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盟 内 对 竞 争 法 侵 权 的 私 人 诉 讼 : 进 行 中 的 项 目 Stanley Wong 博 士, StanleyWongGlobal 法 律 公 司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和 安 大 略 省 律 师 ) IT 行 业 创 新 与 竞 争 政 策, 由 中 欧 世 贸 项 目 ( 二 期 )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电 子 知 识 产 权 中 心 共 同 主 办 的 会 议 2012 年 6 月 26 日, 中 国 北 京 2012 Stanley Wong
欧 盟 竞 争 法 欧 盟 竞 争 法 主 要 包 括 : 针 对 反 竞 争 协 议 和 协 同 做 法 的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第 101 条 针 对 滥 用 支 配 地 位 ( 反 竞 争 单 边 行 为 ) 的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 第 101 条 欧 盟 的 27 个 ( 即 将 变 为 28 个 ) 成 员 国 都 有 与 本 条 约 类 似 的 国 家 竞 争 法 委 员 会 及 成 员 国 有 能 力 平 行 执 行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 第 101 条 和 第 102 条 : 第 (EC) No 1/2003 号 理 事 会 条 例
对 违 反 欧 盟 竞 争 法 的 私 人 诉 讼 欧 盟 法 院 已 确 定 了 欧 盟 内 存 在 的 对 欧 盟 竞 争 法 侵 权 的 私 人 起 诉 权, 即 C-453/99 Courage 与 Crehan 案 [2001] ECR I-6297 C-295/04 至 C-298/04 Manfredi 合 并 审 理 案 [2006] ECR I- 6619
私 人 起 诉 权 : 欧 盟 法 理 学 原 则 基 本 权 利 :EC 条 例 第 85(1) 条 和 第 86 条 [ 现 为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 TFEU) 第 101(1) 条 和 第 102 条 ] 提 出 个 人 与 为 国 家 法 院 必 须 保 护 的 相 关 个 人 创 建 权 利 之 间 的 直 接 影 响 地 位 : 即 使 其 为 可 能 限 制 或 扭 曲 竞 争 之 合 同 的 一 方, 任 何 个 人 在 国 家 法 院 前 都 可 依 赖 于 对 本 条 约 第 85(1) 条 [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第 101(1) 条 ] 的 违 反 ( Courage 与 Crehan 第 24 段 ) 因 果 关 系 : 当 损 害 与 受 第 81 EC 条 禁 止 的 协 议 或 做 法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时, 任 何 个 人 都 可 对 所 遭 受 的 损 害 主 张 赔 偿 ( Manfredi 第 61 段 ; 又 见 第 63 段 )
欧 盟 法 理 学 ( 续 ) 私 人 起 诉 权 的 存 在 加 强 了 欧 盟 竞 争 条 例 的 有 效 性 : 第 85 条 [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第 101(1) 条 ] 的 充 分 有 效 性 及, 尤 其 是, 如 果 没 有 对 任 何 个 人 开 放 ( 因 可 能 限 制 或 扭 曲 竞 争 的 合 同 或 行 为 而 ) 对 其 造 成 的 损 失 主 张 索 赔 的 权 利, 则 第 85(1) 条 [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第 101(1) 条 ] 中 所 规 定 禁 止 的 实 际 效 果 将 处 于 危 险 中 ( Courage 与 Crehan, 第 26 段 ) 的 确, 该 权 利 的 存 在 加 强 了 欧 共 体 竞 争 条 例 的 作 用, 并 阻 碍 了 经 常 隐 蔽 可 能 限 制 或 扭 曲 竞 争 的 协 议 或 做 法 由 此 观 点 看, 在 国 家 法 院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诉 讼 对 于 维 护 欧 共 体 内 的 有 效 竞 争 可 以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Courage and Crehan 第 27 段 )
