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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6 指 揮 中 心

2 1004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078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事故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消署指字第 88J0128 號函頒 一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縣市消防機關迅速處理災害事故 隨 時瞭解並掌握災害動態 即時報告上級及對外發布新聞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災害事故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於消防或義消因公死亡或災害未 達成立中央防救(處理)中心前或其他經署長認有必要時成立之 但另有規 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三 本署各編組單位任務如下 (一) 業務組(視災害事故種類權責分工) 1. 繕寫災難因應初期對策及總結書面報告 2. 提供新聞稿及長官講稿 (二) 災害搶救組 1. 有關災害搶救協調聯繫事項 2. 義消人員因公傷亡 殉職之事實認定及撫卹金 慰問金審核 發 放作業 (三) 人事室 消防人員因公傷亡 殉職濟助金 慰問金之審核 發放作業 (四) 公關科 有關公關及新聞聯繫發布事項 (五) 秘書室 有關車輛 膳宿 零用金之後勤支援事項 (六) 會計室 有關經費籌措及核銷事項 (七)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 確定初期災害種類 規模 2. 受理縣市災害支援申請 3. 通報成立本小組編組作業 4. 事件狀況之通報及後續追蹤事項 (八) 災害調查組 火災或爆炸原因調查支援事項 (九) 署長室 主官系統通報聯繫 四 本小組成立後 各任務單位應迅即進駐本署十樓防災中心 並由署長指定 副署長一名或主任秘書擔任幕僚指揮應變作業 了解各單位準備情形及指 示辦理事項 五 必要時 由署長遴派先遣作業小組及召集人 協助縣市消防機關處理下列

3 06 指揮中心 事項 (一) 災害規模 原因之調查 (二) 災情簡報製作 (三) 上級長官食宿 交通及後勤支援 (四) 上級長官巡視行程安排 (五) 新聞媒體聯繫及發布 (六) 災變現場善後處理 (七) 其他臨時事項 六 本小組於作業結束後 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須繼續處理者仍依權責繼續辦 理

4 1006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079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範 壹 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掌握全國災害狀況 迅速傳達災情 緊急指 揮 調度整體救災救護力量 提高救災應變能力 以減少人員傷亡及災害損失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貳 編組 執勤人員編組如下 一 總值日官 由業務單位主管輪值擔任 二 執勤官 執勤員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定專責人員 擔任 參 職掌 一 總值日官 (一) 綜理全般災情狀況及初期危機應變之掌握 處理 聯繫與通報 (二) 督導執勤官 執勤員執行必要之作業事項 (三) 當日工作紀錄之簽核 並送請業管副署長批示 (四) 負責全署安全之維護 (五) 負責直昇機核派事宜 (六) 當日勤務檢討會會議紀錄 剪報資料及各種紀錄報表之批閱 (七) 災害規模層級之判定 (八) 臨時交辦事項 二 執勤官 承總值日官之命 執行下列事項 (一) 救災救護之指揮 調度及聯繫 (二) 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 及時反應及處理 (三) 執勤當日各種紀錄 報表之初審 (四) 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五) 錄製當日消防相關新聞 (六) 臨時交辦事項 三 執勤員 承總值日官 執勤官之命 執行下列事項 (一) 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理全般狀況

5 06 指揮中心 (二) 災情報告受理與查詢 (三) 狀況之記錄 填表 報告與通報 (四) 公務電話之轉接服務事項 (五) 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 (六) 臺閩地區火災搶救暨緊急救護日報表之統計 (七) 執勤記事表之填寫 (八) 災害通報單製作 (九) 定時災情聯絡記錄 管制 (十) 有(無)線電通訊器材之測試 操作. (十一) 相關單位之通報 聯繫 (十二) 全署辦公廳舍之安全巡查及水 電 門禁之管制 (十三) 臨時交辦事項 肆 作業要領 一 依行政院函頒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附件一)所定各災害規模處置如下 (一) 災害規模未達乙級者 1. 執勤員 查詢及彙整災情資料並摘要記錄於執勤記事表中 並依 參 三之規定處置 2. 執勤官 掌握災情發展並依參 二之規定處置 (二) 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 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成 立時機者 1. 執勤員接獲災情報告 應迅速查詢最新災情狀況 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 並填寫災害通報單(附件三) 經總值日官審閱後 傳真 行政院院長 副院長 負責災害防救業務政務委員 秘書長 副 秘書長 院長辦公室主任 第一組組長(以下簡稱行政院長官) 內 政部部長 政務次長 負責消防業務常務次長 主任秘書(以下簡 稱內政部長官)及本署署長 副署長 主任秘書(以下簡稱本署長 官) 並影送分陳署長室 副署長室 主任秘書室及本署業務單位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狀況 並填報災害通報單(續報 結報) 2. 執勤官視災情程度按警鈴通知輪值人員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以下簡稱災防會)協調官進駐 以電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 行政院 新聞局 災害防救委員會並報告本署長官 另通 知或傳真本署相關業務單位及相關支援機關(單位)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 3. 總值日官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 處理 聯繫與通報 並督導

6 1008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執勤官 執勤員執行必要之作業事項 4. 消防人員因公或執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情事 通報督察室 辦理慰問事宜 5. 義勇消防人員因公或協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情事 通報民力 運用組辦理慰問事宜 6. 消防替代役人員因公或執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情事 通報 人事室辦理慰問事宜 (三) 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1. 執勤員接獲災情報告 應迅速查詢最新災情狀況 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 並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後 傳真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長官 本署長官 並影送分陳署長室 副署長室 主任秘書室及本署相關業務單位 2. 執勤官 (1) 按警鈴通知輪值人員及災防會協調官進駐並通報指揮中心主 任 災害管理組組長 災害搶救組組長 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主 任 秘書室(公關)科長 並報告本署長官 並填具通報檢核表(附 件四) (2) 為求時效可指派本署兼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 搜中心)搜救官 外事官或其他執勤人員協助通報 3. 總值日官 (1) 本署應變小組成立時 應通知輪值副署長 主任秘書 負責初 期危機應變事宜 (2) 電話向行政院長官 內政部長官及本署長官陳報災情狀況 (3) 為求時效可指派本署兼國搜中心搜救官 外事官或其他執勤人 員協助通報 (4) 填具危機事件通報檢核表(附件五)及危機事件處理檢核表(附 件六) 4. 指揮權移轉 (1) 輪值副署長 主任秘書於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應變小組)成立時 應於三十分鐘內返署 於應變小 組完成開設後 總值日官將指揮權移轉當日輪值副署長 主任 秘書 (2) 當日輪值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執行初期危機應變 指揮 調度及 決定是否需要出動空消隊直昇機勘災 或載運救災救護人員赴 現場 並負責督導災情全般處置作為

7 06 指揮中心 5. 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時各執勤人員依工作項目 表(附件二)辦理相關通報 聯繫事宜 陳報報告內容應簡單 明確 包括人 事 時 地 物 數 建議等要件 報告內容範例如下 報告 長 今天 午 時 分在 處 發生 災害 造成 人死亡 人受傷 正由 縣市消防局及國軍化學兵 環保 衛生 工務等救災人員積極搶救中 由於已經達到緊急應 變小組開設標準 正由主管機關 通報各相關部會進駐中 建議鈞長採取 作為 二 氣象傳真資料之處置 (一) 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傳真颱風形成且有侵襲 臺 閩之虞之資料 應即電詢該局預報中心颱風動態 (二) 接獲氣象局海上颱風警報報告單 影陳本署長官 通知災害管理組 並由執勤人員通報行政院新聞局 災防會 內政部及本署長官 02 三 地震之狀況處置 (一) 感受有感地震或接獲氣象局地震報告單 應即電詢該局地震中心地震 狀況 並依地震報告 通報震度三級以上之直轄市 縣(市)回報災情 如有海嘯警報 應即通報直轄市 縣(市)預作防範 (二) 有災情發生時 依行政院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填寫災害通報單 並影陳本署長官及災害管理組 05 四 各類災害處理步驟除依 重大火災作業流程圖 (附件七) 爆炸災害作業 流程圖 (附件八) 地震作業流程圖 (附件九) 颱風作業流程圖 (附 件十)辦理外 並依下列程序處置 (一) 化學災害 核子事故 空難 山難 重大交通事故等支援申請 執勤 人員應立即通知本署相關業務承辦人並聯絡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 (二) 直昇機支援申請 依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內政部 消防署消防直昇機申請派遣作業暫行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 隊專供消防使用直昇機作業要點 辦理 (三) 國軍支援申請 依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規定辦理 09 五 檢舉 申訴案件之處理 接獲各項檢舉事項應記錄於 公務電話記錄簿 陳核後移相關單位辦理 六 執勤資料 報表等之處理 (一) 傳真資料 一般業務傳真資料 通知業管單位派員領取 急要 機密 傳真 登錄於 公務電話 傳真記錄簿 並派專人持送業管單位或 人員

