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政 府 分 散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F-GB201509180419 招 标 项 目 : 温 州 市 看 守 所 被 监 管 人 员 药 品 配 送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人 :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招 标 代 理 :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目 录 投 标 保 证 金 办 理 注 意 事 项... 2 温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 分 散 ) 招 标 公 告... 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7 一 说 明... 7 二 招 标 文 件... 7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1 五 开 标 和 评 标... 12 六 授 予 合 同... 14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格 式... 16 第 三 部 分 附 件... 19 第 四 部 分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30 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原 则 及 方 法... 34 注 : 招 标 文 件 中 加 且 加 下 划 线 的 条 款 为 招 标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着 重 提 醒 各 投 标 人 注 意, 并 认 真 查 看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每 一 个 条 款 及 要 求, 因 误 读 招 标 文 件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招 标 人 概 不 负 责 1
投 标 保 证 金 办 理 注 意 事 项 1. 为 了 您 的 投 标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银 行 规 定 银 行 票 据 交 换 时 间 为 上 午 11:00, 下 午 2:45( 北 京 时 间 ) 即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工 作 日 的 下 午 2:45 以 后, 银 行 停 止 票 据 交 换 资 金 清 算 入 帐 ( 为 了 确 保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在 开 标 前 一 天 能 收 到 投 标 保 证 金, 务 必 请 投 标 人 至 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天 ( 外 地 投 标 人 还 应 适 当 提 前 )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手 续 保 证 金 最 迟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服 务 区 结 算 窗 口 确 认 到 帐 并 换 取 收 据,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开 商 务 标 时 提 交 评 审 ) 2.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保 证 金 帐 户 : 户 名 :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账 号 :715000120196666999 开 户 行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鹿 城 支 行 转 帐 支 票 : 确 认 资 金 到 帐 后 凭 银 行 进 帐 回 单 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结 算 窗 口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 同 城 结 算 约 3 天 到 帐 ) 本 票 : 先 在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结 算 窗 口 办 理 背 书 ( 盖 章 ) 去 银 行 办 理 进 帐 手 续 凭 银 行 进 帐 回 单 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结 算 窗 口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 同 城 结 算 1 小 时 左 右 到 帐, 县 城 除 外 ) 电 汇 : 确 认 资 金 到 帐 后 凭 银 行 汇 款 回 单 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结 算 窗 口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 异 地 结 算 约 5 天 到 帐 ) 3.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财 务 部 :0577-88151022 为 使 您 的 投 标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请 您 在 开 标 前 一 天 来 中 心 结 算 窗 口 确 认 保 证 金 到 帐 情 况 并 办 理 开 户 保 证 金 收 据 手 续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从 有 资 质 的 正 式 投 标 单 位 银 行 帐 户 中 汇 出, 转 入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帐 户, 不 得 由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第 三 者 汇 出 保 证 金 退 付 :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签 订 合 同 并 在 采 购 中 心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2
温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 分 散 ) 招 标 公 告 编 号 :F-GB201509180419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委 托, 就 温 州 市 看 守 所 被 监 管 人 员 药 品 配 送 政 府 分 散 采 购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一 采 购 内 容 (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温 州 市 看 守 所 被 监 管 人 员 药 品 配 送, 配 送 时 间 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本 次 采 购 预 算 人 民 币 陆 拾 万 元 整 ( 招 标 货 物 年 度 计 划 采 购 金 额 ), 具 体 采 购 内 容 及 暂 估 年 度 采 购 数 量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部 分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具 有 相 关 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3 投 标 法 人 代 表 或 实 际 控 股 人 或 参 股 人 或 联 系 人 非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领 导 民 警 三 代 以 内 近 亲 属 以 及 特 定 关 系 人 ; 4 投 标 人 必 须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三 报 名 时 须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资 料 ( 须 装 订 成 册 ): 1 报 名 单 位 介 绍 信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3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 4 温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表 ( 见 本 项 目 公 告 附 件 2, 下 载 填 写 加 盖 公 章 ); 5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以 上 资 料 若 为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四 报 名 时 间 及 地 点 集 中 报 名 时 间 :2015 年 9 月 23 日 (08 时 30 分 -11 时 30 分,14 时 30 分 -16 时 30 分 ) 集 中 报 名 地 点 :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一 楼 服 务 区 ( 温 州 市 民 航 路 170 号 ) 非 集 中 报 名 地 点 : 温 州 大 道 展 宏 大 厦 2 栋 702 室 五 标 书 发 售 及 开 标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9 月 22 日 起 ( 截 标 之 前 报 名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均 有 效, 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拒 绝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人 如 对 采 购 文 件 有 异 议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出, 逾 期 提 出 的, 采 购 组 织 机 构 可 不 予 受 理 答 复 )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500 元 整 ( 售 后 不 退 ) 招 标 文 件 购 领 方 式 : 招 标 公 告 页 面 处 下 载 或 报 名 时 购 领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整 开 标 地 点 :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开 标 室 六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3