欧 盟 法 理 学 ( 续 ) 国 家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国 家 法 院 及 国 家 法 院 程 序 条 例 的 重 要 作 用 : 国 家 法 院 必 须 确 保 这 些 条 例 [ 欧 盟 体 竞 争 条 例 ] 起 到 充 分 的 作 用, 并 且 必 须 对 这 些 条 例 授 予 个 人 的 权 利 予 以 保 护 ( Courage 与 Crehan 第 25 段 ) 管 辖 此 事 的 欧 共 体 条 例 缺 失 时, 就 由 各 成 员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按 平 等 有 效 的 原 则 确 保 以 下 方 面 : 程 序 条 例 : 指 定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和 法 庭, 并 对 保 护 个 人 从 欧 共 体 法 律 所 直 接 获 得 的 权 利 之 诉 讼 制 定 具 有 管 辖 性 的 详 细 程 序 条 例 ( Manfredi, 第 62 段 ); 损 害 的 范 围 : 由 各 成 员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对 确 定 由 第 81 EC 条 所 禁 止 的 协 议 或 做 法 所 产 生 的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设 定 标 准,: 因 果 关 系 : 规 定 管 辖 该 权 利 行 使 的 详 细 条 例, 包 括 因 果 关 系 概 念 的 适 用 ( Manfredi, 第 64 段 ); 限 制 期 间 : 规 定 寻 求 第 81 EC 条 所 禁 止 的 协 议 或 做 法 所 产 生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限 制 期 间, ( Manfredi, 第 81 段 )
欧 盟 法 理 学 ( 续 ) 可 获 得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类 型 包 括 : 实 际 损 失 及 利 润 损 失 : 系 从 有 效 原 则 产 生, 并 且 个 人 寻 求 因 可 能 限 制 或 扭 曲 赔 偿 的 合 同 或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的 权 利, 受 害 人 必 须 不 但 能 够 寻 求 实 际 损 失 ( 积 极 损 失 ) 的 赔 偿, 而 且 可 以 寻 求 利 润 损 失 ( 消 极 损 失 ) 加 利 息 的 赔 偿 ( Manfredi, 第 100 段 ) 示 范 性 或 惩 罚 性 赔 偿 : 按 照 平 等 原 则, 若 在 与 欧 共 体 竞 争 条 例 中 所 找 到 的 诉 讼 类 似 的 国 内 诉 讼 中 有 可 能 授 予 某 种 赔 偿, 比 如 示 范 性 或 惩 罚 性 赔 偿, 则 也 必 须 有 可 能 按 欧 共 体 条 例 中 所 找 到 的 诉 讼 授 予 该 赔 偿 ( Manfredi, 第 99 段 ) 不 当 得 利 : 然 而, 欧 共 体 法 律 并 不 阻 止 国 家 法 院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对 欧 共 体 法 律 所 保 证 的 权 利 的 保 护 不 会 带 来 享 有 该 权 利 之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Manfredi, 第 99 段 )
欧 盟 成 员 国 在 许 多 成 员 国 内, 也 存 在 着 对 侵 犯 国 家 竞 争 法 的 私 人 诉 讼 权 结 果, 成 员 国 的 国 内 法 院 要 审 理 对 侵 犯 欧 盟 竞 争 法 国 家 竞 争 法 或 对 二 者 的 私 人 诉 讼
欧 洲 委 员 会 有 将 近 10 年, 委 员 会 已 从 事 了 对 违 反 欧 盟 ( 及 国 家 ) 竞 争 法 进 行 私 人 诉 讼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改 善 的 项 目 委 员 会 的 观 点 是, 欧 盟 成 员 会 内 有 损 害 私 人 诉 讼 权 的 重 大 法 律 和 程 序 障 碍 然 而, 私 人 诉 讼 必 须 被 起 诉 到 成 员 国 的 国 家 法 院 这 在 该 委 员 会 促 进 私 人 诉 讼 方 面 的 努 力 中,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考 虑
