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教 章 2015 16 号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书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你 院 申 报 核 准 的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章 程, 经 云 南 省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委 员 会 评 议,2015 年 9 月 29 日 第 13 次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会 议 省 教 育 厅 党 组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予 核 准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2015 年 9 月 29 日 1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章 程 序 言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始 建 于 1950 年 4 月 历 经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昆 明 市 军 管 会 公 安 部 公 安 学 校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厅 公 安 学 校 云 南 省 政 法 干 部 学 校 云 南 政 治 学 院 云 南 省 公 安 学 校 云 南 省 人 民 警 察 学 校 和 云 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等 历 史 时 期 2003 年 4 月 升 格 为 本 科 院 校 并 更 为 现 名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学 校 是 一 所 特 色 鲜 明 的 警 察 本 科 高 等 院 校 学 校 坚 持 政 治 建 校 政 治 建 警 办 学 方 针 坚 持 在 继 承 中 发 展 在 适 应 中 推 进 在 改 革 中 创 新 坚 持 高 等 学 校 立 德 树 人 根 本 任 务,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政 治 意 识 忠 诚 意 识 法 律 意 识 警 察 意 识 和 纪 律 意 识 坚 持 以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大 力 发 展 在 职 民 警 及 国 际 警 察 教 育 培 训, 积 极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坚 持 立 足 公 安, 服 务 社 会 ; 立 足 云 南, 服 务 全 国 及 东 南 亚 的 办 学 定 位, 办 出 具 有 云 南 边 疆 民 族 特 色 禁 毒 及 反 恐 专 业 特 色 警 务 化 管 理 特 色 国 际 警 务 交 流 特 色 的 警 察 高 等 教 育, 致 力 于 建 设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水 平 的 现 代 警 察 大 学 学 校 承 担 国 家 反 恐 怖 办 反 恐 怖 综 合 训 练 基 地 ( 云 南 基 地 ) 公 安 部 禁 毒 警 察 训 练 基 地 公 安 部 科 技 信 息 化 教 育 训 练 基 地 公 安 部 警 务 保 障 培 训 基 地 东 南 亚 国 家 警 察 训 练 基 2
地 全 国 县 级 公 安 局 长 培 训 基 地 全 国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执 法 规 范 培 训 基 地 全 国 武 术 段 位 考 试 点 全 国 自 卫 防 身 术 培 训 基 地 云 南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测 评 基 地 等 各 项 建 设 任 务, 开 展 基 地 各 项 培 训 学 校 重 视 与 周 边 国 家, 欧 洲 美 洲 非 洲 部 分 国 家 内 政 部 警 察 机 构 警 察 教 育 机 构 交 流 合 作, 与 泰 国 皇 家 警 察 尉 官 大 学 柬 埔 寨 警 察 学 院 老 挝 人 民 警 察 学 院 缅 甸 中 央 警 察 训 练 学 院 加 拿 大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司 法 学 院 澳 门 科 技 大 学 澳 门 大 学 等 国 内 外 高 等 院 校 发 展 友 好 学 校 关 系, 推 进 合 作 共 赢 拓 展 与 国 内 外 著 名 大 学 警 察 机 构 警 察 教 育 机 构 等 建 立 交 流 合 作 关 系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英 文 名 称 为 Yunnan Police College 中 文 简 称 云 警 院, 英 文 缩 写 YPC 学 校 网 址 是 http://www.ynpc.edu.cn 第 三 条 学 校 本 部 地 址 为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教 场 北 路 249 号 山 地 丛 林 之 间, 山 校 合 一, 园 林 自 然 学 校 分 别 在 所 属 的 圆 山 荷 山 豹 山 龙 山 四 个 学 区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训 练 3
活 动 第 四 条 学 校 为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人 事 和 队 伍 建 设 上, 纳 入 国 家 公 务 员 系 列 和 人 民 警 察 体 制 管 理 学 校 积 极 顺 应 形 势 发 展 变 化,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创 新, 促 进 公 安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第 五 条 举 办 者 应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 提 供 办 学 资 金, 保 障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支 持 与 引 导 学 校 发 展 学 校 办 学 活 动 接 受 举 办 者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举 办 者 和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学 校 进 行 监 管, 尊 重 和 保 障 学 校 独 立 事 业 法 人 地 位 和 办 学 自 主 权, 促 进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第 六 条 学 校 为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七 条 学 校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遵 循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和 公 安 高 等 教 育 规 律, 坚 持 依 法 办 学, 依 法 治 校 第 八 条 学 校 依 据 法 律 和 公 安 院 校 招 生 规 章 制 度, 申 报 招 收 各 类 学 生,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开 展 合 作 办 学, 设 置 内 部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职 称 评 定, 聘 用 教 职 员 工, 调 整 收 入 分 配 和 按 照 高 校 特 点 核 定 超 工 作 量 等 办 学 自 主 权 4
第 二 章 功 能 和 教 育 形 式 第 九 条 学 校 全 面 履 行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职 能 ; 学 校 中 心 任 务 是 培 养 政 治 坚 定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具 有 忠 诚 责 任 奉 献 精 神 适 应 公 安 工 作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第 十 条 学 校 致 力 于 推 进 公 安 学 公 安 技 术 法 学 管 理 学 工 学 理 学 教 育 学 等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服 务 公 安 工 作 和 公 安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形 成 公 安 学 科 专 业 齐 全, 禁 毒 学 反 恐 怖 国 内 安 全 保 卫 等 特 色 专 业 优 势 彰 显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专 业 体 系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积 极 适 应 公 安 工 作 和 公 安 教 育 改 革 的 需 要,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水 平 和 办 学 条 件, 按 规 模 质 量 和 效 