8 1010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二) 執勤記事表及臺閩地區火災搶救暨緊急救護日報表 每日七時三十分 前填畢後 正本連同相關附件妥為裝訂 由當日總值日官批閱 伍 一般執勤規定事項 一 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執勤人員應確實辦理交接 接班人員未到前 不得擅離 二 延續跨越交接時段之案件 接班執勤官應即掌握狀況 不得中斷處理 三 總值日官 執勤官 執勤員變更執勤日期 應填寫變更申請表 總值日官 由本署長官 執勤官 執勤員由指揮中心主任核准 並於執勤表中註記 四 總值日官 執勤官及執勤員差假時應協商相當職務人員代理 五 本署及相關機關人員之電話應予保密 僅作公務或緊急聯絡之用 六 例假日及非上班時間代收公文 郵件應確實移交 於上班日之上午通知秘 書室(文書)簽收 七 執勤室國際電話(傳真)依規定報准始可使用 申請表由當日執勤員簽章 八 對於長官指示辦理案件 須注意追蹤案情並主動回報 九 對於執勤期間接聽及撥出之電話應依(附件十一)格式詳細填寫以利案情之 追蹤及管制 陸 各相關機關勤務規定及聯絡電話簿冊應隨時放置於指揮中心 執勤室固定位置 (附件十二)

9 06 指揮中心 災害別 主管部會 風災 內政部 內政部 重 大 火 災 爆炸 災害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 海 上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有 颱 風 形 成 並 時 時 有侵襲臺 閩地 區之虞者 地震強度達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 1.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 級以上者 由各 該直轄市 縣 倒塌 毀損者 倒塌 毀損者 2.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 2. 有 人 員 受 困 無 法 救 ( 市 ) 政 府 ( 消 防 出 須進行搶救者 局)依各級消防 出 須進行搶救者 3.災害範圍達兩個縣(市) 3.災害範圍達兩個縣(市)轄 機 關 救 災 救 護 轄區以上 全國受地震 區以上 全國受地震災害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規定將災情陳 達相當程度者 災害達相當程度者 4.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 4.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鄉 報 內 政 部 消 防 鄉(鎮 市)公所成立災 (鎮 市)公所成立災害應 署 變中心時 害應變中心時 5.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 5.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 署長或總值日官認有 值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 者 陳報之必要者 6.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 6.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 成民眾死傷 房屋倒 成 民 眾 死 傷 房 屋 倒 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多數人員死 傷或 1.造成人員死 傷或失蹤之火 失蹤 對社會顯有重大 災 爆炸 災情嚴重者 2.燒毀或炸毀多間房屋 影響者 2. 燒 毀 或 炸 毀 多 數 房 災情嚴重者 屋 情況危急 並有持 3.甲類場所 十一層以上 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發 續擴大之虞者 3.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 生火災而有多數人員實 員因執勤或救災死亡 施避難情形 情況嚴重 者 之案件者 內政部 震災 附件一 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0 1012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承附件一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4.重要場所(軍 公 教 4.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燒毀 火災 爆炸災害 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 或延燒面積超過三千平 達 各 級 消 防 機 公館) 重要公共設施 方公尺者 關救災救護指 發生火災 爆炸 造成 5.燒毀或炸毀供人使用之 揮 中 心 作 業 規 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物(含車 船 航空器或 定 律 定 之 通 報 5.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 農作物 動物等) 財物 標準時 由各該 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 損失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直轄市 縣(市) 政府(消防局)將 大影響者 以上 6.燒毀林木面積達二十 6.燒毀林木面積十至二十 災 情 陳 報 內 政 公 頃 以 上 ( 雜 草 除 ( 未 含 ) 公 頃 ( 雜 草 除 部消防署 外) 有申請空中支援 外) 有申請空中支援或 或有延燒至民宅之森 有延燒至民宅之森林火 林火災 情況嚴重者 災 情況嚴重者 7.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 7.船舶 航空器 捷運車 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 輛 火車等交通工具或 署 署 長 ( 或 總 值 日 官 ) 港口 機場 車站發生 認有陳報必要者 火災 情況嚴重者 8.石油化學工業之危險物 質設施 高壓氣體設施 等發生火災 爆炸或相 當程度洩漏 情況嚴重 者 9.重要場所(軍 公 教辦 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 館)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 火災 爆炸者 10.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 上 無法控制者 11.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 出 顯有重大影響者

11 06 指揮中心 1013 承附件一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2.具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之重大火災 爆炸者 13.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 因執勤或救災受傷住 院情形者 14.重大火災或爆炸致財物 損失 顯然災情特別嚴 重者 15.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 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 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 必要者 經濟部 水災 1.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 1.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特報後 其局屬氣象站 報後 其局屬氣象站單 布 豪 雨 特 報 或 單日累計雨量達二 日累計雨量達二 公 海 上 陸 上 颱 風 警報時 厘時 公厘時 2.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海 海上颱風警報後十八 上 颱 風 警 報 後 十 二 小 時 小時

12 1014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承附件一 經濟部 水利設 施災害 1.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 1.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水 1.區域或局部地 水設備損害 致地區或 設備損害 致地區或局 區停水達二十 局部停水達四十八小 部 停 水 達 二 十 四 小 時 四小時或影響 供水戶達十萬 時 ( 二 天 ) 以 上 及 影 響 (一天)以上者 供水達二十萬戶以上 2.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為 戶 ( 含 ) 以 上 破壞 致所屬水庫(水壩) 者 者 2.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 設施 壩體產生裂縫致 2. 所 屬 水 庫 ( 水 為破壞 致所屬水庫 有漏水之虞 或水源水 壩 ) 設 施 遭 受 人為或天然力 ( 水 壩 ) 設 施 有 潰 壩 之 質遭污染者 虞 或 水 源 遭 毒 物 污 3.水庫 水壩 河海堤 量破壞 或水 染 將造成危害人民生 水 門 抽 水 站 受 損 嚴 源水質遭受污 命安全或影響事業正 重 造成重大人員 財 染者 3.水庫 水壩 河海堤 水 門 抽 常營運者 產損失或影響事業正常 水 站 受 損 嚴 營運者 前項各類事件 重 造成重大人 發生 造成中度損失損 員 財產損失或 影響事業正常 害者 營運者 造成輕 微影響 可循一 般業務程序處 理者 經濟部 水利設 施災害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3 06 指揮中心 1015 承附件一 經濟部 礦災 經濟部 輸電線 路災害 經濟部 公用氣 體與油 料管線 災害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 1.公共給水缺水率介於百 1.公共給水缺水 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間 率介於百分之 分之三十以上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 2.農業給水缺水率介於百 十 至 二 十 之 分之四十至五十之間 間 分之五十以上 2.農業給水缺水 率介於百分之 三十至四十之 間 造成十人以上傷亡 失 造 成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未 達 乙 級 災 害 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 規模 且情勢已 控制 不再惡化 法有效控制者 無法有效控制者 者 1.造成十人以上傷亡 失 1.造成五人以上傷亡 失 未 達 乙 級 災 害 規模 且情勢已 蹤 蹤 2.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 2.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 控制 不再惡化 全停電 預估在二十四 停電 預估在二十四小 者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時 內 無 法 恢 復 正 常 供 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 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無法有效控制者 1.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 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三 各 類 礦 場 災 變 亡五人以上或重傷 受 至四人或重傷 受困四人 一 次 死 亡 二 人 困十人以上者 以下或重傷 受 以上九人以下者 2.臺灣地區礦場發生估 困三人以下者 計十人以上死亡 受傷 或失蹤之礦災災害 者 且非短時間內可完 成搶救處理 或災情持 續擴大 輿論關注 影 響社會人心安定時 經濟部 旱災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4 1016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承附件一 1.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 1.公路交通事故 公路發 1.鐵 公路行車 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 生重大車禍 急需救助 事故 災害或 者 或公路單 雙向交 觀光旅遊事故 生死傷十人以上者 2.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 通阻斷 無法於二小時 發生人員死傷 者或無人死傷 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 內恢復通車者 惟災情有擴大 2.公路交通災害 大影響者 3.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 (1) 高 速 公 路 發 生 重 大 之虞者或災情 災害致公路單 雙向 有嚴重影響交 會敏感性或經部(次) 交通阻斷 無法於六 通者 長認為有陳報之必要 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2.具新聞性 政 者 (2) 重 要 省 道 災 害 造 成 治性 社會敏 交 通 阻 斷 致 有 人 受 感性者 困急待救援或有嚴 重影響交通者 3.鐵路事故或災害 鐵 路 高速鐵路及捷運系 統因行車發生事故或災 害 預估交通受延遲二 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 間 滯 留 超 過 一 小 時 無法執行有效救援 措施者 4.觀光旅遊事故 (1) 旅 行 業 舉 辦 之 團 體 旅遊活動因劫機 火 災 天災 車禍 中 毒 疾病及其他事 變 造成旅客傷亡或 滯留等緊急情事 交通部 陸上交 通事故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5 06 指揮中心 1017 承附件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海洋污染 (2)國家風景區(含原台 灣省旅遊局所轄風 景區)內發生三人以 上旅客死亡或九人 下旅客死傷之旅遊 事故 5.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 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 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 或死傷人數達九人以 下 6.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 敏感性或經承辦機關認 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1.可能造成傷亡人數十 1.造成人員死亡 重傷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作災害 災情 其他嚴重災情 人以上 2.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 2.災害無法控制或具新聞 不嚴重者 重 大 影 響 或 具 新 聞 性 政治性 敏感性 性 政治性 敏感性 經地方業務主管人員認 經署長(或業務主管人 有陳報必要者 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 油 外 洩 或 有 外 七百公噸 重大外洩 百公噸至七百公噸 中等 洩 之 虞 未 達 一 百公噸 小型 程度或顯著之外洩 外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毒性化 學物質 災害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6 1018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承附件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 疫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土石流 發 生 鼠 疫 伊 波 拉 病 1.發生鼠疫 黃熱病 狂 毒 炭疽病及天花等確 犬病 伊波拉病毒 出 血熱 炭疽病 天花 定病例 小兒麻痺症 白喉 腸 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 症 登革熱 流行性腦脊髓 膜炎 退伍軍人症 桿菌性 痢疾疑似個案 2.發生傷亡事件 1.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 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成有 已 發 生 土 石 流 災害但未造成 成 ( 或 預 估 ) 有 十 人 以 人員死亡時 人員死亡 上死亡時 2.土石流災害對社會有 重大影響或具新聞 性 政治性 敏感性 並經水土保持局局長 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國內未曾發生之海外重 1.發現國內不曾發生的動 同上 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狂 物傳染病或應施防疫之 犬病 牛海綿狀腦病 植物特定疫病蟲害 有 立百病毒 非 O 型口蹄 蔓延之虞 疫 地中海果實蠅 光 2.發現國內既有之重要動 肩星天牛等)侵入我國 植物疫病蟲害 有蔓延 成災之虞 有蔓延之虞 行政院衛生署 疫災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7 06 指揮中心 1019 承附件一 被害面積二十公頃以上 被害面積十公頃以上 未 被 害 面 積 未 滿 者 滿二十公頃者 十公頃者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 1.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 無 成一人以上死亡者 成三人以上死亡者 2.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 2.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 成五人以上罹災(含失 成 三 人 以 上 罹 災 ( 含失 蹤人員)者 蹤人員)者 3.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 3.工作場所發生氨 氯 報導 工作場所發生火 氟化氫 光氣 硫化氫 災 爆炸 有害氣體外 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 洩 核能事故等 涉及 洩漏 造成一人以上罹 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公共安全之災害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4.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 工作場所發生火災 爆 炸 有害氣體外洩 核 必要者 能事故等 涉及公共安 全之災害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災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森林火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寒害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農業損失金額達十五億 有寒害發生即需通報 元以上