欧 洲 委 员 会 ( 续 ) 继 2005 年 的 绿 皮 书 之 后, 在 其 2008 年 的 白 皮 书 中, 该 委 员 会 确 认 了 好 几 个 诉 讼 领 域, 包 括 : 通 过 由 有 资 质 的 实 体 进 行 代 表 性 诉 讼 和 选 择 加 入 集 体 诉 讼 进 行 集 体 救 济 通 过 加 强 当 事 人 之 间 (inter partes) 的 披 露 或 调 取 证 据 国 家 竞 争 机 构 (NCA) 决 定 的 约 束 力 ( 根 据 1/2003 条 例 第 16(1) 条 扩 展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约 束 力 )
欧 洲 委 员 会 ( 续 ) 制 定 损 害 赔 偿 量 化 框 架 转 嫁 要 价 过 高 的 推 定, 以 通 过 间 接 购 买 人 协 助 诉 讼 保 护 公 众 执 行 宽 免 计 划 的 有 效 性 和 完 整 性, 以 避 免 对 宽 免 申 请 人 公 司 声 明 的 披 露 2011 年, 该 委 员 会 进 行 了 两 轮 关 于 私 人 诉 讼 的 磋 商 : 损 害 赔 偿 中 的 集 体 救 济 与 损 害 量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私 人 诉 讼 的 关 键 文 件 2005: 绿 皮 书 违 反 欧 洲 委 员 会 反 托 拉 斯 条 例 第 COM(2005) 672 条 的 损 害 赔 偿 诉 讼,2005 年 12 月 19 日 2008: 白 皮 书, 关 于 违 反 欧 洲 委 员 会 反 托 拉 斯 条 例 第 COM(2008) 165 条 的 损 害 赔 偿,2008 年 4 月 2 日 2011: 关 于 发 展 一 个 协 调 的 集 体 救 济 方 法 SEC(2011) 173, 4.2.201, 公 开 讨 论 (2011 年 2 月 至 4 月 30 日 ) 2011: 关 于 根 据 违 反 欧 盟 反 托 拉 斯 条 例, 而 对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中 的 损 害 进 行 量 化 的 指 导 草 案 文 件, 公 开 讨 论 (2011 年 6 月 17 日 至 9 月 30 日 )
挑 战 欧 盟 项 目 的 关 键 挑 战 有 : 证 据 : 当 事 人 和 第 三 方 对 损 害 赔 偿 的 量 化 ; 转 嫁 抗 辩 来 自 竞 争 执 法 机 构 的 证 据 集 体 救 济
1. 证 据 私 人 诉 讼 中 成 功 的 主 要 障 碍 是 获 得 证 据 建 立 责 任 ( 侵 权 ) 并 证 明 损 害 赔 偿 在 管 辖 私 人 诉 讼 的 历 史 中, 大 多 数 私 人 诉 讼 是 基 于 由 法 院 法 庭 或 行 政 机 构 ( 如 竞 争 局 ) 之 竞 争 法 侵 权 的 结 果 这 些 诉 讼 被 称 作 后 继 诉 讼 单 独 诉 讼 是 不 基 于 公 力 执 行 决 定 的 诉 讼
证 据 ( 续 ) 原 告 依 赖 于 公 力 执 行 侵 权 结 果 并 不 奇 怪 卡 特 尔 通 常 是 秘 密 的 受 害 者 几 乎 察 觉 不 到 其 存 在 关 于 非 法 卡 特 尔 的 多 数 证 据 都 由 卡 特 尔 成 员 拥 有 通 过 公 力 执 行 所 揭 露 的 证 据 有 助 于 后 继 诉 讼
证 据 ( 续 ) 私 人 诉 讼 ( 无 论 是 独 立 诉 讼 还 是 后 继 诉 讼 ) 中 的 证 据 来 自 三 个 主 要 渠 道 : 在 私 人 诉 讼 中 被 列 为 被 告 的 卡 特 尔 成 员 ; 第 三 方 ; 竞 争 执 法 机 构
证 据 ( 续 ) 获 得 由 被 告 所 有 的 证 据 取 决 于 有 法 院 程 序 条 例 迫 使 当 事 人 披 露 : 提 供 文 件 披 露 ; 对 信 息 请 求 而 非 文 件 请 求 的 书 面 回 应 ; 或 提 供 对 见 证 人 的 口 头 宣 誓, 作 为 预 审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证 据 ( 续 ) 大 多 数 管 辖 权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提 供 某 类 证 据 披 露 得 到 披 露 必 须 满 足 什 么 条 件? 披 露 会 自 动 成 为 诉 讼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吗? 原 告 有 义 务 为 披 露 寻 求 法 院 命 令 吗? 请 求 必 须 具 体 到 什 么 程 度?
证 据 ( 续 ) 强 迫 被 告 进 行 证 据 披 露 的 问 题 : 要 求 原 告 所 具 有 的 专 业 度 所 请 求 信 息 的 相 关 度 被 告 保 全 证 据 的 义 务 对 未 能 依 据 法 院 命 令 进 行 披 露 的 制 裁 一 些 管 辖 权 提 供 了 从 第 三 方 ( 包 括 竞 争 执 法 机 构 ) 获 得 证 据 的 程 序 从 第 三 方 获 得 证 据 必 须 满 足 什 么 条 件?