益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形 成 合 理 的 办 学 规 模, 优 化 学 科 专 业 和 办 学 类 型 结 构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区 别 不 同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的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为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教 育, 同 时 大 力 开 展 在 职 民 警 和 国 际 警 察 教 育 培 训, 积 极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和 留 学 生 教 育, 形 成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留 学 生 和 警 察 职 业 教 育 等 协 调 发 展 的 立 体 型 办 学 格 局 依 法 确 定 和 调 整 学 历 教 育 修 业 年 限,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学 分 制 执 行 国 家 学 历 学 位 制 度, 依 法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授 予 学 位 5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与 创 新, 尊 重 和 保 障 教 师 和 学 生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享 有 的 学 术 自 由, 营 造 宽 松 和 谐 的 学 术 环 境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履 行 社 会 服 务 职 能,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积 极 为 公 安 事 业 提 供 理 论 支 撑 和 智 力 支 持, 为 国 家 和 地 方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政 治 建 警 政 治 建 校 的 方 针 ; 坚 持 警 务 化 管 理, 建 设 富 有 警 营 特 色 的 校 园 文 化, 引 领 社 会 思 潮 和 价 值 取 向, 大 力 传 播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大 力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促 进 警 察 文 化 继 承 创 新 与 发 展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坚 持 开 放 办 学, 与 国 内 相 关 高 校 开 展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加 强 与 有 关 国 家 地 区 警 察 院 校 ( 培 训 机 构 ) 的 交 流 合 作, 构 建 国 际 化 办 学 格 局, 提 高 开 放 办 学 水 平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办 学, 不 断 完 善 学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校 长 负 责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社 会 参 与 的 治 理 体 系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发 挥 学 院 在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6
第 三 章 治 理 体 系 第 一 节 校 党 委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领 导 核 心,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及 相 关 实 施 办 法 开 展 活 动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由 党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支 持 校 长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第 二 十 条 校 党 委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凡 属 重 大 问 题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决 策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集 体 讨 论 并 作 出 决 定 按 照 中 共 云 南 省 委 的 要 求, 加 强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对 学 校 的 领 导, 学 校 设 立 并 配 备 党 委 第 一 书 记, 由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副 厅 长 兼 任 校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第 一 书 记 主 持 ; 党 委 第 一 书 记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可 授 权 党 委 书 记 或 副 书 记 主 持 ; 实 际 到 会 委 员 达 到 应 到 委 员 的 2/3 以 上 方 可 召 开 校 党 委 会 采 取 表 决 制 作 出 决 定,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的 1/2 方 为 通 过 ; 财 务 预 算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机 构 设 置 和 干 部 人 事 任 免 事 项 的 表 决 可 采 用 票 决 制 第 二 十 一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7
主 要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对 全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主 体 责 任,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领 导 责 任 ( 三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四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五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六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推 进 五 心 ( 即 忠 心 献 给 祖 国 爱 心 献 给 社 会 关 心 献 给 他 人 孝 心 献 给 父 母 信 心 留 给 自 己 ) 教 育 牢 牢 掌 8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七 ) 推 进 五 风 即 党 风 作 风 教 风 学 风 校 风 建 设,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育 人 氛 围 ( 八 ) 加 强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加 强 对 学 校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十 ) 领 导 指 挥 学 校 师 生 参 加 大 型 活 动 重 要 活 动 安 全 保 卫 执 勤 等 工 作 ( 十 一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与 学 校 党 委 相 同, 接 受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履 行 监 督 执 纪 问 责 的 职 能,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校 纪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 二 ) 组 织 协 调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检 查 处 理 违 反 党 9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案 件 ; ( 三 ) 受 理 党 员 的 控 告 申 诉, 维 护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权 利 ; ( 四 ) 开 展 党 纪 和 廉 洁 教 育, 推 进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 ( 五 ) 其 他 需 要 由 其 负 责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政 治 部 是 警 察 类 学 校 特 有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宣 传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离 