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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 暴 力 的 生 活 是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2012-05-07 反 家 庭 暴 力 基 本 读 本 中 国 法 学 会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 研 究 中 心 ) 目 录 一 家 庭 暴 力 相 关 知 识 1 家 庭 暴 力 的 定 义 2 家 庭 暴 力 的 形 式 3 家 庭 暴 力 的 根 源 4 家 庭 暴 力 的 实 质 5 家 庭 暴 力 的 特 点 6 家 庭 暴 力 的 特 殊 规 律 7 家 庭 暴 力 的 现 状 8 家 庭 暴 力 的 危 害 二 对 家 庭 暴 力 应 有 的 基 本 态 度 三 澄 清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认 识 误 区 误 区 一 : 家 庭 暴 力 是 个 人 隐 私 误 区 二 : 家 庭 暴 力 主 要 发 生 在 落 后 地 区 和 没 文 化 的 人 身 上 误 区 三 : 大 多 数 受 害 者 自 己 也 有 过 错 误 区 四 : 施 暴 者 是 因 为 有 病 失 控 才 打 人 误 区 五 : 受 害 者 不 愿 离 开 暴 力 关 系, 说 明 一 个 愿 打 一 个 愿 挨 误 区 六 : 受 害 者 是 没 用 的 弱 者 误 区 七 : 施 暴 者 咎 由 自 取, 不 值 得 同 情 误 区 八 : 也 有 女 人 对 男 人 施 暴, 现 在 到 处 都 是 妻 管 严 误 区 九 :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最 重 要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是 维 护 家 庭 和 谐 误 区 十 : 丈 夫 打 妻 子 不 对, 但 父 母 打 孩 子 可 以 理 解 四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7 关 于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8 地 方 性 立 法 1

9 其 他 国 家 法 律 五 反 家 庭 暴 力 的 部 门 责 任 1 立 法 部 门 2 公 安 部 门 3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4 卫 生 部 门 5 民 政 部 门 6 教 育 部 门 7 媒 体 部 门 8 人 民 检 察 院 9 人 民 法 院 六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权 利 1 报 警 求 助 2 要 求 固 定 和 保 存 证 据 3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4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5 要 求 处 罚 施 暴 者 6 保 护 隐 私 7 避 免 二 次 伤 害 8 起 诉 离 婚 9 获 得 离 婚 赔 偿 七 反 对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运 动 1 国 际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2 十 六 日 行 动 3 白 丝 带 运 动 4 零 忍 耐 运 动 5 战 胜 暴 力 日 (V-day) 运 动 6 三 八 妇 女 维 权 周 八 求 助 机 构 列 表 2

一 家 庭 暴 力 相 关 知 识 1 家 庭 暴 力 的 定 义 简 单 而 言, 家 庭 暴 力 就 是 指 发 生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暴 力 按 照 目 前 的 法 律 规 定, 家 庭 成 员 指 彼 此 间 存 在 血 缘 婚 姻 收 养 等 关 系, 并 共 同 生 活 在 一 起 的 人, 如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祖 ( 外 ) 父 母 孙 ( 外 ) 子 女 我 们 认 为, 具 有 恋 爱 同 居 等 特 定 关 系 或 曾 经 有 过 配 偶 关 系 者 之 间 的 暴 力 行 为 也 应 纳 入 家 庭 暴 力 干 预 的 范 围 任 何 家 庭 成 员 都 可 能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的 伤 害, 包 括 男 性 女 性 儿 童 和 老 人 发 生 在 不 同 世 代 之 间 的 暴 力 称 为 代 际 暴 力, 包 括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暴 力 和 子 女 对 父 母 的 暴 力 ; 发 生 在 夫 妻 之 间 的 暴 力, 称 为 夫 妻 暴 力 或 配 偶 暴 力 妇 女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主 要 受 害 者, 在 她 从 童 年 到 老 年 的 各 个 生 命 周 期 中, 都 可 能 遭 受 各 种 形 式 的 家 庭 暴 力, 尤 其 是 由 丈 夫 或 伴 侣 实 施 的 家 庭 暴 力 2 家 庭 暴 力 的 形 式 一 般 认 为 家 庭 暴 力 的 形 式 可 以 分 为 四 大 类 : 身 体 暴 力 精 神 暴 力 性 暴 力 经 济 控 制 身 体 暴 力 包 括 对 身 体 各 部 位 的 各 种 攻 击, 如 殴 打 推 搡 打 耳 光 抓 头 发 脚 踢 用 凶 器 攻 击 等 精 神 暴 力 包 括 以 语 言 威 胁 恫 吓 贬 损 辱 骂 ; 使 用 武 力 自 杀 等 行 为 威 胁 受 害 者 ; 强 迫 受 害 者 做 其 不 想 做 的 事 情 ; 干 扰 睡 眠 饮 食 ; 限 制 受 害 者 工 作 行 动 与 外 界 联 系 等 性 暴 力 包 括 攻 击 受 害 者 胸 部 阴 部, 强 迫 发 生 性 行 为 或 性 接 触, 强 迫 与 他 人 发 生 性 关 系 等 经 济 控 制 恶 意 损 坏 财 产, 对 受 害 人 实 施 剥 夺 减 少 或 妨 碍 其 获 得 经 济 来 源 的 行 为 包 括 控 制 受 害 者 的 时 间 衣 食 住 房 金 钱 等 3 家 庭 暴 力 的 根 源 在 探 究 家 庭 暴 力 的 原 因 时, 人 们 ( 尤 其 是 施 暴 者 ) 往 往 会 找 出 许 多 具 体 的 原 因, 例 如 施 暴 者 有 压 力 醉 酒, 或 受 害 者 有 错 等 但 这 些 原 因 都 是 表 面 的, 家 庭 暴 力 的 根 源 在 于 不 平 等 的 社 会 性 别 关 系, 它 深 植 于 传 统 的 社 会 性 别 制 度 中, 而 这 也 正 是 家 庭 暴 力 广 泛 存 在 并 难 以 消 除 的 原 因 所 在 家 庭 暴 力 反 映 出 施 暴 者 和 受 害 者 之 间 的 权 力 控 制 关 系 施 暴 者 通 过 行 使 暴 力 向 受 害 者 显 示 自 己 的 权 力, 使 受 害 者 屈 服, 由 此 实 现 和 维 持 对 受 害 者 的 支 配 和 控 制 家 庭 暴 力 与 传 统 的 性 别 角 色 规 范 和 性 别 权 力 关 系 有 密 切 的 关 系 文 化 鼓 励 男 性 追 求 阳 刚 勇 猛, 并 允 许 和 怂 恿 他 们 用 暴 力 证 明 自 己 的 地 位 和 解 决 问 题 与 此 相 应, 文 化 认 为 女 性 的 价 值 低 于 男 性, 并 应 当 服 从 男 性 的 支 配 这 种 文 化 实 际 默 许 男 性 对 女 性 施 暴, 当 一 个 大 男 子 主 义 思 想 强 烈 的 男 性 认 为 妻 子 或 女 友 没 有 忠 实 履 行 女 性 的 屈 从 义 务 时, 他 就 有 权 对 她 施 行 暴 力 4 家 庭 暴 力 的 实 质 家 庭 暴 力 的 实 质 是 极 端 的 权 力 和 控 制 造 成 的 对 家 人 人 权 的 侵 犯 人 权 是 人 固 有 的 不 可 剥 夺 和 削 减 的 权 利, 不 管 暴 力 是 发 生 在 公 共 场 合 还 是 家 庭 内 部, 是 发 生 在 陌 生 人 之 间 还 3