18 1020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承附件一 1.緊急戒備事故 1.屬於各核子反應器設施 (1)事故電廠放射性物 運轉技術規範規定之異 質外釋超過運轉規 常事件者 範限制值之十倍時 2.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尚 (2)電廠之異常事件狀 未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 況繼續惡化時 動員機制需開始運作之 (3)發生相當於設計基 階段 但基於安全考量 礎限值之風災 水 有必要採取預防或警戒 災 地震等 而對電 措施之事件者 廠安全有影響時 3.發現鋼筋產品或建築材 2.廠區緊急事故 料受輻射污染 輻射 (1)發生放射性物質外 屋 釋事故 且外釋之 4.射源遺失或破損 等效碘 131 含量介 5.人員超曝露或造成輻射 於 傷害 貝克或等效氙 空氣 食物及飲用水放 含量介於 射 性 活 度 超 出 警 戒 值 貝克時 時 (2)事故電廠廠界個人 7.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或 全 身 劑 量 率 達 0.5 放射性廢棄物疑似被任 毫西弗 小時 意棄置 (3)發生超過設計基礎 8.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或 限值之地震 風災 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意外 水災時 事件 9.發現疑似放射性廢棄物 不法處理 貯存或掩 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核能災害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19 06 指揮中心 1021 承附件一 主管部會 災害別 甲級 乙級 丙級 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 災害規模 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規模 通報 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 至直轄市 縣 (市)政府消防局 務主管機關 員會 及災害權責相 關機關 3.全面緊急事故 (1)發生放射性物質外 釋事故 且外釋之 等效碘 131 含量多 於 貝克 或 等效氙 133 含量多 於 貝克時 (2)同時發生燃料嚴重 破損與一次系統破 漏 且圍阻體完整 性堪虞 (3)發生核心熔化事故 時 (4)事故電廠廠界個人 全身劑量率達 0.01 西弗 小時 4.核設施排放超過游離 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致 嚴重污染環境 5.放射性落塵活度超出 警戒值 致嚴重污染環 境 6.發現核子燃料失竊或 被棄置 7.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 感性或經主任委員認 有陳報必要者 附註 災害發生有大陸及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 應橫向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 1022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附件二 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各執勤人員工作項目表 處理人員 處理措施 處理時限 1.電話受理與聯絡 立即並持續辦理 指揮中心 2.依據輪值人員 1 2 所調查之部會及直轄市 十五分鐘內完成 專責執勤員 縣(市)災情資料 製作災害通報單(附件三) 陳送各相關長官 1.電話受理與聯絡 立即並持續辦理 兼國搜中心 2.協助總值日官通報聯繫 搜救官 立即並持續辦理 立即並持續辦理 兼國搜中心 1.電話受理與聯絡 2.協助總值日官通報聯繫 外事官 立即並持續辦理 1.按警鈴通知各執勤人員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立即辦理 員會協調官進駐十樓指揮中心 指揮中心 2.將所掌握災情狀況以電話報告副署長 主任 十分鐘內完成 專責執勤官 秘書 指揮中心主任 災害管理組組長 災 害搶救組組長 公關科科長 空中消防隊籌 備處主任等 並填具通報檢核表(附件四) 1.請示確認成立內政部或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 立即辦理並於五分 以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鐘內完成 2.透過電話 簡訊 傳真等傳訊方式(附件十 十分鐘內完成 三 十四 十五) 通報本署 內政部緊急應 變小組或各部會派員進駐 並填具通報檢核 行政院災害 表(附件十六) 防救委員會 3.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 部會 三十分鐘內完成 協調官 應勤檔案資料夾 指示牌 識別證 簽到 相關應變機關緊急聯繫電話資料 座位牌 災害報告 投影擴音螢幕 地圖檔案等 並 填具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業務幕僚應辦事 項檢核表(附件十七) 1.確認危機事件發生直轄市 縣(市)災情狀況與 立即辦理並於十分 初步因應處置作為後 填具直轄市 縣(市) 鐘內完成 災情彙整表(附件十八) 輪值人員 1 2.傳真通報(附件十九)協請各相關媒體以跑馬 十五分鐘內完成 燈及收音機廣播方式進行通報進駐作業 確認各相關部會(暨其所屬機關)災情狀況與初 立即辦理並於十分 輪值人員 2 步因應處置作為後 填具危機事件初期災情部 鐘內完成 會查證報告表(附件二十)

21 06 指揮中心 1023 承附件二 處理人員 處理措施 處理時限 1.準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空調 飲水 便當 環境清理等庶務後勤事宜 並填具中央應變 立即辦理並於二十 中心開設後勤庶務應辦事項檢核表(附件二 分鐘內完成 輪值人員 3 十一) (綜企組 2.協助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 秘書室) 部會應勤檔案資料夾 指示牌 識別證 簽 三十分鐘內完成 到 相關應變機關緊急聯繫電話資料 座位 牌 災害報告 投影擴音螢幕 地圖檔案等 1. 將 所 掌 握 災 情 狀 況 以 電 話 陳 報 行 政 院 ( 院 長 副院長 負責災害防救政務委員 秘書 長 副秘書長 院長辦公室主任 第一組組 長) 內政部(部長 政務次長 負責消防業務 十分鐘內完成 常務次長 主任秘書) 本署(署長 副署長 總執日官 主長等 並填具危機事件通報檢核表(附件 五) 2.指揮各執勤人員依任務職掌立即進行作業 檢核各執勤人員災害應變處理情形 並填具 三十分鐘內完成 危機事件處理檢核表(附件六) 署長室值日 立即了解各項應變工作處置情形與進度 隨時 立即並持續辦理 人員 報告署長 並依署長指示作適當處置 接獲總值日官災害通報後 應視災情狀況 指 署長 示救災行動之進行 並於必要時親自電話聯繫 立即並持續辦理 院長 副院長 部長 政務委員等長官 1.接獲災害通報後 依據署長指示趕赴災害現 場或立即返署協助相關應變工作之執行 2.執行災害應變工作執行 3.決定是否需要出動空消隊直昇機勘災 或載 立即並持續辦理 副署長 運救災救護人員赴現場 4.督導災害通報 災情彙整及傳遞等整體運作 是否確實執行 1.接獲災害通報後 依據署長指示趕赴災害現 場或立即返署協助相關應變工作之執行 立即並持續辦理 主任秘書 2.督導災害通報 災情彙整及傳遞等整體運作 是否確實執行

