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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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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地 形 ( 一 ) 地 勢 就 基 地 之 地 勢 結 構 而 言, 整 體 地 勢 北 低 南 高, 主 要 脊 線 圍 繞 在 南 側 邊 界, 並 向 東 向 北 漸 次 遞 減, 故 南 段 地 勢 起 伏 較 大, 北 段 為 河 流 沖 積 的 河 階 地, 地 勢 平 坦 最 高 點 約 330 公 尺, 位 於 基 地 之 南 方 脊 線 上 ; 基 地 之 最 低 點 位 於 基 地 西 北 緣 角, 高 程 約 為 210 公 尺, 詳 見 圖 2-1 2-2 ( 二 ) 基 地 地 形 地 物 基 地 北 側 為 茅 埔 坑 溪 流 經 之 沖 積 地 形, 故 地 勢 平 坦 基 地 東 側 外 中 段 土 地 上 分 布 數 棟 農 舍 而 西 南 側 則 為 山 脊 所 圍 繞, 並 向 東 北 坡 向 形 成 數 條 小 脊 線 與 谷 線, 而 於 東 側 匯 成 一 向 北 開 口 的 短 窄 谷 地 ; 基 地 區 內 為 一 般 山 坡 地 地 形 並 無 特 殊 地 形 地 物 由 表 2-1 及 圖 2-3 中 得 知, 基 地 北 段 土 地 呈 現 向 西 北 方 向 傾 斜 的 走 勢 其 地 形 平 坦 而 基 地 南 段 則 呈 現 多 向 東 北 北 向 或 東 向 坡 之 走 勢, 整 個 基 地 無 南 向 坡, 故 顯 示 基 地 南 端 為 基 地 最 高 區 域 表 2-1 坡 向 分 析 表 坡 向 面 積 ( 公 頃 ) 百 分 比 (%) 東 1.89 13.12 東 北 3.31 22.97 西 0.80 5.55 西 北 4.28 29.70 西 南 0.30 2.08 北 3.83 26.58 合 計 14.41 100.00 ( 三 ) 基 地 坡 度 本 案 基 地 於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市 鄉 規 劃 局 及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審 議 期 間 ; 依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相 關 意 見, 補 充 基 地 範 圍 周 界 外 至 少 20 公 尺 範 圍 的 地 形 測 量, 並 據 以 重 新 檢 核 基 地 全 區 坡 度, 檢 核 後 坡 度 大 致 與 原 坡 度 相 同, 並 不 影 響 本 案 調 降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及 開 發 計 畫 內 容, 茲 將 坡 度 分 析 計 算 方 式 結 果 述 明 如 下 : 本 基 地 之 坡 度 分 析 係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規 範 附 件 三 之 坡 度 公 式, 將 全 區 劃 分 為 25m 25m 之 方 格, 計 算 其 平 均 坡 度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貳 -2-1

S 平 均 坡 度 (%)= nπ h 100% 8L 貳 -2-2

式 中 n= 方 格 內 等 高 線 與 方 格 邊 線 交 叉 點 總 數 h= 等 高 線 高 差 間 距 ( 公 尺 ) L= 方 格 邊 長 ( 公 尺 ) 全 區 之 坡 度 分 級, 係 依 內 政 部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規 範 所 訂 之 分 級 標 準 坡 度 40%( 五 級 坡 ) 以 上 之 地 區 主 要 分 布 於 基 地 南 端 之 山 脊 上, 面 積 約 6.0828 公 頃, 約 佔 全 區 面 積 之 42.21 % 坡 度 分 級 見 表 2-2 圖 2-4: 表 2-2 坡 度 分 級 表 坡 級 坡 度 (S%) 面 積 ha 百 分 比 % 平 均 坡 度 (%) 開 發 性 質 坡 級 面 積 ha( 百 分 比 %) 一 級 坡 S1<5 0.1250 0.87% 2.5 二 級 坡 5 S2<15 3.5742 24.80% 10 5.9158(41.05%) 三 級 坡 15 S3<30 2.2166 15.38% 22.5 四 級 坡 30 S4<40 2.4132 16.74% 35 2.4132(16.74%) 五 級 坡 40 S5<55 3.1024 21.53% 47.5 六 級 坡 55 S6<70 1.9141 13.28% 62.5 七 級 坡 70 S7<85 0.9418 6.53% 77.5 6.0828(42.21%) 八 級 坡 85 S8<100 0.0585 0.41% 92.5 九 級 坡 S9 100 0.0660 0.46% 100 總 計 -- 14.411 -- 100.00% 8 -- 平 均 坡 度 全 區 平 均 坡 度 =36.25% 貳 -2-3

2-1 區 域 高 程 圖 貳 -2-4

圖 2-2 基 地 高 程 圖 貳 -2-5

圖 2-3 坡 向 圖 貳 -2-6

圖 2-4 坡 度 分 析 圖 貳 -2-7

二 水 文 ( 一 ) 基 地 所 屬 水 系 與 集 水 分 區 ( 摘 自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 本 基 地 位 於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東 面 方 向 之 山 坡 地, 基 地 本 身 為 位 於 基 地 北 側 茅 埔 坑 溪 之 集 水 區, 茅 埔 坑 溪 於 基 地 西 南 方 不 遠 處 匯 入 頭 汴 坑 溪, 而 頭 汴 坑 溪 屬 烏 溪 水 系, 是 以 本 基 地 屬 於 茅 埔 坑 溪 水 系, 為 頭 汴 坑 溪 上 游 ( 詳 圖 2-5) 本 基 地 附 近 並 無 沼 澤 泉 水 地 下 水 庫 之 分 佈, 區 內 僅 西 北 側 有 茅 埔 坑 溪 通 過 基 地 地 勢 大 致 由 東 南 向 西 北 漸 降, 為 考 慮 基 地 整 地 後 之 地 形 地 貌 及 水 文 條 件, 並 配 合 水 利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措 施 之 設 計 及 計 算, 茲 依 整 地 後 之 地 形, 將 基 地 分 為 A B C 三 個 集 水 分 區 ( 詳 圖 2-6) 本 基 地 集 水 面 積 為 31.71 公 頃, 由 降 雨 強 度 依 合 理 化 公 式 可 求 出 其 開 發 前 中 後 集 水 區 二 十 五 年 之 暴 雨 逕 流 量 估 算 如 表 2-3 表 2-4 所 示 而 本 基 地 因 地 勢 之 關 係, 無 泛 洪 區 之 存 在 ( 詳 圖 2-7) 表 2-3 各 集 水 分 區 面 積 表 集 水 分 區 集 水 面 積 ( 公 頃 ) 集 水 區 最 高 點 EL(m) 集 水 區 最 低 點 EL(m) 溪 流 長 度 (m) 溪 流 高 差 (m) 溪 流 平 均 坡 度 (S%) 集 流 時 間 (min) A 19.74 400.0 230.0 629.6 110 17.5% 1.49 B 1.90 275.0 210.0 167.0 10 6.0% 0.75 C 10.07 330.0 205.0 216.0 10 4.6% 1.14 資 料 來 源 : 本 案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表 2-4 開 發 前 中 後 集 水 區 逕 流 量 估 算 表 逕 流 量 集 水 分 區 編 號 25 年 (cms) 50 年 (cms) A 6.840 7.621 開 發 前 B 0.664 0.740 C 3.504 3.904 A 7.118 7.931 開 發 中 B 0.808 0.900 C 3.925 4.373 A 7.062 7.869 開 發 後 B 0.779 0.868 C 3.841 4.279 資 料 來 源 : 本 案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貳 -2-8