采 购 单 位 :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联 系 人 : 陈 警 官 电 话 :1385884303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温 州 大 道 展 宏 大 厦 2 栋 702 室 项 目 经 办 人 : 胡 先 生, 电 话 : 15258683545 项 目 质 疑 ( 澄 清 申 请 ) 文 件 接 收 人 : 熊 先 生, 电 话 :13676780329 传 真 :0577-86071211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管 理 部 门 : 温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电 话 :0577-88588525 七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户 名 :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账 号 :715000120196666999 开 户 行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鹿 城 支 行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9 月 22 日 4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 标 人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 项 目 名 称 4 招 标 内 容 招 标 人 名 称 :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联 系 人 : 陈 警 官 电 话 :13858843035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温 州 大 道 展 宏 大 厦 B 栋 702 室 项 目 经 办 人 : 胡 先 生, 电 话 : 15258683545 项 目 质 疑 ( 澄 清 申 请 ) 文 件 接 收 人 : 熊 先 生, 电 话 :13676780329 温 州 市 看 守 所 被 监 管 人 员 药 品 配 送 招 标 编 号 :F-GB201509180419 温 州 市 看 守 所 被 监 管 人 员 药 品 配 送, 具 体 采 购 内 容 及 暂 估 年 度 采 购 数 量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部 分 5 配 送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6 7 投 标 人 资 质 格 要 求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具 有 相 关 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3 投 标 法 人 代 表 或 实 际 控 股 人 或 参 股 人 或 联 系 人 非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领 导 民 警 三 代 以 内 近 亲 属 以 及 特 定 关 系 人 ; 4 投 标 人 必 须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8 踏 勘 现 场 9 投 标 预 备 会 组 织 不 组 织 召 开 不 召 开 10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整 11 分 包 12 偏 离 允 许 不 允 许 偏 差 允 许 幅 度 及 其 处 理 方 法 : 允 许 细 微 偏 差, 不 允 许 重 大 偏 差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细 微 偏 差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结 束 前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不 接 受 要 求 进 行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做 无 效 标 处 理,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13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90 天 5
1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由 投 标 单 位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汇 出, 不 得 现 金 解 入 不 得 通 过 投 标 单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第 三 者 账 户 转 入 ; 截 止 时 间 按 :2015 年 10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前, 以 汇 到 为 准 并 到 中 心 结 算 窗 口 开 具 收 据, 然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将 收 据 递 交 给 招 标 单 位, 并 在 收 据 的 背 面 写 清 本 单 位 的 开 户 银 行 户 名 账 号 ( 退 保 证 金 时 用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壹 万 元 整 户 名 :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账 号 :715000120196666999 开 户 行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鹿 城 支 行 1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6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5 份 16 包 装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密 封 于 包 封 袋 中, 并 加 盖 密 封 印 章,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17 18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 民 航 路 170 号 原 温 州 大 学 图 书 馆 )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19 开 评 标 程 序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开 启 技 术 资 信 标 资 格 性 审 查 技 术 资 信 标 评 审 开 启 商 务 标 商 务 标 评 审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20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除 招 标 人 代 表 外 的 专 家 将 在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21 履 约 担 保 22 注 意 事 项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支 票 或 汇 票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贰 万 圆 整 中 标 人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的 7 日 内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并 且 要 保 证 履 约 担 保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的 有 效 性 1)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时 间 安 排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一 律 以 本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为 准 ; 2) 本 招 标 文 件 涉 及 的 时 间 为 北 京 时 间 ; 3) 本 招 标 文 件 涉 及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 4)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费 用 : 根 据 省 物 价 局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将 收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费 500 元 / 份 5) 同 级 采 购 监 督 部 门 : 温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 0577-88588525 6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本 次 招 标 是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法 律 及 有 关 法 规 组 织 和 实 施 的 2. 合 格 投 标 人 要 求 以 招 标 公 告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的 表 述 为 准 3. 投 标 人 代 表 指 全 权 代 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并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人 如 果 投 标 人 代 表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持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由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所 列 内 容 及 相 关 资 料 组 成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疑 点 或 未 尽 事 宜 要 求 澄 清, 或 认 为 有 必 要 进 行 说 明 或 交 流,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传 真 下 同 )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质 疑, 但 质 疑 不 得 迟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使 招 标 人 收 到, 招 标 人 将 用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如 有 必 要, 可 将 不 说 明 问 题 来 源 的 答 复 发 给 各 有 关 投 标 人 或 召 开 答 疑 会 如 果 标 书 答 疑 期 内 未 收 到 有 关 疑 问, 视 为 投 标 人 完 全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且 对 于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表 述 以 及 未 尽 事 宜 如 有 争 议, 以 招 标 人 解 释 为 准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天 前, 招 标 人 无 论 是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均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用 补 充 文 件 的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该 澄 清 和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人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三 天 前, 作 出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的 决 定, 并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政 府 采 购 指 定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7.2 投 标 人 收 到 澄 清 和 修 改 的 补 充 文 件,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确 认 已 收 到 补 充 文 件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8.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方 面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9. 投 标 人 法 律 责 任 9.1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是 针 对 本 次 投 标 的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文 件 资 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9.2 参 加 投 标 的 单 位 不 得 有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0.