是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其 侵 犯 人 权 的 性 质 是 不 变 的 宣 示 人 权 就 意 味 着 宣 示 人 权 的 不 可 侵 犯 性, 以 及 国 家 和 社 会 对 人 权 的 保 障 义 务 承 认 家 庭 暴 力 是 对 人 权 的 侵 犯, 就 意 味 着 承 认 家 庭 暴 力 是 绝 对 不 能 允 许 的 对 家 庭 暴 力 理 应 采 取 与 陌 生 人 之 间 的 暴 力 同 等 的 防 治 力 度 5 家 庭 暴 力 的 特 点 普 遍 性 家 庭 暴 力 广 泛 存 在 于 所 有 的 地 区 国 家 文 化 种 族 阶 级 和 阶 层 中, 在 同 一 个 国 家 中, 无 论 是 在 城 市 和 乡 村, 无 论 教 育 程 度 和 社 会 地 位 高 低, 从 事 何 种 职 业, 都 可 能 发 生 家 庭 暴 力 隐 蔽 性 家 庭 暴 力 发 生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和 家 庭 空 间 内 部, 外 界 往 往 不 容 易 察 觉, 而 受 害 者 往 往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不 愿 暴 露 打 是 疼 骂 是 爱 家 丑 不 可 外 扬 清 官 难 断 家 务 事 等 传 统 观 念 和 干 预 支 持 系 统 的 不 力, 导 致 人 们 漠 视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并 使 受 害 者 难 以 寻 求 救 助, 更 进 一 步 加 深 了 家 庭 暴 力 的 隐 蔽 性 城 市 的 家 庭 暴 力 可 能 比 农 村 更 隐 蔽, 教 育 程 度 和 社 会 地 位 越 高, 家 庭 暴 力 也 可 能 越 隐 蔽 习 得 性 施 暴 并 非 天 生 本 能, 而 是 男 性 在 社 会 化 的 过 程 中 学 会 的 控 制 他 人 并 维 持 权 力 的 行 为 方 式 不 平 等 的 社 会 性 别 制 度 潜 在 地 教 化 和 允 许 男 人 使 用 暴 力 对 待 自 己 的 伴 侣, 对 已 发 生 的 暴 力 的 纵 容 更 进 一 步 助 长 了 暴 力 的 倾 向 6 家 庭 暴 力 的 特 殊 规 律 反 复 持 续 家 庭 暴 力 往 往 不 是 一 次 性 的, 施 暴 者 一 般 不 会 主 动 停 止 暴 力 一 旦 暴 力 发 生 而 又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的 干 预, 那 么 它 就 非 常 可 能 再 次 上 演, 并 越 来 越 严 重 周 期 循 环 在 配 偶 或 伴 侣 之 间, 家 庭 暴 力 往 往 以 周 期 性 循 环 的 方 式 持 续 和 加 重 首 先, 经 过 关 系 紧 张 和 矛 盾 的 积 累, 家 庭 暴 力 由 具 体 事 件 引 发, 此 时, 施 暴 者 使 用 暴 力 控 制 情 境, 给 受 害 者 造 成 身 心 或 性 的 伤 害 当 情 境 得 到 控 制 后, 施 暴 者 可 能 感 到 后 悔, 并 通 过 检 讨 道 歉 写 保 证 书 送 礼 物 等 口 头 或 实 际 行 动 请 求 原 谅 此 时, 受 害 者 一 般 会 原 谅 施 暴 者, 并 反 思 自 己 的 过 错, 双 方 言 归 于 好, 甚 至 找 回 蜜 月 般 的 感 觉 但 是,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矛 盾 再 次 出 现, 关 系 逐 渐 紧 张, 暴 力 将 再 次 爆 发, 并 进 入 下 一 个 循 环 : 愤 怒 积 蓄 暴 力 发 生 道 歉 原 谅 和 好 平 静, 而 周 期 的 间 隔 会 逐 渐 缩 短, 程 度 也 会 越 来 越 严 重 高 度 容 忍 很 多 受 害 者 对 家 庭 暴 力 表 现 出 很 强 的 容 忍 力, 她 们 会 一 次 次 地 忍 受 暴 力, 原 谅 施 暴 者, 不 愿 离 开 他, 在 警 察 面 前 替 他 求 情 使 其 免 于 处 罚 等 等, 这 都 是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特 有 的 表 现 究 其 原 因, 除 了 她 们 仍 对 施 暴 者 有 感 情 或 幻 想 之 外, 妇 女 普 遍 面 对 的 不 利 社 会 处 境, 包 括 经 济 地 位 的 脆 弱 对 离 婚 妇 女 的 偏 见 子 女 照 顾 的 沉 重 负 担 等, 也 导 致 她 们 没 有 足 够 的 勇 气 和 能 力 摆 脱 暴 力 习 得 性 无 助 习 得 性 无 助 指 女 性 因 长 期 受 暴 而 导 致 的 无 助 状 态 在 无 数 次 受 暴 之 后, 她 们 认 识 到 自 己 无 力 阻 止 丈 夫 或 伴 侣 的 暴 力, 而 且 没 有 人 能 帮 助 自 己, 甚 至 认 为 一 切 都 是 自 己 的 错 在 这 种 心 理 状 态 下, 她 们 变 得 越 来 越 被 动, 越 来 越 压 抑, 也 就 越 来 越 难 以 摆 脱 暴 力 但 是, 这 并 不 表 示 受 害 者 就 心 甘 情 愿 地 生 活 在 暴 力 之 下 当 她 们 实 在 忍 无 可 忍 时, 可 能 会 采 取 激 烈 的 行 动, 自 伤 自 杀 甚 至 企 图 杀 死 施 暴 者, 以 她 们 自 己 的 方 式 终 止 暴 力, 即 以 暴 制 暴 4

7 家 庭 暴 力 的 现 状 由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特 殊 性, 任 何 现 有 的 数 据 都 只 能 反 映 其 冰 山 一 角 目 前 中 国 对 家 庭 暴 力 发 生 率 的 权 威 调 查 主 要 有 :2000 年, 全 国 妇 联 的 一 项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我 国 有 29.7% 的 家 庭 存 在 家 庭 暴 力, 其 中 90% 的 受 害 者 是 女 性 2001 年, 中 国 法 学 会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在 三 省 九 县 ( 市 ) 的 区 域 性 调 查 发 现, 配 偶 暴 力 的 发 生 率 为 34.7%, 其 中, 农 村 为 42%, 城 市 为 27.5% 2002 年, 在 全 国 妇 联 的 另 外 一 项 调 查 中,16% 的 女 性 承 认 被 自 己 的 配 偶 打 过, 有 14.4% 的 男 性 承 认 打 过 自 己 的 配 偶 8 家 庭 暴 力 的 危 害 家 庭 暴 力 最 明 显 和 直 接 的 危 害 是 使 受 害 者 身 体 受 伤 致 残 甚 至 死 亡 家 庭 暴 力 还 会 对 受 害 者 的 精 神 健 康 造 成 伤 害 许 多 受 害 者 产 生 心 理 困 扰, 包 括 情 绪 不 稳 焦 虑 抑 郁 无 助 恐 惧 等, 并 产 生 畏 缩 自 我 孤 立 人 际 交 往 及 生 活 工 作 障 碍 等 一 系 列 行 为 反 应, 生 活 工 作 受 到 影 响, 严 重 者 可 能 自 杀 家 庭 暴 力 是 导 致 妇 女 犯 罪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妇 女 因 不 堪 受 暴 而 伤 害 或 杀 死 丈 夫 的 案 例 时 有 发 生 家 庭 暴 力 是 离 婚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家 庭 暴 力 会 严 重 影 响 下 一 代 的 健 康 成 长 目 睹 暴 力 会 导 致 儿 童 产 生 自 卑 消 极 孤 僻 冷 漠 残 忍 焦 虑 沮 丧 等 等 一 系 列 的 行 为 和 感 情 问 题, 并 容 易 表 现 出 对 同 龄 人 的 攻 击 性 行 为 儿 童 期 处 于 高 度 暴 力 环 境 的 人, 长 大 后 较 容 易 成 为 施 虐 者 或 受 害 者 甚 至 施 暴 者 自 身 也 受 到 暴 力 的 危 害 暴 力 会 导 致 亲 人 对 施 暴 者 的 疏 离 和 怨 恨, 他 们 有 可 能 因 此 失 去 家 庭 妻 子 和 孩 子, 并 可 能 因 受 害 者 的 反 抗 而 遭 遇 生 命 危 险 家 庭 暴 力 的 危 害 远 不 限 于 个 人 和 家 庭 范 围 暴 力 和 暴 力 威 胁 导 致 妇 女 社 会 和 政 治 参 与 度 下 降, 影 响 妇 女 的 整 体 发 展 因 暴 力 而 产 生 的 各 类 救 助 和 惩 戒 需 求 增 加 了 社 会 成 本 研 究 证 明, 家 庭 暴 力 会 导 致 用 人 单 位 的 经 济 损 失 暴 力 加 重 了 人 类 的 苦 难, 暴 力 代 代 相 传 所 带 来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不 稳 定 是 所 有 人 的 共 同 代 价 二 对 家 庭 暴 力 应 有 的 基 本 态 度 家 庭 暴 力 不 是 个 人 私 事 而 是 社 会 公 害 家 庭 暴 力 是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是 不 能 容 许 的 不 平 等 的 权 力 制 度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根 源, 这 决 定 了 绝 大 多 数 家 庭 暴 力 是 男 性 对 女 性 的 暴 力 除 了 身 体 暴 力 之 外, 精 神 暴 力 性 暴 力 和 经 济 控 制 也 是 家 庭 暴 力 暴 力 没 有 理 由, 施 暴 者 要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责 指 责 受 害 者 是 对 她 们 的 二 次 伤 害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消 除 暴 力 需 要 每 个 人 的 积 极 行 动 5