( 二 ) 基 地 及 相 鄰 地 區 之 水 文 特 性 1. 地 表 水 以 大 環 境 區 域 而 言, 基 地 所 居 之 區 域 其 水 文 屬 烏 溪 主 要 水 系 大 里 溪 支 流 之 頭 汴 坑 溪 流 域 範 圍 頭 汴 坑 溪 發 源 於 台 中 縣 新 社 鄉 及 太 平 市 界 之 暗 影 山, 標 高 約 967 公 尺, 流 至 大 里 橋 附 近 與 大 里 溪 匯 合, 河 床 平 均 坡 度 自 發 源 地 至 東 平 里 約 為 1.25%, 東 平 里 以 下 為 0.71%, 流 域 面 積 約 為 92 平 方 公 里, 流 路 長 度 約 20.4 公 里 而 後 往 下 游 再 與 草 湖 溪 匯 合, 流 經 約 14 公 里 於 大 度 橋 附 近 流 入 烏 溪 依 據 經 濟 部 水 資 會 民 國 85 台 灣 水 文 年 報 資 料 顯 示 大 里 溪 支 流 溪 南 橋 附 近 河 段, 年 逕 流 量 為 6,364.70cms/ 日 ; 歷 年 來 最 大 瞬 時 流 量 為 3,810.00 立 方 公 尺 ; 最 大 日 平 均 流 量 為 943.00 立 方 公 尺 ; 最 小 日 平 均 流 量 為 2.20 立 方 公 尺 本 案 環 評 工 作 小 組 於 86 年 8 月 所 做 之 流 量 調 查 顯 示 基 地 前 茅 埔 坑 溪 的 流 量 為 0.792cms, 流 速 為 0.29m/sec 2. 地 下 水 計 畫 區 地 下 水 資 源 係 屬 台 中 盆 地 範 圍, 台 中 盆 地 面 積 約 408 平 方 公 里, 其 地 下 水 量 尚 稱 豐 富, 盆 地 北 部 以 大 里 溪 旱 溪 及 筏 仔 溪 為 天 然 補 注 水 源, 出 水 量 每 分 鐘 約 200~400 加 侖, 平 均 地 下 水 位 約 10~125 公 尺 左 右 ; 盆 地 南 部 則 以 烏 溪 及 貓 羅 溪 為 天 然 補 注 水 源, 平 均 地 下 水 位 約 5~15 公 尺, 地 下 水 分 佈 情 形 一 般 以 盆 地 南 部 為 佳 由 於 盆 地 北 部 大 量 開 發, 地 下 水 已 呈 逐 年 下 降 趨 勢 依 據 台 灣 省 水 利 局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本 計 畫 區 附 近 地 下 水 位 等 高 線 約 介 於 60~70 公 尺 之 間, 其 地 下 水 位 係 由 大 里 溪 往 烏 溪 方 向 遞 減 ( 三 ) 開 發 基 地 與 各 種 水 源 保 護 區 之 關 係 經 向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四 區 管 理 處 發 函 查 詢, 本 基 地 並 未 位 於 自 來 水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內 (85 台 水 四 工 字 第 16136 號 函 ) 及 自 來 水 淨 水 廠 取 水 口 上 游 (87 台 水 四 工 字 第 11326 號 函 ) 貳 -2-9

圖 2-5 環 境 水 系 圖 貳 -2-10

圖 2-6 基 地 水 系 圖 貳 -2-11

圖 2-7 二 十 五 年 洪 泛 區 圖 貳 -2-12

三 地 質 ( 摘 自 地 利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事 務 所 本 案 地 質 說 明 書 內 容 ) ( 一 ) 區 域 地 質 根 據 中 油 台 灣 地 質 圖 之 台 中 圖 幅, 出 露 於 調 查 區 附 近 之 地 層 由 老 到 新 分 別 為 中 新 世 晚 期 之 大 窩 細 砂 岩 段 ( 桂 竹 林 層 之 最 上 部 ), 上 新 世 的 錦 水 頁 岩 卓 蘭 層 以 及 上 新 世 晚 期 至 更 新 世 早 期 的 頭 嵙 山 層, 更 新 世 至 現 代 之 河 階 台 地 及 沖 積 層 地 層 之 分 佈 由 西 至 東 而 漸 新 詳 圖 2-8 區 域 地 質 圖 1. 桂 竹 林 層 之 大 窩 細 砂 岩 段 大 窩 細 砂 岩 段 為 桂 竹 林 層 之 最 上 部 地 層, 以 青 灰 色 厚 層 至 中 層 細 粒 泥 質 砂 岩 為 主, 偶 與 灰 色 或 灰 黑 色 頁 岩 成 互 層, 並 時 夾 塊 狀 灰 白 色 疏 鬆 砂 岩, 砂 岩 中 含 炭 質 小 塊 大 窩 細 砂 岩 段 之 下 部 較 緻 密, 往 上 漸 變 為 疏 鬆 由 於 其 硬 度 大 於 其 下 之 十 六 份 頁 岩 段, 若 有 斷 層 經 過, 往 往 會 在 斷 層 側 丘 附 近 形 成 另 一 小 丘 ( 潘 國 樑 等,1983) 坪 林 附 近 因 有 一 區 域 性 斷 層 切 過, 造 成 上 述 的 地 形 特 徵 清 晰 可 見 大 窩 細 砂 岩 段 中 貝 類 化 石 甚 豐, 多 散 見 於 泥 質 砂 岩 中 本 砂 岩 段 在 調 查 區 出 露 之 厚 度 約 300 公 尺 2. 錦 水 頁 岩 錦 水 頁 岩 以 暗 灰 色 頁 岩 為 主, 夾 不 規 則 之 砂 質 條 帶 及 凸 鏡 體, 偶 有 粉 砂 岩 薄 層 其 層 理 與 節 理 不 甚 顯 著 風 化 後 常 見 發 育 良 好 球 狀 剝 離 構 造, 剝 落 之 碎 片 常 堆 積 於 邊 坡 之 坡 趾 附 近 錦 水 頁 岩 出 露 的 厚 度 約 150 公 尺 3. 卓 蘭 層 卓 蘭 層 主 要 由 砂 岩 粉 砂 岩 泥 岩 及 頁 岩 的 互 層 所 組 成 在 本 區 卓 蘭 層 可 依 岩 性 的 變 化 而 將 之 劃 分 為 三 段 : 下 段 為 青 灰 色 細 粒 緻 密 泥 質 砂 岩 夾 頁 岩 或 泥 岩 ; 中 段 為 青 灰 色 細 粒 砂 岩 與 頁 岩 或 泥 岩 之 互 層 ; 上 段 為 淡 青 灰 色 細 粒 至 中 粒 之 厚 層 砂 岩 偶 夾 薄 層 頁 岩 或 泥 岩 卓 蘭 層 由 於 砂 岩 與 頁 岩 的 抗 蝕 力 不 等, 砂 岩 出 露 處 多 突 出 成 山 嶺, 頁 岩 因 受 風 化 而 呈 低 地, 所 以 在 砂 頁 岩 互 層 出 露 處 區 域 常 形 成 顯 著 的 單 面 山 (cuesta) 地 形, 成 為 本 區 卓 蘭 層 的 重 要 特 徵 本 層 砂 岩 中 略 含 雲 母 質, 風 化 後 變 為 黃 褐 色 砂 岩 層 厚 多 在 數 公 分 至 一 二 公 尺 之 間, 亦 有 二 至 五 公 尺 或 五 公 尺 以 上 厚 層 砂 岩, 多 出 露 於 本 層 之 上 段 節 理 有 時 頗 為 發 達, 夾 於 砂 岩 中 之 泥 岩 或 頁 岩, 層 厚 多 在 20~50 公 分 之 間, 但 亦 有 成 厚 層 者, 夾 於 塊 狀 砂 岩 中 4. 頭 嵙 山 層 出 露 於 本 調 查 區 的 頭 嵙 山 層 屬 於 下 部 的 香 山 相 ( 張 麗 旭,1955) 可 依 其 岩 性 的 變 化 再 細 分 為 上 下 兩 段 下 段 是 淡 青 色 砂 岩 泥 岩 及 頁 岩 之 互 層, 偶 夾 礫 石 薄 層 或 凸 鏡 體, 其 岩 性 近 於 卓 蘭 層 上 段 ; 上 段 是 淡 青 色 厚 層 砂 岩 及 礫 石 為 主, 偶 夾 頁 岩 及 泥 岩 頭 嵙 山 層 之 砂 岩 貳 -2-13