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 10.1 投 标 文 件 由 技 术 资 信 标 商 务 标 两 部 分 构 成 : (1) 技 术 资 信 标 序 号 内 容 1) 投 标 函 附 件 一 2) 技 术 规 格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附 件 四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附 件 五 备 注 a b c d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投 标 人 相 关 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4)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本 部 分 为 技 术 资 信 分 评 分 内 容,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提 供 ) 附 件 六 a b c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的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相 关 单 位 药 品 供 货 业 绩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人 员 名 单 投 标 人 GMP/GSP 证 书 4) 投 标 人 的 本 地 化 配 送 能 力 及 网 点 分 布 5) 具 体 的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和 技 术 措 施 及 承 诺, 包 括 : 药 品 采 购 方 案, 配 送 方 案, 验 收 方 案 等 6) 投 标 人 的 药 品 安 全 措 施 文 明 服 务 情 况 7) 投 标 人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 组 织 制 度 健 全 岗 位 职 责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 8)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难 点 分 析, 并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措 施 9)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10) 优 惠 方 案 及 特 殊 承 诺 11)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文 件 和 资 料 8
说 明 : 1)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的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相 关 单 位 药 品 供 货 业 绩, 须 提 供 相 应 业 绩 证 明, 业 绩 证 明 以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文 本 为 准, 且 须 结 合 供 货 发 票 ; 2) 供 应 商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组 建 的 工 作 小 组 : A. 每 个 岗 位 服 务 人 员 情 况 和 人 数 应 该 明 确 表 示 ; B. 明 确 各 岗 位 服 务 人 员 受 教 育 程 度 工 作 经 验 及 工 作 特 长 等 信 息 ;; 3)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规 格 书 以 及 技 术 资 信 评 分 表, 提 供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4) 以 上 所 需 的 各 种 证 书 证 件 证 明 执 照 若 系 复 印 件, 须 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公 章 (2) 商 务 ( 报 价 ) 标 序 号 内 容 备 注 1) 开 标 一 览 表 ( 附 件 二 ) 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附 件 三 ) 10.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格 式, 内 容 按 顺 序 填 写 并 装 订 成 册 ; 2) 投 标 文 件 应 有 目 录 以 及 页 码, 以 便 评 委 检 索 ; 3) 技 术 资 信 标 与 商 务 标 分 别 包 装 于 各 自 标 函 袋 中, 标 函 袋 不 做 统 一 要 求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报 价 是 指 中 标 人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招 标 人 应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所 有 的 服 务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服 务 价 款,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药 品 供 应 配 送 服 务 所 可 能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药 品 的 供 货 运 输 质 保 利 润 税 金 及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11.2 投 标 报 价 与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结 算 价 无 关, 结 算 价 以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所 报 各 类 药 品 综 合 单 价 结 合 实 际 供 货 数 量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11.3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第 三 部 分 附 件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 统 一 格 式 )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统 一 格 式 ) 的 内 容 填 写 单 价 合 价 及 其 他 事 项,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11.4 所 有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1.5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对 每 一 项 服 务 只 允 许 一 个 报 价 11.6 招 标 人 要 求 分 类 报 价 是 为 了 方 便 评 标,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限 制 招 标 人 以 其 认 为 最 合 适 的 条 款 条 件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11.7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除 投 标 时 所 报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外 ),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除 发 包 方 调 整 规 划 编 制 内 容 外 投 标 文 件 中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的 要 求,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9
11.8 最 低 报 价 不 能 作 为 中 标 的 保 证 12. 投 标 保 证 金 12.1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由 投 标 单 位 汇 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金 额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12.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了 合 同 并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合 同 经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12.3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 (2) 中 标 人 未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3)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 (4)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技 术 指 标 及 参 数,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属 实 的 (5) 经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认 定 投 标 人 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13. 投 标 有 效 期 13.1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90 天 内 投 标 应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短 于 这 个 规 定 期 限 的 投 标 将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3.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招 标 人 可 与 投 标 人 协 商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接 受 延 期 要 求, 而 不 会 导 致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退 还 和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4.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和 规 定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各 一 式 六 份 的 投 标 文 件,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清 楚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若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4.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必 须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副 本 可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14.3 投 标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须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副 本 可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在 修 改 和 增 删 处 旁 签 署 或 盖 章, 方 才 有 效 14.4 投 标 文 件 字 迹 模 糊 或 在 关 键 的 技 术 商 务 条 款 上 表 述 不 清 楚, 将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1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及 标 记 15.1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资 信 标 商 务 标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且 在 各 自 的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10