退 休 人 员 管 理 及 工 会 等 工 作 第 二 节 校 长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行 政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副 校 长 协 助 校 长 行 使 职 权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干 部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10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九 ) 向 校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二 十 六 条 主 持 召 开 校 长 办 公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是 校 长 行 使 职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由 校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办 公 会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委 托 的 副 校 长 召 集 主 持, 会 议 11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党 委 第 一 书 记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会 议 议 题 参 加 会 议 党 政 职 能 部 门 及 教 学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根 据 会 议 议 题 列 席 会 议, 列 席 人 员 由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第 三 节 学 术 组 织 第 二 十 七 条 依 法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健 全 以 学 术 委 员 会 为 核 心 的 学 术 管 理 体 系 与 组 织 架 构 ; 并 以 学 术 委 员 会 作 为 校 内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章 程 产 生 并 开 展 工 作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不 在 学 术 委 员 会 任 职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教 授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章 程, 各 委 员 会 根 据 章 程 产 生 并 开 展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章 程 产 生 并 开 展 工 作 行 使 职 权 包 括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明 确 学 位 授 予 程 序, 审 核 决 定 授 予 学 位 人 员 名 单 ; 12
作 出 撤 销 已 授 学 位 的 决 定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根 据 章 程 产 生 并 开 展 工 作 对 教 学 过 程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质 量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检 查 督 促 指 导 和 评 价 ; 对 教 学 信 息 进 行 收 集 研 究 和 反 馈 ; 开 展 专 题 调 研,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确 保 教 学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稳 步 提 高 第 四 节 民 主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在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领 导 下 依 据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教 科 文 卫 体 工 会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校 工 会 ) 是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是 教 职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群 众 组 织,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履 行 工 会 职 责 学 校 为 校 工 会 承 担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机 构 的 职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经 费 保 障 学 校 建 立 校 院 ( 部 ) 两 级 工 会 组 织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共 青 团 在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发 挥 思 想 13
政 治 教 育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学 生 素 质 等 方 面 的 组 织 引 导 等 作 用 第 三 十 三 条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在 校 党 委 及 上 级 学 联 组 织 领 导 下, 在 校 团 委 指 导 帮 助 下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节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教 务 处 科 技 处 分 别 代 表 学 校 对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实 施 职 能 管 理 研 究 生 部 负 责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警 察 教 育 训 练 学 院 是 学 校 在 职 民 警 培 训 的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公 安 部 省 公 安 厅 的 指 令 计 划, 开 展 在 职 民 警 培 训 及 管 理 ; 国 际 警 察 教 育 培 训 学 院 承 担 外 语 教 学 国 外 警 察 培 训 和 留 学 生 的 教 育 与 管 理 ; 学 校 教 辅 部 门 和 后 勤 保 障 等 机 构, 为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和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学 院 ( 部 ) 研 究 所 各 类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研 究 基 地 等 是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以 教 学 和 科 研 为 主 要 任 务,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和 国 际 交 流 的 任 务,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定 规 划,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院 ( 部 )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划 规 定 或 者 授 14