22 1024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附件三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通報單 通報 敬陳 年 月 日 時 分 時間 行政院院長 通報別 初報 續報( ) 結報 行政院副院長 單位 通報 行政院政務委員(主管災害防救 職稱 人員 業務) 姓名 行政院秘書長 行政院副秘書長 行政院院長辦公室主任 行政院第一組組長 傳 電話 (02) #9 (02)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真 內政部部長 政務次長 負責消 防業務常務次長 主任秘書 消防署署長 副署長 主任秘書 災害類別 中央災害防救 電話 業務主管機關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災害地點 現場指揮官 單位 職稱 姓名 聯繫電話 發生原因 現場狀況 死亡 傷亡 損失(壞) 失蹤 傷患 情形 損失狀況 無 請求支援事項 有 機關(單位) 支援事項 未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年 月 日 時 分) 應變措施 解除緊急應變小組( 年 月 日 時 分) 其他作為 備註 含本頁及其他傳真資料共(頁附件四)

23 06 指揮中心 單位 指揮中心 災害管理組 災害搶救組 公關科 空中消防隊 籌備處 附件四 內政部消防署危機事件通報檢核表(本署部分) 填報人 指揮中心專責執勤官(簽名) 職稱 通報方式 接收人 通報人 通報時間 主任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組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組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科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主任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三位副署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主任秘書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本表應於十分鐘內完成 交由災害管理組彙辦 署 審 長 核 核 示 擬 辦

24 1026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附件五 內政部消防署危機事件通報檢核表(部 院部分) 填報人 總值日官(簽名) 單位 職稱 通報方式 接收人 通報人 通報時間 行政院 院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行政院 副院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負責災害防救業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行政院 務政務委員 行政院 秘書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行政院 副秘書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行政院 院長辦公室主任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行政院 第一組組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內政部 部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內政部 政務次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負責消防業務常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內政部 務次長 內政部 主任秘書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消防署 署長 行動電話 電話 傳真 本表由總值日官於十分鐘內完成 交由災害管理組彙辦 審 擬 署 長 核 示 核 辦

25 06 指揮中心 附件六 內政部消防署危機事件處理檢核表填報人 總值日官(簽名) 編號 檢核項目 檢核結果 一 通報各級長官有關災情狀況 完成 待辦 二 直轄市 縣(市)與相關部會災情查證與確認 完成 待辦 三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整備作業 完成 待辦 四 各項通訊設備功能確認 完成 待辦 通知本署 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派員進駐(含簡 完成 待辦 五 訊及傳真) 六 通報各媒體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訊息 完成 待辦 七 空調 緊急發電機及各種後勤支援事項 完成 待辦 八 確認災情狀況傳送各級長官 完成 待辦 向行政院院長 副院長 主管災害防救政務 委員 秘書長 副秘書長 院長辦公室主任 九 第一組組長及內政部部長 政務次長 負責 完成 待辦 消防業務常務次長 主任秘書及署長等各級 長官陳報災情狀況 本表應於三十分鐘內完成 交由災害管理組彙辦 審 擬 署 長 核 示 核 辦

26 1028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附件七 重大火災作業流程圖 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 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 簡稱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災害規模未達乙級者 總值日官 執勤官 1. 綜理全般災 情狀況之掌 握 處 聯 繫與通 2. 督導執勤官 執勤員執 行必要之作 業事項 執勤官 執勤員 1. 視災情程度按警 鈴通知輪值人員 及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協調官 進駐 2. 以電話通報中央 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 行政院 新聞局 災害 防救委員會並報 告本署長官 3. 通知本署業務單 位及相關支援機 關 (單位)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 1. 應迅速查詢最新災 情狀況 報告執勤 官 總值日官 2. 並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 後 傳真行政院院 長 副院長 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委 秘書長 副秘 書長 院長辦公室 主任 第一組組長 以下簡稱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部 長 政務次長 負 責消防業務常務次 長 主任秘書 以 下簡稱內政部長官 及本署署長 副 署長 主任秘書以 下簡稱本署長 並影送分陳署長 副署長室 主任秘 書室 及本署業務 單位 3.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 狀況 並填報災害 通報單 續報 結 報 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總值日官 1. 電話向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 長官及本署長 官陳報災情狀 況 2. 為求時效可指 派本署兼國搜 中心搜救官 外事官或其他 執勤人員協助 通報 3. 填具危機事件 通報檢核表及 危機事件處理 檢核表 執勤官 1. 按警鈴通知輪值 人員及災防會協 調官進駐 2. 通報下列人員 (1)指揮中心主任 (2)災害管理組組 (3)災害搶救組組 長 (4)空中消防隊籌 備處主任 (5)秘書室(公關) 科長 3. 報告本署長官災 情狀況 4. 填具通報檢核表 依本署危機管理初期 動員作業規定辦理 執勤員 1. 迅速查詢最新災情 況 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 2. 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後 傳真行政院長官 內政部長官及本 署長官 並影送分 陳署長室 副署長 室 主任秘書室及 本署業務位 3.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 狀況 並填報災害 通報單 續報 結 報 執勤員 掌握災情發展 查詢及彙整 並依參 二之 災情資料並 規定處置 摘要記錄於 值勤記事表 中 並依 參 三之規 定處置

27 06 指揮中心 1029 附件八 爆炸災害作業流程圖 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 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 簡稱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災害規模未達乙級者 總值日官 執勤官 01 執勤官 執勤員 執勤員 綜理全般災 情狀況之掌 握 處 聯 繫與通 2. 督導執勤官 執勤員執 行必要之作 業事項 1. 視災情程度按警 鈴通知輪值人員 及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協調官 進駐 2. 以電話通報中央 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 行政院 新聞局 災害 防救委員會並報 告本署長官 3. 通知本署業務單 位及相關支援機 關 (單位)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 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總值日官 1. 電話向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 長官及本署長 官陳報災情狀 況 2. 為求時效可指 派本署兼國搜 中心搜救官 外事官或其他 執勤人員協助 通報 3. 填具危機事件 通報檢核表及 危機事件處理 檢核表 執勤官 1. 按警鈴通知輪值 人員及災防會協 調官進駐 2. 通報下列人員 (1)指揮中心主任 (2)災害管理組組 (3)災害搶救組組 長 (4)空中消防隊籌 備處主任 (5)秘書室(公關) 科長 3. 報告本署長官災 情狀況 4. 填具通報檢核表 依本署危機管理初期 動員作業規定辦理 執勤員 1. 迅速查詢最新災情 況 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 2. 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後 傳真行政院長官 內政部長官及本 署長官 並影送分 陳署長室 副署長 室 主任秘書室及 本署業務位 3.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 狀況 並填報災害 通報單 續報 結 報 1. 應迅速查詢最新災 情狀況 報告執勤 官 總值日官 2. 並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 後 傳真行政院院 長 副院長 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委 秘書長 副秘 書長 院長辦公室 主任 第一組組長 以下簡稱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部 長 政務次長 負 責消防業務常務次 長 主任秘書 以 下簡稱內政部長官 及本署署長 副 署長 主任秘書以 下簡稱本署長 並影送分陳署長 副署長室 主任秘 書室 及本署業務 單位 3.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 狀況 並填報災害 通報單 續報 結 報 掌握災情發展 查詢及彙整 並依參 二之 災情資料並 規定處置 摘要記錄於 值勤記事表 中 並依 參 三之規 定處置

28 1030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附件九 地震作業流程圖 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 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 簡稱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災害規模未達乙級者 總值日官 執勤官 1. 綜理全般災 情狀況之掌 握 處 聯 繫與通 2. 督導執勤官 執勤員執 行必要之作 業事項 執勤官 執勤員 1. 視災情程度按警 鈴通知輪值人員 及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協調官 進駐 2. 以電話通報中央 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 行政院 新聞局 災害 防救委員會並報 告本署長官 3. 通知本署業務單 位及相關支援機 關 (單位)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 1. 應迅速查詢最新災 情狀況 報告執勤 官 總值日官 2. 並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 後 傳真行政院院 長 副院長 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委 秘書長 副秘 書長 院長辦公室 主任 第一組組長 以下簡稱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部 長 政務次長 負 責消防業務常務次 長 主任秘書 以 下簡稱內政部長官 及本署署長 副 署長 主任秘書以 下簡稱本署長 並影送分陳署長 副署長室 主任秘 書室 及本署業務 單位 3.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 狀況 並填報災害 通報單 續報 結 報 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總值日官 1. 電話向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 長官及本署長 官陳報災情狀 況 2. 為求時效可指 派本署兼國搜 中心搜救官 外事官或其他 執勤人員協助 通報 3. 填具危機事件 通報檢核表及 危機事件處理 檢核表 執勤官 1. 按警鈴通知輪值 人員及災防會協 調官進駐 2. 通報下列人員 (1)指揮中心主任 (2)災害管理組組 (3)災害搶救組組 長 (4)空中消防隊籌 備處主任 (5)秘書室(公關) 科長 3. 報告本署長官災 情狀況 4. 填具通報檢核表 依本署危機管理初期 動員作業規定辦理 執勤員 1. 迅速查詢最新災情 況 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 2. 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後 傳真行政院長官 內政部長官及本 署長官 並影送分 陳署長室 副署長 室 主任秘書室及 本署業務位 3.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 狀況 並填報災害 通報單 續報 結 報 執勤員 掌握災情發展 查詢及彙整 並依參 二之 災情資料並 摘要記錄於 規定處置 值勤記事表 中 並依 參 三之規 定處置