技 术 资 信 标 商 务 标 字 样 封 口 处 贴 上 封 条, 启 封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封 皮 上 写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并 注 明 开 标 时 启 封 字 样 15.2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和 提 前 启 封 不 负 责 任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6.1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到 指 定 的 收 标 地 点 ; 16.2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投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原 件 (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2 个 月 内, 各 级 各 地 检 察 机 关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均 有 效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表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若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的 同 时 另 行 委 派 投 标 人 代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如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资 信 标 中, 在 技 术 资 信 标 开 启 后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查 验 符 合 要 求 亦 为 有 效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如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资 信 标 中, 在 技 术 资 信 标 开 启 后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查 验 符 合 要 求 亦 为 有 效 ); 1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7.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用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并 送 达 到 招 标 人, 但 不 得 影 响 开 标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17.2 投 标 文 件 修 改 或 投 标 文 件 撤 回 通 知 都 应 密 封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写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并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修 改 或 投 标 文 件 撤 回 通 知 字 样 17.3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起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不 予 退 还 18.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拒 收 : 18.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18.2 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18.3 未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18.4 未 密 封 或 未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由 于 包 装 不 妥 在 送 达 途 中 严 重 破 损 或 失 散 的 投 标 文 件 ; 18.5 以 电 讯 形 式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1
五 开 标 和 评 标 19. 评 标 委 员 会 招 标 人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 含 ) 以 上 单 数, 除 招 标 人 代 表 外 的 专 家 将 在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20.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开 标 后 直 至 向 中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与 评 审 有 关 的 资 料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标 无 关 人 员 透 露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试 图 向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施 加 影 响,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1. 开 标 评 标 21.1 招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评 审 室 内 开 启 技 术 标 开 标 前,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或 相 关 监 督 机 构 人 员 检 查 技 术 标 的 密 封 情 况, 确 认 无 误 后 开 启 技 术 标 21.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1) 资 格 性 审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原 件 ) 投 标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受 2)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21.3 在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后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1) 投 标 文 件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2) 明 显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的 ; (3)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4)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5) 授 权 代 表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合 法 有 效 委 托 的 ; (6)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 (7)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证 书 材 料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有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的 ; (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1.4 开 启 商 务 标 (1) 开 商 务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准 时 出 席 并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事 后 不 得 对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12
(2) 宣 布 对 各 投 标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审 查 结 果 和 技 术 标 得 分 情 况 (3) 检 查 有 效 投 标 人 商 务 标 的 密 封 情 况, 确 认 无 误 后 开 启 商 务 标, 唱 读 开 标 一 览 表 全 部 内 容 唱 读 结 束 后,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对 唱 读 内 容 及 记 录 结 果 当 场 进 行 校 核 和 签 字 确 认, 如 有 异 议 应 当 场 提 出, 否 则 视 为 默 许 同 意 (4) 开 标 时 没 有 启 封 和 宣 读 的 投 标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5) 开 商 务 标 时, 招 标 人 指 定 专 人 作 好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21.5 商 务 标 开 启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报 价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时 发 现 投 标 报 价 内 容 不 清 楚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可 按 下 面 方 法 修 正 : (1)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正 单 价 (2)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价 格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1.6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基 本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1.7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1.8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制 订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21.9 评 标 过 程 中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采 取 投 票 方 式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决 定 22. 根 据 浙 财 采 监 在 2007 2 号 文 件 第 七 条, 采 购 响 应 ( 指 投 标 或 谈 判 报 价 ) 截 止 时 间 及 评 审 期 间, 出 现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如 采 购 文 件 事 先 已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开 征 求 了 供 应 商 意 见 且 无 重 大 异 议, 或 经 专 家 论 证 且 出 具 了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和 项 目 技 术 指 标 等 没 有 歧 视 性 和 倾 向 性 意 见 的, 同 时 采 购 信 息 已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政 府 采 购 指 定 媒 体 和 当 地 主 流 媒 体 公 告, 采 购 文 件 的 发 售 和 截 止 时 间 符 合 法 定 或 本 文 件 规 定, 可 按 原 采 购 方 式 继 续 进 行 采 购 活 动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3.1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但 澄 清 内 容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拒 不 按 要 求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投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其 投 标 23.2 经 澄 清 后, 若 偏 差 仍 存 在, 且 不 可 接 受, 投 标 人 则 被 认 为 是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其 投 标 不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24.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13