三 澄 清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认 识 误 区 误 区 一 : 家 庭 暴 力 是 个 人 隐 私 家 庭 暴 力 虽 然 发 生 在 私 人 领 域, 但 它 不 是 个 人 隐 私, 而 是 人 权 问 题 社 会 问 题 发 展 问 题 我 们 理 应 尊 重 和 保 护 隐 私, 但 家 庭 暴 力 是 对 人 权 的 侵 犯, 已 不 属 于 隐 私 范 畴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践 中 以 隐 私 为 借 口 而 拒 绝 介 入 家 庭 暴 力 的 做 法, 纵 容 了 暴 力, 加 重 了 对 受 害 者 的 伤 害 误 区 二 : 家 庭 暴 力 主 要 发 生 在 落 后 地 区 和 没 文 化 的 人 身 上 人 们 之 所 以 有 这 种 印 象, 是 因 为 经 济 条 件 和 文 化 程 度 会 影 响 当 事 人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方 式 方 法, 使 家 庭 暴 力 的 暴 露 程 度 有 所 不 同 事 实 上, 所 有 人 群 中 都 可 能 发 生 家 庭 暴 力, 富 裕 和 教 育 良 好 的 人 也 可 能 是 施 暴 者 或 受 害 者 是 否 会 发 生 家 庭 暴 力, 并 不 取 决 于 当 事 人 的 社 会 身 份, 而 取 决 于 他 们 对 性 别 角 色 及 关 系 的 认 识 周 围 环 境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态 度 以 及 法 律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惩 戒 力 度 误 区 三 : 大 多 数 受 害 者 自 己 也 有 过 错 这 是 施 暴 者 经 常 用 以 自 辩 的 借 口 其 实 他 们 所 指 摘 的 过 错, 往 往 是 以 不 平 等 的 性 别 规 范 和 男 性 标 准 界 定 的, 例 如 不 顺 从 争 执 没 有 服 侍 好 丈 夫 和 家 人 自 主 外 出 娱 乐 交 往 等 等 这 些 根 本 就 不 是 妇 女 的 过 错, 更 不 能 成 为 施 暴 的 理 由 退 一 步 说, 即 使 妇 女 真 的 有 错, 她 也 仍 然 拥 有 完 整 的 人 权, 任 何 人 都 无 权 用 暴 力 对 她 进 行 惩 戒 面 对 家 庭 暴 力, 我 们 应 该 建 立 清 晰 的 是 非 标 准, 即 : 暴 力 就 是 错, 暴 力 没 有 理 由, 杜 绝 从 受 害 者 身 上 去 寻 找 暴 力 原 因 为 暴 力 开 脱 的 思 维 误 区 四 : 施 暴 者 是 因 为 有 病 失 控 才 打 人 在 谈 到 施 暴 者 失 去 理 性 地 殴 打 妻 子 时, 很 多 人 会 说, 他 有 精 神 病 或 心 理 障 碍, 他 无 法 控 制 自 己, 他 的 压 力 太 大 等 等 其 实, 施 暴 者 中 真 正 有 病 的 只 是 极 少 数, 他 们 当 中 的 绝 大 多 数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有 控 制 和 选 择 的 他 们 不 会 在 公 共 场 所 对 别 人 施 暴, 更 不 敢 向 给 他 压 力 的 客 户 或 上 司 施 暴, 而 只 是 向 自 己 的 妻 子 或 伴 侣 发 泄 由 此 可 见, 酗 酒 有 病 有 压 力 等 等 都 是 施 暴 的 借 口 如 果 施 暴 者 真 的 因 病 理 原 因 才 导 致 行 为 失 控, 那 么, 他 们 就 应 该 接 受 约 束 和 治 疗, 以 避 免 继 续 伤 害 他 人 然 而 事 实 是, 这 些 人 基 本 都 拒 绝 接 受 矫 治 和 辅 导, 这 更 说 明 所 谓 有 病 纯 属 开 脱 误 区 五 : 受 害 者 不 愿 离 开 暴 力 关 系, 说 明 这 是 一 个 愿 打 一 个 愿 挨 她 们 喜 欢 受 暴 受 害 者 不 离 开 暴 力 关 系 有 很 多 理 由 不 离 开 并 不 意 味 着 她 们 不 想 离 开, 或 她 们 喜 欢 受 暴, 而 是 因 为 离 开 可 能 带 来 更 大 的 困 难 和 风 险 不 离 开 是 她 们 的 现 实 选 择 6