权,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加 强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 ( 二 )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 三 ) 加 强 教 学 研 究 实 施 教 学 改 革 ; ( 四 ) 制 定 设 置 属 于 本 专 业 学 院 ( 部 ) 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五 ) 组 织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活 动 ; ( 六 ) 负 责 本 专 业 学 院 ( 部 ) 的 教 学 与 行 政 管 理 ; ( 七 ) 负 责 本 专 业 学 院 ( 部 ) 内 部 资 产 和 财 务 管 理 ; ( 八 ) 负 责 本 专 业 学 院 ( 部 )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 ( 九 ) 根 据 学 校 规 划 和 部 署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 ( 十 ) 行 使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院 ( 部 ) 党 组 织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开 展 工 作, 负 责 本 专 业 学 院 ( 部 )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政 治 和 党 建 工 作,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在 本 部 门 的 贯 彻 执 行, 参 与 讨 论 决 定 本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支 持 本 部 门 院 长 ( 主 任 ) 行 使 职 权 并 对 本 部 门 工 作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对 本 部 门 的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负 有 共 同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院 ( 部 ) 设 院 长 ( 主 任 ) 一 人, 院 长 ( 主 任 ) 是 学 院 ( 部 )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副 院 长 ( 副 主 任 ) 数 人, 协 助 院 长 ( 主 任 ) 履 行 职 责 15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院 ( 部 )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分 会 和 教 学 督 导 组 学 术 委 员 会 分 会 和 教 学 督 导 组 是 教 授 参 与 专 业 学 院 ( 教 学 部 ) 民 主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原 则 上 由 教 授 组 成 根 据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的 章 程 及 授 权, 行 使 专 业 设 置 学 科 建 设 教 师 聘 任 学 术 评 议 教 学 指 导 教 学 督 导 和 检 查 等 审 议 评 定 职 能 第 四 十 条 学 院 ( 部 ) 设 立 教 研 室 教 研 室 是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研 究 的 基 层 组 织,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其 他 环 节 的 教 学 任 务,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组 织 学 术 活 动, 监 督 检 查 教 师 完 成 工 作 的 质 量, 提 出 教 师 培 养 补 充 及 调 整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等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办 学 性 质 和 培 养 目 标 设 立 学 生 处 ( 学 校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 和 各 专 业 学 生 大 队, 实 行 警 务 化 管 理, 推 进 思 想 教 育 常 态 化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化 内 务 卫 生 标 准 化 警 容 风 纪 规 范 化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处 ( 学 校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下, 宏 观 指 导 各 专 业 学 生 大 队 开 展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警 务 化 管 理 毕 业 就 业 指 导 和 武 装 部 工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专 业 学 生 大 队 设 大 队 长 一 人, 副 大 队 长 一 人 大 队 长 是 本 大 队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负 责 本 大 队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警 务 化 管 理 和 毕 业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副 大 队 长 协 16
助 大 队 长 工 作 大 队 长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认 真 履 行 一 岗 双 责, 全 面 负 责 大 队 人 财 物 管 理 及 学 生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 ( 二 ) 负 责 拟 定 本 大 队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建 立 工 作 和 考 核 机 制 ; ( 三 ) 积 极 配 合 教 学 部 门 做 好 本 大 队 学 生 入 学 教 育 训 练 实 习 毕 业 等 工 作 ; ( 四 ) 负 责 本 大 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和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 ( 五 ) 负 责 本 大 队 干 部 和 学 生 的 奖 惩 申 报 及 贫 困 学 生 助 学 工 作 ; ( 六 ) 加 强 学 生 的 日 常 教 育 和 管 理, 坚 持 每 周 大 队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例 会 制 度, 适 时 召 开 教 学 后 勤 等 相 关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和 学 生 代 表 座 谈 会,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学 生 动 态 和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 七 ) 关 心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支 持 和 指 导 团 学 开 展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 ( 八 ) 建 立 健 全 大 队 值 班 值 日 制 度, 加 强 请 示 汇 报, 做 到 警 令 畅 通, 令 行 禁 止 ; ( 九 ) 完 成 上 级 和 领 导 交 给 的 其 它 任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大 队 设 学 生 中 队, 学 生 中 队 设 中 队 长 一 人 中 队 长 是 学 生 中 队 工 作 直 接 责 任 人 在 学 生 大 队 领 导 17
下, 直 接 负 责 落 实 中 队 学 生 各 项 工 作 第 四 章 教 职 员 工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教 师 需 具 备 优 良 师 德 较 好 的 专 业 知 识 结 构 擅 长 教 书 育 人 能 够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并 获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学 校 教 师 在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人 民 警 察 身 份 的 同 时, 享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同 等 待 遇 和 发 展 空 间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并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下 列 制 度 : ( 一 ) 国 家 公 务 员 管 理 规 定 及 制 度 ( 不 包 括 工 勤 人 员 ); ( 二 ) 人 民 警 察 管 理 规 定 及 制 度 ( 不 包 括 工 勤 人 员 ); ( 三 ) 教 师 资 格 认 证 和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 四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 五 ) 管 理 人 员 聘 任 制 度 ; ( 六 ) 工 勤 人 员 聘 任 及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人 事 聘 任 制 目 标 责 任 制 岗 位 管 理 制 考 核 评 估 制 民 主 监 督 制 和 问 责 制 学 校 对 教 职 员 工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各 类 人 员 任 用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四 十 八 条 教 职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18