24.1 本 次 招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推 荐 结 果 进 行 最 终 确 认 24.2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在 有 效 标 中 按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 即 技 术 分 与 商 务 分 之 和 )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得 分 前 二 名 的 投 标 人 推 荐 为 第 一 和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 得 分 相 同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排 序 第 一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技 术 指 标 优 的 排 序 第 一 ) 24.3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采 购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的 ; 或 者 经 质 疑, 招 标 人 审 查 后, 确 因 排 名 第 一 的 候 选 人 在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其 他 原 因 使 质 疑 成 立 的, 招 标 人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由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24.4 招 标 人 对 决 标 结 果 不 做 任 何 解 释,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价 中 标 25. 评 标 细 则 详 见 评 标 原 则 及 方 法 六 授 予 合 同 26.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在 温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及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指 定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示, 各 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如 有 异 议,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进 行 署 名 投 诉 或 提 出 质 疑, 但 需 对 投 诉 或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评 审 结 果 最 后 确 定 中 标 人 27. 中 标 通 知 书 27.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27.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8. 签 订 合 同 28.1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同 时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贰 万 元 28.2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招 标 人 有 权 在 中 标 总 价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要 求 中 标 人 对 商 务 报 价 中 的 不 平 衡 报 价 和 缺 漏 项 进 行 调 整, 如 果 中 标 人 无 合 理 理 由 拒 绝 调 整, 其 中 标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保 证 金 将 被 不 予 退 还, 且 将 导 致 其 它 进 一 步 的 赔 偿 和 处 罚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的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28.3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修 改 文 件 评 标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文 件 及 经 投 标 人 和 评 委 双 方 签 字 的 询 标 纪 要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28.4 拒 签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中 标 人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借 故 否 认 已 经 承 诺 的 条 件 而 拒 签 合 同 的, 以 违 约 处 理,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不 予 退 还 28.5 中 标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一 份 合 同 文 本 原 件 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备 案, 以 免 耽 误 投 14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付 29. 履 约 保 证 金 29.1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签 订 合 同 前 须 向 委 托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贰 万 元 29.2 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于 补 偿 招 标 人 因 中 标 人 不 能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29.3 履 约 保 证 金 自 合 同 签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完 成 整 个 项 目 并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之 日 止 有 效 有 效 期 满 后, 招 标 人 应 及 时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息 退 还 给 中 标 人 30. 项 目 前 期 咨 询 费 和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30.1 本 次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人 民 币 伍 仟 圆 整 收 取, 由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之 前 支 付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0.2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可 以 是 现 金 支 票 或 汇 票 15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格 式 说 明 : 如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合 同 格 式 也 可 以 按 照 其 他 形 式 但 合 同 条 款 的 基 本 内 容 应 与 中 标 合 同 要 求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中 标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 设 备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甲 方 : 乙 方 : 签 署 日 期 : 16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采 购 方 :( 买 方 ) 供 货 方 :( 卖 方 ) 温 州 市 看 守 所 被 监 管 人 员 药 品 配 送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为 中 标 单 位, 双 方 经 协 商, 达 成 以 下 条 款 : ) 经 过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一 有 效 期 限 :201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二 采 购 内 容 及 单 价 1. 投 标 内 容 序 号 药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产 地 单 价 注 : 每 月 结 算 一 次, 每 次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以 每 月 实 际 送 货 数 量 * 单 价 为 准 三 技 术 资 料 2. 供 货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采 购 方 提 供 食 品 配 送 的 实 施 方 案 包 括 承 诺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等 3. 没 有 采 购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供 货 方 不 得 将 由 采 购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需 范 围 四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合 同 范 围 的 经 营 权, 应 由 供 货 方 直 接 经 营, 不 得 转 让 他 人, 否 则, 采 购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追 究 供 货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五 履 约 保 证 保 金 1. 签 订 合 同 前 供 货 方 要 向 采 购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元 2. 履 约 保 证 金 合 同 期 满 后 无 息 退 还 3. 供 货 方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要 求 履 行 的, 将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六 税 费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相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供 货 方 负 担 七 质 量 保 证 及 经 营 服 务 1. 供 货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中 所 供 应 的 商 品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规 格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合 格 商 品 如 发 生 所 供 商 品 与 合 同 不 符, 采 购 方 有 权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后 果 由 供 货 方 承 担 17