29 06 指揮中心 1031 附件十 颱風作業流程圖 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 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 中心) 成立時機者 總值日官 執勤官 執勤員 1.綜理全般 災情狀況 之掌握 處理 聯 繫與通報 2.督導執勤 官 執勤 員執行必 要之作業 事項 1.視災情程度按 警鈴通知輪值 人員及行政院 災害防救委員 會協調官進駐 2.以電話通報中 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行政院 新聞 局 災害防救 委員會並報告 本署長官 3.通知本署業務 單位及相關支 援機關(單位) 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 1.應迅速查詢最新災 情狀況 報告執勤 官 總值日官 2.並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閱 後 傳真行政院院 長 副院長 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委員 秘書長 副 秘書長 院長辦公 室主任 第一組組 長(以下簡稱行政 院長官) 內政部 部長 政務次長 負責消防業務常務 次長 主任秘書 (以下簡稱內政部 長官)及本署署長 副署長 主任秘 書(以下簡稱本署 長官) 並影送分 陳署長室 副署長 室 主任秘書室 及本署業務單位 3.賡續掌握最新災情 狀況 並填報災害 通報單(續報 結 報) 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總值日官 1.電話向行政院 長官 內政部 長官及本署長 官陳報災情狀 況 2.為求時效可指 派本署兼國搜 中心搜救官 外事官或其他 執勤人員協助 通報 3.填具危機事件 通報檢核表及 危機事件處理 檢核表 執勤官 執勤員 1.按警鈴通知輪值 人員及災防會協 調官進駐 2.通報下列人員 (1)指揮中心主任 (2)災害管理組組 長 (3)災害搶救組組 長 (4)空中消防隊籌 備處主任 (5)秘書室(公關) 科長 3.報告本署長官災 情狀況 4.填具通報檢核表 1.迅速查詢最新災 情狀況 報告執 勤官 總值日 官 2.填寫災害通報單 經總值日官審 閱後 傳真行政 院長官 內政部 長官及本署長官 並影送分陳署 長室 副署長室 主任秘書室及 本署業務單位 3.賡續掌握最新災 情狀況 並填報 災害通報單(續 報 結報) 依本署危機管理初期 動員作業規定辦理 災害規模未達乙級者 01 執勤官 執勤員 掌握災情發 展並依參 二之規定處 置 查詢及彙整 災情資料並 摘要記錄於 值勤記事表 中 並依 參 三之規 定處置

30 1032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時間 06/16 08:30 09:00 06/17 00:30 附件十一 執勤員陳 92/00/00星期 撥出電話 受話 內容 林務局 CH10 高技正 (02) 高雄市 CH9 陳 課員 台北縣 CH10 王 隊員 處理情形 註 1.時間 依時序詳細註明日期 時間 2.撥出電話 註明撥出話機為第幾頻道或電話號碼 以利日後錄音追查 3.受話 為受話單位 收話人 職稱及電話號碼 4.內容 詳細記載時 地 人 事 物 5.處理情形 通報 轉報 請求支援或逕予處理 6.本格式由各執勤員自行繪製於筆記本登錄案件 列入交接

31 06 指揮中心 附件十二 災害防救法規彙編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要點暨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行政院衛生署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派駐內政部消防署聯合執勤作 業要點 六 內政部執行空中醫療救護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 七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直昇機申請派遣作業暫行規定 八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支援澎湖地區(緊急救護航空器後送計畫)申請 程序 九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專供消防使用直昇機作業要點 十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飛航勤務及管制作業要點 十一 內政部警政署警用直昇機申請審查作業規定 十二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開設注意事項 十三 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 十四 重大災害災情查報內政部先遣小組作業規定 十五 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要點 十六 火災認定標準及火災統計報表統計項目分類疑義 十七 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 十八 內政部消防署危機管理初期動員作業規定 十九 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 二十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二十一 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要點 二十二 民間救災人力及支援清冊 二十三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二十四 反恐應變相關規定 二十五 六法全書 二十六 實用消防法令 二十七 警察法令辭典 二十八 物質安全資料表 二十九 緊急應變指南 三 十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記事表 三十一 空中消防隊重要記事日報表 三十二 執勤人員勤務變更表 三十三 執勤人員輪值簽到表 三十四 執勤人員值日印領清冊 1033 一 二 三 四 五

32 1034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三十五 公務電話記錄簿 三十六 海事衛星使用操作說明 三十七 數位錄影機網路存取使用操作說明 三十八 傳真機使用操作說明 三十九 有無線電連線系統電話遙控介面鍵盤使用操作說明 四 十 網路式多頻道數位錄音設備使用操作說明 四十一 電子統計看板軟體使用操作說明 四十二 地震震度警報器使用手冊 四十三 飛航管制手冊(飛航管制與無線電通訊入門) 四十四 代收公文郵件傳真簽收簿 四十五 國際電話傳真申請表 四十六 內政部消防署職員緊急聯絡電話 四十七 相關機關單位人員緊急聯絡電話 四十八 地圖

33 06 指揮中心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開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七消署字第 87J0061 號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消署指字 88J0028 號函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指揮勤務執行與災害搶救 依狀況 分別成立如下之各種開設一級開設 二級開設 三級開設 以作最適當之處置 壹 一級開設 04 一 時機 (一) 發生颱風 地震 重大火災 重大爆炸等重大災害 依規定應成立中 央防救中心時 (依中央防救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二) 發生其他重大災害奉署長(或副署長)指示應成立一級開設時 05 二 人員 各有關組 室主管及業務必要人員 指揮中心當日值(執)勤人員 (或依相 關緊急應變小組規定辦理) 三 任務分工 (一) 依中央防救中心及相關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辦理 (二) 各業務單位並應依其業務性質辦理 (三) 各組 室相關必要人員趕赴現場協助處理及瞭解相關事宜 貳 二級開設 12 一 時機 (一) 配合其他部 會及內政部相關機關通報 或獲知其他非本署主管災 害發生時 主動或配合成立中央防救中心或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 時 (依內政部及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國家重要慶典 節日或實施重要(大)專案時 經業務主管單位簽准會 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實施時 (三) 發生其他重大災害及顯有將發生重大災害之虞時 奉署長(或副署長) 指示應成立二級開設時 13 二 人員 各有關組 室業務主管及必要人員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當日值(執) 勤人員 (或依相關緊急應變小組規定辦理) 14

34 1036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三 任務分工 (一) 依中央防救中心及相關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辦理 (二) 各業務單位並應依其業務性質辦理 (三) 各組 室相關必要人員趕赴現場協助處理及瞭解相關事宜 參 三級開設 一 時機 一般正常狀況 二 人員 總值日官 及執勤官 員 三 任務分工 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肆 程序 一 台閩地區發生重大災害案件時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接獲地方消防單位通 報後 除立即製作災害初報單外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非上班時間及 例假日由總值日官)立即口頭報告署長 副署長 主任秘書 並通報主管業 務單位 請示是否成立一 二級開設 二 台閩地區顯有發生重大災害之虞時 由各業務單位簽報請示是否成立一 二級開設 三 經奉指示展開一 二級開設作業後 由執勤人員負責通報相關組 室主管 及業務人員返署作業 四 編組作業人員於接獲通報後若於非上班時間應立即回署作業 作業地點於 本署中央防救中心會議室(必要時得視狀況至各組展開作業) 五 一 二級開設經奉准後撤除 各組 室依業務權責逕行各項檢討及善後事宜 伍 其他規定 一 有關媒體要求採訪 若於成立一 二級開設前 由總值日官擔任發言人 成立一 二級開設後由公關科安排受訪人員 時間及地點 成立三級開設 時 上班時間由公關科安排受訪人員 時間及地點 非上班時間由總值日 官擔任發言人 至有關既訂安排之受訪時程 不受此限 二 各組 室 中心人員應將緊急連絡電話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備查 有異 動時須隨時通知更正 三 各組 室 中心主管於下班後 例假日或出差期間 應指定科長或適當人 員保持聯繫 以備緊急返署參加編組作業 四 參加一 二級開設編組作業人員得按實際出勤狀況報支加班費 不受每日 四小時 每月三十小時之限制 編組作業人員並得依辛勞情形核實獎懲 陸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另隨時補充修正之 柒 本規定奉署長核定後實施

35 06 指揮中心 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消防勤業務督導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消署指字第 88J0072 號函 壹 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第三條 貳 目的 落實勤業務執行 維護勤務紀律 指導工作方法 考核工作績效 激勵工 作士氣 維護榮譽團結 發揮督導功能 參 督導人員之遴任與編組 一 督導人員遴任 由本署各單位遴選熟悉消防勤業務之科長以上人員專(兼) 任之 二 督導工作編組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設置 消防勤業務督導小組 執行勤(業)務督導及辦理勤務督導計畫釐定 管制 考核 資料彙整 通 報等行政事宜 督導人員辦理督導(查處)工作 必要時得會同本署相關業 務單位派員共同辦理之 肆 督導考核範圍 本署督導人員係就一般事項及共同勤業務實施督考(導) 若屬專業(案)業 務 則仍由本署業務單位實施督考(導) 伍 督導項目 一 二 三 四 關於消防勤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關於消防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民眾陳情 申訴案件之督導與調查事項 消防(義消)人員因公傷病 遭遇家庭變故或非因公重大疾病時 代表署長