( 一 )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和 需 要 使 用 学 校 公 共 资 源 享 受 福 利 待 遇 ( 二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相 应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 四 ) 公 平 获 得 各 种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事 关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七 ) 就 职 务 职 级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八 ) 聘 约 规 定 的 权 利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九 条 教 职 员 工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恪 尽 职 守, 勤 勉 工 作 ; ( 二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 ( 三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四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聘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对 履 行 义 务 中 业 绩 突 出 的 教 职 员 工 给 予 奖 励 学 校 对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教 职 员 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职 撤 职 辞 退 或 开 除 等 处 分 19
教 职 员 工 受 记 过 记 大 过 处 分,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处 分 期 满 后 解 除 处 分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逐 步 提 高 与 学 校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教 职 员 工 福 利 待 遇,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机 制 和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教 职 员 工 通 过 教 代 会 工 会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和 组 织 等 形 式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尊 重 和 保 护 学 术 自 由,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自 主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学 校 规 范 教 师 的 学 术 行 为, 引 领 教 师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第 五 十 三 条 名 誉 教 授 特 聘 教 授 外 聘 教 师 访 问 学 者 进 修 教 师 等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本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进 修 活 动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政 策 规 定 学 校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五 十 四 条 港 澳 台 外 籍 教 师 的 管 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关 心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的 思 想 学 习 生 活, 发 挥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在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做 好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第 五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申 诉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受 理 教 职 工 申 诉 排 解 教 职 工 与 学 校 矛 盾 纠 纷 的 调 解 仲 裁 组 织 20
教 职 工 申 诉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和 各 类 教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工 会, 负 责 委 员 会 日 常 事 务 教 职 工 申 诉 委 员 会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章 学 生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学 生 是 办 学 的 受 益 人 学 生 实 行 警 务 化 管 理,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努 力 完 成 学 业, 具 体 内 容 为 : ( 一 ) 认 真 履 行 高 校 学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遵 守 学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 ( 二 ) 加 强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道 德 修 炼, 努 力 提 高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素 质 ; ( 三 )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刻 苦 钻 研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养 成 良 好 的 学 习 习 惯, 努 力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 ( 四 ) 服 从 命 令, 听 从 指 挥, 注 重 行 为 养 成, 不 断 提 高 组 织 纪 律 性 ; ( 五 ) 积 极 参 加 团 学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种 文 化 活 动, 提 高 综 合 文 化 素 质 ; ( 六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训 练 和 心 理 训 练, 强 身 健 体,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 ( 七 ) 尊 重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爱 护 集 体 荣 誉, 积 极 参 加 21
争 先 创 优 活 动 ; ( 八 ) 艰 苦 奋 斗, 厉 行 节 约, 爱 护 公 物 ; ( 九 ) 遵 守 安 全 规 定, 预 防 事 故 案 件 的 发 生 ; ( 十 ) 积 极 完 成 上 级 赋 予 的 其 它 工 作 任 务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生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22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 记 过 ; 留 校 察 看 ; 开 除 学 籍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学 生 受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并 且 没 有 再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期 满 后, 由 处 分 决 定 机 关 解 除 处 分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学 校 对 违 反 学 籍 管 理 的 学 生 依 法 给 予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肄 业 等 处 理 对 不 具 备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依 法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支 持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 学 生 会 )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学 生 社 团,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开 展 活 动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通 过 座 谈 会 等 制 度,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民 主 