膠 結 疏 鬆 砂 岩 中 有 時 含 有 炭 化 漂 木 碎 塊 除 了 在 含 有 頁 岩 地 帶 外, 砂 岩 層 理 多 不 顯 著 砂 岩 常 具 交 錯 偽 層, 有 時 挾 小 礫 石 甚 多 砂 岩 中 常 含 礫 石 薄 層, 呈 舌 狀 團 塊 或 凸 鏡 狀, 其 層 位 厚 度 及 延 展 均 為 一 定 本 層 之 礫 石 以 石 英 質 砂 岩 及 石 灰 質 砂 岩 為 主, 約 佔 成 份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其 他 砂 岩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餘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其 他 岩 類 填 充 物 及 膠 結 物 石 礫 呈 圓 形 至 半 圓 形, 粒 度 以 中 礫 (64~256mm) 為 主 礫 岩 中 有 時 夾 有 粉 砂 岩 之 不 規 則 凸 鏡 體 或 薄 層 礫 岩 層 厚 不 等, 有 十 餘 公 尺, 亦 有 百 餘 公 尺 者 5. 河 階 台 地 河 階 台 地 由 礫 石 砂 細 砂 及 泥 土 所 組 成 本 調 查 區 之 河 階 台 地 發 育 極 佳, 分 佈 亦 廣 主 要 分 佈 在 頭 汴 坑 溪 北 坑 溪 南 坑 溪 之 兩 岸 其 發 育 情 況, 依 台 地 距 現 今 河 床 坡 度 可 分 為 上 下 兩 段 其 上 段 所 含 之 礫 石 層 因 受 長 期 風 化 及 侵 蝕, 多 半 已 破 壞, 礫 石 散 佈 在 台 地 四 周 山 坡 之 上, 構 成 崩 積 層 6. 沖 積 層 沖 積 層 主 要 由 粗 礫 細 砂 粉 砂 及 泥 土 堆 積 而 成, 主 要 分 佈 於 河 床 及 其 兩 岸 沖 積 層 一 般 厚 度 不 大, 其 中 一 部 份 來 自 河 流 上 游 之 岩 層 及 表 土, 一 部 份 來 自 河 床 兩 側 之 山 坡 地 與 台 地 堆 積, 經 次 生 沖 積 而 成 本 調 查 區 上 游 因 屬 頭 嵙 山 層 出 露 處, 故 河 床 之 沖 積 層 以 粗 礫 為 主 ( 二 ) 地 震 台 灣 地 區 1936 年 至 1973 年 的 地 震 活 動 分 佈 情 形 由 1936 年 至 1973 年 之 主 要 地 震 次 數 分 佈 圖 得 知, 震 央 於 本 區 的 主 要 地 震 約 30 次, 平 均 約 每 年 發 生 1 次 依 檢 查 地 表 面 下 數 百 公 尺 深 度 處 的 地 震 波 速 度 波 譜, 發 現 波 譜 隨 著 週 期 的 變 化 很 小, 呈 現 大 致 水 平 的 曲 線, 然 在 地 表 面 因 地 表 面 層 對 於 地 震 波 週 期 有 選 擇 性 的 關 係, 特 別 是 一 秒 以 下 短 週 期 地 動 的 振 幅, 在 地 表 面 大 於 地 下 達 數 倍 之 多 結 構 物 之 震 害 與 地 盤 的 卓 越 週 期 有 很 密 切 的 關 係, 由 調 查 常 時 微 動 得 知 岩 盤 的 卓 越 週 期 約 0.1 秒 左 右, 洪 積 層 之 卓 越 週 期 約 0.3 秒, 沖 積 層 之 卓 越 週 期 為 0.5 秒, 特 別 厚 且 柔 軟 的 沖 積 層 之 卓 越 週 期 約 0.8 秒 在 常 受 到 地 震 災 害 的 地 方, 設 計 結 構 物 需 考 慮 當 地 過 去 所 觀 測 的 最 大 震 度, 徐 氏 曾 經 使 用 台 灣 地 區 七 十 年 地 震 資 料, 由 十 二 次 最 大 地 震 之 等 震 度 線, 重 疊 而 繪 製 台 灣 地 區 最 大 等 震 度 線 顯 示 本 區 可 能 發 生 震 度 六 級 之 地 震 徐 氏 (Hsu, M.T. 1971), 使 用 台 灣 過 去 100 年 大 地 震 (M 6.0) 推 算 未 來 50 年 75 年 及 100 年 內 可 能 來 襲 的 最 大 加 速 度 預 期 值 得 知 本 區 50 年 期 之 最 大 加 速 度 預 期 值 為 220gal 75 年 期 為 230gal,100 年 期 為 250gal 張 知 高 蔡 義 本 (1977 年 ), 使 用 氣 象 局 地 震 資 料, 應 用 Gumbel 極 端 值 獲 得 結 果 得 知 本 基 地 復 發 週 期 為 50 年 之 最 大 地 震 加 速 度 約 為 0.50G 貳 -2-14