有 许 多 受 害 者 曾 多 次 尝 试 离 开, 但 是, 很 少 有 人 在 没 有 外 界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做 到 这 一 点 如 果 她 们 的 人 身 安 全 没 有 保 障, 或 者 不 能 获 得 基 本 的 生 存 条 件, 或 者 不 能 为 社 会 所 容 的 话, 她 们 就 不 得 不 放 弃 不 体 察 受 害 者 是 如 何 孤 立 无 援, 而 简 单 地 责 备 她 们 没 有 志 气 是 不 公 平 的, 这 种 责 备 会 打 击 妇 女 的 自 信, 导 致 她 们 更 深 地 陷 于 暴 力 误 区 六 : 受 害 者 是 没 用 的 弱 者 人 们 往 往 对 暂 时 不 愿 意 或 不 能 与 施 暴 者 分 手 的 妇 女 感 到 失 望, 恨 铁 不 成 钢, 甚 至 不 愿 再 提 供 帮 助 其 实, 很 多 受 害 者 在 与 施 暴 者 的 长 期 相 处 中 掌 握 了 生 存 和 自 我 保 护 的 独 特 策 略, 她 们 比 其 他 人 更 清 楚 怎 样 做 才 对 自 己 和 家 人 最 有 利 她 们 一 方 面 承 担 着 对 家 人 特 别 是 对 子 女 的 责 任, 一 方 面 努 力 与 施 暴 者 协 商 和 抗 争, 其 坚 韧 顽 强 理 应 获 得 敬 重 受 害 者 有 权 做 出 她 们 自 己 的 决 定, 而 助 人 者 有 义 务 尊 重 她 们 的 选 择 助 人 者 必 须 看 到 受 害 者 的 主 体 性 和 能 动 性, 谨 防 代 替 受 害 者 做 决 定 ; 对 在 寻 求 外 界 帮 助 过 程 中 出 现 反 复 的 妇 女, 应 该 始 终 如 一 地 给 予 热 情 帮 助, 鼓 励 她 们 运 用 自 己 的 能 力 寻 找 更 好 的 适 合 自 身 需 要 的 解 决 方 式 误 区 七 : 施 暴 者 咎 由 自 取, 不 值 得 同 情 施 暴 者 既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加 害 者,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也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时, 首 先 要 保 障 受 害 者 的 人 权 和 尊 严, 同 时 也 应 该 注 意 依 法 行 事, 避 免 伤 害 施 暴 者 的 人 权 我 们 应 该 认 识 到, 施 暴 者 也 有 他 们 自 己 的 困 惑 和 痛 苦 他 们 对 性 别 关 系 的 错 误 看 法 不 良 情 绪 和 暴 力 行 为, 是 文 化 塑 造 的 结 果, 其 个 人 应 该 为 暴 力 承 担 责 任, 但 同 时 他 们 也 需 要 帮 助 在 对 施 暴 者 的 辅 导 与 矫 治 中, 应 该 引 导 他 们 反 思 自 己 与 配 偶 的 权 力 关 系, 促 使 他 们 自 发 地 改 变 观 念 和 行 为, 而 不 是 简 单 地 要 求 他 们 自 我 压 抑 误 区 八 : 也 有 女 人 对 男 人 施 暴, 现 在 到 处 都 是 妻 管 严 妇 女 对 丈 夫 或 男 友 施 暴 的 现 象 确 实 存 在, 也 同 样 应 该 反 对 不 过, 我 们 应 该 看 到 : 从 统 计 上 看, 绝 大 多 数 家 庭 暴 力 是 男 性 对 女 性 实 施 的, 男 性 受 暴 只 占 家 庭 暴 力 总 数 的 很 小 一 部 分 这 是 因 为, 男 性 总 体 上 享 有 比 女 性 更 高 的 权 力 和 地 位, 这 造 成 了 男 性 对 妇 女 暴 力 的 系 统 性 和 普 遍 性 而 女 性 在 总 体 上 从 体 力 到 地 位 权 力 都 处 于 劣 势, 不 可 能 对 男 性 有 普 遍 的 暴 力 行 为, 女 性 对 男 性 的 暴 力 只 是 个 别 现 象 男 性 对 女 性 采 取 的 暴 力 一 般 都 时 间 更 长 后 果 更 严 重, 而 且 会 造 成 妇 女 的 严 重 恐 惧 妇 女 对 男 性 的 暴 力 一 般 不 会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也 不 会 真 正 造 成 男 性 的 恐 惧, 只 有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长 期 受 暴 的 妇 女 可 能 杀 死 施 暴 的 伴 侣 妇 女 往 往 因 没 有 履 行 好 其 传 统 的 从 属 性 的 性 别 义 务 而 遭 受 男 性 的 暴 力 少 部 分 妇 女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经 济 收 入 高 于 其 伴 侣, 但 其 中 有 些 人 却 反 而 因 此 受 到 暴 力 对 待, 原 因 是 她 们 打 乱 了 传 统 的 性 别 秩 序 而 许 多 妇 女 对 男 性 的 暴 力 其 实 是 受 暴 后 的 自 卫 和 反 抗, 也 有 部 分 妇 女 内 化 了 传 统 性 别 观 念, 因 男 性 没 本 事 而 对 其 实 施 暴 力 但 无 论 如 何, 所 有 暴 力 的 根 源 都 是 男 强 女 弱 男 尊 女 卑 的 传 统 社 会 性 别 制 度 不 管 是 谁 对 谁 的 暴 力, 要 加 以 有 效 的 预 防, 都 必 须 提 高 妇 女 的 社 会 地 位, 并 抵 制 和 改 变 与 男 性 支 配 性 气 概 密 切 相 关 的 暴 力 文 化 惩 罚 妻 子 或 伴 侣 往 往 被 认 为 是 男 人 的 正 当 权 力, 是 见 怪 不 怪 的 ; 而 女 性 施 暴 则 是 大 逆 不 道 是 反 常 现 象, 因 而 更 容 易 被 作 为 7

问 题 提 出, 被 大 肆 渲 染 正 因 如 此, 我 们 反 而 更 需 要 特 别 重 视 妇 女 所 遭 受 的 暴 力, 并 向 资 源 相 对 匮 乏 的 她 们 提 供 积 极 支 持 误 区 九 :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最 重 要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是 维 护 家 庭 和 谐 离 婚 和 分 手 是 所 有 人 都 不 愿 看 到 的 事 情, 我 们 总 是 祝 福 所 有 的 家 庭 都 能 始 终 稳 定 幸 福 因 此, 即 使 发 生 了 家 庭 暴 力, 很 多 人 仍 然 寄 希 望 于 夫 妻 双 方 相 互 谅 解 言 归 于 好 但 是, 我 们 首 先 要 明 白 : 人 首 先 是 独 立 的 个 体, 其 次 才 是 某 个 家 庭 关 系 中 的 角 色 人 都 有 独 立 的 不 受 暴 力 侵 犯 的 权 利, 家 庭 关 系 不 也 不 允 许 能 成 为 暴 力 不 受 干 预 的 挡 箭 牌 干 预 者 的 责 任 就 是 制 止 暴 力 保 障 人 权 至 于 家 庭 是 否 还 要 维 系, 如 何 维 系, 这 只 能 是 当 事 人 的 自 主 选 择, 其 他 人 不 能 把 自 己 的 愿 望 强 加 到 当 事 人 身 上, 更 不 能 以 维 护 家 庭 和 谐 为 由 回 避 干 预 的 责 任 现 实 生 活 中, 以 维 护 家 庭 和 谐 为 由, 强 求 受 害 者 忍 耐 原 谅 的 情 况 并 不 少 见, 一 些 典 型 案 例 已 经 证 明 这 种 行 为 的 实 质 是 对 暴 力 的 姑 息, 最 终 可 能 给 家 庭 带 来 更 大 的 不 幸 有 些 人 会 以 影 响 孩 子 为 由 而 劝 阻 受 害 者 离 婚, 其 实, 充 满 暴 力 的 家 庭 环 境 可 能 会 对 儿 童 造 成 更 大 的 伤 害 无 论 如 何, 不 能 消 除 暴 力 的 家 庭, 即 使 仍 然 维 系, 也 不 可 能 是 和 谐 幸 福 的 误 区 十 : 丈 夫 打 妻 子 不 对, 但 父 母 打 孩 子 可 以 理 解 随 着 社 会 对 配 偶 暴 力 关 注 程 度 的 提 高, 人 们 对 配 偶 暴 力 甚 至 恋 爱 关 系 中 的 暴 力 相 对 比 较 敏 感 了, 大 多 数 人 也 反 对 这 样 的 家 庭 暴 力 但 是,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暴 力 仍 被 很 多 人 认 为 是 正 常 的 可 以 理 解 的 对 针 对 儿 童 的 家 庭 暴 力 的 实 质 和 危 害 性, 社 会 还 认 识 的 比 较 模 糊, 也 严 重 缺 乏 相 应 的 干 预 措 施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是 对 儿 童 权 利 的 侵 犯,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也 是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女 孩 受 暴 往 往 与 男 孩 偏 好 性 别 歧 视 有 关 ; 男 孩 受 暴 则 与 望 子 成 龙 不 打 不 成 才 等 支 配 性 男 性 气 质 的 养 成 有 关 暴 力 不 但 严 重 影 响 儿 童 的 健 康 成 长, 还 会 造 成 暴 力 的 代 际 传 承 儿 童 期 处 于 高 度 暴 力 环 境 的 人, 长 大 后 较 容 易 成 为 施 暴 和 受 害 者 我 们 要 旗 帜 鲜 明 地 反 对 所 有 的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中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四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 修 正 后 的 婚 姻 法 中 加 入 了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规 定, 将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作 为 法 院 应 准 予 离 婚 的 法 定 情 形 之 一, 并 专 门 规 定 了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救 助 措 施 和 施 暴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这 是 国 家 法 律 第 一 次 就 家 庭 暴 力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2005 年 8 月 28 日 修 订 后 的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规 定 : 禁 止 对 妇 女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该 法 还 明 确 了 在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负 有 重 要 8