2. 损 害 赔 偿 的 量 化 若 损 害 赔 偿 为 补 偿 性 的, 如 何 对 其 进 行 量 化? 卡 特 尔 案 中, 尤 其 是, 原 告 寻 求 对 已 支 付 的 过 高 要 价 寻 求 补 偿, 即 已 支 付 价 格 与 若 卡 特 尔 不 存 在 时 本 应 支 付 的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价 ( 经 过 任 何 转 移 抵 扣 ) 在 排 他 性 滥 用 案 中, 原 告 可 能 助 长 因 滥 用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利 益
量 化 ( 续 ) 当 法 庭 被 要 求 只 对 侵 权 行 为 考 虑 本 应 存 在 的 价 格 时, 当 事 人 就 会 不 可 避 免 的 导 致 专 家 经 济 证 据 见, 关 于 根 据 违 反 欧 盟 反 托 拉 斯 条 例, 而 对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中 的 损 害 进 行 量 化 的 指 导 草 案 文 件, 竞 争 总 署, 公 开 讨 论 (2011 年 6 月 17 日 至 9 月 30 日 )
3. 转 嫁 抗 辩 对 于 违 反 欧 盟 竞 争 法, 很 显 然, 因 抗 辩 行 为 而 受 害 的 任 何 人 可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 Manfredi, 第 61 段 在 私 人 诉 讼 中, 直 接 购 买 人 与 间 接 购 买 人 之 间 要 区 别 开 来 : 直 接 购 买 人 为 直 接 从 被 告 处 购 买 之 人 间 接 购 买 人 为 未 直 接 从 被 告 处 购 买, 而 是 从 直 接 购 买 人 或 另 一 间 接 购 买 人 处 购 买 之 人
转 嫁 抗 辩 ( 续 ) 若 直 接 购 买 人 在 向 顾 客 所 索 要 的 价 格 中 加 入 了 较 高 的 价 格, 直 接 购 买 人 有 权 利 索 赔 该 全 额 过 高 要 价 作 为 补 偿 吗?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判 给 直 接 消 费 者 全 额 过 高 要 价 将 补 偿 过 度, 从 而 产 生 不 当 得 利 被 告 应 被 允 许 对 转 嫁 抗 辩 进 行 申 诉 吗?
转 嫁 抗 辩 ( 续 ) 若 由 直 接 购 买 人 ( 第 一 购 买 人 ) 所 支 付 的 一 些 过 高 要 价 通 过 分 销 链 被 转 嫁, 则 对 于 该 链 以 下 的 间 接 购 买 人 ( 第 二 购 买 人 或 其 后 的 购 买 人 ) 证 明 其 所 遭 受 的 损 害 就 非 常 困 难 若 冒 犯 行 为 未 在 被 告 和 第 一 购 买 人 ( 直 接 购 买 人 ) 之 间 发 生, 间 接 购 买 人 将 需 要 本 应 支 付 价 格 的 专 家 经 济 证 据
转 嫁 抗 辩 ( 续 ) 原 则 上, 所 有 人, 包 括 直 接 购 买 人 和 间 接 购 买 人, 因 违 反 竞 争 法 而 遭 受 损 害 的 所 有 人 都 应 有 权 主 张 赔 偿 若 其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比 其 支 付 给 被 告 的 过 高 要 价 要 少, 则 应 允 许 转 嫁 抗 辩, 因 为 原 告 不 应 被 过 度 补 偿
4. 证 据 : 竞 争 执 法 机 构 私 人 诉 讼 中 的 原 告 愿 意 获 得 由 竞 争 执 法 机 构 在 任 何 对 本 私 人 诉 讼 之 标 的 行 为 的 调 查 中 所 收 集 的 信 息 任 何 执 法 决 定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都 是 有 用 的 该 信 息 可 能 使 潜 在 的 原 告 意 识 到 非 法 行 为 潜 在 的 原 告 希 望 获 得 执 法 机 构 所 拥 有 的 其 它 信 息