茅 氏 等 (Mau,S.T., T.Y. Shih and J.F.Kuo 1978), 應 用 Cornell 法 分 析 所 得 的 結 果, 得 知 本 基 地 50 年 復 發 期 之 等 加 速 度 值 約 為 0.25G 另 主 要 依 據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集 集 大 地 震 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於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修 正 台 灣 地 區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耐 震 設 計 ( 內 政 部 台 八 八 內 營 自 第 八 八 七 八 四 七 三 號 文 ), 依 震 區 水 平 加 速 度 係 數 劃 分 為 地 震 甲 區 及 地 震 乙 區, 本 基 地 位 於 地 震 甲 區, 地 震 水 平 加 速 度 為 0.33G 因 此, 本 基 地 重 要 結 構 物 建 議 採 用 0.33G 為 設 計 值, 詳 圖 2-9 台 灣 地 區 震 區 劃 分 圖 ( 三 ) 斷 層 斷 層 是 岩 層 內 的 不 連 續 面, 其 兩 邊 的 地 層 發 生 過 錯 動, 若 無 顯 著 的 相 對 位 移, 則 稱 之 為 節 理 斷 層 依 其 活 動 性 可 分 成 休 止 斷 層 及 活 動 斷 層 兩 種 凡 在 全 新 世 內 ( 過 去 一 萬 年 間 ) 曾 經 動 過 一 次 以 上 的 斷 層, 即 稱 之 為 活 動 斷 層 地 震 常 沿 活 動 斷 層 發 生, 一 般 活 動 斷 層 的 移 動 是 間 歇 的, 其 不 活 動 的 時 間, 可 以 短 於 十 年 以 至 好 幾 世 紀, 也 有 長 於 千 年 以 上 的, 理 論 上, 越 近 發 生 的 活 動 斷 層, 將 來 再 活 動 的 機 會 越 大, 故 一 般 活 動 斷 層 上 及 其 兩 旁 適 當 寬 度 內, 絕 對 禁 止 營 建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規 定 歷 史 地 震 規 模 大 於 7, 則 斷 層 帶 二 外 側 邊 各 100 公 尺 範 圍 內, 不 得 開 發 建 築, 歷 史 地 震 規 模 介 於 6-7 之 間, 斷 層 帶 二 外 側 邊 各 50 公 尺 範 圍 內, 不 得 開 發 建 築, 歷 史 地 震 規 模 小 於 6, 或 無 紀 錄 者, 斷 層 帶 二 外 側 邊 各 30 公 尺 內, 不 得 開 發 建 築 依 台 灣 工 程 基 本 資 料 叢 書 之 四 地 質 與 工 程 第 四 章 所 記 載 的 35 條 活 動 斷 層 及 可 能 活 動 斷 層, 最 接 近 本 基 地 的 活 動 斷 層 皆 在 數 公 里 以 外, 不 會 對 本 基 地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 四 ) 基 地 地 質 基 地 地 質 暨 剖 面 選 定 位 置 圖 如 圖 2-11, 基 地 地 質 剖 面 圖 見 圖 2-12~2-15 1. 岩 層 基 地 內 之 岩 層, 屬 於 更 新 世 頭 嵙 山 層 上 段 之 砂 頁 互 層, 地 層 相 當 年 輕, 而 由 鑽 探 取 用 之 岩 心 判 斷, 基 地 內 之 岩 層, 主 要 為 灰 色 細 粒 砂 偶 夾 頁 岩 及 泥 岩, 而 部 份 區 段 之 砂 岩, 由 於 膠 結 較 差, 故 於 施 鑽 時 取 得 之 岩 心 已 呈 鬆 砂 狀, 一 般 而 言 含 泥 質 較 多 之 岩 心 其 RQD 值 有 較 高 之 趨 勢 而 由 鑽 探 岩 心 顯 示, 基 地 內 砂 岩 之 分 佈 較 頁 岩 廣, 故 基 地 岩 盤 之 工 程 性 質 主 要 應 受 砂 岩 影 響 2. 表 土 層 或 卵 礫 石 層 基 地 內 純 粹 土 層 ( 包 括 粘 土 及 砂 質 粘 土 層 ) 之 分 佈 極 為 有 限, 大 部 份 在 1 公 尺 左 右, 只 有 在 地 質 鑽 孔 位 置 BH-4 孔 處 其 厚 度 達 到 4.83 公 尺 由 於 基 地 位 於 沖 積 層 之 範 圍 內, 大 部 份 貳 -2-15

之 覆 蓋 層 屬 於 卵 礫 石 層, 其 卵 礫 石 之 粒 徑 屬 於 中 礫 (60~256mm), 呈 圓 形 至 半 圓 為 主 而 以 棕 色 細 砂 或 沈 泥 質 砂 局 部 夾 雜 沈 泥 質 粘 土 為 充 填 物 3. 潛 在 崩 塌 在 基 地 及 鄰 近 地 區 之 崩 塌 潛 感 分 析 上, 可 由 農 委 會 出 版 之 台 灣 地 區 土 石 流 危 險 溪 流 分 佈 調 查 報 告 (85.3) 中, 得 知 基 地 並 非 位 於 潛 在 崩 塌 地 區, 故 發 生 崩 塌 可 能 性 相 當 小 ( 五 ) 基 地 地 質 工 程 特 性 1. 表 土 層 或 卵 礫 石 由 於 基 地 地 層 之 表 層 幾 為 卵 礫 石 僅 BH-4 有 較 深 之 土 層, 且 土 層 內 亦 夾 有 若 干 之 岩 塊, 故 不 擾 動 土 樣 之 取 得 不 易, 而 依 取 土 樣 之 N 值 及 直 接 剪 力 試 驗 結 果 給 予 土 層 之 建 議 設 計 參 數 如 下 : 單 位 重 : rt=1.87t/m 3 凝 聚 力 : C=0.217~0.287 kg/cm 2 取 C=0.2 kg/cm 2 摩 擦 角 : φ=28 ~29.76 取 φ=28 2. 岩 層 基 地 出 露 之 岩 層 主 要 係 為 砂 岩 泥 質 砂 岩 及 砂 頁 岩 互 層, 而 基 地 共 10 孔 之 鑽 探 資 料 顯 示, 砂 岩 或 泥 質 砂 岩 之 分 佈 較 廣 且 厚 度 較 厚, 故 考 慮 未 來 之 工 程 性 質 主 要 應 以 砂 岩 為 主, 而 顧 及 未 來 規 劃 設 計 之 需 要, 特 於 鑽 探 進 行 取 得 之 岩 樣 進 行 岩 心 直 剪 及 單 壓 兩 種 試 驗, 而 歸 納 結 果 基 地 內 岩 層 性 質 如 下 : 單 位 重 : rt=2.20t/m 3 摩 擦 角 ( 岩 體 ): φp=41.2 ~43.5 φr=32.3 ~35.2 取 φr=32 凝 聚 力 : Cp=4.8~6.8 kg/m 2 Cr=0.7~2.4 kg/cm 2 取 Cr=0.5 kg/cm 2 =5t/m 2 層 面 摩 擦 角 : φ' 取 25 單 壓 強 度 : 17.38~57.09 kg/cm 2 取 20 kg/cm 2 ( 六 ) 課 題 與 對 策 1. 邊 坡 穩 定 問 題 貳 -2-16

