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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銀 證 券 98 年 六 至 九 職 等 人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 轉 分 機 704~711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公 告

臺 銀 證 券 98 年 六 至 九 職 等 人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97 年 12 月 31 日 09:00 至 98 年 1 月 6 日 18:00 98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測 驗 日 期 98 年 1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試 題 公 告 98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98 年 1 月 19 日 09:00 至 1 月 20 日 18: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98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98 年 2 月 6 日 09:00 至 2 月 6 日 18:00 98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測 驗 日 期 98 年 2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98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98 年 1 月 13 日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應 試 說 明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請 於 98 年 1 月 19 日 上 午 9 時 後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至 本 院 網 站 登 入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98 年 2 月 6 日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恕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 複 查 結 果 於 98 年 2 月 11 日 寄 發 請 於 98 年 2 月 6 日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詳 細 參 閱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各 類 組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請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銀 證 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預 定 報 到 進 用 時 間 為 98 年 3 月 2 日 第 1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壹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 一 本 次 甄 試 總 計 錄 取 14 名 ( 含 正 取 7 名 備 取 7 名 ), 有 關 各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專 業 能 力 工 作 經 驗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表 : 工 作 甄 試 類 別 職 等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地 區 自 營 交 易 人 員 (55401) 財 會 人 員 (55402) 九 八 台 北 市 台 北 市 必 要 條 件 :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取 得 證 照 條 件 : ( 一 ) 已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二 ) 已 取 得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三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 一 ) 總 工 作 年 資 達 5 年 ( 二 ) 曾 在 金 融 相 關 機 構 擔 任 股 票 或 債 券 交 易 工 作 3 年 以 上 ( 三 ) 最 近 3 年 曾 有 2 年 辦 理 財 務 操 作 業 務 必 要 條 件 :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已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三 曾 在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金 融 業 擔 任 財 會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1. 協 助 自 營 業 務 規 章 之 訂 定 事 項 2. 協 助 自 營 業 務 之 拓 展 分 析 及 規 劃 事 項 3. 協 助 交 易 風 險 控 管 4. 協 助 自 營 業 務 作 業 之 處 理 及 協 調 事 項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1. 帳 務 處 理 及 財 務 管 理 報 表 之 編 製 2. 款 券 之 收 付 及 結 算 3. 資 金 帳 戶 有 價 證 券 之 管 理 4. 預 算 結 算 之 擬 議 彙 編 分 配 執 行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1 1 1 1 第 2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甄 試 類 別 職 等 工 作 地 區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必 要 條 件 :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一 般 承 銷 人 員 (55403) 八 台 北 市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已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三 曾 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查 帳 工 作 或 證 券 承 銷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1. 債 券 標 售 及 公 司 債 發 行 承 銷 2. 權 益 證 券 發 行 承 銷 3. 企 業 輔 導 3 3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1. 最 近 1 年 內 曾 辦 理 承 銷 業 務 2. 具 會 計 師 資 格 必 要 條 件 :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1. 本 公 司 各 項 業 行 政 人 員 (55404) 八 台 北 市 證 書 二 有 3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務 之 法 務 諮 詢 2.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1 1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有 法 務 經 驗 1. 資 訊 規 章 訂 定 2. 資 訊 業 務 規 劃 3. 資 訊 系 統 ( 硬 體 及 網 路 架 構 ) 規 劃 資 訊 人 員 (55405) 六 台 北 市 必 要 條 件 :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具 證 券 資 訊 系 統 AS/400 或 NT 平 台 開 發 之 經 驗 2 年 以 上 4 資 訊 預 算 彙 總 5. 資 訊 系 統 備 援 演 練 執 行 6. 參 加 資 訊 業 務 教 育 訓 練 7. 資 訊 業 務 日 常 作 業 執 行 1 1 8. 機 房 管 理 9. 電 腦 硬 體 系 統 軟 體 異 常 排 除 10. 其 它 資 訊 業 務 執 行 第 3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請 注 意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目 前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3. 上 表 所 列 畢 業 證 書 測 驗 證 明 職 等 年 資 及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等 資 格 限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98 年 1 月 6 日 ) 前 取 得 4.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如 獲 筆 試 錄 取,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於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即 可 ; 此 類 人 員 資 格 係 於 口 試 後 依 照 所 繳 交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5. 本 項 甄 試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事 後 審 查, 所 繳 證 件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除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二 其 他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四 )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 含 國 民 兵 與 補 充 兵 ) 或 依 法 免 服 兵 役 或 可 於 98 年 2 月 28 日 ( 含 ) 前 退 伍,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可 先 行 報 名, 惟 如 獲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體 格 需 求 : 1. 兩 眼 矯 正 後 視 力 均 為 0.5 以 上 2. 兩 眼 辨 色 力 及 雙 耳 聽 力 矯 正 後 均 正 常 3. 