来 自 执 法 机 构 的 证 据 ( 续 ) 许 多 执 法 机 构 提 供 宽 免 计 划, 以 对 反 竞 争 行 为 ( 尤 其 是 卡 特 尔 ) 的 参 与 者 披 露 信 息 以 获 得 宽 免 提 供 激 励, 包 括 减 少 罚 款 宽 免 计 划 被 认 为 是 侦 查 卡 特 尔 最 为 重 要 的 工 具 之 一 一 般 而 言, 申 请 宽 免 时, 要 求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文 件 披 露 在 委 员 会 及 许 多 成 员 国 的 宽 免 计 划 下, 宽 免 申 请 人 有 望 : 提 供 申 请 人 在 该 卡 特 尔 中 的 详 细 角 色 的 书 面 声 明 ( 公 司 声 明 ) 并 提 供 其 所 拥 有 的 任 何 相 关 文 件
来 自 执 法 机 构 的 证 据 ( 续 ) 在 私 人 诉 讼 中, 原 告 可 依 赖 于 执 法 机 构 协 助 获 得 证 据, 尤 其 是 在 依 据 以 下 方 面 做 出 的 后 继 诉 讼 中 : 法 院 的 披 露 条 例 信 息 法 的 自 由 性 由 成 员 国 竞 争 局 所 共 享 的 委 员 会 地 位 为 出 于 申 请 宽 免 之 目 的 而 创 建 的 公 司 声 明 和 任 何 文 件 应 被 保 护 不 被 披 露
来 自 执 法 机 构 的 证 据 ( 续 ) 在 委 员 会 看 来, 公 司 声 明 的 披 露 将 危 及 其 应 对 卡 特 尔 的 宽 免 计 划 的 有 效 性, 并 且 对 私 人 诉 讼 中 的 宽 免 申 请 人 和 卡 特 尔 的 其 它 成 员 也 是 不 公 平 的 未 对 宽 免 申 请 之 前 存 在 的 信 息 披 露 ( 包 括 文 件 ) 提 出 根 本 异 议 因 而, 关 键 问 题 是, 公 司 声 明 和 出 于 宽 免 申 请 之 目 的 而 创 建 的 其 它 文 件 的 披 露
C-360/09 号 Pfleiderer 案 公 司 声 明 披 露 之 问 题 是 参 考 由 Amtsgericht Bonn( 波 恩 地 方 地 区 法 院 ) 所 作 的 初 判, 在 C-360/09 号 Pfleiderer 案 中 在 法 院 上 出 现 的 (2011 年 6 月 14 日 的 法 院 判 决 ) 事 实 简 单 : 根 据 第 81 EC 条 ( 现 为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第 101 条 ) 对 装 饰 纸 生 产 商 的 卡 特 尔 成 员 处 以 了 总 额 为 6200 万 的 罚 金 为 了 准 备 民 事 诉 讼, Pfleiderer, 装 饰 纸 的 主 要 购 买 者 请 求 德 国 竞 争 局 ( Bundeskartellamt ) 调 取 调 查 文 件, 包 括 与 任 何 宽 免 申 请 有 关 的 材 料
Pfleiderer 案 ( 续 ) 德 国 竞 争 局 ( Bundeskartellamt ) 尤 其 拒 绝 调 取 与 宽 免 申 请 有 关 的 文 件 Pfleiderer 在 Amtsgericht Bonn( 波 恩 地 方 地 区 法 院 ) 提 起 了 诉 讼, 质 疑 规 定 披 露 的 适 用 法 院 条 例 下 的 拒 绝 决 定 该 Amtsgericht ( 地 方 地 区 法 院 ) 与 Pfleiderer 一 起 命 令 尤 其 是, 对 与 宽 免 申 请 相 关 的 文 件 进 行 披 露 该 Amtsgericht ( 地 方 地 区 法 院 ) 维 持 原 决 定 并 向 中 级 法 院 提 述
Pfleiderer 案 ( 续 ) 初 步 的 提 述 问 题 询 问, 根 据 欧 盟 竞 争 法, 是 否 应 否 决 申 请 人 对 由 卡 特 尔 所 引 起 的 损 害 赔 偿 获 得 宽 免 申 请 或 调 取 由 申 请 人 为 了 获 得 宽 免 而 主 动 提 交 的 与 此 相 关 信 息 或 文 件, 该 信 息 或 文 件 在 征 收 罚 款 的 程 序 框 架 内, 成 员 国 的 国 家 竞 争 局 依 据 国 家 宽 免 计 划 已 收 到, 该 罚 款 ( 也 ) 欲 使 第 81 EC 条 [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TFEU) 第 101 条 ] 执 行 第 18 段