對 策 : 採 用 保 守 分 析 參 數, 增 加 邊 坡 穩 定 必 要 構 造 物 之 安 全 性, 並 加 以 觀 測 適 時 掌 握 狀 況 2. 土 壤 承 載 力 問 題 對 策 : 本 區 土 壤 承 載 力 良 好, 且 只 蓋 低 層 房 屋, 無 土 壤 承 載 力 不 足 之 問 題 挖 填 方 區 有 不 均 勻 沉 陷 問 題, 擬 採 用 筏 式 基 礎, 必 要 時 採 用 樁 基 礎 克 服 3. 潛 在 的 地 層 問 題 對 策 : 因 暴 雨 可 能 產 生 之 地 質 災 害, 加 強 觀 測 適 時 了 解 狀 況, 並 加 以 改 善 ( 七 ) 小 結 1. 地 層 根 據 本 基 地 之 地 質 鑽 探 試 驗 報 告 顯 示, 本 基 地 地 層 組 成 為 頭 嵙 山 層 之 砂 岩 與 頁 岩 交 互 層 ( 香 山 相 ) 礫 岩 ( 火 山 相 ) 河 階 堆 積 層 及 河 床 沖 積 層, 基 地 周 緣 地 區 無 文 獻 斷 層 或 摺 皺 等 地 質 構 造 通 過 ( 依 據 摘 錄 中 油 公 司 地 質 圖 幅,1984) 基 地 現 況 邊 坡 尚 稱 良 好, 並 無 潛 在 崩 塌 因 子 存 在 2. 順 向 坡 本 基 地 之 地 層 層 面 位 態 相 當 單 純, 為 N30 E/30 ~36 SE, 基 地 地 形 多 為 大 規 模 且 坡 度 較 大 之 邊 坡, 其 傾 斜 方 向 甚 少 呈 東 南 方 向 者 而 本 基 地 開 發 後 除 了 少 數 平 坦 之 地 方 供 建 築 中 密 度 利 用 外, 原 有 坡 地 均 作 低 密 度 之 開 發 利 用, 故 若 能 作 好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安 全 應 可 無 慮 層 面 與 邊 坡 位 態 分 佈 關 係 表 見 表 4.2-1 表 2-5 層 面 與 邊 坡 位 態 分 佈 關 係 表 邊 坡 類 型 影 響 坡 向 備 註 順 向 坡 E17 N~S17 E 逆 向 坡 W17 S~N17 W 斜 交 坡 其 他 坡 向 3. 崩 坍 地 依 地 表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及 地 形 圖 研 判, 未 見 顯 著 之 崩 坍 地 發 育 4. 河 岸 侵 蝕 基 地 北 至 西 緣 之 河 流 兩 岸 皆 有 護 岸 結 構 物, 未 見 有 破 壞 現 象 綜 合 上 述 評 估 基 地 經 適 當 之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尚 屬 可 予 開 發 利 用 貳 -2-17

圖 2-8 區 域 地 質 圖 貳 -2-18

圖 2-9 台 灣 地 區 震 區 劃 分 圖 貳 -2-19

圖 2-10 斷 層 分 布 圖 貳 -2-20

圖 2-11 基 地 地 層 剖 面 位 置 圖 貳 -2-21

圖 2-12 基 地 地 層 分 布 剖 面 圖 ( 整 地 前 )( 一 ) 貳 -2-22

圖 2-13 基 地 地 層 分 布 剖 面 圖 ( 整 地 前 )( 二 ) 貳 -2-23

圖 2-14 基 地 地 質 剖 面 圖 ( 整 地 後 ) 貳 -2-24

圖 2-15 基 地 地 層 分 布 剖 面 圖 ( 整 地 後 )( 一 ) 貳 -2-25

圖 2-16 基 地 地 層 分 布 剖 面 圖 ( 整 地 後 )( 二 ) 貳 -2-26

四 人 文 景 觀 本 基 地 重 要 文 化 資 源 之 認 定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三 條 所 示, 其 條 文 內 容 如 下 : 本 法 所 稱 之 文 化 資 產,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之 下 列 資 產 : 1. 古 物 : 指 可 供 鑑 賞 研 究 發 展 宣 揚 而 具 有 歷 史 及 藝 術 價 值 或 經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器 物 2. 古 蹟 : 指 古 建 築 物 遺 址 及 其 它 文 化 遺 蹟 3. 民 族 藝 術 : 指 民 族 及 地 方 特 有 之 藝 術 4.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指 與 國 民 生 活 有 關 食 衣 住 行 敬 祖 信 仰 年 節 遊 樂 及 其 他 風 俗 習 慣 之 文 物 5.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 指 產 生 人 類 歷 史 文 化 之 背 景 區 域 環 境 及 珍 貴 稀 有 之 動 植 物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古 蹟 台 中 縣 境 內 所 有 之 文 化 古 蹟, 皆 具 地 方 性 之 歷 史 意 義 本 計 畫 興 闢 社 區 之 範 圍 內 經 向 台 中 縣 政 府 查 詢 並 無 文 化 古 蹟 及 考 古 遺 址 ( 八 六 府 民 俗 字 第 239831 號 函 ), 且 本 基 地 經 現 勘 並 無 值 得 保 存 之 文 化 資 產 未 來 工 程 進 行 中 若 發 現 古 物, 將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十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遺 址 另 參 考 台 灣 大 學 人 類 學 系 全 省 重 要 史 蹟 勘 察 與 整 修 建 議 考 古 遺 址 與 舊 社 部 份 所 述 考 古 遺 址 與 山 胞 舊 社 方 面 之 研 究, 顯 示 在 本 基 地 及 其 附 近 地 區, 並 無 類 似 的 文 獻 記 載 ( 三 )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依 其 特 性 區 分 為 生 態 保 育 區 自 然 保 留 區 及 珍 貴 稀 有 動 植 物 三 種 經 查 文 建 會 74 年 出 版 品 與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78 年 出 版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針 對 本 省 極 待 保 護 之 動 物 植 物 及 15 個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保 護 區 域 之 敘 述, 得 知 本 基 地 位 置 內 並 無 存 在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保 護 區 貳 -2-27

表 2-6 台 灣 地 區 自 然 保 留 區 及 自 然 保 護 區 一 覽 表 自 然 保 留 區 名 稱 主 要 保 護 對 象 面 積 ( 公 頃 ) 地 點 管 理 機 關 關 渡 自 然 保 留 區 水 鳥 55 台 北 市 關 渡 堤 防 外 沼 澤 區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鴛 鴦 湖 自 然 保 留 區 湖 泊 沼 澤 紅 檜 374 大 溪 事 業 區 第 90 91 89 退 輔 會 森 林 開 東 亞 黑 三 稜 林 班 發 處 哈 盆 自 然 保 留 區 天 然 闊 葉 林 山 鳥 332.7 宜 蘭 事 業 區 第 57 林 班 烏 台 灣 省 林 業 試 淡 水 魚 類 來 事 業 區 第 72 15 林 班 驗 所 苗 栗 三 義 火 炎 山 自 崩 坍 斷 崖 地 理 景 觀 219.04 大 安 溪 事 業 區 第 3 林 班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然 保 留 區 原 生 馬 尾 松 林 大 武 事 業 區 台 灣 穗 台 灣 穗 花 杉 86.40 大 武 事 業 區 第 39 林 班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花 杉 自 然 保 留 區 雲 林 紅 葉 村 台 灣 蘇 台 灣 蘇 鐵 290.46 延 平 事 業 區 第 19 23 40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鐵 自 然 保 留 區 林 班 淡 水 河 紅 樹 林 自 然 水 筆 仔 76.41 台 北 縣 竹 圍 附 近 淡 水 河 沿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保 留 區 岸 風 景 保 安 林 坪 林 台 灣 油 杉 自 然 台 灣 油 杉 34.60 文 山 事 業 區 第 28 29 40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保 留 區 41 林 班 大 武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野 生 動 物 及 其 棲 息 47,000 大 武 事 業 區 第 2~10,12~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地 原 始 林 高 山 湖 泊 20,24~30 林 班 雲 林 事 業 區 第 18~26,35~50 及 第 51 林 班, 扣 除 礦 業 用 地 與 礦 業 卡 車 運 路 以 外 之 土 地, 台 北 縣 界 內 恆 春 林 區 管 理 處 之 巴 油 池 及 附 近 縣 界 以 東 之 林 地 烏 山 頭 泥 火 山 地 景 泥 火 山 地 景 4.89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高 雄 縣 政 府 自 然 保 留 區 南 澳 闊 葉 樹 林 自 然 暖 溫 帶 闊 葉 樹 林 原 200 和 平 樹 林 自 然 保 護 區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保 護 區 始 湖 泊 及 稀 有 動 物 區 台 灣 一 葉 蘭 自 然 保 一 葉 蘭 及 其 生 態 環 境 51.89 阿 里 山 事 業 區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護 區 出 雲 山 自 然 保 護 區 闊 葉 樹 針 葉 樹 天 然 6248.74 荖 濃 溪 事 業 區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林 稀 有 動 植 物 森 林 溪 流 及 淡 水 魚 類 貳 -2-28