無 心 臟 病 精 神 疾 病 ( 不 能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或 有 明 顯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虞, 或 有 傷 害 行 為 者 ) 法 定 傳 染 病 ( 未 經 治 癒, 且 需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 或 不 堪 勞 動 達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等 貳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分 以 下 兩 階 段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均 考 普 通 科 目 1 科 及 綜 合 科 目 1 科, 共 2 科 ; 科 目 內 容 詳 請 參 閱 第 6 頁 說 明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筆 試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第 二 試 ; 除 一 般 承 銷 人 員 通 知 正 取 名 額 3 第 4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倍 之 人 數 參 加 第 二 試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均 通 知 正 取 名 額 5 倍 之 人 數 參 加 第 二 試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97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 起 至 98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臺 銀 證 券 (http://www.twfhcsec.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http://www.tabf.org.tw) 首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應 試 說 明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別 及 需 才 地 區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類 別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首 頁 右 下 方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98 年 1 月 6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98 年 1 月 6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98 年 1 月 6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第 5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2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銀 證 券 招 考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肆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筆 試 科 目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98 年 1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普 通 科 目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08:30 08:40 ~ 09:40 第 二 節 綜 合 科 目 10:20 10:30 ~ 12:00 註 : 測 驗 題 型 均 為 非 選 擇 題, 應 考 人 於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 二 ) 各 類 組 筆 試 科 目 及 範 圍 類 組 名 稱 職 等 普 通 科 目 綜 合 科 目 範 圍 自 營 交 易 人 員 九 綜 合 科 目 ( 含 財 務 分 析 投 資 學 證 券 法 規 ) 財 會 人 員 八 國 文 及 英 文 綜 合 科 目 ( 含 中 級 會 計 投 資 學 ( 國 文 考 2 題 公 證 券 法 規 ) 一 般 承 銷 人 員 八 文 ; 英 文 考 2 題 綜 合 科 目 ( 含 財 務 分 析 投 資 學 翻 譯 題 ) 證 券 法 規 ) 行 政 人 員 八 綜 合 科 目 ( 含 公 司 法 證 券 法 規 ) 資 訊 人 員 六 綜 合 科 目 ( 含 電 腦 概 論 證 券 法 規 ) 第 6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 三 ) 測 驗 地 點 : 集 中 於 台 北 市 開 南 商 工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6 號 ) 辦 理, 試 場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98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後 至 本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 四 ) 請 持 貼 有 照 片 之 任 一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其 中 駕 照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98 年 2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 一 ) 集 中 於 台 北 市 開 南 商 工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6 號 ) 舉 辦, 應 考 人 可 於 98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攜 帶 及 繳 交 證 件 : 第 二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其 中 駕 照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以 進 行 身 分 核 驗, 並 按 下 列 順 序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 各 乙 式 三 份,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從 網 站 之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下 載 填 寫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 請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 目 前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 5. 兵 役 證 明 : 男 性 須 檢 附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影 本,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應 由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可 於 98 年 2 月 28 日 ( 含 ) 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6. 依 各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須 具 備 條 件 證 明 資 料 : (1)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 請 檢 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2)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請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等 文 件 影 本 ( 即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 7.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註 :1. 以 上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採 事 後 審 查 ;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除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 於 測 驗 完 第 7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2. 各 類 別 所 要 求 之 畢 業 證 書 測 驗 合 格 或 訓 練 結 業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限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98 年 1 月 6 日 ) 前 取 得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筆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其 中 駕 照 及 護 照 需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類 組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勿 於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非 必 要 之 文 字 編 號 或 符 號, 亦 不 得 私 自 將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五 ) 應 試 人 得 自 備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應 試,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限 具 備 數 字 鍵 0~9 及 +- % = +/- C AC TAX+ TAX- GT MU MR MC M+ M- 之 功 能, 且 不 具 財 務 工 程 及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若 應 考 人 測 驗 時 於 桌 面 上 放 置 或 使 用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該 科 扣 10 分 ; 計 算 機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七 ) 如 