Pfleiderer 续 中 级 法 院 认 识 到 宽 免 计 划 对 实 施 竞 争 法 的 重 要 性, 但 是, 同 时 也 强 调, 获 得 由 违 反 竞 争 条 例 所 产 生 损 害 的 赔 偿 不 应 该 几 乎 不 可 能 或 极 度 困 难 : 第 25-30 段 因 而, 法 院 拒 绝 裁 定 欧 盟 竞 争 法 必 须 被 解 释 为, 禁 止 公 司 声 明 和 与 宽 免 申 请 有 关 的 其 它 文 件 的 披 露
Pfleiderer ( 续 ) 法 院 裁 定, 无 论 涉 及 公 力 执 法 与 私 人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合 法 利 益 平 衡 的 披 露 是 否 做 出, 应 基 于 具 体 案 例 进 行 判 断 法 院 注 意 到 欧 盟 法 律 缺 失, 就 由 各 成 员 国 通 过 由 受 到 卡 特 尔 不 利 影 响 之 人 正 确 调 取 与 宽 免 程 序 相 关 的 文 件, 建 立 并 适 用 国 家 条 例 ( 第 23 段 )
适 用 Pfleiderer 中 级 法 院 的 裁 定 呼 吁 至 少 已 经 在 两 个 案 件 中 适 用 了 利 益 平 衡 在 Pfleiderer 案 中, Amtsgericht Bonn( 波 恩 地 方 地 区 法 院 ) 适 用 了 否 决 调 取 宽 免 文 件 的 裁 定 (2012 年 1 月 30 日 ) 国 家 Grid v ABB [2012] EWHC 869 (Ch.), 主 审 法 官 Peter Roth 下 令 对 欧 洲 委 员 会 引 自 由 宽 免 申 请 人 做 出 的 公 司 声 明 的 侵 权 决 定 草 拟 部 分 进 行 披 露 委 员 会 宣 布, 其 将 于 2012 年 引 进 法 规 以 保 护 宽 免 申 请 中 所 作 出 的 公 司 声 明
4. 集 体 救 济 委 员 会 认 为, 为 了 实 现 促 进 私 人 起 诉 的 目 的, 应 可 获 得 集 体 救 济, 因 为 除 非 这 些 案 件 以 某 种 方 式 合 并, 否 则 不 可 能 对 许 多 涉 及 小 额 的 索 赔 立 案 委 员 会 的 挑 战 是 ( 通 过 条 例 或 指 令 ) 引 进 立 法, 以 对 欧 盟 成 员 国 提 供 集 体 救 济, 该 集 体 救 济 克 服 了 希 望 保 持 其 在 建 立 自 己 的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 包 括 法 院 程 序 条 例 ) 中 而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的 成 员 国 的 反 对
集 体 救 济 ( 续 ) 对 集 体 救 济 讨 论 的 中 心 是 集 体 救 济 的 形 式 : 应 该 由 有 资 格 的 实 体 ( 如 消 费 者 组 织 ) 提 起 代 表 诉 讼 吗? 应 该 存 在 原 告 小 组 的 每 名 成 员 必 须 积 极 同 意 加 入 诉 讼 的 选 择 加 入 集 体 诉 讼 吗? 应 该 存 在 原 告 小 组 的 每 名 成 员 可 以 选 择 退 出 诉 讼 的 选 择 退 出 集 体 诉 讼 吗? 未 退 出 就 会 被 包 含 在 该 诉 讼 内 吗?
集 体 救 济 ( 续 ) 对 于 集 体 救 济 形 式 的 不 同 意 见 出 现 在, 美 国 式 的 同 级 诉 讼 不 应 被 引 入 欧 洲 的 考 虑 这 就 解 释 了 对 在 美 国 很 正 常 的 选 择 退 出 集 体 诉 讼 的 大 部 分 敌 意 也 担 任 竞 争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副 主 席 Almunia, 已 宣 布 了 到 2012 年 底 前 引 进 关 于 竞 争 私 人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之 集 体 救 济 法 规 的 打 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