插 天 山 自 然 保 護 區 櫟 林 帶 稀 有 動 植 物 7759.17 大 溪 事 業 區 及 烏 來 事 業 區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及 生 態 系 澎 湖 玄 武 岩 自 然 保 玄 武 岩 地 景 滿 潮 時 19.13 澎 湖 縣 錠 鉤 嶼 雞 善 嶼 及 小 澎 湖 縣 政 府 護 區 低 潮 時 120.87 白 沙 嶼 等 3 島 嶼 資 料 來 源 : 區 域 及 都 市 發 展 統 計 彙 編 ( 四 ) 基 地 文 化 資 產 現 況 參 考 上 述 資 料, 本 基 地 內 並 無 值 得 保 存 之 文 化 資 產 經 向 台 中 縣 政 府 查 詢, 亦 證 實 無 內 政 部 指 定 之 古 蹟 及 遺 址 存 在 ( 八 六 府 民 俗 字 第 二 三 九 八 三 一 號 函 ) 貳 -2-29

( 五 )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護 本 開 發 案 之 土 地 範 圍 內, 經 現 有 資 料 顯 示 並 無 歷 史 文 物 資 產 或 遺 跡 及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存 在 但 為 慎 重 其 事, 在 施 工 前 即 規 定 包 商, 在 整 地 開 發 之 時, 若 有 發 現 古 蹟 遺 址, 則 必 須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之 規 定 向 有 關 機 關 呈 報, 並 立 即 停 工 採 取 防 範 對 策, 俟 有 關 機 關 之 核 可 動 工 後, 才 准 於 動 工, 以 示 本 開 發 單 位 對 文 化 資 產 之 維 護 決 心 而 未 來 亦 可 透 過 社 區 之 管 理, 宣 導 對 文 化 古 蹟 之 保 存 與 發 揚 光 大 貳 -2-30

圖 2-17 台 中 縣 古 蹟 位 置 圖 貳 -2-31

圖 2-18 文 化 資 產 影 響 區 及 保 護 地 區 圖 貳 -2-32

五 住 宅 需 求 分 析 以 下 將 針 對 太 平 市 與 台 中 地 區 近 年 的 都 市 發 展 狀 況, 以 及 上 位 及 相 關 計 畫 對 本 地 區 的 住 宅 供 給 與 需 求 分 析, 綜 合 歸 納 本 案 的 開 發 可 行 性 與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 一 ) 鄰 近 地 區 人 口 成 長 分 析 太 平 市 原 為 太 平 鄉, 因 地 利 之 便, 鄰 近 台 中 市, 目 前 已 與 台 中 市 發 展 連 成 一 氣, 儼 然 成 為 台 中 都 會 區 之 衛 星 市 鎮 故 都 市 發 展 迅 速, 工 商 繁 榮, 人 口 快 速 成 長, 近 十 年 來, 共 增 加 約 5 萬 人, 八 十 五 年 更 突 破 15 萬 人, 因 而 改 制 為 縣 轄 市 由 表 2-7 可 知 太 平 市 歷 年 平 均 人 口 成 長 率 高 達 4.46%, 高 出 台 中 縣 (2.00%) 甚 多, 在 本 縣 屬 於 高 度 成 長 地 區 為 因 應 大 量 的 外 來 人 口 移 入, 本 地 區 的 住 宅 需 求 應 獲 得 重 視 表 2-7 太 平 市 及 台 中 縣 歷 年 人 口 成 長 變 化 年 度 太 平 市 台 中 縣 人 口 數 成 長 率 人 口 數 成 長 率 75 99672 6.21% 1161025 1.65% 76 104797 5.14% 1183490 1.93% 77 110199 5.15% 1210475 2.28% 78 114021 3.47% 1230869 1.68% 79 118429 3.87% 1258157 2.22% 80 122923 3.79% 1286839 2.28% 81 129182 5.09% 1317505 2.38% 82 135103 4.58% 1351251 2.56% 83 143015 5.86% 1379949 2.12% 84 148810 4.05% 1404729 1.80% 85 153693 3.28% 1427378 1.61% 86 158415 3.07% 1447761 1.43% 平 均 --- 4.46% 2.00% 人 歷 年 人 口 成 長 180000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貳 -2-33 0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年

圖 2-19 太 平 市 歷 年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圖 ( 二 )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分 析 由 表 2-8 中 顯 示, 近 來 太 平 市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之 住 宅 用 地 發 展 率 已 達 61.87%, 而 霧 峰 地 區 幾 乎 已 達 飽 和 狀 態 (97.76%) 另 根 據 太 平 市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現 況 居 住 粗 密 度 已 達 每 公 頃 330 人, 高 於 原 本 計 畫 人 口 密 度 可 見 目 前 本 地 都 市 計 畫 住 宅 區 人 口 過 度 擁 擠 至 於 在 非 都 市 土 地 方 面, 太 平 市 非 都 市 土 地 總 面 積 8662.77 公 頃, 其 中 以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的 7448.33 公 頃,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另 外 根 據 都 市 及 住 宅 發 展 統 計 彙 編 資 料, 太 平 市 目 前 人 口 約 有 六 成 分 布 在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其 餘 四 成 則 分 佈 於 廣 大 的 非 都 市 土 地 內 現 今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的 住 宅 發 展 密 度 愈 來 愈 高, 因 此, 應 考 慮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區 或 檢 討 在 非 都 市 土 地 內 提 供 住 宅 的 可 行 性, 以 因 應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表 2-8 鄰 近 市 鄉 鎮 都 市 計 畫 區 住 宅 區 使 用 現 況 單 位 : 公 頃 都 市 計 畫 區 計 畫 住 宅 區 都 市 計 畫 區 佔 計 畫 區 總 面 現 況 住 宅 使 用 住 宅 用 地 使 用 面 積 總 面 積 積 (%) 面 積 率 (%) 霧 峰 鄉 66.61 402.28 16.56 65.12 97.76 太 平 市 371.31 1217.06 31.15 229.72 61.87 大 里 市 413.97 903.53 45.82 208.28 50.31 資 料 來 源 : 台 中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85.3 ( 三 ) 上 位 及 相 關 計 畫 分 析 1. 台 灣 地 區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1) 農 地 邊 際 土 地 及 河 川 地 應 劃 定 範 圍 釐 定 等 級 編 製 圖 集 訂 定 各 種 使 用 之 限 制 依 區 域 計 劃 之 規 定 實 施 管 制 (2) 加 強 地 方 生 活 圈 之 建 設 作 為 人 口 分 佈 配 置 產 業 活 動 以 及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農 村 居 住 環 境, 提 高 農 民 所 得 2. 中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85 年 8 月 ) 中 部 區 域 計 畫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考 量 現 況 都 市 發 展 及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並 配 合 生 活 圈 的 劃 分, 將 中 部 區 域 都 市 體 系 重 新 調 整 其 中 與 本 開 發 計 畫 有 關 之 內 容 如 下, 將 太 平 大 里 潭 子 大 雅 神 岡 后 里 等 區 域 中 心 之 都 市 階 層, 提 昇 至 一 般 市 鎮 ( 詳 見 表 2-8), 未 來 應 加 強 公 共 服 務 服 務 投 資 建 設, 以 應 實 際 發 展 需 要 而 都 市 發 展 應 朝 成 長 管 理 與 開 發 許 可 等 方 向 進 行, 其 他 與 本 開 發 案 有 關 之 相 關 要 點 如 下 : (1) 全 面 合 理 管 制 土 地 使 用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合 理 開 發 與 保 育 山 坡 地, 並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貳 -2-34