责 任 的 机 构 和 组 织, 并 规 定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有 权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对 施 暴 者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或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这 些 规 定 成 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修 改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实 施 办 法 的 直 接 法 律 依 据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1997 年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规 定 了 发 生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虐 待 罪 和 遗 弃 罪 此 外, 该 法 还 规 定 了 故 意 杀 人 故 意 伤 害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过 失 伤 害 致 重 伤 暴 力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强 奸 猥 亵 非 法 拘 禁 等 刑 事 犯 罪, 这 些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家 庭 暴 力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该 法 规 定, 对 公 民 身 体 造 成 伤 害 的,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家 庭 暴 力 造 成 家 庭 成 员 间 伤 害 的, 也 应 适 用 该 规 定 但 司 法 实 践 中 一 般 只 有 离 婚 时 才 会 判 决 家 庭 暴 力 赔 偿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2005 年 8 月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规 定,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被 虐 待 人 要 求 处 理 的, 或 遗 弃 被 抚 养 人 的,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警 告 从 该 规 定 看, 该 法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处 罚 力 度 弱 于 陌 生 人 之 间 的 暴 力 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2001 年 12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其 中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概 念 进 行 了 界 定, 为 各 级 法 院 适 用 婚 姻 法, 审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提 供 了 依 据 : 家 庭 暴 力, 是 指 行 为 人 以 殴 打 捆 绑 残 害 强 行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给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体 精 神 等 方 面 造 成 一 定 伤 害 后 果 的 行 为 持 续 性 经 常 性 的 家 庭 暴 力, 构 成 虐 待 但 是, 此 界 定 只 明 确 了 家 庭 暴 力 中 身 体 暴 力 的 表 现 形 式, 对 精 神 暴 力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而 对 性 暴 力 和 经 济 控 制 没 有 涉 及 7 关 于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2008 年 7 月 31 日, 全 国 妇 联 中 央 宣 传 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卫 生 部 等 七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个 专 门 针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全 国 性 规 范 性 文 件 其 中 对 公 安 部 门 人 民 检 察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部 门 民 政 部 门 宣 传 部 门 和 妇 联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职 责 做 出 了 比 较 具 体 的 规 定 8 地 方 性 立 法 目 前, 绝 大 部 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部 分 较 大 的 市, 专 门 出 台 了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专 门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政 策 性 文 件, 大 部 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对 地 方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实 施 办 法 加 以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办 法 对 于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均 做 出 了 专 门 规 定 在 这 其 中, 有 些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政 策 的 规 定 走 在 全 国 性 法 律 之 前, 例 如 将 家 庭 暴 力 保 护 范 围 扩 大 到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等 9

9 其 他 国 家 法 律 我 们 还 可 以 在 其 他 多 部 法 律 中 找 到 惩 治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依 据, 包 括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警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等 五 反 家 庭 暴 力 的 部 门 责 任 1 立 法 部 门 目 前 全 世 界 已 有 60 个 国 家 制 定 了 反 家 庭 暴 力 专 门 法,7 个 国 家 制 定 了 反 对 性 别 暴 力 专 门 法, 制 定 反 家 庭 暴 力 专 门 法 已 成 为 世 界 趋 势 在 中 国, 家 庭 暴 力 现 象 普 遍 而 严 重, 反 家 庭 暴 力 行 动 迫 切 需 要 一 部 统 一 具 体 有 操 作 性 的 国 家 专 门 法 近 年 来 关 于 制 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社 会 呼 声 高 涨, 我 们 期 待 全 国 人 大 将 该 法 纳 入 立 法 计 划 并 制 定 出 台 实 施 2 公 安 部 门 在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多 机 构 合 作 机 制 中, 公 安 机 关 具 有 特 殊 的 地 位 和 职 责 它 处 于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第 一 线, 是 在 暴 力 发 生 时 惟 一 具 有 强 制 性 的 介 入 力 量, 在 暴 力 的 制 止 调 查 处 置 预 防 暴 力 升 级 中 的 作 用 不 可 替 代 目 前 法 律 已 经 明 确 了 的 公 安 机 关 相 关 职 责 是 : 设 立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投 诉 点 将 家 庭 暴 力 报 警 纳 入 110 出 警 工 作 范 围, 并 按 照 110 接 处 警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家 庭 暴 力 求 助 投 诉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对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或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或 立 案, 及 时 查 处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后,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组 织 对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受 害 者 的 伤 情 进 行 鉴 定, 为 正 确 处 理 案 件 提 供 依 据 对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依 法 及 时 做 出 处 理 :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予 以 处 罚 ;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做 好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对 属 于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虐 待 案 件 和 受 害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轻 伤 案 件, 应 当 告 知 受 害 者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近 亲 属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并 及 时 将 案 件 材 料 和 有 关 证 据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为 更 有 效 地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提 高 公 安 干 警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工 作 实 效, 公 安 机 关 应 进 一 步 制 定 相 关 的 具 体 工 作 规 范, 其 中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在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中, 应 当 遵 守 即 时 积 极 有 效 干 预 的 原 则, 保 护 受 害 者 及 未 成 年 人 的 原 则, 教 育 矫 治 和 惩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10

家 庭 暴 力 报 警 中 心 和 投 诉 站 应 设 有 明 显 标 志,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工 作 电 话 工 作 职 责, 公 开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报 警 投 诉 到 达 家 庭 暴 力 现 场 后,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时 制 止 暴 力 行 为, 防 止 暴 力 升 级, 保 障 受 害 者 和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的 安 全 在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过 程 中, 应 当 分 别 询 问 双 方 当 事 人,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并 清 楚 记 载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情 绪 表 现 陈 述 等 询 问 时 应 当 避 免 对 受 害 者 造 成 第 二 次 伤 害 对 情 节 轻 微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应 当 对 施 暴 者 予 以 批 评 训 诫, 向 其 发 放 警 示 卡, 告 知 其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及 相 应 后 果 ; 并 同 时 向 受 害 者 发 放 告 知 卡, 告 知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求 助 渠 道 在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时, 应 当 根 据 受 害 者 意 愿, 将 其 护 送 到 家 庭 暴 力 庇 护 所 或 其 他 安 全 场 所 ; 对 急 需 医 治 的 受 害 者, 应 当 将 其 护 送 到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反 家 庭 暴 力 警 示 卡 和 告 知 卡, 并 向 社 区 发 放, 预 防 家 庭 暴 力 发 生,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升 级 对 调 解 处 理 后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应 当 定 期 回 访 应 当 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纳 入 警 务 工 作 考 评 体 系, 对 家 庭 暴 力 处 置 不 当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行 政 处 分 应 当 将 家 庭 暴 力 接 处 警 情 况 列 为 专 项 统 计 内 容 3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督 促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组 织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鼓 励 和 支 持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对 经 济 确 有 困 难 又 达 不 到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受 害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酌 情 减 收 或 免 收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对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委 托 人 申 请 司 法 鉴 定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司 法 鉴 定 法 律 援 助 的 有 关 规 定, 减 收 或 免 收 司 法 鉴 定 费 用 4 卫 生 部 门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医 疗 人 员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若 发 现 疾 病 和 伤 害 系 因 家 庭 暴 力 所 致, 应 当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进 行 及 时 救 治, 做 好 诊 疗 记 录, 保 存 相 关 证 据 医 务 人 员 可 以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是 触 犯 法 律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等 相 关 的 信 息 ; 可 以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相 关 援 助 部 门 的 信 息 ; 如 果 觉 察 到 受 害 者 处 境 不 佳 甚 至 危 险, 可 以 建 议 其 寻 找 本 地 区 妇 联 组 织 或 公 安 部 门 求 得 帮 助 5 民 政 部 门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民 政 部 门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开 展 家 庭 暴 力 救 助 工 作,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庇 护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临 时 性 救 助 目 前 有 一 些 地 方 的 民 政 部 门 依 托 救 助 站 建 立 了 家 庭 暴 力 庇 护 所, 但 这 尚 未 成 为 民 政 部 门 的 法 定 职 责 6 教 育 部 门 11