2. 供 货 方 必 须 保 证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卫 生 质 量 标 准 如 因 药 品 问 题 所 致 的 相 关 安 全 事 件, 一 切 后 果 由 供 货 方 承 担 八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 1.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2.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12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九 诉 讼 双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可 向 采 购 方 所 在 地 法 院 起 诉 十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1.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2.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遵 照 合 同 法 有 关 条 文 执 行 4. 本 合 同 一 式 伍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采 购 方 执 二 份 供 货 方 执 二 份,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一 份 十 一 合 同 的 组 成 1. 本 合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 如 有 ); 2. 本 合 同 文 本 及 附 件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4. 投 标 文 件 ; 5. 招 标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列 排 列 顺 序 做 出 解 释 买 方 :( 印 章 ) 卖 方 :( 印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签 订 时 间 : 签 订 时 间 : 18
第 三 部 分 附 件 附 件 一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函 根 据 贵 方 为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 投 标 人 名 称 ) 作 为 投 标 人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处 理 有 关 本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并 已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装 袋 : ( )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资 信 标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 ( 二 )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 报 价 ) 标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我 方 己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重 申 以 下 几 点 : ( 一 )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天 内 有 效,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 ( 二 ) 我 方 已 详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修 改 书 ( 如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在 此 方 面 提 出 含 糊 意 见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 ( 三 ) 我 方 明 白 并 愿 意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 ( 四 )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 五 )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 六 )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七 ) 所 有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19
附 件 二 投 标 报 价 一 览 表 招 标 编 号 : (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投 标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项 目 负 责 人 说 明 :1 此 栏 内 投 标 报 价 应 与 附 件 三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单 价 合 计 相 一 致 2 不 提 供 此 表 格 将 被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3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报 价 为 提 供 该 服 务 的 总 费 用 :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药 品 供 应 配 送 服 务 所 可 能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药 品 的 供 货 运 输 质 保 利 润 税 金 及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4 投 标 报 价 与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结 算 价 无 关, 结 算 价 以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所 报 各 类 药 品 综 合 单 价 结 合 实 际 供 货 数 量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投 标 人 全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20
附 件 三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招 标 编 号 : (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序 号 药 品 名 规 格 产 地 / 品 牌 单 位 综 合 单 价 1 注 射 阿 奇 霉 素 2 沐 舒 坦 注 射 液 3 林 可 霉 素 注 射 液 4 葡 萄 糖 酸 钙 注 射 液 5 注 射 头 孢 曲 松 钠 6 氯 化 钾 注 射 液 7 利 巴 韦 林 注 射 液 8 氨 基 比 林 注 射 液 9 654-2 注 射 液 10 地 塞 米 松 注 射 液 11 维 生 素 c 注 射 液 12 维 生 素 B6 注 射 液 13 阿 米 卡 星 注 射 液 14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15 盐 酸 雷 尼 替 丁 注 射 液 16 黄 体 酮 注 射 剂 17 止 血 芳 酸 注 射 剂 18 卡 托 普 利 片 19 心 痛 定 20 心 得 安 21 心 律 平 22 氨 茶 碱 片 23 甘 草 片 24 咳 特 灵 片 25 丹 参 片 26 谷 维 素 片 27 复 合 维 生 素 B 28 维 生 素 B1 片 29 维 生 素 B6 片 30 胃 友 片 31 赛 庚 啶 片 32 扑 尔 敏 片 33 甲 硝 唑 片 34 雷 尼 替 丁 片 35 地 塞 米 松 片 36 强 的 松 片 37 654-2 片 38 呋 喃 硫 胺 片 39 氢 氯 噻 嗪 片 40 珍 菊 降 压 片 21
41 21 金 维 他 片 42 天 麻 密 环 片 43 护 肝 片 44 寿 比 山 片 45 北 京 0 号 片 46 二 甲 双 胍 47 拜 新 同 48 舒 降 之 49 络 活 喜 50 安 博 诺 51 安 博 维 52 科 索 亚 53 拜 阿 司 匹 林 54 代 文 55 倍 欣 56 达 美 康 57 拜 糖 平 58 倍 他 乐 克 59 牛 黄 解 毒 片 60 散 利 痛 61 沐 舒 坦 片 62 开 瑞 坦 片 63 银 杏 叶 片 64 泰 诺 65 快 克 66 甲 硝 唑 芬 布 芬 67 整 肠 生 68 三 九 胃 泰 颗 粒 69 午 时 茶 颗 粒 70 板 蓝 根 冲 剂 71 金 奥 康 胶 囊 72 地 奥 心 血 康 73 芬 必 得 胶 囊 74 阿 莫 西 林 胶 囊 75 罗 红 霉 素 胶 囊 76 头 孢 拉 定 胶 囊 77 阿 奇 霉 素 分 散 片 78 头 孢 克 圬 胶 囊 79 云 南 白 药 喷 剂 80 正 红 华 油 81 吲 哚 美 辛 栓 82 马 应 龙 麝 香 痔 疮 栓 83 马 应 龙 麝 香 痔 疮 膏 84 呋 麻 滴 鼻 剂 85 林 可 霉 素 滴 耳 液 22
86 金 霉 素 眼 膏 87 氧 氟 沙 星 滴 眼 液 88 氯 霉 素 滴 眼 液 89 地 塞 米 松 滴 眼 液 90 利 巴 韦 林 滴 眼 液 91 珍 珠 明 目 滴 眼 液 92 樟 脑 薄 荷 柳 酯 乳 膏 93 曲 咪 新 乳 膏 94 赛 庚 啶 乳 膏 95 曲 安 耐 得 乳 膏 96 无 极 膏 97 咪 康 唑 氯 倍 他 索 乳 膏 98 肤 轻 松 乳 膏 99 硫 软 膏 100 红 霉 素 乳 膏 101 三 九 皮 炎 平 102 派 瑞 松 乳 膏 103 达 克 宁 乳 膏 104 扶 他 林 乳 膏 105 克 霉 唑 乳 膏 106 阿 昔 洛 韦 乳 膏 单 价 合 计 ( 元 ) 说 明 :1. 单 价 合 计 应 与 附 件 二 投 标 一 览 表 中 投 标 报 价 相 一 致 2. 各 项 费 用 如 已 包 含 在 产 品 价 格 中 请 注 明 含, 若 免 费 请 注 明 免, 若 没 有 请 注 明 无 3. 本 表 可 在 不 改 变 格 式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具 体 需 要 自 行 增 减 4. 不 提 供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将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5. 本 表 中 的 各 类 药 品 综 合 单 价 将 作 为 结 算 的 最 终 依 据, 请 各 供 应 商 自 行 考 虑 报 价 6. 本 表 可 在 不 改 变 格 式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具 体 需 要 自 行 增 减 投 标 人 全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23