(2) 為 因 應 人 口 成 長 之 需 要 ( 民 國 82 年 至 100 年 ), 台 中 縣 將 增 加 之 住 宅 樓 地 板 面 積 計 3157.5 萬 平 方 公 尺 ( 詳 見 表 2-10) 由 此 可 知, 未 來 本 開 發 案 在 切 實 進 行 水 土 保 持 及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之 下, 其 對 住 宅 供 給 方 面 的 效 益 應 是 正 面 的 表 2-9 台 中 地 區 都 市 體 系 表 區 域 地 方 地 方 中 心 一 般 市 鎮 農 村 集 居 中 心 中 心 生 活 圈 台 中 市 台 中 豐 原 台 中 港 特 定 區 ( 清 水 沙 大 甲 東 勢 后 里 神 岡 潭 外 埔 石 岡 大 安 大 肚 鹿 梧 棲 龍 井 ) 子 大 雅 太 平 大 里 烏 日 和 平 新 社 霧 峰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中 部 區 域 計 畫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85.8 表 2-10 台 中 縣 市 計 畫 人 口 及 住 宅 用 地 總 量 表 縣 市 別 民 國 100 年 人 口 ( 萬 人 ) 住 宅 樓 地 板 面 積 (82-100 年 )( 萬 平 方 公 尺 ) 台 中 市 120.1 1873.0 台 中 縣 193.8 3157.5 中 部 區 域 670.5 8866.7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中 部 區 域 計 畫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85.8 3. 台 中 縣 住 宅 建 設 計 畫 之 規 劃 (85 年 7 月 ) 太 平 市 未 來 住 宅 需 求 量 高 居 台 中 縣 第 二, 最 高 為 大 里 市 ( 詳 見 表 2-11) 歷 年 來 台 中 縣 之 住 宅 供 給, 公 部 門 約 只 佔 5%, 其 餘 95% 則 為 私 部 門 提 供, 而 本 案 計 畫 容 納 居 住 戶 數 ( 含 住 宅 區 用 地 及 學 校 代 用 地 ) 僅 276 戶, 佔 短 期 住 宅 總 需 求 量 之 比 例 約 為 3.17%, 對 住 宅 市 場 衝 擊 影 響 不 大 從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有 鑒 於 太 平 市 都 市 位 階 的 提 昇, 與 本 區 域 未 來 龐 大 的 住 宅 需 求, 本 案 計 畫 提 供 適 量 與 高 品 質 的 住 宅, 應 有 助 於 本 地 區 未 來 的 住 宅 發 展 表 2-11 太 平 市 目 標 年 期 住 宅 需 求 量 統 計 表 單 位 : 戶 數 短 期 (86-89) 中 期 (90-93) 長 期 (94-97) 總 計 大 里 市 10157 12562 16236 38955 太 平 市 8606 10744 13817 33167 資 料 來 源 : 台 中 縣 住 宅 建 設 計 畫 之 規 劃,85.7 ( 四 ) 結 語 總 之, 不 論 台 中 縣 市 或 太 平 市 本 身, 未 來 住 宅 需 求 量 皆 非 常 龐 大, 本 開 發 案 可 增 加 住 宅 供 給 而 且 未 來 住 宅 市 場 傾 向 多 元 需 求, 如 老 人 銀 髮 族 退 休 住 宅 假 日 休 閒 住 宅 等, 本 計 畫 區 位 於 郊 區 山 坡 地, 環 境 清 幽, 氣 候 宜 人 且 為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與 假 日 休 閒 等 需 求, 本 案 貳 -2-35

應 頗 具 開 發 潛 力 貳 -2-36

六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就 基 地 區 位, 依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指 導 規 範 之 內 容, 及 基 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綜 合 分 析 說 明 自 然 環 境 人 文 環 境 及 景 觀 調 查 分 析, 以 指 認 出 開 發 之 限 制 因 素 及 不 宜 開 發 區 位, 確 保 社 區 規 劃 開 發 合 理 安 全 及 景 觀 優 美 兼 顧 保 育 之 要 求 ( 一 ) 相 關 上 位 計 畫 分 析 1. 國 家 建 設 六 年 計 畫 估 計 未 來 六 年 間 新 增 住 宅 需 求 90 萬 戶, 將 以 變 更 農 地 方 式 取 得 足 夠 之 住 宅 建 築 用 地, 估 計 所 需 轉 用 農 地 變 更 為 住 宅 用 地 面 積 計 10,000 公 頃 2. 台 灣 地 區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1) 農 地 邊 際 土 地 及 河 川 地 應 劃 定 範 圍 釐 定 等 級 編 製 圖 集 訂 定 各 種 使 用 之 限 制 依 區 域 計 劃 之 規 定 實 施 管 制 (2) 加 強 地 方 生 活 圈 之 建 設 作 為 人 口 分 佈 配 置 產 業 活 動 以 及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農 村 居 住 環 境, 提 高 農 民 所 得 3. 中 部 區 域 計 畫 (1) 全 面 合 理 管 制 土 地 使 用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合 理 開 發 與 保 育 山 坡 地, 並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2) 自 台 中 大 里 太 平 經 霧 峰 至 南 投 已 形 成 一 發 展 帶, 產 業 種 類 以 零 售 紡 織 貿 易 為 主 大 里 太 平 為 台 中 縣 人 口 集 居 中 心, 縣 內 工 商 產 業 等 資 源 之 開 發 發 展 潛 力 大, 未 來 農 業 生 產 機 能 會 降 低, 適 宜 發 展 技 術 密 集 及 工 商 服 務 型 產 業 ( 二 ) 環 境 調 查 報 告 1. 自 然 環 境 (1) 氣 象 溫 暖 而 潮 濕 的 氣 候 特 性 基 地 地 區 近 十 年 之 平 均 降 雨 量 約 為 1400 公 厘, 雨 量 多 集 中 於 5 ~8 月,5 月 份 之 梅 雨 期 及 8 月 份 之 颱 風 季 節 降 雨 最 多 基 地 平 均 溫 度 約 23, 夏 季 溫 度 約 為 28, 冬 季 溫 度 約 為 16, 年 平 均 相 對 濕 度 略 約 為 76% 基 地 為 典 型 之 季 風 氣 候 區, 東 季 東 北 季 風 強, 夏 秋 颱 風 侵 襲 本 地, 依 統 計 颱 風 路 徑 可 能 波 及 機 率 約 44%, 惟 基 地 受 中 央 山 脈 保 護, 歷 年 風 災 影 響 皆 較 輕 微 就 氣 象 自 然 環 境 對 基 地 開 發 限 制 因 素 分 析, 主 要 是 開 發 計 劃 於 施 工 期 間 應 避 開 雨 季, 並 重 視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綜 觀 之 本 區 氣 候 仍 相 當 適 宜 居 住 貳 -2-37