各 级 学 校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师 均 应 接 受 反 家 庭 暴 力 的 教 育 各 级 学 校 都 应 开 展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教 育, 并 将 其 纳 入 课 程 在 校 学 生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的, 其 所 在 学 校 应 该 及 时 发 现 及 时 报 告 并 对 受 害 者 给 予 必 要 的 帮 助 7 媒 体 部 门 媒 体 机 构 和 媒 体 工 作 者 应 该 树 立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明 确 态 度, 并 通 过 舆 论 宣 传 和 舆 论 监 督, 营 造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在 报 道 家 庭 暴 力 时, 媒 体 应 当 遵 守 相 应 的 伦 理 规 范 包 括 报 道 应 征 得 受 害 者 的 同 意, 应 保 护 受 害 者 隐 私, 避 免 对 受 害 者 的 二 次 伤 害, 避 免 使 用 歧 视 性 语 言 和 猎 奇 色 情 渲 染 暴 力 8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对 家 庭 暴 力 施 暴 者 批 准 逮 捕, 以 及 对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提 起 公 诉 对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立 案 侦 查 而 不 立 案 侦 查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检 察 机 关 应 当 进 行 审 查 并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对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中 做 出 的 错 误 判 决 和 裁 定,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依 法 提 出 抗 诉 9 人 民 法 院 按 照 现 有 的 法 律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对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的 涉 嫌 犯 罪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或 者 受 害 者 提 起 自 诉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审 理 对 于 因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坚 决 要 求 离 婚 的,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离 婚 对 于 家 庭 暴 力 导 致 离 婚 的 案 件,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施 暴 者 给 予 受 害 者 一 定 的 赔 偿, 包 括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和 物 质 损 害 赔 偿 目 前, 一 些 地 方 法 院 已 经 开 始 试 点 推 行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在 离 婚 诉 讼 期 间, 法 院 可 以 应 受 害 者 的 请 求 做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与 公 安 机 关 合 作 为 受 害 者 及 其 特 定 亲 属 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预 防 暴 力 升 级 此 外, 社 会 各 界 对 人 民 法 院 的 家 庭 暴 力 审 理 还 有 许 多 意 见 和 建 议, 包 括 : 调 整 证 据 规 则, 解 决 家 庭 暴 力 举 证 难 认 定 难 的 问 题 ; 提 高 家 庭 暴 力 离 婚 过 错 的 赔 偿 额 度 ; 明 确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可 优 先 获 得 子 女 抚 养 权 ; 对 以 暴 制 暴 的 妇 女, 从 轻 减 轻 或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并 建 立 统 一 的 量 刑 标 准 ; 对 因 家 庭 暴 力 而 犯 罪 的 妇 女, 实 行 从 宽 假 释 ; 等 等 六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权 利 就 现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来 看, 家 暴 受 害 者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报 警 求 助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后, 受 害 者 可 以 拨 打 110 报 警 求 助 按 照 公 安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家 庭 暴 力 已 明 确 属 于 110 报 警 范 围, 若 遇 拒 绝 出 警 或 拖 延, 受 害 者 有 权 向 上 级 公 安 部 门 投 诉 对 于 正 在 发 生 的 家 庭 暴 力, 公 安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社 区 自 治 组 织 等 均 有 义 务 予 以 制 止 12

2 要 求 固 定 和 保 存 证 据 公 安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接 警 到 现 场 后,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有 权 要 求 其 做 好 接 处 警 记 录 受 害 者 到 医 院 就 诊 时, 有 权 要 求 医 院 进 行 及 时 救 治, 并 做 好 诊 疗 记 录, 保 存 相 关 证 据 接 到 过 受 害 者 投 诉 的 妇 联 和 社 区 自 治 组 织, 在 有 必 要 时 应 该 为 其 出 示 相 关 证 据 3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公 安 机 关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后, 受 害 者 有 权 要 求 对 自 己 所 遭 受 的 伤 害 做 出 司 法 鉴 定 如 果 受 害 者 经 济 困 难,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有 权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减 收 或 免 收 司 法 鉴 定 费 用 4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很 多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规 定, 因 家 庭 暴 力 引 起 的 民 事 诉 讼 属 于 法 律 援 助 的 受 理 范 围 在 这 些 地 方, 符 合 当 地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的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有 权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5 要 求 获 得 保 护 和 处 罚 施 暴 者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后, 受 害 者 有 权 要 求 对 施 暴 者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包 括 治 安 处 罚 和 刑 事 处 罚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出 请 求 后, 公 安 机 关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施 暴 者 应 该 给 予 五 日 以 下 的 拘 留 处 罚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出 告 诉 的 虐 待 罪, 人 民 法 院 应 该 予 以 受 理, 并 对 施 虐 者 处 以 相 应 的 刑 事 处 罚 根 据 2008 年 3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制 定 的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受 害 者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部 门 为 其 提 供 人 身 保 护 以 避 免 遭 受 施 暴 者 的 继 续 伤 害 目 前, 家 庭 暴 力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正 在 部 分 地 方 试 点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由 法 院 签 发,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其 条 件 之 一 是 受 害 者 须 在 提 出 离 婚 的 同 时, 申 请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6 保 护 隐 私 无 论 是 警 察 检 察 官, 还 是 法 官 律 师 和 其 他 人 员, 在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时, 均 应 尊 重 受 害 者 的 隐 私, 未 经 明 确 同 意, 不 得 将 受 害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工 作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能 导 致 其 被 认 出 的 信 息 公 开 7 避 免 二 次 伤 害 无 论 是 警 察 检 察 官, 还 是 法 官 律 师 和 其 他 人 员, 在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时, 均 应 采 用 适 当 的 语 言 和 行 动, 避 免 暴 力 受 害 者 受 到 二 次 伤 害 8 起 诉 离 婚 家 庭 暴 力 是 应 准 予 离 婚 的 法 定 情 形 之 一,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的, 法 院 应 准 许 离 婚 9 获 得 离 婚 赔 偿 13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无 论 受 害 者 是 原 告 还 是 被 告, 都 有 权 因 家 庭 暴 力 而 获 得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赔 偿 不 仅 包 括 物 质 损 失 治 疗 费 用, 也 包 括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七 反 对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运 动 1 国 际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国 际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源 自 对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反 独 裁 斗 士 米 拉 贝 尔 三 姐 妹 的 纪 念 这 三 姐 妹 于 1960 年 11 月 25 日 被 当 地 警 察 秘 密 杀 害, 激 起 民 众 的 强 烈 愤 慨 从 那 以 后, 她 们 在 自 己 的 祖 国 成 为 勇 气 尊 严 和 力 量 的 象 征 1981 年 7 月, 第 一 届 拉 丁 美 洲 女 权 主 义 大 会 宣 布 11 月 25 日 为 反 暴 力 日, 以 纪 念 米 拉 贝 尔 三 姐 妹 的 牺 牲 1999 年 12 月 17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将 11 月 25 日 定 为 国 际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日 并 不 仅 针 对 家 庭 暴 力, 而 是 针 对 广 泛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包 括 强 奸 性 骚 扰 拐 卖 等 等 中 国 自 2001 年 起 开 始 进 行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宣 传 活 动 如 今, 这 个 日 子 已 经 成 为 反 对 对 妇 女 暴 力 宣 传 倡 导 的 重 要 时 机 2 十 六 日 行 动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十 六 日 是 指 从 11 月 25 日 国 际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到 12 月 10 日 国 际 人 权 日 之 间 的 十 六 天 在 这 十 六 天 期 间, 世 界 各 国 包 括 中 国 的 妇 女 组 织 会 持 续 开 展 各 种 各 样 的 活 动, 以 提 高 保 障 妇 女 人 权 反 对 对 妇 女 暴 力 的 公 共 意 识, 并 发 动 更 多 人 特 别 是 年 轻 人 和 学 生 投 入 到 反 暴 力 行 动 中 3 白 丝 带 运 动 白 丝 带 运 动 最 早 起 源 于 加 拿 大,1989 年 12 月 6 日,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一 所 大 学 工 学 院 的 14 名 女 生 被 一 名 年 轻 男 子 枪 杀, 凶 手 认 为 妇 女 和 妇 女 权 益 运 动 毁 了 他 的 前 途 受 此 悲 剧 的 触 动, 以 迈 克. 科 夫 曼 博 士 为 首 的 一 群 加 拿 大 男 性 于 1991 年 发 起 白 丝 带 运 动 此 运 动 以 表 示 哀 悼 的 白 丝 带 为 标 志, 佩 戴 白 丝 带 意 味 着 承 诺 : 绝 不 参 与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也 不 对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保 持 沉 默 目 前, 白 丝 带 运 动 已 经 由 加 拿 大 扩 展 到 全 世 界 很 多 国 家, 成 为 最 大 的 男 性 反 对 对 妇 女 暴 力 的 运 动, 白 丝 带 已 成 为 反 对 对 妇 女 暴 力 的 通 用 标 志 在 中 国, 自 2001 年 开 始, 白 丝 带 活 动 和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及 十 六 日 运 动 结 合, 逐 渐 扩 展 社 区 志 愿 者 和 青 年 学 生 是 活 动 的 主 力 军, 活 动 的 形 式 则 丰 富 多 彩, 包 括 讲 座 签 名 演 出 宣 誓 街 头 宣 传 等 等 4 零 忍 耐 运 动 零 忍 耐 运 动 源 于 一 项 对 中 学 生 暴 力 认 识 和 态 度 的 调 查, 它 于 1992 年 由 英 国 爱 丁 堡 地 方 议 会 妇 女 委 员 会 倡 导 发 起 零 忍 耐 运 动 的 口 号 是 永 远 没 有 借 口! 这 意 味 着 任 何 形 式 任 何 程 度 的 暴 力 都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都 不 应 该 被 忍 耐 零 忍 耐 运 动 重 视 各 种 不 同 形 式 的 针 对 妇 女 暴 力 之 间 的 相 互 联 系, 注 重 针 对 社 会 公 众 开 展 持 续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活 动, 挑 战 和 暴 力 相 关 的 社 会 习 俗 和 成 见, 并 主 张 积 极 预 防 暴 力, 为 遭 受 暴 力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保 14