23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学 校 支 持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 学 生 会 ) 依 法 参 与 管 理,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第 六 十 三 条 港 澳 台 外 籍 学 生 的 管 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排 解 学 生 与 学 校 矛 盾 纠 纷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调 解 仲 裁 组 织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教 师 代 表 和 各 类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生 处, 负 责 委 员 会 日 常 事 务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工 作 第 六 章 资 产 和 财 务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学 校 的 资 产 是 指 流 动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知 识 产 权 等 资 产 以 及 依 法 认 定 为 学 校 所 有 的 其 他 权 益 学 校 对 拥 有 的 资 产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归 口 管 理 的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采 购 配 置 使 用 和 处 置 等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绩 效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率, 确 保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24
学 校 依 法 管 理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无 形 资 产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经 费 以 财 政 收 入 为 主 多 渠 道 筹 措 为 辅,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学 校 积 极 拓 展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不 断 提 高 办 学 实 力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财 务 工 作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和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运 行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行 使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按 照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准 确 地 公 开 办 学 信 息, 保 证 教 职 工 学 生 社 会 公 众 对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制 度 的 知 情 权 学 校 公 开 重 点 培 养 目 标 与 课 程 设 置 经 费 收 支 招 生 就 业 基 本 建 设 招 投 标 教 育 教 学 安 排 等 社 会 关 注 的 信 息 学 校 配 置 资 源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岗 位 聘 用 学 术 评 价 及 各 种 评 优 选 拔 活 动, 要 按 照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规 则, 实 现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公 开 透 明, 接 受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监 督 25
学 校 采 取 座 谈 会 听 证 会 网 络 平 台 等 方 式, 听 取 公 众 和 社 会 各 界 对 重 大 教 育 决 策 的 意 见 建 议 加 快 建 设 教 育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和 教 育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为 专 业 机 构 和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教 育 决 策 等 提 供 全 面 权 威 的 数 据 支 撑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听 证 制 度, 凡 涉 及 师 生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决 策 应 当 进 行 质 询 听 证 学 校 实 行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为 学 校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处 理 法 律 事 务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社 会 监 督 体 系, 依 法 接 受 社 会 的 监 督 学 校 依 托 第 三 方 社 会 组 织 评 价 学 校 的 办 学 质 量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校 友 总 会 校 友 包 括 在 学 校 及 其 前 身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学 生 和 教 职 工, 被 学 校 授 予 各 种 名 誉 学 位 和 荣 誉 职 衔 的 各 界 人 士 校 友 总 会 是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章 程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广 泛 联 系 和 团 结 校 友, 传 承 和 弘 扬 学 校 文 化, 增 进 友 谊 加 强 合 作 促 进 交 流 学 校 以 各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凝 聚 校 友 力 量, 拓 展 办 学 资 源 第 七 十 四 条 为 提 高 服 务 社 会 能 力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与 公 安 机 关 实 行 校 局 合 作, 联 合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26
第 八 章 学 校 文 化 标 识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校 训 是 忠 诚 责 任 奉 献 第 七 十 六 条 校 徽 的 图 形 为 : 学 校 的 中 英 文 名 称 环 绕 圆 型, 中 间 为 蓝 色, 一 本 写 有 忠 诚 责 任 奉 献 文 字 的 书 摆 放 在 色 彩 鲜 艳 的 警 徽 下 方, 书 的 下 面 写 有 1950 字 样 第 七 十 七 条 校 旗 为 红 旗 面, 旗 面 正 中 是 黄 色 中 文 校 名 规 格 : 一 号 旗, 长 288 厘 米, 高 192 厘 米 ; 二 号 旗, 长 240 厘 米, 高 160 厘 米 ; 三 号 旗, 长 192 厘 米, 高 128 厘 米 ; 四 号 旗, 长 144 厘 米, 高 96 厘 米 第 七 十 八 条 校 歌 : 忠 诚 责 任 奉 献 第 七 十 九 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10 月 26 日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条 本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校 党 委 会 讨 论 审 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发 布 生 效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以 章 程 为 依 据,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27
度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办 学 和 管 理 活 动 开 展 社 会 合 作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后, 学 校 之 前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八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抄 送 : 教 育 部 省 人 民 政 府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印 发 28