附 件 四 技 术 规 格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档 条 目 号 招 标 档 规 范 要 求 投 标 档 对 应 规 范 说 明 技 术 规 格 商 务 条 款 注 : 若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准 或 商 务 条 款 与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有 偏 离, 无 论 正 负 偏 离, 须 逐 条 在 上 表 中 列 出 若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不 存 在 正 负 偏 离, 可 在 上 表 中 备 注 技 术 条 款 无 偏 离 或 商 务 条 款 无 偏 离, 格 式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五 24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投 标 人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处 组 织 的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 的 招 标 活 动, 全 权 代 表 我 方 处 理 招 标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宜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投 标 人 全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投 标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 25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3)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4)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以 上 证 书 证 明 文 件 若 系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6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附 件 六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一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的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相 关 单 位 药 品 供 货 业 绩 ; ( 二 )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人 员 名 单 ; ( 三 ) 投 标 人 GMP/GSP 证 书 以 上 证 书 证 明 文 件 若 系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7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一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的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相 关 单 位 药 品 供 货 业 绩 序 号 用 户 名 称 服 务 内 容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日 期 联 系 方 式 备 注 注 : 1 此 表 仅 提 供 了 表 格 形 式,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需 要 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表 格 来 填 写 2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的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相 关 单 位 药 品 供 货 业 绩, 须 提 供 相 应 业 绩 证 明, 业 绩 证 明 以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文 本 为 准, 且 须 结 合 供 货 发 票 ; 3 投 标 人 不 按 此 要 求 填 写 此 项 内 容 或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将 视 为 无 业 绩, 业 绩 内 容 不 符 合 第 2 点 要 求 为 无 效 业 绩, 评 分 时 不 予 认 可 范 围 4 本 表 可 在 不 改 变 格 式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具 体 需 要 自 行 增 减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附 件 七 承 诺 函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 投 标 人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处 组 织 的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 的 招 标 活 动 我 公 司 保 证 : 若 我 公 司 有 幸 中 标 本 项 目, 我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运 抵 招 标 人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不 得 过 半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部 分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采 购 原 则 及 规 范 1.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就 温 州 市 看 守 所 被 监 管 人 员 药 品 配 送 项 目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必 须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使 用 功 能 及 要 求 ( 招 标 文 件 内 另 有 说 明 的 除 外 ) 2. 所 涉 及 的 产 品 标 准 规 范, 验 收 标 准 规 范,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条 例 及 规 范, 如 有 新 的 标 准 应 采 纳 新 标 准, 如 是 国 外 相 应 标 准 应 得 到 招 标 人 认 可 二 招 标 内 容 编 号 药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1 注 射 阿 奇 霉 素 0.25g/1 支 盒 2 沐 舒 坦 注 射 液 15mg/5 支 盒 3 林 可 霉 素 注 射 液 0.6g/10 支 盒 4 葡 萄 糖 酸 钙 注 射 液 1g 10ml/5 支 盒 5 注 射 头 孢 曲 松 钠 1.0g 6/ 支 盒 6 氯 化 钾 注 射 液 1g 10 毫 升 /5 支 盒 7 利 巴 韦 林 注 射 液 0.1g/10 支 盒 8 氨 基 比 林 注 射 液 2 毫 升 /10 支 盒 9 654-2 注 射 液 10mg/10 支 盒 10 地 塞 米 松 注 射 液 5mg/10 支 盒 11 维 生 素 c 注 射 液 0.5g/10 支 盒 12 维 生 素 B6 注 射 液 0.1g/10 支 盒 13 阿 米 卡 星 注 射 液 0.2g/10 支 盒 14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10g 20 毫 升 /5 支 盒 15 盐 酸 雷 尼 替 丁 注 射 液 50mg/10 支 盒 16 黄 体 酮 注 射 剂 20mg/10 支 盒 17 止 血 芳 酸 注 射 剂 0.1g/5 支 盒 18 卡 托 普 利 片 25mg/100 片 瓶 19 心 痛 定 10mg/100 片 瓶 20 心 得 安 10mg/100 片 瓶 21 心 律 平 50mg/100 片 瓶 22 氨 茶 碱 片 0.1g/100 片 瓶 23 甘 草 片 100 片 瓶 24 咳 特 灵 片 100 片 瓶 25 丹 参 片 60 片 瓶 26 谷 维 素 片 10mg/100 片 瓶 27 复 合 维 生 素 B 100 片 瓶 28 维 生 素 B1 片 10mg/100 片 瓶 29 维 生 素 B6 片 10mg/100 片 瓶 30 胃 友 片 48 片 瓶 31 赛 庚 啶 片 2mg/100 片 瓶 32 扑 尔 敏 片 4nmg/100 片 瓶 30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33 甲 硝 唑 片 0.2g/100 片 瓶 34 雷 尼 替 丁 片 0.15g/30 粒 瓶 35 地 塞 米 松 片 0.75g/100 片 瓶 36 强 的 松 片 5mg/100 片 瓶 37 654-2 片 5mg/100 片 瓶 38 呋 喃 硫 胺 片 25mg/100 片 瓶 39 氢 氯 噻 嗪 片 25mg/100 片 瓶 40 珍 菊 降 压 片 60 片 瓶 41 21 金 维 他 片 100 片 瓶 42 天 麻 密 环 片 100 片 瓶 43 护 肝 片 100 片 瓶 44 寿 比 山 片 2.5g/10 粒 /3 板 盒 45 北 京 0 号 片 30 片 盒 46 二 甲 双 胍 0.5g/60 片 瓶 47 拜 新 同 30mg/7 片 盒 48 舒 降 之 20mg/7 片 盒 49 络 活 喜 5mg/7 片 盒 50 安 博 诺 150g/7 片 盒 51 安 博 维 0.15g/7 片 盒 52 科 索 亚 50mg/7 片 盒 53 拜 阿 司 匹 林 100mg/30 片 盒 54 代 文 80mg/7 片 盒 55 倍 欣 0.2mg/10 粒 /3 板 盒 56 达 美 康 80mg//10 粒 /3 板 盒 57 拜 糖 平 50mg/30 片 盒 58 倍 他 乐 克 25mg/20 片 /3 板 盒 59 牛 黄 解 毒 片 18 片 /2 扳 盒 60 散 利 痛 10 片 /1 板 盒 61 沐 舒 坦 片 30mg/10 片 /2 板 盒 62 开 瑞 坦 片 6 片 /1 板 盒 63 银 杏 叶 片 36 片 盒 64 泰 诺 10 片 盒 65 快 克 10 片 盒 66 甲 硝 唑 芬 布 芬 10 片 盒 67 整 肠 生 0.25g/20 粒 瓶 68 三 九 胃 泰 颗 粒 20g/6 袋 袋 69 午 时 茶 颗 粒 6g/10 袋 袋 70 板 蓝 根 冲 剂 10g/10 袋 袋 71 金 奥 康 胶 囊 20mg/7 片 盒 72 地 奥 心 血 康 10 片 /2 板 盒 73 芬 必 得 胶 囊 20 片 /2 板 盒 74 阿 莫 西 林 胶 囊 0.25g/12 粒 /2 板 盒 75 罗 红 霉 素 胶 囊 0.15g/6 粒 /1 板 盒 76 头 孢 拉 定 胶 囊 0.25g/12 粒 /2 板 盒 77 阿 奇 霉 素 分 散 片 0.25g/6 粒 /1 板 盒 78 头 孢 克 圬 胶 囊 100mg/6 片 /1 板 盒 79 云 南 白 药 喷 剂 50g/60g 瓶 80 正 红 华 油 20ml 瓶 81 吲 哚 美 辛 栓 0.1g/10 枚 盒 31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82 马 应 龙 麝 香 痔 疮 栓 1.5g/6 粒 盒 83 马 应 龙 麝 香 痔 疮 膏 10g 支 84 呋 麻 滴 鼻 剂 10ml 支 85 林 可 霉 素 滴 耳 液 0.18g 支 86 金 霉 素 眼 膏 0.5g 支 87 氧 氟 沙 星 滴 眼 液 15mg/5ml/ 支 支 88 氯 霉 素 滴 眼 液 8ml 支 89 地 塞 米 松 滴 眼 液 1.25mg/5ml 支 90 利 巴 韦 林 滴 眼 液 8mg/5ml 支 91 珍 珠 明 目 滴 眼 液 8ml 支 92 樟 脑 薄 荷 柳 酯 乳 膏 14g 支 93 曲 咪 新 乳 膏 10g 支 94 赛 庚 啶 乳 膏 5mg 支 95 曲 安 耐 得 乳 膏 4g 支 96 无 极 膏 10g 支 97 咪 康 唑 氯 倍 他 索 乳 膏 10g 支 98 肤 轻 松 乳 膏 10g 支 99 硫 软 膏 15g 支 100 红 霉 素 乳 膏 10g 支 101 三 九 皮 炎 平 20g 支 102 派 瑞 松 乳 膏 15g 支 103 达 克 宁 乳 膏 20g 支 104 扶 他 林 乳 膏 20g 支 105 克 霉 唑 乳 膏 10g 支 106 阿 昔 洛 韦 乳 膏 10g 支 注 : 1 本 项 目 各 药 品 所 需 数 量 按 招 标 人 实 际 所 需 为 准 2 除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品 牌 外, 欢 迎 其 他 能 满 足 本 项 目 技 术 需 求 且 性 能 与 所 明 确 品 牌 相 当 的 产 品 参 加 三 订 货 : 1 招 标 人 每 次 将 订 单 以 纸 质 方 式 直 接 通 知 供 应 商, 特 殊 情 况 电 话 通 知 订 单 内 容 包 括 名 称 种 类 规 格 数 量 运 送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订 单 联 系 人 等 具 体 要 求 2 供 应 商 接 到 招 标 人 订 单 后,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应 马 上 与 订 单 联 系 人 取 得 联 系, 以 确 保 药 品 按 时 按 量 正 常 供 货 3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如 : 招 标 人 临 时 急 需 个 别 药 品, 供 应 商 需 无 条 件 配 合 招 标 人 四 其 他 1 供 应 商 应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7 天 内 完 成 药 品 的 配 送 ( 特 殊 情 况 及 双 方 已 协 商 的 除 外 ); 2 配 送 时 间 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 3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考 虑 各 个 药 品 的 单 价 ( 分 项 报 价 表 ), 每 月 结 算 一 次, 每 次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按 每 月 实 际 送 货 数 量 * 单 价 为 准 ; 4 供 应 商 每 次 将 订 单 内 所 有 货 品 送 到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并 配 送 完 毕, 供 应 商 提 供 送 货 清 单 一 式 32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三 份 ( 其 中 招 标 人 两 份, 一 份 订 单 联 系 人 留 档, 一 份 财 务 做 账 ), 双 方 现 场 清 点 并 验 收 签 名, 作 结 算 凭 证 ; 5 对 药 品 质 量 问 题 应 在 30 分 钟 内 响 应,2 小 时 以 内 到 现 场 解 决 问 题 ; 不 能 当 场 解 决 的, 必 须 采 取 更 换 等 措 施, 以 保 证 采 购 单 位 的 正 常 使 用, 如 因 药 品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食 用 人 的 不 良 反 应, 供 应 商 需 负 全 部 责 任 33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原 则 及 方 法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相 关 法 规 特 制 定 以 下 评 标 办 法 一. 