护 和 服 务 如 今, 零 忍 耐 运 动 已 扩 展 到 英 国 各 地 及 世 界 上 的 很 多 国 家 中 国 已 有 许 多 地 方 创 建 了 零 家 庭 暴 力 社 区, 倡 导 对 家 暴 的 零 忍 耐 态 度, 并 探 索 家 庭 暴 力 社 区 综 合 干 预 机 制 的 创 建 5 战 胜 暴 力 日 (V-day) 运 动 英 文 V-day 中 的 V 具 有 多 种 含 义, 它 既 代 表 Victory over Violence ( 战 胜 暴 力 ), 也 暗 指 Valentine ( 情 人 节 ) 和 Vagina( 阴 道 ) V-day 运 动 源 自 美 国, 在 从 2 月 14 日 情 人 节 到 3 月 8 日 国 际 妇 女 节 期 间 展 开, 其 核 心 内 容 是 上 演 话 剧 阴 道 独 白, 从 而 提 高 公 众 的 反 暴 力 觉 悟 并 为 反 暴 力 组 织 募 捐 阴 道 独 白 是 美 国 作 家 伊 娃. 恩 斯 勒 以 200 多 位 妇 女 的 采 访 为 据 而 创 作 的 话 剧, 于 1998 年 在 纽 约 正 式 首 演 该 剧 有 两 个 主 题 : 反 对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性 暴 力 ; 挑 战 传 统 性 别 文 化, 肯 定 和 重 建 女 性 主 体 如 今, 此 剧 至 少 已 被 翻 译 成 45 种 语 言, 在 120 个 国 家 上 演 阴 道 独 白 于 2002 年 3 月 在 中 国 首 演, 至 今 已 有 全 国 各 地 多 所 大 学 和 中 学 的 学 生 排 演 和 播 放 过 该 剧, 它 的 排 练 演 出 观 看 和 讨 论, 远 不 仅 是 富 于 魅 力 的 参 与 式 艺 术 活 动, 更 是 所 有 人 共 同 深 思 暴 力, 进 而 动 员 起 来 共 同 消 除 暴 力 的 过 程 6 三 八 妇 女 维 权 周 三 八 妇 女 维 权 周 活 动 始 于 2000 年, 由 全 国 妇 联 司 法 部 农 业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举 办, 在 每 年 三 八 国 际 劳 动 妇 女 节 前 后 一 周 内, 开 展 妇 女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和 维 权 服 务 该 活 动 每 年 的 主 题 和 重 点 服 务 人 群 都 有 所 不 同 各 级 妇 联 组 织 一 般 都 会 根 据 全 国 妇 联 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当 地 具 体 情 况,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宣 传 活 动 一 些 地 方 会 同 时 开 展 心 理 医 疗 保 健 家 庭 教 育 等 咨 询 便 民 服 务, 一 些 地 方 妇 联 会 在 此 期 间 与 人 大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妇 女 法 律 实 施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集 中 查 处 侵 害 妇 女 权 益 的 案 件 八 求 助 机 构 列 表 序 号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1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维 权 公 益 服 务 热 线 12338 2 中 国 妇 女 儿 童 心 理 咨 询 热 线 4006012338 3 全 国 妇 联 法 律 帮 助 中 心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灯 市 口 柏 树 胡 同 7 号 100006 010-6523459 egalcenter@sina.com 010-65234591 4 北 京 市 妇 联 北 京 市 台 基 场 3 号 100743 010-65192632 womenbjqy@china.com 5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妇 女 法 律 研 究 与 服 务 中 心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东 路 108 号 千 鹤 家 园 3 号 楼 1304 室 100029 010-84833276 010-84833270 15

ngo@woman-legalaid.org.cn 6 北 京 红 枫 妇 女 心 理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北 京 市 右 安 门 内 大 街 72 号 万 博 苑 3 号 楼 104 室 100054 010-64033383 010-64073800 maplewomencenter@vip.sina.com 7 北 京 农 家 女 文 化 发 展 中 心 打 工 妹 之 家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苑 路 180 号 加 利 大 厦 A 座 301 100101 010-64984103 010-64955204 bjdgm7788@163.com 8 安 徽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57 号 230001 0551-2608732 ahsflqyb@163.com 9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妇 联 兰 州 市 南 滨 河 东 路 735 号 730030 0931-8434226 Lzsfl08@163.com sflqyb@126.com 1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妇 联 南 宁 市 古 城 路 4 号 530022 0771-5527127 Gxfl2003@21cn.com 0771-5527127 Gxfl2003@sohu.com 11 贵 州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贵 阳 市 延 安 中 路 75 号 -2 号 贵 州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550001 0851-65777661 0851-6577795 Gzqyb12338@163.com 12 河 北 省 妇 联 石 家 庄 市 裕 华 西 路 377 号 050051 0311-87902845 0311-87904209 women_right@163.com 13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妇 联 权 益 部 保 定 市 莲 池 北 大 街 50 号 071005 0312-5038671 bdfl_111@tom.com 14 河 北 省 沧 州 市 妇 联 沧 州 市 御 河 路 一 号 061001 0317-2160191 0317-2160191 czflqyb@163.com 15 河 北 省 承 德 市 妇 联 承 德 市 武 烈 路 1 号 067000 0314-2050470 16