36 1038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慰問 五 宣達署長理念與作為 六 臨時交辦事項 陸 實施方式 一 定期督導 依需要辦理平時 聯合督導 二 不定期督導 依需要辦理機動 專案督導 柒 資料處理 一 督導紀錄聯單 (一)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 填寫督導紀錄聯單(格式如附表一) 迅交予 被督導單位主官(管)處理 (二) 受督導單位應將辦理或改善情形 依限回報 二 督導報告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情形 填寫督導報告(格式如附表二) 報告內容應 簡明 具體 完整 於督導完畢二日內陳報 三 督導通報 (一) 督導後一週內應將督導所見重大優 缺點彙編督導通報(格式如附表 三)函發各單位 對於督導所見重大優 缺點 受督導單位應依規定 依限回報並即時辦理獎懲 以收督導之效 (二) 督導通報應列入管制 重大缺失或重要事項應實施複查 各單位對督導通報所列優劣事項之處理 (一) 利用勤前教育或局務會報認真檢討 (二) 對本單位之缺點 找出原因 即行改進 對本單位之優點及績優人員 表揚激勵 (三) 對他單位之缺點 應作借鏡 隨時警惕 對他單位之優點 實施觀摩 學習 捌 績效考評 一 督導發現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 具有績效 符合 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 勵金支給要點 之規定者 得簽請核發工作獎勵金或函請其上級單位予以 行政獎勵

37 06 指揮中心 1039 二 督導發現各單位之優點 缺點及處理情形 每半年核計單位成績乙次 對 督導評比績優(劣)單位 由本署函請其上級機關 對主官(管)辦理獎懲 三 依督導發現列報之具體優點 缺點 問題或建議 核計督導人員執行績效 每半年依 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辦理獎懲 四 督導(查處)重大專案 另依規定獎懲 玖 工作要求 一 督導人員實施督導 督勤態度應親切 多鼓勵 指導 溝通 以促進團結 和諧 提振工作士氣 二 發現困難 問題 應即協助解決或反映上級處理 三 執行督導 應客觀 深入 發掘具體優點 缺點 問題 適時檢討 認真 辦理 四 督導人員執行督(指)導工作 應避免影響受督導單位正常運作 嚴禁關說 請託或接受招待餽贈 五 各督導人員應依任務及工作要求認真執行 負其責任 六 本署各業務單位若有重要工作 須委由督導人員督導者 應訂定督導評核 標準表送交 督導小組 俾利督導人員實施督導 七 督導人員於各縣市實施督導時 倘該轄發生重大消防 公共安全等事件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於接獲報告後 應即通知督導人員前往 10 八 督導是機密性之工作 應注意保密 11 拾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38 1040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附表一 內政部消防署督導紀錄聯單 編號 月 日 督導人員 受督導單位 督導時間 時 分 督導所見優缺 處理情形 點問題 備 註 內政部消防署督導紀錄聯單 月 受督導單位 督導時間 時 督導所見優缺 處理情形 點問題 備 註 編號 日 督導人員 分 內政部消防署督導紀錄聯單 月 受督導單位 督導時間 時 督導所見優缺 處理情形 點問題 備 註 編號 日 督導人員 分 第一聯存 被督導單位 第二聯存被 被督導單位 (層報消防局) 第三聯存被 督導人員(交 存承辦單位)

39 06 指揮中心 申請內政部消防署派遣直昇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5 日消署指字第 號函頒廢止 一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空中緊急救災 救護等任務 並建立 直昇機申請 派遣及管制機制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空中緊急救災 救護須具備下列事項之一 且非經直昇機支援 無法有效 達成救災 救護之目的者 得向本署申請派遣直昇機 (一) 高樓建築火災救生事項 (二) 水上救溺及山難搜救事項 (三) 救災人員 裝備 物資運送事項 (四) 災情觀測與蒐報事項 (五) 空中緊急救護執行事項 (六) 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支援事項 (七) 森林火災滅火支援事項 (八) 海難 空難搜救或重大交通事故搶救支援事項 (九) 環境污染通報及環境污染調查蒐證支援事項 (十) 其他緊急災變搶救支援事項 三 第二點第二款之水上救溺及山難搜救事項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始得向 本署申請派遣直昇機 (一) 搜救人員到達事故地點 事故者有生命危害之虞者 (二) 搜救人員到達事故地點 事故者無生命危害之虞 但地形險惡 搬運 過程危險及困難者 (三) 搜救人員到達事故地點 事故者無生命危害之虞 但搬運耗時達八小 時以上者 (四) 搜救人員尚未到達事故地點 事故者有生命危害之虞 得申請直昇機 逕行救援 (五) 搜救人員尚未到達事故地點 事故者有生命危害之虞 且搜救單位到 達目標區耗時達四小時以上者 得申請直昇機運送搜救人員及物資 四 第二點第六款之空中轉診 須符合下列條件 始得向本署申請派遣直昇機 (一) 須為離島 偏遠地區醫院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二) 重大傷病患就診地區之醫院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完整治療 非經 空中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 (三) 須經申請轉診醫院初審符合空中救護適應症 並經醫師核章

40 1042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四) 申請轉診醫院應負責聯絡接受轉診醫院派遣救護車並備妥醫療相關 設施 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 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 或協調 接受轉診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 五 第二點第六款之移植器官緊急運送 除應符合前點第三款外 並須以夜間 無民航機飛行時或臨時須緊急運送者 始得向本署申請派遣直昇機支援 六 救災救護演習訓練事項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始得向本署申請派遣直昇機 (一) 年度計畫性或專案性消防演訓項目 (二) 縣(市)政府層級以上辦理或委辦之重大演習或訓練 (三) 具特殊狀況需求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署核准之項目 (四) 對於提昇災害搶救技能有重大助益者 七 申請派遣直昇機之程序如下 (一) 須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或消防機關填具 直昇 機申請表 並經主官或其職務代理人核章後 傳真至本署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受理 俾便審核派遣 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申請敘明任務 性質 災況情形 位置座標 無線電救災救護頻率及現場指揮官聯絡 電話號碼 惟書面資料應於十分鐘內補送 並應詳填申請表所列各項 內容 (二) 第二點第六款之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 由申請機關(單位)填 具 空中轉診申請表 或 器官移植緊急運送申請表 傳真至本署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 並經行政院衛生署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審查 核可後 由本署派遣執行 (三) 第六點之救災救護演習訓練事項 須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或所屬消防機關 於演習訓練二個星期前 填具直昇機申 請表並附演習(訓練)計畫行文至本署(業務主管組)提出申請 八 派遣程序如下 (一) 本署執勤人員受理直昇機申請表後 依表列項目逐一審查 並經當日總 值日官核准後 即通知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所屬分隊(駐地)派遣直昇機 (二) 第二點第六款之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支援事項 應經行政院衛 生署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審查核可後 由本署派遣直昇機支援 (三) 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所屬分隊(駐地)無法執行任務 應填具 報告單 詳述無法執行任務之原因回覆本中心 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回報 惟書面資料應於十分鐘內補送 並由本署轉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支援 (四) 第六點之救災救護演習訓練事項申請派遣直昇機 經本署各權管業務 單位審查核准後 由各該管單位逕覆申請機關(單位)及空中消防隊籌

41 06 指揮中心 1043 備處 並副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五) 有關直昇機申請派遣標準作業程序 九 直昇機派遣優先順序如下 (一) 人命優先原則 生命危急案件 優先派遣 (二) 嚴重緊急優先原則 嚴重緊急事故案件 優先派遣 (三) 偏遠離島地區優先原則 交通不便 醫療短缺之地區 優先派遣 十 直昇機派遣原則如下 (一) 合適機種原則 以勤務需求及性能考量 派遣適當機種執行 (二) 快速就近原則 以時間因素及地點考量 派遣適當機種執行 如本署無合適機種或考量救災時效 得由本署轉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揮中心指派合適或就近機種支援 十一 追蹤管制 (一) 空中消防隊籌備處執勤機 於起飛時需通知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 返隊時亦同 並於任務結束後 製作 任務執行報告表 (如 附件六) 傳真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 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應掌握執勤機飛航及任務執行動態 並通報本 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三) 申請單位應隨時將目標區最新動態回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二 為提高直昇機救災時效 申請空中緊急救災 救護之機關(單位)應配合 辦理下列事項 (一) 指派現場指揮官並與執勤機保持通信暢通 (二) 負責協調相關機關(單位)維持直昇機起降場淨空及週邊人車管制 十三 本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各分隊(駐地)直昇機 為因應緊急災變人命救助 派遣作業之用 應預留一架以上待命直昇機為原則 除機況設備測試 外 非經奉准不得移作其他使用 前項測試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2 1044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083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八六)內消字第 號函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內消字第 號函修正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內消字第 號函修正 壹 目的 為統一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之執勤及作業 要領 以提昇指揮 調度 管制 聯繫之功能 發揮整體救災救護之力量 達到 減少人命傷亡及災害損失之目的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 任務 一 基本任務 (一) 統籌指揮 調度 管制及聯繫救災 救護相關事宜 (二) 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 陳報 通報 轉報 (三) 指揮中心勤務之規劃 督導 考核 (四) 火災搶救 緊急救護及為民服務案件之統計或出勤派遣 (五) 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二 任務區分 (一) 內政部消防署指揮中心 1. 有關全國災害搶救之指揮 調度 管制及聯繫等事項 2. 有關全國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 陳報及通報 3. 對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 考核 4. 對指揮中心資訊 通信業務之規劃 管理及督導 (二) 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指揮中心 1. 有關轄區災害搶救之指揮 調度 管制及執行 2. 有關轄區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及搶救報告之陳報 3. 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4. 對所屬大 中 分隊勤務之督導 5. 災害發生時 綜合動 靜態資料 發揮幕僚諮詢功能