有 頂 替 代 考 護 航 帶 小 抄 或 偷 看 他 人 答 案 等 違 規 情 事, 即 令 立 即 出 場, 參 加 測 驗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試 資 格 ( 八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之 號 碼 就 座, 除 於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第 二 節 應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九 ) 作 答 時,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 其 他 測 驗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一 )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於 98 年 1 月 19 日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布 ( 非 選 擇 題 解 答 不 公 告 ) 第 8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98 年 1 月 19 日 09:00 至 1 月 20 日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試 題 疑 義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貼 有 照 片 之 任 一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及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惟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測 驗 當 日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有 關 第 二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一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普 通 科 目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其 中 國 文 英 文 各 佔 該 科 之 40% 及 60%; 綜 合 科 目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3.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依 應 考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除 一 般 承 銷 人 員 通 知 正 取 名 額 3 倍 之 人 數 參 加 第 二 試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均 通 知 正 取 名 額 5 倍 之 人 數 參 加 第 二 試 5.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綜 合 科 目 普 通 科 目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1.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2.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2) 言 辭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 包 括 志 趣 領 導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4)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第 9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 三 ) 各 類 別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所 佔 比 重 5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所 佔 比 重 50%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錄 取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但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綜 合 科 目 (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普 通 科 目 中 之 (1) 英 文 (2) 國 文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三 ) 各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銀 證 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柒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98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 公 告, 恕 不 另 寄 發 二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於 當 日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三 本 院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卷 口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98 年 2 月 6 日 09:00~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98 年 2 月 6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第 10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98 年 2 月 6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第 一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原 已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第 一 試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98 年 2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採 事 後 審 核,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或 應 試 資 格 不 符 者,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二 錄 取 人 員 由 臺 銀 證 券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自 榜 示 日 起 一 年 內 依 序 進 用 惟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進 用 後 試 用 6 個 月,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者 正 式 派 用,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解 僱 三 正 取 人 員 進 用 未 足 額 或 試 用 期 滿 不 合 格 時, 所 遺 職 缺 始 由 備 取 人 員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或 已 足 額 進 用 人 員 時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四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 第 11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

( 三 ) 依 各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 職 等 及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等 證 明 正 本 ( 四 ) 公 立 醫 院 出 具 1 個 月 內 體 檢 合 格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血 液 尿 液 X 光 等 項 目 ) ( 五 ) 男 性 須 檢 附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正 本 五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未 提 出 檢 驗 合 格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拾 待 遇 : 一 支 薪 如 下 : 九 職 等 人 員 月 薪 約 55,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八 職 等 人 員 月 薪 約 49,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六 職 等 人 員 月 薪 約 37,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二 員 工 目 前 享 有 公 保 健 保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補 助 等 福 利 三 新 進 員 工 並 無 員 工 優 惠 及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測 驗 有 關 訊 息 記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銀 證 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臺 銀 證 券 (http://www.twfhcsec.com.tw);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http://www.tabf.org.tw); 洽 詢 電 話 :(02)33653666 轉 分 機 704~711 二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三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 所 發 佈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或 取 消 第 12 頁, 共 12 頁 六 至 九 職 等 公 告 日 期 :9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