0314-2050770 cdflqyb@126.com 16 河 北 省 邯 郸 市 妇 联 权 益 部 邯 郸 市 人 民 路 178 号 056014 0310-3113607 0310 3113607 hdflqyb@126.com 38 序 号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17 河 北 省 衡 水 市 妇 联 衡 水 市 新 华 东 路 2 号 053000 0318-2036931 hsfulian@163.com 0318-2025635 hsfulianqyb@163.com 18 河 北 省 廊 坊 市 妇 联 权 益 部 廊 坊 市 金 光 道 18 号 市 委 院 内 065000 0316-7185186 0316-2015211-6528 lfquanyibu@sina.com 19 河 北 省 秦 皇 岛 市 妇 联 权 益 部 秦 皇 岛 市 海 港 区 文 化 北 路 95 号 066000 0335 3032738 0335 3032738 qhdqyb1608800@126.com 20 河 北 省 迁 西 县 妇 联 迁 西 县 城 关 064300 0315-5611551 0315-5620618 qxflzx@163.com 21 河 北 省 迁 西 县 妇 女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迁 西 县 城 关 064300 0315-5611551 0315-5620618 qxflzx@163.com 22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妇 联 石 家 庄 市 青 园 街 25 号 050011 0311-86086584 quanyitiankong@163.com 23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妇 联 唐 山 市 路 北 区 西 山 道 9 号 063007 0315-2801121 tangshanfl@126.com 24 河 北 省 邢 台 市 妇 联 邢 台 市 公 园 东 街 238 号 054000 0319-2185060 xtflh@tom.com 25 河 北 省 青 龙 满 族 自 治 县 妇 联 066500 0335-7884159 0335-7862810 17

qlfgjlgn@yahoo.com.cn 26 河 北 省 张 家 口 市 妇 联 张 家 口 市 桥 东 河 沿 51 号 075000 0313-2012624 0313-2066138 zjkflwqb@tom.com 27 湖 北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武 汉 市 武 昌 水 果 湖 省 委 大 院 内 430071 027-87232575 qyb@hbwomen.org.cn 28 湖 北 省 孝 感 市 妇 女 儿 童 绿 荫 中 心 孝 感 市 城 站 路 71 号 432000 0712-2856170 0712-2856484 xgwomen@tom.com 29 黑 龙 江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黑 龙 江 省 妇 女 联 合 会 150001 0451-53655138 Quanyibu001@163.com 30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反 家 庭 暴 力 网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兆 麟 街 123 号 150010 0451 84694842 0451 84654253 sflqyb@163.com 31 黑 龙 江 省 佳 木 斯 市 妇 联 0454-8222665 0454-8222697 32 湖 南 省 妇 联 长 沙 市 韶 山 路 1 号 省 委 大 院 内 二 办 公 楼 410011 0731-2216425 hnwomen@163.com Pengdi2005@sina.com 33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妇 联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金 星 中 路 410013 0731-8633295 Wq2225705@163.com 34 河 南 省 漯 河 市 妇 联 漯 河 市 沙 北 路 1 号 462000 0395-3176057 Fulian3103@sina.com 35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妇 联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互 助 路 73 号 郑 州 市 妇 联 450007 0371-67185088 hnzzfjbxmz@163.com 36 海 南 省 妇 联 海 口 市 国 兴 大 道 69 海 南 广 场 人 大 办 公 楼 1107 房 570203 0898-65336494 Quanyibu666@163.com 37 吉 林 省 妇 联 长 春 市 人 民 大 街 1517 号 130051 0431-85877722 qyb311@163.com 38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妇 联 0431-88776563 18

39 江 苏 省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心 理 健 康 研 究 所 南 京 市 北 圩 路 41 号 210017 025-8656920 025-86569202( 传 真 ) taolh@vip.sina.com 40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家 庭 暴 力 庇 护 中 心 徐 州 市 西 郊 丁 楼 221151 0516-85953794 0516-85852700 mali8848@sina.com 41 江 西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南 昌 市 八 一 大 道 415 号 330046 0791-6283509 xxb@women.jiangxi.cn 42 辽 宁 省 妇 联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中 兴 街 20 号 110006 024-23250611 Jyn23250027@126.com 43 内 蒙 古 妇 联 权 益 部 呼 和 浩 特 市 中 山 东 路 7 号 ( 诚 信 数 码 大 厦 7 楼 ) 010020 0471-6930836 0471-6930836 nmfl@163.com 44 内 蒙 古 赤 峰 市 妇 联 赤 峰 市 新 城 区 党 政 综 合 楼 A 座 347 024000 0476-8333909 cfwffxm@sohu.com cfflzlh@126.com 45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妇 联 银 川 市 凤 凰 北 街 18 号 750001 0951-5019845 0591-5035988( 传 真 ) nxflqyb@163.com 46 青 海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西 宁 市 城 区 虎 台 路 二 巷 19 号 310003 0971-6330022 Chuguiying2005@163.com 47 四 川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成 都 市 宁 夏 街 树 德 里 3 号 610031 028-66823612 Sflqyb138@sina.com Yslf706@sina.com 48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妇 联 青 岛 市 香 港 中 路 11 号 266071 0532-85913038 qyb@gov.qd.sd.cn 49 山 西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12 号 030002 0351-6162874 0351-6162371 Suli3704@sina.com 19

50 陕 西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西 安 市 育 才 路 57 号 710054 029-85581747 sx-qyb@163.com 51 陕 西 省 妇 女 理 论 婚 姻 家 庭 研 究 会 西 安 市 和 平 路 93 号 世 纪 广 场 杏 园 5A 710001 029-87458899 029-87437990 52 天 津 市 妇 联 权 益 部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大 沽 路 200 号 300042 022-23325966 shengliug@sohu.com 022-23327051 Tjflwy2001@sohu.com 53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妇 联 温 州 市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主 楼 1318 室 温 州 市 妇 联 权 益 部 325009 0577-88968639 qyb@3861.org.cn 54 云 南 省 妇 联 权 益 部 昆 明 市 西 坝 路 33 号 云 南 省 妇 联 650032 0871-4179310 ynflqyb@163.com 55 西 双 版 纳 州 妇 女 儿 童 心 理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西 双 版 纳 州 景 洪 市 宣 慰 大 道 98 号 666100 0691-2136406 lshjhbn@bn.yn.cninfo.net 中 国 法 学 会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 研 究 中 心 ) 中 国 法 学 会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 研 究 中 心 ) 于 2000 年 成 立 于 北 京, 它 是 由 一 批 关 注 妇 女 人 权 的 专 家 学 者 活 动 家 和 若 干 妇 女 NGO 共 同 发 起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专 门 针 对 妇 女 的 家 庭 暴 力 的 涵 盖 多 领 域 多 部 门 的 网 络 型 组 织 目 前, 反 家 暴 网 络 共 有 个 人 成 员 112 人, 团 体 成 员 62 个, 成 员 单 位 覆 盖 全 国 28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愿 景 : 消 除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创 建 性 别 平 等 的 社 会 使 命 : 通 过 研 究 培 训 和 倡 导, 提 高 性 别 平 等 意 识, 推 动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多 机 构 合 作 的 家 庭 暴 力 干 预 机 制, 促 进 妇 女 权 益 战 略 目 标 : 改 变 社 会 意 识 及 相 关 制 度 ; 提 升 组 织 发 展 及 治 理 能 力 ; 增 强 对 受 害 者 的 支 持 核 心 价 值 : 平 等 民 主 反 暴 力 主 要 活 动 及 成 果 : 建 立 了 一 个 全 国 性 的 以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为 主 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 建 立 了 以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专 业 资 料 中 心 和 互 联 网 站 ; 运 用 媒 体 及 多 种 宣 传 手 段, 广 泛 宣 传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活 动 ; 开 展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综 合 干 预 的 实 证 研 究 ; 提 出 多 项 与 反 对 对 妇 女 暴 力 有 关 的 立 法 建 议 ;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家 庭 暴 力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在 2014 年 5 月 18 日, 经 过 14 年 来, 反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ADVFN)/ 北 京 Fanbao 向 全 世 界 宣 布, 其 工 作 终 于 告 一 段 落 关 闭 通 知 他 们 发 表 内 容 如 下 : 为 了 我 的 同 事 从 反 家 暴 网 络 和 我 所 有 的 朋 友, 反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 北 京 Fanbao 被 认 为 是 国 内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组 织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反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立 法 已 列 入 2014 年 国 家 立 法 机 构 的 工 作 计 划 ; 越 来 越 多 的 地 方 和 单 位 正 在 实 施 涉 及 不 同 的 部 门, 以 提 高 干 预 能 力 和 反 应 模 式 的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我 们 基 本 上 完 成 了 我 们 组 织 的 既 定 任 20

务 因 此, 董 事 会 议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 北 京 Fanbao 董 事 会 召 开 2014 年 5 月 13 日, 并 决 定 我 们 的 工 作 就 结 束 了 反 家 庭 暴 力 网 络 / 董 事 北 京 Fanbao 局,5 月 18 日,2014 年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