京 环 辐 证 [A0018]) 目 前 许 可 使 用 1 处 乙 级 和 2 处 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3 台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35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2) 符 合 实 践 正 当 性 原 则 : 根 据 医 院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需 要,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将 在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西 南 角 区 域 新 增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和 医 用 X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并 新 增 一 台 Ⅲ 射 线 装 置 目 前, 同 仁 医 院 西 区 核 医 学 科 受 场 所 面 积 的 限 制, 已 无 发 展 空 间, 严 重 制 约 患 者 就 医 而 在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亦 庄 地 区 ) 尚 无 大 型 综 合 性 三 甲 医 院 开 展 核 医 学 诊 疗 工 作 本 项 目 是 为 了 满 足 的 医 学 诊 疗 需 要, 方 便 患 者 就 医, 且 属 于 核 技 术 医 学 应 用 中 较 成 熟 的 内 容 项 目 建 设 目 的 明 确, 理 由 正 当, 符 合 辐 射 防 护 正 当 性 原 则 同 时 具 备 了 技 术 人 员 和 经 费 等 条 件 3) 本 项 目 包 括 以 下 核 技 术 应 用 内 容 : 46
1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新 建 1 处 核 医 学 科 ( 乙 级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 新 增 使 用 2 台 SPECT/CT 和 1 台 PET/CT 使 用 18 F 99m Tc 131 I 123 I 201 Tl 67 Ga 进 行 显 像 检 查 ; 使 用 131 I 89 Sr 进 行 治 疗 ; 新 增 使 用 V 类 68 Ge 密 封 源, 用 于 PET 设 备 校 准 2 同 仁 医 院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一 层 新 建 骨 密 度 室, 拟 新 增 1 台 Ⅲ 类 骨 密 度 仪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重 点 是 核 医 学 科 和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X 射 线 γ 射 线 和 放 射 性 三 废 对 工 作 人 员 周 围 公 众 以 及 环 境 的 影 响 4) 辐 射 屏 蔽 能 力 分 析 : 医 院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的 设 计 布 局 已 考 虑 拟 新 建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特 点, 周 围 工 作 场 所 的 防 护 与 安 全, 以 及 患 者 就 诊 和 临 床 应 用 的 便 利 性, 选 址 基 本 合 理, 机 房 屏 蔽 设 计 原 则 符 合 辐 射 防 护 安 全 的 要 求 5)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将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主 要 有 : 1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均 将 采 取 防 X-γ 射 线 的 工 程 屏 蔽 措 施, 确 保 机 房 周 围 屏 蔽 体 外 30cm 处 的 附 加 剂 量 率 水 平 不 大 于 2.5μSv/h 2 在 放 射 性 工 作 场 所 出 入 口 扫 描 机 房 门 口 张 贴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及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在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门 口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警 告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机 房 的 受 检 者 入 口 门 上 设 置 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 3 医 院 配 备 有 满 足 需 要 的 辐 射 检 测 仪 和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4 核 医 学 科 配 套 建 设 放 射 性 废 物 间 和 给 药 病 人 专 用 卫 生 间 在 南 区 门 诊 楼 地 下 二 层 西 南 侧 建 设 了 1 个 容 积 约 为 45m 3 的 衰 变 池 高 活 室 配 置 了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将 少 量 的 放 射 性 废 气 引 至 楼 顶 高 空 排 放 操 作 131 I 通 风 橱 配 备 碘 过 滤 器, 定 期 进 行 更 换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采 取 机 械 通 风 的 方 法 对 机 房 进 行 通 风 换 气, 通 风 次 数 不 低 于 4 次 /h 5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划 分 为 控 制 区 和 监 督 区 加 强 诊 疗 秩 序 管 理, 控 制 区 严 格 限 制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6) 本 项 目 周 围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 评 价 区 环 境 γ 辐 射 剂 量 水 平 与 北 京 市 的 环 境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本 底 水 平 基 本 一 致 7) 南 区 核 医 学 科 运 行 后, 所 致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年 最 大 受 照 剂 量 低 于 本 评 价 所 设 定 的 相 应 的 年 受 照 剂 量 约 束 值 8) 本 项 目 新 增 的 4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预 计 其 运 行 后 对 医 护 人 员 以 及 周 围 公 众 的 影 响 是 十 分 轻 微 的 9) 放 射 性 三 废 排 放 预 计 核 医 学 科 工 作 场 所 运 行 后, 每 年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水 约 30m 3, 放 射 性 废 水 经 暂 存 衰 变 后 预 计 能 够 符 合 排 放 限 值 要 求 ; 每 年 产 生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47
物 约 36kg, 放 射 性 沾 染 物 品 收 集 暂 存 衰 变, 符 合 清 洁 解 控 水 平 的 废 物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核 医 学 科 退 役 的 密 封 源 将 送 交 城 市 放 射 性 废 物 暂 存 间 暂 存 10)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医 院 设 有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所 的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有 较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岗 位 职 责 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设 备 检 修 维 护 制 度 等, 日 后 将 不 断 完 善 11) 人 员 管 理 及 安 全 培 训 医 院 已 制 定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剂 量 检 测 和 健 康 体 检 制 度 12) 与 环 保 部 2008 年 第 3 号 令 关 于 修 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提 出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对 照 评 估, 环 评 报 告 中 描 述 的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措 施 如 果 得 到 落 实, 能 够 满 足 运 行 的 要 求 综 上 所 述, 该 项 目 建 设 理 由 正 当 项 目 的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是 可 行 的, 对 环 境 和 公 众 的 影 响 是 完 全 可 以 接 受 的, 故 该 项 目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考 虑 是 可 行 的 6.9.2 承 诺 为 了 保 护 环 境,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同 仁 医 院 承 诺 : 1) 本 项 目 的 环 保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购 置 屏 蔽 防 护 材 料 装 修 机 房, 安 装 警 示 设 施 及 防 盗 设 施 等, 上 述 经 费 一 定 专 款 专 用 2)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组 织 施 工, 加 强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3) 遵 守 辐 射 安 全 与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不 断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院 的 辐 射 安 全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 的 管 理 4) 按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与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 环 保 部 18 号 令 ) 的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工 作 场 所 监 测 和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5) 组 织 期 满 4 年 需 再 培 训 和 未 经 培 训 拟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参 加 环 保 部 认 可 部 门 组 织 的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并 不 断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6) 强 化 放 射 性 药 品 采 购 和 使 用 过 程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7) 项 目 投 入 试 运 行 后 3 个 月 内, 申 请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竣 工 验 收 8)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内 容 手 续 9) 为 宣 贯 核 安 全 文 化, 医 院 承 诺 在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中 不 违 规 操 作 和 不 弄 虚 作 假 48
主 管 单 位 环 保 机 构 预 审 意 见 : 表 7 审 批 经 办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县 ( 区 ) 环 保 部 门 意 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 ( 地 区 工 ) 环 保 门 意 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签 字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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