43 06 指揮中心 1045 參 編組及職掌 指揮中心視勤務需要設總值日官 執勤官 執勤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 下簡稱救護人員) 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 總值日官 (一) 消防安全全般狀況之掌握 處理及聯繫事項 (二) 督導執勤官 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執勤當日之必要作業事項 (三) 機關之安全維護 二 執勤官 (一) 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 調度及聯繫 (二) 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 (三) 執勤當日各種紀錄 表報之初審 (四) 重大災害搶救處理報告之撰寫及陳報 (五) 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六) 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三 執勤員 (一) 襄助執勤官掌握 處置全般狀況 (二) 受理報案與受理災情報告及查詢 (三) 各項狀況之紀錄 報表之填寫及協調 聯繫事項 (四) 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 包括登記 陳閱 轉交 轉傳真等 (五) 臺閩地區火災搶救暨緊急救護日報表之統計 (六) 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四 救護人員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一條暨相關規定執行其職掌 肆 執勤要領 一 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狀況處置表處置各種狀 況 二 交接規定 (一) 人員 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 時間 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三) 交接事項 1. 未結及待辦案件 14

44 1046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應勤裝備及重要文件 通信 照明 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 (四) 交接手續 1. 交接事項應填寫在每日執勤紀事表摘要敘明 2. 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 持續處理 3. 交接紀錄應陳首長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三 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 職務代理 1. 總值日官 執勤官 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變更執勤日期 應填寫變 更申請表 總值日官由主任秘書(秘書)以上長官核准 執勤官 執 勤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主任核准 2. 總值日官 執勤官 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因差假應協商相當職務人 員代勤 其代勤人員比照總值日官 執勤官 執勤員及救護人員 規定辦理 (二) 輪值輪休 1. 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勤務分配 就編定員額作合理分配 執勤人員 每週執勤四十小時 必要時 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同班執 勤人員 由執勤官視實際情形調配 2. 前項超勤應給予加班費 補休假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其方 式由各級消防機關選擇一項或數項同時或先後為之 伍 作業要領 一 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處理要領區分表處 理相關作業事項 二 報告及通報 (一) 遇有災害發生 應立即陳報 通報 並嚴守不遲報 不漏報 不匿報 及不誤報之紀律 (二) 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 何地 何物 何人 何事等五要素簡明扼要 以求具體完整 (三) 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理) 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部分 不可等 候報告 (四) 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 災害程度 災害性質 遇重大災害時 應即

45 06 指揮中心 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同步報告 並視災情狀況通報稅捐 社政或鄉 (鎮 市 區)公所等相關機關 (五) 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 並貫徹初報 續報 結報之作業程序 (六) 執勤人員處置狀況 查詢轉報 指揮調度得宜 對災害搶救 人命救 援 著有績效者 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 以敘獎 (七) 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 通報及紀錄 有不實或延誤之情事者 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處分 三 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 迅即採取應變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者 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一) 火災 1. 成災標準 (1) 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 (2) 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且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 (3) 燒燬供人使用之物(含舟 船 航空器或農作物 動物)價值在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4) 燒燬林木面積達五公頃以上(雜草除外) (5) 財物損失 一時無法估算 但依現場判斷 顯然災情慘重者 2. 重大災害標準 (1) 死亡兩人以上 四人以下 死傷合計十五人以上 二十九人以 下 房屋燒燬十戶(間)以上 二十九戶(間)以下或財物損失達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火災者 (2) 重要場所(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者 (3) 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 損失 傷亡一時難以估計 惟可預期 災害損失甚大者 (4) 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者 (5) 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案件 3. 特殊重大災害標準 (1) 死亡五人以上 死傷合計三十人以上或房屋燒燬三十戶(間)以 上之火災 (2) 重要場所(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造成重要官員受傷或不幸死亡者 (3) 其他重大災害經消防機關正 副首長認有提列為特殊重大災害者 (二) 地震 地震強度三級以上 (三) 爆炸 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46 1048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四) 豪雨災情 淹水 河水暴漲 土石流 道路坍方等嚴重災情造成人員 傷亡 受困或無法通行 (五) 溺水 死亡或失蹤一人以上 (六) 海難 十二海浬內人員失蹤或傷亡 (七) 重大職業災害 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八) 重大車禍 死亡三人以上 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或受傷十五人以上 (九) 山難 (十) 空難 (十一) 核子事故 (十二) 化學災害 (十三) 大規模停電(鄉 鎮 市 區半數戶數以上) (十四) 其他具新聞性 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 經該轄消防機關首長認有 必要提報者 四 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 並明瞭地方 機關各單位權責劃分關係 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 以增進協調 聯繫功能 五 各項傳真 通報資料之處理 (一) 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 應按其狀況屬性 迅速報告長官及通報相關業 務單位預作佈署 不可延誤處理 (二) 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 震度在三級以上時 須通報搶救等有關單位並 作災情回報 (三) 接獲海上 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 或其他媒體資訊 應立即影 印或作成紀錄 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四) 接收及發出之通報 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六 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一) 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 在未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 指揮 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 隨時提供最新資訊 通報業務單位 以作為簽 報成立之依據 (二) 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 在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後 執勤人 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三) 指揮中心應依據重大火災 風災 震災 爆炸災害及其他特殊重大災 害處理作業流程表 作為執勤人員之標準作業模式 (四) 救援支援申請 1. 直昇機支援申請 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內政部消防署直昇機申請 派遣作業暫行規定辦理

47 06 指揮中心 國軍支援申請 (1) 依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2) 持續追蹤支援任務 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紀事表 七 檢舉 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 接獲有關消防人員違反風紀或貪瀆違法之電話檢舉案件 應填寫於受理 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 並以密件陳核後 移送業務單位或政風室處理 (二) 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 應填寫於公務電話紀錄簿 並依程序陳核後 移業務單位辦理 (三) 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 應詳細詢問檢舉人姓名 被檢舉 對象詳細地址 檢舉詳細內容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 並 依程序陳核後 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陸 通信 指揮中心應參考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有 無 線電配置圖 製作通訊網路圖 柒 行政支援 08 消防機關內之業務單位應主動提供常用之相關法令規定 人員聯絡簿冊 調度支援備用之消防救災人力 救護人力 車輛 裝備資料彙送指揮中心參考 並隨時更新 09 捌 附則 指揮中心應參酌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設施資 料彙整表 設置各項設施

48 1050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084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88)內消字第 號 一 為健全消防勤務實施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消防機關執行勤務依本要點行之 三 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四 消防勤務機關 區分為基本單位 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五 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 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 由小隊長或隊員負 責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水源調查勤務 六 責任區之劃分 應參酌地區特性 消防人力多寡 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及 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 適當規劃之 七 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 負責責任區之規劃 勤務執行及督導 八 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 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 指揮 督導及執行 九 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 負責規劃 指揮 管制 督導及考核轄區 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 並執行重點勤務 十 消防局 港務消防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 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 指揮 管制 督導及考核 必要時對重點勤務 得逕為執行 十一 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 防災宣導 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 備勤 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 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 以 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 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 消防安全檢查 包括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管理 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 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 水源調查 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 搶救演練 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 裝備器材操作訓練 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 值班 由服勤人員於執勤台值守之 負責通訊連絡 傳達命令 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 裝備器材保養 執勤項目包括試車 試水 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 保養 檢查

49 06 指揮中心 1051 (八) 待命服勤 服勤人員保持機動待命 以備執行救災 救護 災害 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十二 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 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 餘為日勤 勤務交接時間 由消防局 港務消防 隊定之 (二)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 每週合計四十四小時(週休二日四十小 時) 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三) 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 由消防局 港務消防隊視消防人力及 轄區特性定之 十三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 服勤方式之互換及 服勤時間之分配 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 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 實施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 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 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 分派勤務 力求勞逸平均 動靜工作務使均勻 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 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 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 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 其夜間在勤人數 除主管外人數在五人 以下之分隊 消防局 港務消防隊得視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 04 十四 勤務執行單位 應依勤務基準表 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 按日排定勤 務分配表執行之 並陳報上級備查 變更時亦同 十五 消防局 港務消防隊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 應依其任務分派人 員 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十六 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統一調度 指揮 管制所屬下級機 關及人員 執行各種相關勤務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 得報請上 級機關協助 十七 勤務執行前 應舉行勤前教育 其種類如下 (一) 基層勤前教育 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 聯合勤前教育 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 專案勤前教育 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 港務消 防隊或大(中)隊實施 10 十八 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 檢查服裝 儀容 服勤裝備及機具