总 则 评 标 工 作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原 则 和 诚 实 信 誉 效 率 的 服 务 原 则 本 着 科 学 严 谨 的 态 度, 认 真 进 行 评 标 择 优 选 用, 推 进 技 术 进 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交 货 期, 节 约 投 资,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护 当 事 人 权 益,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技 术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提 出 优 选 方 案,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对 落 标 单 位, 评 委 会 不 作 任 何 落 标 解 释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进 行, 一 经 发 现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二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全 过 程 由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三 评 标 程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然 后 对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进 行 评 审 ;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即 公 布 投 标 人 技 术 标 得 分 情 况, 之 后 开 商 务 标 ; 对 商 务 标 评 审 后, 根 据 综 合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评 审 报 告 四 评 标 办 法 本 次 采 购 采 用 百 分 制 综 合 评 分 法, 即 投 标 人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以 评 标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和 次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第 一 和 第 二 排 序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根 据 采 购 要 求, 总 分 设 定 为 100 分 ; 其 中 技 术 资 信 部 分 50 分 商 务 标 ( 报 价 )50 分 五 评 分 细 则 1 技 术 部 分 的 评 定 各 评 委 成 员 按 下 列 评 分 项 目 进 行 评 定, 每 人 一 张 评 分 计 算 表,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自 评 定 打 分 并 记 实 名 如 任 何 一 张 表 的 一 项 评 分 内 容 分 值 超 过 规 定 的 范 围, 则 该 张 表 无 效 所 有 评 标 专 家 的 评 分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即 为 该 投 标 人 技 术 部 分 的 最 终 得 分 (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小 数 2 位 ): 评 定 项 目 评 分 细 则 分 值 投 标 人 实 力 公 司 规 模 网 点 分 布 等 横 向 比 较, 第 一 名 6 分, 第 二 名 4 分, 第 三 名 及 以 后 1-2 分 6 投 标 人 拥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得 3 分 3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的 公 安 监 管 场 所 相 关 单 位 药 品 供 货 业 绩 供 货 保 证 措 施 提 交 了 证 明 文 件 的 有 效 业 绩,( 以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发 票 为 准, 原 件 备 查 ), 有 一 份 得 1 分, 最 高 得 6 分 在 接 到 订 货 通 知 后 能 按 要 求 时 间 送 到 的 承 诺 ( 由 评 标 委 通 过 相 关 保 证 措 施 综 合 评 定 ): 合 理 可 行 送 货 时 间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的 得 4-5 分, 较 合 理 的 得 2-3 分, 一 般 的 得 0-1 分 6 5 34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评 定 项 目 评 分 细 则 分 值 本 地 化 配 送 能 力 承 诺 每 出 现 一 次 供 货 不 及 时, 处 罚 1000 元 及 以 上 的 得 2 分, 承 诺 处 罚 500 1000 的 得 1 分, 不 足 500 元 的 不 得 分 车 辆 保 障 情 况 : 自 有 一 辆 1.5T 以 上 厢 式 货 车 的 得 1 分, 最 多 4 分 ( 提 供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 车 辆 完 好 整 洁 良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 提 供 车 辆 照 片 ); 固 定 配 送 驾 驶 员 的 每 人 1 分, 最 高 得 2 分 2 8 承 诺 遇 退 换 货 在 8 小 时 内 响 应 的 得 2 分, 在 12 小 时 内 响 应 的 得 1 分 2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针 对 采 购 人 内 部 管 理 的 特 殊 性 的 了 解 及 服 务 和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得 3 分 从 投 标 人 对 所 供 商 品 质 量 保 证 物 流 是 否 及 时 是 否 为 积 压 商 品 药 品 剩 余 保 证 期 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最 高 得 5 分 3 5 承 诺 承 担 所 供 商 品 质 量 安 全 所 致 事 件 为 完 全 责 任 的, 得 2 分 2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 组 织 制 度 健 全 岗 位 职 责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 根 据 组 织 制 度 健 全 岗 位 职 责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三 项 内 容 酌 情 评 分 3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横 向 对 比 打 分 3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由 评 标 委 对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横 向 比 较 后 打 分 2 2 商 务 分 的 评 定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1)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其 商 务 报 价 评 分 值 为 满 分 50 分 ; 2)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商 务 分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权 值 100(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小 数 2 位 ) ( 价 格 权 值 为 50%) 3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技 术 资 信 分 和 商 务 ( 报 价 ) 分 的 总 和 4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综 合 得 分 高 低 顺 序 排 列, 综 合 得 分 前 两 名 投 标 人 依 次 作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和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并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六 定 标 办 法 本 次 招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推 荐 结 果 进 行 最 终 确 认 如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或 者 经 质 疑, 招 标 人 审 查 后, 确 因 排 名 第 一 的 候 选 人 在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其 他 原 因 使 质 疑 成 立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视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由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如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本 次 招 标 失 败,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七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在 温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及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指 定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示 中 标 结 35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果 公 示 期 结 束, 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无 异 议 则 招 标 机 构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八 投 标 人 义 务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询 标, 解 答 包 括 有 关 的 商 务 技 术 问 题 等 评 标 结 束, 所 有 评 标 资 料 存 招 标 机 构 备 查 36 浙 江 省 成 套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