(2) 地 形 地 勢 中 部 地 區 山 多 變 化 少, 地 形 呈 現 東 高 西 低, 其 東 半 部 為 高 山 地 區, 西 部 為 低 山, 丘 陵 平 原 地 區 基 地 附 近 區 域 屬 丘 陵 地 形, 區 域 高 程 約 在 200~400 公 尺 之 間, 地 勢 於 鄉 道 中 100 線 南 側 為 北 低 南 高, 鄉 道 中 100 線 北 側 為 南 低 北 高, 基 地 適 位 緊 鄰 於 鄉 道 中 100 線 南 側 為 一 長 形 基 地, 東 西 向 約 350 公 尺, 南 北 向 約 600 公 尺 長 就 基 地 之 地 勢 結 構 而 言, 整 體 地 勢 北 低 南 高, 基 地 高 程 為 西 北 側 210 公 尺 至 南 側 330 公 尺, 主 要 脊 線 圍 繞 在 西 南 側 邊 界, 並 向 東 向 北 漸 次 遞 減, 故 南 半 段 地 勢 起 伏 較 大, 北 半 段 為 河 流 沖 積 的 河 階 地, 地 勢 平 坦 北 側 有 溪 流 經 過, 為 沖 積 地 形, 故 地 勢 較 平 坦, 西 南 側 被 山 脊 所 圍 繞 處, 向 東 北 坡 向 形 成 數 條 小 脊 線 與 谷 線, 而 於 東 側 匯 成 一 向 北 開 口 的 短 窄 谷 地 整 體 而 言, 基 地 屬 一 般 山 坡 地 地 形, 除 坡 度 高 於 40% 之 坡 度 陡 峭 區 及 主 要 山 脊 外, 並 無 其 他 開 發 限 制 因 素 (3) 地 質 歸 納 地 質 鑽 探 說 明 書 及 地 質 說 明 書 之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本 基 地 地 層 組 成 為 頭 嵙 山 層 之 砂 岩 與 頁 岩 交 互 層 ( 香 山 岩 ) 礫 岩 ( 火 炎 山 相 ) 河 階 堆 積 層 及 河 床 沖 積 層 基 地 周 緣 區 域 應 無 顯 著 活 動 斷 層 或 摺 皺 等 地 質 構 造 通 本 基 地 目 前 邊 坡 狀 況 良 好, 並 無 潛 在 崩 塌 之 因 子 存 在 基 本 上 並 無 可 能 發 生 順 向 坡 滑 動 之 坡 向 區 域, 惟 為 安 全 起 見, 應 將 其 坡 度 40% 以 上 之 地 區, 其 除 開 發 之 公 園 綠 地 道 路 等 整 體 有 需 求 劃 設 外, 應 儘 量 列 為 不 可 開 發 區 (4) 動 植 物 本 案 於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時, 曾 委 請 專 業 人 員 於 85 年 11 月 進 行 動 植 物 生 態 及 水 域 生 態 調 查, 調 查 期 間 並 未 發 現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並 業 於 88.06 經 前 省 環 保 中 心 核 訂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定 稿 本 ( 八 八 環 一 字 第 二 九 七 四 三 號 函 ) 2. 人 文 環 境 基 地 及 其 相 鄰 土 地 的 人 為 環 境, 以 道 路 果 園 雜 林 及 墓 園 等 用 地 為 主, 除 墓 園 外 並 無 其 他 不 利 於 基 地 開 發 之 環 境 影 響 因 素 目 前 基 地 附 近 之 公 墓 用 地, 屬 太 平 第 一 花 園 公 墓 範 圍, 大 致 分 布 於 基 地 之 北 方 與 東 北 側, 前 者 位 於 茅 埔 坑 溪 對 岸 之 山 坡 上, 視 覺 上 無 法 避 免 ; 後 者 因 位 於 山 凹 隱 密 處, 較 不 易 發 覺, 影 響 不 大 經 由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定 稿 本 所 作 景 觀 美 質 評 估 後 可 知,1 號 景 觀 點 ( 即 基 地 東 北 側 ) 因 可 遠 視 太 平 市 第 一 花 園 公 墓 納 骨 塔, 故 於 施 工 前 中 後 之 總 體 美 質 評 分 偏 低 開 發 單 位 為 減 輕 此 影 響, 於 擬 定 建 築 計 劃 時, 除 建 物 將 配 合 整 地 後 地 形 設 計 外, 並 劃 定 10 米 的 緩 衝 綠 帶, 以 隔 離 外 界 的 干 擾 另 外 依 法 規 要 求, 留 設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約 8.8 公 頃, 此 亦 可 維 持 現 況 之 大 部 份 景 觀 ; 其 餘 部 份 整 地 開 挖 地 區, 除 加 強 注 意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亦 於 整 地 挖 填 完 成 後 立 即 植 生 綠 化, 以 降 低 視 覺 上 的 衝 擊 貳 -2-38

對 於 基 地 北 面 可 能 在 土 地 使 用 上 不 相 容 之 花 園 公 墓 區, 因 其 乃 是 已 經 過 景 觀 美 化 處 理 之 花 園 公 墓, 視 覺 不 舒 適 感 已 大 為 降 低, 且 其 與 基 地 之 間 有 茅 埔 坑 溪 與 中 100 鄉 道 隔 離, 並 未 直 接 相 鄰, 土 地 使 用 上 應 不 致 產 生 實 質 衝 突 性 本 案 將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規 範 等 相 關 規 定, 劃 設 十 公 尺 以 上 緩 衝 帶, 並 利 用 植 栽 方 式 予 以 隔 離, 盡 量 減 輕 其 視 覺 心 理 上 之 影 響 程 度 3. 景 觀 調 查 因 本 基 地 地 勢 由 北 往 南 遞 增, 故 於 基 地 由 北 往 南 仰 視, 可 見 南 端 蒼 翠 的 山 形 基 地 的 南 端 有 較 茂 密 的 林 相, 形 成 山 形 景 觀, 故 未 來 開 發 應 避 免 破 壞 此 部 分 的 林 相, 維 持 原 有 的 景 觀 基 地 內 因 地 形 的 影 響, 使 本 基 地 形 成 一 個 半 封 閉 的 空 間, 較 不 受 區 外 環 境 的 影 響, 而 基 地 內 並 未 發 現 不 協 調 的 地 形 地 物 目 前 較 可 能 影 響 基 地 內 視 覺 景 觀 之 因 素, 應 屬 茅 埔 坑 溪 對 岸 山 坡 上 的 花 園 公 墓, 未 來 基 地 開 發 時, 應 劃 設 適 當 之 緩 衝 帶 並 加 強 植 栽 綠 化 工 作 綜 合 上 述 分 析, 除 基 地 南 側 坡 度 大 於 40% 以 上 的 區 位, 應 保 留 其 原 始 地 形 地 貌 外, 並 無 其 他 限 制 開 發 的 因 素, 經 向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查 詢 結 果 本 基 地 並 無 開 發 上 特 殊 限 制, 如 基 地 未 位 於 自 來 水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重 要 水 庫 集 水 區 自 來 水 淨 水 場 取 水 口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等 ; 唯 一 列 為 限 制 開 發 區 為 基 地 本 身 東 側 及 西 南 隅 坡 度 大 於 40% 以 上 之 地 區 ( 見 圖 2-19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圖 ) 貳 -2-39

圖 2-20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圖 貳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