50 1052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二) 宣達重要政令 (三) 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 由消防局 港務消防隊視所轄勤務單位實際情 形 規定其實施方式 時間及次數 十九 勤務之督導及獎懲 (一) 各級消防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 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 務績效 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 重大災害 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 應加強勤務督導 二十 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陳 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附表一 區分 項目 狀況掌握 指揮調度 協調聯繫 管制督導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狀況處置表 直轄市 縣 市 消防局 港務消防 內政部消防署指揮中心 隊指揮中心 一 受理報案 一 接報及查證 二 彙整災情及搶救報告 二 確實掌握災害現場或災情狀況 三 陳報內政部 行政院 三 陳報行政首長及上級機關 一 指揮 調度 聯繫直轄市 一 指揮調度所屬大隊 中隊 分隊 人員出勤救災 縣 市 消防局 港務 二 派遣業務人員參與指揮中心作業 消防隊搶救災害 或赴現場支援 二 指導消防救災作為 三 調度支援消防救災人力 三 視狀況申請支援消防救災人力 一 協調聯繫各消防救災相 一 通報協調聯繫各消防救災相關單 位 關單位 二 處理災害狀況初報 續報 結報 二 狀況指導處理轉報 事宜 三 上級交辦回報 四 主動查報 一 災害發生後續報 結報之 一 救災救護勤務之管制及督導 二 未結案件之管制追蹤 管制 二 交辦回報管制 三 主動催辦督導

51 06 指揮中心 1053 附表二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處理要領區分表 區分 內政部消防署指揮中心 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 港務 消防隊指揮中心 一 每日彙整全國火災案件 扼要記 錄於執勤紀事表 二 接獲之災害報告單存卷 三 核對火災搶救暨緊急救護日報表 件數 一 查明初步狀況後立即報告內政部 消防署署長 副署長 主任秘 書 災害搶救組組長 災害管理 組組長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 任 二 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通報項 目一覽表 規定陳報 三 賡續追蹤查詢最新災情並適時續 報 結報 一 受理報案與派遣並全程掌 握災情與搶救經過 二 災害發生後儘速填報災害 報告單 同時傳真內政部 消防署 一 立即報告局(隊)長 並通 知業務單位人員出勤或 參與作業 二 掌握災害現場狀況 並提 出狀況判斷供指揮官處 置 三 撰寫重大災害處理報告單 分陳直轄市 縣(市)政府 及內政部消防署 災害項目 成災 重大災害 一 查明初步狀況後立即報告內政部 一 立即報告局(隊)長 並製 作特殊重大災害初報單 消防署署長 副署長 主任秘 傳真直轄市 縣(市)政府 書 災害搶救組組長 災害管理 及內政部消防署 組組長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 二 嚴密幕僚作業 發揮指 任 揮 調度 協調功能全力 特殊重大 二 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通報項 搶救災害 目一覽表 規定陳報 災害 三 災情持續擴大 於成立中央災害 三 視狀況發展 協請業務單 位簽報成立 災害應變中 應變中心時 全力配合執行 心 依規定配合展開作 四 協同業務單位人員共同製作搶救 業 處理報告書分陳行政院 內政部 長官

52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1054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有無線電配置圖 一一九報案電話 基地臺(派遣臺) 無線電設備 有無線電配接系統 自備 ACD 話務分配 交換總機 及統計系統 直轄市 縣(市)消 防局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一一九受理台 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港 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 內政部消防署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港 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 其他相關單位各型無線電 衛生單位手提臺無線電 衛生單位車裝臺無線電 衛生局及責任醫療院所 固定分臺無線電 義消語音呼叫系統或各型 無線電 外勤中 分 小隊 手提臺無線電 外勤中 分 小隊 車裝臺無線電 外勤中 分 小隊 固定臺無線電 其他相關單位連線分機 義消分 小隊內線分機 電腦派遣系統 存證錄音系統 傳真電話系統 含各外勤大 中 分 小隊 指令電話系統 含各外勤大 中 分 小隊 分線分機電話系統

53 06 指揮中心 附表四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 (主要部分) 壹 設施 設備 一 錄音系統 二 有無線電連線系統設備 三 有線電通訊設備(含自動電話 專線電話及警用電話) 四 無線電通訊設備(含車裝臺 手提臺 基地臺 固定臺 中繼臺) 五 傳真機 電腦 列表機 電視 六 緊急電源及不斷電設備(緊急發電機 ATS) 七 衛星電話(移動式 固定式) 八 閉路監視器 九 手提式發電機 十 廣播設備 十一 一一九報案集中受理系統設備 貳 資料 一 圖類 (一) 天氣狀況圖 (二) 最新災情狀況圖 (三) 一一九作業流程圖 (四) 轄區消防分隊分佈狀況圖 (五) 受理及派遣系統流程圖 (六) 消防局指揮中心作業流程圖 (七) 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圖式 (八) 颱風動向圖 (九) 消防水源分佈圖 (十) 各縣市都會地圖 (十一) 甲乙種搶救圖 (十二) 瓦斯管路圖 二 勤務類 (一) 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系統表 (二) 災害損失統計表 (三) 人力及救災車輛 器材 裝備管制表 (四) 勤務分配表 (五) 無線電測試紀錄表 (六) 執勤紀事表

54 1056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七) 火災搶救暨緊急救護日報表 (八) 執勤人員變更申請表 (九) 指揮中心通報流程表 (十) 物質安全資料表 (十一) 直昇機使用申請表 (十二) 溺水即報表 (十三) 消防 救護車輛裝備統計表 (十四) 車輛故障報修管制表 (十五) 災害報告單 (十六) 為民服務紀錄簿 (十七) 公務電話 傳真紀錄簿 (十八) 執勤人員交接簿 (十九) 受理災害(民眾報案)登記簿 (二十) 交接案件管制簿 三 聯絡資料類 (一) 相關單位聯絡電話表 (二) 緊急應變小組作業人員編組表暨聯絡電話 (三) 支援單位聯絡簿 (四) 消防局調用民間車輛及機具緊急聯絡名冊 (五) 媒體記者聯絡及傳真電話 四 火災類 (一) 列管場所登記清冊 (二) 水源列管清冊 (三) 救災地址索引 五 化學災害(含核子事故)類 (一) 取締危險物品登記簿 (二) 緊急應變指南(勞委會) (三)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 輸入 販賣 使用最低管制限量核可運作廠商 相關資料(依縣市區分) (四) 一九九六年版北美洲緊急應變指南(內政部消防署) (五) 化災現場消防搶救安全守則 (六)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環保署) (七) 毒性化學物質列管廠商名冊 (八) 核毒災資料查詢系統光碟片 (九) 列管化學工廠清冊 (十) 轄區化學工廠消防防災計畫(含工廠廠區平面配置圖) 六 法規類

55 06 指揮中心 (一)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二) 公務車輛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三) 消防機關災害事故通報作業規定 (四) 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資源作業要點 (五) 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各類災害即緊急事件通報作業規定 (六)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 (七) 消防法令彙編 (八) 警察實用法令 七 資通系統類 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輔助部分) 壹 設施 設備 一 獨居長者緊急求救系統 二 業餘無線電基地台 三 數位相機 四 數位投影機 五 前進指揮所各項設備(照相機 錄音機 行動電話 衛星電話) 六 地震震度數位警報器 七 BBC 呼叫器 貳 資料 一 圖類 (一) 大眾捷運系統圖 (二) 土石流危險溪流分佈圖 (三) 轄區地圖(含中油輸油管線及天然氣供器管線等) (四) 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 (五) 災害防救體系圖 (六) 台灣百岳位置圖 (七) 排水閘門及抽水站分佈圖 (八) 海域防溺救生站位置圖 (九) 河川水域防溺救生站位置圖 (十) 責任醫院配置圖 二 勤務類 (一) 消防局搶救重大災害流程表 (二) 支援專案勤務管制表 (三) 救護車運送傷患離轄請示單 (四) 為民服務轉報紀錄簿

56 1058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五) 一一九專線測試紀錄簿 (六) 通信器材交接紀錄簿 (七) 救護技術員執勤手冊 三 聯絡資料類 (一)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通報聯繫電話表 (二) 各村里災害緊急聯絡人員名冊 (三) 消防人員各類特殊專長訓練人員清冊 (四) 義消 民間救護團體及其他志工團體編組通訊資料 四 火災類 消防局火災分析統計表 五 化學災害(核子事故)類 (一)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公安事件緊急查詢聯絡電話表 (二) 各種危險物品管制 爆炸物(火藥庫) 化學工廠 油庫 加油站等 分布情形及管制表 (三) 高壓氣體管線紀錄簿 (四) 石化工廠安全技術手冊(消防篇) (五) 危險物品防救資訊檢索手冊 (六) 各項物質安全緊急應變手冊 六 資通系統類 通訊及資訊器材分配列管清冊 七 其他 (一) 高危險地區資料表 (二)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三) 消防局車禍處理小組成員處理程序分工表 (四) 水庫及各河川水位管制表 (五) 自來水事業處停水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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